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与制度

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与制度
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与制度

尽调管理办法

通常,法律尽职调查的范围包括发行人的主体资格、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权力机构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发行人的业务、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的章程、发行人的“三会”及其议事规则、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税务、发行人的环保、本次发行涉及的募集资金的运用、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方面。

(本指引于2014年1月17日市律协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表决通过,公布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如对本指引有任何建议,请点击此处发表您的建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本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首发)法律业务的核查、验证工作,提高首发法律业务的服务质量,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业务研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律协证券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以下简称《执业规则》),制定本指引。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本市律师在从事首发法律业务查验工作时提供参考。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首发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拟在境内外证券市场首发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指派律师对发行人首发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明确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并制作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法律服务。

本指引所指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所指境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指引所指法律,是指境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主体资格

第一节发行人的设立和存续

第三条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设立为股份公司时的股改方案、政府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登记文件等资料,走访相关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和发起人,以查验发行人是否为依法设立的股份公司,确认发行人设立为股份公司的程序、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的查验内容如下:

(一)根据股份公司的设立时间、设立方式及发行人的性质、行业,是否已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二)发行人设立时是否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召集、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的表决程序、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包括设立股份公司所必须的相关事项;是否依法选举公司董事并组成公司董事会;是否依法选举公司监事并组成公司监事会;

(三)发起人是否依法缴纳发行人的注册资本,是否履行了必要的评估、验资等手续,用作出资财产的来源是否合法合规;

(四)发行人是否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履行名称预先核准等手续,是否依法取得股份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董事会、监事会、股

东会决议文件的内容、折股方案是否合法合规,以及是否按照折股方案的要求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发行人整体变更前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年限是否可以连续计算;

(六)股份公司设立过程如存在瑕疵,发行人是否已采取整改或补救措施,是否仍存在纠纷或潜在法律风险。

第四条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设立时所有发起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文件)、财务报告等有关资料,走访发起人,以查验各发起人的人数、资格、出资比例等是否合法合规,具体查验的内容如下:

(一)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资格等是否合法合规;

(二)发起人协议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相关协议是否履行完毕,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法律风险;

(三)是否存在与首发监管要求相冲突的协议安排,相关各方是否采取了补救措施或整改措施。第五条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政府部门批准证书,走访相关政府部门,以查验发行人的存续状况,具体查验内容包括:

(一)发行人现在持有的营业执照、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维持发行人存续所必要的证照是否有效,是否存在被撤销、被吊销或到期无法延续的法律风险;

(二)发行人是否存在经营中止、停业整顿的情况或者潜在的法律风险;

(三)发行人是否存在责令关闭、经营期限届满,以及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解散和清算的情形。

第二节发行人的历史沿革

第六条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的历次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工商登记文件、政府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以及股东出资后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交易记录等资料,走访相关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和股东,以查验发行人股东的历史出资情况,具体查验以下内容:

(一)股东是否合法拥有以出资资产进行出资的权利,是否将设有抵押、质押等第三方权利的资产用作出资,出资资产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瑕疵或潜在纠纷;

(二)股东的出资方式是否合法,出资是否及时到位,是否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等情况;

(三)货币出资的比例是否合法合规;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出资资产的权属转移手续是否已办理完毕,是否按照法律的规定经过资产评估及其他必须的法律程序;

(四)出资需要获得政府相关部门事先批准、认定的,出资人是否已取得相关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建议律师查阅发行人重大股权变动相关的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决议,以及政府批准文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股权转让协议、交割资料及支付凭证、工商登记文件,以及发行人的改制方案、人员安置方案等文件,访谈相关当事人、发行人的董事、高管人员,走访相关政府部门和中介机构,查验发行人历史股权变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或分立等)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了重大变动,具体查验的内容包括:

(一)股权变动是否已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二)股权变动的内容、方式是否符合三会决议文件所批准的方案;

(三)股权变动是否需要得到发改部门、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此类批准是否已全部取得;

(四)涉及国有企业或国有事业单位改制的,改制方案是否经过相关国有资产管理单位的审批;涉及职工利益或职工安置的,改制方案或职工安置方案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是否按照改制方案或职工安置方案完成职工安置工作;涉及到管理层收购或持股的,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各项要求;

(五)涉及集体企业改制的,集体产权是否已经相关产权管理部门界定,改制方案是否取得相

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六)股权变动是否需要履行审计、评估、验资等手续,此类手续是否已经办理;

(七)股权变动是否得到相关股东、债权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同意,如需要通知债权人或予以公告的,相关通知或公告程序的履行情况;

(八)股权变动的原因、背景、定价依据、资金来源、对价支付情况,是否存在代持股权、信托持股,以及其他可能造成股权纠纷的情形;

(九)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情况,及是否签署相关的协议;

(十)涉及跨境重组的,在结合境外律师意见基础上,确定重组协议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外国或境外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

(十一)股权变动相关的协议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经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如存在瑕疵的,发行人、发行人股东、相关当事方是否已采取必要的整改或补救措施。

第八条如果发行人发行过内部职工股,建议律师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股份托管资料文件,走访相关当事人、政府部门和中介机构,查验内部职工股的设置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具体查验内容包括:

(一)内部职工股是否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比例、范围、对象及方式发行,是否存在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情形,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

(二)内部职工股的历次托管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内部职工股的历次变动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内部职工股已经清理的,是否得到了发行人、内部职工股持股机构,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和确认;清理过程是否保护了原内部职工股股东的利益,清理是否系内部职工股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清理程序是否已经履行完毕,是否存在未了结的事项。

第三节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九条建议律师通过访谈相关当事人,取得相关主体的身份资料、章程、工商登记文件、财务报告,以及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地区律师或公证人出具的文书、境外公司章程等,查验发行人的全体股东是否依法存续并具有合法的持股资格,具体查验内容包括:

(一)境内非自然人股东是否有效存续;境外非自然人股东的是否有效存续,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自身章程和境外法律的要求;

(二)境内外的自然人股东是否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

(三)股东的人数、住所、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是否合法合规;

(四)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人数(追溯至最终权益持有者)是否符合首发监管要求,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变相公开发行或交易股票的情况;

(五)发行人境外股东的实际权益由境内主体持有的,境内主体通过境外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资金来源、境外投资及返程投资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登记、备案。

第十条建议律师通过访谈相关当事人,取得相关主体的身份资料、章程、工商登记文件、财务报告、协议文件等方式,确认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查验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的稳定性,并查验发行人的控制结构有无发生重大变化,具体查验方式和内容建议如下:

(一)追溯发行人的全体股东至其最终权益持有主体;

(二)根据相关协议、投资关系、任职关系、亲属关系,以及控制权行使的实际情况,确定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或者确定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

(三)在确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基础上,进一步查验实际控制的起始时间点,以及控制权是否稳定性,控制时间是否符合首发监管要求;

(四)在确定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的基础上,进一步查验无实际控制人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正常经营和公司治理的有效运作。

第十一条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股东名册、章程、工商登记档案、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走访发行人股东、政府部门和中介机构,查验发行人股东持有的股份是否权属清晰,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具体查验的内容包括:

(一)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或瑕疵,是否存在认股期权、信托持股、委托持股、名义股东、表决权委托等情形;

(二)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是否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限制情形;

(三)实际控制人通过中间层持股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或者控制发行人的,该等中间层持股公司的股权是否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限情形,是否存在重大的权属纠纷;

(四)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起始时间点,以及持股时间。

第十二条建议律师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复、登记文件,走访相关政府部门,以查验发行人首发前各类别股权的设置情况,具体查验以下内容:

(一)股东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是否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手续,取得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

(二)发行人发行优先股的,优先股的设置和股东持股比例情况是否合法合规;

(三)股东出资资产存在产权不明确或者瑕疵,需要政府部门进行确认的,是否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产权确认或界定;

(四)国有股东关于国有股权减持或转持的方案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建议律师通过查阅能够证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的资料、信用报告、资信证明,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等方式,查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或者存在可能被第三方申请破产、重整的法律风险。

第十四条建议律师通过审查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对作出承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等方式,查验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是否真实有效、合法合规,是否符合首发监管的要求。

第四节发行人的下属企业

第十五条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下属企业设立时的政府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登记文件等资料,走访相关政府部门和中介机构,以查验发行人下属企业是否依法设立、有效存续。查验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发行人是否以合法拥有的资产向下属企业出资,发行人对下属企业的出资方式是否合法合规,出资是否及时到位,是否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等情况;

(二)发行人取得下属企业股权涉及支付对价的,发行人是否已经支付全部的对价;

(三)发行人下属企业的设立、股权变动、股东及股权结构变化需要获得相关政府部门事先批准的,发行人是否已取得相关的批准文件;

(四)发行人下属企业的设立、股权变动是否需要履行审计、评估、验资等手续,此类手续是否已经办理;

(五)发行人下属企业的股权变动是否得到其他股东、债权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同意,如需要通知债权人或予以公告的,相关通知或公告程序是否已经履行;

(六)发行人下属企业股权变动的原因、背景、定价依据、资金来源情况,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名义股东,以及其他可能造成股权纠纷或潜在法律风险的情形;

(七)发行人下属企业股权变动涉及境外或者跨境重组的,在结合境外律师意见基础上,确定重组协议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境外的相关法律规定;

(八)发行人所持有的下属企业股权是否设有质权等第三方权利,是否存在权属瑕疵或潜在法律纠纷;

(九)发行人下属企业持有的营业执照、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维持其存续所必要的证照是否有

效,是否存在被撤销、被吊销或到期无法延续的法律风险;

(十)发行人下属企业是否存在责令关闭、经营期限届满,以及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解散和清算的情形。

第三章发行人的业务情况

第一节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第十六条建议律师通过实地调查、访谈,取得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生产经营证照、审计报告、财务资料、主要合同、业务流程介绍、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走访发行人的相关上下游企业、客户和中介机构等,查验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体查验的内容包括:

(一)发行人从事的主要经营业务,以及商业模式、业务流程、上下游关系,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二)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采购、生产、销售、运输、土地、环保、劳动保护、进出口、外汇等环节,是否已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书、批准;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证书、批准等,是否存在被吊销、撤销的潜在法律风险或者存在到期无法延续的不利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潜在法律风险或障碍;

(三)如发行人在境外设有机构从属经营活动的,境外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所在地法律、监管机构的规定;

(四)发行人历次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变更,是否已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前置许可,以及完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手续。

第二节发行人的重大合同情况

第十七条律师应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重大经营性合同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或可被撤销的情形,是否存在潜在法律风险或重大纠纷。建议律师取得以下资料,与发行人的主要供应商、主要客户、发行人高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进行访谈,向海关、银行等机构函证等方式进行查验。

(一)发行人主要供应商(至少前10名)和主要客户(至少前10名)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至少前10名)和主要客户(至少前10名)签订的重大业务合同;

(三)与重大业务合同对应的付款/收款凭证、发票、海关出口/进口单据、银行对账单、仓储凭证、发货/收货凭证等。

第十八条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融资合同、投资合同、担保合同、资产购买或出售合同、知识产权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非经营性合同,查验该等合同的签订程序、形式和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经过当事方适当签署并已生效,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是否按照约定获得适当履行,是否存在潜在法律风险或纠纷。

第十九条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的信用记录、审计报告、三会决议文件、与债权债务相关的财务明细表,与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及中介机构进行面谈,走访或函证相关债权人/债务人,以查验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重大债权债务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具体查验的内容和方式包括:

(一)取得发行人主要债务人和债务额清单、债务人的营业执照和债务人公司章程,查验债务形成的依据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取得发行人主要债权人和债权额清单、债权人的营业执照和债权人公司章程,查验债权形成的依据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取得发行人对外担所形成的或有负债清单、被担保人名单、被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查验或有负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节发行人的重组情况

第二十条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三会决议文件、重组协议、政府批准文件、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的文件、重组对价对价支付凭证和过户文件资料等,并通过与重组相关各方和经办人员进行访谈,查验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资产收购或出售、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重大重组事项。具体查验的内容包括:

(一)重大重组事项的目的、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取得相关政府部门或发行人内部决策机构的批准;

(二)重大重组协议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适当履行完毕,如尚未履行完毕的,是否存在继续履行的法律障碍;

(三)重大重组事项如已履行完毕但存在潜在法律纠纷,发行人是否已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四)重大重组事项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是否对属于关联交易的重大重组事项的公允性、必要性,以及重组事项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利益的情况发表明确意见;

(五)重大重组事项对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控制权、董事、高管人员、资产状况和经营业绩等方面的影响,是否导致发行人主营业务、实际控制人、资产状况、经营业绩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第四节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等标准

第二十一条建议律师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的环境保护证明文件、环境评价文件、排污许可文件等,进行实地勘察,根据发行人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以查验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环境保护部门是否已经依据法定程序出具意见。

第二十二条建议律师在对发行人业务情况全面了解的基础上,通过走访相关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互联网调查等方式,查验发行人的产品是否符合有关质量的强制性要求和技术标准,发行人是否发生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第四章发行人的资产情况

第二十三条建议律师全面了解发行人的业务概况,知悉发行人生产经营所依赖的重大资产范围,查验发行人办理取得重大资产的权属证书的情况,对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重大资产,是否存在办理权属证书重大法律障碍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律师应对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自有财产进行查验。

(一)建议律师采取查阅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重大机器设备的定制、建造、买卖合同,海关质检证书,发票,付款凭证,质保证书等方式,对发行人自有的重大机器设备进行查验,具体查验内容包括:

(1)发行人是否合法拥有该等重大机器设备的所有权;

(2)重大机器设备上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第三方权利,是否存在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二)建议律师采取查阅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到登记机构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方式,对发行人的自有不动产进行查验,具体查验的内容包括:

(1)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否与产权证书所载明的情况相符;

(2)是否存在尚未办理取得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形;

(3)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否合法合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否已足额支付,是否存在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法律风险;

(4)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是否合法合规,如系自建房屋,是否已办理竣工和验收手续,房屋是否依法可以正常使用;如系购买取得的,是否已足额支付购房款;

(5)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上是否存在抵押、在建工程优先权等第三方权利,是否存在查

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三)建议律师取得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结算资料等相关文件,以查验发行人的在建工程,具体查验内容包括:

(1)在建工程是否已取得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在建工程的建设是否合法合规,如存在违规建设的,发行人是否已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3)在建工程是否存在抵押、在建工程优先权等第三方权利,是否存在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4)发行人是否已办理取得在建工程所需的批准文件、许可证书,如尚未取得的,发行人办理取得该等建设所需批准文件、许可证书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障碍;如已办理取得的,该等建设所需的批准文件、许可证书是否存在被撤销、吊销的重大法律风险;

(5)发行人为在建工程办理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四)建议律师采取查阅权利证书,到登记机构查询或函证等方式,对于商标、专利、著作权、特许经营权等发行人自有的无形资产进行查验,具体查验内容包括:

(1)发行人是否合法拥有上述商标权、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著作权、特许经营权、域名权等无形资产;

(2)发行人取得上述无形资产的方式是否合法合规,如为购买取得的,是否已足额支付相应款项,如为自行研发的,是否已获权威组织的认定,或是否具备自行研发的证明资料;

(3)无形资产是否存在质押、优先权等第三方权利,是否存在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4)发行人如将无形资产许可第三方使用的,许可使用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影响发行人自身对该等无形资产的使用;

(5)上述无形资产的权利期限情况,发行人是否为保持拥有上述无形资产足额缴纳相关的审批、登记、注册费用,该等无形资产的审批、登记、注册是否仍在有效期内。

第二十五条律师应查验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租赁取得的重大财产、被授权使用的重大财产或权利。

(一)建议律师采取查阅租赁合同,付款凭证,访谈出租人等方式,对于发行人租赁方式取得的重大机器设备进行查验,具体查验内容包括:

(1)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租赁合同是否依约履行,是否存在重大的履约纠纷或潜在法律风险;

(2)出租人是否有权出租租赁财产;租赁财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查封、扣押或第三方权利限制情况,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法律风险;

(3)发行人是否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是否存在租赁中断的法律风险;租赁期限届满,发行人如续租租赁财产的,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二)建议律师采取查阅不动产权利证书、租赁合同,付款凭证,访谈出租方等方式,对发行人租赁方式取得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进行查验,具体查验内容包括:

(1)租赁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性质、坐落、范围、期限、用途等,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租赁合同是否依约履行,是否存在重大的履约纠纷或潜在法律风险;

(2)出租方是否对不动产拥有完备的产权证书;出租的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查封、扣押或第三方权利限制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法律风险;

(3)租赁合同是否依法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

(4)发行人是否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是否存在租赁中断的法律风险;租赁期限届满,发行人继续租赁使用不动产的,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三)建议律师采取查阅许可使用合同,付款凭证,访谈许可方等方式,对于第三方许可使用的无形资产进行查验,具体查验内容包括:

(1)许可使用的无形资产、许可方式、年限、许可使用费等,许可合同是否合法合规,许可合同的履行是否存在重大纠纷或潜在法律风险;

(2)许可方是否有权拥有上述无形资产;无形财产是否存在质押、查封或第三方权利限制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况;

(3)发行人是否按照许可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是否存在许可中断的法律风险;许可期限届满,发行人如继续使用无形资产的,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第五章发行人的独立性

第一节业务的独立性

第二十六条建议律师通过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下属企业的工商登记文件和财务资料,访谈了解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并结合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的查验情况,查验发行人是否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独立的采购和销售系统,以及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建议律师通过计算发行人关联采购额和关联销售额分别占其同期采购总额和销售总额的比例,分析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业务独立性的重大或频繁的关联交易,确定发行人的业务是否具有独立性。

第二节资产的完整性

第二十八条建议律师结合对发行人资产的查验情况,查验发行人的资产是否具备完整性。第二十九条建议律师通过调查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预收及预付账款,及其发生的原因,审查相关交易合同,进行实地调查等方式,查验发行人是否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制和占用的情况,或者资产是否来源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情况,判断发行人的资产是否具有独立性。

第三节人员的独立性

第三十条建议律师查阅工资、薪酬的付款凭证,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访谈,必要时采取实地调查等方式,查验发行人高管人员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中兼职,发行人高管人员是否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领取薪酬,以及发行人的劳动、人事、工资报酬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系统是否独立管理,判断发行人的人员是否具有独立性。

第四节财务的独立性

第三十一条建议律师通过访谈发行人高管人员和财务人员,查阅发行人财务会计制度、银行开户资料、纳税资料,向相关单位进行函证或访谈等方法,查验发行人是否设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独立进行财务决策,判断发行人的财务是否具有独立性。

第五节机构的独立性

第三十二条建议律师通过访谈、实地调查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机构等方式,确认发行人是否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是否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完全分开且独立运作,是否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判断发行人的机构是否具有独立性。

第六章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第一节关联交易

第三十三条建议律师通过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和组织结构、控制权协议、股东协议、工商登记文件、财务报告,走访相关政府部门,并对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方进行访谈等方式,调查相关主体之间的投资关系、身份关系、亲属关系,并按照法律、上市地上市规则对关联方的定

义,确定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建议律师特别注意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等方式实现关联关系非关联化的情况,必要时可聘请专业调查机构或中介机构协助律所进行相关事项的调查。

第三十四条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主要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该等主体的股权结构和组织机构资料,走访相关当事人,查验发行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否与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主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存在控制关系。

第三十五条建议律师查阅发行人的相关三会文件、交易资料、财务资料等,并合理审阅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查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的关联交易,具体查验的内容包括:

(一)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金额;关联交易的履行情况,关联交易合同是否合法合规;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发行人章程和内部治理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

(三)发行人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发行人独立董事是否已对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相应意见;

(四)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关联关系非关联化等形式,掩盖关联交易的情形。

第二节同业竞争

第三十六条建议律师通过查阅和比对发行人与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控制的企业的实际经营资料、财务报告,分析发行人、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取得该等主体的生产、库存、销售等资料,并对该等主体进行访谈等方式,查验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实际业务范围、业务性质、客户对象、与发行人产品的可替代性等情况,判断发行人与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第三十七条建议律师查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并作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以有效避免同业竞争情形。

第七章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

第一节发行人的公司治理

第三十八条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股东大会(股东会)历年关于制定、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决议,以及发行人历年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包括将于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等),以查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以及修改是否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上市地上市规则,以及监管机构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历年三会决议文件、议事规则和内部治理制度,以及相应的执行文件等,以具体查验发行人的以下内部治理情况:

(一)发行人是否已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是否依据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布通知,并按期召开三会;

(二)三会的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文件是否完整,会议记录中时间、地点、出席人数等要件是否齐备;三会会议记录和决议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三)发行人是否已制定有相应的三会议事规则和内部治理制度,三会议事规则和内部治理制度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上市地的上市规则,以及监管机构的要求;

(四)发行人是否已依据相关内部治理制度设立相应的机构和人员,相关机构和人员是否能够依法履行职责;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是否正常发挥作用,是否形成相关决策记录;

(五)发行人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否按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及时进行换届选举;

(六)对重大投资、融资、经营决策、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决策,是否已履行公司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

(七)三会决议的实际执行情况,未能执行相关决议的原因及后续安排情况。

第四十条建议律师通过查阅三会文件、公司章程、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简历,取得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声明文件,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进行访谈等方式,必要时聘请专业调查机构协助调查等方式,查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任职是否合法合规,具体查验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不得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情形;

(二)对于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是否已获得相关的批准或备案文件,独立董事是否具有相关的任职资格;

(三)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董事、高管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五)发行人董事、高管人员及其重要亲属是否存在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同类业务的情况,是否存在与发行人利益发生冲突的对外投资情况;

(六)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是否存在重大的债务负担;

(七)董事、高管人员及其近亲属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控制发行人的股份,该等股份的增减变动情况,以及所持股份的质押或冻结情况;

(八)发行人董事、高管人员的对外投资情况,包括持股对象、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九)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发行人的自然人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

(十)发行人为董事、高管人员制定的薪酬方案、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合法合规;发行人是否与董事、高管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该等协议是否合法合规;

(十一)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是否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尚在禁入期的;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证券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第四十一条建议律师通过审查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具的承诺函,对作出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进行访谈等方式,查验该等承诺是否真实有效、合法合规,是否符合首发监管的要求。

第二节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第四十二条建议律师取得并合理审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控鉴证报告,对发行人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以查验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第四十三条建议律师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治理文件的规定,查验发行人是否明确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发行人是否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如存在,发行人是否已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四十四条建议律师取得并合理审阅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向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调查、函证等方式,确认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资金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如存在,发行人是否已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四十五条建议律师通过互联网调查,函证、走访相关政府部门,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进行访谈,取得发行人出具的声明等方式,查验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是否在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外汇、质检、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并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发行人是否存在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潜在法律风险。建议律师关注发行人在首发申报期内已注销的下属企业是否存在因重大安全事故、污染事故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建议律师通过查验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社保登记证、员工名册、社保缴纳记录、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向相关劳动管理部门及公积金管理部门函证或查询等方式,查验发行人的工资制度、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因违反用工制度、劳动保护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建议律师通过互联网调查,函证、走访相关政府部门,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进行访谈,取得相关方出具的声明文件等方式,查验发行人的其他规范运作情况,具体查验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发行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

(二)发行人是否曾向证券监管机构提出首发申请但报送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是否曾通过欺骗手段骗取证券发行,是否曾以不正当手段干扰证券监管机构工作,或者发行人存在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签字、盖章等情形;

(三)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四)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第四十八条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税务登记证、纳税申报表和缴税记录、审计报告及其他财务报告,以及相关部门对纳税情况出具的意见,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是否依法纳税,是否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具体查验内容包括:

(一)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执行的税种、税率是否合法合规;

(二)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所享有的税收优惠是否合法合规。

第四十九条建议律师取得政府部门给予财政补贴相关文件,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取得财政补贴的相关证明材料,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享受的财政补贴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第九章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向和业务发展目标

第五十条建议律师取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三会决议文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或备案文件、环保立项及备案文件,以及其他募投项目所必备的文件资料,以查验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建议律师取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查验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使用方向是否合法合规,符合监管要求。具体查验内容包括:

(一)募集资金是否有明确的使用方向,是否用于主营业务;

(二)如发行人不属于金融类企业的,募集资金使用项目是否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是否用于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是否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四)发行人是否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是否被要求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第五十二条律师应查验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并确认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是否一致,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潜在法律风险。

第十章诉讼、仲裁及其他或有风险事项

第五十三条建议律师通过取得相关方出具的声明文件,互联网查询,走访相关司法或仲裁机构,取得相关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申请书、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司法或仲裁文件,对相关方进行访谈、函证等方法,查验发行人、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下属企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并评价该等诉讼或仲裁是否将对发行人的业务、资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五十四条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住所地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环保、安全生产、质检、劳动保护、土地等政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或通过对可能受到发行人侵权行为影响的相关方进行访谈、函证等方式,查验发行人是否存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等方面的侵权行为,以及由此可能导致发行人承担的侵权责任将对发行人的业务、资产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一章其他

第五十五条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关于首发的相关三会文件,以查验发行人首发的授权和批准情况。具体查验内容包括:

(一)发行人董事会是否已就首发的具体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是否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发行上市的决议,决议内容是否已包括首发上市所必备的相关内容;

(三)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内容是否合法合规、符合监管要求;

(四)发行人股东作出的与首发相关的存量股份的出售、限售安排,以及维持股票价格的安排是否合法合规、符合监管要求。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律师可以就不同类别、行业或特征的发行人,在本指引的基础上,调整、补充、完善相关的查验内容和方式。

第五十七条本指导建议的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市律师协会。

尽调管理制度

公司尽职调查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济南君安泰投资有限公司为规范本公司在推荐挂牌业务的尽

职调查工作,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各区域挂牌机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尽职调查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访谈,查阅,实地考察等方法,对拟挂牌企业进行调查,以有充分理由确信拟挂牌企业符合股权挂牌服务机构的挂牌条件和要求。

第三条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的业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项目组的尽职调查可以在股权交易服务机构要求的基础上进行,并据此作为判断项目组的尽职调查工作是否充分。

第五条项目组业务人员应当对尽职调查过程中的内容进行逐项分工,并在分工清单上签字,明确职责。项目组负责人对整个尽职调查工作负责。在尽职调查工作结束后,项目组应当在尽职调查报告书签名并声明对其负责。

第六条项目组对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责任,其应当根据调查工作底稿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推荐报告和编制挂牌申请文件的基础。

第二章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第一节公司财务状况调查

第七条通过考察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措施、信息沟通与反馈、监督与评价等基本要素,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充分、合理并有效。

第八条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分析公司主要财务指标,调查相关财务风险。

第九条调查公司的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及关联方交易。通过与公司管理

层交谈、查阅公司股权结构图和组织结构图、查阅公司重要会议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方法,确认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方关系。

第十条调查公司收入、成本、费用的配比性。通过分析公司收入、成本、

费用的变动趋势、比例关系等,比较同行业其他公司的情况,评价公司收入与成本、费用,成本、费用与相关资产摊销等财务数据之间的配比或勾稽关系是否合理,如明显缺乏合理的配比或勾稽关系,应要求公司管理层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调查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理性。

第十二条调查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查阅审计报告,核实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审计意见类型。如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应要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处理情况作出说明,并关注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是否重大、影响是否已经消除、违反公允性的事项是否已予纠正。

第十三条调查公司资产减值准备会计政策、投资会计政策、固定资产和折旧会计政策、无形资产会计政策、收入会计政策、公司广告费、研发费用、利息费等费用项目会计政策以及合并财务报表会计政策的稳健性。

第二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调查

第十四条调查公司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要调查公司主营业务在经营性

业务中的地位。调查公司商业模式、销售模式、盈利模式,判断其采用该种模式的主要风险及对未来的影响;对最近二年内已经或未来将发生经营模式转型的,应予以重点核查。

第十五条调查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了解公司未来二年的业务发展目标、发展计划,调查公司实现目标和计划的主要措施,公司业务发展目标是否与现有主营业务一致,评价业务发展目标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第十六条调查公司所属行业情况及市场竞争状况。了解公司所处行业基

本情况,关注公司面临的主要竞争状况,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自身竞争优势及劣势,以及采取的竞争策略和应对措施等。

第十七条调查公司对客户和供应商的依赖程度、技术优势和研发能力。计算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额及合计分别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计算从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额及合计分别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评价公司对客户和供应商的依赖程度及存在的经营风险。分析公司主要产品的技术含量、可替代性、核心技术的保护,评价公司技术优势。分析公司的研发机构和研发人员情况、研发费用投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自主技术占核心技术的比重,评价公司的研

发能力。

第三节公司治理调查

第十八条调查公司治理机制的建立情况。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查

阅公司章程,了解公司组织结构,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有关文件,了解三会、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情况和职责,关注公司章程和三会议事规则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九条调查公司治理机制的执行情况。查阅三会会议记录、决议等,

并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其他信息,核查公司治理机制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调查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查阅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

资报告,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询问管理层和会计人员,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公司注册登记资料,调查公司股东的出资是否及时到位,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现金资产出资的,应查阅资产评估报告。查阅公司股权结构图、股东名册、公司重要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询问公司管理层,判断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第二十一条调查公司的独立性。从公司的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

构等五个方面对公司的独立性作出分析判断。

第二十二条调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存

在同业竞争。

第二十三条调查公司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方交易等重要

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调查公司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情况。

第四节公司合法合规事项调查

第二十五条调查公司设立及存续情况。查阅公司的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变更登记资料、年度检验等文件,判断公司设立、存续的合法性,核实公司设立、存续是否满 12 个月。对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经营不足 12 个月的,应查阅公司整体变更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等文件,判断公司整体变更的合法合规性;查阅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调查公司变更时是否以变更基准日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股本总额是否不高于公司净资产;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查阅董事会和

股东会决议等文件,调查公司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如发生变化或变更,判断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调查公司最近一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调查公司最近一年股权变动的合法合规性以及股本总额和股权结构是否发生变化。查阅公司设立及最近二年股权变动时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股东股权凭证,核对公司股东名册、工商变更登记资料,对公司最近二年股权变动的合法、合规性作出判断,核查公司股本总额和股权结构是否发生变动。

第二十八条调查公司股份是否存在转让限制。与公司股东或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交谈,取得其股份是否存在质押等转让限制情形、以及是否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的书面声明。查阅工商变更登记资料等,核实公司股份是否存在转让限制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调查公司主要财产的合法性,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以及其他争议。查阅公司房产,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版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主要财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的意见,必要时进行实地查看,重点关注公司是否具备完整、合法的财产权属凭证,商标权、专利权、版权、特许经营权等的权利期限情况,判断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

第三十条调查公司的重大债务。通过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交谈,查阅相关

合同、董事会决议,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等,调查公司债务状况,重点关注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债务;公司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是否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是否合法。

第三十一条调查公司的纳税情况。询问公司税务负责人,查阅公司税务

登记证,关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查阅公司的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稽查报告等资料,关注公司是否存在拖欠税款的情形,是否受过税务部门的

处罚。查阅公司有关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依据性文件,判断公司享受

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第三十二条调查公司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询问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取得公司有关书面声明等,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是否受过环境保护部门的处罚;公司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及技术标准,是否受过产品质量及技术监督部门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调查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及未决诉讼、仲裁情况。询问公司管理层,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取得管理层对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及未决诉讼、仲裁事项情况及其影响的书面声明。

第三章尽职调查报告

第三十四条项目小组负责人应声明:已按照《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对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有充分理由确信尽职调查报告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项目小组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中说明尽职调查涵盖的期间、调查范围、调查事项、调查程序和方法、发现的问题及存在的风险、评价或判断的依据等。项目小组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中说明公司对不规范事项的整改情况。

第三十六条项目小组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中对公司的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及持股数量;

2、公司的独立性;

3、公司治理情况;

4、公司规范经营情况;

5、公司的法律风险;

6、公司的财务风险;

7、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8、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

第三十七条调查人员应按要求认真、规范、详实的填写调查报告中的各项内容。调查人员须重点分析客户的优势和不足,揭示主要风险点,衡量担保等保

障措施的可靠性、充足性和可操作性,分析企业真实经营情况,融资的真实用途及第一还款来源保证,在调查报告中数据要求准确、证据要求充分,结论要求客观。对于调查环节有关尽职要求未能展开调查或难以分析、判断和评估的,项目经理应在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八条项目小组各成员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上签字,并加盖推荐商公章和注明报告日期。

第三十九条除诸如有关公司基本情况等介绍性内容外,尽职调查报告应避免与融资挂牌备案文件中其他材料的有关内容重复。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 2016 年 07 月 1 日起实施。

有限公司

2015.01

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调查研究、推进决策科学化的精神,进一步提高调查研究水平和决策水平,促进省第九次党代会所定目标的顺利实现,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工作的重大意义 (一)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更没有决策权。坚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是贯彻落实党的思想路线的必然要求,是我们党长期坚持、一以贯之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是密切联系群众、广泛集中民智的重要途径。调查研究作为基本的领导制度和工作方式方法,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各级领导机关实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一定意义上说,调查研究也出生产力。是否重视和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反映各级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的优劣,体现各级领导干部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的高低。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工作关系重大,全省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务必高度重视。 (二)正确把握新形势、新任务对调查研究工作的新要求。胡锦涛同志指出:“现在改革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只有坚持走群众路线,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

了解和把握真实情况,我们才能在制定政策、谋划工作、解决问题时做到心中有数。”党的十七大和省第九次党代会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重大历史任务。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如何推进“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努力把湖北建成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有很多重大课题需要深入调查研究;面对全省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的新形势,如何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也对调查研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增强调查研究工作的前瞻性和针对性,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了解经济社会发展中关系全局的突出问题,了解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了解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总结推广干部群众在实践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办法,使我们的各项政策和工作部署更加符合客观实际,更能体现群众意愿。 二、不断提高调查研究的质量和水平 (三)明确调查研究的总体要求。坚持围绕中心抓调研。突出发展这个“第一要务”,按照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要求,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以经济工作为重点开展调查研究,为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出谋献策。坚持围绕大局出思路。切实增强大局观念和整体意识,善于立足

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通常,法律尽职调查的范围包括发行人的主体资格、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权力机构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发行人的业务、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的章程、发行人的“三会”及其议事规则、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税务、发行人的环保、本次发行涉及的募集资金的运用、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方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本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首发)法律业务的核查、验证工作,提高首发法律业务的服务质量,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业务研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律协证券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以下简称《执业规则》),制定本指引。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本市律师在从事首发法律业务查验工作时提供参考。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首发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拟在境内外证券市场首发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指派律师对发行人首发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明确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并制作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法律服务。 本指引所指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所指境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指引所指法律,是指境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主体资格 第一节发行人的设立和存续 第三条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设立为股份公司时的股改方案、政府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登记文件等资料,走访相关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和发起人,以查验发行人是否为依法设立的股份公司,确认发行人设立为股份公司的程序、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的查验内容如下: (一)根据股份公司的设立时间、设立方式及发行人的性质、行业,是否已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二)发行人设立时是否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召集、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的表决程序、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包括设立股份公司所必须的相关事项;是否依法选举公司董事并组成公司董事会;是否依法选举公司监事并组成公司监事会; (三)发起人是否依法缴纳发行人的注册资本,是否履行了必要的评估、验资等手续,用作出资财产的来源是否合法合规; (四)发行人是否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履行名称预先核准等手续,是否依法取得股份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决议文件的内容、折股方案是否合法合规,以及是否按照折股方案的要求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发行人整体变更前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年限是否可以连续计算; (六)股份公司设立过程如存在瑕疵,发行人是否已采取整改或补救措施,是否仍存在纠纷或潜在法律风险。 第四条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设立时所有发起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文件)、财务报告

尽职调查工作制度

尽职调查工作制度;工作底稿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所实施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还应包括从公司或第三方取得并经确认的相关;工作底稿应有索引编号;项目小组应在尽职调查工作完成后,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主要内容和方法;第一节公司财务状况调查;一、内部控制调查;通过考察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措施;是否充分、合理并有效;采用以下方法调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尽职调查工作制度 工作底稿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所实施的尽职调查工作。工作底稿应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其内容至少应包括公司名称、调查事项的时点或期间、计划安排、调查人员、调查日期、调查地点、调查过程、调查内容、方法和结论、其他应说明的事项。工作底稿应有调查人员及与调查相关人员的签字。 工作底稿还应包括从公司或第三方取得并经确认的相关资料,除注明资料来源外,调查人员还应实施必要的调查程序,形成相应的调查记录和必要的签字。 工作底稿应有索引编号。相关工作底稿之间,应保持清晰的勾稽关系。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工作底稿的纸制与电子文档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项目小组应在尽职调查工作完成后,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并对其负责。 尽职调查主要内容和方法 第一节公司财务状况调查 一、内部控制调查 通过考察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措施、信息沟通与反馈、监督与评价等基本要素,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是否充分、合理并有效。 采用以下方法调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一)通过与公司管理层(指对公司决策、经营、管理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财务负责人等,后三者为高级管理人

员,下同)及员工交谈,查阅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记录,查阅公司规章制度等方法,评价公司是否有积极的控制环境。包括考察董事会是否负责批准并定期审查公司的经营战略和重大决策、确定经营风险的可接受水平;考察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执行董事会批准的战略和政策,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间的责任、授权和报告关系是否明确;考察管理层是否促使公司员工了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并在其中发挥作用等。 (二)与公司管理层交谈、查阅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风险评估报告等,考察管理层为识别和评估对公司实现整体目标有负面影响的风险因素所建立的制度或采取的措施,评价公司风险识别与评估体系的有效性。 (三)查阅业务流程相关文件,并与公司管理层及主要业务流程所涉及部门的负责人交谈,了解业务流程和其中的控制措施,包括授权与审批、复核与查证、业务规程与操作程序、岗位权限与职责分工、相互独立与制衡、应急与预防等措施。项目小组应选择一定数量的控制活动样本,采取验证、观察、询问、重新操作等测试方法,评价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实施。 (四)与公司管理层和员工交谈,查阅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等,评价信息沟通与反馈是否有效,包括公司是否建立了能够涵盖其全部重要活动,并对内部和外部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的有效信息系统,以及公司是否建立了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反馈渠道,确保员工能通过其充分理解和坚持公司政策和程序,并保证相关信息能够传达到应被传达到的人员。 (五)与公司管理层及内部审计部门交谈,了解公司对内部控制活动与措施的监督和评价制度。项目小组可采用询问、验证、查阅内部审计报告和监事会报告等方法,考察公司内部控制监督和评价制度的有效性。 在上述调查基础上,听取注册会计师意见,评价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对合理保证公司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经营的效率和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是否充分,关注内部控制制度的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和经营风险。 二、财务风险调查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分析公司主要财务指标,调查相关财务风险。

企业管理制度内部调查问卷

调查问卷 1、向上级请示工作时,上级是否经常对您说需要向他的上级请示后才能给予答复? A 经常 B 一般 C 偶尔 D 说不清 2、在与您相关的工作中,是否能充分行使建议权? A 经常 B 一般 C 偶尔 D 说不清 3、在日常管理中,上下级间的指令和汇报是否存在越级现象? A 非常普遍 B 有时有 C 几乎没有 D 说不清 4、公司内部处理日常事务是否有序? A 非常有序 B 一般 C 混乱D说不清 5、您是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力? A 非常明确 B 比较明确 C 不明确 D 很不明确 6、与公司授予您的权力是否与其职责匹配?(仅限管理人员回答) A 非常匹配 B 匹配 C 不匹配 D 很不匹配 7、您是否在本部门人员调配、考核/晋升、年终奖金分配方面需要更大的权力?(仅限管 理人员回答) A需要 B 一般 C 不需要 D 无所为 8、您认为公司管理制度健全吗? A 非常健全 B 健全 C 不健全 D 说不清 9、您认为公司的管理制度是否能得到严格执行? A 能 B 好像能 C 不能 D 不知道 10、您所在的部门是否制定工作计划? A 制定 B 不制定 C 根本不制定 D 说不清 11、直接上级是否对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A 非常明确 B 比较明确 C 不明确 D 很不明确 12、是否经常出现多个领导向您分派任务的情况? A 经常 B 有时 C 偶尔 D 没有 13、公司职能部门(如公司办公室、人事部、财务部)是否能很好地服务于您所在的业务部 门?(职能部门不用回答此问题) A 非常好 B 一般 C 不好 D 很不好 14、在您工作需要相关部门协助时,相关部门配合状况? A 很好 B 比较好 C 不好 D 很不好 清指出哪些部门经常配合不好: 15、在需要相关部门合作的事务中,您认为各部门间的责任界定如何? A 非常明确 B 比较明确 C 不明确 D 很不明确 16、部门间是否存在推倭或扯皮现象? A 经常存在 B 偶尔 C 不存在 D 说不清 如果存在,部门间出现推接或扯皮现象的原因? l.()部门间职责不清 2.()业务流程不合理

002--调查研究管理办法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全面管理体系三层次文件 调查研究管理办法 22nd MCC/办公室-002-2015

调查研究管理办法 一、调研工作的目的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加强各级领导干部深入基层、深入一线调查研究工作,掌握第一手资料,了解基层生产经营状况,促进公司各项产业健康稳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调研工作的分类 本办法所指的调研,包括以下几类: 1.事前调研:公司做出重大决策或出台重要管理制度前,结合公司实际,对该事项所涉及相关范围内的基本情况进行调研,为公司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基础信息支持。 2.事中调研:公司新颁布的管理制度和重大决策在执行过程中进行调研,及时发现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了解基层意见,使管理制度、决策机制持续改进,逐步完善。 3.事后调研:公司某些管理制度和重大决策在执行周期结束后进行调研,调查执行的效果,总结存在的问题,为公司决定该项制度或决策是否沿用提供参考。 4.日常调研:针对公司日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定期开展调研工作,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使公司整体运转更为顺畅。 三、调研工作的原则 1.调研工作要紧紧围绕公司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生产经营工作的实际和广大员工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确定调研课题。 2.调研工作在听取有关单位情况介绍的基础上,重点要深入基层一线、深

入基层员工中,广泛听取基层的意见和建议。 3.调研工作要以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为指导,立足于帮助基层单位解决实际问题,将调研中发现的问题真实、全面的向公司反馈。 4.调研工作应结合公司领导班子联系点制度,根据公司领导分工,对所联系单位加大调研力度,准确掌握工作实际,了解民情民意,为管理提升、降本增效提供支持。 四、调研计划的制定及组织实施 1.调研课题由公司领导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或公司发展战略、重大管理制度的调研课题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编制调研计划。 2.调研计划主要包括主题、目的、时间、地点、形式等内容。 3.调研计划制定前,要多渠道了解被调研单位的基本情况,与被调研单位沟通联系,确定调研时间、地点、路线、内容、形式、人员组成等内容。 4.根据调研内容的不同,可考虑选用多种调研形式,如座谈、问卷、约谈、暗访、量表法、测验法、随机交谈、入户走访、实地调研、资料收集、电话调查、网页调查等方式。 5.调研计划制定后,根据公司领导职责分工及领导班子联系点分工上报有关领导审阅,审阅通过后由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分、子公司开展调研工作。 6.调研工作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业务范围与调研课题有关的部门和分、子公司参与配合。 7.调研工作开始前,办公室根据调研课题组织有关部门和分、子公司组成调研小组,根据调研课题涉及业务范围的大小确定组长单位,并提前3个工作日将调研计划通知有关部门和分、子公司。

公司管理调研问卷

遵义公司管理调研问卷 为使我们共同的事业能够健康快速发展,同时更好的为每位员工提供施展个人才华、实现自身价值的舞台,公司决定就有关事项对员工进行问卷调研,希望你从关心公司发展、个人发展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填写。你的意见,我们将重点关注 ....,并 严格保密 ....。 本次调研采取匿名形式,题目中若无特殊注明则均为单选题,即在所有选项中选择一个最符合你观点的选项。 第一部分个人信息 ※特别说明:个人基本信息反映了不同角度的管理观点,对调研研究非常重要,我们将非常感谢你的如实认真填写。 1.所属层级:()(若兼职,请按你的较高层级填写) A、公司领导 B、中层管理干部(分公司副总经理、矿长、副矿长、副总师、部门正副职) C、一般管理干部(主管、专责) D、一般员工 2.你在公司的工作年限() A、1年及以下; B、1-3年(含3年); C、3-5年(含5年); D、5年以上 3.你的年龄() A、24岁及以下; B、25-30岁; C、31-40岁; D、41-50岁; E、51岁及以上 4.你的学历() A、本科及以上; B、大专; C、中专; D、高中、技校; E、初中及以下 5.你的性别() A、男性; B、女性

第二部分问卷部分 1.你认为公司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最多可选4项) A、管人用人机制不通; B、管理程序不畅; C、上下级缺乏沟通; D、公司领导班子 缺乏战斗力、领导力不足;E、大锅饭现象严重;F、执行力不足;G、许多制度不健全;H、职能部门服务意识不强;I、已有内部宗派;J、不注重效率;K、选人用人存在一些不正之风。 其他问题: 2.你觉得公司规章制度健全程度如何?() A、很不健全; B、比较不健全; C、基本健全; D、比较健全; E、很健全。 若选A或B,你希望公司完善哪些方面的规章制度 3.你觉得公司规章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A、无效; B、个别有效; C、部分有效; D、多数有效; E、有效。 若选A、B、C其中之一答案,你觉得那些规章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 4.你对公司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的严肃性、公平性是否满意?() A、很不满意; B、较不满意; C、基本满意; D、比较满意; E、很满意。 5.在你的主要工作中,都有明确合理的工作流程或工作程序吗?() A、总是这样 B、基本如此 C、偶尔 D、极少 E、从来没有 若选C、D、E其中之一,你认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最多可选3项) A、业务流程繁琐,工作效率低; B、业务流程过于简单,缺乏对过程的管控及监督; C、业务人员没有成为流程设计的“主角”,使业务流程脱离现实; D、“为流程而流 程”,流程“中看不中用”,使流程管理流于形式;E、盲目推动流程标准化工作,使业务流程与公司实际相脱节;F、“人”的因素对流程开展的影响较大,一定程度上使得流程“形同虚设”. 其他问题: 6.你认为公司部门(车间、岗位)之间的工作协作情况如何?() A、非常顺畅、到位; B、比较顺畅,但存在部门(车间、岗位)之间的不均衡; C、 不顺畅,工作协作中存在扯皮、推诿现象。

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 当前,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建国家级生态县,标志着我县的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新阶段、新任务,我们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必须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切实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更好地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服务。 一、进一步提高对调查研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调查研究是科学决策的必经程序,是理论与实际结合的关节点,是领导工作的基本功,是谋事之基和成事之道。 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思想路线和群众路线,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科学决策,全面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 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创建国家级生态县,深化实施首都水源区发展战略,应对新矛盾,解决新问题,推进新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深化改革,调整关系,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建设平安密云和幸福密云的必然要求。 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是党员领导干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改进作风,求真务实,提高水平,增强能力,创新业绩的必然要求。 二、正确把握调查研究的方向 调查研究工作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发展为第一要务,以提高执政能力为核心,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创建国家级生态县的奋斗目标,针对全县带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进行重点调研,还要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棘手问题,进行政策性和对策性调研。当前,全县调查研究工作重点是编制好创建国家级生态县规划和县域“十一五”发展规划,着重就生态经济的发展、生态环境的建设、生态文化的塑造、和谐社会的构建、党的执政能力的基层基础建设等重大课题进行深入研究。调查研究要注重成果质量,情况要摸准,数据要真实,建议要可行,不搞花架子,不走形式,不走过场,切实为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服务。 三、坚持和完善调查研究工作制度 (一)对调研课题进行分类管理和建立调研课题专项资金制度。对全县调查研究课题实行分类管理。县委常委会确定的调研课题为重大调研课题。每年全县的重大调研课题和调研方向,由县委研究室征集各方面意见,提出建议方案,由县委常委会研究确定。事关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调研课题,由县主要领导主持,县委研究室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县级领导承担的其他调研课题为专项调研课题。专项调研课题,由每位县级领导根据县委常委会确定的调研方向,针对所分管工作中存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研究提出,向县委研究室备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调研成果。各乡镇、各部门确定的调研课题为县委关注调研课题。县委关注调研课题由各乡镇、各部门

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与制度

尽调管理办法 通常,法律尽职调查的范围包括发行人的主体资格、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权力机构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发行人的业务、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的章程、发行人的“三会”及其议事规则、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税务、发行人的环保、本次发行涉及的募集资金的运用、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方面。 (本指引于2014年1月17日市律协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表决通过,公布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如对本指引有任何建议,请点击此处发表您的建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本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首发)法律业务的核查、验证工作,提高首发法律业务的服务质量,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业务研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律协证券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以下简称《执业规则》),制定本指引。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本市律师在从事首发法律业务查验工作时提供参考。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首发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拟在境内外证券市场首发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指派律师对发行人首发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明确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并制作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法律服务。 本指引所指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所指境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指引所指法律,是指境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主体资格 第一节发行人的设立和存续 第三条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设立为股份公司时的股改方案、政府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登记文件等资料,走访相关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和发起人,以查验发行人是否为依法设立的股份公司,确认发行人设立为股份公司的程序、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的查验内容如下: (一)根据股份公司的设立时间、设立方式及发行人的性质、行业,是否已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二)发行人设立时是否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召集、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的表决程序、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包括设立股份公司所必须的相关事项;是否依法选举公司董事并组成公司董事会;是否依法选举公司监事并组成公司监事会; (三)发起人是否依法缴纳发行人的注册资本,是否履行了必要的评估、验资等手续,用作出资财产的来源是否合法合规; (四)发行人是否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履行名称预先核准等手续,是否依法取得股份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董事会、监事会、股

客户满意度调查管理制度

客户服务满意度调查管理制度 一、调查目的 1、通过客户的监督,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增 加客户满意度。 2、通过客户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找出工作中存在的弊端, 以便更好的服务业主。 3、了解为客户解决问题的能力,并在此基础上持续增加客 户对服务的满意度,以便提高公司的整体形象。 4、为员工服务质量的评估提供科学的事实依据。 二、客户满意度调查所遵守的原则 1、客户满意度调查工作每季度组织进行一次。 2、由品质部负责组织满意度的调查与汇总测评工作;收集业主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调查测评结果按发现的问题位置,问题类型进行分类整理、统计、汇总和分析,报董事长 和副总经理审阅,同时报送各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3、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满意度调查结果,针对客户提出的意 见和建议,制定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组织实施,加以改进。 如果确实是在解决能力之外的可报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处理或对 业主进行解释,由品质部负责检查和监督落实情况。 三、客户满意度的测量 1、测量对象的选取: 各相关单位每季度对服务对象进行满意度测量。采用填写

《客户服务满意度调查问卷》(以下简称“问卷”)的方式,向自己所管辖区内的业主发放问卷,业主填好问卷后,自行投入门岗 处的满意度箱,最后由品质部统一收回。 2、实施测量: ①每季度一次集中向业主发放“问卷”,征询和收集有关信息 并记录。 ②通过走访等形式不定期的征询业主意见或建议,收集有关 信息并记录。 3、测量内容 采用填写“问卷”的方式(问卷内容见附件1)。 四、服务改进 回收的问卷中,凡有意见和建议的,必须由各相关单位各自 进行回访调查、落实,找出客户不满意的原因,并及时解决。 五、调查问卷管理 1、品质部负责问卷的收集整理,核对问卷的真实性。 2、所有客户服务满意度调查问卷在品质部留档保存,保存 期1年。 3、品质部每季度末月28日前统计各单位服务满意率,作为季度末月绩效考核中客户服务满意度的考核依据。 六、客户服务满意度考核标准 1、牡丹处和月季处满意度问卷回收率要达到总户数的10%(含10%)以上,永馨园和玫瑰区回收率需达到30%(含30%)以上,对未达到要求的单位扣单位负责人1分。

投资银行业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目录

1、目的 为规范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提高项目承做质量,防范投资银行业务 风险,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2.1 本办法适用部门:投资银行总部。 2.2 本办法适用业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等项 目的发行上市尽职调查工作。 3、定义和缩写 3.1 尽职调查:指项目组、保荐代表人对拟推荐公开/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以及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过程。 4、职责与权限

5、政策 5.1 项目组参与尽职调查工作的人员应能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 5.2 本办法由投资银行总部负责解释、修订,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工作程序 6.1 项目组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据尽职调查指引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 6.2 项目组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无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应当进行充分、广泛、合理的调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6.3项目组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 6.4 项目组所作的判断与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主动与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发现专业意见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6.5 项目人员应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人员在完成项目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及在工作中获取的各类文件、会议纪要、谈话笔录等资料。项目组可参照《IPO尽职调查提纲》(附录一)及《再融资尽职调查提纲》(附录二)制作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6.6 工作底稿应如实反映项目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项目组应在尽职调查、申报材料制作及股票承销的其他业务环节中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制作工作底稿。投行内核部/质量控制部负责对工作底稿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底稿的质量是评判项目人员是否勤勉尽责以及项目人员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 6.7 项目组应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研究,并对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6.8 项目组应在专题调查的基础上,制作专题调查工作底稿。如发行人按资料清单提供的资料不能满足专题调查要求的,项目组应要求发行人补充提供资料,并将补充资料按顺序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的管理规定.doc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履行《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规定的义务,规范金融机构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开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型账户,按照本办法规定,了解账户持有人或者有关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收集并报送账户相关信息。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管理制度,设计合理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对本办法执行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妥善保管尽职调查过程中收集的资料,严格进行信息保密。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尽职调查工作作出统一要求并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应当向账户持有人充分说明本机构需履行的信息收集和报送义务,不得明示、暗示或者帮助账户持有人隐匿身份信息,不得协助账户持有人隐匿资产。 第五条账户持有人应当配合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向金融机构提供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信息,并承担未遵守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和风险。 第二章基本定义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一)存款机构是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吸收存款的机构; (二)托管机构是指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以上来源于为客户持有金融资产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

房地产项目尽职调查清单(最全)

尽职调查前的准备 无论在何种类型的信用市场展业,作为一名理性投资人在作出决策之前,首要问题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于是尽职调查是必须采取的手段。通过法律、商业、财务的尽职调查,使投资人尽可能多地明确交易对手及项目方案设计中的风险点和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项目方案设计和投资条款的细化落实打下基础。 从传统地产融资(债权投资)尽职调查的流程出发,系统梳理尽调中每一步实施的要点。本文为第一篇——《尽调前的准备》 一、项目方案的解构 1、项目类别(主要从融资结构、项目所处的开发阶段等综合判断、所处的地域位置、业态类型等) 2、融资主体的特点(融资主体一般为项目公司,是否为公众公司、是否为集团公司的一员、经营特点等。如项目公司仅仅为融资工具,则要深度判断集团公司在项目交易结构中的地位) 3、融资主体实际控制人情况(有可能穿透至集团层面) 4、主要风控措施有哪些(集团信用担保、第三方保证担保、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房地产抵押、财务控制等) 5、项目的还款来源是什么 6、交易主体(项目方案中所有交易主体,初步明确各方的主要权责) 7、交易结构中涉及的税费 二、尽调思路及重点 在对项目方案和交易结构进行初步解构后,基本会形成尽调的思路,主要为本次尽调的重点和拟采取的手段。 三、资料清单

一般在去现场尽调之前,投资经理应该根据融资方已经提供的材料、公开信息搜集到的材料、本次尽调的重点,列出资料清单,以便融资方准备提供,提高现场尽职调查的效率。 (一)融资主体 (1)工商税务登记信息(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新的营业执照应该为三证合一,带二维码)。该部分信息可以通过“全国企业信息系统”查询获取。部分省市的工商局网站查询到的信息会更加详细。 (2)项目公司章程、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 (3)人员情况:实际控制人、主要领导人简历(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人员分布情况(按学历、工作岗位职责、地域、年龄、性别等) (4)办公场所情况:场所面积、权属等 (5)公司的主要资质、荣誉情况等,证书复印件 (6)公司的业务情况(领域、区域、过去、现在、未来) (7)享受的税收等方面的政策优惠文件 (8)开户银行、相应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主要融资渠道、贷款卡卡号及密码 (9)近三年审计报告(包括报表及附注)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上年度末与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末级科目余额表;近两年末的银行对账单及调节表 (10)融资情况统计(融资主体、金融机构、期限、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约定、担保方式),并提供借款合同;重大负债及或有负债情况说明 (11)税务情况:公司主要承担的税种及税率、是否有税务负债;近三年所得税汇算清缴证明;近三年缴纳12月份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表

客户满意度调查管理制度

客户满意度调查管理制度 2016年1月

目录 1 文档介绍 (4) 1.1 文档简介 (4) 1.2 引用文件 (4) 2 调查目的 (5) 3 客户满意度调查所遵守的原则 (6) 4 调查方式 (7) 4.1 项目经理调查问卷 (7) 4.2 质量部电话回访 (7) 4.3 销售问询走访 (8) 5 服务改进 (9) 6 调查结果汇总 (9) 7 附表 (9) 7.1 项目经理调查问卷模板 (9) 7.2 电话回访汇总表 (11) 7.3销售走访问询调查表模板 (11)

1 文档介绍 1.1 文档简介 本文档是项目部制定的客户满意度调查管理制度,是公司对客户满意度调查管理的总体要求和执行指导。 本文档的编制依据是《公司运维服务质量管理制度V1.0》和《运维服务指标体系V3.0》 客户满意度调查是公司运维服务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是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档描述了客户满意度调查管理的整体框架和流程,通过本文档,可以帮助公司明确客户满意度调查管理的总体方针政策,确定客户满意度调查管理实施的必需步骤及产生的文件,指导客户满意度调查相关的计划、报告的编制或生成。 通过本制度,能够有效监控运维服务的整体质量,有助于公司运维服务的整体质量水平的提升,使公司有能力为客户提供更高质量的运维服务,保障公司运维服务业务的快速发展。 1.2 引用文件 【1】《公司运维服务质量管理制度V1.0》 【2】《运维服务指标体系V3.0》

2 调查目的 1、通过客户的监督,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增加客户满意度。 2、通过客户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找出工作中存在的弊端,以便更好的服务客户。 3、了解为客户解决问题的能力,并在此基础上持续增加客户对服务的满意度,以便保持并提高公司的整体形象。 4、为员工服务质量的评估提供科学的事实依据。 5、作为持续改进网络运维服务质量的参考和依据。

《班子成员调研工作制度》

《班子成员调研工作制度》 一、调研工作目的 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核心问题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充分相信群众,紧紧依靠群众,始终是我们党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源泉所在,也是我们搞好各项工作、促进审计事业不断协调、全面、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二、参加调研人员 院党组成员、各庭室负责人。 三、调研方法和步骤 1、制定计划。把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工作列入科级以上干部的工作计划,各参加调研领导结合自己分管工作制定调研工作计划,计划内容要具体翔实,具有可操作性。 2、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成立调研课题组,抽调相关人员参加。要深入基层一线,收集翔实、准确的第一手材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相关部门领导及群众的意见,切实找准问题,提出的政策措施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调研初稿完稿后,要组织讨论,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要求 1、切实加强对开展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工作的领导。院领导要结合自己分管工作,将调研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起好表率,并督促检查班子成员调研工作开展情况;科级干部要从工作实际出发,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工作;办公室

作为工作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 2、要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xx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提高公仆意识,始终把干警和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诚心诚意为干警和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检验工作作风是否转变、工作是否取得实效的第一标准。 3、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反对华而不实、脱离实际,坚决反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追名逐利,保持“两个务必”,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倡导务实、高效、俭朴工作作风。 4、院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组织完成一篇有份量、有质量的调研报告。对上级安排的调研课题,要认真组织相关人员调研,按时、按质完成调研任务。 第二篇:班子成员调研报告某村 “三学习”对标定位报告 按照乡活动办要求,根据《乡党委关于开展“学党章、学党史、学先进”活动的意见》安排,为深入推进农村创先争优活动,巩固扩大“三提升”活动成果,助推农村重点工作,按照上级活动领导小组的要求部署我村两委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认真展开“三学习”活动。我们要在农村各项工作中树标杆、找差距、定措施、赶先进,努力把对标定位行动转化为工作动力。在征求分管领导意见、组织群众评议的基础上,形成如下报告: 一、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

.尽职调查制度

济南君安泰投资有限公司尽职调查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济南君安泰投资有限公司为规范本公司在推荐挂牌业务的尽 职调查工作,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各区域挂牌机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尽职调查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访谈,查阅,实地考察等方法,对拟挂牌企业进行调查,以有充分理由确信拟挂牌企业符合股 权挂牌服务机构的挂牌条件和要求。 第三条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的业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项目组的尽职调查可以在股权交易服务机构要求的基础上进行,并据此作为判断项目组的尽职调查工作是否充分。 第五条项目组业务人员应当对尽职调查过程中的内容进行逐项分工,并在分工清单上签字,明确职责。项目组负责人对整个尽职调查工作负责。在尽职调 查工作结束后,项目组应当在尽职调查报告书签名并声明对其负责。 第六条项目组对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责任,其应当根据调查工作底稿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推荐报告和编制挂牌申请文件的基础。 第二章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第一节公司财务状况调查 第七条通过考察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措施、信息沟通与反馈、监督与评价等基本要素,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充分、合理并有效。 第八条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分析公司主要财务指标,调查相关财务风险。 第九条调查公司的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及关联方交易。通过与公司管理层交谈、查阅公司股权结构图和组织结构图、查阅公司重要会议记录和重要合同 等方法,确认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方关系。 第十条调查公司收入、成本、费用的配比性。通过分析公司收入、成本、费用的变动趋势、比例关系等,比较同行业其他公司的情况,评价公司收入与成 本、费用,成本、费用与相关资产摊销等财务数据之间的配比或勾稽关系是否合 理,如明显缺乏合理的配比或勾稽关系,应要求公司管理层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调查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理性。 第十二条调查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查阅审计报告,核实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审计意见类型。如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 留意见,应要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处理情况作出说

公司管理制度员工调查问卷

员工满意度调查问卷 姓名: 部门/职位:填表日期:年月日 调查说明: 1、为提高员工积极性,完善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现面向全公司进行员工满意度调 查,希望大家从公司及自身利益出发,认真、详实、积极配合地填写该调查表; 2、本次调查采用记名形式; 3、以下调查题目除特别标注为多选外,其他均为单选; 4、需要您自行作答的内容,请您仔细思考、认真完善地作答,您提出的合理化建 议若被公司采纳,将作为后期晋升工资和职位的依据。 第一部分:职业发展与培养 1、你进入海纳工作的主要原因是 □现代化管理□有好的职业发展□待遇好□没有考虑,只是一份工作 □其他 2、你是否喜爱目前的工作岗位? □喜欢□不喜欢 3、你愿意与公司签订几年合同? □一年□三年□五年□十年□十年以上 4、合同到期,你会考虑续签吗? □会□不会□到时候再说 5、您认为自己在现属部门的发展前景如何? □非常有前途□较为满意□没感觉□不太满意□极不满意 6、如果您的现状不可改变,您还能在这家公司里面工作几年?

□不到1年□1-3年□3-5年□5-10年□10年以上7、最近,您在工作上得到的指导和帮助多吗? □很多□较多□一般□较少□非常少8、最近,您有机会学到新东西吗? □总是有□经常有□有时有□不经常有□几乎没有 9、工作中有人关心你的成长吗? □总是有□经常有□有时有□不经常□几乎没有 10、您认为公司的晋升渠道通畅吗? □非常通畅□通畅□晋升机会很少□几乎没有晋升机会 11、你认为下面哪些方式能够更好地提高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收入提高□福利改善□职位晋升□挑战性的工作□培训机会□领导认可□其他 12、您认为您目前的学历和知识能够满足工作需要吗? □已超出工作需要□刚刚满足□只能满足简单工作需要□根本无法满足 针对此题,请回答您是否在进行业余深造及深造学历或科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您的职业倾向是 □希望在目前这个方向一直干下去□希望换一个方向 □根据环境的变化来选择工作□没有想过

调查研究制度

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工作制度 领导干部调查研究工作制度 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中关于“大力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各级党政领导机关要建立健全调查研究制度,制定和落实调研计划”的精神,为使我局调查研究工作经常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调查研究工作是我局工作中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是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的重要保证,是提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措施。局机关和各医疗卫生单位、各乡镇卫生院在制定计划安排工作时都要将开展调查研究活动结合在内。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结合工作任务加强调研,局级领导下基层调研的时间每年不少于一个月。要将调研工作的成绩作为考核各单位或部门工作和个人业绩的重要依据。 二、调查研究工作实行分工责任制,局一名副局长主管全局调研工作,局机关各股室和各医疗卫生单位、各乡镇卫生院也要有一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或本部门内的调研工作。局办公室负责全局调研工作的计划制订、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及牵头协调工作。 三、局调查研究工作的主要内容是,紧密结合本局改革和发展的实际,进行应用性政策研究和一些前瞻性战略研究;根据需要开展一定的理论研究;承担上级交办的有关工作的课题研究任务。在调查研究过程中,提倡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抓住重点、抓住本质、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调研水平。 四、局每年组织的调研项目分为局级、处级两个级别。局级题目为本局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课题,由局长或副局长主持,组织有关单位、处室和人员完成,处级课题是各处室根据本处工作的需要,结合工作任务确定,由处领导负责组织进行。 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要有工作笔记,自己动手撰写有情况、有分析、有见解的调研报告。各直属管理局和局机关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要向局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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