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通常,法律尽职调查的范围包括发行人的主体资格、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权力机构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发行人的业务、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的章程、发行人的“三会”及其议事规则、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税务、发行人的环保、本次发行涉及的募集资金的运用、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方面。

(本指引于2014年1月17日市律协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表决通过,公布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如对本指引有任何建议,请点击此处发表您的建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本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首发)法律业务的核查、验证工作,提高首发法律业务的服务质量,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业务研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律协证券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以下简称《执业规则》),制定本指引。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本市律师在从事首发法律业务查验工作时提供参考。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首发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拟在境内外证券市场首发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指派律师对发行人首发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明确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并制作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法律服务。

本指引所指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所指境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指引所指法律,是指境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主体资格

第一节发行人的设立和存续

第三条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设立为股份公司时的股改方案、政府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登记文件等资料,走访相关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和发起人,以查验发行人是否为依法设立的股份公司,确认发行人设立为股份公司的程序、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的查验内容如下:

(一)根据股份公司的设立时间、设立方式及发行人的性质、行业,是否已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二)发行人设立时是否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召集、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的表决程序、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包括设立股份公司所必须的相关事项;是否依法选举公司董事并组成公司董事会;是否依法选举公司监事并组成公司监事会;

(三)发起人是否依法缴纳发行人的注册资本,是否履行了必要的评估、验资等手续,用作出资财产的来源是否合法合规;

(四)发行人是否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履行名称预先核准等手续,是否依法取得股份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决议文件的内容、折股方案是否合法合规,以及是否按照折股方案的要求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发行人整体变更前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年限是否可以连续计算;

(六)股份公司设立过程如存在瑕疵,发行人是否已采取整改或补救措施,是否仍存在纠纷或

潜在法律风险。

第四条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设立时所有发起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文件)、财务报告等有关资料,走访发起人,以查验各发起人的人数、资格、出资比例等是否合法合规,具体查验的内容如下:

(一)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资格等是否合法合规;

(二)发起人协议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相关协议是否履行完毕,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法律风险;

(三)是否存在与首发监管要求相冲突的协议安排,相关各方是否采取了补救措施或整改措施。第五条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政府部门批准证书,走访相关政府部门,以查验发行人的存续状况,具体查验内容包括:

(一)发行人现在持有的营业执照、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维持发行人存续所必要的证照是否有效,是否存在被撤销、被吊销或到期无法延续的法律风险;

(二)发行人是否存在经营中止、停业整顿的情况或者潜在的法律风险;

(三)发行人是否存在责令关闭、经营期限届满,以及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解散和清算的情形。

第二节发行人的历史沿革

第六条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的历次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工商登记文件、政府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以及股东出资后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交易记录等资料,走访相关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和股东,以查验发行人股东的历史出资情况,具体查验以下内容:

(一)股东是否合法拥有以出资资产进行出资的权利,是否将设有抵押、质押等第三方权利的资产用作出资,出资资产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瑕疵或潜在纠纷;

(二)股东的出资方式是否合法,出资是否及时到位,是否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等情况;

(三)货币出资的比例是否合法合规;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出资资产的权属转移手续是否已办理完毕,是否按照法律的规定经过资产评估及其他必须的法律程序;

(四)出资需要获得政府相关部门事先批准、认定的,出资人是否已取得相关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建议律师查阅发行人重大股权变动相关的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决议,以及政府批准文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股权转让协议、交割资料及支付凭证、工商登记文件,以及发行人的改制方案、人员安置方案等文件,访谈相关当事人、发行人的董事、高管人员,走访相关政府部门和中介机构,查验发行人历史股权变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或分立等)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了重大变动,具体查验的内容包括:

(一)股权变动是否已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二)股权变动的内容、方式是否符合三会决议文件所批准的方案;

(三)股权变动是否需要得到发改部门、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此类批准是否已全部取得;

(四)涉及国有企业或国有事业单位改制的,改制方案是否经过相关国有资产管理单位的审批;涉及职工利益或职工安置的,改制方案或职工安置方案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是否按照改制方案或职工安置方案完成职工安置工作;涉及到管理层收购或持股的,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各项要求;

(五)涉及集体企业改制的,集体产权是否已经相关产权管理部门界定,改制方案是否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六)股权变动是否需要履行审计、评估、验资等手续,此类手续是否已经办理;

(七)股权变动是否得到相关股东、债权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同意,如需要通知债权人或予

以公告的,相关通知或公告程序的履行情况;

(八)股权变动的原因、背景、定价依据、资金来源、对价支付情况,是否存在代持股权、信托持股,以及其他可能造成股权纠纷的情形;

(九)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情况,及是否签署相关的协议;

(十)涉及跨境重组的,在结合境外律师意见基础上,确定重组协议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外国或境外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

(十一)股权变动相关的协议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经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如存在瑕疵的,发行人、发行人股东、相关当事方是否已采取必要的整改或补救措施。

第八条如果发行人发行过内部职工股,建议律师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股份托管资料文件,走访相关当事人、政府部门和中介机构,查验内部职工股的设置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具体查验内容包括:

(一)内部职工股是否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比例、范围、对象及方式发行,是否存在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情形,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

(二)内部职工股的历次托管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内部职工股的历次变动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内部职工股已经清理的,是否得到了发行人、内部职工股持股机构,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和确认;清理过程是否保护了原内部职工股股东的利益,清理是否系内部职工股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清理程序是否已经履行完毕,是否存在未了结的事项。

第三节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九条建议律师通过访谈相关当事人,取得相关主体的身份资料、章程、工商登记文件、财务报告,以及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地区律师或公证人出具的文书、境外公司章程等,查验发行人的全体股东是否依法存续并具有合法的持股资格,具体查验内容包括:

(一)境内非自然人股东是否有效存续;境外非自然人股东的是否有效存续,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自身章程和境外法律的要求;

(二)境内外的自然人股东是否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

(三)股东的人数、住所、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是否合法合规;

(四)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人数(追溯至最终权益持有者)是否符合首发监管要求,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变相公开发行或交易股票的情况;

(五)发行人境外股东的实际权益由境内主体持有的,境内主体通过境外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资金来源、境外投资及返程投资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登记、备案。

第十条建议律师通过访谈相关当事人,取得相关主体的身份资料、章程、工商登记文件、财务报告、协议文件等方式,确认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查验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的稳定性,并查验发行人的控制结构有无发生重大变化,具体查验方式和内容建议如下:

(一)追溯发行人的全体股东至其最终权益持有主体;

(二)根据相关协议、投资关系、任职关系、亲属关系,以及控制权行使的实际情况,确定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或者确定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

(三)在确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基础上,进一步查验实际控制的起始时间点,以及控制权是否稳定性,控制时间是否符合首发监管要求;

(四)在确定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的基础上,进一步查验无实际控制人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正常经营和公司治理的有效运作。

第十一条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股东名册、章程、工商登记档案、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走访发行人股东、政府部门和中介机构,查验发行人股东持有的股份是否权属清晰,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具体查验的内容包括:

(一)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或瑕疵,是否存在认股期权、信托持股、委托持股、名义股东、表决权委托等情形;

(二)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是否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限制情形;

(三)实际控制人通过中间层持股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或者控制发行人的,该等中间层持股公司的股权是否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限情形,是否存在重大的权属纠纷;

(四)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起始时间点,以及持股时间。

第十二条建议律师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复、登记文件,走访相关政府部门,以查验发行人首发前各类别股权的设置情况,具体查验以下内容:

(一)股东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是否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手续,取得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

(二)发行人发行优先股的,优先股的设置和股东持股比例情况是否合法合规;

(三)股东出资资产存在产权不明确或者瑕疵,需要政府部门进行确认的,是否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产权确认或界定;

(四)国有股东关于国有股权减持或转持的方案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建议律师通过查阅能够证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的资料、信用报告、资信证明,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等方式,查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或者存在可能被第三方申请破产、重整的法律风险。

第十四条建议律师通过审查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对作出承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等方式,查验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是否真实有效、合法合规,是否符合首发监管的要求。

第四节发行人的下属企业

第十五条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下属企业设立时的政府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登记文件等资料,走访相关政府部门和中介机构,以查验发行人下属企业是否依法设立、有效存续。查验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发行人是否以合法拥有的资产向下属企业出资,发行人对下属企业的出资方式是否合法合规,出资是否及时到位,是否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等情况;

(二)发行人取得下属企业股权涉及支付对价的,发行人是否已经支付全部的对价;

(三)发行人下属企业的设立、股权变动、股东及股权结构变化需要获得相关政府部门事先批准的,发行人是否已取得相关的批准文件;

(四)发行人下属企业的设立、股权变动是否需要履行审计、评估、验资等手续,此类手续是否已经办理;

(五)发行人下属企业的股权变动是否得到其他股东、债权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同意,如需要通知债权人或予以公告的,相关通知或公告程序是否已经履行;

(六)发行人下属企业股权变动的原因、背景、定价依据、资金来源情况,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名义股东,以及其他可能造成股权纠纷或潜在法律风险的情形;

(七)发行人下属企业股权变动涉及境外或者跨境重组的,在结合境外律师意见基础上,确定重组协议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境外的相关法律规定;

(八)发行人所持有的下属企业股权是否设有质权等第三方权利,是否存在权属瑕疵或潜在法律纠纷;

(九)发行人下属企业持有的营业执照、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维持其存续所必要的证照是否有效,是否存在被撤销、被吊销或到期无法延续的法律风险;

(十)发行人下属企业是否存在责令关闭、经营期限届满,以及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解散和清算的情形。

第三章发行人的业务情况

第一节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第十六条建议律师通过实地调查、访谈,取得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生产经营证照、审计报告、财务资料、主要合同、业务流程介绍、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走访发行人的相关上下游企业、客户和中介机构等,查验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体查验的内容包括:

(一)发行人从事的主要经营业务,以及商业模式、业务流程、上下游关系,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二)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采购、生产、销售、运输、土地、环保、劳动保护、进出口、外汇等环节,是否已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书、批准;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证书、批准等,是否存在被吊销、撤销的潜在法律风险或者存在到期无法延续的不利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潜在法律风险或障碍;

(三)如发行人在境外设有机构从属经营活动的,境外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所在地法律、监管机构的规定;

(四)发行人历次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变更,是否已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前置许可,以及完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手续。

第二节发行人的重大合同情况

第十七条律师应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重大经营性合同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或可被撤销的情形,是否存在潜在法律风险或重大纠纷。建议律师取得以下资料,与发行人的主要供应商、主要客户、发行人高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进行访谈,向海关、银行等机构函证等方式进行查验。

(一)发行人主要供应商(至少前10名)和主要客户(至少前10名)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至少前10名)和主要客户(至少前10名)签订的重大业务合同;

(三)与重大业务合同对应的付款/收款凭证、发票、海关出口/进口单据、银行对账单、仓储凭证、发货/收货凭证等。

第十八条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融资合同、投资合同、担保合同、资产购买或出售合同、知识产权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非经营性合同,查验该等合同的签订程序、形式和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经过当事方适当签署并已生效,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是否按照约定获得适当履行,是否存在潜在法律风险或纠纷。

第十九条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的信用记录、审计报告、三会决议文件、与债权债务相关的财务明细表,与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及中介机构进行面谈,走访或函证相关债权人/债务人,以查验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重大债权债务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具体查验的内容和方式包括:

(一)取得发行人主要债务人和债务额清单、债务人的营业执照和债务人公司章程,查验债务形成的依据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取得发行人主要债权人和债权额清单、债权人的营业执照和债权人公司章程,查验债权形成的依据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取得发行人对外担所形成的或有负债清单、被担保人名单、被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查验或有负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节发行人的重组情况

第二十条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三会决议文件、重组协议、政府批准文件、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的文件、重组对价对价支付凭证和过户文

件资料等,并通过与重组相关各方和经办人员进行访谈,查验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资产收购或出售、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重大重组事项。具体查验的内容包括:

(一)重大重组事项的目的、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取得相关政府部门或发行人内部决策机构的批准;

(二)重大重组协议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适当履行完毕,如尚未履行完毕的,是否存在继续履行的法律障碍;

(三)重大重组事项如已履行完毕但存在潜在法律纠纷,发行人是否已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四)重大重组事项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是否对属于关联交易的重大重组事项的公允性、必要性,以及重组事项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利益的情况发表明确意见;

(五)重大重组事项对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控制权、董事、高管人员、资产状况和经营业绩等方面的影响,是否导致发行人主营业务、实际控制人、资产状况、经营业绩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第四节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等标准

第二十一条建议律师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的环境保护证明文件、环境评价文件、排污许可文件等,进行实地勘察,根据发行人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以查验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环境保护部门是否已经依据法定程序出具意见。

第二十二条建议律师在对发行人业务情况全面了解的基础上,通过走访相关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互联网调查等方式,查验发行人的产品是否符合有关质量的强制性要求和技术标准,发行人是否发生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第四章发行人的资产情况

第二十三条建议律师全面了解发行人的业务概况,知悉发行人生产经营所依赖的重大资产范围,查验发行人办理取得重大资产的权属证书的情况,对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重大资产,是否存在办理权属证书重大法律障碍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律师应对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自有财产进行查验。

(一)建议律师采取查阅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重大机器设备的定制、建造、买卖合同,海关质检证书,发票,付款凭证,质保证书等方式,对发行人自有的重大机器设备进行查验,具体查验内容包括:

(1)发行人是否合法拥有该等重大机器设备的所有权;

(2)重大机器设备上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第三方权利,是否存在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二)建议律师采取查阅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到登记机构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方式,对发行人的自有不动产进行查验,具体查验的内容包括:

(1)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否与产权证书所载明的情况相符;

(2)是否存在尚未办理取得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形;

(3)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否合法合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否已足额支付,是否存在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法律风险;

(4)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是否合法合规,如系自建房屋,是否已办理竣工和验收手续,房屋是否依法可以正常使用;如系购买取得的,是否已足额支付购房款;

(5)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上是否存在抵押、在建工程优先权等第三方权利,是否存在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三)建议律师取得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结算资料等相关文件,以查验发行人的在建工程,具体查验内容

包括:

(1)在建工程是否已取得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在建工程的建设是否合法合规,如存在违规建设的,发行人是否已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3)在建工程是否存在抵押、在建工程优先权等第三方权利,是否存在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4)发行人是否已办理取得在建工程所需的批准文件、许可证书,如尚未取得的,发行人办理取得该等建设所需批准文件、许可证书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障碍;如已办理取得的,该等建设所需的批准文件、许可证书是否存在被撤销、吊销的重大法律风险;

(5)发行人为在建工程办理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四)建议律师采取查阅权利证书,到登记机构查询或函证等方式,对于商标、专利、著作权、特许经营权等发行人自有的无形资产进行查验,具体查验内容包括:

(1)发行人是否合法拥有上述商标权、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著作权、特许经营权、域名权等无形资产;

(2)发行人取得上述无形资产的方式是否合法合规,如为购买取得的,是否已足额支付相应款项,如为自行研发的,是否已获权威组织的认定,或是否具备自行研发的证明资料;

(3)无形资产是否存在质押、优先权等第三方权利,是否存在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4)发行人如将无形资产许可第三方使用的,许可使用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影响发行人自身对该等无形资产的使用;

(5)上述无形资产的权利期限情况,发行人是否为保持拥有上述无形资产足额缴纳相关的审批、登记、注册费用,该等无形资产的审批、登记、注册是否仍在有效期内。

第二十五条律师应查验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租赁取得的重大财产、被授权使用的重大财产或权利。

(一)建议律师采取查阅租赁合同,付款凭证,访谈出租人等方式,对于发行人租赁方式取得的重大机器设备进行查验,具体查验内容包括:

(1)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租赁合同是否依约履行,是否存在重大的履约纠纷或潜在法律风险;

(2)出租人是否有权出租租赁财产;租赁财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查封、扣押或第三方权利限制情况,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法律风险;

(3)发行人是否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是否存在租赁中断的法律风险;租赁期限届满,发行人如续租租赁财产的,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二)建议律师采取查阅不动产权利证书、租赁合同,付款凭证,访谈出租方等方式,对发行人租赁方式取得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进行查验,具体查验内容包括:

(1)租赁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性质、坐落、范围、期限、用途等,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租赁合同是否依约履行,是否存在重大的履约纠纷或潜在法律风险;

(2)出租方是否对不动产拥有完备的产权证书;出租的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查封、扣押或第三方权利限制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法律风险;

(3)租赁合同是否依法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

(4)发行人是否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是否存在租赁中断的法律风险;租赁期限届满,发行人继续租赁使用不动产的,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三)建议律师采取查阅许可使用合同,付款凭证,访谈许可方等方式,对于第三方许可使用的无形资产进行查验,具体查验内容包括:

(1)许可使用的无形资产、许可方式、年限、许可使用费等,许可合同是否合法合规,许可合同的履行是否存在重大纠纷或潜在法律风险;

(2)许可方是否有权拥有上述无形资产;无形财产是否存在质押、查封或第三方权利限制情

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况;

(3)发行人是否按照许可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是否存在许可中断的法律风险;许可期限届满,发行人如继续使用无形资产的,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第五章发行人的独立性

第一节业务的独立性

第二十六条建议律师通过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下属企业的工商登记文件和财务资料,访谈了解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并结合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的查验情况,查验发行人是否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独立的采购和销售系统,以及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建议律师通过计算发行人关联采购额和关联销售额分别占其同期采购总额和销售总额的比例,分析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业务独立性的重大或频繁的关联交易,确定发行人的业务是否具有独立性。

第二节资产的完整性

第二十八条建议律师结合对发行人资产的查验情况,查验发行人的资产是否具备完整性。第二十九条建议律师通过调查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预收及预付账款,及其发生的原因,审查相关交易合同,进行实地调查等方式,查验发行人是否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制和占用的情况,或者资产是否来源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情况,判断发行人的资产是否具有独立性。

第三节人员的独立性

第三十条建议律师查阅工资、薪酬的付款凭证,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访谈,必要时采取实地调查等方式,查验发行人高管人员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中兼职,发行人高管人员是否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领取薪酬,以及发行人的劳动、人事、工资报酬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系统是否独立管理,判断发行人的人员是否具有独立性。

第四节财务的独立性

第三十一条建议律师通过访谈发行人高管人员和财务人员,查阅发行人财务会计制度、银行开户资料、纳税资料,向相关单位进行函证或访谈等方法,查验发行人是否设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独立进行财务决策,判断发行人的财务是否具有独立性。

第五节机构的独立性

第三十二条建议律师通过访谈、实地调查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机构等方式,确认发行人是否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是否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完全分开且独立运作,是否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判断发行人的机构是否具有独立性。

第六章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第一节关联交易

第三十三条建议律师通过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和组织结构、控制权协议、股东协议、工商登记文件、财务报告,走访相关政府部门,并对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方进行访谈等方式,调查相关主体之间的投资关系、身份关系、亲属关系,并按照法律、上市地上市规则对关联方的定义,确定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建议律师特别注意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等方式实现关联关系非关联化的情况,必要时可聘请专业调查机构或中介机构协助律所进行相关事项的调查。

第三十四条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主要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该等主体的股权结构和组织机构资料,走访相关当事人,查验发行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否与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主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存在控制关系。

第三十五条建议律师查阅发行人的相关三会文件、交易资料、财务资料等,并合理审阅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查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的关联交易,具体查验的内容包括:

(一)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金额;关联交易的履行情况,关联交易合同是否合法合规;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发行人章程和内部治理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

(三)发行人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发行人独立董事是否已对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相应意见;

(四)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关联关系非关联化等形式,掩盖关联交易的情形。

第二节同业竞争

第三十六条建议律师通过查阅和比对发行人与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控制的企业的实际经营资料、财务报告,分析发行人、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取得该等主体的生产、库存、销售等资料,并对该等主体进行访谈等方式,查验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实际业务范围、业务性质、客户对象、与发行人产品的可替代性等情况,判断发行人与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第三十七条建议律师查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并作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以有效避免同业竞争情形。

第七章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

第一节发行人的公司治理

第三十八条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股东大会(股东会)历年关于制定、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决议,以及发行人历年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包括将于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等),以查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以及修改是否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上市地上市规则,以及监管机构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历年三会决议文件、议事规则和内部治理制度,以及相应的执行文件等,以具体查验发行人的以下内部治理情况:

(一)发行人是否已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是否依据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布通知,并按期召开三会;

(二)三会的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文件是否完整,会议记录中时间、地点、出席人数等要件是否齐备;三会会议记录和决议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三)发行人是否已制定有相应的三会议事规则和内部治理制度,三会议事规则和内部治理制度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上市地的上市规则,以及监管机构的要求;

(四)发行人是否已依据相关内部治理制度设立相应的机构和人员,相关机构和人员是否能够依法履行职责;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是否正常发挥作用,是否形成相关决策记录;

(五)发行人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否按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及时进行换届选举;

(六)对重大投资、融资、经营决策、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决策,是否已履行公司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

(七)三会决议的实际执行情况,未能执行相关决议的原因及后续安排情况。

第四十条建议律师通过查阅三会文件、公司章程、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简历,取得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声明文件,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进行访谈等方式,必要时聘请专业调查机构协助调查等方式,查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任职是否合法合规,

具体查验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不得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情形;

(二)对于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是否已获得相关的批准或备案文件,独立董事是否具有相关的任职资格;

(三)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董事、高管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五)发行人董事、高管人员及其重要亲属是否存在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同类业务的情况,是否存在与发行人利益发生冲突的对外投资情况;

(六)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是否存在重大的债务负担;

(七)董事、高管人员及其近亲属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控制发行人的股份,该等股份的增减变动情况,以及所持股份的质押或冻结情况;

(八)发行人董事、高管人员的对外投资情况,包括持股对象、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九)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发行人的自然人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

(十)发行人为董事、高管人员制定的薪酬方案、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合法合规;发行人是否与董事、高管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该等协议是否合法合规;

(十一)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是否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尚在禁入期的;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证券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第四十一条建议律师通过审查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具的承诺函,对作出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进行访谈等方式,查验该等承诺是否真实有效、合法合规,是否符合首发监管的要求。

第二节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第四十二条建议律师取得并合理审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控鉴证报告,对发行人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以查验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第四十三条建议律师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治理文件的规定,查验发行人是否明确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发行人是否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如存在,发行人是否已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四十四条建议律师取得并合理审阅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向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调查、函证等方式,确认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资金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如存在,发行人是否已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四十五条建议律师通过互联网调查,函证、走访相关政府部门,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进行访谈,取得发行人出具的声明等方式,查验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是否在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外汇、质检、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并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发行人是否存在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潜在法律风险。建议律师关注发行人在首发申报期内已注销的下属企业是否存在因重大安全事故、污染事故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建议律师通过查验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社保登记证、员工名册、社保缴纳记录、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向相关劳动管理部门及公积金管理部门函证或查询等方式,查验发行人的工资制度、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因违反用工制度、劳动保护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建议律师通过互联网调查,函证、走访相关政府部门,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进行访谈,取得相关方出具的声明文件等方式,查验发行人的其他规范运作情况,具体查验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发行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

(二)发行人是否曾向证券监管机构提出首发申请但报送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是否曾通过欺骗手段骗取证券发行,是否曾以不正当手段干扰证券监管机构工作,或者发行人存在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签字、盖章等情形;

(三)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四)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第四十八条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税务登记证、纳税申报表和缴税记录、审计报告及其他财务报告,以及相关部门对纳税情况出具的意见,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是否依法纳税,是否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具体查验内容包括:

(一)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执行的税种、税率是否合法合规;

(二)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所享有的税收优惠是否合法合规。

第四十九条建议律师取得政府部门给予财政补贴相关文件,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取得财政补贴的相关证明材料,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享受的财政补贴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第九章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向和业务发展目标

第五十条建议律师取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三会决议文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或备案文件、环保立项及备案文件,以及其他募投项目所必备的文件资料,以查验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建议律师取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查验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使用方向是否合法合规,符合监管要求。具体查验内容包括:

(一)募集资金是否有明确的使用方向,是否用于主营业务;

(二)如发行人不属于金融类企业的,募集资金使用项目是否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是否用于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是否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四)发行人是否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是否被要求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第五十二条律师应查验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并确认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是否一致,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潜在法律风险。

第十章诉讼、仲裁及其他或有风险事项

第五十三条建议律师通过取得相关方出具的声明文件,互联网查询,走访相关司法或仲裁机构,取得相关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申请书、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司法或仲裁文件,对相关方进行访谈、函证等方法,查验发行人、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下属企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并评价该等诉讼或仲裁是否将对发行人的业务、资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五十四条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住所地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环保、安全生产、质检、劳动保护、土地等政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或通过对可能受到发行人侵权行为影响的相关方进行访谈、函证等方式,查验发行人是否存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

劳动安全等方面的侵权行为,以及由此可能导致发行人承担的侵权责任将对发行人的业务、资产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一章其他

第五十五条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关于首发的相关三会文件,以查验发行人首发的授权和批准情况。具体查验内容包括:

(一)发行人董事会是否已就首发的具体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是否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发行上市的决议,决议内容是否已包括首发上市所必备的相关内容;

(三)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内容是否合法合规、符合监管要求;

(四)发行人股东作出的与首发相关的存量股份的出售、限售安排,以及维持股票价格的安排是否合法合规、符合监管要求。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律师可以就不同类别、行业或特征的发行人,在本指引的基础上,调整、补充、完善相关的查验内容和方式。

第五十七条本指导建议的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市律师协会。

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通常,法律尽职调查的范围包括发行人的主体资格、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权力机构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发行人的业务、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的章程、发行人的“三会”及其议事规则、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税务、发行人的环保、本次发行涉及的募集资金的运用、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方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本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首发)法律业务的核查、验证工作,提高首发法律业务的服务质量,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业务研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律协证券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以下简称《执业规则》),制定本指引。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本市律师在从事首发法律业务查验工作时提供参考。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首发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拟在境内外证券市场首发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指派律师对发行人首发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明确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并制作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法律服务。 本指引所指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所指境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指引所指法律,是指境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主体资格 第一节发行人的设立和存续 第三条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设立为股份公司时的股改方案、政府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登记文件等资料,走访相关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和发起人,以查验发行人是否为依法设立的股份公司,确认发行人设立为股份公司的程序、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的查验内容如下: (一)根据股份公司的设立时间、设立方式及发行人的性质、行业,是否已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二)发行人设立时是否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召集、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的表决程序、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包括设立股份公司所必须的相关事项;是否依法选举公司董事并组成公司董事会;是否依法选举公司监事并组成公司监事会; (三)发起人是否依法缴纳发行人的注册资本,是否履行了必要的评估、验资等手续,用作出资财产的来源是否合法合规; (四)发行人是否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履行名称预先核准等手续,是否依法取得股份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决议文件的内容、折股方案是否合法合规,以及是否按照折股方案的要求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发行人整体变更前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年限是否可以连续计算; (六)股份公司设立过程如存在瑕疵,发行人是否已采取整改或补救措施,是否仍存在纠纷或潜在法律风险。 第四条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设立时所有发起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文件)、财务报告

银行授信业务尽职调查报告(2014年版)

附件2 **银行授信业务尽职调查报告(2014年版)(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

第一部分工作底稿 尽职调查应用的主要方法包括查阅、访谈、列席会议、实地调查、信息分析、印证和讨论等。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方法都适用于所有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主承销商需要根据发行人的行业特征、组织特性、业务特点选择适当的方法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尽职调查报告应在收集资料和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的基础上撰写。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按照《**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尽职调查和注册材料撰写工作细则》(招银发【2013】446号)要求办理。 尽职调查报告应层次分明、条理清晰、具体明确,突出体现尽职调查的重点及结论,充分反映尽职调查的过程和结果,包括尽职调查的计划、步骤、时间、内容及结论性意见。 一、尽职调查资料清单

二、调查人员尽职调查声明 本调查报告的内容是按照**银行债券承销业务有关制度、规章和操作规程的要求,由(杨**)与(张**)共同对发行申请人、增信方的主体资格、财务状况以及抵(质)押物的权属、状态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核实,取得了相关凭据,并

对所取得的资料凭据进行了理性分析与判断。 本调查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们没有隐瞒已经知道的风险因素,申请人及担保人的实际控制人、高层管理层人员不是我们的关系人。 主办客户经理姓名:杨** 协办人姓名:张** 调查时间:2014年3月3日至 2014年3月17日

第二部分授信调查报告 一、业务往来与合作情况 1.简述客户关系建立历史 客户上门、我行开发、他人介绍等;与我行人员有无特殊关系。 申请人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推荐客户,2013年**月**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上证债备字【2013】***号文《接受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备案通知书》,拟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30000万元人民币,自通知书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申请人为我分行辖内企业,浙商证券作为承销商向我行推荐认购该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申请人与我行人员无特殊关系。 2. 客户授信要求及我行预计收益 3.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在我行授信历史 申请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我行的授信历史、目前有效的授信内容和审批条件,以及授信使用情况。如果是集团客户,应说明集团客户在我行的总体授信情况,以及额度切分情况。 申请人为我行新客户,无授信历史。

银监会_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审慎经营,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外授信。表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工作尽职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 (一)授信工作指商业银行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指商业银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授信工作尽职指商业银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四)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 第四条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客户授信业务,应申请回避。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建立严格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对授信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整的授信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授信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及时对授信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创造良好的授信工作环境,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授信工作人员明确授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授信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不断提高授信工作能力,并确保授信工作人员独立履行职责。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加强授信文档管理,对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各种形式的往来及违约纠正措施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授信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授信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条本指引的《附录》列举了有关风险提示,商业银行应结合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风险防工作要求。 第二章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尽职要求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行确定的业务发展规划及风险战略,拟定明确的目标客户,包括已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和潜在客户。

尽职调查工作制度

尽职调查工作制度;工作底稿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所实施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还应包括从公司或第三方取得并经确认的相关;工作底稿应有索引编号;项目小组应在尽职调查工作完成后,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主要内容和方法;第一节公司财务状况调查;一、内部控制调查;通过考察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措施;是否充分、合理并有效;采用以下方法调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尽职调查工作制度 工作底稿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所实施的尽职调查工作。工作底稿应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其内容至少应包括公司名称、调查事项的时点或期间、计划安排、调查人员、调查日期、调查地点、调查过程、调查内容、方法和结论、其他应说明的事项。工作底稿应有调查人员及与调查相关人员的签字。 工作底稿还应包括从公司或第三方取得并经确认的相关资料,除注明资料来源外,调查人员还应实施必要的调查程序,形成相应的调查记录和必要的签字。 工作底稿应有索引编号。相关工作底稿之间,应保持清晰的勾稽关系。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工作底稿的纸制与电子文档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项目小组应在尽职调查工作完成后,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并对其负责。 尽职调查主要内容和方法 第一节公司财务状况调查 一、内部控制调查 通过考察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措施、信息沟通与反馈、监督与评价等基本要素,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是否充分、合理并有效。 采用以下方法调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一)通过与公司管理层(指对公司决策、经营、管理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财务负责人等,后三者为高级管理人

员,下同)及员工交谈,查阅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记录,查阅公司规章制度等方法,评价公司是否有积极的控制环境。包括考察董事会是否负责批准并定期审查公司的经营战略和重大决策、确定经营风险的可接受水平;考察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执行董事会批准的战略和政策,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间的责任、授权和报告关系是否明确;考察管理层是否促使公司员工了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并在其中发挥作用等。 (二)与公司管理层交谈、查阅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风险评估报告等,考察管理层为识别和评估对公司实现整体目标有负面影响的风险因素所建立的制度或采取的措施,评价公司风险识别与评估体系的有效性。 (三)查阅业务流程相关文件,并与公司管理层及主要业务流程所涉及部门的负责人交谈,了解业务流程和其中的控制措施,包括授权与审批、复核与查证、业务规程与操作程序、岗位权限与职责分工、相互独立与制衡、应急与预防等措施。项目小组应选择一定数量的控制活动样本,采取验证、观察、询问、重新操作等测试方法,评价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实施。 (四)与公司管理层和员工交谈,查阅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等,评价信息沟通与反馈是否有效,包括公司是否建立了能够涵盖其全部重要活动,并对内部和外部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的有效信息系统,以及公司是否建立了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反馈渠道,确保员工能通过其充分理解和坚持公司政策和程序,并保证相关信息能够传达到应被传达到的人员。 (五)与公司管理层及内部审计部门交谈,了解公司对内部控制活动与措施的监督和评价制度。项目小组可采用询问、验证、查阅内部审计报告和监事会报告等方法,考察公司内部控制监督和评价制度的有效性。 在上述调查基础上,听取注册会计师意见,评价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对合理保证公司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经营的效率和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是否充分,关注内部控制制度的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和经营风险。 二、财务风险调查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分析公司主要财务指标,调查相关财务风险。

授信尽职调查制度

附件 授信尽职调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信贷业务的运作和管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明确授信调查尽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总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授信尽职调查(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指在信贷业务批准之前,尽职调查人员(以下简称调查人)对客户有关信息进行独立的调查和分析,作为业务审查和批准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业务。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回购、资产受让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四条本制度规定了尽职调查的基本要求和一般程序,对于贴现、承兑、保函、贸易融资、同业授信和金融资产受让等各类业务,须按照具体业务的风险控制要点,按照审慎的原则,适当增加或简化相关内容。 第五条调查人是指我行认可或授权负责对客户进行全面调查的人员,其必须具备 一定的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调查人必须严格遵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独立履行其职责,对未尽责行为,将按照总行有关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尽职调查基本要求

第七条尽职调查实行双人(多人)共同调查制度。主调查人,以及对重要/ 关键事项调查的人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 (一)从事商业银行信贷工作1 年以上。 (二)具备较完备的授信、法律、财务、管理等知识。 (三)品德良好,能依诚信原则独立进行调查。 第八条市场营销和调查人应根据我行确定的发展规划和信贷政策指引,拟定明确的目标客户,并对其进行业务营销和调查。 第九条尽职调查的基本方式,包括: (一)实地调查。到客户的营业场地和生产场地,直接观察企业的经营运作情况。 (二)资料核查。核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对于客户提供的复印件,调查人员须在核对无误并与原件一致的情况下签署“经核对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名。 (三)面谈。探访客户经营领导人、关键部门负责人或生产员工等,把同一问题从不同的角度及同一问题向不同的对象调查咨询。 (四)外部调查。获取资信评级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股票行情,银行同业的评价,政府机关与行业团体的评价,同行客户的评价,权威机构公布的排名名次,经济年鉴,行业年报,新闻媒介的报道等。 第十条调查人应格守“独立调查”原则 (一)按照制度规定程序进行调查,不得按照他人倾向性意见进行授信调查。 (二)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必要时,可借助外部信息对调查要素进行核实、辅

业务尽职调查报告

业务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报告应包括财务,法律,业务等方面的内容。以下是业务尽职调查报告,欢迎阅读。 业务尽职调查报告1 一、内容完整,可供参考性强 业务尽职调查报告内容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商务模式调查 2、公司核心竞争力调查 3、募集资金投向调查 4、行业发展前景调查 5、管理体系及运营情况调查 6、公司的影响力调查知名度、公司提高企业形象的做法与措施、公司与政府和社会的关系等) 7、公司的产品与市场 8、核心技术 9、风险分析 10、公司对未来的展望 11、法律、财务尽职调查中相关的企业历史沿革、基本财务状况、资产状况、诉讼等问题的辅助业务调查。 二、途径完备,证明材料齐全 项目经理在进行业务尽职调查时,需做到的业务尽调步骤及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或备案材料如下: 1、收集资料:通过网络信息检索、行业报告阅读等多种形式收集企业资料。

相关证明材料:建立相应的资料搜索文件夹,对收集的材料进行整理、分类,表明出处,确定其可行度,选择性使用其中的观点或数据。 2、高管面谈:非常重要的环节,与公司总经理、分管财务、销售、生产、质量、人事、采购等机构的副总或部门经理座谈。了解公司完整的运营流程,并了解高管的精神状态或敬业精神以及公司的企业文化。 相关证明材料:整理高管面谈记录,清晰记录面谈时间、参加人及会谈内容,各高管的名片整理。 3、企业考察:对企业的经营、研发、生产、管理、资源等实施实地考察;对高管以下的员工进行随机或不经意的访谈,能够得出更深层次的印象或结论。 相关证明材料:记录考察流程及了解到的相关信息,获得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整理,相关复印件请企业加盖公章,相关照片的整理汇总,若可能,提供相应产品样品。 4、竞争调查:梳理清楚该市场中的竞争格局和对手的情况。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对竞争企业进行考察、访谈或第三方评价;对比清楚市场中的各种竞争力量及其竞争优劣势。对竞争企业的信息和对比掌握得越充分、投资的判断就会越准! 相关证明材料:对获得的相关信息来源分类标注,如据企业介绍、网络搜索、竞争者实地考察、第三方访谈等。

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与制度

尽调管理办法 通常,法律尽职调查的范围包括发行人的主体资格、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权力机构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发行人的业务、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的章程、发行人的“三会”及其议事规则、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税务、发行人的环保、本次发行涉及的募集资金的运用、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方面。 (本指引于2014年1月17日市律协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表决通过,公布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如对本指引有任何建议,请点击此处发表您的建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本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首发)法律业务的核查、验证工作,提高首发法律业务的服务质量,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业务研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律协证券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以下简称《执业规则》),制定本指引。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本市律师在从事首发法律业务查验工作时提供参考。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首发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拟在境内外证券市场首发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指派律师对发行人首发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明确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并制作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法律服务。 本指引所指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所指境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指引所指法律,是指境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主体资格 第一节发行人的设立和存续 第三条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设立为股份公司时的股改方案、政府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登记文件等资料,走访相关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和发起人,以查验发行人是否为依法设立的股份公司,确认发行人设立为股份公司的程序、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的查验内容如下: (一)根据股份公司的设立时间、设立方式及发行人的性质、行业,是否已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二)发行人设立时是否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召集、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的表决程序、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包括设立股份公司所必须的相关事项;是否依法选举公司董事并组成公司董事会;是否依法选举公司监事并组成公司监事会; (三)发起人是否依法缴纳发行人的注册资本,是否履行了必要的评估、验资等手续,用作出资财产的来源是否合法合规; (四)发行人是否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履行名称预先核准等手续,是否依法取得股份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董事会、监事会、股

XX银行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37号)、《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等监管规定,以及《XX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项下授信业务包括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打包贷款、卖方押汇、议付、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等。 第三条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打包贷款占用客户在本行的授信额度;卖方押汇、议付一般占用同业(开证行/承兑行)在本行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福费廷业务占用同业在本行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纳入本行统一授信管理。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的授信额度的审查、审批、使用及管理,应符合本行相关授信管理制度规定。客户办理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应按规定在获批的授信额度内申请。 第二章术语与定义 第五条术语与定义

(一)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系指本行根据客户(开证申请人)的申请为其开出国内信用证,并且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即期付款,或承诺于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付款的业务。 (二)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系指本行作为开证行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且须对受益人付款时,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为其提供资金融通,用于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业务。 (三)国内信用证打包贷款系指基于本行可接受的国内信用证发放的,用于该信用证项下货物采购、生产、装运的专项贷款。 (四)国内信用证卖方押汇系指卖方发运货物后,本行凭卖方交来的符合国内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或单据虽有不符点,但经开证行确认到期付款,保留追索权地向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 (五)国内信用证议付系指在议付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本行作为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情况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只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的,不构成议付。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六)议付行系指接受议付申请人申请,向受益人办理国内信用证议付的银行。 (七)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系指在延期付款信用证结算方式项下,本行收到开证行真实、有效的到期付款确认书后,从卖方无追索权地买入未到期债权。 第三章业务受理及审查、审批 第六条客户准入 本行办理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的申请人应满足本行一般法人客户授信业务管理等相关授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基本准入条件。

业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山西中联钢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业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保前调查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保前调查实施项目经理双人调查(A、B角制)实地查看和真实反映的原则。双人调查原则是指每笔担保业务必须至少由主办、协办两个业务人员参与调查,并在《企业担保项目考察报告》中明确调查意见。 实地查看原则是指主办、协办业务人员必须通过座谈、查账等方式对借款申请人、反担保措施涉及的保证人及抵(质)押品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所提供资料和财务报表的真实性,现场查看借款申请人、反担保保证人的经营管理情况、资产分布状况和反担保抵(质)押品的现状。 真实反映原则是指主办、协办业务人员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反映保前调查所了解的情况,不回避风险点。如果调查人员经过深入调查,提出了不予担保的明确意见,任何人不得要求调查人员更改意见。 第二章保前调查需收集的资料 第二条保前调查需收集下列资料: (一)借款及担保申请书(原件)。 (二)担保申请人经过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政府的有关批文(验看原件,收集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验看原件,收集复印件)。 (四)担保申请人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原件)。 (五)担保申请人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借款及担保的决议书及授权书(是否需要,由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确定)(原件)。 (六)担保申请人的贷款卡。 (七)担保申请人的验资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八)担保申请人的前两个年度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年报表原则上要求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包括完整的审计报告及其附注)。 (十)抵(质)押品产权证明(验看原件,收集复印件)。 (十一)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包括购销合同、合作协议等(验看原件,收集复印件)。 (十二)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及证明等。 公司的项目经理对反担保措施中涉及的保证人需按照担保申请人的要求收集资料。 第三条具体业务需根据有关操作规程的要求对上述资料进行必要增补。 第四条非首笔业务、低风险业务可以对上述资料进行适当简化,但资料简化不得影响担保业务的合法合规性。 第三章申请人基本情况调查与分析

投资银行业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目录

1、目的 为规范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提高项目承做质量,防范投资银行业务 风险,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2.1 本办法适用部门:投资银行总部。 2.2 本办法适用业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等项 目的发行上市尽职调查工作。 3、定义和缩写 3.1 尽职调查:指项目组、保荐代表人对拟推荐公开/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以及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过程。 4、职责与权限

5、政策 5.1 项目组参与尽职调查工作的人员应能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 5.2 本办法由投资银行总部负责解释、修订,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工作程序 6.1 项目组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据尽职调查指引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 6.2 项目组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无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应当进行充分、广泛、合理的调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6.3项目组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 6.4 项目组所作的判断与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主动与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发现专业意见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6.5 项目人员应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人员在完成项目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及在工作中获取的各类文件、会议纪要、谈话笔录等资料。项目组可参照《IPO尽职调查提纲》(附录一)及《再融资尽职调查提纲》(附录二)制作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6.6 工作底稿应如实反映项目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项目组应在尽职调查、申报材料制作及股票承销的其他业务环节中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制作工作底稿。投行内核部/质量控制部负责对工作底稿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底稿的质量是评判项目人员是否勤勉尽责以及项目人员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 6.7 项目组应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研究,并对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6.8 项目组应在专题调查的基础上,制作专题调查工作底稿。如发行人按资料清单提供的资料不能满足专题调查要求的,项目组应要求发行人补充提供资料,并将补充资料按顺序

银行授信业务尽职调查报告记录(2014年版)

银行授信业务尽职调查报告记录(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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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银行授信业务尽职调查报告(2014年版)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 申报机构:**银行徐州分行 申请人全称:**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所属行业: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所属集团公司:**市**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行业性质:√国营□集体□股份制□民营□三资□其他 申报类型√首笔□新增□续发 我行角色□主承销□联合主承销□副主承销 发行方式□公开发行√非公开定向发行 承销业务品种□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含区域 集优)□资产支持票据□超短期融资券√其他 承销方式□余额包销□代销 增信方式□信用√保证√抵押□质押□流动性支持函□安慰函 注册期内计划发行次数2次 计息方式√固定□浮动□其他 保证人名称: 抵(质)押品名称:**市**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 申请币种:人民币金额(折人民币,万元):20000万元 期限(月):24个月 承销费率(‰): 申请人上年信用评级:自动评级级,审核评级级 申请人今年信用评级:自动评级 5B级,审核评级5B级 保证人上年信用评级:自动评级级,审核评级级 保证人今年信用评级:自动评级 3B级,审核评级3B 级 申请人外部评级级别:无评级机构的名称: 保证人外部评级级别:AA 评级机构的名称: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关注事项: 1. 申请人或担保人是否为总行或监管部门预警客户□是√否 查询“特别关注客户系统、不良客户信息系统、信用风险预警管理系统”或其他信息渠道 如是,预警发布时间:主要预警事项: 2. 申请人或担保人是否符合我行现行信贷政策的投向、边界和底线√是□否 3. 异地客户,是否经过公司银行部核准□是□否 4. 是否是**银行的关联方□是√否 如是,是否已取得《**银行关联方身份声明函》□是□否 第一部分工作底稿 尽职调查应用的主要方法包括查阅、访谈、列席会议、实地调查、信息分析、印证和讨论等。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方法都适用于所有的债务融资工具 发行人,主承销商需要根据发行人的行业特征、组织特性、业务特点选择适当的 方法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尽职调查报告应在收集资料和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的基础上撰写。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按照《**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尽职调查 和注册材料撰写工作细则》(招银发【2013】446号)要求办理。 尽职调查报告应层次分明、条理清晰、具体明确,突出体现尽职调查的重点及结论,充分反映尽职调查的过程和结果,包括尽职调查的计划、步骤、时间、内容及结论性意见。 一、尽职调查资料清单 分类资料内容 基础资料客户授信申请书(不能取得应说明理由) 工商部门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和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表 法人代码证书或主管机构的批文 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如增值税纳税

业务尽职调查清单

业务尽职调查清单

业务尽职调查清单(很实用) 一、行业调查 1、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发展规划、行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特殊的行业监管和特殊的法律监管政策及情况) 2、行业总体情况说明(行业管理体制、市场规模及增长率、投入与产出、技术水平、进入壁垒、发展趋势以及影响行业发展的有利与不利因素(产业政策、产品特性、消费趋向、国际市场冲击等)等等;行业是否有周期性、季节性、区域性等特征) 3、行业与行业上下游的关系 4、行业研究资料、行业杂志、行业分析报告 5、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发展纲要,以及产业政策对行业的影响 6、行业竞争情况说明、主要竞争对手及相关资料、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公司的竞争优势及劣势分析、公司产品的优势和劣势、采取的竞争策略和应对措施等 7、公司所处行业的行业标准情况、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文件、以及公司单独或共同起草、修订的行业标准情况

三、关键资源 1、公司主要技术优势说明(包括分析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技术、可替代性以及核心技术的保护措施、自主技术占核心技术的比例等) 2、公司关于生产工艺、技术和服务在行业中领先程度的说明 3、房产、主要设备等资产的占有与使用情况(包括房产证、房产面积、租金/价格、位置设备原值、净值、开始使用时间、残值率、折旧年限、累计折旧、成新率等) 4、房屋、土地、设备租赁合同 5、公司许可或被许可使用资产的合同文件,许可和被许可资格和资质 6、主要产品和服务的地域分布、市场占有率及消费群体 7、研发体制、研发机构设置、研发人员资历等资料 8、研发费用明细及占公司业务收入的比重 9、技术许可协议、技术合作协议、产学研合作协议、战略合作协议等 10、核心技术的取得及使用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的说明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的管理规定.doc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履行《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规定的义务,规范金融机构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开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型账户,按照本办法规定,了解账户持有人或者有关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收集并报送账户相关信息。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管理制度,设计合理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对本办法执行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妥善保管尽职调查过程中收集的资料,严格进行信息保密。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尽职调查工作作出统一要求并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应当向账户持有人充分说明本机构需履行的信息收集和报送义务,不得明示、暗示或者帮助账户持有人隐匿身份信息,不得协助账户持有人隐匿资产。 第五条账户持有人应当配合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向金融机构提供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信息,并承担未遵守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和风险。 第二章基本定义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一)存款机构是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吸收存款的机构; (二)托管机构是指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以上来源于为客户持有金融资产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

授信尽职调查制度

.. . 附件 授信尽职调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我行信贷业务的运作和管理,提高风险防能力,明确授信调查尽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总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授信尽职调查(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指在信贷业务批准之前,尽职调查人员(以下简称调查人)对客户有关信息进行独立的调查和分析,作为业务审查和批准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外授信业务。表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回购、资产受让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四条本制度规定了尽职调查的基本要求和一般程序,对于贴现、承兑、保函、贸易融资、同业授信和金融资产受让等各类业务,须按照具体业务的风险控制要点,按照审慎的原则,适当增加或简化相关容。 第五条调查人是指我行认可或授权负责对客户进行全面调查的人员,其必须具备一定的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调查人必须严格遵照本制度规定的容和程序,独立履行其职责,对未尽责行为,将按照总行有关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尽职调查基本要求

第七条尽职调查实行双人(多人)共同调查制度。主调查人,以及对重要/关键事项调查的人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 (一)从事商业银行信贷工作1年以上。 (二)具备较完备的授信、法律、财务、管理等知识。 (三)品德良好,能依诚信原则独立进行调查。 第八条市场营销和调查人应根据我行确定的发展规划和信贷政策指引,拟定明确的目标客户,并对其进行业务营销和调查。 第九条尽职调查的基本方式,包括: (一)实地调查。到客户的营业场地和生产场地,直接观察企业的经营运作情况。 (二)资料核查。核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对于客户提供的复印件,调查人员须在核对无误并与原件一致的情况下签署“经核对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名。 (三)面谈。探访客户经营领导人、关键部门负责人或生产员工等,把同一问题从不同的角度及同一问题向不同的对象调查咨询。 (四)外部调查。获取资信评级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股票行情,银行同业的评价,政府机关与行业团体的评价,同行客户的评价,权威机构公布的排名名次,经济年鉴,行业年报,新闻媒介的报道等。 第十条调查人应格守“独立调查”原则。 (一)按照制度规定程序进行调查,不得按照他人倾向性意见进行授信调查。 (二)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必要时,可借助外部信息

授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doc

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授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授信行为,在源头上控制信贷风险,明确和落实授信工作尽职要求,切实防范授信业务风险,促进我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稳健、审慎经营,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晋商银行信贷工作人员尽职规定(试行)》和我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我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授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第一条中心应根据全行中小企业业务发展规划及风险战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趋势并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授信业务发展规划及风险控制措施;根据客户及业务准入标准与条件,拟定明确的目标客户和业务范围。中心营销部门应根据总行有关规定组织与实施授信,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及本行信贷政策规定的授信业务申请。 第二条授信调查的目的是获取真实、全面、客观的客户及担保信息,提出授信实施的可行性意见和建议,为授信审查、审议、审批提供基本依据。 第三条营销部门应根据授信事项的复杂程度和难易程度配备具有相应能力和资质的调查人员或成立调查组。对大额授信根据需要可由中心客户人员和支行共同组成联合调查组。中心应为授信调查人员履行调查职责创造必要条件,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妨碍调查人员独立、客观、公正的履行调查程序和发表调查意见。 第四条授信调查人员应根据授信种类搜集客户(包括授信申请人和保证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和用信资料,主要包括:

(一)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须提供有权部门的许可证、核准书或备案文件;按规定需取得环保许可证明的,必须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环保许可证明; (二)公司章程、验资证明、股权证明、工商注册登记证明等; (三)有权部门颁发的贷款卡(证); (四)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必要时应要求客户提供近三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主管部门任命书及必要的个人信息;对委托办理授信业务的,须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预留客户公章与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样本,授信调查人员应现场督签; (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客户,要求按公司章程规定提供同意申请授信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承包经营客户应要求提供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七)近三年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财务报告须经审计的,应提供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国家法律法规虽无明确规定,但中心认为申请人的财务报告有必要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也可以要求客户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八)授信用途及还款来源证明,如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资金来源与使用计划、购销合同或其他经济、商务合同书、招投标

技术尽职调查报告

技术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已经成为公司并购中的基本流程之一,那么技术尽职调查报告要怎么写呢?下面请看小编带来的技术尽职调查报告。欢迎大家阅读! 技术尽职调查报告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司委托,指派中国执业律师××、××对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 在与贵司的多轮磋商中,我们和贵司确定了本次尽职调查的工作范围,并以《委托合同书》的形式确定下来(详见附件一:尽职调查范围)。 根据本案的工作范围,本次尽职调查工作采用认真阅读W公司提供的文件(详见附件二:W提供文件目录),进行书面审查;与W公司相关负责人谈话、向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资料等方式,在提供本尽职调查报告的同时,我们得到的承诺为: 1、W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上的所有签名、印鉴和公章都是真实的;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的原件都是被认可的和完整的;并且所有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 2、我们审查的文件中所有的事实陈述都是真实的、正确的; 3、接受我们谈话的相关负责人陈述的内容没有任何虚假和遗漏的,是客观、真实的;

4、W公司没有未披露的对外抵押、保证等担保行为; 5、同时,我们没有得到任何暗示表明以上承诺是不合法的。 基于以上的承诺和我们采集到的资料与信息,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根据W公司提供的文件,根据我们指派律师的工作经验,我们作出以下尽职调查报告内容: 一、W公司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略) 2、W公司历次变更情况(略) (详情见附件三:W公司变更详细) 3、W公司实际控制人(略) 二、W公司隐名投资风险 外国人某某通过中国自然人投资于W公司的行为属于隐名投资行为。外国人某某为“隐名股东”,中国自然人、为“显名股东”。 1、中国法律及司法实践对于隐名投资的规定 根据中国法律及司法实践,一个隐名投资行为如想得到法律的认可,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1)隐名股东必需实际出资。具体体现为,隐名股东有证据证明显名股东投资于公司的财产属于隐名股东所有;(2)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这里的以上包括半数;(3)隐名股东以实际股东身份行使权利且被公司认可。这里的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得并被公司认可,既可以表现为隐名股东实际上担任了执行职务的董事,实际行使了管理职能;公司股东名册等法律文件记载了隐名股东的实际股

保理业务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风险控制 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理业务评审工作,防范保理业务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保理业务评审是指风险管理部评审人员在业务部门尽职调查工作和融资管理部对贸易真实性、银行征信系统和其它审核的基础上,依据业务部门提供的尽职调查材料,对保理业务进行客观、公正、审慎、严谨、专业、独立的尽职审查,并形成书面的评审意见。 第三条项目评审人员对业务部门报送项目的资料完整性、项目的合法合规性、项目的可行性、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等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上报条件的项目,提出补充资料、修订方案等反馈意见;对于符合上报条件的项目,形成明确的评审意见,报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二章保理业务报送材料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报送材料内容包括内部材料和外部材料,具体应根据业务类型、项目金额、复杂程度等区分对待。 (一)内部材料为报送项目的必备材料。内部材料包括:经业务主办、协办人员签字,业务部门负责人、业务部门分管领导签字的《保理业务立项表》、业务部门和融资管理部签署意见的《业务

审查审批表申请表》,经业务主办、协办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尽职调查报告、项目申报材料。 (二)外部材料为根据公司《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要求,业务人员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收集的能支持方案结论或意见、体现主要依据和事实的材料。所有外部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章,项目主办、协办人员签字确认,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 (三)如业务部门提交的项目资料不完整或未到达公司制度要求,融资部可退回业务部门补充资料。 第三章保理业务评审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业务部门应在完成项目立项及尽职调查后将项目移交融资部审查。 (一)业务部门填写《项目材料清单》,将项目资料移送融资部审查。 (二)融资部收到业务部门报送的项目资料后,核对项目资料清单,核实无误后在项目资料清单上签收。 (三)项目评审人员原则上应在正式接卷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保理业务的评审。对项目资料不全、问题分析不透彻的项目,评审人员向业务部门发送《项目评审工作联系单》,明确需要业务部门补充调查的事项。业务部门应在7哥工作日内形成补充报告,连同其它补充资料,再次提交项目评审人员审查。项目评审人员审查经过后,在《保理业务审查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评审意见、项目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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