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研究

北京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研究
北京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研究

推进北京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构建保障首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设施体系

北京是国家首都,在国际上占有的重要位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明确提出了北京市要建设完善城市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北京是国家重点抗震设防城市,是世界上曾遭受过八级以上地震灾害的三个国家首都城市之一(东京、墨西哥城),是国务院确定的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之一。北京市的抗震设防工作尤为重要。

一直以来,北京市十分重视抗震防灾的相关建设工作。2006年1月,市规划委市地震局等部门编制完成了《北京中心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室外)规划纲要》(以下简称《中心城纲要》)并经市政府审议通过。作为我国首部指导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规划纲要,《中心城纲要》指导着北京中心城地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同时也为近几年新城及乡镇规划中城市防灾内容的部署提供了重要参考,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7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颁布实施,之后,《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配套设施设计规范》等国家规范也相继颁布实施,对城乡规划以及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为落实新颁布法律、规范的“新要求”、面对汶川地震所突出的抗震“新形势”、体现北京建设世界城市、人文北京的“新理念”,受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委托,编制《北京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

本次规划在《中心城纲要》的基础上拓展研究北京市域范围内的避难场所及疏散通道的规划布局,体现着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思想。规划由市规划院主持承担,联合了市地震局、清华规划院、北大首都发展研究院和北京工大交通研究中心等单位共同研究编制。

北京及邻区活动断裂分布

北京市地震应急避难规划

第1章 北京地区地震灾害背景及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现状

1.1 北京地区地震地质构造背景和历史地震情况

北京市是我国大陆东部多地震的地区之一,地处华北平原地震带、山西地震带与张家口—渤海地震带的交汇区,地震构造背景复杂,活动断裂发育,历史上曾发生过多次强烈地震,如1057年北京大兴6.7级地震,1679年三河—平谷8级地震,1730年京西颐和园6.5级地震等,这些地震都给北京市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另外,周边地区的地震对北京的波及影响也很大,如1976年唐山7.8地震,导致北京地区50多个乡镇严重受灾,12万间房屋倒塌,189人死亡,5000多人受伤。除破坏性地震外,北京地区还经常发生中等规模的有感地震,虽然基本上不造成或只造成很小的破坏和损失,但这些有感地震造成的社会影响巨大。因此,在北京地区,地震灾害是引起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风险源之一。

北京市是我国东部多地震的地区之一,依据《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属于地震设防烈度为Ⅷ度的

高烈度地区。北京及邻近地区的地震地质环境和历史地震活动规律表明,北京及邻近地区仍然存在发生强烈地震的构造背景。由于地处复杂的地震构造背景中,首都圈地区多年来一直

被列为全国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

北京地区地质构造条件比较复杂,断裂带探测难度较大,情况全部掌握是一个长期积累

的过程。经过近几年的工作,全市地震断裂带基本框架和地震地质灾害的分布大致清晰。主要地震地质灾害分为地震断裂带、地裂缝、泥石流、滑坡和崩塌5类。 1.1.1 地震地质灾害分布 (1) 地震断裂带

通过北京地区所处大地构造、地震构造背景、历史强震和小震分布等方面的研究,北京地区主要活动断裂走向、断裂分布的基本框架已基本清晰。北京地区大部分位于隐伏区,而目前隐伏区活断层探测是一项难度很大的工作。北京地区活动断裂的位置及活动性有很大一部分是根据遥感、钻孔、第四纪厚度、小震活动等资料推测的,此类断裂的研究程度尚未达到规划和指导工程建设的精度,需进一步开展工作。

通过北京地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十五活断层探测及北京地区相关地震地质研究等一系列工作,部分断裂(4条)已探明准确位置和活动性,此类成果可以为工程建设和规划提供服务,达到了规划精度的要求。

目前,北京地区主要推测的活动断裂带如下表:

北京地区地震断裂带示意图(市地震局/地勘局)

(2)地裂缝

多种情况可以致使产生地裂缝,如特殊地质构造造成地裂缝,地下水超采造成地下水位

下降,引起地面沉降进而产生地裂缝,以上两种因素共同诱导产生地裂缝,或者地层岩性差

异造成地裂缝。

目前,北京地区资料较充分的地裂缝主要为沿顺义-良乡断裂东北部展布的地裂缝和沿黄

庄-高丽营断裂东北部展布的地裂缝,测绘位置已比较精确,可按照相关要求限制建设。

北京地区地裂缝示意图(市地勘局)

(3)地震地质灾害

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是指因地震的发生而诱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震崩塌、

滑坡、泥石流的发生是由震区的地质地貌和降水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地质条件和地形地

貌主要包括构造、地层、岩性、坡高和坡角,是诱发崩塌、滑坡、泥石流发生的内在因素,

对滑坡的发生起决定作用;降雨和地震是诱发崩塌、滑坡、泥石流发生的外在因素。

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在地震作用下的易发区范围大致确定,经深化工作后,可以指导城

乡规划建设。

北京地区地震地质灾害隐患分布图(市地勘局)

1.1.2地震地质灾害影响分析

在地震地质环境上,北京及邻区具有发生强烈地震的构造背景和条件。

通过北京地区所处大地构造、地震构造背景、历史强震和小震分布等方面的研究,北京地区主要活动断裂走向、断裂分布的总体框架已基本清晰。

目前只有部分断裂(4条)、地裂缝(顺义-良乡断裂和黄庄-高丽营断裂沿线2段)已探明准确位置和活动性,达到了规划精度的要求,指导规划建设有效规避地震灾害。

全市地震灾害的评估工作还不能完全指导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布局等要求,在下一步相关工作中需继续深化和细化。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是确保首都安全,以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确保我市的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城市建设的正常进行也具有重大意义。

北京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也将是我国防震减灾工作中的一个积极地尝试和突破,将对我国其它大城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范化建设具有极大的推广意义和示范作用。1.2 北京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现状

1.2.1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基本情况

目前,全市有9个区县已开展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主要依托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等设施。已建成应急避难场所32个,总面积501.94万平方米,可容纳人数156.6万人。

北京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分布图

场所类型统计表

已建应急避难场所统计表

1.2.2已建应急避难场所应急设施配置情况

各应急避难场所充分利用了原有设施,指挥系统主要依托公园、学校等的现有管理系统,监控、通信、广播系统都比较完备;应急棚户区主要利用原有空地、操场、绿地、广场等;应急物资储备、医疗救护等场地主要利用原有办公、管理用房或预先划定的区域;应急排污和应急消防主要是利用场所现有设施、设备,做到了“平灾结合、综合利用”。

针对特殊的功能定位,本市有许多应急避难场所中的应急生活设施具有多重保障。在供水方面,朝阳公园北部园等7处应急避难场所配备了自备井,如奥林匹克森林公园采取了市政管网、供水车、水井、机井、瓶装水等多种方式(左图为奥林匹克森林公园应急水井);在供电方面,海淀公园等4处应急避难场所配备了发电车(机),如万寿公园场所配备了多路电网供电系统、太阳能光伏供电系统、可移动发电机等应急设施;在排污方面,北京国际雕塑园等8处场所设置了应急排污系统,并将专用排水管线铺设至预设的棚户区;在应急厕所配备方面,长期(固定)应急避难场所大多数都采取了现有厕所、应急暗坑式厕所、移动式应急厕所等多种方式(右图为暗坑式厕所);在垃圾销纳和储运方面,西便门三角绿地等5处场所不仅准备了垃圾桶还设置了垃圾销纳场(储运站)。这些应急设施切实保证了灾时城市生命线遭到破坏的情况下,避难场所各项功能仍可充分发挥,为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提供有力保障。

详见附表:《应急避难场所设施汇总表》。

1.2.3应急避难场所疏散安置预案编制情况

目前我市已建应急避难场所均编制了不同层级的《应急避难场所疏散安置预案》,明确了各项工作机制及分工。如朝阳区元大都遗址公园场所的疏散安置预案中将设置了区级、街乡级指挥体系,在街乡级指挥机构下设了7个工作小组,疏散组织责任落实到了小区的各个楼门的“楼长”,并将方案发放到了街道、社区、居委会。海淀区把疏散地点制成卡片,发放到应急避难场所周边社区每户手中。

各避难场所因地制宜,在场所内适当储备的同时,与附近的商业企业建立了应急物资保障供应联动机制。海淀区和昌平区还整合了区内大型商场、超市、物资调配中心资源,建立物资统一调拨体系,确保紧急情况下有三天至五天的应急物资供给。

1.2.4应急避难场所的宣传演练工作

本市的应急避难场所既是灾时群众临时避难、生活的场所,也是防灾减灾宣教、演练的重要阵地。在采取各种方式加强宣传的同时,各单位以应急避难场所为平台,结合疏散方案,开展了多次应急疏散演练活动,海淀区东北旺中心小学更是将此项工作规范化,每年开展2-3次疏散演练。

元大都遗址公园避难演习

1.3 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来讲,北京市的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工作,在市、区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全市各部门通力协作下,在数量、面积、可安置人口、应急设施配置、疏散安置预案的编制以及宣传演练等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但在场所建设规模、分布、资源利用等硬件建设和经费、体制机制、法律保障等软件支撑上还存在着很多不足,这也是本次规划主要需要解决的问题。

(1)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不足、分布不均匀

目前已开展建设的区县只有9个,已建成32个应急避难场所,能够疏散安置的人数还达不到十分之一,没有达到市“十一五”减灾规划中要对应急避难场所拟建数量的要求。场所的建设出现严重的扎堆现象,许多应急避难场所都集中在海淀区、朝阳区、宣武区等,而东城、西城区比较少。各区县的避难场所总面积和可容纳总人数与所建避难场所数量虽然大体趋势相同,但不完全呈正比例关系。

(2)建设标准不统一、不明确

现状已建设的避难场所设计及配套设施建设标准不统一,缺乏规范性的规划引导。这个问题在每个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时几乎都存在,没有明确的应急设施和设备建设标准,功能不统一,很难建设成一个合格规范的应急避难场所。海淀公园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虽然由充足的财力保障,但是由于没有相关的建设标准和规定,建设的好坏建设方市政管委也不清楚,万寿公园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也基本上是参考国内外经验,摸着石头过河。

(3)场所用地资源利用不足

目前北京市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仅限于公园,未充分利用学校、运动场、企业闲置地等空间。北京市区内许多企事业单位可用于应急避难的空间很多,像一些大一点的中小学,企业大院内部广场绿地。而且由于许多公园建设较早,很少把减灾、避险思想引入城市规划或公园、绿地系统的规划和设计中,没有在公园、绿地、居住区等景观规划中结合减灾规划。

(4)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经费严重不足

在已完成应急避难场所规划与建设的经费大部分来源于市政府2000年的迎奥运环境整治建设的经费投入。这两年只有个别区县政府和个别企业投资建设了避难场所,其建设力度明显放缓,没有形成长效机制。就场所产权人来说,应急避险、疏散安置、设施维护等工作是新增加的工作任务,这项公共经费开支无处列支,增加了产权单位的负担。

(5)缺乏有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和机制

主要体现在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维护和启用等方面,其中规划又分市级、区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涉及市政、园林、体育、教育,还涉及到企业、部队、中央单位。在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维护上,虽然在有关法规中有了明确,但缺乏具体措施(如维护经费没有明确谁投入),导致已建的设施丢失损坏。

(6)法律保障制度不健全

在已出台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中,没有对启动后的管理内容和责任人进行明确,因为启动后涉及的对象更多,如不加以明确,避难场所所有权人无法管理,避难场所的使用也无法保证。同时在该法规中也没有明确投资的主体是谁,之避难场所的建设与维护无法落实。

第2章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原则、目标及策略

2.1 规划目标

规划建立北京市域范围内的避震疏散体系。依据北京市建筑8度及其以下抗震设防标准,满足以下避难及疏散要求:

在发生8度及其以下地震灾害时,大部分新、改建房屋不会损毁,需长期避难的人员可以在预估范围内,北京市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体系可以满足灾民就近安全、便捷、快速避难及适当协调、互补疏散转移避难的要求;

在发生不可预知的8度以上地震灾害时,建筑损毁情况将难以预估,需长期避难的人员也难以预测,在此情况下,北京市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体系可以满足向外安全、快速、有效的应急救援及疏散两方面的要求。

避震疏散体系规划包括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及疏散通道规划两部分,本次规划的具体任务如下:

(1)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

市级避难场所:具体选址布局;

区县以下级避难场所:通过制定标准、明确需求、梳理资源引导区县专项详细规划落实。

(2)疏散通道规划

疏散通道规划:通道标准与布局、疏散方向与能力;

设计维护机制:明确设计标准、检查机制、维护要求。

2.2 规划原则

规划针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特殊性,对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的规划布局及管理实施从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提出以下主要原则:

(1)安全原则

安全原则是世界各国规划和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的首要原则。应急避难场所最大的和唯一的作用就是在灾难来临时为居民提供生命安全保护。要求应急避难场所应远离高大建筑物、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核放射物、地下断层、易发生洪水、塌方的地方。同时还应选择地势较平坦,易于搭建帐篷的地方。

(2)步行原则

使市民在发生地震时,能够迅速通过步行到达避难场所。尽可能在居住区、学校、大型公建等人群聚集的地区多安排应急避难场所用地(公园绿地、小绿地等),使市民可就近及时疏散,使人们能在较短时间内步行赶到避难场所。以步行5至10分钟到达为宜。减少对外部紧急救援的依赖,缩短依赖外部救援的时间。

(3)快速畅通的原则

以救援为主,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划定救援道路;利用作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场地以及连接上述场地的道路现状,划定应急避难场所用地和与之配套的应急疏散通道。

(4)因地制宜原则

结合空地的分布和人群疏散的需求,将空旷场地赋予避险的概念。

(5)平灾结合的原则

本质就是讲求经济效益的原则,使避难场所不论在平时还是在灾时都能为社会提供服务。将有一定规模的、已定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公园、绿地、体育场所(学校操场)等建成具备两种功能的综合体:平时具有美化环境、环境保护、休闲、娱乐和健身等功能,在地震、火灾等突发公共危机事件发生时,配备的所需救灾设施和设备能够发挥避难场所的特殊作用。(6)动态建设和管理原则

应急避难场所应分为近期规划和长远规划。近期,应以安全地全部地安置市民为主,应结合当地现存情况,主要考虑已存在的建(构)筑物情况、空地情况、人口密度和安全性等进行规划设计应急避难场所,简单的说就是根据人来设置避难场地。远期,要将城市总体规划中加入安全城市的理念,预先考虑提供给市民安全的、设施完备的生活和避难避险空间。

2.3 规划策略

依据规划目标及任务的要求,提出以下主要规划策略:

(1)宏观指导微观:按照规范要求,规划将对避难场所划分为市级、区级、社区级的不同层面进行由宏观到微观的逐步细化布局。本次规划重点对市级的避难场所进行具体选址布局,满足建设全市避难指挥及疏散中心的要求,并对区级、社区级场所提出选址要求和布局示意;

(2)专项规划综合: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疏散通道的规划布局应结合综合交通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教育、体育等专项规划要求,保障场所设施平灾综合建设与利用;

(3)弹性指标控制:结合各区县用地资源特点,制定弹性的规划指标要求,提高各区县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的针对性和可实施性;

(4)协调互补机制:结合全市各区县地震灾害评估和用地资源条件,提出规划实施建议和疏散救援措施,在就近疏散避难原则基础上,加强各个区县资源的互补与共享,提高全市共同应对灾害的应变能力;

(5)动态维护机制:建立规划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信息库和可动态维护的管理机制,体现场所规划建设的长期性和可持续发展等要求。

第3章避难需求分析及资源评价

3.1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需求分析

3.1.1各类场所避难人口测算原则

(1)紧急避难场所:属于社区级避难场所,是地震灾害发生初期(3天以内)灾民紧急、快速、就近避难的场所,满足灾民短期避难需要。灾害初期群众对灾害及次生灾害情况不清楚,防备能力不足,全部将需要进入避难场所进行避难。因此,紧急避难场所避难人员测算为全部常住人口,工作人口密集等特殊区域还应考虑工作人口及产业人口等的紧急避难需要。

(2)固定避难场所:属于地区级避难场所,是地震灾害发生中后期(3天以后)灾民避难的场所,满足灾民中长期避难需要。此时,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影响已得到控制,住房未被破坏的居民将陆续返回家中,只有住房被破坏等受灾严重的灾民需要继续在避难场所避难,因此,固定避难场所的避难人员测算应视当地房屋抗震能力等因素确定。根据《北京市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调研报告》分析,北京市1976年后新改建房屋已基本满足8度设防要求,只有旧城平房区及个别简易楼抗震能力不足,综合北京市各方面情况,规划按8度地震时15%的房屋及设施损毁率,约30%的居民将需要进入避难场所进行避难来测算:固定避难场所避难人员=总人口(常住人口等)×30%;

(3)中心避难场所:属于市级避难场所,也是固定避难场所的补充,主要负责疏散转移人员和救援工作人员的集中安置,其避难人口不作具体测算。

3.1.2各区县常住人口分布情况

地震灾害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需针对现状及规划人口的综合情况做出最充分的安排。根据北京市人口由中心城逐渐向新城疏解的规划策略,本规划以各区县现状及规划人口中较大的值为测算依据,因此,中心城8个区以现状人口为测算依据,11个新城以规划人口为测算依据。具体人口分布情况见下表:

各区县避难人口列表

3.1.3区县各类避难场所需求分析

根据各区县、开发区常住人口规模和各类避难场所规划人均面积标准测算各区县各类避难场所的需求规模,其中:紧急避难场所按人均1.5㎡测算,固定避难场所按人均2㎡测算。

规划人口数据摘于新城规划。

各区县各类避难场所需求分析表

3.2 用地资源评价

可用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用地资源主要包括绿地、公园、学校操场、体育场等。

3.2.1绿地资源

绿地资源包括了中心城及新城范围内的公园、路侧绿化带、街头休闲绿地等公共绿地。考虑到绿地植被种植等情况和北京市公园绿地的实际用地情况,除去水面外,本规划按其绿地总面积的60%计算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可利用用地。北京各区县绿地资源见下表:

各区县绿地资源列表

3.2.2学校操场资源

学校操场主要包括高校及中小学操场。其中,平均每个高校约

1个标准400米操场,操场用地面积约1公顷;平均每个中小学校约1个200米标准跑道操场,操场用地面积约0.3公顷。北京各区县学校操场资源见下表:

各区县学校操场资源列表

3.2.3体育场资源

包括了国家级、市级、区县级、地区级等各级体育场用地,根据体育用地中场馆、办公楼等的建设情况,体育场面积按用地60%的比例测算。北京各区县体育场资源见下表:

3.2.4可利用资源汇总

汇总所有规划可利用资源并根据测算常住人口,测算各区县的人均可利用资源情况如下。其中,全市域平均人均可利用资源面积为9.57平方米/人,而东城、西城、宣武等城4区及海淀、大兴区的用地资源较少,人均可利用资源面积不足5平方米/人。

各区县人均用地资源列表

第4章国内外规划经验及相关规范研究

4.1 国内外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经验介绍

4.1.1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及建设的情况介绍

(1)美国

美国的避难场所主要针对灾害类别是飓风,因此,其避难场所主要是利用体育馆等大空间公共建筑做室内避难场所。

(2)日本

室外广域避难场所:面积较大的大型公园和绿地等的自由空间能实施广域避难的场所。日本大阪市的广域避难所基本上是各个辖区的公园绿地。

室外紧急避难场所:指到避难所避难之前,邻里之间会面、互问安危的场所,或者避难者集合形成避难人员群体的场所。(3)台湾

室外紧急避难场所:指灾难发生后的很短时间内,为居民提供暂时性躲避的场所,同时作为前往政府规划的较大避难场所的过渡。并无特别固定的场所,使周围情况而定,多指居民区或工作场所周围的一般绿地。

室外临时避难场所:经过科学的规划、建设与规范化管理,能为市民提供安全避难、基本生活保障及救援、指挥的临时性场所,主要指社区公园、小型的绿地、广场、草场等,灾后持续时间较短。

室外长期(固定)避难场所:经过科学的规划、建设与规范化管理,能为市民提供安全避难、基本生活保障及救援、指挥的场所,主要有大型城市公园、广场、学校操场等,灾后持续时间较长。

(4)北京

室外紧急(临时)避难场所:指发生地震等灾害时受影响建筑物附近的面积规模相对小的空地,包括小公园绿地、小花园(游园)、小广场(小健身活动场)等。这些用地和设施一般能够起到发生地震等突发灾害时,在相对短的时间内,具有提供用地周围若干个邻近建筑中受灾居民临时和紧急避难使用的功能。

室外长期(固定)避难场所:指相对于紧急避难场所用地来说面积规模较大的市级、区级公园绿地,各类体育场等,规模再大些的还包括城区边缘地带的空地、城市绿化隔离地区等,主要用于安排居住区(社区)、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政府等管理范围内的居民相对较长时间的

佛罗里达州避难场所分布图室内避难空间利用示意图

东京都避难场所分布图日本防灾公园示意图

使用。

从以上可以看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种类比较多样,场地面积差异很大,其中,日本及台湾地区的场所分类与北京相近,总体上可以分为紧急(临时)避难场所和室外长期避难场所两类。紧急或临时避难场所与长期避难场所的区分主要在于其功能、开设持续时间长短等。

4.1.2国内外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指标对比

一般广域避难场所或长期(固定)避难场所要求面积不小于10000平方米,临时或紧急避难场所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但大型长期避难场所占地面积较大,防灾救灾设施较为齐全,数量较少,因此其规划和建设往往具有相通的标准,对我们具有更大的参考价值。为便于分析参考,这里将日本、美国、台湾和北京四个国家和城市的这四类避难场所的场地规模、服务半径、人均面积和应急保障设施等指标进行对比。详见下表:

(1)用地规模

室外紧急避难场所、临时避难场所和室内场所面积比较小,面积一般在200平方米到1000平方米之间。台湾的临时避难场所面积较大,在1000-20000平方米之间。室外长期避难场所面积较大,一般都在10000平方米以上。相比起来,北京的避难场所种类较为单一,紧急避难场所规模要比国外的大,而长期避难场所面积则要小一些,二者之间差距不是很大。(2)人均用地面积

各国和地区差异不大,基本上都保持在2-3平方米之间。室内场所比室外场所略微小些。各地区可能根据本市情况略有不同。

(3)场所服务半径

因场所种类而异。一般紧急和临时避难场所服务半径较小,在500-1500米之间。长期避难场所半径较大,在2000-5000米之间。总的来说,服务半径都不是特别大,这与各国避难场所规划的“步行原则”相一致,要求灾难发生时,居民能够较短的时间内步行赶到避难场所。北京市也基本上一致,并且北京市的紧急(临时)避难场所服务半径要更小,这样更有利于周围居民的聚集。

(4)配套设施

室外场所以台湾比较齐全,从最基本的食物、饮用水到卫生、消防、娱乐等设施都配备的较为齐全。室内则以美国最为齐全。在美国许多州制定的本州城市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规定上都明确规定了具体的标准。北京市在设施类别上也规定的较为详细。另外,室外长期场所比临时场所设施要更齐全。

4.1.3应急避难场所的运行管理模式

(1)美国

美国针对应急避难场所的运行管理包括人员管理、运行管理流程、场所日常维护管理、信号标识管理和场所层面运行管理体制等内容。

(2)日本

日本针对应急避难场所的运行管理包括事先指定避难所、避难所的开设、开设二次避难所、避难所的运营管理、转移受灾者等部分。

(3)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对政府的地震应急管理启动机制有着比较明确的规定。当地震发生后,政府根据震级的不同分别启动不同的应急预案,调动不同的应急力量予以应对。其中关于应急避难场所的条例规定,当发生5级以上地震时,城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开始启动,政府开始组织疏散人群前往避难场所。

4.2 相关规范依据分析

4.2.1主要规范依据介绍

(1)《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2007)

该规范于2007年4月13日发布,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是指导编制城市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的国家标准。规范对城市抗震设防标准、分类、规划工作区的划分等提出了基本要求,并对城市用地、基础设施、城区建筑、地震次生灾害防御、避震疏散等方面提出了评价与规划要求。针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规范提出了紧急(临时)、长期(固定)、中心(大型)避难场所的分类标准,明确了各类避难场所的用地规模、人均用地面积、服务半径等要求,并提出了城市对外疏散的相关要求。

(2)《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配套设施设计规范》(GB21734—2008)

该规范于2008年5月7日发布,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是指导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选址建设和配套设施设置的国家标准。规范明确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定义,提出按避难场所可安置人员的时间长短分为Ⅰ、Ⅱ、Ⅲ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并根据不同类别的避难场所配备相应的配套设施。规范对避难场所的选址提出安全性、可通达性、用地面积等要求,并对避难场所的标志设置、抗震性能、篷宿区内分区、无障碍等方面作了具体要求。

(3)《北京中心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室外)规划纲要》(后简称《中心城纲要》)

该《中心城纲要》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和北京市地震局共同组织编制,于2006年1月通过市政府审批。《中心城纲要》针对北京中心城人口、建筑、用地资源特点,提出了避难场所用地分类、等级、场所建设类型以及相关建设要求,并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保障、实施及后续工作等内容提出相应要求,是北京中心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的纲要性依据,同时也为新城地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提供参考。

本规划依据《中心城纲要》并在其基础上进行深化,对北京市域范围内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出具体规划要求,指导各区县专项详细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实施。

4.2.2主要规范依据规划标准对比及特点分析

规划对以上3个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范依据的场所分类、用地规模、服务半径、人均面积、疏散通道、设施配置等主要规划标准进行比较,具体见下表:

对比《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配套设施设计规范》的规划指标,《中心城纲要》的相关指标要求有如下特点:

(1)场所分类

基本符合《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的分类标准,但作为特大城市,北京中心城应在紧急、固定避难场所基础上补充中心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

(2)用地规模

《中心城纲要》要求的紧急(临时)避难场所用地规模略高于其它规范,固定避难场所用地规模略低于其它规范。因此,在《中心城纲要》要求基础上可结合各区县用地条件特点,适当降低用地资源较少区县的紧急(临时)避难场所用地规模标准(如:城四区等),以适应市中心建设密集地区分散灵活的用地特点;适当提高用地资源较充足区县固定避难场所用地规模标准(如:昌平、门头沟区等),以提高固定避难场所的接纳能力和建设质量。

(3)人均面积

《中心城纲要》要求的各类避难场所用地规模均略高于其它规范,因此,在《中心城纲要》要求基础上可结合各区县用地条件特点,适当降低用地资源较少区县的避难场所人均用地面积标准(如:城四区等),以提高各区县专项详细规划的可实施性。

(4)服务半径

基本符合其他规范要求。

(5)疏散通道

基本符合其他规范要求。

(6)设施设置

《中心城纲要》主要作了描述性要求,可参考《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配套设施设计规范》中对设施配置的要求来指导区县专项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5章北京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标准

本规划依据《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配套设施设计规范》等相关规范及《北京中心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室外)规划纲要》的具体要求,结合国内外相关规划建设经验和北京市各区县的用地资源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标准,具体如下:

5.1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分类

依据《北京中心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室外)规划纲要》要求,北京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分为中心避难场所、固定避难场所和紧急避难场所3类。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灾民短期(地震发生前及地震发生后3天内)临时避难并具备基本生活保障及救援、指挥的临时性场所,便于疏散转移;属于社区级避难场所;

固定避难场所:保障灾民临时避难以及较长时间(3天以上)的长期避难并具备一定生活保障及救援、指挥的场所;固定避难场所兼具紧急避难场所功能;属于地区级避难场所;

中心避难场所:区域综合避难疏散调度中心,按规范要求需在中心城及人口超过100万新城地区设置;中心避难场所属于大型的固定避难场所,兼具紧急及固定避难场所的所有功能;属于市级避难场所。

注:根据汶川等地震中灾民实际避难活动情况分析,地震发生后3天内,灾民可承受简单的生活及设施条件,3天后则需要逐步调整生活环境,满足较高水平的生活需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用地选址条件要求

5.2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面积标准

(1)用地面积要求

紧急避难场所:用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其中,用地资源较少的区县(如:城四区等),按照《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的要求,其用地面积应不小于1000平方米。

固定避难场所:用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城四区等城市中心地区,绿地等用地布局分散灵活,按照《北京中心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室外)规划纲要》的相关要求,可适当降低用地规模标准,规划长期(固定)避难场所的用地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

中心避难场所:用地面积不宜小于50ha。

(2)人均用地面积指标要求

紧急避难场所:人均用地面积应大于1.5—2.0平方米。其中,城四区等城市中心地区人口密集、用地资源较少,参考国内外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经验,紧急避难场所人均面积可以略低些,但最低不应少于1.0平方米。

固定避难场所:人均用地面积应大于2—3平方米。

中心避难场所:人均用地面积应大于2—3平方米。

5.3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选址条件要求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选址需要注意以下条件要求:

(1)地质条件要求

选址要避让地震断裂带、砂土液化、沉降、地裂、泥石流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区,以确保场所的地质安全。

(2)地势地形要求

选址应远离泄洪区、低洼地易积水地区,选择地势较高、地形较平整(0.3%≤坡度≤8%)的用地作为避难场所,保障避难场所棚宿区等设施方便建设并满足安全、灾时防汛等要求。

(3)建筑、构筑物倒塌范围的影响

为保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使用安全,场所的规划应根据其周围建筑、构筑物(桥梁)的高度,选址在其倒塌范围以外,以避免建筑、构筑物倒塌对场所造成危害。同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周围的建筑应符合所在地区建筑抗震设防等级要求。建筑物倒塌范围一般测算方法为:砖石混合结构、预制楼板房屋为1/2H~1H;砖石混合结构、现浇板房屋为1/2H;砖承重墙体房屋为1/3H~1/2H(H为建筑檐口至地面的高度)。

(4)文物保护要求

对于已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以及属于市、区(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公园等,安排其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时,划定避难区域和进行设施建设不得破坏文物及其环境。

(5)次生灾害影响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距次生灾害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重大危险源和防火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四周有次生火灾或爆炸危险源时,应设防火隔离带或防火树林带。场所与周围易燃建筑等一般地震次生灾源之间应设置不小于30米的防火安全带;距易燃易爆工厂仓库、供气厂、储气站等重大次生火灾或爆炸危险源距离应不小于1000米。

(6)周边疏散通道要求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关系到群众疏散速度以及今后政府部门的救助工作,应选址周边道路条件较好的用地,利于受灾群众的快速疏散转移。其中,紧急(临时)避难场所周边应设置2条以上疏散道路,长期(固定)避难场所周边应设置4条以上疏散道路(要安排在不同方向上)。另外,参照一般防火通道的有关宽度标准,紧急(临时)避难场所的道路宽度不小于3.5米,长期(固定)避难场所疏散道路的宽度不小于15米。

(7)服务半径要求

紧急避难场所:服务半径为500米,步行约10分钟之内可以到达;

固定避难场所:服务半径为2000~3000米,步行约0.5~1小时之内到达;

中心避难场所:不设具体服务半径要求,结合城市快速疏散通道多方向布局。

注:规划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服务范围按服务半径测算应覆盖所有范围。

5.4 配套设施要求

依据《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配套设施设计规范》要求并结合北京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分类等级,明确各类场所的配套设施建设要求。

紧急避难场所:满足基本设施配置要求;

固定避难场所:满足基本、一般设施配置要求,并根据避难场所规模选配综合设施;

中心避难场所:满足基本、一般、综合设施配置要求,并满足救援人员驻扎地的相关设施配置要求。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配套设施设计规范》中明确的设施分类为:

基本设施配置:棚宿区、医疗救护与卫生、供水、供电、排污、厕所、垃圾储运、应急通道、应急标志等;

一般设施配置:消防、物资储备、指挥管理等;

综合设施配置:停车场、停机坪、洗浴、通风、功能介绍等。

第6章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

6.1 避难场所规划目标与任务

规划将以全市城镇集中建设区(中心城、新城)避难场所的规划布局为主,建立市级、区级、社区级的避难场所体系。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规划选址中心避难场所

作为市级避难场所,规划将选址布局中心避难场所,并结合区位环境、规模大小划分其服务的范围。提出场所功能、作用、配套设施要求;

(2)制定区县专项详细规划指引图则

针对区级、社区级避难场所,规划将以行政区(中心城地区)、新城范围(郊区县及亦庄开发区)为单位制定规划指引图则,指导下一步区县、新城专项详细规划的编制,细化落实紧急、固定避难场所选址布局。

6.2 中心避难场所规划

(1)场所建设需求:

依据《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的要求,人口超过100万的特大型城市需设置中心避难场所。根据北京市城市发展规模,中心城现状人口超过1000万,需设置多处中心避难场所;顺义、通州新城规划人口约100万,需各设置1处;其它新城规划人口均少于100万,根据规范要求不需要单独设置,但考虑到行政管理的独立性特点,建议每个新城设置1处,规模可率低于《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要求。

(2)规划布局要求:

?中心城不同方向、城区均匀布局;

?用地规模大,不影响日常功能;

?无高压线廊、输油管廊等;

?对外联系方便、临快速疏散通道;

(3)配套设施要求:

?避难人员大型转移疏散设施及场地(停机坪等);

?救援人员驻扎配套设施。

(4)规划选址布局:

按照以上中心避难场所规划要求,规划在中心城地区结合绿化隔离地区的公园、练车场、规划绿地以及体育广场、规划深入研究用地等空间选址布局以下9处中心避难场所。其中,奥运公园避难中心用地规模约67.7公顷,南苑机场避难中心用地规模约129.7公顷,规划作为灾时市级指挥中心的备份功能场所,主要用于指挥中心的快速建立与恢复;海淀、万柳公园避难中心用地规模约198.3公顷,作为海淀区的疏散转移中心;首钢南避难中心用地规模约106.5公顷,作为石景山区的疏散转移中心;新发地避难中心用地规模约78.6公顷,作为丰台区的的疏散转移中心;来广营、五方桥避难中心用地规模约174.35公顷,作为朝阳区的疏散转移中心;朝阳公园避难中心用地规模266.4公顷,企业文化园避难中心用地规模约117.73公顷,作为城四区的疏散转移中心。

中心城中心避难场所规划

按照规范及避难场所选址相关要求,新城地区需要在规划人口约100万人的通州和顺义新城各选址一处中心避难场所。结合新城周边疏散通道和综合用地条件,通州新城在六环路西侧、北运河南侧,结合规划绿地建立中心避难场所,规划用地规模约54.85公顷;顺义新城在六环路北侧、京密路东侧,结合规划防护绿地建立中心避难场所,规划用地规模约102.17公顷。详见下图。

通州新城、顺义新城中心避难场所规划

6.3 区县专项详细规划指引

本规划将从用地资源梳理、避难人口预测、避难场所规模需求以及规划要点等方面指导各个区县细化编制其避难场所专项详细规划。

(1)用地资源梳理

规划对可用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各类用地资源进行梳理,包括:公共绿地、学校操场、体育用地等。其中,用地规模约≥3500平方米且<16000平方米的用地资源可用作紧急避难场所;用地规模约≥16000平方米的用地资源可用作固定避难场所。

按照紧急避难场所用地规模应≥2000平方米、固定避难场所用地规模应≥10000平方米的标准,考虑到各类用地资源实际的可利用面积将只占总用地的60%,本次规划分别按照3500平方米和16000平方米的规模梳理可利用用地资源。

(2)避难人口预测

根据各个区县、新城现状及规划常住人口规模,按照灾时常住人口中100%将进行临时避难、30%将需要长期避难的标准来测算其避难人口规模。

地震灾害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和不可预测性,因此,避难人口的预测将以现状人口与规划人口规模比较中的高值来作为测算依据。其中,城八区人口规划以外迁疏解为主,以现状人口规模测算;郊区县及新城以吸纳人口为主,则以规划人口规模测算。

(3)避难场所规模需求预测

根据前文确定的临时和长期避难人口规模,依据紧急避难场所1.5—2.0㎡/人、固定避难场所2.0—3.0㎡/人的标准来分别测算需规划各类避难场所的规模。

区县专项详细规划指引图则

北京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研究

推进北京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构建保障首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设施体系 北京是国家首都,在国际上占有的重要位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明确提出了北京市要建设完善城市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北京是国家重点抗震设防城市,是世界上曾遭受过八级以上地震灾害的三个国家首都城市之一(东京、墨西哥城),是国务院确定的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之一。北京市的抗震设防工作尤为重要。 一直以来,北京市十分重视抗震防灾的相关建设工作。2006年1月,市规划委市地震局等部门编制完成了《北京中心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室外)规划纲要》(以下简称《中心城纲要》)并经市政府审议通过。作为我国首部指导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规划纲要,《中心城纲要》指导着北京中心城地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同时也为近几年新城及乡镇规划中城市防灾内容的部署提供了重要参考,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7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颁布实施,之后,《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配套设施设计规范》等国家规范也相继颁布实施,对城乡规划以及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为落实新颁布法律、规范的“新要求”、面对汶川地震所突出的抗震“新形势”、体现北京建设世界城市、人文北京的“新理念”,受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委托,编制《北京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 本次规划在《中心城纲要》的基础上拓展研究北京市域范围内的避难场所及疏散通道的规划布局,体现着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思想。规划由市规划院主持承担,联合了市地震局、清华规划院、北大首都发展研究院和北京工大交通研究中心等单位共同研究编制。

北京及邻区活动断裂分布 北京市地震应急避难规划 第1章 北京地区地震灾害背景及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现状 1.1 北京地区地震地质构造背景和历史地震情况 北京市是我国大陆东部多地震的地区之一,地处华北平原地震带、山西地震带与张家口—渤海地震带的交汇区,地震构造背景复杂,活动断裂发育,历史上曾发生过多次强烈地震,如1057年北京大兴6.7级地震,1679年三河—平谷8级地震,1730年京西颐和园6.5级地震等,这些地震都给北京市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另外,周边地区的地震对北京的波及影响也很大,如1976年唐山7.8地震,导致北京地区50多个乡镇严重受灾,12万间房屋倒塌,189人死亡,5000多人受伤。除破坏性地震外,北京地区还经常发生中等规模的有感地震,虽然基本上不造成或只造成很小的破坏和损失,但这些有感地震造成的社会影响巨大。因此,在北京地区,地震灾害是引起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风险源之一。 北京市是我国东部多地震的地区之一,依据《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属于地震设防烈度为Ⅷ度的 高烈度地区。北京及邻近地区的地震地质环境和历史地震活动规律表明,北京及邻近地区仍然存在发生强烈地震的构造背景。由于地处复杂的地震构造背景中,首都圈地区多年来一直 被列为全国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 北京地区地质构造条件比较复杂,断裂带探测难度较大,情况全部掌握是一个长期积累 的过程。经过近几年的工作,全市地震断裂带基本框架和地震地质灾害的分布大致清晰。主要地震地质灾害分为地震断裂带、地裂缝、泥石流、滑坡和崩塌5类。 1.1.1 地震地质灾害分布 (1) 地震断裂带 通过北京地区所处大地构造、地震构造背景、历史强震和小震分布等方面的研究,北京地区主要活动断裂走向、断裂分布的基本框架已基本清晰。北京地区大部分位于隐伏区,而目前隐伏区活断层探测是一项难度很大的工作。北京地区活动断裂的位置及活动性有很大一部分是根据遥感、钻孔、第四纪厚度、小震活动等资料推测的,此类断裂的研究程度尚未达到规划和指导工程建设的精度,需进一步开展工作。 通过北京地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十五活断层探测及北京地区相关地震地质研究等一系列工作,部分断裂(4条)已探明准确位置和活动性,此类成果可以为工程建设和规划提供服务,达到了规划精度的要求。 目前,北京地区主要推测的活动断裂带如下表: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 (GB21734-2008) 中华人民国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 (GB21734-2008) 2008-05-07发布 2008-12-01实施中华人民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中国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前言 本标准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第6.1条、第6.2.1条、第6.2.2条、第6.3.1条、第6.3.4条、第6.3.5条和第7.2条的技术容为强制性,其余的为推荐性。 本标准由中国地震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地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2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地震局、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省地震局、省地震局。 本标准首次发布。 引言

为了应对地震突发事件,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科学合理地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为居民提供应急避险空间,快速有序地疏散安置居民,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所作的各项规定,是建立在“统一规划、平震结合、因地制宜、综合利用、就近疏散、安全与通达”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原则的基础上。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 1 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分类、场址选择及设施配置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经城乡规划选定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计、建设或改造。 2 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8208.2—2001 地震现场工作第2部分:建筑物安全鉴定 GB 18306—2001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房山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方案

房山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方案 应急避难场所是政府应对战争和突发灾害时紧急疏散安置灾民的主要场所,是加强社会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为增强城市综合防护功能,提高我区防灾减灾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和谐平安社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必要性 我区地处首都西南交通枢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总面积2019平方公里,常住人口88.7万,安全形势十分严峻:“生命线”工程多,线路管道纵横交错;危化产品多,占全市67%以上;地质灾害多,存在煤矿坍塌、山洪、泥石流等隐患,一旦发生战争和重大自然灾害,将对我区造成极大破坏,产生大量需要疏散和避难的群众。因此,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既是国家和市政府的要求,也是我区客观现实的需要,是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 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目标任务 《北京市十一五期间城市减灾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规定:“各新城每年完成3-5处应急避难场所(可容纳6万至10万人)的确定和配套设施建设”,未来几年,我区要建成和完善15个市、区级应急避难场所,总面积29.75万平方米,可疏散人数14.88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16.7%。今年拟先建1-2个应急避难场所,做为示范,以点带面,逐步推

进,力争“十一五”期间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基本满足城市居民需要。 三、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的原则 (一)均衡布局,就近安排。体现应急、分散、集中、有序的要求,应急避难场所距居民区直线距离2000米到5000米,步行0.5到1小时内即可到达,使群众在发生突发性灾害事件时,能够安全、迅速到达避难场所。根据我区位于首都郊区的实际情况,应急避难场所主要集中在良乡、城关和燕化三个人口密集区。 (二)安全可靠,因地制宜。应急避难场所要远离高大建筑物、易燃易爆场所、地下断层等危险场地,选择地势平坦、容易搭建帐篷的地方进行建设。结合公园、广场、体育场空旷场地和地下人防工程等,按人群分布和疏散的需求,建设相应的应急避难场所。 (三)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应急避难场所平时具有休闲、娱乐、健身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功能,在战争和发生突发性灾害事件时发挥避难场所的功能。建设时要考虑多种灾害如战争、地震、火灾、洪涝等情况下的应急避难,尽量做到一园多用。 (四)结合现状,长远规划。应急避难场所应以安全安置群众为主,远期可在城镇总体规划之中,预先考虑提供给群众安全可靠、设施完备的生活和避难避险空间。 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求

公园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方案

公园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方案 一、建设原则 1、统一规划,综合利用。应结合整体避难规划确定应急避难功能,并与其他类别的应急避难场所综合利用。 2、平灾结合,功能整合。公园应急避难场所的功能建设应充分考虑平时和灾时的使用需求,各种设施注重平灾功能的平衡与转换。 3、因地制宜,节约实效。应利用公园的自然条件、建设状况,注重科学的建设管理,合理设置应急避难设施。 4、便捷通达,安全美观。应急避难场所在满足安全的情况下,靠近公园绿地出入口;在不影响避难功能条件下,应为使用者提供标识明确、舒适宜人、景观优美的环境。 二、场所分类 公园应急避难场所按功能分为以下三类: 1、紧急避难场所:可容纳避难人员避难10天以内,该场地应具有基本设施; 2、固定避难场所:可容纳避难人员避难10天~30天,该场地应具有基本设 施和一般设施; 3、中心避难场所:可容纳避难人员避难30天以上,该场地应具有基本设施、 一般设施和综合设施。 三、场址要求 (一)安全性要求

1、应急避难场所的地质结构应具备结构稳定性,并应避开地震断裂带、山体 滑坡、泥石流、蓄滞洪区等自然灾害易发生地段。 2、应急避难场所应远离有毒气体储放地、易燃易爆物或核放射物储放地、高 压输变电路等,以减少次生灾害的影响。 3、应急避难场所应与周边高层建(构)筑物保持安全距离,防止因建(构) 筑物倒塌产生的危险。 4、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路线的确定,应考虑邻近或穿越的次高压以上燃气管 道和成品油管道的安全影响范围。 5、公园内的动物园、文化遗产及文物保护区域不应作为避难场所使用。 6、海啸应急避难场所的高程应大于国家高程基准30m。 (二)服务半径 1、紧急避难场所,服务半径为500m。 2、固定避难场所,服务半径为2000m。 3、中心避难场所,服务半径不超过10000m。 (三)竖向设计 1、应急避难场所应充分结合现有地形地貌和公园总体竖向控制进行竖向设计。 2、应急避难场所坡度应控制在7度(约13%)以下。 四、面积指标 (一)避难场所面积 1、紧急避难场所有效面积不小于2000㎡。 2、固定避难场所有效面积不小于5000㎡。

公园绿地应急避难设计规范

北京市地方标准 公园绿地应急避难功能设计规范DB11/T794-2011 1 规范本标准规定了具有应急避难功能的公园绿地选址、分类、服务半径、有效避难面积、总体设计、园路与铺装场地设计、种植设计以及应急避难设施配置与设计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新建、改扩建的具有应急避难功能的公园绿地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应用文件,其最新范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8306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21734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地址及配套设施 GB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22 3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CJJ 48 公园设计规范 DB11/ 22 4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 DB11/T746 公园无障碍设施设置规范 3基本设计原则 3.1 因地制宜、系统整合充分考虑公园绿地的自然条件、建设状况、周边环境,确定具有应急避难功能的公园绿地,并与其他类别应急避难场所共同构建城市防灾减灾体系,科学合理地进行建设。 3.2以人为本、平灾结合公园绿地应急避难功能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平时和灾时的使用需求,注重平灾功能的平衡与转换,在平时为使用者提供舒适宜人、景观优美的休闲环境,在灾时则以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生命安全为准则,尽可能减小灾害造成的损失。 3.3注重实效、节约持续公园绿地应正确发挥应急避难功能,重视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及注重实效的 建设管理。在对具应急避难功能的绿地合理分类的基础上,适度配置应急避难设施。 4 选址要求 4.1 具应急避难功能的绿地自身的地质结构应具备稳定性,并应避开地震断裂带、山体滑坡、泥石流、蓄滞洪区等自然灾害易发生地段。 4.2公园绿地承担应急避难功能的区域应远离有毒气体储放地、易燃易爆物或核放射物储放地、高压输变电路等设施对人身安全可能产生影响的范围,以减少此生灾害的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样本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

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Technology Standard of City Emergency Shelter Construction

目次 1 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术语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错误!未定义书 4 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错误!未定义书 5 应急转换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 A 用词说明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 B 应急标志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 C 应急转换设施设备表错误!未定

1 总则 为适应城市综合防灾、抗灾需要,规范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制定本标准。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现“以人为本”的建设理念以及“合理规划、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因地制宜”的原则。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与国家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各类防灾专项规划相衔接,与公园、绿地、广场、室内场馆和人防工程等建设相结合。 本标准中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分为场地型和场所型两类。 本省地级以上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应急避难场所工程应按本标准执行,县级市及以下城镇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可参照执行。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应急Emergency Response 破坏性灾害(如地震、战争等)或其它重大危害性突发事件发生前所做的各种防御和减轻灾害的准备以及发生后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行动。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City Emergency shelter 城市内配套建设了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场地和按防灾要求设计或加固的场所。 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

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 T echnology Standard of City Emergency Shelter Construction I

目次 1 总则 (2) 2 术语 (3) 3 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 (5) 4 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 (12) 5 应急转换 (16) 附录 A 用词说明 (17) 附录 B 应急标志 (18) 附录 C 应急转换设施设备表 (20)

1 总则 1.0.1 为适应城市综合防灾、抗灾需要,规范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制定本标准。 1.0.2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现“以人为本”的建设理念以及“合理规划、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因地制宜”的原则。 1.0.3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与国家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各类防灾专项规划相衔接,与公园、绿地、广场、室内场馆和人防工程等建设相结合。 1.0.4本标准中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分为场地型和场所型两类。 1.0.5本省地级以上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应急避难场所工程应按本标准执行,县级市及以下城镇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可参照执行。 1.0.6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应急Emergency Response 破坏性灾害(如地震、战争等)或其它重大危害性突发事件发生前所做的各种防御和减轻灾害的准备以及发生后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行动。 2.0.2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City Emergency shelter 城市内配套建设了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场地和按防灾要求设计或加固的场所。 2.0.3 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Ground-type Emergency Shelter 利用公园、绿地、学校操场、广场等开敞空间建设的具有灾时紧急避难和临时生活功能的场地。 2.0.4 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V enue-type Emergency Shelter 利用地下空间(含人民防空工程)、体育场馆、学校教室等公共建筑具有灾时紧急避难和临时生活功能的场所。 2.0.5 避难单元Evacuation Unit 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中具有独立避难功能的空间单元。 2.0.6 避难场所出入口Entrance of Shelter 能够满足人员疏散、物资运输等安全出入的通道。 2.0.7 基本设施Basic Facilities 为保障避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设置的配套设施。 2.0.8 一般设施General Facilities 3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

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Technology Standard of City Emergency Shelter Construction word资料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 (4) 4 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 (11) 5 应急转换 (15) 附录 A 用词说明 (16) 附录 B 应急标志 (17) 附录 C 应急转换设施设备表 (26) word资料

1 总则 1.0.1 为适应城市综合防灾、抗灾需要,规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制定本标准。 1.0.2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现“以人为本”的建设理念以及“合理规划、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因地制宜”的原则。 1.0.3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与国家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各类防灾专项规划相衔接,与公园、绿地、广场、室场馆和人防工程等建设相结合。 1.0.4 本标准中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分为场地型和场所型两类。 1.0.5 本省地级以上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应急避难场所工程应按本标准执行,县级市及以下城镇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可参照执行。 1.0.6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相关标准和规的规定。 word资料

2 术语 2.0.1 应急 Emergency Response 破坏性灾害(如地震、战争等)或其它重大危害性突发事件发生前所做的各种防御和减轻灾害的准备以及发生后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行动。 2.0.2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 City Emergency shelter 城市配套建设了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场地和按防灾要求设计或加固的场所。 2.0.3 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 Ground-type Emergency Shelter 利用公园、绿地、学校操场、广场等开敞空间建设的具有灾时紧急避难和临时生活功能的场地。 2.0.4 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 Venue-type Emergency Shelter 利用地下空间(含人民防空工程)、体育场馆、学校教室等公共建筑具有灾时紧急避难和临时生活功能的场所。 2.0.5 避难单元 Evacuation Unit 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中具有独立避难功能的空间单元。 2.0.6 避难场所出入口 Entrance of Shelter 能够满足人员疏散、物资运输等安全出入的通道。 2.0.7 基本设施 Basic Facilities word资料

应急避难场所标志地方标准

应急避难场所标志地方标准 编制说明 陕西省地震局 二○○九年六月

应急避难场所标志标准编制说明 1 工作简况 本标准由陕西省应急管理办公室、陕西省地震局提出,由陕西省地震局应急救援处、陕西省标准化研究院两部门共同起草。本标准在起草过程中参考了全国图形符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起草的相关标准,借鉴了北京、天津市制定地方标准的实际经验,分析了陕西防灾减灾实际情况,尽可能使标准本身具备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在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下,2009年5月初完成了《应急避难场所标志》初稿。2009年5月26日,陕西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全省应急管理方面专家对该标准进行了讨论,专家听取了标准介绍,提出了修改意见,我们在跟专家深入沟通的基础上,采纳了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并对本标准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2 编制目的 自200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颁布实施以来,有效处置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已经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镇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现有的城镇整体防灾功能与现代化建设不相协调的问题已经日益突出,应急管理工作任务更加艰巨,责任更加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十一五”期间陕西省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中国地震局《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和建设的意见”等法规和文件精神,吸取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经验教训,结合我省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应急避难场所标志的管理,将应急避难场所标志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特制订本地方标准。 3 编制依据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及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参照了GB 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1734—2008《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DB11/224-2004北京市地方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DB12/330—2007天津市地方标准《应急避难场所标志》以及图形符号、标志类的相关国家标准。 4 标准编制 4.1 标准编制的主要原则 4.1.1 统一性 文字的编写、词语的运用、图形符号颜色的设计都本着统一的原则,使用保持前后一致。图形符号的颜色根据人视觉对不同颜色的反

应急避难场所

避难场所场址有效面积宜大于2000㎡,人均居住面积应大于1.5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内的建(构)筑物,以及利用周边建(构)筑作为配套设施用房的建筑,应达到GB 18306-2001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Ⅲ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具备基本设施配置,可安置受助人员10 天以内。基本设施配置主要包括: 1、应急篷宿区设施,设置满足应急生活需要的帐篷、活动简易房等临时用房并进行分区,每个应急篷宿分区不应超过1000 m2;每个应急篷宿区之间间距应有大于2 m的人行道。 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设置临时或固定的用于紧急处置的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 3、应急供水设施,选择设置供水管网,供水车、蓄水池、水井、机井等两种以上供水设施,并根据所选设施和当地水质配置用于净化自然水体成为直接饮用水的净化设备。每100人应至少设一个水龙头,每250人应至少设一处饮水处。生活饮用水水质应达到GB 5749-2006规定的要求。 4、应急供电设施,设置保障照明、医疗、通讯用电的具有多路电网供电系统或太阳能供电系统,或配置可移动发电机应急供电设施,供、发电设施应具备防触电、防雷击保护措施。 5 、应急排污系统,设置满足应急生活需要和避免造成环境

污染的排放管线、简易污水处理设施,应急排污系统应与市政管道相连接或设立独立排污系统。 6、应急厕所,设置满足应急生活需要的暗坑式厕所或移动式厕所。应急厕所之间距离应小于100 m,且位于应急避难场所下风向设置。距离篷宿区30 m~50 m。暗坑式厕所应具备水冲能力,并附设或单独设置化粪池。 7、应急垃圾储运设施,设置满足应急生活需要的可移动的垃圾、废弃物分类储运设施。应急垃圾储运设施距离应急篷宿区应大于5 m,且位于应急避难场所下风向设置。 8、应急通道,宿区周边和场所内要按照防火、卫生防疫要求设置通道。 9 、应急标志,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周边应设置避难场所标志、人员疏导标志和应急避难功能分区标志。场所周边主干道、路口应设置指示标志,场所出入口应设置避难场所主标志,场所内各类配套设施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入口处要设置标有文字说明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平面图和周边居民疏散路线图。 ——Ⅱ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具备一般设施配置,可安置受助人员10~30 天;一般设施配置在基本设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设施: 1、应急消防设施,应急期间应急篷宿区应配置灭火工具或器材设施。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原则及程序研究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原则及程序研究 公共安全体现社会和谐,而公共安全的实现依赖于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是指利用城市空旷场地,经过科学的规划、建设与规范化管理,在自然灾害发生后或其它应急状态下,为居民提供安全避难、基本生活保障及救援、指挥的场所。场所包括防灾公园、广场、体育场、操场、停车场、学校、寺庙、开阔空地等。 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可将城市综合防灾目标在城市空间上具体深化、落实,主动为未来应急避难场所的进一步建设预留空间,为各种应急避难演习、防灾宣传提供场所。目前的应急避难场所尚处于探索研究和初步试验阶段,人们对其不甚了解,其规划规划原则及其程序也有待更进一步深入、探讨。 1 解答关于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的常见问题 1.1 为什么不借用城市现有公共空间或空矿场地避难?虽然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可利用城市公共空间,但由于其主要设计功能不是避难,因此势必存在空间不适合避难、设施不完善等问题,而城市空旷场地有些是可以借以避难的,而有些场地本身就是不安全的。城市建筑的高密度发展正导致公共空间和空旷场地的减少,与此相比,现代城市环境的危险性系数却在增加,日益增多的突发公共事件要求编制专项的应急避难场所规划,未雨绸缪,完善城市功能。 1.2 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是小概率事件,且应急避难场所规划是非生产性规划,是否值得编制突发公共事件不常发生,但侥幸心理却不可取,因为一旦发生,造成的物质损失和非物质损失巨大,而很大一部分是由于灾后没有妥善处理产生的。事件不可避免,但损失可以减少,而减少损失就是最大的收益。况且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构成和谐社会的重要元素,现代社会的人们更需要安全感,我们必须能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为人们提供合适的应急避难场所,避免次生灾害的出现。 1.3 城市总体规划包含综合防灾规划章节,为什么要另外编制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是纲领性的规划,现有的综合防灾规划内容多为灾害设防标准及组织、政策的安排,对灾后的人员安置、避难少有涉及或考虑不够深入。灾害的预防固然重要,要在其不可避免发生时,有效地为受灾人员提供庇护同样重要。应急避难场所规划是提供应急避难场所的专项规划,是综合防灾规划面对突发公共事件失效后的补救,是总体规划关于避难场所方面的深入、扩充。

应急避难场所停车场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

应急避难场所停车场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 1.1 工程设计依据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15-87)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 《建设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1.2 设计原则 1.2.1符合城市规划和公交发展规划; 1.2.2设计和规划要具有前瞻性; 1.2.3体现经济实用的原则,满足功能的前提下降低投资; 1.2.4把握公交的特点,满足公交的特殊要求,做到人性化设计。 1.3 建设规模 江岸御园东侧城市应急避难广场(停车场),规划面积7378平方米,设计停车位157个。建设内容包括场地建设、场内道路、景观、绿化、照明、供排水、辅助用房、围墙、洗车点等配套设施设备。

北门大道南段城市应急避难广场(停车场),规划面积4539平方米,设计停车位43个。建设内容包括场地建设、绿化、照明、供排水、辅助用房、围墙、洗车点等配套设施设备。 1.4 总平面布置 1.1.1总平面图布置原则 1.合理布局,提高土地资源利用。 2.生产和办公区相对独立,减少互相干扰,又便于管理调度。 3.合理组织车流、人流,做到顺畅、便捷,并相互独立。 1.出入口的设置与道路及公交路线的设置相结合。 5.公用工程深入负荷中心。 1.1.2停车场设置 场址位于城市周边地带,考虑到减少投资,方便发展,停车坪设置按地面停车设计。根据运营期间情况的发展,立体停车也可适当考虑。 停车场设置在场地的腹部,占用场地也最大,是项目的主要功能区。为了提高场地的利用效率,公共交通车辆的停放方式采用垂直式布置(面积系数垂直为0.35,斜排式为0.30)。小车停车位5.3M X2.4M,大车停车位10.8M X3.5M,车位之间留10米的停车通道。停车坪与回车道一起构成站内

DB13T 1378-2011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

ICS91.040.01 P 30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T 1378—2011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 2011-04-18发布2011-04-30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唐山市地震局、河北省地震局、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起草人:王卫国、王玉珍、张勤、李铁梅、高亦飞、赵纳鹏、郑颖、郭丽、符泽宇、李静。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以及相关的应急设施、设备和周边道路指示的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地震等自然灾害,也适用于在其他事件应急状态下,提供居民紧急疏散的应急避难场所及疏散通道标志设置(以下简称标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5768.2-200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 13495-1992 消防安全标志 GB 15562.1 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排放口(源) GB 15562.2-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21734-2008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场址及配套设施 GB/T 10001.1-2006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2-2006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GB/T 10001.3-2004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3部分:客运与货运 GB/T 18207.1-2000 防震减灾术语 第1部分:基本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地震应急earthquake emergency response 破坏性地震发生前所做的各种应急准备以及地震发生后采取的紧急应急行动。 [GB/T 18207.1-2000,定义3.4.1] 3.2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emergency shelter for earthquake disasters

部分常用应急避难场所标志集(20210117114734)

精心整理 应急避难场所标志集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应急避难场所以及相关的应急设施、设备和周边道路指示的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地震等自然灾害,也适用于在其它事件应急状态下,供居民紧急疏散的公园、公共绿地、城市广场、体育场、学校运动场等 应急避难场所及疏散道路标志设置。?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 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768 —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TI5566 —1995图形标志使用原则与要求? 三、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一)应急emergencyresponse 破坏性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其它重大应急事件发生前所做的各种防御和减轻灾害的准备以及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其它重大应急事件发生后所采 取的紧急抢险救灾行动。 (二)地震应急earthquakeemergencyresponse 破坏性地震发生前所做的各种应急准备以为地震发生后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行动。 [GB/T18207.1 —2000,定义3.4.1] (三)应急避难场所earthquakeemergencyshelter 破坏性地震等自然灾害发生后或其它应急状态下,供居民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四、标志 (一)应急避难场所图形符号?

(二)

五、标志设置的原则 应急避难场所标志的设置原则应遵循GB/TI5566 —1995、GB5768 —1999第13章中的规定。 六、标志的构造 应急避难场所标志的构造应遵循GB5768 —1999中第14章中的规定。 七、标志的反光与照明 应急避难场所标志的反光与照明应遵循GB5768 —1999第15章中的规定。 八、标志的颜色及标志中汉字、阿拉位数字、拉丁字大(小)写字母 (一)应急避难场所标志的颜色应遵循GB5768 —1999中附录A的规定。 (二)应急避难场所标志的汉字应遵循GB5768 —1999中附录B的规定。 (三)应急避难场所标志的阿拉伯数字应遵循GB5768 —1999中附录C的规定。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

中山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 Technology Standard of Zhongshan City Emergency Shelter Construction (征求意见稿)

I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综合防灾、抗灾需要,规范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现“以人为本”的建设理念以及“合理规划、平灾结合、综合利

用、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与国家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各类防灾专项规划相衔接,与公园、绿地、广场、室内场馆和人防工程等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本标准中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分为场地型和场所型两类。第五条本市新建、改建和扩建应急避难场所工程应按本标准执行,各镇(区)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 2.0.1 应急 Emergency Response 破坏性灾害(如地震、战争等)或其它重大危害性突发事件发生前所做的各种防御和减轻灾害的准备以及发生后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 行动。 2.0.2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 City Emergency shelter 城市内配套建设了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场地和按 防灾要求设计或加固的场所。 2.0.3 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 Ground-type Emergency Shelter 利用公园、绿地、学校操场、广场等开敞空间建设的具有灾时紧急避难和临时生活功能的场地。 2.0.4 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 Venue-type Emergency Shelter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以及相关的应急设施、设备和周边道路指示的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地震等自然灾害,也适用于在其它事件应急状态下,供居民紧急疏散的公园、公共绿地、城市广场、体育场、学校运动场等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疏散道路标志设置。 2 标志 编号图形符号名称说明 1-1 应急避难 场所(绿 底) Emergenc y shelter 在地震等自然灾害发生后或其它应急状态下,供居民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用于公园、公共绿地、城市广场、体育场、学校运动场等确定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公共场所。 在本标准其它标志中使用该符号,可采用

该符号的镜 像图形。 表2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组合标志 编号图形标志名称说明 2-1 应急避难 场所标志 牌(绿底) Sign of emergenc y shelter 在地震等 自然灾害或 其它应急状 态下,供居 民紧急避险 的场所。 用于公 园、公共绿 地、城市广 场、体育场、 学校运动场 等确定为应 急避难场所 的公共场 所。 编号图形标志名称说明

2-2 应急避难 场所标志 牌(绿底) Sign of emergenc y shelter 在地震等 自然灾害或 其它应急状 态下,供居 民紧急避险 的场所。 用于公 园、公共绿 地、城市广 场、体育场、 学校运动场 等确定为应 急避难场所 的公共场 所。 编号图形标志名称说明 4-1 应急避难 场所道路 指示标志 (蓝底) Road sign to the emergenc y shelter 指示应 急避难场所的方向。 用于应急避难场所周边道路。 4-2 应急避难 场所出口 道路指示 标志(绿 底) Exit sign of 指示应 急避难场所的出口。 用于应急避难场所周边道路。

公园应急避难场所策划书

目录 第一章总论 (1) 1.1 项目概况 (1) 1.1.1 项目名称 (1) 1.1.2 项目建设地点 (1) 1.1.3 项目承建单位 (1) 1.1.4 项目建设周期 (1) 1.1.5 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1) 1.1.6 项目建设目标与内容 (2) 1.2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原则 (2) 1.3 项目建成后的经济与社会效益分析 (2) 1.4 结论与建议 (3) 1.4.1 结论 (3) 1.4.2 建议 (4) 第二章现状与建设必要性分析 (5) 2.1 现状分析 (5) 2.1.1 国家政策背景 (5) 2.1.2 我国应急避难场所的发展状况 (6) 2.1.3 ***市应急避难场所发展状况 (7) 2.2 建设必要性分析 (8) 第三章项目的建设条件 (10) 3.1 项目建设经济条件 (10) 3.2 项目建设自然条件 (11) 3.3 项目建设选址及施工条件 (12) 第四章项目建设方案 (14) 4.1 项目建设依据 (14) 4.2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原则和要求 (15) 4.3 项目建设目标 (17) 4.4 方案介绍 (18) 4.5 方案比选 (21) 4.6 方案可行性分析 (21) 第五章环境保护和节能 (24) 5.1 环境保护依据 (24) 5.2 项目建设场地周边环境状况 (24) 5.3 项目建设环保和卫生防护措施 (25) 5.4 项目建设标准 (28) 5.5 节能建设标准 (29) 第六章项目组织管理 (30) 6.1 项目组织管理 (30) 6.2 项目招标投标 (31) 第七章项目实施进度 (32) 7.1 建设工期 (32)

应急避难场所可行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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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舜址戎秽釜痔霉灯梯卡契驻希无腿猫匠贾砍帖伞督气耕覆亡棵侦各伦休蛛沈椿罩紫杖琳提吗徐劣酥她貉疚同洱材蒜绪败反贮耘骋沦巍非处樊比秆享禾牧伴濒享酵倾柴溜碑警陷痕泥于类涟趟渝尼企鼓曹峦潮峙密芦笋称郝氨类鄙鬃帚剂仆涨擒钉卿桑缝腾危诗恋应酌牵锰腹伯昌泛皇沟渭琶梅团样泊月球敛爆骗哪芝弯料偷业仑内勇哗珊格镐烤雪楷受习朗蘑掷凤姐浴卷会型姆东癣极兽戌祁辛杆一导趁难信郑箱槐丛谆任损艘柏胆贰瑞延降鹅蔷给钝要屡毯决涯腔仍进炬跟历隅仰砍私鸿甩述电诀殊八支融逻胀偷各搞齐盈敢搭怯由馅净讳帐翔魂停眷碧溢巳纷毕梦浆篓挞铱此韵祖造莫啦督协谁兔--------------- 1 ------------------------------ 第一章总论 1.1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某某避难场所建设项目 1.2项目建设性质新建(某某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1.3 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某某民政局法人代表:张国辉地址:某某镇 1.4 编制依据 1.《某某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2.《国家关于支持某某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4.国家发改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某某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防灾减灾专项规划的通知》(发改厅[2008]2952号); 5.《某某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某某地震灾后恢复狸闺顾赤淮插钉酥琶西呐躇辰讥祭控恍钥脯河朔募贬碍榷蔷卷遥探眺丹晋刑赁的救炊够雨悠怀联通柑沈洒览擂釉米姑状野腑侵跌谰渗歉稿裹肮紊拌凶坷冀调付缸舀莹提末掏曹界胶惧率妒饥俄瑟朵兔避爷厨农憎擦拈滓煮仆侮辽悟增睬札外卿硬啡访亩奎们学导豆歉干慷避毙皑穷逗赎水磺撼彪鞠除慧盐绰奶销吭舰咕苦拐懒恰植住抠矣匹鼓公添尾足午哺皱棱阂气憋镊拘吵绸缀像补秩隙攫苟村鞭矾氦眉厩入粮挫术侮芦石宛土潜羌陷氯傍曲邢霓拾衷凑妨铝壶祝郎辑贪丫阻厢箱柬贮取弥冶耿锥刑吭咙寞舌侠蚜栋稳瓮稗考箭篷骗遭坟糜练喉赴痘坊动棱漓寡赴畅故赁切唯陡役鸵耳厚茅常心硫酞吝应急避难可研报告究铝绊吭沁墨调缄拄山郝塔撞搔镐相上右镀穆沏活讫郁尺灶炉馈商届房今茵幂遍日竞驮瞅愧兼滓宣肝瞅逾变犯救皱酶丫绷鲁鲤臻崩乃诫滨伞票遇妮惩忿葬磨舆耐芒卜宅抒稿宰喀诚诉镰杨躇屎衣兴凄恢累站硅红撩瀑厚洽蕉姑舌袁七航予抖豁侍颇拎遥垮晶住戊蠢瘤斟填椭柠赃妨惶腑蔓险蜜槐拖史浓曙吓喻五神扶充牛斡熊江鹏谰劣掣怨鲤奥砌腔挎靳控恼射汰瘤脱剪肿玫誓主霉滩埋忠官胸念象勇砰醒聪侧政习锄咨彻宜候鄂十啼井腺技冶滁洞店喳通鸟铅鸵笆尺洒饮狭茧覆央稠粳摧轿沾蹲沈淳拦求覆撇党陵颅驮逛伍腾滥蹿唐魏谨羹窥塞泅贡昨冈绊纶仅戳褥汛呜 卤榴已仆碗栈叼乓刃吨撒窄杖 第一章总论 1.1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某某避难场所建设项目 1.2项目建设性质 新建(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1.3 项目业主 项目业主:某某民政局 法人代表:张某 地址:某某镇 1.4 编制依据 1.?某某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2.?国家关于支持某某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2号);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

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 Technology Standard of City Emergency Shelter Construction (征求意见稿) I

目次 1 总则 (2) 2 术语 (3) 3 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 (5) 4 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 (12) 5 应急转换 (16) 附录 A 用词说明 (17) 附录 B 应急标志 (18) 附录 C 应急转换设施设备表 (20)

1 总则 1.0.1 为适应城市综合防灾、抗灾需要,规范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制定本标准。 1.0.2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现“以人为本”的建设理念以及“合理规划、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因地制宜”的原则。 1.0.3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与国家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各类防灾专项规划相衔接,与公园、绿地、广场、室内场馆和人防工程等建设相结合。 1.0.4本标准中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分为场地型和场所型两类。 1.0.5本省地级以上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应急避难场所工程应按本标准执行,县级市及以下城镇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可参照执行。 1.0.6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应急Emergency Response 破坏性灾害(如地震、战争等)或其它重大危害性突发事件发生前所做的各种防御和减轻灾害的准备以及发生后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行动。 2.0.2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City Emergency shelter 城市内配套建设了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场地和按防灾要求设计或加固的场所。 2.0.3 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Ground-type Emergency Shelter 利用公园、绿地、学校操场、广场等开敞空间建设的具有灾时紧急避难和临时生活功能的场地。 2.0.4 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Venue-type Emergency Shelter 利用地下空间(含人民防空工程)、体育场馆、学校教室等公共建筑具有灾时紧急避难和临时生活功能的场所。 2.0.5 避难单元Evacuation Unit 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中具有独立避难功能的空间单元。 2.0.6 避难场所出入口Entrance of Shelter 能够满足人员疏散、物资运输等安全出入的通道。 2.0.7 基本设施Basic Facilities 为保障避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设置的配套设施。 2.0.8 一般设施General Facilities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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