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地籍调查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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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地籍调查的一般原则

§2-1 土地权属调查的基本概念

土地权属,即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归谁所有的问题,简称地权。地权与劳动人民的生产、劳动、生活及社会活动、思想意识等密切相关,是国家经济结构和社会安定的基础。从根本意义上说。没有土地就不能生存。因此,就有“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的说法。在我国,历次社会变革的基本问题就是农民问题,而实质则是土地问题。在地籍测量和权属调查中,要确认国家的和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保护公民个人对土地的使用权,本节着重讨论土地权属方面的问题。

一、土地所有权

所有权是所有指在法律上的表现,是从法律上确认人们对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所享有的权利。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指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指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所拥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包括与土地相联的生产物、建筑物的占有、支配、使用的权利。土地所有者除上述权利外,同时要对土地合理利用、改良、保护、防止土地污染、防止荒芜的义务。因此,土地所有制是经济基础,而土地所有权是上层建筑,后者是为前者服务的。我国建国以来,土地的所有关系经历了如下三个阶段:

①建国初~1957年,建立了土地国有和农民劳动者私有并存的土地关系;

②1958年~1978年,建立了土地全民所有和农村劳动群众(农业社、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并存的关系;

③1978年以后,我国城乡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建立了土地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的所有制关系,同时,确立了国家、集体、个人使用和农民以户承包使用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土地使用制度。

二、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就是依法对已定的土地加以利用和取得收益的权利。按照有关规定,我国的企业、机关、团体、学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根据法律的规定并经有关单位批准,可以有偿(亦有无偿的)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

土地使用权是针对土地所有权根据社会经济活动的需要派生出来的一项权能,两者的登记人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当土地所有权人同时使使用权人的时候,称为所有权人的土地使用权;当土地使用权不是土地所用权人的时候,称之为非所有权人的土地使用权。二者的权利和义务是有区别的。土地所有权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土地的归宿作出决定,例如征用、划拨、调整、承包和变更登记等,必须经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和认可。而土地使用权人只有使用、支配这块土地从而获得利益和收益的权利,它无权变更土地的权属。所以,土地使用权也称土地支配权或收益权。

根据我国土地使用权法人代表(主体)的不同,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全民所致单位土地的使用权,集体所有制单位土地使用权,个人土地使用权,同时,还有“三资”企业土地使用权。按土地使用权客体,可将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土

地承包经营权,前者主要是城市,后者主要是农村或城市郊区。

三、土地使用权拍卖

拍卖也称竞卖,一般是由卖方把现货或样品展示,在拍卖现场用叫价的办法把物品出售给最高的购买者(竞买人)。一般用上增叫价(亦有下降叫价)先由拍卖人叫最低价开始,然后任竞买人争相加价,直到无人再加价时,拍卖人用锤子在桌上一敲,表示买卖成交,土地使用权拍卖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受认人有权得到土地使用权的一种方式。

§2-2 地籍调查土地权属的确认原则

地籍调查土地权属的确认,是指在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权属主(授权指界人)、相邻土地权属主(授权指界人)、地籍调查员或其他必要人员参加的集体依法对土地权属的认定,包括权属类别和权属主的确认。权属类别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权属主的认定是讨论一宗地归谁所有或归谁使用的问题,它涉及各权属单元的边界、界址,涉及到用地的历史、现状和权源文件,是初始地籍调查中一件细致而复杂的工作,必须根据有关文件和实际状况,妥善处理好。

一、权属主的确认方式

1、文件确认它是根据权属主所出示并被现行法律所认可的权源文件来确定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归属,这是一种较规范的土地权属认定手段,城市地产使用权的确认大多用此方法。

2、惯用确认这是基于解放后长期未进行地籍测量,而根据若干年以来没有争议的惯用土地边界而进行认定的一种方法,是一种非规范化的认定手段,主要适用于农村和城市郊区。在使用这种认定方法时要注意,一是不违背现行政策,而是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三是注意四邻认可和旁证,防止错误认定。

3、协商确认当权源文件不详,或认识不一致时,本着团结、互谅的精神,在主管部门派员和地籍调查员到场的情况下,采用权属双方或几方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认定。

4、仲裁确权在有争议而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双方都能出示文件而惯用的边界又互不承认,由主管部门约定时间、地点,在几方都到场时,地籍经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充分听取权属各方的申述,实事求是地、合理地进行划分界线裁决,不服从裁决者,可以向法院申诉,并以法律程序解决之。

二、城市土地使用权的确认

由§2-1知,城市土地所有权是国家全民所有,因此,城市各权属单元只有土地使用权,而无土地所有权(郊区集体土地除外)。城市地产主要以下述文件确认:

1.单位用地红线图它是审核宗地权属最具权威的文件,是申请建设用地审批的重要依据。审批过程包括:立项、上级机关审批、用地所在市县审批、城市规划部门审核选址、地籍主管部门和建设用地部门审定和办理征(拨)地手续,再由城市勘测部门划定红线。因此,红线图是经过一系列法定手续的最后结果。它一般是标绘在1/2000的地形图上,其上除绘有用地红线外,并标有用地单位名称,用地审批文的文件名、批文时间、用地面积、征地时间、经办人和经办单位盖章等。红线图一般存在城市规划部门档案馆,用地单位应有副本或转绘件。在进行地籍调查时,根据该红线图来判定归属,也可到实地根据红线图与地物的相对关系位置,对照长度勘定边界。在红线图上,如果有城市规划道路,代征地等,其面积应在单位用地总量中扣除。

2.地产使用证解放后的几十年中,有的城市曾经核发过地产使用证。改革开放以来,在土地经管法公布以前,城市房地部门曾经组织过地籍测量,绘制过房产图,这在当时是由政府授权进行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发放的房地产使用证应该有效,土地经管部门应予以确权。

3.土地使用合同书和协议书解放后一直到土地经管法出台的几十年中,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各用地单位变化也很大。有各系统之间的调整、变更,有各企业单位的合并、分割,有企业单位的兼并、转产,使用土地的权属发生了变化。在国家土地经管机构成立之前,只要它们达成了土地使用合同书或协议书的,就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应予承认。同时,为了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在土地经管法颁布之前,各权属单元之间的换地协议书与合同书应视为有效。在进行地籍测量时,应予确权。

4.征(拨)地批准书和合同书在解放后直至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出台前,企事业单位建设用地采取征(拨)地制度。只要持有建设单位征(拨)地批准书和合同书的,在进行权属调查时,应予确权,补办土地使用证。与四至单位有争议,应予协商解决或仲裁解决,不留后患。

5.有偿使用合同书(协议书)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土地经管法颁布实施之后,实行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改过去的无偿使用土地为有偿使用。要以政府土地经管部门为国有土地所有权人,以一定的使用期限(最长50年)和审批手续,以有偿出让,转让或拍卖等方式推行之。成交后,签订有偿使用合同书(或协议书),规定权利和义务,交清款项,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地籍调查确权是,以土地有偿使用的文件和附图确权。

6.城市住宅地产的确权我国的城市住宅形成了三种所有制并存的局面,即全民所有制住宅、集体所有制住宅和个人所有制住宅。一般情况下,住宅的权属主同时是该住宅所座落的土地使用权人,确认其土地使用权。

单位住宅根据其征(拨)地红线图和有关文件确定之;个人住宅(含购商品房住宅)根据房产证、契约等文件确定之;奖励、赠与的房屋应根据奖励证书、赠与证书和有关文件(如房产证)确认土地使用权。

三、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

农村,特别是城市郊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确认比较复杂,它涉及到村与村,乡与乡的边界,乡村与城市的边界,村与独立厂矿及事业单位的边界等。它不但形式复杂,而往往用地手续不甚齐全。因此,农村土地调查应将依据文件确权、惯用确权、协商确权或仲裁确权几种形式结合起来,方能完成初始地籍调查的土地权属确认问题。

当进行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之后,其调查成果的表册和图件是最完善的权属界线文件,应予承认。

四、铁路、公路和军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认

铁路、公路及军队各权属单元所使用的土地,其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各系统。由于铁路、公路的分布范围广,经管分散,且与各农村集体土地、城市、村庄接壤,权属界限比较复杂。军队担负着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的光荣任务,要充分保证军队建设使用土地的需要。在进行土地权属调查时,按照有关铁路、公路和军事单位所使用的土地确权原则,切实搞好权属调查。

1.铁路

⑴我国的铁路用地,一部分是解放时接收的铁路路基地产,其余是解放后征地新建的。前者如契据资料完整的话,按有关规定划定界址。无据可查的,按惯用原则的现状进行确权。后者在建设铁路时已经进行过征地或拨地,按有关文件和协议确权。铁路两侧有用地界桩者,以界桩为界确权。

⑵铁路两侧为保护路基,均留有一定宽度作为保护带。在这带状区域内,或是植树护堤,或用附近群众种庄稼,也可能是凹凸不平的土坑,均不得按征地不用的土地对待,应按规定确权。

⑶护路带的宽度,解放初或解放前建成的铁路,路堤高在3m以下者,双轨线自线路中心起,两旁各占30m;单轨线自线路中心起各占20m;铁路大桥头两旁各占60m。1957年

以后建设的铁路,两侧护路带按如下规定:

路堤

堤高小于3m的每侧距线路中心的宽度12-15m

堤高3-6m的每侧距线路中心的宽度 15-20m

堤高6-12m的每侧距线路中心的宽度 20-30m

大于12m或特殊路段每侧距线路中心的宽度按设计要求确定

路堑

路堑高小于3m的每侧距线路中心的宽度 16-18m

路堑高3-6m的每侧线路中心的宽度 18-23m

路堑高6-12m的每侧线路中心的宽度 23-32m

大于12m或特殊路段每侧线路中心的宽度按设计需要确定

2.公路

本节所致的公路,即国道、省道等一级公路,低等级公路按公路所在地的征地和用地有关批件和文件确权。

当国道和省道在修建后或土地详查中已埋设界桩的,以界桩所示的范围确权。当没有界桩时,按公路设计规范和征地协议书确权,即公路两侧自护坡道和排水沟内外边缘起外扩1m,公路路堑处自坡顶截水沟外边缘向外扩1m;在路堤处无排水沟的,自路堤坡脚起向外各留3m作为保护路基之用。

3.军队用地

军队用地包括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营房、院校,团以上办公区,、生活区、干休所,国防要塞、守备区、训练场、军用飞机场、军用码头、炮兵靶场、射击场、军马场和部队农副产品生产基地、仓库等,应根据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对军队所属用地予以确权。

⑴解放时,军队接管的伪军政系统的房地产部队一直占用的,按规定确定确认为军产。

⑵划拨给军队使用,或军队与地方互相无偿占用,都办过手续,有据可查的,应予确权。

⑶经上级批准,与地方协商同意军队占用的土地,应予确权。

五、其他单位土地使用权的确认

1.三资企业

三资企业凡以法定手续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登记发证,在有效期内,应予确权。若取得使用权后,两年内不投入开发,不使用该土地者,或企业破产、停产、解散者,或使用权到期而没有办理延期使用土地者,不予确权。

华侨和港澳、台胞投资办企业,除按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外,经政府批准办理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者,地籍调查时应对其使用权予以确权,给予法律保护。

2.风景名胜区

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对风景名胜区的审批范围(包括必要的保护地带)埋设界标,对其土地使用权予以确权,颁发土地使用证。

3.水利设施

水利设施是指水利工程建筑(电站厂房、灌溉工程、挡水、泄洪、引水建筑等)、水库辖区范围(移民线或土地征购线以下)、河道堤防及两侧护堤地、渠道及两侧护堤地等。地籍调查时,应根据上级审批的征地和土地使用范围,经权属双方指界,埋设界标,确认其土地使用权。

§2-3 城乡土地分等定级概述

土地分等定级是对构成土地质量的各种自然和经济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的土地评价系统,是指导土地利用、土地开发和城镇规划的重要科学依据。土地分等定级是地籍经管的重要内

容之一。

一、土地分等定级的原则和体系

1.分等定级的原则

土地等级受地域、自然、社会和经济诸因素的影响。因此,在进行土地分等定级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综合分析的原则生产力和经济效益是受影响诸多因素影响的,有的是众多因素同时发生作用,有时是某些因素发生作用。因此,在土地分等定级中要全面考虑各因素的作用,研究它们对土地质量的联系、相互作用和综合效应,正确地反映土地经济效益的差异。

主导因素原则在影响土地质量的众多因素中,可能存在着一两个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它们在鉴定土地质量中起主导作用。突出了主导因素,同时结合其它因素的影响,才能准确而科学地评定土地等级。

地域差异原则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的地域差异十分明显,而地域的差异意味着土地的生产力和经济效益的差别。此外,一个地域内(或一个城市内)的土地区位也是决定土地等级的重要因素。

级差收益原则土地质量评定,应进行土地在市场经济中的经济效益测算,构成不同的经济效益。这种经济效益梯度分布就构成了不同行业和不同地块级差收益,它是确定土地等级的重要依据。

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土地质量评定应尽量把定性的、经济的分析量化,采用数量经济学的定量计算为主,它是分等定级的最佳方法。但当对现阶段某些因素难以定量时,采用定性分析,以减少人为的任意性,提高土地分等定级的精确度。

2.土地分等定级体系

城乡土地分等定级采用“土地等”和“土地级”两个层次划分体系。在条件不具备或多用途的分等定级中,也采用其他类似土地等级划分体系的。

土地等是反映全国城镇或农村间的土地的地域差异,土地等的顺序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排列。

城镇的土地级是反映城镇内部土地的区位条件和利益效益的差异,土地级的顺序在城镇内部统一排列。

农村土地级是反映在土地等的影响下土地的差异,它是土地利用水平和土地利用效益的细微差异。农村地级的数目、级差和排列顺序在县的范围内按相对差异评定。因此,土地等是以稳定因素作基本依据,而土地级是以易变因素作为基本依据。

土地分等定级是两个互相联系而又互相独立的步骤,定级是在分等的基础上进行的,且等的评定结果是分级的一个重要依托。一般来说,先明确了土地的等,才便于进行分级,但在目前全国的土地等未明确的情况下,先进行城市内部的土地定级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在土地级的方法体系上,有直接评定和间接评定两种方法,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资料来源选用。

直接评定法是把土地看作一个封闭的“暗盒”系统,不考虑系统内部的特殊性和状况,只考察对该系统的投入状况和产出状况,用投入和产出比来评定土地的收益好坏,从而评定土地产量的优劣。直接评定法虽然简捷明了,应用方便,但也存在不足之处,如社会经济资料来源不同,影响它准确的可比性,剔出非土地因素对生产的影响存在较大的困难,使直接评定法在应用中准确度大受影响。

间接评定法就是通过对于土地最终效益与反映土地肥力、区位、投入土地的资本等因素建立相关关系,分析每项土地因素的差异对土地最终效益的影响程度,然后根据土地单元所具备的土地条件综合评定它应达到的产量和级差收益水平,确定其土地等级。但在实际工作

中,有时土地特性对土地生产力的影响是错综复杂的,因此,评定结果不一定与实际产量和收益成正比,这是它的不足之处。

二、城市土地级的确定

城市土地有其本身的作用特点,它主要是为市民的各种活动提供载体。当用于建筑时,其承载力就决定了土地的等级特征。另一方面,土地的区位条件就决定了它的经济价值,对级差收益起决定性的影响。此外,城市某些地域各种社会功能的齐全性和资本的集中性构成了该地域的强烈的吸引力,促使人流、物流的高频率性,就产生了极好的市场经济辐射,经济收益的极快的增长。

1.定级因素城市与地级的确定,主要依据下列定级因素:

⑴商业繁华程度

⑵交通条件

道路通达度

公交便捷度

对外交通便利度

路网密度

⑶基本设施状况

生活设施完善度

公用设施完善度

⑷环境状况

环境质量优劣度

文体设施影响度

绿地覆盖度

自然条件优越度

⑸人口状况

人口密度

2.单元的划定

划分定级单元的大小直接影响定级质量,为了保持地块的自然属性的完整性和揭示其差异,又要方便取样,通常在土地条件繁杂的城市中心区,单元面积取小块,约5~20公顷为宜。土地条件简单的区域,单元面积可在15~20公顷之间,一般不大于50公顷为宜。但独立工矿区,单元面积也可大些。单元之间的界限通常是:

⑴自然线状地物,如街道,沟渠等;

⑵城市中的铁路、公路一般可作为分界线。但铁路、公路两侧是相同的繁华区时,也不应一定人为地分为两个单元;

⑶权属界线或地类界线也可作为单元界;

⑷有固定标志的其它线状地物,如管道、围墙等均可作为单元界。

3.土地级的确定

划分单元后,根据定级因素,采用专家打分评估等方法,初步确定土地等级。再经级差收益检验后,即可确定土地级。有的城市将土地划分六级,也有分为七级、九级或十五级的,这要根据城市的具体状况而定。例如,W是的土地分为:

一级地——城市最繁华的闹市区;

二级地——城市商业区;

三级地——历史形成的密度居民区;

四级地——科技、文化、港口和工业区;

五级地——新兴工业区;

六级地——城市规划发展用地。

W是基本采用城市多个闹市区的地段分级法,但也有的城市采取大同心圆分级法,从城市中心向外递减,如G市的分级为:

一级地——市中心区(中心圆之圆心区);

二级地——一般城建区;

三级地——市区边缘区;

四级地——城市近郊区;

五级地——特别工业区;

六级地——城市远郊区;

七级地——城市边远区。

这样,W市各土地等即可按街名或街区划分。而G市可划分若干个同心圆为土地等级界线,但这样可能以调节划成两个土地级。为克服这种缺陷,再按街道等线状地物或单元、街区作适当调整,使之便于应用。

三、农村土地级的确定

1.农用土地分等定级方法农用土地的分等综合采用自然的和经济的评定方法评出土地等级。土地分级是不需要在全国范围内横向比较,只按照本地区的土地自然、经济差异,采用评分法、指数法等进行土地级的评定。参照全国第二次土壤普查的要求,将土地统一分为八级,各级土地指标如下:

一级地:土地利用方面基本无限制,广泛适用于农、林、牧业生产。一年2-3熟。土层深厚,无不良层次,质地适中,地势平缓,基本无侵蚀现象。保水保肥性能好,能灌能排,旱涝保收。气候条件良好,适种作物广泛,在一般施肥经管下,可获得良好收成。

二级地:土地利用方面有某些限制,对作物有选择性,一年二熟或二年三熟。

本级土地具有以下一项或几项限制:①质地稍不适合;②有轻微侵蚀或有潜在威胁;③降水分配不均,需要灌排措施;④有盐碱化威胁。

本级土地主要是用于灌溉农业,要控制排灌定额,防止土地盐碱化,平整土地,加强耕作经管,防止水土流失。

三级地:土地利用受较大限制,对作物的选择性较强,一年二熟,二年三熟或一年一熟。

本级土地具有以下一项或几项限制:①土层深度﹤80㎝,限制根系发育或质地不良;

②坡度较大(小于10°),有中度侵蚀;③排灌设施不完善,有旱涝威胁;④保水保肥性差;

⑤有轻度或中度盐碱化。

需要开展水利土壤改良工作,加强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在细致经管下可种水稻。

四级地:对农业有很大限制,要求细致的经管措施,主要利于牧业和林业。

本级土地具有以下一项或几项限制:①土层浅薄;②有障碍层次;③质地、结构很差;

④坡度较大(大于15°),有中度侵蚀;⑤中度以上盐化或其他障碍因素;⑥有旱涝灾害;

⑦气候条件不良,一年一熟。

生长季节短、限制了作物种类,适于耐寒、耐旱、耐涝、耐盐作物。需要改良土壤措施及时理措施。对牧业、牧草,林业较适合。

五级地:不适宜农业,主要用于牧业或林业。

具有下列因素:⑴土层浅薄,砾石多;⑵坡度﹥15°,土壤片状侵蚀重,有沟蚀发生;

⑶气候条件很差、寒冷、干旱多风;⑷排水不良的沼泽地;⑸盐碱较重。

由于受地形及气候条件的限制,除非有严格的水土保持措施,一般禁止农业利用。

六级地:只能用于牧业及林业。

有以下一项或几项限制:⑴坡度﹥25°;⑵土少石块多;⑶强度侵蚀,沟蚀严重;⑷强度盐碱化;⑸气候条件很差。

七级地:能短期生长野生牧草及放牧,造林困难。限制因素同六级地,但程度严重,改良困难。

八级地:不适宜生产性利用。

§2-4 房产调查的有关问题

§2-5 土地登记与统计概念

一、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时土地权属经管的一种手段,是指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是国家队土地权属的一项法律措施,土地一经登记就受法律保护。不仅如此,它还是对土地的数量、质量经管的必要手段。土地登记分土地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两种。

1.土地初始登记

土地初始登记是最初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登记,即土地权属单位全部土地的第一次登记。登记的对象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等。因此,凡集体土地的所有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使用集体土地作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县级以上的土地经管部门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手续。

土地初始登记的程序如下:

⑴土地登记申请初始登记开始,土地登记机关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规定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连同其它证明文件、材料一并送交土地经管部门办理登记。

⑵审查

⑶地籍调查土地经管部门对申请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经地籍测量、定界并绘制宗地图。

⑷审核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经管部门的调查结果和审核意见,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⑸注册登记、颁发证书经审核批准后,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根据土地权属的不同,分别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2.土地变更登记

土地变更登记,又称经常登记,实在初始土地登记之后,由于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等因素变化而进行的土地登记。土地变更登记的程序如下:

⑴变更登记申请:土地权属单位发生土地变更,须按规定的期限持土地证词向土地经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⑵调查核实:根据变更登记申请,土地经管部门派员进行调查核实,测量和计算变更面积。

⑶填写土地证:土地经管机关对土地变更登记申请及调查材料进行检查、核实后,填写土地证书。

⑷改图:在填写土地证和土地登记表的同时,要将变更后的权属界线、地类界线透绘在地籍图和土地证的附图上,以便使变更后的地籍图、土地证及所有文件资料一致。

二、土地统计

1.土地统计的意义和任务

土地统计是利用数字和图纸资料,系统地记载、整理、研究、分析和反映土地占有、使用现状和规律的一项土地经管制度。土地统计不同于土地登记,它的资料和报表、薄册登没有法律意义,只有实际意义。

土地统计具有空间特性,它的面积大小,由地界圈定,在总面积不变的情况下、土地界

线的变化,意味着一类土地的增加和另一类土地面积的减少。因此,土地统计不仅要进行数字统计,而且还必须在图纸上标明地界的空间变化。

土地统计的对象是我国全部的土地;各省、市、县及各企业单位的统计对象是它们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全部土地。

土地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土地权属、利用类别、土地等级和面积等进行统计和分析,为国家提供土地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土地统计分为初始统计和变更(经常)统计两种类型。

初始土地统计是最初或首次填写土地统计文据(表、薄、册)或把数据输入计算机,并以土地登记文件、国家划拨、征用土地的批件、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地籍图、土地利用平衡表等资料为统计数据。

变更统计是由于随着时间的推移,初始统计资料发生变化,而对这些变化进行修改、补充和更正的统计工作。因此变更统计能及时反映土地资源的动态变化。变更统计的基础资料由调查和测量工作取得,它不仅把变化的土地面积写在土地统计薄上,同时还把地类面积和地界标绘在土地统计平面图上。

2.土地统计的程序

⑴搜集资料要搜集的资料有:土地利用现状图、地籍图、居民点规划图及其它有关图件;土地登记表、土地变更原始记录表、土地证、土地划拨、征用批件、地界变更协议书及土地变更的审批文件等;土地规划成果;各种专业资料等。

⑵调查和初测在搜集资料的基础上,对测绘资料进行实地校对或补测、重测。同时进行土地利用现状的调查工作及专项调查。

⑶编辑土地统计文件土地统计文件包括表、册、簿、图,要按国家统一的格式,逐级在文件上填写土地的数量和质量状况,并在土地统计平面图上标注行政区、地类界、编号和面积。经反复校对后,签名盖章方可上报。

⑷上报、审核为了保证土地统计成果的可靠性、准确型、现势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上报汇总。并逐级审核方为有效。

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

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 1.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健全地籍管理制度,保持地籍资料的现势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内容 变更地籍调查是在初始地籍调查已完成的地区,针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主体和客体及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日常性调查。 村庄变更地籍调查参照本细则实施。 变更地籍调查包括变更权属调查和变更地籍勘丈。 变更地籍调查是查清宗地发生变更的合法性,以及变更后的位置、权属、界址、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变更土地登记的需要。 除本实施细则作特殊规定外,变更地籍调查其他要求按初始地籍调查的标准执行。 1.3 实施单位 变更地籍调查的具体工作由县(市、区)土地(国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4 地方补充规定 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对本实施细则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1.5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2.准备 2.1 资料的准备 a.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 b.本宗地及相邻宗地地籍档案有关部分的复制件;

c.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见附录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见附录Ⅳ)及指界委托书(见附录Ⅴ); d.变更地籍调查记事表(见附录Ⅱ)或地籍调查表(见附录Ⅲ); e.本宗地附近测量控制点及界址点成果(坐标、点之记或点位说明、控制点网图); f.必要的变更数据的准备(如分割放样元素的计算); g.调查工具、文具、仪器等。 2.2 发送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 根据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发送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属界址发生变更的,应通知申请者预先在实地新增的界址点上设立界标。 3.变更地籍调查种类 3.1 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宗地的变更调查。包括只发生了土地使用者、土地用途等改变、因行政区划变化引起宗地档案变更等。 3.2 界址发生变化的宗地的变更调查。包括宗地合并、分割及边界调整等。 3.3 新增宗地的变更调查。包括在某一街坊内新增加宗地;城镇范围向外延伸新增加的地籍街坊或街道中有关宗地等。 3.4 旧城改造中变化宗地的变更调查。指由原若干宗地拆迁后变成一宗地,建成后又分割为若干宗地等。 4.检查、审核 4.1 检查变更原因是否与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上填写的原因相一致。 4.2 审核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内容的合法性,如宗地分割、合并,改变用途是否符合有关要求等。 4.3 检查原地籍资料中的内容是否与实地一致。 4.4 检查恢复界址点。 对界址点、界址线发生变化的变更调查,在增设新的界址点前,应利用原宗地草图的勘丈数据及界址点坐标,检查原界标是否移动。如原界标丢失,应用原测量数据恢复界标。对没有发生界址点、界址线变化的变更调查,一般不需要检查界址点位,若需重新测量宗地界址点

地籍调查

第四章地籍调查 第一节地籍调查概述 一、地籍调查(Cadastral Inventory)的目的和类型 地籍调查是国家采用科学方法,依照有关法定程序,通过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查清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并以图、簿、册示之,在此基础上进行土地登记。 1.地籍调查的目的 核实宗地的权属和确认宗地界址的实地位置,并掌握土地利用状况;通过地籍测量获得宗地界址点的平面位置、宗地形状及其面积的准确数据,为土地登记、核发土地权属证书奠定基础;为完善地籍管理服务,做好技术准备,提供法律凭证。 2.地籍调查的类型 地籍调查根据调查时期和任务不同可分为分为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初始地籍调查指土地初始登记前对登记区第一次普遍调查。变更地籍调查指变更土地登记前对变更宗地的调查。二者是互相影响互为基础的统一体(图4-1)。 图4-1 初始调查与变更调查关系 地籍调查若按开展范围又可分为村庄地籍调查和城镇地籍调查。到目前为止,村庄地籍调查常依据《村庄地籍调查规程(试行)》,结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进行;而城镇地籍调查则依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独立进行。村庄地籍调查的对象为:城镇郊区、集镇、村庄、国营农场、林、牧、渔场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城镇地籍调查的对象为:城市、建制镇和独立工矿用地。

因地籍制度和地籍调查的目的不同,地籍调查内容也不完全一样。我国当前实行的土地登记制度,要求对每宗地登记其权利人情况、土地权属和使用情况、权利限制等情况。为能进行这样的土地登记,必须对每宗土地的权属状况和界址线有确切的描述和记载,我国的地籍调查的内容可概括为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两部分。 三、地籍调查的对象——宗地(Parcel) 地籍调查通常以宗地为基本调查单位。所谓宗地,是指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自然地块。宗地的内容包括(图4-2): 图 4-2 宗地内容图 四、地籍调查的程序 地籍调查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工程,以初始地籍调查为例,包含调查准备、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文字报告、成果检查验收、资料归档几个步骤。 第二节权属调查 一、权属调查(Ownership Inventory)的概念与任务 权属调查是对土地权属单位的土地权属来源及其权利所及的位置、界址、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的调查。在城镇,权属调查是针对土地使用者的申请,对土地使用者、宗地位置、界址、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核定、调查和记录的过程。调查成果经土地使用者认定,可为地籍测量、权属审核和登记发证,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凭据。界址调查是权属调查的关键,权属调查是地籍调查的核心。

宗地测量与地籍调查合同

分类:宗地图测绘制作与地籍调查 编号: ( )项目 宗地图测绘编制与地籍调查合同 委托方(甲方): 承揽方(乙方): 年月日 ( )项目 宗地图测绘编制与地籍调查合同 委托方(甲方):合同编号: 承揽方(乙方):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宗地图测绘编制与地籍调查(包括地点及测区地理位置)

测区位于,共计宗,面积为:平方米(亩). 第二条宗地图测绘编制与地籍调查(包括项目和工作量等) 具体内容如下: 1.宗地图测绘编制审批打印; 填写地籍调查表相关的资料和本宗地、四邻权属单位签字;.2.3.地籍调查初级的审批。 第三条工程收费: 1、收费依据:国家颁布的测绘产品价格标准(国测财字2002第3号文件和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件); 2、宗地图测绘编制打印按每宗(15亩以下):元/宗, 或每平方米(15亩以上):元 3、地籍调查按每宗(15亩以下):元/宗, 或每平方米(15亩以上):元 3、以上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 4、工程结束最终以实际的工作内容或宗数为准结帐。 第四条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甲方在2天内向乙方支付工程总额的50%, 即: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 2、工程结束,所有图纸成果资料与地籍调查表完善的相关资料符合当地土管部门审批要求提交甲方后,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工程尾款, 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向乙方提交有关准确性资料,并对提供的资料数据确性负责; 2、负责协调凡涉及牵州、市、县、乡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及在宗地图红线范围内外各四邻权属单位在地籍调查表相关资料中的签字工作; 3、保证乙方的工作人员顺利进入现场工作,并对乙方进场人员的工作、交通、生活、住宿等提供必要的条件; 4、委派专人协助乙方开展工作。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与技术规程 1、自收到甲方的有关准确性资料之日起,根据甲方的要求按时组织作业队伍进入测区,并按甲方约定和协调的时间完成工作。 2、对甲方所提供的准确性资料数据制作宗地图和地籍调查表完善相关资料,并对所制作的成果资料负责。 3、按照《云南省地籍调查实施细则》的要求完善地籍调查表相关资料;

地籍调查报告

地籍调查报告 一概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精神,全面查清第一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来土地利用的分类、分布、面积和权属的现状,以及自然的变化和人为的变更状况,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经兴化市人民政府批准,兴化市国土资源局决定利用近一年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项目,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要求,逐地块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掌握各类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依据基本农田划定和调整资料,将基本农田地块落实至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掌握全区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根据需要进行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建设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对第二次调查成果中的影像、图形、地类和权属进行一体化的信息管理。为规范作业方法,统一技术要求,根据国家、地方有关政策和规定,特编制本技术设计书,作为主要技术要求,供现状调查中遵照执行。 二准备工作 2.1 技术准备 根据兴化市国土资源局等单位编制《设计书》实施。 2.2人员培训 为统一调查要求,统一技术标准,监理单位、定州市国土资源局和调查单位统一组织培训,调查单位负责组织本作业人员培训。培训以《设计书》为主,采用讲、做结合的方法,明确有关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示范具体的操作方法、要领。通过培训,达到统一操作程序、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工作方法的目的。 2.3 资料准备 单位将1:10000的航空摄影图(纸图),根据外业实地调查,将各种界线、地类、权属等数据进行清理、核对,确保提供一套完整的土地利用现状纸图和数据文件。原影像图部分图像如图2-1所示 图 2-1 航空摄影图 三数据采集 3.1 行政界线与权属界线的采编 各级行政界线和权属界线按工作底图采集,数据采集后,以外业调绘的图形和签定的协议书为依据进行检查,核对界址点、线与地形地物关系的正确性。 当权属界线与其它地物或各类界线重合时,权属界线和其它地物或各类界线均以实际位置采编,作业中可拷贝生成后切换线型。 每个权属单元(即宗地)均是一个严格封闭的面状图形,采编时应进行分级检查。土地权属界应以镇为单位,由村界线构成的第一级闭合的(如图3-1)、无缝隙的行政界线关系。再以村为单位,由村民小组、村、镇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各宗地构成第二级闭合的(如图3-2)、无缝隙的土地权属界线关系。 图3-1 第一级闭合图 图3-3 第二级闭合图 3.2 线状地物采编 3.2.1 线状地物的判定 线状地物是指宽度大于等于1m的铁路、公路、河流、林带、固定的农村道路、沟渠、田坎、管道用地等。 1公路(铁路)以公路(铁路)两侧坡脚线划定地类界线,有护路林或护路沟的,以护路林外侧或护路沟外侧坡脚线划定地类界线;河流(湖泊)本调查区统一以洪水位线划定地

地籍调查和房屋调查填写方法

地籍调查表填写方法 3.1宗地基本信息表 (1)权利人 a)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填写国家;属于集体所有的,填 写××农民集体。 b)使用权:填写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填 写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权利人为法人、其它组织的、填写 身份证件上的法定名称。 1)权利人类型:填写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 其他。无法归类为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 填写其他。 2)证件种类:写权利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境内自然人一般 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 口簿》、《军官证》等。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 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 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 记证书》。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1—

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 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件; 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 的居留证件。 3)证件号:填写身份证件上的编号。 4)通讯地址:填写权利人的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2)权利类型:填写具体的权利类型,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草原使用权、水域滩涂养殖权等法律规定的权利。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等承包经营权。 (3)权利性质:国有土地填写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租赁、授权经营、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等;集体土地填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批准拨用、入股、联营等。土地所有权不填写。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填写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名—2—

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地籍调查成果 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10321 【实施日期】19910321 【章名】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保证地籍调查成果的质量满足地籍管理的需要,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在试行中总结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局地籍司,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附: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地籍调查成果满足地籍管理的需要,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规程》3.5所列(除K外)地籍调查成果必须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条检查验收工作是地籍调查的一个重要环节,其任务是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并对地籍调查成果进行评定。 第四条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本局所列项目的检查验收和除此之外的抽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五条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实行作业人员自检、作业级互检、作业队专检,由省级验收的三检一验制。 第六条具备以下条件方可验收: 1.工作法律程序正确; 2.权属调查没有外承包; 3.《规程》规定的成果资料齐全。 【章名】第二章检查验收的组织 第七条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的检查验收工作由地籍司组织,委托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具体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籍调查的检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地籍的处组织。

地籍调查的工作内容和程序

题目 地籍调查的工作内容及程序 学生姓名:杨展权学号:132119108 指导教师:张新盈职称: 专业:工程测量 系(部):土木工程 2016年×月×日

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 目录 1.引言 (3) 2.地籍调查的目的 (3) 3.地籍调查的内业实际工作流程 (3) 4.地籍调查中内业的实际工作内容4 4.1地籍档案扫描、分类、入库 (4) 4.2数据属性的录入与编写 (5) 4.2.1四至 (9) 4.2.2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土地用途 (9) 4.2.3权属证明、身份证明 (10) 4.2.4宗地问题说明的填写 (10) 4.3宗地核实表的制作 (13) 4.4地籍图与宗地图的制作 (14) 4.4.1地籍图上图 (14) 4.4.2新编地籍号与宗地编码 (16) 4.4.3宗地图的生成 (16) 4.5外业权属调查 (16) 5.应用实例 (17) 5.1地籍图成果 (19) 5.2宗地图成果 (20) 6.结束语 (21) 7.致谢21 8.参考文献 22 2

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论文 地籍调查的工作内容及程序 杨展权 (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河南郑州 450011) 摘要:地籍调查顾名思义就是对宗地籍贯的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是农村土地管理的基础,是解决农村土地争议、土地纠纷、违法违规的前提条件,本文主要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对农村土地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流程,包括内业、外业及成果整理等步骤进行介绍。 关键词:地籍调查内业工作实际作业 1 引言 随着科技的发展,百姓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数字化、信息化的趋势已悄然的改变了这一行业。同时更高的技术要求,日益提高的管理需求,无时无刻促使着地籍调查技术更新紧锣密鼓的开展。地籍调查也要紧跟时代的步伐,解决生产作业中的种种问题,攻克难关,全面总结归纳,引经据典,推陈出新,为工作注入新鲜的血液,寻求更完善的工作模式,更便捷更精细的操作方法与技巧。为广大的人民、为伟大的国家更好的服务。 2.地籍调查的目的 1)满足地籍工作的日常需求 2)维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3)加强对土地利用的监督管理,对违法利用土地的整改处理 4)建立健全的地籍管理制度,完善地籍管理的体系 5)保持地籍资料的现势性与实效 3.地籍调查的内业实际工作流程 3

浅析地籍调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浅析地籍调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发表时间:2019-02-25T14:02:11.747Z 来源:《防护工程》2018年第32期作者:谭志越1 郭云凤2 [导读] 地籍调查工作是国土资源管理和使用的关键,具有复杂性、系统性、综合性等特点,其合理开展至关重要。本文论述了地籍调查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应对措施,以供参考。谭志越1 郭云凤2 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摘要:地籍调查工作是国土资源管理和使用的关键,具有复杂性、系统性、综合性等特点,其合理开展至关重要。本文论述了地籍调查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应对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地籍调查问题应对措施1、地籍调查主要工作 1.1 准备工作 为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在调查正式开始前,组织开展包括人员培训、宣传动员、表册与测量工具器材准备、资料收集分析、技术设计等工作。 1.2 权属调查 权属调查是地籍调查的重要环节,也是地籍测量的前提和基础,利用已有土地权属资料,调查人员在现场对土地使用者、土地权属性质、权属来源情况、宗地使用权情况、他项权利状况、土地的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与核实,并当场填写地籍调查表,核查权属证明材料。 1.3 地籍测量 解析法是地籍测量中较常使用的方法,是利用测量仪器对每宗土地的界址点、界址线、位置、形状、面积等进行的现场测绘工作,再通过信息整理绘制成图。其优点是调查内容真实可靠,成图方法简单,与实际情况更加接近。 1.4地籍数据库建设 调查完成后,将采集到的图形及属性数据按照地籍数据库建设技术要求,建立地籍数据库,实现对农村地籍调查成果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的一体化存储、管理与应用。 2、地籍调查中存在的问题 2.1 准备阶段存在的问题 2.1.1 宣传不到位 地籍调查是一项由国家行使的措施,是土地登记工作前的基础。因此,在地籍调查前必须对相关部门及群众认真宣传地籍调查的重要性。在实际的调查过程中,出现部门之间不配合、群众对工作不理解的情况,属于前期的宣传不够到位,导致工作无法顺利进行。 2.2 培训不足 运用解析法的地籍调查工作需要工作人员运用测量工具到实地进行测量工作,收集宗地信息,汇总、整理成数据库。为保证测量的准确性和信息的完整性,工作人员必须有熟练的操作技术。在实际工作中,仍有出现调查人员操作不熟练导致的数据错误的情况,说明前期人员培训不足。 2.2 权属调查中存在的问题 2.2.1 地籍调查表错填、漏填填写 地籍调查表是权属调查的主要工作之一,通过对地籍调查表的整理、汇总,是最终形成地籍调查数据库的基础工作。在填写地籍调查表时,由于调查人员对地籍调查规程掌握不熟练,出现地籍调查表中信息错填和漏填的现象,对地籍数据库建立工作带来了不便。 2.2.2 宗地图绘制不清 宗地图是以地籍图为基础,以宗地为单位,根据地籍调查的地籍数据绘制而成。宗地图绘制时,应做到界址线走向清楚,坐标正确无误,面积准确,四至关系明确,各项注记正确齐全,比例尺适当。在实际绘制过程中,由于区域情况各异,在复杂区域可能出现一宗地上有多宗土地的界址点,重复添加界址点,造成信息多次修改,成图不清。 2.3 地籍测量中存在的问题 地籍测量是在权属调查的基础上,测量宗地权属界址点、线、位置、形状、数量等基本情况。由于早期土地管理松散,乱建、违建现象明显,导致在地籍测量过程中,权属纠纷的情况屡见不鲜,宗地界址不清晰,测量出的界址点坐标与地籍图不同,给测量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 2.4 数据库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2.4.1 数据质量参差不齐,入库工作量大在地籍调查中,设备、人员操作及现场自然条件等因素影响了调查的准确性,造成了数据的误差的存在,属性数据的缺失和图形数据的拓扑错误对数据人库带来了困难,需要工作人员在数据人库之前对数据质量进行检验与复核,以此保障地籍数据库的准确性。 2.4.2 坐标系转换问题 根据国务院及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各类国土资源空间数据应向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进行转换,数据汇交标准中也明确项目数据应使用2000坐标系。常用的坐标转换方法有坐标归算、参数转换法等,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通过申请控制点,选择参数模型,计算转换参数,进行坐标系转换。参数转换的主要问题出现在参数选取过程中,出现粗差点剔除不严密,易导致局部转换参数的变形等情况,影响数据转换的顺利进行。 3、应对措施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05号,2000年3月30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105号 (2000年3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做好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及时掌握城镇土地利用状况,是建立和完善土地登记制度,依法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为拉动内需服务的重要手段。经研究,现将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圆满完成全国首次土地证书年检工作 目前,全国首次土地证书年检工作正处于检查验收汇总阶段,各地要认真按照《关于开展1999年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78号)精神和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汇总暨土地证书年检经验交流会的部署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土地证书年检汇总阶段的工作,确保工作圆满完成。 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在5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土地证书年检汇总、检查验收和上报工作。检查可采取自检、同级互检、上级对下级抽检的方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解决。省级汇总数据及年检总结5月31日前报部。年检总结包括:(1)土地证书年检基本情况、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及今后年检工作的设想;(2)土地证书年检及城市重点用地的数据统计及分析;(3)年检中发现的土地登记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今后土地登记工作的设想和建议;(4)违法案件特征及处理情况等。 部将于5月份对各省土地证书年检工作进行抽查,6月份进行全国土地证书年检数据汇总和总结。 这次年检结束后,各地要集中一段时间,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解决登记、用证不规范,卡证不一,资料不完整等问题,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 二、加快住房土地登记工作,为住房制度改革服务 建设部发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已征得我部同意。按照《办法》的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齐全方可上市。这是保证住房交易安全和住房制度改革深入进行的必要措施。考虑一些地区土地登记进度经过努力仍不能适应当前住房制度改革需要的情况,凡在1999年5月1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前,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尚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土地证书,并于2000年底之前进行上市交易的,只要原出售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已经办理初始土地登记,享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现房屋产权人可凭房屋产权证书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对于不属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进度所致,而是房屋产权人不按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履行申请登记义务,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不适用上述政策,可不予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集中精力,统一部署,加快本地区住房制度改革中的土地登记工作。在明确土地登记办理程序的基础上,提高办事效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设立登记申请窗口、集中办理等措施,力争在2000年底前全面完成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确因

试论地籍调查的一般原则

第二章地籍调查的一般原则 §2-1 土地权属调查的基本概念 土地权属,即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归谁所有的问题,简称地权。地权与劳动人民的生产、劳动、生活及社会活动、思想意识等密切相关,是国家经济结构和社会安定的基础。从根本意义上说。没有土地就不能生存。因此,就有“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的说法。在我国,历次社会变革的基本问题就是农民问题,而实质则是土地问题。在地籍测量和权属调查中,要确认国家的和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保护公民个人对土地的使用权,本节着重讨论土地权属方面的问题。 一、土地所有权 所有权是所有指在法律上的表现,是从法律上确认人们对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所享有的权利。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指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指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所拥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包括与土地相联的生产物、建筑物的占有、支配、使用的权利。土地所有者除上述权利外,同时要对土地合理利用、改良、保护、防止土地污染、防止荒芜的义务。因此,土地所有制是经济基础,而土地所有权是上层建筑,后者是为前者服务的。我国建国以来,土地的所有关系经历了如下三个阶段: ①建国初~1957年,建立了土地国有和农民劳动者私有并存的土地关系; ②1958年~1978年,建立了土地全民所有和农村劳动群众(农业社、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并存的关系; ③1978年以后,我国城乡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建立了土地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的所有制关系,同时,确立了国家、集体、个人使用和农民以户承包使用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土地使用制度。 二、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就是依法对已定的土地加以利用和取得收益的权利。按照有关规定,我国的企业、机关、团体、学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根据法律的规定并经有关单位批准,可以有偿(亦有无偿的)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 土地使用权是针对土地所有权根据社会经济活动的需要派生出来的一项权能,两者的登记人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当土地所有权人同时使使用权人的时候,称为所有权人的土地使用权;当土地使用权不是土地所用权人的时候,称之为非所有权人的土地使用权。二者的权利和义务是有区别的。土地所有权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土地的归宿作出决定,例如征用、划拨、调整、承包和变更登记等,必须经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和认可。而土地使用权人只有使用、支配这块土地从而获得利益和收益的权利,它无权变更土地的权属。所以,土地使用权也称土地支配权或收益权。 根据我国土地使用权法人代表(主体)的不同,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全民所致单位土地的使用权,集体所有制单位土地使用权,个人土地使用权,同时,还有“三资”企业土地使用权。按土地使用权客体,可将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土

地籍调查

管理事项名称:地籍调查 项目编号:GLF-7 责任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海淀分局 承办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海淀分局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土地登记规则》 4、《在京中央国家用地土地登记办法》 5、《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6、《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收件 收件部门: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条件:本行政辖区内土地(不含军产、保密产等特殊用地)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地籍调查申请书(原件); 2、地籍调查表(本宗和邻宗指界人签章); 如果本宗地已登记或已进行地籍调查且界址无变化的,沿用原地籍调查成果,根据原地籍调查表填写现地籍调查表,不需四邻指界。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其他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以下文件之一: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登记证书。 4、法人单位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502

5、委托代理人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6、涉及界址变化需四邻指界的提交: 地籍测量成果(原件,北京地方坐标,1:500比例尺),包括: (1)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 (3)宗地图(两份,其中一份本宗和邻宗盖公章); (4)变更地籍测量检查结果报告; (5)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单位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6)涉及委托指界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已登记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2)未登记的,提交: 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政府征、占地批复和征、占地结案表(复印件); 已划拨的提交土地划拨决定书(复印件); 已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租赁)的提交:合同(原件)、发证函(原件)、地价款缴纳情况证明(复印件)。 8、地上物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钉桩放线通知单及成果表(复印件); 10、立项批复(复印件); 11、完税或免税凭证(复印件); 12、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如涉及拆迁、联建、分摊土地、项目转让、土地权属变更、企业改制、中央在京机关用地等,提供相关材料)。 标准: 1、材料齐全、有效; 2、复印件清晰,与原件一致,A4纸大小,加盖公章; 3、表格填写完整、清晰。 503

浅谈地籍调查中的权属核查

浅谈地籍调查中的权属核查 权属核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数字地籍调查的核心。文章结合温岭市1∶500城镇数字地籍调查(二期)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权属核查工作中的内容和常见问题进行了总结和分析。 标签:权属核查;权利人;界址线 1 引言 为进一步全面掌握温岭的土地利用现状,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达到对土地信息采集、处理、发布、应用全过程的数字化,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浙政发[2007]15号)的要求,结合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和台州市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的相关规定,温岭市国土资源局在已完成中心城区120平方公里范围内地籍测量和权属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温岭下属的八个乡镇共计56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地区进行温岭市1∶500城镇数字地籍调查(二期)工作。受台州市国土资源温岭市分局的委托,浙江省测绘大队承担该项目的实施工作。 2 权属调(核)查 权属调(核)查是依据有关法律程序对测区范围内宗地进行实地的权属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权属状况、利用状况的调查,土地使用权合法性的调查及界址调查等;目的是查清每宗(块)土地的具体位置、界线、数量、四至关系、用途及其四周违法建筑物、附着物等基本情况,从而满足土地登记、管理的日常需要。 2.1 权属调(核)查的流程 2.1.1 资料整理:对于有档案信息的宗地,进行归纳整理、打印;对于没有档案信息的宗地,需要到实地确定权利人姓名、土地坐落等信息后,进行判绘。 2.1.2 根据已有的地形图,核实规定范围内每间房屋权利人的姓名。 2.1.3 根据打印的档案资料和实地调查结果对地形图进行界址线的判绘。 2.1.4 制作调查底图。 2.1.5 进行外业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如实填写核查表信息。 2.1.6 复核界址线,复核并更新核查表信息。

(整理)地籍测量学 第十章 变更地籍调查与测量

第十章变更地籍调查与测量 第一节概述 变更地籍调查与测量是指在完成初始地籍调查与测量之后,为适应日常地籍工作的需要,为保持地籍资料的现势性而进行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位置、数量、质量和利用状况的调查。通过变更地籍调查与测量,可以使地籍资料保持现势性,逐步完善地籍内容。 一、变更地籍调查与测量的作用与特点 初始地籍建立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被更细致地划分,建筑物越来越多,用途发生不断地变化,以房地产为主题的经济活动,如房地产的继承、转让、抵押等,更加频繁,因此,要求地籍管理者必须及时做出反应,对地籍信息进行变更,以维持社会秩序和保障经济活动正常运作。初始地籍就像初生的婴儿,需要汲取营养,才能健康成长。因此变更地籍才是地籍的生命所在,也是地籍得以存在几千年的理由。在德国,有近200年的完整的地籍记录,现已毫无遗漏地覆盖了全部国土,地籍记录的最小地块只有几平方米,在两次世界大战中,他们的地籍资料仍得到有效的保护。地籍为德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1. 变更地籍调查与测量的作用 变更地籍调查与测量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持地籍资料的现势性。 (2) 可使实地界址点位逐步得到认真的检查、补置、更正。 (3) 使地籍资料中的文字部分,逐步得到核实、更正、补充。 (4) 逐步消除初始地籍中可能存在的差错。 (5) 使地籍测量成果的质量逐步提高。 2. 变更地籍调查与测量的特点。 变更地籍调查与测量与初始地籍调查与测量的地理基础、内容、技术方法和原则是一样的,但又有下列特点: (1) 目标分散,发生频繁,调查范围小。 (2) 政策性强,精度要求高。 (3) 变更同步,手续连续。进行了变更测量后,与本宗地有关的表、卡、册、证、图均需进行变更。 (4) 任务紧急。使用者提出变更申请后,需立即进行变更调查与测量,才能满足使用者的要求。 由此可见,变更地籍调查与测量是地籍管理的一项日常性工作,变更地籍调查与测量,通常由同一个外业组一次性完成。 二、地籍变更的内容 地籍变更的内容主要是宗地信息的变更,包括更改宗地边界信息的变更和不更改宗地边界信息的变更。 1. 更改边界宗地信息的变更情况

地籍测量技术方案

地籍测量技术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地籍调查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一项重要容,目的是全面查清部土地利用和权属状况,确定每宗土地的位置、界线、数量、用途等,建立数据库及管理系统,满足土地宏观调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各项严管措施落实、国土资源信息社会化服务的需要。 地籍调查是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基础上,由向部延伸拓展的一项调查,其调查精度要求高、工作量大。搞好地籍调查,掌握部各类土地分布和利用状况,以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不仅是实现全面查清土地资源,圆满完成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在要求,是强化土地产权管理、夯实土地管理基础、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而且是加强土地宏观调控,节约和集约用地的迫切需要,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减少土地权属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通过开展地籍调查及土地产权登记,可以有效规范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对建设社会主义新、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加快推进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具有深远的现实意见。 二、主要任务 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07]3号),按《土地利用分类》国家标准,对部的土地进行调查或变更调查,查清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及每宗土地的位置、界线、数量、用途,包括部公共设施用地、宅基地等土地利用状况,完成全区土地地籍调查和产权登记,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全区的集影像、图形、地类和权属为一体的地籍信息系统。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发证 在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基础上,依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有关要求,对土地进行补充调查,完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发证成果。在查清每宗土地的位

城镇地籍调查及建库

城镇地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2009年3月4日

目录 1 权属调查 (4) 2.1.调查要求 (4) 2.2.调查内容,程序和方法 (4) 2.2.1.权属调查内容 (4) 2.2.2、权属调查程序 (4) 2.2.3.调查工作底图 (4) 2.2.4.地籍编号 (4) 2.2.5.街道(乡.镇)划分与编号 (5) 2.2.6.宗地划分与编号 (5) 2.2.7.界址点编号 (6) 2.2.8.界址调查 (6) 3.地籍测量 3.1 地籍控制测量 (7) 3.1.1 测量的基本规定及精度要求 (7) 3.1.2 地籍图根控制测量 (8) 3.1.3 地籍碎部测量 (9) 3.1.4 界址点测量 (13) 3.2 图件绘制 (13) 3.2.1 分幅地籍图 (13) 3.2.2 宗地图 (14)

3.4.3 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图 (15) 4 城镇地籍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16) 4.1 管理系统建设 (16) 4.1.1 初始数据库建立 (16) 4.1.2 建库流程 (21) 4.1.3 属性数据录入 (22) 4.1.4 数据质量检查 (22) 4.1.5 数据入库步骤 (23) 5 成果汇总 (24)

1 . 权属调查 2.1 调查要求 (1)县级市城区,建制镇调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区域要逐户分宗进行确权。 (2)设区市调查范围内城中村及农村集体土地要逐户分宗进行确权。列在近期拆迁计划内的村庄可以不进行逐户分宗调查,以综合表示其范围,但要进行现状地形图测量。 2.2.1.权属调查内容 权属调查是对土地权属单位的土地权属来源及其权利所涉及的位置,界址,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的调查,是针对土地使用者的申请,对土地使用者、宗地位置、界址、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核实、调查和记录的过程。 2.2.2、权属调查程序 调查的准备工作、实地调查、绘制宗地草图、权属调查文件资料整理归档、检查验收等 2.2.3.调查工作底图 可以利用已有的数字正射影像图、航片或已有的地籍图、大比例尺地形图、平面图作为调查工作底图,比列尺一般不应小与1:2000。 2.2.4.地籍编号 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按《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地籍号命名规则19位编码设定,即地籍号由“行政区划代码6位+街道号3位+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标题: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颁布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3-06-22 【正文】: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内容 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调查单元 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地籍编号 1.4.1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地籍勘丈方法 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 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规程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实施单位 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1.9地方补充规定 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对本规程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1.10规程解释权 本规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2土地分类 2.1分类依据 土地分类以土地用途为主要依据。 2.2分类体系 根据土地用途的差异,城镇土地分为10个一级类,24个二级类。具体分类的名称及含义见表1。 表1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

地籍调查与地籍测量学重点讲解

地籍调查与地籍测量学重点 绪论 1、什么是地籍,地籍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地籍是记载土地的权属、位置、数量、质量、价值、利用等基础状况的图簿册及数据,是反映土地位置、数量、质量、权属和用途等基本状况的资料。 地籍的探究对象:权属、位置、数量、质量、利用状况 2、地籍调查的作用和意义 地籍调查的作用主要有建立和丰富地籍管理信息库、奠定了地籍管理的基础,为土地管理科学的研究积累资料。 我国实行的是土地产权登记制度,登记之前须对登记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对需要登记的土地开展地籍调查,查清和核实每宗地的地籍要素,目的是保护土地产权人的合法权利和利 益,建立起科学的地籍管理制度。 3、地籍测量的内容与作用 内容: (1)地籍控制测量 (2)界址点等地籍要素的测量 (3)绘制地籍图 (4)面积量算与统计 (5)检查后验收、存档 作用: ①测定界址和确定产权界线是保证地籍测量法律功能的手段; ②保持和不断更新地籍资料,为土地有效配置、合理利用和税费征缴服务,使地籍测量具有社会经济功能; ③地籍测量所获得的地籍测量数据是建立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与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也是数字城市建设不可或缺的基本信息,因而地籍测量具有系统功能。 权属调查 1、土地权属调查包括哪些内容和要求? 内容: ①土地权利人:调查核实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土地权力人的名称、单位性质、行业代码、组织机 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及其身份证明、代理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等。 ②土地权属性质及来源:调查核实土地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土地权利人的身份、土地权属性质、 所有权归属、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等。 ③土地位置:调查核实宗地四至、土地坐落、所在图幅。 ④土地用途:调查核实土地的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 要求:①法律程序完备②表图填制齐全③调查记录清楚整齐④数据准确可靠 2、土地权属确认的原则和依据是什么? ①以法律、法规为确认准绳

地籍调查与地籍测量学(知识浅析)

第一章绪论 1、什么是地籍,地籍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P2 地籍:地籍是记载土地的权属、位置、数量、质量、价值、利用等基本状况的图簿册及数据,是反映土地的位置、数量、质量、权属和用途等基本状况的资料。研究对象:土地 【地籍管理的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技术手段】 2、地籍调查的作用和意义是什么? P6 地籍调查:地籍调查是国家为满足土地登记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用途和等级等基本情况,并以图、簿表示的工作。 作用和意义: (1)地籍调查的主要目的是核实宗地权属,确认宗地界线,查明宗地面积、用途、等级等,测绘地籍图,为土地登记、核发土地权属证书提供依据。 (2)地籍调查成果资料是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解决土地产权纠纷的重要凭据。 (3)通过地籍调查,可全面掌握一个地区的土地类型、数量、分布和利用状况,以及土地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在各种经济成分之间的分配情况。 (4)为建立科学的土地管理体系,为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为制定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及有关政策,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调控土地供需、规范土地市场等提供信息保障。 【地籍调查的基本单元是宗地。地籍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3、地籍测量的内容有哪些?地籍测量有什么作用? P9 地籍测量:地籍测量是调查和测定土地(宗地或地块)及其附着物的界线、位置、面积、权属和利用现状等基本情况和几何形状的测绘工作。目的在于为土地登记提供依据。 地籍测量的内容包括:地籍控制测量、界址点等地籍要素的测量、绘制地籍图以及面积量算与统计,检查后验收、存档。 地籍测量的功能: (1)法律功能:测定界址和确定产权界线是保证地籍测量法律功能的手段;(2)社会经济功能:保持和不断更新地籍资料,为土地有效配置、合理利用和税费征缴服务,使地籍测量具有社会经济功能; (3)系统功能:地籍测量所获取的地籍测量数据是建立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与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也是数字城市建设不可或缺的基本信息,因而地籍测量具有系统功能。 第二章权属调查 1、土地权属调查包括哪些内容和要求? P20 土地权属调查:是指以宗地为单位,对土地的权利、位置等属性的调查和确认。 土地权属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权利人、土地权属性质及来源、土地位置和土地用途。 进行权属调查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法律程序完备;(2)表图填制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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