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实施方案

全国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实施方案
全国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实施方案

全国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实施方案

为更好地满足国土资源管理、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的需要,确保全国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工作的顺利实施,依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国土资源大调查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为建立城镇地籍调查、更新、监测和数据汇总的新机制,实现对全国城乡土地资源的全覆盖管理,需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对城镇地籍调查的数据进行汇总与统计分析,提出城镇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城镇土地利用的发展趋势与潜力,制定集约利用城镇土地的合理措施,明确城镇土地利用的发展方向,促进社会经济与土地资源环境的持续、协调发展,为地方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国土资源规划、城市建设等提供决策依据,逐步实现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更加准确,土地资源配置更加合理的总体目标。

二、工作目标

通过城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汇总,全面掌握我国县级以上城镇土地利用类型、面积,土地利用强度等信息,提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资源的途径及措施,以实现城镇土地的充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提高土地利用率,有效控制城市规模,优化我

国城镇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同步增长。

三、工作原则

在已开展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基础上,本着重点突出、确保质量、有所创新的原则,充分利用建成的城镇地籍信息系统,采用遥感等先进技术,进行有关数据的调查、汇总、统计和分析。

四、工作任务

在全面审查各县级城镇地籍调查和城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的基础上,运用统计学原理和方法,按照“县(区)级─地(市)级─省(区、市)级─国家”四级体系,分别汇总全国县级以上城镇各类土地面积。并以此为基础,分析典型城市的城镇土地利用结构、利用潜力及发展方向。

五、工作内容

(一)城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汇总。

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汇总涉及各地县级以上城镇,主要包括各城镇汇总工作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类型及面积等数据。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全面调查或补充调查试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并按附表一《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汇总表》中提供的二级分类数据项要求进行统计汇总。

地籍调查数据中,对宗地内含多种用途,且各种用途能计算出面积的,按各类用途进行汇总。

(二)城镇土地利用强度调查。

在上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汇总的基础上,完成典型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强度调查。城镇土地利用强度指标主要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通过调查城镇建筑占地总面积、建筑总面积,计算城镇容积率、城镇建筑密度。数据填报要求见附表二。

城镇容积率=建筑总面积/建成区总面积

城镇建筑容积率=建筑总面积/建筑占地总面积

城镇建筑密度=建筑占地总面积/建成区总面积

对于调查资料无法满足统计汇总的,应与建成区所在地有关部门(如建设、房产)联系搜集。

(三)编写城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汇总工作报告和分析报告。

1.省级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工作报告和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分析报告

各省在完成数据汇总后,以省(区、市)为单位,编写省(区、市)级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工作报告和省(区、市)级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分析报告,并与汇总数据一起上报。工作报告中必须明确阐述工作范围、城镇各类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来源(如:来源

于城镇地籍数据库、来源于城镇地籍调查完成后的报告或城镇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来源于土地登记数据等)、各类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计算统计方法(如:直接由地籍数据库导出、直接由城镇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转换得出、土地登记数据结合补充调查得出)等内容。分析报告内容应对全省(区、市)城市土地利用整体现状进行全面分析,并按城市规模、城市类型、区域分布等特征把省内城市分类,比较不同类型城市之间城镇土地利用现状的差异,对照相关的规范和标准分析全省的城镇土地利用结构。

2.典型城市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分析报告。

各省选取的典型城市编写典型城市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分析报告,分析城镇土地的利用结构,城镇土地的利用潜力及城镇土地的发展方向,与省级汇总数据一起上报。

六、工作程序

(一)制定实施方案。

各省(区、市)按照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全国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实施方案》,制定适合本区域实际情况的实施方案,上报国土资源部。

(二)确定汇总工作范围。

本次数据汇总必须以城镇建成区为工作范围。

首先,各县级以上城市及县城所在地建制镇可利用已有的城镇地籍图,结合现有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卫星遥感影像、航空摄影相片、地形图、规划图等图形资料,根据建筑集中连片的原则,最终确定建成区的范围。

其次,每年的变更调查得出的数据和划定的城镇范围是经过

国家严格检查和验收的,因此,本次数据汇总的工作范围要尽量与变更调查确定的城市、县城所在地建制镇的图斑范围相吻合。

最后,计算确定汇总工作范围的总面积,作为汇总分类面积的控制面积。

(三)数据逐级汇总上报。

1.县(市、区)级汇总。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辖区所确定的汇总工作范围内的土地按不同利用类型进行面积累加汇总,利用统一下发的数据汇总软件,形成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汇总数据,向所在地级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报。

2.地级市汇总。

地级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所辖的县(市、区)上报的城镇土地利用现汇总数据进行市级汇总并上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3.省级汇总。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所辖地级市上报的城镇土地利用现汇总数据进行省级汇总,并上报国土资源部,并同时上报汇总工作报告及分析报告。

典型城市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土地利用强度数据及相关分析报告会同省级汇总数据一同上报国土资源部。

(四)国家级数据汇总。

国土资源部组织人员对各省(区、市)上报的数据进行接收、汇总,并编写全国数据汇总分析报告及全国典型城市城镇土地利用分析报告。

(五)成果整理。

由国土资源部组织人员对本次数据汇总的全部成果(数据、文字报告,其他资料等)进行整理,并编订成册。

(六)质量检查。

为了确保本次汇总工作数据的真实性、逻辑性,必须将质量检查贯彻到各级数据汇总各个阶段中,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接收下级上报的数据时,要严把质量关。

七、可采用的方法和手段

各地在进行数据汇总工作中,根据本地区地籍调查完成情况,可选择采用以下的方法进行数据汇总:

(一)如工作范围内已经全部完成城镇地籍调查,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覆盖每一块土地,数据现势性较强,且建立了完善的城镇地籍信息系统的城镇,应直接用信息系统中的汇总功能对数据库进行操作,统计出汇总工作范围内所有地块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二)已经完成城镇地籍调查、并建立了比较完善城镇地籍

信息系统,但汇总工作范围内有部分地块缺少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城镇,应实地调查或在最新地形图、遥感影像图上对地块的利用现状进行判读,并将补充调查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添加至数据库中,然后按要求进行数据的汇总输出,统计出汇总工作范围内所有地块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三)已经完成城镇地籍调查、建立了地籍信息系统但未更新或未建立地籍信息系统、也未进行及时变更调查的城镇,应以初始地籍调查完成时,作业单位出具的调查报告中土地分类面积数据和城镇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中的数据作为基础,与汇总工作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变更数据相加(可利用土地登记档案和变更调查资料、卫星影象图、用地审批资料和勘测定界资料等进行变更数据汇总),得出整个城镇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四)未进行地籍调查的城镇,先将汇总工作范围内已登记发证宗地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进行汇总,其余部分结合实地,利用卫星遥感影象图、地形图进行判读和量算,得出基本准确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未进行地籍调查的城镇应在汇总表的备注栏中注明)

(五)城镇土地利用强度数据可以由城镇地籍信息系统直接汇总计算得出,也可以采用区域抽样调查计算的方法得出数据。

八、汇总要求

(一)时点:以2008年12月31日作为调查和数据汇总的

时点。

(二)基本汇总单元:以县级市(区)、县城所在地的建制镇为基本汇总单元,并逐级汇总至各省(区、市)。

(三)未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地区,应在补充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附表三的要求转换地类,统计出汇总工作范围内所有地块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四)城镇土地利用强度以典型城市为单位进行调查统计,不进行省级汇总。

九、提交的主要成果

(一)县(市、区)级。

县级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汇总表

(二)地(市)级成果。

地市级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汇总表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成果。

省级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汇总表及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工作、分析报告;各典型城市城镇土地利用强度汇总表及城镇土地利用分析报告。

(四)国家级成果。

全国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汇总表及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分析报告、全国典型城市城镇土地利用分析报告。

附表:1.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汇总表;

2.城镇土地利用强度调查表;

3.城镇新旧土地分类转换表。

地籍调查报告

地籍调查报告 一概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精神,全面查清第一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来土地利用的分类、分布、面积和权属的现状,以及自然的变化和人为的变更状况,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经兴化市人民政府批准,兴化市国土资源局决定利用近一年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项目,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要求,逐地块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掌握各类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依据基本农田划定和调整资料,将基本农田地块落实至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掌握全区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根据需要进行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建设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对第二次调查成果中的影像、图形、地类和权属进行一体化的信息管理。为规范作业方法,统一技术要求,根据国家、地方有关政策和规定,特编制本技术设计书,作为主要技术要求,供现状调查中遵照执行。 二准备工作 2.1 技术准备 根据兴化市国土资源局等单位编制《设计书》实施。 2.2人员培训 为统一调查要求,统一技术标准,监理单位、定州市国土资源局和调查单位统一组织培训,调查单位负责组织本作业人员培训。培训以《设计书》为主,采用讲、做结合的方法,明确有关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示范具体的操作方法、要领。通过培训,达到统一操作程序、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工作方法的目的。 2.3 资料准备 单位将1:10000的航空摄影图(纸图),根据外业实地调查,将各种界线、地类、权属等数据进行清理、核对,确保提供一套完整的土地利用现状纸图和数据文件。原影像图部分图像如图2-1所示 图 2-1 航空摄影图 三数据采集 3.1 行政界线与权属界线的采编 各级行政界线和权属界线按工作底图采集,数据采集后,以外业调绘的图形和签定的协议书为依据进行检查,核对界址点、线与地形地物关系的正确性。 当权属界线与其它地物或各类界线重合时,权属界线和其它地物或各类界线均以实际位置采编,作业中可拷贝生成后切换线型。 每个权属单元(即宗地)均是一个严格封闭的面状图形,采编时应进行分级检查。土地权属界应以镇为单位,由村界线构成的第一级闭合的(如图3-1)、无缝隙的行政界线关系。再以村为单位,由村民小组、村、镇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各宗地构成第二级闭合的(如图3-2)、无缝隙的土地权属界线关系。 图3-1 第一级闭合图 图3-3 第二级闭合图 3.2 线状地物采编 3.2.1 线状地物的判定 线状地物是指宽度大于等于1m的铁路、公路、河流、林带、固定的农村道路、沟渠、田坎、管道用地等。 1公路(铁路)以公路(铁路)两侧坡脚线划定地类界线,有护路林或护路沟的,以护路林外侧或护路沟外侧坡脚线划定地类界线;河流(湖泊)本调查区统一以洪水位线划定地

宗地测量与地籍调查合同

分类:宗地图测绘制作与地籍调查 编号: ( )项目 宗地图测绘编制与地籍调查合同 委托方(甲方): 承揽方(乙方): 年月日 ( )项目 宗地图测绘编制与地籍调查合同 委托方(甲方):合同编号: 承揽方(乙方):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宗地图测绘编制与地籍调查(包括地点及测区地理位置)

测区位于,共计宗,面积为:平方米(亩). 第二条宗地图测绘编制与地籍调查(包括项目和工作量等) 具体内容如下: 1.宗地图测绘编制审批打印; 填写地籍调查表相关的资料和本宗地、四邻权属单位签字;.2.3.地籍调查初级的审批。 第三条工程收费: 1、收费依据:国家颁布的测绘产品价格标准(国测财字2002第3号文件和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件); 2、宗地图测绘编制打印按每宗(15亩以下):元/宗, 或每平方米(15亩以上):元 3、地籍调查按每宗(15亩以下):元/宗, 或每平方米(15亩以上):元 3、以上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 4、工程结束最终以实际的工作内容或宗数为准结帐。 第四条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甲方在2天内向乙方支付工程总额的50%, 即: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 2、工程结束,所有图纸成果资料与地籍调查表完善的相关资料符合当地土管部门审批要求提交甲方后,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工程尾款, 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向乙方提交有关准确性资料,并对提供的资料数据确性负责; 2、负责协调凡涉及牵州、市、县、乡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及在宗地图红线范围内外各四邻权属单位在地籍调查表相关资料中的签字工作; 3、保证乙方的工作人员顺利进入现场工作,并对乙方进场人员的工作、交通、生活、住宿等提供必要的条件; 4、委派专人协助乙方开展工作。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与技术规程 1、自收到甲方的有关准确性资料之日起,根据甲方的要求按时组织作业队伍进入测区,并按甲方约定和协调的时间完成工作。 2、对甲方所提供的准确性资料数据制作宗地图和地籍调查表完善相关资料,并对所制作的成果资料负责。 3、按照《云南省地籍调查实施细则》的要求完善地籍调查表相关资料;

城镇地籍更新调查经验做法

---------------------------------------------------------------范文最新推荐------------------------------------------------------ 城镇地籍更新调查经验做法 X县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工作于200X年X月正式启动,经过近X个月的努力工作,截至目前,权属调查工作已全部结束,共完成权属调查X宗。其中,住宅用地X宗,企业用地X宗,事业用地X宗,商业用地X宗,村集体用地X宗,乡企业用地X宗,公益事业用地X宗,存在争议的X宗。为下一步工作进展提供了详实的依据。 一、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组织健全 X县委、县政府对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工作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X为组长,主管副县长X为副组长,相关委局负责人为成员的X县城镇地籍更新调查领导小组。县国土局也成立了以局长X为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及各国土所所长为成员的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工作小组,并下设办公室,由主管局长X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又下设野外调查组、技术指导与后勤保障组。外业调查组从局机关和二级机构中抽调了X名业务能力较强、能吃苦耐劳的同志,又从社会上聘用了X名综合素质高的人员,共X人分成X个调查组;技术指导与后勤保障组由地籍科长、地籍科三名业务骨干和两个协作单位的工程师组成。由于调查期间正逢酷暑天气,长期的野外作业使许多

同志出现中暑、脱水现象,局里又专门抽调X名同志作为一线补充人员。健全的组织机构为我县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9 / 1 良好的基础。 (二)严格规程,统一标准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城镇地籍调查规程》、《X省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技术规程》要求,为保证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全面性和科学性,结合我县实际,城镇地籍更新调查项目于2006年X月开始招标,专家组于X月X日对竞标单位的标书进行了认真、详细的评审,一致推荐由X地质测绘院承担县城区域的地籍更新调查工作,X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承担乡镇区域的地籍更新调查工作。X月X日正式与协作单位签定合同。 权属调查工作开展之前,我局就同两个协作单位,针对权属调查的相关技术问题召开碰头会,对规程中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按规程操作;没有明确规定的,协商出统一的操作标准,以便一线的同志操作,保证调查成果一致性。两个协作单位均按照事先统一的标准,各自培训测量区的权属调查人员。由于准备工作充分,使X月X日开始的权属调查得以顺利进行。 (三)多方筹资,保障经费 这次城镇更新调查工作,得到了X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所需经费主要由县财政负担,X县国土资源局也克服重重困难,积极筹措资金X万元,用于购置器具、印刷表册、发放野外作业补助

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地籍调查成果 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10321 【实施日期】19910321 【章名】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保证地籍调查成果的质量满足地籍管理的需要,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在试行中总结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局地籍司,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附: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地籍调查成果满足地籍管理的需要,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规程》3.5所列(除K外)地籍调查成果必须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条检查验收工作是地籍调查的一个重要环节,其任务是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并对地籍调查成果进行评定。 第四条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本局所列项目的检查验收和除此之外的抽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五条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实行作业人员自检、作业级互检、作业队专检,由省级验收的三检一验制。 第六条具备以下条件方可验收: 1.工作法律程序正确; 2.权属调查没有外承包; 3.《规程》规定的成果资料齐全。 【章名】第二章检查验收的组织 第七条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的检查验收工作由地籍司组织,委托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具体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籍调查的检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地籍的处组织。

城镇地籍调查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1条 目的和内容 为规范地籍调查测量,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规定了地籍调查测量全过程的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地籍调查测量是获取和表述宗地的权属、位置、形状、数量、用途等基本情况,提供满足土地登记需要的基础资料的一系列工作总称。工作内容包括地籍调查、地籍 测量。 第1.2条 依据

本实施细则以下列国家标准、规定为主要依据: l.《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 2.《地籍测绘规范》CH5002—94 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修改版4.《土地登记规则》[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5.国家和省有关地籍调查测量的其他规定 第1.3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城镇和独立工矿区的地籍调查测量。 农村居民点的地籍调查测量可参照执行。 第1.4条 组织实施和管理

1.4.1地籍调查测量工作,由省国土厅实行统一管理,以市、县为单位,由市、 县国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4.2开展城镇地籍调查测量的单位须遵守下列规定: (1)承担地籍调查测量的单位须持有省级(含)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 绘资格证书,具有地籍测绘资格。 (2)测绘单位在本省承担地籍调查测量须到省国土厅进行资格验证和任务登记。 (3)开展地籍调查测量,须向省国土厅上报技术设计书,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1.4.3地籍调查测量成果的检查验收由组织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由省国土厅组织或委托验收。验收合格的成果才能提供使用。 1.4.4城镇地籍调查测量成果经审核批准依法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1.5条 调查单元

确山县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工作方案

确山县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工作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4]101号,以下简称《通知》),科学准确地掌握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合理利用土地,促进确山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经决定在全县范围内,优先开展土地调查中的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工作。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有关技术规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概述 利用航空遥感、全球定位和地理信息系统即3S等先进技术,在原来地籍调查的基础上,在全县全面开展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是落实《土地管理法》关于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的需要,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县城初始地籍调查工作于1999年基本完成,在此基础上,我县开展了城镇地籍信息系统建设。这些成果在土地登记发证、权属管理、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全县土地利用状况特别是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发生了很大变化,各项管理需求也发生了巨大变化。现有的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已难以满足当前经济宏观调控和严格土地管理的需要。首先,原来城镇地籍调查距今已有六年,且没有统一部署开展城镇地籍变更调查和城镇土地统计,因此,其现势性、实用性较差。其次,原来城镇地籍调查缺少当前国土资源管理急需的存量建设用地、行业用地、土地集约利用情况等一些重要内容。三是原来地籍调查成果信息化程度低,限制了成果共享和应用。 根据国务院《决定》关于“启动新一轮土地调查,保证土地数据的真实性”的要求和省政府“关于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和村庄地籍调查在内的土地调查”的通知精神,在全县全面开展城镇地籍更新调查,逐级建立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形成全县城镇地籍管理及应用信息系统网络,对于编制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制定有关政策,国土资源管理参与经济宏观调控,落实各项土地严管措施,强化集约用地促进全县经济快速健康持续发展,推进工业化城镇进程有着重要作用。 二、工作依据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2、《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意见》(豫政[2004]80号);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4]10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城镇土地管理基础工作的通知》(豫政办[1994]29号); 5、《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地籍更新调查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5]92号)。 (二)技术依据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1984年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 2、《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试行)》(1993年国家土地管理局); 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 4、《全国土地分类(试行)》(2001年国土资源部); 5、《县(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2001年国土资源部); 6、《县(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试用)》(2002年国土资源部); 7、《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试行)》(2001年国土资源部); 8、《河南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合订本)》及其补充规定(1990-1993年,河南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领导小组); 9、《河南省城镇地籍调查补充规程》(1993年河南省土地管理局); 10、《河南省县(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技术规程(试行)》(2004年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11、《河南省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技术规程》(豫国土资发[2006]8号)。 三、工作目标 城镇地籍更新调查的目标是,通过全县上下的共同努力,力争用1年半左右的时间,利用3S等先进技术,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规程,全面完成全县城镇地籍更新调查,逐步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城镇土地调查、统计和登

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

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目的和内容 第1.2条依据 第1.3条适用范围 第1.4条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1.5条调查单元 第1.6条坐标系统 第1.7条基本精度 第1.8条地籍测量主要方法 第1.9条地籍调查测量程序 第1.10条解释权 第二章土地分类及土地编号 第2.1条分类依据 第2.2条城镇土地利用分类 第2.3条土地权属性质分类 第2.4条土地编号 第2.5条界址点编号 第三章准备工作 第3.1条制定调查测量计划 第3.2条资料收集与分析 第3.3条制定确权规定 第3.4条编写技术设计书 第3.5条表册及器材准备 第3.6条人员培训 第3.7条宣传动员 第四章地籍调查

第4.1条地籍调查内容与工作程序 第4.2条调查底图及要求 第4.3条街道、街坊划分及编号 第4.4条界址调查 第4.5条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第4.6条土地权属调查 第4.7条宗地草图绘制 第4.8条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及填写要求第4.9条地籍调查成果整理 第五章地籍控制测量 第5.l条控制测量内容与基本要求 第5.2条首级控制网等级的选择 第5.3条基本控制测量 第5.4条地籍图根控制测量 第5.5条观测要求与仪器检验 第5.6条观测成果检验 第5.7条平差计算基本要求 第六章地籍要素测量 第6.1条地籍要素测量内容 第6.2条地籍要素测量精度 第6.3条地籍要素测量方法 第6.4条地籍要素测量若干问题的处理 第七章地籍图编绘 第7.1条地籍图的种类和内容 第7.2条地籍图比例尺及分幅、编号 第7.3条地籍图绘制精度 第7.4条地籍图编绘程序和方法 第7.5条地籍要素的表示方法 第7.6条地籍图的清绘整饰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05号,2000年3月30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105号 (2000年3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做好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及时掌握城镇土地利用状况,是建立和完善土地登记制度,依法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为拉动内需服务的重要手段。经研究,现将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圆满完成全国首次土地证书年检工作 目前,全国首次土地证书年检工作正处于检查验收汇总阶段,各地要认真按照《关于开展1999年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78号)精神和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汇总暨土地证书年检经验交流会的部署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土地证书年检汇总阶段的工作,确保工作圆满完成。 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在5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土地证书年检汇总、检查验收和上报工作。检查可采取自检、同级互检、上级对下级抽检的方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解决。省级汇总数据及年检总结5月31日前报部。年检总结包括:(1)土地证书年检基本情况、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及今后年检工作的设想;(2)土地证书年检及城市重点用地的数据统计及分析;(3)年检中发现的土地登记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今后土地登记工作的设想和建议;(4)违法案件特征及处理情况等。 部将于5月份对各省土地证书年检工作进行抽查,6月份进行全国土地证书年检数据汇总和总结。 这次年检结束后,各地要集中一段时间,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解决登记、用证不规范,卡证不一,资料不完整等问题,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 二、加快住房土地登记工作,为住房制度改革服务 建设部发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已征得我部同意。按照《办法》的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齐全方可上市。这是保证住房交易安全和住房制度改革深入进行的必要措施。考虑一些地区土地登记进度经过努力仍不能适应当前住房制度改革需要的情况,凡在1999年5月1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前,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尚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土地证书,并于2000年底之前进行上市交易的,只要原出售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已经办理初始土地登记,享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现房屋产权人可凭房屋产权证书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对于不属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进度所致,而是房屋产权人不按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履行申请登记义务,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不适用上述政策,可不予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集中精力,统一部署,加快本地区住房制度改革中的土地登记工作。在明确土地登记办理程序的基础上,提高办事效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设立登记申请窗口、集中办理等措施,力争在2000年底前全面完成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确因

城镇地籍项目详细方案流程

城镇地籍项目详细 方案流程

保税区城镇地籍项目详细实施方案 1、外业调查 1.1调查内容 1、权属调查。对每一宗地进行权属调查, 查清每一块土地的权属状况。 2、地类调查。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和城镇村和工矿归并的要求, 开展实地调查, 查清每一块土地的地类和面积。 3、数据更新。依据调查结果更新原地籍调查数据。而且完善宗地内房屋的有关信息( 房屋门牌、建成年代等) 。 1.2调查方法 充分利用已有地籍调查资料制作外业调查底图, 对调查区域内的每一块土地开展外业普查。 1对于每一块宗地的权属, 采用现场指界方式进行调查。 2 地类界要确定明显的标志 根据外业调查情况, 对宗地状况发生了变化的, 需对宗地重新进行权属调查, 填写《地籍调查表》等, 并进行全要素地形和地籍测量; 对宗地状况未变化的, 对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等规程及实施方案要求对原有地籍调查资料进行补充和完善, 更新原地籍调查数据。 1.3调查流程: 准备工作: 宣传、培训、准备工作图、制定调查工作计划;

查阅工作区地籍资料、地籍图; 复制权属调查表一、二页、土地证附图等。 熟悉工作区( 街坊) , 制定工作路线、计划, 进行土地申报登记、发放权属调查通知书和指界通知书。 实地调查: 收取权源材料, 指界通知书, 会同指界人实地核实界线、设置界标、绘制宗地草图、丈量界址边长、填写调查表, 划分地块、标注地类, 双方签字盖章。 统编宗地号和界址点号, 调查表, 绘制街坊图, 做到图、表、数据相互一致。 自检: 资料、成果分类整理, 提交检查组核查。 预检: 核查组对资料、成果进行20%的抽查和重点核查。 初步验收: 项目组资料、成果重点审查。 2、内业数据处理 数据处理流程: 原始数据准备——>编辑地物对照表——>数据转换( 转换为SUV格式的数据) 数据错误检查( 地物封闭检查、跨地物等检查) ——>进行错误修改、部分属性处理——>SUV转为MPJ——>在编辑系统中检查拓朴错误——>区文件图层的构面、拓朴处理、属性录入( 注意宗地层需要在构面后专门处理) ——>在二次土地调查系统中建立新工程。 2.1数据转换 城镇土地调查外业采集系统同时支持多种其它数据格式的数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标题: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颁布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3-06-22 【正文】: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内容 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调查单元 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地籍编号 1.4.1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地籍勘丈方法 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 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规程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实施单位 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1.9地方补充规定 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对本规程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1.10规程解释权 本规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2土地分类 2.1分类依据 土地分类以土地用途为主要依据。 2.2分类体系 根据土地用途的差异,城镇土地分为10个一级类,24个二级类。具体分类的名称及含义见表1。 表1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

地籍调查工作方案

**特区地籍调查工作方案 **特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

目录 1 调查区的地理位置和概况及调查内容 (1) 1.1 地理位置和概况 (1) 1.2 城镇调查的内容 (1) 2 地籍调查工作程序及组织实施方案 (2) 2.1 城镇地籍调查作业参考流程图 (2) 2.2 地籍调查工作程序 (3) 3 权属调查实施 (13) 3.1 已有土地调查登记成果范围权属调查 (13) 3.2 初始调查范围权属调查 (14) 4 注:部分调查问题的应急预案 (15) 附录1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分说明书 附录2指界授权委托书 附录3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 附录4地籍调查出席指界通知书 附录5**特县城镇地籍调查动员会签到表 附录6 地籍调查表 附录7街道宗地面积汇总表 附录8城镇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 I

1调查区的地理位置和概况及调查内容 1.1 城镇调查的内容 城镇土地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城镇内部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状况,确定城镇内部每宗土地的界址、范围、界线、数量、用途(地类)等。对已有城镇地籍调查成果的,首先将原1954年北京坐标系下的权属界线统一转换到1980年西安坐标系下,将原土地分类转换到二次土地调查要求的全国土地分类下,调查小组利用以上转换后的权属界线、地类以及基础测绘、已有的调查登记属性信息,按照城镇土地调查的要求,对已有城镇地籍调查成果的进行补充、完善,并做好与农村土地调查范围衔接;对未开展城镇地籍调查的,按初始地籍调查要求进行。 对已有地籍调查成果的,如界址点、线发生变化或界址点、线虽未发生变化但与基础测绘成果叠加后与原登记结果矛盾或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要进行界址点补充测量,将界址点、线的位置调整到正确的位置。无地籍调查成果的,直接测量全部界址点,并保持界址点、线位置与调查结果一致。 基础地理数据利用基础测绘成果,基础测绘成果精度不能满足地籍精度要求的,需要补测作为界址线的地物(如围墙、房屋、栅栏等)以及与界址线相邻的地物,有条件的可以测绘全部房屋、围墙、栅栏等地物要素;现状已发生变化的,要按不低于原基础测绘成果精度要求对原基础测绘成果进行修测补测; 进行内外业检查,满足要求后,按照建库标准更新城镇数据库成果。 本次**特县城镇地籍调查调查范围为**特县城关镇(平寨镇)以及郎岱镇、大用镇、木岗镇、岩脚镇建成区,面积约10平方公里。 5

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技术报告

地籍更新调查技术报告

国土资源局二○○七年八月

目录 1概述 (1) 1.1目的和任务 (1) 1.2技术路线 (2) 1.3调查区概况 (3) 1.5地籍调查工作的组织形式 (6) 1.6完成的主要工作量 (8) 2权属调查与核查 (9) 2.1调查容 (9) 2.2地籍调查工作程序 (9) 2.3调查区划分及编号 (10) 2.4勘丈宗地草图 (13) 2.5地籍调查表填写要求 (14) 3地类调查 (15) 3.1土地利用分类 (15) 3.2土地利用情况调查 (15) 4地籍控制测量 (17) 4.1已有资料的分析利用 (17) 4.2测区坐标系的选择 (17) 4.3 E级GPS控制测量 (18) 4.4一、二级导线测量 (20) 4.5控制点埋石规格与整饰 (23)

5地籍细部测量 (24) 5.1概述 (24) 5.2图根控制测量 (27) 5.3外业数据采集 (27) 5.4业编图 (28) 5.5编绘分幅地籍图 (28) 6质量检查 (33) 6.1权属调查的质量检查 (33) 6.2测量成果成图的质量检查 (34) 7技术结论 (36) 7.1对本测区成果质量的评价 (36) 7.2对作业方法评述 (37) 8经验、体会和建议 (38) 8.1经验、体会 (38) 8.2存在问题及教训、问题的处理 (39) 8.3成果的应用及社会效益 (40) 8.4建议 (41) 9提交资料 (42)

1概述 1.1目的和任务 1.1.1目的和意义 城镇土地凝结了人类大量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其土地的自然属性已被经济属性所掩盖,成为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土资源参与经济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在1996年城镇地籍调查的基础上,利用先进的3S等先进技术,进一步查清城镇每一宗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的同时,查清每个城镇部的存量建设用地、行业用地、低效率利用地、闲置、空闲地等的分布、数量,进而研究城镇土地的利用潜力,并建设城镇地籍数据库。不仅能保持城镇地籍资料的现势性和实用性,增加地籍调查成果的科技含量,而且对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对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对政府决策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计划,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次地籍更新调查的主要目标是:利用3S等先进技术,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技术规程,全面完成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建设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实现成果信息化管理与共享,构建国土资源管理参与经济宏观调控的科学基础平台。

地籍调查工作方案

地籍调查工作方案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特区地籍调查工作方案**特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

目录 附录1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分说明书 附录2指界授权委托书 附录3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 附录4地籍调查出席指界通知书 附录5**特县城镇地籍调查动员会签到表附录6地籍调查表 附录7街道宗地面积汇总表 附录8城镇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

1调查区的地理位置和概况及调查内容 城镇调查的内容 城镇土地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城镇内部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状况,确定城镇内部每宗土地的界址、范围、界线、数量、用途(地类)等。对已有城镇地籍调查成果的,首先将原1954年北京坐标系下的权属界线统一转换到1980年西安坐标系下,将原土地分类转换到二次土地调查要求的全国土地分类下,调查小组利用以上转换后的权属界线、地类以及基础测绘、已有的调查登记属性信息,按照城镇土地调查的要求,对已有城镇地籍调查成果的进行补充、完善,并做好与农村土地调查范围衔接;对未开展城镇地籍调查的,按初始地籍调查要求进行。 对已有地籍调查成果的,如界址点、线发生变化或界址点、线虽未发生变化但与基础测绘成果叠加后与原登记结果矛盾或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要进行界址点补充测量,将界址点、线的位置调整到正确的位置。无地籍调查成果的,直接测量全部界址点,并保持界址点、线位置与调查结果一致。 基础地理数据利用基础测绘成果,基础测绘成果精度不能满足地籍精度要求的,需要补测作为界址线的地物(如围墙、房屋、栅栏等)以及与界址线相邻的地物,有条件的可以测绘全部房屋、围墙、栅栏等地物要素;现状已发生变化的,要按不低于原基础测绘成果精度要求对原基础测绘成果进行修测补测; 进行内外业检查,满足要求后,按照建库标准更新城镇数据库成果。 本次**特县城镇地籍调查调查范围为**特县城关镇(平寨镇)以及郎岱镇、大用镇、木岗镇、岩脚镇建成区,面积约10平方公里。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1993年6月22日国家土地管理局TD1001—93)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 内容 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 调查单元 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 地籍编号 1.4.1 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 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 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 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 地籍勘丈方法 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 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 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 规程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 实施单位 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1.9 地方补充规定 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对本规程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1.10 规程解释权 本规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2 土地分类 2.1 分类依据

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更新汇总方法

附件1 2011年度全国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更新汇总 实施方案 为准确掌握2011年度全国城镇土地利用情况,确保全国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更新汇总工作的顺利实施,依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 1001—1993)和土地变更调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本着重点突出、确保质量、有所创新的原则,在二次调查及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对城镇地籍调查数据进行更新汇总与统计分析,全面掌握我国2011年度城镇土地利用类型、面积、土地利用强度等信息,实现对全国城乡土地利用状况的全覆盖管理,为城镇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一)城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更新汇总。 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更新汇总范围覆盖全国全部城市和建制镇,汇总内容主要包括各城镇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类型、面积等数据。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国家标准,全面调查或补充调查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核定后城镇汇总工作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重点对非实地调查及城镇新增

建设用地数据进行更新,并按《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更新汇总表》(见附录1)中提供的二级分类数据项要求,进行数据统计汇总。同时,填报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城市、建制镇图斑汇总面积,以此检核汇总范围的合理性。地籍调查数据中,对宗地内含多种用途,且各种用途能计算出面积的,按各类用途进行统计汇总。选择5至10个村庄(行政村),开展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汇总试点工作。完成试点范围内初始地籍调查,查清并汇总村庄内各类土地利用现状及分布状况,重点完成农村宅基地调查,并按《试点村庄土地利用现状汇总表》(见附录2)进行数据填报。 (二)城镇土地利用强度调查。 在上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更新汇总的基础上,完成典型城镇汇总工作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强度调查。城镇土地利用强度指标主要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通过调查城镇建筑占地总面积、建筑总面积,计算城镇综合容积率、城镇建筑密度(数据填报要求见附录3)。同时,典型城镇依据调查确定的土地性质填写《典型城镇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面积按权属性质汇总表》(见附录4)。 城镇综合容积率=建筑总面积/汇总工作范围总面积 城镇建筑密度=建筑占地总面积/汇总工作范围总面积 对于调查资料无法满足统计汇总的,应与汇总工作范围所在地有关部门(如建设、房产)联系搜集。

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实施规章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目的和内容 第1.2条依据 第1.3条适用范围 第1.4条组织实施和治理 第1.5条调查单元 第1.6条坐标系统 第1.7条差不多精度 第1.8条地籍测量要紧方法 第1.9条地籍调查测量程序 第1.10条解释权 第二章土地分类及土地编号 第2.1条分类依据 第2.2条城镇土地利用分类

第2.3条土地权属性质分类 第2.4条土地编号 第2.5条界址点编号 第三章预备工作 第3.1条制定调查测量打算 第3.2条资料收集与分析 第3.3条制定确权规定 第3.4条编写技术设计书 第3.5条表册及器材预备 第3.6条人员培训 第3.7条宣传动员 第四章地籍调查 第4.1条地籍调查内容与工作程序 第4.2条调查底图及要求 第4.3条街道、街坊划分及编号 第4.4条界址调查 第4.5条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第4.6条土地权属调查 第4.7条宗地草图绘制 第4.8条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及填写要求第4.9条地籍调查成果整理 第五章地籍操纵测量

第5.l条操纵测量内容与差不多要求 第5.2条首级操纵网等级的选择 第5.3条差不多操纵测量 第5.4条地籍图根操纵测量 第5.5条观测要求与仪器检验 第5.6条观测成果检验 第5.7条平差计算差不多要求 第六章地籍要素测量 第6.1条地籍要素测量内容 第6.2条地籍要素测量精度 第6.3条地籍要素测量方法 第6.4条地籍要素测量若干问题的处理第七章地籍图编绘 第7.1条地籍图的种类和内容 第7.2条地籍图比例尺及分幅、编号 第7.3条地籍图绘制精度 第7.4条地籍图编绘程序和方法 第7.5条地籍要素的表示方法 第7.6条地籍图的清绘整饰 第7.7条地籍图的分色规定 第7.8条地籍数据分层设置规定 第7.9条宗地图编绘

城镇地籍调查及建库

城镇地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2009年3月4日

目录 1 权属调查 (4) 2.1.调查要求 (4) 2.2.调查内容,程序和方法 (4) 2.2.1.权属调查内容 (4) 2.2.2、权属调查程序 (4) 2.2.3.调查工作底图 (4) 2.2.4.地籍编号 (4) 2.2.5.街道(乡.镇)划分与编号 (5) 2.2.6.宗地划分与编号 (5) 2.2.7.界址点编号 (6) 2.2.8.界址调查 (6) 3.地籍测量 3.1 地籍控制测量 (7) 3.1.1 测量的基本规定及精度要求 (7) 3.1.2 地籍图根控制测量 (8) 3.1.3 地籍碎部测量 (9) 3.1.4 界址点测量 (13) 3.2 图件绘制 (13) 3.2.1 分幅地籍图 (13) 3.2.2 宗地图 (14)

3.4.3 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图 (15) 4 城镇地籍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16) 4.1 管理系统建设 (16) 4.1.1 初始数据库建立 (16) 4.1.2 建库流程 (21) 4.1.3 属性数据录入 (22) 4.1.4 数据质量检查 (22) 4.1.5 数据入库步骤 (23) 5 成果汇总 (24)

1 . 权属调查 2.1 调查要求 (1)县级市城区,建制镇调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区域要逐户分宗进行确权。 (2)设区市调查范围内城中村及农村集体土地要逐户分宗进行确权。列在近期拆迁计划内的村庄可以不进行逐户分宗调查,以综合表示其范围,但要进行现状地形图测量。 2.2.1.权属调查内容 权属调查是对土地权属单位的土地权属来源及其权利所涉及的位置,界址,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的调查,是针对土地使用者的申请,对土地使用者、宗地位置、界址、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核实、调查和记录的过程。 2.2.2、权属调查程序 调查的准备工作、实地调查、绘制宗地草图、权属调查文件资料整理归档、检查验收等 2.2.3.调查工作底图 可以利用已有的数字正射影像图、航片或已有的地籍图、大比例尺地形图、平面图作为调查工作底图,比列尺一般不应小与1:2000。 2.2.4.地籍编号 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按《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地籍号命名规则19位编码设定,即地籍号由“行政区划代码6位+街道号3位+

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更新问题探讨

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更新问题探讨 发表时间:2017-11-02T12:14:40.247Z 来源:《基层建设》2017年第21期作者:黄素娥朱勇[导读] 摘要:文章通过分析地籍数据管理、调查方法,并从城镇地籍调查数据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从而有效提高城镇地籍调查更新数据汇总的工作效率及数据质量。东莞市常平镇测量队 523560 摘要:文章通过分析地籍数据管理、调查方法,并从城镇地籍调查数据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从而有效提高城镇地籍调查更新数据汇总的工作效率及数据质量。关键词:地籍调查;数据更新地籍管理是国家为获得有关地籍和为全面研究土地权属、自然和经济状况而采取的以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土地评价和地籍档案与信息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措施。现代地籍管理是以土地地块为基础的地籍信息系统管理。为满足社会和经济的飞速发展,实现国土资源管理跨越式发展,需建立完善、规范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一、地籍数据管理相关概念阐述权属数据和地类数据是地籍管理中的两项重要基础数据。其中,权属管理是以产权管理为核心的地籍管理工作,管理中形成的权属数据是权属调查成果和登记结果的体现;地类管理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重要手段,管理中形成的地类数据是土地调查成果和用地审批结果的体现。总体上,以权属和地类为基础的地籍数据管理主要是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和日常用地管理信息进行管理。土地利用现状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遥感监测、地籍调查等调查监测得到的土地实际利用状况。土地(地籍)调查是土地登记的法定程序,其资料成果经土地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用地管理信息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土地征收转用、土地登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整治等审批、验收或备案形成的审批资料总称,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行为的结果。用地管理信息中记录了权属和地类等多种信息,是实施产权管理和用途管制等具体体现。 二、城镇地籍调查方法 城镇地籍调查工作一般程序较为复杂,系统性极强。根据本地区地籍调查实际情况,选择以下方式开展城镇地籍调查。 1、直接汇总方式 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覆盖到每一块土地,从而建立完善的城镇地籍信息系统,且进行信息汇总,得出城镇范围内所有地块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2、实地调查方式 地籍调查目的是建立完善的城镇地籍信息系统,可采取实地调查或利用最新地形图、遥感影像图直接判读的方式,将土地利用信息补充到数据库中,统计汇总出城镇内所有地块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3、土地登记方式 可利用土地登记资料、用地审批资料、勘测定界资料等汇总变更数据,从而形成城镇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4、抽样和推算方式 未开展地籍调查且基础资料缺乏的城镇,依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的城市和镇区面积确定总面积。采用区域抽样调查计算或依据已有典型城镇数据推算的方式获取各分类的面积。 三、城镇地籍调查数据存在的问题我国地籍信息已取得长足发展,且已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还存在一定差距。为此应加快地籍数据规范化、城乡一体化、三维空间化的步伐,以满足海量数据管理、地籍信息现势性及地籍图生产和快速更新等要求,以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 1、数据标准规范不完善 我国现有的地籍信息化标准相对滞后且不够完善,尽管现有的《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和《地籍调查数据库规范》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我国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从实践来看,该标准远远不够完善,尤其制约着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的发展。由于地籍管理应用方向、比例尺、数据结构不一致,更新周期不同,造成数据冗余及资源浪费,同时数据的互操作性、可移植性和数据转换共享也产生不同问题。 2、权属数据与地类数据分头管理我国地籍管理分为以利用现状管理为主的农村地籍和以权属管理为主的城镇地籍两套体系。地籍基础数据中,以地类调查为主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中包含了部分权属信息(如权属性质、权属单位等),同时权属调查和登记发证数据中也包含了地类(如土地用途)相关信息。由于一直以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其成果更新侧重于地类管理,权属信息的现势性和准确性相对较落后。而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发证侧重于权属管理,相应也存在土地用途信息未在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中及时更新的情况。各地方地籍管理中的权属数据和地类数据一般是依托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系统和“一张图”业务审批系统分别进行管理的。由于两种管理方式未做到无缝衔接和同步更新,实际上权属数据与地类数据仍是分头管理的,这给地籍基础信息查询、统计和应用带来了诸多不便。 3、地区发展不平衡 土地管理业务一直处于城乡土地分割管理的“二元结构”,城镇地籍和农村地籍的基础数据库分别为“城镇地籍数据库”和“土地利用数据库”。城镇地籍由于经济发达,发展速度快,采用高精度大比例尺的地籍数据,其更新较快。而农村地区发展滞后,一般采用的是小比例尺、粗分类的地籍数据,更新周期也较慢。城乡两种不同的管理模式带来了各种问题,在接边处很难衔接,这就造成了土地利用类型、土地权属和土地面积统计不准和不实等问题。 4、宅基地权属信息缺失 由于目前我市土地登记系统尚未进行私人宅基地登记,导致很多宅基地产权不明晰。目前地籍相关信访案件中十有八九是宅基地产权纠纷。且宅基地审批等相关资料未入库,甚至早些的未入档案,只在当地村委会留档,信息化程度严重落后。这些问题都加大了权属争议解决的难度。 四、城镇地籍调查数据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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