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是指在工程造价纠纷案件中,司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涉及工程造价问题的事实和相关计算进行审查、评估和鉴定的程序和规则。其目的是确保工程造价的公正、合理和合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鉴定范围和程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范围涵盖工程造价的计算、预算、结算、支付等各个环节以及相关的合同、规划、设计等方面的问题。鉴定程序主要包括接案、勘验、审查、评估、鉴定结论等环节。在接案阶段,鉴定机构应当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资质,并明确鉴定范围和要求。勘验阶段,鉴定人员应当亲自到达现场,实地勘察相关情况并收集证据。审查阶段,鉴定人员将对勘验收集到的证据进行核实和分析。评估阶段,鉴定人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对问题进行评估和计算。最后,鉴定机构应当出具鉴定结论,并将其提交给委托人和有关当事人。

二、鉴定标准和方法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在进行鉴定时,鉴定人员应当运用相关的工程造价计算方法和技术手段,确

保鉴定结果的准确和可信。鉴定标准主要包括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行业规范等。鉴定方法主要包括工程造价计算方法、估算方法、评估方法等。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熟练运用鉴定标准和方法进行鉴定工作。

三、鉴定报告和意见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完成后,鉴定机构应当出具鉴定报告和意见。鉴定报告应当包括鉴定的目的、范围、方法和过程,以及鉴定结论和意见。鉴定报告应当具备法律效力,为司法机关判决和裁定提供依据。鉴定机构应当保证鉴定报告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四、鉴定人员的资格和责任

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鉴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守鉴定工作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鉴定人员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如实、客观、准确地进行鉴定工作。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的实施,有助于解决工程造价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工程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司法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确保其公正、公平和科学。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的监管,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同时,当事人在选择鉴定机构时,应当注意其资质和信誉,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是司法机关处理工程造价纠纷案件的重要程序和规则。其实施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希望相关部门和当事人能够共同努力,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为工程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工作流程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工作流程 接受委托书——委托事项审查——鉴定依据审查——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确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审核初审结果——发送鉴定书(或者鉴定报告)——归档保管。 一、接受委托书按照程序通则的第十二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一)、委托事项审查 1、接受委托鉴定的条件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2、拒绝接受委托鉴定的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A、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B、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C、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D、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E、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F、不符合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条件的; G、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3、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的条件: A、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B、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C、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D、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E、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二)、鉴定依据审查虽然程序规则的第十三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但是被委托人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以鉴别真伪,为下一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工程造价鉴定的主要程序及方法

工程造价鉴定的主要程序及方法 摘要:随着建筑业的飞速发展,工程造价纠纷日渐凸显,解决此类纠纷最有 效的方法就是诉诸于法律,通常是调解、仲裁、诉讼。正确认识工程造价鉴定的 原则,准确把握工程造价鉴定的程序,采用科学合理的鉴定方法,对公平、公正 解决工程造价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关键词:工程造价鉴定程序方法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第2.0.1条:“工程造价 鉴定,指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鉴定人 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 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就其本质而言是因委托而产生的专业 行为,而非行政、司法行为,其公正准确程度取决于鉴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包括造价、政策和法律)和职业道德水平。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具有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特点。 一、工程造价鉴定委托 委托方是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待鉴定工程的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向鉴 定机构出具鉴定委托书。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 3.2.2委托书应载明委托的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的目的、范围、事项和鉴定 要求、委托人的名称等。 二、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委托及做好鉴定准备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规定,鉴定机构应在收 到鉴定委托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并书面函复委托人。 鉴定机构在接受鉴定委托后,要确定鉴定组织,制定鉴定计划、鉴定方案, 指定项目负责人。鉴定方案应包括鉴定依据、鉴定程序、鉴定方法、工作进度及 需由当事人完成的配合工作等。负责人应当是本机构中满足鉴定项目专业要求,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是指在工程造价纠纷案件中,司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涉及工程造价问题的事实和相关计算进行审查、评估和鉴定的程序和规则。其目的是确保工程造价的公正、合理和合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鉴定范围和程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范围涵盖工程造价的计算、预算、结算、支付等各个环节以及相关的合同、规划、设计等方面的问题。鉴定程序主要包括接案、勘验、审查、评估、鉴定结论等环节。在接案阶段,鉴定机构应当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资质,并明确鉴定范围和要求。勘验阶段,鉴定人员应当亲自到达现场,实地勘察相关情况并收集证据。审查阶段,鉴定人员将对勘验收集到的证据进行核实和分析。评估阶段,鉴定人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对问题进行评估和计算。最后,鉴定机构应当出具鉴定结论,并将其提交给委托人和有关当事人。 二、鉴定标准和方法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在进行鉴定时,鉴定人员应当运用相关的工程造价计算方法和技术手段,确

保鉴定结果的准确和可信。鉴定标准主要包括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行业规范等。鉴定方法主要包括工程造价计算方法、估算方法、评估方法等。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熟练运用鉴定标准和方法进行鉴定工作。 三、鉴定报告和意见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完成后,鉴定机构应当出具鉴定报告和意见。鉴定报告应当包括鉴定的目的、范围、方法和过程,以及鉴定结论和意见。鉴定报告应当具备法律效力,为司法机关判决和裁定提供依据。鉴定机构应当保证鉴定报告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四、鉴定人员的资格和责任 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鉴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守鉴定工作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鉴定人员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如实、客观、准确地进行鉴定工作。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的实施,有助于解决工程造价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工程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司法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确保其公正、公平和科学。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的监管,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同时,当事人在选择鉴定机构时,应当注意其资质和信誉,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常见步骤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常见步骤 1.受理申请:鉴定机构在收到委托人的申请后,进行申请材料审核, 确认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后受理。 2.签订委托协议:鉴定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鉴定范围、 价格、时间等事项,确保双方权益。 3.开展调查研究:鉴定机构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实地勘察等方式,对 工程项目进行调查和研究,了解工程的基本情况。 4.制定鉴定方案:根据调查研究的结果,鉴定专家组制定鉴定方案, 明确鉴定方法、数据采集方式、鉴定依据等。 5.数据采集:鉴定机构根据鉴定方案,获取有关工程项目的数据,如 工程量清单、合同、支付凭证等,进行详细的数据采集。 6.数据分析:鉴定机构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分析,运用统计学 方法和工程造价管理原理,进行数据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评估。 7.鉴定评估:鉴定机构根据数据分析的结果,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和判断,形成鉴定结论。 8.编写鉴定报告:鉴定机构根据鉴定结论,编写详尽的鉴定报告,包 括鉴定依据、鉴定方法、数据分析过程和结果、鉴定结论等内容。 9.审核和公示:鉴定机构对鉴定报告进行内部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确保鉴定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鉴定机构还可能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 对鉴定结果进行公示。 10.口头陈述和听证:根据需要,鉴定机构可能组织口头陈述和听证,让相关方对鉴定结果进行辩论和申辩,增加鉴定结果的公正性。

11.发布鉴定结论:鉴定机构将鉴定结论予以发布,并提交法院或相关单位,为法院或相关人员做出判决或决策提供依据。 12.受理后续申诉:如果任何一方对鉴定结论不满意,可以向法院提起申诉,法院根据法律程序对申诉进行审理和判决。 以上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常见步骤,每个步骤都需要鉴定机构和专家组进行专业操作和判断,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工程司法鉴定流程(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工程司法鉴定流程(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程序和方法 司法鉴定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 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一章第三条中明确规定:(一)合法、独立公开;(二)客观、科学、准确;(三)文明、公正、高效。 一、工程造价鉴定的委托 1、鉴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合格的鉴定人员应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较强的专业技术实力,一定的组织才能,相关的法律知识,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及与接受委托的 鉴定项目无应回避的关系。其中主鉴定人的确定至关重要,因为其将负责:选择其他鉴定人员,协调内、外关系,编制鉴定计划;组织现场勘测,撰 写鉴定报告等工作。 2、鉴定人的权利及义务 司法鉴定人的权利及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 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二章第七条规定:鉴定人权利:(一)了 解案情,要求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的资料;(二)勘验现场,进行有关的 检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据职权采集 鉴定材料,决定鉴定方法和处理检材;(三)自主阐述鉴定观点,与其他 鉴定意见不同时,可不在鉴定文件上署名;(四)拒绝受理违反法律规定 的委托。第八条规定:鉴定人义务:(一)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二)保守案件秘密;(三)及时出具鉴定结论;(四)依法出庭宣读鉴 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人相关的提问。

3、工程造价鉴定所需主要资料包括如下内容 (1)当事人的起诉和答辩状、法庭庭审调查笔录; (3)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各种补充协议; (4)当事人双方认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加工订货合同及甲供材料的清单; (5)工程预(结)算书; (6)招投标项目要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有关的招投标文件; (7)鉴定调查会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 (8)经建设单位批准的、年度形象进度记录; (9)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其它与工程造价鉴定有关的资料。 4、工程造价鉴定计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五章第二十一条规定:一般额司法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的司法鉴定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主鉴定人应根据委托人的鉴定期限,安排好鉴定的具体时间: (1)阅卷、熟悉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了解合同、协议等所需的时间; (2)现场实地勘测所需的时间(较复杂的工程可能多次勘测); (3)计算工程量、套取定额及计取材料价差所需要的时间; (4)鉴定过程中对遇到的问题进行进行集中研究所需的时间;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常见步骤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常见步骤 一、鉴定申请 1.当事人或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鉴定申请,也可 以通过法院提出,一般在争议发生后提出。 2.申请内容包括鉴定请求、案件的基本情况、必要的证据材料、鉴定 所需的时间和费用等。 二、鉴定委托 1.法院根据鉴定申请的合法性和需要性,判决或裁定进行鉴定,并告 知当事人。如果当事人自行申请,则可以自行委托鉴定;如果法院裁定进 行鉴定,则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鉴定机构按照法院的鉴定委托,开展鉴定工作。 三、鉴定准备 1.鉴定机构根据委托需求,制定相应的鉴定计划,明确鉴定所需的范 围和材料。 四、实地勘察调查 1.鉴定机构组织人员对涉及工程的现场进行实地勘察,了解施工环境、工程规模、工程数量、工程质量等情况。 2.实地勘察过程中,鉴定机构可以与当事人进行交流、核实相关信息,获取更多的实际情况。 五、资料审查与分析

1.鉴定机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和分析,包括工程合同、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结算单据、支付凭证等。 2.鉴定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信息查询和数据比对,确定工程造价 的有关指标,对照工程合同、行业标准和市场价格进行核对和分析。 六、专家评审与讨论 1.鉴定机构组织专家召集会议,对鉴定结果进行评审和讨论。 2.专家根据各自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工程造价问题进行分析、对比 和判断,提出专业意见。 七、鉴定结论与意见书 1.鉴定机构根据专家评审和讨论的结果,形成鉴定结论和意见书。 2.鉴定结论和意见书需要明确表达对争议问题的认定、相关依据和判断。 八、鉴定结果确认与使用 1.法院根据鉴定结论和意见书,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最终判决 或裁定争议案件。 2.当事人可以根据鉴定结果,参考专家意见的建议,进行调整和协商,尽可能达成和解。 上述就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常见步骤。通过专业的鉴定过程,可以 客观、公正地处理工程造价争议,保障各方的权益。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CECCA/GC 8-2012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 本条为本规程编制的目的。 本规程为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工程造价鉴定业务时,依照本规程指导鉴定工作;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工程造价鉴定业务进行质量检查时依据本规程。 本条列举了开展工程造价鉴定的部分依据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由于工程造价鉴定属于证据性活动,特别列举了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以法释[2001]33号文公告,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由于本规程是行业自律性文件,本条还列举了开展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及本行业自律性管理的文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年3月22日以第149号令发布,于2006年2月22日经建设部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6年?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为“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2)建设部2006年12月25日以第150号令发布,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为“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本规程虽然涉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囿于篇幅没有逐一列举。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工程司法造价鉴定方法的标准(一)

工程司法造价鉴定方法的标准(一) 工程司法造价鉴定方法的标准 引言 工程司法造价鉴定方法的标准是指在法律纠纷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项目的造价进行鉴定的一套规范和程序。下面将从不同角度介绍工程司法造价鉴定方法的标准。 标准的重要性 •提供公正、客观的鉴定依据 •维护法律纠纷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保障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工程司法造价鉴定方法的基本要素 1.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2.鉴定人员资质 –具备高级职称或相关工程技术资质

–熟悉工程造价评估和鉴定相关知识3.鉴定程序和流程 –鉴定申请和受理 –调查研究和资料收集 –鉴定报告的编制和提交 –鉴定结果的审查和确认 4.鉴定依据和方法 –工程项目的合同和施工图纸 –工程量清单和计价规则 –投标标书和成本核算依据 –市场行情和可行性分析等 工程司法造价鉴定方法的应用领域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工程变更和索赔案件 •工程质量缺陷和附加工程费用纠纷 工程司法造价鉴定方法的发展趋势 1.标准化和规范化

–推动相关法规的修订和完善 –统一鉴定报告的编制格式和内容要求 2.信息化和数字化 –借助互联网平台提供在线申请和鉴定服务 –使用专业软件和工具提高鉴定效率 3.多学科融合 –组建跨学科专家团队,提供综合性鉴定服务 –结合工程管理、法律、经济等学科知识 结论 工程司法造价鉴定方法的标准对于维护工程纠纷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起着重要作用。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技术手段的不断提升,工程司法造价鉴定方法也将不断发展和完善,为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更为可靠和准确的参考依据。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务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务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通过法律程序,由专业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分析和判定的过程。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既可以为法庭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也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公正的评估结果。本文将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务的角度探讨其相关内容。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鉴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须由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鉴定、公示和鉴定费用的支付等环节。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法律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工作。鉴定机构在接到法院委托后,会组织专业人员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和分析,并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完成后,法院会进行公示,当事人可以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最后,当事人需要支付鉴定费用。

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相关问题 1. 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机构的资质和专业水平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至关重要。当事人在选择鉴定机构时,应该注重其资质认证和专业背景,避免选择不具备相关经验和能力的机构。 2. 鉴定结果的权威性: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对法院的裁决和当事人的赔偿具有指导意义。因此,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工作时,必须严谨认真,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鉴定费用的支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费用的支付一般在鉴定完成后进行。当事人应该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及时支付鉴定费用,以确保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意义和作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建设工程纠纷解决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首先,通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可以客观公正地评估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为法院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其次,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果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还可以促进建设工程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效益。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建设工程纠纷解决中不可或缺的一环。通过法律程序,由专业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和分析,可以为法院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 引言: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通过对工程造价相关问题进行评估、研究和判断,为司法机关提供专业意见和技术支持的一种司法活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是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活动进行规范和指导的文件,旨在确保司法鉴定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一、总则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对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方法、要求进行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是司法鉴定活动的操作指南。 二、鉴定范围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范围涉及工程造价方面的争议和纠纷,包括工程造价评估、工程变更、工程索赔、工程款支付、工程合同解除等。鉴定机构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确定鉴定的具体范围和要求。 三、鉴定要求 1.专业性要求: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进行,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信性。 2.独立性要求:鉴定人员应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不受任何利益或压力的影响,确保鉴定结果不偏袒任何一方。

3.程序要求:鉴定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包括受理、调查、证据收集、分析、评估和结论等环节,确保鉴定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证据要求: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根据具体案件需要,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确保鉴定结论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5.报告要求:鉴定机构应及时提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报告应包括鉴定目的、鉴定范围、鉴定过程、鉴定依据、鉴定结论等内容,确保鉴定结果的清晰和明确。 四、鉴定程序 1.受理阶段:鉴定机构应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受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申请,并确认鉴定范围和要求。 2.调查阶段:鉴定机构应进行现场勘察、查阅相关资料和询问相关当事人等,收集鉴定所需的证据材料。 3.分析评估阶段:鉴定机构应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报告编制阶段:鉴定机构应根据鉴定结果编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并及时提交给申请人和有关司法机关。 5.结果确认阶段: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可以对鉴定结果进行复核和申诉,鉴定机构应根据相关程序进行结果确认。 五、鉴定效力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果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据

工程司法鉴定流程

工程司法鉴定流程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施工现 场管理、工程支付结算等环节中,因各项约定或合同争议产生的造价争议,通过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权威的司法鉴定,以确定工程造价的合法合理性和 真实性。 一、受理阶段 1.申请受理:当一方申请进行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首先需要向当 地相关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2.受理审查:司法鉴定机构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符 合受理条件。如符合条件,则受理申请并立案。 二、鉴定准备阶段 1.材料准备:鉴定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组织鉴定专家初步了 解案件背景和相关资料,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和材料。 2.鉴定范围确定:鉴定机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申请人的要求,确 定鉴定的范围和方式。 3.鉴定专家组成:鉴定机构从其专家库中选派鉴定专家,组成鉴定专 家组。 三、鉴定调查阶段 1.现场勘查:鉴定专家组到达工程现场进行实地勘察,了解工程的实 际情况,包括施工方式、工程规模、质量验收情况等。

2.询问与调查:鉴定专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和调查,了解双方的主张、争议点以及相关证据等。 3.证据搜集与调查:鉴定专家根据需要,可以向相关部门和单位索取相关证据和信息,对争议点进行调查和搜集证据。 四、鉴定报告编制阶段 1.数据分析:鉴定专家按照工程造价鉴定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勘察和调查所得到的数据和信息进行统计分析。 2.鉴定结论:鉴定专家根据数据分析的结果,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和证据,对工程造价争议进行判断和鉴定结论的形成。 五、鉴定报告审查阶段 1.内部审查:鉴定机构内部对鉴定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核对鉴定结论是否与证据和数据相符,确保鉴定结果合理、准确。 2.报告送达:鉴定机构将鉴定报告送达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要求双方在一定期限内提出意见和异议。 六、鉴定结果确认阶段 1.异议处理:双方对鉴定结果不满意的,可以提出书面的异议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和理由,鉴定机构会重新审查并做出解释和裁决。 2.结果确认: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无异议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将最终的鉴定结果进行确认,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给各方。 3.实施和执行:双方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实施和执行,如有不服可继续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一项技术性工作,同时也是司法审判证据链的组成部分。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然有其二者结合的特点,表现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具有技术路线和工作程序。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可分为两个基本阶段。第一阶段是从委托和受理开始,到出具鉴定听证勘误报告结束,主要任务是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的事实依据。当事人对其主张举证,进行相应的鉴定质证、认证,依据有效的证据进行专业性鉴定计算。第二阶段从送达工程造价鉴定听证勘误报告开始,至庭审质证后结束,主要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对鉴定听证勘误报告和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解决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事实问题和适用规范问题。两个阶段均以当事人会议为基本形式,贯穿鉴定举证、听证、质证、认证的行为过程,鉴定人在充分听取

当事人对鉴定的主张、申辩以及对鉴定报告异议的基础上,根据委托鉴定内容,做出工程造价鉴定结论。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1.查阅案卷。查阅案卷是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重要工作。只有在查阅案卷的基础上,才有可能了解案件的事实,明确争诉的焦点,理解委托内涵,为鉴定工作的展开奠定基础。 2.收集证据。鉴定结论是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是成立在证据之上的证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的形成同样必须依靠证据。在确认证据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环节: 全面接纳证据。鉴定人不应以不属工程造价资料或与鉴定内容无关的主观判断拒收证据资料,也不应在当事人提交证据时做出对效力判断的表示。 证据交换和相应的鉴定质证。当事人对其鉴定主张所提交的证据资料均应填写资料目,并附简要的证明作用说明。所有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标准)。同时由于工程造价的鉴定结论,内容相对比较复杂,只有做到认证过程的程序合理公正,才能保证得出公正的结论。 关键词: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原则,启动,依据,认证 一、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 首先看司法鉴定的概念,依据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由此,我们可以对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作出如下界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由工程造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根据委托方的要求,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需要解决的工程造价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原则 在纷繁复杂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就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个实际问题决定了工程造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法性,也决定了诉讼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客观公正。 司法部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施行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三条规定:司法鉴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独立、公开;(二)客观、科学、准确;(三)文明、公正、高效。 由于建设工程纠纷的复杂性、特殊性,因而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必须既有一般性的原则,又有适应特殊要求的原则,而在鉴定实践中,这些原则本身是又是不明确的。笔者认为,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一般原则:1.公正原则;2.合法原则;3.独立原则 (二)特别原则:1.从约原则;2.取舍原则; 三、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启动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1月16日发布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鉴定程序的启动主体包括两种,一是人民法院,二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但是具体到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笔者认为,应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严格限制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这是因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审判实践中,鉴定结论都被视为一种重要的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也把鉴定结论明确规定为证据的一种形式,因此,申请鉴定属于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范畴。而最

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内容程序及注意事项

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内容程序及注意事项近几年来,因建筑工程造价纠纷问题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因而也就出现了诉讼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建筑工程是一种特殊的产品,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多,导致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复杂性。如何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合自己十几年的工作经验谈些体会。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征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考试吧论坛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对象是与造价有关的工程事实,诉讼当事人一般有承发包双方,有的涉及分包。 由于建筑工程生产周期长,生产过程复杂,定价过程特殊,所以鉴定涉及材料量大,内容多。建筑工程造价目前正处在新旧体制交替,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的时期,使鉴定的依据处于指导与市场价并存、行业标准多元化的境地。建筑市场承包商之间竞争十分激烈,垫资承包、阴阳合同、拖欠工程款、现场乱签证、工程质量低劣等社会现象在诉讼活动中全部折射出来,鉴定难度大。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 (一)委托主体、委托方式及内容委托主体

各级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目前,各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为委托主体的比较普遍。 委托方式 一般采用委托书,委托书采取书面形式。委托内容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鉴定要求(包括鉴定时限)、简要案情、鉴定材料。 对送鉴材料的要求: (1)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 (2)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 (3)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4)承包人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 (5)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鉴证; (6)视工程情况所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司法机关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应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认可,复印件由委托人注明与原件核实无异,其它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委托人应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要求不符合,或者委托鉴定的内容属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可以不予受理。 (二)受理主体、受理方式受理主体考试吧论坛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机构。如果省人大批准实施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该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争议进行调解和鉴定,那么,这些省及省直辖市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就属于地方法规已明确规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

工程施工造价的司法鉴定(打印版)

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 近几年来,因建筑工程造价纠纷问题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因而也就出现了诉讼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 建筑工程是一种特殊的产品,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多,导致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复杂性。 如何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合自己十几年的工作经验谈些体会。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征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征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对象是与造价有关的工程事实,诉讼当事人一般有承发包双方,有的涉及分包。 由于建筑工程生产周期长,生产过程复杂,定价过程特殊,所以鉴定涉及材料量大,内容多。 建筑工程造价目前正处在新旧体制交替,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的时期,使鉴定的依据处于指导与市场价并存、行业标准多元化的境地。 建筑市场承包商之间竞争十分激烈,垫资承包、阴阳合同、拖欠工程款、现场乱签证、工程质量低劣等社会现象在诉讼活动中全部折射出来,鉴定难度大。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 (一)委托主体、委托方式及内容 委托主体 各级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委托方式 一般采用委托书,委托书采取书面形式。 委托内容 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鉴定要求(包括鉴定时限)、简要案情、鉴定材料。 对送鉴材料的要求 (1)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 (2)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 (3)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4)承包人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 (5)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鉴证; (6)视工程情况所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司法机关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应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认可,复印件由委托人注明与原件核实无异。 其它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委托人应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要求不符合,或者委托鉴定的内容属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可以不予受理。 (二)受理主体、受理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 2016-05—31江苏省高院民一庭建筑施工领域法律问题平台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司法鉴定的相关工作流程,提高建设工程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鉴定的启动 第一条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启动以当事人申请鉴定为主,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为补充。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一般应限于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条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释明应当通过申请鉴定的方式进行举证,当事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在一审中经人民法院释明后未提出鉴定申请,在二审中对同一事项申请鉴定,鉴定对案件处理有实质性影响的,一般应当要

求当事人按鉴定费标准交纳保证金,并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委托鉴定。案件发回后当事人在重审中又不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依职权委托鉴定,鉴定费从保证金中扣除。 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提出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三条人民法院鉴定管理部门在确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过程中应当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相关资质材料移交审判部门复核。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鉴定开始前应向当事人告知鉴定人的身份及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鉴定人回避。 在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发现鉴定人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回避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鉴定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结合双方争议事项,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是否启动鉴定并合理确定鉴定事项. 人民法院启动鉴定、确定鉴定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必要性原则.因争议事实涉及专门性问题,通过当事人的举证对争议事实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争议事实虽涉及专门性问题,但通过当事人的举证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的,不予鉴定.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SF/Z JD0500001—2014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 2014 -3 -17发布2014-3-17实施

目次 前言................................................................................III 引言.................................................................................I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3) 5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4) 6 建设工程质量类鉴定 (8) 7 建设工程造价类鉴定 (10) 8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文书 (13) 9 司法鉴定人的出庭 (15) 10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 (16) 附录A (资料性附录)建设工程司法鉴定送鉴资料目录格式 (18) 附录B (资料性附录)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协议书格式 (19) 附录C (资料性附录)建设工程司法鉴定风险提示格式 (21) 附录D (规范性附录)鉴定费支付通知单格式 (22) 附录E (资料性附录)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工作流程信息表格式 (23) 附录F (资料性附录)司法鉴定组成人员通知书格式 (24) 附录G (资料性附录)送达回证格式 (25) 附录H (资料性附录)询问笔录格式 (26) 附录I (资料性附录)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现场勘验记录格式..............................27 参考文献.. (29) 条文说明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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