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案例

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案例
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案例

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及投资案例

一、目前国内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有公司型、契约型(以信托为介质依托)、有限合伙型这三种组织形式。

1、公司型

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一般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型的私募股权基金是借用公司的外壳来组织和运作基金的。公司型的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本身就是一种公司组织,投资者通过认缴出资或购买公司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成立股东大会并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通常由董事会进行决策基金的运作管理方式。公司型的私募股权基金有自我管理和委托管理两种做法。目前占多数的做法是委托管理,即:通过董事会的决策来外聘专业化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运营和管理私募股权基金,在基金与基金管理公司订立的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和约定管理费用、报酬等重要事项。

目前适用于我国公司型私募房基的法律法规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

2、以信托为介质依托的契约型

以信托为介质依托的契约型是指以契约为基础和载体的集合资金形式,基金本身并不具有法人或非法人的实体组织形式,而是相关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安排,依照《信托法》的规定订立书面信托合同并交付信托财产即可设立。在信托为介质依托的契约型私募房基中,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别是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双方是一种信托关系,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根据契约的规定接受委托,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其运营信托财产的目的是让委托人获得收益。为避免信托财产与受托人自己财产的混同,信托财产一般由独立的第三方(一般是银行)进行保管,独立的第三方可以监督受托人的行为。

目前适用于我国契约型私募房基的法律法规包括《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

3、有限合伙型

有限合伙是指由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 ,GP )与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 ,LP )共同组成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债务,我国2007年《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型私募房基,是指投资者(有限合伙人,LP )与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GP )通过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形成合伙关系,所有资产交由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GP )进行运营管理,有限合伙人(LP )仅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GP )则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的一种基金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如图所示。

二、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三种组织形式的对比分析

1、有限合伙型与公司型的对比分析

以下从组织的治理结构、对投资者的资金要求与资金流动性、责任承担与道德风险、税务成本、设立程序、管理与决策效率等方面对比两者的特征和优势、劣势。见下表:

2、有限合伙型与信托型的对比分析

以下从组织的治理结构、责任承担与道德风险方面对比两者的特征和优势、劣势。见下表:

谓"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其运作主要依靠专业人士,即:投资者是资金提供者但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人士,负责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通过管理人的智慧、专业技能和投资经验,为投资人产生收益和利润。而有限合伙制这种组织形式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人LP出资但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对债务仅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GP负责日常经营管理,需承担无限责任。通过上种组织形式的分析,可以认为有限合伙型是当前我国私募房基的主流选择。

三、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收益分配与基金退出

1、基金收益分配模式

目前在有限合伙制的私募基金组织形式上发展出来的结构化收益分配模式,通常将有限合伙人化(LP)分为"优先投资人"和"劣后投资人"两类,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为与偏好,投资者可自由选择成为"优先投资人"或"劣后投资人"。在风险承担方面,劣后投资人面临的风险更大,需要对拟投的地产项目等信息有较充分的把捏,所期望的收益也更高。一般情况下劣后投资人都属项目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优先投资人面临的风险相对较小,所期望的收益也较劣后投资人要低。在这种结构化的模式中,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GP)一般要出资1%—10%。这种典型的结构化交易架构如下图所示。

在以上结构化收益分配模式的交易架构中,基金投资期限结束后,基金净值分配的先后顺序如下:第一步是对各层级投资者的本金归还,接着是对优先投资人的预期年化收益进行分配,然后基金管理公司分配剩余收益的20%,剩余的80%收益由劣后投资人根据所投资金的数量占比进行二次分配。另外,有时还可根据投资人的风险与收益接受程度,或者基金运营的要求,设计出次级投资人(受益人)等级别,对于不同等级的投资人,可对其预期年化收益的分配设置上限。

但是,若基金出现亏损,就涉及一个对优先投资人的预期收益如何保障的关键问题。一般情况下是由普通合伙人—(GP)和劣后投资人(LP1)用自己的收益利润直至投资本金来首先满足优先投资人(LP2…LP n)的预期收益,其先后顺序如下:基金净值一一普通合伙人(GP)/劣后投资人(LP1)的收益一一普通合伙人(GP)/劣后投资人(LP1)的本金,通过以上的先后顺序来保证实现优先投资人(LP2…LP n)的预期收益。基金投资期满后的收益分配顺序见下图:

2、基金退出方式

在我国的市场环境下我国的私募房基的退出方式有:

(1)预售回款

私募房基投入至房地产开发项目后,项目的开发周期决定基金的投资期限。房地产项目的预售回款现金流是作为私募房基的收益保障,在房地产项目封顶后并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后开始预售,随后会有持续的现金流入。对于此类依赖预售回款的私募房基而言,待开发项目前期的投资可行性分析尤为重要,应重点分析该项目地块的其他在售楼盘情况,包括其市场定位及销售价格等,由此来分析并结合该项目的各种业态面积来规划计算项目的预期收益。预售回款的退出方式是以地产项目的销售来确保开发和后期获利退出,因而关注重点应放在投资可行性分析及保证销售的营销策划上面。

(2)股权回购

通常股权回购的收购方为项目公司的大股东或管理层,由于双方均参与

了项目公司的运作,信息相对透明,能够减少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对于项目公司而言,股权分散会弱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通过股权回购,可集中公司股权,对管理层的稳定有利。

(3)资本市场发行股票IPO退出

这是其他行业的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VC)最常见的退出渠道,即通过资本市场IPO退出。若项目公司能够在资本市场公开上市,那么持有该项目公司股权的私募房基就可以在公开市场上转让股权,最终实现变现退出。还有一种做法就是,私募房基将所投资并持有的成熟物业整体打包后上市并实现退出。但在国内资本市场上IPO对于企业自身而言是门槛很高的,在房地产行业受限于国家近几年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IPO之路基本被堵死。因此,在国内的资本市场上很难实现私募房基的上市退出。在此背景下,很多全国或区域知名的大型开发商往往通过香港或国外的资本市场实现退出,但对于数量众多的一些中小型开发商,实现海外上市的难度还是很大。另外,美国等国家通常还采用发行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将成熟物业进行资产证券化的私募基金退出方式,然而在我国由于受限于法律和政策环境,也较难实现。

(4)企业清算

当私募房基遭遇项目的失败时,基金管理公司被迫选择企业清算的退出方式。虽然这种失败局面是很多投资者不愿面对的,但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果断选择“止血”的退出方式,否则可能会遭受更大的损失。及时清算可以让经营状况不断恶化并难以扭转颓势时收回一定的投资额,尽可能止损,尽可能让损失最小化。由于清算过程持续时间长,同时要履行一系列复杂法律程序,所以企业清算的退出成本相对较高。

案例分析:某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及其项目运作—、项目背景

南部新城项目位于某市南部新城核心区商业办公地块,2015年以底价拍得,成交楼面价为区域谷底价,与之后成交的同区域同性质地块相比,其楼面价低2000元/平米左右,短期内地块价值已增值约50%。城市规划方面有诸多利好,地块所处该市规划的继新街口、河西CBD之后的第三个市级商业中心的核心区域,区域汇集4条地铁线路,6条高铁线路,地块距3号线明发广场站仅不到200米;周边产业聚集度高,办公需求旺盛;区域人口众多且增长预期领先该市。区域内品牌开发商云集,市场关注度逐年提高,区域发展起点高,潜力大。

二、D基金公司(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基金组织形式

D公司——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基金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注册资本3000万元,股东背景包括宁沪高速(600377.SH)、申万宏源(000166.SZ)和苏州投资等多家优秀产业和金融企业。公司总部位于南京CBD,在苏州等地设有分支机构。2014年,D基金公司经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认证备案,成为具备开展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D基金公司的核心业务是财富管理和不动产管理。财富管理方面,除了自主管理的私募基金外,也通过FOF投资于房地产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证券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类固定收益产品等多个领域;不动产管理方面,D基金公司建立了优秀的“新地产”专业团队,为不动产投资和持有方提供代建、运营服务及资产处置、项目并购运作等业务。

南部新城私募基金组织架构图

为配合大股东宁沪高速的房地产行业战略布局,D基金公司参与运作了南部新城项目,筹建了南部新城私募基金。该基金为有限合伙制,募集目标约4.5亿元。在项目层面,与大股东宁沪高速共同组建了负责南部新城项目开发的项目公司。

三、南部新城私募基金的运作流程

D基金公司根据南部新城项目的融资结构和安排初步研究确定了南部新城私募基金的规模和基本架构。

南部新城项目融资结构安排

基金出资架构

股权,南部新城私募基金占49%项目股权,出资额约为4.5亿元。D 基金公司在每年初提取2%的基金管理费用。

根据融资结构和基金规模,

D 基金公司初步设计了南部新城私募基金的基本架构,具体见“表南部新城私募基金的基本架构及要素”。

南部新城私募基金的基本架构及要素

1、基金募集阶段

由于是私募股权基金,不能采取对社会公开宣传或营销推介的公开募集方式,只能采取非公开的私募方式。依托该项目大股东宁沪高速与当地银行的长期稳定合作关系,以及D基金公司的另一个股东一一申万宏源证券积累的高净值私人客户群体,南部新城私募基金一启动申购,就受到私人投资者的追捧,4.5亿元额度很快就销售一空,并实际完成了超募,基金最终募集4.6875亿元,其中优先投资人LP1募集35156.25万元,劣后投资人LP2募集11250万元,作为基金管理人的D基金公司跟投468.75万元,占基金比例的1%,实现了风险与收益捆绑一体的机制,对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的激励。

2、投资决策阶段

D基金公司认真研究、评估了该项目,该项目地块2015年以底价拍得,成交楼面价为南部新城区域谷底价,与半年之后成交的同区域同性质地块相比,其楼面价比之后拍卖的土地低2000元/平米左右,具有很大的土地成本优势。另外,该地块区位优势明显,地铁、高铁等交通线路密布,交通十分便捷,周边人口密度大、产业聚集,发展潜力大。因此,综合评估后,D基金公司认为南部新城项目是一个有巨大增长潜力的好项目。同时,D基金公司还从财务可行性角度对该项目进行了测算和评价,见“表南部新城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及销售收入指标”。

南部新城项目技术经济指标

通过分析南部新城项目的几个重要规划指标,结合周边类似项目的销售单价,D基金公司预估测算出未来项目的销售收入可达21.46亿元,见“表南部新城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及销售收入指标”。

对该项目的投资成本,D基金公司也进行了相应的预估测算,见“表南部新城项目投资成本测算表”。

在预估测算销售收入和投资成本的基础上,可以预估项目的税前利润约4.027亿元。

南部新城投资成本明细

3、投资管理阶段

为顺利完成该项目的开发,项目大股东宁沪高速与南部新城私募基金共同成立了项目公司。目前该项目正在施工,在项目公司中,作为基金管理人的D基金公司不仅派出了财务总监,还委派了多名经验丰富的工程施工、项目管理、预算控制的专业人士到项目公司任职,有效地把握项目幵发质量、进度和成本预算的控制。D基金公司深度介入该项目,一方面是本身拥有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的专业人才,另一方面也是基于有效控制项目,减少风险的考虑。

4、基金退出阶段

虽然南部新城项目的投资期限还未到,但仍然可以对未来基金退出进行一个展望。该项目的退出机制相对比较简单,在基金与大股东合作组建项目公司之前,就己经签署相关协议,投资期限到期后由大股东回购项目的股权,回购价格按照当时的市场公允价格测算,大股东回购基金所持有的49%项目股权后,可实现全部变现退出。对于大股东宁沪高速而言,回购基金的全部项目股权,可以实现100%的控制该项目,使该项目服从于大股东的地产战略布局。大股东宁沪髙速对南部新城项目的战略考量是,酒店式公寓全部对外销售,写字楼和商业部分持有、部分对外销售(具体情形以未来市场环境和行情决定),持有的物业期望能够带来稳定的租赁现金流。在未来基金退出后,基金的结构化收益测算见“表南部新城项目收益测算”。

表南部新城项目收益测算

从未来收益测算表可以看出,该项目的预期收益较高,其中:项目税后利润约3.02亿元,优先投资人LP的年化收益率8%,劣后投资人LP的年化收益率高达27.35%。基金管理人D基金公司的收益也颇为丰厚,D基金公司的总收益4829万元,超额收益分成约2551万元,占比约53%,充分体现了有限合伙制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作用。

目前国内房地产基金发展现状和问题

目前国内房地产基金发展现状和问题 私募股权房地产投资基金是指从事房地产的收购、开发、管理、经营和营销获取收入的集合投资制度。房地产投资基金通过发行基金证券的方式,募集投资者的资金,委托给专业人员专门从事房地产或房地产抵押贷款的投资,投资期限较长,追求稳定连续性的收益。基金投资者的收益主要是房地产投资基金拥有的投资权益的收益和服务费用。 一、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的现状 1、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况 据清科研究中心有关资料显示,2006年度,房地产行业共有31个私募股权投资案例,占到传统行业投资案例总数的42.40%,投资金额达30.37亿美元,占传统行业总投资金额的46.6%。2007年整个年度,呈现活跃的状态,相比2006年度稳中有升。2008年度下旬由于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房地产私募股权领域的资产配比有所下降,其直接表现就是募集资本大幅紧缩。从2008年底至2009年底仅有一支规模为4亿美元的私募房地产基金完成募集。而2009年度至2010年上半年,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规模鉴于政策累积刺激等因素影响又有幅度上的上升。中国本土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在2011年加快了前进的步伐,清科研究中心统计,截止至2011年三季度,当

年共有22支私募房地产基金募集到位32.25亿美元,其中,由本土 机构募集基金数量及金额占比分别超过到了80.0%和70.0%。 2、成立背景——独立私募房地产基金vs房地产企业旗下私募房地产基金 目前活跃在中国市场的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可大致分为两类,一种是以鼎晖房地产基金、普凯投资和高和投资等为代表的独立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另一种是由房地产企业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并发起设立的房地产基金,其中主要代表包括金地集团旗下的稳盛投资、以及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旗下的荣盛泰发基金等。对比两类基金,前者熟悉资本运作,在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的运作方面经验更为丰富;后者对中国房地产行业具有深入了解,并且具备丰富的业内资源,但是在基金管理方面起步较晚,仍处于发展初期阶段。两类基金各具优势,在中国私募房地产投资市场并驾齐驱,形成了现阶段我国私募房地产投资市场的竞争格局。 3、基金管理——引入外援vs 自主管理 我国房地产企业设立的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在管理方面也出现了“引入外援”和“自主管理”两种方式。2010年,金地地产旗下私募房地产投资管理机构稳盛投资宣布与瑞银(UBS)合作成立“瑞银金地中国房地产开发基金I”(UG基金),由稳盛投

设立有限合伙私募基金详细流程

设立有限合伙私募基金详细流程 第一步工作: 1、开始准备注册XX股权私募基金(以下简称为:基金)。 首先,准备发起基金的人(自然人或者法人)选择独立或者联合朋友共同成为基金的发起人(人数不限,法人、自然人均可,但至少有一名自然人)。 然后,发起人在一起选定几个理想的名称作为该基金未来注册成立后的名称,然后选定谁来担任该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该基金的投资方向以及该基金首期募集的资金数量(发起人需要准备募集资金总额1%的自有资金)。 最后,确认该基金成立后的工作地点(已能够获得地方政府支撑为宜)。 2、上述资料准备完成后,发起人开始成立私募基金的招募筹备组或筹备委员会,落实成员及分工。 3、确定基金募集的对象和投资者群体,即基金将要引入的投资者(有限合伙人)范围。 4、制作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初次联系的邮件、传真内容,或电话联系的内容;基金的管理团队介绍和基金的投资方向;拟定基金名称并制作募集说明书;准备合伙协议。 5、与基金投资群体的的联系和接触,探寻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并对感兴趣者,传送基金募集说明书。 6、开募集说明会,确认参会者的初步认股意向,并加以统计。

7、与有意向的投资者进一步沟通,签署认缴出资确认书,并判断是否达到设立标准(认缴资金额达到预定募集数量的70%以上)。 8、如果达到设立标准,基金招募筹备组或筹备委员会开始向指定地区的工商局进行注册预核名。在预核名时按照有限合伙企业归档,最终该基金在工商营业执照上表述为:XX投资管理中心或XX 投资公司(有限合伙)。 9、预核名的同时,如果基金合伙人愿意,可以开始策划与当地政府主管金融的部门进行接触,从而争取当地政府对该基金的设立给予支持(无偿给予基金总额的10%-20%的配套资金)。 第二步工作: 1、预核名通过后,举行第一次基金股东会,确认基金设立和发展的各种必要法律文件。发起设立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章程、人员并确认外聘基金管理公司。 2、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外聘基金管理公司共同准备该基金在工商注册的所有必要资料(包括:认缴出资确认书、合伙协议、企业设立登记书、委托函、办公地点证明、身份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照片等); 3、资料准备完成后,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外聘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向工商部门提交所有注册资料并完成注册; 4、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外聘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人与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实质性接触,向政府提交基金的设立计划和希望政府给予的支持计划。该基金如果能够得到政府的支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在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中,其法律依据是合伙企业法,合伙人分为两大类: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是实际上的投资者,在美国等以有限合伙制为主流的国家,投资者一般包括公共养老基金、公司养老基金、捐赠基金、投资银行、银行持股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有限合伙人的投资通常占创业资本的99%,构成创业投资的主要资金来源。普通合伙人一般由股权投资专家充当,他们的投资占创业资本的1%。在有限合伙投资机构中,普通合伙人负责筹资、投资项目筛选评估、投资后参与管理以及创业资本退出的操作运营,他们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在投资后,无须亲自参加投资企业的运营管理,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营成本 (1)设立成本 在法律上承认有限合伙制的国家,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故采用有限合伙制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其设立较为简便。例如,美国1985年《统一有限合伙法》中规定,建立有限合伙只需要向州的相关机构递交相关文件,得证书即可。而该法修订版中要求提交的文件则更少,且有限合伙制的运作一般按照合伙协议进行,灵活性也很强。 (2)税收成本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非独立主体资格的营业组织,适用于合伙企业的税收规定,按照国际上一般的税收管理制度,在税收上享受流过税的待遇,不需交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其税务成本明显低于公司制。

(3)日常管理费用 由于有限合伙是一种自由契约关系,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即可以通过合同确定普通合伙人从基金中抽取的规定比例(一般占基金总额的百分之二至三),以事先固定成本,等于是管理费用包干制,从而管理费用是可以控制的。 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约束机制 (1)出资与债务分担方面的约束 采用有限合伙制的,有限合伙人提供有限合伙所需的99%资本,不负责具体经营业务,仅以他们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组织的亏损和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有限合伙组织在制度上为投资者承担的风险设置了最大值上限:而普通合伙人提供10k的资本,享有全面的经营管理权。当该合伙企业发生经营负债时,普通合伙人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倘若错误的投资决策致使企业资不抵债,那么,管理者还要用自己的其它资产充抵。因此,风险和收益显得更加对称。这就会极大地弱化管理者的道德风险问题,约束其随意性的投资行为。从而把普通合伙人的责任与股权投资的成败紧密结合在一起,使得有限合伙制在组织制度上能够促使普通合伙人努力地工作。 此外,有限合伙人常常在有限合伙协议中设置一些限制条款,用以激励、约束普通合伙人,如“无过离婚”规则,即在合伙协议中规定:即使普通合伙人没有犯原则性错误,只要有限合伙人对其失去信心,即可停止追加投资,保留撤销后续资金的权利,这样可以刺激普通合伙人充分利用已筹集到的资金。 (2)投资期限约束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设立实务(干货)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设立实务(干货) 一、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概述 (一)概念和组织架构 1、概念 私募股权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未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并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并购等方式退出获利的一种资金集合。根据《合伙企业法》设立的私募股权基金称之为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 2、组织架构 根据组织特征,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通常设立以下组织架构: (1)投资决策委员会。通常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在基金投资决策、运营管理中占据主导地位。 (2)顾问委员会。为平衡有限合伙人的利益,监督普通合伙人的经营活动,通常会设立顾问委员会,并由有限合伙人参与其中。 (3)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负责入伙、退伙、权益转让、身份转换、清算等事项的决策。 (二)组织形式优势 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募集私募股权基金,具有以下优势: 1、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有限合伙人通常缺乏专业知识、经验和精力,但具有资金实力,普通合伙人恰恰相反,具有专业能力而缺乏资金实力。两者结合可实现资本和知识的优势互补。 2、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并存,有利于基金的高效运作,实现利益最大化。普通合伙人作为基金管理人,享有充分的管理权,不受有限合伙人在经营决策上的过多干涉,可使基金灵活高效运作。普通合伙人处于投资收益分配顺序的末端,只在超额利润中提取利润分成,该机制可激励普通合伙人充分发挥积极性,赚取超预期利润。约束机制也很明显。为维持基金的正常运营,合伙企业会提供一定数量的费用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日常开支和管理费,超出部分则由普通合伙人补足,以此可防范普通合伙人的道德风险。此外,在基金的投资管理过程中,由于错误的投资决策导致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有限合伙人通常仅以承诺的出资份额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则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设立程序简便、出资灵活。我国法律对有限合伙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只需设立时约定承诺投资的规模,也不需要办理验资手续。合伙人在合伙企业选好投资项目需要投资时,才实缴出资,据此,可避免资金闲置。 4、避免双重税负。我国对合伙企业适用准实体纳税模式,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不缴纳所得税。

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案例

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及投资案例 一、目前国内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有公司型、契约型(以信托为介质依托)、有限合伙型这三种组织形式。 1、公司型 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一般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型的私募股权基金是借用公司的外壳来组织和运作基金的。公司型的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本身就是一种公司组织,投资者通过认缴出资或购买公司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成立股东大会并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通常由董事会进行决策基金的运作管理方式。公司型的私募股权基金有自我管理和委托管理两种做法。目前占多数的做法是委托管理,即:通过董事会的决策来外聘专业化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运营和管理私募股权基金,在基金与基金管理公司订立的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和约定管理费用、报酬等重要事项。 目前适用于我国公司型私募房基的法律法规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 2、以信托为介质依托的契约型 以信托为介质依托的契约型是指以契约为基础和载体的集合资金形式,基金本身并不具有法人或非法人的实体组织形式,而是相关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安排,依照《信托法》的规定订立书面信托合同并交付信托财产即可设立。在信托为介质依托的契约型私募房基中,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别是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双方是一种信托关系,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根据契约的规定接受委托,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其运营信托财产的目的是让委托人获得收益。为避免信托财产与受托人自己财产的混同,信托财产一般由独立的第三方(一般是银行)进行保管,独立的第三方可以监督受托人的行为。 目前适用于我国契约型私募房基的法律法规包括《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 3、有限合伙型

2020年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分析报告

2020年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分析报告 2020年10月

目录 一、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具备四大优势 (3) 1、收益率相对较高 (3) 2、风险相对较低 (4) 3、投资门槛相对较低 (5) 4、房地产与股、债相关性较低 (5) 二、当前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面临难得发展机遇 (5) 三、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符合国际潮流 (7) 四、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的三大发展趋势 (9) 1、从债到股 (9) 2、从固定收益到浮动收益 (10) 3、有限合伙制是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主流发展方向 (10) 五、不应忽视相关风险 (10) 1、监管风险 (11) 2、市场风险 (11) 3、项目经营风险 (11)

与其他同类投资产品相比,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优势较为突出,且符合国际发展潮流。在当前我国房地产行业去杠杆政策并未出现明显放松迹象的背景下,发展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不但可以拓宽房地产开发商的融资渠道,也可以为我国体量巨大的民间资本和财富开辟更为广阔的投资空间,使得投资者能够有更好的机会参与分享房地产项目收益。总体而言,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当前正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但其中潜藏的监管风险、市场风险、项目经营风险等因素也不容忽视。 一、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具备四大优势 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面向少数合格投资者而设立的,以房地产为主要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包括从事房地产企业和项目的投资、收购、开发、管理、经营和处置。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房地产项目后,通过房地产项目销售或者项目公司股权增值来实现收益。与其他同类投资产品相比,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具有四大明显优势: 1、收益率相对较高 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分享的是开发商的开发利润,即使房价增速放缓,但房地产行业的投资机会也会长期存在。2019年年报数据显示,在申万28个行业中,房地产行业的净资本回报率(ROE)较高,排在行业第5位,ROE高达13.5%。房地产行业有较高的利润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设立流程图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设立流程 (一)设立条件及步骤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设立条件及程序基本遵循《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文件的要求。 1、设立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签订书面合伙协议;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股权投资”、“私募”字样。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4)经营围为投资管理、股权投资,但不得含有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不得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不得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也不得兼营证券类投资业务。 (5)有适当的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首期实缴资本不低于25%,并能够支持基本运营。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6)有2名以上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人员具有相应的投资管理从业经历,但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司离任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

业务;对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离职,转而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基金经理实行同样3个月的“静默期”要求。 (7)具备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场所、设施和基本管理制度。 2、设立步骤 (1)进行名称预先核准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应按照规定预先申请名称核准,名称必须标明“有限合伙”。在进行名称核准之前,应至少确定企业的商号、注册资本、投资人及投资比例等相关事项。合伙型股权投资企业的命名格式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则要求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式样,省如有不同要求,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咨询。 (2)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按照工商登记部门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设立所需文件。 (3)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刻制企业印章(至少应刻制公章、财务章、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授权代表人名章),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纳税登记(包括国税、地税),开立银行基本账户,在取得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后,企业方可进行对外投资。 (4)备案登记

关于房地产私募基金的计划书

关于房地产私募基金的计划书德信资本2011 一、房地产私募基金的兴起与发展 近年来,房地产私募投资基金逐渐发展起来,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范围内已经成立的房地产基金数量已经达到50-60家,资金规模接近百亿。除了原本就成立的专门基金管理公司外,不少房企也纷纷试水地产金融。 2010年,深圳德信资本率先以夹层融资的方式成立私募投资基金。同年9月,德信第一支以房地产项目的股权投资为主、债权投资为辅的基金——德信汉中一号成功募集并投资于陕西汉中项目。2011年3月,德信第二支房地产私募基金“德信·名雅房地产投资基金”成功募集并投资于广东河源项目。紧接着5月份,由德信主导的第一支债权式基金成功在山东聊城募集,并投资于聊建金柱集团的房地产项目。 从我们对房地产金融发展趋势判断:房地产私募基金将逐渐发展为房地产企业融资的重要形式。而且,从整个社会的投融资体系来讲,以房地产私募基金为代表的直接融资将成为一种趋势,其比例将逐步提高。 房地产私募基金的出现,不仅满足了房地产企业的融资需求,也为民间资本提供了投资出口。融资难是房地产企业普遍存在的现象,近年来一直受到政策打压。一般也只有较知名的房企、较大的项目才能得到银行的支持,一般的房企往往只能曲线融资甚至融资无门,这是房地产私募基金出现并发展的需求因素。从资金供给方来看,国家货币超发,民间资本充裕,但能获得稳定又有较高收益的投资途径很少,房地产私募基金的出现满足了部分企业、个人的投资需求。 同时,随着国家调控的深入,房产价格上升空间有限,直接购房炒房的收益也不具有确定性。而,私募基金将更好的引导热钱投资,而不是炒房炒货。 二、房地产私募基金的法律基础 房地产私募基金属于产业投资基金。国家目前还没有出台统一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发改委在2009年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报国务院,估计2011年可能出台。部分省市(天津、北京、深圳、上海、吉林等)出台过本省范围的管理办法,可以借鉴。 2003年我国颁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是专门针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发改委在2005年发布过《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主要是针对向中小科技企业风险投资的规定,这些法规与房地产私募基金关系不大。 房地产私募基金是依据《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来设立的。2006年修改的《合伙企业法》,首次提出了“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这一形式也是德信房地产私募基金所采用的形式。正是由于有这些法律,使私募基金的设立、发行、募集有了法律上的基础。私募基金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使其筹资、投资行为区别于非法集资和发放贷款。 首先,对于如何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协议(通用)

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协议(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额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原因遵守中国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本协议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合伙企业名称:xxxx创业投资基金(该名称为暂定名,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校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 第七条住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八条合伙目的:从事投资事业,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九条合伙经营范围: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条合伙期限为7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合伙人的性质和承担责任的形式 第十一条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为【】人,有限合伙人为【】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减少普通合伙人的数量。各合伙人名称及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 (一)普通合伙人 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二)有限合伙人 1、身份证 2、 3、 . .

. 第十二条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十三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但须保证合伙企业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四条本合伙企业总出资额为人民币【】亿元。 第十五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情况 (单位:万元) 2、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情况 (单位:万元) 第十六条作为合伙企业之资本,合伙协议签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各合伙人应向合伙企业缴纳其认缴出资的30%,即为首期出资。 第十七条后期出资按照资产管理公司指令拨付,所有出资应自合伙协议签订之日起24个月内全部付清。如果合伙人不能按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则该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合伙企业不能设立之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开办费用及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其他合伙人已出资资金成本;如果合伙人不能按时缴纳后期出资,则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以该投资人前期实际出资额的70%最为投资股本,重新计算合作各方之间的出资比例。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务问题处理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务问题处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高净值人越来越多,私募股权投资迎来历史发展机遇期。私募股权基金按组织形式来划分可以分为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其中,有限合伙制更具长远制度优势,更能形成透明的税收渠道,因此,现在已经成为普遍采用的形式。那么,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和基金管理人是如何处理税收问题的呢?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模式 目前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普遍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即投资人作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按照约定的认缴额度出资,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基金的投资决策及日常管理。基金管理团队出资设立的实体(该实体通常为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的投资决策,并承担无限责任,同时普通合伙人也会承诺按基金募集总额的1%~5%进行出资。基金委托单独的管理公司管理除投资决策以外的其他日常事务,管理公司不向基金出资,二者之间是业务委托关系。在实践中,也常见普通合伙人与管理公司合二为一的情况。 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涉及的所得税问题 《合伙企业法》第六条和《财税[2008]159号文》第二款明确说明,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对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

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先分后缴”的原则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这明确了合伙企业自身的税收管道效用,但在实践中还面临如下问题。 (一)自然人合伙人所得税缴纳 对自然人所得税适用税率的选择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 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依据收入类别不同,采取不同的税率。对于自然人合伙人从基金获取的投资收益如视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则应按3%~35%纳税,如视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则应按20%纳税。各地税务部门对此认定的法方并不一致。 (二)关于居民企业间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 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但是该法第一条又明确说明“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对于合伙制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股息收益并再次分配时,境内法人合伙人是否依然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在实践中各地掌握尺度并不一致。 (三)对于回拨机制的税务处理 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为了对普通合伙人进行激励,通常约定当投资回报超过一定的优先回报率后,普通合伙人可以获得部分业绩分成(例如,若基金的年收益率超过8%,则普通合伙人可以获得全部投资收益的20%)。实践中,基金投资的项目是分批逐渐退出的,如果先退

房地产 私募基金

我国房地产私募基金出现的必然性 1. 房地产私募基金特征 房地产私募基金的出现丰富了我国的房地产金融市场,为我国投资者提供更多参与房地产投资的机会;它将社会上闲散民间资本聚集起来,形成资金规模优势,通过有丰富房地产投资经验的专业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分散投资风险。 房地产私募基金投资到房地产项目中去,可以优化被投资企业的项目融资结构,满足行业日益增长的多样化融资需求。由于房地产私募基金主要投向优势企业的盈利状况好的项目,客观上促进了有限资源的优化配置,十分有利于那些拥有好项目的优秀中小房地产企业发展壮大。 由于房地产私募基金投资人相对少,投资人可以与基金管理者直接交流,便于及时了解基金运营状况,基金投资运营过程具有很高的透明度。投资人对投资项目有更多选择权,有机会对基金的重大决策发表自己的意见。基金投资人不直接参与基金的商业运营,而是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日常事务和委托基金托管人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基金由专家队伍运营,能最大限度的保障资金安全,实现房地产行业投资者较高投资回报率。 2. 我国房地产私募基金 为了脱离融资困境,房地产私募基金的融资模式已被我国越来越多的开发商和投资者所采用。房地产私募基金的出现不仅能够解决房地产资本市场融资难的问题,还能满足人们对房地产行业高收益的投资需求。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为中国本土有限合伙型基金的成立和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200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就金融促进经济发展三十条意见》的(十九)是:加强对社会资金的鼓励和引导。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吸引更多社会资金参与政府鼓励项目,特别是灾后基础设施重建项目。出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完善工商登记、机构投资者投资、证券登记和税收等相关政策,促进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规健康发展。2010年4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确定了2010年重点改革任务,包括“加快推进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启动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试点。加快股权投资基金制度建设。” 我国的房地产私募基金市场虽然刚开始起步,但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未来房地产私募基金的发展不可限量。清华房地产总裁商会近年来在该领域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和实践,相继有商会成员成立华房联合、华房天津、华房和华房天津多支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国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呈现出一派繁荣的景象。在国家层面上,央行、证监会、银监会和各地方政府的高层也开始越来越重视活跃的私募基金,纷纷出台了规政策。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的蓬勃发展的大趋势是必然的。 正在运作的已近10只房地产私募基金时代来了? 作者:来源:中国证券报2010-09-15 11:08:58 “一直以来,房地产市场的供给持续偏紧,而需求却十分旺盛;有扩战略的房地产商很缺钱,但社会上的炒房资金依旧泛滥。如果能将大部分炒房资金从楼市引导至开发领域,那么,房地产市场有望化解供需严重失衡的痼疾。”一位房地产业资深人士表示。

房地产企业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业务的法律风险与规避

房地产企业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业务的法律风险与 规避 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简称私募基金( 机构投资者或者个人投资者以非公开的要约形式募集的基金, 须经 过证券监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私下集资的证券发行方式, 为一种投资基金,其通常由三部分组成: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投资标的企 业或项 目。由于房地产企业融资的多样化, 房地产企业参与私募方式融资也日益 频繁起来, 有 些房地产企业不仅利用私募方式进行融资, 还主动发起设立房地产 私募股权基金,比如说金地地产、复地集团、绿城地产等等,在此,对房地产企 业参与私 募基金的情况进行简单介绍, 并提出房地产企业参与私募基金的法律风 险。 房地产企业参与私募基金设立业务简介 房地产企业参与私募基金业务的方式分为两种: 一是主动做为发起人以普通 合伙人(GP 的名义设立房地产私募基金,将私募所得资金主要用于自己项目的 开发,这些 企业多见于大型房企, 目前大型房地产企业都参与了其中, 金地、华润、复地等知名开发商均已试水房地产私募基金,此外,包括世茂股份 在内的有意设立房地产私募基金的地产巨头也不在少数。 目前市场上大部分地产 私募基 金, 都是房地产公司设立并投资于自身的项目。 以智盈投资 2010年募集的 第一只人民 币房地产私募基金 “复地景业基金” 为例,该基金采取的是有限合伙 制的形式,其中单个有限合伙人的出资门槛就为 800万元人民币。 2012年11月, 万通地 产引入股权融资的项目为北京万通中心 D 座项目。公司拟与华润深国投信 托有限公司共同 发起设立,名为深圳市万通核心成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 有 限合伙)的基金,规模为 3.726亿元。其中,万通地产出资 1860万元,作为有限合 伙人加入基金;华润信托发行信 托计划募集资金 3.5 亿元,作为有限合伙人加入 基金。根据公告,万通地产全资子公司和 华润深国投信托全资子公司持股比例各 为50%。 从房地产企业参与房地产私募基金设立来评说房地产企业参与私募股权基 金的法律风 险。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到目前的房地产私募基金的存在形式主要为有 限合伙形式,下面法 律风险的讨论主要以有限合伙私募基金这一形式为基础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形式的法律风险 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有限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两种, 其中,实 际操作的私募基金来看,是以有限合伙制为主,在此,比较一下两种形 式的法律风险及优 劣:在 2007年 6月1日新《合伙企业法》实施前,即有限合伙形 式出现之前,国内大多 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的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点主要在于: 其设立简单便捷, 且治理结构较为明 确。 但是公司制的缺点也是比较明显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对私募经理人的 激励不足。由于公司制的分配方式一般是以股权的多少来决定最终的盈利分配。 p 日是指向少数的 简单来说, 就是无 私募股权基金作 包括万科、

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协议书(一)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7336 (协议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协议书(一)标准版本

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协议书(一)标 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协议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住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第一章总则XXXXXXX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中国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本协议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合伙企业名称:xxxx创业投资基金(该名称为暂定名,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校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 第七条住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八条合伙目的:从事投资事业,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九条合伙经营范围: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条合伙期限为XXX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合伙人的性质和承担责任的形式 第十一条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人,分别为:XXX,XXX。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减少合伙人的数量。各合伙人名称及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 (一)XXXXX人 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专题研究

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专题研究 一、定义 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以房地产为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 二、基本类型 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基本类型: 1、投资公司型——以公司法为基础,通过设立投资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人即为公司的股东,经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授权委托,由经理人团队或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2、信托基金型——遵循信托的基本原则,受托人通过设立信托的方式,发行信托基金收益凭证,集合运用信托计划资金,投资于各种房地产资产;受托人依照契约运用信托财产进行投资,托管人依照契约负责保管信托财产,投资者(一般情况下即委托人)依照契约根据其购买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 例如:嘉茂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3、股权合伙型——又称有限合伙型,是指由普通合伙人(LP)发起,通过吸引一个或多个有限合伙人(即基金投资者,一般为机构投资者或富豪),并聘请专业团队进行管理。 例如:有限合伙型的一般组织形式:

? 组织形式:国际上私募房地产基金多为有限合伙制。普通合伙人由基金管理人充当,而投资人成为有 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出资,委托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业务,而自己不参与投资决策。 ? 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对基金的募资、投资、管理及退出全权负责,并在规定的时间定期向有限合 伙人汇报基金运作情况。通常只有在普通合伙人完成了当前基金的投资后才会进行新一期基金的募集。 ? 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向基金提供资金,基金的规模设有门槛,且每只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数量有限。 社保、基金会、大学等机构投资人和高净收入个人都是常见的有限合伙人。 ? 普通合伙人份额:普通合伙人可以向其管理的基金投入自有资金,份额通常占基金总额的3-10%之 间。这些自有投入将普通合伙人与投资人的利益捆绑到了一起。 ? 有限周期:私募房地产基金的周期一般在3至10年不等。这个周期促使基金管理人平衡投资、管理 和退出等各环节的节奏,让投资人对投资回报有所预期。 ? 杠杆化:杠杆融资在私募房地产基金中非常普遍,它使基金增强了购买力,从而扩大了未来的回报潜 力。但当市场低迷,房地产项目表现不佳时,杠杆同样会给基金带来偿还风险。 ? 管理费:有限合伙人一般要向普通合伙人支付占基金规模1-2%的管理费。管理费将被用于基金的日 常开销和行政费用。 ? 分成机制:激励基金管理人实现业绩最大化的工具是分成机制。一般基金管理人可以从投资回报中获 得20%左右的分成。其中回报可以是最终利润,也可以是超出投资人要求的回报部分。分成机制将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的利益进一步统一。 三类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主要比较如下: 三、投资方向

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协议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额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原 因遵守中国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本协议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合伙企业名称:xxxx创业投资基金(该名称为暂定名,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校准 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 第七条住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八条合伙目的:从事投资事业,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九条合伙经营范围: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中小企业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条合伙期限为7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全体合伙人一 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合伙人的性质和承担责任的形式 第十一条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为【】人,有限合伙人为【】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减少普通合伙人的数量。各合伙人名称及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 (一)普通合伙人

房地产私募基金发展现状及趋势

房地产私募基金发行 助推房地产项目融资- 一、房地产私募基金的正待爆发的行业背景 自2010年以来国家和地方政府不断推出房地产行业的调控政策 限购、限价、限贷及其它调控政策 至2011年中调控已开始显现效应。京沪穗等一线城市的房地产项目(尤以住宅项目为主)普遍遭遇量价齐降 二、三线城市的房地产低价抛售现象也逐渐增多。业界普遍认为 随着这些调控政策的持续 加之房地产开发信贷政策的结构性收紧 绝大部分房企的现金流甚至其生存将面临极大考验。为“自救”和“过冬” 自2011年初起 越来越多的房企探索改变原有的融资模式 以成立或参与成立房地产私募基金的方式向民间募集资本;此外 一些传统的基金管理公司也看准房企的融资困境和市场的投资渴望 转型参与房地产私募基金的设立和募集。由此 构成了房地产私募基金爆发式增长的行业背景。 二、房地产私募基金的特点 从基本的组织结构来看 房地产私募基金和传统的Pre-IPO类的私募股权基金类似 均以架构上最为灵活、成本上最为经济的有限合伙制为主。但是,除星浩资本等极少数具有相当品牌效应和规模的基金外 市场上现存的大部分房地产私募基金仍存留不少“信托”特色 从而构成目前境内房地产私募基金的独有特点。简单归纳 主要特点有 1.多固定收益 少浮动收益 与传统的Pre-IPO类的私募股权基金不同 房地产私募基金极少采用纯浮动收益结构。相反的 房地产私募基金的发起人(主要是融资方)会通过基金架构和交易结构的设计 或多或少地给予投资人固定收益的承诺。事实上 出于现阶段房地产行业波动明显的特征 一般的房地产私募基金如不采用固定收益模式就很难排除投资人的风险顾虑 进而对基金募集造成很大障碍。反之 对房企而言 如房地产行业反弹后持续走好 固定收益的基金模式将确保其取得项目开发的大部分利润。 2.多优先、劣后结构 少同股同权结构 作为给予投资人固定收益承诺的一种方式 房地产私募基金一般会借鉴信托的“优先、劣后”结构。简单而言 房地产私募基金的投资人一般均为“优先级合伙人” 在优先级合伙人出资总额的基础上 房企本身或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关联企业将“配比”20%-30%的资金作为“劣后级合伙人”;在优先级合伙人全部收回其投资本金和按固定收益计算的投资回报前 劣后级合伙人将不得取回其出资 也不得分配任何收益。上述表述原则上都会在房地产私募基金的《合伙协议》中有所体现 相当于有融资需要的房企在基金架构内给投资人做了一定程度的担保。值得关注的是 部分房地产私募基金已逐步开始向社会募集劣后级合伙人。如这种模式得以推广 则不仅房企的资金和担保压力将大大降低 房地产私募基金的受众面也将得以扩大 从而更好地符合不同收益需要和不同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的需要。 3.多夹层投资 少股权投资 房地产私募基金业目前主流的投资模式都是采用“股权+债务”的“夹层投资”的方式 即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持有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后 再以股东身份向项目公司做股东借款。由此导致的退出方式是 债权部分 还本付息;股权部分 由开发商回购。原则上 双方会签订一个固定的回购协议 比如约定一年之后以什么样的价格回购股权。

(word完整版)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协议

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协议各方就设立XX有限合伙投资基金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三条本协议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合伙企业名称:xxxx创业投资基金(该名称为暂定名,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校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 第五条住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六条合伙目的:从事投资事业,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第七条合伙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同时合伙企业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变更或扩大上述的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

2.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它业务。 第八条合伙期限为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全体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四章合伙人的信息、合伙人的性质和承担责任的形式 第九条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为【】人,有限合伙人为【】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不得增加或减少普通合伙人的数量。各合伙人名称及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见附件一。 第十条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十一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但须保证合伙企业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二条本合伙企业总出资额为人民币【】亿元,首期出资为认缴资本的百分【】 第十三条普通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为合伙企业全部认缴资本的百分之三,于各个有限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比例如附件二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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