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学习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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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学习心得体会

中国法制史可以让我们清楚的了解法学的进展,《中国法制史》阐明了法学各个分科历史发展的源流关系。今天我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欢迎大家阅读!

篇1

首先、法制史总体把握与多角度相结合。法制史是非常复杂的、深邃的,不能简单化的。我们要完全按照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去审视中国法律史,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给予恰当和充分的阐述。这就要求我们在学习法制史时要把实事求是的原则运用于法史研究,就是要以历史实事为根据,客观地再现中国法制史的面目,探讨它发展的内在规律性。再总体的把握与多角度相结合,才有可能揭示中国法制史的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其次、历史上法律调整功能的多样性。法制历史是复杂的,它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也是复杂的,因此,法律调整的功能、方式也是多样的。把阶级社会法制的功能唯一归结为阶级专政是不全面的,忽略了法律对社会的调整功能,从20世纪五十年代初到七十年代末,受法律虚无主义、"阶级斗争为纲" 等左的思想影响,传统法律被说成是封建主义的毒瘤,属于被肃清的对象,受到全

面的否定。"文化大革命"中,"四人帮"为篡党夺权,批孔批儒,中国历史被全面歪曲,更谈不到传统法律文化有什么优良传统。进入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期以后,随着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加强,法史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近二十多年来法史研究的实践表明,凡是有建树的学术成果,其成功之处

都在于能够实事求是地对待和评析传统法文化,注重依据大量的史料得出研究的结论。但不能因此把阶级社会的法制史说成人类自身解放的历史。最后、法制史学的任务在于弘扬中华传统法文化,科学的总结历史经验。中华法文化是悠久的,内容是丰富的。秦有律、命、令、制、诏、程、式、课等;汉有律、令、科、品、比;晋为律、令、故事;唐有律、令、格、式;宋于律令、格、式之外,重视编敕、又有断例和指挥;元有诏制、条格、断例;明、清两代于律和各种法律形式的单行法外,广泛适用例。其中不乏跨越时空的民族性因素,需要从正面加以肯定、阐发,这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文化内涵。而为现实的民主法制建设提供历史借鉴,是法制史学生命力之所在。注意理论与史料的统一。改革开放以来,各种思潮纷至沓来,马克思主义理论已不再一枝独秀,出现了多元的百家争鸣,这是可喜的,但却缺乏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和应有的理论深度。当然,马克思主义不是教条,也是需要发展的,而理论分析也不是空发议论,而是有的放矢,揭示本质和其规律性。西方的理论,也值得学习,但要弄懂弄通,真正发挥它的作用。理论要与史料统一,重视史料但不"唯史料论"而是发挥它在实证法制历史中的价值。。由于历史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法律在

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但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律发展史,从总体上说,"因此变革,发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发展中国法制史学,使中国法制史学的中心牢固地建立在中国,仍是法制史科研队伍应负的历史使命,为了推进法史学的研究水平,需要积极开拓法制史学的研究领域,保持旺盛的活力和进取心,在此过程中我们要保持谦虚谨慎态度,自强不息。古人说:"一谦而

四益"。面对博大精深的法制史,确实需要谦虚谨慎,实事求是,自强不息。并对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提供真实的历史借鉴,这是中国法制史学生命力的所在。

篇2

本学期,通过学习中国法制史的课程,让我懂得中国法制史主要讲述的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也就是说,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学科之一,学好这门课程有利于为日后其他课程打下坚实基础。我认为要学好中国法制史,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一、条理清晰,重点明确。《中国法制史》课程的体系是:以中国历史断代为经,以主要部门法为纬,按照中国历史的发展顺序分为17章。这17章,按照法的历史类型的标准,可以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半殖民地半封建法、革命根据地法四种。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相应地也可以划分为:奴隶制法阶段、封建制法阶段、半殖民地半封建法阶段、革命根据地法阶段四个阶段。从更大的发展阶段来说,奴隶制法、封建制法是古代法,1840年以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和革命根据地的法是近代法。这是我们学习《中国法制史》这门课首先应该搞清楚的。接着要进一步掌握:在这四个发展阶段中,每一个阶段又包括哪几个朝代、时期,各自属于什么历史类型的法。课本上的内容经过梳理、整合、归纳后不再纷繁复杂,我们就会学习到一部脉络清晰、重点明确的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

二、循序渐进,不断深入。在我们对这门课程有了初步的认识并且培养

了浓厚的兴趣以后,还需要在理论上作更深层次的分析,要掌握每个阶段、每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也就是要进一步把握每一个阶段、每一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什么样的经济基础上的,是代表哪个阶级利益的,是在什么法制指导思想指引下形成的。只有这样,才能够进一步掌握这一阶段或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阶级本质,并进而把握其特点。

三、旁征博引,纵横前后。法制史虽然是以法律制度为主,但是要想更好地理解这些法律制度,是需要对相关的人文、社会等背景进行了解。这又需要我们向有深厚的历史知识积淀和较高的古文功底的老师请教,分析了解更多的历史背景知识,使我们对法制史的把握更为清晰和准确。

四、博古通今,紧扣实际。学习法制史不仅是要了解过去的法律制度,更要树立"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学以致用"的实证思想。比如:在学习明太祖朱元璋颁布《明大诰》、用重典开展雷厉风行的反贪运动时,不仅要客观地对其得失进行分析,还要联系我们当代的反腐状况,将古今制度进行对比,提炼出自己的独特观点。

篇3

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和完善,都经历了长期的不断探索的过程。回顾多年来法史研究走过的路程,人们不难看到,影响法史开拓研究、古为今用的症结,多是与如何认识中国传统法制、法律文化及相关的一些重大问题有关。因此,正确对待传统法律文化,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发展史,是推动法律史学走向科学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正确看待和评价中国传统法制

如何看待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从理论上讲,似乎这个问题已经解

决了,人们都认同对其应持批判、继承的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然而,时至今日,人们在论及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有哪些优良传统时,仍是泛泛而论、空洞无物,而在说到其消极因素时却生动具体,给人一种传统法律文化"糟粕大于精华"的感觉,好像一部中国法律史除君主专制、刑罚残酷、控制和镇压人民之外,没有多少积极意义。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除了对基本的法律资料了解和研究不够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囿于先入为主的框架,还没有完全按照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去审视中国法律史,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还没有给予恰当和充分的阐述。

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在如何对待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的问题上,经历了曲折的历程。从20世纪五十年代初到七十年代末,受法律虚无主义、"阶级斗争为纲" 等左的思想影响,传统法律被说成是封建主义的毒瘤,属于被肃清的对象,受到全面的否定。"文化大革命"中,"四人帮"为篡党夺权,批孔批儒,中国历史被全面歪曲,更谈不到传统法律文化有什么优良传统。进入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期以后,随着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加强,法史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近二十多年来法史研究的实践表明,凡是有建树的学术成果,其成功之处都在于能够实事求是地对待和评析传统法文化,注重依据大量的史料得出研究的结论。但也应当看到,在法史研究中,一些非科学的认识论和研究方法论仍有市场。

表现在脱离历史实际,把中国传统法制视为现代法治的对立物,割裂二者的传承关系,简单地以现代法学理念为尺度,凡是古代法制不符合现代法学理念的地方,就不加分析地予以否定;受旧的"以论代史"研究方法的影响,不是论从史出,而是摘录史籍中的只言片语去证明自己预设的、批

判传统法制的观点。受这种非科学的思想方法论的影响,就很难对中国传统法制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要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史,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实事求是是治学的基本原则,也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方法。把实事求是原则运用于法史研究,就是要以历史实事为根据,客观地再现中国法制史的面目,探讨它发展的内在规律性。

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克服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历史虚无主义。历史虚无主义无视古代法制在推进中华文明进程中的作用,认为中国传统法制漆黑一团,都是落后的、反科学和反民主的东西,不值得研究。另一种是苛救古人,无视古今法制的概念、内容及其他方面是否相同,以现代法治的理念套用、描绘和拔高古代法制。这两种倾向都不符合实事求是的精神,因而不能正确地阐述中国法制史,也无法区分古代法制的精华与糟粕,达不到研究中国法制史的目的。在这两种倾向中,前一种倾向是主要的,应特别注意予以克服。

以实事求是的认识论研究中国法制史,要求我们必须按照科学的发展观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评价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其一,要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去评价中国传统法制。中国古代法制既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维护和推动当时社会文明的法律保障。尽管古代法制与现代法治在许多方面理念不同,在今天看来也存在不少消极因素,但它总体上是同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和历史进程相适应的。中华法系曾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较之世界其他法系更为发达,并对周边国家法制产生了重大影响。全面评析中国古代法制,应该说其在历史上的积极作用是主要的。

其二,要以科学的发展观而不是形而上学的观点去认识中国法制史。在中华文明发展史上,社会在进步,法制也随着不断完善,后一代法制都是在吸收前一代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既使当代中国的法制,也与历史上的法制在许多方面有着传承关系。因此,我们不能苛求古人,不能割断历史,更不能以今天的进步否定古人的贡献。而应当以科学的发展观,对历史上的法制产生的原因、社会作用、功过是非作出客观的评价。

其三,要用辩证的而不是绝对的观点去研究中国法制史。对于中国古代法制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应以事实为依据,进行科学的分析。有些在我们今天看来属于消极的部分,在当时可能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应实事求是地做出评价。古代法律注重礼教,维护等级制度,致使法有等差,这是我们今天应该抛弃的。但是,礼教中的仁恕之道和慎刑原则,亲属相容隐不为罪的原则,仍有借鉴的价值,不能因其属于礼教范畴一概否定。总之,只有实事求是地分析和评价古代法制,才能使本学科的内容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正确地区分古代传统法制的精华与糟粕,更好地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服务于当代法制建设。

二、全面认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

要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制发展史,必须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有一个全面认识。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律典是国家的刑法典,其内容是对有关违反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以及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律典属于刑事法律的范畴,只是诸多法律中的一种。从古代法律的立法形式看,不仅名目繁多,有关法律形式的名称以及各朝注重的法律形式

也不尽一样。如秦有律、命、令、制、诏、程、式、课等;汉有律、令、科、品、比;晋为律、令、故事;唐有律、令、格、式;宋于律令、格、式之外,重视编敕、又有断例和指挥;元有诏制、条格、断例;明、清两代于律和各种法律形式的单行法外,广泛适用例等。此外,历朝还颁布了多种法律形式的地方法规。每一种法律形式都有其独特的功能。以唐代为例,"律"是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令"是指国家组织制度方面的规定和行政命令, "格"是皇帝临时颁布的各种单行敕令、指示的汇编,"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的办事细则,各种法律形式共同组成唐朝的法律体系。我们在了解中国古代法制的面貌时,不能只偏重刑事法律,而忽视其他形式的法律。

中国古代法律如按内容分类,是由行政、经济、刑事、民事、军事、文化教育、对外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共同构成的法律体系,其中行政法律是大量的。各种形式的法律,其体例结构既有综合性编纂方式,也有大量的各类单行法律法规。以明代为例。除《大明律》、《问刑条例》和一些单行刑事法律外,有关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有数十种之多,如《诸司职掌》、《六部条例》、《吏部条例》、《宪纲事类》、《宗藩条例》等。明代还制定了不少经济、军事、学校等方面的单行法规,制定了《教民榜文》这类民间诉讼和乡里管理的单行法律,县以上地方长官或衙门还以条例、则例、禁约、告示等形式颁行了大量的地方法规。要全面地认识中国法制的全貌或某一朝法制的全貌,必须对各种形式的法律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虽然我们不可能对每一种法律都进行深入研究,但起码应做到不能把中国古代法律仅仅理解为刑事法律,不能把古代法制仅仅理解为是打击犯罪。

在学习和研究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时,应充分评估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对中华法系的贡献。如北魏拓跋氏创立的《北魏律》,宗承汉律,并柔和了南朝各律而成,其结构体系和基本内容都为隋唐律奠定了基础,唐律实际上是各民族法文化的综合体。又如,《大明律》的分目不少与元代的条格相同,说明明初修律时曾吸收了元代的立法经验。满族入关前的一些民族习惯和行为规则,也融进了大清律、例。对于少数民族贵族集团建立的王朝的法律制度及在中华法系中的地位,应该予以恰如其分的评价。

三、客观地论述中国古代的社会矛盾与法律的功能

中国历史上任何一种法律和法律制度,都有其形成的深层社会原因,都是为了解决某些社会矛盾,适应时局的发展而制定的。因此,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必须正确分析社会矛盾。传统观点在阐述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形成的历史条件时,往往把当时的社会矛盾概括为阶级矛盾。然而,无论是古代还是近、现代社会,并非只存在阶级矛盾,还有大量的并不属于阶级斗争范畴的各类社会矛盾,有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平民与平民之间的矛盾等。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还存在严重的民族矛盾。在社会矛盾之外,还存在着人与自然的矛盾。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朝代进行的各种立法活动,所面临和需要解决的社会矛盾并不完全相同,每次立法的针对性也是很具体的。在分析古代社会矛盾时,应当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对那些用于解决阶级矛盾、镇压劳动人民反抗的法律,自然可以运用阶级分析的观点予以评判。但对于那些用于行政、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管理以及处理民族矛盾和一些对外关系方面的法律,就应当按照历史实际客观地阐述当时的社会矛盾和立法的背景。

历史上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因其内容不同,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如西晋的《晋令》,南北朝时期的《梁令》,隋朝的《开皇令》、《大业令》,唐代的《贞观令》,宋代的《天圣令》等,其内容都是以行政法律为主,详细规定了国家的各种基本制度,属于令典性质,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法典。而宋代的《吏部条法》、明代的《诸司职掌》、清代的《钦定吏部则例》,其内容是有关国家官制及其职掌的规定,是吏治方面的单行行政法律。至于行使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方面的法律,内容也十分丰富,其内容涉及到农业、手工业、商业、对外贸易、财政税收、货币金融等各个方面。就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法律而言,汉以后各朝,都制定了盐法、茶法,禁止私人经营,实行国家专卖。唐代的两税法、均田法,明清的一条鞭法,也都是为了简化税制、减轻人民负担,确保国家财政收入而制定的。至于明清两代颁行的"里甲法"、"保甲法",其功能是为了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及时处理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可以说,历朝颁行的上千种法律,每一种法律都有特定的内容和功能,这些法律共同发挥着维护统治集团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实行社会经济生活管理、协调社会各阶层人们的相互关系和权益等各种功能,因而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两种属性。只有正确地认识和区分法律的属性和功能,才能正确地评价不同形式、不同内容法律的历史作用。传统观点由于只肯定法律的阶级性而否定法律的社会性,所导致的后果不仅是许多著述忽视了对大量的刑事以外的其他形式法律的研究,还在评价律典与其他形式法律的相互关系和历史作用时,把两者对立了起来。如在对宋代的编敕、元代的条格、明清的条例等论述和评价方面,多是不加分析地对后者采取贬低或否定态度。事实上,律典的刑事职能,并不能包

罗万象般地替代古代国家的行政和社会经济生活管理的多种职能。律典颁行后,因在较长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历代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时局变化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解决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的问题,往往是通过各种形式的立法以补充律典的不足。离开了其他形式的法律,律典在司法实践的许多方面也很难操作。因此,我们绝不能贬低律典以外的其他立法的作用。以明清两代为例。虽然在某一时期也曾出现过"以事制例"、"条例浩繁"的弊端,但从现知的数百种条例来看,基本上是按照"例以补律"的立法原则制定的,与律文和律义冲突的条例极其罕见,这就要求我们应当重新审视以前的研究结论是否正确。

四、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制发展的基本线索和规律

在中国古代社会里,法律作为历朝治理国家和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工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的。由于历史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法律在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但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律发展史,从总体上说,"因时变革,不断发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法律条文从表面上看是静态的,而法律的制定过程和实施历来都是动态的。即便是在国家政局比较稳定的时期,法律也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司法活动的实践,在逐步发展和完善,并未处于停顿状态。因此,我们应当用发展的、动态变化的观点去论证和阐述中国法制史。

学习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

学习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 从我国第一个国家的产生到今天的社会主义社会,法律也一直延续至今,通过社会的 不断发展,法律也不断地建立健全和完善,从一个国家的法律不难看出一个国家的社会水平。 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曾经历了一个过渡时期,这一时期伴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 而开始的,而国家的萌芽也在这一时期产生。夏朝是我国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启” 是这个国家的开创者,从他通过暴力夺得政权后,我国便进入了阶级社会,其标志就是建 立了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而法律也是在这一时期产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私有 制和阶级的产生,习惯渐渐无力调整和对抗性的阶级矛盾,体现奴隶主阶级利益、由国家 认可、靠国家强制力实施的法律便产生了。夏朝建立了国家制定了法律但法律多不成形, 夏朝的奴隶主用神权法对奴隶进行欺骗。商朝全部继承了神权法思想,并较夏更进一步, 发展为一种典型的神权法思想,商朝的审判通过占卜求神问天,在一定的程度上说占卜的 官吏拥有了一定的司法权。而到了西周,其政治制度更加完善,西周是宗法奴隶制国家, 各级政权机构与宗法制度相结合,使国家的政权与宗族权利融为一体,构建了从中央到地 方一整套的“家国相通”的统治网络,有力的维护了西周的统治。这一时期所创造的治国 经验,对整个封建后世都产生了深刻持久的影响。春秋时期打破了古代传统秘密法的状态,首次出现了成文法,成文法的出现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为叔向责难提供了依据,其 次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观念,明确肯定了法律对于限制贵族特权所起的作用。商 鞅变法又是我国法制史进程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主要内容是:①废除井田制,承认土地 私有,准许土地自由买卖;②按军功授爵,废除奴隶主贵族世袭特权;③建立县制,实行中 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全国设三十一个县,由国君直接派官吏管理,强迫人民编成“伍”、“什”,由国家统一控制;④奖励耕织,生产多的可免徭役,鼓励发展生产。影响:经过 商鞅变法,秦国封建经济得到发展,逐渐成国七个诸侯国实力最强大的国家,为秦统一全 国奠定了基础。到了公元221年,秦统一六国,建立了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在秦朝皇帝是一种制度,皇帝掌握最高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秦始皇在全国范围内 确立了郡县制度。 通过中国法制史的学习,虽然学习的时间短,内容比较浅显,但通过法制史的学习不 难看出,法律的产生是为了服务于国家的社会管理,随着国家的建立,社会生产力的不断 提升,阶级矛盾的不断扩大,统治者为了能够更好地统治国家而出台完善法律用于社会管 理和化解日益扩大的阶级纠纷矛盾,而管理国家的各种机构和行政单位也由此而产生。从 国家的建立发展和完善,从而发展到今天的社会主义社会,我国的法制史走过了一个漫长 的历史过程,通过对不同阶段的法律制度的学习可以看出一个国家的社会文化发展水平, 通过法制史的学习是一个很好的学习认识中国历史的手段,而认识了解历史也不能忽略了 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与学习。 通过本人认真地学习中国法制史的全部课程,让我懂得中国法制史课程主要讲述的是 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也就是说,中国法制史课程讲述的是我国有史以来各个历史时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

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一、夏商法制 (一)夏 1、夏代法律内容:统称为禹刑,泛指夏代所有的法律。 2、奴隶制五刑制度:是通行于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一种刑罚体系,即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其中,前四种为肉刑,即身体刑,大辟为死刑,即生命刑。这种刑罚体系野蛮而又残酷,一直到南北朝时方为封建制五刑所取代。 3、司法制度: (1)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地方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他们分掌夏代中央、地方乃至基层的司法审判工作。 (2)夏代监狱称之为“圜土”,中央监狱称为“夏台”。 4、夏代的法律规范:昏、墨、贼、杀。(也许有案例) (二)商 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奴隶制法的泛称。《汤刑》是商代的立法思想。 2、商代婚姻继承制度: (1)明确确定一夫一妻制; (2)继承制度:商时为“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且“弟及为主,子继为辅”,亦即兄殛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直至商王武丁时始立太子制,即商代末年确立嫡长子继承制。 3、司法机构: (1)商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为“司寇”,位列六卿;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地方与基层司法审判官则称“士”与“蒙士”。 (2)商代监狱承夏制仍称为“圜土”,另设有专门关押要犯之狱,称为“囹圄”。 二、西周法制 1、法律思想:承夏商“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政治法律主张。在法律形式上主张“礼”、“刑”并用,在这里,德等同于礼。并同时体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思想,这是“民本”思想的雏形。其礼的核心是尊尊、亲亲。 2、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宗法制度是西周时期基本政治制度。 3、法律形式: (1)周公制礼——尊尊、亲亲。西周时期的“礼”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国家强制性。 (2)“吕刑”、“九刑” 4、刑罚:仍以墨、劓、刖、宫、大辟五刑为主,并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作为五刑的补充,这是封建制刑罚的萌芽。 5、刑法原则 (1)三赦之法: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2)三宥之法: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6、刑事正策——“刑罚世轻世重” 《尚书?吕刑》:“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权”是权衡、度量。主张“刑罚世轻世重”就是说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

法硕考研法制史复习重点归纳

法硕考研法制史复习重 点归纳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2018法硕考研: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归纳 一、从纵向看 古代部分所占比重一般在试题总量的70%-80%,甚至高于80%.所以,古代法律制度无疑是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考试重点。 而在古代部分中,不同的朝代又有各自的重点问题: 1.夏商周时期 夏商周时期又被称为"奴隶制时期"或"习惯法时代".主要是因为在这一时期中,中国古代法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以不成文的习惯法为主要形态。这一时间主要涉及中国法的起源、夏朝法制概况、商朝法制概况及西周法律制度等问题。其中,西周法律制度是这一部分的重点。 2.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的时期。在此期间,中国古代法律实现了由不成文习惯法向成文制定法的伟大转变。同时,在社会变革中兴起的"诸子百家",特别是儒、法、道、墨等学派提出的法律主张与法律思想,也成为中国古代最有代表性的法律思想、法律理论。在这一时期内,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运动、战国时期的《法经》、秦国的"商鞅变法"以及儒家、法家的主要法律主张,都是应该掌握的重点内容。 3.秦汉时期 秦汉时期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制全面确立的时期。在此期间,秦朝及两汉的法律制度各有特色,也各有其独特的历史地位。秦朝的法制特色,在于全面推行法家的"以法治国"、"轻罪重刑"等法律主张,因而秦朝的刑事法律、经济法规、司法诉讼制度都是颇有特色的内容。汉朝法律制度的重点,则在汉初主要立法、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法律指导思想的转变、法律原则的变化及司法制度中的"春秋决狱",等等。 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古代成文法飞速发展的时期。在此期间,封建立法技术、法典结构、法律内容等方面都有巨大的进步。其中,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等重要法典的制定,名例律的形成与封建法典结构的完善,"八

中国法制史学习心得体会

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和完善,都经历了长期的不断探索的过程。回顾多年来法史研究走过的路程,人们不难看到,影响法史开拓研究、古为今用的症结,多是与如何认识中国传统法制、法律文化及相关的一些重大问题有关。因此,正确对待传统法律文化,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发展史,是推动法律史学走向科学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正确看待和评价中国传统法制 如何看待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从理论上讲,似乎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人们都认同对其应持批判、继承的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然而,时至今日,人们在论及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有哪些优良传统时,仍是泛泛而论、空洞无物,而在说到其消极因素时却生动具体,给人一种传统法律文化“糟粕大于精华”的感觉,好像一部中国法律史除君主专制、刑罚残酷、控制和镇压人民之外,没有多少积极意义。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除了对基本的法律资料了解和研究不够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囿于先入为主的框架,还没有完全按照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去审视中国法律史,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还没有给予恰当和充分的阐述。 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在如何对待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的问题上,经历了曲折的历程。从20世纪五十年代初到七十年代末,受法律虚无主义、“阶级斗争为纲” 等左的思想影响,传统法律被说成是封建主义的毒瘤,属于被肃清的对象,受到全面的否定.“文化大革命”中,“四人帮”为篡党夺权,批孔批儒,中国历史被全面歪曲,更谈不到传统法律文化有什么优良传统。进入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期以后,随着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加强,法史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近二十多年来法史研究的实践表明,凡是有建树的学术成果,其成功之处都在于能够实事求是地对待和评析传统法文化,注重依据大量的史料得出研究的结论。但也应当看到,在法史研究中,一些非科学的认识论和研究方法论仍有市场.表现在脱离历史实际,把中国传统法制视为现代法治的对立物,割裂二者的传承关系,简单地以现代法学理念为尺度,凡是古代法制不符合现代法学理念的地方,就不加分析地予以否定;受旧的“以论代史”研究方法的影响,不是论从史出,而是摘录史籍中的只言片语去证明自己预设的、批判传统法制的观点。受这种非科学的思想方法论的影响,就很难对中国传统法制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要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史,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实事求是是治学的基本原则,也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方法。把实事求是原则运用于法史研究,就是要以历史实事为根据,客观地再现中国法制史的面目,探讨它发展的内在规律性。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克服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历史虚无主义。历史虚无主义无视古代法制在推进中华文明进程中的作用,认为中国传统法制漆黑一团,都是落后的、反科学和反民主的东西,不值得研究。另一种是苛救古人,无视古今法制的概念、内容及其他方面是否相同,以现代法治的理念套用、描绘和拔高古代法制.这两种倾向都不符合实事求是的精神,因而不能正确地阐述中国法制史,也无法区分古代法制的精华与糟粕,达不到研究中国法制史的目的。在这两种倾向中,前一种倾向是主要的,应特别注意予以克服。 以实事求是的认识论研究中国法制史,要求我们必须按照科学的发展观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评价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其一,要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去评价中国传统法制。中国古代法制既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维护和推动当时社会文明的法律保障.尽管古代法制与现代法治在许多方面理念不同,在今天看来也存在不少消极因素,但它总体上是同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和历史进程相适应的.中华法系曾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较之世界其他法系更为发达,并对周边国家法制产生了重大影响。全面评析中国古代法制,应该说其在历史上的积极作用是主要的。其二,要以科学的发展观而不是形而上学的观点去认识中国法制史。在中华文明发展史上,社会在进步,法制也随着不断完善,后一代法制都是在吸收前一代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既使当代中国的法制,也与历史上的法制在许多方面有着传承关系.因此,我们不能苛求古人,不能割断历史,更不能以今天的进步否

中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楔形文字法 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2.《汉穆拉比法典》 公元前19世纪,同一两河流域的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吸收原有楔形文字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法典。其原文镌刻在一块黑色玄武岩石柱上,又称“石柱法”。法典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基本上适应了当时巴比伦国家奴隶制经济的影响,具有较大的历史影响。 3.吠陀 印度最古老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公元前600年,分为《梨俱吠陀》、《赞颂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四部,以诗歌体裁写成。它们充满了神话和幻想,反映了当时印度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其中许多涉及当时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社会习惯。 4.摩奴法典 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是古印度第一部较为正式的法律典籍,它较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它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从而形成了以它为基础的印度法系。 5.印度法系 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指随着古代印度法的发展,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古代印度法律制度广泛影响而形成的,包括了当时东南亚各国。至15世纪最后一个印度化王国灭亡,印度法系也成了死法系。 6.解负令 公元前594年雅典梭伦立法的一项改革内容,规定拔除立在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人身奴役和买卖奴隶,因债务抵押为奴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而卖身到外国为奴的自由人由国家出金赎回。7.市民法 又称公民法,是古代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法律以及习惯法规范,仅适用于罗马市民(公民)。其内容主要是有关罗马共和国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以及一部分诉讼程序的问题,涉及土地等财产方面的不多。其特点是体系不完整、带有保守性、形式主义比较浓厚等。8.万民法 万民法是规范罗马公民和非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的纠纷的法律体系,是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

中国法制史 绪论 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 (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 (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 (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 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 (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 (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 (三)隋唐法制的完善 (四)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 (五)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 (六)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 三、关于中华法系 【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 (一)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 (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三)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 (四)鲜明的专制特性? (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 (六)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 (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司考考点: 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 ·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 ·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原始人的法 ·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 (一)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 (二)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 ·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 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二)战争产生了刑罚---- 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 (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 (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 第二节夏商西周的礼 一、周公制礼★ 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 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 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二、周礼的分类 (一)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二)可分为“五礼”、“六礼”或“九礼”。(五礼:吉、凶、军、宾、嘉) 三、周礼的实质 ·西周的礼法制度以差序为基础,所谓差序就是强调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等级秩序。 ·礼的实质就是“别”,反映了西周的社会秩序是一种等差秩序。 四、周礼的内容 (一)土地所有权 1、土地王有制度:“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2、分封制度:“授民授疆土”; 3、贡赋制度:“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 (二) (三)婚姻 1、婚姻形式:贵族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民间实行一夫一妻制。 2、婚姻条件:(1)禁止性条件:同姓不婚、五不娶。 (2)成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中国法制史学习心得体会

中国法制史学习心得体会 中国法制史可以让我们清楚的了解法学的进展,《中国法制史》阐明了法学各个分科历史发展的源流关系。今天我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欢迎大家阅读! 篇1 首先、法制史总体把握与多角度相结合。法制史是非常复杂的、深邃的,不能简单化的。我们要完全按照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去审视中国法律史,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给予恰当和充分的阐述。这就要求我们在学习法制史时要把实事求是的原则运用于法史研究,就是要以历史实事为根据,客观地再现中国法制史的面目,探讨它发展的内在规律性。再总体的把握与多角度相结合,才有可能揭示中国法制史的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其次、历史上法律调整功能的多样性。法制历史是复杂的,它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也是复杂的,因此,法律调整的功能、方式也是多样的。把阶级社会法制的功能唯一归结为阶级专政是不全面的,忽略了法律对社会的调整功能,从20世纪五十年代初到七十年代末,受法律虚无主义、"阶级斗争为纲" 等左的思想影响,传统法律被说成是封建主义的毒瘤,属于被肃清的对象,受到全 面的否定。"文化大革命"中,"四人帮"为篡党夺权,批孔批儒,中国历史被全面歪曲,更谈不到传统法律文化有什么优良传统。进入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期以后,随着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加强,法史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近二十多年来法史研究的实践表明,凡是有建树的学术成果,其成功之处

都在于能够实事求是地对待和评析传统法文化,注重依据大量的史料得出研究的结论。但不能因此把阶级社会的法制史说成人类自身解放的历史。最后、法制史学的任务在于弘扬中华传统法文化,科学的总结历史经验。中华法文化是悠久的,内容是丰富的。秦有律、命、令、制、诏、程、式、课等;汉有律、令、科、品、比;晋为律、令、故事;唐有律、令、格、式;宋于律令、格、式之外,重视编敕、又有断例和指挥;元有诏制、条格、断例;明、清两代于律和各种法律形式的单行法外,广泛适用例。其中不乏跨越时空的民族性因素,需要从正面加以肯定、阐发,这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文化内涵。而为现实的民主法制建设提供历史借鉴,是法制史学生命力之所在。注意理论与史料的统一。改革开放以来,各种思潮纷至沓来,马克思主义理论已不再一枝独秀,出现了多元的百家争鸣,这是可喜的,但却缺乏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和应有的理论深度。当然,马克思主义不是教条,也是需要发展的,而理论分析也不是空发议论,而是有的放矢,揭示本质和其规律性。西方的理论,也值得学习,但要弄懂弄通,真正发挥它的作用。理论要与史料统一,重视史料但不"唯史料论"而是发挥它在实证法制历史中的价值。。由于历史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法律在 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但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律发展史,从总体上说,"因此变革,发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发展中国法制史学,使中国法制史学的中心牢固地建立在中国,仍是法制史科研队伍应负的历史使命,为了推进法史学的研究水平,需要积极开拓法制史学的研究领域,保持旺盛的活力和进取心,在此过程中我们要保持谦虚谨慎态度,自强不息。古人说:"一谦而

中国法制史答案

1.质剂:买卖双方各执一半。这种竹简分为长短两种,2、六礼:西周结婚的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长(券)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短(券)叫剂请期,亲迎,后来封建社会基本上沿用西周的六礼制度。,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 3.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4.《法经》: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 种方法,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由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法经》六篇,分别是盗、贼、五曰目听。”囚、捕、杂、具。从《法经》的内”容,总之,《法经》是新兴地主5.以古非今罪:秦朝设立的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封建地主阶级镇压农民反抗的暴力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工具 五、案例分析1.商纣争太子案 (1)在商代妻和妾区别是什么?(2)嫡长子继承制的含义及意义。 答:妻妾的地位截然不同,二者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答:嫡长子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大多数妾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来的,还有的是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确立。嫡长子继承制决定了通过“嫔嫁”来的,即奴隶主贵族娶妻,往往同妻的隋嫁奴隶社会私有制下的一妻多妾制,如果在多妻的情况下,就会因争夺财女一同收为妾。一妻多妾制是由于奴隶社会私有制决定产和王位产生混乱,乃至战乱。所以妻妾之分也就有了嫡子和庶子之分,嫡长子继承制,如果多妻就会造成王位混乱和争斗财产,就以避免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进而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嫡长子继承制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 2.车裂商秧案(1)结合教材,简述商秧改革的主要内容(2)请叙述刑、法、律的概念 答:商鞅在秦国进行两次变法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9)。答:从词源看,汉字“法”确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 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一是整顿户籍,与“法”字有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字是“律”。据(说文解字)的解释,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二是奖励告奸;三是.奖励农业生产;“律,均布也”。可见,“法”总是指一种判断平、正、直的标准四是.奖励军功。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重点是废除奴隶制而“律”则主要强调的是人人必须遵守的东西。把“法”与“律”连用,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一是.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二是.取消就是说“律”是一种包含有国家确认的判断公、正、直的标准的“律”。 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三是.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法律”一词在清末民初才被广泛使用,据说是受日本的影响。 四是.统一度量衡制度。商鞅变法意义,在于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 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在战国“七雄”中跃居六国 之首,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三、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亲亲得相首匿: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2.官当: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罪可以首谋隐匿刑的刑罚。 2.官当: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 徒刑和流刑的刑罚。 3.唐律疏议:《唐律疏义》就是《永徽律疏》,它是我们研4.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究唐律的范本,而且是我国封建法典的典范,成为中华法系的其条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变化之处在于:增加“折杖法”; 代表。《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收集自唐末至宋初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规范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209条附于律文之后;篇目仍是12篇、502条但在每篇下设有门,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合计213门 5.秋审: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 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 1

中国法制史“首”“最早”“第一次”知识点汇总

中国法制史“首”“最早”“第一次”汇总 1.赎刑最早出现于夏朝; 2.中国古代文献记载最早的一条军法见于《甘誓》(夏启) 3.商朝晚期最早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 4.我国最早的劳役刑规定也是最早的强制劳动改造出现在西周; 5.郑国“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6.《法经》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首创编纂封建成文法典的先河; 7.《法经》首创封建成文法典总则篇; 8.《法经》是最早规定对贪污犯罪进行惩处的封建成文法典; 9.《秦律》是我国第一部以“律”命名的封建成文法典; 10.最早颁布的令是商鞅的《分户令》; 11.监察制度来源于战国(御史),创建于秦朝(御史大夫),确立于西汉(御史台)。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为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为宪台,西晋政权首次以御史台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 12.法律儒家化始于汉朝;《晋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的成文法典; 13.录囚制度、“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始于汉朝; 14.《曹魏律》(《新律》)首次将“八议”入律; 15.《曹魏律》首次将类似于后现代封建成文法典总则的篇目置于律首; 16. 曹魏政权首创死刑复奏制度; 17.《晋律》(《泰始律》|《张杜律》)首次规定“准五服以治罪”制度; 18.西晋首设“登闻鼓”直诉; 19.《北魏律》首次将“官当”正式入律;“官当”正式规定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元朝开始废用“官当”; 20.北魏政权“以格代科”,首次创立“格”这一法律形式; 21.北魏政权首创杖刑; 22.西魏《大统式》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一部式;格成为一种法律形式始于东魏《麟趾格》; 23.西魏政权最早下诏废除宫刑;北齐时最终废除宫刑; 24.《北齐律》首次使得篇章体例定型化; 25.《北齐律》首创以“名例律”命名刑法典总则,并沿用至清末,确定12篇结构; 26.《北齐律》首次规定“重罪十条”; 27.北齐政权首次以大理寺作为中国古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28.《开皇律》首次使封建制五刑制度化; 29.《开皇律》首次区分公罪与私罪; 30.《开皇律》首次规定“十恶”;《大业律》内容上删除了“十恶”条款; 31.《贞观律》增设加役流;《贞观律》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即告定型; 32.唐律首创疏议; 33.《唐律疏议》是到目前为止保存下来的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 34.《永徽律疏》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在元代以后称为《唐律疏议》; 35.唐律首次对自首、共同犯罪、比附、化外人相犯、六赃、六杀等作出完整规定; 36.《唐六典》是我国第一部经过系统编纂的封建行政法典; 37.两宋最频繁(最经常性)的立法活动是编敕; 38.《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时颁) 首创“刑统”的法典编篡方式; 39.《宋刑统》是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成文法典; 40.凌迟刑首次出现于五代时期,但属法外刑;宋代确立为法定刑(《庆元条法事类》);《大明律》首次使凌迟正式入律;至清末废除(《大清现行刑律》); 41.宋朝首创刺配刑; 42.宋朝首创条法事类;至今只保留下一部宁宗朝编订的《庆元条法事类》; 43.宋代所有权分为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宋刑统》对动产所有权做了明确规定; 44.宋朝宋慈编纂的《洗冤集录》是我国、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专著; 45.宋朝首创“糊名”(弥封)、“誊录”、和回避等考试方法和规则; 46.宋仁宗首创《窝藏重法》;宋神宗颁行《重法地法》(《盗贼重法》); 47.元代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成文法典:《至元新格》;

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感想

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感想 第一次接触中国法制史应该是在读高中的时候,在历史课堂上老师依稀提到过清末时期变法修律,他说:“清末变法修律,是清政府为了适应帝国主义国家的需要,维护封建买办阶级专政的产物。”其实当时也不太明白其中的涵义,历史也不是当时高考的核心科目,所以这些东西不知所云也就罢了。后来在复习考研考试的时候,法制史也是其中五门中的一门,这就足以证明法制史这一学科在整个法学阶段的重要性。但是那个时候只是为了应付考试,没有认真去考虑过法制史,它到底在整个法律的学习生涯中占据什么样的位置。 研二开设了中国法制史这一科目,可谓是对中国法律历史的恶补,本来法制史就是既涉及历史又关乎法律,它是研究中国法律的起源和中国历史上各个类型法律制度的形式和内容,并通过这些形式和内容的了解,来认识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作为阶级专政的工具。也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来了解各类型法制的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性。就像老师在讲解传统法律对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影响的时候曾经提到孙中山先生为何走上反清道路,说是因为他那边缘性的身世背景,即当时的孙中山处于两个边缘性的社会中,一个是华侨群体,另一个是以香港、澳门、广州和上海为中心的“小社会”,这个社会的运行方式、制度架构、知识结构和价值理念,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更加接近,而与以清廷为核心的正统社会,则距离更远。因边缘身份而屡遭正统社会拒斥的青年孙中山,便走上了以边缘反抗中心、以底层反抗上层的道路。我觉得这正是意味着政治经济还有社会这个大的背景下人们思想的产生以及一系列行为的做出都有其必然性,这对法律制度的产生也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下面我谈谈学习中国法制史后的感想,有如下两个方面: 一,扩大了我的知识面,建立了合理的知识结构。中国历史上出现了夏、商、西周、春秋奴隶制法律制度到战国时期到明清的封建法律制度再到1840年鸦片战争后的清王朝、北洋军阀政府、国民党国民政府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法律制度,以及伴随着近、现代民主革命而产生的太平天国运动农民革命政权的法律制度,孙中山领导等等法律制度,他们昭示着我国历史上的法律经历了一个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过程,从诸法合体,民刑合一的法律体系发展到各个部门法的出现,这是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虽然我国清末时期的变法修律仅仅是为了维护摇摇欲坠的清王朝,是政治体制下的牺牲品,但是它也为中国以后的法律发展打造了一个雏形,借鉴了西方国家一些先进的法律思想、制度及其原则。 二,法律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在古代的体现。这是一个我一直都比较感兴趣的话题,大家都知道在现代法离不开国家权力,国家义务的实现、个人权力的保护、社会的整合和法的创设和实施都需要国家权力。然而国家的权力也离不开法,法赋予国家合法性的形式,强化和维持国家权力。那么中国古代权力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样的呢?权力与法律的关系,自古就是一对辩证统一的矛盾关系。古代中国由于君主专制,不断强化集中权力,法律从根本上受到权力的制约和支配,也就是受到君主的支配。但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乃至统一王朝的不同时期,二者之间的关系又表现出统一性。汉朝的文景之治,唐朝的贞观之治,这样的盛世的出现与皇帝“重法”“尊法”是密不可分的,这说明,权力与法律关系处理的好坏,与国家的治乱兴衰有着必然的联系。譬如在西周时期,重视的是礼的约束,礼是西周的习惯法,然而贵族有贵族的礼,平民有平民的礼,所受到的约束是不一样的,很多时候再遵从这些“家法”的时候破坏了成文法,这是国家权力的过

马工程《中国法制史》课本期末重点笔记整理

《中国法制史》 第一、二章 一、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国之大事,在祀与戎。(p17) (一)战争与法律 (二)祭祀与法律 二、奴隶制五刑的具体内容 1、大辟:死刑 2、膑辟:剔去罪犯的膝盖骨 3、宫辟:损害罪犯的生殖器官 4、劓:割去罪犯的鼻子 5、墨:在罪犯的脸额部位刺字 6、刖:砍掉罪犯足 第三章 一、西周的《九刑》 九刑有两种含意: 1.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2.《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流:中国古代称流刑为流。指把罪犯押解到边远地方服劳役或戍守,不得离开该地区的刑罚。赎:赎刑用财物抵免刑罚。 扑:扑刑是一种身体刑,包括笞、鞭、杖。笞用竹,鞭用革,杖用荆。扑刑在古代为教刑,用来督责官吏,又称为官刑。 鞭:鞭刑(在古代)全部都体现在刑讯上 二、明德慎罚的思想 “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的自然延伸,“以德配天”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天意”。“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明德慎罚就是强调要将教化和刑罚结合起来。崇尚德政,提倡德教,谨慎地使用刑罚。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三、西周的质剂与傅别 (一)质剂:买卖契约 质:买卖奴隶、牛马等贵重的活物用较长的契约 剂:买卖兵器、珠宝等贵重器物用较短的契约 (二)傅别:借贷契约 傅:书写别:中分,借贷双方各执一半 四、七出与三不去 (一)七出 1、无子:妻子未能生子 2、淫泆:妻子生活作风淫乱 3、不事舅姑:不孝顺公婆

4、口舌:妻子搬弄是非离间亲属关系 5、盗窃:妻子暗蓄私财 6、妒忌:妻子争风吃醋 7、恶疾:妻子罹患恶性传染病 (二)三不去 1、有所取无所归,不去:结婚时妻子有来处,休妻时无归处 2、与更三年丧,不去:妻子与丈夫曾经共同为公婆之一守满丧期 3、前贫贱后富贵,不去:结婚时丈夫贫贱,休妻时夫已富贵 五、五听 案件审理中,法官兼听诉讼双方的供词,并以经验辨别双方供词的矛盾与真伪,即为五听。五听指五种观察方法。 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言词是否矛盾 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脸色是否异常 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呼吸是否急促 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注意力是否集中 五曰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眼神是否游离 六、西周对刑事、民事诉讼似已做了区分,刑事诉讼称狱,民事诉讼称讼 第四章 一、最早公布成文法的国家 1、郑国是最早公布成文法的诸侯国,公元前536年,在执政子产的主持下,郑国率先以“刑鼎”形式公布成文法。 2、公元前513年,在执政赵鞅、荀寅的主持下,晋国把范宣子制定的刑书铸在鼎上,以刑鼎形式加以公布。 3、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自己制作了一部“刑书”,把其内容书写在竹简上,被称为“竹刑” 二、《法经》:中国第一部内容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法典 (一)产生背景 李悝变革,制定法经巩固改革成果 1、政治:“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的规定,废除世卿世禄制,不再以身份来获赏、禄 2、经济:实行“尽地力之教”,充分调动农民的劳动积极性,使封建式的小农经济得到巩固发展 3、军事:严格对官兵进行考核,考核通过者还要给予优待 (二)体例内容 1、《法经》由六篇构成,依次为《盗法》、《贼法》、《囚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2、第一部分是专门打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盗法》、《贼法》、《囚法》(网法)、《捕法》《盗法》:打击侵犯财产权犯罪的法律规定 《贼法》:打击侵犯人身权犯罪的法律规定

读《刷盘子,还是读书》有感

转型期的阵痛与技术能力的沉淀 ——读《刷盘子,还是读书》有感 钟庆的《刷盘子还是读书》一书,用刷盘子和读书来形容目前中国和日本的不同强国路线。刷盘子,即刻可获得利益,比喻当今中国主流经济学家所提倡的利用比较优势参与国际垂直分工发展自由贸易的强国道路。读书,充满未知风险,却可能在未来获得综合的长远利益,比喻日本建立大工业体系,提高国家技术力的发展道路。 文章的核心是科学技术,而技术力的核心是技术和人才。当今中国的经济主要靠引进外资和固定资产投资拉动;日本战后依靠自己的技术和人才积累建起自己的大工业体系,和欧美一起成为当今世界提供技术标准和高附加值工业品的资本家。 “刷盘子”,还是“读书”?这个问题不仅在作者身处的留学生群体中引发思考,对于处在转型中的国家来讲,同样值得在奋力前行追赶高GDP的同时静下来思考。通过阅读本书,对于我们转型期的社会进口什么、发展什么的问题我也有了进一步的想法。在阅读中,我时常浮现在脑海中的问题是,为什么“刷盘子”抑或“读书”会成为一个问题?恐怕答案还在于资源的稀缺。在时间和金钱有限的情况下,先赚钱还是先积累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棘手的问题。书中作者也恰恰以这种两难的抉择切入,来比较国家工业化道路的两种模式:一是出卖资源、简单劳动以提高GDP增速为目标的粗放型模式;二是转让知识、技术,以技术力提高为目标的集约型模式。 看这本书的过程中,我更深刻地感受到,人抑或是一个国家,在一些选择面前总是脆弱、矛盾而挣扎的。要选择近在咫尺的短线物质诱惑,还是去潜心投入,以期将来在更高的层面上获得长线收益,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选择。后者的优越性看似明了,但当短期利益的诱惑实实在在地摆在眼前,而“读书”的效果却飘渺而未知时,有多少人能够舍得刷盘子的诱惑?这更让我想到毛主席在建国初期做出决定的艰难与英明。正如作者所说,重工业体系的建立投资巨大、周期漫长、效率低下,在当时的背景下,选择大力发展重工业看似是不符合经济学的比较优势理论。但其恰恰是一个从无到有地构建工业化体系正是一个读书的过程,虽然并没有获得“刷盘子”的收益,但却在不声不响之中,早出了中国第一台汽车,完成了中国第一颗人造卫星、原子弹和氢弹的研制,有此作为支撑,中国的骨头才硬起来。作者也评价这一工业化的历程堪比日本明治维新以来近百年的工业化进程。 然而,走到新时代的今天,刷盘子和读书的抉择问题仍然不时困扰着转型期的中国。经过了三十年的经济高速增长,我们已经达成了高度的共识,认为“进口一个国家产品不如引进一个国家的技术”,而且也以日渐增长的贸易顺差证明着这一点。然而,仅仅如此还远不够,低附加值的产品、单纯引进而没有自主研发的技术、劳动密集型的产业结构,这些都制约着我国进一步的发展。这也提示我们:技术能力比技术更重要。 当然,转型需要时间,而技术能力更远非一朝一夕能够实现,其需要一个长期沉淀的过程。书中作者就提出了“技术力”的概念,并给出了“技术力”的检验方法:“可重复,可检验”。作者详细分析了技术的积累开发突破,需要很长时间和大量的投资,投资长、效益低,从而导致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失衡。然

中国法制史重点

中国法制史重点 1、试论中国法制史的特点(参见书上P5-6原文) 2、宗法制 1) 宗法制的由来及内容:宗法制是由父权家长制演变而来的,以宗族血缘关系 为纽带 的族制系统,与国家制度相结合,家国一体化的宝塔式政治组织世袭制度。 2) 宗法制的原则:嫡长继承制和分封制。 3) 宗法制的目的:通过血缘亲疏远近关系的划分来确定政治权利和财产的再分配,避 免内讧,稳定奴隶主的统治权。 4) 嫡长继承制与宗法制的关系:嫡长继承制是宗法制的基础,宗法制都是以嫡 长继承 制为原则,按照血缘关系决定政治等级的高低,形成父系、父权、父治为特征 的世 袭制度。 5) 宗法制与分封制的关系:宗法制是分封制的原则,促进分封制的巩固与发 展。分封 制是宗法制在国家政权组织上的实施与体现,两者相结合形成等级特权制度。 P39- 40 3、礼于刑的关系: 1) 共同点:礼与刑是西周时期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表 里。凡是

礼不允许的也是刑不能容忍的。“出礼则入刑”,两者缺一不可。 2) 不同点:a、从作用上,“礼者,禁于将然之前;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b、从关系上,“礼为本,刑为治”、礼为纲,刑为目。C、从适用上,“礼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贵族官吏犯罪后享有一定的特权)。P44 4、成文法公布的实例与意义 实例: 1)公元前536年,郑国大夫子产将刑书铸于鼎,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实例,遭到当时贵族叔向的强烈反对。 2)春秋郑国的邓析,私造刑书,写于竹简之上,故称“竹刑”。具有法律效力。写于竹简的目的是为教材和帮他人打官司。 3)公元前513年,范宣子所著刑书被赵鞅、荀寅铸于鼎,遭到孔子的反对。意义: 1) 成文法的公布结束了“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历史,开创了“法治”代替“礼治” 的新局面。 2) 成文法的公布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封建经济制度的形成。

2019年电大本科中国法制史重要知识点整理版

单选题 1.”昏.贼.贼,杀”是夏朝法律内容,其中”杀人不忌为( B.杀)”。 2.西周时吕刑制定了赎刑和有关刑法原则的内容.吕刑的作者是( B.吕侯)。 3.我国古代首次公布的成文法是在( B.鼎上)。 4.汉代对利率曾有明确规定,超过法定利率这叫做(A.取息过率)。 5.明律规定,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所谓”风宪官”的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他官吏处刑要加重(B.二等)。 6.在中国法制史上,”八议”最早规定在( A.(曹) 魏律)。 7.《唐律疏议》第二篇的篇名是( B.卫禁)。 8.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专卖的制度,叫做(D.禁榷制度) 9.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刑法典是( D.《大清新刑律》)。 10.鸦片战争后清朝的专门负责司法行政的机关是(C.法部)。 11.夏朝奴隶制国家的第一个国王是( C. 启). 12.我国古代赎刑最早出现在( A. 夏朝)。 13.春秋时期在晋国铸刑鼎的是( A. 赵鞅). 14.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的一部封建法典,叫做( B. 法经)。 15.秦朝有一种以极端残忍的死刑与肉刑井用的刑罚是( D. 具五刑). 16.在《法经》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的是( C. 察律)。 17.清朝每年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司法制度叫做( A.秋申). 18.《钦定宪法大纲》的附录是( D.臣民权利义务). 19.担任《大清民律草案》的总则.债权和物权三篇起草的外国法学家是( D.日本人). 20.《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周有乱政,而作”( C.九刑)。 21.在我国,首次以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是( B.汉朝)。 22.宋代初年出现的官府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凭证,叫做( A.红契)。 23.中国法制史上,确立”十恶”罪名的法典是(C 《开皇律》)。 24.保存至今一部最早的.最完整的.具有封建国家行政法典性质的文献是( A.《大唐六典》)。 25.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是( D.《大清新刑律》)。 26.《钦定宪法大纲》的正文是( A.君上大权)。 27.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第一届政府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是( B.《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28.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机关是( C 立法院)。 29.1946年5月4日党中央发布指示,改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这个指示即为( C”五四指示)。 30.商朝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是( A.神权法)。 31.春秋时期叔向反对郑国铸刑书于鼎,铸刑鼎的人是( D.子产)。 32.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的一部封建法典,叫做( B.法经)。 33.秦朝有—种以极端残忍的死刑与肉刑并用的刑罚,叫做( D.具五刑)。 34.汉朝有一种法律形式是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此法律形式为( D. 比)。 35.《钦定宪法大纲》的附录是( D.臣民权利义务)。 36.太平天国早期的革命纲领是( A.《天朝田亩制度》)。 37.北京政府主管行政诉讼的司法机关是( D.平政院)。 38.西周出现了契约关系,买卖契约称为( A.质剂)。 39.汉朝有一种法律形式是针对某类事情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此法律形式为( C. 科)。 40.“重罪十条”始于( D.北齐律)。 41.在中国历史上,将典卖制度化的朝代不是( A.西周)。 42.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及行政立法总汇的法典不包括( D.《崇德会典》)。 43.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宪法性文件是( B.《钦定宪法大纲》)。 44. 夏启作为夏朝第一个帝王,打破了传统的掸让制,确立了( A.王位世袭制)。 45.辛亥革命发生后,清政府用了三天便制订和通过了( B.《十九信条》)。 46.西固有一种刑罚是把犯罪者晒成肉干,这种刑罚叫做( C. 脯). 47.春秋时期,我国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是郑国的( C. 子产)。 48. 战国时期,在秦国进行二次变法改革的人物是( B. 商殃)。49.首次将”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规定下来的法律是( C. 汉律). 50.晋律的特点是纳礼入律,将儒家的( C. 服制)列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 51. 唐代官吏退休年龄为( D.七十岁)。 52.宋朝将历史上最残酷的生命刑正式纳入法典,即( C. 凌迟刑). 53.明代刑罚除死刑外,以( D. 充军)为最重。 54.史书上记载:”吕命穆王,训夏( D. 赎刑)。” 55.秦朝的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的长官叫( C. 廷尉)。 56.在我国法制史上,正式把”重罪十条”纳入法典的是( B.北齐律)。 57.首次{最早规定规} 定封建五刑制度的法典是( A.开皇律)。 58.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是( B. 《唐律》)。 59.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是( D. 《宋刑统》)。 60.清朝主管审判的中央司法机关是( A. 刑部)。 61.太平天阔的结婚证书叫( A. 合挥)。 62.武昌起义后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共四章( A.21 )条。 63. (在中国历史上)我国第一部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劳动人民制定,反帝反封建的伟大纲领是( B.《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64.秦朝的中央行政机关实行( B.三公九卿制)。 65.中华法系的代表法典是( C. 唐律疏议)。 66.正式确定封建制五刑的法典是( A. 开皇律)。 67.采用”重典治乱世”的开国皇帝是( D.朱元璋)。 68.《钦定宪法大纲》的正文称为( A. 君上大权)。 69.夏朝法律制度”昏.墨.贼,杀”中规定的刑名是( D.杀)。 70.商朝”立纣为太子案”进一步说明了王位继承实行严格的( C. 嫡长继承)。 71.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 A.质剂)。 72.秦朝的判案成例叫做( B.廷行事)。 73.汉武帝之后,汉朝的法律指导思想的核心是( C. 儒家思想)。 74.将”八议”制度最早规定在法典里的是( A.魏律)。 75.典卖制度法律化的完备始于( C. 宋朝)。 76.为防止臣下结党,最早设置奸党罪名的法典是( C. 《大明律》)。 77.最早确立封建制法典十二篇体例的法典是( A.魏律)。 78.最早确立”十恶”罪名的封建制法典是( D.《开皇律》)。 79.宋朝将判案的成例叫做( C.断例)。 80.通过胡惟庸案,可以总结朱元璋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之一是( A.重典治吏 )。 81.在我国,程序法和实体法分开,始于( B.鸦片战争后清朝 )。 82.在太平天国的法律中,主张发展近代经济.提倡修铁路.造轮船的法典是( B.《资政新篇》)。 83.《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采取的政体是( A.总统制 )。 8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 B.工农兵代表大会)。 85.夏商周三代监狱的通称是( D.圜土)。 86.第一次将儒家的”服制”列人律典的封建制法典是( B.晋律)。 87.宋朝将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叫做( C.申明) 。 88.太平天国后期的纲领性文件是( B.《资政新篇)。 89.《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采取的政体是( B.责任内阁制)。 70.朱元璋将重典治乱世的重点放在( A.重典治吏)。 71.《史记.殷本记》说”纣囚西伯( B.羑里)” 72.春秋时期对晋国铸刑鼎提出反对意见是( D.孔子)。 73.秦朝强制男犯白天修筑城的徒刑叫做( A.城旦)。 74.“重罪十条”是”十恶”的基础,确立“重罪十条”的法典是( C.北齐律)。 75.最早规定“封建制五刑”的法典是( B.《开皇律》)。 76.中国历史上最残酷的刑罚当属( D.凌迟)。 77.夏朝出现了一种制度,可以用财物折抵刑罚,这种制度叫做( C.赎刑)。 78.西周法律规定,民事案件要缴纳诉讼费,形式为( B.束矢)。 79.《法经》共(C.六篇)。 80.《中华民国约法》采取的政体是( A.总统制) 。 81.在奴隶制五刑中,破坏犯罪者的生殖器官,进而残害生殖机能的刑罚是( D.宫刑)。 82.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中心是(A.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享受的特权)。 83.汉代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叫( A.鞠狱)。 84.工农民主政权时期最具代表性的刑事法规是( A.《中华苏维埃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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