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笔记(武大)

国际经济法笔记(武大)
国际经济法笔记(武大)

国际经济法

1 跨国公司

根据《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的规定,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国或两国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企业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特点:1 跨国性

2 战略的全球性与管理的集中性

3 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

2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在国家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也即国家的经济主权。国家的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部分,是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

国家经济主权,依照《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是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每个国家都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

具体表现为:1 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 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3 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3 特许协议(国际投资法)

特许协议Concession Agreement 一个国家(政府)同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法人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特征:1协议的一方为政府,他方为外国国民(投资者)2协议投资项目,限于在特定地区的自然资源开发与公用事业建设3协议须由行政机关或立法机关审批,甚至协议的主要内容还订入法律、法令或行政命令中。

4 国家豁免

国家豁免一般指一个国家不受另一个国家管辖。其主要内容包括:(1)管辖豁免,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他国法院对其起诉或以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2)执行豁免,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对其财产加以扣押或执行。

国际贸易法

国际商务惯例——国际贸易术语(2000通则)

1、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和性质:国际惯例中的一种,具有任意性,当事人选择适用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在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以英文缩写字母表示的专门用语。贸易术语是国际惯例的一种,由当事人选择适用,国际上使用最为广泛的是国际商会于1936年编纂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目前实行的是《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00年通则)。

概括而言,国际贸易术语主要规范以下五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1)交货地点。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的是FCA、FOB、CIF、CFR四个价格术语。

2)买卖双方在运输和保险上的分工。

3)货物的价格构成。

4)进出口清关手续的办理。

5)风险的转移。

注1:由于买方承担运输中的主要风险,因此一般由买方投保,但无强制义务

注2:由于卖方承担运输中的主要风险,因此一般由卖方投保,但无强制义务

名称

交货地点 风险转移 运输 保险 运输方式 海关清关手续 各组特点 EXW 卖方工厂交货

卖方工厂 交货时 买方 注1 各种方式 进出口全由买方办理 内陆交货 FCA 货交承运人

交承运人 交货时 买方 注1 各种方式 卖方出口/买方进口 装运合同 主要运费 未付 FAS 装港船边交货

装运港船边 交货时 买方 注1 海运内河 同上 FOB 装港船上交货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舷 买方 注1 海运内河 同上 CFR 成本+运费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舷 卖方 注1 海运内河 同上 装运合同主要运费已付 CIF 成本+运费+保险费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舷 卖方 卖方 海运内河 同上 CPT 运费付至

交承运人 交货时 卖方 注1 各种方式 同上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

交承运人 交货时 卖方 卖方 各种方式 同上 DAF 边境交货

边境指定地点 交货时 卖方 注2 陆上运输 同上 到货合同

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

目的港船上 交货时 卖方 注2 海运内河 同上 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

目的港船上 交货时 卖方 注2 海运内河 同上 DDU 目的地未完税交货

指定目的地 交货时 卖方 注2 各种运输 同上 DDP 目的地完税交货 指定目的地 交货时 卖方 注2 各种运输 进出口全由卖方办理

《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公约的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主体的适用范围1)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当事人如拥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采取与

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

2)扩大适用(间接适用)―――非缔约国当事人的合同,但合同的准据法是

缔约国

如果非缔约国当事人未作法律或公约的选择,公约还可在下面情况下适用。公约第l条(1)款(B)项规定,对于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公约,须具备3个条件:A、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性,即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在不同国家;B、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所在的国家不是公约缔约国;C、受理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国际私法规则认为该合同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公约》这一规定的目的旨在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但允许缔约国提出保留。

客体的适用范围技术、服务、劳务贸易不适用;

《公约》不适用于合同中的主要部分是为提供劳务和服务而成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条还排除了对提供货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合同的适用。依公约的规定,下列两种合同排除适用:

1)通过劳务合作方式进行的购买,如补偿贸易。

2)通过货物买卖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如技贸结合。

但如上述合同中提供的劳务或服务没有构成供货方绝大部分义务的,则仍被公约视为买卖合同而适用。另外,如合同是由买卖和劳务两部分组成,则公

约只适用于买卖部分。在许多货物销售合同中都包含有卖方同时提供相应服务的内容,如卖方销售设备常常伴随有安装调试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公约》的标准是看该合同中的绝大部分义务是销售货物还是提供劳务或服务。如果销售货物是主要的,则应适用《公约》。反之,则不适用。

提供货物:适用(大型成套设备销售的交钥匙合同)

混合合同:卖方绝大部分义务是

提供服务、劳务:不适用(来料加工)――如果货物和劳务可以分开,则公约可以只适用于货物部分

客体适用范围的6种例外(不适用)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个人消费)。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

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作任何这种使用的;

2)经由拍卖销售的物品;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销售的货物;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等有价证券;

5)船舶、气垫船或飞机;

6)电力;

7)

公约不涉及的三个问题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所有权转移规则)

3)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产品质量侵权)――注意:第③不包括财产侵权

公约的任意性1)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一个国家的法律来排除公约的适用。但是这种

选择必须明示。其要点是:

a)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一个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而排除80年公约的适

用。

b)当事人必须通过明示方式选择法律,主要指选择一个国家的国内法。

c)对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不构成对80年公约的排除。

d)如果没作法律选择,则公约就当然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

2)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公约,可约定部分适用公约,可以改变公约

内容,但有限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在加入公约时已经提出保留的内容,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排除或改变。

我国的两个保留1)扩大适用的保留:必须双方营业地所在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

2)合同形式的保留:合同必须书面,排除口头和其他形式

2、要约承诺规则(按国内合同法掌握)

要约概念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意思表示。在国际货物

买卖中,要约既可以由买方发出,也可以由卖方发出。提出要约的一方称

为要约人,要约人的相对人称为受要约人或受约人。要约在我国贸易实践

中又称“发价”或“发盘”。

构成要件

一项有效的要约须具备以下条件:

1)要约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2)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依《公约》第14条的规定,要约中应至

少包含三个基本交易条件:A、货物的名称;B、货物的数量或确定

数量的方法;C、价格或确定价格的方法。

3)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

4)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

生效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阻止要约生效的行为。因为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尚未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即可撤回要约。即要约人撤回要约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撤销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取消要约的行为称为要约的撤销。要约分为可撤销的要约和不可撤销的要约。对于不可撤销的要约,只有撤回的问题。依公约第16条的规定,在未成立合同之前,也就是受要约人没有承诺之前,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撤销的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B、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

失效在要约失效后,无论是要约人或受要约人均不再受要约的拘束,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要约因有效期已过而失效,即要约因受要约人没有在要约规定的期间

内做出有效的承诺而失去效力。

2)要约因要约人的撤销而失效。

3)要约因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拒绝要约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明确拒

绝,即受要约人表示不接受要约的任何条件。另一种是反要约。这是指受要约人表示接受要约,但在接受通知中对要约的内容做了扩张、限制或变更,以致实质性地改变了要约的条件。这种实质性改变要约内容的接受在法律上称为反要约。如果原要约人不接受受要约人提出的反要约,那么,受要约人提出的反要约实际上就是对要约的拒绝。

承诺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

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又被称为“接受”。

构成要件

1)须由受要约人做出,依公约第18条的规定,承诺的作出可以声明或

行为表示,但缄默或不作为本身不等于承诺。

2)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或合理的期间内做出。理论上迟到的承

诺或逾期的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新的要约,一般须经原要约

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

3)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受要约人所表示的对要约的内容有变

更即是反要约,或称为还价,反要约是对要约的拒绝,不能发生承诺

的效力,它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

公约规定

的“实质性

变更”和

“非实质性

变更”

公约将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的改变分为“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两

种。如果对要约内容的改变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原则上可视为承诺,也就

是说,只要要约人在合理时间内没有以口头或书面通知提出异议,那么对

要约内容做了非实质性改变的接受即构成承诺。然而,如果承诺对要约内

容做了实质性改变,则这种接受就不能构成承诺,而是一项反要约。《公

约》规定,关于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

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及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

逾期的承诺逾期承诺又称迟延的承诺,是指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已超过了要约规定的有效期或在要约未规定有效期的情况下而超过合理期时间。关于逾期承诺的效力,公约第21条并没有一概地否定,而是分两种情况,做了灵活的处理。

1)因受要约人自己的迟延而造成的逾期承诺。该逾期承诺原则上无效,

但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其接受该项承诺,则该逾期的承诺仍为有效的承诺。合同成立。

2)因为传递中的延误而使一项承诺逾期。该项逾期承诺产生法律上的效

力,是一项有效的承诺,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其要约已经失效。

生效的时间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对于承诺生效的时间,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分别采用不同的原则:

1)发信主义(投邮生效主义):英国法认为,在以书信、电报做出承诺

时,承诺的通知一经投邮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2)收信主义(到达生效主义):大陆法系认为,承诺的通知必须于到达

相对人时才生效,合同才成立。

3)公约的观点:公约采纳了收信主义。依公约第18条第(2)款的规定,

对要约所作的承诺,应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生效。

撤回

依公约第22条的规定,承诺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应在承诺生效之

前或与其同时送达要约人。

3、双方义务

①符合产品的通常使用目的

②符合特定使用目的(买方事先明示、默示)

A、质量上合格: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③符合样品或样式

(品质担保)④包装:通用方式-----足以保全货物的方式

例外:买方订约时明知有缺陷

所有权上无瑕疵:货物属卖方、未设定担保物权

买方营业地国家

B、权利上无瑕疵:在约定的目的地国不侵权

(权利担保)知识产权上无瑕疵约定的转售第三国

(依目的地国法不侵权)在未约定的转售第三国

例外买方提供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

买方订约时已知或不可能不知第三人权利(1)卖方的担保义务

(2)买方的接收货物的义务买方的接收货物的义务

1)正常情况:买方应按时间按地点提取货物(如FOB,买方应及时派船到装港)

2)卖方有违约:先接收再索赔(注意保全、防损扩大)(接收不等于接受)

4、风险转移(依国内合同法掌握)

1)卖方安排运输,货交承运人时

2)在途货物,自合同成立时(不是提单交付时)

3)买方安排运输时,货交买方支配时

4)特定化(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

5)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移于买方。这一原则的适用前提是卖方无违约行为。假若卖方

发生违约行为,则风险不由卖方转给买方,货物灭失和损坏的风险还是由卖方承担。

注意: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

1)一般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

没有约定的——交货时风险转移

2)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转移

原则上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

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风险自货物交给签发运输单据的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

3)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5、违约补救

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对方根本违约;或者宽限期内仍不履行合同

买方要求交付替代物:卖方交货不符合同,且构成根本违约

重点一方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不妨碍其同时提出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数额:等于损失额(包括利润)

责任:要求损害赔偿方负有减损义务(否则,扩大部分由其承担)

实际履行

减价

交付替代物(仅适用于根本违约)

对买方的救济方式修理

宣告合同无效(仅适用于根本违约)

一般违约救济方式损害赔偿

宣告合同无效(仅适用于根本违约)

对卖方的救济方式损害赔偿

实际履行

支付利息

WTO法(世界贸易组织法)

GATT 基本条款

GATS 主要内容四种贸易形式一般义务具体承诺

框架性(缺乏具体义务和规则);不适用于为履行政府职能而提供的服务,即适用特点

不是在商业基础上提供的、又不与任何一个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相竞争的服务。

服务贸易类型1)跨境交付——服务产品的流动;

2)境外消费——消费者流动;

3)商业存在——设立当地机构;

4)自然人存在——自然人流动,如工程承包。

各成员方的义务1)一般义务:最惠国待遇义务(立即要做到)

即要求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与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任何其他国家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该义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得到豁免,如发展中国家享有的一次性的过渡期豁免。

2)具体承诺的义务:市场准入、国民待遇

WTO成员在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方面的义务没有统一规定和要求,是否给予市场准入,是否给与国民待遇,取决于每一成员在谈判阶段的承诺表来确定。

反倾销(概念、措施)

倾销与损害过程1)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

进入我国市场的行为。

2)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

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倾销的构成要件1)倾销条件,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即有倾销的存在。

WTO反倾销规则确定的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有三种,即出口国国内价格、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和推定价格。

2)损害条件,必须证明产品的倾销对进口国同类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3)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必须证明损害是因进口产品的倾销所

致。

反倾销措施“初裁”与“临

时反倾销措

施”

1)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就倾销、损害作出初裁决定,并就

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

告。

2)临时反倾销措施:

a)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b)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3)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

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4)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

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

月。

价格承诺规

1)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

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2)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但不得强迫经

营者作出价格承诺。

3)商务部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应当向有关出口经营者说明理由。

商务部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

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

“终裁”与“反

倾销税”

1)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

对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征收反倾销税。

2)反倾销税使用的产品:原则上仅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后进口的

商品,不对之前进口的产品进行追溯征收。例外情况是反倾销

条例第36条、第43、44条规定的情况。

3)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4)反倾销税、价格承诺的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

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

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具体内容)——国际投资法

《TRIMs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 )是《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是1986年10月开始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后成果之一,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TRIMs协议》由序言,正文,附录组成。

1.适用范围:本协议只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不适用于与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该协定并不适用于所有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而是适用于那些可能对贸易产生限制或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

2.国民待遇原则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核心内容。不是禁止成员国实施投资措施,而是禁止其实施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等一切可能对贸易产生限制或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

3.例外规定:第四条就发展中国家在投资措施方面履行国民待遇义务和一般取消数量限制义务做了例外规定。但此等背离仅是“暂时”的。

WTO的基本原则体系及例外

《TRIMs协议》限制的与贸易

有关的投资措

施1)两种违反国民待遇的措施

a)当地含量要求: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最低限度的国内产品或任何国内

来源的产品;

b)贸易平衡要求: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的进口产品限制在与其出口的当

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有关的水平。

2)三种违反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措施

a)普遍限制企业用于当地生产所需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的进口;

b)限制企业进口需要使用的外汇;

c)限制企业出口或供出口产品的销售。

WTO争端解决机制(反向协商一致、专家组、上诉机构)

争端解决机构解决的争端类型1)违反性申诉

2)非违反性申诉

3)其他情形

WTO争端解决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依次序):

1、磋商程序——

2、斡旋、调解与调停程序——

3、专家组程序——

4、上诉审程序——

5、裁决的执行与监督。其中第2项并非是必经程序。

专家组的职能专家组的职能是协助争端解决机构(DSB)履行职责。专家组应对其审议的事项作出客观评估,包括对案件事实、有关适用协定的可适用性、事实与协定的一致性的客观评估,并提出专家组报告,以作为DSB讨论并形成裁决的基础。

上诉1)争端方对专家组报告不服,可以上诉至上诉机构;

2)上诉机构为7人组成的常设机构,每个上诉案件只能由7人中的3人审理;

3)上诉审是终审,也是法律审,限于专家组报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

所作的法律解释,而不涉及事实问题,上诉机构可以推翻、修改或撤销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但无权将案件发回重审。上诉机构的报告将提交到DSB表决通过。

报告的通过和裁决的执行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在DSB通过后,即成为DSB的裁决或建议,败诉方应遵守专家组报告中或上诉机构报告中的建议,如果不遵守,或不能在合理时间内遵守,要同起诉方达成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达不成的,起诉方可要求DSB 授权其对败诉方进行有限的贸易制裁(如暂停减让或义务的实施)。

仲裁如果一方对另一方的报复提出异议,可以提请仲裁。

反向一致原则即在DSB通过专家组报告、上诉机构报告及授权胜诉方采取贸易报复时,只要不是一致反对就通过。这和GATT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正向一致”相反,“正向一致”即大家都赞成才能通过。

国际投资法

BOT 概念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际投资争端解决)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指当外国人与东道国政府、企业、个人发生争议时,应将争议提交东道国的行政或司法机关按照东道国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予以解决。在未用尽东道国法律规定的所有救济手段之前,不得寻求国际程序解决,该外国人所在的本国政府也不能行使外交保护权,追究东道国的法律责任。

具体理解

(1)对其中“外国人”的理解,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中的外国人是指普通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损害范围限于人身和财产损害,特别是财产损害。对有特殊身份的外国人,如外交代

表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一般被认为是侵害了他所代表的国家,因此,不适用这条规则。

(2)对其中“用尽”一词含义的理解,在国际法上,除非条约另有约定,按一般规则,“用尽”包括两方面的含义:①必须使用完当地所有可以适用的行政和司法救济程序,包括行政机关的终局复议决定和司法机关的终审裁决。②必须充分、正当的使用国内法中所有可以适用的诉讼程序上的救济手段,包括传讯证人、提供证据等。如不符合东道国诉讼程序所要求的必要条件,即属未用尽当地救济。(3)对于“当地救济”的理解①从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发展历史看,当地救济是指从东道国的国内法院或行政机关得到的救济,而从国家间建立的区域性法院或组织得到的救济不应当包括在内。②救济仅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不包括自由裁量的措施。③当诉诸当地救济无效后,外国人及其国籍国才可以提出国际求偿。[6]

例外情况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一项普遍原则,但是,在遇有下列情形时,该原则不适用:第一,东道国明示放弃适用该原则。“用尽当地救济”是东道国的一项权利,按照“权利人可以放弃自己权利”的古老法理,东道国可以放弃适用该原则,无论其出于政治的、经济的还是仅仅为了友好、礼让的考虑。

第二,东道国拒绝司法或构成不适当的迟延,在此情形下,跨国投资公司的母国可以直接进行外交保护,但必须负举证责任。

第三,基于有关国家在事前或事后的同意,可以排除东道国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承保范围合格问题,即承保条件)

目的对向发展中国家的私人直接投资进行保险,如果该投资被东道国(发展中国家)征收或出现了其他保险范围内的损失的,该机构将对私人投保者予以补偿。目的是促进面向发展中国家的私人直接投资,以加快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

承保险种1)货币汇兑险:即东道国限制将其货币兑换成可自由适用货币或投保人可接

受的另一种货币并汇出东道国境外。

2)征收和类似措施险。

3)政府违约险:东道国政府不履行或违反与投保人(即外国投资者)签订的

合同,且投保人面临东道国司法拒绝。

4)战争和内乱险:保东道国境内任何军事行动或内乱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5)其他特定的政治风险:应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的联合申请,经MIGA董事

会特别多数票通过。

承保条件1)合格的投资者:

a)投资者必须是具东道国以外的会员国国际的自然人;

b)在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点的法人;

c)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以外一个或几个会员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的法人;

d)只要东道国同意,且用于投资的资本来自东道国境外,则根据投资者和

东道国的联合申请,经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合格

投资者也可以是东道国的自然人、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以及多数资本为

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

2)合格的东道国:

即该投资必须投向发展中国家(境内)。投向发达国家的不承保。

3)合格的投资:

投资在经济上具有合理性、发展性(对东道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有所贡献或者与东道国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一致)以及合法性;在时间上要求是新投资;种类上,股权投资,和股东为该投资企业发放或担保的中长期贷款是重要考虑的承保对象,此外还包括MIGA董事会确定其他形式的直接投资。但任何情况下,出口信贷均不在多边投资担保的范围内。

投保政治风险还需得到东道国的同意

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ICSID)的管辖权(条件)

1)争端当事人的适格:一方必须是缔约国政府(东道国),另一方必须是另一缔约国的国

民(外国投资者);但如果双方均同意的,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

2)争端性质必须是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

3)当事人双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同意提交ICSID解决,并且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

4)排除司法救济:除非另有说明,当事人选择仲裁后即视为同意排除其他任何救济方法,

包括投资者本国的外交保护。

BIT 双边投资协议(概念内容四个标准)

适用范围:受保护的投资者和投资

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公平公正待遇(模糊性)

征收与补偿

汇兑与转移:自由转移的原则

代位权

争端解决:两类——缔约国之间;东道国与投资者之间

国际贸易的三种支付方式(重点掌握概念、理解特点、优缺点)

一、汇付

(一)汇付的概念

2015年版(余劲松主编著)国际经济法概论(学习笔记)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前言 1、国际经济法是随着国际经济法交往的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2、不同的观点: ①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所调整的仅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间及国家与国际组之间的关系 ②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3、我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自然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简言之: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国际经济法的对象 1、法的对象:指其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的部门的重要依据 2、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 3、国际经济关系分为:狭义的(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和广义的(包括狭义,也包括不同国家的自然人与法人间、自然人和法人与他国或国际组织的经济关系) 4、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的理由: ①从国经际经关系来看,自然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 ②从当代的客观实际来看,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跨国经济交往,愈加占有重要地位 ③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性 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 1、概念:指国际经济法应包括哪些基本法律规范,也即其外延问题 2、调整国际经济关第的法律层次: ①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合同法 ②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反倾销法、税法 ③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际惯例 3、国际经济法之所以包含多种法律规范,主要是其主体及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 4、国际经济关系的统一性及其特殊性也决定了调整它的法律规范的多重性和复杂性 5、意义:将共则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归为一类,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顺应了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 2、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不同国家私人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与其他国际法规范的不同: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诸方面的关系,历来以调整非经济性质的国际关系为主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国内经济法:调整国内经济组织、自然人间进行经济活动(包括涉外经济活动)所产生

2010年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20210318152642)

第八章国际税法 第一节国际税法概说 国际税法是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国际税法的产生 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国际税收关系的产生,是国际经济交往发展到一定阶段、国家的税收管辖权扩大到跨国征税对象的结果。企业与个人收入和财产国际化的普遍存在和不断发展,为国际税收关系和国际税法的产生奠定了客观经济基础。 各国在所得税的征收方面分别按照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征税,也就是一方面对具有本国 居民身份(或国籍)的纳税人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征税,另一方面也对不具有本国居民身份(或国籍)的纳税人来源于境内的那部分所得征税。 除了所得税之外,有些国家对纳税人的一般财产价值也征税,这也会发生类似的国际重 复征税问题。 二、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税收关系。国际税收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与纳税人相互间在跨国征税对象上产生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是有关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与它们各自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统一体。 与纯粹的国内税收关系相比,国际税法调整的这种国际税收关系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都有其自己的特点: 首选,国际税收关系中的征税主体是两个国家,它们均有权对纳税人的跨国征税对象课税。

其次,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是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通常是受两个国家 税收管辖权支配。 最后,就国际税收关系的内容看,国际税收关系是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和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融合体,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非仅具有国内税收关系中强制、无偿的特点,还有对等互惠的内容。 三、国际税法的法律渊源 包括国内法律渊源和国际法渊源。 国内法渊源主要是各国制定的所得税法和一般财产税法。国际法渊源主要是各国相互间 为协调对跨国征税对象的课税而签订的双边或多边性的国际税收条约和各国在国际税收实践中普遍遵行的税收国际惯例。 第二节税收管辖权与国际重复征税 一、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进行征税的权力,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内的体现。 在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上,各国基于主权的属人效力所主张的税收管辖权表现为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公民税收管辖权,而基于主权的属地效力所主张的税收管辖权表现为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 (二)公民税收管辖权 (三)所得来源地(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

国际经济法就业前景

如果亲真的想学国际经济法,推荐北京大学、武汉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厦门大学,现在这几个学校里面是真的有专业的,有实务经验的国际经济法的老师。亲问国际经济法好找工作吗,我只能说比较难找该专业的工作,一般都是当律师,进公检法,银行,外企法务或公司职员。很多学这个专业的人都转行了,我以前大学的专业就是这个,现在也变了。当然这要看个人啦,也有人坚持学这个,到后来发展的很好的。亲自己考虑考虑吧。法学(国际经济法方向,非师范)专业该方向在法学专业内设置,为法学专业内的培养方向。为适应中国加入WTO 后对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本方向培养系统掌握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熟悉涉外经济法律并具有较高外语水平的的高级涉外法律专门人才。本方向学生毕业后以涉外法律事务为主要职业,可在涉外行政和司法部门、涉外经济贸易企业、涉外律师事务所、涉外司法案件等领域工作。本方向除开设普通法学专业课程外,还会加强对外语、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经济学等课程的学习,增加双语课程的覆盖率。本专业学生通过学习法学基本理论和涉外经济法律的专业知识,接受法律思维和涉外法律实务的专业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学思维方式分析和解决涉外事务的实践能力。国际经济法方向的学生毕业后以涉外法律事务为主要职业,可在涉外行政和司法部门、涉外经济贸易企业、涉外律师

事务所、涉外司法案件等领域工作。(一)国家法律部门、监管部门。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二)外交部、商务部、驻外使领馆、外国驻华使馆、涉外机构、政府、行政事业等单位。如乌干达共和国驻华大使馆。(三)国际贸易公司、进出口公司。(四)国际商务公司、外资企业、三资企业、跨国公司中国分公司、境外中国公司等。(五)国内民营企业、经济金融机构等。(六)法律研究部门、教学单位等。

国际经济法重点笔记总结

特征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是国际经济关系。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税收和国际纠纷解决等。2、主体的复杂性: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3渊源的多样性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惯例、各国涉外经济法、司法惯例与学者学说。 子公司: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受其控制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基本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有约必守原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通过,1988年生效 适用范围(1)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这些国家是公约的成员国或者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2)公约明确排除以下几种买卖:a.购买以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g.不适用于补偿贸易合同、来料加工合同、来件装配合同和咨询服务合同h.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i.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是缔约国;他们也可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3)公约不涉及合同及其条款和惯例的有效性问题。不调整买卖合同引起的货物所有权问题。不调整产品责任问题,产品缺陷侵权是卖方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未加规定。 对我国所作的保留与合同法的关系实践中的应用 要约:又称发价或发盘。指国际贸易中的一方当事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拘束的意旨,即为要约。 要约的撤回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消息,先于要约送达被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要约生效以后,要约人还可以将其撤销,只要撤销通知于被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要约人。不可撤销的要约:1要约载明作出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不可撤销2被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并且已经本着对要约的信赖而行动 要约的失效1要约承诺期届满2要约的撤销3受要约人的明示或默示拒绝 承诺:指如果受要约人无条件的对要约人提出的条件表示同意,并作出愿意按此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1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无条件表示同意,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3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或合理的期间内作出。对逾期的承诺(迟延的承诺),原则上无效,但虽因受要约人自己的迟延造成的逾期,但要约人毫不迟延地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将其认为该逾期的承诺仍属有效的意思通知受要约

17武汉大学国际经济法考研经验帖

愿有岁月可回首,愿有前程可奔赴 我从去年三月底开始选校、选专业,到上个月底复试结束并拟录取,经过了整整一年。这一路,真是有笑有泪,庆幸的是,从未想过放弃,也算是不负自己、不负来路、不负关心和帮助自己的人了。回头想想,有很多东西想要和学弟学妹们分享,这里写下的,不只是经验,更多的切身教训,希望能给大家提个醒,不重复我曾走过的弯路。所谓路子,都是别人所走,适合自己才是最好;所谓经验,也只能算抛砖引玉。 【选择】 在之前,我辅修了法学的双学位,觉得很喜欢,很希望对法学有进一步的学习。当时,路不只考研一条——既可以工作之后再考研或申请出国,也可以通过司考来进入这个领域。大三寒假我决定考研,想法其实很简单,就是想在进入工作之前全身心、系统地进行法学学习。作为跨考生,选择学校和专业时更需要广泛搜集信息。比如,很多人都觉得跨考生不能报考法学硕士,但事实并非如此,我们其实有法学硕士和法硕(非法学)两个选择,前者为学硕,后者为专硕。出于研究兴趣(专硕更偏向实践)和发展方向的考虑,我选择了法学硕士,然而这也意味着,要和所有法学本科的同学一起竞争,因而要较早开始复习。 作为外院的学生,语言是我的优势,无论是考研还是今后的学习与研究中,语言都对我们有很大的帮助。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三个方向)可以较好地把语言与法学结合起来,而选择其中的国际经济法方向,则是综合考虑了兴趣、学科背景(比如个人认为国际私法需要非常扎实的法学基础)、未来发展等方面后最终决定的。在择校上,我主要考虑到三点:一是武大的国际法学实力雄厚,二是出于对武大与日俱增的喜爱。 【初试】 不得不说,信息对于跨考生来说非常重要。在制定复习计划之前,我看了很多经验贴,咨询了一些前辈,了解到非常重要的两点:一是要去听国际经济法的课,之后我也发觉,仅仅靠自学确实有一定难度;二是专业课二(法学综合)要重视,而我作为跨考生,这五门课更要尽早开始。于是,大三下我做了两件事,上课和用三个多月时间将法学综合(五门课共七本书)过了三遍,看得比较细致,处于努力熟悉阶段。在这个阶段我没有看真题,因为我觉得跨考学生首先要把基础打扎实。这期间不必过于紧张,在学好本专业之余每天坚持,完成任务即可,以避免战线过长造成后劲不足。 暑假期间我主要还是进行专业课的复习,其实这个阶段就应该开始看真题,因为对于跨考生,只有看真题才能找到重点,考研毕竟是个考试,要有“面”更要有“点”。我当时没有看真题,这是个教训。我看书是习惯记笔记的,整理出框架和重点,思路可以更清晰,不过还是要看个人习惯。暑假期间我也是比较轻松的,中间休息了半个月,在校期间每天早九点半到晚九点在图书馆学习,每周日还会休息。不必争分夺秒挤时间,但良好的习惯和状态的调整很必要,所以我要求自己按规律来,尽量不在非休息时间约饭或玩耍等,学习时不带手机,减少干扰。这个阶段对爱玩儿的我来说是正式备考的热身阶段,不断尝试,慢慢进入状态。 大四上进入正式备考,每天早八点半到晚十点,在枫园阅览室固定位置“安了家”。我于此时开始看专业课真题,如上提及,这个工作应该提早一些做。先理解再记忆,记忆是为了防止漏掉要点。法学综合要对着真题找出重点章节,我从十月底开始这样做,觉得仿佛打开了新世界的大门,然而有些晚了。专业课一(国际经济法)则要竟可能全面复习,一门课出150分,年年出,因而几乎每个知识点都可能考到,一定要精细。 英语我从大四开学就开始做真题了,虽然我是学英语的,但是考研英语有自己固定的套路,熟悉它的出题思路和做题方法还是很重要的。近十五年真题做两遍(作文除外)就够了,尤其是阅读,考研阅读考的是精读,做错的题要好好看解析(推荐张剑的黄宝书,解析很让人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最全】【共10章】

第一章绪论 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以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学习国际经济法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 识记(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2)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3)区分平等、不平等两大类双边国际商务条约的主要标准及其现实意义;(4)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破旧立新的大体进程;(5)经济全球化明显加快与国际经济法面临的新挑战;(6)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7)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基本过程是中国对外经济交往优良历史传统的自觉继承和重大发展;(8)国际经济法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 领会(1)学习国际经济法学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2)当代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南北矛盾”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主要体现。 应用结合上述知识点,并结合当前重大实际问题,分析国际经济法在当代国际经济秩序新旧更替进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其发展的趋向。 历年考点: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国际经济法的产生 1、定义: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识记) 2、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3、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1、在国际经济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强权国家保持和扩大既得经济利益、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贫弱国家争取和确保经济平权地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 2、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阶段 (1)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早在公元前,地中海沿岸各国之间就已经出现出了比较频繁的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活动。在长期的实践基础上,经过各国商人的约定俗成,逐步形成了处理国际商务纠纷的各种习惯和制度。这些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实质上是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2)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17世纪以后,国际经济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3)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国际经济关系逐步发生重大转折,出现新的格局,国

自学考试《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02)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南北矛盾与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演进 【多选】国际经济法基本规范或基本原则,可以大体上归纳为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 【单选】主权原则一直是国际公法中最基本的原则。 二、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其形成过程 【单选】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的首要基本规范。 【多选】经济主权在本国境内的主要体现,即:不仅对本国境内的一切财富、一切自然资源享 有完整的永久主权,而且对本国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完整的永久主权。 三、世纪之交在经济主权原则上的新争议与“攻防战”:综合评析十年来美国单边主义与WTO 多边主义交锋的三大回合 1. 新争议的缘起:乌拉圭回合与世贸组织 【单选】世界贸易组织终于正式成立并运行十年以来,新一轮的大争斗又已在酝酿和兴起之中,争斗的核心依然还是各国之间、各类国家之间在经济主权上的限制与反限制问题。 2. 美国“主权大辩论”的后续影响之二:“201条款”争端案 【单选】“201条款”的主旨和效应,则在于充分保护美国国内产业及其国内市场的高度安全,使其免受外国进口产品的强劲竞争。 3. 美国“主权大辩论”、“301条款”争端案以及“201条款”争端案之宏观小结 【多选】核心相同,旗号相同,因果相连,祸根未除。 4. 美国“主权大辩论”及其后续影响对发展中国家的启迪 【简答】简述以经济主权问题为核心的激烈论战对发展中国家的启迪。 (1) 增强忧患意识,珍惜经济主权; (2) 力争对全球经贸大政决策权实行公平的国际再分配。 (3) 善用经济主权保护民族权益,抵御霸权欺凌和其他风险。 (4) 警惕理论陷阱,屏除经济主权“淡化”论。 第三节公平互利原则 一、公平互利原则的形成过程及其主要宗旨 【名词解释】根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自20世纪40年代中期至70年代初,在国际贸易关税体制中长期推行互惠原则、最惠国原则以及无差别原则。 二、公平互利原则初步实践之一例: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 【单选】公平互利原则初步实践之一例: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 际经济新秩序,使全球所有国家都实现更普遍的繁荣,所有民族都达到更高的生活水平。 【单选】全球合作原则的中心环节:南北合作 【单选】“南北关系”,通常指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 【单选】南北两类国家的对话和合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果,其中较为重要的,首推1975年至1989年先后签订的四个《洛美协定》。 【简答】《洛美协定》式的南北合作,仍然远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南北双方之间很不平等、很不 公平的经济关系。它表现在: (1) 在两类国家之间的贸易交往中,仍然存在着严重的不等价交换。 (2) 关税上的普惠待遇往往伴随着种种非关税壁垒的重重限制。 (3) 用以稳定非加太地区国家出口收入的补贴和给予这些国家的财政援助,其绝对数量虽不断 递增,但对于这些积贫积弱国家发展经济的现实需求说来,差距仍然很大。

国际经济法笔记(武大)

国际经济法 1 跨国公司 根据《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的规定,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国或两国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企业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特点:1 跨国性 2 战略的全球性与管理的集中性 3 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 2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在国家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也即国家的经济主权。国家的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部分,是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 国家经济主权,依照《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是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每个国家都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 具体表现为:1 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 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3 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3 特许协议(国际投资法) 特许协议Concession Agreement 一个国家(政府)同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法人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特征:1协议的一方为政府,他方为外国国民(投资者)2协议投资项目,限于在特定地区的自然资源开发与公用事业建设3协议须由行政机关或立法机关审批,甚至协议的主要内容还订入法律、法令或行政命令中。

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

中共东溪镇委员会 东溪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09年工作要点》的 通知 各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镇属各单位: 《东溪镇党委、政府2009年工作要点》已经党委扩大会议通过,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工作要点通知 抄送:镇委镇工委 东溪镇党政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印 (共印25份)

2009工作要点 2009年,将是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年,是实现我镇经济和社会事业跨越式发展的一年。新的一年里,我镇工作总体思路: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观念创新,机制创新,工作创新为动力,以提高农民收入为中心,围绕一个主线(加快发展),抢抓两大机遇(拉动内需、项目投入),主攻三大工程(学习教育工程、富民增收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力求四个突破(新农村建设上有新突破、城镇建设上有新突破、畜牧发展上有新突破、特色产业上有新突破),落实五个措施(抓目标责任考核的硬措施、抓重点工作落实的硬措施、抓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的硬措施、抓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硬措施、抓选拔村级后备干部的硬措施),进一步开创我镇各项工作的新局面。 预期奋斗目标:致力打造镇村靓丽,文化繁荣,经济昌盛的新底庙,全镇农业生产总值达13825.3万元,增长15%,固定资产投资4088.5万元,新增个体商业门店165个,招商引资1400万元,种植烤烟10000亩,收购270万斤,猕猴桃套袋1.6亿只,新修通村公路12公里,畜牧养殖突破8万羊单位,发展特色经济作物6800亩,输出劳务5920人次,200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3660元,人均净增长900元,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5‰以内。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经济法背诵笔记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经济法背诵 笔记 货物贸易法下的四部法律调整四种不同的合同关系——买卖、海运、保险、银行 【重点】国际货物贸易风险损失案例:根据险别明确保险人责任 ->根据运输规则中的承运人免责规定判断,明确承运人责任(注意:保险人、承运人责任没有因果关系,各归各。)->买卖双方的风险承担根据风险转移规则确定*海运单用于短途运输,没有流通性、物权转让性,认人提货。 国际货物买卖法:1.贸易术语*卖方义务E银行收货单付钱 ->买方付钱赎货单;风险在银行)。1.托收(关键在于“代理”关系):*指示书无特别提示的,代收行没有制作拒绝证书的义务。若代收行违反代收指示,卖方无权直接对其起诉(合同相对性)。银行免责:A、单据实质;B、传递延误或遗失;C、不可抗力;D、处理货物;E、票据追索;F、托收行对代收行的行为免责*2.银行信用证:*【重点】有效信用证(是银行发出的见单付款保证)开出后,只有下列情形之一开证行可以拒付:1.单单、提单表面不符;2. 来自法院的有效止付令(有且只有法院可以在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发出止付令)。*在第7步议付行善意支付之后,法院不得发出支付令。*信用证默认不得转让,只有表明“可转让的”才能转让,可同时转让多人(分给多人)*明确单证或单单不符时,银行可以自行联系开证申请人,如接到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银行可以释放单据(即,也可以拒付)。*信用证是最后付款(第11步),所以才会有买卖双方联合的信用证诈骗。*法院发出止付令的条件:核心内容:在银行(包括开证行、议付行、保兑行以及其他经授权的银行)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确凿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必须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向银行颁发止付令;时间限制:法院接受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UCP600(2007年7 月1日生效)对UCP500的修改:A、取消了可撤销信用证。明确信用证开出后,非经受益人同意,银行不得单方取消或修改;B、将银行付款行为区分为议付和兑付。议付是指对单据和票据的买入行为;兑付是信用证下除议付以外的一切与支付有关的行为;C、明确银行处理单据的时间为收单翌日起5个工作日;D、明确单证或单单不符时,银行可以自行联系开证申请人,如接到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银行可以释放单据。*信用证种类:A、保兑信用证:一家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对受益人来讲,保兑行的付款责任相当于其本身是开证行;B、可转让信用证:指经受益人申请,开证行在信用证特别加注“可转让”字样,将信用证金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议付行不付,可以直接找开证行付。 外贸管制、WTO外贸管制*外贸管制三种(两反一保):反倾销(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反补贴、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可以针对公

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推荐阅读书目(2010)

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推荐阅读书目 国际经济法的著作“犹如坐在一列正在奔驰的火车上向窗外眺望时试图描述一幅风景——未及细述,它就已流逝变换。 ——J.H.Jackson,Legal Problems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1977,p.XV. 一、国际经济法教材类: 1、姚梅镇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修订版),武汉大学出版社。 2、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3、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4、韩立余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5、王传丽主编:《国际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专题研究类 1、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法律出版社。 2、沈四保、王军:《国际商法论丛》,法律出版社。 3、李双元主编:《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 4、陈安总主编:《国际经济法学系列专著》,北京大学出版社。 5、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国际商法经典案例系列丛书。

6、易显河主编:《Chines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7、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外国法律文库系列丛书 三、专题著作类 1、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迈克尔〃D〃贝勒斯作, 张文显译:《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3、 [比]约斯特﹒鲍威林|译者:周忠海//周丽瑛//马静//黄建中编:《国际公法规则之冲突》,法律出版社。 4、[德]E-U彼德斯曼:《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和宪法问题》,高等教育出版社。 5、[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黑龙江大学出版社;[美]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美)戈德史密斯,(美)波斯纳著,龚宇译:《国际法的局限性》,法律出版社。 6、(美)克米特﹒L.霍尔许明月夏登峻:牛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指南(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7、[美]乔治〃P.弗莱彻,[美]史蒂夫〃谢泼德著:《美国法律基础解读》,法律出版社。 8、冯玉军主编:《美国法律思想经典》,法律出版社。 9、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10、沈四宝、王军等:

国际经济法笔记整理

一、术语 重点看FOB、CFR、CIF、DAT、DAP 二、公约 1、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约期到来前,已有根据显示一方当事人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 2、根本违约: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3、公约的适用: (1)主体范围(营业地标准): ①国籍不需要考虑 ②营业地时明确的,即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事实应被知晓 ③当事人,合同的民事或商事性质不予考虑(针对民商分立国家) (2)客体范围(不适用于): ①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②经由拍卖的销售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执行令状的销售 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⑥电力的销售 ⑦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3)公约适用法律关系的范围: 第一,不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他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第二,不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引起的有关货物所有权的问题 第三,不涉及货物对人生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第四,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 (4)公约的适用根据: ①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适用(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排除公约的适用,也可以减损其效力)②非缔约国当事人的适用(一方或双方不是缔约国;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选择必须是明示的;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5)中国的保留 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的保留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保留 4、公约关于交货地点的规定: (1)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的 A 涉及运输时,货交第一承运人 B 特定地点交货 第一,合同不涉及运输 第二,合同标的物为: 特定物:具有单独特征不能用其他东西替代的,只能在特定所在地完成交货 特定化货物:该货物存放地或所在地 尚待生产或制造的货物:货物加工地或制造地 第三,双方当事人在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时已经知道货物的存放地,加工地或制造地 C 其他情况下,在订立合同时的卖方营业地交货

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资料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指的是贯串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 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 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其形成过程 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的首要基本规范。 1974年12月12日, 联合国大会第29届会议经过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宪章》第2条: ”每个国家对本国的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 都享有而且能够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权, 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理的权利。”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具体内容大致上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各国对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二)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三)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第三节公平互利原则 二、公平互利原则的初步实践一例: 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 为了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 消除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鸿沟, 发达国家应当尽可能在国际经济合作的领域内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的、不要求互惠的和不加以歧视的待遇。 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实行”非互惠的普惠待遇”, 是公平互利原则的一种具体运用和初步体现。 第四节全球合作原则 全球合作的基本目标: 实行世界经济结构改革, 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经济新秩序, 使全球所有国家都实现更普遍的繁荣, 所有民族都达到更高的生活水平。 全球合作的基本范围: 合作是多领域、多层次和全方位的。 全球合作的首要途径: 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而且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 有权充分地和切实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性经济、财政、货币问题的国际决策, 从而公平地分享由此而来的各种利益。 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 在于开展南北合作。

国际经济法笔记整理(大神吐血整理)

国际经济法笔记整理 一、术语 重点看FOB、CFR、CIF、DAT、DAP 二、公约 1、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约期到来前,已有根据显示一方 当事人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 2、根本违约: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 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3、公约的适用: (1)主体范围(营业地标准): ①国籍不需要考虑 ②营业地时明确的,即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事实应被知晓 ③当事人,合同的民事或商事性质不予考虑(针对民商分立国家) (2)客体范围(不适用于): ①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②经由拍卖的销售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执行令状的销售 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⑥电力的销售 ⑦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3)公约适用法律关系的范围: 第一,不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他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第二,不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引起的有关货物所有权的问题 第三,不涉及货物对人生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第四,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 (4)公约的适用根据: ①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适用(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排除公约的适用,也可以减损其效力) ②非缔约国当事人的适用(一方或双方不是缔约国;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选择必须是明示的;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5)中国的保留 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的保留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保留 4、公约关于交货地点的规定: (1)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的 A 涉及运输时,货交第一承运人 B 特定地点交货 第一,合同不涉及运输 第二,合同标的物为: 特定物:具有单独特征不能用其他东西替代的,只能在特定所在地完成交货 特定化货物:该货物存放地或所在地 尚待生产或制造的货物:货物加工地或制造地

对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的思考

对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的思考 国际商法指的是国际经济交往中,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而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则可分为两种。 广义的国际经济法,分为国际经济管制法(regulation-based)和国际商事法(transaction-based)。 狭义的国际经济法不包括国际商法,仅指国际经济管制法(regulation-based) 国际上,一般采用狭义的定义,即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是两门不同的学科。国内,通常采用广义的定义,国际商法也是国际经济法的一部分。 一、两种不同的法律部门划分进路 法律是人类社会,尤其是现代文明社会一个普遍的现象,它或多或少反映了人类社会内在的规律性。按照自然法学派的观点,法律本身便来自于自然,是自然的产物,因而法律对于整个人类而言是具有一定共性的。但是,法律制度的概念性安排却是人为的,是由不同的法学家们对法律现象做出的人为的解释,这些法学家们从哲学、社会、经济和历史等不同的前提出发,就可能对法律做出不同的安排,从而产生不同的法律部门划分结果。[5]法律部门划分由具体到抽象,例如,英国的夫妻关系法与子女法发展为“家庭法”;雇主与雇员法、工厂法、工会法则综合为“产业与劳动法”;住所地法发展为“国际私法”。 两大法系不同的法律部门划分进路,既是对不同法律思维模式的反映,同时又客观上加剧了两大法系的区别。以不同的部门法划分进路为基础而形成的不同的部门法学,也具有了各自不同的特点。大陆法系各部门法学的特点是,以抽象的法律概念作为基础,以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则作为核心内容,通常由总论和分论组成,由抽象到具体,由一般到特殊,总论统辖分论,总论是对该部门法学的最一般的抽象。而英美法系各部门法学的特点是以大量案例作为核心内容,通常没有总论,即使有类似章节,一般也是作一些背景似的介绍,不能起到统辖该部门法学各个分支的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笔记

国际经济法精义 题内话—改革论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初试命题发生重大改革, 将法学综合一由原来的法理学和国 际经济法学改变为法理学、国际经济法学、三国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共同组成。姑且不论改革的目的和意义, 笔者仅就事论事而言, 对于参加研究生初试的所有考生而言是 一场灾难, 因为这场改革使得原来比较容易掌握和得高分的第一卷的复习任务和难度加大了。对于国际经济法来讲, 是首次出现在政法大学研究生考试专业试题科目里, 因此复习难度会 更加大, 因为考生不知道出题人会从什么地方出题, 会以什么样的形式出题。在这里, 笔者 能够告诉大家的是, 国际经济法作为三国法当中的一门, 只是40分的一部分, 因此只需要考 生掌握国际经济法的重点知识内容即可, 对于一些非重点完全能够放弃不看, 觉得时间精力 充沛的考生也能够了解下其它非重点知识, 但对于时间不充裕的考生, 我们只建议您看重点。笔者预测国际经济法学的试题模式大约是单选题5题( 每题1分) , 多选题3题( 每 题2分) , 简答题或案例分析题1题( 5-6分) 。虽然考题不是很多, 可是国际经济法的特点 是知识的连贯性, 这就要求考生对所有的重点知识要全面掌握, 因为考题越少, 越会有在一 道试题里考查多个知识点的可能, 因此希望考生全面把握知识, 注意知识间的联系。 一、如何掌握重点内容 中国政法大学的研究生初试的命题思路是严格按照指定教材的内容进行命题, 基本上不 会超出指定教材的范围, 那么要求所有应试者必须严格按照指定教材莫世健教授主编《国际 经济法》进行掌握和学习, 可是大多数应试者都存在这样的疑问, 我们究竟应该如何使用指 定教材呢? 问题的答案恰恰就是《法研秘籍》创作的初衷, 我们创作的目的就是希望能够给所有使 用《法研秘籍》辅导教材的应试者指点迷津, 希望能够给你们的学习带来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一, 重点知识内容当然不需要全部掌握, 重点知识中同样存在很多根本不会考查的知识点, 我们必须抛弃它们, 提高学习效率; 第二, 非重点知识内容里面必然存在可能作为命题点的 重点内容, 笔者将这些隐藏在非重点知识中的重点内容点拨出来, 方便大家进行掌握, 没有 必要再仔细阅读那些非重点章节的内容; 第三, 需要应试者进行重复阅读记忆, 加深自己的 印象, 重复刺激大脑从而形成稳定的知识构成, 最终取得佳绩。

国际经济法概论_自考笔记+自考资料

科目:国际经济法概论 简答题目录 1.1.简述近现代各个民族国家中商事立法逐渐完备的原因。 1.2.简述国际社会进人以多边国际商务公约调整重大国际经济关系阶段后的特点。 1.3.简述《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的意义。 1.4.简述各国的涉外经济法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的发展和转折的主要表现。 1.5.简述经济全球化的积极作用和负面影响。 1.6.简述国际经济法的狭义涵义和广义涵义。 1.7.简述国际商务惯例的独特之处。 2.1.简述在当代世界性经贸大政的磋商和决策过程中最为常见的弊端。 2.2.广大发展中国家往往对自己的某些经济权力和经济权益作出适度的自我限制,简述其中“度’的内涵。 2.3。简述国际经济法中的公平互利原则的内涵与主要宗旨。 2.4.简述《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规定的全球合作的基本目标、基本范围、首要途径以及中心环节。 2.5.简述南北关系是全球政治经济关系中的主要矛盾的原因。 2.6.简述国际经济法“有约必守”原则的内涵和基本内容。 2.7.简述“情势变迁”的基本内涵及其适用于国际条约的合理性。 3.1.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发价的构成必备的条件。 3.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述发价的撤回和撤销。 3.3.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接受没有撤销问题只有撤回问题的原因。 3.4.简述根本违反合同及其引发的法律后果。 3.5.简述“减损义务”及法律对此的规定。 3.6.简述国际货物买卖中宣告合同无效的条件。 3.7.简述国际货物买卖中由买方承担保全货物义务的情况及例外。 3.8.简述《2000年通则》中对FCA卖方的交货的规定。 3.9.简述在CFR下买卖双方各自的义务。 3.10.简述在《2000年通则》CIF术语下卖方的责任。 3.11.简述在《2000年通则》CIF术语下买方的责任。 3.12.简述不同种类的托收各自的内涵。 3.13.简述信用证的定义及内容。 3.14.简述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3.15.简述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基本特点和作用。 3.16.简述欺诈例外及其构成要件。 3.17.简述政府管制国际货物贸易及其特征。 4.1.简述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和类型。 4.2.简述国际服务贸易的特征。 4.3.根据GATS规定,简述成员方为了达到经济和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目标作出某些特殊安排的条件。 4.4.简述GATS对透明度义务的规定。 4.5.简述GATS对各成员的国内法规的实施提出的要求。 4.6.简述GATS在市场准人问题上规定的成员国不得采取的措施。 4.7.简述《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对成员方在公共电信传输网络及服务的进人和使用方面确定的义务。 5.1.简述国际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条款。 5.2.简述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限制性条款的主要内容。 5.3.简述《知识产权协定》的意义。

2020年武汉大学国际法考研参考书目、历年分数线,考研经验汇总

2020年武汉大学国际法考研参考书目、历年分数线,考研经验汇总 院校简介 武汉大学(Wuhan University),简称“武大”,是中国著名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也是近代中国建立最早的国立大学。1893年,湖广总督张之洞上奏清政府设立自强学堂,历经传承演变,1928年定名国立武汉大学,是民国四大名校之一。1949年更为现名。2000年,武汉大学与武汉水利电力大学、武汉测绘科技大学、湖北医科大学合并组建新的武汉大学。 武汉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副部级全国重点大学,国家首批“双一流”(A类)建设高校,国家“985工程”和“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入选2011计划、111计划、珠峰计划、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国家级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全国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等,是与法国高校联系最紧密、合作最广泛的中国高校之一,被世界权威期刊《Science》列为“中国最杰出的大学之一”。 武汉大学是国家5A级旅游景区东湖风景区的组成部分。学校坐拥珞珈山,环绕东湖水,武大樱花每年三月中旬进入盛花期,被誉为“中国最美丽的大学”。截至2017年,武汉大学占地面积5195亩,建筑面积266万平方米;16个学科领域进入ESI排名世界前1%,遥感技术在ARWU学科排名中位列世界第一;在教育部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中,4个一级学科排名第一;9个学科排名前三,14个学科排名前五,23个学科排名前十。 专业介绍 国际法学是法学类的一个专业。本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建设需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德良好、熟悉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门知识,具有严谨科学学风和良好职业道德的国际法专门人才。 在业务素质方面,要求熟悉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的基本原理与专业知识,系统掌握各相关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及法律规则,具有较强的运用本专业理论、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科研能力和法律实务工作能力,具有良好国内法基础和深度国际法知识的创新性、复合型实用人才。 1、国际法学专业研究方向

最新国际经济法复习笔记重点

国际经济法复习笔记 重点

绪论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国际经济法,是泛指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换句话说,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发生的国际经济关系,在每一特定历史阶段,往往形成某种相对稳定的格局、结构或模式,通常称之为国际经济秩序。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变迁,取决于国际社会种类成员间的经济、政治和军事实力对比。国际经济秩序与国际经济法之间,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就其广义的内涵而言,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个别意志的表现。 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一、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一)罗得法 某些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实质上就是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 长年实践积累形成的商务习惯常为当地的商务法庭断案时所援引适用,并且逐渐被汇辑为法典,这就是传说中的“罗得法”。 (三)中世纪的国际性商事法典 这些特设的商务法庭依据求同存异的商业习惯或共同的行为规范所作出的判决,往往被编纂为各种商事习惯法法典,成为日后处理同类案件的依据。其中影响最大、颇负盛名的是大约编纂于13世纪的《康索拉多海商法典》。 该法典与其他海事商法法典其共同特点则在于它们都不单一国家的国内立法,而都是用来调整国际商务关系的国际习惯法,在不同程序上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 二、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从17世纪到20世纪40年代以前,数百年间,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国内立法,大量出现,日益完备。 (一)双边国际商务条约

在各国之间大量的双边商务条约相继出现以后,由于其中许多主要条款基本相同或相似,这些条款及其所体现的国际经济贸易惯例,就逐渐形成为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的一般规则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行为准则。 (三)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 其中影响较大的,如1883年签订的《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第二节国际经济法涵义 一、狭义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 持此类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有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泽良雄以及法国的卡罗等人。 二、广义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 它所调整的对象,不仅仅限于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 在国际经济法发挥调整作用的过程中,在国际经济关系领域里享受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的主体,即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但包括从事跨越国境的经济交往的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而且包括从事此种经济交往的一切自然人和法人。 因此,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并不仅仅局限于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以及属于公法性质的各种国际惯例,它还理应包括用以调整一切跨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和国际商务惯例,以及各国民商法和经济法的涉外部分。 持此类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的杰塞普、斯泰纳、杰克逊、洛文费尔德以及日本的樱井雅夫等人。 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法律部门的交错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与区别 大体说来,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用以调整国际政治关系以及其他非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与区别 国际私法中涉及经济方面的冲突规范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私法中与经济无关的冲突规范并非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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