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宪政运动研究(正文)

中国近代宪政运动研究(正文)
中国近代宪政运动研究(正文)

目录

1引言 (1)

2中国近代宪政的历史进程 (2)

2.1君主立宪方案的一次实践——戊戌变法 (2)

2.2晚清的预备立宪与宪法性文件 (3)

2.3民主共和的宪政目标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4)

2.4北洋政府的制宪运动与《中华民国宪法》 (5)

2.5南京国民政府的制宪活动与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 (5)

3中国近代宪政失败之原因分析 (7)

3.1东西方文化的差异成为近代中国移植西方宪政的自然障碍 (7)

3.1.1近代中国的经济基础尚不具备形成推动发展宪政的经济动力。 (8)

3.1.2近代中国的社会结构尚不具备形成推动宪政发展的政治动力。 (8)

3.1.3近代中国的文化内涵不具备形成宪政运动的思想基础。 (9)

3.2“富强为体,宪政为用”导致对宪政本身价值的忽视 (11)

3.3专制阶级在政治上蓄意利用使宪政难以真正实施 (13)

3.4民众对宪政信仰的不足使宪政失去其内在动力 (15)

4中国近代宪政失败之启示 (17)

4.1树立宪政建设的正确价值导向 (17)

4.2推动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 (17)

4.3实现宪政文明与中国实际国情的有机结合 (18)

5结语 (19)

致谢 (20)

参考文献 (21)

1引言

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西方政治文化传统的产物,它的正式确立得益于西方社会经过长期的演变,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民主政治和法律体系获得了较大发展,特别是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制宪运动在西方各国的广泛开展。近代宪法首先发源于英国,其由许多分散的、不同年代的宪法性文件、判例和惯例所构成,之后美国与法国的宪法相继颁布实施,几部宪法的颁布实施对西方宪政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特别是美国宪法作为近代第一部成文宪法,明确树立了四个重要原则:人民主权和有限政府原则;权力分立和制衡原则;联邦与州的分权原则;文职人员控制军队原则,这四个原则构成了美国宪政的基本框架,其宪政模式大大推动了西方宪政思想发展并完善。总结西方各国宪法制度,虽然由于各国国情不同,造成宪政发展轨迹各有不同,但都共同存在较为鲜明的特色:首先是主权在民的原则得到确立,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源泉,民主政治成为宪法正常实施运行的前提。其次,宪法确认和保障人权,宪法的核心价值在于它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因而又被看成是“人权的保障书”。再次,国家权力受宪法约束,特别是国家对私人合法权利的干预被严格禁止,其最终目的仍是为了人权的顺利实现。最后,西方宪法多被定位为根本法,拥有至高的权威和法律效力。

与西方不同,近代之前的中国运行的是君主专制的政治体制,推行的是君权至上的政治观念,法律强调的是道德和法律上的义务而非权利。在这样的环境下,西方宪法所提倡的民主、自由和人权的观念很难从自身生成,然而鸦片战争之后,闭关自守的国门被西方列强的炮火叩开,强烈的民族危机感唤醒了人们学习西方的热情,先进的中国人一方面吸收学习西方的科学技术,另一方面也开始用全新的视角审视西方的政治文化法律。就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前所未有的宪政思想开始萌芽,随之而来的宪政运动及宪法问题也登上了历史舞台。然而,正是因为这一特殊的历史背景,注定了西方政治法律文化在移植到我国时,势必会对中国传统的政治体制和法律体系形成冲击,东西法律文化的碰撞与冲突在所难免。如何认识东西方传统历史的差异,使宪政能植根于我国并发展壮大,就摆在了我们面前。

2中国近代宪政的历史进程

中国近代宪政的动力源泉并不是单纯的诞生于中国社会的内部土壤,来自与外部世界的冲击对宪政运动的历史进程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研究中国的近代历史不难发现,一方面宪政思想和主张同统治集团的专制集权的政治主张是格格不入的,另一方面近代社会对接受西方宪政成果仍存在较大的障碍,然而鸦片战争以来,西方社会对传统中国社会生活以及思想上冲击改变了近代历史的进程。可以说,这场宪政运动的动力源泉是多元的,是晚清以来社会内外矛盾交织作用的结果,是晚清专制制度同宪政理念此消彼长、冲突对抗的结果。中国近代宪政的历史是中国近代法制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近代以来仁人志士为救亡图存,振兴民族而斗争的历史。近代中华民族的危机、国家的灾难对宪政的兴起与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围绕民族独立、国家富强这一主题,统治集团、资产阶级立宪派、资产阶级革命派等分别提出了不同的宪政主张。

2.1君主立宪方案的一次实践——戊戌变法

1894年至1895年中日战争,以中国的战败及不平等的《马关条约》而告终,列强对我国的野蛮侵略一方面大大加深广大民众的苦难,另一方面丧权辱国之痛,严峻的民族危机唤醒了更多的有志之士,他们开始认识到要想富国强兵,仅凭学习西方的先进技术文明是远远不够的,西方基于宪法建立的法律体系才是更深层次的因素。以康梁为代表的维新派提出了以设议院、开国会、定宪法为核心内容的一系列政治主张。在此基础上发起的戊戌变法对近代宪政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以后的宪政运动提供了历史性的经验。

戊戌变法作为资产阶级改良派君主立宪制度的蓝图,其内容主要包括:以进化论的观点阐明变法维新的必要性;以议会制度改造专制主义,为制定宪法提供前提条件;开制度局而定宪法为维新大计提供法律依据;行三权分立,改变专制制度下司法与行政不分的体制;建立君主立宪政体下的新法制,实行法治。虽然就维新派的立场而言,他们是要仿效日本的“明治维新”,进

行一场立宪运动,然而当时的维新派在有意与无意之中卷入与自己宏旨无关的政治斗争的漩涡而不能自拔,最终成为变法悲剧性结局的一个重要原因①。戊戌变法也成为了一场“后党”和“帝党”的一场权力斗争,“后党”将维新派看作是“帝党”夺权的中坚力量,而他们事实上对维新派的立宪主张并不清楚,只是直观上感觉到实行立宪会动摇其统治根基,损害其既得利益。因此,变法主张引起了晚清守旧势力的顽固阻挠,针对专制与立宪双方产生了激烈冲突。最终,戊戌变法因慈禧太后所发动的政变而结束,戊戌六君子惨遭杀害,康梁流亡海外。

戊戌变法走向失败有其历史的必然性,一方面当时民族资本主义尚未得到充分发展,民众的民主法治意识并未觉醒,只依赖于少部分有识地主官僚和没有实权的光绪皇帝,其基础过于薄弱,;另一方面维新派过于幼稚的相信帝国主义国家为中国革新的“友邦”,对西方列强的本质认识不清。当然在看到其自身缺陷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作为一次宣扬君主立宪思想的政治改革运动,对当时闭塞愚昧的封建统治形成很大冲击,推动了宪政思潮的发展,开启了当时民众的民主意识,在中国近代宪法史上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

2.2晚清的预备立宪与宪法性文件

晚清的预备立宪其实是针对严峻的民族危机,以及国内愈演愈烈的资产阶级革命浪潮,当时的统治阶级迫于现实压力,对自身统治进行的变通或调整。面对蓬勃发展的资产阶级革命运动,为维护清政府的统治,慈禧被迫实施新政,仿行宪政。1905年清政府派载泽等五大臣出国考察,于次年宣布预备立宪。1908年8月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正文主要规定了皇帝继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利和地位,皇权不受任何的限制。对于公民权利义务规定的只是9条空泛的阐述,且只列入附录。1911年5月,清政府宣布设立责任内阁,任命的内阁中皇族就占有5名,因此该内阁也被讽为“皇族内阁”。1912年,面对革命派的南北威胁,清政府被迫颁布《重大信条十九条》。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晚清立宪的一系列举动,只是清朝统治者打着立宪的旗号,来维持其专制统治。载泽在奏请宣布立宪密折的奏章中说得最为明

①殷啸虎.近代中国宪政运动的发生及其反思[J].法学,1997, 8(2):6.

白“以今日之势言之,立宪之利有最重要者三端:一曰皇位永固,一曰外患渐轻,一曰内乱可弭”①。无论是《钦定宪法大纲》对至高皇权的肯定以及对公民自身权利的忽视,还是责任内阁中民众代表的缺席,从宪政意义上来说都是有名而无实的,只不过是顽固守旧派不想轻易放弃手中的权力,而做的最后挣扎。至于清政府末期迫于革命派压力颁布的《重大十九信条》虽确立了立宪派倡导的虚君立宪制,但其并未能挽救清朝统治,也并未得到真正的实施,很快就被资产阶级革命派设立的法律制度所取代。

2.3民主共和的宪政目标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世纪末20世纪初,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得到进一步发展,与此相应的资产阶级中下层力量迅速成长,代表资产阶级中下层的革命派开始登上历史舞台。他们通过各种渠道宣传自己民主共和的革命主张,对清廷统治集团的假立宪进行了揭发,同时他们还同改良派对民主共和与君主立宪问题展开了猛烈地争论。在论及如何建立民主共和国家时,当时的代表人物孙中山、章太炎、邹容提出了以美国为范式的民主共和制度,孙中山主张应分为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宪政时期的三个时期。在选择国家政权的模式上,结合我国固有的考试制度和监察制度,设立立法、司法、行政、考选权和监察权的五权分立制度。另一方面,资产阶级革命派已经充分认识到法律对于实现国家统治说起的重要作用,强调以法治国。

1911年辛亥革命的爆发,推翻了清朝的统治,资产阶级革命派建立南京临时政府,并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南京临时政府作为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政权,遵照资产阶级民主与法治原则,制定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力图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资产阶级共和制度。其内容确立了主权在民的原则,明确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法律形式规范了国家的行政体制。综上,应该充分肯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进步意义,作为第一部以西方民主政治学说为理论基础,以美国联邦政府的宪法为模式的资产阶级根本法,他开创了中国近代宪政运动的新局面。《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作为20世纪初期亚洲各国中最有影响力的宪章,为近代各国宪政运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①中国史学会主编.辛亥革命[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29.

2.4北洋政府的制宪运动与《中华民国宪法》

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的统治,皇帝被迫退位,但其所创立的南京临时政府只是昙花一现,革命的果实被北洋军阀集团所窃取。1912年3月10日袁世凯在北京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建立北京政府,通称为北洋政府,其后经段祺瑞、冯国璋、曹锟等执政,历经16年的北洋军阀统治。根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规定,中华民国国会于1913年制定了《天坛宪草》,其延续了《临时约法》的立宪精神,由于制宪时期的政治形势和制宪主体的地位有所变化,因此在内容上较之前者有了新的发展。然而,袁世凯为实现其称帝的野心,利用政治、军事手段解散国会,将《天坛宪草》扼杀在摇篮中。1914年,袁世凯为实现独裁颁布《中华民国约法》,其实际体现了袁世凯的个人意志,对近代中国宪政的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

中国近代共和宪政运动的畸形之处在于推翻帝制后要由最有军事实力的能够控制国家统治权的集团或个人来推行宪政,而又绝对不允许倒退到称帝、复辟君主立宪制的道路上去,而潮流虽然畸形,但是不可抗拒,顺者则昌,逆者则亡①。北洋军阀时期的宪政运动对于近代宪政发展来看,更像是一出闹剧,应看到北洋军阀作为地主阶级的军阀官僚统治,其行为与当时中国近代宪政运动潮流是背道而驰的,袁世凯的倒行逆施也很快遭到了历史的抛弃。随着北洋军阀的覆灭,由他们所导演的立宪闹剧也就随之落幕。

2.5南京国民政府的制宪活动与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相继制定了宪法性文件《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至1946年,又制定了《中华民国宪法》。南京国民政府的制宪活动和说制定的宪法,是以孙中山学说为理论基础的。该时期的宪法精神大致沿袭了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等理论,但另一方面,由于受国民党一党专政和独裁的桎梏,该时期宪法沦为国民党推行恐怖统治的法律依据,其所规定的公民合法权利,主权在民的原则均未曾实现。

《中华民国宪法》作为民国最后一部宪法,从内容上来看,其一定程度①覃劲忠.论袁世凯与中国近代宪政运动[J].学术论坛,2004,24(5):156.

上参考了同时期其他国家的宪法,是将孙中山的宪政思想与现代西方民主国家的议会民主制相结合的产物,其对国家权力的分立、平衡与制约,以及政府权力的明确限制,对基本公民权利的保障,二者均有相似之处。但是,限于当时的政治社会环境,它只是“徒有虚名”的宪法,不过是一纸空文。

纵观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呈现了多元化的宪政理论和宪政主张,具体包括了独裁统治集团、资产阶级革命派、改良派或立宪派三种不同势力所代表的不同主张。独裁统治集团只是借立宪之名来掩盖其专制集权的本质,宪政也沦为粉饰其独裁统治的装饰品,前有清廷统治集团的预备立宪,后期也不乏军阀独裁者的立宪闹剧;革命党人主张暴力推翻专制集团的压迫,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民主共和国家;立宪派反对使用革命手段实现宪政,主张支持清政府制定宪法,设立君主立宪制度,自上而下的施行宪政。几种不同政治势力的交织,也就导致了清末以来的宪政体制处于扑朔迷离的状态难以认清,也客观上导致了近代宪政运动跌宕起伏的坎坷经历。

3中国近代宪政失败之原因分析

一百多年来,国人对宪政的追求就从未停止过,然而遗憾的是宪政却总是与国人擦肩而过。近代百余年的历史坎坷更是与宪政紧密联系在了一起,在跌宕起伏的历史进程中,我们的宪政并未向先贤所期盼的那样结出“富国强兵”的果实,在我们觉得实现宪政民主触手可及的同时,却又不由感叹宪政之路原来依然遥不可及。审视近百年来的宪政运动,就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宪政与民主缘何难以在我国生根发芽,我们对宪政又是否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3.1东西方文化的差异成为近代中国移植西方宪政的自然障碍

近代宪政产生并完善于西方国家,作为人类经济社会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宪政的内涵与西方社会的传统经济文化基础相对应。从西方社会宪政制度的诞生过程不难看出,宪政的诞生与发展需要特定的历史社会条件。我们认为,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①。关于宪政建设的基本条件,一般认为应当包括:第一,市场经济是宪政建设的经济条件;第二,民主政治是宪政建设的政治条件;第三,宪政观念是宪政建设的思想基础。而反观我国五千年来的历史发展不难看出,二者的经济文化发展存在较大差异,作为西方自生的政治制度也就很难在我国自然诞生。梁治平先生曾经说过,“吾人行宪政之难犹在此理论与制度皆出自西域而非生于本土,故中国之宪政理念源于传播,中国之立宪始于模仿,故今之论宪政者,不仅要熟悉其制度,了解其理论明白其渊源,把握其精神”②。可以说,近代宪政之所以跌宕起伏,难以发展于我国,其根本因素就在于此,东西方文化的差异为宪政移植于我国设立了一条巨大的障碍。

①李龙,周叶中.宪法学基本范畴简论.中国法学[J],1996,6(13):25.

②梁治平.宪政译丛[M].北京:三联书店,1997.3.

3.1.1近代中国的经济基础尚不具备形成推动发展宪政的经济动力。

西方宪政能产生和有效发挥其根本作用,是以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商品经济要求商人理性、自由的加入到市场竞争中去,同时又对市场交易提出公平竞争的要求,可以说商品经济本身所带来的经济基础就要求社会产生与其相适应的政治结构。商品经济的发展,带动了西方市民和商人实力的崛起使他们成为法律秩序的有力维护者,也使他们成为社会进步的推动力。市民和商人的独立地位和他们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努力确保了法治的正常运转,也为宪政提供了必要的经济基础。然而,近代之前中国始终是以自然经济为主,从春秋战国开始,封建统治阶层就实行“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客观上形成了具有明显自给自足和封闭性的小农经济。与西方市民和商人近代迅速崛起的情况不同,抑商政策使商人和商品生产得不到有效的认可和保护,严重打击了当时商人生产商品和进行市场交易的积极性。尤其是到了明清时期,严格的“海禁”政策隔绝了东方与西方的经济联系,中国没有搭上西方工业革命所带来的生产力大幅度提高的“顺风车”。可以说带有严重局限性的小农经济和闭关锁国的“海禁”政策,客观上限制了商品交换的发展,直接导致我国资本主义萌芽发展极其缓慢。“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社会生产力的低效,商品经济的萎缩,导致宪政也就成了“无源之水”与“空中楼阁”,自然也难以在近代中国真正实现。

3.1.2近代中国的社会结构尚不具备形成推动宪政发展的政治动力。

社会契约论和宪法契约化是西方宪政的逻辑起点,西方契约论的观点上至古希腊末期已经提出,经过启蒙思想家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的发展,社会契约思想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卢梭认为,根据自然法的要求,真正合乎理性要求的国家应该是社会契约的产物,只有自愿平等的社会契约才能为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合法性提供基础;社会契约乃是人们自身之间基于合意的一种行为,即所谓的“公意”行为,根据“公意”建立的政治共同

体就是民主共和国,共和国的政治权力就是民主的权力。①社会契约论将国家与个人的关系看作是政治契约,国家是由个人自愿组成的政治契约实体,因此国家亦可被视为“契约国家”。

中国封建社会结构不同于西方的契约关系,基于儒家伦理纲常,上至君主与百姓下至家族内部均奉行宗法关系,忽视个人存在的主体地位。全部的社会集团依照宗法关系组成一个一元化的超稳定的社会金字塔,君主即是该金字塔的塔尖。金字塔中的等级制度森严,君主拥有无上的权威,一元化的权力结构不允许存在多余的利益集团分享政治权利,政府的权力得不到限制,可以深入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其目标是建设一个至善的无限政府。

3.1.3近代中国的文化内涵不具备形成宪政运动的思想基础。

西方宪政的成长轨迹是一个自然诞生并不断发展的过程,在此过程中虽然各国尤其是产生较大影响力的英美法等国的宪法形式及宪政模式存在不同的区别,但不可否认的是西方宪政思想的发展存在一条相同的文化主线。西方宪政的文化基础建立在悲观的人性论之上,西方基督教的“性恶论”就集中表现为人的原始罪恶潜能和无限的堕落趋势,基督教的中关于“原罪”的解释,即人生而有罪,该罪孽产生自其始祖亚当和夏娃而来。意大利的马基雅维利就认为,人类天生都是自私自利的,人类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满足自私的欲望,也正因为对人性的悲观估计针对人行为的约束和规范也就只能采取法律的强制形式。故而西方宪政会对于法治的重视也就尤其历史的必然性。另一方面,西方宪政对权力制衡的重视也是基于此而形成的。法国的孟德斯鸠就断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为止②。于是他将国家的权力划分为行政权、司法权和立法权,并要求三权分立,相互制约和平衡。西方洛克、孟德斯鸠等的分权思想对于其宪政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特别是美国的《独立宣言》其对于中央政府权力的限制,将联邦国家的权力一分为三,创立了联邦与地方的分权制度,主张人民对国家的监督权利,必须承认其深

①蒋先福.现代法治国家的逻辑构想—社会契约论新论[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7,4(13):43.

②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M].1982.154.

层的考虑是出于对人性的不信任。

另外,对人文精神和人的价值的关注,是西方宪政的文化内核。西方人文主义的真正崛起,受到了启蒙运动的大力推动。当时的启蒙思想家霍布斯、康德等人从不同角度阐述了人本主义的价值,均主张个人的自由发展是崇高的价值目标。康德曾提出人不是他人的工具,而是自身的目的,应该始终把人看作是社会的目的而不只是手段的思想①,这是其人权理论的伦理基础。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建构的人权理论主张宪法和法律承认和保护的人的价值是至高无上的,保护人权的原则也成为了近代宪政的基本原则之一,并成为宪政的终极目标。从实际情况看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和法国1789年的《人和公民权利宣言》都是将人本主义思想载入人类政治的制度史册。

中国封建文化的主宰——儒学,起源于东周春秋时期,自汉朝汉武帝时期就成为了中国社会的正统思想。儒家学说历经两千多年的发展,其内容、形式和社会功能不断完善和发展,儒学体系已经渗透都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即是儒家伦理学在法律上的再现,儒家的宗法伦理被奉为法律的最高标准,宗法伦理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者说中国古代规范人们行为活动的标准实质并不是封建法律体系,礼法文化成为衡量一切的最高标准,礼法成为法律化的道德,或者是道德化的法律,道德与法律混淆一谈难以区分。与西方相反,在人性论方面儒家主张至善论,典型如孟子就认为“人之初,性本善”。在此基础上,个人通过自我修养的不断完善,最终达到内圣外王的境界。孔子的“内圣外王”思想认为政治必须以道德为指导,才能受到长久拥护,子曰:“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道德与政治的统一,也就是内圣到外王过程。依据该逻辑,道德修养高的人也就掌握有更高的权力,掌握有权力的人也就代表了道德修养的高低和地位的尊卑,至善论在封建社会也就必然演变为森严的封建等级观。

另一方面,传统的宗族体系和封建等级观致使传统文化对于个人权力的漠视。个体依赖于社会集团和国家存在,个人利益要服从与集团和国家的利益,从根本上否定了天赋人权和人人生而平等。“性善论”基于人性所固有的缺陷构建以限权为目的的宪政制度,对人性所固有的缺陷予以弥补,然而“性善论”的最大弊端就在于忽视了人性的弊端,仅仅依靠人自身的道德素养来

①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98.

实现权利的合理分配,为人治权力发展为专制统治提供了人性基础。

林语堂先生在比较东西方宪政文化时,认为“在西方国家,宪法的基本概念,是在预断的把统治者当作坏坯子看待;他或许会滥用权力而损害我们的权利,吾们乃借重宪法捍卫吾人权利的武器。中国对于政府的概念,恰与此预断直接地相反。中国人只知道政府是人民的父母……是以吾们人民把‘便宜行事’的权利交托于政府,便予以无限的信任……吾们又赋予此辈无限的政治权力,亦从不计及自卫吾人之权益,吾们只把他们当作圣贤君子看待”①。从两种不同的人性预设来看,“性恶论”为防止权力得到滥用,必须建立以限制权力为核心的社会政治制度;而“性善论”不可能产生以保障人权,限制政府权力为核心的近代宪政理念。

综上所述,无论是经济、政治还是文化方面来看,宪政产生的基础在当时的中国很难实现,具有超稳定性和封闭性的传统社会一定程度上阻碍着宪政的发展。对中国而言,传统文化与先进制度之间、民主法治与礼义文化之间就存在着深刻的矛盾,在追寻现代文明的过程中,势必会受到旧有传统的顽强抵抗。美国历史学家费正清、赖肖尔就认为“1900年以前,大批有才能的人并没有致力于真正的革命或改革。在旧制度下,没有人具有根本改变这一制度的坚定信念。中国国内变革力量的弱小与其归咎于西方帝国主义倒不如归因于中国的社会秩序、国家和文化之强大。阻碍中国对西方的威胁做出迅速反应的抑制因素主要是中国文化的坚强内聚力和稳固的结构”②。

3.2“富强为体,宪政为用”导致对宪政本身价值的忽视

宪政一词进入中国人的视野是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的,在当时列强侵略、民族危机日益严重的背景之下,西方宪政所包含自由和人权价值并未成为其终极目标,人们只是热情的将宪政看作是救国的良药。“中体西用”思想最先在清末洋务运动中得到实现,洋务派出于自强的目的,希望可以通过吸收西方的先进科学技术来维护中国传统文化。洋务运动的失败告诉我们,单纯吸收西方的先进技术已经难以挽救岌岌可危的旧有体制,先进知识群体开始认

①林语堂.吾国与吾民[M].北京:华龄出版社,1995.209.

②费正清,赖肖尔.中国:传统与变革[M].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394.

识到西方所特有的政治制度才是其之所以强盛的根本。甲午战争失败之后,维新派发展了“中体西用”的思想,进一步提出国势日危,为救亡图存只有改变封建传统政治体制才能救中国。维新派对于君主立宪制度的推崇,并非是为了弘扬个人的自由和尊严,更多的还是为了“救中国”这一主题。区别于洋务运动和维新人士,辛亥革命时期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建立伊始,就以推翻满清统治,建立共和政体为目标。革命党人简单的认为推翻满清政权就可以推翻腐朽的封建制度,推翻满清政权就可以建立理想中的宪政。是故辛亥革命后孙中山就乐观的认为“今满政府已去,共和政体已成,民族、民权之二大纲已达目的”①,其实当时的经济、政治环境都与宪政的要求相去甚远。另一方面,革命党人以为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可以制约袁世凯等北洋军阀的野心,我国之政治制度和社会活动可以依《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规定正常运转。遗憾的是,革命派所建立的政权很快被军阀专制政权所取代,辛亥革命并没有彻底改变旧中国的社会面貌,宪政又一次擦肩而过。

追溯西方的宪政的发展轨迹可知,近代宪政是以民主和法治为其价值基础的,而宪政的终极目标并非单纯的发展国力,人权的保障才是宪政的核心价值。近代宪政通过宪法为表现形式确定和保护人权而把这种价值具体化,一部宪法能否得到人们的崇尚和认同取决于宪法规范本身是否含有人权方面的内容,今天,许多国家的宪法中权利法案的部分其实又可以看作是写满了作为国家公民所享有的“权力清单”。英国的宪法性文件当中就有很多是为保障人权而制定的,如英国的《人身保护法》出台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在司法活动中的人身权利。1789年制定的美国宪法并没有直接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但1791年的《人权法案》弥补了这一缺陷,作为美国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即《人权法案》较为具体地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和出版自由、和平集会和请愿自由以及信仰自由,对于这些基本权利,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加以剥夺。此外,还规定了以下四种权利:一是不可侵犯的权利,包括保护身体、住所、文件、财产的权利;二是程序和诉讼权利,包括正当程序权、被告的受陪审审判权、辩护权及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三是人道主义的处罚权,包括被告享有免受被课以过多保释金、过重罚款或被施以酷刑之权;四是自卫的权利,如公民有备带武器的权利等等。在西方文化

①中山大学孙中山研究室等编.孙中山全集第2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1.339.

谱系之下,宪法或者宪政深深扎根于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的深厚土壤,宪法或者宪政与此文化下的公民生活丝丝相扣、圆通无碍①。近代西方国家的富强与其宪政的发展完善是相辅相成的,宪政文明在西方现代化的进程中达到了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相统一。

出于对民族存亡的高度关注,近代学者在研究和引进宪政时,某种程度上陷入了舍本逐末的误区。“富强就是一把悬于理论家和革命家之间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它斩断了理论家一切‘非理性化’的思考,强迫革命家回到民族主义立场。②”救亡图存、富国强兵始终是中国近代的主旋律,对宪政价值的设定亦不能不受其制约。近代以来宪政一直被革命家和知识分子歌颂为富强救国的灵丹妙药,而有意无意的忽略了宪政的核心价值基础。对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力的追求并不是当时的主流价值追求,它只是人们对国家独立和利益追求的附带产品。乃至于孙中山甚至曾提出“中国用不着自由,中国需要的是国家自由而非个人的自由……如果用到个人,就成一片散沙,万不可再用到个人上去,要用到国家上去”③。中国近现代思想家往往着眼于国家富强的要求对人权的价值进行取含,因而他们的潜意识中是认为宪政价值与富强目标是存在冲突的。不得不承认的是,宪政价值就在于国家富强的观念以及为了国家富强而需要牺牲个人权利的认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当时特殊历史环境的影响,但毕竟不符合宪政本身的价值规范,容易导致人们对于宪政文化的误解,也导致了近代宪政价值的贫困。

3.3专制阶级在政治上蓄意利用使宪政难以真正实施

如果说清末的戊戌变法和辛亥革命后的南京临时政府是以资产阶级改良派和革命派为代表的,旨在实现国家富强的宪政方案,那么分析晚清的预备立宪和北洋政府以及国民党时期的南京国民政府的制宪运动不难看出,以上一系列的宪政运动最后都沦为当时统治阶级的利用工具。晚清以来西方宪政思想传入中国以来,经过戊戌变法和辛亥革命的积极宣传引导,可以说宪政作为一种先进的政治制度已经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认同,是否维护宪政制度

①路常青. 论中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历史症结[J].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2004, 6(5): 83.

②王人博. 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73.

③中国社科院近代史所.孙中山全集第9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6.492.

已经成了当时良政于恶政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当时的统治阶级为维护其统治,迫于当时的政治压力而颁布的,这就意味着当时的宪政只是徒有虚名,只能成为掩饰统治者专制统治的新衣。例如绞杀了戊戌变法的慈禧政权在推行预备立宪时,其赋予宪政的目的便是“使我满洲朝基础永久确固,而在外革命党亦可因此消灭”①。此种荒唐的宪政价值观就必然导致晚清的宪政运动从一开始就成为了他们的权力工具,其后于1911年组成的责任内阁被讽刺为“皇族内阁”也就成为了必然之举,然而晚清的宪政闹剧并没有能够延续腐朽的满清政权,宪政闹剧也就不了了之了。其实辛亥革命成功的推翻了清王朝的统治,但也应看的当时的资产阶级革命是不彻底的。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和妥协性导致了当时对各系军阀抱有幻想,寄希望于当时的袁世凯和北洋军阀能够领导当时的中国走向宪政文明,寄希望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可以对袁世凯的权利进行限制,事实证明,北洋军阀利用其军事力量破坏了业已取得的革命成果,近代中国发展和建设宪政的又一良好时机被断送了。正如近代革命家吴玉良所做出的反思“在当时,军队是统治者私人的财产和工具,军队的活动完全听命于他们的统帅,不知道有国家民族,我们也没有可能去根本改造旧军队,使它成为革命的工具,而只是看到个人的作用,力图争取有实力的统帅。从辛亥革命起,我们为了推翻清朝而迁就袁世凯,后来为了反对北洋军阀而利用西南军阀,再后来为了抵制西南军阀而培植陈炯明,最后陈炯明又叛变了。这样看来,从前的一套革命老办法非改变不可,我们要从头做起。但是我们要依靠什么力量呢?究竟怎样才能挽救国家的危亡呢?这是藏在我们心中的迫切问题,这些问题时刻搅扰着我,使我十分烦闷和苦恼”②,可以说资产阶级革命派最终也没有找到一条实现中国宪政文明的正确途径,我们的宪政又一次遭遇了重大挫折。

应该认识到政治势力的独裁统治对近代宪政的发展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独裁家们一次又一次的打断了我们追求宪政文明的梦想。总之,近代中国宪法不仅没有成为当时所有公民观念和行为上的最高准则,也未能实现对公民人权的保障价值,反而成为了专制者和独裁者争夺权力的工具。清朝的预备立宪、北洋军阀以及南京临时政府的制宪闹剧不仅从根本上就失去了宪

①宋教仁.清太后之宪政谈[A],见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二卷上册[M].北京:三联书店,1960.647.

②吴玉章.吴玉章回忆录[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78.57.

政文化的价值精髓,失去了在近代中国真正实施宪政的可能性,更严重的是对宪政的利用和对普通民众的欺骗阻碍了宪政思想和宪法信仰在大众中的树立和宣传,更或使近代宪政受到了大众的误解,乃至反感。宪政不仅没有成为公民权力的有力保障,反而成为了当时专制者和独裁者开启战端的借口。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当时民众对宪法或宪政问题的漠视,丧失了广大民众对于宪政的信仰和维护,失去群众基础的宪政自然也就难以在我国有效实施。

3.4民众对宪政信仰的不足使宪政失去其内在动力

中国的民众长期处在皇权专制和礼法文化的统治之下,自古以来的传统就缺乏对法律的信仰,封建社会对民众思想的钳制从未放松过。在当时民众的观念中,规范自身行为的准则并不是法律而是儒家的礼法文化,对政治地位的要求也仅仅是希望可以有“明君”和“清官”做主。普通民众生活的贫困以及五千年来封建思想的压制,使得民众对自身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并不是依靠自身力量主动式的斗争来获得,而是寄希望于统治阶层的被动给予,更甚于他们漠视自身自由和民主的权利,对专制政权的压迫抱有麻木不仁的心态。比如鲁迅笔下的孔乙己,面对周围人们的取笑嘲讽,只是置之不理,但对于有伤“读书人”“清白”的话,他却会极力争辩,甚至用“窃”来为自己的“偷”开脱罪责。至于“君子固穷”之类的话,更是纯粹的精神胜利法。这种自欺欺人又执迷不悟的辩白,便是当时儒家思想塑造出的“读书人”的缩影。难怪鲁迅把几千年的中国史分为两个时代,“做奴隶而不得的时代和坐稳了奴隶的时代”①。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中国近代宪政运动不同于西方自下而上的宪政发展模式,中国的宪政运动是依靠少数思想开明的知识分子自上而下来推行的。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维新派将实现君主立宪政体的希望寄托在一个没有实权的皇帝身上,在戊戌变法受到顽固派阻挠时,又寄希望于军阀袁世凯的支持,以及当时西方列强的调停支持。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派虽然通过暴力方式推翻了封建王朝,但结果只是“旧巡抚穿上了新都督的外衣”,被革命热潮所鼓舞的广大民众并没有成为共和政府的主宰者,辛亥革命的果实很快就被当时手握军权的军阀窃取

①鲁迅.鲁迅全集[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73.320.

综上所述,封建社会漫长历史对广大民众的思想压迫导致了近代以来法律信仰的缺失,另一方面近代的宪政运动多是少数精英自上而下所推动的,对占社会大多数的底层群众发动不够。反观同时期的西方社会可以发现,西方宪政运动的内在动力来自市民和商人的努力抗争,近代以来工业革命带来的生产力提高,大大提升了西方市民阶层和商人群体的力量,也就促成了西方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而高度发达的市民社会正是宪政运动发展的内在动力和社会基础。所以说近代中国广大民众宪政意识的淡薄以及近代的宪政运动大多脱离了民众的支持,客观上就导致了宪政运动内在动力的缺失,也是近代宪政运动最终无法成功的又一原因。

4中国近代宪政失败之启示

4.1树立宪政建设的正确价值导向

近代宪政之所以被西方各国接受采纳,正是因为其作为一种理想的政治状态,能最大限度的确保公民的自由和平等权利。分析西方的宪政建设思路不难看出,近代宪政价值基础的核心便是保障人权,一部宪法制定和运作的目的便是保障人权。分析宪法是否含有保障人权的内容规定,已成为人们崇尚宪法,认同宪法精神的决定因素。获得社会中大众的广泛认同正是宪政形成的重要基础,反之,失去了民众的信仰,宪法也就成了一纸空文,宪政建设也就失去了社会价值。另一方面,宪政的有效实施也离不开追求法治,对法治的追求也就意味着国家的权力应交由法律来支配,这与宪政对国家权力的要求是一致的。中国封建社会的传统文化导致了“人治”思想的高度发达,然而“人治”所带来的君权神授,封建等级观等价值体系都是被宪政的价值取向所反对的。因为从主体构成上看,宪政体现的是:人民是国家的统治力量。而从主体行为上看,宪政的本质在于主体行为之发起、选择和评价不是依君主或个别人的意志为依据,而是以法律为依据。法治是区别宪政与其它政治体制的又一重要标志,是宪政价值之实质①。综上所述,在推进我国的宪政建设时,应时刻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自由和平等权利为核心价值,以对法治的追求为实现宪政的依据和保障。

4.2推动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

宪政是民主政治的宪法范式化,是宪法规范下实践中的民主政治运作模式。民主要求社会各个组成部分按照他们的共同意愿,即以契约的形式组成国家,这就必然要求依据人民意愿所制定的宪法,要反映或引导公民的正确价值观。在宪政与民主的关系上,民主是宪政的前提条件,成功的宪政模式

①肖北庚.近代宪政价值及构建[J].中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8(3):298

无不是民主通过宪法构建的现代国家最理想形式。失去了民主为前提,宪政就成了无根之木,从根本上难以发挥其精神价值。从戊戌变法和辛亥革命不难看出,忽视广大民众的宪政的支持,单单依靠上层阶级的推行模式,已经被证明无法实现。另一方面,现代政治文明的一大标志即是公民政治参与度的提高。鼓励公民的政治参与,可以使公民关心民主宪政的建设和发展,可以促进宪政思想的传播,树立公民对宪政的信仰,也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宪政发展的内在动力问题。

4.3实现宪政文明与中国实际国情的有机结合

近代宪政难以成功的历史告诉我们,简单地照搬西方宪政文明的模式是行不通的。西方宪政在中国出现的“南橘北枳”,正是由于当时的构建者们忽视了中国的基本国情,或者即使认识到了东西方文化的差异但并未能找到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对此,美国社会法学家庞德认为:“立宪政治并非可于短期内专凭理想创造之物。立宪政府必须出一国之人民原有之文物及传统之理想中逐步形成发展,决非一种长成后可任意由一国移诸他国之物”①。这就意味着我们在制定宪法和发展自身宪政模式上,不能一味照搬西方的现有设想,而应考虑我们当下的特殊政治经济文化背景。

正如谢晖教授在谈及法治在中国本土化问题时提出:法治在中国的本土化也要求法治精神及其规则必须获得中国固有文化传统中对法治并不排斥的文化内容的支持,任何一种在特定文化中不具有主导性的外来文化要在这一特定的文化中生根、生存、成长,必须在该特定文化中寻找可以搭建的桥梁。

②而具体到当前环境,便应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前提下,建立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民主区域自治制度等方面落实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通过建设宪法监督和违宪审查机制,实现对公权力的有效监督作用,加强社会保障立法,落实社会权利的司法救济等途径,保障公民的自由和平等权利不受侵犯。

①马小红.百年中国宪政反思[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3 (4):33.

②谢晖.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140.

5结语

跌宕起伏的中国近代史已经逐渐离我们远去,然而它留给我们的经验和教训又是弥足珍贵的。分析研究这一时期的宪政挫折经历不仅有助于我们认识近代宪政的本质内涵,更有利于我们将宪政文化同中国的实际国情有机结合起来。总结起来,近代中国的宪政建设之所以举步维艰以至于最后失败,其制约因素是多方面的。从客观上来说东西方文明经过数千年来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两个完全不同的体系。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儒家礼法文化占统治地位的封建社会体系从本质上就与宪政文明所要求的自由和民主截然相反,作为西方政治文明的结晶要想移植适用到中国的社会中去,势必会引起传统文化的强烈抵抗。另一方面近代宪政在具体实现模式上也不同于西方的自然型宪政,这种自上而下的改革型宪政受到了当时统治势力的很大影响,统治阶级对宪政文明的认识正确与否,对宪政文明的实施适当与否,都是宪政能否移植并壮大于我国土壤中去的重要因素。如今,进入21世纪的我们又站在了历史的转折点上,如何落实依法治国和宪政问题又摆在了我们面前,总结和分析近代中国宪政失败的制约因素,以近代宪政建设的经验和教训为鉴,必定给予我们许多重要启示。

受限于自身的理论水平和知识面,文章在仍存在或多或少的缺陷,在对宪政问题的思考存在漏洞,对某些观点的阐述有失偏颇,但作者真心希望通过对近代宪政问题的研究,能对当下的宪政建设尽自己的一份微薄之力。

中国近代宪政运动研究(正文)

目录 1引言 (1) 2中国近代宪政的历史进程 (2) 2.1君主立宪方案的一次实践——戊戌变法 (2) 2.2晚清的预备立宪与宪法性文件 (3) 2.3民主共和的宪政目标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4) 2.4北洋政府的制宪运动与《中华民国宪法》 (5) 2.5南京国民政府的制宪活动与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 (5) 3中国近代宪政失败之原因分析 (7) 3.1东西方文化的差异成为近代中国移植西方宪政的自然障碍 (7) 3.1.1近代中国的经济基础尚不具备形成推动发展宪政的经济动力。 (8) 3.1.2近代中国的社会结构尚不具备形成推动宪政发展的政治动力。 (8) 3.1.3近代中国的文化内涵不具备形成宪政运动的思想基础。 (9) 3.2“富强为体,宪政为用”导致对宪政本身价值的忽视 (11) 3.3专制阶级在政治上蓄意利用使宪政难以真正实施 (13) 3.4民众对宪政信仰的不足使宪政失去其内在动力 (15) 4中国近代宪政失败之启示 (17) 4.1树立宪政建设的正确价值导向 (17) 4.2推动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 (17) 4.3实现宪政文明与中国实际国情的有机结合 (18) 5结语 (19) 致谢 (20) 参考文献 (21)

1引言 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西方政治文化传统的产物,它的正式确立得益于西方社会经过长期的演变,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民主政治和法律体系获得了较大发展,特别是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制宪运动在西方各国的广泛开展。近代宪法首先发源于英国,其由许多分散的、不同年代的宪法性文件、判例和惯例所构成,之后美国与法国的宪法相继颁布实施,几部宪法的颁布实施对西方宪政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特别是美国宪法作为近代第一部成文宪法,明确树立了四个重要原则:人民主权和有限政府原则;权力分立和制衡原则;联邦与州的分权原则;文职人员控制军队原则,这四个原则构成了美国宪政的基本框架,其宪政模式大大推动了西方宪政思想发展并完善。总结西方各国宪法制度,虽然由于各国国情不同,造成宪政发展轨迹各有不同,但都共同存在较为鲜明的特色:首先是主权在民的原则得到确立,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源泉,民主政治成为宪法正常实施运行的前提。其次,宪法确认和保障人权,宪法的核心价值在于它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因而又被看成是“人权的保障书”。再次,国家权力受宪法约束,特别是国家对私人合法权利的干预被严格禁止,其最终目的仍是为了人权的顺利实现。最后,西方宪法多被定位为根本法,拥有至高的权威和法律效力。 与西方不同,近代之前的中国运行的是君主专制的政治体制,推行的是君权至上的政治观念,法律强调的是道德和法律上的义务而非权利。在这样的环境下,西方宪法所提倡的民主、自由和人权的观念很难从自身生成,然而鸦片战争之后,闭关自守的国门被西方列强的炮火叩开,强烈的民族危机感唤醒了人们学习西方的热情,先进的中国人一方面吸收学习西方的科学技术,另一方面也开始用全新的视角审视西方的政治文化法律。就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前所未有的宪政思想开始萌芽,随之而来的宪政运动及宪法问题也登上了历史舞台。然而,正是因为这一特殊的历史背景,注定了西方政治法律文化在移植到我国时,势必会对中国传统的政治体制和法律体系形成冲击,东西法律文化的碰撞与冲突在所难免。如何认识东西方传统历史的差异,使宪政能植根于我国并发展壮大,就摆在了我们面前。

近代中国自由主义思潮之发展

人 文 论 坛169 INTELLIGENCE ············ ············近代中国自由主义思潮之发展 厦门大学政治学系 程丽文 摘 要:近代之后,皇权崩溃、文化危机及中产阶级的出现和成长,为提倡个性 解放和个体主义的自由主义在中国发展提供了机遇与空间。中国近代自由主义是以英美自由主义为蓝本,开始于对西方自由主义思想学说的介绍,然后逐步过渡到自由主义性质的实际活动,是一个自由主义观念在中国逐步现实化的过程。本文依时间脉络,通过中国近代自由主义发展过程的重要节点,对这一过程进行了梳理。 关键词:自由主义 中国近代政治思想 自由主义在近代中国发展成为一种社会思潮主要是由两种因素促成的,首先是中产阶级的出现和成长。自由主义者要求实施民主政治、保障个体自由、主张在政治和社会改革中采取渐进方式,这些原则与中产阶级的利益是天然一致的,这些主张正好成为了在外国资本、本国封建势力和官僚资本压迫的夹缝中生存的中产阶级的理论武器,中产阶级构成了中国自由主义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基础;其次是皇权崩溃和文化危机。皇权崩溃导致儒家价值观念的失范和权威没落,为提倡个性解放和个体主义的自由主义思想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中国近代自由主义思想的发生和传播走的是一条与西方,尤其是英国自由主义截然不同的道路。总的来说,中国近代自由主义是以英国和美国的自由主义为蓝本,首先开始于对西方自由主义思想学说的介绍,然后逐步过渡到自由主义性质的实际活动,是一个自由主义观念在中国逐步现实化的过程。因此,中国近代自由主义思想的发生和传播是外来思想本土化的过程。 一、自由主义与思想启蒙 霍布豪斯在分析早期自由主义的特征时指出:“自由主义最初是作为一种批判出现的,有时甚至是一种破坏的、革命性的批判。在长时期内,他的消极作用是主要的,它发现人类受到压迫,立志要使其获得自由。”[1]自由主义进入中国之后,无论是国民性改造思潮还是五四新文化运动,它首先扮演的仍然是破坏的角色,实质上都是知识分子运用自由主义思想对国民劣根性进行批判的思想运动。 1859-1898年的维新运动与自由主义的关系可以归结为两点[2]:(1)西方自由主义观念是作为救亡图存的工具被引进的,因此“民族自救”成为贯穿中国近代自由主义思想的内容;(2)维新运动的发展为自由主义的传播提供了机遇,与“救亡图存”观念的结合减少了自由主义为中国传统观念所接受的阻力。认同西学价值是以梁启超为代表的启蒙思想家的一个十分典型的特征,在维新运动之后,他们为自由主义在中国的传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是尽其所能把西学介绍给中国,二是尝试运用其中的一些原则对国民性改造等具体问题展开讨论。具体来说,1870年代兴起的重民思潮中,人们普遍认为没有新的国家就不会有新的国民,因此那个时代批判的目标主要是独断专行的君主专制制度。经过戊戌维新之后,士大夫逐渐意识到当时的国民品质还不足以为建立和运作一个新的制度提供保障.以梁启超为代表的启蒙思想家认为,与西方相比,国民的劣根性在于爱国心之薄弱、独立性之柔弱、公共心之缺乏、自制力之欠缺。于是他们关注的焦点由转变政体过渡到对国民性格的塑造,指出“苟有新民,何患无新制度、无新政府、无新国家。”[3] 1905年前后,中国思想界发生了一次转向。由于日俄战争的爆发以及清朝假立宪等事件的影响,拒俄、排满运动迅速发展,此后一直到辛亥革命前期,中国自由主义虽然没有完全消失,却几乎淹没在了民族主义的巨浪之中。 新文化运动时期是我国自由主义蓬勃发展的时期。自由主义在这时已不是少数先知者的呐喊,而是新文化运动倡导者们整整一代人的追求。从自由主义在中国的发展来看,新文化时期可视为文化批判时期,积极上说是要介绍自由主义观念,消极上说则是批判中国传统观念。这一时期的自由主义表现为:政治上提倡民主,要求政治自由;思想上反对尊孔,提倡思想、信仰自由;人生观上,反对以家族和国家为本位的团体主义和国家主义,提倡以个人为本位的自由主义。这一时期自由主义的高涨不仅表现为伦理、道德革命和白话文运动,而且在教育领域也产生了回响。但是,这一时期的中国自由主义者还没有意识到西方有英国(洛克)传统和法国(卢梭)传统的区别。到了新文化运动后期,有的自由主义者产生了认同法国传统的倾向。就新文化运动中的自由主义者主动接受西方文化影响以及启蒙思想的逻辑结构构成而言,与世纪之交的国民性改造思潮的不同之处在于,国民性改造更加注重培养国民的公德心、责

管理主义与宪政主义

管理主义与宪政主义: 公共行政学作为政府管理领域的一门应用性学科,诞生于20世纪初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迄今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并发展形成了蔚为壮观的学科理论体系。在公共行政学科的发展进程中,先后形成了宪政主义、管理主义、政策主义等不同的研究取向和理论范式。 古德诺的《政治与行政》舍弃了的立法、行政、司法三分的政治学传统,对威尔逊提出的政治-行政二分法作了进一步的阐释和发挥。提出政治是民意的表现,也即政策的决定,行政是民意的执行,也是政策的执行。他这种创造性的主张对后来行政学的独立研究有着很大的贡献。 二、主要思想内容 由于受时代的影响,古德诺并没有把自己的主要注意力集中在行政部门的具体事务上,而是分析了行政有效展开所涉及到的外部环境问题。其行政学思想主要体现在其著作《政治与行政》中。通过该书,古德诺总体上关注如何才能即实现民主治理(政府的民治性),又提高政府行政管理的效率。民主与效率要兼顾,而其认为方法是政治与行政的协调,并指出了政治与行政协调的几条具体途径。〈一〉、对政治—行政二分法的进一步阐释 古德诺以提出政治—行政二分法而闻名。 所有政府体制中都存在着两种主要或基本的政府功能: “政治”——国家意志的表达; “行政”——国家意志的执行 古德诺对政治—行政二分法的贡献,并不在于他提出的这个“政治—行政”两分法本身有什么新意。其贡献在于:他通过对‘政治—行政’二分法的进一步阐释:①第一次澄清了这种“二分”的提法而容易造成的一种误解。——这种误解认为:一种政府功能只存在于一种政府机构之中。 ②第一次指明了这样一个道理:“分权原则的极端形式不能作为任何具体政治组织的基础”。“因为这一原则要求存在分立的政府,每个政府机构只限于行使一种被分开了的政府功能。然而,实际政治的需要却要求国家意志的表达与执行之间协调一致”。这种进一步的阐释为其后来所提出的一些具有独创性行政思想奠定基础。 古德诺的第一个基本观点:政治与行政是两种不同的功能,但这种区分只是是纯理论上的,而不可能是实践性的。实践中,这两种功能不能被截然分开并分别委以给不同机关;而且这两种功能之间必须取得某种协调。 对政治与行政应如何协调的途径的探讨 政治与行政二者之间必须以某种方式取得协调。 1、政治与行政协调的道路之一:政治对行政的适度控制 (1)政治必须取得对行政的某种程度的控制:他认为,政治对行政的某种形式的控制是政治与行政协调的基础。 控制方法:A、通过法定制度达到的,如:英国内阁必须对议会负责;B、通过法外途径——如政党体制——实现的。例如,在那些“把分别主要承担这两种功能的机构在法律上分开”的政府中,如美国,这种控制就是由政党来完成。(2)政治对行政的控制必须有一定的限度。 “政治”对“行政”的控制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因为这种控制一旦超过某种限度,就不仅会妨碍有效的行政执行功能,而且还会损害建立这一控制的目的。

浅析我国宪政运动的历史症结(一)

浅析我国宪政运动的历史症结(一) 现代化是从经济、政治、文化到民族习惯、文化心理的综合性社会变革。与西方国家的现代化之路不同,自清末改制以来,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从一开始就与民族国家的建立纠结在一起,因此中国不可能如西方那样在民族国家建立之后逻辑地展开宪政运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中国现代化历史进程的独特景象与道路。以“分权让利”为根本特征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成为中国当代宪政建设的引擎,以宪政为标志的政治现代化成为中国人继经济建设以后所面对的又一时代课题1。然而,“中国自有宪法已将近百年,然中国之宪政建设尚待完成。盖宪政之与宪法,犹如法治之与法制,其盛衰兴废,不独受制于法律之制度,更取决于政制之安排、社会之结构、公民之素质与民众之信仰。故修宪法虽易,行宪政实难。”2德国著名哲学家康德在《永久和平》一文中指出的“人类最后解决的”命题是:“人类最大的实际问题,就是解决自然强加给他们的如何建立一个文明社会并根据法律和谐一致地执行公正的原则。”3人类社会已有的所有学说与制度安排,其目的都在于为了人类社会的文明存续,宪政的立场首先就是人的立场,关注人的幸福与生存状况是理论创新与制度安排的逻辑起点。本文拟站在这一立场上以历史的视角审视中国近代宪政运动,找出影响中国宪政运动的历史症结,以期对当下正在进行的宪政建设有所启迪。因为“历史是至关重要的,它的重要性不仅在于我们可以向过去取经,而且因为现在和未来是通过一个社会制度的连续性与过去连接起来的。”4 一、精英意识与“没有出场的角色”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思想运动与社会运动结合在一起才能产生新的时代。宪政运动作为一场深刻的社会历史运动,仅靠求生本能是不够的,而必须从关照作为个人的生存状况出发,实现社会精神(文化)的再生,从而使宪政运动获得普遍的文化认同与支撑,形成一种持久的、延续不断的自下而上的群众自觉运动。近代宪政理论是以欧洲话语来表述的。在西方本土,宪政的确立是建立在以“法律之下的自由(freedomunderlaw)”5为指导性原则的传统西方文化基础上的一种自然生长的过程,是其自由传统的一种必然逻辑结果。戴雪指出:“……英吉利宪章不纯是一项政制,可以比较世间所有庸俗政制,却是神秘而不可强以言语形容的政治功业,甚至自我们在少年时即熟闻一语,即谓:英宪‘决不能以人力强为,只由自然生长。’而且他的生成并不是根据抽象理论而得到的结果,这种结果实产生于英吉利人们所有一种政治天性,依之,他们的远祖远宗,当尚在野蛮时代,得以建筑坚固而又远大的制度。”艾沃.詹宁斯爵士在总结英国宪政经验时也认为,“成文宪法以政府理论或原则为基础;但理论是根据经验提出来的,那些自许‘自由之邦’的国家在很大程度上是依据英国的经验建立起来的。英国的宪政史表明它是一种为满足不断变化的文明的需要而对机构加以发展和修正的持续实验的过程。”7著名的现代自由主义大师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从“自生自发秩序(spontaneousorder)”这一核心概念出发,认为:“在各种人际关系中,一系列具有明确目的的制度的生成,是极其复杂但却条理井然的,然而这既不是设计的结果,也不是发明的结果,而是产生于诸多并未明确意识到其所做所为会有如此结果的人的各自行动。”8 注重考察西方宪政运动的文化根基及自然进化并不等于承认现代社会的发展是纯粹自主变迁的,而在于注重从文化基础上构建宪政良性运动的平台,找出宪政运动的主体性力量。然而,中国近代以来的宪政运动始终停留在“精英意识”的状态上,远远没有形成全民族的文化上的整体自觉与诉求,突出表现为民族整体宪法意识、宪法信仰的淡薄与匮乏。龚自珍、魏源、徐继畲等思想家和封建士大夫虽然看到了大清王朝“盛世”背后的严重危机,提出了变法改制主张,但无论思想本身还是社会影响的历史局限性却是显而易见的。与洋务派存在着密切联系的早期改良派虽然在内忧外患、民族危机加重的情况下清醒地看到了西方民主政治制度对国家富强、进步的直接影响,提出了“君民共生”的君主立宪主张,但时代的局限性同样不可避免,只不过“…代表了那个时代的一批进步的中国知识分子对民权思想和民主宪政思

立宪君主制与_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_的选择

收稿日期:2007O 03O 12作者简介:颜 翔(1981-),男,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立宪君主制与5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6的选择 颜 翔,陈 剑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摘要 英国的立宪君主制是最为典型的,其建立与发展对近代中国宪政历程产生了重大影响。清末各种立宪思潮风起云涌,在资产阶级立宪派与革命派的双重压力下,清廷以英国议会君主制政体为模式制定了5宪法重大信条十九信条6。这是中国第一个议会君主制宪法文件,是中国宪政发展的巨大进步。但其还没来得及实施清朝就灭亡了。5十九信条6命运的背后是中国几千年以来形成的文化传统对西方宪政文化的排斥。 关键词 立宪君主制;立宪;内阁制;十九信条;议会制 中图分类号:K 25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O 3456(2007)04O 0006O 04 Constitutionalism Monarchy and C hoice of Nineteen Significant Creeds of the Constitution YAN Xiang ,CH EN Jian (School of law ,X iangtan Univer sity ,X iangtan,H unan 411105,China) Abstract Br itain .s constitutionalism monarchy is the most ty pical.Its establishm ent and dev elo p -m ent of the constitutional pro cess had a g reat influence o n m odern China.Various constitutional thoug hts in Qing Dynasty sur ged .Under the double pressure of Bourgeois Constitutionalists and Revo -lutionar ies,Qing Dynasty used the British monarchy sy stem as a model to m ake the /19m ajo r tenets o f the Constitution 0.This w as the fir st do cument o f a constitutional parliamentary monarchy.Co nstitutio n -al development is China's tremendous prog ress.H ow ever,the dem ise of the Q ing Dynasty had not im ple -m ented .Behind the fate o f 19creeds is the fo rmatio n of several thousand years of cultur al tradition o f China and the rejectio n of w ester n constitutional culture. Key words constitutional m onar chy;constituent;cabinet system;nineteen creeds;parliamentary system 英国是现代西方民主政治的摇篮,现代政治的诸要素)))行政从属于立法、政府向选民负责、法治而不是人治等原则,最早都形成于英国。而议会制、内阁制、政党制、文官制、选举制、司法制、地方自治等现代政治制度中的常见形式都最先也起源于英国。英国所创立的立宪君主制对世界各国的宪政进程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诚如美国宪政学家所言:/拿持久性,缺乏剧烈骚动,法律和秩序的维护力,,以及对其他国家政治思想和制度的影响来说,英国政 府是世界上闻所未闻的最出色的一个0[1]。英国议会君主立宪政体规定君主为国家元首,但其权力由宪法规定,受议会的制约。这种制度对近代中国的 宪政思潮产生了重大影响。辛亥革命爆发前后,朝野立宪派希望借革命逼迫清廷制定英国式的君主立宪政体,于是他们纷纷行动起来,采取重要措施,最终促使了5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6(以下简称5十九信条6)的出台。5十九信条6是中国第一部议会君主制宪法文件,它的出台受英国立宪君主制影响很深。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总70期)2007(4) Journal o f Huazho ng A gr icultural U niver sity(Social Sciences Edit ion)

戊戌维新变法时期康有为的宪政思想述评

戊戌维新变法时期康有为的宪政思想述 评 一、导言 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列强开始涌入中国,瓜分蚕食,大肆掠夺,划分势力范围,导致中华民族面临着空前危机,社会矛盾不断激化,人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救亡图存,自强复兴成为近代中国知识分子如魏源、严复、康有为等关注的首要目标。以“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为旨的洋务运动随之兴起,虽然期间也有严复“体用一体”说,即“中学有中学之体用、西学有西学之体用”,但这种认识在当时实属凤毛麟角,正如“师夷长技以制夷”口号所揭示的,洋务运动主要关注的是器物层面学习西方,意图单纯在“坚船利炮”等近代物质科学技术层面迅速赶上西方列强。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中国的惨败宣告了洋务运动最终的破产。甲午战争也成为中国近代知识分子普遍觉醒的一个历史转折点。不可否认的是,鸦片战争也催生了中国近代政治思想观念的萌芽,伴随着国门被迫打开,西方启蒙思想家宣扬的诸如人权、民主、宪政、自由平等等思想也得以引入并传播,中国传统封闭的、自足的思想文化体系受到西方异质文化的激烈冲击。守旧还是维新?日益成为摆在关注国家命运的中国先进知识分子面前的现实课题。 上述为康有为宪政思想形成的历史背景。康有为没有受过法律专业训练,也不是近现代意义上的法学家。综合来说,笔者认为康有为

宪政思想的形成有三大渊源: 1、中国传统的以儒家学说为核心的经学思想; 2、所谓“择法俄日以定国是”,以人权、三权分立、宪法、议会、民主等语汇体系构成的欧美近代政治思想; 3、日本明治维新时期“尊王攘夷”、“文明开化”等思想。 康有为宪政思想,打着中国传统经学的深深烙印,同时受欧美、日本近代各种社会思潮的影响,既有中国古代经学的底蕴,也附丽着西方近代文化色彩。虽然今天有不少学者对康有为其人其学提出尖锐批判,认为康有为宪政思想与原汁原味的西方宪政思想旨趣大异,仍限于“尊人主,对于真正的民主宪政,均不能提出具体而更丰富的内容”1,但谁也不能质疑他是中国近代社会转型探索中为挽救国家危亡奔走呼号的先驱式人物,也不能否认他为西方近代宪政理论中国化实践所作的悲剧性尝试努力。康有为推动的戊戌变法运动虽然以失败告终,但其宪政思想对此后的清末立宪运动产生巨大影响,在中国近代政治思想史上具有重大意义。 二、康有为宪政思想形成的历史根源 宪政是西方历史发展的产物,自1215年英国制定大宪章开始,到鸦片战争止,西方宪政运动已有600多年的历史,但对中国来说,宪政思想则是一个舶来品。西方宪政思想传入中国,可以追溯到1875年基督教会在上海办的《万国公报》,其介绍西方宪政三权分立,精义在于“分权制衡”,并第一次把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完整地介绍到 1胡春惠,《民国宪政运动》,正中书局印行,1978年1月。

韩国立宪主义的历史与现状

一绪论 自60年代以来,大韩民国因其巨大的经济成就而举世瞩目。但进入80年代以后,相对于其经济成就,观察家们却更加关注韩国蓬勃展开的政治变革。1993年,韩国诞生了自1961年军人政变以来第一个文人政府。更有甚者,在1997年的总统大选中,反对党领袖最终获胜。对于珍视自由、公正和人格尊严的国际社会而言,这一历史事件尤其值得注意。 本文有两个目的。首先,我将从比较法学的角度,探讨韩国文化传统对其宪政和民主发展的影响。其次,也是文章的主要部分,从宪法角度对战后韩国的民主发展作一个历史概括。通过这两重研究,我希望不仅对韩国宪法制度及其历史发展作一介绍,而且为更好地理解那些阻碍和促进韩国宪政发展的文化因素作一铺垫。之所以会有文章的后一目的,是因为文化传统通常被认为是第三世界国家实现民主的重要障碍。 二法律发展和文化 从 1948年成立第一个宪法政府至80年代末,韩国均为独裁政府所统治。韩国宪政的这一令人失望的记录常常被归咎于她的文化传统,尤其是儒家思想的深远影响。但是韩国文化和政治发展之间──独裁和儒家思想之间的联系,并不像通常认为的那样清楚。为了便于理解这一关系的复杂性,有必要简略地回顾一下韩国的文化和政治传统。 自七世纪以来,强有力的中央集权便已成为韩国政治史上的鲜明特征。这种对中央的重视常常被认为阻碍了韩国社会多元化和信仰自由的发展。自然,韩国的儒家传统和社会单一性强化了中央集权。 在像韩国这样的单一社会里,社会规范,诸如道德、习俗和宗教等,成为比法律更有效的社会控制和整合的手段。原因在于,这些规范本身源自社会环境,无须国家强制。在这样的社会里,法律的作用大都减弱了。在儒家等级和中央极权的社会里,地位为不平等提供了基础和依据。非正式的规范常常暗行其道,而公共管理则通过命令或指示而非固定条文进行。 儒家等级制度划与了工匠和商人很低的社会地位,这从总体上造成工商业发展迟滞。同时,韩国的中央集权也阻碍了地区工业的发展。当然,对于封建日本那样的非中央集权国家,则恰好相反。为与其它封地领主竞争,每一领主均鼓励地方工业的发展。韩国工商业的停滞不前有利于社会的集中,但却减少了因管理商业交易而产生的法律需求。这进一步弱化了法律的发展。 韩国在本身的启蒙运动或宗教改革运动尚未出现之前,便遭到了外国奴役。日本的殖民统治(1910-45)强化了法律的负面影响。殖民统治者将西方法律用作攫取利益的工具,而显然无意将其用来维护社会正义或保障个人权力。反抗日本统治常常导致违反当局的法律,但韩国人民把这看作爱国主义行为。 韩国其后脱离日本统治独立,但却并未自动带来自由。和第三世界多数殖民地国家一样,独立仅仅是把外国势力强加的政治限制换成了本国政治势力的类似限制。因此,韩国的文化传统和历史发展为宪政的发展提供的优惠条件微乎其微。对强调文化的决定性影响的人而言,韩国的传统是她无法摆脱的力量。这种「文化决定论」曾是解释韩国社会落后原因的颇为流行的方法。最近的金融危机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援助似乎再次证明了文化在亚洲的负面作用。亚洲金融危机真是文化决定论的证据吗? 但是随着战后韩国和其它新兴工业国(简称nics国家,均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经济的飞速发展,突然出现了对用文化解释「落后论」进行重新阐释的必要。尤其是,应如何解释韩国经济成功与文化的关系。曾被指责为导致韩国社会发展迟滞的儒家教义,又转而被看作是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儒家对教育、和谐和家庭关系的重视如今被认为是特别有助于经济的发展。对儒家文化作用的评价,似乎随着韩国社会、经济演变的特定阶段而发生着变化。 就算儒家文化对亚洲的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人们也仍然可以说,同样的解释不能推而广之到政治领域或宪政,因为经济的成功可能与独裁统治相伴相生。事实上,不少人就把韩

宪政与法治的关系

宪政与法治的关系 摘要:法治是宪政的一部分,是宪政的必要基础。宪政反过来又保证了法律内容和形式的公正,维持法治人治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法治宪政关系 一、相关概念 首先,就“宪政”的概念来看,目前,对于宪政的解释尚无一致的明确说法。有的学者认为,宪政是由意识形态和文化决定的一系列特殊道德观点,如尊重人的尊严,承认人生而平等和自由及追求幸福的权利;有的学者认为,宪政是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定和钳制政治权利的公共规则和制度;有的学者认为,宪政是一种制度安排和较好的政治条件等等。而在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中,从本质上将宪政定义为民主的政治。而实际上,宪政就是指以民主事实为政治内容的宪法的实施。(1) 其次,就“法治”的概念来看,法治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简而言之,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属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法治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遍适用性、稳定性和权威性。而对于法治终究是好是坏自古便有争论。法治与人治这两种治理社会的理念曾经在古希腊同时并存。柏拉图曾经热烈主张的“贤人政治”实际上就是人治。他的基本立场是人治优于法治。他认为,法治只能称为“第二等好的”的政治,终究不如贤人政治好。亚里士多德在批评柏拉图的人

治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法治论。他明确指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应当说,西方社会的法治传统发端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不过,在亚里士多德所处的奴隶社会里的法治和现代西方社会的法治显然不 是一回事,奴隶连人身自由都没有,又如何建立法治社会呢?根据英国法学家戴雪对于法治的经典定义,法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律具有超越包括政府的广泛裁量权在内的任何专制权力的至高无上的权威;第二,任何公民都必须服从在一般法院里实施的国家一般法律;第三,权力不是建立在抽象的宪法性文件上,而是建立在法院的实际判决上。” 最后,就“关系”的概念来看,第一指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状态;第二指人与人或人与物之间的某种性质的联系;第三指对有关事物的影响或重要性;第四泛指原因、条件等。 二、正文部分 第一,法治是宪政的一部分。宪政在本质上是一种政府体制,因此并不完美,会有很大的局限性。但是,宪政却为国家法治建设提供了一个较为良好的制度框架。当人们在这个法律框架内治理社会时,即实现了法治与人治的结合。同时,因为宪政对领导者的较大限制,因此一定程度避免了完全人治带来的弊端,也就因此维护了法治的地位。法治不仅是宪政的一部分,而且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是宪政的必要基础。如果没有法治,那么所谓的宪政在统治者的手中只是一种实现个人利益的工具,并不能真正做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这一目

清末立宪

清末立宪真实性及其积极影响 戊戌变法失败后,西方列强的肆意侵略和掠夺加剧, 国内农民起义风起云涌, 清政府本身政治腐败进程的加快,使清廷面临统治的危机。为了解决内外交困的危机, 清政府不得不对其腐朽的政治制度进行改革。然而, 对于政治改革, 清政府似乎也并不讳言,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清廷进行改革的决心, 这也说明清廷在主观动机上是希望通过制度的变革与创新而使中国富强。 清末新政中政治改革的序曲是其官制改革的进行。从1901 年起, 开始对一些具体的官制进行改革, 到1906 年又拟定了改革官制的基本原则, 即: (一) 仿照君主立宪国家政体改定官制; (二) 官制改革的目标是“官无尸位, 事有专司, 以期各副责成, 尽心职守”; (三) 实行三权分立, 此次先实行行政、司法分立, 立法权的分立待议院成立方可实施; (四) 适时设立集贤院、资政院。通过这一原则我们可以看出, 这一政体改革所涉及的幅度与深度是相当“惊人”的, 打破了人们传统的政治观念。从这一政体改革原其实施的一些改革来看, 它反映了一种历史的必然, 在一定程度上完善和扩大了国家职能, 加强了国家对内的社会管理职能, 同时促进了国家体制的近代化发展。在制度上它确立了三权分立的原则, 这与西方资本主义政体模式相接轨; 在人事上, 民族资产阶级、维新派等一些具有较先进思想的人们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渗入到中央和地方政权, 推动清廷改革的进行。 地方自治作为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之一, 清政府实行立宪政体的“基础设施”, 在新政中由清政府自上而下以行政命令方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这对于处在封建专制统治下达两千年之久的, 在政治生活中既无民主又无自由, 只能被动地接受专制制度统治的中国国民来说, 开始有了机会和意识去关心和参与政治, 从而在中国历史上首次打破了封建专制制度的铁笼。民主观念和制度在中国大地上孕育和萌芽, 为中国的政治生活注入了活力因素, 这是中国近代政治发展的一个创举, 是近代中国政治的极大进步。 随着地方自治的推行, 当时全国绝大部分省份都选举产生了省级代议机关—谘议局。虽然其成立只是拘于形式, 成功程度并不高, 但这种政治行为的影响却是遍布于中国的基层, 使得传统中国国民的地域———依附性的政治文化心理受到第一次的震动, 这是一种意识和观念上的冲击和影响, 促进了民众的公民意识的提高, 调动了民众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 起到了民主启蒙和政治动员的作用。为近代中国政治的发展开启了思想观念上的枷锁, 为中国政治的近代化奠定了一个民众心理基石。 1908年清廷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宣布实行立宪, 以法律的形式肯定并实行了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1911 年, 又实行责任内阁, 不管效果如何, 它在形式上是对中国沿袭两千年之久的君主专制制度的彻底否定。就政体转型本身而言, 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在中国近代政治制度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带有许多顺应时代潮流特征的东西, 是政治正向变迁的具体体现。在当时中国社会发展不成熟, 资本主义微不足道, 广大民众政治素质低下, 国际环境异常险恶的条件下, 清廷的改组内阁实在具有激进的色彩, 以致大大地推动着中国政治朝着积极正向变迁方向发展。 清末新政经济改革的资本主义性质十分明显, 其主要内容是振兴商务, 奖励实业, 也就是改变历代王朝奉行不替的重农抑商政策, 鼓励发展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商部的设立虽只是为了推动工商实业的发展, 挽救清王朝的财政危机, 维持其腐朽统治, 但实际上使清政府中央部门的职能专门化了, 显现了近代国家政体的雏形。在经济改革的动力推动下, 某种程度上实现了国家政治制度的近代化, 体现了我国近代政治的发展。商部成立后, 1904 年颁布了《公司律》, 在中国历史上实属首创, 是中国最早的近代经济法规,从法律上确立了工商业者兴办实业受国家保护, 其应得利益他人不得随意侵犯, 并给予商办公司与官办、官商合办公司同等的法律地位。这样, 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及商人在中国社会中

清末预备立宪

清末预备立宪 预备立宪,就是正式立宪前的准备工作。它是清政府为抵制革命,笼络资产阶级上层,巩固自己的统治所采取的措施。 20世纪初,由于民主革命运动的迅速发展和群众反抗斗争的持续高涨,使清政府感到再也不能照旧统治下去了。与此同时,由于清政府的“新政”没有触及政治体制改革,因而日益受到人们的批评,他们要求实行君主立宪,以挽救严重的危机。1904年,在中国东北,爆发了日本和沙俄为争夺东北权益和领土的战争,软弱的清政府竟然宣布“严守中立”。战争的进程和结局给中国资产阶级和一部分官僚士大夫以很大的刺激和震动,他们分析日胜俄败的原因,认为是立宪国战胜了专制国,于是,要求立宪的呼声日益高涨。 迫于各方压力,1905年10月,清政府派载泽、端方、戴鸿慈、李盛铎、尚其享等五大臣出国“出洋考察政治”。1906年7—8月间,考察宪政的大臣回国。在召见中,他们提出了实行立宪有三大好处:“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弭”,这成为清廷实行立宪的指导思想。1906年9月1日,慈禧正式下诏宣布"预备仿行立宪"。第二天,下令进行官制改革。 清朝最高统治者企图通过立宪来巩固自己的特权,削弱地方督抚的权势,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汉族官僚则企图借立宪限制满族亲贵的权势,给自己带来更大的发展机会。而中央官制也有五不议:军机处、内务府、八旗、翰林院、太监不议。在这种情况下,1906年11月6日,清政府宣布中央官制改革方案: 一、军机处不变,“一切规制,著照旧行。其各部尚书均著充参预政务大臣,轮班值日,听候召对”。 二、设外务、吏、民政、度支、礼、学、陆军、法、农工商、邮传、理藩等11部,“各部堂官,均设尚书一员、侍郎二员,不分满汉。” 三、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增设资政院以“博采群言”、审计院以“核查经费”。 四、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并入礼部;练兵处、太仆寺并入陆军部;都察院改为都御史一员、副都御史二员,六科给事中改为给事中,“其余宗人府、内阁、翰林院、钦天监等均毋庸更改”。 通过这些调整,各部13名主管官员由满汉平分变为满9汉4,又将一些重要部门:外交、陆军、度支和农工商等部的实权集中到满族亲贵手里。还将地方督抚中最有实力的汉族官僚袁世凯和张之洞采用明升暗降的办法内调为军机大臣。1907年,清政府又公布地方官制改革,将各省督抚的军权、财权分别收归陆军部和度支部。 官制改革,旨在排斥汉族官僚和削弱地方督抚的势力,借以巩固满洲贵族的统治。1907年秋,上谕宣布在中央筹备资政院,各省筹备成立谘议局,准备作为议会的过渡。随后,将考察政治馆改为宪政编查馆,归并会议政务处于内阁。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内容包括“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该大纲以确保封建专制制度、维护封建统治秩序为根本目的,规定皇统永远世袭,皇权不可侵犯)以及附属法《议院法选举法要领》,规定9年内完成立宪的筹备工作。1909年各省成立谘议局,1910年中央成立资政院。 但清政府的9年完成立宪的规定引起各省立宪派的强烈不满,1910年,他们在北京发起了三次请愿运动,要求明年即开国会。在立宪派的压力下,1910年11月,清政府被迫将预备立宪期限提前三年,即“宣统五年实行议院……预即组织内阁”。1911年5月,清政府宣布颁布新订内阁制,新内阁中共计13人,其中满族7人,汉族4人,蒙古1人,汉军旗1人,其中皇族竟占了5个,因此这个内阁被称为“皇族内阁”。这使立宪派感到大为失望,大多

第八讲 近代中国的改良思潮(完整版)

第八讲近代中国的改良思潮 一、改良概说 (一)改良的原因与特点简述 1.原因:政治上层建筑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变化,否则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进步。 2.特点:在根本政治制度总体不变的情况下,进行制度或体制改革。 (二)影响改良结果的主观、客观因素 1.主观因素:第一,改良者本人的政治智慧。第二,改良者的前期准备与计划是否充分。第三,改良的时机选择、路径选择、突破口选择以及对对改良的滚动式修正。第四,与体制内保守派与实权派关系的处理。 2.客观因素:主要包括经济条件、社会条件、思想和文化环境等方面。 (三)中国历史上的改良简述 二、近代中国改良综述 (一)背景的独特性:外来因素的综合作用。穷(除了改良,别无选择,被逼无奈。内外交困的窘境)则变。 (二)思想与理论基础的独特性:西方的社会与历史进化论的影响,也即社会达尔文主义的影响。 (三)明显的阶段性:第一阶段,改良的萌芽时期。魏源、龚自珍为代表,提出向西方学习的口号。第二阶段,改良主张由观念层面向实践层面推进的启动期,即洋务运动时期。第三阶段,改良运动在观念层面的全盛时期,改良思想的宣传与普及;第四阶段,改良运动的践行期,即清末新政。 ( 四 ) 改良的不断深化与拓展性:即改良由经济到政治再到文化的拓展。 (五)改良领导者的独特性:改良者并不拥有正常的改良实践所需的政治集权,改良者调动的各种资源也就相对有限。 三、近代中国改良发生的背景 (一)思想背景:1.从整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思想来看,清末社会仍然处于一种思想与观念十分封闭的环境中。“清代风气闭塞,几达不可思议之程度”(萧公权语)2.清末考据学的衰落与经文经学的兴起。

现代立宪主义的产生与发展李勇,3100101085

现代立宪主义的产生与发展 内容摘要:立宪主义作为一种依据宪法治理国家的重要的政治原理,在现代社会控制系统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立宪主义从总体上提供了社会运行的基本原则与有效机制。从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看,立宪主义价值是人类在社会实践中积累的共同财富。 关键字:立宪主义权利文化基础自由 立宪主义的基本元素: 《美国独立宣言》说: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未来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民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利,则应得被统治者的同意。孟德斯鸠指出:只有权力不被滥用的时候,被限制的国家才会有政治自由。但以往的经验告诉我们,执政者往往都滥用权力。……未来不让权利得以滥用,必须制定以权力抑制权利的社会形态。美国开国时期的政治家杰斐逊提醒我们:信赖,在任何场所都是专制之父。自由的政府,不是以信赖,而是以猜疑为基础建立的。我们用制约行的宪法约束,受托于权力的人们,这不是出自信赖,而是来自猜疑。……因此在权力问题上,不是倾听对人的信赖,而是需要用宪法之锁加以约束,以防止其行为不端。另一位开国元老麦迪逊则指出:在设计一个让人管治人的政府时,……你必须首先给予政府治理人民的能力,然后保证政府能治理好自己。 以上都是足以传诵千古的至理名言,它们表述了立宪主义的真谛,用

当代日本宪法学学者芦部信喜的话说,近代立宪主义宪法,是以限制国家权力、确保个人的自由权利为目的。近代宪法既是自由的法底秩序,……以自然权思想为基础。要将此自然权予以实政法化都是人权规定,就是构成宪法的核心的根本规范。而是要维护这种根本规范的核心价值,则是人类的人格不可侵原则(个人的尊严原则)。 一:中国现代立宪主义的起点 立宪主义从广义来说,是依宪法的政治,因此,也可能有古代、中世纪的立宪主义,但从狭义来说,是指以近代宪法为依据的政治,它有时被称为“立宪民主主义”。 立宪主义的内容有: (1)保障在自然权利思想体系上延伸出来的基本人权。 (2)按社会契约思想的体系而制定民约宪法。 (3)防止专制权力的权力分立原理。 (4)采用代议制,即“间接民主主义”。 清末的君主立宪运动,虽然被辛亥革命所切断,但它既是中国君主立宪主义的终点,也是中国整个立宪主义的起点。这场运动,其实可分析出“自上而下的立宪运动”和“自下而上的立宪运动”两条线索,其背后所依据的是两种颇不相同的立宪理论,但在民族危亡的严峻情势之下,在政治文化的传统语境之中,二者之间却有着一种共同的逻辑,而这其实又在迄今为止我国立宪主义的全部展开过程中,投下了深长的暗影。

中国近代宪政历程概述

郑观应作为中国近代明确提出实行君主立宪要求的第一人,他认为,西洋政体,“盖五大洲,有君主之国,有民主之国,有君民共主之国。君主者权偏于上,民主者权偏于下,君民共主者权得其平……其立法之善,思虑之密,无逾于此。”(《盛世危言·议院》)提倡实行君主立宪政体。早期改良派的理想政体模式就是“君民共主”.。 “议院者,公议政事之院也,集众思,用人行政,一秉至公,法诚良诚美矣”;有了议院,则“昏暴之君无所施其虐,跋扈之臣无所擅其权,大小官司无所卸其责,草野小民无所积其怨,故断不至数代而亡,一朝而灭也”。 早期改良派的学者在向西方学习、寻求医治中国的方案的过程中,接触到西方的民主宪政思想,并且认识到西方民主政治制度对国家的富强、进步的直接影响,因而主张学习西方,实行君主立宪和议会制度,在近代中国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宪政主张,代表了当时一批知识分子对民权思想和民主宪政思想的朦胧追求,对中国近代宪政运动起到了先导作用。 中国近代宪政历程概述 一般认为,宪政作为现代社会一种合理的制度,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回首百年中国宪政理论与实践的历史发展,这一进程与国人变法图强、试图回应现代化的主观努力息息相关,也是中国在寻求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立宪主义思潮的客观反映。 一、中国近代以来宪政思想发展阶段的划分 一般认为,中国宪政理论与实践的历史起点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学者们根据不同的标准对该过程进行了分类,主要有以下一些观点: 以政权性质为标准,有学者认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宪法学和成立以后的宪法学。有学者依据这一标准,分为清末立宪、北洋政府立宪和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宪法,孙中山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以社会性质为标准,有学者认为可分为两个阶段:从清朝末年到民国时期的宪法学、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宪法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学。 以文化特性为标准,有学者认为可分为四个阶段:“输入期”(1902~1911)、形成期(1911~1930)、成长期(1930~1949)和现代中国宪法学时期(1949~)。这种分类方法主要依据外来文化的移植以及外来文化与中国本土文化的融合程度。依据单纯移植和移植理论与本土结合程度,还有学者将这一过程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清末移植立宪时期,该时期主要受日本影响较深;二是寻求移植理论与本土文化结合时期,该时期又可分为两个阶段,即“五权宪法”时期和社会主义民主宪法时期。 以历史阶段作为划分方法,有学者认为,可将中国宪法的发展历程划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近代宪法时期,包括清末君主立宪和民主立宪时期;二是现代宪法时期,包括新民主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时期。也有学者认为,新中国成立之前的宪政历史可以分为晚清皇朝的宪法问题、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的宪法、广州和武汉国民政府的宪法性文件、国民党政府的宪法和新民主主义宪政运动。 以立宪政体为标准,有学者将这一过程分为三个阶段:清末君主立宪时期、民国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有学者将宪政思想与不同时期的宪政建设分割开来,将中国近代宪政运动分为孙中山宪政思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宪政、中国苏维埃政权宪政、新民主主义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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