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勋:百年立宪得失与中国的宪政之路

王建勋:百年立宪得失与中国的宪政之路
王建勋:百年立宪得失与中国的宪政之路

百年立宪得失与中国的宪政之路

王建勋

(2008年8月30日)

我很荣幸来到三味书屋!早就听说这里是知识分子的精神家园,今天第一次来,果然感到这里的书香非常浓厚。

今天我要讲的题目是:百年立宪得失与中国的宪政之路。我想大家现在还沉浸在北京奥运会的欢乐之中,这次拿了很多金牌。我们经常听到一句话:我们终于实现了…百年奥运?的梦想。但是,我们还有另一个百年的梦想,那就是宪政的梦想。这个梦想,从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开始。我认为,这个事件比奥运更为重要。关注体育使我们强身健体,而宪政使我们获得自由,使我们的社会获得自由。

回顾过去一百年,我们这块土地上至少产生了10多部宪法,不同的党派、群体都登上过立宪的舞台,今天仍有很多人期盼着新的立宪活动,或做着这样那样的立宪准备。过去一百年,我们有收获也有损失。

首先,今天宪法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宪法被普遍视为根本大法,它不仅约束着老百姓,更约束着政府,宪法中“权利”“人权”“自由”等都成为流行话语。当然,纸面上的东西要变成现实,我们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我们的权利仍时常被阻断,我们依然不能说我们是一个“自由社会(Free Society)”。

英美等国家之所以是“自由社会”,因为他们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有效的保护。你去美国的话,可以在那里发表任何批评政府的言论,你骂布什是白痴,没有人把你抓起来。当美国举办奥运会的时候,你可以批评政府弄虚作假,没有任何人觉得不正常。

在中国,一提到言论自由或其他任何自由,就有人说,自由不是毫无限制的。这句话没有任何意义,因为没有任何东西是绝对的。对于自由而言,“限制”永远是个例外——99%的情况下你拥有这种自由,只有1%的情况下你要受到限制。而我们今天一提到自由,首先

想到的是,要对它进行限制。同样的,我们今天一提到权利,就有人说,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宪政”这个词在20年,还很少被学者和普通老百姓提及;而今天,我们从很多学术书籍乃至流行读物中,都能看到这个词;甚至在电视上,我们也可以看到某个人在大谈宪政。宪政的根本目标,就在于限制政府的权力,保护公民的自由。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我们要建立一个“有限的政府(Limited Government)”。公民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事情不可以做,只能由宪法和法律说了算,政府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比如,美国宪法规定,国会有18项条例,总统有6项条例,法院有1项条例,剩下的条例都不属于他们。大致上,大致可以说,我们的政府是一个无限政府。我们要给政府戴上一个头箍或者枷锁,不能让它为所欲为。

这一百年的另一个收获,就是我们在上个世纪20年代积累了宝贵的宪政经验,这些东西如果不是因为历史研究,早就被人们所遗忘。当时,南方很多省份曾有过轰轰烈烈的“联省自治”或者说“省宪运动”。广东、浙江等很多省份都宣布独立并立宪。当时很多人认为,先从各省着手,当每个省都立宪后,整个国家就会自动实施宪政,这就像美国等联邦国家一样。今天,中国是一个中央集权国家,地方政府的权力都来自中央授予,中央高兴的时候就多给你一点,不高兴的时候就拿回来。在联邦国家里,联邦政府根本无权干涉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权力。

当时,很多知识分子以及政治家都支持“省宪运动”,包括大名鼎鼎的陈炯明先生。我们今天因为他炮轰孙中山,觉得他是一个叛军首领或者汉奸。今天很多历史学家考察发现,陈炯明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地方主义者。孙中山早期也认为,中国应该学习美国搞联邦自治。在北伐之前,孙中山改变了自己的主张,认识到必须依靠武力征服军阀,才能统一中国。

即便是我们的伟大领袖毛主席,也曾经倡导湖南省要独立为“湖南共和国”,这在1949年以后我们是很难想像的。湖南的土匪很多,湘西的人到今天都非常刚烈,据说可以把警车撞到沟里去。在军阀时代,湖南处于南北夹击的要塞位置,而那里的人非常强调自己的独立自主,不希望被南北的外来人口统治。1921年,一帮知识界权威,在所谓“军阀”赵恒锡——事实上,他是一个早年留学日本的著名军事家——的召集下起草一部宪法。这部宪法通过湖南省全体民众的投票表决,在1922年1月1日实行,一共实行了将近四年。

我最近读这部宪法,发现它是非常先进的,此后制定的任何一部宪法,都没有超过它。这部宪法的序言非常简单,一共十多个字:为增进幸福,保障安全,制订本宪法。而今天仍在实施的1982年宪法,其序言从新民主主义革命讲起,非常冗长。西方的宪法根本不涉及任何一个党派,宪法是全体人民的共识,而非某一党派、某一集团的主张。

在《序言》之后,湖南省宪法就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其中有很多权利,今天我们想都不敢想。比如,其中规定,公民个人或团体组织到官府登记后,可以拥有持枪的权利,后来连“官府登记”这一句都去掉了。我最近主张,持枪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为此和朋友争论这个问题。我去过美国,那里很多人都有枪,但我从没见过他们拿着枪对着我。相反,无论白天或晚上,我在大街上都感到非常安全。其实,杀死一个人除了用枪,还有其他无数种工具,我拿一块砖头都能砸死人。美国对持枪的允许,在于持枪能够对抗政府的暴力。在他们看来,政府不是暴力手段的垄断者或唯一拥有者。任何个人和团体都能分享暴力,但是其目的不在于以暴制暴,而在于当政府变得腐败无能时,人民得以推翻之。

我曾经跟一个朋友断言,如果人人都有枪的话,城管和警察绝不敢这样滥用暴力。哪怕城管也有枪,也不敢像我们看到的那样,把你的东西拉到车上,或者当场砸坏。美国最高法院曾经有个非常重要的判决,重新确认了公民的持枪权。原来,公民持枪权规定在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上,而第一修正案规定的是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如果半夜里有人闯进你家,你连打电话都来不及的时候,能保护你的人只有你自己,任何人都不能保护你,包括政府。你说打110,当警察赶到的时候,你早就被别人毙掉了,你的财产早就被别人拿走了。

当年中共用小米加步枪,打败了拥有美国新式武器的国民党。二战时希特勒侵略了很多欧洲强国,但惟独不敢侵犯德国旁边的小国瑞士,据说是因为瑞士每家每户都有枪。当时瑞士军官邀请希特勒参观普通老百姓射击,希特勒看后非常震惊。去年暑假我参观瑞士的时候,看到很多20多岁的年轻人外出练习射击,练习完毕就能把枪拿回家里。

主张持枪权,并不意味着宣扬暴力。枪支只是最后的法律武器。我的朋友担心的是,一旦所有人都有了枪,没钱人就可以上街抢劫了。我说不会的,因为你也会怕别人手里的枪,你的枪法可能还没别人准。

湖南省宪法还有诸如对私人财产权、游行自由和结社自由的规定,都比今天的宪法更好。该宪法对省政府的权力界定得非常清楚,除了列举出的几条以外就没有了。

1949年后,我们也有那么一点点的收获和进步,比如我们前几年把私有财产和人权放到宪法里。但我的一个基本看法是,1949年后我们的立宪进程是不进反退。只有我们对失败进行反思,才能找出失败原因。前几天我到外地开会,半开玩笑的说,中国要实施宪政,可能还要等三到五个世纪,很多人觉得太悲观了,说三十年就够了。

首先,我们可以梳理一下这一百年来立宪行为的目的。很多人会想到“富国强兵”“抵御帝国主义侵略”,这在清末非常普遍;很多人会想到“实现现代化”“建立富强的国家”“让中华民族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这些主张早已写在教科书里。

但我们惟独缺失了宪政最重要的原则——限制政府的权力,保护个人的自由。我想提出一个颠覆性的看法,宪政从根本上讲是反国家的,或者宪政是与国家格格不入的。前几年有一本书出版了中译本,叫《控制国家(Controlling the State)》,讲的是古希腊以来的宪政历史。该书认为,国家是一个利维坦,张牙舞爪要吃人,宪政的目的,就是要把怪物的牙拔掉,让它不能再吃人。

或者我们可以换个思路:国家根本不是一个实实在在的东西,国家只是人与人之间的契约,不是一个有机体(Organic Identity),国家没有思考,因此不存在所谓的“国家意志”“国家利益”。哪怕国家有利益,也是保护这个共同体之中每一个成员的权利和自由。国家不可以有独立于这个共同体中所有成员的利益。

我们从未听过,瑞士宪法追求国家的强大,事实上它没法强大,只有700万人,大概相当于北京三分之一的人口,但是那里的环境跟天堂一样美丽,那里的人是何等快乐和自由,我觉得在真正的宪政国家里,每个国民可以自由地追求他们想要追求的东西,而不是成为这个国家的一颗螺丝钉,要为他献身、服务甚至牺牲,这是黑格尔意义上的国家。我只知道在座每个人是否快乐或痛苦,而不知道整个国家是否快乐或痛苦。所有认为国家有喜怒哀乐的人,实际上是打着国家的幌子欺骗你。民族国家兴起后,国家利益被大力强调,这是过去三个世纪以来最大的谎言。

今天我们知道,我们的国名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北朝鲜还叫共和国呢。任何理解“共和”二字含义的人都知道,我们绝不是一个“共和国”,“共和”就是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利参与公共事务,而我从来没有选举过任何人。这仍然是一个私人统治的国家。

我们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亚里士多德曾经给“公民”下过一个定义,公民就是

那些“有权利参与公共事务的人”,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任何有权参与统治正义(Administrating Justice)的人”。

从词语和现实的巨大差距,我们知道好多东西都是虚幻的。1949年以后,立宪就仅仅是为了装点门面,因为别的国家有宪法,我们也得有。宪法观念从17世纪起就深入人心,没有宪法的政治几乎是不可想像的。20世纪,几乎所有的政体,无论它多么专制,都制订了宪法,但这绝不意味着这部宪法发挥了作用,或者说这片土地上的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得到保护,甚至恰恰相反。你不相信的话,可以到法院去,从没有法官判案时运用过宪法。很多朋友觉得,英国和以色列都没有成文宪法,但我们都知道它们是宪政国家。

其次,从立宪的主体上看,或者说,谁制订了宪法,谁参与了立宪。理论上讲,宪法应该由人民制定。我这里说的人民,和我党说的人民,不是一个概念。后者的“人民”与“敌人”相对,是个政治概念;前者的“人民”是“个人的简单相加”。在我这里,个人既是讨论的逻辑起点,也是价值起点。我们这一大堆人有统一的意志吗?没有,这是一个拟人化的谬误,我们只有每个人的意志。

1922年湖南省宪法的制定,工商界、律师界等界别都成立了联合会,参与人数众多。即便如此,也仍然有很多民众批评,因为当时有很多老百姓不识字,并未参与制宪投票。实际上,我们过去一百年来实施的宪法,大部分都是由政客、军官、知识分子和御用文人等社会名流、精英制定的,普通民众扮演的角色极其有限——如果他们还扮演角色的话。1949

年后,老百姓离宪法就更加遥远了。

我给学生上第一节课的时候都要问一个问题,中国有多少部宪法,他们掰着手指数“4部”“7部”“11部”,说得很着急。我再问,美国有多少部宪法,有人说“1部”,聪明一点的说“51部”,再聪明一点的说“不好说啊”。不好说就对了,除了1部联邦宪法、50部各州宪法,州下面的县市都可以有自己的“宪法”,虽然名字不一定叫宪法(Constitution)。早期的许多宪法性文件,有的叫宪章(Charter),这个词可以用在公司的“宪法”上,1215年英国《大宪章》就叫Magna Charter,现在的《联合国宪章》则叫United Nations Charter。

宪法既然是全体人民就最重大的问题达成共识的产物,它就不只是国家才能有的,任何一个共同体都可以有宪法啊。一个村庄也可以有一部“宪法”。中国历史上,很多村庄都有

村规、民约,那就是村里的“宪法”,村里的全体老百姓就该村“宪法”对村里的最重大事务做出决定。

很多国家的宪法,都要通过全民公决才能生效。湖南省宪法也这么规定:经全省人民投票通过之后,宪法方可实施。但我们国家现行宪法,从未征求过我们普通老百姓的意见。有人认为,中国实行不了宪政和民主,上世纪20年代不就搞得很成功吗?虽然不是很完美,但你总得给它一个开拓吧。

说实在的,很多法学家都搞不清楚,宪法应当由谁制定,我觉得这是非常可笑的。有的法学家认为,宪法当然应该由全国人大制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如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既可以制定和修改宪法,也可以制定和修改普通法律,那么根本就不存在违宪审查了。如果宪法和违宪的法律出于同一个立法机关,岂不是个悖论吗?

有人又说,人民的代表和人民有什么区别?我说,区别大了。有些东西我们可以委托给某个代表,有些东西却是决不能让渡的。《联邦党人文集》里有一篇非常精彩的评论《人民的代表绝不等于人民》。

再次,从立宪的路径或者进路上看,我们过去一百年基本上是个自上而下的立宪过程。立宪主张总是先由中央政府或者几个最高领导提出,然后交给某个机关起草并且颁布。如果大家了解西方法制史或宪政史的话,会发现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西方的立宪或宪政是自下而上的。

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政,起源于中世纪。中世纪的欧洲推行封建制度,封建主义的根本,在于人与人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今天我们爱用“封建专制”这个词,这是一个极其严重的错误用法,“封建”就绝不会“专制”,如果一个社会是封建社会,它不会是一个专制社会。因为封建社会是一个权力分散的、多中心的社会。中世纪欧洲大大小小的封建庄园主们,之间都是一种合同关系,如果你是领主,我是臣民,我给你缴纳赋税,给你出兵打仗,但是你不可以随便给我增加义务。

今天的中国人,受到几个糟糕历史学家的毒害,一直认为中国过去两三千年都是“封建社会”,这些都是胡扯。中国如果有封建社会,也是在秦以前的西周和春秋战国时期;也有人说,封建社会一直持续到魏晋南北朝时期。

中世纪欧洲的各个城市首先获得了自己的宪法,他们要从国王那里独立出来,要有自己的行政、立法、司法机关。这些城市宪法,最终发展为现代意义上的宪法。这些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其中包括持有武器的权利,那时候只有冷兵器,还没有枪。

我们不否认麦迪逊的伟大,以及国父们在费城制宪时的成就,但是如果你认为美国宪法起源于1787年的《联邦宪法》,那就大错特错了。在150多年的殖民地时期里,美国宪政已经生根发芽了。美国最早的宪法是1620年的《五月花公约》,后来诞生了数千部地方性宪法,比如1639年康涅狄格州几个小乡镇联合制订,名字叫《基本法(Constitution of Fundamental Order)》。美国宪政的最大特点就是联邦主义。这个乡镇宪法早就规定了三个乡镇之间,是一种联邦关系。1641年,马塞诸塞州制订了一部《自由法案》,其中一共规定了公民的90多项权利和自由。更别说美国1776年独立后,各个自由州都制订了自己的宪法。美国《联邦宪法》及其前十个修正案里,大概规定了26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其中只有一项是新的,其余的在1787年前的美国其他宪法中已经出现过,或者说,联邦宪法把已经实行的宪政原则重新写了下来。

此外,从过去一百年看,很多具体的制度设计存在严重缺陷,导致我们无法或者很难实施宪政。这些制度非常多,我不能一一谈到,但会谈到其中一些重要指标。

第一个方面,我们过去一百年立宪的制度设计,一直强调大一统和中央集权,尤其是1949年以后,中央相对地方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大大窒息了社会尤其是个人的创造性。

最近好像海南省下放权力,前几天我还写一篇文章给某张报纸,谈谈能不能从省管县的改革试点,推进地方自治。他们说由于奥运会,现在不敢登。我曾经编了本书,叫做《自治二十讲》,序言被编辑非常糟糕地改掉了,最后一段讲“和谐社会”什么的,非常令人反感。我写的东西毫不敏感,但编辑仍然谨小慎微,三番五次和我谈论,说“自治”这个名词不行。我说为什么不行呢,我们不是整天在讨论村民自治吗?可以想像,我们今天的自我审查、自我设限非常严重。

包括我今天给大家讲的这个话题,我26日写了一篇文章给某张报纸,我说希望你27日立宪百年之际登出来,他们已经答应我了,但半个小时后打电话过来,说稿子被领导枪毙了。他们后来把稿子交给《云南信息报》登出来了,但删除了不少内容。在某种程度上说,这也是大一统和中央集权的恶果。

在大一统的格局下,中央政府根本无法有效地管理整个社会。其中一个重要的理由是,中央政府所拥有的知识和信息是地方性的。哈耶克在1937年和1945年写过两篇关于知识论和信息论的文章。他说,为什么计划经济注定要失败呢,因为没有任何一个个人或机构,有能力把分散在无数人手里的信息收集上来,为他们的决策服务。因此,你要依赖于每一个地方和个人的决策,而不是替他们做决策。

我们最近一直在讨论改革30年,我最近也去外地开了好几个这样的会。要说这30年有一些成绩的话,其中之一就是地方上获得了一点点权力或自由,有了自主性和创造性,当然,这是非常有限的。地方政府可以在经济领域做出一些符合当地实际的决策,但在政治领域、法律领域、文化领域里是几乎没有权力的。过去30年,几乎所有最重要的创新都来自地方,而非北京。小岗村的大包干是当地农民自己的抉择,只是后来中央没有下令禁止这样的行为。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发展,都是依靠地方性的努力,已经试点很久之后,中央才认可的,甚至某种程度上是被迫认可的。

实行联邦主义的治理方式,或者建立联邦主义政体,有非常多的好处。这不仅仅因为我们是个大国,即便是在瑞士这样的小国,也有自己的联邦政府,它的联邦主义已经有800多年历史,并未被周围的欧洲强国吞并。瑞士有四种官方语言,除了法语、德语、意大利语,还有一种语言我们几乎没听说过。

在一个大一统的社会,我们什么都要统一,我们就曾统一过服装。而在联邦主义国家,每个人和另一个人都是有差别的,每个地方和另一个地方也是有差别的。除了我自己以外,没有人知道我一天该吃多少饭,中央政府就更不知道了。

联邦主义还能确保在一些地方推行的试验,不影响另外一些地方。美国某个州推行一项政治或经济试验,一旦成功,别的州就会模仿,失败了也不影响全局。联邦主义还能促进地方之间的竞争。美国每个州的税收和福利政策都是不一样的,我不愿意在这个州呆着,就会跑到另一个州去,这叫“出口选择”,这是一种用脚投票(Vote by Feet)的权利。

第二个方面,在制度设计方面,我们的立宪历史过分鼓吹“政党至上”,无论是共产党还是国民党。宪政与党派无关,而我们一直强调宪政是某个党意志的体现,如果是这样的话,其他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不就成了被控制的对象了吗?西方宪法里根本不会提到某个党派,这

是极不严肃的事情,因为政党是转瞬即逝的政治现象,美国1787年宪法制定时,民主党和共和党还没有诞生,而三五十年后它们可能就消亡了,或者跟另一个党派合并了。

第三个方面,我们的百年立宪过于强调意识形态的宣传或鼓吹,而忽视了人民形成的普遍共识,比如我们应该设立怎样的权力机关,赋予它们多大的权力,人民应当享有怎样的权利和自由。有人说,宪法里面强调自由,这不就是鼓吹自由主义吗?我认为,这只是自由主义宣扬的理念与宪政恰巧吻合而已。自由主义也分为很多流派,他们宣扬的理念都是不一样的。如果你不想要自由,只想做奴隶,你就不需要宪政了。

第四个方面,我们的宪法过于强调中国特色,而忽略了普世价值。我知道,今天有很多民粹主义者反对普适性的东西。任何人都需要安全和尊重,不希望被杀死、伤害或辱骂。不管他生活在哪一个国家、民族、社会里,没有人希望被关在笼子里。我们的老祖宗有一句话,说儒家的传统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基督教里也有一句话,跟它意思一模一样。无论过去还是现在,我们都老是强调“中国特色”,不实行西方意义上的议会、民主、宪政,这完全是大清王朝闭关锁国的思想。

我们一方面不能抛弃自己的优良传统,另一方面也要睁开眼睛,吸取其他国家和社会优秀的东西。我们当然可以有我们的“特色条款”,但如果把它适用于言论自由,比如奥运期间确定北京有三个公园可以游行示威,但一例也不批准,这就太荒谬了。如果有人说,我们国家受奴役的人民也被称为“自由”,或者我们的“自由”就天生的包括奴役,这是荒唐的,我们很难跟这样的人对话。这就像有人拍拍桌子,说“这是一头牛”一样。

我们国内有一大批人是“国情论者”,动不动就把问题上升到国情的高度。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我的一些朋友都被警察24小时“看管”,外国同志也理解我们,在中国不能随便采访,这是非常悲哀的。他们都是手无寸铁的学者啊,而且宪法里哪里规定,中国人不能接受外国记者采访啊?如果把这些东西当作“中国特色”,我宁可不要这些特色。

第五个方面,我们的立宪总是迷恋最高权力,反对权力制衡或者三权分立。熟悉宪法的人都知道,里面有一条是这样的: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这个东西别说它实行不了,就是实行了,也同样可怕。“最高权力”这个说法,本身就是反宪政的。给任何一个个人或机构最高权力,意味着他或它可以为所欲为,如果全

国人大制定一个法律,剥夺我们所有人的言论自由,行吗?西方没有任何一部宪法,写明某个机构或个人拥有最高权力,他们通常会分列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各拥有什么权力。

有人说,人民就能制约最高权力嘛。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里说,人民群众是制约权力的最终力量。人民群众要生活,不能天天去投票,天天看着某个官员行使他的权力。因此我们需要一种辅助措施,通过宪法或法律,让权力制约权力。我们不能天真地认为,自己选出来的人就维护自己的利益,哪怕他是我们的代表,他们也会滥用权力,因为他有他自己的利益。我们需要假定,政治家或者政客从市场走进政坛,他还是他自己,还是利己的人,他和市场上的人一样,希望花最少的钱买最多的东西,寻求利益的最大化。

第六个方面,我们百年立宪一直过于强调,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我们今天很多法律都写明这一条,好像我们这些活生生的个人,不是整个社会存在和繁荣、富强的目的,我们只是一个工具。长期以来我们认为,个人为了国家的强大可以牺牲自己,比如我们长期宣扬的为了保护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行为,这是绝对不应当鼓励的行为!国家财产才是工具,它能比你重要?在一个自由社会里,个人是国家维持和强大的唯一意义,我们要让每个人安居乐业,自由幸福地生活。

第七各方面,我们百年立宪,过于强调公民的义务,对公民的权利强调不够。当然,这种强调不只体现在宣传当中。宪法就规定了一大堆公民义务,比如公民有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纳税的义务等等。实质上,宪法中根本就不应当规定“公民的义务”。有些人可能马上会说,我不同意你的看法。没关系。我们可以首先想想,用我的朋友刘继明先生的话说,宪法是用来防范谁的。是老百姓吗?是你或我吗?都不是。宪法是为了防范政府而设立的。

我上课的时候问学生,公民有纳税的义务吗?他们齐声说:有!我问为什么,他们说,因为法律这样规定了。假如你的房子建在鸟巢那块地上,现在盖体育馆要拆迁,100万的房价只补偿你50万,法律规定你要老老实实,不能上访,不能乱说话,你有这样的义务吗?没有,当然没有。如果有的话,你就是自愿做一个奴隶。纳税有一个前提,正如西方谚语所说:无代表,不纳税。我不能选举我的代表到议会里,甚至可以说,如果政府没有给我提供我需要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我根本就没有纳税的义务。

今天我们很多法律界人士,都是赤裸裸的“法律实证主义者”,觉得凡是法律写的都是对的,凡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我们就要履行。我们今天提到法律的时候,就会想到它是人民大会堂里一帮人给我们造出来的,过几天公布一下就可以实施了。18世纪以前的人的觉悟就比今天先进了:法律是人们长期以来的习惯、经验、实践、传统……哈耶克在《法律、秩序与自由》里提到,今天人们理解的法律,已经远远和18世纪以前不同了。霍布斯说,法律就是强权者的命令,也就是国王的命令,我们今天仍然秉承这样的传统。今天全国人大制定并颁布的“法律”,比如户籍制度、未经审判而限制人身自由的劳教制度等方面的,在我看来都不是法律,因为它们都违反了正义。

如果你遵守这些“法律”,你本身的行为就是非正义的了,你不仅有权利,而且有义务挑战这些“法律”,只有这样,你才能成为一个自由的人,只有这样,正义才能来到你的身边。美国19世纪有一个著名的散文家叫大卫·索罗,他曾经痛斥美国政府:你们这些战争贩子,我不愿意给你们纳税,因为你们把他们通通用去打仗了,滥用纳税人的权利,他被捕了,又因为影响力太大,很快被释放了。

第八个方面,我们百年立宪,尤其是1949年之后,过于倡导积极自由(Positive Liberty),而忽略了消极自由(Negative Liberty)。1950年代,政治学家以赛亚·柏林提出,自由或权利可划分为两种,消极的和积极的。前者认为,如果个人做事情只要不受到政府的干涉或限制,就是自由的,比如我发表文章不被逮捕,我就实现了自己的言论自由。后者则认为,自由需要向他者索取,比如我声称自己有劳动或受教育的权利,那么哪个人或组织有义务给你提供劳动或受教育的机会呢?

今天很流行的一种观点是,积极自由至少与消极自由一样重要,甚至比它重要得多,因为前者解决了我们的民生问题——我们当务之急是民生问题,而非民权问题——这是非常危险的。前面说到积极自由,政府无疑是其最标准的提供者,但我们千万别忘了,政府靠什么存在或运作?政府是不挣钱的,它的每一分钱都来自于我们纳税人,因为政府要替纳税人干事。政府是最大的而且是极其挥霍的消费者,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是这样。

你要让政府给你提供工作,政府就要跟你收钱,也许钱不只来自于你,还来自于其他许多人,这就意味着钱从富人转移到穷人手里。你可能会说,富人本来就应该多纳税,以此

帮助穷人。如果像比尔·盖茨这样自愿捐款,我很赞赏;如果是政府以暴力手段强制纳税,我就反对。

今天很多人都很崇拜北欧的高福利国家,我觉得这种看法是非常幼稚的。这些国家的税收占到公民收入的60%-70%,也就是说我挣100块钱,有六七十块要给政府。你怎么知道政府比你更明智地花钱呢?如果我需要教育、医疗,不也可以找个公司提供给我吗?我不相信政府比我们更能照顾好我们自己。此外,你为政府交税,它就要养着一大帮征税的人,一个庞大的官僚体制。这些人仅仅为征税而存在,不创造任何社会财富,白白吃掉很多税收。

我们的公立大学教育,按照著名作家池莉的说法,已经到了忍无可忍的地步。前几天网友有个恶搞,说清华大学校长顾秉林接受采访时说,中国的大学教育就是往学生的脑袋里灌屎。这种说法虽然不怎么文雅,但某种程度上折射出人们对当前教育的态度和看法。不只在中国,几乎在全世界范围内,公立教育已经到了令人痛心的地步——美国最好的大学是私立大学,包括哈佛大学、耶鲁大学、斯坦福大学。我的朋友说,中国没有大学,我很同意,因为中国的大学根本没有独立、自治可言,无法实现教授治校,学者们没有独立的思想。我们倒可以叫他们“思想禁锢场所”。

英国现在已经逐步改革医疗体制,使之走向自由化。以前外国人在英国看病也是免费的,那我没病也要去医院转悠啊,屯点药呗。

第九个方面,我们现在的立宪制度中,一直鼓吹国有财产高于私有财产,这和我刚才说的,鼓吹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有关。在我看来,个人财产或者说私有财产,恰恰是宪政的根基。古罗马有个谚语:无财产,即无人格。没有财产,我们就无法实现个人独立,而个人独立是个人自由的前提,身无分文者就必须依附于某人而存在,就失去了自由。这不等于我失业了,在家靠老婆养着,我说的是最终意义上的自由。奴隶连自身就是别人的财产,他能获得独立吗?个人财产也是个人对抗政府的前提,有了财产我们才可以买枪自卫,才可以把别人组织起来实现结社自由,才可以买书买报来增加知识。有人说,“对抗政府”

这个提法多可怕啊!在美国你说“对抗政府”,那是很正常的。因为他本身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恶”,它设立的目的不是为了其自身,而是我们自己。

当然,我们现在在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方面有很大进步,《宪法》和《物权法》都有相关条目,但这些法律还有待落实。比如很多人的房子被拆迁后,并不能得到公正的补

偿。相对于城市的小区,这个问题在农村就更加严重了,前几年我去四个省的农村做调查土地问题。土地本来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农民却无法拥有土地而必须背井离乡,这是今天农村荒凉、破败的最主要原因。你到过西方国家会发现,最美的风景在于农村而不是城市。为什么?如果我获得了土地所有权,我不会把心思都花在别的地方,我会一心一意地想,在土地上种植什么最有利,而不是听命于某个村官或乡长、县长。当你没有土地所有权的时候,土地对于你来说是个死的资本,不是个活的资本。

秘鲁经济学家索托的两本极其重要的著作,都有了中译本,一本叫《资本的秘密(Mystery of Capital》,另一本叫做《另一条道路(The Other Path)》。他发现了“穷国越来越穷,富国越来越富”的原因,就是穷国人民拥有的大量资产都是死的,不能转化为活的资本。

比如我拥有一块农村土地所有权,而不仅仅是使用权的话,就可以拿它来买卖、抵押、盖房子。我不想种田了,想贷款两百万在上面建一个企业,现在还做不到。我们家有10亩土地,我自己有1亩,可是我们都不种地,就这样,大片大片的土地荒芜了,不能得到有效的利用。

我们政府整天喊口号,说要“保住18亿亩土地的红线”啊,这又有什么用呢?为什么这条红线定在18亿亩,而非17.9亿亩或者18.1亿亩,没有任何一个官员或经济学家能做出解释,这是一个武断的决定。日本人均耕地面积比我们小很多,但那里从来没有发生过饥荒。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玛蒂亚·森发现,发生饥荒的国家,都是土地不归农民所有,决策由中央作出的国家,都是计划经济而非市场经济的国家。就土地制度而言,我们绝不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我们如果实现土地私有化,让土地归农民所有,农民将很难强大起来。

最后一个方面,我前面已经讲过,就是现在的立宪制度鼓吹国家是暴力的唯一垄断者,人民没有持有武器的权利,在这里不再赘述。

上面我们简略回顾了百年宪政以来的得与失,从某种程度上,可以反映出当前立宪远远没有成功的原因,而日本甚至韩国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在立宪几十年或者百年后,都走

上了正轨。下面我简单地讲讲,我们接下来的宪政之路该怎么走。这里面很复杂,我只从一个方面来讲。

中国应该像英美等国一样,走自下而上的立宪道路。我们应当回到基层,回到国家这个大共同体当中的小共同体,比如村庄、社区、乡镇、大学、民间组织等等。我们如果通过这些小共同体先行立宪和行宪,决定自己的公共事务,就可以打下立宪的根基。当每一个人都会用宪政规则来解决自己面临的问题、冲突和纠纷的时候,国家就会水到渠成地成为一个宪政国家。

这个办法同样适用于民主。宪政和民主的实践,都像盖大楼一样,需要非常结实的地基,楼才能盖得高,从来没有楼是从天上吊下来的。现在很多宪政与民主的提倡者,指望有一天最高领导人变得开明起来,宣布明天全国大选,还有人提倡建立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试想一下,如果明天有领导人宣布,中国开始实行宪政与民主,中国会实现吗?根本不可能!

英美两国就没有这些机构,却是宪政历史最长的国家,因为那里有坚实的地方自治传统。英语里有个词叫做“自治市(borough)”,这些市镇在英国很多,都高度自治。我认为,宪政的未来不在高层,在于民间,我甚至不看中央新闻。光靠几个领导人或者精英的创造和鼓吹,包括我今天在这里开讲,而每一个人民不懂得用宪政规则和别人打交道的话,中国就永远实现不了宪政。

有人说,我们搞了那么多年的村民自治,不是也没有成功嘛,现在还是几个当官的在那里治。我的回答是,我们政府现在搞的仍是“他治”,而非“自治”,因此没法走得更远。因为如果是后者,政府无权规定村庄应该成立怎样的组织(比如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有怎样的成员结构(比如必须包括一名妇女代表)等等。在自治的框架下,村民应该自己设立的组织,董事会也好,老人会也好,由15人组成也好,由17人组成也好,都是按照自己设计的规则治理自己的事务。社区也是一样。在社区组织一个业委会非常困难,北京只有10%的小区拥有业委会,大多数小区都不批准成立业委会,这就违反了《宪法》规定的结社自由。

有人说,自下而上的宪政之路太难了,我也没说容易啊!确立宪政制度,本来就是件极其困难的事情!所以我说需要三到五个世纪,并不是胡说八道。当然,我们还是有希望的。今天很多农村和城市的老百姓都在争取自治的权利,自己管理自己。你不让农民成立农会,他们就天天去政府办公室,或者上街游行示威。还有很多NGO(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不断冲破各种禁锢,为适应社会变革和公民社会的强大作出自己的贡献。包括今天以及过去在三味书屋主办的多次讲座,都是我们民间力量自发聚集的,没有哪个当官的号召我们来。

如果事事依赖政府,出了什么问题都说,政府出来管一下就行了,那我们不仅要付出金钱的代价,还要变成政府的附庸。只有独立自主,我们才是自由的人,我们的社会才是自由的社会。谢谢大家!

第八讲 近代中国的改良思潮(完整版)

第八讲近代中国的改良思潮 一、改良概说 (一)改良的原因与特点简述 1.原因:政治上层建筑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变化,否则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进步。 2.特点:在根本政治制度总体不变的情况下,进行制度或体制改革。 (二)影响改良结果的主观、客观因素 1.主观因素:第一,改良者本人的政治智慧。第二,改良者的前期准备与计划是否充分。第三,改良的时机选择、路径选择、突破口选择以及对对改良的滚动式修正。第四,与体制内保守派与实权派关系的处理。 2.客观因素:主要包括经济条件、社会条件、思想和文化环境等方面。 (三)中国历史上的改良简述 二、近代中国改良综述 (一)背景的独特性:外来因素的综合作用。穷(除了改良,别无选择,被逼无奈。内外交困的窘境)则变。 (二)思想与理论基础的独特性:西方的社会与历史进化论的影响,也即社会达尔文主义的影响。 (三)明显的阶段性:第一阶段,改良的萌芽时期。魏源、龚自珍为代表,提出向西方学习的口号。第二阶段,改良主张由观念层面向实践层面推进的启动期,即洋务运动时期。第三阶段,改良运动在观念层面的全盛时期,改良思想的宣传与普及;第四阶段,改良运动的践行期,即清末新政。 ( 四 ) 改良的不断深化与拓展性:即改良由经济到政治再到文化的拓展。 (五)改良领导者的独特性:改良者并不拥有正常的改良实践所需的政治集权,改良者调动的各种资源也就相对有限。 三、近代中国改良发生的背景 (一)思想背景:1.从整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思想来看,清末社会仍然处于一种思想与观念十分封闭的环境中。“清代风气闭塞,几达不可思议之程度”(萧公权语)2.清末考据学的衰落与经文经学的兴起。

综合探究探索中国近代政体变化的艰难历程

第四单元第17课综合探究:探索中国近代 政体变化的艰难历程 第四单元内忧外患与中华民族的奋起 第17课综合探究:探索中国近代政体变化的艰难历程 一、学习目标与任务 学习目标描述 基本知识 林则徐、魏源为代表的抵抗派的思想主张;王韬、薛福成、马建忠、郑观应等人的政治思想主张;康有为、梁启超为首的维新派的思想核心;《钦定宪法大纲》颁行的历史背景及其基本内容;“皇族内阁”的形成;《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中华民国约法》的规定;“宋教仁遇刺案”。 过程与方法 ①阅读史料,归纳近代早期探索改革中国政治的代表性意见,并分析其产生的时代背景。 ②阅读史料,归纳维新派思想主张的核心,分析其进步性,并比较维新派前后两种不同的主张,探讨在当时改革采取激进方式或渐进方式可能带来的不同影响。 ③提炼概括《钦定宪法大纲》的内容,透过表象揭示其实质。 ④比较《钦定宪法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中

华民国约法》的主要规定,认识民国时期的宪政与清政府宪政的不同。 ⑤学会以长远的眼光观察历史,正确运用史料,从清末民初的宪政实践中发现历史的进步。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①通过学习了近代中国的民主宪政之路,让学生认识到:有宪法比无宪法是进步,但有宪法,却未必有宪政。从君主制到君民共主制,再到民主制,是中国政体变化发展的必经的几个阶段,以此增强学生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 ②让学生从宋教仁为宪政流血的感人事迹中感受到仁人志士们可歌可泣的牺牲精神,认识到中国民主宪政道路之艰难与曲折,培养学生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积极进取,不惜牺牲的人生态度。 学习内容与学习任务说明 《综合探究:探索中国近代政体变化的艰难历程》,教学内容分成“四万万人齐下泪,天涯何处是神州”、“清政府怎样走宪政之路”、“民国政府如何理解宪政”、和“为宪政流血”四个部分,分别探讨清末民初时期的维新变化、预备立宪和民国时期三个阶段中国宪政的演变历程。 教学重、难点分析 教学重点:民国时期的宪政

浅析我国宪政运动的历史症结(一)

浅析我国宪政运动的历史症结(一) 现代化是从经济、政治、文化到民族习惯、文化心理的综合性社会变革。与西方国家的现代化之路不同,自清末改制以来,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从一开始就与民族国家的建立纠结在一起,因此中国不可能如西方那样在民族国家建立之后逻辑地展开宪政运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中国现代化历史进程的独特景象与道路。以“分权让利”为根本特征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成为中国当代宪政建设的引擎,以宪政为标志的政治现代化成为中国人继经济建设以后所面对的又一时代课题1。然而,“中国自有宪法已将近百年,然中国之宪政建设尚待完成。盖宪政之与宪法,犹如法治之与法制,其盛衰兴废,不独受制于法律之制度,更取决于政制之安排、社会之结构、公民之素质与民众之信仰。故修宪法虽易,行宪政实难。”2德国著名哲学家康德在《永久和平》一文中指出的“人类最后解决的”命题是:“人类最大的实际问题,就是解决自然强加给他们的如何建立一个文明社会并根据法律和谐一致地执行公正的原则。”3人类社会已有的所有学说与制度安排,其目的都在于为了人类社会的文明存续,宪政的立场首先就是人的立场,关注人的幸福与生存状况是理论创新与制度安排的逻辑起点。本文拟站在这一立场上以历史的视角审视中国近代宪政运动,找出影响中国宪政运动的历史症结,以期对当下正在进行的宪政建设有所启迪。因为“历史是至关重要的,它的重要性不仅在于我们可以向过去取经,而且因为现在和未来是通过一个社会制度的连续性与过去连接起来的。”4 一、精英意识与“没有出场的角色”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思想运动与社会运动结合在一起才能产生新的时代。宪政运动作为一场深刻的社会历史运动,仅靠求生本能是不够的,而必须从关照作为个人的生存状况出发,实现社会精神(文化)的再生,从而使宪政运动获得普遍的文化认同与支撑,形成一种持久的、延续不断的自下而上的群众自觉运动。近代宪政理论是以欧洲话语来表述的。在西方本土,宪政的确立是建立在以“法律之下的自由(freedomunderlaw)”5为指导性原则的传统西方文化基础上的一种自然生长的过程,是其自由传统的一种必然逻辑结果。戴雪指出:“……英吉利宪章不纯是一项政制,可以比较世间所有庸俗政制,却是神秘而不可强以言语形容的政治功业,甚至自我们在少年时即熟闻一语,即谓:英宪‘决不能以人力强为,只由自然生长。’而且他的生成并不是根据抽象理论而得到的结果,这种结果实产生于英吉利人们所有一种政治天性,依之,他们的远祖远宗,当尚在野蛮时代,得以建筑坚固而又远大的制度。”艾沃.詹宁斯爵士在总结英国宪政经验时也认为,“成文宪法以政府理论或原则为基础;但理论是根据经验提出来的,那些自许‘自由之邦’的国家在很大程度上是依据英国的经验建立起来的。英国的宪政史表明它是一种为满足不断变化的文明的需要而对机构加以发展和修正的持续实验的过程。”7著名的现代自由主义大师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从“自生自发秩序(spontaneousorder)”这一核心概念出发,认为:“在各种人际关系中,一系列具有明确目的的制度的生成,是极其复杂但却条理井然的,然而这既不是设计的结果,也不是发明的结果,而是产生于诸多并未明确意识到其所做所为会有如此结果的人的各自行动。”8 注重考察西方宪政运动的文化根基及自然进化并不等于承认现代社会的发展是纯粹自主变迁的,而在于注重从文化基础上构建宪政良性运动的平台,找出宪政运动的主体性力量。然而,中国近代以来的宪政运动始终停留在“精英意识”的状态上,远远没有形成全民族的文化上的整体自觉与诉求,突出表现为民族整体宪法意识、宪法信仰的淡薄与匮乏。龚自珍、魏源、徐继畲等思想家和封建士大夫虽然看到了大清王朝“盛世”背后的严重危机,提出了变法改制主张,但无论思想本身还是社会影响的历史局限性却是显而易见的。与洋务派存在着密切联系的早期改良派虽然在内忧外患、民族危机加重的情况下清醒地看到了西方民主政治制度对国家富强、进步的直接影响,提出了“君民共生”的君主立宪主张,但时代的局限性同样不可避免,只不过“…代表了那个时代的一批进步的中国知识分子对民权思想和民主宪政思

中日近代宪政之路的异同及原因

浅析中日近代宪政之路的异同及原因 【摘要】本文分析了近代中日两国法制化大致相同的历史背景和实施宪政结果不同的原因,探讨了日本宪政之路对中国宪政建设的启示之处。要加强思想领域的对外开放;正确认识宪政的实质;大力夯实市场经济基础。以早日实现宪政与法治,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奠定坚实基础。 【关键词】近代;宪政;中日比较;异同;原因 一、近代中日两国的法制化具有大致相同的历史背景 1、中日两国近代以前同属中华法系 中华法系是以中国古代法为中心,影响及于东亚各国法律制度的法律体系。受中国传统法律影响并共同组成中华法系的东亚国家主要是日本、朝鲜和越南。中日两国在近代以前均属于中华法系的主要成员,两国的法律体系基本一致。 日本由于大规模地输入唐代中国的法律文化,以唐律为范本,引进并制定了律、令、格、式成文法。日本的多数历史学家,把当时这种以律令法为基轴所形成的国家统治体制,称之为“律令制”。在公元11世纪幕府政治以前,特别是大化改新后的头两个世纪,后世谓之“律令时代”,其特点是仿效唐代中国,国家掌握土地和人民,在此基础上建立以天皇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官僚体制。律令时代是日本政治统一、法制完备、经济文化走向繁荣的新时代。这一时代的开创在制度上得力于对唐代法律文化的输入。

2、都因列强入侵、主权遭到破坏而走上法制近代化之路 日本与中国大致在1840年以前均保持着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不同形式的封建制度,但是随后均遭受了来自西方列强的入侵,近代化的序幕也由此被拉开。中国自1840年鸦片战争失败之后,被迫同西方列强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割地赔款,丧失关税主权。两次鸦片战争,英、美、俄、法等资本主义列强逼迫清朝政府签订了不平等条约26个,欧美各国纷纷攫取领事裁判权,对清政府的统治也造成了危害。列强的治外法权成为各阶层民众一致要求废除的目标。 日本所面临的情况与清末状况大致相似。日本从1853年被美国舰队敲开大门,到1868年明治政府成立后的l5年中,英、美、俄、法等列强迫使日本签订的不平等条约达25个,通过这些不平等条约,西方列强在日本取得了片面最惠国待遇,享有治外法权,日本的关税不能自主,列强还享有在日本设立租界的特权等等,日本面临着沦为半殖民地的危机。明治政府上台后,迅速把修改不平等条约、收回治外法权列入重要议程。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日本各项法规的改革和建设便紧锣密鼓地拉开了序幕。可见,废除不平等条约、收回治外法权也是促使日本进行法制改革的直接动因。 二、实施宪政结果不同的原因分析 1、中日统治者追求宪政的目的截然不同 1900的义和团运动以及继之的八国联军入侵,在内外交困的情况

关于近代中国国家富强道路探索

关于近代中国国家富强道路探索 发布时间:2011-05-25 编辑: 手机版 论文关键词:宪政;民权;国家富强 论文摘要:近代中国在危机中震荡,救亡图存、寻求国家富强的道路成为时代先驱者的追求。梁启超几乎毕生都在追求中国立宪的目标,其宪政思想在探索中发展变化,其中有关“民权”、“有限政府”、“法治”等思想闪烁着智慧的光芒,构成了近代中国宪政之路中绚烂的一章。? ?? 梁启超是在忧患中探索近代中国富强道路的时代先驱之一,也是活跃在当时政治和思想舞台上的一位重要人物。面对中国专制独裁贫穷落后、积重难医的现实,为国家富强而向西方寻求真理、为社会大众的自由和权利而奔走呼号,综合中西、上下求索,努力寻找中国切实的宪政方案。? 一、梁启超宪政思想的理论来源? 梁启超宪政思想的理论渊源主要是近代以来西方的政治思想、学说。同时,由于梁启超所经历的传统教化,在其宪政思想中亦有儒家思想的沉淀,如他所说:“末学肤受如鄙人者,偶有论述,不过演师友之口说,拾西哲余唾,寄他人之舌于我笔端而已”〔1〕。这段自白,虽为谦虚之词,但可以看出他的思想渊源。梁启超的宪政思想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四个部分:进化论、民权论、分权思想和法治思想。? 第一,梁启超以进化论作为思想武器,论证了改革政治、实施新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他认为进化论具有划时代的伟大意义,“自达尔文出,然后值得丢、人类迈指一切事物,皆循进化之公理,日赴于文明……虽谓达尔文之前为一天地,达尔文后为一天地也。”〔2〕? 梁启超将进化论的“生存竞争”规律直接用于现实观察人类社会。以进化论为思想武器,反对认为“祖宗之法不可变”的顽固派,论证变法的合理性:“大地既通,万国蒸蒸,日趋于上,大势所迫,非不阏制,变亦变,不变亦变。变而变者,变之权操诸己,可以保国,可以保种,可以保权;不变而变者,变之权操

宪政制度在近代中国为什么难以确立

【内容提要】宪政制度是西方经济、政治和文化自然演化的结果。从救亡图强的目的出发,近代中国在学习宪政的过程中,未能深入分析宪政的涵义及其产生和存在的历史背景,而是将宪政作为救国图强的必经之路,进而甚至将宪政制度本身作为追求的目的,而忽视了近代中国缺少宪政制度存在的必要条件,因而注定了这场轰轰烈烈的革命以失败而告终。【关键词】宪政/近代中国/制度【正文】19世纪下半叶以来,宪政在中国从思想传播到付诸行动,可以看成是一场制度和文化的移植过程。这场移植,以知识分子的思想启蒙为开端,经过了制度改良(戊戌变法)和制度变革(辛亥革命),最终既没有带来启蒙者和改良者以及革命者所共同企盼的宪政制度,也没有使近代中国走上富强之路。虽然保留了一些宪政的形式,虽然宪政思想开始在中华大地上渗透,但从这场运动的初衷来讲,宪政制度的移植基本是以失败而告终,或者说,最终被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制度所融化。这种失败,是由宪政自身的特点和近代中国的国情所决定的,而思想家和政治家们所采用的移植方法,也更加剧了这种失败的可能性。一、宪政救国论宪政制度被介绍到中国来,是在19世纪下半期,在帝国主义用枪炮叩开中国大门的时候。先觉之士首先是看到自己物质文明的落后,于是有洋务运动的“师夷之长技”。继而很快就发现,腐朽的政治制度已成为“师夷长技”的绊脚石,于是不约而同地聚焦于西方的政治制度。林则徐组织制《四洲志》,魏源著《海国图志》,介绍英、美、法、俄等国的政治制度,王韬则在〈漫游随录〉中盛赞英国的君主立宪制,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也历数立宪制度和议会的种种好处,太平天国的洪仁容闳亦直接主张用西方的民主政治来改造中国。其中,王韬主张建立君民共主政治制度,得到了许多官僚知识分子的赞赏和支持。与此同时,清朝政府派出的郭嵩焘、曾纪泽、薛福成等驻外使节也纷纷介绍他们所亲见的西方民主制度之优越,主张向西方学习,改良自己的制度。从表面上看,这首先是一场外来文化的传播运动,是不仅渴望学习西方先进的物质文明,而且同时渴望引进西方先进的制度文明;而往深层分析,则不难看出这学习的渴望背后,是一种深深的民族忧患意识。最早接触西方宪政文化的这批人,不仅看到了自己的船炮不如人,而且“人无弃才不如夷,地无遗利不如夷,君民不隔不如夷,名实必符不如夷”。(注:冯桂芬语,见《戊戌变法》第一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0页。)这种忧患意识促成了向西方学习的强烈渴望,但是学什么?既然单纯地学技术、建工厂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落后的问题,反而要受自身制度的制肘,那么制度显然是决定物质文明发达程度的根本原因。于是就从制度学起,而且,要么不学,要么就学最好的,要向发达的英美看齐。特别是英国和日本的君主立宪制,颇合中国人的口味,既能行宪政,又顾全了皇上的面子,何乐而不为?(注:王韬盛赞英国君主立宪制,认为最适合中国:“惟君民共治,上下相通,民隐得以上达,君惠得以下逮”。《见@①园文录外编·重民说下》,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4页。)[!--empirenews.page--]可见,“学宪”的出发点有两个:一是求富强,这是最根本的;二是认定富强源于宪政制度,这也是很关键的。某种意义上,是求富强的迫切性造成了以宪政制度为富强之本这种“误读”,而“误读”的结果就是试图将宪政这朵西方文明之树上开出的鲜花生硬地嫁接到近代中国的封建土壤之上。学宪是名,救国才是实。为救国而学宪,就顾不上去钻研宪政自身的特点及其经济、政治、文化背景,而只看到它的工具性价值,“拿来”再说。那么,“拿来”以后,究竟派上了什么用场呢?二、宪政的实践:从戊戌变法到辛亥革命1898年的戊戌变法,可以看作是近代中国宪政运动的第一个高潮。宪政的传播不仅仅停留在思想和文化的层次上,而且通过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一批有识之士的努力,在光绪皇帝的支持下,开始付诸实践。用今天的眼光来衡量,戊戌变法所取得的实际成果是极其有限的。首先,改良派不仅不想触动封建制度的深层内核,甚至连变法的大旗也不敢明目张胆地举出,而是小心翼翼地披上一层“托古”的外衣,挖空心思将一切新法都说成“古已有之”,反映出这场改良运动既缺乏社会基础,又缺乏权利和制度基础,更像是一场由先觉者所发动的悲壮的宪政启蒙运动,走的是一条乞求皇帝恩赐宪政的道路。其次,从变法的内容看,主要集中在兴办教育和实业

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感想跟体会

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感想和体会 ---宗派主义与中国宪政史 在本学期的中国法制史中,老师讲了中国法制在历史上的产生及发展过程,论述了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的法治及法制思想和它们对中国法律发展进程的特殊影响。在分析“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时,老师讲到了中国宗派主义对中国宪政的影响,总的来说,宗派主义对中国宪政弊大于利,“宪政意义上的权利制衡演变成派系之间的斗争”,“个人之间的恩怨凌驾于政党的利益与目标之上,政党之间的斗争又凌驾于国家的利益与目标之上”,“中国宪政运动中的派系斗争不仅使得宪政的发展偏离了正常的轨道,而且久而久之也动摇了人们心中的宪政信念以及对宪政追求的决心”。对于这个问题,我想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但从字面上来看,这些说法毋庸臵疑是正确的,从历史与法制发展的大致走向来讲,宗派主义确实不利于宪政在中国的发展,久而久之,势必成为阻碍中国宪政发展及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的一个绊脚石。但是如果从另外的角度来考虑,宗派主义在中国历史上应该也产生过一些积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法制在中国的产生与发展。哲学家们曾说过,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我们应该辩证地来看待每一个问题,存在即合理,如果一个事物在其整个过程中没有对好的事物起到过一丝一毫的推进作用,那我想它也没有存在的必要。 宪政的实质就是规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它要求对政治权利加以限制,防止政治权利被某一部分人滥用来侵犯人权和自由。宪政是民主与法治的结合,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宪政也被称为“立宪政体”和“立宪主义”,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如以上所述,关于宪政这个概念的说法多种多样,但是其中的关键是“宪法”、“民主”、“规制政府权力”、“保障人民权利”。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宪政的本质就是人民可以通过制定宪法以及宪法的实施来保障自己的权利,而不是机械地听从于政府及其制定的法律的安排。 众所周知,人类社会大体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每一次社会形态的更替都会引起社会体系各个方面剧烈的变更,其中政权体系的变更应该是最为引人注目的,因为新生的阶级只有利用政权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政权变更势必会引起法律的改变,在中国法制历史上的公布成文法运动既是其中一例。在封建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新生的资产阶级诞生了,但是封建社会中的君主制度和家长制度严重压抑了新生思想

中国近代法制史

中国近代法制观念变迁 摘要:本文叙述了中国自晚清以来发生的法治观念变迁,以及晚清以来中国的各个政权颁布的法制特点。 关键词:近代法制观念 1840年鸦片战争时期,林则徐提倡“睁眼看世界”,中国人初步认识到了解和学习西方国家科学技术和人文知识的必要性。此后西方传教士到中国传教、洋人兴办学校、出版翻译书籍,进行了以强权为后盾的一系列文化渗透活动,使得西方资产阶级法律文化进入中国。到了第二次鸦片战争战败之后,一批早期的改良主义者逐渐认识到,西方列强之所以强大,除了科学技术上的领先,还有制度上的领先。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以礼治文化为底蕴、以专制主义体制为支撑的传统中华法系,面临着解体的深重危机。以民主、宪政、法治为特点的西方法律文化的输入,使得以儒学伦理为核心的传统法制观念开始更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传统法制的变革已经是呼之欲出。 在这一时期,守旧派不顾时代潮流,拒绝任何改革,洋务派提出中体西用,在保持孔孟圣道与纲常名教的前提下,在练兵、工艺等方面主张“采西法,以应世变”,从对外交涉的需要出发,提出学习“公法学”和制定“交涉刑律”。这种法观念打破了祖宗之法不可改变的束缚,是十九世纪中叶以后中国社会的新思潮。这是国人由盲目排外到中体西用的观念的转变。 儒学三纲自汉以来一直是国家立法的指导原则,但十九世纪六十年代,早期改良派开始批评三纲,最为激烈的是谭嗣同,他提出“冲决君主之网罗”、“冲决伦常之网罗”的号召,否定君权神授的观念,批判宗法父权与夫权,力主变法图强。这是国人从维护三纲到批评三纲的观念转变。 戊戌变法时期康有为等人提出设立议院、开国会、制定宪法、建立新法制的立宪蓝图,并进行了百日维新,最终以失败告终,但对于君主立宪制和共和制做了广泛宣传。到了二十世纪,资产阶级民主派创建民国的纲领处于主要地位。国人的观念由专制神圣到君主立宪、共和。 严复、梁启超、孙中山都是资产阶级法治的支持者,反对“有治人无治法”的传统观念,认为“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法治的观念日渐深入人心。国人的法观念由以人治国到以法治国。 中国自古以来,司法权与行政权都掌握在同一批人手中,从而助长了行政专横。随着西方分权学说的输入,开明的思想家主张实行三权分立,特别是司法独立。清末司法改革,就是在司法独立的新观念的指导下进行的。这是国人由司法与行政不分到司法独立的观念的改变。 以刑为主、重刑轻民事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之一。但在新的形势下,康有为、梁启超提出以刑为主的法律要向着诸法并重的方面改革。这是国人由以刑为主到诸法并重的法律观念的改变。 在种种新的法观念的指导下,清政府进行了清末修律。清末修律是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开端,也是传统法制向近代转型的重要标志,清政府的目的在于抵制不可遏制的革命运动的历史潮流,敷衍和拉拢要求改革政体的资产阶级立宪派,并进一步取得帝国主义的支持,以巩固清朝的封建专制主义政权。虽然清政府进行了法制改革,将君主权力的使用写入宪法,但仍旧不能挽回颓势,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人民推翻了清王朝的统治,1912年元旦,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我国法制进入了新的章程。

宪法与宪政

宪法与宪政 一、宪政的概念 关于什么是宪政,学术界有很多的定义。西方学者关于宪政概念的基本认识包括: (1)宪政以“法之法”的宪法为基础; (2)宪政意味着对于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制度安排,它保障公民权利并制约政府权力; (3)宪政是法治的政治秩序; (4)宪政包含着意识形态和文化观念。而其中控制政府权力是西方宪政最核心的内容。 Scott Gordon,Controlling the State:Constitutionalism from Ancient Athens to Today. 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从古希腊到今日的宪政历史》印第安纳大学资深教授斯科特·戈登认为,宪政“指代国家的强制性权力受到了约束的这种观念”。“控制国家或政府权力”是宪政的原初含义。 对中国学者定义宪政有很大影响的是毛泽东的定义:“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尽管中国学者对宪政的认识角度不同,但普遍将民主、民主政治视为宪政的内涵要素。 比较中外学者关于宪政的定义,存在两大重要差别。一是西方学者并不赋予宪政过多的内涵,而中国学者的宪政的定义承载了众多的内容,如民主政治、法治、人权保障、自由等。第二个重大差异是西方一般不把宪政与民主政治相提并论,而把宪法的最高性、政体制度上制约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制度安排、法治秩序等作为宪政的内涵。而中国学者突出强调宪政的民主政治意义。 什么是判断宪政的标准呢?判断宪政的基本的标准只有一条,就是宪法是否得到认真实施。其他的标准如民主、法制、自由、人权等只是判断宪政水平高低、完善程度的标尺,而是否认真实施宪法是判断宪政有无的标尺。把握了这一点,就把握了宪政建设的起点。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不认真实施宪法,宪政建设就是一句空话。认真对待宪法。 二、宪政的基本内涵(要素) 宪政的基本内涵就是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经取得的民主事实确认下来,用法治的精神发展和完善这种民主事实,以此保障公民权利。因此,宪政应包含三个基本要素,即民主、法治和人权。 (一)宪政与民主政治 宪法是对已取得的民主事实的确认,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没有近现代人民争取民主的事实,就不可能有宪法,更谈不上宪政。民主政治建立后,还需要通过宪法的实施即宪政实践去维护、发展和完善,使之更符合民众的意识和一般的文化精神。 (二)宪政与法治 1.法治意味着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法治强调国家受宪法和法律的限制,政府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法治的集中表现是法律至上、宪法至上。依法治国,首要是依宪治国,即运用宪法的民

中国近代宪政历程概述

郑观应作为中国近代明确提出实行君主立宪要求的第一人,他认为,西洋政体,“盖五大洲,有君主之国,有民主之国,有君民共主之国。君主者权偏于上,民主者权偏于下,君民共主者权得其平……其立法之善,思虑之密,无逾于此。”(《盛世危言·议院》)提倡实行君主立宪政体。早期改良派的理想政体模式就是“君民共主”.。 “议院者,公议政事之院也,集众思,用人行政,一秉至公,法诚良诚美矣”;有了议院,则“昏暴之君无所施其虐,跋扈之臣无所擅其权,大小官司无所卸其责,草野小民无所积其怨,故断不至数代而亡,一朝而灭也”。 早期改良派的学者在向西方学习、寻求医治中国的方案的过程中,接触到西方的民主宪政思想,并且认识到西方民主政治制度对国家的富强、进步的直接影响,因而主张学习西方,实行君主立宪和议会制度,在近代中国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宪政主张,代表了当时一批知识分子对民权思想和民主宪政思想的朦胧追求,对中国近代宪政运动起到了先导作用。 中国近代宪政历程概述 一般认为,宪政作为现代社会一种合理的制度,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回首百年中国宪政理论与实践的历史发展,这一进程与国人变法图强、试图回应现代化的主观努力息息相关,也是中国在寻求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立宪主义思潮的客观反映。 一、中国近代以来宪政思想发展阶段的划分 一般认为,中国宪政理论与实践的历史起点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学者们根据不同的标准对该过程进行了分类,主要有以下一些观点: 以政权性质为标准,有学者认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宪法学和成立以后的宪法学。有学者依据这一标准,分为清末立宪、北洋政府立宪和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宪法,孙中山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以社会性质为标准,有学者认为可分为两个阶段:从清朝末年到民国时期的宪法学、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宪法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学。 以文化特性为标准,有学者认为可分为四个阶段:“输入期”(1902~1911)、形成期(1911~1930)、成长期(1930~1949)和现代中国宪法学时期(1949~)。这种分类方法主要依据外来文化的移植以及外来文化与中国本土文化的融合程度。依据单纯移植和移植理论与本土结合程度,还有学者将这一过程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清末移植立宪时期,该时期主要受日本影响较深;二是寻求移植理论与本土文化结合时期,该时期又可分为两个阶段,即“五权宪法”时期和社会主义民主宪法时期。 以历史阶段作为划分方法,有学者认为,可将中国宪法的发展历程划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近代宪法时期,包括清末君主立宪和民主立宪时期;二是现代宪法时期,包括新民主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时期。也有学者认为,新中国成立之前的宪政历史可以分为晚清皇朝的宪法问题、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的宪法、广州和武汉国民政府的宪法性文件、国民党政府的宪法和新民主主义宪政运动。 以立宪政体为标准,有学者将这一过程分为三个阶段:清末君主立宪时期、民国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有学者将宪政思想与不同时期的宪政建设分割开来,将中国近代宪政运动分为孙中山宪政思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宪政、中国苏维埃政权宪政、新民主主义宪政。

中国政党发展与启示

读《中国政党史》有感: 中国政党的发展与启示 几天时间看完《中国近代政党史》之后,顿时觉得我们国家政党的发展实在太艰辛、太曲折。经历了多少人的尝试,又经历了多少不为人知的失败,在复杂的时局里终于杀出一条血路来。 政党作为社会经济和阶级斗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西方是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产生的,在中国则是随着民族资本主义的发生、发展,民族资产阶级出现以后,在进行政治斗争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晚清时期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为中国政党的产生提供了阶级、思想基础。但政党产生的直接原因却是中国民主宪政运动的发展,它的产生反过来又推动了中国宪政运动。 从世界范围来讲政党迄今已经有330多年的历史。在中国,自1905年才有第一个资产阶级革命政党中国同盟会的产生,至今不足百年。同西方国家二三百年政党产生发展的历史相比较,我国政党的历史要短得多,但是与英、美,法等西方国家一开始就形成两党制或多党制相比较,我国出现的各种形态的政党制度和政党关系更为复杂,经历了多党制、一党制、多党合作制等多种政党制度,体验到各种政党制度在中国的实践效果。 【关键词】近代中国政党宪政 一、中国政党诞生的社会历史背景

经济方面1840的鸦片战争,这成为中国历史的转折点。随着帝国主义对中国侵略的加深使中国的自然经济开始遭到破坏。伴随着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工业的兴起和初步发展,直接催生了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它是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的新兴的社会阶级。一方面,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为政党的产生创造了物质条件,同时极大地扩大了人们的认识视野;另一方面,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为政党产生准备了阶级基础。其发展使得新兴产业打破了传统产业的布局,过去的阶级阶层构成发生了深刻变化。19世纪末20世纪初,民族资产阶级开始作为独立的力量登上政治舞台,有了自己的政治愿望和利益要求。 政治方面20世纪伊始,清政府的最高统治者面对着内忧外患的双重压力,被迫实行所谓的“改革”,以挽救其摇摇欲坠的政权。1901年1月29日西太后在远离紫禁城的西安匆忙发出实行“新政”的上谕。清政府所进行的改革虽然是为了挽救其垂死政权的不彻底的改革,但它却推动了中国政治的民主化与现代化,加速了中国社会的新陈代谢。尽管“党禁”令没有公开、彻底取消,但是,“谘议局”的设立,以及《钦定宪法大纲》中有关臣民集会、结社、自由的明文规定,为立宪派建立政党、政团组织,公开参与政事,甚至联合成为全国性的政治力量创造了有力的条件。 文化方面晚清时期,是一个中西文化大碰撞时期。中国知识分子为了挽救民族危亡开始主动了解西方学习西方,承担起为了振兴民族而介绍和传播西学的重任。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中华民国成立,改良派和革命派都积极向西方寻求政治发展模式,西方政党活动和政党

泰山无字碑

泰山无字碑 到了民国18年,泰山顶上的无字碑,突然有了字。 ?党权高于一切?,六个尺余大小的字,在碑的正面。这座高六米、宽一米二的石碑,究竟为何人何时所立,历史上尝有辨议。明清大儒顾亭林,即写《日知录》的那个人,铁口直断:此碑?非秦碑?,而为汉武所立;有人不以为然,驳之:刘彻本是一个好大喜功之人,立其碑而?绝无字痕?,似不像他的性格……所以,更多的人还是相信,无字碑为始皇嬴政所立,?隐然于来者,此意即焚书?,这是万历年间进士钟惺的一首五言古诗《无字碑》中的末二句,直指秦始皇,不满其?焚百家之言,以愚黔首?的政策。 民国18年,也就是1929年。我们的话题,却要从1928年说起。 1928年,在中国发生的最大一件事,莫过于6月15日,蒋介石以南京政府的名义发表宣言,通告?统一完成?。尽管后来有人认为,此时所谓?北伐成功,全国统一?,有名而无实(汪荣祖、李敖语)。其理由,张学良?东北易帜?非在此时,而是这一年的12月29日。这是史家们的一种?论定?,且不去说它。倒是这一年的?济南事件?不能不提。1928年5月3日,在华日军为阻挠北伐,借保护日侨,出兵济南,屠杀我军民数千余人。蒋介石以?各方隐忍?为由取妥协之策,令北伐军绕道北上。5月8日,蒋本人也从济南附近的党家庄退至泰安,致使日后日军占领济南一年有余。蒋到泰安后,翌日,即率员登泰山。5月29日,南京国民政府明令在泰组建山东省政府,

泰安为临时省会。6月9日,国民党山东省党部迁至泰安,有着孙中山头像的银币成为泰安市面上的流通主币。8月,在泰的省府拨款十万余元,将岱庙前半部改为?中山市场?,后半部改为?中山公园?。10月10日,从前线归来的孙良诚正式就任山东省政府主席(前由石敬亭代理)。在此之前,国民党将领吉鸿昌一行曾游泰山,即兴作《登泰山诗》。 这一节似乎写得有点?繁冗?。 之所以,说白了,是想把国民党当年变泰安为省会的那种?煞有介事?再现出来。说它?煞有介事?,是因有日军仍踞济南这一事实,而百里之外的泰城却是另一番?重文偃武?的繁忙景象,让人心头不是滋味。无字碑上?党权高于一切?六字,就是这时已在泰安的国民党山东省党部于第二年所制,也就是民国18年。有关?无字碑?的文章不少,今人或旧人的,所能读到、且言及?党权高于一切?的似只有一篇,还是在附后的?小注?里。作者是谁未有说明,但其中?无字碑已变为有字碑矣,贻非‘党权高于一切’,无此伟力欤?之句,辛辣、调讽且一针见血,让人读后不忘。而在此之前,有关泰山无字碑的一切?辨议?,此刻显然都成了多余的了。秦皇也好,汉武也罢,恐怕都无及于这千年之后更有甚者的?政治杰作?,?一党专政?、?以党治国?再也不必遮遮掩掩而?隐然于来者?。因为这时,国民党公开说,中国的一切,由它?独负全责?(《革命文献》第七十六辑)。

中国近代史八大题目与答案

1、近代中国是怎样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 答:(1)鸦片战争及《南京条约》等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标志着中国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鸦片战争是中国遭受资本主义奴役的开始,是中国封建社会逐渐沦为半 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一个历史转折点。鸦片战争后,英国侵略了香港,葡萄牙霸占 了澳门。中国的关税、司法、贸易等主权也遭到严重的践踏,从而使中国丧失了独 立自主的地位。此外,外国侵略者还利用攫取的特权,首先在上海,继而在各通商 口岸设立租界,实行殖民制度,独立的中国开始逐步向半殖民地的中国转化。(2)第二次鸦片战争及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天津条约》、《北京条约》等)的签订,标志着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性质的加深。经过第二次鸦片战争,资本主义侵略者攫取 了增开通商口岸和内河航行权以及压低关税等特权,侵略势力扩展到北方沿海和内 地,中国的主权被西方列强进一步破坏和践踏了。且清政府开始投靠外国侵略者, 中外反动势力公开勾结起来,共同镇压中国人民的革命运动。太平天国革命失败后,中外反动势力进一步勾结,加速了中国的半殖民地化进程。 (3)甲午中日战争及《马关条约》的签订,标志着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性质的大大加深。《马关条约》使日本割去中国台湾等大片领土,进一步的破坏了中国领土主权 的完整。甲午战争后帝国主义列强争相在中国划分“势力范围”,中国面临被瓜分 的危机;条约允许日本在华投资设厂,其他列强援引“利益均沾”的片面最惠国待 遇条款,群起效尤,争向中国进行资本输出,使中国经济遭受到了沉重打击。巨额 的赔款又使列强控制了中国的经济命脉,中国的半殖民地半封建进程进一步加快。(4)八国联军侵华战争及《辛丑条约》的签订,标志着中国完全陷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这一时期,帝国主义国家纷纷在中国开设工厂,抢夺矿山,成为向中国输出资本的 主要方式和手段。同时,列强对华的商品输出仍在继续增长。外国资本和商品的大 量涌入,严重地打击了中国的民族工业。帝国主义列强通过设厂投资、侵夺铁路、 矿山等资本输出的方式,逐渐控制和垄断了中国的金融和经济命脉,加深了中国的 半殖民地化,加重了民族危机。 2、近代中国人民如何探索救国救民之路 答:(1)农民群众斗争风暴即太平天国运动的起落。西方资本主义进入中国后,中国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慢慢解体,加上清政府的残酷剥削和压迫,使农民走向反抗的道路,这样轰轰烈烈的太平天国运动就此爆发。洪秀全创立了拜上帝教,建立太平天国农民政权,制定并颁布了《天朝田亩制度》和《资政新篇》,但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这些制度都未能付诸实施。后来,由于他们无法克服小生产者所固有的局限性及受到清政府和外国列强的镇压,最终走向灭亡。尽管这次探索以失败告终,但它沉重打击了封建统治阶级,有力打击了外国侵略势力。它具有不可磨灭的历史功绩和重大的历史意义。 (2)洋务运动的兴衰。鸦片战争后,清政府各个方面都受到严重打击,为了挽救清政府的统治危机,封建统治阶级开始学习西方的先进科学技术,兴办近代企业,购买和制造武器装备。1860年,洋务派用洋枪装备军队,建立海军。随后又创办新式学堂。提出“自强”“求富”主张,掀起“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新思潮,对中国的早期工业和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洋务派并未使中国变得“自强”“求富”,由于它具有封建性,对外国依赖性强,管理腐败,最后以失败告终。 (3)维新变法运动。甲午中日战争的失败,造成新的民族危机,激发新的民族觉悟。 新兴的民族资产阶级迫切要求挣脱外国资本主义及封建势力的束缚,为中国的资本主义开辟道路。康有为、梁启超等领导的维新变法,主张学习日本,在中国实现君主立宪。

宏大叙事

宏大叙事”与“祛魅”——辛亥革命与保路运动的若干解析 前面说过,“秦制”在中国传统中一直有来自古儒“三代”理想的质疑,在没有可行的制度参照时,这种质疑(晚清以前最近的代表是明清之交的黄宗羲等人)固然流于乌托邦,但有了这一参照,“秦制”的道德合法性就瓦解了。从“进步的”徐继畬、郭嵩焘,到所谓“极顽固之旧学派”陈兰彬、刘锡鸿,凡是作了中西观察的,都“叹羡西洋国政民风之美”。尽管当时公开发出这种“叹羡”的郭嵩焘遭到了整肃,而陈兰彬一类人则一边私下同样“叹羡”,一边却积极整肃别人,但毕竟他们也自知理不直气不壮。随着国是日非,国难日深,民生益艰、民怨益积,公开“叹羡”终于成了主流。档案中有一份清末驻奥公使杨晟于1905年写给国内的一封汇报,那已经不是私信而是公文了。杨晟当时报告奥匈帝国首都维也纳发生工潮: 本月初二日奥京工党聚众至二十余万人赴议院要求选举之权,是日卯刻工党会集各分行业,申明此次聚众宗旨,预推有名工党十人为众代表,即由此十人向众约法毕,即赴议院。列队行走,毫无喧哗以及搅扰街市之事。午刻始齐集议院门外,排列整肃,仍由代表之十人入院,递禀答话。旋经首相及两院首领善言安慰,解散而退。是役也,工人以争准举工党为议绅之例,聚众至二十余万人之多,而始终无喧搅市廛之举。是日适为孙慕使离奥之期,晟率本馆各员送至车站。沿途工人礼貌整肃,一如平日。彼为下流社会,尚且如此,足证奥人风纪之纯美也。(何芳川等主编:《清代外务部中奥关系档案精选》,中华书局2001年,149页) 辛亥革命时期的妇女敢死队(凯迪网/图) 与当年郭嵩焘刘锡鸿看到英国“上下同心”、“人民欢欣鼓舞”不同,这次杨晟看到的是西方的“阶级斗争”。有些人可能会以此幸灾乐祸地大讲那里“万恶的资本主义”激起人民抗议,但是杨晟却相反,他实际上是以民主政治中的抗争为“风纪纯美”,而暗与国内官贪民刁、官酷民暴、官逼民反、世风日下之景相比。杨晟与当年徐继畬、郭嵩焘这些大儒一样把议员称为“乡绅”,因为按儒家思想,乡绅就是“从道不从君”的士大夫,是代表“公论”而独立于君主的。当然在中国只是理论(而且是古儒的理论,董仲舒以后这种理论也不大讲了)上如此,并没有制度安排来保证我们的乡绅会代表“公论”,倒是在西欧,当年的儒家看到了真正的“乡绅”。按这位公使大人的说法,奥国官方对这些工人“议绅”礼贤下士,而工人更是“知礼好义”,“聚众至二十余万人之多,而始终无喧搅市廛之举”,公使大为感叹:“彼为下流社会,尚且如此,足证奥人风纪之纯美也。”显然在他的眼里,不仅这样的官方(宪政政府)令人羡慕,这样的反对派也令人羡慕。是有这种抗争的社会更和谐更道德,还是抗争无门只有官逼民反的社会更和谐更道德,还用问吗? 杨晟只是一位清朝官员,不仅并非革命派,甚至也不是政界所谓的立宪派。而他不是记日记,而是向国内上级发出这样一份价值判断鲜明的公文,显示国内官场上这样的看法也已经毫不“异端”。显然,他们继续维护“秦制”已经没有了道义上的理由。至于利益上的理由,平时在儒表法里状态下臣民就对“秦制”朝廷畏多于敬,到了王朝末世,“法、术、势”机器

中国近代宪政失败的原因探析_赵丹

2008年3月 第21卷第1期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 l of Shanx i P oliti cs and Law Instit u te for A d m inistrators M ar.,2008 V o.l21N o.1 =法学研究> 中国近代宪政失败的原因探析 赵丹 (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1摘要2 文章从介绍/民本0和/民主0两词的含义入手,简要回顾了两词背后的东西方传统政治思想,并通过这种回顾比较了东方国家的宪政之路,由此分析出中国近代宪政失败的原因所在。 1关键词2 民本;民主;宪政 1中图分类号2DF081文献标识码2A1文章编号21672-1500(2008)01-0016-03 近代的大幕已经落下,东西方文明的发展在越来越大的范围内相互影响着、沟通着也冲突着。尤其是以民主为核心的传统西方文明,在逐渐取代了以民本为核心的传统东方文明同时,也成为了人类社会的主流。而东方国家由此也看到了自身存在的局限,纷纷仿效西方立宪法而行宪政,反思民本吸纳民主,意图摆脱积贫积弱的艰难处境,求得民族和国家的复兴。 一、民本思想)))中国传统的政治思想 (一)民本思想内涵及沿革 何谓民本思想?/民本0之/民0是相对于/君0而言的,泛指一切统治对象;/民本0之/本0在5说文6中的原意为/木下曰本0,引申为事物之基础与起源。中国古代将/民0与/本0相提并论旨在突出/民0对于/君0的重要性。 民本思想历来被视为中国传统政治思想的核心,历代思想家和学者对这一思想都有阐述与发展。 原始社会与奴隶制社会交接时期,民本思想的原始形态已经产生。在五帝和夏朝时期,皋陶在与禹、舜讨论治国之道时说:/安民则惠,黎民怀之0,西周时期这种思想又更进一步:/民之所欲,天必从之。0这一时期是民本思想的萌芽时期,统治者虽然认识到/保民0的重要性,但仍然是基于/敬天0而言。 春秋时期,孔子以/仁0为出发点,认为全部社会生活都是对/仁0的实践。孔子后学生孟子又进一步发展,主张/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0[1]。孟子认识到以往朝代因暴政导致覆亡的教训。主张民贵君轻,仍然是以君主专制为本位,其重视民意不过是作为君主统治的晴雨表,提醒君主慎用统治权。以孟子为代表,民本思想在春秋时期发展成熟,在其后历朝历代基本不脱其窠臼。 (二)民本思想产生的社会背景 1.民本思想是与中国历史上长期的自然经济背景相对应的,这种自然经济的特征表现如下:(1)重农抑商的小农经济。夏、商、西周时期的土地制度是井田制,春秋时期,以铁农具和犁耕方式为标志的生产力较之以往得到长足发展,到周宣王时停止了/藉田之礼0,公田开始向私有转化,土地私有化使租佃制的小农经济确立起来。同时期,商业也获得很大发展。但是战国时期,各国的执政者在变法中都执行了重农抑商的政策。而战国之后,秦以严苛的法制管制国家生活自不必说,汉代初期休养生息虽使得商业也得到复苏,但汉武帝时期实行强硬的/告缗0制度,结果中等以上的商贾大都破产。商人地位从此在历朝历代被边缘化了。(2)重视分配甚于重视生产的国家指导方针。孔子尝谓:/有国有家者,不患贫而患不均,不患寡而患不安。盖均无 收稿日期:2007-12-22 作者简介:赵丹(1982-),男,山西孟县人,山西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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