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卫生设施配置数量要求

建筑物卫生设施配置数量要求
建筑物卫生设施配置数量要求

建筑物卫生设施配置数量要求

一、住宅

平房(如带走廊的平房和一层公寓)至少设置座便器1个,浴缸/淋浴1个,面盆1个,水槽一个。6人以上应设2个座便器。除了独居的处所,其他情况应将座便器置于独立的隔间内。如果有2个座便器应有一个设置在浴室内;在英国、威尔士及北爱尔兰,必须在有座便器的屋内或有座便器的房间的临近地方设置足够数量的面盆。不论是否临近浴室,最好在有座便器的屋内设置专门用于洗手的面盆。在苏格兰,要为所有的座便器配置面盆,包括厕所间(WCcompartment)内以及进入厕所间的入口处。

一层或多层住宅(如住宅和出租房屋)其基本设置要求与平房(带走

廊的平房和一层公寓)一样。但5人以上应设2个座便器。除了独居的处所,其他情况应将座便器置于独立的隔间内。如果有2个座便器,应有一个设置在浴室内。对于提供整套设施的场所,应为客人及员工提供卫生间。

二、老人院和庇护所

1至2人的设施齐全的单间,或2位行动不便老人的集体公寓应设置座便器1个(可在浴室放置附属的座便器)、浴缸/淋浴1个(寓所内的浴室)、面盆1个、水槽1个。行动不便老人的集体公寓设座便器1个、浴缸/淋浴1个、面盆1个、水槽每4间不少于1个。洗浴可以是座式

浴缸或水平入口的淋浴房。座式浴缸适用于地面面积受限制的地方。如果浴缸边过高影响使用则可考虑使用可移动或铰接的浴缸边。这非常适合老年人和残疾人。在公共设施中,设施齐全的单间和集体公寓的公共休息室卫生间应设座便器1个(最低要求应满足客人的需求)、面盆1个;设施齐全的单间和集体公寓餐具室和厨房设水槽1个(临近公共休息室设置);集体公寓的洗衣房设水槽、洗衣机、滚筒式干燥机各1个;每一个清洁工房设清洁用水槽1个。在老人院和庇护所里,许多住户都有可能行动不便,因此房屋、走道和入口应做到无障碍设计。

三、老年人居住房屋和养老房屋

住户应每4人设座便器1个(需有相邻的面盆)。每10人设浴缸1个,浴缸应有平底及下排水口,浴缸的选用应遵守相关的英国标准。

每一间卧寝两用房设面盆1个;员工用座便器至少2个(用于非住宿员工),面盆1个(在厕位隔间内);客人用座便器1个,面盆1个(在厕位隔间内);厨房应提供适当水槽;在每个清洁工房内设置1个清洁用水槽。在服务区内适当提供清洁/处置床用便桶,在每个诊所、美发室、脚病医疗室、非住宿员工盥洗室及厨房区域设置1个面盆。提供整套设施的场所,应为客人及员工提供卫生间。用手操作的淋浴(非固定于头顶的)座式浴缸和淋浴房对坐轮椅及扶手椅的住户,更易于适用。在不同国家地区数量规定不同。提供员工住宿的地方,厕所的设施应参照住宅的厕所设施要求执行。

四、办公室、商场、工厂和其他公用建筑为职工配置的卫生设施

(一)适合任何种类职工使用的卫生设施:

1~5人设大便器1个,洗手盆1个。6~25人设大便器2个,洗手盆2个。26~50人设大便器3个,洗手盆3个。51~75人设大便器4个,洗手盆4个。76~100人设大便器5个,洗手盆5个。100人以上应增建卫生间数量或按每25人增设1个大便器的比例增加设施。

(二)仅为男职工设置的卫生设施:

1~15人设大便器1个,小便器1个。16~30人设大便器2个,小便器1个。31~45人设大便器2个,小便器2个。46~60人设大便器3个,小便器2个。61~75人设大、小便器各3个。76~90人设大便器4个,小便器3个。91~100人设大、小便器各4个。100人以上应增建卫生间的数量或按每50人的比例增加设施。洗手盆的设置:50人以下每10人配1个,50人以上每增加20人增配一个。在所有建造卫生间的非住宅建筑中都应建残疾人厕所,相关设施的设计应参照BS5810。

男女性别的厕所必须各设1个。若职工用的卫生间对外开放应按服务人数增加设施配制。

五、商场和购物街等为顾客服务的卫生设施

商场购物面积(净购物面积)1000~2000平方米设大便器男用1个、女用2个,小便器男用1个,洗手盆男用1个、女用1个。残疾人专用

卫生间1个。2001~4000平方米,设大便器男用1个、女用4个,小便器男用2个,洗手盆男用2个、女用4个,残疾人专用卫生间1个。4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购物场所面积成比例增加。该数字假设男女顾客各为50%,接纳性别比例不同时应进行调整。商业街应按各商店的面积合并计算后,按上数要求比例配置。详细的设置要求在前一部分卫生设施介绍中已有表述。商场和购物街残疾人卫生间的设置应符合残疾人专用卫生间的设置要求。商店带饭馆的卫生设施配置应按酒店、咖啡店、小吃店和快餐店为顾客配置的卫生设施要求进行补充。

六、学校

(一)专科学校:大小便器的推荐数量为学生人数的十分之一,取下一个整数。女孩全部用大便器。男孩小便器数量不超过便器总数的三分之二。洗手盆,每个洗手间至少配1个,每3个便器至少配2个。淋浴,规定不需要设置,建议为体育课学生配制足够数量。桶、清洗池、污水桶,每层至少1个。

(二)小学校:大小便器,5岁以下的按高峰聚集人数的十分之一配制,其他按二十分之一配制,总数不少于4个,取整数。女孩全部用大便器,男孩小便器数量不超过便器总数的三分之二。洗手盆,每个洗手间配1个,每3个便器至少配2个。淋浴,规定不需要,建立为体育课学生配置足够数量。桶、清洗池、污水桶,每层至少1个。应为从事学生体育教育的职工提供更衣和淋浴设施。

(三)中学校:大小便器配制数量为学生人数的二十分之一,总数不少于4个,取整数。女孩全部用大便器。洗手盆,每个洗手间配1个,每3个便器至少配2个。淋浴同小学校。桶、清洗池、污水桶,每层至少1个。

(四)托儿所和寄宿学校

1.托儿所:WC应是每10个学生配1个,洗手盆每1个WC配1个,水池40个学生配1个。

2.寄宿学校:WC应是每5个寄宿生配1个,洗手盆60人以下每3人配1个,60~100人之间每4人增配1个,100人以上每5人增配1个。浴盆每10个寄宿生1个,淋浴可代替浴盆,不多于浴盆数的四分之三。

为走读生配置的卫生设施场所如能进入并适合于寄宿生需要的,WC、洗手盆、浴盆(淋浴)经批准后可在一定程度上相应减少。

在所有学校的中央应提供急救设施,包括WC附近设洗手盆。学校卫生设施的设置应与教育法规相协调,残疾学生卫生间设施的配置应符合残疾人专用卫生间的要求。

七、公共娱乐建筑的卫生设施

影院、剧院、音乐厅和相似活动的附建场所250人以下设大便器(男)1个,每增加1~500人增加1个。对女厕所而言大便器不超过40人的设1个,41~70人设3个,71~100人设4个,每增1~40人增设1

个。小便器(男)100人以下设2个,每增80人(或部分)增设1个。洗手盆(男)每1个大便器配1个,每1~5个小便器加设1个;(女)每1个大便器配1个,每增2个大便器加设1个。保洁池不少于1个,用于保洁。上述设置按男女各为50%计算,若男女比例有变化应进行调整。在多路传输的影院和类似场所,设施使用时间应等同与开放时间,设施的配置应按所能容纳总人数的75%考虑,并考虑相同比例的男女顾客。(影院按100%占用率考虑)带有公共娱乐、酒吧的建筑的卫生间设备配置应符合公共建筑和有经营许可证酒吧的卫生间设备配置要求。应考虑卫生用品处理设备的配置需要。职工卫生间卫生设施的配置应参照办公、商场、工厂和其他公用建筑为职工配置卫生设施的要求。残疾人卫生间设施的配置应符合残疾人专用卫生间的要求。

八、饭店(宾馆)为顾客配置的卫生设施

附有整套卫生设施的饭店,整套卫生设施(澡盆、淋浴、坐便器和洗手盆)每套客房1套。公用卫生间,男女各1套,设置在底层大厅附近。职工洗澡间,每9个职员配1个。清洁池,每30个客房配1个,每层至少1个。

不带卫生套间的饭店和客房,大便器每9人1个。公用卫生间,男女各一套,设置在底层大厅附近。洗澡间,每9个客人1个,含浴盆、淋浴、洗手盆和大便器。清洁池,每层1个。应考虑卫生用品处理设备的配置需要。带有公共娱乐、饭馆和酒吧等建筑的卫生间设备配置应符合公共娱乐建筑、饭馆、咖啡店和有经营许可证的酒吧、小吃店和快餐

店为顾客配置的卫生设施要求,残疾人卫生间应符合残疾人专用卫生间的要求。职工卫生间的设置应参照办公、商场、工厂和其他公用建筑为职工配置的卫生设施的要求。

九、饭馆、咖啡店、小吃店和快餐店为顾客配置的卫生设施

大便器:男顾客400人以下,每100人配1个;超过400人每增加250人增设1个。女顾客200人以下,每50人配1个,超过200人每增加250人增设1个。小便器:男顾客每50人配1

个。洗手盆:男顾客每个大便器配1个,每5个小便器增配1个;女顾客每个大便器配1个。清洗池至少配1个。在一般情况下,男女按各50%比例考虑。

十、公共建筑和有经营许可证的酒吧

WC(男)1~150人设1个,每增加1~150人增1个;(女)1~12人设1个,13~30人增1个,每再增加1~25人增1个。小便器(男)75人以下设2个,每增加1~75人增设1个。洗手盆(男)每个大便器配1个,每增加1~5个小便器增设1个;(女)每2个WC配1个。桶和水池至少各1个。空间按有效饮酒面积每3平方米4人的比率进行计算。对公共建筑中75%男士和25%女士是假设的,在其他情况下按男女各50%考虑。附设饭馆的公共建筑其卫生设施应按本要求配置。公共建筑附设音乐、歌舞、娱乐场所的部分也按本要求计算。

十一、游泳池

洗浴者:大便器(男)100人以下设2个,每增加1~100人增设1个;(女)1~50人每5人1个,每增另1~10人增设1个。小便器(男)每20人1个。洗手盆(男)每个大便器配1个,每增加1~5人增设1个;(女)每个大便器配1个,每增加1~2个大便器增设1个。淋浴(男)每10人1个,(女)每10人1个。以上均按男女50%比例考虑。

城市规划快题设计常用规范

城市规划快题设计常用规范 选址和布置 第2.1.1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第2.1.2条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1.3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条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第2.1.5条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第2.1.6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 步行商业街设计规范 第2.2.1条步行商业街内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2.2.2条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 第2.2.3条步行商业街的宽度,根据不同情况,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改、扩建两边建筑与道路成为步行商业街的红线宽度不宜小于10m; 二、新建步行商业街可按街内有无设施和人行流量确定其宽度,并应留出不小于5m 的宽度供消防车通行。 第2.2.4条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500m并在每间距不大于160m处,宜设横穿该街区的消防车道。 第2.2.5条步行商业街上空如设有顶盖时,净高不宜小于5.50m,其构造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并采用安全的采光材料。 第2.2.6条步行商业街两侧如为多层建筑,因交通功能而设置外廊、天桥和梯道时,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2.2.7条步行商业街的各个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停车场地。 5.3 商业步行区 5.3.1 商业步行区的紧急安全疏散出口间隔距离不得大于160m。区内的道路网密度可采用13-18km/km2。

商业建筑设计要求规范

商店建筑设计规: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 第1.0.2条本规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 第1.0.3条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 第1.0.4条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商店建筑的规模表1.0.4 第1.0.5条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和规定。 商店建筑设计规: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选址和布置 第2.1.1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小区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第2.1.2条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的有关规定。 第2.1.3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条大中型商店基地,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基地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第2.1.5条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第2.1.6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设停车库。 第二节步行商业街 第2.2.1条步行商业街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2.2.2条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 第2.2.3条步行商业街的宽度,根据不同情况,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改、扩建两边建筑与道路成为步行商业街的红线宽度不宜小于10m; 二、新建步行商业街可按街有无设施和人行流量确定其宽度,并应留出不小于5m的宽度供消防车通行。 第2.2.4条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500m并在每间距不大于160m处,宜设横穿该街区的消防车道。 第2.2.5条步行商业街上空如设有顶盖时,净高不宜小于5.50m,其构造应符合防火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民用建筑分类 设计使用年限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建筑与环境 建筑模数 防灾避难 4规划控制 防灾避难 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 建筑基地 建筑突出物 建筑连接体 建筑高度 5场地设计 建筑布局

道路与停车场 竖向 绿化 工程管线布置 6建筑物设计 建筑标定人数的确定 平面布置 层高和室内净高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和母婴室台阶、坡道和栏杆 楼梯 楼梯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墙身和变形缝 门窗 建筑幕墙

楼地面 屋面 吊顶 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 室内外装修 声环境 7室内环境 光环境 通风 热湿环境 声环境 8建筑设备 给水排水 暖通空调 建筑电气 燃气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1总则 1 总则

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满足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要求,统一各类民用建筑的通用设计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2 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 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4 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 5 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宜体现地域文化、时代特色。 6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7 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方便行动有障碍的人士使用。 8 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 区、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建设,应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术语 民用建筑 civi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居住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使用建筑。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民用建筑分类 设计使用年限 `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建筑与环境 建筑模数 防灾避难 4规划控制 防灾避难 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 建筑基地 ` 建筑突出物 建筑连接体

建筑高度 5场地设计 建筑布局 道路与停车场 竖向 绿化 / 工程管线布置 6建筑物设计 建筑标定人数的确定 平面布置 层高和室内净高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和母婴室, 台阶、坡道和栏杆 楼梯

楼梯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墙身和变形缝 门窗 建筑幕墙 楼地面 ~ 屋面 吊顶 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 室内外装修 声环境 7室内环境 光环境 通风 & 热湿环境 声环境 8建筑设备

给水排水 暖通空调 建筑电气 燃气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总则 1 总则 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满足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要求,统一各类民用建筑的通用设计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 2 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 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4 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 5 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宜体现地域文化、时代特色。 6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7 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方便行动有障碍的人士使用。 8 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 区、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建设,应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规定。

建筑设计规范完整版本

建筑设计规范大全(电子版) 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第5.4.4条风管不宜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如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防火墙处设防火阀;穿过变形缝处,应在两侧设防火阀。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远离污染源 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 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 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三、舞厅应具有单独开放的条件及直接对外的出入口。 第3.3.1条学习辅导部分由综合排练室、普通教室、大教室及美术书法教室等组成。其位置除综合排练室外,均应布置在馆内安静区。 七、综合排练室的主要出入口宜设隔声门。 一、美术书法教室宜为北向侧窗或天窗采光 第3.1.3条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 第4.0.7条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的主要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1.50m。 第4.0.8条文化馆屋顶作为屋顶花园或室外活动场所时,其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20m。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第2.1.3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条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 三、供轮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两侧应设高度为0.65m的扶手,当其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第2.0.1条电影院基地选择应根据当地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1、商品房的楼层空间高度标准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第六节层高和净高 第 2.6.1 条住宅层高不应高于 2.80m 。 第 2.6.2 条卧室、起居室的净高不应低于 2.40m ,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m。 第 2.6.3 条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 2.10m ,其余部分最低处高度不宜低于 1.5m。 第264条厨房的净高不应低于 2.20m,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m。 第 2.6.5 条卫生间、厕所内采用蹲式大便器时,其蹲位处地面距上部存水弯的净高不应 低于 1.90m。 以上谈到的层高的国家标准只是层高的最低标准,如果购房合同中买卖双方对层高另有约定(该约定必须高于国家标准,否则无效),则开发商交房时应当达到约定的标准 2、国家商品房交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11月30日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 弱势群体的权利:十种情况下可依法拒绝收房根据《住宅建筑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相关法规,消费者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不收楼: 1、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的”: 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2 条 2、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1 条 3、不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的: 依据:《济南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4、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5、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6、开发商经批准改变商品房规划设计未经买家认可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7、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8、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9、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10、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3、《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履行违约金标准 一般原则: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为标准来计算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的,按逾期履行的天数依逾期贷款利息标准来确定。 4、容积率、绿化率国家标准 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3,绿化率应不 低于30% 。

建筑设计规范大全

建筑设计规范大全 1 总则 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1.0.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起居室(厅)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厨房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卫生间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使用面积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标准层typical floor 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10层高storey 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室内净高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2阳台balcony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0.13平台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4过道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5壁柜cabinet 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2.0.16吊柜wall-hung cupboard 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 2.0.17跃层住宅duplex apartment 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2.0.18自然层数natural storeys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19中间层middle-floor 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 2.0.20单元式高层住宅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2016年建筑设计规范强条整理

2016年建筑规范强条审查要点 说明:按众智《建筑专业规范大全》2016版顺序进行整理,只列常用规范强条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2012.01.01实施) 4 场地和总平面 4.1. 2 中小学校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8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6 行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 6.2.24 学生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8 安全、通行与疏散 8.1.5 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0.90m。 8. 1.6 上人屋面、外廊、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必须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安 全,高度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最薄弱处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应不小于1.5kN/m。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 298-2013(2013.12.01实施) 4 防水材料 4.1.2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不得使用溶剂型防水涂料。 5 防水设计 5.2.1 卫生间、浴室的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层,门口应有阻止积水外溢的措施。 5.2.4 排水立管不应穿越下层住户的居室;当厨房设有地漏时,地漏的排水支管不应穿过楼板进入下层住户的居室。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2012.08.01实施) 5 套内空间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建筑设计的规范、标准及条例

主要引用的规范、标准及条例 一、建筑设计 1、建筑设计主要引用的规范、标准及条例: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城市道路和无障碍建筑设计规范》JGJ50-2001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 上海是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文件沪规土资建[2015]398 号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沪规土资法[2011]678 号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上海地标) DGJ 08-107-2015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11 年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 《常开防火门控制装置应用技术规程》DGJ32/TJ134-2012 《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程》DGJ32/J07-2009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 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规定以及强制性条文等 二、装饰设计 1、装饰设计主要引用的规范、标准及条例: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 (2001年修订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 (QB1838-1993)

2019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9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目录 1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2术语、符号...............................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术语................................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符号................................ 错误!未定义书签。3厂房和仓库...............................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火灾危险性分类......................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错误!未定义书签。 3.3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错误!未定义书签。 3.4厂房的防火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 3.5仓库的防火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 3.6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错误!未定义书签。 3.7厂房的安全疏散...................... 错误!未定义书签。 3.8仓库的安全疏散...................... 错误!未定义书签。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错误!未定义书签。 4.1一般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错误!未定义书签。 4.3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 4.4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 4.5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5民用建筑................................. 错误!未定义书签。 5.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错误!未定义书签。 5.2总平面布局.......................... 错误!未定义书签。 5.3防火分区和层数...................... 错误!未定义书签。 5.4平面布置............................ 错误!未定义书签。 5.5安全疏散和避难...................... 错误!未定义书签。6建筑构造................................. 错误!未定义书签。 6.1防火墙.............................. 错误!未定义书签。 6.2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错误!未定义书签。 6.3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错误!未定义书签。 6.4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 错误!未定义书签。 6.5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错误!未定义书签。

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第四章:建筑物设计 第一节室内净高 第4.1.1条室内净高 一、室内净高应按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楼板或屋盖的下悬构件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地面至结构下缘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二、建筑物各种用房的室内净高应按单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地下室、贮藏室、局部夹层、走道及房间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第二节楼梯、台阶、坡道、栏杆 第4.2.1条楼梯 一、楼梯的数量、位置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二、梯段净宽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注: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再适量加宽。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线(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0m范围内)量至直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铅垂高度。 六、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应加设中间扶手。 七、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超过0.50m长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m。 八、踏步前缘部分宜有防滑措施。 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十、楼梯踏步的高度比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完整版)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修订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内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 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条文说明】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了厂房、仓库、堆场、储罐、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道,以及建筑构造、消防救援、消防设施等的防火设计要求,在附录中明确了建筑高度、层数、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主要修订内容为: 1、在“建筑构造”一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2、为便于建筑分类,将住宅建筑原按层数划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修改为按建筑高度划分,并与原规范规定相衔接;修改、完善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主要包括: 1)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高层建筑中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50h; 2)小于等于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套内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对公共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提出了要求; 3)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可兼具使用功能的避难房间,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4)明确了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的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条件; 5)规定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 3、适当提高了高层公共建筑的防火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00h; 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能按照有关要求减少; 3)完善了公共建筑避难层(间)的防火要求,高层病房楼从第二层起,每层应设置避难间; 4)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5)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中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从30min修改为90min。 4、补充、完善了幼儿园、托儿所和老年人建筑有关防火安全疏散距离的要求;对于医疗建筑,要求按照

建筑物内厕所设计规范汇总

一、《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00之厕所部分 4前厅和休息厅 4.0.6剧场应设观众使用的厕所,厕所应设前室。厕所门不得开向观众厅。男女厕所厕位数比率为1:1,卫生器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男厕:应按每100座设一个大便器,每40座设一个小便器或0.60m 长小便槽,每150座设一个洗手盆; 2女厕:应按每25座设一个大便器,每150座设一个洗手盆; 3男女厕均应设残疾人专用蹲位。 二、《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之厕所部分 4.2.2观众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5应设观众使用的厕所。厕所应设前室,厕所门不得开向比赛大厅,卫生器具应符合表4.4.2-2和表4.4.2-3的规定。 表4.4.2-2贵宾厕所厕位指标(厕位/人数) 注:1男女比例1:1;男厕大小便厕位比例1:2。 表4.4.2-3观众厕所厕位指标(厕位/人数) 项目 指标 男厕 女厕 大便器 (个/1000人) 小便器 (个/1000人) 小便槽 (个/1000人) 大便器 (个/1000人) 指标 8 20 12 30 备注 二者取一 注:男女比例1:1。 6男女厕内均应设残疾人专用便器或单独设置专用厕所。 三、《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之厕所部分 第二节餐厅、饮食厅和公用部分 第3.2.6条就餐者公用部分包括门厅、过厅、休息室、洗手间、厕所、收款处、饭票出售处、小卖及外卖窗口等,除按第3.2.7条规定设置外,其余均按实际需要设置。 第3.2.7条就餐者专用的洗手设施和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问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专用厕所,厕所应男女分设。三级餐馆的餐厅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设洗手池;一、二级食堂餐厅内应设洗手池和洗碗池; 二、卫生器具设置数业应符合表3.2.7的规定: 贵宾席规模 100人以内 100~200人 200~500人 500以上 每一厕位使用人数 20 25 30 35

建筑设计常用尺寸

建筑设计常用尺寸 门的尺寸 1.门高: 供人通行的门,高度一般不低于2m,再高也以不宜超过2.4m,否则有空洞感,门扇制作也需特别加强。如造型、通风、采光需要时,可在门上加腰窗,其高度从0.4m起,但也不宜过高。供车辆或设备通过的门,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其高度宜较车辆或设备高出0.3~0.5m,以免车辆因颠簸或设备需要垫滚筒搬运时碰撞门框。至于各类车辆通行的净空要求,要查阅相应的规范。 如果是体育场馆、展览厅堂之类大体量、大空间的建筑物,需要设置超尺度的门时,可在大门扇上加设常规尺寸的附门,供大门勿需开启时,人们可以通行。 现今建筑内各种设备管井的检查门颇多,它不是经常通过的地方,所以一般上框高与普通门齐或还低一些,下边还留有与踢脚线同高的门槛,其净高就不必拘泥于2m,1.5m左右即可。 2.门宽: 一般住宅分户门0.9~1m,分室门0.8~0.9m,厨房门0.8m 左右,卫生间门0.7~0.8m,由于考虑现代家具的搬入,现今多取上限尺寸。 公共建筑的门宽一般单扇门1m,双扇门1.2~1.8m,再宽就要考虑门扇的制作,双扇门或多扇门的门扇宽以0.6~1.0m为宜。

供安全疏散的太平门的宽度,要根据计算和规范(有关防火规范)规定设置。 管道并供检修的门,宽度一般为0.6m。 供机动车或设备通过的门,除其自身宽度外,每边也直留出0. 3~0.5m的空隙。 附带说一下,供检修的"人孔"其尺寸也不宜小于0.6m×0.6m。 窗的尺寸 1.窗高: 一般住宅建筑中,窗的高度为1.5m,加上窗台高0.9m,则窗顶距楼面2.4m,还留有0.4m的结构高度。在公共建筑中,窗台高度由1.0~1.8m不等,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0m。至于窗的高度则根据采光、通风、空间形象等要求来决定,但要注意过高窗户的刚度问题,必要时要加设横梁或"拼樘"。此外,窗台高低于0.8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现代玻璃幕墙中,整块玻璃的高度有的已超过7.2m,那已不属于一般窗户的范围了。 2.窗宽: 窗宽一般由0.6m开始,宽到构成"带窗",但要注意采用通宽的带窗时,左右隔壁房间的隔声问题以及推拉窗扇的滑动范围问题,也要注意全开间的窗宽会造成横墙面上的炫光,对教室、展览室都是不合适的。 过道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最新版)04052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2007-11-23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 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设置门诊和服务24小时的急诊; 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1.0.4条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 第1.0.5条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1.0.6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2.1基地 第2.1.1条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布局要求。

第2.1.2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地形力求规整;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2.2总平面 第2.2.1条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 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 六、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 七、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 第2.2.2条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第2.2.3条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写字楼及配套建筑设计规范

办公及配套(商业,车库)建筑设计技术细则及措施1.一般规定 1.1. 建筑分类 1.1.1.按使用功能分类 1、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 2、民用建筑可分为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具体分类详见表1.1.1.。 民用建筑分类表1.1.1

1.1. 2.按建筑高度分类 建筑分类(按多层和高层分类)表1.1.2.

1.1.3. 民用建筑按工程规模分类 民用建筑规模分类 表1.1.3 1.1.4. 按设计使用年限分类 民用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分类表 表1.1.4 1.2. 名词术语 1、用地红线: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2、 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3、建筑控制线(建筑红线):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

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 4、容积率: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地上)/建设用地面积。 5、深圳市:半地下室出地面高度超过1.5m时,建筑容积率=(地面以上建筑面积+半地下室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深圳市建筑设计经济指标计算规定) 6、建筑密度(覆盖率):建筑密度=建筑基底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7、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高度。(防火规范) 8、绿地率: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屋顶绿化不计入绿地率内)。 9、裙房:及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10、日照标准: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效日照时间范围内,以底层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 11、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12、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13、夹层:在一个楼层内,以结构板形式局部增设的楼层。 14、设备层: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

居住建筑设计规范新知识

居住建筑设计规范新知识,你都知道吗? 作为新晋的建筑设计师,你知道那些居住设计规范的新知识吗? 它必须遵循“以人为本”的人性化设计。但“人性化”永远存在一个矛盾——有的人需要痛苦,你给他痛苦算不算人性化? 所以建筑的人性化并不适用于所有人,而是需要满足不同人群的差异化需求,不能用简单的“舒适”或“合理”等取代。 凡是建筑,它都有着简单合理的规划,也是内在秩序的本质。我们专注于清晰的公共和私密空间的组织,并用对主要和次要的循环系统的强调来强化空间组织。特殊的重点部分通过形式和布局被赋予独特的规划元素。 而建筑方案设计就是要充分体现建筑方案创作的先进性、独创性,与环境结合,并运用新规范知识进行设计。而现如今新规范的出台,这些你都注意到了吗?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 ①扶手高度。扶手高度应为0.90m,设置双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度宜为0.65m。 ②门口及出入口净宽。室外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每上升0.75m或长度超过9m时应设平台,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50m并应设连续扶手。 ③走廊宽度。公用走廊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50m。仅供一辆轮椅通过的走廊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20m,并应在走廊两端设有不小于1.50m×1.50m的轮椅回转面积。 ④公用楼梯宽度。公用楼梯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20m。楼梯休息平台的深度应大于梯段的有效宽度。 ⑤卫生间。卫生间与老年人卧室宜近邻布置。卫生间入口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0.80m。 ⑥厨房。老年人使用的厨房面积不应小于4.5m2 。供轮椅使用者使用的厨房,面积不应小于6m2 ,轮椅回转面积宜不小于1.50m ×1.50m。 ⑦起居室。起居室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3m。起居室与厨房、餐厅连接时,不应有高差。 ⑧卧室。老年人卧室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2.50m,轮椅使用者的卧室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 3.20m。 ⑨阳台。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应设阳台,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的居室宜设阳台。阳台栏杆的高度不应低于1.10m。 ⑩楼梯。公用楼梯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20m。楼梯休息平台的深度应大于梯段的有效宽度。楼梯应在内侧设置扶手。宽度在1.50m以上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 其他人群居住建筑设计规范

写字楼及配套建筑设计规范(上)

办公及配套(商业,车库)建筑设计技术细则与措施1.一般规定 1.1. 建筑分类 1.1.1.按使用功能分类 1、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 2、民用建筑可分为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具体分类详见表1.1.1.。 民用建筑分类表1.1.1 分 类 建筑类别建筑物举例 公共建筑教育建筑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 校等 办公建筑各级党委、政府办公楼、企业、事业、团体、社区办公楼等 科研建筑实验楼、科研楼、设计楼等 文化建筑 剧院、电影院、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文化馆、展览馆、音 乐厅等 商业建筑 百货公司、超级市场、菜市场、旅馆、餐馆、饮食店、洗浴中心、 美容中心等 服务建筑银行、邮电、电信、会议中心、殡仪馆等 体育建筑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健身房等 医疗建筑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中心、急救中心、疗养院等 交通建筑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铁路旅客站、空港航站楼、地铁站等纪念建筑纪念碑、纪念馆、纪念塔、故居等 园林建筑 动物园、植物园、海洋馆、游乐场、旅游景点建筑、城市建筑小 品等 综合建筑多功能综合大楼、商住楼等 1.1. 2.按建筑高度分类 建筑分类(按多层和高层分类)表1.1.2. 建筑类别名称层数或高度 公共建筑单层、多层建筑 H≤24m的其他建筑,H>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 半地下室) 高层建筑H>24m的公共建筑(不含单层公共建筑) 超高层建筑H>100m的民用建筑 工业建厂房多层厂房仓库≥2层,且H<24m

筑 仓库 高层厂房仓库 ≥2层,且H >24m 高架仓库 货架高度>7m ,且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1.1.3. 民用建筑按工程规模分类 民用建筑规模分类 表1.1.3 建筑类别 规 模 指标或使用要求 汽车库 特大型 >500辆 大 型 301~500辆 中 型 51~300辆 小 型 <50辆 1.1.4. 按设计使用年限分类 民用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分类表 表1.1.4 1.2. 名词术语 1、用地红线: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2、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3、建筑控制线(建筑红线):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 4、容积率: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地上)/建设用地面积。 5、深圳市:半地下室出地面高度超过1.5m 时,建筑容积率=(地面以上建筑面积+半地下室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深圳市建筑设计经济指标计算规定) 6、建筑密度(覆盖率):建筑密度=建筑基底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7、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高度。(防火规范) 8、绿地率: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屋顶绿化不计入绿地率内)。 类 别 设计使用年限 (年) 示 例 1 5 临时性建筑 2 25 易于替换结构构件的建筑 3 50 普通建筑和构筑物 4 100 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最新版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最新版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最新版第1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办公建筑设计在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筑设计。其它建筑中的办公用房部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1.0.3条办公建筑按高度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高度24m以下为低层或多层办公建筑; 二、建筑高度超过24m而未超过100m为高层办公建筑; 三、建筑高度超过100m 为超高层办公建筑。 第1.0.4条办公建筑设计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2章 基地和总平面 2.1基地 第2.1.1条办公建筑的基地应选在交通和通讯方便的地段,并应避开产生粉尘、煤烟、散发有害物质的场所和贮存有易爆、易燃品等地段。 第2.1.2条位于城市的办公建筑的基地,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要求,并应选在市政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 第2.1.3条工业企业的办公建筑,可在企业基地内选择联系方便,污染影响最小的地段建造,并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2.2总平面 第2.2.1条总平面布置宜进行环境及绿化设计。 第2.2.2条在同一基地内办公楼与其它建筑共建,或建造以办公用房为主的综合性建筑,应根据使用功能不同,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互不干扰。 第2.2.3条建筑基地内应设机动车和自行车停车场(库)。条件不允许时,可由有关部门就近统筹建设停车空间。停车场地面积由当地规划部门确定。 第2.2.4条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好设备机房、附属设施和地下建筑物。如设有锅炉房、食堂的宜设运送燃料、货物和清除垃圾等的单独出入口。采用原煤作燃料的锅炉房,应留有堆放场地。 第3章 建筑设计 3.1一般规定 第3.1.1条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性质、建设规模与标准的不同,确定各类用房。一般由办公用房、公共用房、服务用房等组成。 第3.1.2条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要求,结合基地面积、结构选型等情况按建筑模数选择开间和进深,合理确定建筑平面,并为今后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第3.1.3条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建筑高度超过75m的办公建筑电梯应分区或分层使用。 第3.1.4条窗一、底层及半地下室外窗宜采取防范措施。二、高层办公建筑采用大面积玻璃窗或玻璃幕墙时应设擦窗设施。三、设采暖空调的办公建筑,外窗面积在满足采光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空调办公建筑外窗应有良好的密闭性和隔热性,全空调办公建筑外窗应设部分可开启窗扇。 第3.1.5条门一、办公室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m,高度不应小于2m。二、机要办公室、财务办公室、重要档案库和贵重仪表间的门应采取防盗措施,室内宜设防盗报警装置。 第3.1.6条门厅一、门厅一般可设传达室、收发室、会客室。根据使用需要也可设门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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