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概论名词解释+简答

电子商务法概论名词解释+简答
电子商务法概论名词解释+简答

1.电子商务法是调整在计算机环境下开展的,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电子交易形式法律规范的总称

2.广义的电子商务法包括了所有调整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调整以电子商务为交易形式的和以电子信息为交易内容的两大类规范

3.电子商务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所进行的各类商务活动,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

4.电子代理指不需经人为的审视,电脑程序能以电子化或其他自动化的方式发出电子信息或对电子信息履行全部或一部分而作出响应。

5.电子支付狭义的电子支付指电子资金划拨业务,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定义,电子支付是支付命令发送方将存放于商业银行的资金,通过传输线路划入受益方开户银行,以支付受益方的一系列过程.广义的电子支付还同时包括支付工具的电子化,将网上银行及其所开展新型金融服务如电子现金等也包括在电子支付的范围内

6.电子货币电子货币的使用者以一定的现金或存款,从发行者兑换并获得代表相同金额的数据,并以可读写的电子信息方式存储起来,需要清偿债务时,使用者可通过某些电子化媒介或方法,将该电子数据直接转移给支付对象

7.直接侵权责任指由于直接从事了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8.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9.数字签名指附加在数据单元上的一些数据,或是对数据单元所作的密码变换,这种数据和变换允许数据单元的接收者用以确认数据单元来源和数据单元的完整性,并保护数据、防止被人进行伪造

10.电子签名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11.电子签名人指持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并以本人身份或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实施电子签名的人

12.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其他电子记录

13.数据电文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的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14.免责事由指当事人即使违约也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分为不可抗力、免费条款和债权人过错三种类型

15.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

16.消费者的选择权指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其购买的商品和服务的权利。

17.功能等同原则是一种将数据电文的效力与纸面形式的功能进行类比的方法

18.意思表示的撤回指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和到达对方的同时,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达效力的行为

19.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20.狭义的电子合同指在计算机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它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22.合同的成立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23.合同的履行指债务人按照债务的目的(即满足债权)实行其给付的行为

24.合同的生效指已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或称法律效力

25.站点认证指为了确保通讯安全,在正式传送数据电文之前,应首先认证通讯是否是在一定的站点之间进行的过程

26.电子认证指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公众服务活动

27.电子认证服务指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公众服务的活动

28.电子认证法是用来调整认证机构、证书用户、国家行政机关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之间在电子认证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9.常设机构指一个企业在一国境内开展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时依赖的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代理机构,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作业场所等

30.认证机构指电子商务中对用户的电子签名颁发数字证书的机构,它已经成为开放性电子商务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信用服务机构

31.网上银行指使用电子设施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金融性产品和服务的银行业务模式

32.比特税是以互联网上传播的和由网络用户接受到的计算机数据信息单位”比特”的数量为收税依据,比特税又名字节税

33.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34.权利管理信息指附加于作品的每件复制品上或作品向公众进行传播时出现的用以识别作品、作品的作者、对作品拥有任何权利的所有人信息,或有关作品使用的条款和条件的信息和代表此种信息的任何数字或代码

35.网络商业方法指电子商务经营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新型网络商业经营方法,如网上商品销售方式、网络广告方式、网上支付链接方式

36.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7.网络隐私权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

38.隐私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信息自由权

39.司法管辖权指国家通过司法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40.管辖权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对特定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它是国家固有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

41.保护性管辖权指国家对本国领土范围外犯有危害该国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及其他重大政治、经济利益等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

42.管辖权基础指一个国家的法院有权审理民事案件的根据

43.埋置链是用户以通常方式看不见的,当网页下载完成时被链对象已经自动显示在用户计算机屏幕上,与网页其他内容融为一体了.埋置链会让用户误以为自己的浏览器仍然在先前所浏览的网站上

44.PKI即公钥基础设施,是通过使用公开密钥技术和数字证书来确保系统信息安全并负责验证数字证书持有者身份的一种体系

45.ICP网络内容提供者,指自己组织信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的主体

46.ISP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指为网上信息传播提供设施、途径和技术支持等各类中介服务的主体

47.SET协议又称安全电子交易协议,是一种基于信息流的协议,在保留对买方身份认证的前提下,又增加了对卖方和收单银行的认证,引入并充分发挥了第三方认证的作用,从而可以确保交易各方身份的合法性和交易的不可依赖性.同时,卖方只能得到买方的订购信息,银行只能得到有关支付的信息,从而在更大程度上确保了交易信息的安全、完整和可靠

48.数据库指经系统或有序的编排、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

49.电子商务税收中性原则指对通过电子商务达成的交易与其他形式的交易在征税方面要一视同仁,反对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或附加税,以免妨碍

电子商务的发展

50.域名是一种用于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地址(IP地址)的结构式网络字符标识,是进行网络访问的重要基础

51.域名抢注出于从他人商标中牟利的恶意注册并出卖域名的行为

52.反向域名侵夺指域名注册人注册的域名与商标所有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但并没有侵害商标所有人权益,商标所有人对域名注册人进行诉讼威胁或其他骚扰活动

53.电子数据交换是一种在公司之间传输订单、发票等作业文件的电子化手段

54.网络广告指利用因特网从事的商业广告

55.隐性广告指非以广告形式出现但包含广告内容并且客观上起到广告宣传作用的广告.

56.广告发布者指为广告或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57.哈希函数指一种算法,它将一串比特字符变换或翻译成另一串通常较短的字符串,该密码算法也称单向散列运算,其运算结果称为哈希值,或称数字摘要,也有人将其称为”数字指纹”

58.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既可以是自然现象或自然灾害,也可以是社会现象、社会异常事件或政府所为

59.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60.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61.安全港指某一特定的在线服务商产业公布的网络隐私保护的行为指引,该指引由联邦贸易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即成为安全港,有关的网络服务商只要遵守该指引就认为是遵守了有关要求,可以免除责任

62.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指涵盖所有网络上由非法庭但公正的第三人,解决企业和消费者间因电子商务契约所生争执的所有方式

63.非公务机关数据收集主体指并非依法行使国家公共权力,而收集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64.ISP的协助调查义务指ISP负有协助权利人或者有关机关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的义务

65.电子证据又称计算机证据,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66.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资料,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等基本特征

67.客观原因的不真实指表意人因其认识或意志受他人的不正当干涉,在非自愿的基础上,做出的不合真意的意思表达.

68.安全程序指由客户和接收银行间的协议所建立的一种程序,其目的在于证实支付命令或证实修改或撤销支付命令的通讯是客户发出的、检测支付命令或通讯在传递过程中或在内容上的错误

69.完全独立的服务器指既提供信息、接受订货,又能提供信息化、数字化商品的服务器

70.计算机及网络犯罪指行为人出于主观的目的,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特性所从事的严重危害个人、组织和国家利益的有关犯罪

71.破坏计算机数据和应用程序罪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后果严重的行为

72.债权人过错指如果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是由对方即债权人的过错造成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一方免除违约责任.

73.全额结算指通过借记和贷记发送银行和接收银行的帐户、逐笔结算债权债务的结算方式

74.差额结算指银行间先就债权债务进行抵销,然后仅仅就抵销后的差额部分进行结算的方式。

75.网络作品指在电子计算机信息互联网络上出现的作品。

电子商务的主要类型:1)按照交易对象类型分为:B2B;B2C;B2G;C2C;2)按照商务活动内容分类,包括两类商业活动:间接电子商务直接电子商务;3)根据使用网络类型的不同,电子商务目前主要有三种形式:EDI商务;互联网商务;Intranet(内联网)商务

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1)电子商务运作平台建设及其法律地位问题;2)在线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3)电子合同问题;4)电子商务中商业客体问题;5)网上电子支付问题;6)在线不正当竞争与网上无形财产保护问题;7)在线消费者保护问题;8)网上个人隐私保护问题;9)网上税收问题;10)在线交易法律适用和管辖冲突问题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是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这类社会关系是在广泛采用新型信息技术并将这些技术应用到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它交叉存在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有利于实体社会中的社会关系,且完全独立于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

电子商务法的特点及原则

特点:1.形式规范;2.技术规范;3.开放规范;4.多重手段规范

原则:1)中立原则;2)自治原则;3)功能等同原则;4.安全原则.其中中立原则包括:技术中立、媒介中立、实施中立、同等保护。

电子商务法的框架体系的内容:电子商务法的基本框架应当由《电子商务法》与配套的法律规范构成,内容包括a.电子商务经营法律规范,包括准入准则和行为准则;2.电子合同法律规范;3.电子签名法律规范;4.安全认证法律规范;5.电子支付法律规范;6.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规范;7.网络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法;8.网络商务中的个人隐私保护问题;9.电子商务纠纷处理机制的法律规范

为什么说电子商务法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1.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是独立的、明确的,它调整的是电子商务交易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这类社会关系是广泛应用新型信息技术并将这些应用于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2.电子商务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明显的特征,这些社会关系交互存在虚拟社会的实体社会之间,这些社会关系交叉存在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而传统法律调整都是在现实物理世界的范围之内,二者的调整对象有着明显区别;

3.传统的民法,经济法及其程序很难适应于虚拟环境中的商务活动,突出体现合同效力的确定、诉讼管辖、证据认定等保障实体法实施的理论和方法不能支持现有法律处理电子商务案件,有关媒体的管理构架的法律不能适应以网络为载体的全新的住处交流方式。

电子商务的基本内涵

1)电子商务是一种采用最先进信息技术的买卖方式;2)电子商务实质上形成了一个虚拟的市场交换场所;3)电子商务是企业信息化发展中逐步形成的一种贸易形态,电子商务不等于商务电子化。

我国立法应注意的原则:1.对个人数据资料的保护应当在合理利用和隐私保护之间平稳;2.应注重和国际准则接轨;3.一定要端正指导思想

电子商务法主要立法模式的优缺点: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模式,我国学者历来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应当先分别立法再综合立法,优点:立法风险小、技术难度低,首先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现实问题,制定单行法规,如电子合同规则、电子支付规则、电子提单规则、网络广告规则等,待时机成熟后,再进行综合立法,这也是我国一贯实行的立法规则.缺点:各单行法规之间易产生矛盾和冲突,缺乏宏观性、全局性、一体性和稳定性;另一种主张先综合立法再分别产法,即形成电子商务立法的综合思路,先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对各个具体总是制定单行规则.其优点是有利于从宏观上把握电子商务这一全新事物的发展趋势,规范基本原则和基本概念,保持电子商务立法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综合立法还有利于指导实践、规范实践,有关电子商务的技术手段日新月异,这就决定了各单行法规必须不断进行调整和修订,而单行法规的修订并不影响综合法律的稳

定及连续,这也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方法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A.经营者为依法成立的公司;

B.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C.为用户提供长期的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D.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互联网经营活动和非经营活动的接入具备的条件

a.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

b.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c.具有健全的安全保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d.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经营性网络信息服务应具备的条件:A.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B.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安全保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C.服务项目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已取得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买方经营主体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应承担的义务:1.买方应承担按照网络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2.买方应承担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3.买方应当承担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

卖方经营主体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应当承担的义务

1)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2)对标的物权利承担担保义务;3)对标的物质量承担担保义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a.独立运营的权利;b.域名资源及相关资源所有权;c.违约求偿权;d.电子商务安全保护权

义务:1.合法经营义务;2.身份明示义务;3.信息内容记录义务;4.交易中的合同义务义务;5.遵守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等其他民事权益的义务

如何区别不同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模式不同的责任

1.网站是交易当事人的,应当对所交易的行为负责;

2.网站是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披露义务,则对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反国家规定的商品的行为不负责任

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法律行为;2)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自愿真实一致的结果;3)合同的订立目的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4)合同的内容和标的具有合法性。

电子合同的特点和类型

特点:1.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存储等过程均在计算内进行;2.电子合同的生效具有不同的特点;3.订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4.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

类型:以EDI方式订立的合同、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的合同、以电子格式合同方式订立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规定的基本原则要义: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坚持公平原则;2)以合理方式提出免责和限制责任条款;3)格式合同不得加重对方责任与排除双方主要权利;4)合同争议的解释权

电子代理人归属者的主体要件:1.有自己的名称;2.有必要的财产;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5.依法成立;6.具备保证电子代理人正常运行的技术条件和人员;7.具备完善的网上企业信息披露制和客户的资料保密制度;8.在近三年内无违法经营记录

电子代理人的程序要件:a.电子代理人应当显示的其最终支配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其归属者的名称、住所、资本发问、经营情况等;b.能提供审查要约或承诺内容的机会;c.能提供检查电子代理人归属的机会;d.能提供审查参见条款的链接机会;e.能提供交易信息被非法截取、修改、破坏;f.能对交易信息进行自动储存备份;g.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交易双方事先约定的功能。

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的因素

1)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2)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3)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4)其他相关因素。

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的条件:A.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B.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接收的内容;C.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1)它们处于两个不同阶段,属于两个不同的制度范畴,合同成立是判断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才谈得上生效问题;2)构成要件不同.合同的成立,要求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程序,符合一定的形式要求,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为成立,从本质上讲就是符合承诺生效的要件;3)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合同的成立仅仅是反映当事人的意志,如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符合国家的意志,将被赋予法律约束力;否则,不仅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且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合同的生效,应具备的条件:1.具备合法的缔约人;2.缔约双方意思表示自愿、真实、一致;3.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法。

我国《合同法》对电子合同成立时间和地点的相关规定

1)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如果从事电子商务或者其他活动的当事人之间约定,数据电文必须经过收讫确认才能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2)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我国《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营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其经营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此条确定收到地点的规则,主要原因在于信息系统地点的不确定性,为确保收件人与视作收件地点的所在地有着某种合理的联系,且发件人可以随时查到该地点.故《合同法》做了如上规定。

简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主要在于法律后果的不同.对于要约而言,如果对方做出了承诺,要约人即负有与之订立合同的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约在有些情况下是不得撤销的;对于要约邀请,其发出人则不负有这些义务,他完全可以自由地决定是否接受对方的意思表示,也可以随时撤销其已发出的意思表示。

判别网络广告是否属于要约的标准:1)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2)其发出人是否有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图.一般的网络广告应当属于要约邀请,但符合要约特征的网络广告则属于要约。

承诺应具备的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并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限内做出,若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其未规定期限,应在合理期限内做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应符合要约规定的方式

电子签名的特征:电子签名作为一种新的签字方式,有其特有的技术特征与法律特征:1.电子签名的非直观性;2.电子签名的特殊认证性;3.电子签名更改的隐蔽性;4.电子签名的不安全性

简述电子签名的法律效率:电子签名要取得与传统签名同等的法律地位,可以通过立法司法或合同约定等三种途径实现,其中最主要的是立法途径:A.有关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能因为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B.在电子签名的可靠性方面,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技术实现的方法

1.手写签名或图章的模式识别;

2.生物识别技术;

3.密码、密码代号或个人识别;

4.基于量子力学的计算机;

5.基于PKI的电子签名等.基于PKI(公钥基础设施)的电子签名被称作”数字签名”

电子签名法的主要内容、特点和不足

内容:我国《电子签名法》首次赋予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承认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书具有同等效力,从而使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同样适用于电子文件,并且明确规定了具备这样效力的电子签名应具备的条件,为规范电子签名的行为,规定了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措施.明确了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设立了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认证机构暂停、终止认证服务的业务承接制度;明确由政府对认证机构实行资质管理的制度等.

特点:1)内容简练;2)可扩展性;3)灵活自治;4)与国际接轨

不足:1)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问题,目前的法律仅将其限制在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领域,不能涵盖电子签名的所有功能;2)法律中地交易主体的民事责任的规范较少,整个法律存在偏重行政责任,忽视民事责任的问题;3)电子签名认证机构的条件过于笼统,可能相起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满足安全的电子签名的条件

a.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b.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c.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被发现;

d.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数字签名的基本原理

1)被发送文件采用哈希算法对原始报文进行运算,得到一个固定长度的数字串,称为报文摘要,不同的报文所得么的报文摘要各异,但对相同的报文它的报文摘要却是惟一的;2)发送方生成报文的报文摘要,用自己的私钥地摘要,用自己的私钥地摘要进行加密来形成发送方的数字签名;3)这个数字签名作为报文的附件和报文一起发送给接收方;4)接收方首先从接收到的原始报文中用同样的算法计算机出新的报文摘要,再用发送方的公钥对报文附件的数字签名进行解密,比较两个报文摘要,如果值相同,接收方就能确认该数字签名是发送方的。

强化电子签名的必要条件:1.独特性,指该签名是签名者为特定的目的使用的、独一无二的;2)辩识力,指签名可客观辨别签名者的身份;3)可靠性,指由签名者以安全可靠之方法制作,或使用可单独控制的安全及信赖之措施方法制作,且制作后不易被伪造或破解;4)关联性,指签名能识别经签署之电子文件内容是否遭到篡改。

实施强化电子签名的方法:1)一般采用数字签名证书传递手段;2)借助第三方认证机制保证住处的不可否认。

电子签名依赖方应当遵守的义务:1)采取合理的步骤核查电子签名的可靠性;2)在电子签名有证书证明时,采取合理的步骤;3)核查证书的有效性或证书的吊销或撤消;4)遵守对证书的任何限制。

公/私密钥对的用法

当发出方向收方通信时,发方用收方的公钥对原文进行加密,收方收到发主的密文后,用自己的私钥进行解密,其中他人是无法解密的,因为他人不拥有自己的私钥,这就是用公钥加密私钥解密用于通信;而用私钥加密文件公钥解密则是用于签名,即发出方向收方签发文件时,发方用自己的私钥加密文件传送收方,收方用发方的公钥进行解密。

非对称加密算法的优点:非对称加密算法区别于原有的单钥(对称密钥)加密技术,其优点在于后者加密时的密钥与用于解密的密钥相同,用于网络传输数据加密时不可避免地存在安全漏洞,因为在发送加密数据的同时,也需要将密钥通过网络传输通知接收者,第三方在截获加密数据后,只需再获取相应密钥即可将数据解密使用或进行非法篡改。

各国的电子签名立法三种模式的优缺点以及我国宜采用的模式

各国的电子签名立法从其采用的技术方案入手分为技术特定型、技术中立型和折中型三种模式.1)技术特定型以数字签名作为法定的电子签名形式.在立法中直接采用数字签名作为法定的电子签名技术手段,并对该签名的特定法律效果予以确认,是着眼于安全性标准,基于对特定签名技术的信赖;2)但是反对者认为,技术中立型的立法模式才是电子商务法的技术中立原则在电子签名制度上的反映.并指出,在电子签名问题上,只要满足与纸面签名功能等价这一最低要求的电子签名技术手段,都可以承认其法律效力,以便为新技术的发展留下空间,并由市场和用户对电子签名技术的优劣作出判断,避免政府对经济的直接干预;3)技术特定型立法与电子商务的开放性、发展性原则不符,可能造成限制新的电子签名技术开发应用的法律后果,而技术中立型立法又太过宽泛.为了弥补二者的缺陷,折中型立法模式应运而生.我国采用折中型立法模式,它既保持了法律规范的技术中立性、开放性和前瞻性,又不失现实性、可行性,从而受到了各国的广泛关注和充分肯定,不失为一种较为理想的立法模式

简述主要的几种生物识别技术

A.指纹识别技术;

B.视网膜识别技术;

C.生硬识别技术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规定的不适用电子签名的文书包括哪些?

1)涉及婚超大规模集成电路、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2)涉及地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3)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的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认证机构业务风险的几种情形:认证机构的设立是为了防范电子商务中的交易风险,但认证机构本身在从事提供认证服务的业务活动过程中,也承担着很大的商业和法律风险.首先在于技术上的风险;其次,风险也可能来自认证机构内部;再次,来自外部网络窨的攻击可能致使认证机构需要承担第三人行为产生的损失。

完整的PKI系统包括哪些:认证机构、数字证书库、密钥备份及恢复系统、证书作废系统和应用接口等五大基本构成部分

电子认证的类型:1.站点认证;2.数据电文认证;3.电讯源认证(有两种基本方法:a.以收发双方共享的保密数据加密密钥,来认证电讯源;b.以收发双方共享的保密的通行字为基础,来认证电讯源);4.身份认证

电子认证与电子签名的关系及区别

关系:都是电子商务中的安全保障机制,虽然电子签名技术本身并不复杂.但其效力的承认还必须依赖于一整套认证系统的建立,由一个国家承认的认证机构通过颁发数字证书和管理公共密钥来检验带有电子签名的文件所有人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区别: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二者的具体功能、应用范围以及手段和目的等方面存在着显著区别.认证是建立在电子签名这种技术保障之上的织织保障,而电子签名着重保护数据电文的安全,使之不被否认或篡改、假冒,它同时适用于封闭性和开放性的交易网络,是一种技术手段的保证;而电子认证则主要应用于交易方身份与信用度的确认,它不仅需要一定技术标准,还需要为电子签名提供组织制度上的保障,它主要运用于开放性的交易网络;电子签名一般仅涉及交易双方的关系,而电子认证则以作为第三方的认证机构的活动作为电子认证法律关系的核心。

国际上对电子认证服务管理的主要模式

a.强制性许可制度.如韩国、日本、德国、马来西亚及我国台湾和香港.这些国家和地区对认证机构的许可作出了规定,认证机构必须通过了许可才能开展业务;

b.非强制性的许可制.经政府认证的认证机构,政府会给很多优惠,如果不经过认证,则没有优惠,但仍可运营.如奥地利、新加坡;

c.对完全依靠市场调节,通过行业自律予以规范

CA的主要职责:颁发、更新、查询、作废、归档等五项功能.具体包括:验证并标识证书申请者的身份;确保CA用于签名证书的非对称密钥的质量;确保整个签证过程的安全性,管理证书材料信息(包括公钥证书序列号、CA标识等);确定并检查证书的有效期限;确保证书主体标识的惟一性;发布并维护作废证书表;对整个证书签娄过程做日志记录,以及身申请人发通知等。

电子认证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内容:1.制作、颁发、管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2.确认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真实性;3.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目录信息查询服务;4.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状态信息查询服务

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与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2.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3.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4.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目前电子商子商务认证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a.建设过热,有一定的盲目性,造成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b.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作用认识不足;c.低估认证机构运行的难度,缺乏必要的规章制度;d.认证机构自身的安全性认识不够,对风险认识不足;e.法律法规、业规范亟待健全

电子认证的设立应遵守原则

1)权威性原则;2.真实性原则;3.保密性原则;4.迅捷性原则;5.经济性原则

国际间对于外国认证机构和认证证书的承认方式

1.通过国际条约或双边协定来处理;

2.行政核准方式;

3.认证担保方式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体系:1)审查义务;2)提供的证书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3)正确及时发放的义务;4)安全保密义务;5)业务规则说明和告之的义务;6)及时处理业务义务

简述撤销电子认证证书的条件:A.证书持有人申请撤销该证书;B.证书持有人提供的信息部真实;C.证书持有人没有履行双方合同规定的义务;D.证书的安全性不能得到保证;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简述电子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分担

A.认证机构与电子签名的责任分担.由于电子签名的责任导致的损失,应由签名人承担,签署者之违约行为主要是提供了错误信息,构成对与认证机构之间合同义务的违反,应向认证机构负违约之责;

B.认证机构与信赖方之间的法律责任问题.电子认证服务需要获得准入资格,由于没有获得这个资格提供服务,给信赖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信赖方可能表现的过错有:1.信赖方在信赖数字证书前,没有认真检查最新的作废证书表来验明证书的状态,由此导致使用了作废的证书;2.信赖方对证书的信任超出了证书的使用目的范围或可靠性限制

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对电子认证服务采用强制性许可证制度的理由:与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其他制度相比,政府对电子认证的管制是比较严格的,这也是由于认证机构的信用保障对于交易安全至关重要,若将这一领域完全交由私营企业和公司去规范和管理,政府绝对不干预,只会导致市场的混乱与无序,失去电子认证的权威性特征.因此.只有以国家名义存在或由主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的认证机关,或国家相关部门授权经营的电子认证公司,其颁发的数字证书才最有权威性.同时,在一国范围内,还有必要建立国家级的总的认证中心,对一般认证机构的认证进行确认或协调

电子资金划拨的风险

1.信用风险;

2.流动风险;

3.系统风险;

4.欺诈风险;

5.操作风险

《统一商法典》第4A编中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的主要法律问题

a.支付命令的认证与欺诈损失的分担;

b.支付命令错误的问题(包括支付命令表述错误、错误的支付命令、支付命令的错误执行三种情况);

c.间接损害赔偿问题;

d.接收银行对支付指令的接受和拒绝问题;

e.银行无力支付的损失分担问题;

f.资金划拨的终结与受益人银行的保护问题

SET协议规定的工作流程:1)用户向商家发送购货单和一份经过签名、加密的信托书.书中的信用卡号是经过加密的,商家无从得知;2)商家把信托书传送到收单银行,收单银行可以解密信用卡号,并通过认证来验证签名;3)收单银行向发卡银行查问,确认用户信用卡是否属实;4)发卡银行认可并签证该笔交易;5)收单银行认可商家并签证此交易;6)商家向用户传送货物和收据;7)交易成功,商家向收单银行索款;8)收单银行按合同将货款划给商家;9)发卡银行向用户定期寄去信用卡消费账单。

大额电子资金划拨法律问题的一般规则

1)支付指令指向的银行对未经其接受的指令,不负担义务,一旦接受支付指令,则对其结果负有义务;2)就无权交易所造成的损害,如果银行对支付令的确认已经使用了交易上合理的安全手段,则客户对该无权交易要负责任;3)因延误资金入账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范围,仅限于资金传输费用、因不适当处理发生的附加费用以及利息,对损失产生的结果不负责任,即结果损害除外;4)划拨未完成时,付款银行原则上对划拨委托人负有连利息返还划拨资金的义务。

小额电子资金划拨活动调整的一般原则:1)事前明示;2)事前授权;3)交付记录;4)及时纠错;5)消费者限额责任;6)金融机构的全额责任

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的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1.持卡人(消费者)与发卡银行之间的关系;2.持卡人与零售商之间的关系;3.零售商与零售商收款银行之间的关系;4)发卡银行与零售商收款银行之间的关系;5.零售商收款银行与零售商开户银行之间的关系;6.零售商收款银行与数据处理者之间、数据处理者与结算登记公司之间的关系。

电子资金划拨法的实施细则:A.卡类存取工具的发行;B.信息披露包括预先授权电子奖金划拨的披露;初始披露;条件变更的披露;定期披露;实时披露;C.消费者对未经授权的划拨责任;D.金融机构的责任;E.错误的处理程序;F.《电子资金划拨法》和E条例的强制执行

电子货币的特点和功能

特点:1)形态上,电子货币的基本形式是电子数据形式,具体形式困处理媒体不同而不同;2)技术上,电子货币是技术发展的产物,其发行、流通等各环节均离不开技术的支持;3)传递上,电子货币因存在形式的变化和技术的支撑,可在较短的时间内进行远距离的传递;4)发行上,目前电子货币发行人的范围比传统货币更为广泛,既可以是金融机构、银行,也可以是普通公司;5)结算上,与传统货币的一次结算即完成款项的回收不同,电子货币一般需要二次结算才能实现款项的最终回收。

功能:A.转账结算功能:直接消费结算,代替现金转账;B.储蓄功能:使用电子货币存款和取款;C.兑现功能:异地使用货币时进行货币汇兑;D.消费贷款功能:先向银行贷款,提前使用货币

电子货币的法律性质

1.信用卡和电子支票类的电子货币仅是传统货币的新型支付方式,并不是一种等价物,更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货币,电子现金代表一定价值,初步具备货币的特征;

2.电子现金不满足成为货币的以下条件:被广泛支接受为一种价值尺度和交换中介、不依赖于银行或发行机构信用的用于清偿债务的最终手段、具有完全的可兑换性、本身能够成为价值的保存手段、完全的不特定物,支付具有匿名性;

3.目前使用中电子现金的价格必须以既有货币为基础,仅仅是既有货币电子化的产物,且根据货币法定原则,电子货币要成为独立的通货形式,必须得到国家立法的明示许可.因此,电子货币目前不具备货币的法律性质

目前国内外对于电子货币发行主体问题的一般做法:国外分为欧洲大陆和英美两种模式,国内主要是《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欧洲大陆国家一般主张电子货币的发行应包含在现行金融机构的业务中,发行主体仅限于金融监管的对象.而美国和英国的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主面并未进行限制,民间机构反而是新型电子货币开发的主力机构.在我国,根据1996年实行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务院限行业监管机构

批准的金融机构,才有权发行电子货币.其他金融机构在获得批准后,要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网上银行对客户的义务:1.预先声明的义务,对于双方各自的责任和义务、采用的安全技术、交易条件变更的通知等均应做出事先申明;2.保密义务,网上银行对自己所掌握的客户自身资料和客户账户交易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3.执行的义务:银行必须保证使用交易上合理的安全手段执行客户指令的义务

发生主体对资金的管理问题:1)分业管理;2)保证发行对等资金的安全

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法基本原则的冲击

传统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法定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在网络环境下,此三项原则均面临挑战.法定原则指税种的开征、征税要件、征税程序、减免税、税收急议处理等都必须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进行,但目前国际上除美国真正做到了网络税收立法先行以外,其他国家尚未进行网络税收立法,如此一来对网络交易征税就缺乏法律依据.公平原则要求税收负担必须在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主全体之间进行公平分配.但电子商务的虚拟留易则标税收负担必须在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主体与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税负不公,造成税收公平原则的失衡.效率原则指应以最少征税成本和对经济发展最低程序的妨碍作为征征税的普遍准则,由于电子商务中居民身份难以确定、税收征管成本和执行费用加大,也使得税收效率原则无从谈起。

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法的基本要素的影响:一般认为主要要素包括:税法主体难以确认、征税客体定性无明确法律依据、纳税期限难以界定、纳税地点确认原则适用困难。

电子商务对具体税种的影响:1.商品税;2.所得税;3.财产税

电子商务对税务管理制度的挑战:1)税务登记,电子商务环境下,任何人无需通过工商部门登记就可以与网上交易.税收征管失去了最基本的前提和依据,因此对电子商务企业进行登记管理是电子商务税收面临的首要问题;2)账簿和凭证管理.首先,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企业之间可以通过互联网实现无纸化交易,导致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实物对象,同时引发了电子票据和账簿的合法性问题;其次,电子凭证可以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痕迹,在传输过程中广泛的采取了加密技术,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经营交易状况难以跟踪追查,税收征管失去了可靠的审计基础.3)纳税申报,传统报税方式不能满足电子商务的需求,电子报税将是电子商务纳税申报的主要式方.

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

1)借鉴国外经验,确定税收原则;2)完善我国现有税收法律制度;3.加快实施电子征税、完善税收征管制度;4.加强国际合作

电子商务税收原则:公平原则、中性原则、适当的税收优惠原则、坚持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并重原则、税收效率原则。

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避税加剧的原因:a.税收征管、稽查和审计难以操作;b.商品、劳务、特许权难以界定;c.常设机构、固定基地等位置难以确定;d.跨国电子商务的某些交易不需经过海关出入境;e.跨国电子商务的快捷性和高效性;f.电子支付的不易被监督性。

常设机构的定义由哪些要素组成:1.有一个受企业支配的营业场所或设施的存在,即存在一个”经营场所”;2.这个经营场所具有”固定”性;3.企业通过这个固定的场所开展公司业务。

哪些服务器可视为常设机构:目前,国际上对服务器比较一致的认定为:1)只作为广告或者提供信息的服务器不构成常设机构—视为与仓库、产品展示地类似的非营业性质的常设机构;2)既提供信息,又接受定货的服务器可以视为常设机构—视为营业性的常设机构;3)完全自主独立的服务器应视为设立在该服务器所在国的常设机构。

比特税的征税理由:a.信息时代经济模式的改变要求税收基础的转换,对”字节”征税最直接和最符合逻辑的;b.字节税是对信息传输征税,较之传统的对价格征税的模式,意味着征税环节的根本改变,这符合信息流的本质;c.字节税能够切实减少网络信息污染和拥挤。

网络广告类型:1)页面广告;2)电子邮件广告;3)搜索广告;4)网站广告;5)其他广告形式,如通过BBS或news group发布的广告

网络广告的特点及隐含的法律问题

1.传播的开放性与广告主体和广告内容规划;

2.传播强制性与垃圾邮件问题;

3.形式多样性与隐性广告和不正当竞争问题

网络广告的立法原则:a.真实、合法原则;b.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c.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网络广告规范的权利义务关系

1)主体;2)客体;3)网络广告的权利义务内容

网络中介服务者(ISP) 在网络广告中的义务

包括监控义务和协助调查义务,其中监控义务是最主要的义务.1)监控义务。ISP的监控义务包括:a.事先审查义务,即在被明确告知违法信息存在之前,主动对其系统或网络中的信息的合法性进行审查;b.事后控制义务,即在知道违法信息的存在后及时采取删除、移除等措施阻止侵权信息继续传播;2)协助调查义务.ISP的协助调查义务是指负有协助权利人或者有关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的义务

试述互联网服务商(ISP与ICP)的侵权责任分类和归责原则,并就ICP如何避免网络著作权侵权提出自己的建议:A.互联网服务商的侵权责任分成直接侵权责任和间接侵权责任.a.直接侵权责任,就是由于直接从事了侵权行为上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市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前提的,对于ISP或ICP,如果是由其自己来组织、撰写编辑材料的,就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b.而间接责任的承担,主要是由于侵权人的行为是其他侵权行为的继续或是为其他侵权行为提供了条件,是否承担责任以行为人是否有主观上的过错为前提,ISP经营者更多地适应这种责任;B.对与ICP而言,主要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若授权内容是自己上载,则承担直接侵权责任,为了避免侵权应当标示著作权人信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如果由她人提供部分内容的ICP,就这一部分内容,在一定的情况下,适合间接侵权责任,适用过错原则,即一旦获悉网络用户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应立即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

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IAP)在网络广告中的义务

IAP的地位类似于邮电、电信业者,只是为信息的传播提供”传输管道”,不能对信息进行编辑.因此IAP只承担有限的事后控制义务,及负有在技术可能、经济许可的范围内采取阻止侵权信息继续传播的义务

网络广告中的主体界定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对广告活动的规制,是通过明确界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三类主体,确定其责任和义务来实现的.当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器提供者为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在自己的网站上做广告时,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都是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于一身.在为他人发布广告的情形下,网络服务提供者既可能是广告发布者,也可能同时是广告经营者,也可能既不是广告发布者,也不是广告经营者.一个网络服务提供商在企业经营商既可以提供多种不同性质的网络服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广告中的法律地位,主要看其是否参与了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发布

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通过网络广告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1.利用信息不对称误导消费者;2.利用网络搜索技术争夺消费者

网络广告面临哪些法律问题:广告主体和广告内容难以管理和控制;未经请求的商业或色情邮件泛滥成灾;隐性广告和不正当竞争问题非常严重。网络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权的差异

1.网络隐私权将”公有”和”私有”领域重新划分;

2.网络隐私权强调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

3.网络隐私权更加强调主动控制权。

隐私权的特征:1)隐私权的本质;2)隐私权的范围;3)隐私权的独享性

网络隐私的侵权方式:1)cookies文件的滥用;2)监视软件的滥用;3)滥用识别机制;4)黑客攻击行为;5)随意出售个人信息;6)第三方泄漏或共享

网络隐私权的主要表现:1.网络个人信息收集的知情权;2.网络个人信息收集的选择权;3.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控制权;4.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请求权;5.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利用限制权

个人数据的特点:a.所有权为该数据的生成者所有;b.数据内容是数据主体可被识别的个人信息;c.构成个隐私的重要内容;d.个人数数据控制权丧失后具有不可恢复性

《公平信息规程》规定的数据保护的主要原则:收集限制、数据质量、目的说明、安全性、公开性、个人参与权、使用限制、责任原则。

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内容:个人登录的身份、健康状况;个人的信用和财产状况;邮箱地址;网络活动踪迹

隐私权的保护方式?:1)直接保护.法律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当公民个人的隐私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以侵犯隐私或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诉诸法院请求法律保护与救济,是隐私权的直接保护方法;2)间接保护,法律不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当公民个人的隐私受侵害时,受害人不能以侵犯隐私或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诉诸法院请求法律保护与救济,而只能将这种损害附从于其他诉因(如名誉损害、非法侵入等)请求法律保护与救济,是为隐私权的间接保护。

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模式:1)法律规范;2)建议性的行业指引;3)技术保护模式;4)网络中介隐私认证服务;5)安全港模式

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原则

1.对个人数据资料的保护应当在合理利用和隐私保护之间寻求适当平稳;

2.制定我国的个人数据资料保护法,应当注重与国际准则接轨;

3.制定个人数据资料保护法,一定要端正指导思想

我国网络隐私立法体系的基本结构:1)总则;2)主要立法原则;3)个人数据资料的收集和持有;4)个人数据资料的利用与安全;5)个人数据资料的披露和公开;6)数据主体的权利与义务;7)规定权利人的隐私权利和相对人的义务;8)儿童隐私的特别保护

国际上网络隐私权的两种主要保护模式的内容和利弊,并提出你对我国保护模式的建议:总体来说,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对策可分为两种模式:欧洲的国家立法主导型和美国的企业自律主导型.内容:欧洲国家在个人数据资料保护与跨国流动方面采取了国家立法主导模式,这种模式是以政府为主导实现对个人数据资料的保护.法律规范可以为网络隐私保护提供最高层次的规范,它对于网络隐私的保护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美国联邦政府在对于个人资料隐私权保护的议题上采取企业自律模式,其立场所强调的精神不是政府的介入,而是从宪法对私人财产的保护来规范.利:欧盟采取的国家立法主导模式更有利于对个人数据资料的隐私保护,而美国采取的企业自律模式更符合企业自由原则的要求,这与美国已有的隐私权保护法律比较完备有密切关系.弊:前者不足之处是政府的立法可能会过分严苛而束缚企业自由,后者的不足在于有些企业不严格自律,会在个人数据资料的跨国收集、传输和利用中侵害数据资料主体的隐私.就我国而言,国家立法主导模式更符合我国的国情,但同时也鼓励产业界建立相应的自律机制

软件著作权与传统作品著作权内容的区别:a.软件著作权的内容与传统作品著作权的内容的区别首先表现在软件著作权人没有展览权、表演权、摄制权等权利,这是因为软件不是文学艺术作品,它的使用不以展览、表演等方式进行;b.《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没有规定软件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改编权,这是因为软件首先是一种技术作品,为了推动技术的进步,不应限制他人在已有软件的基础上开发新的软件;c.复制权无论对传统作品还是对软件都是最重要的权利,但软件的复制形式与传统作品的复制形式不尽相同;d.2001年新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大幅度缩小了软件合理使用的范围。

用著作权保护软件的优缺点:世界各国之所以选择用著作权方式来保护软件,是因为软件以文字、符号编写,表现形式与文字作品相似,也具有一般作品可以复制、传播和演绎的特征。

优点:1)著作权的取得方便快捷,大多数国家均规定作品一旦完成即自动取得著作权,可以使软件开发者的利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2)软件开发者最主要的利益在于软件的复制发行,而著作权保护的重点正是著作权人的复制发行权;3)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方式已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缺点:传统的著作权所指向的客体主要是文学艺术作品,其主要功能是学习、欣赏,没有直接的实用功能,而计算机软件主要是一种技术产品,实用性是其重要特征,因而软件的内容即解决问题的思想、方法和步骤是其核心价值所在,而著作权保护的恰恰是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是内容。

软件著作人的权利

A.发表权;

B.著名权;

C.修改权;

D.复制权;

E.发行权;

F.出租权;

G.信息网络传播权;

H.翻译权;

I.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用专利权方式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主要障碍:专利权保护的重点正是成果的技术内容,从这一点说,专利权似乎是保护软件知识产权更恰当的方式.然而,用专利权方式保护计算机软件存在重要障碍:1.软件的核心是内容是算法,它更接近于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根据专利权的传统,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不受专利权保护的;2.软件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标准很难确定,以创造性为例子,专利权的授予一般要求新的技术方案对同一技术领域一般水平的技术人员具有”非显而易见性”,而计算机程序一经写出,对多数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3.专利权的授予程序复杂,耗时较长,而软件的发展日新月异且数量巨大,冗长的等待时间将使软件不能得到及时的保护,失去宝贵的商业时机。

我国《著作权法》针对技术措施保护的相关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在修订前并没有技术措施的法律技术方面的规定,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根据WCT和WPPT的规定以及发达国家的立法实践,在第四十七条第(六)项规定了技术措施法律保护问题,即”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等所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技术措施的属于侵权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试述技术措施保护权的法律规范必要性和局限性,提出你对完善我国技术措施保护制度的建议:我国《著作权法》在第四十七条第(六)项规定了技术措施法律保护问题,即”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等所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技术措施的属于侵权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该项规定明确将故意避开或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确立为侵权行为,进一步加强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和对侵权行为的制裁.但此项技术措施并没有如WCT和WPPT那样”把禁止未经许可的解密活动,作为版权人的一项法定权利”,即技术保护权,另外,技术措施虽然阻止了非法入侵,但在某种程度上妨碍了合法使用,使权利人可能获得不应得的利益.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美国、欧盟的立法情况来看,我国应当从技术措施保护的范围、保护的标准及保护的限制与例外三方面完善技术措施法律保护方面的规定

用著作权方式保护数据库的主要缺陷:1)著作权无法保护不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产品;2)按照著作权法只保护形式不保护内容的原则,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范围也只限于其表现形式而不能延及其内容。

在我国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作者自己创作,即具有独创性的作品;2)必须是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的作品;3)必须以一定的形式或载体表现出来或固定下来的作品;4)作品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域名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异同点:1)域名的全球有效性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不论商标权、商号权还是其他知识产权,都只能在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区域内受到法律保护.然而域名基于其本身的技术特点,却是全球性的,没有地域限制;2)域名的全球唯一性与知识产权的可共用性:网络中的域名绝对唯一标识一个网络用户地址,知识产权虽有专有性,但相同商标或商号,却可以被不同行业的人使用;3)域名的精确性与知识产权的禁止相似性:

商标权或商号权作为传统社会中的一种商业识别标志,不仅禁止抄袭,还禁止相似或模仿.但在互联网上,无论两个域名多么相似,计算机也能精确识别开来,不会产生”误认”的情况

常见的涉及网络域名的纠纷类型:1.域名抢注;2.同一商标的域名争议;3.域名反向侵夺;4.域名混淆;5.域名代理纠纷。

注册域名是应当特别注意的条款:由于域名注册合同在预防纠纷方面的作用,注册域名是应当特别注意以下条款:1)域名注册人保证不侵犯的陈述;2)域名注册人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的陈述;3)域名注册人提供信息不真实的违约责任;4)域名注册人同意域名注册组织公布其联系信息的条款;5)域名注册组织声明收集和公布域名注册人的联系信息仅出于注册管理目的,保证不将域名注册人的联系信息付诸商业性使用;6)域名注册人同意受域名注册组织采用的纠纷处理程序的约束

我国企业在域名保护上应当采取的策略

1)企业应及时在网络上注册自己的域名;2)针对有些企业的商品或商标已被他人注册为域名的情况,可以采取措施进行周边注册,即注册与已有域名相似的域名.另外如果企业的商号或商标已被他们抢注册,企业可以选择在更商一级域或者下一级别域下进行注册;3)企业的名称或商标被他人注册为域名后,企业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获得救济。

域名侵权纠纷的司法管辖

a.域名侵权纠纷作为一类新型的网络知识产权纠纷,其管辖原则与一般网络侵权纠纷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

b.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规定域名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的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当域名注册地也是侵权行为地时,注册地人民法院可以管辖.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

网络安全系统的内容:计算机及网络实体安全、计算机及网络中软件的安全、计算机及网络中的信息安全、计算机及网络运行安全.

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隐患的主要因素: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其中人为因素又包括过失行为和故意侵害。

衡量计算机及网络安全的指标

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三者简称CIA)

计算机与网络犯罪的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工具。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a.传统立法的调整;b.安全法律体系的完善;c.人事及组织管理制度;d.人员培训及道德教育

我国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制度:A.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B.机房安全保护制度;C.国际联网备案制度;D.计算机信息媒体出入境申报制度;E.计算机系统使用单位安全负责制度;F.计算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G.计算机病毒及其有害数据的专管制度;H.安全专用产品许可证制度

计算机犯罪的特点

1)犯罪主体的智能性;2)计算机及网络犯罪的隐藏性;3)计算机及网络犯罪的超地域性;4)计算机及网络犯罪法律规范的滞后性;5)计算机及网络犯罪的高黑数;6)犯罪手段的多样性;7)犯罪后果严重性

我国有关惩治计算机及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律类型:1.计算机与网络安全相关法律,如97年新《刑法》;2.国务院相关行政法规,如94年我国第一部计算机安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3.部门规章,如2000年《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我国有关计算机及网络安全立法的特点

1)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是我国网络安全法律体系中的主体,其中尤以部门规章居多;2)我国对计算机及网络安全行政监管的法律制度侧重于维护广大上网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保障网络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3)注重吸收网络技术与应用先进国家有关法规的科学规定,合理设置包括网络服务商在内的网络主体的义务机制,并且体现了我国网络环境与计算机技术发展应用阶段的特点。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的类型:1.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3.破坏计算机数据和应用程序罪;4.故意制作、传播破坏性计算机程序罪;5.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通信服务的行为

完善计算机及网络安全方面的法律措施:1)正确处理刑法与其他法律形式的关系;2)利用国际刑法体系解决网络上的外国人犯罪问题;3)加大对互联网犯罪的刑法理论研究;4)均衡法律管制与网络自由的关系

计算机犯罪发生的主、客观因素:主观因素:贪图钱财;发泄报复;智力挑战;开玩笑、恶作剧;政治目的;客观因素:1)计算机技术的发明为计算机犯罪创造了条件;2)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和传输的数据中,d大量的数据具有重大价值;3)由于计算机技术的特点,计算机信息系统很容易遭受攻击;4)计算机安全防范技术落后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因此,在对付计算机犯罪方面往往显得力不从心;5)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不力;6)计算机犯罪的复杂性和隐蔽性,致使侦查、起诉存在着很多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计算机犯罪日益猖獗

以计算机及网络为工具实施的犯罪类型

1.利用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

2.利用互联网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3)利用互联网危害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

均衡法律管制与网络自由的关系中要坚持的原则:1)网络世界需要法律管制;2)尊重网络发展的客观规律;3)正确处理网络环境下言论自由与法律约束的关系;4)法律管制保留大于现实世界的弹性空间。

管辖权基础:1)以地域为基础或根据;2)以当事人国籍为基础;3)合同纠纷中以当事人意志为基础.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住所、国籍、财产、行为、意志以及其他事实都可以成为某国法院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或者某个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管辖的基础。

司法管辖权的种类

a.属地管辖权;

b.属人管辖权;

c.保护性管辖权;

d.普遍性管辖权

网络合同纠纷的司法管辖

1.约定优于法定;

2.被告住所地;

3.合同履行地

网络侵权纠纷的司法管辖:1)被告住所地;2)侵权行为地

电子证据的特点

a.高科技;

b.客观性和脆弱性;

c.无形性;

d.复合性;

e.易破坏性;

f.便利性

简述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的内容?1)审查电子证据的来源;2)审查电子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3)审查电子证据与事实的联系;4)审查电子证据的内容;5)全面地使用证据,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判断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的优势

1.解决纠纷方式的灵活性;

2.处理争端的效率性;

3.解决争议的经济性;

4.适用规则的灵活性;

5.克服了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

设计学概论试卷答案--A卷

设计学概论试卷答案A卷(仅供内部人员专用,禁止外传)一.填空题 1. 文艺复兴;绘画雕塑建筑 2.. 功能性审美性 3. 借用解构装饰参照创造 4. 艺术;实体虚体技术经济;美学 5. 生产技术 二.名词解释 美学: 美学是以人类审美为自身特殊领域,以审美活动为具体研究对象,通过探讨审美活动中起主导作用的人的精神世界,来追踪、建构人类审美价值体系的人文学科。[1] 美学是以对美的本质及其意义的研究为主题的学科。美学是哲学的一个分支。研究的主要对象是艺术,但不研究艺术中的具体表现问题,而是研究艺术中的哲学问题,因此被称为“美的艺术的哲学”。美学的基本问题有美的本质、审美意识同审美对象的关系等。 艺术; 我们将“艺术”定义为人类通过借助特殊的物质材料与工具,运用一定的审美能力和技巧,在精神与物质材料、心灵与审美对象的相互作用下,进行的充满激情与活力的创造性劳动。可以说它是一种精神文化的创造行为,是人的意识形态和生产形态的有机结合体。 设计; 设计是把一种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的形式传达出来的活动过程。 人类通过劳动改造世界,创造文明,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而最基础、最主要的创造活动是造物。设计便是造物活动进行预先的计划,可以把任何造物活动的计划技术和计划过程理解为设计。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知识社会的到来、创新形态的嬗变,设计也正由专业设计师的工作向更广泛的用户参与演变,以用户为中心的、用户参与的创新设计日益受到关注,以用户体验 为核心的设计的创新2.0模式正在逐步形成。 (这三个名词的解释,大家还可以上网去找找,也许会有更好的答案) 三.简答题 1.作为设计师,你如何看待设计与艺术的关系? 艺术是指文学、绘画、音乐、舞蹈、戏剧、电影、雕塑、建筑等,是社会意识形态的一部分,它是以生动的、可感觉的形象或声音来反映现实、复制现实,并以此提高人们认识、把握美的能力,艺术建立的是美学。艺术意识就是欣赏艺术美的总和的意识活动,它以情感为中介、核心,把感知、理解、想象、认知等心理因素融合成一种独特的活动形式。艺术思维属于形象思维,具有很强的整体性。 设计也是一门艺术,和绘画相比,绘画是将画家的思维表现在画面上,让别人去读画家的思维。 设计呢,设计是要将客户的主张、思想,以客户想要表现的形式表现出来;就是让客户的受众去从你的设计中读到客户的主张和思想。

自考《电子商务法概论》试题及答案

2010年4月自学考试电子商务法概论试题 课程代码:00996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2001年4月生效的日本电子商务法律是()1-16 A.《电子签名法》 B.《电子商务支持法》 C.《电子商务法》 D.《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法》 2.下列属于必须首先取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许可的经营项目是()2-22 A.从事家用电器销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 B.从事药品销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 C.从事房屋出租的互联网信息服务 D.从事手机销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 3.格式合同的最大特点是()3-36 A.公平性 B.科学性 C.非协商性 D.非强制性 4.关于电子合同的履行地点和附随义务,不包括 ...()3-54 A.瑕疵担保义务 B.电子信息的交付应将如何控制、访问该信息的资料一并交给消费者,使之能有效支配所接收的信息 C.电子信息应以有形媒介为载体进行交付 D.担保提供的信息产品或服务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5.必须允许收方能够确定:该电讯是由确认的发方发出的;该电讯的内容有无篡改或发生错误;该电讯按确定的次序接收;该电讯传送给确定的收方,这属于()5-74 A.站点认证 B.数据电文认证 C.电讯源的认证 D.身份认证 6.我国《电子签名法》对外国证书的承认问题作了具体规定: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协议或者对等原则核准后,中华人民共和国()5-84 A.境内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在境外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与依照本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B.境外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在境外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与依照本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C.境外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在境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与依照本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D.境内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在境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与依照本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下列情形属于认证机构应对信赖方的损失承担责任的是()5-88 A.认证错误是由于无法预料的技术原因造成 B.认证错误是认证机构已经采取法律规定的合理可行的预防措施仍不可避免 C.信赖方没有认真检查最新的作废证书表来验明证书的状态,而使用了作废的证书 D.未获得准入资格而提供认证服务 8.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五大类违约责任形式,其中()6-103 A.继续履行、定金、损害赔偿是以不发生实际损害为要件的

尹定邦《设计学概论》(全新版)章节题库(设计师)【圣才出品】

第六章设计师 一、填空题 1.工业设计的职业化最早起始于()国的西内尔。 【答案】美 【解析】1915年,英国成立了设计与工业协会,最早实行了工业设计师登记制度,使工业设计职业化,并确立了工业设计师的社会地位。1919年,美国设计师西内尔首先开设了自己的设计事务所。 2.()是率先以合理方式分析形式与功能之间关系的设计师之一,是第一批有意识地扮演工业设计师这一角色的人。 【答案】德雷瑟 【解析】克里斯多夫·德雷瑟是第一批自觉扮演工业设计师角色的设计师,他被认为是第一个工业设计师。作为十九世纪下半叶“设计改革运动”的领袖,德雷瑟对二十世纪的陶瓷设计有着深远的影响。他先驱性地将日本美学引入欧洲并发扬光大,对日本美学的研究使他成为当时“英式日本风格”设计潮流的代表人物。在家具、餐具、壁纸图案等诸多领域,雷瑟都大展才华。 3.设计师的历史演变经历了工匠、美术家兼设计师、()等角色过程。 【答案】专业设计师

【解析】设计师的历史演变经历了工匠、美术家兼设计师、专业设计师等角色过程,工匠主要是在原始社会末期产生,为专业设计师的产生提供了必要的社会条件,其丰富的设计制作知识与经验为专业设计师的产生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技术条件。美术家兼设计师是在文艺复兴时期诞生的,艺术家这个概念是作为学者和科学家的观念产生的。专业设计师在1851年“水晶宫”博览会后产生,莫里斯、德雷瑟和贝伦斯等人成为现代设计先驱;1915年,英国最早使工业设计职业化,确立了工业设计师的社会地位,二战后,设计师的作用与价值得到社会的普遍承认。 4.德意志制造联盟中的设计师(),1909年设计了AEG的透平机制造车间和机械车间,被称为第一座真正的现代建筑。 【答案】贝伦斯 【解析】德意志制造联盟的贝伦斯是最早的驻厂工业设计师之一,作为德国著名的通用电器公司(AEG)的工业设计师,他不仅为AEG设计了诸多工业产品,更为车间这种建筑类型提供了可借鉴的模式,包括格罗皮乌斯等人在之后的建筑设计上都受其影响。由贝伦斯设计的AEG的透平机制造车间与机械车间,造型简洁,无任何附加装饰,体现了其建筑新观念。贝伦斯大胆抛弃流行的传统式样,采用新材料与新形式,使厂房建筑面貌一新。钢结构的骨架清晰可见,以宽阔的玻璃嵌板代替两侧墙身,其简洁明快的外形是建筑史上的革命,具有现代建筑新结构的特点,强有力地表达了德国工业同盟的理念。 二、选择题 1.总设计师的工作职责是()。 A.通常同时负责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设计项目,主持或组织制定每一设计项目的总方案,

7月电子商务法概论自考试题(1)

2010年7月电子商务法概论自考试题 全国(湖北省)2010年7月自考 电子商务法概论试题 课程代码:00996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1.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调整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法规,例如美国1999年通过了( ) A.《信息与通讯服务法》B.《信息、信息化与信息保护法》C.《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D.《统一电子交易法》 2.制定《电子签名示范法》的国际组织是( ) A.国际电信联盟B.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C.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D.世界贸易组织 3.根据有关法规,在我国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接入单位实行国际联网经营( ) A.备案制度B.许可证制度 C.审核批准制度D.先申请先注册制度 4.以下不属于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必须具备条件的是( ) A.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B.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C.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D.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技术的发明专利 5.我国《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服务专业人员、运营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应不少于( ) A.10人B.20人 C.30人D.40人 6.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系统主要应用于( ) A.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B.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 C.所有类型的电子商务D.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7.根据征收对象的不同,税种可以分为( ) A.增值税、消费税、关税B.销售税、个人所得税、货物税C.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D.财产税、营业税、关税8.营业税是( ) A.以应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收入额为依据而征收的商品税B.以特定的消费品的流转额为计算依据而征收的商品税C.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算依据而征收的商品税 D.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税种 9.根据经合组织和联合国范本对常设的界定,下列可以视为常设机构的是( ) A.专为存储本企业货物和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设施

电子商务法概论名词解释与简答(doc 10页)

电子商务法概论名词解释与简答(doc 10页)

1.电子商务法是调整在计算机环境下开展的,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电子交易形式法律规范的总称 2.广义的电子商务法包括了所有调整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调整以电子商务为交易形式的和以电子信息为交易内容的两大类规范 3.电子商务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所进行的各类商务活动,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 4.电子代理指不需经人为的审视,电脑程序能以电子化或其他自动化的方式发出电子信息或对电子信息履行全部或一部分而作出响应。 5.电子支付狭义的电子支付指电子资金划拨业务,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定义,电子支付是支付命令发送方将存放于商业银行的资金,通过传输线路划入受益方开户银行,以支付受益方的一系列过程.广义的电子支付还同时包括支付工具的电子化,将网上银行及其所开展新型金融服务如电子现金等也包括在电子支付的范围内 6.电子货币电子货币的使用者以一定的现金或存款,从发行者兑换并获得代表相同金额的数据,并以可读写的电子信息方式存储起来,需要清偿债务时,使用者可通过某些电子化媒介或方法,将该电子数据直接转移给支付对象 7.直接侵权责任指由于直接从事了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8.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9.数字签名指附加在数据单元上的一些数据,或是对数据单元所作的密码变换,这种数据和变换允许数据单元的接收者用以确认数据单元来源和数据单元的完整性,并保护数据、防止被人进行伪造 10.电子签名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11.电子签名人指持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并以本人身份或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实施电子签名的人 12.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其他电子记录 13.数据电文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的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14.免责事由指当事人即使违约也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分为不可抗力、免费条款和债权人过错三种类型 15.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 16.消费者的选择权指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其购买的商品和服务的权利。 17.功能等同原则是一种将数据电文的效力与纸面形式的功能进行类比的方法 18.意思表示的撤回指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和到达对方的同时,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达效力的行为 19.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20.狭义的电子合同指在计算机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它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22.合同的成立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23.合同的履行指债务人按照债务的目的(即满足债权)实行其给付的行为 24.合同的生效指已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或称法律效力 25.站点认证指为了确保通讯安全,在正式传送数据电文之前,应首先认证通讯是否是在一定的站点之间进行的过程 26.电子认证指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公众服务活动 27.电子认证服务指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公众服务的活动 28.电子认证法是用来调整认证机构、证书用户、国家行政机关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之间在电子认证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9.常设机构指一个企业在一国境内开展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时依赖的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代理机构,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作业场 所等 30.认证机构指电子商务中对用户的电子签名颁发数字证书的机构,它已经成为开放性电子商务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信用服务机构 31.网上银行指使用电子设施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金融性产品和服务的银行业务模式 32.比特税是以互联网上传播的和由网络用户接受到的计算机数据信息单位”比特”的数量为收税依据,比特税又名字节税 33.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34.权利管理信息指附加于作品的每件复制品上或作品向公众进行传播时出现的用以识别作品、作品的作者、对作品拥有任何权利的所有人信息, 或有关作品使用的条款和条件的信息和代表此种信息的任何数字或代码 35.网络商业方法指电子商务经营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新型网络商业经营方法,如网上商品销售方式、网络广告方式、网上支付链接方式 36.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7.网络隐私权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 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 38.隐私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信息自由权 39.司法管辖权指国家通过司法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40.管辖权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对特定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它是国家固有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 41.保护性管辖权指国家对本国领土范围外犯有危害该国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及其他重大政治、经济利益等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 权利 42.管辖权基础指一个国家的法院有权审理民事案件的根据 43.埋置链是用户以通常方式看不见的,当网页下载完成时被链对象已经自动显示在用户计算机屏幕上,与网页其他内容融为一体了.埋置链会让 用户误以为自己的浏览器仍然在先前所浏览的网站上 44.PKI即公钥基础设施,是通过使用公开密钥技术和数字证书来确保系统信息安全并负责验证数字证书持有者身份的一种体系 45.ICP网络内容提供者,指自己组织信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的主体 46.ISP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指为网上信息传播提供设施、途径和技术支持等各类中介服务的主体 47.SET协议又称安全电子交易协议,是一种基于信息流的协议,在保留对买方身份认证的前提下,又增加了对卖方和收单银行的认证,引入并充分 发挥了第三方认证的作用,从而可以确保交易各方身份的合法性和交易的不可依赖性.同时,卖方只能得到买方的订购信息,银行只能得到有关支 付的信息,从而在更大程度上确保了交易信息的安全、完整和可靠 48.数据库指经系统或有序的编排、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 49.电子商务税收中性原则指对通过电子商务达成的交易与其他形式的交易在征税方面要一视同仁,反对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或附加税,以免妨碍 电子商务的发展 50.域名是一种用于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地址(IP地址)的结构式网络字符标识,是进行网络访问的重要基础 51.域名抢注出于从他人商标中牟利的恶意注册并出卖域名的行为 52.反向域名侵夺指域名注册人注册的域名与商标所有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但并没有侵害商标所有人权益,商标所有人对域名注册人进行诉讼威 胁或其他骚扰活动

设计学概论复习大纲

设计学概论复习大纲 填空 1.一般将设计学划分为设计史、设计理论和设计批评三个分支。 2..按设计目的之不同,设计可分为产品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 3. 明代造园家计成的《园冶》是关于中国传统园林设计的专著,是实践的总结,也是理论的概括。 4. 设计的艺术手法主要有:借用、解构、装饰、参照和创造。 5. 吉马德是法国新艺术的代表人物,其作品是他为巴黎地铁所作的设计。 6. 从设计思想看,现代主义设计运动具有民主主义、理想主义、精英主义三方面鲜明的特征。 7. 实用、坚固、美观是构成建筑的三个基本要素。 8. 装饰艺术运动在风格上明显受到埃及等古代装饰风格、原始艺术、.舞台艺术和汽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9.早期人类有关设计的经验性总结,如中国古代的《考工记》和古罗马老普林尼的《博物志》,都可视作设计学作为一门理论的最初萌芽和起点。 10. 李春设计的修建的赵州桥是世界上最早的敞肩券大石桥。 11. 北宋李诫编著、政府颁布的《营造法式》,全面总结了隋唐以来的建筑经验,对建筑的设计、规范、工程技术和生产管理都有系统的论述,是我国和世界建筑史上的珍贵文献。 12. 拉斯金是19世纪最重要的设计作家和批评家,其著作《建筑的七盏明灯》和《威尼斯之石》为哥特式风格辩护。 13. 包豪斯是著名建筑家格罗佩斯1919年在德国建立的第一所为发展现代设计教育而创建的学院。 14.第一个提出后现代看法的是美国建筑师文丘里,他提出“少则厌烦”的原则来挑战米斯的“少就是多”的原则。他在《建筑的复杂性和矛盾性》中提出了后现代主义的理论原则。 15. 文字、标志和插图是视觉传达设计的基本构成要素。 16. 标志有多种类型,按性质分类,标志可分为指示性标志和象征性标志。 17. 包装有保护产品、促进销售便于使用和提高价值的作用。

2016年10月自考电子商务法概论(00996)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6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电子商务法概论试卷 (课程代码 00996) 本试卷共6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35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l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 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亚洲最早的电子商务立法是 A.新加坡的《新加坡电子交易法》 B.韩国的《电子商务基本法》 C.马来西亚的《电子签名法》 D.日本的《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法》 2.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口令法,以及对非对称公开密钥法和生物鉴别法等认证方法,都 不可厚此薄彼,产生任何歧视性要求,该规定符合 A.媒介中立 B.实施中立 C.同等保护 D.技术中立 3.根据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网上经销下列产品,其中属于需要 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是 A.二手书籍 B. 数码相机 C.OTC药品 D.中国移动充值卡 4.电子商务主体独立运营权是指电子商务经营者 A.可以随意选择域名注册 B.依法取得资格,在法律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受各种干扰和阻碍 C.自己决定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D.决定是否对客户赔偿 5.格式合同的最大特点是 A.公平性 B. 科学性 C.非协商性 D.非强制性 6.关于电子合同的履行地点和附随义务,不每帮 A.瑕疵担保义务 B.电子信息的交付应将如何控制、访问该信息的资料一并交给消费者,使之能有效支配所接收的信息 C.电子信息应以有形媒介为载体进行交付 D.担保提供的信息产品或服务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7.公开密钥加密属于 A.对称性密钥加密 B.非对称性密钥加密 C.公钥加密 D.私钥加密

2011年7月自学考试电子商务法概论试题

全国2011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电子商务法概论试题 课程代码:00996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属于直接电子商务活动的是( ) A.图书的网上销售 B.服装的网上直销 C.家电的网上销售 D.网上手机充值 2.下列属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主持制定的电子商务法律文件是( ) A.电子签名统一规则 B.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 C.数字签名法 D.电子签名法 3.下列属于狭义电子合同的是( ) A.采用传真方式订立的合同 B.以电报方式订立的合同 C.以电传方式订立的合同 D.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的合同 4.对于提供格式合同的网站与其用户的情形,下列说法不符合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相关规定的是( ) A.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坚持公平原则 B.格式合同不得加重对方责任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C.对格式合同有两种解释时应当作出有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 D.以合理方式提出免责和限制责任条款 5.关于意思表示的撤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我国合同法不认可承诺可以撤回 B.英美法系规定承诺一经发出即生效,不能撤回 C.大陆法系多数国家不认可承诺可以撤回 D.我国合同法不认可要约可以撤回 6.关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合同的成立是法律问题,合同的生效是事实问题 B.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才有是否生效的问题 C.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构成要件不同 D.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的法律效果不同 7.关于信息产品的电子合同履行,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可以通过数据电文形式在网络上完成 B.可以通过电子代理人自动完成 ═══════════════════════════════════════════════════════════════════════════════

电子商务网站设计原理名词解释

电子商务:广义,电子商务是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硬件设备、软件和网络基础设施,通过一定的协议边接起来的电子网络环境进行各种各样的商务活动的总称。狭义,在技术、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里,掌握信息技术和高务规则的人,系统化运用企业内联网、外联网及等现代系统,进行高效率、低成本的商务活动。 Internet:连接了无数个遍及全球范围的广域网和局域网的互联网络。 B2B:商业机构使用Internet或各种商务网络向供应商订货和付款。 B2C:电子商务是以Internet为主要手段,由商家或企业通过网站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一种商务模式。 C2C:C2C电子商务就是通过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在线交易平台,使卖方可以主动提供商品上网拍卖,而买方可以自行选择商品进行竞价。 B2G:B2G指政府部门与企业之间通过网络进行各项商务活动。 电子支付:电子支付是客户首先以一定金额的现金或存款从发卡者处兑换得代表相同金额的数据,通过使用某些电子化方法将该数据直接转移给支付对象。 银行卡:银行卡是商业银行向社会公开发行,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作为支付结算工具的各类卡的统称。 电子现金:是一种以数据形式流通、能被消费者和商家普遍接受、通过互联网购物时使用的数字化货币。

电子支票:电子支票是一种借鉴纸张支票转移支付的优点,利用数字传递将钱款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的电子付款形式。 智能卡:智能卡是一种大小和普通名片相仿的塑料卡片,内含一块直径1cm左右的硅芯片,具有存储信息和进行复杂运算的功能。 物流:物流是物质资料从供给者到需求者的物理运动,主要是创造时间价值和场所价值,有时出创造一定加工价值的活动。 数据保密:保证在Internet网络上传送的数据信息不被第三方监视和窃取并使用该数据。 数据完整性: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就是要保证在公共Internet网络上传送的数据信息不被篡改。 防火墙:防火墙是一种位于两个或多个网络间,实施网络之间访问控制的组件集合,是维护个人计算机或局域网安全的防护措施的总称。 CA证书:由认证授权中心发行的数字证书。 虚拟专用网:用于Internet交易的一种专用网络,在两个系统之间建立安全的信道,用于电子数据交换。 信息检索:信息检索是指将信息按一定的方式组织和存储起来,并根据信息用户的需要找出有关信息的过程。 指令:是指示计算机执行某种操作的命令。

设计学概论-名词解释

设计学概论-名词解释

手工艺设计: 主要指农业社会条件下大量存在的手工业行业中的设计活动。在工业社会中仍有部分遗存,但已不是生产活动的主流。是靠手工艺人以专门技术创造产品的,往往集设计、生产、销售于一身。手工艺设计风格可分为二,即宫廷风格和民间风格。宫廷风格以追求奢侈豪华为荣,往往使用昂贵的材料,代表了当时手工艺最高水平,艺术成熟而完美。民间风格注重实用功能,材质普通易得,装饰简单朴素,虽有时失之粗朴,但却使纯真感情自然流露。 工业设计: 指工业生产领域内的设计活动。它是在现代化大工业生产条件下对工业产品进行创新的社会实践形态。工业设计过程中,包含着技术的,艺术的,生理的,心理的,经济的,社会的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工业设计必然反映着其所产生的特定社会时代精神,价值观念和审美趣味。就批量生产的工业产品而言,凭借训练技术知识,经验及视觉感受而赋予材料,结构,构造,形态,色彩,表面加工以及装饰以新的品质和规格,叫工业设计。主要工作领域有:产品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和企业形象设计。 绿色设计: 又称环境设计,生态设计,是人类环保意识给设计提出的新课题。在生产活动中把环保利益放在首位,改变了原来把经济利益放在首位的做法。在设计生产中必须尽量使用可重复使用,不造成污染的“绿色材料”。绿色材料要满足“整体、和谐、循环、再生”的生态原理。绿色设计是人类生存环境和有限的生存资源密切相关的设计理念,是未来每一个设计师需要深刻考虑的。 仿生设计: 仿生设计是设计与仿生学结合,进行创造和设计的过程。仿生学的最终目的是通过生物的物质结构,功能,能量和信息原理及其作用机理的研究,实现新的设计,或解决设计中存在的问题,满足人类生产、生活需要。仿生设计主要包括:①名称的模仿②形态的模仿③功能与结构的模仿④信息传递方式的模仿。在未来设计中,对优化设计,解决设计中的疑难问题,仿生设计是一把重要的钥匙。 设计要素: 设计以物为媒介完成物与物,人与人,物与环境的协调关系。 设计受四种要素的限制:材料的性能,材料加工方法所起的作用,整体上各部件的紧密结合,整体对于观赏者,使用者或受其影响所产生的效果。 设计要素细分内容包括:①功能要素——实用功能,认知功能,象征功能,审美功能。②形式要素——形态、色彩、肌理。③技术要素——生产技术、产品技术、操作技术。④经济要素——效率、价格、销售、服务。 设计风格: 设计风格是设计作品以造型样式为主要特征的风貌和格调,借此同其他设计作品相区别。设计风格的产生与自然环境,社会文化背景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有直接关系。设计风格的形成,发展,衰落与社会文化,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自然环境的差异息息相关。设计管理: 广义的设计管理包括通过立法对设计行业进行的法律和行政管理,以及企业内部的设计管理。设计是一种群体行为。在公司或企业的整个经营战略,设计管理只是这个战略的一部分。 皮特:从管理的角度看,设计是一种合作性的为使产品达到某种目标的计划过程。因此,设计管理是这个过程最核心的地方。从其内容看,它是一门多层次,多学科的新兴交叉学科。“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而设计则是把科学物化与市场结合的桥梁。设计是企业,国家竞争力高低的直接体现。 设计程序: 设计程序是设计从策划,实施生产到销售的整个过程。L·B·阿嘉分为十个阶段:①基本方针的确定②预备调查③可行性研究④设计展开⑤式样展开⑥销售调查⑦面向生产的展开⑧生产计划⑨机械设备及市场准备⑩生产和销售。A·F·欧兹本的程序:①决定方针②准备③分析④构想⑤综合⑥传达。 我国通用设计程序:①计划②调查③分析④构想⑤表达⑥评价⑦试产⑧试销⑨反馈⑩调整。 设计与文化: 文化是“人类生活方式的总和”。人类一切文化都始于造物,人类文化产生于人类的造物活动(设计、生产)中,人类的造物思想的物化又记载、传承了人类造物活动积累的文化成果,人类的文化积淀又促进了人类造物活动的发展。现代工业设计要求充分考虑产品使用的文化环境和要有文化内涵。文化是人类造物活动的产物,文化在人类造物活动中得以发展和传承。设计与文化相辅相成,文化在人类设计活动中不断丰富、发展、传承,设计的民族文化内涵必然会增加设计的文化品位和世界性。 设计生活: 产品设计是为人类生活服务,不同时期的产品设计还是人类生活方式的载体。人类不同历史时期的生活方式,会直接由他们当时使用的产品反映出来。产品设计的发展史又是人类生活方式的发展史,通过人类个时期的产品研究,可以艺术的了解某一时期人类的生活方式。 设计与社会: 设计的社会性是设计成败的关键因素。设计的目的是供人进行消费,人具有社会性和文化属性。“设计—生产—消费”是一个共生的社会生态体系。设计的目的是为了企业合理的生产,使设计在市场中得到承认,设计的一切都是在一定社会和自然环境中进行的。“设计”是社会生态体系中的有机的一环。设计还必须具有一种社会责任感,如产生安全性、环保性、文化性等。

自学考试《电子商务法概论》重点

电子商务法概论备考资料 第一章电子商务法导论 1.电子商务: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所进行的各类商务活动,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 2.电子商务法:是调整在计算机环境下开展的,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电子交易形式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功能等同原则:是一种将数据电文的效力与纸面形式的功能进行类比的方法。其目的是要摆脱传统书面这一单一媒介条件下产生的束缚,为电子商务创造一个富于弹性的、开放的规范体系,以利于多媒体、多元化技术方案的应用。 4.简述电子商务的基本内涵:①电子商务是一种采用最先进信息技术的买卖方式。②电子商务实质上形成了一个虚拟的市场交换场所。③电子商务是企业信息化发展中逐步形成的一种贸易形态,电子商务不等于商务电子化。 5.简述电子商务的主要类型:按照交易对象分类:B2B,B2C,B2G,C2C。按照商务活动内容分类包括两类商业活动①间接电子商务,②直接电子商务。根据使用网络类型的不同,电子商务目前主要有三种形式: ①EDI商务,②互联网商务,③Intranet(内联网)商务。 6.简述电子商务面临哪些法律问题:电子商务运作平台建设及法律地位问题,在线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电子合同问题,电子商务中商业客体问题,网上电子支付问题,在线不正当竞争与网上无形财产

保护问题,在线消费者保护问题,网上个人隐私保护问题,网上税收问题,在线交易法律适用和管辖冲突问题。 7.简述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这类社会关系是在广泛采用新型信息技术并将这些技术应用到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它交叉存在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有别于实体社会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且完全独立于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 8.简述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特征。①形式规范,②技术规范,③开放规范,④多重规范。 9.简述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①中立原则,②自治原则,③功能等同原则,④安全原则。其中中立原则包括:①技术中立,②媒介中立, ③实施中立,④同等保护。 10.简答为什么说电子商务法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1)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是独立的,明确的,它调整的是电子商务交易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这类社会关系是在广泛采用新型信息技术并将这些应用于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2)电子商务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自己明显的特征,这些社会关系交叉存在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而传统法律调整的范围都是在现实物理世界的范围之内,二者的调整对象有显著区别。3)传统的民法,经济法及其程序法很难适用于虚拟环境中的商务交易活动,突出体现在合同效力的确定,诉讼管辖,证据认定等保障实体法实施的理论和方法不能支持现有法律处理电子商务案件,有关媒体的管理构架的法律不能适应以网络为载体的

电子商务名词解释与简答题..

目录 1、商务活动 2、电子商务: 3、电子数据交换(EDI): 4、B2B :企业间电子商务 5、B2C:企业与消费者电子商务 6、C2C 7、门户网站 8、电子零售商 9、内容提供商 10、电子市场 11、移动商务 12、网络营销 13、网络广告 14、搜索引擎营销 15、第三方B2B电子商务平台 16、供应链 17、供应链管理 18、电子供应链 19、网上银行 20、网上证券 21、网上保险 22、网上旅游 23、防火墙 24、认证中心 25、数字签名 26、数字凭证 27、安全电子交易协议(SET) 28、电子现金 29、电子支票 30、物流 31、第三方物流

32、条形码技术 33、无线射频识别技术(RFID) 34、物流信息系统 名词解释 1、商务活动:是商品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运动过程中经济活动的总和。包括采购、生产、销售、商贸磋商、价格比较、经营决策、营销策略、推销促销、公关宣传、售前/售后服务、客户关系、咨询服务等。 2、电子商务:就是在网上开展商务活动——当企业将它的主要业务通过企业内部网、外部网以及与企业的职员、客户、供销商以及合作伙伴直接相连时,其中发生的各种活动就是电子商务。 3、电子数据交换(EDI):按照一个公认的标准形成的结构化事务处理或信息数据格式,实施商业或行政事务处理从计算机到计算机的电子传输。 4、B2B :企业间电子商务指所有参与者都是企业或其他组织的电子商务模式。 5、B2C:企业与消费者电子商务企业面向个体消费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电子商务模式。 6、C2C:消费者间电子商务消费者直接与其他消费者进行交易的电子商务模式。 7、门户网站:是在一个网站上向用户提供强大的Web搜索工具,以及集成为一体的内容与服务提供者。 8、电子零售商:电子零售商是在线的零售店,其规模各异,内容也相当丰富,既有像当当网一样大型的网上购物商店,也有一些只有一个Web页面的本地小商店。 9、内容提供商:内容提供商是通过信息中介商向最终消费者提供信息、数字产品、服务等内容的信息生产商,或直接给专门信息需求者提供定制信息的信息生产商。 10、电子市场:是指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从事商品和服务交换的场所。 11、移动商务:基于移动网络应用的服务 12、网络营销:也称在线营销或因特网营销,是指利用网络技术进行营销的电子商务活动。 13、网络广告:是指在因特网站点上发布的以数字代码为载体的各种经营性广告。 关系营销:以满足顾客需求提高顾客满意度为导向,通过为顾客提供高度满意的产品与服务来加强与顾客的关系并在与顾客保持长期关系的基础上开展营销活动。

空间设计名词解释

构成:通过形态分析方法所获得的空间创造技巧,以“形态—人—空间”的有机统一性为原则,统一性为原则,以人类所特有的综合能力和独创能力去变更置换形态元素,进而探索新空间形态组合形式与规律。 空间:以物理学,生理学,心理学要素为原点去理解,则是空间与时间,理性与感性,物质与意识的高度统一。 物理空间:指由物质实体所界定的围闭的空间。 心理空间:是由物理空间的位置﹑大小﹑尺度﹑形态﹑色彩﹑材质﹑肌理等视觉要素所引发的力象空间感受。 凹角空间:围合空间能使人更清晰的感受到空间形象,芦原信氏将此类似围合的空间称为凹角空间。 恒常现象:指在各种环境中,即使人的视觉系统中内刺激有变化,但在一定范围内对外刺激仍感觉不到差异的现象。 环形分割:即利用闭合式弧线或直线对形态立面进行的同心分割,可改变空间形态的面积视感。 形态空间:是指屋里空间,即物质所界定的空间,而空间感受则是指心里空间,是内空体或空间体向周围的扩张,是无具体形态却能产生视觉张力的空间。 墙、柱承重的梁板结构:以墙、柱座位垂直面空间构件,梁板作为空间水平面构件组合而成。墙、柱承受垂直压力,梁板承受弯曲力。 框架结构:承重的框架与围护分隔空间的墙体相分离,创造出大而灵活多变的空间形态。悬挑结构:沿结构一侧设置立柱或支撑,并由此向外延展出挑,此结构形式覆盖空间,可构成周边无遮挡的开放式空间. 大跨度结构:源于两千多年的拱形结构―楦筒形拱、交叉拱、弓窿等均为人类谋求更大空间的产物。较之梁板结构,拱形结 构所承受的主要是来自轴向的 压力。 张力:来自于空间环境存在的 视觉要素,激发人产生的视觉 或思维活动,从而导致空间扩 张感。 地载:是一切人类活动的空间 基础,承载这所有空间构成的 要素。 分隔限定:利用面材或线材,块 材的构形虚面。进行分隔围合 空间,组合成具有明确界限或 容积的内空间,使力象之气呈 现某种形态,并能使人运行其 中的感知力象,此类空间界定 形式即为分隔限定。 中心限定:除被视为图形之外, 在其周围又形成了界限不清的 物理空间而被知觉为外部空间 的视觉"场"。 界定区域:通过构件的材料、肌 理、装饰等界定划分明确的区 域范围,使其产生领域性、次序 性、诱导性。 凸起:有突现﹑隆起,具备令人 兴奋﹑诱导视线的态势。 凹陷:有塌落﹑隐逸的态势,围 合限定性强。 架空:若与“设立”相结合, 可构成横断的探海之势,并能 产生“天覆”的界定效果。 竖断:在大空间中应用竖断, 则与面的应用相似。 夹持:具有分流和诱导的势态。 合抱:限定性强,具有环抱, 驻留之感。 设立:为中心限定的具体形式, 与“地载”共同架构起凝聚﹑ 挺拔﹑庄严雄伟的姿态,纪念 性建筑﹑雕塑属于此类。力象 必须经过视觉和心理才能完 成。 空间力象:是内外空间的形象 结构所体现出的气势和气韵, 对人所形成的视觉感和心理现 象。 围闭:属于空间构成的主要形 式之一,具有凝聚、界定、私 密性强等特点。 抑扬法:是加高或压低天覆顶 棚与地载地面之间的垂直空 间。 叠加法:是在原垂直方向围闭 界面的基础上,再插入加层, 形成多层空间的构成。 通隔:指分隔界面自地载直达 天覆。为了隔而不绝,则多以 排线法构成。 半隔:分隔界面只占垂直空间 的部分,可采用实体界面、虚 体界面,也可以使用透明的材 料。 互锁:指在两个空间相互之间 有部分空间互为重叠,成为两 空间的共享区域。 包容:指在两大小空间互为重 叠的过程中,大容量空间将小 容量空间纳入空间之内,使二 者产生力象和行为方面的连续 性。 序列:组织空间序列首先应该 以主轴线为主导并沿其动线逐 一展开一系列单元空间使其富 有鲜明的节奏韵律特点,其次 要兼顾其他动线的空间序列安 排,综合应用对比,重复过渡衔 接引导等系列空间处理手法。 对比与变化:两个相邻空间呈 现明确差异并以此反衬出各自 的空间特质,利用体量对比使 之产生高大与矮小,虚实主次 的视觉感,使空间更具情趣. 重复与再现:重复是在某一线 形组合空间形式中反复应用某 种基本单元从而产生空间组合 的简洁明晰感和互为交替的节 奏感/再现是使后序空间形态 中含有母题的空间要素,在另 一个新的形式前提下的再现和 重复,包括联合,交叠,穿插过 渡等形式。 横向渗透:相邻两空间在视觉 上互为连贯呈现你中有我我中 有你的势态,技巧是围而不隔, 横向连通和折射。 外部空间指有目的计划地从大 自然中界定并加以改造的有实 用性且无天覆的外部环境。 收敛构成:指空间周边具有鲜 明的界限范围,并从外围向中 心进行分隔组织的空间形式. 墙线控制(又称红线,指建筑物 原则允许的外墙定位点的连 线) 高度控制(以绝对标高来控制 建筑竖向空间的最高点位置以 避免建筑高度无节制发展带来 的杂乱感,获得整齐清晰的城 市空间轮廓) 标高控制(对建筑立面绝对高 度的规定,可避免连续性建筑 在起伏形基地中不规则高度所 造成的混乱,使之产生曲线起 伏的秩序美城市总体轮廓) 容积率(在基地总用地中所允 许的总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的 比率,通过限定可有效控制建 筑体积,避免无节制发展导致 的城市空间的拥挤恶化) 建蔽率(基地面积与总用地上 建筑物底层的最大使用面积之 比率) 柱廊(考虑城市所乎的热带地 理位置,为步行提供连续的蔽 荫空间和明确的导向功能,规 定必须在政区和中央商业区设 置柱廊) 通道要求(分为道路和过街天 桥两方面,1当所规划的服务道 路经过相邻区段时,建筑业主 必须为公众提供通道空间2无 论任何区段建筑业主都不得在 过街天桥上不修建任何其他建 筑物.同时还对道路和天桥的 尺度标准进行了限定和要求, 并为服务与事故情况下的交通 规划了必要出入口)。 动线:作为主体的人在空间中 活动路线的时序. 时序:是带有明确方向和次序 的活动行为路线 外部空间:指有目的计划地从 大自然中界定并加以改造的有 实用性且无天覆的外部环境 整体轮廓:外空间构成由诸多 空间体的组团排列配置而构成 整体,有明确次序节奏和韵律 空间层次:若两空间以简单手 法连接会产生单调乏味之感,

电子商务概论试题和答案

第二部分《电子商务概论》试题及答案 一、填空: 1、互联网最基本的特征是()、()与廉价。 2、电子商务是 3 层框架结构,底层是网络平台,中间是()平台,第三层是各种各样的()。 3、电子商务的技术标准包含了四方面的内容:()、识别卡标准、()、其他相关标准。 4、EDI 的工作过程是:制作订单、()接收订单、签发回执、() 5、电子金融包括网络银行、()、()、网上理财等各种通过网络实现的金融服务内容。 6、电子支票的使用步骤是购买电子支票、()、() 7、所谓物流,是指物质资料从()到()的物理性流动。 8、降低配送成本的途径()、()、合并配送、适当延迟。 9、供应链与传统物流渠道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条物流渠道的()不同,两条物流渠道上()不同。 10、CRM 概念可从三个层面来表述,即:CRM 是一种现代经营管理理念、CRM是一整套()、CRM是一种()。 11、电子商务是通过改变企业业务活动中的()流程来改变企业()流程 12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企业业务活动中的信息流由()结构转化为一种()结构。 13、目前,Internet 提供的基本服务有:WWW 、()、文件传输、

() Gopher服务、网络新闻 14、()是在()交易中承担网上安全交易认证服务、签发数字证书、确认用户身份等工作,并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15、网络银行技术主要包括()和()两大类。 16、目前网上保险主要有两种经营模式:一种是基于保险公司网站的经营模式,即()模式;另一种是基于新型网上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模式,即()模式。 17、从物流规模和影响层面来看,物流可以分为宏观物流、()和() 18、第三方物流是物流()的一种形式,指物流配送活动由商品的()之外的第三方提供。 19、BPR的技术手段主要有()和()等。 20、按照企业运用呼叫中心的方法不同,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类型,即: ()呼叫中心和()呼叫中心。 21、任何商务活动都包含了4种基本流,即:物流、商流、()和()。 22、接入In ternet的方法有()、()、拨号连接。 23、认证中心的职能是()、更新证书、查询证书、()、证书归档。 24、在电子商务中,广泛使用的两种数据加密技术是()和()。 25、网上保险是指()或新型网上保险中介机构以()和电子商务技术为工具来支持保险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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