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自主测试方案

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自主测试方案
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自主测试方案

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自主测试方案

一、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个人):

测试时间:

测试地点:

测试人员及联系方式:

]

作物种类:

标准品种情况:

二、品种信息

三、试验设计

包括地块选择、小区布局、重复数等。

四、田间管理措施

包括肥水管理、病虫防治等。

五、育种过程

分品种描述,包括组合、亲本来源、系谱图等。

注:若同时报备不同作物,或不同测试地点、测试人员,

在方案中分作物、地点、测试人员填写。

申请者自主开展DUS测试方案报备表(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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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与救济

论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与救济 与其他知识产权制度动辄数百年的历史相比,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历史不过80余年,但是近年来已经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的关注热点之一。中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始于1997年颁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目前仍在探索一条与其他国家有一定差异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道路。植物新品种权的侵权与救济问题,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核心问题,主要从以下七个方面对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侵权与救济进行说明。一、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与发展1997年3月20日颁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目前规范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主要法律规范,也是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开始。与之紧密合作的还有两个实施细则,即《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修订)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制定)。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共同负责相关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依据规定的程序作出授权。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承担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审查等事务,负责植物新品种测试和繁殖材料保藏的组织工作。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还分别就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有关问题颁发了若干规定,如农业部在2001年发布《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2003年发布了《农业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处理规定》,2012年颁布了《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国家林业局于2007年制定的《林业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等。自1997年《条例》制定后,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植物品种的侵权纠

纷问题发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5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7〕1号)。上述司法解释分别就植物品种案件的审理范围、司法管辖、侵权认定、损害赔偿的确定等问题作了界定。此外,新《种子法》于2015年11月4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种子法》共10章94条,其中第四章的6条和分散在其他章节的9个条款涉及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内容。从内容上看,新《种子法》紧扣现代种业的发展要求,将部分与种子产业紧密相关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内容纳入其中,设专章保护植物新品种,重点解决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中存在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立法层级相对较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水平偏低”和“鼓励品种创新不足,企业维权存在周期长、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等问题”。二、植物新品种权的授权要件根据新《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内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新颖性是指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植物品种,在申请日前,经申请权人自行或者同意销售、推广其种子,在中国境内未超过一年;在境外,木本或者藤本植物未超过六年,其他植物未超过四年。本法施行后新列入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的属或者种,从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植物新品种权申

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

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 植物新品种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的保护。中国已初步建立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体系,对育种 者及其新品种实施有效的保护。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可以对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进行处理,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倍以下的罚款。但是长期以来,植物新品种的发现只是一种发现权,未得到人们重视。 中国农大依法维权胜诉案 中国农业大学对四川D种业公司、四川Z种业公司侵权提起的诉讼案件,最近以中国农业大学的胜诉结案。四川D种业公司补交“农大108”使用费8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 013元。四川Z种业公司也表示,未经授权,不再生产“农大108”种子。这是中国农业大学拿起法律武器奋起维权取得的又一成果。“农大108”维权行 动依据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法保护农作物良种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农大108"玉米杂交种是中国农业大学许启凤教授历经20年辛勤研究取得的科技成果。2000年12月22日,中国农业大学分别就其"黄C"和"X178"向国家农业部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于2002年5月1日同时获得授权,属或者种均为玉米,培育人均为许启凤,品种权人均为中国农业大学。 此处应予明确的是,究竟什么是植物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权,简单地说,就是植物育种者权利。它是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品种权人对其新品种的专有权利。这种权利是由政府授予植物育种者利用其品种排他的独占权利。植物新品种权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一样,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所以,植物新品种权也是一种民事权利。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最终目的是鼓励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向植物育种领域投资,从而有利于育成和推广更多的植物新品种,推动我国的种子工程建设,促进农林业生产的不断发展。由于我国对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还处于探索阶段,笔者认为,确有必要对国际上现行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明确以后发展的新趋势。 国际上现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 (一)UPOV公约 1961年通过的第一个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UPOV),标志着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与专利制度并存且自成体系。公约的第2条规定,成员国可以选择对植物种植者提供特殊保护或给予专利保护,但两者不得并用。事实上,多数成员国均选择给予植物品种权保护。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学界普遍认为,植物新品种保护已经成为过时的障碍物,进而要求用专利法取代该专门法的保护,强化培育者的权利。1991年,UPOV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增

中国植物新品种权典型判例点评

2010年增刊学法用法 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一样享有经济利益[1~2]。认为科技成果权强调的主要是人身权或精神权利,与知识产权具有本质区别[3]。权利主体对科技成果享有专用使用权,不是通过科技成果权来实现的,而是通过专利、商业秘密等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制度来实现的[4]。其他科技成果权既然属于知识产权,法律也赋予了权利人享有赔偿损失的请求权,赔偿的损失又是经济损失,其他科技成果的权利人依理依法都应和其他知识产权权利人一样,享有经济权利。 5.3.3维护其他科技成果权的程序法律依据依据最高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育种者基于其对植物新品种享有的其他科技成果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列为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该规定为育种者保护其他科技成果权提供了程序法律依据。在植物新品种属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外的其他科技成果权的法律性质明确,又有育种者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和赔偿民事损失的具体授权,法院受理案件的案由具体,即实体法和程序法都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育种者对选育的植物新品种享有的经济利益如果遭到侵害,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之诉,请求保护。 参考文献 [1]郭庆存.其他科技成果权的性质及立法的思考.科技与法律,1999,1: 41~44 [2]姚兵兵.科技成果权的法律保护.人民司法,2002,6:41~43 [3]姚兵兵.科技成果权法律保护之检讨.科学学研究,2002,10:478~482 [4]祝建军.其他科技成果权受法律保护的条件.人民司法,2008,4:100~ 104 (收稿日期:2010-08-11) 中国植物新品种权典型判例点评 朱金虎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100080) 典型判例是司法实践活动最鲜活的表现,是法律存在和作用最鲜活的证明,也是法治理念和精神最生动的教材,也是法学研究最可靠的素材,同时也是立法、法律的遵守、法律实施状态的显示仪。对典型判例的研究是法学活动的一部分,也是法律活动、司法政治活动的一部分,是宣扬司法成果和对其做出贡献的司法人员、律师的有效途径之一,也是发现和惩治司法腐败的有效途径之一,更重要的是推动法治进步最重要、最有效的途径之一。 不仅仅是判决书,而是案卷的全部材料,包括未被采纳的材料、代理律师的质证词和代理词是对判例进行点评最全面、最可靠的基础。三言两语的点评,既不全面,也不慎重,既非专业,亦非严肃。本文为基于前述理念,对相关典型案例进行尝试性研究的成果之一。1案件归纳简介 1.1基本情况判例名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合民三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判决书来源:中国法院网。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之一。原告:合肥新强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省创富种业有限公司。案由: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涉案的品种及其品种权:水稻新品种“两优6326”(皖稻119)。初审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长罗钢、审判员朱治能、审判员王怀庆,书记员陈思。判决书落款日期:2008年5月6日。判决生效:判决未上诉,判决书依法送达日期后十五天。 1.2原告诉称原告称,水稻新品种“两优6326”(皖稻119)于2006年3月1日经农业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人为原告;水稻新品种“宣69S”于2006年7月1日经农业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人为原告和宣城市农业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宣城农科所);水稻新品种“中籼Wh26”于2006年7月1日经农业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人为宣城农科所,宣城农科所许可原告使用该品种并授权原告依法追究他人对该品种的侵权行为。 2006年5-9月,被告利用水稻新品种“宣69S”和“中籼Wh26”的繁殖材料作为亲本生产“两优6326”水稻种子,并于2006年底和2007年初以水稻品种“华安501”的名义包装销售,数量达15万kg。 2007年5月,被告再次利用水稻品种“宣69S”和“中籼Wh26”的繁殖材料作为亲本生产“两优6326”水稻种子,生产面积约600hm2,产量约60万kg(至起诉 ㊣㊣㊣㊣㊣㊣㊣㊣㊣㊣㊣㊣㊣㊣㊣㊣㊣㊣㊣㊣㊣㊣㊣㊣㊣㊣㊣㊣㊣㊣㊣㊣㊣㊣㊣㊣㊣㊣㊣㊣㊣㊣㊣㊣㊣㊣㊣㊣ 17

怎样申请植物品种权保护

怎样申请植物品种权保护 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利于保护育种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植物新品种的开发和推广。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需要了解以下内容: 一、申请步骤 1.申请:提供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请求书、说明书、照片及其简要说明。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缺少之一的不予受理。 2.受理:审批机关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条例实施细则》,对申请文件进行检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并确定申请日,申请人缴纳申请费。 3.初步审查:申请人缴纳申请费后,审批机关对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包括:(1)是否列入保护名录,(2)是否符合新颖性,(3)命名是否适当。对初审有疑问的,申请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对初审合格的进行公告。 4.实质审查:初审合格的,审批机关通知申请人缴纳申请费,并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保藏或者测试所需的繁殖材料,交技术问卷,对品种权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主要包括:(1)特异性,(2)一致性,(3)稳定性。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授权条件的,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正。对符合授权条件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发给授予品种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的,审批机关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一个品种权的审批一般需要2年时间。 二、有关费用初审费:1800元;实审费:4600元;年费:批准后1~3年,1500元/年,以后每年递增30%,即4~6年,2000元/年;7~9年,2600元/年 此外还包括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以上费用可申请减缓,一般减半。 三、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四、品种权的保护 1.侵权:发生侵权,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农、林行政部门进行处理,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假冒:由县级以上农、林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 1.《条例实施细则》对《条例》第七条职务育种中的“执行本单位任务”和“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作了具体解释:“执行本单位任务”包括:(1)完成本职工作(2)完成本单位交付的其他工作(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3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主要是指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实验室、材料以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2.我国已加入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规定,农民自繁自用和科研育种可以无偿使用已获得品种权的品种。 3.近似品种和申请品种必须在同一张照片上,近似品种必须是公知公用的品种,主要突出特异性,一种性状的对比必须在同一张照片上,几种性状的对比也可以在同一张照片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 题的若干规定 为正确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的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就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植物新品种权受到侵犯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品种权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品种权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品种权人不起诉时,自行提起诉讼;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品种权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条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被控侵权物的特征、特性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或者特征、特性的不同是因非遗传变异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属于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被控侵权人重复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为亲本与其他亲本另行繁殖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认定属于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第三条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 没有前款规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由具有相应品种检测技术水平的专业机构、专业人员鉴定。 第四条对于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可以采取田间观察检测、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等方法鉴定。 对采取前款规定方法作出的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质证,认定其证明力。 第五条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诉讼时,同时提出先行停止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请求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先行作出裁定。

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指南 杉木属(标准状态:现行)

I C S65.020 B61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 L Y/T3003 2018 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二一致性二 稳定性测试指南杉木属 G u i d e l i n e s f o r t h e c o n d u c t o f t e s t s f o r d i s t i n c t n e s s,u n i f o r m i t y a n d s t a b l i l i t y C h i n e s e f i r(C u n n i n g h a m i a R.B r.) 2018-12-29发布2019-05-01实施

目 次 前言Ⅰ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D U S 测试技术要求1 4.1 测试材料1 4.2 测试方法1 5 特异性二一致性和稳定性评价3 5.1 总体原则3 5.2 特异性3 5.3 一致性3 5.4 稳定性3 6 品种分组3 6.1 品种分组说明3 6.2 分组性状3 7 性状特征和相关符号说明4 7.1 性状类型4 7.2 表达状态及代码4 7.3 表达类型4 7.4 标准品种4 7.5 符号说明4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技术问卷5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品种性状7 参考文献11 L Y /T 3003 201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 B/T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三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三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三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并归口三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林业科学研究院二福建省洋口国有林场二福建省将乐国有林场二福建省沙县官庄国有林场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仁华二林华忠二叶代全二苏顺德二肖晖二黄金华二方禄明二谢汝根二黄昌春二江晓丽三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文件 办技字〔2012〕91号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落实《国家林业局打击制售假劣林木种苗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以及软件正版化工作实施方案》,现就严厉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体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技术、法规等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植物新品种权执法机构要报我局科技发展中心备案。 二、集中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 5—6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开展本地区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情况摸底调查,摸清主要被侵权品种和主要侵权人,为打击侵权行为做好准备。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侵权摸底调查情况于6月底前报我局科技发展中心。我局将对重点省区侵权情况进行抽查。 7—11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打击行动,并将打击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假冒案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案件办结后,及时公布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我局将对侵权严重、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重点督办。 三、开展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试点 我局将在品种权拥有或使用较多的地区进行品种权行政执法试点,推动建立行政执法规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探索建立行政执法长效机制。同时,推动建立品种权行政执法信息平台,逐步与司法部门共享数据,促进品种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如何进行植物新品种保护

如何进行植物新品种保护?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即植物新品种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简称“UPOV”)是一个政府间的机构,总部设在日内瓦。成员国根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规定的原则,分别对植物新品种授予品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全 体会议决定(1998年8月29日通过),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正式加入该公约。 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品种。 保护对象:植物的繁殖材料。繁殖材料是指整株植物(包括苗木)、种子(包括根、茎、叶、花、果实等)以及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包括组织、细胞)。 授予品种权的五个条件: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的名称。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内涵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指对植物育种人权利的保护,保护的对象不是植物品种本身,而是植物育种者应当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由政府授予植物育种者利用其品种排他的独占权利。植物育种人权利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一样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未经育种者的许可,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无权利用育种者培育的、已授予品种权的品种从事商业活动。目前,我国对植物品种权的保护仅限于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也就是说,只有品种权所有者有全权出售品种的繁殖材料,或

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指南 枸杞属(标准状态:现行)

I C S65.020.20 B61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 L Y/T2099 2013 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二一致性二 稳定性测试指南 枸杞属 G u i d e l i n e f o r t h e c o n d u c t o f t e s t s f o r d i s t i n c t n e s s,u n i f o r m i t y a n d s t a b i l i t y L y c i u m(L y c i u m L.) 2013-03-15发布2013-07-01实施

目次 …………………………………………………………………………………………………………前言Ⅲ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二定义和缩略语1………………………………………………………………………………………3.1术语和定义1 …………………………………………………………………………………………3.2缩略语1 ………………………………………………………………………………………………4 D U S测试技术要求2 ………………………………………………………………………………………4.1测试材料2 ……………………………………………………………………………………………4.2测试方法2 ……………………………………………………………………………………………5特异性二一致性和稳定性评估3 ……………………………………………………………………………5.1特异性3 ………………………………………………………………………………………………5.2一致性4 ………………………………………………………………………………………………5.3稳定性4 ………………………………………………………………………………………………6品种分组4…………………………………………………………………………………………………6.1品种分组说明4 ………………………………………………………………………………………6.2分组性状4 ……………………………………………………………………………………………7性状和相关符号说明4 ……………………………………………………………………………………7.1性状类型4 ……………………………………………………………………………………………7.2性状表达状态及代码4 ………………………………………………………………………………7.3性状表达类型4 ………………………………………………………………………………………7.4标准品种4 ……………………………………………………………………………………………附录A(规范性附录)品种性状5 ………………………………………………………………………… …………………………………………………………………………附录B(资料性附录)技术问卷15……………………………………………………………………………………………………参考文献17

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指南 石榴属(标准状态:现行)

I C S65.020.20 B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 B/T35566 2017 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二一致性二稳定性 测试指南石榴属 G u i d e l i n e s f o r t h e c o n d u c t o f t e s t s f o r d i s t i n c t n e s s,u n i f o r m i t y a n d s t a b i l i t y P o m e g r a n a t e(P u n i c a L.) 2017-12-29发布2018-07-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 次 前言Ⅰ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二 定义和缩略语1 3.1 术语和定义1 3.2 缩略语1 4 D U S 测试技术要求2 4.1 测试材料2 4.2 测试方法2 4.3 附加测试3 5 特异性二一致性二稳定性评估3 5.1 特异性3 5.2 一致性3 5.3 稳定性4 6 品种分组4 6.1 品种分组说明4 6.2 分组特征4 7 性状特性及相关符号说明4 7.1 特征类型4 7.2 表达性状及代码4 7.3 表达类型4 7.4 标准品种4 7.5 符号说明4 8 技术问卷5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品种性状特征6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技术问卷12 参考文献15 G B /T 35566 20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 B/T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三 本标准根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 P O V/T G/1/3文件:‘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二一致性二稳定性测试和规范性描述总体原则“制定三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提出并归口三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林业科学研究院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侯立群二赵登超二韩传明二侯乐峰二杨列祥二赵萍二郝兆祥二唐贵敏三

关于植物新品种权再许可

一、关于植物新品种权再许可 1、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2、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具有新颖性。 3、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即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特性一致。 4、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即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以后,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5、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经知道的品种名称进行相区别。 二、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程序 育种者应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文件内容包括:植物新品种权请求书、说明书和照片。 文件准备齐全后,申请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也可委托国家林业局指定的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对于申请品种权的育种者,可以直接向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递交申请文件,也可通过邮局邮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递交后,申请人所申请的保护品种将在国家林业局下发的书面公告或网上进行公告,如果在公告期没有任何人对该品种提出质疑,该申请人将获得新品种保护权。 代理机构。目前分布在全国各地的植物新品种权代理机构共有21个。分别是北京中林绿秀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事务所;北京北林方圆植物新品种权事务所;北京众合诚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海虹嘉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上海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事务所;南京南方植物新品种权事务所;山东植物新品种权事务所;福建绿闽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事务所;黑龙江北方植物新品种权代理服务中心;海南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中心;广东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事务所;湖南省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处;甘肃省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事务所;浙江植物新品种权事务所;云南植物新品种权事务所;哈尔滨东林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事务所;浙江富阳亚热带植物新品种权事务所;安徽省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中心;山西省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务所;湖北省楚林植物新品种权事务所;安徽省林科新品种权代理公司。 三、新品种的保护期限有多长 一般来说,木本植物培育的时间较长,因此保护的期限也较长。我国已有明确规定: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的品种权保护期限为20年,其他15年。

查处侵犯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情况

查处侵犯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情况 一、明确管理部门,落实专人负责。我局高度重视农业领域侵权违法整治工作,尤其是加大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力度,严厉查处侵犯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明确了由法规科教科具体负责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工作,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和种子站全面配合,同时安排了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二、加大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网络、“12316”服务热线、印发明白纸、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加大对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宣传培训力度,积极营造打击侵犯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良好社会氛围。在威海市农业信息网上载了农业知识产权、农资生产经营等相关法律法规,普及识假辨假和科学使用知识等信息。市、县举办了多期植物新品种保护培训班,对种子生产销售企业重点培训了《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了种子生产企业维权意识,防止种子经营企业侵权行为。 三、突出集中整治,加大市场检查。以春季、秋季种子市场为重点领域,以权利人反映强烈的案件为重点对象,集中开展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专项行动,重点打击未审先推、无证和“套牌”生产、销售授权品种、制售假劣种子的行为。今年以来全市累计出动执法人员450余人次,检查种子生产经营店510个次,没有发现一起侵犯农业植物

品种权案件。此外,我们还积极加大侵权行为投诉举报力度,年初在威海市农业信息网上公布了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目前没有接到一起投诉举报电话和收到一封投诉举报邮件,没有发生一起应受理未受理,受理后未及时查处或未按照要求公开案件查处信息,或应交司法机关未移交的案件。 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宣传力度,举办植物新品种保护培训班;继续做好种子市场检查工作,确保植物新品种权得的合法保护。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茶树新品种特异性、

中国农业科学 2008,41(8):2400-2406 Scientia Agricultura Sinica doi: 10.3864/j.issn.0578-1752.2008.08.025 收稿日期:2007-07-17;接受日期:2007-10-23 基金项目:农业部“948”项目“植物新品种DUS 测试技术与标准的引进”(2004-Z30) 作者简介:陈 亮(1967-),男,浙江缙云人,研究员,博士,研究方向为茶树种质资源、遗传育种与分子生物学。Tel/Fax :0571- 86652835;E-mail : liangchen@https://www.360docs.net/doc/1e11736616.html,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茶树新品种特异性、 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指南的制订 陈 亮1,虞富莲1,姚明哲1,吕 波2,杨 坤2,堵苑苑2 (1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 国家茶树改良中心,杭州310008;2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北京100026) 摘要:植物新品种特异性(distinctness )、一致性(uniformity )和稳定性(stability )(简称DUS )测试是新品种保护的技术基础和授权的科学依据。DUS 测试指南既是指导测试机构开展DUS 测试工作的技术手册,同时还是审批机关审查新品种DUS 的技术标准。茶树是原产中国的一种重要的木本经济植物。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 )茶树新品种DUS 测试指南是中国为UPOV 制订的第一个DUS 测试指南。本文详细地论述了UPOV 茶树DUS 测试指南的适用对象、测试性状的选择与确定、性状分级与标准品种的选用、茶树DUS 判定标准,并提出了开展茶树新品种保护的设想。UPOV 茶树DUS 测试指南的制订对促进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的发展,提高中国在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领域的地位等均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植物新品种保护;茶树 Preparation of the UPOV Guidelines for the Conduct of Tests for Distinctness, Uniformity and Stability ——Tea Plant CHEN Liang 1, YU Fu-lian 1, YAO Ming-zhe 1, Lü Bo 2, Y ANG Kun 2, DU Yuan-yuan 2 (1National Center for Tea Improvement , Tea Research Institute Chinese Academy of Agricultural Sciences, Hangzhou 310008; 2 DUS Testing Center for PVP ,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Beijing 100026) Abstract: Distinctness, Uniformity and Stability (DUS for short) testing is the technical base of Plant Variety Protection (PVP) and the sci entific basis for the approval of Plant Breeder?s Rights (PBR). DUS Test Guidelines are not only the technical manuals for the DUS testing authorities to conduct the testing, but also the technical standards for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to examine the DUS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 Tea plant, which is originated from China, is a very important woody cash species in the world. UPOV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 DUS Test Guidelines for tea plant is the first DUS Test Guidelines prepared by China for the UPOV . In this paper, the subject, selection and adoption of characteristics, states of expression and selection of example varieties, assessment of DUS of the UPOV Test Guidelines for tea plant were elucidated in detail. Finally, proposals for PVP of tea plant in China was also proposed. The preparation of UPOV DUS Test Guidelines for tea plant will have important significance both for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PVP and increasing the status of international PVP fields for China. Key words: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 (UPOV); Plant variety protection (PVP); Tea plant [Camellia sinensis (L.) O. Kuntze] 0 引言 茶树是原产中国云南的一种重要木本经济植物, 在中国有4 000多年的栽培历史。茶叶是世界主要产茶国茶区农民的重要经济来源之一。在肯尼亚,茶叶每年贡献26%的出口换汇和4%的GDP [1];而在斯里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与现状

制度与现状 龙三群副主任 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杭州·2018年1月10日 22018/1/10四、林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授权概况 五、履约与国际合作

32018/1/101997年10月1日,中国政府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1999年8月20日,国家林业局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200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54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1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32018/1/10通过,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2013年1月3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版)》。修订版大幅度地提高了侵权和假冒品种权的处罚标准,以便更严厉的打击侵权和假冒活动。

第二次修订版)》。新的修订版为植物品种权申请人提供更为方便的服务。 为了规范管理林业植物新品种的测试工作、加强林业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工作,2015年国家林业局发布了“林业植物新品种测试管理规定”、“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 日,《种子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种子法新增加了“植物新 品种保护”,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了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责任,提高了对 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和额度,加大了 处罚力度。

从全面提高“双打”水平和加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总体要求、推进跨部门跨地区综合治 理、提高市场监管和预警防范能力、推动完善法规标准和司法保护体系、构建多方参与的共治格局、提升国际交流合作水平到加强全国“双打”领导机构和地方政府责任等。 此专项活动每年组织开展。 UPOV178文本,依据发布的林业保护名录范围不断扩大,基本上覆盖 了培育新品种的全部种属 根据条例和细则,国家林业局已发布了6期206

第四节 植物新品种保护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 基于发展农业、林业的需要,人们对植物的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的研究开发增多,植物新品种也随着增多。这些植物新品种,提高了农林作物的质量,为农林业的丰产丰收提供了巨大的推动力。植物新品种的研发也因此成为一项极有价值的创新活动。 农林业产品品种的创新活动需要大量的投入,必须面对着来自自然以及市场的种种风险,而且还面临着种种假冒、剽窃创新活动的不法活动。因此,如何为植物新品种这种智力创造成果提供恰当的法律保护,成为知识产权法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植物新品种权,简单地说,就是植物育种者权利。它是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品种权人对其新品种的专有权利。这种权利是由政府授予植物育种者利用其品种排他的独占权利。植物新品种权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一样,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所以,植物新品种权也是一种民事权利。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最终目的是鼓励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向植物育种领域投资,从而有利于育成和推广更多的植物新品种,推动我国的种子工程建设,促进农林业生产的不断发展。 国际上现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 (一)UPOV公约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简称“UPOV”)是一个政府间的机构,总部设在日内瓦。成员国根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规定的原则,分别对植物新品种授予品种权。1961年通过的第一个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UPOV),标志着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与专利制度并存且自成体系。公约的第2条规定,成员国可以选择对植物种植者提供特殊保护或给予专利保护,但两者不得并用。事实上,多数成员国均选择给予植物品种权保护。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学界普遍认为,植物新品种保护已经成为过时的障碍物,进而要求用专利法取代该专门法的保护,强化培育者的权利。1991年,UPOV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增加了一些条款供成员国选择适用,从而加大了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力度。该公约第14条第3款规定,如果成员国认为有必要,可以将保护范围扩展至生殖物质以外部分,任何从受保护的品种获得的产品未经权利人同意,均不得进入生产流通,衍生品种的市场化也在受限之列。这显然明确许可成员国对植物品种提供专利保护,从而放弃了1978年UPOV禁止双重保护的立场。 (二)TRIPs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27条规定:给予植物新品种以专利制度或者有效的专门制度,或者以任何组合制度的保护。由此可见,TRIPs协议仍然许可成员国将植物品种排除在专利保护的范围之外,而且对植物新品种的概念也没做具体的界定。 (三)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给予植物新品种以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之一,而且保护的形式、范围均较为完备。1930年,美国植物专利法宣布对无性繁殖的植物加以专利保护,该法的旨意在于强调“人工培育产生的植物发现是独特的、孤立的,大自然既不能重复、也不能在无人帮助下产生”。1970年,美国又颁布了《植物品种法》,对植物新品种都可授予由农业部长签发的植物品种保护证书,从而对植物品种实行双重保护。自此,美国对植物品种提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的两个问题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的两个问题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的两个问题 随着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时有发生。作者按照从事20多年农作物遗传育种工作和多年律师工作的经验,结合代理侵犯新品种权纠纷案件的体会,现就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中的司法庇护范围和举证两个问题,谈点粗浅意见。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知识产权司法庇护范 围。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庇护范围是授权品种的特异性。 《植物新品种庇护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了授予品种权的五个条件。其中的新奇性和适当的名称由农业部或者国家林业局的植物新品种庇护办公室实施行政审查;当事人对新品种的新奇性或名称有异议,应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无效或更名;因此产生的纠纷,应当以农业部或者国家林业局的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其中的同意性和稳定性,在品种审定阶段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查,在品种权申请阶段由农业部或者国家林业局的植物新品种庇护办公室审查。新品种的同意性或稳定性属于种子纯度范畴,当事人就新品种的同意性或稳定性发生纠纷,案由属于种子产品质量纠纷,不属植物新品种权的知识产权司法庇护范围。 司法实践中,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主要有三种表示形式,第一种是未经品种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生殖材料的,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生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生殖材料的行为,这是公开的、本色的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知识产权的行为。第二种是销售授权品种不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而标注其特征特性的,或者其他足以使他人知道是授权品种的行为(例如,使用授权品种一般小麦“金铎1号”的曾用名“032”销售“金铎1号”小麦种子,把授权品种“登海9号”命名为“3119”对外销售等),这是隐蔽的、本色的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知识产权的行为。第三种是《植物新品种庇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七十四条和林业部分第六十四条所指的假冒授权品种的侵权行为。依据《种子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林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罚,不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项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 (二)、品种审定公告和品种权申请公告所载明的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是授权品种法定的庇护范围。 依据《种子法》第十五条、《植物新品种庇护条例》第三章和《植物新品种庇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一条、《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规定,植物新品种申请审定的条件就是其与现有品种的明显区别即特异性、遗传性状的相对稳定性、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的同意性;品种实验(包罗区域实验和生产实验)又是对新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品质等农艺性状进行鉴定。品种权申请说明书和其他有关书面材料载明的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是品种权审查的主要依据;对品种权申请进行本色审查的内容和授予品种权的条件也是新品种的特征特性;品种权申请公告的主要内容还是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所以,品种审定公告和品种权申请公告所载明的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是授权品种法定的庇护范围。 (三)、常规种与杂交种的品种权庇护范围。 1、由于常规种品种当代的群体内各个体之间的性状具有同意性,上下代之间性状的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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