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

分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财政监察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9号

【发布部门】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

【发布日期】2010.01.05

【实施日期】2010.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

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

(第19号)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2009年11月27日第八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9年9月2日、财政部2009年8月17日、审计署2009年8月2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5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尉民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

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

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惩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有设立“小

关于私设小金库管理办法

******** 关于私设“小金库”的考核办法 为规范公司财务收支管理,杜绝“小金库”现象,防止腐败和违纪问题的发生,根据《********内部审计章程》和《关于违反财经法纪处罚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小金库”的含义是: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公司收入,未列入公司财务中心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种款项。“小金库”的形成和来源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收入现金(包括银行存款)不入账;另一类是虚列项目,转到账外。具体包括:(一)截留各项收入、私存私放。将公司应获得的各项收入全部或部分截留在法定账目外。 收入的概念:

①公司各类产品的销售收入;②维修服务类的收入;③接受外单位的各类捐款捐物收入;④收取的因违纪,病事假而扣发的职工奖金、工资、赔偿金等各类扣罚款收入;⑤各部门在业务活动中收取的佣金、回扣、折让、好处费、手续费、赶工费、管理费等的收入;⑥各部门出售的废旧材料(如废次品、边角料、木屑、金属屑、废纸板、包装后的包装物、维修配件等物资材料)及旧资料、报刊杂志等的收入;⑦银行存款利息、银行奖励款等的收入;⑧公司出借出租场地、房屋、设备等的收入;⑨确实无法发放、偿还的职工奖金、工资及应付其他单位的各类款项的收入;⑩其他类型的收入。 (二)虚列支出将公司款项违规转出,私存私放;或以重复列支等手段虚列支出。 (三)利用假发票或非法购买发票等欺骗手段,套取公司款项。 (四)公司上级部门与下属部门或外单位与公司部门(个人)相互勾结,弄虚作假,套取公司款项。

(五)通过篡改会计账目违规转出资金;通过伪造会计凭证,撒换并重新编制会计账薄、篡改财务报告等手段,隐瞒收入或扩大支出。 (六)将公司款项以定期存单或个人储蓄的形式私存私放。(七)私设账外资金用于职工福利或者挥霍浪费。 二、考核内容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包括公司本部各部门、耗材事业部及下设的城市客户服务中心。考核对象为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对公司各部门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公司款项的,按照《关于违反财经法纪处罚的暂行规定》中第十七条规定,截留、转移公司收入、虚列支出,私设“小金库”的;小金库内资金一律没收上交公司财务中心。 第四条、审计督查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公司各部门进行审计,对拒不提供财务资料的,视为存有“小金库”,部门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并可按照《********内部审计章程》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有权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并报告公司领导;经过查实被审计部门确有违法所得的,按照《关

小金库的认定

张炉集镇联合校“小金库”的认定 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关键看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这是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的唯一标准。所谓“单位账簿”就是指本单位的会计账簿。 从现实情况看,许多财政违法行为,其性质等同于“小金库”。如在往来科目中列收列支;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奖金、津贴;公款旅游;请客、送礼等,但只要是在国家规定的账簿内登记、核算,就只能作为违反财政、财务、会计制度处理、处罚。 “小金库”也是账外资金的俗称。《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财监字[1995]29号)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中指出:“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单位收入和应上缴收入,且未列入本单位财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小金库”其外表形形色色,内在错综复杂,表现五花八门,“小”已难涵盖其实质,在某些方面,它已经成为产生腐败现象的一个根源和温床,严重干扰了财经管理秩序。 国办发[1995]29号文第一款“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未列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是进行“小金库”认定的主要参照依据。就该规定的内容分析看,其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小金库”认定要件:其一,是“账外”。所谓“未列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即是指小金库资金必须是在账外存放,未纳入单位法定账务的反映和控制范围。其二,是“非个人合法所得”。即是说:只要不能证明是集体或个人合法所得的账外资金都可认定为“小金库”。因为除了集体或个人合法所得之外,其他所有形式的账外资金,必然离不开“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这一概念的内涵,或是个人合法财产,或是国家、单位财产,非公即私,二者必居其一。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小金库”不是法律用语。因此,在研究起草处理处罚决定书时,还是要根据《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

小金库最新定义

小金库最新定义 近期,中央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先后下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及《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中纪发〔2009〕7号)。此次治理工作对“小金库”的定义进行了新界定,明确了“小金库”的七种表现形式 一、“小金库”两次定义区别 “小金库”概念的界定是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中最基础的内容。只有解决了概念界定问题,才能准确把握“小金库”的内涵和外延,进而判定“小金库”的是与非,决定“罚”与“非罚”。“小金库”概念经历了一个历史演化的过程。 1989年1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此后,财政部和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下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的具体规定》,首次对“小金库”的概念作出明确定义:凡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未列入本单位财会部门收支,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于“小金库”。可见,当时对“小金库”的界定考虑以下几个要点:一是侵占或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也就是公有财产;二是未列入本单位财会部门收支,也就是资金没有走单位的收支往来;三是必须是私存私放,这是“小金库”检查中最容易识别的特征。 1995年,国家再次对“小金库”组织大规模清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其后,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进一步抓好清理检查“小金库”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此次清理中,将“小金库”的概念界定为: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于“小金库”。从该定义可以看出,这个时期对“小金库”的认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要点:一是强调违反国家财经

关于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的处理意见

关于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的处理意见 公款私存,即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国家、集体资金不纳入单位法定账户管理,而以各种名义私存私放的行为。 一、公款私存的表现形式 在现实生活中,公款私存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帐内私存,是指虽然纳入单位法定会计帐簿、法定科目,但却未按规定存放资金。如财务人员将收取的现金或单位的银行存款违规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同时在单位?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上反映;二是帐外私存,在单位法定会计帐簿、法定帐目外以个人名义存放资金。另外,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如财务人员为了获取利息而将公款秘密私设单位账户存放,公款最终归还单位,利息据为已有。在这种情况下,虽不是以个人名义存放资金,但实质上仍是公款私存,可视为公款私存的一种特殊形式。 二、公款私存的成因 1、逃避债务。有些村为逃避债权单位追收欠款,而把所有公款存入个人账户,造成了公款私存。 2、私设?小金库?。有些村干部为了?小团体?的利益或支付不便公开的费用,安排或授意经办人员将一些偶然性收入、隐蔽性收入,或拆分一部分正常收入存入个人账户,建立?小金库?。 3、谋取私利。有的经办人员为了帮银行的朋友完成存款任务,或者为了获取银行利息的等蝇头小利,或者为了个人周转方便等,采取增大用款计划或收入长期不入账等方式,将公款存入个人账户。

4、管理无序。有的单位领导干部过分相信下属人员,管理较为粗放,造成大量公款私存。造成公私不分、部分票据不入账等。 5、贪图省事。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后,各村支付款项必须要有正当的理由,并须提前申请。有些村干部不重视财政支付制度改革,不转变思想观念,不转变工作方式方法,总是报怨用款不方便,或者一些用款事由本身就不充分,因此以各种借口采取种种手段将公款套出以个人名义存储,以满足其随时支取需要,从而逃避财政的监管。 三、公款私存的危害 公款私存反映的不仅仅是公款存取方式上的区别,往往公款私存伴随着收支不入账、乱发钱物等问题,容易滋生腐败和犯罪,其危害决不可低估: 一是挑战党纪国法的权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国家《商业银行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均明令禁止公款私存行为。公款私存不仅扰乱了正常的财务管理,逃避了监督,而且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虽然有这样那样的借口,却是不折不扣的违法违纪行为。如果任其发展,法律的权威、党纪的严肃性将受到严重侵害。 二是容易诱发犯罪。因公款私存只有个别人或少数人知晓,缺乏相互制约,缺少监管,为别有用心之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容易诱发当事人发生挪用公款、私吞存款利息,甚至贪污公款等犯罪行为。 三是容易造成集体资金流失。掌管这些钱款的人一旦起?歹心?,携款潜逃,必然会造成集体资金大量流失,给村集体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小金库”的认定及处罚

“小金库”的认定及处罚 一、什么是“小金库”? 根据《意见》1以及《实施办法》2规定,企业“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二、如何认定“小金库”? 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 ,关键看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这里的账簿必须是本单位的法定会计账簿,对于纳入关联企业或者下属单位的会计账簿,或者不纳入本单位法定的会计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的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都属于“小金库” 。 三、国有企业“小金库”存在形式有哪些 (一)现金形式。现金形式存放的“小金库”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普遍。基本特点是:金额相对于银行存款较小,支配权一般掌握在单位的个别部门或小部分利益团体手里,主要用于为个人或少数人谋取额外的福利。表现为:一是收入不入账。通常是利用非正规票据或自制票据,将收取的房租、管理费、废品变卖收入等不入账,或利用一些个人交款后索取发票的意识不强,收款单位以各种借口不开发票,将业务收入截留形成“小金库”资金。二是采用虚列支出的方法,套取现金。如:以劳务费、办公费、工程费、假发票等方式套取现金。三是虚报人数、工资额,将差额部分单独存放,形成小金库。四是商业行为的各种现金回扣等。 (二)银行存款形式。银行存款形式的“小金库” ,是当前小金库的主要形态,往往金额较大,主要由单位或部门支配,既有单位账外账户,也有以个人名义开设的账户。如: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 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 号) 2、《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29 号)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 分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财政监察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9号 【发布部门】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 【发布日期】2010.01.05 【实施日期】2010.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 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 (第19号)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2009年11月27日第八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9年9月2日、财政部2009年8月17日、审计署2009年8月2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5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尉民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

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 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惩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有设立“小

关于私设小金库管理办法

关于私设小金库管 理办法

******** 关于私设“小金库”的考核办法 为规范公司财务收支管理,杜绝“小金库”现象,防止腐败和违纪问题的发生,根据《********内部审计章程》和《关于违反财经法纪处罚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小金库”的含义是: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公司收入,未列入公司财务中心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种款项。“小金库”的形成和来源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收入现金(包括银行存款)不入账;另一类是虚列项目,转到账外。具体包括:(一)截留各项收入、私存私放。将公司应获得的各项收入全部或部分截留在法定账目外。 收入的概念: ①公司各类产品的销售收入;②维修服务类的收入;③接受外单位的各类捐款捐物收入;④收取的因违纪,病事假而扣

发的职工奖金、工资、赔偿金等各类扣罚款收入;⑤各部门在业务活动中收取的佣金、回扣、折让、好处费、手续费、赶工费、管理费等的收入;⑥各部门出售的废旧材料(如废次品、边角料、木屑、金属屑、废纸板、包装后的包装物、维修配件等物资材料)及旧资料、报刊杂志等的收入;⑦银行存款利息、银行奖励款等的收入;⑧公司出借出租场地、房屋、设备等的收入;⑨确实无法发放、偿还的职工奖金、工资及应付其它单位的各类款项的收入;⑩其它类型的收入。 (二)虚列支出将公司款项违规转出,私存私放;或以重复列支等手段虚列支出。 (三)利用假发票或非法购买发票等欺骗手段,套取公司款项。 (四)公司上级部门与下属部门或外单位与公司部门(个人)相互勾结,弄虚作假,套取公司款项。 (五)经过篡改会计账目违规转出资金;经过伪造会计凭证,撒换并重新编制会计账薄、篡改财务报告等手段,隐瞒收入或扩大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小金库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 第19号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2009年11月27日第八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9年9月2日、财政部2009年8月17日、审计署2009年8月2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5日起施行。 二0一0年一月五日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 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惩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条 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五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有其他类似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七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者有类似支出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财物集体私分给单位职工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并且有本规定之外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合并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对在治理“小金库”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压案不查、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理。 第十二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印发前,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节较轻,且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自查自纠的,可以免予处分;情节较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分;情节严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从轻处分。

通过账外账私设“小金库”案例

通过账外账私设“小金库”案例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 通过账外账私设“小金库” 背景材料 ***省***市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2010年5月,***市“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在组织重点检查时,接到群众举报鞭炮有限责任公司设置两套账进行会计核算,偷逃税款问题。 违纪事实 2002年至2010年,***市鞭炮有限责任公司为偷逃税款,在主要领导的安排下,财务人员设置两套账核算单位收支。截止到2010年5月份,账外账结存资 金8.63万元。 检查方法 ***市“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为加大“小金库”的治理力度,通过设立举报电话、邮箱、信箱等方式,进行有奖举报,并通过市电视台、日报社,发布有奖举报信息,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监督力量。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举报电话、发送举报邮件、短信、投送举报信件等方式,对私设“小金库”现象进行监督 举报。 处理结果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委处分条例》、四部门关于《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及清理“小金库”问题的有关规定,免去其主要负责人鞭炮烟花有限责任公司支部书记、委员、董事长、经理 职务,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原因分析 剖析***市鞭炮烟花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问题,主要原因在三个方面:一是单位领导法纪观念淡薄。单位领导为小集体利益而偷逃税款,授意、指使单位财务人员设置两套账进行会计核算,错误地认为只要不是装入个人腰包,为了小集体的利益就不算违法;二是财务人员职业道德意识不强。财务人员个人利益观念加上国家就业形势的严峻,使得知情的财会人员在国家利益、单位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矛盾时,首先考虑的是自己的切身利益,其次是单位利益。因而对违规违纪现象,往往是不会去坚决抵制或予以揭发,相反会迎合单位领导的意图,制造假账,逃避检查;三是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首先是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的监督不力,没有有效地发挥好日常监督检查,致使部分下属单位游离于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之外;其次是主管部门的领导法纪观念不强。对下属单位的违规事实视而不见,默许、纵容下属单位为了小集体利益而铤而走险,侵犯国家利益。 教育启示 ***市鞭炮烟花有限责任公司“小金库”案例给我们的启示:一、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思想素质教育。通过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帮助广大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明辨是非,不断增强拒腐防变能力,自觉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努力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二、单位领导树立全新的观念。领导干部必须自觉转变思想理念,从传统思维方式中转变过来,不要再有小集体观念。单位领导应加强《会计法》等财经法规的学习,提高对财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提高遵守财经法纪的自觉性,同时督促检查会计

集团公司严禁设立小金库的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严禁设立“小金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业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增强法制观念,强化财务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防止国家和企业资产 的流失,根据《会计法》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单位、机关部(处)室违反本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查处私设“小金库”违纪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章“小金库”的界定 第四条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企业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日常财务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五条建立“小金库”日常举报制度。集团公司在纪委监察部、审计处分别设置3982183、3981779日常举报电话。各单位也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待举报。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级纪委、监察、审计、上级财务部门要加强职能监督,做到惩防并举。 第七条各单位审计、财务部门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各种发票、收据的管理情况、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完善,从源头上遏止和防范“小金库”的发生。同时,发现有“小金库”问题或线索时,应立即向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审计、财务部门报告,并协助查明原因。 第四章奖惩 第八条对根据具体举报人举报的线索检查出的“小金库”,给予举报人按“小金库”入库金额的2%,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检查出的“小金库”,可按入库金额的2%报批奖金,奖励在此 项工作中有贡献的人员。 第十条上述奖励由集团公司财务部或基层单位提出报告,经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签署意见,集团公司领导审批,费用由集团公司负担。 第十一条经济处罚 一、凡违反本规定设立“小金库”的,其余额一律没收有关财务部门;“小金库”收入发生额在2万元及以下的、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10万元及其以上的,对单位分别处以5千元、1万元、2万元、lO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经办人分别处以2千元、4千元、6千元、 1万元的罚款,对一般责任人分别处以l千元、2千元、3千元、5千元的罚款。 二、对应收缴的“小金库”余额和对单位的罚款,由纪委监察、财务部门划收;对个人的罚款直接从本人年收入或工资中扣除。收缴款项和罚款收入做“营业外收入”处理。 三、对“小金库”收支发生额必须按财务规定进行处理,需补充税金的,必须补交。被罚款单位做“营业性支出”处理。 第十二条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一、凡违反本规定设立“小金库”的单位或个人,无论金额大小,其主要责任人(包括参与研究者)和直接经办人是领导干部的给予撤职处分,是一般工作人员的,予以开除留用处分或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设立“小金库”的责任人中,是中共党员的,同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党内规定,按照党员违纪案件查处。 三、对参与私设“小金库”的具有会计、经济等技术职称的责任人员,可以依据情节轻重,同时给予解聘技术职务,取消任职资格,调离岗位的处理。 第十三条有关规定 一、凡个人决定设立“小金库”的,决定者为主要责任人;集体研究决定设立“小金库”的,单位主要领导(包括参与研究者)为主要责任人;直接记录“小金库”账目或经管钱物的为直接经办人。集体研究时,有文字记录提出反对意见 或向上级反映情况的,不作为责任人。 二、凡涂改、伪造、故意销毁有关设立“小金库”凭证、单据、账簿的,阻挠、抗拒检查的,授意、指使下属或向上级提议、策划设立“小金库”的,一经查实,加重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设立“小金库”的处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各级党政、纪委负责做出。涉及经济处罚的由集团公司各级财务部门负责下达和执行。 四、构成贪污、挪用、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处理以“谁清查、谁处理”的原则进行,但处理结果要报集团公司备案。

浅谈私设小金库问题的原因及治理建议

浅谈私设小金库问题的原因及治理建议 XX年11月上旬,XX区纪委组织区纪委、区财政局相关人员分4个小组对全区16家单位就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红包”专项治理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在此次督查过程中发现了某单位私设“小金库”问题,基本情况已初步核实,详细情况正在紧锣密鼓地进一步调查取证当中。这类私设“小金库”问题为何会产生,查处这些“小金库”的对策又何在?就此,本人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谈下对此事的一些浅薄看法。 一、“小金库”产生的主要原因 1、“鞭长莫及”。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盲区依然存在。近年来,随着各级党委、政府对纪检监察工作的不断重视,纪检监察业务范围不断拓展、监督力度向纵深层次发展,监督范围越来越广、监督任务越来越重的日益加剧,有限的力量和沉重的任务日益凸显,一些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出现了监察项目不断增加而实际工作人员数量却在相对缩减的趋势,纪检监察系统队伍建设的不够完善,造成不少部门特别是二级单位,上级管理部门不来管,纪检部门又管不来,一段时间内处于监督的“真空地带”。纪检监察监督的疏忽,让有些单位有漏洞可钻,这是相关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有待

加强的痛处,也是“小金库”产生不可忽视的一环,值得我们反思。 2、“舍大为小”。一些部门为了自身的小集体利益考虑,想尽办法使一些不合理收支逃避职能部门监督,加之我区取消会计集中核算后,有些单位更是认为“有机可乘”,想方设法地“化整为零”,多建几套账务,查一个还有几个,逃避监管、逃避监督;明面一个,暗地几个,明暗结合、混淆视听,于是,“小金库”应运而生。同时,“小金库”部分开支,发放了加班费、节假日福利、组织外出旅游等。这类情况,可以理解为某些领导干部价值观的片面,财经法纪的淡薄。当前各级党委、政府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格局下,仍然有“小金库”此类现象发生,说明干部素质和财经纪律意识的提升仍有较大空间,区纪委监察局对全区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廉政教育和财经法纪教育还需加强。 3、“独断专行”。单位私设“小金库”问题的查处困难重重,原因就在于历年“小金库”账目开支明细等佐证材料均在单位行政会上,待单位主要领导过目后,由经手人当面销毁,而其他领导一概不过问此事详情,也没有人当场提出反对意见,久而久之形成了“一言堂”,单位主要领导“独断专行”之下,“小金库”之风愈演愈烈,收取费用标准渐进提高,导致资金结余量大、开支不明等问题的产生。

治理“小金库”知识考试题库(带答案)

防治“小金库”相关知识考试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 1.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的关键是。( A ) A、看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条例规定的单位帐薄 B、看资金或资产被用于何种用途 C、看资金或资产被何人所用 D、看套取资金的手段和方法 2.“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处理。( D ) A、从重处理 B、一律严肃处理 C、一律不处理 D、从轻处理 3.根据《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C ) A、记过 B、记大过 C、降级或者撤职 D、开除 4、某机关在某宾馆举办会议,共花费1.7万元,结算时拨付宾馆10.9万元并将10.9万元支出以会议费名义开具发票报销,多付资金用于购买消费卡等消费,应认定该机关设立“小金库”万元。( B ) A、1.7 B、9.2 C、10.9 D、12.6 5.下列情况不应认定为小金库的是(C)。 A、截留收入,形成账外公款 B、罚没收入用于投资股票,赚取的收益用于职工福利 C、将收到的租金收入直接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实际用于个人消费 D、企业内部招待所(非独立核算)未将其经济业务汇总至上级单位 6.下列岗位不属于不相容职务的是(B)。 A、执行某些经济业务和审核这些经济业务的职务 B、授权进行某项经济业务和审核这些经济业务的职务 C、执行某项经济业务和记录该项业务的职务 D、保管某些财产物资和对其进行记录的职务 7.A公司将本期一笔收入款项未登记入账,直接用于购买国债获取利息,则本例中A公司小金库的存放形态为(C)。 A、现金 B、银行存款 C、有价证券 D、固定资产 8.为解决企业内部招待费用不足问题,A单位将包装物的租赁费收入直接存入出纳个人账户。2009年共计收取包装物租赁费120万元。本例中资金来源和小金库的存放形态分别为(B)。 A、虚列支出;现金形态 B、资产租赁收入;银行存款形态 C、资产租赁收入;固定资产形态 D、虚列支出;银行存款形态 9.下列情况应该认定为小金库的有(D)。 A、将自产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 B、代扣职工个人所得税

2018年私设小金库检讨书范文word版本 (2页)

2018年私设小金库检讨书范文word版本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 私设小金库检讨书范文 尊敬的领导: 由于本人立场不坚定,致使我校在200x年9月至200x年9月之间私设小 金库,收入资金达壹拾叁万零壹佰贰拾叁元柒角壹分(¥:130,123.71元), 支出玖万贰仟叁佰零壹元伍角(¥:92301.5元),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虽然我个人不多占有一分一厘,但作为一名财务人员、作为一名党员、作 为一名人民教师的我对此感到十分的内疚,我个人认为这只能说明我的工作态 度极不认真,我的法律意识太淡薄,对工作责任心欠缺,没有把自己的工作做好,我对个人犯下的这个严重错误感到痛心疾首,感到无以复加的后悔与遗憾。 此时此刻,我只能怀着无比悔恨的心情,由于种种原因,对单位造成很大 影响,给教育部门造成很大的麻烦,给领导脸上抹黑,想到这里,我只能默默 地在心里为这些严重错误感到后悔莫及,但深感痛心的时候我也感到幸运,感 到自己得到上级组织的一次深刻的教育,这在我今后人生道路上无疑是一次关 键的转折。 所以在此,我以领导做出检讨的同时,也向你们表示发自内心的感谢。亲 爱的领导,我现在已经从内心深处认识到,我所犯的错误是巨大的,置国家法 律法规于不顾,自由散漫,漫不经心,后果是不堪设想的。为了杀一儆百,让 部门的广大教师不要像我一样,我忠心的恳请局领导能够接受我真诚的歉意, 并能来监督我,指正我。我知道无论怎样都不足以弥补我的过错,因此,我不 请求领导对我宽恕,无论怎样对我,我都不会有任何意见,同时希望领导能给 我一次机会,使我通过行动来表示自己的觉醒,请领导相信我。

侵吞单位“小金库”资金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侵吞单位“小金库”资金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来源:作者:单县法院研究室时间:2015年07月21日 【案情】 2006年至2013年底,被告人王某利用担任某镇民政办公室主任之机与担任办公室报账员的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共同或单独采用虚报低保、五保、优抚资料,骗取国家低保补助、五保补助及优抚补助资金;或者采取截留手段,侵吞应当入账的慈善捐款;或者虚列敬老院职工工资,骗取公共资金。被告人将上述款项以个人名义设立账户存放,除部分用于公务支出外,其余用于个人消费支出。其中被告人王某共计贪污公款人民币464427.77元,被告人李某某共计贪污公款人民币34364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款,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以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宣判后,上诉人王某、李某某主要以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贪污罪有异议,二人均认为是私设“小金库”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贪污犯罪,且大部分款项均用于公务支出,不能计入贪污数额,原审判决让其举证证实用于公共支出违背了刑事诉讼证明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王某、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共同或单独以虚报、截留等手段侵吞国家公款,套取国家补助资金、慈善捐款等款项,并设立个人账户,除部分用于公用外,其余均予以非法占有,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二审法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歧】 本案系一起侵吞单位“小金库”资金,并予以非法占有的案件,该类案件如何定性,在司法实践中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属于刑事犯罪,更不能构成贪污罪,应当按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分。 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贪污犯罪,并且应当按照“小金库”的全部数额计算贪污数额,即使用于公共支出亦不能核减。持该观点的人认为,贪污犯罪是一种结果犯,只要被告人采取虚列、截留等手段将公共资金予以骗出,国家失去了对该部分资金的控制权,被告人即构成了贪污犯罪,款项用于公用还是占为己有是“赃款去向”问题,不能影响贪污数额的认定。

小金库的定义

“小金库”的定义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09〕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与以往“小金库”概念相比,这次治理工作“小金库”的界定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强调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二是“小金库”不仅仅局限在资金,强调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资产;三是就认定而言不强调设立“小金库”的手段和方法。 现实中,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小金库”具有普遍性、隐蔽性、违规性的特点,其设立由来已久、屡禁不止,在一些单位、部门长期、普遍存在,不但破坏了国家财务、税务制度,扰乱了市场秩序,加剧了不正当竞争,而且极易引发腐败现象和职务犯罪。 “小金库”和账外账是一些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置党纪国法于不顾,采取虚开发票套取现金,侵占、截留单位部分收入,不列入法定财会账册,私存私放的各种资金。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是一种严重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制度的行为,不仅给地勘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极大的风险和严重的隐患,同时也是滋生腐败的源头。 为此,中央纪委近日印发了《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设立

“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的处理依据作了明确规定。并决定,今年首先在全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专项治理,然后再逐步扩展到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家出台了《解释》是小金库治理从违规到违纪的一大进步。治理小金库就要提高认识,从思想深处扭转人们存在的设置小金库是工作中的违规行为的错误观念。 严明纪律是治理小金库的关键。要按照《解释》中规定的四项内容,统一标准,严格界限,准确量纪,从而达到对小金库的有效治理;同时注重制度建设。针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有关制度法规,完善管理,强化责任;更加注重日常监管。治理小金库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因此要加强对各单位日常工作的监管,防患于未然,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使其没有生存的土壤。

关于小金库的界定情况说明

关于“小金库”的界定情况说明 一、“小金库”的定义 “小金库”是指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违反财纪律侵占、截留国家、单位资金不通过财务会计部门列收列支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 二、“小金库”的形成方式 本次《实施办法》对“小金库”表现形式高度概括为7种,这也是小金库”的主要形成方式,主要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这7种形式并没有涵盖“小金库”的全部形成方式,只是列举了常见的主要的形成方式。1、2、4的特点是收入不入法定帐册,截留收入;3、5、6、7的共同点是先在账上通过套取、骗取或虚列支出等手手段将钱取出或转出,

再进行消费或支出; 三、“小金库”的存放形态 从实际情况来看,“小金库”存在形态十分繁杂,具体来说: 1、现金形态。现金形态存放的“小金库”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普遍。基本特点是:支配权一般掌握在个别部门或小部分利益团体手里,主要用于为个人或少数人谋取额外的福利。使用时现金来、现金去,最为方便、快捷。表现为:一是收入不入账,通常利用非正规票据或自制票据,甚至私刻公章财务章,将收取的房租、管理费、版面费、废品变卖收入等不入账,或利用一些个人交款后索取发票的意识不强,收款单位以各种借口不开发票,将其收入隐藏形成“小金库”。二是采用虚列支出的方法套取现金。如:以劳务费、办公费、工程费、假发票等方式套取现金。三是虚报人数、工资额,将差额部分单独存放,形成小金库。四是商业行为的各种回扣等。 2、银行存款形态。银行存款形态的“小金库"金额往往较大,主要由单位或部门支配,一般挂靠于二级单位或关联单位,有的以个人存款形式存在。有的将收入存放在下属单位,通过下属单位走账,将其成为私设“小金库”的“避风港”。有的通过收入转移、将资金直接存入个人账户,躲避日常监管等。

设立使用小金库违纪问题适用党纪处分条例问题解释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7月24日) 为规范财政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惩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现对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本解释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二、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三、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四、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五、使用“小金库”款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六、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者有其他超标准支出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七、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八、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财物集体私分给单位职工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九、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并且有本解释规定之外的其他违纪行为需要合并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十、对在治理“小金库”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的,从重处理。 对在治理“小金库”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部门和单位,追究主要负责

通过账外账私设“小金库”案例

通过账外账私设“小金库”案例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账外账私设“小金库” 背景材料 ***省***市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2010年5月,***市“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在组织重点检查时,接到群众举报鞭炮有限责任公司设置两套账进行会计核算,偷逃税款问题。 违纪事实 2002年至2010年,***市鞭炮有限责任公司为偷逃税款,在主要领导的安排下,财务人员设置两套账核算单位收支。截止到2010年5月份,账外账结存资金8.63万元。 检查方法 ***市“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为加

大“小金库”的治理力度,通过设立举报电话、邮箱、信箱等方式,进行有奖举报,并通过市电视台、日报社,发布有奖举报信息,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监督力量。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举报电话、发送举报邮件、短信、投送举报信件等方式,对私设“小金库”现象进行监督举报。处理结果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委处分条例》、四部门关于《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及清理“小金库”问题的有关规定,免去其主要负责人鞭炮烟花有限责任公司支部书记、委员、董事长、经理职务,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原因分析 剖析***市鞭炮烟花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问题,主要原因在三个方面:一是单位领导法纪观念淡薄。单位领导为小集体利益而偷逃税款,授意、指使单位财务人员设置两套账进行会计核算,错误地认为只要不是装入

个人腰包,为了小集体的利益就不算违法;二是财务人员职业道德意识不强。财务人员个人利益观念加上国家就业形势的严峻,使得知情的财会人员在国家利益、单位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矛盾时,首先考虑的是自己的切身利益,其次是单位利益。因而对违规违纪现象,往往是不会去坚决抵制或予以揭发,相反会迎合单位领导的意图,制造假账,逃避检查;三是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首先是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的监督不力,没有有效地发挥好日常监督检查,致使部分下属单位游离于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之外;其次是主管部门的领导法纪观念不强。对下属单位的违规事实视而不见,默许、纵容下属单位为了小集体利益而铤而走险,侵犯国家利益。 教育启示 ***市鞭炮烟花有限责任公司“小金库”案例给我们的启示:一、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思想素质教育。通过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帮助广大党员干部坚定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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