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公司股权激励操作要点和法律风险,进行股权激励你必须知道

创业公司股权激励操作要点和法律风险,进行股权激励你必须知道
创业公司股权激励操作要点和法律风险,进行股权激励你必须知道

创业公司股权激励操作要点和法律风险,进行股权激励你必

须知道

尽管缺乏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案例非常普遍。从企业成长过程的角度看,非上市公司一般处于种子期或发展期,相较处于成熟期的上市公司而言,其更需要核心员工及未来引进人才与企业“风雨同舟”,股权激励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这种重要,不仅仅是授予股权的问题,更是实施时机、激励对象、持股方式以及法律风险的问题。本文将以概念—>法规—>实践的进路,从三个层次递进探讨并通过图表总结。

一、股权激励概述

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方式,是指通过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有条件的授予公司股权的形式,或者给予其享有相应经济收益的权利,使其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公司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挥洒热血和青春。大白话讲,就是要想马儿跑,得给马儿先吃草。

股权激励最初发端于美国,是一款为了合理避税而创造出的优良激励产品。1952年,美国一家叫菲泽尔(Pfizer)的公司,为了避免公司高管的现金薪酬被征收高额所得税,于是在员工中推出了首个股票期权计划。经过几十年的探索,目

前已经发展为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公司激励机制。相较传统薪酬体系——每月到手几两银子——而言,它具有更给力、更长效的特点,有利于理顺委托代理链条中的利益分配关系,避免员工的短期行为。从这个角度看,股权激励是完善公司治理,降低代理成本的一种积极有效的治理措施。

股权激励项下一般包含股权期权、限制性股权、虚拟股权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多种操作模式:(图1:股权激励常见操作模式)

上述操作模式虽各有不同,但均为员工参与公司所有权分配提供了制度条件。通过这样的制度安排,员工拥有了双重身份,除了苦大仇深的劳动者,同时成为企业的所有者,通过劳动和资本的双重结合与公司组成利益共同体。

二、适用或参考的法律法规

(图2:适用或参考的法规整理)

上述可参考的法律法规主要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文件,其对上市公司从实施程序和披露义务等方面做出明确规范,对于非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也具有导向和指引作用。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如果说股权激励的正面效用是硬币的一个方面,那么实施股权激励可能导致股份支付的“代价”则是硬币的另一个方面,这在后文有进一步阐述。

概而言之,股权激励并非绝对的正面效用,世界上没有又甜

又不蛀牙的糖。要使股权激励充分发挥正面效用,需统筹考虑和部署。那么,如何选择激励时间、如何确定激励对象范围以及采用何种持股方式,本文将在下一部分进行分析。三、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具体实施

(一)实施时机——兼谈与公司A轮融资的时间安排

多数非上市公司在种子期或成长期面临这样的境况:在人才战略上,需要核心员工及未来引进人才与企业“风雨同舟”;在资本需求上,创业之际的投资已经烧得差不多了,接下来的发展,企业需要进行A轮融资支持继续成长。一般来讲,这个时期公司希望员工持股计划与A轮融资同时进行,缺钱的甚至希望先做融资,资金到位后心里踏实了再做股权激励。那么,什么样的时机选择对企业发展更优呢?

一般建议公司先做股权激励,再做A轮融资,并且股权激励的时间要尽可能提前,这么做主要原因即在于前述“股份支付”带来的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定义,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

交易。简单讲,就是企业以股权的形式而不是以常见的货币形式给员工发工资或奖金。其财务影响以瑞和股份(002620)为例:

瑞和股份招股书披露——

“2009年中旬,公司积极推进上市目标,计划在改制为股份

公司前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并引进主要客户嘉裕集团作为公司的战略投资者,以加强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2009年7月24日,瑞和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瑞展实业将所持有的瑞和有限20%股权以2400万元价格转让给邓本军等47位公司管理层及员工,将所持有的瑞和有限10%股权以2000万元价格转让给嘉裕房地产。”“2009年,由于实施股权激励增加管理费用1,600万元,导致2009年管理费用大幅高于2008年及2010年水平。”此处,股权激励费用确认的依据是同期PE入股价格和股权激励价格差:

2000/10%20%-2400=1600(万元)。从上表可以看出,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当年财务指标影响重大,直接导致2009年度盈利水平较2008年出现大幅下滑。

可见,股权激励时机选择,有可能带来管理费用的大幅增加导致有计划上市的公司报告期内不再满足上市的业绩条件。对此,有效的解决方案就是将股权激励时间尽可能提前。若股权激励发生在申报期的早期,只要不会导致公司亏损或申报期累计利润达不到申报条件就可,并且这样会使申报期的财务数据显示出较好的成长性;若发生在申报期最后阶段,比如最近一年又一期突击入股,不仅会使监管部门对突击入股的动机产生怀疑,也将直接影响公司的关键财务数据,对公司业绩的成长性带来压力。

一言概之,股权激励的实施时机尽量选择在公司股份制改制

之前,越早越好,且与引入PE间隔一定的时间,以对公司申报期业绩成长性影响最小化。

(二)激励对象

就划定激励对象的范围,一般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考虑到《公司法》对股东人数的限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超过50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不得超过200人,因此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往往限于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实践中,有的公司为了规避《公司法》的限制规定,通过设立代持股机构(如公司、合伙企业、自然人等)解决,但通过该等安排导致实际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1,在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当已经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同时,证监会对拟上市公司代持股问题亦持否定态度,发起人股东人数按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累加计算。因此,在确定激励对象的人数时,应留意上述限制规定,避免股东人数成为公司未来上市的法律障碍。

就公司董事和监事能否作为激励对象,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但是,《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

号)规定,为确保上市公司监事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上述规定存在一定的冲突,但从公司治理规范性的角度考虑,一般不建议非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若有)和监事作为激励对象。

(三)持股方式

实践中,股权激励采取不同的操作模式,可对应不同的持股方式。一般有直接持股、间接持股和混合持股三种方式,对比如下:(图3:三种持股方式对比)

对于间接持股而言,常见的持股主体为设立有限合伙或有限公司,其作为持股主体主要区别如下:(图4:两种持股主体对比)

从以上比较可知,有限合伙企业相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优势在于:第一,机制灵活,法规限制少。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可以灵活制订合伙人入伙、退伙制度和分配机制,进而实现激励意图;第二,普通合伙人可以较小的投资额掌握企业的管理权限,有利于保障公司对持股主体的控制力;第三,税收优惠,有限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避免了双重税赋。

四、实施中需注意的法律风险

如前所述,股权激励并非又甜又不蛀牙的糖,除了激励的正面效用,也存在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图5:股权激励不是又甜又不蛀牙的糖)

(一)创始股东股权稀释风险

当然,公司的股权结构不是完全倚靠创始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设想和铺排实际运行,而是从公司创业到上市,通过不断融资引入外部投资者,在博弈中逐渐形成的,需要适应实际经营的需要。

(二)股份支付导致的财务风险

如前所述,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IPO企业股权激励如满足股份支付的条件,应将企业实施激励的股权公允价值与受让成本间差额部分费用化

处理,减少股权激励当年度的利润总额2。据此,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在一次性减少公司当期损益的同时增加了资本公积,对公司的净资产没有影响,但对未分配利润等指标却有重大影响,若公司利润比较薄弱,将公允价值与激励对象受让成本间差额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3,很可能导致公司当期亏损。

判断是否构成股份支付,按照证监会发行部对保荐代表人培训所明确的要点,应把握如下两个条件:其一,发行人是否换取了职工和其他方提供的服务。包括向员工(包括高管)、特定供应商等低价发行股份以换取服务的,应作为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其二,是否存在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此外,以下情况可排除适用股份支付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图6:排除适用股份支付的情形)

股份支付带来的财务影响和业绩风险,是拟上市企业不容忽

视的问题。(三)股权纠纷风险

实践中,很多公司出于操作方便,避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往往采取股权代持的方式。一旦员工离职,与公司无法就股权回购问题达成一致的,双方容易就这么“开撕”。同时,股权激励与公司经营状况和员工绩效直接挂钩,而处于种子期或成长期的非上市企业,一般财务存在不规范的地方。如公司真实盈利,却在财务报表上体现为亏损,造成公司真实经营和绩效考核的失真,从而引发公司与激励对象的矛盾。此外,激励对象取得公司股权以后,作为新股东,有可能与创始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发展战略上出现分歧,也有可能在享受到公司股权升值带来的收益后,违反股权激励计划有关锁定期的规定或相关承诺,擅自离职等,上述情形均存在导致股权纠纷的风险。

更为重要的是,对于股权激励纠纷的法律性质,过去在司法实践中存有争议。引起围观的富安娜天价股权激励索赔案历时两年多的“法槌落定”(文后附此案简要经过),对股权激励纠纷的法律性质、股权激励制度的法律适用等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的指引。就股权激励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还是合同纠纷,应该适用《劳动合同法》还是《公司法》及《合同法》,该案判决认为,员工在公司处工作,向公司认购了股票,其与公司形成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基于其劳动者的身份与公司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另一种是基于其认购了公司的股票成

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形成了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员工所持有公司股份系其在公司任职,且以优惠的条件获得的,而给予员工购股资格并非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义务,因此员工与公司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普通合同纠纷,非劳动合同纠纷,适用《合同法》及《公司法》,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综上所述,虽然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没有明确适用的法律法规,但有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规定具有良好的参考意义。股权激励并非简单地授予员工股权就可实现长远发展,实施时机、激励对象和持股方式都是需要企业家充分考虑的问题。同时,股权稀释、股份支付及潜在股权纠纷等法律风险也应在操作中给予重点关注,如此股权激励才可充分发挥完善公司治理,实现共同发展的正面效应。

注释: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规定: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代持、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或者存在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在依据本指引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当已经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并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五条规定:授予后

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举例:如公司股权公允价值为10元/股,授予激励对象的价格为8元/股,转让或增资的标的股权数额为1000万股,则计入管理费用的数额为(10-8)*1000=2000万元,同时公司资本公积增加2000万元。

附:富安娜股权激励纠纷案经过

股权激励相关案例汇总

股权激励相关案例汇总 一、股权激励通常模式 (一)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模式是指股份公司赋予激励对象(如经理人员)购买本公司股票的选择权,具有这种选择权的人,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行权价)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此过程称为行权),也可以放弃购买股票的权利,但股票期权本身不可转让。股票期权实质上是公司给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激励报酬,该报酬能否取得完全取决于以经理人为首的相关人员能否通过努力实现公司的激励目标(股价超过行权价)。在行权期内,如果股价高于行权价,激励对象可以通过行权获得市场价及行权价格差带来的收益,否则。将放弃行权.目前,清华同方、中兴科技等实行该种激励模式。 1。优点 (1)将经营者的报酬及公司的长期利益“捆绑”在一起,实现了经营者及所有者利益的一致,并使二者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通过赋予经营者参及企业剩余收益的索取权,把对经营者的外部激励及约束变成自我激励及自我约束。经营者要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就必须努力经营.选择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的战略,使公司的股价在市场上持续看涨,进而达到“双赢”的目标。 (2)可以锁定期权人的风险,股票期权持有人不行权就没有任何额外的损失.由于经营者事先没有支付成本或支付成本较低,如果行权时公司股票价格下跌,期权人可以放弃行权,几乎没有损失。 (3)股票期权是企业赋予经营者的一种选择权,是在不确定的市场中实现的预期收入,企业没有任何现金支出,有利于企业降低激励成本.这也是企业以较低成本吸引和留住人才的方法。

(4)股票期权根据二级市场股价波动实现收益,因此激励力度比较大.另外,股票期权受证券市场的自动监督,具有相对的公平性。 2。缺点 (1)来自股票市场的风险。股票市场的价格波动和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公司的股票真实价值及股票价格的不一致,持续“牛市时公司经营者股票期权收入可能过高,会产生“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当期权人行权但尚未售出购入的股票时,股价便跌至行权价以下,期权人将 同时承担行权后纳税和股票跌破行权价的双重损失的风险。 (2)可能带来经营者的短期行为。由于股票期权的收益取决于行权之日市场上的股票价格高于行权价格,因而可能促使公司的经营者片面追求股价提升的短期行为,而放弃对公司发展的重要投资,从而降低了股票期权及经营业绩的相关性.(3)国内现行法律对实施期权的股票来源问题还存在障碍,因此,尚有待于相关的政策法律出台. 3。适用情况:比较适合那些初始资本投入较少,资本增值较快,在资本增值过程中人力资本增值效果明显的公司。如高科技行业。 4. 例子:2008年安泰科技(000969)、2008年诚志股份(000990)、2008年深长城(000042)、2008年浔兴股份(002098) (二)“业绩股票"模式 业绩股票是指公司根据业绩水平,以股票作为长期激励形式支付给管理层.公司在年初设定业绩目标,如果年末达到目标,则公司为管理层提取一定的激励基金用以购买本公司股票。 1。优点: (1)业绩股票符合国内现有法律法规,符合国际惯例,比较规范,经股东大会通过即可实行,操作性强

公司股权激励员工持股三种方式比较

公司股权激励员工持股三种方式比较 拟上市公司通常采用员工持股的方式,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企业凝聚力, 吸引和留住人才。员工持股方式主要有员工直接持股、通过公司间接持股、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三种,示意图如下: 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主要涉及持股方式、持股对象、价格、数量、税收等问题,本文主要讨论不同持股方式的税收及其优缺点,以供参考。 一、员工直接持股方式的税收 1、关于所得税 (1)限售股转让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股票原值+合理税费)。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 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因此,员工直接持股时,限售股转让所得税为20%,如按核定征收,税率为股权转让 所得的20%*(1-15%),即17%。 (2)股息红利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1)第三条第五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 为百分之二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 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

公司股权激励常用模式及法律风险

公司股权激励常用模式及法律风险 发表时间:2018-07-05T15:54:23.493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5期作者:康丹李婷婷[导读] 股权激励是一个很系统的工程,不同的公司可以有不同的规矩,但是在策划初期需要针对法律风险问题进行整体的考量。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摘要:本文主要针对公司股权激励常用的期权、期股、虚拟股票三种形式进行阐释及对比分析,同时明确股权激励的六种法律风险。关键词:股权激励法律风险 一、股权激励常用模式及特点 现在世界通行股权激励模式有期权、期股、虚拟股票、业绩股票、员工持股计划、干股、股票增值权、延期支付、限制性股票等九种模式。最为常用的是期权、期股、虚拟股票。 1、期股和期权 期股是一种当下的购买行为,就是在签约时已经购买了股权,通常会首付一部分定金,获得分红权和配股权,但不拥有所有权和投票权。其余用分期付款的形式,分期付款可以用每年的分红支付,如果每年分红大于分期付款的额度可以获得收益,同时也可约定当年的分红如果有收益延续到下一年补足分期付款。如果当年的分红不足以支付分期付款,就需要被授予期股的经理人负担,所以期股就是为了刺激经理人必须努力工作让企业的经营业绩更好,才能分红才能有钱购买公司股权。所有分期付款支付完毕,一般还要有两年的锁定期,之后期股的股东可以变成在工商局注册的真正股东,期股即变成实股。期权是被授予的一种未来的权利,通常在签订期权合同时会被授予未来行权时的权利,公司比较成熟或准备上市的情况下比较适合期权,对员工的激励比较好。在行权日到来时,被授予者觉得有利可图时可以购买公司的股权,如果行权者衡量无价值也可不买。获得期权的员工的收益主要来自于行权价格与股票市场价格的差额。期权和期股的激励的效果是不同的。 期权实施的过程中,作为企业的高管或经营者只承担很小的风险,期权数量的设计中不受风险承受能力的限制。通过增加期权的数量,可以产生很大的杠杆激励作用,一方面鼓励管理者创新和冒险,但是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过度冒险。期股激励的基本特征是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即管理者在获得股权收益增值的同时,也要承担股权贬值的损失,这种激励方式将引导企业经营者努力工作,并且以较为稳健的方式管理公司。由于受经营者承担风险能力和投资能力的限制,期股的数量不可能太多。一般来讲,期权的激励效果要大于期股的效果。一旦公司上市,升值空间很大,对年轻员工的诱惑力,其激励效果好过于期股。 2、虚拟股票 虚股是一种虚幻的股票,是一个体外循环,其实相当于公司的大股东拿出一定的利润,给公司的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员工,但是员工和公司之间是合同关系,并不真正的持有公司股权,虽然可以分红,享有股票的增值的权利,但是没有投票权、表决权,这些他都没有,也不能转让和出售,一般当离职或劳动关系终止的时候,这个虚拟股份自然就消失了。虚拟股票模式也需要以订立合同的方式约定持股数量、时间和条件。由于没有给予激励对象股票的所有权,因此激励对象不能像普通股东一样完整的享有股票的控制权,因此这种模式不会对公司的股权所有和表决控制权产生影响。激励对象不仅享有分红权,还享有股票增值的权利。相比干股模式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更广,同时也使得激励对象不只关心公司的短期利润分红,更加长远的关注到公司的长期资本增值等利益。相比股票期权模式,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只要公司实际价值有增长,即使股票市场波动较大,失去了资本增值部分的收益,激励对象仍然可以享有分红。最成功的典范就是华为。 二、股权激励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一)股权激励“定人”的法律风险 “定人”就是确定激励对象。通常就是三类,一类是董事、监事、总经理;第二类是核心的技术人员;第三类就是员工。“定人”应该有一个人数限制,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有人数限制的,不能超过50 个人。如果用股份公司的形式,将来有上市的预期的话,也是不能超过200 个人的。而且这个“定人”对非上市公司来说的话,对“人”的要求就是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公司法》有规定:如果有犯罪记录,本身面临重大债务危机的,这些人都不能当董事、监事、总经理,所以这个也是一个限制,这种身份的人是不能做激励对象的。如果是上市公司,被激励的对象就更为严格了,比如说被激励的对象受到过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那也是不能被授予股权激励,作为激励对象的。(二)股权激励“定时”的法律风险 “定时”就是被授予的激励对象的服务期限,禁售期,就是取得股权激励的股权之后,不是可以马上转让的,是有一定的锁定期的。以富安娜股权激励纠纷为例。富安娜为激励员工授予员工股权,本是为提升员工福利、鼓励员工而进行的股权激励,结果却变成与激励授予员工对簿公堂,该事件值得A 股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引起重视。该案例也反映出富安娜股权激励方案设计方案存在缺陷之一在于员工以自然人方式直接持股上市公司。 (三)股权激励“定量”的法律风险 “定量”就是要发行多少的股份来作为激励的股权,这个量里应该有一个度,少了不能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多了又会稀释大股东的股权,影响公司的控制权。所以公司在创业的时候,10%到20%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比例,如果是上市公司的话,更有严格的规定,就是进行股权激励的股本额度不能超过总股本的10%,这个对上市公司来说是有规定的,就是“定量”要有度,不能偏高也不能偏低。(四)股权激励“定价”的法律风险 关于股权激励“定价”的法律风险就是在开始的时候作为员工或经营者和高管,他们购买股权的时候肯定会有一个价格。上市公司的股权价格是可以查询的到的,非上市公司以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价格不好界定,不同的会计的处理方式就有不同的股票价格的界定,所以我认为在员工的股权激励协议里对于定价双方应该有一个约定,是用什么样的会计计算方法,甚至于公司选择会计事务所双方都应该有一个约定;第二个就是关于股东退出的时候,这也是股权激励产生纠纷最多的时候,当股东想要离开公司的时候,股东的股权要以什么价格来回购,这是平时纠纷比较多的。 (五)股权激励“定股份来源”的法律风险

关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问题(员工直接获得公司期权)

关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问题 附件一 XXX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完善公司激励机制,进一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公司业绩持续增长,在提升公司价值 的同时为员工带来增值利益,实现员工共发展。XXX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XXX公司章程》制定《XXX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公司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二)公司董事会是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公司监事会是股权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核实激励对象名单,并对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XXX公司章程》进行监督。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依据 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XXX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岗位价值及对公司 业绩所做贡献等因素确定激励对象。 2、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 (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和公 司认为应该激励的其他员工,但独立董事、公司监事和公司控股股东的经营管理人员除外。)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应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a、为XXX公司的正式员工;b、截至年月日,在公司连续司龄满年;c、为公司(生产、技术、销售、财务等)岗位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核心员工。 虽未满足上述全部条件,但公司股东(大)会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激励的其他人员。 公司激励对象的资格认定权在公司股东(大)会,激励对象名单须经股东(大)会审批,并经公司监 事会核实后生效。 四、标的股权的模式、数量、来源和分配

创业公司如何做员工股权激励方案

创业公司如何做员工股权激励方案

创业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方案设计 一、几个概念: 1、期权VS限制性股权VS利益分成 (1)期权,是在条件满足时,员工在将来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权的权利。 限制性股权,是指有权利限制的股权。 相同点:从最终结果看,它们都和股权挂钩,都是对员工的中长期激励;从过程看,都可以设定权利限制,比如分期成熟,离职回购等。 不同点:激励对象真正取得股权(即行使股东权利)的时间节点不一样。 对于限制性股权,激励对象取得的时间前置,一开始即取得股权,一取得股权即以股东身份开始参与公司的决策管理与分红,激励对象的参与感和心理安全感都会比较高,主要适用于合伙人团队。 对于期权,激励对象取得股权的时间后置。只有在达到约定条件,比如达到服务期限或业绩指标,且激励对象长期看好公司前景掏钱行权后,才开始取得股权,参与公司的决策管理与分红。在期权变为股权之前,激励对象的参与感和心理安全感较低。 股权激励,也可以成为一种仪式,可以成为把公司组织细胞激活的过程,给创始人松绑、把责任义务下沉的过程。 (2)利益分享:主要有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或直接的工资奖金。利益分享主要是一事一结,短期激励。 2、最容易出现的问题: (1)股权激励的初心?

“我在这里还要纠正一个大家普遍的常识性错误,就是授予股权不是说你把股权给出去就完事儿了,重点是通过授予股权的过程,结合公司机制,赋予员工管理企业的权利和责任。”这是“我是MT”公司CEO邢山虎分享做公司股权激励时的心得分享。 员工股权激励的初衷就是要激励员工,因此创业公司在进行员工股权激励方案设计时首先要围绕着激励员工的这个初衷来展开。 股权激励文件,会涉及对激励对象各方面的权利限制,包括股权分期成熟,离职时股权回购等安排。这些制度安排,都有其商业合理性,也是对公司与长期参与创业团队的利益保护。 公司管理团队和创始人在进行员工股权激励方案设计时最容易出现的一个问题是:在整个执行过程中容易一直站在公司的立场来保护公司和创业团队的利益,舍本逐末,忽视了对员工激励的初衷。 (2)沟通不畅? 公司进行股权激励时,公司员工一直处于弱势地位: 从参与主体来看,这款产品用户的一方为公司,一方为员工; 从身份地位来看,员工与公司有身份依附关系,处于弱谈判地位; 从激励过程来看,员工基本不参与游戏规则的制定,参与感弱。法律文件本身专业性强,晦涩难懂,境外架构下的交易文件,还全是英文文件。 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员工在签署的期权协议中,会对在公司服务时间有严格的限制,员工不明白、不理解这些冷冰冰制度安排背后的合情、合理性与商业逻辑,员工很可能会把股权激励看成卖身契。另外如果公司是按照百分比分配股权,对于拿到百分之零点几个点期权的员工来说,会觉得公司太抠门,我的股票为什么会这么少?为什么要签这么繁琐的文件,不信任我们吗? 如果沟通不到位,员工的激励体验会极差。股权激励的初心又决定了,员工必须真的被激励。 (3)如何沟通?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 一、一般性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二、新三板的一些规定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6条,第4.1.6条 2、全国股转系统《常见问题解答》之“24、股权激励是否可以开展?”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三、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的法律指引(可参考)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6号【2016年8月13日施行】 2、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 3、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 4、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 5、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4号) 6、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 8、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 9、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68号) 10、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11、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国资发分配〔2006〕8号) 12、《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13、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实施《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508号 1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8号 15、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6、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 四、行业规定 1、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 2、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员工持股计划 3、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 4、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0号——员工持股计划

03-【实例】公司职工股权激励办法(激励对象出资认购)

XXXX有限公司 职工股权激励办法(试行) 为实现对企业高管人员和业务骨干的激励与约束,奖励和留住企业需要的核心、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持续推动企业员工为公司创造更大价值,依法保障公司股东和员工共享公司成长收益,经湖南XXXX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会讨论通过,现发布本办法供遵照执行。 一、股权激励原则 1、对入股前的公司经营不享受权益,不承担风险;入股后与公 司股东的股份融合一起,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2、激励股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给公司股东和公司员工以外的人,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以后其所持股权可内部转让。 3、股权激励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不参与公司股东会,不 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力。 4、在工商登记中,并不进行注册资本和股东的变更登记,股权 激励不影响股东结构改变,不影响公司注册资本改变。 二、股权激励方案 1、经员工认可,公司从现有的收入和业务中调剂部分现金以及 挑选部分业务,合计1000万元。该部分业务和现金与激励对象的出资融合一起,从20XX年1月日起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公司此前的融资款形成的业务一并划转过来,与激励对象的出资融合一起共同经营。

2、前款融合一起的资金,由财务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与未划 转过来的业务和资金不发生法律关系。未划转过来的业务和资金由公司原有股东承担收益和风险。 3、公司分配给激励对象的股权暂定为300万股。经公司股东会 讨论通过,可以根据公司发展情况增加激励股权。 4、激励对象在认购激励股权的同时,应按照公司规定向公司融资。融资款原则上不低于激励股权,融资款按照0.5%计付月利息三、股权激励对象 首先由公司员工自行申请认购股份,经公司股东会研究后确定可以认购并明确认购数额的员工为激励对象。股东不属于激励对象 经董事会同意的员工,自行申报认购股份数额。 四、股权激励条件 1、激励对象按照一元一股,自行出资购买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认购的股权以一万股为起点,最高认购数额不超过 50万股; 3、激励对象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即丧失激励条件,不享有股 权激励权利,不承担激励股权产生的风险。 五、股权激励标准 1、每位员工可认购股权不超过五十万股(50万股),员工的认 购股权数额由股东会决定; 2、经公司股东会讨论通过,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增加员工激 励股权的认购数额。

创业公司股权激励操作要点和法律风险,进行股权激励你必须知道

创业公司股权激励操作要点和法律风险,进行股权激励你必 须知道 尽管缺乏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案例非常普遍。从企业成长过程的角度看,非上市公司一般处于种子期或发展期,相较处于成熟期的上市公司而言,其更需要核心员工及未来引进人才与企业“风雨同舟”,股权激励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这种重要,不仅仅是授予股权的问题,更是实施时机、激励对象、持股方式以及法律风险的问题。本文将以概念—>法规—>实践的进路,从三个层次递进探讨并通过图表总结。 一、股权激励概述 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方式,是指通过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有条件的授予公司股权的形式,或者给予其享有相应经济收益的权利,使其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公司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挥洒热血和青春。大白话讲,就是要想马儿跑,得给马儿先吃草。 股权激励最初发端于美国,是一款为了合理避税而创造出的优良激励产品。1952年,美国一家叫菲泽尔(Pfizer)的公司,为了避免公司高管的现金薪酬被征收高额所得税,于是在员工中推出了首个股票期权计划。经过几十年的探索,目

前已经发展为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公司激励机制。相较传统薪酬体系——每月到手几两银子——而言,它具有更给力、更长效的特点,有利于理顺委托代理链条中的利益分配关系,避免员工的短期行为。从这个角度看,股权激励是完善公司治理,降低代理成本的一种积极有效的治理措施。 股权激励项下一般包含股权期权、限制性股权、虚拟股权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多种操作模式:(图1:股权激励常见操作模式) 上述操作模式虽各有不同,但均为员工参与公司所有权分配提供了制度条件。通过这样的制度安排,员工拥有了双重身份,除了苦大仇深的劳动者,同时成为企业的所有者,通过劳动和资本的双重结合与公司组成利益共同体。 二、适用或参考的法律法规 (图2:适用或参考的法规整理) 上述可参考的法律法规主要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文件,其对上市公司从实施程序和披露义务等方面做出明确规范,对于非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也具有导向和指引作用。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如果说股权激励的正面效用是硬币的一个方面,那么实施股权激励可能导致股份支付的“代价”则是硬币的另一个方面,这在后文有进一步阐述。 概而言之,股权激励并非绝对的正面效用,世界上没有又甜

员工股权激励中的7个法律陷阱(一定要看)

员工股权激励中的7个法律陷阱(一定要看) 趣味测试【考考你】99%的人答不出来的智力题!如何移动其中两根火柴,把两个菱形变成一个菱形?点击上方蓝色字“牛津法政”关注后查看答案!牛津法政有料、有价值、有深度员工股权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 一定数量股权的权利。陷阱一、企业通过在境外注册成立的关联公司授予员工股权激励,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陷阱二、员工接受股权激励后公司上市前离职,因违反《承诺函》而赔偿违约金。陷阱三、大股东名为赠与股权实为股权激励,无权撤销。陷阱四、虚拟股权激励分红权所引起的纠纷属于劳动纠纷。陷阱五、接受虚拟股权激励的员工不是公司股东,离职后即丧失该收益资格。陷阱六、名为技术股认股协议实为虚拟股权激励。 陷阱七、公司章程中股随岗变有效,但原股东享有持有该股权期间的分红权和股权转让的议价权。 员工股权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 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权的权利。如该公司为上市公司,则称之为股票期权,如该公司为非上市公司,则为股权期权(本文为行文方便,股票期权和股权期权不做区别,统称为股票期权)。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

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 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司法实践中,由于职业经理人相对于公司的弱势地位,导致股权激励中的法律陷阱比比皆是。本文不惴浅陋总结如下,以飨读者。 陷阱一、企业通过在境外注册成立的关联公司授予员工股权激励,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原告刘先生诉称,2011年2月1日其入职三快科技公司,担任城市经理一职。在职期间其通过《MEITUAN CORPORATION - 2011 STOCK INCENTIVE PLAN-NOTICE OF STOCK OPTION AWARD(美团公司-2011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通知)》,被授予35000股的股票期权,三快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兴在该通知中签字。 2013年8月21日其离职,此后双方因股票期权的行权事宜产生争议。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股票期权行权日为2013年8月20日,且同时应得股票期权为17953股;确认其股票期权行权日的每股股票价值按三快科技公司经 审计的2012年度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值进行确认;确认其行权时股票增值收益所得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

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协议--标准版范本

金家律师修订 本协议或合同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本文为Word格式,可直接使用、编辑或修改 员工股权激励协议 甲方(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司员工、激励对象): 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万元。 2、乙方系公司员工,从____年____月____日入职公司,曾对公司做出贡献,公司有意对乙方进行额外奖励和激励; 3、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东会决议》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之规定,公司同意由乙方出资认购公司____ %的激励股权或者直接由公司分配公司员工股。 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资遵守: 一、激励股权的定义 除非本协议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1、激励股权:指公司对内名义上的股权,激励股权拥有者不是甲方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激励股权的拥有者仅享有参与公司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

有权和其他权利。此激励股权对内、对外均不得转让,不得继承。 2、分红:指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可分配的利润总额,各股东按所持股权(包括公司实际股东持有的股权及本协议下的激励股权)的比例进行分配所得的红利。 二、激励股权的总额 1、甲方以形成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同意乙方认购____股的激励股权,认购价款为____元/股,共____元或者直接由公司分配股权____ %。 2、甲方每年可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及对公司的贡献,参照公司业绩的情况,可增加或减少乙方认购的激励股权的份额,如果是公司员工认购的股权,公司则需要退还员工认购并实际缴款的股本。 三、激励股权的行使条件 1、甲方根据《股权激励方案》的规定,对乙方进行业绩考核,计算出乙方可分红的比例。 2、甲方在每年度的____将乙方可得分红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乙方的可得分红应当以人民币形式支付,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其它形式支付。 4、乙方对甲方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有任何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5、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乙方所得股份以及分红等情况。 若乙方离开甲方公司的,乙方仍应遵守本条第4、5项约定。 四、激励股权变更及其消灭

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摘要]以三六五网股权激励计划为例,分析股权激励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据此提出对股权激励计划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股权激励;三六五网;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职业经理人市场 1 引言 股权激励制度最早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到20世纪90年代,在美国前500强企业中,超过80%的企业采用了以股票期权为主的股权激励模式,股权激励对提高公司业绩、解决委托代理问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05年12月31日,我国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为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2008年又颁布了《股权激励备忘录1、2、3号》。自此,股权激励计划开始在我国上市公司快速健康发展起来,截至2014年12月31日,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已达到597家。股权激励制作为一项激励制度,运用得当将会使员工薪酬与公司利益联系在一起,有效地解决代理问题,提高公司业绩,若运用不当,股权激励将会沦为高管谋取福利的一项工具,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本文以三六五网为例,对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2 案例介绍 三六五网成立于2006年1月,公司的发展战略是致力于以“幸福安家”为主题的网络服务产业链,战略定位为“立足于家、成就于家”,其主营业务主要包括房产、家具、社区和互联网金融服务。除此,公司自主研发、运营的房地产家具网络营销服务平台365地产家居网,目前已覆盖长三角、东北、西北、西南区域的大部分重点城市。三六五网于2012年3月在深交所挂牌上市。2014年3月22日,公司为了提升员工忠诚度和凝聚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出了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该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包括中高层管理层人员和一定职称以上的核心技术人员425人,共计365万份股票期权,占当时三六五网股本总额5335万元的6.84%。要实现行权必须同时满足的首期解锁条件为,以2014年净利润同比增长10%,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9%。 3 三六五网股权激励问题分析 3.1 考核指标过于简单 三六五网的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只包含净利润增长率和净资产收益率,这些财务指标一方面容易被管理层操纵,另一方面其设计的考核指标只是简单地模仿大多数公司的做法,并没有根据企业自身经营的业务特点、发展情况、股权结构、竞争对手的情况等设计考核方案,体现不了公司的生存能力和竞争能力等方面,无法准确反映公司的经营成果。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备忘录》也鼓励上市公司采用市值指标和行业比较指标,同时提倡上市公司将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相结合。同时,上市公司可以考虑引入EVA、平衡计分卡等国外较成熟较难操纵的先进指标。 3.2 股权激励有效期较短 三六五网此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5年,其中锁定期12个月,解锁期48个月。根据吕长江(2009)对股权激励计划是激励型还是福利型的划分,5年以上的有效期才能划分为激励型。股权激励本身为一项长期激励制度,有效期越长,越能体现出股权激励的激励性质,

员工股权激励中的 个法律陷阱 定要看

员工股权激励中的7个法律陷阱(一定要看)趣味测试【考考你】99%的人答不出来的智力题!如何移动其中两根火柴,把两个菱形变成一个菱形点击上方蓝色字“牛津法政”关注后查看答案!牛津法政有料、有价值、有深度员工股权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权的权利。陷阱一、企业通过在境外注册成立的关联公司授予员工股权激励,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陷阱二、员工接受股权激励后公司上市前离职,因违反《承诺函》而赔偿违约金。陷阱三、大股东名为赠与股权实为股权激励,无权撤销。陷阱四、虚拟股权激励分红权所引起的纠纷属于劳动纠纷。陷阱五、接受虚拟股权激励的员工不是公司股东,离职后即丧失该收益资格。陷阱六、名为技术股认股协议实为虚拟股权激励。 陷阱七、公司章程中股随岗变有效,但原股东享有持有该股权期间的分红权和股权转让的议价权。员工股权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权的权利。如该公司为上市公司,则称之为股票期权,如该公司为非上市公司,则为股权期权(本文为行文方便,股票期权和股权期权不做区别,统称为股票期权)。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司法实践中,由于职业经理人相对于公司的弱势地位,导致股权激励中的法律陷阱比比皆是。本文不惴浅陋总结如下,以飨读者。

陷阱一、企业通过在境外注册成立的关联公司授予员工股权激励,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原告刘先生诉称,2011年2月1日其入职三快科技公司,担任城市经理一职。在职期间其通过《MEITUAN CORPORATION - 2011 STOCK INCENTIVE PLAN-NOTICE OF STOCK OPTION AWARD(美团公司-2011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通知)》,被授予35000股的股票期权,三快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兴在该通知中签字。 2013年8月21日其离职,此后双方因股票期权的行权事宜产生争议。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股票期权行权日为2013年8月20日,且同时应得股票期权为17953股;确认其股票期权行权日的每股股票价值按三快科技公司经审计的2012年度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值进行确认;确认其行权时股票增值收益所得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三快科技公司代扣代缴;三快科技公司在刘先生支付行权款之日起三日内向刘先生提供行权收据和股份证书。 被告三快科技公司辩称,刘先生2011年2月1日入职其公司,担任城市经理,后变更为销售经理,2013年8月21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刘先生起诉主体错误,《股票期权授予通知》并非其公司作出,而是MEITUAN CORPORATION(美团公司,一家依据开曼群岛法律设立的公司)作出,该公司与刘先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 《股票期权授予通知》及《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中载明管辖法院为香港法院,海淀法院没有管辖权;其公司并未发行股票,与美团公司之间不存在相互持股的关系,客观上不存在向刘先生授予第三方股权的可能性;

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方案

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甲方(原始股东姓名或名称): 乙方(员工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章程》、《***股权期权激励规定》,甲乙双方就***股权期权购买、持有、行权等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及公司基本状况 甲方为***(以下简称“公司”)的原始股东,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甲方的出资额为人民币元,本协议签订时甲方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甲方出于对公司长期发展的考虑,为激励人才,留住人才,甲方授权在乙方在符合本协议约定条件的情况下,有权以优惠价格认购甲方持有的公司%股权。 第二条股权认购预备期 乙方对甲方上述股权的认购预备期共为两年。乙方与公司建立劳动协议关系连续满三年并且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考核标准,即开始进入认购预备期。 第三条预备期内甲乙双方的权利 在股权预备期内,本协议所指的公司%股权仍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但甲方同意自乙方进入股权预备期以后,让渡部分股东分红权给乙方。乙方获得的分红比例为预备期满第一年享有公司%股东分红权,预备期第二年享有公司%股权分红权,具体分红时间依照《***章程》及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 第四条股权认购行权期 乙方持有的股权认购权,自两年预备期满后即进入行权期。行权期限为两年。在行权期内乙方未认购甲方持有的公司股权的,乙方仍然享有预备期的股权分红权,但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享有股东其他权利。超过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乙方仍不认购股权的,乙方丧失认购权,同时也不再享受预备期的分红权待遇。 股权期权持有人的行权期为两年,受益人每一年以个人被授予股权期权数量的二分之一进行行权。

股权激励制度实施细则

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 1、根据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XXXX股东会决议,公司推出员工持股期权计划,目的是与员工分享利益,共谋发展,让企业发展与员工个人的发展紧密结合,企业的利益与员工的利益休戚相关。 2、截至2012年月日止,公司股权结构为。现公司创始股东为了配合和支持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自愿出让股权以对受激励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期权激励。激励股权份额为。 3、本实施细则经公司2012年月【】日股东会通过,于2012年月【】颁布并实施。 正文 一、关于激励对象的范围 1、与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且在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之时劳动关系仍然合法有效的员工。 2、由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批准的其他人员。 3、对于范围之内的激励对象,公司将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确定激励对象的具体人选。 4、对于确定的激励对象,公司立即安排出让股权的创始股东与其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 二、关于激励股权 1、为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创始股东自愿出让部分股权(以下简称“激励股权”)以作为股权激励之股权的来源。 (1)激励股权在按照《股权期权激励合同》行权之前,不得转让或设定质押;(2)激励股权在本细则生效之时设定,在行权之前处于锁定状态,但是: A、对于行权部分,锁定解除进行股权转让; B、在本细则适用的全部行权完毕之后,如有剩余部分,则锁定解除全部由创始股东赎回。 2、激励股权的数量由公司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计算和安排: (1)公司股权总数为。 (2)股权激励比例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3、该股权在在预备期启动之后至激励对象行权之前,其所有权及相对应的表决权归创始股东所有,但是相应的分红权归激励对象所享有。 4、该股权在充分行权之后,所有权即转移至激励对象名下。 5、该股权未得全部行权或部分行权超过行权有效期,则未行权部分的股权应不再作为激励股权存在。 6、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完毕后,公司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另行安排新股权激励方案。 三、关于期权预备期 1、对于公司选定的激励对象,其股权认购预备期自以下条件全部具备之后的第一天启动: (1)激励对象与公司所建立的劳动关系已满X年,而且正在执行的劳动合同尚

股权激励相关法规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适用激励类型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 影响的其他员工。 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 独立董事和监事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不得超过10年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二)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三)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四)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五)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权激励的方 式 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标的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确定 股权激励对象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 上市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在上市公司担任职务的, 可参加股权激励计划,但只能参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 划。 在股权授予日,任何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人 员,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参加股权激励计划。 授予的股权数量总量0.1%-10%;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权数量原则上控制在1%以内。上市公司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权,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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