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戴鹏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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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根据戴鹏讲义)

民事诉讼=诉讼行为+诉讼法律关系+法定程序审理程序=诉讼程序+非讼程序

民事司法程序=审理程序+执行程序非讼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特别程序(认定无、限民,宣告失踪、死亡,确认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选民资格案件除外)共同特点是并不解决民事纠纷,只是由法院确认某种事实状态。

诉讼程序=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传统+小额)+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重审程序,适用一审、二审的再审程序),共同特点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

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法院的内部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或其它法人组织。★民事诉讼主体必然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民事诉讼主体,其他诉讼参与人可能成为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但不可能成为民事诉讼主体。

诉的理论: 1.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起诉时候已经特定、不变。诉——当事人因民事争议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1)诉必须由当事人提出:不告不理。——二审、再审:有限审查(2)诉要解决的是民事争议。(3)诉由法院来受理。

(4)当事人提出了解决纠纷、维护民事权益的请求。

诉要解决的是民事争议。

原告的请求,与答辩意见无关)

(3)变更之诉:现有关系,加以变更。是否或如何变更有争议。三诉排斥。注意:按原

在诉讼中,法院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做出裁判,违反的是处分原则,法院以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作为了裁判的依据,才违反辩论原则,既超事实,又超请求,两者都违反。(请求处分,事实辩论) 被告提起反诉后,原告撤诉或者经传唤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本诉按照撤诉处理,反诉继续进行,原告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对其缺席判决。

专题三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的单数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集体审理和评议裁判的制度。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需要签字,少

注意:★当离婚与个人隐私竞合时,按照个人隐私案件对待,实行法定不公开。法定不公开质证的情形: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法律规定应保密的证据,不公开质证。不公开质证≠不质证:不公开质证≠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自然不公开质证,但是公开审理不必然均公开质证.法定不公开质证的情形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并不完全等同,涉及商业秘密是法定不公开质证的情形。2.合议庭评议案件一律不公开。3.宣判一律公开4.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案件不公开质证。a.专利不同于商业秘密;b.侵犯名誉权属于一定公开的范围,不属于隐私权。

管。主管是管辖的前提,管辖是主管的落实。

当事人:选择管辖、协议管辖、管辖权异议法院: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

共同海损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

担保合同A.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

B.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的,应当向担保人住所地管辖

C.如果担保合同的选择管辖与主合同不一致的,根据主合同确定。

监护案件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注意】这里既不是原告住所地,也不是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诉前财产

保全1.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2.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管辖: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原则上,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4 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记忆规律】★总结:共同海损、海难救助、公司诉讼以及三个专属管辖纠纷,;2 监护案件;

3 诉前财产保全案件;被告住所地没有管辖权。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海事损害事故赔偿诉讼、海难救助费用诉讼、共同海损诉讼.上诉是高级法院

比较内容移送管辖纠错管辖权转移(上下,下上)微调和变通

性质不同移送的仅仅是案件,一般同级转移的是管辖权,上下级之间

作用不同主要纠正地域管辖的错误级别管辖的变通

程序不同为单方行为;无需经过受移送人

民法院的同意,且受移送人民法

院必须接受移送。一次原则对于上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管辖权转移下级人民法院的,需要确有必要,并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错误的,直接撤销

中(提)←—基:高院批准争议(法院之间):协商不成,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法院

专属管辖★不得对抗仲裁,不排斥仲裁,但是可以对抗协议管辖:仅仅在于排斥外国法

戴鹏 司法考试 民事诉讼法 考前冲刺 第三节

44.甲县张某与乙县大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大成公司在丙县为张某提供一批海鲜,后来大成公司在丁县完成了海鲜交付,收到海鲜后,张某发现大成公司提供的海鲜不符合相应质量标准,且开始腐烂,退货无果,欲起诉大成公司,为了证明海鲜的质量存在瑕疵,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可向乙、丙、丁县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B.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裁定保全 C.法院在进行证据保全时,发现大成公司转移财产,可以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将来判决难以执行 D.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可以免除张某对海鲜质量状况提供证据的责任 45.2012年民事诉讼修正案规定了当事人及时举证的义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举证期限可以由法院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法院准许。法院确定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不得少于15日 B.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向法院申请延长 C.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是因为客观原因或者对方当事人不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采纳该证据,并且无需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和训诫 D.当事人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法院不采纳该证据,但如果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相关,法院应当采纳证据后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 46.关于法院调查取证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诉张某合同纠纷一案中,法官认为可能存在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依职权对该事实进行调查 B.李某诉王某离婚一案,法官对李某、王某夫妻关系是否有效的事实依职权调查后,做出判决认定其婚姻关系无效 C.林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审判长对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以及书记员是否存在回避的事由依职权进行调查后,作出书记员回避的决定 D.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无需质证,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对调查收集的情况进行说明 47.关于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认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国家公权力机关在职权范围内所做的公文书证内容应当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B.根据已知事实和经验法则能够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不需要证据证明 C.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人出庭作证,单位及制作人拒绝接受调查核实,或者制作人拒不出庭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D.医疗纠纷中,患者为证明医院存在过错,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医院提交病历资料,经责令,医院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可以认定患者主张医院有过错的事实为真实 48.下列关于保全的说法正确的是() A.法院可以不经担保物权人同意而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采取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B.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30日内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C.法院采取执行前保全措施后,债权人应当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5日内申请执行,否则,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D.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戴鹏民诉必备表格

第一讲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一、民事纠纷及纠纷解决方式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与效力 第二讲诉的基本理论 一、诉的要素 关键概念的厘清

二、诉的分类 考点提示: 1、给付之诉、形成之诉可能包含有确认的容,但是只要有给付或者变更的容,即为给付或者变更之诉,不再是确认之诉。 2、确认之诉与变更之诉的区别在于待确认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尚待争议;而待变更的一定是既存有效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反诉 考点提示 1、二审中提出反诉的处理: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2、关于牵连管辖:审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的管辖权可以基于牵连关系而取得管辖权,但是反诉属于另一法院专属管辖除外; 第三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与制度 一、基本原则

二、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 考点提示 1、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争议案件的一审普通程序 包括一审程序,也包括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发回重申和再审程序; 2、简易程序的适用围:只能由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其中,发回重审和适用一审程序的再审虽然适用一审程序,但是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不能独任审理;(二)回避制度 (三)公开审理制度 (四)两审终审制度

第四讲主管与管辖一、主管 法院民事诉讼主管与其他组织处理民事案件的区别 二、管辖 三、级别管辖

四、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二)专属管辖 考点提示: 1、专属管辖并不排斥仲裁 2、不动产纠纷的判断,一般只有房屋买卖、权属纠纷,诸如房屋买卖合同、所有权、抵押权纠纷认定为不动产纠纷,专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是诸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视为合同纠纷、相邻权纠纷视为侵权纠纷、房屋继承纠纷视为遗产纠纷等,均不得视为不动产纠纷。 (三)特殊地域管辖

新刑诉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20日 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管辖 第二章回避 第三章辩护与代理 第四章证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 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 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 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 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 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 第五章强制措施 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第八章审判组织 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 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 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 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 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 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第十二章简易程序 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 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 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

第十九章执行程序 第一节死刑的执行 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 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 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 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开庭准备 第三节审判 第四节执行 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十四章附则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章管辖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

戴鹏考点串讲100题答案见尾页

戴鹏考点串讲100题答案见尾页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考点串讲100题网络答疑:新浪微博@法律人戴鹏 民事诉讼法考点串讲100题 更为完善的表格及解读请参阅《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授课精要》(戴鹏编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网络答疑:新浪微博@法律人戴鹏。 一、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1、关于民事诉讼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从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看,民诉法是基本法; B、从调整的社会关系来看,民诉法是部门法; C、从) A、张三起诉要求法院确认与妻子李四的婚姻关系无效,系确认之诉; B、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乙公司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诉讼请求,系确认之诉,且为消极的确认之诉; C、甲公司起诉要求解除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系形成之诉; D、甲公司起诉请求乙公司停止损害损害甲公司名誉的行为是形成之诉; 4、关于反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乙公司主张合同无效,要求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乙公司的主张构成反诉; B、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C、反诉的诉讼请求是独立的,不会因为本诉的撤销而撤销; D、反诉应当是一审首次开庭前提出,在二审中被告提出反诉,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1

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考点串讲100题网络答疑:新浪微博@法律人戴鹏 5、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要求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相同; B、在诉讼中,原告与被告享有一些虽然不相同,但是相对应的权利,是对等原则的体现; C、处分原则意味着法院无权干涉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D、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体现; 6、关于诚实信用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应当贯穿整个民事诉讼的全部过程; B、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不仅约束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样也约束法院; C、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其驳回起诉,并根据情节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情节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关于辩论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 A、某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法院未经开庭即做出判决,违反了辩论原则; B、辩论原则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程序程序,而不仅仅局限于一审法院庭审的法庭调查和辩论; C、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不适用辩论原则; D、证人出庭陈述证言并接受双方当事人询问,是行使辩论权的体现。

2019年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

2019年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 针对社会各种犯罪现象,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为了降低和防止公民的犯罪行为,虽然没有完全防止但是也有了一些明显的效果,而刑事诉讼法就是这样的一个存在,那么2017年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 ▲第一章管辖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

2012最高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目录 第一章管辖 第二章回避 第三章辩护与代理 第四章证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 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 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 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 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 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 第五章强制措施 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第八章审判组织

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 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 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 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 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 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第十二章简易程序 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 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 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 第十九章执行程序 第一节死刑的执行 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 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

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开庭准备 第三节审判 第四节执行 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十四章附则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章管辖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民诉戴鹏学习笔记

民诉(根据戴鹏讲义) 民事诉讼=诉讼行为+诉讼法律关系+法定程序审理程序=诉讼程序+非讼程序 民事司法程序=审理程序+执行程序非讼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特别程序(认定无、限民,宣告失踪、死亡,确认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选民资格案件除外)共同特点是并不解决民事纠纷,只是由法院确认某种事实状态。 诉讼程序=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传统+小额)+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重审程序,适用一审、二审的再审程序),共同特点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 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法院的内部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或其它法人组织。★民事诉讼主体必然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民事诉讼主体,其他诉讼参与人可能成为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但不可能成为民事诉讼主体。 诉的理论: 1.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起诉时候已经特定、不变。诉——当事人因民事争议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1)诉必须由当事人提出:不告不理。——二审、再审:有限审查(2)诉要解决的是民事争议。(3)诉由法院来受理。 (4)当事人提出了解决纠纷、维护民事权益的请求。 诉要解决的是民事争议。

原告的请求,与答辩意见无关) (3)变更之诉:现有关系,加以变更。是否或如何变更有争议。三诉排斥。注意:按原

在诉讼中,法院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做出裁判,违反的是处分原则,法院以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作为了裁判的依据,才违反辩论原则,既超事实,又超请求,两者都违反。(请求处分,事实辩论) 被告提起反诉后,原告撤诉或者经传唤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本诉按照撤诉处理,反诉继续进行,原告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对其缺席判决。 专题三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的单数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集体审理和评议裁判的制度。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需要签字,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12〕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2〕21号 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20日 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管辖 第二章回避 第三章辩护与代理 第四章证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 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

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 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 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 第五章强制措施 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第八章审判组织 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 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 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 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 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 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第十二章简易程序 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 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

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 第十九章执行程序 第一节死刑的执行 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 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 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 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开庭准备 第三节审判 第四节执行 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四章附则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讲义】2016年嗨学网真题解析班民事诉讼法-戴鹏讲义第五节

(四)主要办事机构在A县的五环公司与主要办事机构在B县的四海公司于C县签订购货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在D县;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现五环公司起诉要求四海公司支付货款。四海公司辩称已将货款交给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五环公司承认付某是本公司业务员,但认为其无权代理本公司收取货款,且付某也没有将四海公司声称的货款交给本公司。四海公司向法庭出示了盖有五环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付某有权代理五环公司收取货款,但五环公司对该授权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案情,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通知付某参加(参与)了诉讼。 请回答第95—97题。 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2015/三/95) A.A县法院 B.B县法院 C.C县法院 D.D县法院 【答案】AC 考点回顾:协议管辖 本案需要由四海公司承担证明责任的事实包括:(2015/三/96) A.四海公司已经将货款交付给了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 B.付某是五环公司业务员 C.五环公司授权付某代理收取货款 D.付某将收取的货款交到五环公司 【答案】AC 考点回顾:合同纠纷的证明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主张积极事实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而主张消极事实一方当事人不承担证明责任。 1.主张合同成立、生效一方对合同订立、生效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由负履行义务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4.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案情和法律规定,付某参加(参与)诉讼,在诉讼中所居地位是:(2015/三/97) A.共同原告 B.共同被告 C.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证人 【答案】D 考点回顾: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刑诉法全文2020

刑诉法全文2020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2019年《证据规定》主要变化一览表-戴鹏 新法解读

2019年《证据规定》主要变化一览表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复习资料) ——整理:戴鹏(新浪微博@法律人戴鹏) 自认制度委托代理 人的自认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共同诉讼 中的自认 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即对其他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 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 共同诉讼人的自认。(必要共同诉讼中,部分当事人自认原则上对其 他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但其他当事人明确表示否定的除外) 自认的撤 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法院应当准许: (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免证事实 (1)自然规律和定理、定律 (2)众所周知的事实: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共同知晓的事实 (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以上除了自然规律和定理、定律之外,(2)、(3)、(4)、(5)项可以用相反证据反驳,(6)、(7)可以用相反证据推翻修改之处在于:已为生效仲裁裁决所确认的事实推定为真实,但可以用相反证据反驳。(原2002《证据规定》的表述是“推翻”)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原件的判断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境外证据的认证1、一般书证: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2、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中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

民诉修正案及民诉难点专题解读戴鹏

《民诉修正案及民诉难点专题解读》讲义 作者:戴鹏 第一部分总则部分 基本原则诚实信 用原则 概念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体现112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113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检察监 督原则 范围所有民事诉讼活动 方式抗诉和检察建议 关于管辖协议管 辖 适用范围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协议方式书面协议 协议 范围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 联系地点的法院; 例外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公司诉 讼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应诉管 辖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管辖权 转移 上管下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 下管上 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 准 当事人公益诉 讼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人 撤销之 诉 主体 因不能归结于本人的原因没能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 书有误,侵犯其权利的的第三人; 时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益受损之日期6个月内; 管辖做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 处理诉讼请求成立: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诉讼请求不成立:驳回其诉讼请求; 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团体推荐的人; 证据种类1、当事人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及时举证义务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期限 法院根据当事人主张及审理案件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和期限,确有困难,可以申请法院延长; 后果 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应当责令说明理由; 拒不说明,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 训诫、罚款;

戴鹏完整仲裁法讲义new

一、仲裁范围
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编讲:戴鹏
1、可以仲裁的纠纷:财产纠纷(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不能仲裁的纠纷:(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 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注意: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仲裁,但是不是《仲裁法》意义上的仲 裁,由法律另行规定。
二、仲裁的原则与基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自愿原则;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二)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仲裁必须依据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有效的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 就没有仲裁
2、或裁或审制度:有效的仲裁协议排斥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 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司法管辖权予以审理。
3、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裁决。(且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 力)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设立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市,其他有需要的设区的市)
设立程序、登记机关、设立条件,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担任仲裁员的条件: 公道正派与业务上的要求:(一)从事仲裁工作满 8 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 8 年的;(三) 曾任审判员满 8 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 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三、仲裁协议

(一)形式:书面形式,(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其他书面形式文) (二)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明确具体) a、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 仲裁机构。 b、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 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c、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d、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 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 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e、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 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三)效力 A、效力体现 1、对当事人——约束当事人纠纷解决方式选择权,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只能通过向仲裁协议 所确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就该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对法院——排除其司法管辖权。
注意:该制度与人民法院的应诉管辖权的联系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 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 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 审理。(仲裁法26条)
3、对仲裁委员会——授予其管辖权并限定其仲裁范围 B、效力的确认 1、确认机关:
a、人民法院裁定: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约定仲裁机构不明确为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
人住所地。 (中级人民法院)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孙中伟评】胡云腾解读最高法院关于刑诉法的解释 孙中伟律师事务所/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 /孙中伟死刑辩护网 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法学博士 【孙中伟律师评论】说得很好的一部司法解释,希望能得到很好的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刑诉法解释),已经于2012年12 月25日正式向社会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个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数量最多的司法解释,也是内容最为丰富、最为重要的司法解释之一,与此前的司法解释相比,确有很多亮点和特点。 刑诉法解释荟萃了全国法院的审判经验 刑诉法解释的起草工作是一个浩大的工程,起草司法解释的过程就是总结审判经验、凝聚社会各界司法智慧和共识的过程 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实施法律的重要机制和裁判依据,司法解释的内容有的来自社会各界的司法智慧,有的来自全国法院的审判经验。刑诉法解释的起草工作是一个浩大的工程,起草司法解释的过程就是总结审判经验、凝聚社会各界司法智慧和共识的过程。 从渊源上看,刑诉法解释是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起草的,并吸收、整合了其他刑事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解释、关于死刑案件二审开庭的解释、关于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的规定、关于死刑案件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关于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等等。我们对这些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有价值的内容进行了系统梳理和全面吸收,可以说是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的系统总结和整合。 从时间上看,刑诉法解释集中了改革开放以来全国法院的刑事司法智慧和刑事审判经验,是一个长期实践不断积累的产物。从1980年1月1日刑事诉讼法生效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就很注意总结刑事审判经验,汇聚刑事司法智慧,并适时将经验和智慧转化为普遍的指导意见,用来指导全国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刑事诉讼法的很多规定、司法解释的很多内容,都是广大法官实践经验和理念创新的结果,例如,刑诉法解释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司法解释,多数都来自少年法庭审判实践开拓创新的成熟经验和科学理念。印证了法治是慢慢生长、逐渐积累的客观规律。 从起草过程看,刑诉法解释的起草过程,也是集中全国法院审判经验和司法智慧的过程。部分初稿还是分别委托8个高级法院代拟的,这些高级法院在起草司法解释代拟稿的过程中,也认真总结了当地乃至全国各地的经验和做法。稿子形成以后,起草小组的同志们先后进行了难以计数的讨论,仅分管院领导就带领起草小组的同志讨论了多次。形成初稿后,我们在最高人民法院范围内还组织了多次讨论,充分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庭的意见。形

民事诉讼法戴鹏讲义要点

https://www.360docs.net/doc/1e2530328.html,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考点精讲讲义
编讲: 戴鹏老师
第一讲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 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
二、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
1、和解:纠纷当事人就民事纠纷自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消灭争议。 2、调解:由第三人(调解组织)就纠纷对双方当时人进行调停、说和,从而解决纠纷。 3、仲裁:财产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予以裁断的行为。 4、民事诉讼。
三、民事诉讼法的属性
1、基本法——法律地位; 3、程序法——内容; 2、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4、公法——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凡是在中国参加民事诉讼,必须遵守中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讲
一、诉的要素
诉的基本理论
1、当事人 2、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 考点区分 诉讼标的物: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 诉讼请求:当事人基于实体法律关系(诉讼标的)而请求法院所作出的特定裁判。 真题示例 (2011年卷三37题)甲因乙久拖房租不付,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半年房租6000元。在案件开庭审 理前,甲提出书面材料,表示时间已过去1个月,乙应将房租增至7000元。关于法院对甲增加房租的要求 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作为新的诉讼受理,合并审理 B、作为诉讼标的变更,另案审理 C、作为诉讼请求增加,继续审理 D、不予受理,告知甲可以另行起诉 3、诉的理由,是指原告起诉并提出诉讼请求在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二、诉的分类
诉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分为三类: 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进一步分为积极的确认之 诉与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的诉。给付的内容包括财物、行为(包括作为 和不作为) 。 3、形成之诉:请求法院消灭或者变更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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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全文2020

刑诉法全文2020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

司法考试戴鹏民诉要点总结

1.诉讼程序 A只有诉讼程序才适用辩论原则,其他程序不适用; B只有诉讼程序才是用调解,其他程序不适用; C人民陪审员不能参加二审、特别程序、督促程序。 2.反诉 A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二审中提出的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诉; B找到被告的主张,去掉原告的起诉,假如没有原告的起诉时,判断被告就自己的主张能否单独直接到法院起诉。如果能,则是独立的诉;不能,则是反驳。 1.同等、对等原则:仅仅针对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适用; 2.处分原则、辩论原则 A法院的判决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违反处分原则; B法院的判决超出原告的事实主张,违反辩论原则; C既超请求,又超事实,同时违反辩论和处分原则。 3.合议制 A陪审员只能参加使用一审程序审理的诉讼程序; B独任制≠简易程序;合议制≠普通程序; 4.回避;审判人员院长定;其他人员由审判长;院长参审审委员会。 1.一般记忆管辖 A原则——原告就被告:双方都有特殊情况; B例外——被告就原告:仅被告一方有特殊情况 2.合同纠纷的管辖权确定 A步骤一:是否存在专属管辖, 是,由专属管辖的法院管辖;否,进入步骤二; B步骤二:是否存在协议管辖,是,根据协议确定管辖;否,进入步骤三; C步骤三:进入法定管辖,即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1.诉讼权利能力 A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一定有诉讼权利能力; B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主体,不一定有民事权利能力。 2.代表人诉讼 A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一定是普通共同诉讼; B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不同意指定代表人的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C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生效判决对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发生法律效力,对未参加登记而另行起诉的权利人有预决效力; 3.有独三和共同原告的区别:待判断主体与本案被告是否存在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或者相类似的法律关系: (1)存在相同的法律关系则为必要共同原告; (2)存在相类似的法律关系,则为普通共同原告; (3)如果该主体是基于独立的法律关系向本案原、被告主张权利,则为有独三。 4.有独三与无独三 (1)有独三只能以自己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

司考复习

先说一下我的配置 民法:第一年钟秀勇总论+段波分论,第二年钟秀勇,第三年纯做题辅钟秀勇讲义 刑法:第一年刘凤科+指南针刑法讲义,第二年指南针,第三年刑法没看讲义纯做题 刑诉:陈少文 民诉:郑其斌、戴鹏+杨秀清讲义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第一年林鸿潮,第二年第三年放弃 商法、经济法:段波 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三国):杨帆 理论法:第一年第二年淳于闻,第三年杜洪波 卷四:杜洪波 历年真题:第一年第二年用的众合历年真题解析,第三年用的粉笔题库。 法条:指南针法律法规汇编 卷一(客观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宪法、法理、法制史、三国、经济法、司法制度和职业道德 卷二(客观题):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 卷三(客观题):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 卷四(主观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刑诉、民诉 卷四一共7道题,1是简答,一般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然后23456是案例分析,7是论述。案例分析分别会涉及刑法、民法、商法、刑诉、民诉、行政法,一科一大题,案例分析里没涉及到的那一科十有八九在论述。论述基本上是法理和前述科目的结合。 前三张卷全选择,单选50题,多选35题,不定项15题。单选每题1分,多选和不定项每题2分。 分值分布 民法:90+ 刑法:80+ 民诉:60-70+ 刑诉:60-70+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50-60+ 三国:40-50 商法:40-50+ 经济法:30-40 法理:20+-50+ 法理波动大是因为卷四不一定会涉及到法理。如当年卷四涉及法理的论述,这一年法理分值就高 宪法:20-30+ 分值逐年增加 法制史:10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30+ 分值逐年增加 司法制度和职业道德: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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