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消费者保护法:一个新的特殊国际法部门

国际消费者保护法:一个新的特殊国际法部门
国际消费者保护法:一个新的特殊国际法部门

摘要:20世纪以来不断增强的全球化促使跨国经济和消费交往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推动各国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国际统一化运动蓬勃发展,以国际消费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应运而生。国际消费者保护法以国际消费者保护条约为主要渊源、以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与区域性消费者保护组织等国际组织为国际协调与合作的法律形式,构建了一种新的国际法律秩序。国际消费者保护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新的特殊部门,既有一般国际法的共性,又有特殊的构成要素,是国际法发展的必然结果,并为现代国际法增添了新的“成员”。

关键词: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国际消费关系;国际法新部门

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到垄断产生了系列性的消费者保护问题,并引发对传统法律制度的冲击与思考,由此产生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种理论和各国声势浩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二战”后不断增强的全球化趋势促进了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和世界共同市场的形成,并导致纷繁复杂的国际消费纠纷。这就为各国消费者保护法提供了系统发展的机会,直接推动了消费者保护法在全世界的蓬勃发展。许多国家通过不同形式制定了消费者保护法,大部分国际性组织也将促进消费者保护作为自己的任务之一。从此各国消费者运动越过边境,并发展成波澜壮阔的国际消费者保护统一化运动。各国为公正合理地解决国际消费纠纷不得不寻求国际合作,一系列的国际条约、国际性准则和区域性条约以及双边协定应运而生。这一切都为国际消费者保护法的产生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一、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形成与发展的标志历史表明,凡是在人类建立了政治或社会组织

的地方,他们都力图防止出现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也曾试图确立某种适于生存的秩序形式。这种要求确立社会生活有序模式的倾向,绝不是人类所作的一种任意专断的或者“违背自然”的努力。“二战”后不断增强的各国消费者保护法律规范的趋同化走势,推动了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国际统一化运动,经过近70年的发展,现今已经形成消费者保护领域的一种国际法律秩序,我们可以把这种国际法律秩序称之为“国际消费者保护法”。每个社会甚至每个集团,需要某种方法来解决争端和执行基本准则,更需要某种机制来更改准则使其适应新的发展变化。国际消费者保护法作为现代国际法中新的特殊国际法部门之一已经形成。(一)以全球性或区域性消费者保护条约为主要渊源的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截止2019年12月31日的统计,全球性或区域性的消费者保护条约已经达到60多个,这些条约中有保护航空旅行消费者权益的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1955年《海牙议定书》、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有规定跨国消费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侧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1973年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有关注国际旅游业发展及其经济和社会作用,着重解决损害旅游消费者权益问题,保护国际旅游消费者正当权益的1970年《国际旅行合同公约》, 有督促各国政府履行其消费者保护义务,规定了一套国际性组织的基本目标,特别是为发展中国家或新独立国家的政府设计加强消费者保护的政策和立法,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统一国际消费者保护立法的1985年《联合国消费者保护准则》, 有大力推动国际消费者保护立法的统一化进程,制定可持续消费的原则、规则和政策,强化国际消费者保护的1998年《联合国消费者保护和可持续消费准则》, 还有反映科学技术发展最新水平和当代国际社会现实,强调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有关数据电文

适用的法律要求、电子消费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规则以及电子消费争端解决规则的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等等。区域性消费者保护条约是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的典型特色,尤其是欧盟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条约、指令和政策。欧盟的消费者保护问题伴随着欧洲经济的发展不断浮现出来,并阻碍欧洲和谐平衡的经济发展,同时也受到世界消费者运动的影响,欧洲共同体委员会自20世纪70年代,颁布了两个保护和教育消费者的纲领,明确规定了消费者政策,并强调了消费者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在这两个纲领的基础上,欧盟后续制定了一系列消费者指令。例如,为解决特定领域内所发生消费者保护问题的1985年《欧洲经济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和1985年《上门推销指令》,为提高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水平、强化消费者保护在欧共体工作中的地位、促进欧共体消费者法快速发展并对各成员国消费者私法产生深远影响的1990年《一揽子旅游指令》以及1993年《消费者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指令》、1997年《关于在远程合同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指令》、1998年《关于在要约产品价格的指示说明中保护消费者的指令》、1999年《消费品买卖指令》、2000年《关于在共同体内部市场的信息社会服务尤其是电子商务若干法律方面的指令》、2002年《消费者远程金融服务指令》等。此外,还有一些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律规则体现为世界性公约或区域性条约中的一个或几个条款。例如,2001年海牙《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第4条规定了消费者合同的协议选择法院条款,只要该法院选择协议在争议发生后签订且消费者在另一国法院提起诉讼;为贸易或职业之外的目的签订合同的消费者可以在其经常居所地国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且该消费者合同的签订与制造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消费者经常居所地国从事的贸易或职业活动相关,但针对消费者的诉讼只能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国法院提出

(第7条)。旨在推动欧洲内部市场一体化的1957年《罗马条约》第4条、第39条、第85条和第86条明确提到了“消费者”,要求“确保消费者以合理的价格取得交货”, “农业共同组织应该排除在共同体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存在的任何歧视”。使消费者保护政策不再从属于欧洲共同体一体化的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第129a条明确规定了“支持和补充成员国有关保护消费者健康、安全和经济利益及向消费者提供适当信息的政策的特定行动”,加之该条约第100条的协调,欧洲共同体明确区分了欧盟消费者保护政策与其一体化,从而在消费者保护领域具备了独立的立法能力。1999年5月1日生效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则扩展了消费者权益范围,正式确认了消费者获得信息、接受培训和代表的权利。综上所述,组成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的条约之多,是其他国际法部门不可比的。其内容涉及国际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性质和范围、调整对象、国际消费者权利、国际消费纠纷(包括国际消费合同纠纷和国际消费侵权纠纷)的管辖权规则和法律适用规则、国际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二)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国际社会空间越来越大,普遍性程度越来越高据统计,联合国的两个消费者保护准则即1985年《消费者保护准则》和1998年《消费者保护和可持续消费准则》已各有190多个成员国,占国际社会国家或地区总数的95%,并且这两个准则的内容被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消费者保护立法吸收。1929年《华沙公约》有150多个成员国,主要规范了成员国境内的航空运输承运人、旅行消费者和货物托运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后对《华沙公约》进行修订的1955年《海牙议定书》也有130多个成员方。1970年《国际旅行合同公约》有140多个成员国,其明确规范了公约范围内的旅游组织者、中间人和旅客的一般义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损害赔偿与归责原则。

2001年海牙《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有120多个成员国,规定了原告可以选择“作为或不作为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作为跨国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依据,但对“损害结果发生地”的选择受到“合理预见”的限制,这种可预见性对管辖权的影响主要在产品责任案件中。1973年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有60多个成员国,解决了因各国关于产品责任的实体法和冲突法之差异而造成有关缺陷产品责任和法律适用的混乱,切实保护了成员国消费者的实体利益。欧盟几十个区域性消费者保护条约和指令虽然只能适用于欧盟30多个成员国,但其有关保护消费者最大利益的规定却为国际社会多数国家的消费者保护立法所借鉴和吸收,从而使这些最有利于消费者保护的法律规则在国际社会具有普遍适用性。随着这些条约的成员国或者成员方在数量上的不断增加,国际消费者保护法的效力也将日益增强。(三)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成为形成、发展、适用和执行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律规范的常设机构联合国、国际消费者组织同盟、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国际法律协会和欧盟等国际组织,作为国家在消费者保护领域进行国际合作的主要机构,为国际消费者保护法的形成、发展、适用和执行提供了可资依附的组织保证。例如,联合国就向其各会员国政府收集各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政策和程序等规则,讨论并通过国际消费者组织同盟起草的《消费者保护准则》和《消费者保护和可持续消费准则》等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律准则,不仅促进了国际消费者保护立法的统一化进程,还要求各国政府遵守全球性消费者保护准则,推动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律规则的适用和执行,从而切实保护各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联合国的各分支机构在形成和执行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律规则中也进行了不懈的努力。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不仅为国际私法的统一国际化作出了巨大贡献,还就消费者保护的各具体领域制定了一些具体的法律适用公约,

以促进消费者保护立法的统国际一化工作,其先后制定了1971年《关于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的公约》、1980年《关于若干消费者买卖合同法律适用的公约(草案)》等。国际消费者组织同盟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保护国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通过其在亚洲和拉丁美洲的办事处的联络活动来促进区域性消费者保护法的统一化运动,并代表消费者的利益参与和协助其他国际活动,推动国际消费者保护立法的统一化进程。此外,还有国际法律协会、联合国粮农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欧盟以及各大洲的消费者联盟组织,都在全力推动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律规范的形成、适用和执行。这些国际组织根据其组织章程或条约的行政条款确定的宗旨与职能所持续开展的大量对内对外活动,不仅有力地推动了消费者保护法律规则的国际协调,而且积极促进了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和科学、技术、文化的进步,从而对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二、国际消费者保护法的性质、主体、客体和调整对象关于“国际消费者保护法”,目前学术界还没有学者正式提出这一概念。虽然曾有学者从国际消费者保护立法的统一化角度提出了“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概念,也曾有学者从调整涉外消费法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角度提出过“涉外消费者保护法”的概念,但这些也仅仅局限在国际消费者保护的原则和标准的范围内,实际上是指国际消费者保护法中的实体规范,因此无论是“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还是“涉外消费者保护法”概念的界定,都难以适用于对作为国际法部门的“国际消费者保护法”这一概念的定义。分析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形成和发展的历史和现状,可以对其定义如下:国际消费者保护法是指调整国际消费关系,以国际条约为主要渊源、国际组织为国际法律协调和合作形式,用以协调各国涉外消费者保护法律规则,促进各国在消

费者保护领域进行国际合作的法律制度。(一)国际消费者保护法的性质属于国际法部门并有自己的特殊性法律因适用的社会空间不同而区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这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同一法律体系中又因调整对象不同而区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因此分析某一部门法的性质,就是讨论该部门法属于国内法还是属于国际法。迄今为止,国内外学者关于国际法的定义又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国际法即传统的国际法是指国际公法,即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法律规范的总体;广义的国际法,也有学者称为宏观国际法,是指反映国家意志的协调、调整一切国际关系(不仅限于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宏观国际法学者认为,国际法是一个部门法体系而不是一个部门法,根据国际法所调整的国际关系的类型标准可以将国际法分为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刑法、国际行政法、国际诉讼法等部门法。显然,国内法一般是调整一国内部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而国际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超出了一国的范围,是具有国际因素的社会关系即国际社会关系。如前所述,国际消费者保护法调整的是国际消费关系,即不同国家之间的消费关系,它超越了一国的范围,因此国际消费者保护法是宏观国际法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与前述各个国际法部门相比,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具有自己的典型特色,即其调整的国际消费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国际关系,因为该特殊国际关系中的重要主体即消费者是一种特殊的主体。消费者之所以作为一个群体需要受到保护,是因为其弱者地位不是个别性的,而是结构性的。由于这一结构性的弱者地位,使消费者在订立消费合同或进行消费交易时很难真正实现合同自由和自我决策。为了解决社会上消费者的结构性弱势地位问题,一些发达国家的立法开始干涉结构性的不平等,以保证在新的社会形势下实现私法自治原则并发挥该原则的作用。这样,由消费

者结构性的弱者地位而产生的特殊的保护需求,就构成了消费者政策和消费者法的出发点。20世纪60年代以来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富裕程度的提高使“消费社会”得以形成。与之前的国际市场相比,消费社会中的市场庞大复杂,大大加剧了消费者的信息缺乏弱势,使消费者丧失正确的判断能力,从而在订立合同或进行消费交易时,消费者更容易受到经营者的影响甚至控制。这样,消费社会中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加凸显,因此消费社会的形成大大促进了消费者法的产生和发展。随着消费社会的产生和世界消费者运动的兴起,各国消费者保护立法得到了系统性发展,许多国家通过不同形式制定了消费者保护法;不少国际性组织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制定并通过了大量国际消费者保护条约,直接推动了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国际统一化进程,从而促进了国际消费者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由此可见,与其他国际法部门调整的具体国际关系(如国际政治关系、国际经济关系、国际民商事关系等)相比,国际消费者保护法所调整的国际消费关系是一种与具有典型结构性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相关的特殊的国际关系。显然,国际消费者保护条约是主权国家之间经过缔约法律程序达成的协议。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作为一个全球性国际组织,是世界各国基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特定目的,依据一定协议形式而建立的一种常设性国际机构。国际条约赋予主权国家权利,也规定了主权国家的义务。只有国家才能行使由条约产生的权利,也只有国家才能履行因条约而起的国际义务。国际条约的主要参加者是国家或其政府,国际组织的权力由成员国授予,其法律人格依其成员国的协议而确定,它是成员国间关系的协调规范。因此,国际消费者保护法本质上是一种国家间的法,而非一个国家对消费者权益进行涉外保护的法律制度,前者属于国际法,后者属于国内法。国际消费者保护法成为国际法这一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就是

因为它有着与其他国际法部门相区别的相对独立的调整对象,即国际消费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就是调整国际消费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与制度。总之,国际消费者保护法作为一个新的特殊国际法部门,既有一般国际法的共性,又有特殊国际法部门的个性,这种共性和个性的辩证统一,构成了国际消费者保护法既与国内法又与其他国际法部门相区别的基本特征。(二)国际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主体、相对主体和特殊主体 1.国际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主体——消费者与相对主体——消费供应商关于“消费者”的定义,各国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并无一致规定。1974年英国《消费者信用法》第3条规定,消费者是非因自己的经营业务而接受由供应商在日常营业中向他或要求为他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人。1986年葡萄牙《消费者保护法》第3条规定,消费者通常是出于私人使用或消费目的而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人。1992年俄罗斯联邦《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前言中规定,消费者是使用、取得、定作或者具有定作商品或服务的人。1993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09年、2013年两次修订)第2条规定,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2000年日本《消费者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消费者”,仅指个人(从事经营或为经营而成为合同当事人的场合除外);本法所称“消费合同”,指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缔结的合同。1978年5月10日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将“消费者”定义为“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在欧盟范围内,有关消费合同的指令或多或少地使用统一的消费者概念,例如,1993年4月5日欧盟《关于消费合同中不公平条款的指令》第3条规定,消费者是出于非贸易或非职业目的而缔结合同的自然人;1999年1月19日欧盟关于信息社会的消费者保护方面的第99/25/EC号指令等都采取相同做法,并得到欧洲审判

法院案件判决的支持。学界关于“消费者”的定义也不一致。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界定的消费者是指区别于制造商、批发商和零售商而言的,它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个人。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界定的消费者是指那些购买、取得和使用各类物品和接受服务(包括住房)的个人。在我国,有学者认为,市场中的消费者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不包括单位,但可以包括医疗纠纷中的“患者”)。有学者认为,我国相关消费者保护立法具有强烈的行政规制指向,“作为集体的消费者”意义更浓,“消费者”既是维护市场利益的反射受益体,又是“没有主体性的主体”。也有学者认为,消费者包括个人(即自然人)、社会团体及社会组织,这些主体都需要购买生活资料、举办集体福利,如果不将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作为消费者并列纳入保护对象,将会阻碍公共消费和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还有学者认为,“消费者”的判断需要关照交易形式,斟酌当事人状况、当事人的非正当性、标的物状况、当事人与标的物的关系(交易本身与其所从事经营活动之间的关联程度、消费目的、用途、是否有专业知识等)等当事人之间具体情形综合判断,从而不排除各种可能性。综上所述,各国立法和国际条约大都将“消费者”界定为“为了私人(或家庭)使用或消费而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个人(即自然人)”,各国学者也大多从解释消费者保护立法的角度理解消费者的定义。虽然有部分学者认为消费者还应该包括法人、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甚至国家,但其并非从消费(尤其是生活消费)角度进行界定的。因为,如果这些主体基于非消费目的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那么应当受合同法(而非消费者保护法)规制;如果是基于消费目的,那么最终的生活消费还得落实到该组织的个体成员即自然人。因此,笔者认为,作为国际消费者保护法主体的消费者是指基于个人(或家庭)使用或消费而

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当然,自然人或法人也可以直接享受国际消费者保护条约给予的权利并承担其义务,如联合国《国际消费者保护准则》。因此在特定情况下,自然人或法人在某些专门领域和一定范围内,有可能成为部分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忽视这种客观现象,一概否认自然人或法人在上述范围内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显然不符合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势。诚然,正是基于作为消费者的个人在消费社会和信息化时代所处的结构性弱势地位,各国逐渐从实质正义原则角度进行立法来强化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并在各国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国际统一化进程中促进了国际消费者保护法的形成和发展,因此消费者毫无争议地成为国际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主体。与此同时,在同一个具体的国际消费交易关系中的另一方当事人即供应商(包括生产商、批发商和零售商),成为国际消费者保护法的相对主体。 2.国际消费者保护法的特殊主体——国家和国际组织虽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际条约将消费者权利规定为一种“私权”,特别重视作为这种“私权”主体的消费者,不仅赋予消费者各种消费权益并保护这种消费权益不被侵害,而且规定了消费者遵守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律规则的义务,但是,这些根据国际消费者保护条约所给予消费者的权利,并非国际权利,而是国际组织根据国际消费者保护条约对有关国家设定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并通过国际组织执行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律规则来保证国家履行其消费者保护义务,从而确保消费者享受国际消费者保护条约所给予的权利。同样,这种按照国际消费者保护条约对于消费者所设定的义务,也不是国际义务,而是国际组织遵照国际消费者保护条约对于有关国家给予的确立消费者法律义务的权利。因此,国际消费者保护条约对于消费者赋予的权利和设定的义务,并不是直接的国际权利和国际义务,而只是为成员国的国内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提供的一种国际标准。将这

种国际标准并入或者转化为国内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是国家加入国际消费者保护条约所必须承担的国际义务,消费者作为国际消费者保护法的主体,因为国家的这种国际义务,而成为国际消费者保护条约的直接受益者。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国家就成为国际消费者保护法的特殊主体。与国家一样,国际组织形成、发展、适用以及执行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律规则,督促国家履行其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际义务,其自然也成为国际消费者保护法的特殊主体。(三)国际消费者保护法的客体是各国消费者权利保护制度消费者权利(作为一种私权)属于一国国内法管辖事项,是各国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内法律制度之客体。诚然,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一个国家对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立法、司法和执法等是一个国家或政府的行为。然而这种行为所形成的消费者权利保护制度,当该国成为国际消费者保护条约的缔约国时,便成为国际消费者保护法的客体而被纳入国际法的调整范围。所谓“消费者权利的国际保护”,实际上并非作为国际法部门的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对消费者权利的直接保护,而是国家遵照国际消费者保护条约对其设定的国际义务,通过国内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所实现的保护,即以一种履行国际义务的形式而实现的国内保护。在此,国家所承担的义务就是使本国的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律制度达到国际消费者保护条约所规定的消费者权利最低保护标准。因此,严格来说,“消费者权利的国际保护”实际上是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国际协调。国际消费者保护法的客体是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内国法律制度,决定了国际消费者保护法这一新的国际法部门区别于其他国际法部门的本质特征。消费者权利保护制度作为调整消费者权利这种私权关系的法律制度,随着一个国家的经济、文化和科技发展水平而产生和发展。从世界范围来看,国家之间发展水平不同,其消费者权利保护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也差异较大,这种差异造成了各国消费者保

护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和协调。因此,缩小各国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减少利益冲突,扩大国家交往,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共同需要。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之间的国际协调,正是在这种共同需要的推动下产生并逐渐发展起来的。(四)国际消费者保护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消费关系诚然,国际消费者保护法的国际法性质取决于其调整对象即国际消费关系,国际消费关系既是国际民商事关系的一个重要部分,又与国际经济关系紧密相连。国际消费关系是在不同国家基于共同利益的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不同消费者保护制度之间的冲突与协调关系,它包括消费者与供应商之间的国际消费交易关系、跨国消费者与国家之间的保护与被保护关系、跨国供应商与国家之间的管理和被管理关系以及国际组织与成员国之间的国际协调与合作关系。首先,在国际市场中,消费者向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供应商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从而与供应商形成一种国际消费交易关系,这是一种横向的国际社会经济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供应商不仅应该根据跨国消费合同(即国际销售合同或国际服务合同),而且应该根据各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国际消费者保护条约的规定,承担其缺陷产品或服务危害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权益的法律责任。其次,跨国消费交易中的消费者按照国籍标准或住所标准而隶属于某一国家的公民,与该国形成一种保护和被保护关系。该国负责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通过各种途径为其国民在从事跨国消费交易时提供充分的信息,进行消费教育,从而提高其国民的消费技能,拓展其国民的消费知识,增强其国民依法维护消费者权利的法律意识。再次,国际消费者保护条约的缔约国为了履行其国际义务,需要用其国内消费者保护立法吸收或并入国际消费者保护条约的相关规定,并设立系列监督管理机关,以制止供应商的侵权行为或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创设一个公平竞

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社会生产和消费的发展,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建立健康的社会消费秩序。最后,国际组织在统一各国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国际统一化进程中,扩大与各国及其政府的协调与合作,签订相关国际消费者保护条约或协议,从而形成和发展国际消费者保护法,进而督促缔约国履行其国际消费者保护条约义务。正是这四种既相互联系而又相互区别的跨国消费关系,在国际消费者保护立法的统一化进程中不断融合,成为国际消费者保护法的调整对象即国际消费关系。

三、国际消费者保护法的范围国际消费者保护法的范围是指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包括哪些法律规范和内容。任何法律部门都是由一定数量的法律规范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构成的有机体系,该有机体系的形成是一个法律部门实际存在的标志。国际消费者保护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部门,与其他国际法部门一样,也有内部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和秩序。分析一个法律部门的范围构成,就是从该部门中提炼出其范围的构成要素。按照不同的标准或方法,对国际消费者保护法的范围进行分析,可以确定下列三种不同类型的构成。第一,根据法律规范适用的国际社会空间,可以将国际消费者保护法规范区分为全球性消费者保护法律规范、区域性消费者保护法律规范和内国涉外消费者保护法律规范。全球性消费者保护法律规范,也称为全球性消费者保护组织体制下的消费者保护规范,是指全球性消费者保护组织形成、发展、管理和执行的,以《联合国消费者保护准则》《联合国消费者保护和可持续消费准则》《华沙公约》以及其他国际性消费者保护条约为基本的法律文件,是国际消费者保护法中历史悠久、对象广泛、成员国众多的法律规范。联合国及其各分支机构、国际消费者组织同盟、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国际法律协会等作为在消费者权利保护方面对各国影响较大的国际组织,它们所形成、发展、管理和执行的各项国际条约或协定,构成了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律制

度国际协调的主要法律依据。区域性消费者保护法律规范即区域性消费者保护组织体制下的消费者保护规范,以欧盟为例,主要是以《马斯特里赫特条约》《阿姆斯特丹条约》《消费者保护宪章》等区域性条约以及《关于共同体消费者保护和信息政策初步方案的指令》《欧洲经济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消费者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指令》《关于在远程合同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指令》《消费品买卖指令》《消费者远程金融服务指令》等欧盟指令为基本法律文件,是国际消费者保护法中保护水平高、强制力强的法律规范,其建立和完善打破了全球性消费者保护组织及其所辖国际条约在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国际协调中的垄断性局面,形成了“两制并存”(即全球性消费者保护组织体制和区域性消费者保护组织体制)、“两法同施”(即全球性消费者保护法律规范和区域性消费者保护法律规范)的新格局,将国际消费者保护法推向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内国涉外消费者保护法律规范是指各国国内制定的涉外消费者保护法律规范,其以内国涉外消费者保护规则为基本法律文件,如在德国,2000年融入《德国民法典》的大部分消费者单行法以及消费者撤回权制度这一私法上最重要的消费者保护手段;又如2010年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第42条等。它是国际消费者保护法中调整对象较窄、保护水平较低的法律规范,因而是在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国际协调中发挥作用较小的法律规范。总之,以上构成国际消费者保护法范围的三种法律规范,相互独立,自成一体,各有自己的法律文件,各自在自己的领域内发挥作用。第二,根据法律规范的客体和调整对象,可以将国际消费者保护法规范区分为国际消费者权利规范、国际供应商经营义务规范、国家消费行政规制规范和国际组织协调与合作规范。国际消费者权利规范是指消费者在从事国际消费交易中应该获得各种权利。保护

的法律规范,主要以《联合国消费者保护准则》《联合国消费者保护和可持续消费准则》《欧盟消费品买卖指令》《欧盟关于生活消费品买卖及相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指令》《欧洲经济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等国际条约为法律文件,内容包括国际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原则和宗旨、人身和财产安全权、人格尊严权、经济利益权、知情权、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反悔权、索赔权、消费教育权等,是国际消费者保护法中法律效力较强、保护水平较高的法律规范。其在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国际统一化进程中发挥较大的作用。国际供应商经营义务规范是指供应商在国际消费交易中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的法律规范,主要以《联合国消费者保护准则》《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欧盟消费品买卖指令》《欧洲关于人身伤害与死亡的产品责任公约》等国际条约为法律文件,内容主要涉及供应商从事国际消费交易的严格责任原则、惩罚性赔偿原则、依法经营义务、真实信息提供义务、产品质量义务、产品召回义务、消费合同违约责任、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等。其与国际消费者权利规范具有对应性,共同构成了国际消费交易的秩序规范。国际消费行政规制规范是指国家在国际消费交易中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而作出的行政指导和行政强制规范,主要以《联合国消费者保护准则》《联合国消费者保护和可持续消费准则》《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布鲁塞尔公约》《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等国际条约为法律文件,内容主要涉及国家及其政府制定、执行和监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和政策、采取和适用符合国际贸易义务的消费者保护程序和规章、保证消费者适当获知危险的方法和措施、酌情制定和督促供应商召回严重缺陷产品的政策、促进和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鼓励公平有效的竞争、制定有关消费品和服务的安全和质量标准、提供基本消费品和服务的分配设施、制定使消费者能够获得赔偿的措施、制定和实施消

费教育和宣传方案等。国际组织协调和合作规范是指国际组织促进各国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国际协调与合作的法律规范,主要以《联合国消费者保护准则》《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布鲁塞尔公约》《罗马公约》《欧盟消费者保护宪章》等国际条约为法律文本,内容涉及国际组织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国际协调和合作的原则、路径、程序和方法等。第三,根据法律规范的性质,可以将国际消费者保护法规范区分为国际消费者组织规范、国际消费冲突规范、国际消费实体规范和国际消费争端解决规范。国际消费者组织规范是指有关消费者保护的国际组织规范的法律文件,主要以《联合国宪章》建立国际消费者组织同盟的协议》《建立世界法律协会的协议》《建立欧洲消费者同盟的协议》《欧盟消费者保护宪章》等国际规范为法律文件,主要内容涉及各有关公约、条约、协议的行政条款,以及国际消费者组织同盟、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世界法律协会、欧洲消费者同盟(还有其他各洲消费者联盟组织)与联合国之间的关系协定等,内容涉及组织的宗旨、目标、法律地位、成员资格、组织结构、职权范围、决策程序、财政预算与会费分配,以及各相关组织之间的关系等。国际消费冲突规范是指有关国际消费纠纷的冲突规范,主要以《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布鲁塞尔公约》《罗马公约》《布鲁塞尔条例》《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等国际条约,以及各国《国际私法典》(如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法律文件,内容主要涉及国际消费纠纷(主要包括国际消费者合同纠纷、国际消费侵权纠纷和产品责任纠纷等)的管辖权规范、法律适用规范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等。国际消费实体规范是指有关消费者保护的统一实体规范,主要以《联合国消费者保护准则》《联合国消费者保护和可持续消费准则》《欧盟关于消费者信用的法律、法规与行政规章的指

令》《欧盟关于协调统一成员国有关缺陷产品责任的法律、法规与行政规章的指令》《欧盟关于医药产品广告的指令》等国际条约或协定为基本法律文件,内容包括国际消费者保护的原则和标准,涉及国际消费者保护法的主体、客体、权利内容、权利保护及其限制等。诚然,使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国内法符合这些原则和标准,构成这些公约、条约或协议的成员国所必须履行的国际法律义务。因此,这些实体法律规范构成各国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进行国际协调的基本法律依据。国际消费争端解决规范是指有关国际消费纠纷解决的法律规范,主要以《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布鲁塞尔公约》《罗马公约》《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欧盟电子商务指令》国际条约等为基本法律文件(主要是这些国际条约的争端解决条款),内容包括争端解决的原则、方法和程序等。上述法律规范的三种构成,是国际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构成,实际上就是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在全球性这个层次上的三种宏观结构。这三种结构,在形式上是独立的,在内容上是交错的,相互联系,相互渗透,从而使国际消费者保护法的体系呈现出三位立体的网络结构。四、结论从世界上第一部消费者保护法(1894年德国《分期付款买卖法》)的产生,到21世纪初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的最终形成,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各国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国际统一化进程。其中,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国际组织积极探寻有效的各国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协调和合作方式,签订了大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球性或区域性条约,形成了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事实上,国际消费者保护法的形成和发展,突破了程序公平、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等形式正义原则框架,融合并统一了各国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各国消费者保护水平,促进和保障了国际消费市场的顺利发展。各国消费者保护立法的统一化伊始,许多国际

组织(如欧盟)就认识到,各成员国不一致的消费者保护水平已经明显阻碍了全球性或区域性消费市场内甚至各成员国之间经济的自由交往,实际经济交往中的消费者往往因为不熟悉其他国家的相关消费者保护法律规范,而不敢轻易从事跨国消费交易。因此,为了保证国际消费市场内的交易安全并促进经济的顺利发展,许多国际组织(如欧盟)要求各成员国对消费者保护进行统一协调立法,在消费者私法领域内,国际组织不断督促各成员国完善其消费者保护立法,提高其消费者保护水平,进而提高国际消费者保护水平,保障国际经济贸易往来中的消费交易安全,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顺利进行,这是国际消费者保护法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的必由之路。

国际法模拟试题答案及试题4

全国2008年4月自学考试国际法试题 课程代码:00247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第一次正式地、全面地将国际法著作介绍到中国的是(C) A.林则徐B.惠顿C.丁韪良D.瓦特尔 2.主权是国家所特有的权利,这意味着(C) A.主权是国际法赋予的,不可分割 B.主权不可分割,但是可以一定程度的让与 C.主权是国家所固有的D.主权不是国家所固有的 3.在国际法主体中,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是(A) A.国家 B.争取独立的民族C.政府间国际组织D.个人 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是(B) A.国家的承认B.政府的承认 C.交战团体的承认D.既是国家的承认,又是政府的承认 5.国家对一切在国内和在国外的本国人有权行使管辖,这种管辖权被称为(B)A.属地管辖权B.属人管辖权C.保护性管辖权D.普遍管辖权 6.以下原则属于中国国籍立法的基本原则是(A) A.平等原则 B.血统主义原则C.出生地主义原则D.双重国籍原则 7.关于难民法律地位的原则,不正确的是(D) A.不推回原则B.国民待遇原则C.最惠国待遇原则D.差别待遇原则 8.庇护权在国际法上是(B) A.个人固有的权利B.国家的权利C.个人根据国际法得到的权利D.国家的义务9.在领土的取得方式中,先占所占领的对象是(A) A.无主地B.有土著居民居住的地方 C.主权归属不明的领土D.未形成文明国家的土著居民居住的地方 10.传统国际法中的领土取得方式有(D) A.恢复领土主权 B.全民公决C.交换领土 D.征服 11.第一个把大陆架作为一个法律问题提出来的是(A) A.美国总统杜鲁门B.马耳他外长帕多 C.1958年《大陆架公约》D.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2.群岛国的主权及于(D) A.群岛水域 B.群岛水域及其上空 C.群岛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 D.群岛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的资源13.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是(D) A.属于公海 B.属于领海 C.属于沿海国领土之一部分D.属于特殊的一类水域,与领海、公海等都不相同14.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海峡沿岸国(C) A.为防止海峡的污染,可以暂时限制或暂停其他国家船舶和飞机的过境通行 B.为管理的目的制定法律法规,适当限制其他国家船舶和飞机的过境通行权

国际公法试题及答案

国际公法试题答案 一、单选题(共20个题,每题1分,总共20分) 1.外国人可以享有国民待遇的权利是( C ) A.选举和被选举权 B.担任政府公职的工作权 C.民事权利 D.成为军人的权利 2.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和《月球协定》等文件的规定,各国可以( C ) A.将月球据为己有 B.在月球进行战争 C.自由探索和利用外空和天体 D.先占天体 3.外国船舶在别国领海的唯一权利是享有无害通过权,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无害”一词的含义是哪项( B ) A.不违反国际惯例 B.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或良好秩序 C.不损害其他国家的领海航行权 D.不违反沿海国的法律规章 4.W因为沿海国,V国因其未发表任何关于大陆架的法律或声明并且未在大陆架上进行任何活动,在W国不知道的情况下,在W国毗连区海底进行科研钻探活动。下列判断哪个是正确的?( D ) A.根据海洋科研自由的原则,V国行为合法 B.因W国从未提出大陆架的主张,V国行为合法 C.V国行为非法,应当立即停止但无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试大论坛 D.V国行为非法,应当立即停止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5.下列关于大陆架的表述,哪项是错误的?( C ) A.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B.国家对其大陆架的资源具有主权权利及相应的管辖权,但它又不属于国家的领土,国家对其大陆架不具有领土的完整主权,大陆架上仍允许他国保持某些权利,且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及其上空的地位 C.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但这种权利不是专属的

D.大陆架不仅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其领海之外的延伸,而且是该国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底区域 6.八角岛是位于乙国近海的本属于甲国的岛屿。40年前甲国内战时,乙国乘机强占该岛,并将岛上的甲国居民全部驱逐。随后乙国在国内立法中将该岛纳入乙国版图。甲国至今一直主张对该岛的主权,不断抗议乙国的占领行为并要求乙国撤出该岛,但并未采取武力收复该岛的行动。如果这种实际状态持续下去,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 D ) A.根据实际统治原则,该岛在乙国占领50年后,其主权就归属乙国 B.根据时效原则,该岛在乙国占领50年后,其主权将归属乙国 C.根据实际统治和共管原则,乙国占领该岛50年后,该岛屿主权属于甲乙国共有 D.根据领土主权原则,即使乙国占领该岛50年后,该岛屿主权仍然属于甲国 7.甲国人兰某和乙国人纳某在甲国长期从事跨国人口和毒品贩卖活动,事发后兰某逃往乙国境内,纳某逃入乙国驻甲国领事馆中。兰某以其曾经从事过反对甲国政府的政治活动为由,要求乙国提供庇护。甲乙两国之间没有关于引渡和庇护的任何条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制度,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D ) A.由于兰某曾从事反对甲国政府的活动,因此乙国必须对兰某提供庇护 B.由于纳某是乙国人,因此乙国领事馆有权拒绝把纳某交给甲国 C.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乙国领馆可以行使领事裁判权,即对纳某进行审判并做出判决后,交由甲国予以执行 D.乙国可以对兰某的涉嫌犯罪行为在乙国法院提起诉讼,但乙国没有把兰某交给甲国审判的义务 8.下列关于国籍的表达,哪一项是正确的?( A ) A.国籍实质上是一种公民资格,表明个人对特定国家的隶属关系 B.一个人取得某一国家的国籍,只有依法纳税,才能受其管辖和保护 C.国籍的主要作用是在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一般的、临时的、表面的法律联系 D.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即是本国人,否则即是外国人 9.根据国际法学理论,下列关于国际法的说法哪个是错误的?( D ) A.国际法具有强制力,依靠国家单独或集体行动来实现 B.国际法具有强制力,依据一般认为是产生于国际交往和发展需要的、国家之间的协

1、国际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国际公法02_0001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道试题,共50分。) 1.地面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有权保留(A)。 A.国内运输权 B.飞行专属权 C.机场的建造权 D.航行资料专有权 2.英国的(B)在1618年写成的《闭海论》中,反对格老秀斯的海洋自由论点,提出英国有权占有其周围的海洋。 A.格老秀斯 B.赛尔登 C.宾刻舒克 D.真蒂利斯 3.我国采取(B)方法划定领海基线。 A.正常基线法 B.直线基线法 C.自然基线法 D.几何直线法 4.根据1971年《赔偿责任公约》的规定,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在(B )造成的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 A.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 B.地球表面 C.月球表面 D.公海 5.人类的第一次外空活动是(A)。 A.前苏联发射第一颗人造卫星 B.美国宇航员乘宇宙飞船遨游太空 C.美国宇宙飞船飞入太空 D.美国宇航员登上月球 6.公海自由制度意味着公海是(A )。 A.全人类的共同财富 B. “无主物” C.国家不享有任何权利的海域 D.国家享有主权权利的海域 7.重于空气的飞机载人飞行成功是(A)。 A. 1903年 B. 1783年 C. 1918年 D. 1957年 8.目前确立外层空间法的最重要的公约是(D)。 A.营救协定 B.赔偿责任公约 C.东京协定 D.外层空间条约

9.沿海国对违反其法律规章的外国船舶可在公海上行使(B)。 A.登临权 B.紧追权 C.执法权 D.攻击权 10.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制度适用于(B)。 A.内水 B.领海 C.毗连区 D.专属经济区 11.xx是(A)。 A.领峡 B.公海海峡 C.内海峡 D.自由海域 12.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叫做(C)。 A.内陆水 B.领海 C.内水 D.毗连区 13.()是指以海水退潮时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做为领海的基线。 A.正常基线法 B.直线基线法 C.折线基线法 D.几何直线法 14.将“飞行中”定义为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公约是(D)。 A.东京公约 B.海牙公约 C.巴黎公约 D.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 15.《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在联合国主持下于1982年第()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 A.一 B.二 C.三 D.四 16.在群岛国的群岛海道上适用(A)。 A.通过制度 B.无害通过制度 C.自由航行制度 D.条约规定的制度 17.国际海底区域是(B) A.公海海底 B.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海床、海洋及其底土 C.大陆架 D.专属经济区的海床和底土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宽度是(C)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

消费维权亮出尚方宝剑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热点解读 ■张雪源陶家平 权威解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今年3月15日正式实施,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充分关注新《消法》的修改热点,消费的过程中如遇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拿起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热点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法条】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往往非常困难。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提醒】同时须注意两点:一是举证责任倒置并非免除消费者的全部举证责任,消费者应当举证证明其向经营者购买了争议的上述商品或者服务,且该商品不能正常使用

或者服务出现瑕疵;二是除了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商品或者服务出现瑕疵,仍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三是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 热点二:明确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法条】新《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解读】针对现实中个人信息泄露、骚扰信息泛滥的情况,新法规定了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原则,对所收集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商业信息的发送限制等,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新法还规定了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并通过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的方式增强对不法经营者的震慑力,有助于个人信息得到更好的保护。 【提醒】虽然新《消法》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确认下来,但这一规定目前仅停留在文件上,具体操作性不强。如果个人信息被泄露,消费者如何取证、维权?相关经营者将获得怎样的处罚,有待进一步规定。 热点三:新增网络等非现场购物信息披露制度 【法条】新《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解读】该制度的核心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有助于明确解决网购等非现场购物面临的突出问题。现实生活中,消协在解决网购过程中的争议时,经常找不到相应的经营主体,而新《消法》的这项规定有助于帮助在发生问题时查找相应的责任方;而安全注意事项等,则可以对消费者的安全形成保障,对产品的负面问题做到全面、详尽的了解;售后服务和民事责任事前需要明确,也有助于消费者在事后发生争议时有据可查地解决问题。 热点四:定位网购平台责任 【法条】《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

国际法考试试题及解答

国际法考试试题及解答

国际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依据是C A.善意原则 B.国际道义 C.条约必须遵守 D.主权平等[C] 2.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这种管辖被称为A A.领域管辖 B.国籍管辖 C.保护性管辖 D.普遍管辖[A] 3.1907年,厄瓜多尔的外长提出以宪法程序为承认新政府的条件,这被称为B A.有效统治原则 B.托巴主义 C.威尔逊主义 D.艾斯特拉达主义 4.《南极条约》规定,缔约国此前对南极地区提出的领土要求应予C A.确认 B.放弃 C.冻结 D.重申 5.空间物体发射国应将其发射的物体报告给C A.联合国外空委员会 B.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C.联合国秘书长 D.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6.在我国,外交代表开始执行职务的日期为B

A.外交代表到达接受国的日期 B.外交代表正式呈递国书的日期 C.外交代表经接受国同意的日期 D.外交代表经派遣国正式任命日期 7.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相关规定,外国航空器在一国领空B A.享有无害通过权 B.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C.享有“两项自由” D.享有“五项自由” 8.根据1969年修订的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规定,禁排区是D A.距海岸50海里以内海域 B.距海岸100海里以内海域 C.距海岸150海里以内海域 D.所有海域 9.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A A.国家之间的关系 B.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 C.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 D.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 10.被称为“外层空间宪章”的国际条约是A A.1966年的《外层空间条约》 B.1968年的《营救协定》 C.1972年的《责任公约》 D.1979年的《月

00247国际法2015年10月历年真题及答案

2015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国际法试卷 (课程代码 00247) 本试卷共5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 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国际法规范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的是 A.维和部队的强制措施 B.国际组织的制裁措施 C.国际司法机构的强制执行 D. 受害国的自助措施 2.国家在涉及下列事项的诉讼中可以援引管辖豁免的是 A. 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国政府船舶 B.与政府行使权力紧密相关的雇佣合同C.商业交易 D.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 3. “光华寮案”涉及中国的 A.条约继承 B.财产继承 C. 债务继承 D.在国际组织的代表权继承 4. 外国人可享有国民待遇的权利是 A.诉权 B.选举权 C.担任公务员的劳动权 D.参军入伍的权利 5.我国对外国人给予庇护的情况是 A.请求进入外国驻中国使领馆避难 B.因犯有破坏和平罪请求在中国居留 C.因政治原因请求进入中国驻外国使领馆避难 D. 因政治原因请求在中国境内避难 6.边境条约一般都赋予边境居民享有进出国境的特殊便利是 A.大宗货物买卖 B.探亲访友 C.执行公务 D. 观光旅游 7.与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大陆架主张重叠时,中国坚持的划界原则是 A.200海里原则 B. 中间线原则 C.等距离原则 D.公平原则 8.对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若已有条约建立其通过制度,则适用 A.过境通行制度 B.无害通过制度 C.特殊公约制度 D.一般公约制度 9.作为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之组织法的是 A.《巴黎航空公约》 B.《芝加哥公约》 C.《海牙公约》 D.《东京公约》 10. 外交团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公法》期末题库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公法》期末题库及答案 考试说明:本人针对该科精心汇总了历年题库及答案,形成一个完整的题库,并且每年都在更新。该题库对考生的复习、作业和考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会给您节省大量的时间。做考题时,利用本文档中的查找工具,把考题中的关键字输到查找工具的查找内容框内,就可迅速查找到该题答案。本文库还有其他网核及教学考一体化答案,敬请查看。 《国际公法》题库及答案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的答案序号填在答 题纸上) 1. 18世纪末首次将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称为国际法的学者是( )。 A.格老秀斯 B.边沁 C.奥本海 D.卢梭 2.国家作为国际不当行为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本身的行为,也包括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下列行为中,不应视为国家行为的是( )。 A.国家机关的行为 B.军队的行为 C.叛乱运动的机关的行为 D.成为一国新政府或导致组成一个新国家的叛乱活动的行为 3.最早把大陆架作为法律概念提出的是( )。 A.《大陆架公约》 B.马耳他外长帕多 C.美国总统杜鲁门 D.《海洋法公约》 4.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和《月球协定》等文件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各国所享受的权利的是( )。 A.将月球据为己有 B.在月球进行战争 C.自由探索和利用外空和天体 D.先占天体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对于因为( )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准许在中国居留。 A.经济 B.战争 C.政治 D.宗教 6.一个有效的条约由于出现了法定的原因而结束其法律效力被称为( )。 A.条约的中止 B.条约的终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后,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费者的节日。十多年来,《消法》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十多年来,消费者维权走过了艰辛的道路,出现了许多“首例”、“第一”的维权经典案件。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体现,又是我国消费者走向成熟的标志。我们撷取10个案例进行点评,借以回顾这些年的维权历程,并张扬为消费者维权的消法精神。 一、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 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二、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国际法试题及答案

河北农业大学《国际法》试题 专业:姓名:分数: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每题 1 分,共 20 分) 1、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 A、人类理性 B、国家之间的热力均衡 C、大国统治阶级的意志 D、国家间的协议 2、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般法律原则是指() A、国际法的一般原则 C、一般法律意识引伸出来的原则 B、国际法基本原则 D、各个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倡导者是() A、中国 B、中国和印度 C、中印、中缅 D、列宁的《和平纲领》 4、国家对于外国人在其领域侵害该国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为行使管辖,这种管辖是() A、保护性管辖 B、领域管辖 C、普遍管辖 D、国籍管辖 5、外国对 1949 年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是() A、对新国家的承认 B、对新政府的承认 C、对新国家和政府的同时承认 D、对中国的承认 6、一个人的国籍根据他的出生地确定,这是() A、出生地主义 B、血统主义 C、混合主义 D、国籍主义 7、受庇护的外国人地位() A、优于本国公民 B、与本国公民相同 C、低于普通外国人 D、与普通外国人相同 8、中国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的取得方式是() A、割让 B、征服 C、先占 D、添附 9、古罗马时期,海洋被视为() A、共有物 B、无主物 C、公海 D、领海 10、我国领海基线采用的是() A、正常基线 B、直线基线 C、平行基线 D、混合基线 1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实行自由制度,各国享有的自由是() A、四项自由 B、六项自由 C、七项自由 D、五项自由 12、《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所指的国家航空器是() A、国家所有的航空器 C、国家批准的航空器 B、国家经营的航空器 D、用于国家公务的航空器 13、被称为“外层空间宪章”的文件是() A、《外层空间宣言》 B、《外层空间条约》 C、《营救协定》 D、《责任公约》 14、目前组成安理会的成员国的有() A、9 个 B、11 个 C、15 个 D、17 个

2020年司法考试国际法真题及解析

2020年司法考试国际法真题及解析 2013年司法考试国际法真题及解析 (2013年) 32.甲乙两国均为《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缔约国,阮某为甲国派驻乙国的领事官员。关于阮某的领事特权与豁免,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如犯有严重罪行,乙国可将其羁押 B.不受乙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 C.在乙国免除作证义务 D.在乙国免除缴纳遗产税的义务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领事的特权与豁免及其例外。 选项A正确。领事官员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包括接受国对领事官员不得予以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不得监禁或以其他方式拘束领事官员的人身自由,但对犯有严重罪行或司法机关已裁判执行的除外。 选项B错误。领事官员管辖豁免也有例外,其表述过于绝对。 选项C错误。领事官员仅就职务行为免除作证义务。 选项D错误。间接税、遗产税、服务费等不在领事官员免税的范围之内。 33.甲国某航空公司国际航班在乙国领空被乙国某公民劫持,后乙国将该公民控制,并拒绝了甲国的引渡请求。两国均为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等三个国际民航安全公约缔约国。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劫持未发生在甲国领空,甲国对此没有管辖权 B.乙国有义务将其引渡到甲国 C.乙国可不引渡,但应由本国进行刑事审判 D.本案属国际犯罪,国际刑事法院可对其行使管辖权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三个公约。 选项A错误。《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的规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以下几类国家有管辖权:(1)航空器的登记国;(2)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嫌疑犯依在该航空器内,该航空器的降落地国有管辖权;(3)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4)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5)嫌疑犯发现地国;(6)依各国国内法规定的其他管辖权。据此可知,航空器登记国对于危害民航安全罪行具有管辖权。本案中,甲国是航空器登记国,因此甲国拥有管辖权。 选项B错误。危害民航安全罪行是一种可引渡的罪行,但各国没有强制引渡的义务。 选项C正确。根据或引渡或起诉原则,乙国可不引渡,但应由本国进行刑事审判。 选项D错误。国际刑事法院只对四种犯罪行使管辖权:灭绝种族罪、侵略罪、战争罪、反人类罪。据此可知,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不属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 34.关于联合国国际法院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对国际法院法官的选举不具有否决权 B.国际法院法官对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即使其就任法官前曾参与该案件

国际法试题(附答案)

西安财经学院学生社区提供【https://www.360docs.net/doc/1e3279308.html,】 国际法试题(附答案) 本试卷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选择题,1页至4页,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5页至8页,共8页;选择题40分,非选择题60分,满分100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40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依据是 A.善意原则B.国际道义C.条约必须遵守D.主权平等[ ] 2.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这种管辖被称为 A.领域管辖B.国籍管辖C.保护性管辖D.普遍管辖[ ] 3.1907年,厄瓜多尔的外长提出以宪法程序为承认新政府的条件,这被称为 A.有效统治原则B.托巴主义C.威尔逊主义D.艾斯特拉达主义 4.《南极条约》规定,缔约国此前对南极地区提出的领土要求应予 A.确认B.放弃C.冻结D.重申 5.空间物体发射国应将其发射的物体报告给 A.联合国外空委员会B.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C.联合国秘书长D.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6.在我国,外交代表开始执行职务的日期为 A.外交代表到达接受国的日期B.外交代表正式呈递国书的日期 C.外交代表经接受国同意的日期D.外交代表经派遣国正式任命日期 7.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相关规定,外国航空器在一国领空 A.享有无害通过权B.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C.享有“两项自由” D.享有“五项自由” 8.根据1969年修订的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规定,禁排区是

国际法期末考试题

国际法期末考试题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名词解释: 1引渡: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有关国家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 2庇护: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遭到追诉或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和予以保护 3紧追权:指沿海国主管当局再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在其主权范围内以及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设施周围的安全地带内,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船舶进行紧追的权利 (指沿海国对违反其国家法律的外国船舶进行紧追,这种紧追必须在沿海国的内水、领海或毗连区之内开始) 4登临权:指军舰在公海上享有完全豁免权的船舶以外的外国船舶,除条约授权的干涉行为外,非有合理根据认为有嫌疑,不得登临该船或在必要时进行检查 (指各国的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根据被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商船,有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5无害通过权:指通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且在通过时不得在领海内有从事公约所列举的任何一种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活动而在领海内继续不停并迅通过的权利。 6国籍冲突:指一个人同时具备一个以上国家的国籍或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

(积极上指一个人同时具备一个以上的国籍即一个以上国家的法律承认某人为其国民或具有其国籍。消极上指一个人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即任何国家根据它的法律不承认某人为其国民或有其国籍) 7白板规则:新独立国家不承担前殖民国家的任何条约义务 8软法:指由于一时难以制定出明确具体的且为多数国家接受的规定,因而国际社会制定一些灵活性较大、约束力不强的可以为各国共同接受的原则 9外交特权:本国为他过的外交代表因其履行职务而给予其本人的享有的特权。 10国民待遇:指国家在形态条件和特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 大题: 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答:A《国际法原则宣言》: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5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B:[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2互不侵犯3互不干涉内政4平等互利5和平共处 二、国际环境法的原则: 答:1资源开发的主权原则和不损坏国家管辖外的环境原则。2国际合作原则。3可持续发展原则。4预防原则。5共同但有区分的责任原则 三、比较传统国际法和现代领土取得和变更的方式:

消费者保护法 ()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单项选择题的答案为所有选项中最符合题意的选项,选对得分,选错不得分。 题目1 未回答 满分 标记题目 题干 为了使面粉增白,某工厂在面粉中掺入有毒化工原料,该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 a. 公平交易权 b. 安全权 c. 受尊重权 d. 求偿权 反馈 你的回答不正确 正确答案是:安全权 题目2 未回答 满分 标记题目 题干 首次提出消费者权利概念的是美国前总统是 a. 杰弗逊 b. 华盛顿 c. 约翰肯尼迪 d. 尼克松 反馈 你的回答不正确 正确答案是:约翰肯尼迪 题目3 未回答 满分 标记题目 题干 中国消费者协会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的时间是 a. 1986年 b. 1987年 c. 1988年 d. 1990年 反馈 你的回答不正确 正确答案是:1987年 题目4 未回答 满分

标记题目 题干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人民法院() a. 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b. 裁定不予受理 c. 进行调解,调解不成驳回起诉 d. 移送仲裁机关 反馈 你的回答不正确 正确答案是: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题目5 未回答 满分 标记题目 题干 经营者采用网络方式销售商品的,消费者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且经营者和消费者无约定的,退回商品的运费由()。 a. 消费者和经营者共同承担 b. 网络交易平台承担 c. 经营者承担 d. 消费者承担 反馈 你的回答不正确 正确答案是:消费者承担 题目6 未回答 满分 标记题目 题干 小李在网上淘了一件100元的某品牌衣服,后来被证实是假货,于是向经营者索赔。根据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小李可要求支付的退货费和赔偿金共为()元 a. 600 b. 300 c. 200 d. 500 反馈 你的回答不正确 正确答案是:600 题目7 未回答 满分 标记题目 题干 商场柜台张贴“无心购买,免开尊口”的告示,该告示侵犯了消费者的 a. 受尊重权 b. 选择权

国际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国际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依据是C A.善意原则 B.国际道义 C.条约必须遵守 D.主权平等[C] 2.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这种管辖被称为A A.领域管辖 B.国籍管辖 C.保护性管辖 D.普遍管辖[A] 3.1907年,厄瓜多尔的外长提出以宪法程序为承认新政府的条件,这被称为B A.有效统治原则 B.托巴主义 C.威尔逊主义 D.艾斯特拉达主义 4.《南极条约》规定,缔约国此前对南极地区提出的领土要求应予C A.确认 B.放弃 C.冻结 D.重申 5.空间物体发射国应将其发射的物体报告给C A.联合国外空委员会 B.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C.联合国秘书长 D.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6.在我国,外交代表开始执行职务的日期为B A.外交代表到达接受国的日期 B.外交代表正式呈递国书的日期 C.外交代表经接受国同意的日期 D.外交代表经派遣国正式任命日期 7.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相关规定,外国航空器在一国领空B A.享有无害通过权 B.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C.享有“两项自由” D.享有“五项自由” 8.根据1969年修订的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规定,禁排区是D A.距海岸50海里以内海域 B.距海岸100海里以内海域 C.距海岸150海里以内海域 D.所有海域 9.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A A.国家之间的关系 B.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 C.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 D.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 10.被称为“外层空间宪章”的国际条约是A A.1966年的《外层空间条约》 B.1968年的《营救协定》 C.1972年的《责任公约》 D.1979年的《月球协定》 11.下列选项中,不可归因于国家的不当行为的情况是B A.国家机关的行为 B.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C.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D.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12.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C A.人类法律良知 C.国家之间的协议 B.最高规范的效力 D.自然法的效力 13.传统国际法认为战争开始的形式应是D A.宣布断绝外交关系 B.交火(开战) C.两军对峙 D.宣战 14.一国有权拒绝其他国家的航空器在其领土内装载乘客,邮件和货物运往 其境内的另一地点,这种权利被称为A A.国内载运权 B.国家安全权

国际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依据是 A.善意原则 B.国际道义 C.条约必须遵守 D.主权平等[C] 2.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这种管辖被称为 A.领域管辖 B.国籍管辖 C.保护性管辖 D.普遍管辖[A] 3.1907年,厄瓜多尔的外长提出以宪法程序为承认新政府的条件,这被称为B A.有效统治原则 B.托巴主义 C.威尔逊主义 D.艾斯特拉达主义 4.《南极条约》规定,缔约国此前对南极地区提出的领土要求应予C A.确认 B.放弃 C.冻结 D.重申 5.空间物体发射国应将其发射的物体报告给C A.联合国外空委员会 B.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C.联合国秘书长 D.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6.在我国,外交代表开始执行职务的日期为B A.外交代表到达接受国的日期 B.外交代表正式呈递国书的日期 C.外交代表经接受国同意的日期 D.外交代表经派遣国正式任命日期 7.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相关规定,外国航空器在一国领空B A.享有无害通过权 B.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C.享有“两项自由” D.享有“五项自由” 8.根据1969年修订的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规定,禁排区是D A.距海岸50海里以内海域 B.距海岸100海里以内海域 C.距海岸150海里以内海域 D.所有海域 9.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A A.国家之间的关系 B.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 C.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 D.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 10.被称为“外层空间宪章”的国际条约是A A.1966年的《外层空间条约》 B.1968年的《营救协定》 C.1972年的《责任公约》 D.1979年的《月球协定》 11.下列选项中,不可归因于国家的不当行为的情况是B

全国2018年4月自考国际法试卷(真题+解析)

全国2018年4月自考国际法试卷 (真题+解析) (课程代码00247)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l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下列关于国际法特征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由国际社会统一的凌驾于各国之上的立法机构制定 B.主体只能是国家 C.依靠国家之上的强制执行机关来执行 D.由组成国际社会的国家以明示或默示同意共同确认 2.下列关于承认与建交的说法正确的是 A.承认不等于建交 B.建交不必有承认 C.承认后必须建交 D.承认和建交都是单方面的行为 3.保护性管辖的对象是 A.外国人在国外从事的犯罪行为 B.本国人在国外从事的犯罪行为 C.本国人在国内从事的犯罪行为 D.本国领域内的一切犯罪行为 4.下列关于国家豁免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是 A.国家豁免是l9世纪逐渐形成的一项国际成文法规则 B.其理论依据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C.发达国家多数采取绝对豁免原则 D.我国至今拒绝接受限制豁免原则

5.依据国际组织的权力及其与成员国关系的性质,国际组织可分为 A.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问组织 B.国家间组织和超国家组织 C.全球性国际组织和区域性国际组织 D.一般性国际组织和专门性国际组织 6.规定了非政府组织的个人来文申诉权的联合国公约是 A.《有关侵犯人权及基本自由的来文的处理程序》 B.《禁止酷刑公约》 C.《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世界人权宣言》 7.国际人权可分为个人人权和 A.公民权 B.民族自决权 C.发展权 D.集体人权 8.第一个区域性人权公约是 A.《非洲宪章》 B.《欧洲人权公约》 C.《美洲人权公约》 D.《美洲国家组织宪章》 9.国家之间引渡罪犯,大部分是基于 A.双边条约 B.区域性条约 C.国际公约 D.多边条约 10.以一定的经纬度来确定国家边界的划界方法是 A.自然划界法 B.天文学划界法 C.几何学划界法 D.物理划界法 11.边晁地区发生的特别严重的事件,必须 A.由根据条约设立的边界委员会处理 B.由负责的边界当局处理 C.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D.通过国际司法途径解决 12.中国目前与个别相邻或相向国家在大陆架划界问题上存在的争议主要涉及

国际法模拟试题及答案

国际法模拟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每题1分,共20分) 1、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 A、人类理性 B、国家之间的热力均衡 C、大国统治阶级的意志 D、国家间的协议 2、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般法律原则是指() A、国际法的一般原则 B、国际法基本原则 C、一般法律意识引伸出来的原则 D、各个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倡导者是() A、中国 B、中国和印度 C、中印、中缅 D、列宁的《和平纲领》 4、国家对于外国人在其领域侵害该国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为行使管辖,这种管辖是() A、保护性管辖 B、领域管辖 C、普遍管辖 D、国籍管辖 5、外国对1949年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是() A、对新国家的承认 B、对新政府的承认 C、对新国家和政府的同时承认 D、对中国的承认 6、一个人的国籍根据他的出生地确定,这是() A、出生地主义 B、血统主义 C、混合主义 D、国籍主义 7、受庇护的外国人地位() A、优于本国公民 B、与本国公民相同 C、低于普通外国人 D、与普通外国人相同 8、中国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的取得方式是() A、割让 B、征服 C、先占 D、添附 9、古罗马时期,海洋被视为() A、共有物 B、无主物 C、公海 D、领海 10、我国领海基线采用的是() A、正常基线 B、直线基线 C、平行基线 D、混合基线 1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实行自由制度,各国享有的自由是() A、四项自由 B、六项自由 C、七项自由 D、五项自由 12、《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所指的国家航空器是() A、国家所有的航空器 B、国家经营的航空器 C、国家批准的航空器 D、用于国家公务的航空器 13、被称为“外层空间宪章”的文件是() A、《外层空间宣言》 B、《外层空间条约》 C、《营救协定》 D、《责任公约》 14、目前组成安理会的成员国的有() A、9个 B、11个 C、15个 D、17个 15、可以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的是() A、国家 B、个人 C、联合国 D、联合国专门机构 16、在下列事项中,不属于联合国大会的重要问题是() A、接纳新会员国 B、托管制度的预算问题的决定 C、恢复会员国资格 D、会员国除名 17、联合国大会对重要问题决议的通过,应是() A、全体一致通过 B、2/3多数通过 C、过半数通过 D、3/4多数通过 18、国际不当行为的判断依据是() A、国际法 B、国内法 C、国内法和国际法 D、道义上的是非 19、我国任命总领事的机关是() A、外交部 B、国务院 C、全国人在常委会 D、国家主席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公法》期末考试简答题、论述题题库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公法》期末考试 简答题题库 (2015年1月整理,更新至14年7月试题)31.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对该公约下的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管辖权? 参考答案: (1)航空登记国的管辖权;(1分) (2)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人犯仍在该航空器内,则航空器降落地国有管辖权;(1分) (3)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1分) (4)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该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 国或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2分) (5)罪犯发现地国有管辖权;(2分) (6)不排斥本国法的其他管辖权。(1分)32.简述条约的缔结程序。 参考答案: (1)约文的议定。条约约文的议定通常是通过缔约方派代表进行谈判。对国家来说,它可以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进行议定约文的谈判;但通常都是由国家的主管当局委派全权代表参加谈判。(2分) (2)约文的认证。缔约各方代表议定条约约文之后就进入第二个程序,即认证约文的阶段。谈判国可以在条约中规定认证的程序,或由参加起草约文的国家约定程序。若没有规定或约定程序,可采用以下方式:签署、待核准的签署和草签。(2分) (3)表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条约约文经过认证后,进入一个国家最终接受条约拘束的阶段。只有国家作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的表示,它才是条约的缔约国并能成为当事国,从而受条约拘束。国家表示接受条约拘束的方式有多种,包括签署、交换构成条约之文书、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或任何其他表示同意之方式。(2分) (4)交换或交存批准书。国家以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的方式表示接受条约拘束,须履行交换或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赞同书或加入书的程序。因为这样的文书是缔约国最终表示接受条约拘束的证明。(2分) 33.战争法规定了哪些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参考答案: 现行国际条约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有: (1)禁止使用极度残酷的和过分伤害的武器;(2分) (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2分) (3)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2分) (4)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2分) 31.简述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要素。 答:国际习惯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惯例。(2分)国际习惯形成须具备两个要素: (1)-般的实践或通例。一般的实践或通例是指各国普遍一致的,并且是恒久的为。它首先要求有国家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存在,例如各国从事国际关系职责的国家机关的行为或表示,国内的涉及国际法的立法和司法判决,以及对某一国际行为的沉默、弃权或容忍等。此外,还要求国家的行为在国际上得到广泛的、一致的和恒久实行,从而形成一般的实践或通例。(4分) (2)法律确信。法律确信是指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所接受为法律,也可以理解为国家一般承认一种实践或通例为法律,对其具有法律拘束力。(2分) 32.简述沿海国对领海的所有权和管辖权。 答:根据领土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3分)主要表现在: 1)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1分) 2)沿海航运权;(1分) 3)领空权;(1分) 4)立法管辖权;(1分) 5)战时中立的沿海国之领海应有中立地位,交战国不得在其中进行交战或拿捕商船等违反中立义务的行为。(1分) 33.简述使馆人员的派遣与接受。 答:国家间通过谈判达成建交和互设使馆的协议后,即可建馆并派遣使馆人员,但使馆馆长和使馆中的武官的派遣和接受要遵守一定的程序。(2分)具体如下: 1)派遣国向接受过止式派遣使馆馆长和使馆的陆海空武官之前,必须先将其拟派的人选通知接受国,征得接受国同意后,方能正式任命派遣。(3分) 2)使馆的武官和其他人员得到认命后即可赴任,但使馆馆长还须履行递交国书的程序。国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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