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专项业务经费外聘专家各类劳务开支暂定标准

局机关专项业务经费外聘专家各类劳务开支暂定标准

局机关专项业务经费外聘专家各类劳务开支暂定标准

根据《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费办法》和《上海市松江区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有利于局机关科室专项业务活动的开展,经局党政班子决定,我局外聘专家参与专项业务活动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如下:

外聘专家各类劳务开支标准(税后)

单位:元

说明:

1. 计量标准每天(次)按8小时计,每课时按45分钟计,每场按3小时计。

2. 因工作需要安排住宿的,住宿费标准每人每晚不超过350元。

3. 用餐如不作统一安排的,可给予餐费补贴,每人每天早餐补贴20元,中、晚餐各补贴45元;交通如不作统一安排的,可给予交通费补贴,每人每天补贴80元,也可凭单在标准内按实报销。

4. 财务部门要严格把关,完备报销及发放手续和凭据,受款人必须将本人身份证号码登记在领款单上,同时附相关工作方案和工作量记录等材料。

5. 局机关科室及相关牵头单位工作人员不发放劳务费。

6. 教育系统各单位参照执行。

7. 本标准由区教育局计财科负责解释。

序号 项 目 计量院士教授 副教授 其他 备注

1 讲 座 报 告 天 60004000 2000

2 培 训 讲 课

天 60004000 2000 2000

审阅材料撰写评估报告天 50003000 1500 3 评审评估

检 查 测 试 次 50002000 1000

4 调 研 天 50002000 1000 800

5 咨询论证 天 5000

2000 1000 1000

6 工作检查 天 2000 1000 1000

7 活动评委 场 1000 800 600

8 裁 判

天 1000 800 600

中华医学会学术会议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

中华医学会学术会议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 (第 24 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为了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加强专科分会学术会议管理的要求,规范学术劳务费支付行为,保障在学术会议组织活动过程中付出辛勤劳动的专家的合法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当前学术会议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专家劳务费各项开支标准。 一、专家劳务费的管理和支付原则 1.预算管理原则。按照会议预算管理的原则,学术会议活动的收支全部纳入会议预算,会议召开前按照劳务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结合会议实际情况编制预算,劳务费预算专款专用,无特殊事项原则上不予调增。 2.保障运营原则。对于经费紧张的学术会议,经费应首要保证会议的正常运营,会议经费有结余的前提下再支付专家劳务费。 3.标准支付原则。支付专家劳务费原则上不突破上限标准,下限标准参照执行。 二、专家劳务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税后) 专家劳务费是指支付给临时外聘专家的咨询、讲课、审稿、评审、服务等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实施及管理的工作人员。参照国家相关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结合学术会议实际情况和专家工作量制定以下标准。 1.筹备劳务费是指为使学术会议能顺利召开,由筹备组所组织的学术内容策划、会议日程安排等各项筹备活动所付出劳动的专家支付劳务费。按照实际工天数,每人每天500-1000 元的标准按月支付,当月支付上限原则上不超过8000 元/人。 2.审稿劳务费是指对收到的稿件进行审核并确定录用所付出劳动的专家支付劳务费。按照实际审稿天数,每人每天800-1000 元的标准按次支付。 3.考察劳务费是指为会议召开的场地、酒店等进行实地考察的专家支付劳务费,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按次支付。 4.评审劳务费是指对会议论文、演讲等进行评审活动的专家支付劳务费,按照每人800-1000 元的标准按次支付。 5.讲课费标准: 大会主席、院士:3000-5000 元/次人 特邀大会报告:2000-3000 元/次人 专题报告:800-1000 元/30 分钟人 6.主持费:500-800 元/次人 7.现场手术转播劳务费:1000-3000 元/次人 三、参加以上活动的专家助手按低于以上标准执行 四、本办法由中华医学会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 页共10页

局机关专项业务经费外聘专家各类劳务开支暂定标准

局机关专项业务经费外聘专家各类劳务开支暂定标准 根据《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费办法》和《上海市松江区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有利于局机关科室专项业务活动的开展,经局党政班子决定,我局外聘专家参与专项业务活动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如下: 外聘专家各类劳务开支标准(税后) 单位:元 说明: 1. 计量标准每天(次)按8小时计,每课时按45分钟计,每场按3小时计。 2. 因工作需要安排住宿的,住宿费标准每人每晚不超过350元。 3. 用餐如不作统一安排的,可给予餐费补贴,每人每天早餐补贴20元,中、晚餐各补贴45元;交通如不作统一安排的,可给予交通费补贴,每人每天补贴80元,也可凭单在标准内按实报销。 4. 财务部门要严格把关,完备报销及发放手续和凭据,受款人必须将本人身份证号码登记在领款单上,同时附相关工作方案和工作量记录等材料。 5. 局机关科室及相关牵头单位工作人员不发放劳务费。 6. 教育系统各单位参照执行。 7. 本标准由区教育局计财科负责解释。 序号 项 目 计量院士教授 副教授 其他 备注 1 讲 座 报 告 天 60004000 2000 2 培 训 讲 课 天 60004000 2000 2000 审阅材料撰写评估报告天 50003000 1500 3 评审评估 检 查 测 试 次 50002000 1000 4 调 研 天 50002000 1000 800 5 咨询论证 天 5000 2000 1000 1000 6 工作检查 天 2000 1000 1000 7 活动评委 场 1000 800 600 8 裁 判 天 1000 800 600

医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xxx医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劳务费管理,坚持勤俭办院的方针,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有关精神及国家、省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费,是指医院发放给院内外专家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各类评审、会诊、咨询等工作的劳务报酬。办法未列出的其他劳务费项目,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务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由财务科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规范开支。 第二章发放标准 第四条劳务费实行定额标准,上级部门有规定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讲课费发放标准: (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六条评审费发放标准: (一)省、市级及以上课题评审聘请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二)院级课题评审每项目5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七条会诊费发放标准: (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人次一般不超过2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次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次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八条咨询费执行以下标准: (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三章报销结算 第九条劳务费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医院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及《****医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对劳务费发放的真实性负责,控制预算额度,对于未落实经费预算及超范围、超标准的支付申请,财务科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费用时应提供讲课通知、评审或咨询项目、会诊病人姓名及住院号、参加人员签到表、附有身份证号码及列明专家资质的费用签收单等凭证。 第十二条劳务费发放必须严格按照医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对于预算落实、审批手续完备、原始单据齐全的支付申请,财务科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要求,审核无误后办理付款。 第十三条劳务费发放应按照医院货币资金管理的有关办法执行,采用银行转账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得由他人以任何理由代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医院监察室、审计处应对劳务费发放及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加强对劳务费发放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行为,一经查实,一律予以追缴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医院财务科负责解释。

专家劳务费涉及的发票开具及税收问题

劳务费到底列表还是凭发票入账?终于知道怎么做了! 2017-12-18建筑业营改增中心 问:公司根据合同需要外聘专家并一次性支付给专家的个人的劳务报酬(有代扣代缴个税),我司可否列表支出专家劳务报酬?还是需要发票入账?如需发票,如何开具?需要交纳哪些税费? 一、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纳税人发生的支出如取得合法凭证及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没有取得合法凭证或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则不可扣除。 三、提问不够清晰,如您指的是个人提供劳务,根据《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规定,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

劳务费发放制度

评审委员或专家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科技活动、职称评审活动、研究生论文答辩以及其他涉及各类业务评审的内外部委员或专家劳务费(以下统称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使专家劳务费的发放、审核有据可依,参照《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行业内其他单位发放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外部专家是指与集团公司总部或所属企业没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内部专家指系集团公司员工,但与主办企业或单位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且没有领取工资性收入的人员。 第三条凡集团公司人员以年薪制领取薪酬的评审专家参加集团公司各类评审均不得收取专家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 第二章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 第五条国家级项目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 外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原则上院士第一天5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3000元/人.天;正高级职称第一天3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天;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2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天。 内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原则上院士第一天3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天;正高级职称第一天2000

元/人.天,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天;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1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800元/人.天。 第六条其它级别的评审按第五条同比90%发放。 第七条原则上不邀请与主办企业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作为委员或专家参与各类评审活动;如应邀参加,主办企业或单位不得以该委员或专家的名义列支或向该委员或专家发放专家费。 第八条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或评审,符合专家费发放要求的一般按200~50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专家劳务费报销及管理 第九条各企业或单位每年均应做年度专家费发放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专家费发放应由专家本人的签字,分别由主办单位负责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字后报销(见附件1、附件2)。 第十一条专家劳务费发生的个人所得税等费用统一列入专家劳务费支出。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专家劳务费标准

关于湖北省评标专家总库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鄂招标办〔2010〕24号关于湖北省评标专家总库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湖北省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鄂招投标管委会〔2008〕6号),提高招投标项目评审工作质量,规范招投标项目评审行为,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现将湖北省评标专家总库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标准适用于从省评标专家总库中抽取的专家从事资格预审、评标及标书审查等评审工作的劳务费计发。二、专家劳务费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经省综合招投标中心查验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评审工作完成后即时发放。三、专家劳务费标准详见附表。在计算专家劳务费时,不得低于此标准。四、评审所需时间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拟定并通知省综合招投标中心现场工作人员。聘请异地专家或评审时间超出一天的,招标人须提供评审专家往来交通费及评审期间的食宿费。五、因故延期评审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通知评标专家,对已到评审现场的专家应给予不低于一趟往返的交通费补偿。六、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评标专家库中专家劳务费的计发可结合实际参照本通知执行。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二○一○年三月十七日主题词:评标专家劳务费标准 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2010年3月17日印发 附表专家评审劳务费标准 单位:元/人次 资格预审及评标 实际评审天数 评审工作时间T 第一天第二天及以上(每天) T≤2小时 300 200 2小时<T≤4小时 500 400 4小时<T≤6小时 600 500 6小时<T≤8小时 700 600 T>8小时 900 800 标书审查招投标项目类型劳务费标准一般项目 300 重大项目500 注:表中“重大项目”是指招标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或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评估接待工作及专家评审劳务费发放标准的意见(试行)

粤教评…2005?17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评估接待工作及专家 评审劳务费发放标准的意见(试行) 随着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和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作为教育质量监控和保障重要手段的教育评估越来越引起学校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确保教育评估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廉洁,避免评估工作中参评学校接待工作的相互攀比,尽可能减轻学校的负担,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工作纪律的通知》(高教厅…2004?17号)和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统一岗位津贴后有关经费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粤人发…2003?199号)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广东教育评估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进一步规范教育评估接待工作及专家评审劳务费标准的意见: 一、所有受评学校(含教育机构,下同)及办学单位要本着“热情、节俭、方便”的原则做好对专家组的吃、住、行等接待工作,反对铺张浪费和形式主义,不搞迎送仪式。评估期间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二、专家组进校考察评估一般安排在校内招待所住宿,如果学校没有招待所,学校可就近安排入住不超过三星级标准的宾馆(酒店);专家组不得接受影响公务的宴请,原则上应安排在校内就餐,不上酒水。

三、学校不得安排与评估无关的活动,不得组织专家旅游或到高消费的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专家组人员不得提出此类活动的要求。 四、受评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给专家赠送礼品、礼金。参评专家不得索取、收受此类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五、考察评估结束后,受评学校按规定标准付给专家评审劳务费,统一由专家组发给参评专家,并办理签收手续,受评学校不准将评审劳务费直接分发给参评专家。不同评估项目的专家评审劳务费标准如下: 1.属高等教育评估的专家评审劳务费标准为每人每天不得超过500元(税后),每所学校不得超过2000元(税后)。 2.属中等职业教育和基础教育评估的专家评审劳务费标准为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00元(税后),每所学校不得超过1000元(税后)。 3.专家领取评审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专家评审劳务费的学校(单位)负责依法缴纳。 六、省教育厅有关部门随同评估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领取学校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及评审劳务费,不得参加妨碍公务和影响评估声誉的其他活动。 七、实行责任追究。如有违反以上有关规定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如是学校违反的还要追究学校领导人的责任,且学校最终评估结果不得评为“优秀”或省级以上等级。

评标劳务报酬标准指导意见

河北省评标专家 评标劳务报酬标准指导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投标项目评标(评审)(以下统称为评标)行为,保证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评标效率和评标质量,维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为招标人)和评标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我省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一、劳务报酬标准指导原则 (一)凡从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抽取的评标专家,在参加评标工作结束后,可依法获得招标人给予的合理评标劳务报酬。 (二)评标劳务报酬以人民币(元)作为结算和支付单位,计算公式为:劳务报酬=评标费+交通费,以现金方式支付。 (三)招标人应当以评标时间为劳务报酬支付依据,按照评标活动实际发生时间支付评标费(税后),不得以标段或标的额为依据。 (四)评标专家在评标期间的食宿由招标人统一安排。 (五)因故延期评标的,招标人应及时通知已抽取的评标专家,对已到达评标现场的专家应给予交通费和适当补

偿。 (六)评标专家自行前往指定地点的,交通费按照不低于往返公共交通的费用支付。对于乘座飞机、出租、专车等情况,招标人给予不低于往返公共交通费用的适当补助;由招标人负责接送的,不予发放交通费。 二、评标费计算起止时间 (一)评标劳务报酬的计费时间为评标开始时间至评标结束时间的实际有效评标时间,即扣除期间食、宿等因素造成的非评标工作时间。 1、评标开始时间:评标专家签到时间早于评标专家申请表要求的集中时间的,以集中时间计算;评标专家签到时间晚于评标专家申请表中要求的集中时间的,以评标专家签到时间计算。 2、评标结束时间:以评标专家完成评标报告签署时间计算。评标专家因评标劳务报酬支付多少与招标人发生争执而拖延评标报告签署时间的,以推荐候选人时间计算。 (二)对因故需补抽应急专家的,应急专家签到时间早于评标专家申请表要求的集中时间的,或应急专家从抽中起算40分钟内签到的,评标开始时间及结束时间按上述原则执行;应急专家抽中起40分钟过后签到的视为迟到,应以减去评标专家迟到的时间为评标时间。 三、评标费标准

15答辩劳务费标准

海大财字〔2011〕17号 中国海洋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 评审及答辩专家评审费开支标准的规定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为满足学校研究生培养需要,确保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研究生培养环节中相关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费开支标准规定如下: 一、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答辩专家评审费的开支标准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是指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硕士(MBA、MPA、法律硕士、会计硕士、工程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同等学力硕士、高校教师、中职教师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论文。 (一)评审专家评审费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论文评阅专家2位,其他类型硕士研究生论文评阅专家3位,每位专家评审费200元/篇。 (二)答辩专家评审费 硕士研究生答辩委员会由5或7位委员组成,每位委员专家评审费100-300元/生,答辩秘书(1人)100元/生。 二、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答辩专家评审费的开支标准 (一)评审专家评审费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论文评阅专家3位,每位专家评审费300元/篇。 (二)答辩专家评审费

博士研究生答辩委员会由7或9位委员组成,每位委员专家评审费200-500元/生,答辩秘书(1人)100元/生。 三、资金来源 (一)研究生的评审专家评审费和答辩专家评审费可从校拨研究生导师指导费、院系预算外资金收入分成、导师科研经费(其中纵向在研课题须符合科研经费相关管理办法)中发放; (二)外地答辩委员的住宿、接待费可从院系预算外资金收入人员经费分成、导师科研经费(同上)中报销。 四、实施要求 (一)领取研究生答辩费须按学校劳务费发放的要求认真登记《劳务费发放表》,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校内人员个人所得税由财务处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校外人员个人所得税由发放单位代扣并交财务处代缴。 (二)专家评审费申报时,须同时提交研究生答辩委员会审批表和纳税申报电子数据。 五、严禁以任何形式冒领专家评审费,一经发现,按私设“小金库”对待,除缴回已领取的专家评审费外,学校将通报批评,并根据《中国海洋大学导师管理规定》及教育部《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教财司函〔2011〕138号)进行处理。 六、本规定由研究生教育中心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海大财字〔2008〕12号文同时废止。 中国海洋大学 发:全校各单位 主题词:学位论文评审费标准决定 中国海洋大学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2011年6月24日印印制人:王伟校对人:崔越峰

《安徽省评标专家劳务费用标准指导意见》

附件: 安徽省评标专家劳务费用标准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招标项目评审,维护招标人和评标专家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我省招投标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安徽省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对评标专家劳务费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费用标准指导原则 (一)凡依法从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的评标专家,在参加评标工作后,应当给予合理的评标劳务报酬。 (二)评标劳务费标准以人民币(元)作为结算和支付单位,公式如下:劳务费=评审费+交通费。 (三)评标专家出席评标工作,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按评标专家出席评标工作的计费时间支付评审费用。在计算专家劳务费时,不得低于此标准。 (四)评标专家在评标期间的食宿及费用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统一安排并承担。

(五)因故延期评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通知已抽取的评标专家,对已到评标现场的专家应给予不低于单程往返的交通费补偿。 二、评审费标准 (一)评审费用原则上以100元/小时作为支付标准,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二)项目开标后即宣布流标,尚未评审的,按每人100元标准发放。 (三)专家因故回避的,按每人100元标准发放。 (四)同一项目复评的,按每人200元标准发放。 三、交通费标准 (一)根据属地原则,在省内划分五个片区,分别是: 皖东北片区:蚌埠市、淮北市、宿州市 皖西北片区:淮南市、阜阳市、亳州市 皖中片区:合肥市、六安市、巢湖市、滁州市 皖东南片区:芜湖市、马鞍山市、宣城市

皖西南片区:安庆市、铜陵市、池州市、黄山市(二)评标所在地与专家为同一市内(含所属县区)的每人按100元标准执行。 (三)评标所在地与专家为同一大区内不同市的按照每人往返200元标准执行。 (四)评标所在地与专家为不同大区之间的按照每人往返300元标准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选聘技术专家和劳务费支付管理办法

选聘技术专家和劳务费支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我局工程建设等方面的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面提高监管效能,保证监督检查质量,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省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聘专家情形 近年来,庐城建设体量骤增,质量、安全隐患增大,另外,在绿色节能、人防、消防等方面上级在我局开展的季度大检查、专项大检查、应急检查时,仅靠我局专业技术力量已远远不能满足检查要求,为此,借鉴外地经验做法,通过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与,来解决我局相关管理专项检查时技术专家不足。凡涉及专业性强、我局技术人员缺乏的各类检查、抽查、明察、暗访、特种行业监管等方面,可按照程序聘请专家,并按照规定支付聘请专家费用。 二、专家选聘分类 (一)在库专家选聘:根据全县工程质量安全、消防、人防、节能等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性质,确需在库专家时,按照监督检查的专业要求,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家库》、《市建设行业专家库汇总表》、《市建设行业专家库汇总表(市政质量安全类)》、《市建筑业协会示范工地专家库》、《市建筑业协会优质结构专家库》、其他相关专业监督管理需要成立的专家库中选聘。采取随机抽取或由上级主管部门、省市建筑协会协助等方式联系相应专家参加检查。 (二)不在库市级以上专家选聘:当在库专家不能满足监督检查时间或所需专业要求时,我局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省市建筑业协会申请,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省市建筑协会协助联系相应专家参加检查。 (三)县内专家选聘:主要是我局组织的季度大检查等常规性监督检查时,考虑到选聘专家的成本和时效,优先选聘县内专家,所聘专家须具备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爱岗敬业、有丰富的工程管理经验。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选聘专家。

xxx医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xxx医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劳务费管理,坚持勤俭办院的方针,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有关精神及国家、省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费,是指医院发放给院内外专家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各类评审、会诊、咨询等工作的劳务报酬。办法未列出的其他劳务费项目,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劳务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由财务科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规范开支。 第二章 发放标准 第四条 劳务费实行定额标准,上级部门有规定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 讲课费发放标准: (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六条 评审费发放标准: (一)省、市级及以上课题评审聘请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

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二)院级课题评审每项目5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七条 会诊费发放标准: (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人次一般不超过2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次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次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八条 咨询费执行以下标准: (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三章 报销结算 第九条 劳务费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医院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及《****医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 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对劳务费发放的真实性负责,控制预算额度,对于未落实经费预算及超范围、超标准的支付申请,财务科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费用时应提供讲课通知、评审或咨询项目、会诊病人姓名及住院号、参加人员签到表、附有身份证号码及列明专家资质的费用签收单等凭证。 第十二条 劳务费发放必须严格按照医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

北京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学部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发放实施细则

北京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学部 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发放实施细则 为规范专家咨询费与劳务费发放,根据《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北京师范大学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发放实施细则(试行)》,《北京师范大学关于规范网上申报人员费、劳务费的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发放流程 一、登记信息 经费使用人(申请人)在财经登录平台中查询校外人员信息是否存在,如不存在需填写详细信息,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开户银行具体名称、银行账号、单位名称、电话。 注意事项:国内人员信息采集,要按照其身份证上的姓名进行规范录入,除少数民族姓名的特殊性之外,姓名中间不能加空格。 外籍人员信息采集要按照护照上的标准信息进行采集,并严格遵照证件中的字母大小写、空格、姓和名的顺序。按所持护照区分中国护照和外国护照进行采集。 外籍人员无中国国内银行卡的情况,在采集时其他信息为本人信息,银行名称和银行账号填写校内经办人信息,打卡至经办人。 身份证最后一位X,必须大写。 银行账号校验不支持存折号,和信用卡号。务必采集银行借记卡

卡号。 校外人员在北京师范大学只能关联一个银行卡号。 二、提交单据 向学部财务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学部财务办公室审核盖章后统一报送学校财经处办理。如遇紧急事项,在学部财务办公室审核盖章后,教师可自行报送学校财经处办理。针对公共经费、个人经费、以及外籍人士发放所需要提交的材料要求如下: (一)公共经费 1. 填写《地理科学学部经费使用申请单》 2. 劳务/专家咨询签收单 (1)姓名 (2)发放人员证件信息(校外人员提供身份证号、在职(退休)人员提供工作证号、长期临时聘用人员提供工作证号、学生提供学生证号) (3)发放金额 (二)个人经费 1. 财务系统网报劳务单 (三)外籍人士 1. 根据经费来源填写相应申请单 2. 护照(首页)复印件、出入境记录复印页 3. 签收表 4. 工作量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标准一览 : 地区标准文件依据 (一)劳务报酬按照评审时间计算,每四个小时为一个区间(不足四小时按四小时计算),报酬500 元。 前款规定的劳务报酬为税后报酬,税款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依法代扣代缴。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 北京(二)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因回避关系、项目取消或延期)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200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 元标准支付。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三)评审专家对于所参加的评审项目,有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的责任。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履行以上(京财采购〔 2017〕554 号)责任时,按照每次每人200 元标准支付。 天津 河北 (一)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 ,300元/ 人;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二)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每增加 1 小时,增加 100 元 / 人,单日 800元 / 人封顶; 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山西(三)对于经评审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作废标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 2 小时以内 300 元/ 人, 2 小时以上 400 元 / 人封顶;对于未 标准的通知(晋财购〔 2017〕进入评审程序作废标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100元/人; 10 号) (四)法定节假日期间评审,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一倍发放。 内蒙古 辽宁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3 小时以内劳务报酬标准为300 元。 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采购(二)评审工作需延长的,每延长 1 小时增加 100元(不足半小时的,增加50 元;超过半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 吉林(三)评审专家对质疑、投诉项目进行复核,或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等发生的劳务报酬,参照本标准执行。劳务报酬所得应缴 通知(吉财采购〔 2017〕554纳个人所得税的,按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号)(四)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发现应回避等情况而未参加评审的,支付交通费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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