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论中国担保物权制度的现代化

2021年论中国担保物权制度的现代化
2021年论中国担保物权制度的现代化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物权制度当代化

许明月西南政法大学专家

核心词:担保/担保物权/当代化

内容提纲:担保物权制度既是保障市场交易安全基本手段,也是社会经济有效调节工具(当代化担保物权制度必要依照当代市场经济规定进行设计,为此,国内应当对现行担保物权法律制度进行全面地检讨,依照当代市场经济规定,重新安排担保物权制度,实现担保物权制度当代化。

市场本质是交易,无交易便无市场。咱们普通所谓交易,如果从民法角度来考察,就是债,即合同之债,或称契约之债。因而,市场经济发展,必然带来债权制度高度发达。当事人互相之间进行交易,都为了追求一定目。为了保障交易预期目实现,往往需要采用一定办法。其中,通过设定担保物权,保障债权实现,担保债务履行,便是最惯用一种手段。因而,债权制度高度发达必然会导致担保物权制度高度发达。

在当代市场经济国家民商法体系中,担保物权制度可以说是民商法体系,特别是物权法体系中最活跃领域。例如,在日本民法典中,物权编共244条,其中,担保物权就占125条,比所有权和用益物权

制度总和还要多。除民法典规定以外,日本还制定了汽车抵押法、抵押证券法、公司担保法、工厂抵押法等单行担保物权方面法律。德国民法典中,用益物权某些共240条,担保物权某些201条。担保物权所占篇幅与所有其她物权法条款总和基本持平。由此可见,在当代各国民商事立法中,担保物权制度都处在十分重要地位。

一、当代市场经济基本特点及其对担保物权制度规定

市场经济在国内发展刚刚起步,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市场经济不也许像英、法等国同样,从原始资本积累开始。咱们处在这个时代,必要半途切入,直接发呈当代市场经济。因而,咱们设计法律制度,也必要从当代市场经济规定出发,就担保物权制度建设而言,特别应注意当代市场经济如下特点:

(一)交易普遍化和信用化

当代市场经济基本特点是资源普遍商品化。在农业社会中,各种物质和精神需求,重要通过自给自足形式得到满足。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需求满足则重要通过市场而实现。市场越发达,资源商品化限度越高。商品交易越来越成为每一种人生活不可缺少一某些。

当代市场经济,从某种限度上说,是一种信用经济。所谓信用,是指一定利益按照一定条件而进行暂时让渡。银行将款项贷给借款人,商定在一年后来偿还,并支付利息,其与借款人之间交易就是一种信用交易(银行信用)。厂家向商店提供商品,商定在商品卖出后支

付货款,厂家与商店之间交易也是一种信用交易(商业信用)。商店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商定分期支付商品价款,商店与消费者之间交易同样是信用交易(消费者信用)。在当代市场经济中,尽管直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简朴交易形式依然存在,但是,信用交易则成为某些领域重要形态。信用交易基本特点是一方当事人要先让渡一定利益,而作为该利益对价、由她方提供利益则需要等待一定期间才干实现。由此,便产生一种风险,即已提供一定利益一方也许在对方违约状况下不但预期利益不能获得,甚至已经予以利益也不能收回。银行在做出贷款后,如果对方不履行借款合同,则银行不但不能获得木金加利息,并且,其支出木金也也许追不回来。信用交易这一特性决定,交易安全不但关系交易当事人利益,并且也许因信用交易中多米诺骨牌效应而危及整个经济安全。由于信用交易形式普遍存在,因而,对担保需要也就越来越人。

当事人在进行交易时,总是但愿交易可以迅速完毕,交易目可以尽快实现,在交易过程中不必投入大量人力消耗和成木支出。交易越多,这种愿望就更强烈。交易普遍化和信用化决定,担保制度设计必要适应高速运转市场经济规定,必要可觉得当事人便利地采用。如果担保物权设定、维持和实现过于复杂,成木过高,当事人就只能是:要么紧张交易风险过高而放弃交易;要么,放弃设定担保物权,而直接进行无担保交易。其成果不但会影响市场经济效率,并且,也也许影响交易安全。担保制度自身也就也许形同虚设,尽管有严密详细规定,但没有人会遵守这些规定。

(二)财富抽象化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在社会总财富中,抽象财产比例越来越高。所谓抽象财产,重要涉及两个某些,一是象征性财产,涉及各种通过合同、票据、股票、提单等债权书证、股权凭证和所有权凭证等形式表达其存在财产;二是无形财产,涉及知识财产和商誉等非知识性无形财产。在当代社会财产构造中,抽象性财产占有十分重要地位,并且,随着经济发展,这种财产所占比例将会越来越人。特别是,由于市场交易日益频繁和知识商品化,债权财产和知识财产在社会财富构成中,甚至有逐渐获得支配地位趋势。社会财富构造变化,对老式担保法提出了新挑战。咱们懂得,从某种意义上说,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对财产运用权。其中,用益物权是对财产使用价值运用,担保物权则是对财产价值运用。因而,从担保物权这一属性来看,所有有价值财产都可以作为担保物权客体。老式担保物权制度重要是基于社会财富物质化假设而设计,其重要客体是有形、具备价值和使用价值财产。这种假设在近2前法国民法典制定期期,与当时社会财富构造现实状态是一致,在1前德国制定民法典时,与当时社会财富构造状态也是基本一致。但是,在今天,如果依然严格依照这种假设设计担保物权制度,那么,必将会导致与社会财富实际构成状况严重脱节,其成果也许是:一方面大量财产不能实现担保化(虽然财产成为可设定担保财产),另一方面,大量需要担保交易不能获得安全担保。在当代英美等国,债权让与担保逐渐成为担保一种重要形式,甚至有超过不动产担保趋势。英国担保法权威古德专家以为,在当代市场经济

条件下,有形动产和不动产价值受市场行情影响过人,因而其作为担保物反而缺少安全性,相反,债权金额是固定,以债权自身作为担保财产,特别是汇票、支票等票据等债权,不但安全性限度高,并且,设定、维持和实行担保权都极为便利。因而,逐渐成为实际生活中普遍采用形式。[l]国内担保物权制度设计不能不考虑当代社会财产构造这一变化。

(三)商事交易持续性和关系性

当代商事领域交易,普通为基于一定基本合同而进行系列交易,生产厂家与批发商之间,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往往有一项基本合同,依照这一合同,批发商和零售商持续不断从厂家和批发商中获得商品,如果规定她们就每一次详细交易设定担保物权,必然导致交易成本过高,交易效率也会因而而受到严重影响。如何通过合理担保制度设计,减少交易成本,使持续、关系性交易可以高效率同步又高度安全地进行,也是咱们在设计担保制度应当充分注重问题。

(四)交易形式多样化

随着计算机革命和通讯技术高度发展,交易形式也发展了重人变化。通过电子数据互换等形式订立合同越来越受到人们青睐。网络技术发展,不但使计算机网络成为一种交易手段,并且,也成为一种最大综合市场。人们可以直接在网络上购买商品,支付价款,实现权利转移。在另一方面,各种计算机欺诈行为,特别是运用网络交易进行

担保物权习题及答案

担保物权习题及答案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担保物权习题及答案 一、基础练习 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抵押权登记问题上,我国采取的原则是( A.登记生效主义 B.登记对抗主义 C.交付生效主义 D.登记生效和登记对抗主义 2.依法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的设立时间为(。 A.抵押物交付之日 B.登记之日 C.签订之日 D.当事人协商之日 3.下列财产中,不能用于设定质权的是(。 A.建设用地使用权 B.电视机 C.古字画 D.书籍 4.下列合同中,不能产生留置权的是()。 A.保管合同 B.运输合同 C.承揽合同

D.买卖合同 5.甲在电器修理部修理一电视机,在取电视机时,因所带钱不够支付修理费,经修理部同意,甲将其价值近千元的手表留下,取走了电视机。修理部对手表所享有的权利是()。 A.留置权 B.质权 C.抵押权 D.典权 B6.担保物权人在其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担保物权,这就是担保物权的()。 A.变价受偿性 B.不可分性 C.物上代位性 D.从属性 7.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代替物,这就是担保物权的()。 A.变价受偿性 B.不可分性 C.物上代位性 D.从属性 8.抵押权人应当在(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A.2年 B.1年

C.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 D.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2年 9.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204 A.再设定抵押 B.转让 C.设定质押 D.抵销 10.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该期限为()。 A.2年 B.1年 C.6个月 D.2个月 1.下列物权属于担保物权()。 A.抵押权 B.动产质权 C.权利质权 D.典权 2.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一台机器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甲又将该机器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机器期间,将其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丁留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优先于丙受偿

《物权法》有关抵押权的特殊规定

《物权法》有关抵押权的特殊规定 第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可以抵押。但是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第二,如果以城市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法;律,教育.网/原;创|一同变价,但是对新增房屋的变价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三,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四,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第五,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第六,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有两个例外:一个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一个是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如果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这里只能采用“地随房走”的原则,而不是通常采用的“地随房走,房随地走”原则。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的抵押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其他可抵押的财产,其抵押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

第五章担保物权

第五章担保物权 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债权人直接取得或者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 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3、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 4、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5、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三、担保物权的种类 (一)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 (二)典型担保物权与非典型担保物权 (三)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和权利担保物权(如权利质权、权利抵押权) (四)占有担保物权(如留置权和质权)非占有担保物权(如抵押权) (五)本担保物权与反担保物权 第二节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主要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或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抵押权关系中,提供担保财产损失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 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为抵押权人; 抵押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称为抵押物。 二、抵押权的设立 (一)抵押合同的内容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4)担保的范围。 (二)抵押登记 1、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 我国《物权法》规定,下述财产的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交通运输工具; (3)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三)抵押权的标的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三、抵押当事人的权利 (一)抵押人的权利 (二)抵押权人的权利 四、抵押权的实现 (一)抵押权实现条件 1、须抵押权有效存在 2、须债务已届清偿期,且未履行 (二)抵押权实现的方法

2021年论中国担保物权制度的现代化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物权制度当代化 许明月西南政法大学专家 核心词:担保/担保物权/当代化 内容提纲:担保物权制度既是保障市场交易安全基本手段,也是社会经济有效调节工具(当代化担保物权制度必要依照当代市场经济规定进行设计,为此,国内应当对现行担保物权法律制度进行全面地检讨,依照当代市场经济规定,重新安排担保物权制度,实现担保物权制度当代化。 市场本质是交易,无交易便无市场。咱们普通所谓交易,如果从民法角度来考察,就是债,即合同之债,或称契约之债。因而,市场经济发展,必然带来债权制度高度发达。当事人互相之间进行交易,都为了追求一定目。为了保障交易预期目实现,往往需要采用一定办法。其中,通过设定担保物权,保障债权实现,担保债务履行,便是最惯用一种手段。因而,债权制度高度发达必然会导致担保物权制度高度发达。 在当代市场经济国家民商法体系中,担保物权制度可以说是民商法体系,特别是物权法体系中最活跃领域。例如,在日本民法典中,物权编共244条,其中,担保物权就占125条,比所有权和用益物权

制度总和还要多。除民法典规定以外,日本还制定了汽车抵押法、抵押证券法、公司担保法、工厂抵押法等单行担保物权方面法律。德国民法典中,用益物权某些共240条,担保物权某些201条。担保物权所占篇幅与所有其她物权法条款总和基本持平。由此可见,在当代各国民商事立法中,担保物权制度都处在十分重要地位。 一、当代市场经济基本特点及其对担保物权制度规定 市场经济在国内发展刚刚起步,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市场经济不也许像英、法等国同样,从原始资本积累开始。咱们处在这个时代,必要半途切入,直接发呈当代市场经济。因而,咱们设计法律制度,也必要从当代市场经济规定出发,就担保物权制度建设而言,特别应注意当代市场经济如下特点: (一)交易普遍化和信用化 当代市场经济基本特点是资源普遍商品化。在农业社会中,各种物质和精神需求,重要通过自给自足形式得到满足。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需求满足则重要通过市场而实现。市场越发达,资源商品化限度越高。商品交易越来越成为每一种人生活不可缺少一某些。 当代市场经济,从某种限度上说,是一种信用经济。所谓信用,是指一定利益按照一定条件而进行暂时让渡。银行将款项贷给借款人,商定在一年后来偿还,并支付利息,其与借款人之间交易就是一种信用交易(银行信用)。厂家向商店提供商品,商定在商品卖出后支

完善担保物权制度促进经济发展.doc

完善担保物权制度促进经济发展- 保物权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民事法律制度。为适应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在1986年制定的《通则》中,首先对担保问题作了原则规定,在保障交易安全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1995 年,我国制定了《》,实施十几年来,对于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 担保物权是物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在《担保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担保物权制度,将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担保物权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安全阀和助推器 担保物权法律制度是为交易安全和经济发展服务的。担保物权通过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种不同方式,在保证债权实现的同时,活跃了市场交易,促进了经济发展。 关于抵押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甲向乙借款20万元,将自己正在使用的房屋作为还款的担保物,承诺到期不还款时,乙可以拍卖该房屋,用拍卖所得的价款得到优先清偿。采用抵押的方式担保,抵押人在继续占有、使用抵押财产,利用抵押财产取得收益的同时,享受了交易的好处;抵押权人在不承担抵押财产保管义务的同时,取得了交易安全的保障,对经济发展起到了一举多得的促进作用。 设立抵押权的关键是哪些财产可以抵押。根据《物权法》规定,财产抵押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抵押财产有处分权;二是必须为《物权法》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可否抵押一直存在不同意见。考虑到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从全国范围看,现在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的条件尚不成熟。农民一旦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将会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影响社会稳定。为了维护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政策,禁止以宅基地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 关于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可否抵押,也曾有过不同意见。考虑到学校、幼儿园的教育设施是用来

担保物权习题及答案概要

担保物权习题及答案 一、基础练习 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抵押权登记问题上,我国采取的原则是(A.登记生效主义 B.登记对抗主义 C.交付生效主义 D.登记生效和登记对抗主义 2.依法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的设立时间为(。 A.抵押物交付之日 B.登记之日 C.签订之日 D.当事人协商之日 3.下列财产中,不能用于设定质权的是(。 A.建设用地使用权 B.电视机 C.古字画 D.书籍 4.下列合同中,不能产生留置权的是()。 A.保管合同 B.运输合同 C.承揽合同 D.买卖合同 5.甲在电器修理部修理一电视机,在取电视机时,因所带钱不够支付修理费,经修理部同意,甲将其价值近千元的手表留下,取走了电视机。修理部对手表所享有的权利是()。 A.留置权 B.质权 C.抵押权 D.典权 B6.担保物权人在其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担保物权,这就是担保物权的()。 A.变价受偿性 B.不可分性 C.物上代位性 D.从属性 7.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代替物,这就是担保物权的()。

A.变价受偿性 B.不可分性 C.物上代位性 D.从属性 8.抵押权人应当在(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A.2年 B.1年 C.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 D.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2年 9.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204 A.再设定抵押 B.转让 C.设定质押 D.抵销 10.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该期限为()。 A.2年 B.1年 C.6个月 D.2个月 1.下列物权属于担保物权()。 A.抵押权 B.动产质权 C.权利质权 D.典权 2.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一台机器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甲又将该机器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机器期间,将其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丁留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优先于丙受偿 B.丙优先于丁受偿 C.丁优先于丙受偿 D.丙优先于乙受偿 3.下列财产中,可以用于抵押的财产包括()。 A.抵押人所有的房屋 B.抵押人所有的汽车 C.抵押人所有的机器 D.土地所有权 4.下列财产中,不能用于抵押的财产包括()。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法律规定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法律规定 一、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主体有哪些? 民诉法第196条: 1. 担保物权人 2. 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1条: 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 其他有权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二、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民诉法第196条: 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 实现特殊质权的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62条: 票据、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有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如何处理?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5条: 担保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四、同一财产上有多个担保物权,登记有先有后怎么办?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6条: 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五、申请人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中是否可以申请保全? 民诉解释第373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对担保财产提出保全申请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办理。

六、被申请人有异议如何维护自身权利?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8条: 人民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 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七、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包括那些? 民诉法解释第371条: 人民法院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 八、人民法院审查后,会如何处理? 民诉法解释第372条: (一)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二)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三)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作出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怎么办? 民诉法解释第374条第一款: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部分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变原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有没有限制? 民诉法解释第374条第二款: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 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论中国的非典型担保物权——杨立新

论中国的非典型担保物权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9-3-25 浏览次数:799 字体大小:大中小 一、中国的非典型担保物权的表现形式 中国的典型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这三个担保物权在《担保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在《物权法草案》中也有更加明确的规定,它们是中国担保物权的主体部分。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以及在有的法律规定中,还存在着非典型担保物权的形式,这主要的是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和优先权。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等权利转移于债权人,于债务清偿后,担保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于债务不履行时,担保人得就该标的物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在让与担保中,提供担保物的一方当事人为设定人,接受让与担保权利的债权人为担保权人,设定让与担保的财产为担保物。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人转移财产占有于对方当事人,而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交付价金或者完成特定条件时,所有权才发生转移的担保物权。 优先权也叫做先取特权,是指特定的债权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在优先权中,就债务人不特定的总财产上成立的优先权叫做一般优先权,而就债务人特定动产或不动产上成立的优先权叫做特别优先权。这两种优先权都具有担保物权的性质。 这三种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担保物权,具有很宽广的适用范围,例如在商品房买卖中,在分期付款的机动车买卖中,以及在破产、特别的债务清偿中,都有存在。特别是在机动车分期付款的买卖中,尽管有些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在分期付款过程中,机动车的所有权交付给买受人,而买受人又将已经交付的机动车抵押给贷款银行,但是在事实上,或者大多数分期付款的机动车交易是实行的所有权保留,即买受人没有完全交付车款(即购车贷款)之前,所有权保留。而出卖人作为贷款的担保人,则将其保留的机动车的所有权让与给贷款银行,建立让与担保关系。这其中,就包含了两个非典型担保关系:(1)在购车人和买车人之间的担保关系,是所有权保留;(2)在买车人和贷款银行之间,则是让与担保。 这样的情形,在中国并不是少见的法律现象,而是常见的交易形式。因此,这三种权利作为非典型的担保物权,是有相当大的适用范围的,具有适用的广泛性和普及性,法律必须予以关注,不能缺少必要的法律规制,不能任其放任发展,。 二、《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对非典型担保物权的争论 在制定《物权法》中,对是否规定非典型担保物权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争论。 从学术界和实务界的普遍意见观察,是积极主张在《物权法》中规定非典型担保物权的,理由就是其具有现实的社会需要。既然是在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中普遍适用的规则,为什么不能将这三种非典型担保物权规定在《物权法》中呢? 反对在《物权法》中规定非典型担保物权的,主要是立法机关,其最主要的理由,一是这些担保物权的规则尚未成熟,还需要很好的总结;二是立法应当规定最主要的物权形式,而不是面面俱到。 我们对非典型担保物权始终持肯定态度,认为《物权法》规定非典型担保物权是必须的。其理由是: 第一,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非典型担保物权的形式。不仅是所有权保留和让与担保在分期付款的交易合同中普遍存在,就是在其他现实生活中也普遍存在,并非个别现象。对此,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给人民以交易的明确规则。 第二,有些非典型担保物权法律已经有所规定,物权法应当予以肯定。例如优先权,就在《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作出了规定。对这些规定,应当在《物权法》中予以确认,对优先权的一般规则作出规定,以统一优先权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方法,避免不同的法律规定的优先权的规则不同,造成法律的冲突。 第三,维护交易秩序,构筑诚信社会的正常秩序。我国当前诚信道德缺失,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需要采取更多的法律手段,督促交易行为人恪守诚信道德和诚信秩序。据了解,仅仅在北京市的机动车分期付款交易中,目前就有拖欠的货款达150亿元,找不到购车人,或者找不到所购机动车。问题是极为严重的。进一步规范所有权保留和让与担保制度,也可以避免上述风险,推动诚信社会的正常秩序不断完善。 第四,为法院裁决纠纷提供准确的裁判规则。非典型担保物权的立法缺失,使法院缺少统一的裁判规则,而越来越多的这类纠纷不断涌入法院,成为升幅较大的一类民事纠纷类型,给法院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对此,法律应当给出明确的规定,统一裁判规则,以便更好地处理好这类纠纷。 如果我们能够更好地从这些方面来考虑问题,我们的立法就应该对非典型担保物权作出明确规定。 以上两种不同意见已经进行了长期的争论,学者专家各抒己见,无法统一。而立法机关对此也态度明确,不为所动,始终坚持对非典型担保物权不予规定的立场,因此,在《物权法草案》的六次审议稿中,都没有规定非

《民法典》“蜕变”中的担保物权制度

《民法典》“蜕变”中的担保物权制度一直以来,我国担保领域的法律法规较为分散,且不同规范间的规则不统一,实践中引发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民法典》的颁布,统一了担保领域的法律适用,回应及完善了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难题。在立法体例上,《民法典》未设统一的担保篇,而是根据不同担保类型的特点,将其分布在不同的章节。本文主要就《民法典》物权编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对现行规定作出的较为重要的修订及其影响进行梳理。 一、明确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

【规范背景】 在我国物债二分的权利体系下,受物权法定原则的限制,担保物权的种类有限。然而,在典型担保物权之外,商事交易主体还创设了大量具有担保功能的交易模式,例如,所有权保留合同之出卖人享有的所有权,通常具有担保标的物买卖价金清偿的功能;融资租赁合同之出租人享有的所有权,通常具有担保标的物租金清偿的功能。 《民法典》第388条明确了担保合同的范围不再仅限于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典型担保合同,在法律层面认可了有担保功能的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 【实务指引】 1.非典型担保手段通常包括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类型。 2.非典型担保模式,可适用典型担保规则,无论其交易结构如何创新变化,其权利设立、公示、实现、顺位规则都是统一的。当事人在非典型担保合同中,未对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时,典型担保规则可以起到补充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作用。

3.以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或者质押的动产、不动产设定担保物权的,或以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财产性权利设定权利质权的,担保权人应尽可能办理登记手续,以产生对抗效力。例如,在保理关系中,多个保理人对同一应收账款享有的债权,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在买卖关系中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经登记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如果未经登记且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担保权仍在当事人之间有效,并具有对抗无担保债权人的效力,当事人可依据合同约定就担保财产处置所得价款进行优先受偿,但不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4.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接受融资人提供的非典型担保时,应重点关注担保财产的流通性和可处置性,基础交易的真实性,保障担保权利的顺利实现。 二、取消流押、流质条款的禁止性规定

担保物权习题(整理版)教程文件

担保物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以土地所有权为抵押物设立的抵押,其抵押合同() A自合同订立时生效B自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 C自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D无效 2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500 万元,乙公司要求提供担保,甲公司遂以其在A 有限责任公司所占股份质押给乙公司,双方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同日,A 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甲公司以其股权质押给乙公司并作出董事会决议。为保险起见,乙公司为股权质押合同及相关质押资料办理了公证。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该股权质权设立有效 B.该股权质权的设立不生效力 C.该股权质权自 A 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并作出董事会决议之日起有效设立 D.该股权质权自办理公证之日起有效设立 3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质权自()起成立。 A质押合同订立B交付股票 C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D公司同意之日 4下列选项中,可以质押的是()。05年法硕 A动产和智力成果B动产和权利 C智力成果和权利D人身利益和权利 5担保物权包括()。 A典权和抵押权B地役权、典权和质权 C质权、抵押权和留置权D典权、质权、留置权 6下列合同中,当事人不能行使留置权的是()。05年法硕 A借款合同B运输合同C承揽合同D行纪合同 7甲将汽车一辆作价10万元抵押给乙,由甲继续使用。甲在开车外出时不慎翻车,造成汽车严重毁损,该损失() A 应归甲承担 B 应归乙承担 C 由甲、乙共同承担 D 双方协商承担 8抵押权实现方法中的以抵押物折价是指() A在订立抵押合同时协商以抵押物折价 B在抵押人资不抵债时以抵押物折价 C在抵押合同成立后以抵押物折价 D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同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 9留置权下的标的物应该是() A 债务人所有之物 B 特定物 C 种类物 D 双方合同项下之物 10业经保险的抵押物毁损、灭失而发生抵押人对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抵押权得以继续存在,这是抵押权的()的表现。 A从属性B物上代位性C优先性D不可分性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法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留置权。 A保管合同B租赁合同C运输合同D加工承揽合同 2、根据《物权法》规定,下列财产中可以可以作为抵押权的客体的是:() A.在建房屋 B.某大学的教九天考资学楼 C.企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 D.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民法典解读--物权编--担保物权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六章 ?般规定 ?、担保权体系 第三百??六条 担保物权?在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条 债权?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担保物权。 债的担保分?般担保和特别担保,特别担保分?的担保和物的担保。 近代以来,?陆法系各国就“物的担保”,形成了两种主要的?法模式: ?种是法国民法上的优先权体系(包括所有的对债务?特定财产或全部财产的优先受偿权,不仅有抵押权、质权,还有如我国的?程款优先权、破产时?资优先权等)。 另?种是德国民法上的担保物权体系,其他国家继受并进?了?些改造,台湾民法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

?、担保合同与担保范围(第388-389条) 第三百???条 设?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效的,担保合同?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效后,债务?、担保?、债权?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担保合同是意定担保物权设?的基础或者依据 2.“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指所有权让与担保、附买回条件的买卖等合同 3.担保合同是典型的从合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指:(1)最?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关系如部分?效的,不影响最?额抵押合同的效?;(2)独?保函。 4.担保合同?效的效果: (1)担保物权?始不能成?(2)赔偿责任:根据过错分担责任。

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专题研究

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相关问题研究 一、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般规定 1.前提条件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前提条件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 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提条件中的两种情形只须具备一种情形即可。所谓“到期债务”是指主合同中约定的债权金额确定、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尚未受清偿的债务。所谓“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是指担保合同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主合同中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包括担保人被宣告破产、被撤销等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 抵押权人申请实现抵押权,不必以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为前提条件,抵押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质权人、留置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人民法院不应以此为由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1。 2.申请主体 申请人为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2。 3.管辖法院 一般规定,普通案件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1《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 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

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我国物权法草案(下).doc

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我国物权法草案 (下)- 关键词:担保物权/动产/非典型担保/物权法 内容提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担保物权中动产抵押和权利担保更加受到重视,允许无形财产、未来财产和集体财产作为担保财产,担保物权的公示方式日益丰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空间扩大,非典型担保形式不断发展,并且注重对担保财产使用价值的支配。适应上述担保物权的发展趋势,我国物权法草案增加了几种新的担保物权类型,但也存在一些尚待继续研究的问题。 四公示方法日益丰富和完善 两大法系都承认了担保只有在公示之后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且公示也直接影响到担保权的优先效力,因而担保制度普遍重视公示方法。担保形式的不断发展,也促进了担保制度在内容上的根本变革,许多规则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其中公示方法的丰富化即其著例。在《美国统一商法典》制订之前,美国曾经在有关的法律之中规定了动产抵押、附条件买卖、信托收据等各式各样的担保方式,这些担保方式的成立、公示、效力等彼此

之间存在不少冲突,受到了学者和实务界人士的广泛批评。有鉴于此《,统一商法典》将这几种方式统一加以规定,其好处就在于当事人在实践中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只要当事人采取了符合《统一商法典》所要求的设定权利的规则、公示规则,就可以相应地取得优先顺位,这样也实现了相当于物权法定的效果。公示方法的丰富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随着非占有型的动产担保以及权利质押等的发展,登记制度本身也发生了一系列变化。与不动产不同,动产往往是可以成批量、大规模生产的,很难对动产进行特定化的、详细的描述。加上动产本身处于流动的状态之中,例如,原料可能要制作成产品,所以很难将不动产登记制度完全搬到动产的公示之中。在美国,动产担保的登记只是提供某项动产已被担保的信息,第三人查阅登记时,只需了解在某项交易中某人是否提供了某种动产作为担保,如果想详细了解该担保物权的内容,还必须向担保人和担保权人进一步查询[1 ] (P336),此种方式也称为一种描述性的登记。这种登记是比较简化的,它通常只是记载了担保人、担保权人和担保物,而且,这种担保登记的方式是人的编成主义,也就是说,以担保人的名录来编排,从而建立登记资料。在实践中,常常由中央登记机关通过采用互联网的方式来进行动产担保的公示,也就是说,在互联网上将债务人的姓名予以公开,只要查到了债务人就可以大概地了解债务的情况。 第二,通过设置中央登记机关进行集中的登记。加拿大在

民法典案例解析--物权编--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

担保物权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担保物权概念的规定。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设定的,就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优先受偿的他物权。担保物权的基本性质仍属对担保物的支配权,而不是请求权;担保物权所具有的优先受偿性,是基于物权的排他效力产生的,是对物权而不是对人权;尽管担保物权也以权利作为其客体,但担保物权是价值权,而非实体权,仍属物权范畴。因此,担保物权的基本属性仍是物权。 担保物权的特征有:(1)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2)担保物权的标的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3)担保物权限制了担保人对担保标的物的处分权;(4)债权人享有对担保标的物的换价权;(5)担保物权能够担保其所担保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担保物权的法律属性是:(1)从属性:担保物权必须从属于债权而存在。(2)不可分性:被担保的债权在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3)物上代位性:担保物因灭失、毁损而获得赔偿金、补偿金或保险金的,该赔偿金、补偿金或保险金成

为担保物的代位物,权利人有权就其行使担保物权。 法律对担保物权的效力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确定具体规则。 案例评析 安徽金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与金寨县德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2]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德宇公司向原告金寨农商银行借款900万元,被告用其所有使用的房地产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他项权证。后被告付部分利息,本金分文未付。因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00万元,支付欠下利息及罚息至还清为止,并拍买抵押物优先受偿。法院认为: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还本付息及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约定的借款年利率和逾期罚款利率,合并执行年利率是15.3504%,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双方在借款时,被告自愿用其所有使用的房地产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他项权证,原告诉请对该抵押物享优先受偿权,应予支持。 评析:设立担保物权的根本宗旨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按照“担保物权所担保债权必须特定”原则的要求,在担保物权设定或实行之前,必须有需要被担保的合法债权的存在。由此,担保物权最基础的法律属性是从属性。担保物权的成立以债权的成立为前提,并因债权的移转而移转,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法院判定被告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是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是否依法成立。接下来,需要判定担保人是否在担保标的物上设定了担保物权、担保权人是否取得了担保物权。法院的判决清晰明了,通过认定抵押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自愿以自用房地产做担保并办理了相关权证,支持了原告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 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 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论抵押权物上代位性与物上追及力之共容.

论抵押权物上代位性与物上追及力之共容 「内容提要」抵押权标的物可能因各种缘由发生变动,其法律后果及救济方式因对抵押权物上代位性与物上追及力二者的关系的不同认识而异。本文力主二者共容,以维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从适用范围、逻辑体系和价值取向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与追及力是论及抵押权特征、效力和抵押权救济时经常使用的一组概念,二者的关系如何厘定,立法采用何种体例,对抵押权标的变动而生的法律后果及救济方式意义重大。各国对二者关系认识不尽相同,立法体例也不一致,(注:例如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就有三种立法例:一为双重主义,既承认抵押物的追及力,又认可对其价款上成立物上代位权,日本民法(372条)即采此主张;二是承认抵押权的追及力而不承认在抵押物变卖价金上可成立物上代位,德、瑞民法(德民第1123、1124、1125、1127、1128条,瑞民第832条)采此例。第三种立法例承认物权的转让价金上可成立物上代位,但不承认抵押权具有追及力,我国担保法(49条)采之(对此笔者有不同认识)。参见许明月:《抵押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263页。)而我国学者对此鲜有论及。笔者不揣浅见,以共容立论,起抛砖引玉之用。一、适用范围之共容抵押权标的物在抵押期间内由于抵押人买卖、租赁或者由于抵押人以外的原因毁损灭失、公共征用等,使抵押权人的利益有不能实现或者难以实现之虞,法律对此应该提供妥当的方法加以救济。考各国物权法,对此的救济途径主要有以下三条:物上代位、物上追及或者二者双管齐下。实际上,采用第三种方法救济者占大多数,即使主张用物上代位性或者物上追及力者,也并非一以贯之,这一点从以下两幅图表中可以得到清晰的反映。考察抵押权物上代位性的范围,可以发现各国在抵押物灭失或者毁损取得保险金和被公共征用取得的补偿金方面取得了一致。但除此之外,则各有千秋,最有特点者为日本及我国,将抵押权物上代位的适用及于了买卖。(注:传统上将物上代位性限于抵押物发生物理变动的情况,参见王利明:《抵押权若干问题的探讨》,2000年民法经济法年会交流论文。实际上,对物上代位性与追及力的区分并不以物理变动和法律变动为界,而是以价值实现相区分,在价值实现后一般只能依物上代位加以救济,日本立法明确向我们昭示了这一点。由此观之,我国担保法第49条之规定具有物上代位性无疑。)总体而言,各国物上代位的范围有日益扩展之势。考察各国抵押权物上追及力的范围,可以发现它们在不动产转让(仅指支付对价的买卖)及抛弃方面取表一:抵押权物上代位的适用范围(注:该图表参考了刘德宽:《论抵押权之物上代位性》一文,载刁荣华主编:《现代民法基本问题》汉林出版社1981年,第219页。)表二:抵押权物上追及力的适用范围(适用追及力为肯定,追及力切断为否定)得了一致肯定的立场,而在其它情况下,其追及力被切断。在动产领域,各国虽然原则上切断追及力,但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还是例外的承认动产具有追及力的。对比上面两张图表,可以发现,二者的覆盖面不同,唯一重叠者,在于日本对于买卖实行双重救济模式:对受让人的追及力与对抵押人的物上代位性同时存在。这一点得到了台湾司法实践的效仿。(注:朱庆育:《抵押权转让效力之比较研究》,《政法论坛》2000年第2期。)。应该说明的是,这一点并非本文共容的全部含义,因为除了抵押物转让之外,本文力图将目光投向所有关于抵押物的法律和事实的变动情况。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物上追及

重庆高院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 1.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区别?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既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作出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又可以通过特别程序作出裁定后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通过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与诉讼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实现担保物权采用特别程序可以缩短周期,提高实现担保物权的效率。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之一般规定,审限较短。 实现担保物权采用特别程序可以减少讼累,降低实现担保物权的成本。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不能上诉,可以节约诉讼费用和其他成本。 实现担保物权采用特别程序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加快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进程。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一般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按照审查程序进行,不必开庭,无需合议,可以节约一定的司法资源。 2.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管辖法院较固定,为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于担保物为多个动产且分散在数个法院辖区内的,如果各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实现担保物权诉讼程序可能依附于主债务纠纷,也可能单独提出。因主债务、担保合同引发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故应适用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可能是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当事人还可采用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3.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前提条件?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前提条件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提条件中的两种情形只须具备一种情形即可。所谓“到期债务”是指主合同中约定的债权金额确定、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尚未受清偿的债务。所谓“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是指担保合同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主合同中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包括担保人被宣告破产、被撤销等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 抵押权人申请实现抵押权,不必以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为前提条件,抵押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质权人、留置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人民法院不应以此为由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4.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申请人范围?

担保物权有哪些特点

担保物权有哪些特点! 务的担保。如果债务人未履行债务,那么债权人就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担保的财产优先受偿。那担保物权有哪些特点呢? 担保物权的特点 一、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效力不仅及于担保物本身,而且及于担保物的变异物、赔偿金、补偿金以及保险金等代位物。换言之,若担保物灭失,设于其上的担保物权也随之灭失,但因抵押物灭失所获得的赔偿金等,应当作为担保财产,担保物权人仍对之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是指抵押权等担保权设定后,若担保人或等三人的行为致抵押物价值贬损的,担保权人可对担保人、第三人行使物上请求权,请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消除危险或排除妨害等。其中,对担保人行使的权利,又称保全权。 三、价值性 担保物权人享有物上请求权;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其法理依据在于担保物权乃价值权,即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以就标物取得一定价值为内容,此与用益物权以标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形成鲜明对比。是故,若有人故意减损担保物的价值,即危害了担保权人的权益,后者当然有权制止(物上请求权);若担保物的价值形态发生转变,担保权人的权利仍及于转变后价值形态(物上代位性)。 四、不可分性

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之债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如抵押权的不可分性主要包含五个方面的含义: 1、抵押物一部分灭失,残存的部分仍担保债权的全部; 2、抵押物被分割的,每个分得人分得的部分抵押物仍担保债权的全部; 3、债权一部分消灭的,未消灭部分仍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 4、债权被分割的,每个分得人分得的部分债权仍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 5、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价值上扬,债务人无权减少担保物;抵押物价值下跌,债务人无义务补充担保。 五、优先受偿权 (一)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条件 1、须抵押权有效存在; 2、须有债务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不履行的事实。 (二)实现方法 1、协议方式 当事人可以协议折价、拍卖、变卖;但该协议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否则,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即援用《合同法》第74条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2、诉讼方式 只有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才需要司法介入,即由法院拍卖、变卖该财产。在实现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抵押物的价值唯有在实现时才予以最终确定,所以有可能出现高于原股价(抵押权设定时的估值)或低于原估价的情形。若高于,则高出部分应返还给抵押人;若低于,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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