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对外经济合作处关于请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参加

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对外经济合作处关于请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参加
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对外经济合作处关于请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参加

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对外经济合作处关于请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参加2014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工作及完善其它统

计数据的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对外经济合作处

【发布日期】2015.05.15

【实施日期】2015.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对外经济合作处关于请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参加2014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工作及完善其它统计数据的通知

各对外直接投资企业:

按照国家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我委于近期全面开展2014年度境外投资项目统计年报工作,根据《统计法》、《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规定,填写统计年报是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是申报各类专项资金和扶持政策的特定要求,未履行年报义务的企业,一票否决,不予支持。请各企业及企业领导高度重视年报申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同时,因2014版《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修改和调整,除完成2014年度对外投资统计年报外,请各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完善其它统计数据。

一、年报上报截止日期

请于2015年6月22日前上报相关年报数据,未按时上报的企业将不予补报。企业因未上报年报导致无法申请专项资金的自行负责。

二、其它统计数据填报截止日期

请于2015年6月30日前上报完善其它统计数据。

上海市商务委关于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关于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企业申报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4.24 【实施日期】2018.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商务委关于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根据《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的通知》(商建函〔2018〕142号)要求,市商务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将启动本市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实施期为2年。旨在通过试点,打造“五个一批”,即创新一批适合我国国情的供应链技术和模式,构建一批整合能力强、协同效率高的供应链平台,培育一批行业带动能力强的供应链领先企业,形成一批供应链体系完整、国际竞争力强的产业集群,总结一批可复制推广的供应链创新发展经验。通过试点,现代供应链

成为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的重要领域,成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成为“一带一路”建设和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要载体。 二、试点企业重点任务 试点企业应围绕试点目标,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加强与供应 链上下游企业的协同和整合,着力完善产业供应链体系,促进产业降本增效、节能环保、绿色发展和创新转型。 (一)提高供应链管理和协同水平。 普及供应链思维,完善供应链管理制度,加强企业信息化升级,加强标准化建设,培养供应链专业人才,提高与上下游企业协同能力,形成分工协作的网络体系,积极“走出去”开展对外贸易投资合作,构建全球供应链,提升全球资源配置效率。 (二)加强供应链技术和模式创新。 积极与高校、研究机构等开展合作,建设供应链研究中心或实验室,开展供应链技术创新和软硬件研发,推广应用供应链新技术、新模式,促进整个产业供应链数字化、智能化和国际化。 (三)建设和完善各类供应链平台。 以平台为重要载体完善供应链体系,加强与上下游企业实现系统和数据对接,充分发挥供应链平台的资源集聚、供需对接和信息服务等功能,构建跨界融合的产业供应链生态。 (四)规范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 有条件的企业可加强与商业银行、平台企业等合作,创新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优化供应链资金流,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 (五)积极倡导供应链全程绿色化。 以全过程、全链条、全环节的绿色发展为导向,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

上海市商务委中外合资公司章程示范文本

中外合资公司章程 本章程系根据合营各方自愿选择的格式化章程范本制订,除填入内容外,不修改原范本其他条款。 投资方: 甲方: 乙方: 丙方: …… 日期:年月日

中外合资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公司、公司……与 国(地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共同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订立本章程。 合营企业名称为:。(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 第二条本公司合营各方为: 甲方:(内容包括名称、注册地址、注册国别、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等) 乙方:(同上) (丙方:[注:若有丙、丁……方,依此类推。]) 第三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并依照中国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不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公司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和管理,不受干涉。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宗旨: 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投资总额为(含币种)。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为(含币种)。 其中:甲方以(含币种)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 乙方以(含币种)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间有差额的情况下适用)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部分,由公司自行筹措解决。 外汇与人民币折算汇率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 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缴付期限:。 第十一条公司在经营期内一般不减少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合营各方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一方向合营各方以外的他方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各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第四章董事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家电维修公共服务平台(含咨询服务热线)项目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家电维修公共服务平台(含咨询服务热 线)项目申报的通知 【法规类别】咨询机构 【发布部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5.28 【实施日期】2014.05.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家电维修公共服务平台(含咨询服务热线)项目申报的通知 各相关家电企业: 为贯彻《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2012年商务部7号令),上海市商务委印发了《2014年家电维修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商服务〔2014〕263号),推进本市家电维修服务体系建设,主要搭建提升家电供需平台,推广持证上门服务,编制《上海市家电维修管理办法》,建立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加大规范行业宣传,引导市场理性消费,提高家电维修服务业的“三化”(便利化、品牌化、信息化)水平。现就项目申报通知如下: 一、项目情况 (一)项目名称 家电维修公共服务平台(含咨询服务热线)。

(二)建设任务 建设提升1个家电维修服务公共平台(含咨询服务热线),承担载体作用、窗口作用,突出供需对接、人员调配、标准制订、资质认证、行业规范等服务,及服务监督、咨询、投诉协调解决等。 (三)项目要求 ①符合《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2012年商务部7号令)、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家电维修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商服务[2014]263号)精神;申报企业承诺按照《2014年家电维修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规范》(附件1)进行建设。②2014年11月底前完成建设并运营,为市民提供家电维修服务咨询和家电维修服务供需对接服务不少于三周年。③申报企业具有自主建设较大平台管理经验,或具有运营既存平台的实践经验,在行业内有较强的影响力。家电维修公共服务平台的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平方米,初期平台的签约服务商(限上海)不少于50家以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要包括网站、呼叫中心及移动终端等方式。④申报项目预算不得超出项目额度,且要求专款专用。 (四)项目说明 公益性项目。项目经费预算额度350万元。主要支持公共服务平台设备购置安装、信息系统开发、咨询热线建设等。 二、建设主体 采取公开遴选方式确定项目建设主体。由市商务委组织相关专家评审,择优确定1家企业。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网站(http://https://www.360docs.net/doc/1f3654151.html,)公示无异议后,与项目建设主体签订委托协议实施。 三、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参与项目建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印发《关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信用保险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 知 【法规类别】财产保险 【发布部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发布日期】2010.06.01 【实施日期】2010.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 信用保险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各相关行业协会,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出口信用保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出口信用保险工作,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信用保险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一○年六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信用保险工作的若干意见 出口信用保险是国际上较为通行的一种出口支持手段,是外贸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和支持本市企业用好出口信用保险金融工具,对帮助企业积极应对挑战,主动承接出口定单,保障出口收汇安全,推动“走出去”以及获得融资便利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对本市外贸出口和经济增长有良好的拉动作用,是“保增长”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出口信用保险工作,根据全国出口信用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出口信用保险重要作用 (一)提高对做好出口信用保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今年以来,世界经济复苏基础还不稳固,对外贸易仍面临外需不足、出口成本持续快速上涨、贸易摩擦日益加剧、出口竞争更为激烈等严峻形势,特别是随着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影响的进一步扩大,外贸出口形势更趋复杂,用好出口信用保险对稳定本市对外贸易发展、优化对外贸易结构和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单位应努力发挥出口信用保险防范风险、促进出口、便利融资的杠杆作用,为对外贸易“拓市

上海市外商投资公司的各项变更申请流程(商委)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出资方式 一、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 1、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出资方式事项; 2、市商务委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出资方式事项;按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市商务委受理初审后报商务部。 二、申办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出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办理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按审批权限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变更出资方式的申请材料。 2、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四、申请材料清单 1、企业变更出资方式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报告; 2、企业原批准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出资方式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 4、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5、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修正案(独资企业无需提供); 6、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8、原合同、章程及历次修正案(复印件); 9、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办理时限 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 一、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 1、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经营范

围事项; 2、市商务委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经营范围事项;按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市商务委受理初审后报商务部。 二、申办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办理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按审批权限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材料。 2、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四、申请材料清单 1、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报告; 2、企业原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经营范围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 4、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5、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修正案(独资企业无需提供); 6、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 7、企业经营范围变更涉及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10、原合同、章程及历次修正案(复印件); 11、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办理时限 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指南

对本市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办事指南 2009-12-18 信息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95年9月4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4月12日修订); 7、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 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投资者资质 1、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2、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审批程序 (一)审批权限 1、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或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上海市商务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审批。 2、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商务委审批。 3、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限制类)注册在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金桥出口加工区、临港新城的外商投资项目,分别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桥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和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审批。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或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和位于市级工业区内,属于鼓励类、允许类且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审批程序 1、投资者根据投资总额和项目性质向上海市商务委或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报送有关申请文件; 2、审批机关按照审批权限和外商投资产业导向进行审批,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凭审批机关设立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上海市商务委中外合作公司章程示范文

中外合作公司章程 本章程系根据合作各方自愿选择的格式化章程范本制订,除填入内容外,不修改原范本其他条款。 投资方: 甲方: 乙方: 丙方: …… 日期:年月日

中外合作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公司、公司……与 国(地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外商投资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共同投资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订立本章程。 合作企业名称为:。(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 第二条本公司的合作各方为: 甲方:(内容包括名称、注册地址、注册国别、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等) 乙方:(同上) (丙方:[注:若有丙、丁……方,依此类推。]) 第三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并依照中国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各方以其提供的合作条件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不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公司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和管理,不受干涉。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宗旨: 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投资总额为(含币种)。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含币种)。 其中:甲方以(含币种)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 乙方以(含币种)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 合作各方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间有差额的情况下适用)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部分,由公司自行筹措解决。 外汇与人民币折算汇率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缴付期限:。 第十条公司在经营期内一般不减少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 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服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12]6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1.21 【实施日期】2012.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 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2〕64号) 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21日

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推进本市服务贸易发展,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益,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商务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的合作协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上海服务贸易全面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2009〕4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鼓励各区(县)结合实际,根据沪府发〔2009〕24号文的要求,对获得发展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和项目安排配套资金。 第三条(使用范围) 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服务贸易发展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促进服务贸易扩大规模,提升能级。具体用于以下方面: (一)鼓励本市服务贸易企业(单位)申请国家各类服务贸易发展促进资金,并按国家规定提供配套资金。 (二)重点支持《商务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的合作协议》中明确优先发展的国际物流、信息技术、文化、专业服务等领域,根据商务部、国家中医药局等十四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商务委外商独资公司章程示范文本

附件二: 外商独资公司章程 本章程系根据投资方自愿选择的格式化章程范本制订,除填入内容外,不修改原范本其他条款。 投资方: 甲方: 乙方: 丙方: …… 日期:年月日

外商独资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国(地区)公司(与国(地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外商投资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共同投资举办外资企业,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投资各方为: 甲方:(内容包括名称、注册地址、注册国别、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等) (乙方:(同上) 丙方:[注:若有丙、丁……方,依此类推。]) 第三条外资企业名称为:。(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 第四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担任,并依照中国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不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公司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和管理,不受干涉。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如选择设立股东会)公司设立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保证公司的一切活动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决定公司一切重大事宜。 (如选择不设股东会)外商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职权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五条股东会/股东的职权范围如下: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及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以下第十六至十九条选择设立股东会适用)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本市消费促进月商业主题营销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本市消费促进月商业主题营 销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3.07 【实施日期】2012.03.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本市消费促进月商业主题营销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市商业联合会、有关商业集团和企业: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开展2012年消费促进活动的通知》(商运函〔2011〕1100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全国消费促进月活动的通知》(商办运函〔2012〕126号)精神,进一步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推进便利消费、实惠消费、热点消费、循环消费和安全消费,展示商业文化、提升商业能级,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市商务委决定开展上海市消费促进月商业主题营销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组织 (一)主办单位: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二)承办单位: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市商业联合会、有关商业企业集团。 (三)工作领导小组:市商务委建立本市消费促进月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商务委副主

任张新生担任组长,市商务委副主任顾军、市商务委党组纪检组长胡文君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商务委商贸处、办公室(电子商务)、市场处、服务业处、运行处、秩序处、贸发处负责人组成,商贸处履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做好具体组织协调推进工作。 二、活动时间 4月2日至5月4日。 三、活动地点 全市各主要商圈、特色商业街、社区商业示范社区 四、活动主题: 促消费、惠民生、守诚信、倡低碳 五、活动内容 三大系列:商圈购物秀、便利消费潮、餐饮美食汇 (一)商圈购物秀 突出南京东路、南京西路、淮海中路、四川北路、徐家汇、陆家嘴、新上海商业城、五角场、豫园、普陀中环、中山公园、大宁国际商业广场、莘庄等重点商圈,根据其特点和条件,以商圈内购物广场、百货商厦、专业专卖店和大型综合超市以及特色商业街为载体,开展特点鲜明、重点突出、形式多样、创意新颖、汇聚人气的商圈主题营销活动。开展联合促销、外贸内销、会员优惠、积分反馈、购物赠礼、节目表演等商业促销活动和品牌推介、品牌折扣、老字号联展、特色商品展销等品牌展示活动。郊区各区县根据各自特点和条件,利用新城商业发展和旅游、文化、历史积淀等资源,组织好各类主题营销活动。 (二)便利消费潮 突出社区商业的便利、便民消费的重点,开展多样化的营销活动,便利消费进社区,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 域指导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商服贸[2015]32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0.16 【实施日期】2015.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2015年版)》的 通知 (沪商服贸〔2015〕326号)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服务外包示范区: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有关要求,结合上海实际,制定《上海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0月16日

上海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2015年版) 为推动上海服务外包快速发展,积极培育服务外包竞争新优势,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有关要求,制定《上海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在列入《指导目录》的项目中按年度扶持一批守法经营、信誉良好、具备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服务外包品牌企业,进而带动上海服务外包整体发展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一、信息技术外包 业务范围:信息技术外包包括软件研发外包、信息技术服务外包以及运营和维护服务。其中,软件研发外包包括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软件技术服务、其他软件研发外包业务;信息技术服务外包包括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测试外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服务、IT咨询服务、IT解决方案、其他信息技术服务外包业务;运营和维护服务包括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基础信息技术运营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第三方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第三方电子商务合作平台申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电子工业企业财会税费电子商务 【发布部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6.26 【实施日期】2012.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第三方电子商务合作平台 申报工作的通知 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做好电子商务促进外贸发展的工作,现启动2012年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电子商务合作平台申报工作。 根据《上海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 号 https://www.360docs.net/doc/1f3654151.html,),市商务委将选择部分在知名度、规模、资质和服务内容等方面符合项目要求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合作,按照“政府补贴一部分、平台减免一部分、企业自筹一部分”的原则,使上海中小外贸企业用较少的资金,最快的方式,利用电子商务手段开拓国际市场。

希望有意向且符合项目要求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积极申报,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第三方电子商务申报企业在上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服务对象为应用该平台进行产品宣传、商品营销等活动,包括使用平台开拓国际市场的中小外贸企业; 3、申报单位的电子商务平台连续经营三年以上,运营稳定,在国内具有影响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是所申报平台相关行业的知名企业、重点产业集聚区企业或者有一定基础和优势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 4、申报单位财务状况良好,内部管理完善,业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税收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具有良好的信誉,并且拥有一定的中小企业和市场认可; 5、申报单位应具有ISO等相关资质认证; 6、申报单位能够认同并承诺履行“政府补贴一部分、平台减免一部分、企业自筹一部分”的原则; 7、历年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在开拓国际市场的推广应用中,获得中小外贸企业认可者优先。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推进城市配送物流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电子商务 【发文字号】沪商市场[2012]40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2.06.20 【实施日期】2012.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推进城市配送物流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商市场〔2012〕400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本市流通领域现代物流业加快发展,推动建立高效、绿色、便捷的城市配送物流服务体系,特制定《上海市加快推进城市配送物流发展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上海市加快推进城市配送物流发展实施方案 城市配送物流是面向城市,以商业活动、居民生活和都市工业等为主要服务对象,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物流活动。为促进本市流通领域现代物流业加快发展,推动建立高效、绿色、便捷的城市配送物流服务体系,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供销总社《商贸物流发展专项规划》(商商贸发〔2011〕67号)、《上海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沪府发〔2012〕51号)和《本市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的工作方案》(沪府办〔2011〕9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建设“全国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示范城市”,制定本方案。 一、发展现状与面临的形势 (一)发展现状 近年来,为适应上海城市发展、人口规模扩大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城市服务功能,本市积极发展城市配送物流,并取得一定成效。 1、城市配送物流的基础设施初具规模。本市单体仓储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仓储设施总面积约为1500万平方米。深水港物流园区依托洋山保税港区,建成现代化保税物流仓库超过80万平方米,大力发展国际采购和分拨配送业务,海铁联运、水水中转和国际中转能力逐步提高;外高桥物流园区深化实施“区港联动”,保税物流园区已建成38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15]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1.12 【实施日期】2015.0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沪府办发〔201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12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0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优化机电和高科技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项目申报及验收的审批。 2.取消机电产品评标结果备案通知的审批,后续监管措施改为“机电产品评标结果网上通知”。 3.取消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初审的审批。 4.将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符合城市发展的审查并入对本市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 5.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并入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6.将摩托车出口生产企业资质申报和授权经营、汽车出口生产企业资质申报和授权经营合并为汽车和摩托车出口生产企业资质申报和授权经营。 7.将软件出口合同登记并入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加工贸易合同审批下放到区县商务管理部门和电子商务促进中心,临港、金桥工业园区管委会。 2.将加工贸易不作价进口设备审批下放到区县和有管理职能的开发区。 (三)整合的职责 将畜禽屠宰行业规划定点、资质审核、行业统计等职责,划入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外商投资企业鼓励类项目确认及变更-商委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鼓励类项目确认及变更 一、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受理:外商投资企业鼓励类项目的确认和变更事项,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受理初审后报商务部。 二、申办条件 1、投资方资质: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外商投 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后,应一次性申请《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 确认书》; 3、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可就增资部分申请《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 项目确认书》; 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增资后,原则上应在批准之日起5年内提出 申请确认书,执行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建设期; 5、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既涉及鼓励类,也涉及允许类或限制类的,只可就鼓励类申请确认书; 6、免税额度应为:投资总额(增资额)- 基建投资额–国内设备 及其它采购额–企业流动资金–中外方非现金出资(设备出资除外)。 三、办理程序 1、由区(县)外资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向原 审批机关提出确认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经初审后,转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审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 2、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

3、由商务部批准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提出确认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经初审后转报商务部审核确认。 四、申请材料清单 1、确认书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2、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增资)的批复; 4、企业设立(或增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自用进口设备清单; 6、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申请鼓励类确认时需附上以前年度鼓励类确认 书(复印件)。 五、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申请变 更《确认书》: (1)企业名称变更; (2)企业性质变更; (3)企业合并或分立; (4)用汇额变更; (5)经审批机关确认的其他变更。 2、办理程序 (1)变更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 认书》,企业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提交变更申请及有关材料,经审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外商投资企业免税进口设备变更事项审核单”;

上海市商务委外商独资公司章程示范文本

上海市商务委外商独资公司章程示范 文本

附件二: 外商独资公司章程 本章程系根据投资方自愿选择的格式化章程范本制订,除填入内容外,不修改原范本其它条款。 投资方: 甲方: 乙方: 丙方: …… 日期:年月日

外商独资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国(地区)公司(与国(地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外商投资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共同投资举办外资企业,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投资各方为: 甲方:(内容包括名称、注册地址、注册国别、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等) (乙方:(同上) 丙方:[注:若有丙、丁……方,依此类推。]) 第三条外资企业名称为:。(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 第四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担任,并依照中国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不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公司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和管理,不受干涉。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宗旨: 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公司投资总额为(含币种)。 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为(含币种)。 其中: 甲方以 (含币种)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 (乙方以(含币种)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间有差额的情况下适用)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部分,由公司自行筹措解决。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制订的《上海市贸易便利化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制订的《上海市贸易便 利化工作规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09]2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14 【实施日期】2009.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制订的《上海市贸易便利化工作规程》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9〕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商务委制订的《上海市贸易便利化工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上海市贸易便利化工作规程

为了更好地服务广大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进一步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协调机制及工作职责 成立上海市贸易便利化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本市贸易便利化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口岸办、市金融办、市工商局、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等部门组成。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商务委主任任召集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 联席会议下设工作小组,负责协调处理本市贸易便利化工作中的日常事务和一般性问题。工作小组由市商务委牵头,组长由市商务委分管副主任担任,相关业务处长担任执行副组长,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为工作小组成员。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议事由三个层面组成: (一)联席会议成员会议。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作用,按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形成合力。联席会议成员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选取一个专题进行重点研究。 (二)工作小组成员会议。在联席会议的领导下,工作小组按照各自的业务范围和职能,每月召开会议,通报贸易便利化工作情况,协调处理贸易便利化工作中的日常事务和一般性问题。 (三)专项问题工作会议。对企业反映集中、涉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不多的问题,工作小组及组成部门根据问题涉及的范围和紧迫性,及时召开专项问题工作会议,快速协调处理这类问题。 二、贸易便利化日常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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