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干货】民事法官的裁判理念和方法

【绝对干货】民事法官的裁判理念和方法
【绝对干货】民事法官的裁判理念和方法

【绝对干货】民事法官的裁判理念和方法

随着社会转型和利益格局巨变,群众的权利意识和司法需求显著提升,涉法纠纷急剧增长,法院面临着案件多、难度大、队伍不稳定等严峻挑战。在各类案件中,民事诉讼已经成为群众在司法领域诉求表达最为主要的方式,是群众依法维权最为主要的渠道。民事审判面广、点多、量大,直接面对广大群众,裁判结果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而民事法官长期处于严重超负荷工作状态,由此引发办案不规范、质量不够高、信访投诉多、工作不顺心不安心等一系列问题,最终必然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做好民事审判工作,提升法官的专业化水平,既要解决功能定位问题,坚定理想信念,也要处理好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职业理念:追求矛盾纠纷的有效解决

司法的功能定位不能脱离其所处时代的社会形态、文化传统以及社会的要求和期望。当前,我国广大农村社会的存在、法治文化正在建立的阶段以及司法权在现有政治架构中的实际权力运行状况是当代中国司法所处的社会环境,社会公众对实质公平的追求与需要是当代中国司法所必然回应的需求,这些决定着应当将当代中国司法的功能定位于解决纠纷,并通过解决纠纷实现其维护社会秩序的社会控制功能。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社会分工趋于细密,法律的专业性变得越来越强,距离普通群众也越来越远,当事人因为在经济、文化、知识、经验等方面存在差异,其诉讼能力差别较大,在诉讼时也往往实际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就要求在坚持和维护程序公正、形式公平的同时,应当最大限度地保障那些真正享有权利的人通过诉讼使其权利得到法院的确认和保护,而那些违约者、侵权者则被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绝不能只强调程序、形式而忽略了程序所服务的实体内容,离开了对当事人实体权益的保障,民事诉讼制度就如同是一艘在河上漂流的没有目的地的航船。为此,法官审理案件应以依法办案、实质公平、化解矛盾为目标追求,通过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从四个方面实现实质公平:一是把握利益诉求,正确认定事实;二是契合法律精神,准确适用法律;三是坚持换位思考,妥当平衡利益;四是依法服务大局,服从大局要求。法官应当通过诉讼指导、依职权调查取证、公开心证等方式,努力减少当事人之间诉讼能力的差距,确保双方当事人富有实质意义地平等参与诉讼,避免当事人诉讼能力和技巧的差异成为案件审判结果的决定性因素。

法官不仅要信仰法律,熟谙法条和技巧,还要把握国情、社情、民情和大局,善做调解和解工作;不仅要追求个案的公正,还要满足公众和社会整体对司法的需求,回应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期盼。一名优秀的法官,应当拥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完备的法律知识、精湛的庭审技巧、丰富的社会经验、严格的职业操守、高尚的人格情怀,缺少哪一项都难以胜任审判工作。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法官尤其应当在以下三个方面提升个体素质:

(一)树立正确的职业态度。

法官对职业、专业应当有坚定的理想信念,时时刻刻想到法院的职能是什么,当事人到法院来要得到什么,我该怎么做。各国法官的专业领域和职业伦理有共通之处,《美国联邦新任法官工作指南》对法官提出了九个方面的职业规范:一是充满仁爱之心,二是富有耐心,

三是保持庄重,四是不要把自己看得太重,五是懒惰的法官是差劲的法官,六是不要害怕判决被撤销,七是没有不重要的案件,八是迅速高效,九是牢记常识。其强调的仁爱、耐心、庄重、谦逊、勤奋、勇气、尊重、效率、常识等法官最基本的职业素养,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在公正办案、廉洁自律的同时,一方面要处事严谨,法官的思维与言行,事实证据的分析判断,裁判方案的谋划,都应严谨缜密,瞻前顾后,一丝不苟,来不得半点随意和马虎。另一方面要讲话亲和,待人接物外松内紧,措辞谨慎,举止得体,让当事人感受到尊重、理解和关怀。不能信口开河,也不能疏忽简单。注意用亲和、理解的态度,通俗的语言,尽量让那些缺乏法律知识的当事人听得懂,使其能够针对询问准确发表意见。

(二)注意积累经验和持续的学习。

法官职业是一个厚积薄发的职业,他需要渊博的知识、人生的历练、司法的经验,阅历和经验是法官的资本,积累越多对是非判断和公平公正的把握越精准。坚持学习,勤于思考,提高修养,是每个法官履行职责的第一需要。一方面,应加强对裁判方法的学习,如王泽鉴老师的《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梁慧星老师的《裁判的方法》,邹碧华法官的《要件审判九步法》等,认真研究请求权分析和法律关系分析方法,从开始办案时就形成科学、规范的工作方法,自信而独立地履行审判职责,保证法律运行的确定性。另一方面,民事审判覆盖面大、涉及领域广、专业性强,每类案件都有其审理规律,以财产诉讼和人事诉讼为例,前者以财产争议为诉讼标的;后者以身份关系争议为诉讼标的,包括婚姻、亲子关系诉讼等案件。前者一般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奉行私权自治理念,当事人对其权利可以自由处分;后者事关社会伦理等公共利益,奉行实质平等、保护人权理念,不容许当事人任意处分或变更。财产诉讼以形式真实主义、处分权主义、辩论主义、裁判相对效力原则为诉讼原理,人事诉讼则以实体真实主义、职权主义、职权探知主义、裁判绝对效力原则为诉讼原理。抓住这些规律,归纳和使用好一类案件的审理要点,制作和使用好裁判文书模板,利用好共性,会大幅度提高效率。可以在掌握民法基本原理的同时,注意增强知识积累和生活经验积累,掌握与处理纠纷有关的领域行业知识、社会背景、政策要求,养成准确理解概念的法律人习惯,培养自己的擅长,在此基础上达到一定熟练程度,努力成为某一个审判领域的专家型法官,再逐步扩展到新的领域。

(三)过好人情关。

做法官,最难的是人情关。中国是个人情社会,领导过问、亲朋说情、故交聚会、礼尚往来都是人之常情,如何处理好这些关系是一门艺术。一是涉案当事人的钱财酒色不占不贪,并真诚解释缘由,争取关系人的理解;二是对说情方的当事人要热情接待,释疑解难,指导帮助其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纷争,消除其因拒收钱财而产生的担忧和恐惧,争取当事人的信任;三是不唯上、不唯亲,用公心和良知依法公正处理案件,对不能满足诉讼请求的说情方给予更多的判前判后解答,以理服人,以法劝人,做到公平公正,问心无愧。只要结果公正,绝大多数关系人最终都会理解当初的拒绝,而且内心深处会更加敬重清廉公正的法官;那些找关系期望获得法外关照的当事人,面对公正的判决也无法挑剔和指责,尊重判决是其唯一的选择。同时,每个法官都应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泄露审判秘密,不推责任,出现这两种情况无异于战场上作战的部队出现了叛徒,出了事是要追究责任的。

二、认定事实:努力追求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

任何法律问题无不以事实为基础,审判实践中多数案件产生纠纷往往源于事实问题上的对立,因而解决案件的主要矛盾在于解决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不能回避的是,由于一度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距离客观事实甚远,被裁判驳回的当事人缠诉的多了,不服判的多了,社会的不满多了,法官的威信降低了。这样的事情和后果让法官不得不处在检讨中。为此,法官绝不能片面强调法律事实而忽略客观事实,不能单纯强调证据规则的作用而机械理解和适用其裁判案件,尤其不能如同适用实体法律规范一样,用死板的标准来衡量各种不同证据的证明力,应当充分发挥当事人参与诉讼和法官指挥推进诉讼的作用,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运用良知、逻辑规则、经验法则等全面、客观审核证据,对原告请求权涉及的要件事实作出认定。法官适用证据规则认定的案件事实,应当尽可能与客观事实相吻合,符合一般人的正义观念,以实现程序保障和实质正义。适用证据规则认定案件事实,适用证据规则是实现解决纠纷的手段而非目标;合理转换举证责任比机械分配举证责任更重要;运用证明标准规则裁判有严格的适用条件;运用经验法则比简单适用证据规则更重要;诉讼调解坚持“事清责明”原则有利于解决纠纷和防范虚假诉讼。也只有在努力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公正裁判,才能最终经受住公正检验。

准确认定事实,包括三层内涵:

(一)合理分配和转换举证责任。

应根据相关实体法律规范对原告请求权发生及消灭构成要件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主张权利产生的一方,应就权利产生的构成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反之,主张权利消灭的一方,应就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法官应围绕其对事实的判断和确信程度,合理、及时地在当事人之间转换举证责任。

(二)规范法庭调查和辩论程序。

应当注意的是,现行模式庭审与裁判之间实际是脱节的,表现在诉讼请求(裁判对象)←→权利依据(法律适用)←→要件事实证明(适用法律的前提)←→举证质证这个逻辑链条上各环节之间相互脱节。应对之策是合理分配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的功能,具体来说,法庭调查阶段,仅要求当事人就证据能力和真实性发表意见,确定双方对证据合法性、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对有异议的证据要求出示原件并对证据来源等作出说明;法庭辩论阶段,围绕诉请对要件事实进行证明,要求当事人依次就诉讼请求、权利依据、事实、证据四个层次的问题提出主张、反驳和辩论,在前一层次问题上没有异议则不必进入下一层次。当全部证明过程结束,法官根据是否就某要件事实形成心证,判断适用原告请求权的全部要件是否均已满足,并据此判断当事人的请求与抗辩是否成立。

(三)加强释明和公开心证。

在诉讼过程中,法官注意依据职权向当事人提出关于事实和法律上的质问,促请当事人提出证据,澄清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些事实,引导当事人围绕法官确立的法律框架充分地举证、质证和辩论,用尽证明资源和证明方法,避免作出突袭性裁判,确保双方当事人平等而充分地参与诉讼,最大程度地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实现纠纷的妥当解决和实质正义。突袭性裁判是指法院在未能使当事人充分利用程序法所提供的攻击和防御机会的情形下作出的裁判,包括对当事人发现案件真实的突袭、适用法律的突袭和促进诉讼的突袭。裁判突袭损害了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危害了当事人对司法的信赖,故应防止其发生。

三、适用法律:追求法律精神的准确把握

“认识法律不意味抠法律字眼,而是把握法律的意义和效果。”实践中还存在个别法官简单执法、机械判案的现象,如有的本来是一个简单案件,因为审理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有的一味强调坐堂问案、片面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对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不予审查,通过司法技巧回避矛盾,使一些本应通过法官依职权调取的证据难以收集,通过释明能够予以弥补的案件也简单地驳回,增加当事人诉累,引起当事人不满。除个别法官枉法裁判外,关键还是部分法官过分恪守文义解释,过于强调形式推理,机械解释和适用法律条文,忽视了纠纷解决的法律和社会效果,案件办出了问题甚至错误裁判。应当明确,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不是简单地就法论法,需要立足于复杂的社会背景,真正理解法律精神原意,将普遍的法律规范恰当准确地适用于具体的个案中,依托法官丰富的社会知识和良好的法律素养作出裁判,解决实际问题,给予当事人实实在在的利益。如在审理债权人以配偶一方借债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夫妻共同还债案件时,就需要深入分析利益关系,准确把握当事人诉求,如系夫妻双方恶意串通逃债,应判决夫妻共同还债;如债务真实,但系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配偶一方利益,则应判决借债方个人偿还债务;如查明系虚假诉讼,则应依法制裁当事人,构成诈骗、伪造证据等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适用法律,是针对原告的诉请,以具体的请求权为核心,从该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出发,查明要件事实,将原告诉请、被告抗辩与要件事实进行分析比对,确定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请。具体包括五层内涵:

(一)固定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明确、具体,便于实际履行。如请求给付钱款或实物的,应明确给付主体、种类、金额等;请求履行行为的,应明确履行内容和方式,是否便于执行;请求多被告承担责任,应明确各被告承担责任性质和份额等。在此基础上根据原告主张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原告诉请不明确、不充分、不正确的,应首先释明要求其明确诉请。在请求权竞合时应依原告选择的诉请确定案由和裁判;在原告诉请不明确或诉请、理由矛盾时,应释明要求原告明确诉请,原告拒不明确的,裁定驳回其起诉;在原告诉请与法院认定法律关系性质不一致时,应释明要求原告变更诉请,原告拒不变更的,判决驳回其诉请。

(二)依序查找法律规范。

除请求权竞合情形外,法官应依次依合同、无因管理、物权、不当得利、侵权责任请求权的次序确定请求权基础规范。遵循以上顺序,是因为在后请求权基础的成立,一般须以在先请求权基础的不成立为前提。如合同关系一旦存在,即不存在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问题,一般也不存在侵权损害赔偿和所有物返还问题。鉴于各个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时效、举证责任和法律效果大多存在区别,主张何种请求权,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能否依法保护当事人权益,决定着能否准确确定审理思路,故为避免确定某特定请求权基础时受到其他请求权基础作为前提问题的影响,遵循一定的请求权基础检索顺序是必要的。当然,在请求权基础竞合时应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遵循上述请求权基础检索顺序,可以确实维护当事人利益,并且养成邃密深刻的思考,避免遗漏,提高效率。

(三)正确解释法律。

有明确实体法规范,可以直接适用的,原则上直接适用;没有明确实体法规范,需经法律解释才能明确含义适用的,依次进行文义解释、论理解释(包括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等)或社会学解释方法;在存在法律漏洞时,应依公平、正义的基本法理念,通过类推适用、目的性扩张或限缩等方法予以补充。应予注意的是,在法律条文适用个案存在多种解释可能时,应重视运用目的解释或社会学解释方法消除各法条之间的“不完全性”或“不完整性”:前者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目的来解释法律,需要追溯到法的基本价值判断,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后者偏重于社会效果的预测及其目的的考虑,作出有利于促进社会发展、文明进步的价值判断和选择。如北大方正公司等与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著作权侵权案,对于有争议的“陷阱取证”的合法性,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最高院再审判决根据原告取证行为目的的正当性、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是否符合权利保护的实际以及是否符合政策导向等多种因素,肯定了原告取证方式的合法性,所采取的是一种利益衡量和社会学解释方法。在法律规范发生竞合,即相关法律对同一问题有不同规定时,应综合运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等解释方法合理选择,一般来说,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但不得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以如何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为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举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实践中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故除两种例外情形外,只要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均属共同债务。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应以举债是否基于夫妻合意、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判断标准,夫妻一方对外举债以认定个人债务为原则,债权人应当举证证明单方举债为共同债务。

笔者认为,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在夫妻财产与第三人利益保护之间寻求符合公平正义的平衡点。《婚姻法》第41条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即“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方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系对《婚姻法》第41条的进一步解释,规定以身份关系作为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要素,其优点在于能够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避免债务人假离婚恶意逃债,缺点在于突破《婚姻法》第41条的内涵外延,缺乏上位法依据,有违意思自治原则和日常家事代理权法理(既然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应当共同协商决定,则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外举债也需要夫妻共同合意决定。)。而且司法解释第24条中的两种免责情形将举证责任完全分配给非举债配偶方,这种举证责任对不知情的配偶过于严苛,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机械适用司法解释的结果,就是非举债配偶方可能未分享举债带来的利益,却被要求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这对完全不知情的配偶显然有失公允,例如,一方举债资助与其没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亲友,或在夫妻分居期间借债,甚至是一方为满足私欲(赌博、嫖娼)所欠债务,也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还会导致当事人为离婚时多分财产,虚构债务虚假诉讼,损害配偶利益。因此,应将司法解释限第24条缩解释为:其虽然侧重保护债权人利益,但与《婚姻法》第41条并不矛盾,除了第41条中的除外条款,如果夫妻一方能够举证证明,或者法院查明涉案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非借债的配偶一方未分享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则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应将夫妻共同债务限定为以下三种情形:夫妻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外举债,或者因夫妻之间的共同意思表示、代理行为而举债,或者该债务发生后,未举债一方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实践中,对夫妻单方意思表示形成的债务,可以按照以下规则认定:一是审查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对外举债(如借款人是否存在赌博或吸毒等违法行为);二是审查夫妻是否有举债的合意;三是审查夫妻是否分享了举债所带来的利益;四是审查债权人与直接债务人(直接借款的夫或妻)的身份关系;五是审查债务形成时夫妻关系的状况(如举债期间借款人夫妻是否存在分居或离婚诉讼);六是举债的数额大小。经审查如合理怀疑借款的真实性,则应重新分配举证责任:要求债权人就其系善意出借人进行举证,要求直接债务人对债务的发生、合理性及正当性进行举证。如经过审查能够确认系夫妻共同债务的,则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反之,则应由直接债务人自行偿还。

(四)加强裁判说理。

裁判说理宜遵循以下基本思路:规范说理,兼顾个案特性;繁简区分,兼顾效率;充分说理,兼顾针对性;逻辑严密,语言准确;公开说理,兼顾效果。

(五)确定裁判结论。

确定结论,遵循以下规则:一是以原告诉请为基础,对其所有诉请作出支持、部分支持或者不予支持的明确结论,既不遗漏,也不超出其请求范围;二是表述合法,语言规范,逻辑严密,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在内在逻辑上具有一致性;三是内容简洁精炼,明确具体,没有歧义,便于执行;四是不超出法院管辖范围。

作品与作者:该作品系法语松倾公众号倾情奉献原创作品鼎力支持景来律师公众号。作者王松,原徐州市中级法院民庭庭长,法学家。现辞职做律师。

证据裁判主义的司法适用研究

证据裁判主义的司法适用研究 ——以司法裁判文书为中心 2015-12-23 15:05:04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法院 | 作者:肖雯雯证据裁判主义,亦称证据裁判原则,其内涵十分丰富,基本含义是指在诉讼活动中,证据是法官认定事实的唯一手段,没有证据就不得认定事实,更不能认定犯罪。但受各国历史传统、地理环境、理论道德、文化背景等因素影响,各国诉讼理念不尽相同,因此不同国家和地区乃至同一国家和地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证据裁判主义的内涵的认识也并不完全相同,从而形成了内容各异的证据裁判制度。随着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人们不断对证据裁判主义产生新的理解,提出新的要求,毫无疑问,目前证据裁判主义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普遍认可的一项基本的诉讼原则。可以说,证据裁判主义是现代司法的理性选择,是现代证据法和诉讼法制度的核心,裁判事实的认定及至最后裁判决定的做出必须依据证据,而裁判文书则是证据裁判主义的最终载体。“裁判文书对于推动整个司法改革的价值,不仅在于排解和吸附纷争,执行和阐释法律,体现和培养法官素质,而且由于它浓缩了诉讼程序制度、司法制度以及构成司法制度运作环境的各种经济、政治、文化因素,因此可以作为窥视一国司法制度和法律文化的窗口。”本文以裁判文书为中心,分析现代证据裁判主义的基本内涵,探讨了证据裁判主义在裁判文书中的应然体现,并提出证据裁判主义对裁判文书制作方法的要求,希望对司法实务有所裨益。 一、证据裁判主义的具体内涵 证据裁判主义的基本含义包括两层意思:一是诉讼中的事实认定应当根据证据;二是如果没有证据,不能对有关事实进行认定。证据裁判主义并不简单意味着“有证据”,随着诉讼理论的发展,证据裁判主义的含义已超出单纯的认识论范畴,逐渐渗入价值论因素。尤其是随着社会发展,人们对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法治、人权等理念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开始思考防止证据判断的绝对自由的方法,并开始重视程序正义和权利保护,逐步确立了当事人自认规则、心证公开规则、补强证据规则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证据规则,使得证据裁判主义的内涵进一步深化。在现代诉讼制度下,证据裁判主义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具体内涵: (一)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依据证据 司法裁判是对以前原、被告之间所发生的案件事实进行司法重构的过程,案件事实的重构应以证据判断为前提。证据裁判主义最基本的内涵就是依据证据认定事实并作出裁判。其否定性表达就是,如果没有证据,不能对要件事实予以认定。从否定的角度看,证据裁判主义强调了证据对于裁判的必要性。俗话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充分说明了证据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以证据为依据认定事实的前提是要“有证据”,但“有证据”并不仅仅是指数量上的有无,它要求证据的量和质都必须达到证明标准才可认定事实。因此,没有证据既包括没有任何证据,也包括证据不充分的各种情形,即没有证据不能认定事实,虽然有一部分证据,但没有达到法定的证明程度,也不能对事实进行认定。

径赛裁判法与流程

三、径赛裁判法 径赛裁判包括检录、发令、检查、计时、终点、风速测量等,各组在径赛裁判长的统一领导下相互协作,密切配合。 [一]、检录工作 检录的主要任务是根据运动会竞赛秩序所规定的时间,在每个径赛项目比赛前召集运动员点名,凡点名不到者应取消其比赛资格。(一)检录组的职责与分工 1.检录主裁判:负责该组的全面工作,签收各组径赛检录表和成绩记录卡片。了解此比赛进行情况与径赛裁判长、记录公告组、起点、终点等各方面取得联系。 2.检录员:负责召集运动员点名,处理运动员抽签决定道次,并将道次写在检录表和成绩记录卡片上。带领运动员入场等。 (二)检录工作方法 1.比赛前布置检录处,准备好需要用物品,拟订竞赛检录时间表和运动员须积压。按竞赛秩序核对检录表和成绩记录卡片。了解各径赛项目起点、接力区、确定带领运动员入场的路线。 2.检录员须于赛前一小时到达检录处,竞赛检录时间表(如P91),做好准备工作。 3.按规定时间,准时点名,点名不到者就取消其比赛资格。点名可结合检查运动员服装、(检录处应备有针线,供运动员借用)。 4.组织运动员抽签,排定道次,并填入检录表和成绩记录卡片上。一般在比赛前10-15分钟,把运动员一次或分批带到起点处,将检录表

交给助理发令员,并说明运动员缺席情况。同时,将检录表和成绩记录卡片分送检查长和终点记录台。如遇组别或运动员有变动时,应将变动情况报告径赛裁判长。 5.进行长距离竞走比赛时,如彩小的裁判方法,检录员应在前一天就按编排的秩序,将小发给参加该项比赛的运动员,也可以在赛前临时发给,并将运动员与小对照在检录表上注明,该项比赛后,要用及收回小。 6.在4*100米接力项目检录时,应由两个或四个检录员,分别带领运动员入场,并场检录表分别交给助理发令员和接力区检查员。 7.全能和田赛项目的比赛,分别由全能和田赛裁判员直接到检录处点名,并带领运动员入场。检录员应主动协助他们做好工作。 8.检录员带领运动员入场时,应在检录时间表上签字,以示该项已点名完毕已带入场。 [二]、发令工作 发令员的主要任务,只根据运动员竞赛秩序规定的径赛项目比赛时间,组织运动员准时进行比赛。在执行工作中,应使各运动员在符合规则规定、机会均等的情况下合理地起跑,并应耐心热情的做好运动员的思想工作,尽量合运动员不犯规少犯规。 (一)发令员的职责与分工 1.发令员:根据规则规定,判定运动员的起跑是否犯规,有权警告和取消起跑犯规的运动员的比赛资格,解决起跑中的各种问题。

历史解释法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

历史解释法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 在评价一项法律规范的意义时,我们常用一句略带夸张的话:“法律从它生效的第一天就已经滞后了”。这一结论当然不是孤立地针对法律文本而言,而是将法律文本与其所依存的环境、背景、事件甚至人物相而获得的。一项法律规范实际上向它的读者(遵守者、解释者、适用者)展现了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它外在的表现,即跃然纸上的法律文本;另一部分便是隐身于法律文本之外、之后或将法律文本包容其中的时间和空间,亦即在法律文本中无法捕捉但其影响无处不在的“立法背景”。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法律解释理论中便又增加了一种虽然无法成为主流解释理论但功效特殊、自成体系的解释方法,即历史解释法。 在立法者与适用法律者之间的交流中,法律文本明示可见,历史背景却是无形、隐含的。但是,法律文本的真实含义(的一部分)是从这种背景、情境中提取出来的。所以,重新考虑法律通过时的环境与背景十分重要。本文将对当前越来越受到重视的历史解释法的基本含义以及运用这种方法所应当考虑的因素略作分析。 一、“历史解释法”的含义 所谓历史解释法,是指法律解释者通过对一项法律规范产生的历史背景、发展过程的分析,发现该法律规范的真实含义。历史解释法又称为法意解释、沿革解释。 在法律实践中,历史解释法与其他几种解释方法密不可分。总地说来,历史解释法与其他几种解释方法之间是一种交叉关系,而非对立或矛盾关系。也就是说,即使运用字义解释法、系统解释法可以获得法律的真实含义,仍然不能排除历史解释法的应用。例如,如果从该项法律的立法说明中发现了对法律文本含义的不同理解,一些法官则倾向于接受从这一历史文件中发现的含义。当然,也有坚定的文本主义者坚持采用文义解释,即如果法律的字面含义已经清楚,而且采用此解释不会出现荒唐或无法接受的结果,则通常不再运用历史解释法作深层次的解释。 对于发掘立法目的而言,历史解释法经常作为目的解释法的一种补充,甚至在某些情况下难以区分两种方法。这是因为,人们在重新认识或寻找一项规范的目的时,经常要回到制定该规范的背景中探讨其原始含义。这就不可避免地要对立法的历史文件、历史背景进行研究。当然,历史的含义不见得就是法律的真正目的,但历史解释法的确可以作为发现立法目的的一种补充、辅助手段。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理解与适用

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根据这一规定,实际上是把载有人民法院已生效裁判确认事实的裁判文书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种来使用的,应属民事诉讼证据书证之列。应当看到,这一规定对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避免审判人员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和重复劳动,降低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都有一定的作用。但司法实践中,依据已生效的裁判文书所确认的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仍有不少问题值得研究,有必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比如,在一方当事人对已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提出异议或法院在审核证据时认为已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与本庭认定的未决案件事实(以下称本案事实)有矛盾的情况下就更应该慎重对待,以防止如果已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确有错误时以之作为确认本案事实的依据可能出现一错皆错的多米诺骨牌效应,既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又有损于法律的尊严。 一、对以已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作为认定本案事实依据的局限性之认识 审判实践中,以已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作为本案事实依据有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是时间性上的局限性 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事实与本案的法律事实之间有时间上差异。而每一法律事实的发生均有很强的时效性。有些“事实”尽管当事人对其有疑议,但因时过境迁,往往无法收集到必要的证据,对其进行证明,可能因此而丧失了举证的机

裁判依据:传统型与现代型司法之比较——以刑事诉讼为中心(上)

裁判依据:传统型与现代型司法之比较——以刑事诉讼为中心(上) 编者提按:裁判依据,是既决定诉讼当事人利益也关涉司法正当性的一个重大问题。在传统社会,处理案件的依据主要不是法律,而是超自然力、权力意志、宗教规范、道德规范和习惯等;在现代社会,“依法审判”是司法的基本特征,但它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在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也有诸多差异,如普适性不同、平等性不同、制定主体不同、规范的体系也不同和自由裁量权不同等。理性化,是现代社会裁判依据不同于传统社会的主要标志之一。本文从类型学的角度尝试了对这两种不同的司法类型展开分析,并阐释了其形成的依据。 一、裁判依据的种类之比较 在传统社会中,国家或其他公共权威组织处理刑事案件的依据是多样化的。 (一)超自然力量 这是一种企图以超自然力量来鉴别和判定人间刑事案件是非真伪的纠纷处理方式。超自然裁判特别流行于传统社会的早期。其特点在于,当看来无法依靠人类本身的智慧和力量解决纠纷时,便转而求助人们认定存在的超自然的神秘力量,通过将在今天看来极端残酷、危险乃至致命的方法加诸当事人之身,评判是非,作出处理,凡能经受住严厉考验者,便以为是有神灵之圣的庇护,表明清白无辜,反之被认为存在过错,得遭受神灵的惩罚。这种超自然力量是否作出、作出何种外在显示征兆以表明裁判,完全是由今天看来纯粹客观的种种自然因素所决定的,如某人烫伤后在一定期间恢复的快慢等等。孟德斯鸠在讨论法兰克人的萨利克法时,注意到的开水立证、以火立证都是此类方式。[i]E·A·霍贝尔认为,每个初民社会都无一例外地设定神灵和超自然力的存在,这种设定是普遍的,其影响也可被普遍地感觉到,其在法律领域内影响所导致的结果,便是有关超自然的基本前提也作为司法的前提原理出现。[ii]所以,在霍贝尔考察过的诸多初民社会,诸如爱斯基摩人、特罗布里恩岛人、切因依纳人、基奥瓦人、阿散蒂人的社会中,它的作用是直接而强有力的。按照马克斯·韦伯的观点,这种裁判所依据的规范不是一种行为规范,而只是一种裁判规范,虽然它对所有的人都一致适用,但却不能为当事人提供稳定的行为预期,因此它属于形式非理性的司法方式。[iii] 需要指出,超自然裁判究其实质是与(涂尔干意义上的)宗教信仰分不开的,

【绝对干货】民事法官的裁判理念和方法

【绝对干货】民事法官的裁判理念和方法 随着社会转型和利益格局巨变,群众的权利意识和司法需求显著提升,涉法纠纷急剧增长,法院面临着案件多、难度大、队伍不稳定等严峻挑战。在各类案件中,民事诉讼已经成为群众在司法领域诉求表达最为主要的方式,是群众依法维权最为主要的渠道。民事审判面广、点多、量大,直接面对广大群众,裁判结果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而民事法官长期处于严重超负荷工作状态,由此引发办案不规范、质量不够高、信访投诉多、工作不顺心不安心等一系列问题,最终必然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做好民事审判工作,提升法官的专业化水平,既要解决功能定位问题,坚定理想信念,也要处理好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职业理念:追求矛盾纠纷的有效解决 司法的功能定位不能脱离其所处时代的社会形态、文化传统以及社会的要求和期望。当前,我国广大农村社会的存在、法治文化正在建立的阶段以及司法权在现有政治架构中的实际权力运行状况是当代中国司法所处的社会环境,社会公众对实质公平的追求与需要是当代中国司法所必然回应的需求,这些决定着应当将当代中国司法的功能定位于解决纠纷,并通过解决纠纷实现其维护社会秩序的社会控制功能。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社会分工趋于细密,法律的专业性变得越来越强,距离普通群众也越来越远,当事人因为在经济、文化、知识、经验等方面存在差异,其诉讼能力差别较大,在诉讼时也往往实际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就要求在坚持和维护程序公正、形式公平的同时,应当最大限度地保障那些真正享有权利的人通过诉讼使其权利得到法院的确认和保护,而那些违约者、侵权者则被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绝不能只强调程序、形式而忽略了程序所服务的实体内容,离开了对当事人实体权益的保障,民事诉讼制度就如同是一艘在河上漂流的没有目的地的航船。为此,法官审理案件应以依法办案、实质公平、化解矛盾为目标追求,通过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从四个方面实现实质公平:一是把握利益诉求,正确认定事实;二是契合法律精神,准确适用法律;三是坚持换位思考,妥当平衡利益;四是依法服务大局,服从大局要求。法官应当通过诉讼指导、依职权调查取证、公开心证等方式,努力减少当事人之间诉讼能力的差距,确保双方当事人富有实质意义地平等参与诉讼,避免当事人诉讼能力和技巧的差异成为案件审判结果的决定性因素。 法官不仅要信仰法律,熟谙法条和技巧,还要把握国情、社情、民情和大局,善做调解和解工作;不仅要追求个案的公正,还要满足公众和社会整体对司法的需求,回应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期盼。一名优秀的法官,应当拥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完备的法律知识、精湛的庭审技巧、丰富的社会经验、严格的职业操守、高尚的人格情怀,缺少哪一项都难以胜任审判工作。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法官尤其应当在以下三个方面提升个体素质: (一)树立正确的职业态度。 法官对职业、专业应当有坚定的理想信念,时时刻刻想到法院的职能是什么,当事人到法院来要得到什么,我该怎么做。各国法官的专业领域和职业伦理有共通之处,《美国联邦新任法官工作指南》对法官提出了九个方面的职业规范:一是充满仁爱之心,二是富有耐心,

工作方法论

工作方法论 在OPPO公司的经营理念中,最重要的一条是:以诚为本,即本分。作为OPPO 的业务人员,肩负着规范售点、维护网络的重要使命,会不断地与我们销售网络上的各级经销商、客户联系与交流,因而在秉持“诚实、敬业”的基本原则基础上,还应不断地学习一些新知识、新方法,以提高工作实绩与成效。 以下是提高工作效率的几个方面,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并运用于实际工作中去。 1、计划 计划是实际行动的指南书,缜密的计划可使工作有事半功倍之成效。计划分未来发展、年度、季度、月、周等一些大的计划,也有就一次行动的具体工作计划,如会议进程安排,拜访售点准备计划,人员分工安排等。在做计划时,应尽量详细、周全,考虑诸如时间、地点、对象、人员、物品、工具、环境、交通、费用、目标、结果预估等等因素,这样计划才更容易被实施,其可操作性愈强,目标值的达成就愈加变得容易。 2、文字形式 书面形式的表述,容易让其他人明白你的意思,且不会因个人的表达障碍(如方言、拘谨、漫不经心、误听等)造成具体执行上的偏差,利于节约时间,提高成效。这里要求文字描述要言简意赅,力尽简洁。对于文字较多时,要首先明确主题或重点,然后才一层层进行阐述。只有长期保持并养成习惯,工作起来才会更加条理化。 3、提前协调 这也是提高工作效率、达成目标的一个重要方面。事先协调,将使出现问题的变数小许多,也使许多临场无法协调的工作能顺利开展下去,减少失败的可能性,对其他方面的影响才会变的很小或没有影响。例如,会议场所的提前预定,派车需求的提前申请等等。 4、承诺制 承诺制要求我们,要么不说,说了必须要做到。作为业务人员,守时和践诺是非常重要的。预约了客户自己却迟到或时间到了以后才通知对方自己去不了,既不礼貌,也有损公司形象,即违背了承诺。在这里要求大家,与客户商谈时,不要随意承诺,更不要以总公司人员的身份替上级代理商承诺诸如销售、价格、服务等方面的条款,即使是在环境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应把握分寸,不要把话说得太死,否则一点点小的偏差,就会让你彻底失败,而非仅仅是丢掉一单生意。 5、通知 对于信息通知的发送,为保证能准确及时地传达到接收本人,除了书面的传真、E-MAIL文件等形式外,还必须通过电话联系,询问其收到了没有,清楚否,并简单表述一下你所要传递的信息重点,如时间、地点、对其要求等,这样才不会出现偏差或失误。如果你做到了,出现偏差责任也不在你。

司法裁判论文:司法裁判三段论修辞方法对话方法

司法裁判论文:司法裁判三段论修辞方法对话方法 【中文摘要】公平与正义的司法理念是古老而永恒的主题,从私力救济发展到依靠国家公权力来保障人类的各项权利是人类文明的 巨大进步。司法裁判的理性路径如何实现,法官运用何种裁判方法针对具体案件做出判决,是司法裁判的重要论题。司法三段论作为我国当前法官裁判的主要方式,日益凸显出的其弊端,并日益受到来自理 论界与实践界的质疑。本文通过五部分的论证试图找出我国司法裁判方法困境的出路。本文第一部分主要对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的意义,研究的和研究方法进行简单的介绍。第二部分是对司法裁判的一般理论的概述。通过对司法、裁判、司法裁判概念的分析,对司法裁判过程的剖析,将司法裁判方法予以说明。第三部分是西方司法裁判方法模式的概述。在这一部分共区分了三种研究方法:逻辑的、修辞的、对话的。文章首先对三种方法内容进行了介绍,其次对三种方法在法学中的应用给予了评价。在修辞对话中主要针对传统司法三段论的由来与发展进行概述,指出司法三段论在运用中的不同。修辞对话中, 通过对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和哈贝马斯的论辩、理想言谈情境的引入对此概念展开。并指出这三种方法在法学领域中的应用。第四部分主要论述我国采用的司法裁判方法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是在以上四部分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司法裁判方法改革的出路所在。 【英文摘要】The fairness and justice of judicial philosophy

is an ancient and eternal theme. It is a great advance from private relief from development to rely on state power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mankind in human civilization.How to realize the ideal path of justice. What is the judges judging methods used to make decisions on specific cases. These are important topics of justice.Judicial syllogism as the referee of the main ways the current judges, Increasingly highlighted its drawbacks and Increasingly called into question from theorists and practitioners. This papers have five-part arguments by trying to find methods of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the plight of the way out.This first part of this paper are background, the study of meaning, purpose and methods of a simple introduction. The second part is a general theory of justice outlined. Through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judge, justice of the concept, the analysis of the justice process,to describ method of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The third part is the model of Western methods outlined in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In this part of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three methods were:logic, rhetoric, and dialogue. Firstly the content of the three methods were introduced, followed by the three methods given in the Law of the evaluation. The fourth part discusses the methods of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by the

司法裁判的情感之维

司法裁判的情感之维 本文从后现代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以及法律推理的角度对司法裁判与人的情感加以分析:现代法学的主流观点认为法官在做出司法裁判时依赖于一种独特的法律推理或过程,其间应排斥情感因素的影响。然而从现实的角度出发,司法裁判过程是由人主导的,这一前提条件就已经预设了一个局限:因此,不拒斥情感因素、正视情感因素,并将情感因素引导、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与法官的理性相互结合的司法裁判过程,才是一个真正鲜活的过程,符合客观实际的过程。 标签:司法裁判;情感;后现代主义 一个经典案例: 1882年,美国纽约州的帕尔玛为防止其祖父改变遗嘱而将其杀害,帕尔玛是否享有继承权成为摆在法官面前的一大难题。按照当时的法律以及契约精神的要求,只要帕尔玛的祖父订立遗嘱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帕尔玛当然享有继承权。但是在本案中,照此判决显然不符合正义的基本要求。最终法官从基本的道德情感出发,为今后的同类案件确立了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在契约精神的背后存在着更为重要的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利。由是,帕尔玛的继承权被剥夺了。 从该案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情感因素在司法裁判当中的积极作用。然而,现代法学认为从法的确定性来说,法的内容是基本确定的,人们对某一规则的理解大致可以达到共识;即使法律语言有一些灰色地带,但不影响法律整体的确定性。在此基础上,他们认为“法官在作出司法裁判时依赖于一种独特的法律推理或过程,包括三段论演绎模式、形式推理、实质性推理、类比推理、归纳推理等在法律程序中的应用,以及所谓‘遵循先例’的特殊方法。”[1]然而无论采用哪一种推理方法,司法裁判的生成都是一个相对严密的推理过程。可见,现代法学的主流观点是排斥司法过程中的情感因素的。但是,从现实的角度出发,我们应当看到司法是由人主导的,这一前提条件就已经预设了一个局限:那就是司法从一开始就是带有情感的,不管司法主体[2]如何尽力地去避免,司法的过程也只能是无限地接近“无情感的司法”,但却永远不能达到。那么,从其他角度来看,司法裁判与人的情感究竟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关系?我们将从后现代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以及法律方法的角度加以分析,以期理清一个大致的脉络。 一、一种“另类”的解读——后现代主义 后现代主义思潮作为一种“异类”,从文学、艺术、建筑领域起步,蔓延到哲学、社会理论、法学等诸多领域,对统治着这些领域长达200余年的现代主义思潮发起了全面地攻击。其间,反普适主义、批判真理主义、非理性主义、视角主义、反合法主义等思潮,竞相争夺着话语权利。[3]在法学领域当中的后现代法学流派,否定了现代法学的认识论基础,全面推翻了普遍的公平、正义、人权、民主等主流价值观。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后现代主义是反理性的,作为司法裁判

田径规则与裁判法(新)

田径规则与裁判法 裁判员必须做到:1、认真学习规则与裁判法,加强岗位责任制; 2、执行裁判工作时,严肃认真、公正准确、谦虚谨慎、团结协作 裁判长:径赛裁判长、田赛裁判长、全能裁判长、外场裁判长、检录裁判长 径赛 一、径赛的赛次:预、次、复、决 二、跑道测量 1、标准跑道全长应为400米,由两个直段和两个半径相等的弯道组成。内、外突沿高约5cm,宽至少5cm。 2、跑道计算线:第一道在内突沿外沿以外30cm处,其余各道在内侧分道线外沿以外20cm处,若没有内 突沿,则应在标志线外沿以外20cm测量。 3、赛跑的距离应从起跑线的后沿量至终点线的后沿。 4、400米及400米以下各项径赛,分道比赛,每条分道宽1.22±0.01米(包括右侧分道线),分道线宽5cm。 800米、4×400米接力为部分分道跑(过抢道标志线后切入里道)。1500米以上为不分道跑。 5、跑道的左右倾斜度最大不得超过1%,在跑进方向上的向下倾斜度不得超过1‰ 三、起点工作 1、发令协调员: (1)安排发令组裁判员的职责。 (2)监督发令组每位成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3)当收到竞赛主任的有关命令,确认有关计时员、检查员、终点裁判员和风速测量员已准备就绪后,通知发令员开始发令程序。 (4)为每名召回发令员确定专门的任务和位置。 (5)保存所有产生在发令过程中的文件。 (6)确保规则第162条8得到完全执行(起跑犯规) 2、发令员:(1)运动员各就位时,发令员就完全控制运动员。在发令过程中,应位于能完全看清楚所有起跑运动员的位置。 (2)只有发令员有权实施规则中的警告和取消比赛资格的处分。 2、召回发令员:召回发令员如观察到任何起跑犯规情况都有权召回运动员。在运动员起跑犯规被召回或被中止后,召回发令员应向发令员报告他的观察结果,由发令员决定是否给予运动员警告。 3、助理发令员:(1)助理发令员应检查运动员参加比赛的项目、组次、佩戴号码是否正确。 (2)助理发令员必须正确安排每名运动员的道次或站位,完成这项工作后,向发令员示意一切准备就绪。当下令重新起跑时,应重新召集运动员。 (3)接力赛跑时,助理发令员应负责为第一棒运动员准备接力棒。 (4)出现起跑犯规的情况后,助理发令员应当: 除了全能比赛,对起跑犯规负有责任的一名或多名运动员将被取消比赛资格,并在该名运动员面前出示红黑牌,分别在各自分道的道次墩上作出相应的标志。 全能比赛中,将对第一次起跑犯规负有责任的一名或多名运动员警告,并在该运动员前举起黄黑牌,分别在各自分道的道次墩上作出相应的标志。同时,其他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也将被警告,并由一名或多名助理发令员在运动员前举起黄黑牌,以通知他们如果任何运动员再次起跑犯规将被取消比赛资格。如果再次发生起跑犯规,对起跑犯规负有责任的一名或多名运动员将被取消比赛资格,并在该运动员前举起红黑牌,分别在各自分道的道次墩上作出相应的标志。 4、起跑器:400米及400米以下(包括4×200米和4×400米接力的第一棒)各项径赛的起跑必须使用起跑器。其他径赛项目的起跑不得使用起跑器。在跑道上安装起跑器时,起跑器的任何部分不得触及起跑线或延伸至其他分道。

证据裁判主义视角:民事举证证明标准

随着《民诉法解释》和《证据新规》的实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由一元体系逐步向多元体系变化,证明主体在运用证据对待证事实进行证明时,到底应达到何种程度才能让裁判者形成内心确认。利用证据对事实进行认定是一个回溯的过程,我们对事实的认定不可能完全准确,只能够通过证实过程发现事实“可能”是什么。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性重读 民事诉讼中,法官经常面临的问题是,需要在当事人的攻防博弈之间,就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和证据进行认定,判断双方主体哪一方的证明程度更高,从而认定其主张是否应当得到支持。证明标准对于法官和当事人都具有显著的意义。 当事人按照证明标准的指引,收集整理证据;法官按照证明标准的指引,审查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 正因为有诉讼标准的存在,诉讼活动才能有一个明确的方向,才能够指引当事人进行相应的诉讼行为。如当事人提起诉讼后,按照证明标准的要求去收集证据,当事人就能对自己的诉讼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进行预先判别,通过不断收集、提供证据去证实、支持己方诉讼请求,与此同时,对方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证明标准提供证据进行反驳,以使待证事实陷于真伪不明。故而,证明标准更像是当事人就证据进行攻防博弈的天平,通过提供证据来拨动法官心证中关于证明标准的天平,从而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判决。

在民事诉讼领域,大陆法系证明标准一般为“高度盖然性”。高度盖然性是指证据虽然没有达到使法官对待证事实确信为绝对真实的程度,但已经相信有极大可能为真实的程度。高度盖然性与法官自由心证具有密切联系,自由心证是一种证据的认定规则,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专业对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考察认定,自由判断形成确信,并依此认定案情。法官通过对案件审理中的全部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后形成心证,在证明标准上要求达到内心确信或高度盖然性的要求。当法官在内心就案件事实形成一种确信,便会按照内心确认来进行裁判。 而在英美法系,普通民事诉讼适用的证明标准一般采用“盖然性占优势”标准或“优势证据”,优势证据强调的是证据使人信服的力量,在认定某一事实存在比反对该事实不存在更为可能或更有说服力,一般只要有51%的可能性就应当认定被主张的事实存在。 如众所周知的辛普森案件,之所以出现“刑事无罪,民事赔偿”的情况,就在于刑事和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上的差异。 所谓证明标准是指在诉讼证明活动中,对于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实,法官根据证明情况对该事实做出肯定或者否定性评价的最低要求,也可以说是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在提出证据后,要达到证明标准所要求的程度,要让法官在内心上达到确信,其主张才会被法官认可。 二、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限制

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限制 摘要:相对于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原理或真理,具有高度抽象性、普遍适用性、相对稳定性等特性。法律原则司法适用是弥补法律漏洞或法律缺陷的重要手段。法律规则无法涵盖具体实务之时,援引法律原则作为判决依据,需要满足一定的限制条件,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泛滥。 关键词: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原则适用 四川省泸州市闻名全国的遗赠案随着时间流逝已淡出公众视野,但是其中涉及的法学讨论并未随着终审判决而尘埃落定。“泸州遗赠案”在我国法学界引起广泛的争论,法院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时而直接援引法律原则裁判,从而引发两种对立的观点。有学者肯定优先适用法律原则,理由是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基础,法律原则效力高于法律规则,本案的两审判决都采纳了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适用效力上高于法律具体规则的观点;而有学者反对优先适用法律原则,认为法律原则模糊而不确定,法律规则具有确定性和具体性,应优先适用法律规则。本文试图浅析法律原则如何适用于司法之中。 一、可适用于裁判的法律原则的范围 德沃金认为,法律原则并不以立法或判例的方式确立,它有时见诸于判例或制定法的序言中,有时可以从判例、制定法或宪法中推论出来,有时还可以直接来自政治或道德理论。[1]在国内法学界,无论人们对德沃金的学说是拥护还是反对,在理论上,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同属法律要素之一的说法已为大多数法学家接受,成为一种普遍的

观点。然而,德沃金的“法律原则”并不等同于我国法律界所理解的“法律原则”。德沃金的“法律原则”并不以成文的方式直接规定在制定法之中,而是法官在对疑难案件的审理中由法律的精神和目的推导出来的,能否作为“原则”并被援引为疑难案件的裁判根据在于它能否解释过去的一切判例,即整个法治实践的传统。而我国学者所认识的“法律原则”,不是由法官根据法律之目的和精神、立法之旨趣推导出来的,而是以成文化的条文方式在实在法中明确规定的,它不再需要适用法律者的寻找和推导,只需要他们以特定的法律方法对其内容加以具体化。葛洪义教授撰文指出,我国法学界一般是在两种意义上使用和讨论法律原则问题:一种是在立法政策上,即现行立法是原则一点还是具体一点为好,反映在立法上,就是长期以来我们所遵循的“立法宜粗不宜细”的观念和做法; 一种是我国几乎在所有的立法中通常都会以总则的方式对相关法律的所谓“基本原则”作出的规定。[2]这后一类“原则”,也正是被本起“泸州遗赠案”中法官直接援引用于裁判中的法律原则。我国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认为法律原则存在三种样态:(1)作为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是指直接存在于宪法、其他制定法甚至习惯法之中的原则规定;(2)作为法律基础的原则,这类法律原则并不以原则的形态已经被宪法或其他法律所明确规定,而是宪法或其他法律规定的规范基础;(3)作为法哲学基本价值的法律原则,这些原则既不在宪法或其他法律的明文规定之中, 也不能从宪法或其他法律规定中推导而出。这些原则高居于法律之上,基于现代法治国家对于法律基本价值的要求而具有了规范上的意义,诸如正

篮球规则与裁判法

篮球规则与裁判法 一、篮球裁判员的素质要求: 1、分级:国际级:岁数38岁(含38岁)以下 国家级:岁数35岁(含35岁)以下 一级 二级 三级 2、“公正、准确、积极、稳定”的八字方针。 公正:反映思想水平,准确:反映业务能力。 积极:反映跑动和精神状态,稳定:反映自身心理素质、情绪和判罚尺度。 3、裁判员学习三个阶段: 有啥吹啥 吹啥是啥 想吹啥是啥 4、篮球场28米*15米。 5、犯规: 1)发生身体接触; 2)非正常篮球动作; 3)使自己获得利益; 4)使对方处于不利; 6、犯规吹20%,放80%。 怎样成为一名合格篮球裁判: 1、对裁判员素质的要求: 1)具有对篮球事业的献身精神、要秉公执法、按八字方针办。 2)要自信、有快速的反应和果断的判断、有很强的约束能力。 3)精通规则,熟悉裁判法。 4)懂得篮球技术战术、熟悉英语术语、丰富的知识。 5)体力充沛、精力旺盛、坚持体能训练。 2、裁判员要做到“四个必须” 1)必须熟练掌握规则中各项条款及法则。 2)必须熟练掌握临场的移动路线和各中移动技术。(如启动、侧身跑、侧(前)滑步、后退跑) 3)必须熟练掌握鸣哨的方法和宣判违犯的程序及手势。 4)必须熟练掌握裁判活动中的区域分工和配合法。 如跳球时、掷界外球时、罚球时、全场紧逼时、暂停和换人时。 3、九个兼顾 1)自己所管辖的区域和另一裁判员管辖区域兼顾; 2)重点的一般区域 3)全场、局部 4)人与球 5)进攻与防守 6)有球区与无球区 7)篮上与篮下

8)场内与场外 9)犯规与违例 临场裁判员的称呼: 1)主裁判与副裁判; 2)前导裁判与追踪裁判; 3)执行裁判与配合裁判; 4)宣告裁判与另一裁判; 二、篮球规则 1、比赛开始前一方不足5人者,不能开始比赛。 2、比赛当中(因犯规罚下等原因)一方剩余不足2人者不能继续进行比赛。 3、有意向自己一方球篮投篮,得分无效,判该队教练员技术犯规(两罚一掷)如无意向自己一方投篮中,得分有效,记在对方队长名下。 篮球场地标准尺寸及说明 要求:一、球场:是一个长方形的坚实平面,无障碍物。对于国际篮联主要的正式比赛,球场的丈量要从界线的内沿量起。对于所有其它比赛,国际篮联的适当部门,有权批准符合下列尺寸范围内的现有球场:长度减少4米,宽度减少2米,只要其变动互相成比例。天花板或最低障碍物产高度至少7米。球场照明要均匀,光度要充足。灯光设备的安置不得妨碍队员的视觉。所有新建球场的尺寸,要与国际篮联的主要正式比赛所规定的要求一致:长28米,宽15米。 二、线条:宽度为0.05米(5厘米) (一)界线:球场界线距观众、广告牌或任何其它障碍物至少2米。球场长边的界线叫边线,短边的界线叫端线。 (二)中线:从边线的中点画一平行于端线的线叫中线;中线要向两侧边线外各延长0.15米(15厘米)。 (三)罚球线、限制区和罚球区: 1.罚球线要与端线平行,它的外沿距离端线内沿5.80米;这条线长为3.60米。它的中点必须落在连接两条端线中点的假想线上。 2.从罚球线两端画两条线至距离端线中点各3米的地方(均从外沿量起)所构成的地面区域叫限制区。如果在限制区内部着色,它的颜色必须与中圈内部的着色相同。 3.罚球区是限制区加上以罚球线中点为圆心,以1.80米为半径,向限制区外所画出的半圆区域。在限制区内的半圆要画成虚线。 4.罚球区两旁的位置区供队员在罚球时使用。画法如下: (1)第一条线距离端线内沿1.75米,沿罚球区两侧边线丈量。 (2)第一位置区的宽度为0.85米(85厘米),并且与中立区域的始端相接。

论民事诉讼证据裁判原则(一)

论民事诉讼证据裁判原则(一)现代诉讼制度抛弃了神明裁判主义而遵行证据裁判原则(或称证据裁判主义),即运用人证、物证等证据来证明和认定案件事实。本文以民事诉讼为研究视阈,首先阐释证据裁判原则的规范意义,在此基础上探讨证据裁判原则的适用对象及相应的证据调查程序,最后讨论证据裁判原则的适用例外。 一、证据裁判原则的规范意义 (一)我国有关证据裁判原则的法律规定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纵未直接规定“证据裁判原则”,实际上也要求当事人和法官应当根据证据来证明或认定案件事实。 比如,《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63 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并且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64 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否则为再审的理由(第66 条、第179 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为再审的理由(第179 条和第187 条)等。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有规定“证据裁判原则”的,比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 号)第63 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 (二)证据裁判原则的规范意义证据裁判原则要求运用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等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申言之,法院必须依据经过法定的证据调查程序后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即“出于审判庭”的证据)认 定案件事实。 证据裁判原则的规范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必须运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在民事诉讼中,原则上无证据不得认定事实。但是,对于众所周知的事实、公证的事实、预决的事实、推定的事实、诉讼上自认的事实等,其真实性已经得到了确认或者不存在合理的争议,所以毋庸证据证明。2.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才具有可采性,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通常情况下,必须同时具备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据才具有证据能力。 3.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的证据调查程序来调查。未经法定的证据调查程序调查或者未经当事人充分质证和法官审查判断的证据,在其证据能力的有无没有得到确定前,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1} 4.法院违背证据裁判原则,比如没有用证据来认定待证事实、采用未经法定的证据调查程序或未经当事人充分质证的证据等,则构成上诉和再审的理由。 证据裁判原则并不包含由谁负责提供证据的内容,而这一内容是辩论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所要处理的问题。辩论主义与职权探知主义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如何合理分担收集事实和提供证据的责任。辩论主义包含证明责任的基本内容,即由当事人负担提供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职权探知主义没有包含当事人的(行为)证明责任,而是要求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2} 证据裁判原则对法官心证构成一定的制约,即证据裁判原则要求法官认定事实必须依据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否则构成上诉或再审的理由。“证据”在作为法官心证形成的资料(即法官心证形成的原因)时,被称为“证据原因”,即通过合法证据调查程序所获得的本案所有证据资料。此外,法官心证形成的资料还包括辩论的全意旨(或全旨趣)。{3} 不管怎样,在现代 诉讼中,由于采行证据裁判原则,所以证据在确认案件事实和形成法官心证方面具有不可比 拟或不可替代的作用。{4} 二、证据裁判原则适用对象与证据调查程序证据裁判原则的适用对象就是证明对象(或称待证事实、要证事实、证明客体、证明标的等)。作为法院裁判依据的事实,可称为裁判事实,其中有需要证据来证明的(即证明对象),有无需证据证明的(即免证事实)。

工作分析及该工作开展思路

解决思路: 1.树立正确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 2.总体规划、分布实施 3.建立以薪酬和绩效为核心的人力资源管理基础平台 关于工作分析 工作分析:各岗位工作职责、工作权限、工作关系、工作要求及任职者资格,做到人职匹配,事事有人做而不是人人有事做。 工作分析基本流程: 1.管理方面:确定职位分析的目的和结果使用范围;选择被分析的工作 2.设计方面:选择信息来源;选择分析者;选择使用的方法和系统 3.收集分析方面:收集、分析、综合工作情报 4.结果表达方面:职位描述、职位要求、执行标准、报酬因素 5.运用方面:培训分析结果使用者;传播分析结果 6.控制方面:分配职位分析;活动的责任和权限 工作分析的方法: 1.问卷调查法:结构化的和开放式的 2.观察法 一般适用于体力劳动者 3.写实分析法 两种:一是工作日志法,即由任职者自己做写实、描述工作 一是主管人员分析法,即主管人员进行记录与分析 4.访谈法:应用最为广泛 个别访谈、群体访谈、主管人员访谈。 对访谈技巧有较高要求 5.关键事件法及扩展的关键事件法 6.资料分析法 尽量利用原有资料,例如原有的岗位责任制文件、工作分析或岗位职责文件,对每个

工作的任务、责任、权力、工作负荷、任职资格有一个大致了解。 应与其它方法结合使用 6.能力要求法 工作分析的实施 1.时机 ?缺乏明确完善书面的职位说明,对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不清楚 ?虽然有,但与实际工作情况不符,无法执行 ?经常出现推诿扯皮、职责不清或决策困难的现象 ?刚刚进行了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的变革或调整 ?当需要招聘某个职位上的新员工,发现很难确定用人标准 ?当需要对员工的绩效进行考核,发现没有根据岗位确定考核的标准 ?当需要建立新的薪酬体系,无法将各个岗位的价值进行评估 2.工作分析信息的收集者 包括:工作分析专家,工作任职者及其主管 3.收集什么信息? 做什么?工作活动、结果或产品、应达到的标准 为什么做?工作目的、与其它工作的联系与影响 什么样的人做?任职资格 何时做? 在哪里做?工作环境 为谁做?工作关系,包括:向谁请示和汇报?向谁提供信息或工作结果?指挥和监控谁? 如何做?一般程序,使用的工具与机器设备,所涉及的文件或记录,重点控制的环节 4.工作分析基本流程 4.1准备阶段 ?制订总体实施方案 ?目的和意义 ?需要收集的信息内容 ?项目的组织形式与实施者 ?实施的过程或步骤 ?实施的时间和活动安排 ?分析方法的选择 ?界定待分析的工作样本 ?所需要的背景资料和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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