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添加时间:[2004-05-27]创建人:管理员

GB 3095-1996 (代替GB 3095-82)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1-18批准1996-10-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防止生态破坏,创造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3095-82。

本标准在下列内容和章节有改变:

-标准名称;

-3.1-3.14(增加了14种术语的定义);

-4.1-4.2(调整了分区和分级的有关内容);

-5.(补充和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和浓度限值);

-7.(增加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2 引用标准

GB/T 15262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 8970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测定──重量法

GB 6921空气质量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

GB/T 15436环境空气氮氧化物的测定──Saltzman法

GB/T 15435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Saltzman法

GB/T 15437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 15438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

GB 9801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

GB 8971空气质量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T 15439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5264空气质量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434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5433环境空气氰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3、定义

1.总悬浮颗粒物(Total Suspended Particicular,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微米的颗粒物。

2.可吸入颗粒物(Particular matter less than 10 μm,PM10):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微米的颗粒物。

3.氮氧化物(以NO2计):指空气中主要以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形式存在的氮的氧化物。

4.铅(Pb):指存在于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

5.苯并(a)芘(B[a]P):指存在于可吸入颗粒物中的苯并[a]芘。

6.氟化物(以F计):以气态及颗粒态形式存在的无机氟化物。

7.年平均:指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8.季平均:指任何一季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9.月平均:指任何一月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10.日平均: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

11.一小时平均:指任何一小时的平均浓度。

12.植物生长季平均:指任何一个植物生长季月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13.环境空气:指人群、植物、动物和建筑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气。

14.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

4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

4.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

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4.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级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三级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5 浓度限值

本标准规定了各项污染物不允许超过的浓度限值,见表1。

表1 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注:①适用于城市地区;

②适用于牧业区和以牧业为主的半农半牧区,蚕桑区;

③适用于农业和林业区

6 监测

6.1 采样

环境空气监测中的采样点、采样环境、采样高度及采样频率的要求,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大气部分)执行。

6.2 分析方法

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见表2。

表2 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

注:①②③分别暂用国际标准ISO/CD10498、ISO7996,ISO10313,待国家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④用于日平均和1小时平均标准;⑤用于月平均和植物生长季平均标准。

7 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各项污染物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见表3

表3 各项污染物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8 标准的实施

8.1 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8.2 本标准规定了小时、日、月、季和年平均浓度的限值,在标准实施中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目的监督其实施。

8.3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由地级市以(含地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取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环保设备管理制度

环保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GZ/LG**.**-2012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目的:确保***环保设备设施的有效运行和管理。本制度规定了环保设备管理职 责、管理内容以及环保设备设施相关的维护保养、维修管理、报废处理及更新等要求。 1.2适用范围:适用于***。 2引用 2.1引用文件 2.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2号(1989年12月26日发布) 2.1.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2001年10月27日发布)2.2引用标准 2.2.1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2.2.2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2.2.3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2.2.4GB 8959 《铸造防尘技术规程》 2.2.5GB 14444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 3职责 3.1生产制造部 3.1.1负责***范围内环保设备设施的归口管理。 3.1.2负责本***环保设备设施台账及设备参数的管理更新。 3.1.3负责环保设备设施维修及预算经费的管理工作。 3.1.4负责对环保设备配件的采购,以及易损件的备件做库存。 3.1.5负责环保设备技术改造、更新及含环保设备的大修计划的编制和计划的实施工 作。 3.1.6负责组织环保设备设施改造项目、设备更新和大修中环保部分的项目验收工作。 3.2安全部 3.2.1负责建立和完善环保设备设施管理管理制度,并监督各单位环保设备设施管理相 关的制度的执行情况。 3.2.2负责组织对各单位环保设备管理人员和相关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业务指导及培训。 3.2.3负责组织对环保设备运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及检查考核工作。 3.2.4负责审核环保设备设施的技术改造方案并指导新增环保设备的选型和效果验收。 3.2.5参加环保设备设施改造项目、设备更新和大修中环保部分的项目验收工作。 3.2.6负责编制环保设备设施运行管理记录。 3.2.7负责对环保设备设施的封存、报废处理的评定工作。 3.3各分厂 3.3.1负责贯彻执行环保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及各项管理要求。 3.3.2各单位应指定环保设备设施责任人进行环保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环保设施操作 人员必须了解有关环保设备的技术性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做好运行情况记

环保装备制造行业(环境监测仪器)规范条件

环保装备制造行业(环境监测仪器)规范条件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推进环保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引导环保装备制造行业(环境监测仪器)高质量发展,壮大节能环保产业,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中的环境监测仪器是指用于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固体废弃物、环境生物、环境放射性和环境噪声等领域监测及实验室分析所使用的专用仪器。 一、基本要求 (一)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环境监测仪器制造。 (二)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和生产工艺。 (三)企业应具备研发、设计、生产所需要的固定场所,且与研发设计能力、生产制造规模相适应。 (四)企业应财务状况良好,财务数据真实可信,并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

构,应能够出具近三年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经营期不满三年的企业按实际经营期限提供相关材料,下同)。 (五)企业应具有良好的资信、公众形象和履约能力,依法纳税,近三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无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等事故,无恶意低价竞标行为,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企业近三年利润率平均值不低于6%。在线环境监测仪器生产制造企业近三年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0万元,实验室分析仪器制造企业近三年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 (七)企业的环境监测仪器销售收入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二、技术创新能力 (八)企业应具有独立研发和创新能力,建有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或与大学、科研院所在技术研发方面形成稳定的合作机制。 (九)企业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十)企业近三年每年用于研发投入的费用占企业销

以色列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Abatement of Nuisances Regulations (Air Quality), 1992 - Summary Ambient standards for air pollutants are set out in these regulations. Part A. -- Gasses Pollutant Chemical Formula Concentration Time period (in milligrams per cubic meter) ?Ozone - O3 - 0.230 0.5h; 0.160 24 hours ?Sulfur Dioxide SO2 - 0.500 0.5h; 0.280 24 hours; 0.060 1 year ?1,2 Dichloroethane CH2ClCH2Cl - 6.0 0.5 hour; 2.0 24 hours ?Dichloromethane CH2Cl2 - 6.0 0.5 hour; 3.0 24 hours ?Toluene C7H8 - 10.0 24 hours ?Tetrachloroethylene C2Cl4 - 5.0 24 hours ?Trichloroethylene C2HCl3 - 1.0 24 hours ?Hydrogen Sulfide H2S - 0.045 0.5 hour; 0.015 24 hours ?Styrene C8H8 - 0.100 0.5 hour ?Formaldehyde CH2O - 0.100 0.5 hour ?Carbon Monoxide CO - 60.0 0.5 hour; 11.0 8 hour ?Nitrogen Oxides(as NO2) NOx - 0.940 0.5 hour; 0.560 24 hours Part B -- Suspended Particulate Matter Pollutant Chemical Formula Concentration Time period (in milligrams per cubic meter) ?Suspended Particulate Matter - 0.300 3 hours; 0.200 24 hours; 0.075 1 year ?Respirable Particulate Matter - 0.150 24 hours; 0.060 1 year ?Vanadium (in Suspended Particulate Matter) - V 0.001 24 hours ?Sulfate Salts SO4 - .025 24 hours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臵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 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臵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 (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 (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 (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臵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 (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

环保设备防腐规范标准[详]

1.概述 1.1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有环保工程项目碳钢、铸钢、低合金钢制造的定型设备(如减速机、泵、阀门、二氧化氯发生器、电气控制柜等)、非定型设备(如净水器、溶药投药箱、反应罐、溶气装置等)、管道、设备附属钢结构(包括斜梯、平台、栏杆等的防腐)生产过程中的涂漆质量控制。 2.引用标准 HG/T20679-90化工设备、管道外防腐设计规定 HGJ229-91化工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8923-88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 3.防腐范围 3.1公司所生产的环保设备、管道、设备附属等钢结构都必须按本规范进行防腐。 3.2通常所有定型设备(外购设备)在制造厂已涂好底漆和面漆,不作为防腐设计的范围。但应根据用户的工程项目所处的特殊地理位置,向定型设备的制造厂商提出特殊的防腐要求。 3.3所有塑料、橡胶、玻璃钢(含外覆玻璃钢)、陶瓷及其它耐腐蚀材料制作的设备和管道均不需涂漆。 4.职责 4.1设计所对设备提出的防腐要求负责。 4.2工程部和工程队对防腐的全面实施负责。 4.4现场施工负责人对涂漆的环境、工艺材料、技术条件和人员的要求实施控制和监督负责。

4.5施工队从事防腐工艺过程的各类人员对涂漆质量负责。 4.6质检人员对现场进行监督,并对施涂后的质量检验负责。 5.大气对钢质件表面腐蚀程度的分类 5.1大气中腐蚀物质可分为腐蚀性气体、酸雾、颗粒物(包括盐、气溶胶、粉尘等),滴溅液体等。它们对钢质件的腐蚀程度可分为强腐蚀、中等腐蚀、弱腐蚀三类。分别见表1、表2、表3、表4。 注:表中作用量“较多”系指酸雾经常或周期性出现,且可能在金属表面发生凝洁。“少量”系指酸雾量少且易扩散,不能在金属表面发生凝洁。

环保设备运行管理办法

环保设施管理制度范本_环保设备运行管理办法 一、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三废”治理、综合利用以及与生产装置连接的环保设施和装置(以下统称环保设施)的管理。 (一)环保设施的范围 1、废气、废水、废渣、噪声的处理设施及设备。 (1)废水处理装置、中水回用装置。 (2)废气处理装置,除尘装置、废气回收装置。 (3)废渣贮存场,固体废弃物堆放场。 (4)噪音防治设施。 2、综合利用设施。 (1)以“三废”为主要原料生产产品的综合利用装置及该装置的废物处理设施。 (2)回收利用废水、废气、废渣中的有用物质生产产品的装置。 (3)废油、废热、废水回收设施。 3、凡属于以治理污染为主要目的进行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所增加的生产装置和设备。 二、职责 1、验收合格投运的环保设施,转入生产单位固定资产体系,由所在部门负责环保设施的运行和管理,建立本部门环保设施台帐;每月将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报技术部。

2、环保设施所在部门负责环境保护设施工艺条件的控制管理,以确保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3、技术部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环保设施的管理,并建立公司环保设施台帐。 4、污水站按照环境监测计划对有关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报技术部,并留存一份。 5、车间和电仪车间负责对环保设施的维护、检修,以确保环保设施的长周期稳定运行。 三、管理内容 (一)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 (二)运行管理 1、环保设施所属部门要执行技术部下发的生产设备管理和运行相关指标,确保环保设施与主体生产设施同时投入运行。 3、环保设施所属单位要建立设备、装置运行、处理效果、操作记录等管理和统计台帐。并前将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每月按时报安全环保部。 5、环保设施所在部门应制定环保设施故障时的紧急应急措施。环保设施需要停运时,环保设施所属部门应首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避免因设施停运造成环境污染,并及时向调度、技术部及主管领导电话报告,填写《环保设施停运申请表》,完善手续。 6、环保设施需要拆除、闲置,由环保设施所在部门填写《环保设施停运申请表》,报告技术部,由技术部向地方环境保护局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拆除或闲置环保设施。 7、停运、拆除、闲置环保设施,拖延报告或隐瞒不报一经检查发现,纳入公司综合考核,造成严重损失或污染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环保设施检修管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1 术语和定义 1.1 环境空气ambient air 指人群、植物、动物和建筑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气。 1.2 总悬浮颗粒物total suspended particle(TSP) 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0μm 的颗粒物。 1.3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μm)particulate matter(PM10) 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 μm 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 1.4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 2.5μm)particulate matter(PM2.5) 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2.5μm 的颗粒物,也称细颗粒物。 1.5 铅lead 指存在于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 1.6 苯并[a]芘benzo[a]pyrene(BaP) 指存在于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μm)中的苯并[a]芘。 1.7 氟化物fluoride 指以气态和颗粒态形式存在的无机氟化物。 1.8 1小时平均1-hour average 指任何1小时污染物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1.9 8小时平均8-hour average 指连续8小时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也称8 小时滑动平均。 1.10 24小时平均24-hour average 指一个自然日24小时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也称为日平均。 1.11 月平均monthly average 指一个日历月内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1.12 季平均quarterly average

指一个日历季内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1.13 年平均annual mean 指一个日历年内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1.14 标准状态standard state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浓度。 2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和质量要求 2.1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为二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2.2 环境空气功能区质量要求 一类区适用一级浓度限值,二类区适用二级浓度限值。一、二类环境空气功能区质量要求见表1和表2。 表1 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浓度限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添加时间:[2004-05-27]创建人:管理员 GB 3095-1996 (代替GB 3095-82)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1-18批准1996-10-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防止生态破坏,创造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3095-82。 本标准在下列内容和章节有改变: -标准名称; -3.1-3.14(增加了14种术语的定义); -4.1-4.2(调整了分区和分级的有关内容); -5.(补充和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和浓度限值); -7.(增加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2 引用标准 GB/T 15262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 8970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测定──重量法 GB 6921空气质量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 GB/T 15436环境空气氮氧化物的测定──Saltzman法 GB/T 15435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Saltzman法 GB/T 15437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 15438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 GB 9801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 GB 8971空气质量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T 15439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5264空气质量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434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5433环境空气氰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3、定义 1.总悬浮颗粒物(Total Suspended Particicular,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微米的颗粒物。 2.可吸入颗粒物(Particular matter less than 10 μm,PM10):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微米的颗粒物。 3.氮氧化物(以NO2计):指空气中主要以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形式存在的氮的氧化物。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编制说明 一、制定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室内空气污染不仅破坏人们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而且直接威胁着人们的身体健康。这主要是因为:(1)人们每天大约有80%以上的时间是在室内度过的,所呼吸的空气主要来自于室内,与室内污染物接触的机会和时间均多于室外。(2)室内污染物的来源和种类日趋增多,造成室内空气污染程度在室外空气污染的基础上更加重了一层。(3)为了节约能源,现代建筑物密闭化程度增加,由于其中央空调换气设施不完善,致使室内污染物不能及时排出室外,造成室内空气质量的恶化。 室内空气污染包括物理、化学、生物和放射性污染,来源于室内和室外两部分。室内来源主要有消费品和化学品的使用、建筑和装饰材料以及个人活动。如(1)各种燃料燃烧、烹调油烟及吸烟产生的CO、NO2、SO2、可吸入颗粒物、甲醛、多环芳烃(苯并[a]芘)等。(2)建筑、装饰材料、家具和家用化学品释放的甲醛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氡及其子体等。(3)家用电器和某些办公用具导致的电磁辐射等物理污染和臭氧等化学污染。(4)通过人体呼出气、汗液、大小便等排出的CO2、氨类化合物、硫化氢等内源性化学污染物,呼出气中排出的苯、甲苯、苯乙烯、氯仿等外源性污染物;通过咳嗽、打喷嚏等喷出的流感病毒、结核杆菌、链球菌等生物污染物。(5)室内用具产生的生物性污染,如在床褥、地毯中孳生的尘螨等。 室外来源主要有(1)室外空气中的各种污染物包括工业废气和汽车尾气通过门窗、孔隙等进入室内。(2)人为带入室内的污染物,如干洗后带回家的衣服,可释放出残留的干洗剂四氯乙烯和三氯乙烯;将工作服带回家中,可使工作环境中的苯进入室内等。 目前我国对于住宅和办公建筑物室内空气质量缺乏系统的标准,为了控制室内空气污染,切实提高我国的室内空气质量,在借鉴国外相关指标、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参考国内现有的标准,特制定《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二、本标准中条文的依据 (一)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依据 表1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依据 污染物名称标准值依据 二氧化硫SO20.50 mg/m1h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二氧化氮NO20.24 mg/m 1 h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一氧化碳CO 10 mg/m3 1 h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二氧化碳CO2室外浓度以上 1260 mg/m3 8 h ASHREA 62-1999 氨NH30.20 mg/m3 1 h 前苏联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CH245-71)臭氧O30.1 6mg/m3 1 h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AQI与API 的 空气质量指数检测标准

API 和AQI是什么? 近段时间,我国大部分地区出现雾霾天气,大范围的空气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引起了社会公众对空气质量的强烈关注。那么,对于政府部门发布的各类空气质量数据,普通公众是否了解?最常见的指标API、AQI具体指什么?当空气出现不同程度污染时,不同人群应采取哪些相应防护措施?本期应知对这些问题进行解读。 答疑解惑1 何谓API? 空气污染指数(Air Pollution Index;API)表征空气污染程度的量纲为1的数值。它是根据近地面几种主要的空气污染物浓度以及它们持续时间来确定的。根据我国空气污染特点和污染防治重点,目前计入空气污染指数的项目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可吸入颗粒物或总悬浮颗粒物。(API及相关信息见表1) 表1空气污染指数API及相关信息 答疑解惑2 何谓AQI? AQI,是英文名称Air Quality Index的首字母缩写,即空气质量指数,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AQI的数值越大、级别越高,说明空气污染状况越严重,对人体的健康危害也就越大。 看AQI时,不需要记住AQI的具体数值和级别,只需要注意优(绿色)、良(黄色)、轻度污染(橙色)、中度污染(红色)、重度污染(紫色)、严重污染(褐红色)6种评价类别和表征颜色。 2012年2月29日,环境保护部公布了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将三类区并入二类区;增设了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μm)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调整了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μm)、二氧化氮、铅和苯并(a)芘等的浓度限值;调整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与新标准同步还实施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根据安排,新标准将分期实施。目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已率先开始实施并发布AQI;2013年,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将开始实施;2015年,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将开始实施;2016年1月1日,将在全国实施新标准。(AQI及相关信息见表2) 答疑解惑3 AQI与API有何不同? AQI与API有着很大的区别。首先是名称上的改变,由“空气污染指数”到“空气质量指数”。 其次,AQI分级计算参考的标准是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参与评价的污染物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臭氧(O3)、一氧化碳(CO)6项,每小时发布一次;而API分级计算参考的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防止生态破坏,创造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6 年10 月 1 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3095-82。 本标准在下列内容和章节有改变: 标准名称; 3.1-3.14(增加了14 种术语的定义); 4.1-4.2(调整了分区和分级的有关内容); 5、(补充和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和浓度限值); 7、(增加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2、引用标准 GB/T 15262 空气 质量 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 分光光度法 GB 8970 空气 质量 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 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 环境 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测定──重量法 GB 6921 空气 质量 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 GB/T 15436 环境 空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Saltzman 法 GB/T 15435 环境 空气 二氧化氮的测定── Saltzman 法 GB/T 15437 环境 空气 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 15438 环境 空气 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 GB 9801 空气 质量 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 GB 8971 空气 质量 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 分光光度法 GB/T 15439 环境 空气 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环保设施管理规定

环保设施管理规定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环保设施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我厂环境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推行清洁生产、实行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实行污染 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原则;坚持把环境保护工作工 作当做企业第一要务。实行一票否定制。 第二条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应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行政一把手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配备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环保管理人员,掌管生产工艺技术及生产运行状况。 第二章环境监测工作 第四条每年根据公司下达的《环境监测计划》开展环境监测工作。检测时如有超标情况,要按照程序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不得私自 减少监测次数或停止监测。 第五条每月3日上报前一个月的《环境报表》 第六条生产办除开展常规监测外,要承担对突发性的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 第七条外排污水和大气的监测外委进行。 第三章环境保护工作日常管理

第八条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中,实现全过程、全天候、全员的环保管理,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的 同时,必须有环保工作内容。 第九条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全员的环保意识。重点要做好“4.22世界地球日”和“6.5世界环境 日”的宣传工作。 第十条完善环保各项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施工作业的环境管理,承揽环保设施施工的单位,要持有上级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在施 工过程要防止生产污染。施工后要达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对有植被损坏情况的,施工单位要采取恢复措施。 第十二条染防治与三废资源综合利用: (一)对生产中产生的“三废”进行回收或处理,防止资源浪费 和环境污染,对暂时不能利用而须转移给其他单位利用的 三废,必须由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严格执行逐级审批手 续,防止污染转移造成污染事故; (二)开展节水减污活动,采取一水多用,循环使用,提高水的 综合利用率。 (三)在生产过程中,要加强检查,减少跑、冒、滴、漏现象。 对检修中清洗出的污染物要妥善收集和处理,防止二次污 染。对检修中拆卸的受污染的设备材料要进行处理,避免 造成污染转移;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____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国大气污染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部批准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现就分期实施该标准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重要意义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新时期加强大气环境治理的客观需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大幅攀升,机动车保有量急剧 增加,经济发达地区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显著增长,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加剧,在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总悬浮颗粒物(TSP)污染还未全面解决的情况下,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 等区域PM2.5和O3污染加重,灰霾现象频繁发生,能见度降低,迫切需要实施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增加污染物监测项目,加严部分污染物限值,以客观反映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推动大气污染防治。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完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健全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评价指标,使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切身感 受相一致,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是探索环保新道路的重要任务。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以及《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关于完善空气质量标准及其评价体系,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工作要求。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满足公众需求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与新标准同步实施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增加了环 境质量评价的污染物因子,可以更好地表征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反映当前 复合型大气污染形势;调整了指数分级分类表述方式,完善了空气质量指数发

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一、制定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室内空气污染不仅破坏人们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而且直接威胁着人们的身体健康。这主要是因为: (1)人们每天大约有80%以上的时间是在室内度过的,所呼吸的空气主要来自于室内,与室内污染物接触的机会和时间均多于室外。 (2)室内污染物的来源和种类日趋增多,造成室内空气污染程度在室外空气污染的基础上更加重了一层。 (3)为了节约能源,现代建筑物密闭化程度增加,由于其中央空调换气设施不完善,致使室内污染物不能及时排出室外,造成室内空气质量的恶化。室内空气污染包括物理、化学、生物和放射性污染,来源于室内和室外两部分。室内来源主要有消费品和化学品的使用、建筑和装饰材料以及个人活动。如(1)各种燃料燃烧、烹调油烟及吸烟产生的CO、NO2、SO2、可吸入颗粒物、甲醛、多环芳烃(苯并[a]芘)等。(2)建筑、装饰材料、家具和家用化学品释放的甲醛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氡及其子体等。(3)家用电器和某些办公用具导致的电磁辐射等物理污染和臭氧等化学污染。 (4)通过人体呼出气、汗液、大小便等排出的CO2、氨类化合物、硫化氢等内源性化学污染物,呼出气中排出的苯、甲苯、苯乙烯、氯仿等外源性污染物;通过咳嗽、打喷嚏等喷出的流感病毒、结核杆菌、链球菌等生物污染物。 (5)室内用具产生的生物性污染,如在床褥、地毯中孳生尘螨等。室外来源主要有(1)室外空气中的各种污染物,包括工业废气和汽车尾气通

过门窗、孔隙等进入室内。(2)人为带入室内的污染物,如干洗后带回家的衣服,可释放出残留的干洗剂四氯乙烯和三氯乙烯;将工作服带回家中,可使工作环境中的苯进入室内等。 目前我国对于住宅和办公建筑物室内空气质量缺乏系统的标准,为了控制室内空气污染,切实提高我国的室内空气质量,在借鉴国外相关指标、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参考国内现有的标准,特制定《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二、本标准中条文的依据 (一)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依据 表1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依据 污染物名称标准值依据 0.50 mg/m3 1h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氧化硫SO 2 0.24 mg/m3 1 h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氧化氮NO 2 一氧化碳CO 10 mg/m3 1 h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1260 mg/m3 8 h ASHREA 62-1999 二氧化碳CO 2 0.20 mg/m3 1 h 前苏联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氨NH 3 (CH245-71) 臭氧O 0.1 6mg/m3 1 h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3 甲醛HCHO 0.10mg/m3 1h 香港地区办公室及公共场所室内空气 质量管理指南-2000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_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 GB 3095-1996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2引用标准 GB/T 15262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 8970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测定--重量法 GB 6921 空气质量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 GB/T 15436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的测定--Saltzman法 GB/T 15435 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Saltzman法

GB/T 15437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 15438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 GB 9801 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 GB 8971 空气质量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T 15439 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5264 空气质量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434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5433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3 定义 3.1总悬浮颗粒物(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μm的颗粒物。 3.2 可吸入颗粒物(PM10):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μm的颗粒物。 3.3 氮氧化物(以NO2计):指空气中主要以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形式存在的氮的氧化物。 3.4铅(Pb):指存在于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 3.5苯并[a]芘(B[a]P):指存在于可吸入颗粒物中的苯并[a]芘。 3.6氟化物(以F计):以气态及颗粒态形式存在的无机氟化物。 3.7年平均:指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12]11号 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2012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国大气污染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部批准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现就分期实施该标准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重要意义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新时期加强大气环境治理的客观需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大幅攀升,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经济发达地区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显著增长,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加剧,在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总悬浮颗粒物(TSP)污染还未全面解决的情况下,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区域PM2.5和O3污染加重,灰霾现象频繁发生,能见度降低,迫切需要实施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增加污染物监测项目,加严部分污染物限值,以客观反映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推动大气污染防治。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完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健全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评价指标,使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切身感受相一致,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是探索环保新道路的重要任务。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以及《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关于完善空气质量标准及其评价体系,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工作要求。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满足公众需求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与新标准同步实施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增加了环境质量评价的污染物因子,可以更好地表征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反映当前复

环保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 (试行) 一、总则 1、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23号令)的规定,制订本标准。 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共分: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具备资质证书申请条件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可申请其中的一个或几个专业类别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级别,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围承接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围承接该专业类别规定规模和业务围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 4、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正式和临时证书两种;正式资质证书有效期限3年,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限1年。 二、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业技术人员; (1)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 说明:申请甲级运营资质的5名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应至少有3名全职人员,申请乙级运营资质的3名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至少应有1名全职人员。甲乙级上述条件

中均可以有2名兼职人员(该2名中也可以由中级职称连续从事环保领域工作5年以上的全职人员视同高级)。上述人员全部应提交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2)申请每一专业类别应有本专业领域至少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说明:本专业领域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从事本领域工作3年以上可视为专业技术人员。上述两项要求不累加计算,第(1)项条件中的人员也可作为上述第(2)项专业类别中的技术人员条件。 (3)申请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至少应有3名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10名操作人员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申请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至少应有2名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6名操作人员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说明:所有从事设施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均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申请资质证书时应满足上述人员条件数。 3、连续一年以上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达到本标准资质类别条件之一,且负责、承担运营管理的污染处理设施所排放的污染物应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并没有发生重大运营责任事故。 4、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不足一年,尚未达到相应类别业绩条件的,但符合除业绩条件外其它申请条件的单位,可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或乙级临时资质证书。 5、受其他企业委托代为处理、处置工业固体废弃物、电子废物或高浓度废水的单位,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符合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 三、分级标准 1、生活污水类 (1)甲级资质证书条件 . 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 则与技术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 技术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 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4529-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 质量保护区。 按GB3095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 量功能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3.1.1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

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3.1.2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 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 3.1.3 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 指特定工业区。 3.2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按GB/T14529的规定,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 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 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 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 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 3.3 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指因国家政治、军事和为国际交往服务需要,对环境空气质 量有严格要求的区域。 3.4 特定工业区 指治金、建材、化工、矿区等工业企业较为集中,其生产过 程排放到环境空气中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且其环境空气质 量超过三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浓度限值,并无成片居民集中生

环保设备防腐规范

环保设备防腐规范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1.概述 1.1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有环保工程项目碳钢、铸钢、低合金钢制造的定型设备(如减速机、泵、阀门、二氧化氯发生器、电气控制柜等)、非定型设备(如净水器、溶药投药箱、反应罐、溶气装置等)、管道、设备附属钢结构(包括斜梯、平台、栏杆等的防腐)生产过程中的涂漆质量控制。 2.引用标准 HG/T20679-90化工设备、管道外防腐设计规定 HGJ229-91化工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8923-88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 3.防腐范围 3.1公司所生产的环保设备、管道、设备附属等钢结构都必须按本规范进行防腐。 3.2通常所有定型设备(外购设备)在制造厂已涂好底漆和面漆,不作为防腐设计的范围。但应根据用户的工程项目所处的特殊地理位置,向定型设备的制造厂商提出特殊的防腐要求。 3.3所有塑料、橡胶、玻璃钢(含外覆玻璃钢)、陶瓷及其它耐腐蚀材料制作的设备和管道均不需涂漆。 4.职责 4.1设计所对设备提出的防腐要求负责。 4.2工程部和工程队对防腐的全面实施负责。

4.4现场施工负责人对涂漆的环境、工艺材料、技术条件和人员的要求实施控制和监督负责。 4.5施工队从事防腐工艺过程的各类人员对涂漆质量负责。 4.6质检人员对现场进行监督,并对施涂后的质量检验负责。 5.大气对钢质件表面腐蚀程度的分类 5.1大气中腐蚀物质可分为腐蚀性气体、酸雾、颗粒物(包括盐、气溶胶、粉尘等),滴溅液体等。它们对钢质件的腐蚀程度可分为强腐蚀、中等腐蚀、弱腐蚀三类。分别见表1、表2、表3、表4。 大气中腐蚀性气体的腐蚀程度表 大气中酸雾的腐蚀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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