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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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年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建标[2001]87号文的通知,对《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进行修订。《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自1987年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编制、工程设计、标准设计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随着国家经济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21世纪初期对各项民用建筑工程在功能和质量上有更高、更新的要求。原《通则》定位是"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现根据建设部的要求,将其提升为国家标准,作为政府和质量审查机构检查和监督民用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和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主要确保建筑物使用中的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并要保护环境,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要保证上述要求,建筑设计仍然是关键,但本通则不是设计指南,不教如何做好设计,而是检验民用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本着"增"、"留"、"删"、"改"四字原则对原《通则》进行修订,标准的名称也将有所改变, 并为以后过渡到建筑技术法规打下基础。

1.0.2 本通则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原《通则》只适用于城市,由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城乡经济和技术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无论是城市还是村镇,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都不能放松,根据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本通则作为国家标准也应适用于城乡,所订日照、采光、隔声等标准在乡镇广大地区更容易做到,地方上也可根据本通则内容和具体情况制订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1.0.3 根据原《通则》中的设计基本原则和现代要求, 加以补充和发展。如增加了人、建筑、环境的相互关系,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等。国家有关的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建筑法》、《城市规划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

3 基本规定

3.1民用建筑分类

3.1.1 民用建筑按功能分类有各种分法,本通则分类是要与条文有所挂钩。在已颁布实施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中已明确规定民用建筑要实施无障碍设施的范围和设计部位,本通则基本上按其分类构成,并稍作调整,特别加上综合建筑。在3.5节中明确规定要按上述规范实施无障碍设施。民用建筑各类建筑物举例见表1。

表1 民用建筑分类

分类建筑类别建筑物举例

居住建筑住宅建筑住宅、公寓、老年人住宅、底商住宅等

宿舍建筑单身宿舍或公寓、学生宿舍或公寓等

公共建筑办公建筑各级立法、司法、党委、政府办公楼,商务、企业、事业、团体、社区办公楼等

科研建筑实验楼、科研楼、设计楼等

文化建筑剧院、电影院、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文化馆、展览馆、音乐厅、礼堂等

商业建筑百货公司、超级市场、菜市场、旅馆、饮食店、银行、邮局等

体育建筑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健身房等

医疗建筑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中心、急救中心、疗养院等

交通建筑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铁路旅客站、空港航站楼、地铁站等

司法建筑法院、看守所、监狱等

纪念建筑纪念碑、纪念馆、纪念塔、故居等

园林建筑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场、旅游景点建筑、城市建筑小品等

综合建筑多功能综合大楼、商住楼、商务中心等

3.1.2 民用建筑按层数或高度分类是按照《住宅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来划分的。超高层建筑是根据1972年国际高层建筑会议确定高度100m以上的建筑物为超高层建筑。注中阐明了层数和建筑高度的计算方法,建筑高度计算方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不一致,前者由室外地面到女儿墙顶部或檐口为计算高度,后者由室外地面到檐口或屋面面层为计算高度,这对建筑高度在24m左右的建筑难以划清为高层或非高层,为此,应以后者为统一的计算方法比较合理。近几年来对层数计算常有争议,参照境外有关建筑技术法规,也作了注明。

3.2 民用建筑使用年限

3.2.1 在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二十一条中规定设计文件要"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现业主已提出这方面的要求,有的地方已作出规定,如上海市规定:多层住宅使用年限为50年,高层住宅为70年。民用建筑合理使用年限主要指建筑主体结构和基础等不可置换的构件,根据新修订《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中将设计使用年限分为四级,本通则与其相适应,并规定大体适用范围,具体的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建筑类别、重要性来确定。

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要求

3.3.1 本条是根据《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综合而成,明确各气候分区对建筑的基本要求。由于建筑热工在建筑功能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并有形象的地区名,故将其一并对应列出。中国建筑气候区划见《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附图。

3.4 建筑与环境的关系

3.4.1~3.4.8 建筑与环境的关系应以"人与自然共生"、"人与社会共生"作为基本出发点,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树立整体观念、生态观念和发展的观念,人-建筑-环境应共生互惠、协调发展。因此,建筑布局一方面为保证人们的安全、

卫生和健康,应选择无灾害危险和对人体无害的环境;另一方面,建设工作也不应破坏当地生态,不妨碍当地城市交通,不影响相邻建筑的卫生条件,不造成各种危害或引起公害,并应进一步绿化和美化环境,提高环境设施水平。然而,在特殊情况下,若当地环境条件有某种灾害危险或对人体有一定危害,而又必须建设时,则应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采取可靠的工程措施,在确保安全和卫生的条件下可允许进行有限制的建设,详见4.1节。

3.5 建筑无障碍设施

3.5.1~3.5.4 根据已经颁布实施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规定的无障碍实施范围而确定。

3.6 停车空间

3.6.1~3.6.2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拥有轿车越来越多,同时,我国是自行车王国,必需解决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空间问题,否则会造成道路或场地阻塞,存在交通安全的隐患,破坏市容,给人民生活造成不便。因此,在居住区、公共场所应建停车场,或在民用建筑内附建停车库,或统筹建设公用的停车场、停车库。由于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差异很大,各类民用建筑停车位的数量不宜作统一规定,应有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具体条件来制定。

3.7 无标定人数建筑

3.7.1 ~3.7.2 建筑物应按防火规范有关规定计算安全疏散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宽度和数量, 以便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人员迅速安全疏散。有标定人数的建筑物(剧场、体育场馆等),可按标定的使用人数计算;对于无标定人数的建筑物(商场、展览馆等)除非有专用设计规范规定外,应经过调查统计,确定最多的使用人数来计算,保证有足够安全出口。日本建筑学会编著的《高层建筑技术指针》一书中计算方法可供参考,见表2。

表2 各种用房的人口密度(P)参考

分类密度P(人/米2)

集会用房(剧院、电影院、会堂)教育用房(学校、研究机构等)商业用房(百货公司、市场等)业务用房(办公室、作业室等)住宿用房(旅馆、住宅、医院等)就餐用房(餐厅、食堂等)1~20.7~10.2~0.50.2~0.50.1~0.20.5~0.8

4 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

4.1 建筑基地

4.1.1用地性质反映了城市规划对基地内建筑功能的要求。在实际情况中,一个建设项目往往具有不同的使用功能。同一基地内如果出现不同使用功能的建筑,或者同一建筑由不同的功能部分组成,其主要功能应当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用地性质符合,如果城市规划确定了几种相容的用地性质,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不同建筑功能的比例与分布,避免产生干扰和冲突。

4.1.2第一款中规定基地应与道路红线连接,由于基地可能的形状与周边状况比较复杂,因此对连接部分的长度未作规定,但其连接部分的最小长度是维系基地对外交通、疏散、消防以及组织不同功能出入口的要素,应按基地使用性质、基地内总建筑面积和总人数而定。

4.1.4 本条规定涉及到基地内建筑和人员的安全。由于城市规划中一般只对建设用地作出评价,对于建设时遇到的具体问题,还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工程措施,并获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准。

4.1.5本条系指两个相邻建筑基地边界线的情况。建设单位为了获得用地的最大权益,常常不顾相邻基地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通路以及通风、采光和日照等需要,而将建筑物紧接边界线建造,因而造成各种有碍安全卫生的后患和民事纠纷。

第1款后半条是指有防火墙分隔的并联式或连排式独户住宅以及一面临街并有后院或后面通路的临街建筑。

第2款在具体执行时比较复杂,但原则上双方应各留出建筑日照间距的一半,当城市规划已按用地分区控制建筑高度时,则可按控制高度的日照间距办理。如某区规定建筑控制高度不超过18m,则相邻基地边界线两边的建筑应按18m建筑高度留出日照间距的一半。至于高层建筑地区,理应由城市总体规划布局上统一解决,不应要求邻地建筑也按高层的日照间距退让。为了保障有日照要求建筑的合法权益,对于体型比较复杂的建筑和高层建筑,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行日照分析,在日照分析时应将周围基地已建、在建和拟建建筑的叠加影响考虑在内。第3款的内容在我国民法通则里也有规定。民法通则第80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和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义务。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4.1.6 本条各款是维护城市交通安全的基本规定,第一款是按大中城市的交通条件考虑的。70m距离的起量点是采用交叉口道路的交点而不是交叉口道路平曲线(拐弯)半径的切点,这是因为已定的平曲线半径本身就常常不符合标准。70m 距离是由下列因素确定的:道路拐弯半径占18-21m;交叉口人行横道宽占4-10m;人行横道边离停车线宽约2m;停车、侯驶的车辆(或车队)的长度;交叉口设城市公共汽车站规定的距离(一般离交叉口红线交点不小于50m)。综合以上各因素,基地通路的出口位置离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不小于70m是合理的。当然上述情况是指交叉口前车行道上行方向一侧。在车行道下行方向的一侧则无停车、侯驶的要求,但仍需受其他各因素的制约。

4.1.7密集建筑的基地对人员疏散和城市交通的安全极为重要。由于建筑使用性质、特点和人员密集程度不一,故本条文只能定性而不能定量。具体规定将由各单项建筑设计规范和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4.2 建筑突出物

4.2.1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本条除第4、5款外,规定建筑的任何突出物均不得突入道路红线。因为道路红

线以内的地下、地面、地上的空间均为城市公共空间,一旦允许突入,影响城市空间景观、人流、车流交通及城市地下管网敷设等。但不排除旧城改造需建骑楼或其他公益设施等,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4.2.2 不允许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

道路红线与建筑控制线之间部分,是城市公共空间与建筑的过渡地带,需要为人流集散、道路空间拓展预留发展所需的空间。故本条第1第2款对此作出限制,同时还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4.2.4允许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

第2条款规定无人行道的传统商业街和步行街特指在旧城改造或恢复传统景点建设过程中,在特定历史条件和环境下所形成的城市空间,故未将其归纳在正常突入道路红线的限制范畴。

第3条款考虑城市在道路红线与建筑控制线之间需进行绿化种植、建筑室外各种管线需利用覆土空间进行设置,室内外高差与绿化种植所需覆土深度相加约地下一层高度,故覆土深度不宜小于1.8m;另考虑建筑室外增设管道需穿越道路广场、地下室顶板需覆土保温隔热及室内和城市道路之间的高差日后有变化可进行调节等因素,故地下室顶面作广场宜覆土,且宜大于0.8m。

4.4 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

4.4.1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和绿地率是控制用地和环境质量的三项重要指标,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用地规划、实施用地开发建设管理的工作中收到良好效果,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居住区控制指标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其他性质用地由于各地情况差异较大,故不作统一性规定,以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相关城市规划文件为依据。

4.4.2公共空间是增加城市活力、促进市民交流、提高城市品质的重要空间场所,建筑开放空间是城市公共空间的一种,大量单体建筑中的开放空间是形成多层次公共空间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建筑开放空间对缓解我国城市建设中公用设施缺乏的形势具有积极深远的意义。本款规定目的是对建筑开放空间的一种鼓励政策,具体奖励办法可参考国外相关政策,并根据当地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实际情况,依据我国相关法规制定。本款所指的开放空间应与城市街道或相邻的公共空间有直接联系。在台湾建筑法规中对开放空间有较详细的规定,兹摘录如下,以资参考。

空地:任一方向的净宽应在4m以上;

人工地盘:下沉式庭院的地面或底层的屋顶与城市道路路面的高差不应大于7m;骑楼、门廊、柱廊:净高不小于3m,立面开口不小于1/2;

室内空间:类似天井等空地,上方应以可通风的透明屋顶构造,高度应在5m以上;

开放空间的最小面积:应至少有一处完整的开放空间,其有效面积在商业区应在150m2以上,住宅区应在300m2以上;

奖励的指标:因设开放空间而增加的建筑面积、层数、建筑高度,可不按一般规定再须增加该基地的空地面积比例。

5建筑总体布局

5.1 建筑布局

5.1.2 本条主要提示建筑物应满足防火、日照、采光、通风等安全和卫生间距。对防火间距防火规范已有明确规定,必须遵照执行。日照标准对住宅建筑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已有明确规定日照时间标准,宿舍、托儿所、幼儿园等主要居室在5.1.3条也有所规定。由于各地所处纬度不同,气候条件也不同,故不可能制定各地都能运用的建筑间距,应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日照标准制定相应的建筑间距。

第三款对采光也有建筑间距要求,但由于各地所处光气候区等情况不同,也难以作出间距具体数据,原则是需满足建筑用房天然采光之要求,具体标准在7.1节已有明确规定。无论是相邻地建筑,或同一基地内建筑之间都不应挡住建筑用房的采光。

5.2 通路

5.2.1 按消防、公共安全等要求对基地内通路的一般规定。

5.2.2 在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试行本)条文内按需提示路边设停车位及转弯半径等要求。

5.2.3 增加道路距托幼、小学校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5m,是考虑小孩10步~15步的步距相当大人6步~8步步距,在孩子走离身边时有一定时距,减免意外的发生。

南方一些大城市在大型基地内有设高架通路的,为此提示设置高架通路的一般要求。

5.2.4 地下车库也是大型基地规划停车的一种思路,为此提升地下车库设置应遵循的规范要求。

5.3 竖向

5.3.1 第2~4条为新增加条文,参见《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建筑设计资料集》第二版1994年。

第5款为新增条文,参见《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88。

5.5 工程管线布置

由于现代民用建筑的设施愈加复杂,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的区别亦愈加模糊,此次修编将原"管线"一词改为"工程管线",明确本标准所规定的管线均为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工程管线。

5.5.1 工程管线的地下敷设有利于环境的美观及空间的合理利用,并使地面上车辆、行人的活动及工程管线自身得以安全保证。

作为应首先考虑的敷设方式在此次修编中增加并首条列出。

5.5.2 此条亦是新增的原则性条款,以确保工程管线在平面位置和竖向高程系统的一致,避免互不衔接的情况。

5.5.4 综合管沟敷设工程管线的方式,对人们日常出行、生活干扰较少,优点明显。为保证综合管沟内的各工程管线正常运行,应将互有干扰的工程管线分设于综合管沟的不同小室内。

5.5.7 此条款的修编除保留原标准中工程管线之间的水平、垂直净距及埋深要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说法外,另根据现行执行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的有关条款,增加了工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及绿化树种的水平净距的规定。

5.5.9 工程管线检查井井盖的丢失,造成了许多社会问题,故此次修编特别增加此条,要求井盖宜能锁闭,以防井盖的丢失造成行人的伤亡。

6 建筑物

6.1 平面布置

6.1.1~6.1.5 新增条文。根据建筑设计中所应遵循的最基本原则和应有的全面观点,提出平面布置的原则要求。

6.3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3.1 本条为新增。由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在防火疏散和自然采光通风方面存在先天不足,结合工程实践,从安全、卫生角度对地下空间的使用进行一些限定是十分必要的。

6.3.2 本条文是对原4.6.2条第二款的修订。由于新的《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已对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防水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此仅对防水设计提出原则要求。此外,防水与防潮较难界定,也为了与《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相一致,在此仅提防水。

6.3.3 本条为新增。为了强调地下室、半地下室防火设计的特殊性,特增此条。

6.5 厕所、盥洗室和浴室

6.5.1 本条是对建筑物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等卫生用房及住宅卫生间做出的规定。上述用房的地面防水层,因施工质量差而发生漏水的现象十分普遍,这些规定对于保证其使用功能和卫生条件是必要的。跃层住宅中允许将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上层。这类用房在设计上要求满足这些规定,以改变设计上对其处理不善或过于简陋的局面,如加强通风换气防止污气逸散、楼地面严密防水、防渗漏等基本要求。卫生设备的配置因各类建筑使用性质不同,本条不做统一规定,应按单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6.5.2 本条规定了厕所和浴室隔间的低限尺寸,关于浴厕隔间的平面尺寸,在各

地设计实践和标准设计中,一般厕所隔间为0.9mx1.20(1.40)m,淋浴隔间为1.00(1.10)mx1.20m。根据选用和建立通用产品标准的原则,表6.5.2规定了隔间平面尺寸标准,本条同时增加了残疾人专用厕所和浴室隔间平面尺寸标准。

6.6 台阶、坡道和栏杆

6.6.1 "室内台阶步数不宜少于二级",从安全考虑应设二级以上,但目前在住宅或公共建筑大空间中营造相对独立空间升一级或降一级的情况很常见,应采取一些注意安全的措施。台阶高度超过0.70m(约四~五级4×0.15=0.60m)且侧面临空时,人易跌伤,故需采取防护措施。

6.6.3 阳台、外廊等临空处栏杆高度应超过人体重心高度,才能避免人体靠近栏杆时因重心外移而坠落。据有关单位1980年对我国14个省人体测量结果:我国男子平均身高为1656.03㎜,换算成人体直立状态下的重心高度是994㎜,穿鞋子后的重心高度为994+20=1014㎜,因此在国标《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中规定:"防护栏杆的高度不得低于1050㎜",对于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因高空俯视会有恐惧感,所以分别加高至1100㎜及1200㎜,少年儿童生性好动,容易翻越栏杆,故他们活动场所一律不应低于是1100㎜。

为保护少年儿童生命安全,他们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应采用防止攀登的构造,如横向花饰、女儿墙防水材料收头的小沿砖等,做垂直栏杆时,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以防头部及身体穿过而坠落。近几年,在商场等建筑中,有的栏杆垂直杆件间的净距在0.20m左右,时有发生儿童坠落事故,因此少年儿童能去活动的场所, 单做垂直栏杆时,杆件间的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

6.7 楼梯

6.7.2 楼梯梯段宽度在防火规范中是以每股人流为0.55m计,并规定按两股人流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10m。这对疏散楼梯是适用的,而对平时使用交通的楼梯不完全适用,尤其是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如商场、剧场、体育馆等)主要楼梯应考虑多股人流通行,使垂直交通不造成拥挤和阻塞现象。此外,人流宽度按0.55m 计算是最小值,实际上人体在行进中有一定摆幅和相互间空隙,因此本条规定每股人流为0.55m+(0~0.15)m,0~0.15m即为人流众多场所应取上限值。

6.7.5 由于建筑竖向处理和楼梯做法变化,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净高不一定与各层净高一致,此时其净高不应小于2 m,使人行进时不碰头。梯段净高一般应满足人在楼梯上伸直手臂向上旋升时手指刚触及上方突出物下缘一点为限,楼梯坡度增大,其净高也相应增高,越缓也就越低,但要保证人在行进时不碰头和产生压抑感,故按常用坡度,定为2.20m梯段净高。

6.7.9 为了保护少年儿童生命安全,幼儿园等少年儿童专用运动场所的楼梯,其梯井净宽大于0.20m(少儿胸背厚度),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措施,防止其跌落楼梯井底。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一般做垂直杆件,其净距不应大于0.11m(少儿头宽度),防止穿越坠落。此规定对"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两段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cm"防火要求不受影响。

6.7.10 楼梯踏步高宽比是根据楼梯坡度要求和不同类型人体自然跨步(步距)要求确定的,符合安全和方便舒适的要求。坡度一般控制在本30o左右,对仅供少数人使用服务楼梯则放宽要求,但不宜超过45o。步距是按2r+g=水平跨步距离

公式,式中r为踏步高度,g为踏步宽度,成人和儿童、男性和女性、青壮年和老年人均有所不同,一般在560~630mm范围内,少年儿童在560mm左右,成人平均在600mm左右。按本条规定的踏步高宽比能反映楼梯坡度和步距,见表3。

表3 楼梯坡度及步距(m)

楼梯类别最小宽度最大高度坡度步距

住宅共用楼梯0.26 0.175 33.94o 0.61

幼儿园、小学等0.26 0.15 29.98o 0.56

电影院、商场等0.28 0.16 29.74o 0.60

办公楼、宿舍等0.26 0.17 33.18o 0.60

专用疏散楼梯等0.25 0.18 35.75o 0.61

服务楼梯、住宅套内楼梯0.22 0.20 42.27o 0.62

6.8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6.8.1 第3款规定是考虑平时使用一台电梯,另一台备用便于检修保养,使用高峰时两台同时使用,以节省能源。

第4、5款是参照ISO国际标准及国家标准《电梯主要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GB/T7025.1~7025.3-1997)的规定而制订的。

6.8.2 第4、5款是根据《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16899的规定而制定。因倾斜角度过大的自动扶梯,会造成人的心理紧张,对安全不利,倾斜角度过大的自动人行道,人站立其中会失去平衡,发生安全事故。第6款目前在公共建筑中存在单设上行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情况,必须考虑上下行设施就近配套,方能方便使用。

6.10 门窗

6.10.3 第3款双面弹簧门来回开启,如无可透视的玻璃面,容易碰撞人。

第4款防火规范规定疏散用的门不应采用侧拉门,严禁采用转门,因此应另设普通平开门作安全疏散出口。电动门和大型门由于机械传动装置失灵时也影响到日常使用和疏散安全,因此也应另设普通门。

第6款设计中尽量减少人体冲击在玻璃上可能造成的伤害,允许使用受冲击后破碎,但不严重伤人的玻璃,如夹层玻璃和钢化玻璃。

6.14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

6.14.1 为保证安全、防火以及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的材料、构造不同,在卫生方面又互有影响,故规定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共用同一管道系统。

6.14.2 本条仅对住宅烟道和民用建筑中一般自然通风道提出要求,其断面形状、尺寸因建筑物使用性质、层数不同而有所变化,为满足使用要求,本条规定烟道、通风道的断面形状、尺寸和内壁应排烟(气)通畅,防止产生滞阻、串烟、漏气

和倒灌现象。

6.14.3 建筑物的同一层或上下层各用户如共同使用同一烟道和通风道孔道,必将造成相互串烟、串气,相互污染,致使人身安全,因此规定了同一层和上下层不得使用同一孔道。

烟道和通风道伸出屋面高度由多种因素决定,伸出高度过低,容易产生排出气体因受风压而向室内倒灌,为此必须规定最低高度。经调查伸出高度不低于0.60m 利于排烟、通风,故本条不做改动,当然还应根据建筑设计及烟道和通风道所在位置确定具体伸出高度。

6.14.4 垃圾管道靠外墙设置利于垃圾清运。伸出屋面高度不低于0.60m,以排除垃圾臭味,否则室内垃圾管道的臭气在风压作用下,会从室内垃圾斗倒灌,污染空气,尤其是顶部往往气味难闻,影响环境卫生。为保障卫生条件,本条规定了垃圾管道伸出屋面的最小高度。

6.14.5 垃圾出口处如管理不善,往往污染环境或有碍观瞻,因此应有较好的卫生隔离,如采用封闭的垃圾室或小间等,并尽可能不与居室紧邻。因每个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方式不同,设计应采取适应当地规定的存纳和出运垃圾方式。高层建筑尤其应设垃圾贮存室,有垃圾车直接入室装满垃圾后运走,既节省劳动力又防止污染环境。

6.14.6 垃圾斗和出垃圾门的设计必须严格选用耐腐蚀的材料制作,关闭严密,避免上层垃圾下落时尘土从门(斗)缝溢出及散发臭味。同时,考虑垃圾管道的寿命及卫生安全,必须采用耐腐蚀、防潮和不燃烧体材料,垃圾前室的门也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2019年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版.doc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2010 版 第一章设计总则 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 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住宅建筑规范) 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 等的不利影响。(住宅建筑规范) 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住宅建筑规范)6.1.4 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省住宅 设计标准) 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住宅建筑规范) 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住宅建筑规范) 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住宅建筑规范) 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住宅建筑规范) 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住宅建筑规范) 5.2.6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住宅建筑规范) 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 基本要求。(住宅建筑规范)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省住宅 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5.1.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住宅建筑规范) 5.4.5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 和减振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 4.3.1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4.3.2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省住宅设 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 4.4.2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该直接开 在厨房内。(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4.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

3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试题及答案

土建技术试题 项目部:地块:姓名:成绩: (注意:请认真书写姓名及相关信息。填空题55分+简答题45分=总分100分) 1.检验防水层施工质量时,在防水层完成后进行蓄水试验,楼地面蓄水高度不应小于20mm,蓄水时间不应小于24h,独立水容器应满池蓄水,蓄水时间不应少于24h。 2.楼地面的防水层在门口处应水平延展,且向外延展的长度不应小于500mm,向两侧延展的宽度不应小于200mm。 3.防水设计中,卫生间、浴室的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层,门口应设置阻止积水外溢的措施。 4.防水基层处理时,基层的阴阳角部位宜做成圆弧形。 5.穿越楼板的管道应设置防水套管,高度应高出装饰完成面20 mm 以上,套管和管道之间应用防水密封材料嵌填压实。 6.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施工环境温度宜为5℃~35℃。 7.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施工时,基层应浇水湿润,但不得有明水。 8.混凝土找坡层最薄处的厚度不应小于30 mm,砂浆找坡层最薄处的厚度不应小于20 mm,找平层兼找坡层时,应采用强度等级为C20的细石混凝土;需设填充层铺设管道时,宜与找坡层合并,填充材料宜选用轻骨料混凝土。 9.水泥砂浆防水层终凝后,应及时进行保湿养护,养护温度不宜低于5摄氏度。

10.防水卷材胶粘剂应具有良好的耐水性、耐腐蚀性和耐霉变性。 11.防水施工基层处理时,基层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并应通过验收。基层表面应坚实平整、无浮浆、无起砂、裂纹现象。 12.防水涂料在大面积施工前,应在阴阳角、管根、地漏、排水口、设备基础根等部位施做附加层,并应夹铺胎体增强材料,附加层的宽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13.住宅室内防水工程应遵循防排结合、刚柔相继、因地制宜、经济合理、安全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14.容积率指在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15.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16.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0 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 17.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18.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建筑。 19.为普通建筑和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0年。 20.对建筑物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气、废水等废弃物应进行处理,并对噪声、眩光等进行有效的控制,不应引起公害。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版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2010版 第一章设计总则 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 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住宅建筑规范) 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 等的不利影响。(住宅建筑规范) 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住 宅建筑规范) 6.1.4 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 可再生资源。(省住宅设计标准) 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住宅建筑规范) 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住宅建筑规范) 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住宅建筑规范)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住宅建筑规 范) 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住宅建筑规范) 5.2.6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住宅建筑规范)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 居的基本要求。(住宅建筑规范)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 间。(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5.1.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住宅建筑规范) 5.4.5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 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 4.3.1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 1.0.1 条 目的 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 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 1.0.2 条 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 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 政区 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建制的镇 )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 1.0.3 条 与其它规范的关系 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 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 设计标准、 规范和 规定。 第 1.0.4 条 建筑耐久年限 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 一级耐久年限 100 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 年限 15 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 1.0.5 条 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 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 1 ? 3层为低层 ;4 ? 6层为多层 ;7 ? 9层为中高层 ;10 层以 上 为高层。 二、 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 24m 者为高层 (不包括高度超过 24m 的单层主体 建筑 )。 三、 建筑物高度超过 100m 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 1.0.6 条 建筑热工设计 分为下列四个地区: 第 1.0.7 条 设计基本原则 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 原则: 一、 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 ; 二、 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三、 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 ; 四、 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 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 能; 五、 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 ; 六、 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 ; 七、 体现对残疾人、 老年人的关怀, 为他们的生活、 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 室内外环境 ; 八、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 ; 九、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 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第1.0.8条 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一、 建筑物除有固定座席或有尺寸排列并标明使用人数外, 对无标定人数的建筑均 应按有关专项建筑的设计规范核算并标明人数。 二、 公共建筑中为主体使用部分配置的辅助面积, 当其面积与主体使用部分相接近, 安全、 卫生等基本要求, 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 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 严寒地区(I 区) 寒冷地区(H 区) 温暖地区(川区) 炎热地区("区) 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w -10 C 的地区。 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 >-10C 、w 0C 的地区。 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 >0 C,最热月平均温度 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 +28C 的地区。 <+28 C 的地区。

住宅设计规范强条整理

《住宅设计规范》实施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 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 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 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 5.1.1、5.3.3、5.4.4、5.5.2、5.5.3、5. 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 .3、6.2.4、6.2.5、6.3.1、6.3.2、6.3.5、6.4.1、6 .4.7、6.5.2、6.6.1、6.6.2、6.6.3、6.6.4、6. 7.1 、6.9.1、6.9.6、6.10.1、6.10.4、7.1.1、7.1.3、7 .1.5、7.2.1、7.2.3、7.3.1、7.3.2、7.4.1、7.4.2 、7.5.3、8.1.1、8.1.2、8.1.3、8.1.4、8.1.7、8.2 .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 4.4、8. 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现将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 5.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 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 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1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新旧的区别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新旧的区别 (一)关于栏杆:(旧版) 第4、2、4条栏杆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 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新版)6、6、3 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临空高度<24m,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24m(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注:栏杆高度从楼地面及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0、22m,高度<=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3、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5、文化娱乐,商业服务,体育,园林

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的场所,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 其间距也不应>0、11m。 (二)关于使用年限(旧版)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以 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 用于一般性建筑。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新版)表3、2、1 民用建筑使用年限类别设计使用年限适用范围1 :5年临 时性建筑2:25 年易于替换结构构件的建筑3 :50年普通建筑和构筑物4 :100年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 (三)热工分区(新版)Ⅰ ⅠA Ⅰ B、Ⅰ C、ⅠD 严寒地区Ⅱ、Ⅱ A、ⅡB 寒冷地区Ⅲ、Ⅲ A、Ⅲ B、ⅢC 夏热冬冷地区Ⅳ 、Ⅳ A、ⅣB 夏热冬暖地区Ⅴ、Ⅴ A、ⅤB 温和地区Ⅵ、Ⅵ A、ⅥB 严寒地区ⅥC 寒冷地区Ⅶ、Ⅶ A、Ⅶ B、ⅦC 严寒地区、ⅦD 寒冷地区(旧版)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寒冷地区(Ⅱ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6.10.3第4条——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 注:1 住宅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 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以此为依据,您所叙述的情况中,应该在550毫米高的窗台上做0.9米(住宅)或0.8米(其他建筑)高的栏杆。之所以出现混淆,可能和下面这本书的相关条款有关,请参阅。 《2003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第121页中,10.5.4条规定: 低窗台防护措施的高度应不小于0.8米(住宅应不小于0.9米)。 1 低窗台的防护高度应遵守以下规定: 1)低窗台高度低于0.5米时,护栏或固定扇的高度均自窗台面起算; 2)低窗台高度高于0.5米时,护栏或固定扇的高度可自地面起算。但护栏下部0.5米高度范围内不得设置水平栏栅或任何其他可踏部位。如有可踏部位则其高度应从可踏部位起算; 3)当室内外高差小于或等于0.6米时,首层的低窗台可不加防

护措施。 2 凸窗(飘窗)的低窗台防护高度应遵守以下规定: 1)凡凸窗范围内社有宽窗台可供人坐或放置花盆等用时,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一律从窗台面起算; 2)当凸窗范围内无宽窗台,且护栏紧贴凸窗内墙面设置时,可按低窗台的规定执行。 本人之前遇到过类似问题,非常棘手。因为在0.45米~0.55米高的窗台上安装0.9米高的栏杆后,栏杆距地面1.35米~1.45米,刚好是普通人眼睛的高度,遮挡视线,实在是很难处理。 至于“栏杆高1.05米、1.10米”之说,源自《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6.6.3条“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该条适用于“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室内窗台不在其

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汇总

住宅设计规范 5.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5.6.2 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5.8.1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6.1.1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 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6.1.2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6.1.3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6.2.1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2十层及十层以上且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3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4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 6.2.5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3.1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6.3.2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JGJ 37-2007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修订征求意见稿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目录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1 民用建筑分类……………………………………………………………………………… 3.2 民用建筑使用年限………………………………………………………………………… 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要求………………………………………………………………… 3.4 建筑与环境的关系………………………………………………………………………… 3.5 建筑无障碍设施…………………………………………………………………………… 3.6 停车空间…………………………………………………………………………………… 3.7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4 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 4.1 建筑基地…………………………………………………………………………………… 4.2 建筑突出物………………………………………………………………………………… 4.3建筑高度控制……………………………………………………………………………… 4.4 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 5.1 建筑布局…………………………………………………………………………………5.2 通路………………………………………………………………………………… 5.3 竖向………………………………………………………………………………… 5.4 绿化………………………………………………………………………………… 5.5 工程管线布置……………………………………………………………………………… 6 建筑物…………………………………………………………………… 6.1 平面布置………………………………………………………………………………… 6.2 层高和室内净高…………………………………………………………………………… 6.3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4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6.5 厕所、盥洗室和浴室……………………………………………………………………… 6.6 台阶、坡道和栏杆………………………………………………………………………6.7 楼梯……………………………………………………………………… 6.8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6.9 墙身和变形缝……………………………………………………………………… 6.10 门窗……………………………………………………………………… 6.11 幕墙……………………………………………………………………… 6.12 楼地面……………………………………………………………………… 6.13 屋面和吊顶……………………………………………………………………… 6.14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 6.15 室内外装修……………………………………………………………………… 7 室内环境…………………………………………………………………… 7.1 采光………………………………………………………………………………… 7.2 通风…………………………………………………………… 7.3 保温………………………………………………………………………………

2016年建筑设计规范强条整理

2016年建筑规范强条审查要点 说明:按众智《建筑专业规范大全》2016版顺序进行整理,只列常用规范强条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2012.01.01实施) 4 场地和总平面 4.1. 2 中小学校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8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6 行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 6.2.24 学生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8 安全、通行与疏散 8.1.5 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0.90m。 8. 1.6 上人屋面、外廊、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必须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安 全,高度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最薄弱处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应不小于1.5kN/m。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 298-2013(2013.12.01实施) 4 防水材料 4.1.2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不得使用溶剂型防水涂料。 5 防水设计 5.2.1 卫生间、浴室的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层,门口应有阻止积水外溢的措施。 5.2.4 排水立管不应穿越下层住户的居室;当厨房设有地漏时,地漏的排水支管不应穿过楼板进入下层住户的居室。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2012.08.01实施) 5 套内空间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最新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doc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目录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3.1 民用建筑分类 3.2 设计使用年限 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3.4 建筑与环境 3.5 建筑模数 3.6 防灾避难 4规划控制 3.6 防灾避难 4.1 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 4.2 建筑基地 4.3 建筑突出物 4.4 建筑连接体 4.5 建筑高度 5场地设计

5.2 道路与停车场 5.3 竖向 5.4 绿化 5.5 工程管线布置 6建筑物设计 6.1 建筑标定人数的确定 6.2 平面布置 6.3 层高和室内净高 6.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5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6.6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和母婴室6.7 台阶、坡道和栏杆 6.8 楼梯 6.8 楼梯 6.9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6.10 墙身和变形缝 6.11 门窗

6.13 楼地面 6.14 屋面 6.15 吊顶 6.16 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 6.17 室内外装修 7.4 声环境 7室内环境 7.1 光环境 7.2 通风 7.3 热湿环境 7.4 声环境 8建筑设备 8.1 给水排水 8.2 暖通空调 8.3 建筑电气 8.4 燃气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1总则

1 总则 1.0.1 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满足安全、卫生、环保等 基本要求,统一各类民用建筑的通用设计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1.0.3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2 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 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4 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 5 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宜体现地域文化、时代特色。 6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7 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方便行动有障碍的人士使用。 8 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建设,应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 1.0.4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术语 2.0.1 民用建筑civi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0.2 居住建筑residential building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目的 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1.0.2条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1.0.3条与其它规范的关系 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 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 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 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0.6条建筑热工设计 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区: 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的地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第1.0.7条设计基本原则 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 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 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 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 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 六、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 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 八、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

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要求规范

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 深圳市实施细则 Detailed rules for application in Shenzhen for civil buildings green design code (征求意见稿) 2017深圳

前言 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与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政策,执行《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进一步提高深圳市绿色建筑发展水平,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6年标准编制工作要求,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的绿色设计,主要技术内容为: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 绿色设计策划;5. 场地与室外环境;6. 建筑设计与室内环境;7. 建筑材料;8. 给水排水;9. 暖通空调;10. 建筑电气。 本细则中以黑体字标识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细则由深圳市住房与建设局负责管理,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梅坳三路29号建科大楼,邮编:518049),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 参编单位: 主要编写人:

目次 1总则 (1) 2术语 (2) 3基本规定 (4) 4绿色设计策划 (5) 4.1一般规定 (5) 4.2策划内容 (5) 5场地与室外环境 (8) 5.1一般规定 (8) 5.2场地要求 (8) 5.3场地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9) 5.4场地规划与室外环境 (11) 6建筑设计与室内环境 (16) 6.1一般规定 (16) 6.2空间合理利用 (17) 6.3日照与自然采光 (18) 6.4自然通风 (19) 6.5围护结构 (20) 6.6室内声环境 (23) 6.7室内空气质量 (24) 6.8工业化建筑产品应用 (25) 7建筑材料 (27) 7.1一般规定 (27) 7.2节材 (27) 7.3选材 (30) 8给水排水 (33) 8.1一般规定 (33) 8.2非传统水源利用 (33)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专题论证报告、答疑 专题简介: 1、名词定义—住宅、公寓等 2、与“强制性条文”及《住宅建筑规范》的关系 3、小套型与低限面积 4、住宅设置凸窗的有关问题 5、窗台与阳台的防护高度 6、从“可踏面”的规定看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关系 7、关于高层住宅配置可容纳担架电梯 8、日照计算与住宅套型设计 典型问题答案: 1、底层公建(商住楼)适用标准? 2、净尺寸及窗地比指标的计算方法? 3、住宅的无障碍设计与无障碍住宅的设计? 4、电线回路截面与负荷匹配?(相关标准改版) 5、开敞式厨房与燃气安装技术条件? 6、本规范的“实施时间”问题? 1、名词定义—住宅、公寓等 住宅: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住宅的两个关键概念“房子”和“家庭”。《住宅设计规范》的定义说明:规范主要是按照家庭的居住使用要求来规定的。未成家前或离散后的单身男女以及孤寡老人作为家庭的特殊形式,居住在普通住宅中时,其居住使用要求与普通家庭一致的。作为特殊人群,居住在单身公寓或老年公寓时,应另行考虑其特殊居住使用要求,在《住宅设计规范》中不特别考虑。 公寓:为特定人群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居住使用的建筑。一般以栋为单位配套相应公共服务设施。

公寓经常以其居住者的性质冠名。学生公寓;运动员公寓;专家公寓;外交人员公寓;青年公寓;老年公寓。公寓中的居住者的人员结构相对住宅中的家庭结构简单,而且在使用周期中较少发生变化。住宅的设施配套标准是以家庭为单位配套的,而公寓一般以栋为单位甚至可以以楼群为单位配套。例如,不必每套公寓设厨房、卫生间、客厅等空间,而且可以采用共用空调、热水供应等计量系统。 不同公寓之间的某些标准比公寓与住宅之间的差别还大。如老年公寓在电梯配置、无障碍设计、医疗和看护系统等方面的要求,比运动员公寓要高的多。因此,不应编制通用的公寓设计标准,必要时可分别制定相应的专用公寓设计标准。 事实上没有所谓的公寓标准,某些设计项目如果准备不执行《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则应执行相关公建设计标准的规定。如:酒店公寓应执行《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关于名词定义的论证结论: 在执行《住宅设计规范》中,关于明确“公寓”、“廉租房”的呼声很高,但是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办法规定,条文中没有的词不必定义。因此本次特别给“住宅”的定义写了“条文说明”并在专题论证报告中详细论证。 实际是明确提出《住宅设计规范》中有许多条款不适合各种“公寓”、“廉租房”“公租房” 。 2、与“强制性条文”及《住宅建筑规范》的关系 《住宅设计规范》1999年颁布实施时,明确“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但这是针对整本规范的属性的,所谓“强制性标准”的概念是相对于“推荐性标准”而言,这就是编号“GB 50096”而不是“GB/T 50096”的原因。如果问《住宅设计规范》是不是“强制性标准”,答案是肯定的。 2000年4月建设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收录了《住宅设计规范》中1/3的条文,作为强制性条文,但还有2/3的条文没被列入其中。如果问《住宅设计规范》的某条规定是不是“强制性条文”,需要针对具体条文。(是否黑体字) 2005年《住宅建筑规范》改写了《住宅设计规范》的50多条条文。2009

建筑设计规范精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一、基本规定 1.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的基本要求: 2.居住区道路、公共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相连接。设置电梯的民用建筑的公共交通部位应设无障碍设施。 3.公建中如为多功能用途,各种场所有可能同时开放并使用同一出口时,水平方向应按各部分使用人数叠加计算安全疏散出口宽度,垂直方向应按楼层使用人数最多一层计算安全疏散出口宽度。 二、城市规划对建筑限定 1.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否则应设基地道路与道路红线所划定的城市道路相连接。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m2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且只有一条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7m,若有两条以上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 2.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要求(图1-1) 1).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2).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 3).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 4).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5).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6).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图1-1基地出口通路位置要求 3. 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和疏散人数确定,并不少于基地周长的1/6。 4. 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不得和快速道路直接连接,也不得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5. 建筑突出物的限制 1).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 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2). 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在有人行道路面上空: 1) 2.50m 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 ; 2) 2.50m 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m ,并不应大于3m ; 3) 3m 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 ; 4) 5m 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 B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 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 0.50m ; C .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D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 三 场地设计 1. 建筑日照标准要求 ① 每套住宅至少一室获得日照,应符合GB50180的规定。 ②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③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h 的日照标准; ④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 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 的日照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之楼梯

6.7楼梯 6.7.1楼梯的数量、位置、宽度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6.7.3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 1.20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 6.7.4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6.7.5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 2.20m。 注: 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 0.30m范围内)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 6.7,6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宜加设中间扶手。 6.7.7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 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 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 1.05m。 6.7.8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 6.7.9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

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 0.11m。 6.7.10楼梯踏步的高宽比应符合表 6.7.10的规定。 表6.7.10楼梯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宽度(m) 楼梯类别 住宅公共楼梯 xx、小学校等楼梯 电影院、剧场、体育馆、商场、 医院、旅馆和大中学校等楼梯 其他建筑楼梯 专用疏散楼梯 服务楼梯、住宅套内楼梯最小宽度 0.26 0.26 0.28 0.26 0.25 0.22最大宽度 0.175

0.15 0.16 0.17 0.18 0.20注: 无中柱螺旋楼梯和弧形楼梯离内侧扶手中心0.25m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2m。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条文理解及设计常见问题的处理 强制性条文 0.1 05年版《高规》中的有黑体字的条文是05年修订时所修改过或增加的强制性条文。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中的有关《高规》的条文内容,只要仍存在于《高规》05年版中的,仍然是强制性条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分告》第361号文所列出的经修订后的强制性条文一样,必须严格执行。 0.3 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相关法律、法令内容: 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0.3.2 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市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0.3.3 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0.3.4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性质已属于建设工程的最严格的法规,违反强制性条文会导致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总则 1.0.3.0 本条文主要阐述《高规》05年版的适用范围: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附图一) ?居住建筑以层为计算单位,并非以建筑高度为计算单位,建筑高度超过24m 的9层居住建筑并不算高层建筑。 ?《高规》条文解释中,对于住宅以层数计算,除考虑登高消防器材的有效使用,以及我国大多数的地方消防车供水能力之外,高层住宅的数量约占高层建筑的40%-50%,且住宅的每个单元间防火分区面积均不大,并有较好的防火分隔,火灾发生时蔓延受到一定限制,危害性较少,故作区别对待。 ?本条条文与第2.0.17条有矛盾,本条文中括号内“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一句的意思应是“包括首、二层设置符合第2.0.17条规定的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因此,《高规》P75页上部第4点的提法也同样不符合规范关于商业服务网点定义的修订精神,应予以删除。 ——关于住宅层数的计算: 一、《住宅建筑规范》第9.1.6条: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应根据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注:1.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

强制条文-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强制条文 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 6.9.1、6.9.6、6.10.1、6.10.4、 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 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 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 m。 5.6.2 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 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5.8.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6.1.1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 时,应有防护设施。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 6.1.2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6.1.3 住宅的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2.1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2 十层及十层以上但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 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4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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