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大力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大力开展校外培训机

构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进一步加强我区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校外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监管,促进全区校外培训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大力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府厅发〔X〕56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区开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大力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X精神,以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针对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问题,精准施策,全面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着力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学校减负、校外增负的问题,优化教育发展环境,建设有利于中小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教育生态环境。

二、工作原则

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区教科体局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做好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的治理工作。

疏堵结合的原则。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中小学课后活动载体,扩大学生课余教学辅导志愿服务试点工作,切实减轻学生校外课业负担

和家庭经济负担。清理整顿无证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巩固“零择校”成果,斩断校外培训机构与中小学招生的联系。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坚决查处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行为。

宽严相济的原则。要从严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涉及中小学生学科类(语文、数学、英语等)培训机构的治理,严格培训机构设置条件,加大打击力度,净化市场环境。同时,严格按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标准,规范培训机构的行为,既要满足“大众创业”的需要,又要符合教育规律和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三、治理重点

1.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学条件的,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证照;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2.对以教育咨询等名义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没有办学资质却从事教育培训业务,责令其在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3.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英语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要向区教科体局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4.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5.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消防设施、办学条件和周边治安环境大检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立即停办整改。

6.坚决查处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讲、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从重处理。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齐抓共管

成立X市X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科体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教科体局金科副局长兼任,具体负责全区校外培训机构的专项治理和监管工作。建立全区培训机构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就培训机构监管中的重大政策、突发事件、专项行动等进行研究、部署、协调、处理。

区教科体局:牵头负责校外培训机构排查整治工作的统筹组织,对无证校外培训机构下发整改或停办通知;做好学生及家长的教育引导,坚决抵制无证校外培训机构,依法查处参与或变相参与无证校外

培训机构的在职在编教师。对整改后能达到设置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督促其依法依规申办《办学许可证》,并纳入规范管理。

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负责清理整治无证营利性办学行为,对经营范围核准为教育咨询的公司、个体工商户超范围经营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并依法查处校外培训机构的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行为。

区人社局:负责整治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未成年人文化艺术类培训行为,依法受理因处理无证校外培训机构引发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区发改委:按照物价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依法对无证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处罚乱收费行为,监督拟关停无证校外培训机构落实退费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配合各职能部门对无证校外培训机构的整治,查处各种阻扰执法、暴力抗法行为,维护清理整治工作现场秩序,依法追究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区住建局:负责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依法对未经登记备案、为无证校外培训机构出租场地的当事人给予相应处罚。

区城管委:负责查处无证校外培训机构违法建设、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行为。

区民政局:负责对未经登记、撤销登记或擅自以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开展办学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作出取缔决定,发布取缔公告;负责对获准办学的非营利性民办校外培训机构依法进行登记。

区卫计委:负责检查校外培训机构的卫生保健、疾病防控工作,对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区公安消防大队:根据消防安全设置标准,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行政审批或备案,加强其办学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依法查处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无证校外培训机构。

(二)标本兼治,堵疏结合,规范发展

1.创新工作思路,多渠道减轻学生课外负担。一是巩固“零择校”成果,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继续巩固和覆盖我区普通中小学“零择校”的成果。从X年始,义务教育学校起始年级采取电脑随机派位分班,严格禁止以各种名目举办实验班、特色班等,减少学生因择校和分班盲目参加校外培训活动,减轻学生的课外学业负担和家庭的经济负担。二是探索“课后三点半”服务模式,解决学生课后服务难题。要积极探索义务教育学校“三点半”后学生课后服务模式,以政府购买服务或委托第三方等形式,在坚持学生自愿选择的基础上,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后兴趣活动,有效排解中小学生下课过早无人照看的难题,减轻学生家长因学生课后托管过重的经济负担。三是实行“一同步三统一”的招生改革,规范民办学校的招生行为,即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采取“统一报名时间、统一面谈时间、统一录取时间”的方式进行,制止民办学校将培训机构的培训结果与招生挂钩。

2.规范办学行为,多部门携手治理培训乱象。一是建立培训机构治理的长效管理机制。培训机构综合治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要把培

训机构综合治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坚持常抓不懈,形成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二是建立部门联动的监管机制。根据不同职责,明确责任分工,畅通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渠道,形成乡(镇)、社区、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区教科体局做好培训机构年检、督导评估和办学行为治理工作;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做好对教育咨询公司跨区异地经营的清理、超范围经营的监管;区民政局对二年以上未年检的“僵尸”机构进行清理;区公安分局、区公安消防大队加强校园周边治安和校内消防安全的检查;乡(镇)、社区对辖区内的培训机构的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反馈。三是建立培训机构公示制度。畅通培训机构违规办学的举报途径,开通电话举报和网络举报通道,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实行“白名单”和“黑名单”公示制度,每年6月份公布我区校外培训机构的情况,建立校外培训机构社会信用体系记载公示制。

3.加大处罚力度,多方位依法监管形成态势。校外培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严厉处罚,发现一起,处理一起,毫不手软。

对“无证无照”开设校外培训活动的予以坚决取缔;

对“有照无证”开设校外培训活动的机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不得开展培训活动,不听劝阻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对不符合消防设置要求的培训机构,不得开展培训活动,整改达到要求可恢复开办,整改不达要求的予以停业整顿,直至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对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英语等)

出现“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初次发现,约谈机构举办者并立即整改;再次发现的,立即停办整改,三个月内不得开展培训业务。发现三次以上并屡教不改的,劝诫举办者并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对培训机构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同意,擅自举办中小学等级考试及竞赛的,初次发现,约谈机构举办者并停止考试及竞赛;再次发现的,立即停办整改,三个月内不得开展培训业务。

对校外培训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对培训机构处以停办整改,涉及公办中小学校的,对学校负责人按违反招生纪律由纪检组约谈并给予相应处分,涉及民办中小学校的,约谈学校举办者,给予通报批评,并核减该校次年招生计划的10%。

对在职中小学教师在培训机构兼课及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

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和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按规定和程序吊销该教师的教师资格证。

五、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全面部署(X年5月底前)

1.召开全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大力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会议,部署专项治理工作。

2.对我区校外培训机构的数量、分布、培训类别等进行摸底排查,区教科体局组织全区中小学校按照招生学区范围全面摸排和登记区

域内校外培训机构(含个人辅导班)的名称、培训学科类型、上课地点、周上课时间、上课形式、上课内容、授课教师、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现状;各学校全面摸排和登记本校每一名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

3.认真梳理我区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我区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具体的方案。

(二)宣传告知,自行整改(X年6月1日-7月31日)

由区教科体局牵头,联合各职能部门,通过发告知书等形式,向举办者、学员家长及房东等做好政策宣传工作,重在认识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取得各方对整治工作的配合与支持。借助有线电视、政务公开栏等途径,及时公布本辖区内的无证校外培训机构情况,引导社会各界自觉抵制非法办学行为。对培训机构存在比较突出和集中的问题,相关部门要提出整改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逐一约谈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进一步宣传政策,明确要求,分类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任务。对符合办学条件的,配合做好核发办学许可证的相关工作;对差距不大并愿意整改的,发放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为1个月);对不愿整改或安全隐患多、差距较大无法整改的,书面告知停办或限期停办。

(三)联合执法,清理整顿(X年8月1日-8月31日)

采取“综合治理”和“专项整治”方式,开展联合执法,清理整顿全区校外培训机构。

综合治理方面:一是组建联合执法队伍。建立由区教科体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发改委、区卫计委、区城管委、区公安分局和区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行政执法监督组织,开展全面的治理工作;二是针对性开展排查。重点是“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违规跨区域设点、居民小区“作坊式”培训机构、跨学期或跨学年收费、食品卫生和消防安全等;三是清理整顿不留死角。采取地毯式治理,无论街道、社区、办公楼、商业区,还是学校、闲置厂区、居民生活区,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四是及时有效处置。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视培训机构存在的违法违规程度,该整改的整改、该关停的关停、该处罚的处罚。

专项整治方面:针对综合治理发现的问题要进行认真梳理,列出清单,分门别类。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建立“白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专项整治重点是:对申请核发办学许可证的,督查整改情况;对前期明确予以停办的,督查停办是否到位、后续措施有无落实;对不符合办学条件且拒不停办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实行联合执法,依法予以取缔,直至追究举办者的相关责任。对“僵尸”机构的处理、超范围经营的监管、学科类培训教师的备案和教学计划的监督指导、虚假广告的查处、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等,实行部门联动,压实责任,积极探索,敢于亮剑,强化监管。

(四)巩固完善,长效管理(X年10月-X年4月底)

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回头看”,并接受省、市专项督查。各部门要对前期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深入分析、梳理问题,总结相关经验提交区教科体局汇总后上报省、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时,进一步强化管理职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停办、取缔后新出现的无证办学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健全常态化监管制度,确保教育良好秩序和健康发展环境。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减轻中小学学生课外负担,大力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专项工作,统一思想认识,按照全区统一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好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健全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明确部门职责,细化责任分工,落实工作举措,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舆论宣传。提高全民教育素养,引导家长树立正确教育观念,理性看待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目攀比、不盲目跟风,切实减轻子女校外培训学习负担。加强舆论监督,及时反映校外培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助推培训机构市场的规范有序。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建立举报制度,设置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反映的问题及时检查,快速处理。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培

训机构进行检查、清理,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指导。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举报电话:83745952。

(四)密切工作联系。各部门要确定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联系人,在治理工作过程中取得的成效、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意见建议及时报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部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阶段性汇报材料于X年3月底报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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