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原创社保公积金管理制度

社保公积金管理

1.目的

为完善员工保险体系,分散企业事故风险并确保公司保险福利制度的有效实施,促进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集团《薪酬福利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2.1.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属下各单位员工。

2.2.各单位办理商业保险,均应遵守本办法。

3.权责

3.1.集团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负责督促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单位及时办理保险手续以及审核本办法

3.2.各单位人事行政部负责及时办理与员工新聘用、调岗和辞退相关的保险关系的初建、增减、单位间转移、撤保、续约以及与保险机构的理赔对接等事务。

4.内容

4.1.意外伤害保险:

4.1.1.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为特殊工种、高风险岗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野外作业、高空或带电作业、外勤频率较高的工作岗位)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4.1.2.各单位对本单位试用期内的员工以及阶段性保障需要的员工应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4、1.3.各单位对于上述两类人员以外的员工也可以公司自行提出投保方案,报集团办公室备案。

4.1.4.对于4. 1. 1及4. 1. 2款所列的人员应当入职之日起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4.1.5.各单位可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在授权范围内自行确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及投保额。

4.1.6.各单位在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同时应当附加购买医疗门诊或住院类险种。

4.2.其它商业保险(各单位公司可以为某些特殊或重要人员另购买4、1款以外的其它商业保险):

4.2.1.对于其它商业保险购买范围,各单位可用两种方式确定需要购买商业保险的岗位和人员,一是由单位经营班子或管理班子讨论决定,二是本人提出申请,经营班子审核同意。

4.2.3.各单位将确定购买商业保险的人员姓名、岗位、险种、保额等,统一报集团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审核,呈报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4.3.保险期限规定:

4.3.1.除4. 1. 1款所规定的人员投保的意外伤害险保险期与其劳动合同期限直接挂钩。

4.3.2.其余各类人员的保险期限可根据本单位的工作安全生产需要进行初建、撤保、续约。

5.其他

5.1.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5.2.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办公室人力资源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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