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的通知

中心所属各科(室)、所:
为切实落实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管理辖区市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结合中心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作如下通知:
一、中心为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中心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物业管理所为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主体,负责管理辖区市场范围内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消结合的方针,严格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及层层追究的工作原则。
三、中心主要负责人为中心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中心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中心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及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成员为中心消防安全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和管理人,对中心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并全面监督、检查、指导。
四、各物业管理所所长为管理职责范围内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所长以及管理人员、值班人员为管理职责范围内消防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和管理人,对管理职责范围内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五、中心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中心消防安全工作职能部门,在中心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六、各物业管理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及职能根据自身管理情况进行分解,相关情况请于2010年4月23日前报中心消防领导小组备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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