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

截至2010年底,北京市共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28家,合计注册资本金26.6亿元,其中已有25家正式对外发放贷款,贷款余额为25.4亿元。2010年度累计贷款额为50.6亿元,其中,涉农贷款额为22.7亿元,中小企业贷款额为18.7亿元。2011年度,新增两家小额贷款公司。

一、相关法律文件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金融工作局颁布的《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09〕2号)

3、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于2011年5月31日下发的《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二、主管部门

1、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为小额贷款公司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审批、监督与风险处置。经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金融综合处分管此项工作,分管领导为朱元广副局长。

2、区、县政府指定主管部门(设金融办的为区、县金融办)为所在区、县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初审;负责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

3、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和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

4、区县财政局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会计日常监管部门。

5、北京市公安局在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成立时,出具营业场所消防合格证明。

6、北京市小额贷款业协会负责制定自律规则、从业人员职业标准,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引导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并接受市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三、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要求

(一)定义:

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北京市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宗旨:

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支持农村、郊区和中小企业发展,改善金融服务。

(三)具体要求:

1、股东资格的要求

(1)股东应为境内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其中:最大股东应为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县的自然人、企业法人

或其他社会组织。(注:四川、江苏等省市已经成立了外

资合资或独资的小额贷款公司)

(2)企业法人股东应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一完整会计年度盈利;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3)各类股东出资应为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4)股东在公司设立后3年内不得转让、质押其持有的股份。

2、股东出资的要求

(1)单一最大股东(包括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

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且不得低于公司注

册资本总额的1%;

(2)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3、营运资金的要求

(1)营运资金来源于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及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

的其他资金来源。

(2)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4、业务经营的要求

(1)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工作人员;

(2)试点阶段,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限定在注册所在区、县行政区域内发放贷款。

(3)试点阶段,每年向三农方面发放的贷款金额不得低于全年累计放贷金额的70%。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微型

企业、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

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

本净额的3%。

(4)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5、小额贷款公司的升级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监会发布的《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审批管理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分为筹建申请和设立申请两个阶段。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信用征信制度,即:公司设立和变更股东

时,区县主管部门将聘请专门的信用征集评估机构,对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股东间关联关系及遵守法律法规等信用情况进行征集和评价。股东信用评价合格并符合小额贷款公司投资人要求的才能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

(一)具体申请流程及审批时限如下:

1、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人向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

县主管部门报送筹建申请材料(进入筹建申请程序);

2、区、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聘用专门的信用评估机

构完成对股东信用评价;

3、区、县主管部门在收到股东信用评价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

将全套筹建申请材料连同初审意见、股东信用评价证明报

送市主管部门;

4、市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完整申请资料之

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建的决定,并

书面通知申请人,抄送区、县主管部门。特殊情况下,市

主管部门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但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5、申请人凭批准筹建文件到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区、

县主管部门领取开业申请表;

6、申请人应自批准筹建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提

交设立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说明

理由,经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批准,

报经市主管部门,可以延长1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

筹建工作的,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7、申请人将开业申请表连同相关资料报送区县主管部门(进

入开业申请程序);

8、区、县主管部门自收到完整设立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审核完毕,连同审核意见报送市主管部门。市主管部

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区、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齐备后15

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

请人,抄送区、县主管部门;

9、市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由市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予以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10、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批准开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市公

安机关、北京银监局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报送相关材料。

综上,成立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正常情况下,预计需要三至四个月的时间。

(二)筹建申请阶段报送材料清单(注:需出具法律意见书)

1、筹建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

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

组织形式、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以及设立的目的;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分析,组

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风险处置预案等;

3、筹建工作方案。包括拟设公司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主要管理制度的起草计划,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措施,资金来源,公司治理架构,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内控体系,主要董事、监事及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信贷部门负责人和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履历、联系地址及电话,选址方案;

4、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协议。协议内容

应包括但不限于拟设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金、股本结构,出资人出资额与占股份比例,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等;

5、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承诺书。承诺自觉遵

守公司章程、接受监管并承担风险、自觉遵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承诺书;

6、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如

果存在隐瞒事项,出资人在小额贷款公司的投票权将受到限制的承诺;

7、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过工商年检

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

构贷款本息情况及所在行业状况、纳税记录等事项;拟投

资入股的自有资金来源真实的承诺书;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会议关于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议;最近1年

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8、自然人股东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及个人

收入来源合法真实的承诺书;

9、联系人及其手机、办公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

地址(邮编);

10、律师对拟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1、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设立申请阶段报送材料清单

1、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开业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

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拟任高级管理人

员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

是否符合设立条件等基本信息,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

及是否符合设立要求等;

3、经股东(大)会会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4、股东名册,包括股东名称(企业法人要有注册地址和法人机

构代码)、出资额以及股份比例;

5、主要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图;

6、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9、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

明;

10、联系人及其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1、律师对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12、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

1、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2、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

相关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

领域工作8年以上;

3、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4、拟任总经理应参加由市主管部门组织的任职资格考试和谈

话。

对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小额贷款公司申请

人认为其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知识、经验和能力的,可向区县主管部门提交个案申请。由区县主管部门上报经市主管部门核准。

(五)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在工商登记变更前须经区、县主管部门报市主管部门批准:

1、变更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住所;

4、变更业务范围;

5、变更股东;

6、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7、变更章程;

8、变更组织形式;

9、合并、分立;

10、市主管部门要求申报的其他变更事项。

五、监管

1、市区两级主管部门将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外部审计等方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2、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内部财务制度、内部会计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并报所在区县财政局备案。

3、小额贷款公司应委托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托管银行,为其统一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4、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市区两级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报送上月业务经营情况等材料;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具备金融机构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每年3月底之前将前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报送相关部门。

5、行业协会

2010年,经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批准,由北京市利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投诚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关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兴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北京恒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北京农投谷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投丰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联合发起成立了北京市小额贷款业协会,是经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6、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

(1)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目前,北京市尚未出台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金融工作局颁布的《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09〕2号)

3、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于2011年5月31日下发的《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定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你知道有哪些相关管理规定吗?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在广东省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本省的县(市、区)域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在本省地级以上市辖区范围内设立的,其名称中的市辖区名称应当与市行政区划连用;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县(市、区)或者总部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市但在试点县(市、区)有分支机构);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 (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500万元〕以上,其中最末年度净利润3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150万元〕以上。 如果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有2个以上均需具备上述条件。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北京市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 截至2010年底,北京市共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28家,合计注册资本金26.6亿元,其中已有25家正式对外发放贷款,贷款余额为25.4亿元。2010年度累计贷款额为50.6亿元,其中,涉农贷款额为22.7亿元,中小企业贷款额为18.7亿元。2011年度,新增两家小额贷款公司。 一、相关法律文件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金融工作局颁布的《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09〕2号) 3、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于2011年5月31日下发的《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二、主管部门 1、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为小额贷款公司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审批、监督与风险处置。经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金融综合处分管此项工作,分管领导为朱元广副局长。

2、区、县政府指定主管部门(设金融办的为区、县金融办)为所在区、县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初审;负责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 3、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和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 4、区县财政局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会计日常监管部门。 5、北京市公安局在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成立时,出具营业场所消防合格证明。 6、北京市小额贷款业协会负责制定自律规则、从业人员职业标准,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引导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并接受市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三、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要求 (一)定义: 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北京市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宗旨: 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支持农村、郊区和中小企业发展,改善金融服务。 (三)具体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设立方案

关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参考材料 一、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规范文件 1、《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会、人民银行,2008.5; 2、《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政府,2009.1; 3、《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核工作指引(试行)》深圳市金融办, 2009. 2; 4、《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提交验资报告时间的通知》深 圳市金融办,2009.3; 二、深圳市已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情况 1、股份公司3家(不含4家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13家(包括2家法人独资、1家中外合资); 2、16家公司合计注册资本为28.5亿元; 备注:另有11家公司已通过评审并获得试点资格 三、主管部门 市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简称市金融办) 四、申请人及设立要求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由主发起人牵头负责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提交申报事宜,办理相关设立申请手续。

主发起人的条件: 1、应为依法在深圳注册的法人企业; 2、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 4、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近3年在业务管理、财务 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5、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6、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 委托资金入股; 7、主发起人的出资比例应不低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 总额的30%; 其他股东的条件: 1、单一股东持有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现已登 记注册的公司并未按此规定执行); 2、单一股东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 3、其他股东最多不能超过140个; 4、其他股东是自然人的,在深圳已购置固定住所,无犯罪记录 和不良信用记录,收入状况良好;其他股东是企业的,则该 企业或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近3年财务 状况良好; 小额贷款公司除符合《公司法》基本要求外,还应满足如下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股份公司不低于8000万元),

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所需的六大条件(精)

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必须符合六大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 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换言之,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是“只贷不存” 。 【设立】必须符合六大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想要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具备六大方面的设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章程。 (二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 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2000 万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3000 万元。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得超过 2 亿元。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及从业 经验的工作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 (六其他审慎性条件。 【试点范围】涉农地区 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县 (县级市以及各市的涉农区设立,非涉农区不得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县 (涉农区域内经营业务,不得跨区域经营。 【服务对象】“三农”和中小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坚持为“三农” 和县域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 自主选择贷款对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缓解“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发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 入股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 册资本总额的 20%, 其他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10%, 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且只能出资一家小额贷款公司。但是,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并要求满足:“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净资产 3000 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70%,近两年连续赢利,且两年累计 净利润总额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条件。 【经营】只贷,不存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 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 50%。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为充分体现小额贷款公司“小额、分散” 的贷款发放原则, “三为农” 和中小企业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贷款人的贷款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 5%, 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 20%。同时, 为了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 及流动情况的监测和管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 。 【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下限限定 小额贷款公司有自己经营的灵活性, 不过虽然它的贷款利率上限放开, 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 (即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 4 倍 , 下限为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 0.9 倍。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名称核准书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 式依次组成。 行政区划指小额贷款公司所在的县(市)级行政区划的名称。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在设区的市辖区的,其行政区划应当由设区的市行政区划名称与市辖区名称连用。行业是指“小额贷款”。组织形式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应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不得冠省级行政区划。 第十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公司法》、《指导意见》和《试点工作意见》规定的章程; (二)有限责任公司应由不高于50个股东出资设立,其中有一个出资最多的第一大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有一个出资最多的主发起人,且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三)注册资本为货币资本,且应一次缴足。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000万元);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500万元)。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为1亿元)。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办公设施; (七)省中小企业局规定的其它审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要从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企业中选择,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由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为主协商选择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应在诚信记录、经营管理上符合相应的条件;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持股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其他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10%,但不得低于1%。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利润总额在900万元(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300万元)以上; (六)经营管理良好,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可行性分析

某区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物色加盟企业及筹集股本金说明书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义 本处所指的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它社会组织投资成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目的是为了支持我省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支持我省“三农”和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的发展。 二.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现状 2011 年10月28日,央行官方网站公布《2011年三季度公司数据统计报告》,截至9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3791家,贷款余额3359亿元,前三季度累计新增贷款1379亿元。报告称四川仅有61家公司,占总数的比例不到2%。报告同时显示,四川的小贷公司贷款余额为亿元,占全国贷款总额数不到3%。四川当时实际已批准110多家,其中有80多家已经开始营业。经我们了解,截至2011年11月末,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获批141家,正式开业的104家,去年末这个数据为73家和48家,增长了一倍;贷款余额200多亿。参与投资主体既有熟悉金融或对金融有一定程度了解的自然人、也有长期与金融行业打交道的实业公司;既有银行,也有担保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既有私募股权基金,也有已上市或拟上市公司。 2.已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规模大的注册资金已增至十个亿,比如郫县同兴和金控小贷。就最近了解的情况看,多数资金已放完,经营情况良好。

三.小额贷款公司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1、小额贷款公司的体制相对正规金融机构能更好地适应小型微型经济组织和个体经济,单笔放贷规模小、经营分散、经营灵活等特点。 2、与民间放贷相比,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国家批准成立的准金融机构,可以公开放款,接受金融监管;可以直接接受抵押,为企业节省费用和时间;可以公开宣传,便于业务拓展。 3、央行给了小额贷款公司比商业银行和信用社更高的利率政策,能确保较高的贷款收益,为盈利提供了政策支持。只要能稳健经营和把控风险,投资回报率较高。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出,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良好,可以逐步改造成能吸收存款的村镇银行。未来可以向正规金融机构转变,是民间资金进入正规金融机构的一个通道。 5、在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以注册资本金做为抵押,向银行融资50%(据了解该比例可能增加至100%),这样公司能合法有效地利用财务杠杆提高股东的资金使用效率和提高投资回报率。 四、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思路 1、公司的治理结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公司为有限责任制公司。公司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设立和管理经营,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股东以出资比例依法享有股东权益并承担相应责任。经营层在股东会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并开展业务,股东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

小额信贷公司排名(最新)

小额贷款公司排名(最新)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资产结构、资产质量、管理效率、盈利能力、增长速度、社会责任”等多项评价标准,根据数据测评、联席会指导委员会推荐和专家评审委员会的综合意见。评选出了中国小额贷款公司竞争力排行榜。共统计了全国100家小额贷款公司名单。 小额贷款公司竞争力排名 排名公司名称省份 1 北京丰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北京市 2 北京金典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 3 邦信小额贷款公司北京市 4 天津恒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天津市 5 天津华北创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天津市 6 三河市润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河北省 7 代县昌誉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 8 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 9 内蒙古融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内蒙古 10 鄂尔多斯市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 11 包头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内蒙古 12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恒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 13 赤峰市翁牛特旗鑫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 14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融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

16 巴彦淖尔市巴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 17 大连庄河北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辽宁省 18 锦州市松山新区博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辽宁省 19 北镇汇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 20 营口市站前区盼盼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 21 阜新细河超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辽宁省 22 辽阳市弓长岭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 23 盘山县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 24 长春市广源小额信贷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 25 长春市启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 26 长春市双阳区金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吉林省 27 农安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吉林省 28 大庆市国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成立)黑龙江 29 大庆市广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黑龙江 30 哈尔滨广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 31 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 32 哈尔滨市银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 33 哈尔滨市香坊区农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 34 上海徐汇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 35 上海松江骏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 36 上海浦东新区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

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成立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成立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成立条件主发起人资质: 主发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并要求满足:“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两年连续盈利,且两年累计净资产利润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条件! 只有满足以上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条件的主发起人才能出资投资小额贷款公司。 股东资金来源以及持股比例限制: 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入股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他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10%,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且只能出资一家小额贷款公司。 申请成立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章程; 2.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为2亿元; 3.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及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 6.其他审慎性条件 上述中的第二条,是为了控制风险,注册资本过大会放大风险!第三条,是规范小贷公司的日常经营,从而达到风险控制! 至于第一、四、五都是些文字性的工作。第六条,只要股东都是合法经营的法人或个人一般就都能过! 总结:要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要找一个当地有名气、有影响力的集团作为主发起人,当然这个主发起人一般性条件要满足!再找个几个有资金实力的集团或者个人。就可以进行申请了。至于与当地政府间的人脉关系,作为主发起人一般都能搞定!一句话:有钱的个人你一个人是玩不转的,没钱的企业是不让玩的!要有钱的个人和企业一起才让玩! 公司注册地址要求注册一家公司需要确定公司住所,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且一般要求必须用工商局的同一制式租房协议,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提供者应根据房屋权属情况,分别出具以下证明:民房可以注册公司吗,住宅可以注册公司吗? (1)房屋提供者如有房产证应另附房产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由产权人签字。 (2)无产权证的由产权单位的上级或房产证发放单位在“需要证明情况”栏内说明情况并盖章确认;地处农村地区的也可由当地政府在“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签署同意在该地点从事经营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北京市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

编号:区/县 NO. 市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 申请、推荐书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推荐单位(盖章): 推荐日期:年月日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供应商及销售渠道情况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1.企业出资人有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企业出资人的《居民XX》以及《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明》、《市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证》的其中一种;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国税、地税)的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注册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或贷款卡查询结果); 5.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事务执行人的简历、XX、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及代理人XX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决定申请贷款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 8.上年度及当期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9.企业一般情况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10.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 11.自有资金不低于贷款额度30%的证明; 12.办公及生产经营场所权属证明; 13.企业招用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申请最高2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不必提供此材料); 14.担保公司、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我单位保证提供的上述资料真实无误,如有不实,我单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单位公章: 年月日 注:本申请书及所附提交资料一式三份,均加盖公章。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中国(X)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委托承接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X〕2X号)和《X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X金融发〔X〕X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中国(X)自由贸易试验区X片区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

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应为持续经营满3年,信用良好、管理规范、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 (二)具有较为成熟的供应链或平台客户基础,经营发展能力较强; (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主出资人(主出资人的实际控制人)原则上要有实业作为支撑。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公司)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系指贷款公司向中小企业法人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币贷款。 第三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建立健全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授权管理,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全流程管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需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 第七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八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时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并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及周期特点合理设定贷款业务品种及期限,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九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信用发放条件审核、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款使用条件审核、资金支付、贷后管理(风险分类)、信用收回。相关制度办法有特别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二章业务对象、种类及条件 第十条流动资金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 (二)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低信用风险业务品种可只要求开立临时账户),自愿接受贷款公司信贷监督;实行公司制的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三)管理、财务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具备到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 (五)贷款用途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09】2号)

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 (京政办发〔2009〕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支持农村、郊区和中小企业发展,改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国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北京市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市金融办为小额贷款公司市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审批、监督与风险处置。 在本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经市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 第六条凡是区、县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设金融办的为区、县金融办)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初审和日常监督管理,并承诺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区、县范围内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各区、县主管部门是所在区、县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初审;负责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 各区、县主管部门要定期向市主管部门报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运营情况,并抄送北京银监局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第二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区、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的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本市工商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公司不得标注“小额贷款”字样。 第八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小贷公司成立主要条件

小贷公司成立主要条件 1、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实行限额管理。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在天津市注册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在天津市辖区外经营业务 3、小额贷款公司营运资金的主要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接受的捐赠资金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4、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防止贷款过度集中。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建立资产分类制度,准确划分资产质量类别,足额计提呆账准备金,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5、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除满足《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充足的认缴出资能力,且权益性投资余额应不超过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二)外资股东应有金融业务背景,且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三)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6、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出资人应是符合《办法》第九条规定,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累计盈利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法人组织。 7、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除符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外,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应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其他单一出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出资比例应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8、主要出资人为具有较强经济实力,有投资金融行业两年以上经历,且实收资本在2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法人,经批准可适当放宽出资比例。 9、股东不得以所持股权为本企业(本人)或关联方(人)债务设定担保。 10、公司股权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转让。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长(执行监事)、总经理持有的股权,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 11、公司应在小额贷款业务管理系统中开展并记录全部业务。 12、资产分类真实准确,充分计提减值和损失准备。 13、公司营运资金主要来源应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接受的捐赠资金,以及向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14、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15、贷款利率上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方案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方案 公司领导: 根据贵州省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到贵州省中小企业局拜访咨询情况,现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方案做如下说明: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依据 (一)国家层面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 (二)省级层面 1、《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113号 2、《贵州省2010年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指南》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及其主管部门 (一)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在贵州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主管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授权贵州省中小企业局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市场退出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未经省中小企业局批准,各地不得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对本地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三、设立要求 (一)名称与组织形式的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公司法》的公司章程。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3、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足额缴纳。南明区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4、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7、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 8、省中小企业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出资人应具备的条件 1、自然人作为出资人应具备的条件 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2、企业法人作为出资人应具备的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企业法人代表应无犯罪记录。 (3)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条件有哪些(精)

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条件有哪些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社会组织投资设立, 不吸收公众存款, 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相比, 小额贷款公司更为便捷、迅速, 适合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 与民间借贷相比, 小额贷 款更加规范、贷款利息可双方协商 申请成立条件 ?1. 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2. 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 ?3. 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由 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应有 2-200名发起人, 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4.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 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 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 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10%。 ?5. 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 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7. 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8.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9. 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申请成立步骤

1. 首先,有试点意向的区(县政府向市金融办递交试点申请书,阐明试点工作方案并承诺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2. 其次,区(县政府,对本区(县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进行筛选。 3. 最后, 经筛选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向所在区 (县政府递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区(县政府完成预审后上报市金融办复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凭市金融办批准批文, 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并在 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银监局和人行分行报送相关资料。 注意事项 ?小贷贷款公司贷款利率制定基准:1、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2、上限 ---放开, 但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 3、下限 ---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 0.9倍。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流程的规范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流程的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公司贷款业务始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愿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始终竖持"风险第一,效益第二"的原则,牢固树立为"三农"、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服务的宗旨。 第二章贷款业务程序 第三条贷款业务程序如下: (一)客户申请 (二)贷款受理和调查 (三)贷款审查和审批 (四)签订合同 (五)抵(质)押登记 (六)贷款发放 (七)收取利息收入 (八)贷后管理 (九)贷款收回

第三章借款申请和贷款受理 第四条借款人申请借款须填写《借款申请书》,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借款人应提供的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税务登记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人代表授权书; 4.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6.贷款卡(密码)及贷款卡回执单; 7.资信证明; 8.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9.申请借款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10.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纳税申报表等; 11.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购销协议、合作协议; 12.项目可行性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 13.生产经营情况; 14.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等明细表; 15.公司简介和法人代表简介; 16.公司基本账户和其他账户情况;

2015年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数据报告

附表: 地区名称机构数量(家) 从业人员数(人) 实收资本(亿元) 贷款余额(亿元) 全国89101173448459.299411.51北京市851189133.99134.80天津市1101455130.07135.63河北省4806454271.62281.47山西省3274180205.26199.07内蒙古自治区4284205303.75312.65辽宁省5976014384.31335.49吉林省4424113108.8978.93黑龙江省2612448132.74120.82上海市1211812182.10217.24江苏省6366253896.231060.75浙江省3363915660.84791.63安徽省4585468376.35424.75福建省1201957264.05300.30江西省2202859232.94263.94山东省3394722435.41481.62河南省3164759218.52228.49湖北省2834876328.76347.28湖南省1281903101.22107.65广东省4279822616.92640.21广西壮族自治区 3184691254.60417.50海南省4663847.1051.43重庆市2536023598.40842.34四川省3527187585.91663.22贵州省289320889.0484.68云南省3904655186.76189.79西藏自治区121158.10 6.38陕西省2723047247.31245.28甘肃省3503745147.83122.96青海省7687548.6748.67宁夏回族自治区160210181.5277.5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782655180.12198.97 小额贷款公司分地区情况统计表 2015-12-31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程序及注意事项

ⅩⅩ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程序及注意事项 ⅩⅩ市为了拓宽融资渠道,缓解小企业和小额农业贷款难的问题,进一步促进滨海新区、中心城区和各区县三个层面联动协调发展,市政府决定在该市进行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现将有关设立小额贷款公 司的法律程序事宜予以阐述。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概念及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经批准投资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小额贷款公司除在ⅩⅩ市域范围内按规定发放贷款外,不得跨区经营业务。 二、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条件 (一)股东的条件 1、法人股东的条件 根据《ⅩⅩ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作为公司的投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出资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存续,生产经营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治理结构完善,管理、运营规范,净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连续三年盈利且累计盈利不低于1500万元,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2)在工商局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3)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无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4)管理规范、制度健全、资金充实、财务真实清晰; (5)近两年连续盈利。 2、自然人股东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无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3)具有一定的经济、金融、法律和管理知识; (4)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二)注册资本的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主发起人的出资比例(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余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出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且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三)高管人员的条件

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办法

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 部门关于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 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北京银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制定的《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支持农村、郊区和中小企业发展,改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国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北京市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市金融办为小额贷款公司市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审批、监督与风险处置。 在本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经市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

第六条凡是区、县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设金融办的为区、县金融办)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初审和日常监督管理,并承诺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区、县范围内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各区、县主管部门是所在区、县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初审;负责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 各区、县主管部门要定期向市主管部门报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运营情况,并抄送北京银监局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第二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备案 和注销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区、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的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本市工商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公司不得标注“小额贷款”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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