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关于预防集体劳动争议的规定

昆明市关于预防集体劳动争议的规定
昆明市关于预防集体劳动争议的规定

昆明市关于预防集体劳动争议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预防集体劳动争议的发生,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三个以上(含三个)劳动者因同一事由发生的劳动争议。

第三条昆明市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的集体劳动争议,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产生的集体劳动争议,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预防集体劳动争议是全社会各部门的共同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工单位的集体合同、用工登记备案和工资集体协商等内容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有权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并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公安、工商、税务、城管、工会、国资等部门应当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劳动保障权益保护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要依托社会保障服务所为工作平台,本着普法预防、监督指导、着重调解、高效便民的原则,将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延伸到街道办事处(乡镇)和社区,建立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建完善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组织体系,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劳动合同。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工会委员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根据用人单位实际,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并签订集体合同。用人单位在决定有关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应征求工会与劳动者的意见,并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规章制度及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按规定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用人单位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用人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裁减人

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从其规定。

用人单位因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改革改制过程中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建立集体谈判制度。工会有权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谈判。

用人单位工会应经常听取劳动者的意见和要求,对劳动者的合理要求,用人单位工会应及时与用人单位行政协商、谈判、解决,因故暂时不能解决的,应向劳动者做好解释工作,对个别劳动者的不合理要求,应进行帮助教育。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第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本着就地就近原则,选择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符合条件并达成一致意见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制作调解协议;调解不成再到有管辖权的部门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做出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反悔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经审查,调解协议是双方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确认调

解协议的效力。

第十条供水、供电、供气、公共运输等用人单位因劳动争议出现集体停工、怠工、闭厂等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下列后果之一的,建议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命令,要求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停止该项行为,恢复正常秩序:

(一)危害公共安全;

(二)损害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市民生活秩序;

(三)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利益的后果。

命令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为冷静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此期限内不得采取激化矛盾的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在此期限内继续组织谈判、调解,促成企业和劳动者达成和解。

第十一条为动态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情况,研究劳资管理模式,提升服务水平,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劳动关系联系点制度:

(一)建立联络员制度。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从不同行业中选定企业户数,要尽快建立用人单位联络员基础台帐,并以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负责人为联络员,根据工作需要,具体负责有关问题的沟通、协调工作。

(二)建立联络网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设“联系点服务直通车”,把××邮箱(邮箱号码:……)作为与用人单位之间解疑释惑、政策咨询的窗口。

(三)建立定期走访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走访联系用人单位或召开座谈会,了解用人单位劳资关系

运行情况,提供政策咨询,听取工作建议,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二条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任何一方掌握集体劳动争议情况后,要立即联系其他两方,组成专门工作班子,共同赶赴现场,按以下程序进行调处:

(一)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要亮明身份、争取信任,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及公安等部门做好职工安抚工作,稳控事态,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二)组织职工推选代表,听取其权益请求和事由。

(三)听取用人单位情况说明,并按照依法、及时、公平的原则,协调劳动纠纷双方互谅互让,平衡双方利益,达成一致解决方案。

(四)调解达成一致的,符合仲裁受案范围的,可依法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达不成一致的,依法引导职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三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与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建立集体劳动争议三方联合调处制度调处以下争议:

(一)超过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

(二)不足10人但社会影响较大的集体劳动争议;

(三)因用人单位裁员、一次性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数较多的争议;

(四)其他影响较大的重大集体劳动争议。

集体劳动争议处置完毕后,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写出书面报告,向有关领导汇报。报告内容包括:

集体劳动争议的基本情况、原因分析、处置措施、处置结果等。经领导同意后,抄送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第十四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应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建立劳资纠纷多发用人单位黄牌警示和红牌干预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每季度召集一次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会议。听取劳动信访、仲裁、监察、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劳资矛盾纠纷多发用人单位的情况汇报,并将各部门汇报的违法违纪信息进行综合比对,按照案件涉及的多少,从多到少的顺序排列违纪用人单位名单。

凡涉及劳资矛盾纠纷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应集中组织办班,宣讲劳动保障政策法规,规范用人单位用工管理;对涉及3起案件以上的用人单位,实行黄牌警示,督导其限期整改;对限期不改的,实行红牌干预,并通过劳动监察等行政手段,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对采取非法、不正当手段维护自己权益或有激化矛盾行为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煽动闹事、严重破坏用人单位财物设备,或激化矛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董事会,应把劳动关系状况作为考核用人单位的重要内容,对不注重预防

集体劳动争议或争议发生后没有及时解决,酿成停工怠工的,应追究用人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务纠纷及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理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劳务纠纷及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理实施细则 一、建立应急处理机制 集团、分公司、项目部建立三级劳务纠纷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成立应急处理机构,制订应急处理预案,妥善处理劳务人员群体上访、讨薪、游行、示威、罢工等影响企业形象、危害生产安全、妨害公共秩序、违反法律法规事件。 应急处理机构及职责 1)各单位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劳务的领导任副组长,劳务管理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劳务纠纷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也可以由劳务管理协调委员会代替。 2)在发生劳务突发事件后,加强安保力量,全面掌控事件,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接公安、人社、住建等政府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单位,防止负面消息传播,维护企业形象;与事件有关人员进行谈判、沟通,处理相关事宜,安排后勤保障工作等。 二、劳务突发事件防范措施 预防劳务纠纷发生必须加强以下劳务管理各项日常工作: 1)全面实行劳务实名制管理,严格监控劳务分包人员工资发放; 2)实行包括变更、调价等内容在内的劳务费“日清月结”制度; 3)掌握劳务分包商大宗材料进货来源及付款情况; 4)畅通劳务沟通渠道,构建和谐总分包关系;

5)及时受理并解决劳务投诉; 6)做好劳务信息统计、上报,掌握劳务实时信息,及时发现隐患; 7)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劳务人员依法维权意识。 实施劳务纠纷维稳预警制度。高度关注劳务作业班组及人员动向,当其出现以下情况时,启动预警制度: 1)连续三个月以上拖欠劳务人员工资; 2)劳动力持续不稳定、人员缺口较大、大量使用计时工; 3)频繁更换班组或将工程层层转包; 4)拖欠大量材料款且长时间未清还等。 三、启动应急预案 发生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处理机制。主要包括信息搜集和事件处置两个阶段。 信息搜集主要包括:搜集事件原委、相关人员信息、劳务分包合同、工程量核算、双方往来函件、施工期间劳动力统计、材料进出数量等相关证据资料; 重大劳务纠纷与突发事件处置要点: 1)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报上级相关部门和主要领导,决策启动相应预案。工程、商务、财务、后勤、保卫、办公室、劳务等相关部门联动,做好应对准备; 2)纠纷现场事发单位相关人员应保持克制,避免与纠纷人员发生言语冲突和肢体接触,尽力做好解释安抚工作,采取与纠纷牵头人员座谈等方式了解情况,先行控制局面,缓解矛盾,为处理突发事件争取时间;

劳动争议预防与处理心得

劳动争议与预防学习心得 ----盛企骏通过一下午的时间学习《劳动争议预防与处理》的课程,了解很多关于劳动争议与企业制度建立健全等方面的知识。在学习过程中,讲师结合其自身的多年实际经验生动讲述的内容易于理解,对企业聘用职工方面的相关法律的了解有很大帮助。在学习后使我清晰的认识到几方面内容,总结如下心得: 预防劳动争议是由制定招聘计划开始的,包括录用和应聘过程中,要严把资料和信息关,在员工入职时,就要对其进行企业规章制度的培训与告知,以免在上岗后产生纠纷。其次在生产车间也要建立完善符合规章的管理制度,细化中间管理。最后员工离职时规范出口关,依法依规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在招录员工上要明确几个步骤,建立入职登记表,详细了解入职人员的自身情况和自然状况,包括家庭婚姻情况、有无疾病、精神是否正常、身体是否适应本企业的劳动强度等等。最好入职员工能出示相关的健康体检证明。在具体询问中,难免会有隐瞒的情况发生,这要事先声明告知入职者不如实陈述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例如学历造假、隐瞒重大疾病、有过犯罪前科、有吸毒史等等。还有收集身份证件核实身份与姓名等信息。 在规章制度的制定时,内容上要合理合法合情,制定程序上要合法、民主,告知程序也要合法。企业制定规章制度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后才能实施。职工代表参加会议人数要占总体职工的15%

以上选举产生。在民主选举的过程中要有相关记录,通过讨论和表决后整理到管理档案中。告知是要进行公示或直接告知每一位劳动者,让其签字确认。 制定规章制度应注意制度的严谨性,有可操作性;制度内容要全面,实用术语要准确;制度不得与劳动合同内容相悖;“严重违纪”、“重大损失”要细化;结合各企业的实际情况不能照抄、照搬,但可以借鉴。在试用期阶段如果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一个月;签订两年合同试用期为二个月;签订三年合同试用期可以是六个月。试用期期间的工资要不低于正式工资的80%,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表明岗位和工作地点、工资标准、哪种工时,还有其它双方约定的事宜。在工作地点方面可以约定大范围,以免以后调动工作地点发生纠纷。 建立加班制度的审批制度,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加班费在在职期间没有时效限制。完善加班费的审批流程,经由层级,监管有制。违纪员工的处理,劳动纪律通常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应当共同遵守的劳动规则和秩序。处理违纪员工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要准确、要有规定;程序要合法。对不辞而别的员工,要发通知告知,用邮寄的方式邮寄送达,如不行就要在市一级报纸等公示。作为法律依据才有效。 通过这节课程的学习,基本了解相关用人的法律规定,在企业实践之中能起到很大帮助作用。在课程的理解上,我认为一切用工依据《劳动法》规定,在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时,也要有法可依,有据可

劳动争议的处理及预防

劳动争议的处理及预防 WTD standardization office【WTD 5AB- WTDK 08- WTD 2C】

劳动争议的处理及预防的对策研究 摘要:自我国市场经济确立以来,劳动关系逐渐成为生产关系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但是近年来劳资双方主体间的利益矛盾与冲突不断显现出来,对企业的发展带来困扰。因此,如何处理及预防劳资双方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保持企业的劳动关系稳定与和谐,以及如何有效地减少这类劳动争议的发生成为许多学者、企业或是政府部门的研究焦点。本文将在前人研究基础上,根据企业中出现的各类劳动争议问题评述企业中劳动争议具体的处理和预防措施,降低企业劳动争议的发生率,使劳资双方保持和谐的劳动关系。 关键词:劳动争议处理和预防和谐的劳动关系 一、引言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行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发生的纠纷。它是劳动关系内在利益差别和矛盾的外在表现,是由于劳动关系不协调、不稳定所致。劳动关系的和协稳定,将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关系到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因此,如何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目前社会各界所关注的焦点,政府职能部门,企业和劳动者都应共同地积极地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预防,本文将从这三方视角出发,根据前人研究,评述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应对措施。 二、政府层面的劳动争议处理预防措施 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政府承担着谈判者、协调者和立法者三种角色。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必须通过监督、干预等手段调解劳动纠纷、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下面将对政府如何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进行讨论。 1.合理使用政府的管理职能,减少劳动争议的产生 政府虽然不能对劳资争议直接进行干预,但具有对劳动关系指导和调整的功能。政府应积极调查研究,引导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企业制度的新型劳动关系的形成,出台符合时代特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支持政府职能部门正确行使监督检查职权协调督促劳动保障部门与各经济主管部门、工商、税务、财政、工会在工作上的配合。 2.强化劳动保障部门行政监管手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劳动争议的处理及预防

劳动争议的处理及预防的对策研究 摘要:自我国市场经济确立以来,劳动关系逐渐成为生产关系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但是近年来劳资双方主体间的利益矛盾与冲突不断显现出来,对企业的发展带来困扰。因此,如何处理及预防劳资双方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保持企业的劳动关系稳定与和谐,以及如何有效地减少这类劳动争议的发生成为许多学者、企业或是政府部门的研究焦点。本文将在前人研究基础上,根据企业中出现的各类劳动争议问题评述企业中劳动争议具体的处理和预防措施,降低企业劳动争议的发生率,使劳资双方保持和谐的劳动关系。 关键词:劳动争议处理和预防和谐的劳动关系 一、引言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行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发生的纠纷。它是劳动关系内在利益差别和矛盾的外在表现,是由于劳动关系不协调、不稳定所致。劳动关系的和协稳定,将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关系到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因此,如何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目前社会各界所关注的焦点,政府职能部门,企业和劳动者都应共同地积极地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预防,本文将从这三方视角出发,根据前人研究,评述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应对措施。 二、政府层面的劳动争议处理预防措施 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政府承担着谈判者、协调者和立法者三种角色。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必须通过监督、干预等手段调解劳动纠纷、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下面将对政府如何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进行讨论。 1.合理使用政府的管理职能,减少劳动争议的产生 政府虽然不能对劳资争议直接进行干预,但具有对劳动关系指导和调整的功能。政府应积极调查研究,引导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企业制度的新型劳动关系的形成,出台符合时代特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支持政府职能部门正确行使监督检查职权协调督促劳动保障部门与各经济主管部门、工商、税务、财政、工会在工作上的配合。

劳动争议的处理及预防

劳动争议得处理及预防得对策研究 摘要:自我国市场经济确立以来,劳动关系逐渐成为生产关系中最重要得部分,就是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得一种社会关系。但就是近年来劳资双方主体间得利益矛盾与冲突不断显现出来,对企业得发展带来困扰。因此,如何处理及预防劳资双方之间得矛盾与冲突,保持企业得劳动关系稳定与与谐,以及如何有效地减少这类劳动争议得发生成为许多学者、企业或就是政府部门得研究焦点。本文将在前人研究基础上,根据企业中出现得各类劳动争议问题评述企业中劳动争议具体得处理与预防措施,降低企业劳动争议得发生率,使劳资双方保持与谐得劳动关系。 关键词:劳动争议处理与预防与谐得劳动关系 一、引言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就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行劳动权利与履行劳动义务发生得纠纷。它就是劳动关系内在利益差别与矛盾得外在表现,就是由于劳动关系不协调、不稳定所致。劳动关系得与协稳定,将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得持续发展,关系到社会秩序得安全稳定。因此,如何预防与减少劳动争议,保持劳动关系得与谐、稳定,就是目前社会各界所关注得焦点,政府职能部门,企业与劳动者都应共同地积极地采取相应得对策加以预防,本文将从这三方视角出发,根据前人研究,评述劳动争议得预防与处理应对措施。 二、政府层面得劳动争议处理预防措施 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政府承担着谈判者、协调者与立法者三种角色。政府作为公共利益得维护者,必须通过监督、干预等手段调解劳动纠纷、促进劳动关系得协调发展,下面将对政府如何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进行讨论。 1、合理使用政府得管理职能,减少劳动争议得产生 政府虽然不能对劳资争议直接进行干预,但具有对劳动关系指导与调整得功能。政府应积极调查研究,引导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企业制度得新型劳动关系得形成,出台符合时代特征得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政策,支持政府职能部门正确行使监督检查职权协调督促劳动保障部门与各经济主管部门、工商、税务、财政、工会在工作上得配合。 2、强化劳动保障部门行政监管手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劳动争议预防与处理制度

劳动争议预防与处理制度 1.目的 预防劳动争议事件的发生,指导劳动争议事件的处理,使劳动关系保持良好、健康状态。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及下属各分厂、办事处的员工。 3.职责与权限 3.1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相关制度,主导劳动争议事件的处理,维护良性、健康的 劳动关系。 3.2各用人部门负责本部劳动争议事件的预防、报告与协助处理。 3.3劳动争议调解小组负责重大劳动争议事件的调解、处理工作。调解小组由人力 资源部部长、人力资源部主管副总、综合管理部律师、综合管理部部长、综合管理部主管副总、生产副总及三名主管以下级别员工组成,由人力资源部主管副总任组长。综合管理部律师、人力资源部长、人力资源主管副总负责一般劳动争议事件的调查、处理。 4.定义 4.1劳动关系:本处所指为狭义的劳动关系。它是指用人单位雇用劳动者进行劳动, 并提供给劳动者相应薪资福利待遇,从而形成的一种雇用与被雇用的法律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可以以书面合同形式确立,也可以因事实雇用行为确立。 4.2劳动争议: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时,对所约定相关事项 持不同意见而产生的争议。与劳动合同所约定事项无关之公司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重大劳动争议是指罢工、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或劳动部门认为极其严重的劳动纠纷。 4.3罢工:同一部门内8人或50%以上人员因同一事件或同一原因在同一时间(相 隔半日亦算)内,未办理正常手续,擅自离开岗位8小时(不包括8小时)以上者为罢工。 5.内容 5.1劳动争议事件的预防 5.1.1建立劳动关系三级预警(即车间、部门、公司三级)机制。

5.1.1.1车间主管应随时关注、掌握其下属人员之思想动态,并要求下属组长每 周汇报员工思想动态。对于违章、错误行为的处罚以及解除公司与其下属人员劳动关系的行为,要认真调查核实,依制度办事。对于可能引发劳动争议的事情,处理前必须经上级领导同意。车间组长应多关心员工,在管理其下属时,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不得徇私舞弊。一旦发现员工情绪异常,应主动了解情况,进行适当处理,如有可能引发劳动争议,应及时向上级汇报。 5.1.1.2部门部长/厂长应随时关注、掌握其下属人员之思想动态。对于批量解雇 下属人员(3人以上)、罢工事件的处理,必须先向上级领导及人资源部汇报,经上级领导同意,并经与人力资源部商量且征得同意后方可实施。 5.1.1.3人力资源部需建立员工内部沟通与申诉渠道,随时掌握员工情况,及时 发现问题并协助部门妥善处理。员工如对公司管理行为持有异议,可进行投诉或申请调解。人力资源部对于自身无法处理的问题,应及时提交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小组讨论、处理。 5.1.2各部凡有主动解除部门员工与公司劳动关系之行为,尤其是大批量辞退、解雇员工,或决定放长假时,必须先征得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并提前知会人力资源部,经与人力资源部商量好处理方案后,方可进行处理。未商定方案之前,应注意消息保密,只能由该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及人力资源主管副总知悉,不得扩散。 5.1.3各部处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之员工,必须遵照《员工奖惩管理制度》或其它已颁布实施的公司制度。不得随意加重或减轻处罚。 5.1.4对于员工申诉,人力资源部应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各部应主动、积极配合。 5.1.5各部部长或厂长应开设并公开投诉电话,接受本部员工投诉或申诉,力求部门问题部门内解决。 5.2劳动争议处理 5.2.1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劳动争议应以相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及本公司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为依据,同时依据本公司企业文化、惯例,做到公平、合理合法,力求能保护劳动者及公司双方利益,使双方满意。 5.2.2发生劳动争议后,各部/分厂管理人员应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先稳定员工情绪,再上报人力资源部,经与人力资源部商量处理方案后,再向员工宣布。

劳动争议的预防与应对方法

第一讲当前劳动争议的特点及发展趋势预测 劳动争议与经济纠纷相比较,经济纠纷是一个企业和另外一个企业之间的关系,也就是企业外部的关系,而劳动争议是企业和员工的关系,是一个内部关系。劳动争议涉及到的事情虽小,但是影响大,如果处理不好,对于一个单位的权威性、可信性都会产生很大的削弱,所以,劳动争议越来越受到用人单位的关注。 当前劳动争议的特点及发展趋势预测 劳动争议会随着立法的完善以及人们意识的强化而发生变化。 (一)当前劳动争议的特点 现阶段劳动争议有什么特点呢? 1.数量增长快 这是一个非常明显的特点,从全国范围看,这几年,劳动争议案件都是按照20%左右的比例增长,从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来看,还远远不止20%,有些甚至是以每年50%的速度递增。比如江苏省苏州市,那里的劳动争议案件每年都递增50%以上。这就导致各个地方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手极其短缺。 2.类型变化多 目前,除了一些传统的劳动争议案件之外,比如劳动报酬的争议,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经济赔偿的争议,休假待遇争议,还出现了一些新的类型,比如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股票期权问题,飞行员跳槽问题,还有足球运动员、篮球运动员转会跳槽问题……这都是一些新型的劳动争议案件。 3.单位败诉率高 这个特点尤其应该引起用人单位的注意,这也是劳动争议中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2007年单位败诉率达到87%,这个比例是惊人的。 4.处理难度大 集中的表现是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率不断下降。劳动争议案件交到劳动仲裁机构,首先是要调解,到了法院也会先调解,调解不成的时候再裁判,现在的调解率不断下降,争议双方非得追个曲直,明个是非不行,处理难度大。 (二)今后劳动争议发展的趋势 这段时间我国劳动立法的步伐非常大,步骤非常多,节奏非常快,《劳动合同法》已经

常见劳动争议处理及风险防范

常见劳动争议处理及风险防范 一、订立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 1、确认劳动关系的条件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确认劳动关系的凭证 劳动合同、协议,变更劳动合同的通知书等,也包括: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3、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逾期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后果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的分类 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劳动者要求签订就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续聘的。 6、单位应对 (1)录用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为雇佣关系; (2)录用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内退职工,虽可按劳动关系处理,但无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社会保险的(但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3)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实习见习等不属于劳动关系; (4)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5)领取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分公司、酒店、4S店、商场、物业管理处等)可以直接为用工主体,经授权的项目部、业务部也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不能为独立诉讼主体。 (6)用人单位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逾期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某集团人力资源部关于劳动争议的预防与应对方法

劳动争议的预防与应对方法 劳动争议案件大多数是企业方败诉,这几乎已成社会共识,而败诉对企业来说就意味着管理权威的减弱甚至丧失,后续不良影响甚大。而且,随着系列新的劳动立法的出台,劳动者的权利将得到更加强力的保护,劳动争议也将明显增加。企业如何面对劳动争议这一难题?究竟是什么导致了劳动争议?为什么总是企业败诉?如何防患于未然?一旦已经发生如何有效应对?越来越多的企业对这些问题感到困惑,迫切需要找到答案,本课程因此而生。 第一讲当前劳动争议的特点及发展趋势预测 劳动争议与经济纠纷相比较,经济纠纷是一个企业和另外一个企业之间的关系,也就是企业外部的关系,而劳动争议是企业和员工的关系,是一个内部关系。劳动争议涉及到的事情虽小,但是影响大,如果处理不好,对于一个单位的权威性、可信性都会产生很大的削弱,所以,劳动争议越来越受到用人单位的关注。 当前劳动争议的特点及发展趋势预测 劳动争议会随着立法的完善以及人们意识的强化而发生变化。 (一)当前劳动争议的特点 现阶段劳动争议有什么特点呢? 1.数量增长快 这是一个非常明显的特点,从全国X围看,这几年,劳动争议案件都是按照20%左右的比例增长,从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来看,还远远不止20%,有些甚至是以每年50%的速度递增。比如XX省XX市,那里的劳动争议案件每年都递增50%以上。这就导致各个地方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手极其短缺。 2.类型变化多 目前,除了一些传统的劳动争议案件之外,比如劳动报酬的争议,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经济赔偿的争议,休假待遇争议,还出现了一些新的类型,比如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股票期权问题,飞行员跳槽问题,还有足球运动员、篮球运动员转会跳槽问题……这都是一些新型的劳动争议案件。 3.单位败诉率高 这个特点尤其应该引起用人单位的注意,这也是劳动争议中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2007年单位败诉率达到87%,这个比例是惊人的。 4.处理难度大 集中的表现是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率不断下降。劳动争议案件交到劳动仲裁机构,首先是要调解,到了法院也会先调解,调解不成的时候再裁判,现在的调解率不断下降,争议双方非得追个曲直,明个是非不行,处理难度大。 (二)今后劳动争议发展的趋势 这段时间我国劳动立法的步伐非常大,步骤非常多,节奏非常快,《劳动合同法》已经出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障法》、《集体合同法》都将在近期或近年出台,出台之后,必然对劳动争议产生很大的影响。 劳动争议发展有两个趋势。

劳动争议的预防与应对方法(满分试题答案)

我的课程 劳动争议的预防与应对方法课后测试 如果您对课程内容还没有完全掌握,可以点击这里再次观看。 观看课程 测试成绩:100.0分。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 单选题 1. 经济纠纷是:√ A 内部关系 B 外部关系 C 内部和外部关系 D 企业关系 正确答案:B 2. 产生劳动争议的原因最重要的是:√ A 国家劳动立法方面的原因 B 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 C 执法方面的原因 D 劳动者方面的原因 正确答案:B 3. 单方调岗调薪最重要的是:√ A 员工通情达理 B 企业要强势 C 事先的约定要做好 D 双方互相协商好 正确答案:C 4. 法律规定,每个月扣的比例不能超过他工资的:√ A 0.1

B 0.2 C 0.3 D 0.5 正确答案:B 5. 工伤问题的争议的核心是:√ A 工伤问题的确定 B 工伤争议的解决 C 工伤的认定 D 工伤问题的处理 正确答案:C 6. 劳动争议中,仲裁、诉讼的关系是:√ A 平等关系 B 先后关系 C 效力的上下关系 D 叠加关系 正确答案: D 7. 当前劳动立法、执法的现状是:√ A 偏、乱、高、同、变 B 偏、乱、低、同、变 C 偏、乱、低、异、变 D 偏、乱、高、异、变 正确答案:B 8. 公示程序一定要完善,最安全的方法是规章制度出来以后:√ A 以电邮形式通知 B 请员工阅后签收、签阅

C 张榜公布 D 员工上级告知 正确答案:B 9. 提高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就是:√ A 培训 B 聘请法律顾问 C 制定好相关制度 D 严格执行制度 正确答案: A 10. 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必须有理由,理由就是:√ A 企业的规章制度 B 法律依据 C 合同协议类文件 D 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 正确答案:B 11. 劳动报酬的争议中,最主要的是:√ A 工资多少引发的争议 B 扣减员工劳动报酬引发的争议 C 奖金多少引发的争议 D 待遇多少引发的争议 正确答案:B 12. 下列属于特殊工时制的是:√ A 不定时工时制 B 定时工时制 C 倒班工时制

企业如何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

企业如何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 一、劳动争议的预访劳动争议重在预防。预防劳动争议,首先要规范企业行为,作到依法治企。企业要在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范围内活动。《劳动法合同法》是规范企业与劳动者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企业经营管理者必须学习和熟悉《劳动法合同法》的基本内容,并应严格遵守。在此基础上企业经营者还必须学习和熟悉与《劳动法合同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如《民事诉讼法》、《工会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其次,为了有效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企业应当在不与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各项具体的且有效的有关劳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予以公示,主要包括下列几方面: 1.建立详实员工履历档案。履历档案一般记录员工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关系,其重要性不可忽视,一旦员工出现不测可及时通知其亲属,如员工无故旷工即可寄特快至其记录住址,保留有效证据,等等。 2.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劳动合同是明确企业与劳动者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是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依据。因此,在签订、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时,都必须依法进行。首先,企业用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严禁无合同用工,避免事实劳动关系;其次,劳动合同内容必须合法、真实、有效,双方权利义务要约定明确、详

尽,不得签订违法的无效合同。另外,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要合法,不合法的程序也可能发生劳动争议。再次,企业在履行、解除、续签劳动合同时,应依法或按合同约定办理,不得擅自违约或擅自解除劳动合同。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企业应建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对劳动合同进行审查监督。 3.严格工资管理制度。工资对企业和劳动者双方都是非常重要的。对企业而言,工资进入成本,直接关系企业经营效果;对职工而言,工资体现劳动者价值,职工要以工资维持生计和进行再生产。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要遵守现行工资政策,坚持合法、合理、公开、公正并兼顾公平的原则,对比较敏感的奖金分配等,必须要有据可依,并定期公布,防止暗箱操作,产生腐败引发争议。集体、私营、合伙、合资等类型企业,也要有完善的工资制度,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分配原则、数额及发放时间等,不得以实物折抵工资,更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工资。企业要遵守国家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制定自己的工资标准或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管理制度另一重要方面是考勤制度。考勤表是工资发放的依据,考勤表须经考勤人员、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才能作为财务部门发放工资的依据。要求企业考勤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考勤表的填写要客观真实,防止弄虚作假。企业要将考勤表、职工签字后领取工资的工资表做为档案妥善保管备查。考勤表、工资表是进行仲裁、诉讼的重要证据,庭审时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

HR劳动争议预防措施

HR劳动争议预防措施 我们在对企业劳动争议的诱发原因进行分析时发现,大部分劳动争议的形成都或多或少地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中普遍存在的下列问题有关:(1)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对劳动法律知识缺乏足够的了解,以致面对工作中出现的劳动法问题束手无策。(2)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不能正确理解、应用国家或地方性劳动政策法规,不知怎样在不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依法对员工进行管理,以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工作秩序。(3)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缺乏依法调整劳动关系的知识和技能,导致企业内的劳动争议不断涌现。 为了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我建议人力资源管理者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学会正确使用劳动法律法规 应该说,一般的人力资源管理者目前基本上都已经掌握了劳动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但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当法律法规之间出现冲突时或出现地方之间的差异时,许多企业的人事经理就不知所措了。请看下面的案例:一天,上海某公司员工小李因其向公司提出辞职,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公司发生了劳动争议。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公司认为此时小李应当向公司支付一万元作为其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但小李认为公司的要求违法而拒绝支付。 公司人事经理指着劳动合同给小李看:“你跟公司签的劳动合同中有违约金条款:乙方(指员工)若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本合同,应向甲方(指企业)支付违约金一万元。按这个约定,难道你不应该承担违约金吗?” “这种合同条款根本就是不合法的!是无效的。” 员工小李答道。 “怎么会不合法呢?我曾经在北京某企业当过好多年的人事经理,在北京工作时也曾经代表企业打了好几次劳动争议官司,北京的劳动仲裁机构每次都根据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支持了企业向员工要求的违约金请求。这些事实充分表明,企业与员工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完全合法有效的。”人事经理也不示弱。 “那是北京,可我们这里是上海,你作为人事经理应该知道,两地劳动政策法规是有区别的。”小李胸有成竹地说。 小李的这句话引起了人事经理的思考:北京和上海执行的不都是国家的劳动法吗?难道两地的劳动政策法规还有不同的地方吗? 后来,人事经理通过向劳动法专家请教,弄清了两地之间的政策差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对劳动合同违约金问题的规定是:“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则完全不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况:(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由于上述两个地区的规定不同,因此在北京的企业按照北京地区的规定,可以与任一员工在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而上海的企业,对负有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义务以外的员工,均不可以设定违约金。这也就是上海的员工小李要对公司提出有关劳动合同违约金条款质疑的原因。

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思考

内容目录 1 理论分析 (2) 1.1 概念 (2) 1.2 成因 (2) 1.2.1 劳动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2) 1.2.2 部分职工群众思想观念原因 (2) 1.2.3 劳动立法和执法的不健全 (2) 2 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主要做法 (2) 2.1 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2) 2.2 加大劳动关系协调力度 (2) 2.3 推进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3) 2.4 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3) 3 存在的困难和原因 (3) 3.1 预防和调解劳动争议的力量薄弱 (3) 3.2 企业用工不规范 (3) 3.2.1 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3) 3.2.2 收取押金、扣押证件仍有存在。 (3) 3.2.3 无视劳动者的休息权 (4) 3.2.4 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窄。 (4) 3.3 劳动立法不够完善 (4) 4 改进措施 (4) 4.1 加大宣传力度 (4) 4.2 加强劳动监察队伍建设 (4) 4.2.1 健全劳动合同备案制度。 (4) 4.2.2 建立企业的用工诚信档案 (4) 4.2.3 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5) 4.2.4 建立劳动保障监察网络 (5) 4.3 加大劳动纠纷调解力度 (5) 4.3.1 建立健全基层调解组织 (5) 4.3.2 建立健全集体劳动争议快调快处制度 (5)

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思考 以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为主要内容的经济基础决定社会上层建筑,作为生产关系的具体表现之一的劳动关系,是影响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是社会和谐的基础。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改革体制进一步深入,劳动争议数量急剧上升,已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之一,如何完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以更及时有效地处理争议成为了一个紧迫的问题。 1 理论分析 1.1 概念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或团体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争议,涵括个体性劳动争议与群体性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在市场经济中是客观存在,如能得到妥善及时处理,将可成为完善劳动关系,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否则,将引发劳资冲突,甚至出现集体上访、静坐、示威游行、集会等问题,从而影响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处理劳动争议应从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利益出发,完善相应的解决机制,使劳资双方力量达到相对平衡,这就要求政府在劳动争议处理中,既要维护本地招商引资环境,又不能以发展经济为理由而偏袒一方,而使政府成为矛盾的当事人之一。 1.2 成因 1.2.1 劳动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目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社会转型、企业改制的过程中,部分劳动者的利益受到损失,且得不到合理补偿。如,企业改制中买断工龄补偿、再就业安臵、拖欠养老金、医疗费报销等。二是困难企业,无力发放工资或缴纳社会保险金。三是企业改制或兼并重组时操之过急,或缺乏必要的透明度和相应的民主程序,引起职工不满。四是用人单位故意拖欠工资,劳动条件恶劣,劳动者健康得不到保障。 1.2.2 部分职工群众思想观念原因 部分职工群众未完成转变思想观念,面对市场经济化改革,仍存在一切靠政府解决工资、就业等的计划经济观念,如疏导、调处机制建设不到位,相同境遇的职工会在从众心理驱使下聚集起来主张权利,最终形成群体性劳动争议。 1.2.3 劳动立法和执法的不健全 目前我国包括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劳动法体系还不健全,法律规范滞后,除了程序、主体、时效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外,缺乏处理集体争议的相关规定。同时,劳动执法部门存在着组织不健全和专业水平尚需提高的问题。 2 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主要做法 2.1 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结合“综治维稳宣传月”活动,通过开展用工单位专业培训和媒体合作的方式,广泛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累计共印发各种宣传资料3570份,开展咨询活动880次,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2.2 加大劳动关系协调力度 加强劳动用工的指导和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职工名册,定期对劳动用工情况的进行摸底调查、全面准确掌握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在做好集体合同审查、劳动合同登记备案等基础性服务工作的同时,全面推进集体合同五年覆盖“彩虹”计划,组织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不断提高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签订率,有效预防集体劳动争议的发生。目前我县共

企业如何避免和减少可能败诉的劳动争议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2110251091.html, 企业如何避免和减少可能败诉的劳动争议 企业作为用人单位,是受到劳动合同法规制的,如果企业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对企业自身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为了防患于未然,企业是需要及时避免劳动争议发生的,那么,企业如何避免和减少可能败诉的劳动争议呢?下面,赢了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企业如何避免和减少可能败诉的劳动争议 一、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关系。 有些企业为了逃避劳动合同的约束,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如果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劳资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缺乏合同依据,双方很容易发生纠纷。一旦有纠纷,双方各执一词,当纠纷诉诸法律时,用人单位仍然必须承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而建立劳动关系,法律上称为事实劳动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发生事实劳动关系争议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所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并不能减轻用人单位的义务,相反却容易引发纠纷,增加纠纷的处理

难度。因此,企业在使用劳动者时,应当依法订立用工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后因情况发生变化,企业应与职工就未尽事宜签订补充条款或者补充协议,或者就劳动合同部分条款作修改。 二、约定明确可行的违约责任。 约定违约责任,既可以起到警戒作用,更能够成为日后作出相应处理的有力依据,上了法庭也不需要在违约责任问题上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为保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利提供必要的保障。对于违约责任,主要是指违约赔偿责任,可以由企业与职工双方商定各种违约情形下具体的赔偿数额。但违约金的数量不可约定过高。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中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损失包括:(1)企业招录员工所支付的费用;(2)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对于违约金如何计算,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要求违约金的设定应当遵循社会公平、正义理念,即要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要保障人才的合理流动,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得畸高。否则,法律不予支持。 三、不要随意辞退试用期间的员工,也不要在效益不好时随意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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