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草案表决稿)

(2014年7月31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审计程序

第四章审计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

(一)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二)国家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抵押贷款及其管理的公益性基金和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投资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投资人,由其承担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政府,政府按照合同约定回购的项目;

(五)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投资人,由其承担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并在特许期内管理经营,特许期结束后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移交政府管理的项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会同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部门建立协作机制,相互通报情况。

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第七条审计机关建立举报制度,接受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建设项目及其审计工作中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单项工程结算和项目竣工

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与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第九条国家建设项目申请调整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百分之十及以上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商同级审计机关审计后,根据审计结果予以处理。

第十条审计机关进行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直接审计;

(二)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

(三)以委托等方式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

(四)与社会中介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利用其工作结果。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所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且执业三年以上;

(二)近三年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三)与参与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委托或者建立协作机制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审计事项所需的资质;

(二)近三年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三)与参与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选择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并加强对其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审计机关利用所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的咨询、鉴定或者使用社会中介机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复核机制,并对利用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负责召集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接受审计调查。

有关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接受审计调查时,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国家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本年度审批、核准、备案的国家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和投资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国家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向同级审计机关提交本年度已经开工的国家建设项目目录和相关资料,以及下一年度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国家建设项目目录和相关资料

审计机关根据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抄送和提交的资料,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审计机关确定年度审计计划后,应当书面告知国家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告知审计机关后,可以自行组织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对其审计结果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国家建设项目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审计人员取得的建设管理、工程决(结)算、财政财务收支等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

有关人员、单位收到审计机关送达的相关审计证据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签名或者盖章或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涉及代建、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的审计证据,由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代为征求意见。

审计证据逾期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审计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审计结论,但审

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二十条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的意见。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十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审理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并根据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进行整改。

国家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审计机关应当检查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执行审计决定以及进行整改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在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线索时,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检察、公安等机关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设项目的施工承包合同,可以约定工程结算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国家建设项目依法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响应工程结算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进行督办:

(一)未按规定将本年度国家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同级审计机关的;

(二)未按规定提交本年度已经开工,以及下一年度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国家建设项目的;

(三)未根据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进行整改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督办的事项。

第四章审计内容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概预算执行审计、竣工决算审计、绩效审计等。

第二十七条概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项目资本金、资金来源及资金到位情况;

(三)建设用地征收征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标准执行和实际支付情况;

(四)供水、供电、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

(五)项目设计概预算的执行情况;

(六)项目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方面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包发包情况;

(七)项目招标的最高投标限价情况;

(八)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九)财务收支情况;

(十)单项工程结算情况;

(十一)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和管理情况;

(十二)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十三)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竣工项目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合法情况;

(二)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的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的真实、合法情况;

(三)交付使用资产和各项结余资金的真实、合法情况;

(四)建设期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

(五)尾留工程情况;

(六)资金预留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国家建设项目未进行概预算执行审计的,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事项。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开展国家建设项目绩效审计。

绩效审计主要针对下列内容实施:

(一)经济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标投标、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资金、投入和工程造价控制等情况;

(二)效率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标投标、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管理措施、组织结构、资金利用及其执行等情况;

(三)效果性,包括项目的预期目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环境保护设施与工程建设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情况。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根据国家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建设周期、管理水平等情况,可以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分阶段、分年度的跟踪审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应当在职权范围内行使审计监督职责,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干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国家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挠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审计机关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

川审办2008-92《四川省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审计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川省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审计局、厅机关各单位:经厅领导批准,现将《四川省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审计工作中的有关具体问题请及时与省厅扩大内需和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四川省灾后恢复重建 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跟踪审计(以下简称跟踪审计),促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方案》(川办发[2008]5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政府投资、社会捐赠、特殊党费安排并列入审计计划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跟踪审计,适用本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灾后重建紧急贷款项目、港澳援建项目的审计办法另行确定。

第三条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规定程序,对建设项目从立项至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全过程实施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跟踪审计坚持独立、客观、公正、以审促建、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跟踪审计程序 第五条省审计厅扩大内需和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方案》(川办发[2 008]55号)确定的组织方式,统一制定33个重灾县和省直管建设项目的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相关市(州)、县审计机关纳入统一安排,共同实施;在完成省审计厅计划的情况下,各市(州)、县审计局,应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和《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方案》(川办发[2008] 55号)及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年度跟踪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审计成果按规定汇总上报。 第六条各级审计机关和省审计厅各业务处(分局)按照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具体负责项目跟踪审计。 第七条实施跟踪审计时,应确定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依据有关法规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项目相关单位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主动作为 务实苦干 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好审计工作任务

主动作为务实苦干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好审计工作任务 作者:徐宗一 来源:《现代审计与经济》 2015年第1期 ——在全省审计工作会议结束时的讲话(摘要) 陕西省审计厅党组书记徐宗一 这次会议传达了李克强总理的重要指示,娄勤俭省长对审计工作的重要批示和全国审计工 作会议精神,李健厅长作了全省审计工作报告。会议交流了经验,安排部署了2015年的审计工作任务,明确了做好今年审计工作的措施和要求,达到了统一思想,振奋精神,提高认识,理 清思路,明确方向的目的。下面,我就如何贯彻落实好这次会议精神、全面完成今年的各项工 作任务,讲几点意见: 一、认真学习贯彻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审计工作的责任感 各级审计机关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传达学习李克强总理和娄勤俭省长的重要指示和全国、 全省审计工作会议精神,领会精神实质,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与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 四中全会、省委十二届六次会议精神结合起来,吃透精神,把握要点,真正做到统一思想、提 高认识、凝聚力量、开拓进取。要切实落实全国、全省审计工作会议的各项部署和具体工作, 充分认识肩负的重任,牢固树立依法审计理念,进一步增强做好审计工作的信心和决心。要从 本地实际出发,准确把握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找准定位,明确审计工作的重点和着力点。要密切联系实际,围绕地方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今年的工作部署,制定 操作性强、目标明确的审计项目计划。会后,各市、县审计局要将这次会议的主要精神及时向 党委、政府领导汇报,听取他们的意见和指示,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对审计工作的支持,要组织 全体审计人员认真学习这次会议精神,把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尽快落实到工作中, 体现到行动上,确保今年各项工作开好头,起好步。 二、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准确把握审计工作新使命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持续对审计工作提出新的目标和要求,体现了新形势下党和政府 推进国家治理对审计监督的新要求,新的要求决定了审计的重点和方向,也赋予审计工作新的 责任和使命。 一是要更加注重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在国家治理中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从党 的十八大到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审计工作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都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审计在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中的重要地位,充分表明审计作为 依法对权力监督制约的制度安排,正由经济制度体系逐步融入以国家治理为核心的政治制度体系,正由曾经的经济监督转变为推动国家治理的常态工具,将在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民主法治、推进深化改革、推动反腐倡廉等方面承担更多责任。 二是要更加注重发挥审计为宏观调控服务的作用,促进和保障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 国务院意见要求,持续组织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密切关 注各项改革措施的协调配合情况。审计监督视角由微观转向宏观,将更加贴近国家调控宏观经济、深化各领域改革的需要,更加注重在宏观层面摸清情况,查找问题,提出建议,保证宏观 调控和深化改革的精准发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对国家建设项目投资审计的理解

对国家建设项目投资审计的理解 一、国家建设项目概述: 国家建设项目是以“财政预算投资”、“国债投资”为主或以国有资产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多数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公共建筑工程,道路工程、市政工程、防洪堤坝工程等等。国家建设项目是国家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对国家建设项目加强审计监督,是保障国家建设资金能合理、合法使用,提高投资效益的必要手段,也是各级国家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责。 国家建设项目投资审计作为审计工作的一部分,在当前的经济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投资审计主要是围绕建设投资领域中的重点项目和社会关注的建设工程热点进行,通过对这些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维护财经法纪,防止高估冒算,减少资金损失,提高投资效益,同时促进政府部门及建设单位的廉政建设,加强宏观调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最大限度的保护好国家利益,从而实现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能,当好经济秩序的维护者,经济运行的监控者,经济决策的参谋者,廉政建设的促进者。 国家建设项目投资审计包括工程预算审计、在建项目跟踪审计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投资审计工作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变事后的结算审计为项目审计的前期介入,实施全程跟踪审计,如此势必使我市的工程项目审计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特点、难点、重点及技术分析处理措施 (一)国家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的特点: 1、由政府的相关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开发公司充当“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实施管理; 2、工程投资规模巨大、工期长、相关利益方较多;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都要进行工程“招投标”管理; 4、项目关联着社会公共利益和城市化进程,建成后能发挥巨大的社会效益。 5、建设项目的质量要求高,必须进行专业化的“工程监理”。 由于国家建设项目有以上特点,故必须依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相关规定,在审计机关的监督指导下,合法有序地展开审计工作。工作中严格遵循合法、平等、诚信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国家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查的难点: 1、由于招标文件编制不完善,造成竣工结算存在争议。 2、由于建设单位缺少工程经济及合同管理方面专业人员,造成合同某些实质性内容存在模糊、不明确的情况。 3、由于大部分是事后审计,造成对隐蔽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难以准确判断; 4、由于建设单位缺少工程建设管理经验,签证的材料价往往偏离市场价格; 5、施工过程中有时存在人为因素,造成工程造价偏高,审计难度增大。

学院财务处规章制度汇编

学院财务处规章制度汇编 学院财务处制度汇编 一、本部门主要职能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令、制度,维护国家利益,严格遵守《会计法》和《预算法》的规定,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努力为教学、科研、行政、生活服务。 2、拟定全校性的财务规章制度、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财务风险,监督并检查全校及下属单位一切收支、财产管理和资金的使用效果,对校内各项经济活动进行严格的核算与监督。 3、严格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综合财务计划管理。根据学校的党政工作意见,组织编制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及各项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决算。负责学校综合财务计划的执行及调整等工作。

4、按照高校会计制度的要求抓好会计核算工作,正确使用会计科目,管好、用好资金。及时向校领导报告财务管理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5、积极组织收入,抓好增收节支,做好学生缴费工作。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科学合理地调度、运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6、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财政、税收、物价、工商管理、银行等部门,做好有关发票、收据、纳税、收费标准、集团购买力专控、银行账户、现金管理和助学贷款工作。 7、审查或参与拟定校内、外的有关经济合同、基建工程合同及协议、财产物资管理办法、各种经济承包方案等文件,保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8、熟悉和了解全校财会人员的各种情况,安排业务培训,组织业务学习,考核各单位会计业务工作情况。会同人事部门做好会计人员专业职务的评审、聘用和委派工作。 9、抓好财会档案管理工作,确保财务网络系统安全运行,建立和完善学院财务与收费系统数据库,定期将会计档案造册移交到校综合档案室。

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草案表决稿) (2014年7月31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审计程序 第四章审计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 (一)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二)国家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抵押贷款及其管理的公益性基金和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投资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投资人,由其承担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政府,政府按照合同约定回购的项目; (五)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投资人,由其承担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并在特许期内管理经营,特许期结束后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移交政府管理的项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会同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部门建立协作机制,相互通报情况。 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第七条审计机关建立举报制度,接受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建设项目及其审计工作中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单项工程结算和项目竣工

广东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广东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主要职能为: 1、审核财政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包括标底)。 2、审核财政投资项目工程竣工决算。 3、参与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方案的评估、工程造价治理、材料采购、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参与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及招投标。 用户需求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是财政预算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侧重于运用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优势,对预算支出进行审核,为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提供可靠依据,通过对项目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审核,为财政支出预算管提供准确的信息和政策建议,以强化财政监督治理职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作为财政的一项固有职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在加强财政投资监督治理,提高财政投资效益,构筑公共财政框架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广东省财政厅信息化规划,建立财政投资评审资源共享系统平台,如财政投资项目库、投资评审法规库、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库、评审人才专家库和效益评价指标库等信息系统,不仅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有很大的帮助,同时也可以加强财政部门的宏观治理。 基于此规划要求,广东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出,在满足目前办公需求基础之上,搭建一个软件平台,通过该软件平台基础,实现目前业务流程的办公自动化、内部治理工作的办公自动化,并且为以后的系统扩张提供标准接口。 评审中心希望,通过该系统的建设,降低员工的劳动强度,减少评审认证矛盾,提高评审工作效率。同时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实现一个优秀的项目评审过程自动化处理系统,成为广东省财政评审的排头兵。 解决方案 基于广东省财政厅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需求,广州市殷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凭借资深建设项目的信息化治理经验,推出基于微软.net技术面向财政投资评审行业的综合治理系统,该系统由两个功能性子系统组成:评审业务治理子系统和行政办公治理子系统,2个子系统之间方便自由切换。 评审业务治理子系统提供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结)算、决算的审核工作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以及一些财政性专项资金的评估与审核。 行政办公治理子系统采用红帆https://www.360docs.net/doc/2113955275.html,办公自动化模块集成,提供公文治理、行政治理、财务治理、档案治理和人力资源治理等职能部门应用。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财监督[2015]2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审计厅 【发布日期】2015.12.30 【实施日期】2015.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工 作的意见 (川财监督〔2015〕29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省直有关部门: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工作,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各地在扶贫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中,仍然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的情况,导致在实际工作中不同程度地暴露出各种违规违纪问题。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各项扶贫政策、项目资金落实到位,现就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五次、六次、七次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部署要求,以解决贫困群众最关心的突出问题为导向,加大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贫困群众合法权益,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协调,以县(市、区)为责任主体,市(州)重点检查,省上督导抽查。县(市、区)负责制定本地区年度开展财政扶贫资金审计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市(州)负责统筹市级相关部门,指导县(市、区)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开展重点检查。省上负责督导考核和不定期抽查。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突出问题。针对当前财政扶贫资金在使用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保障,建立部门协同、分工明确的统筹推进工作机制。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与发改、扶贫、民族事务、农业、林业、残联等主管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引导和鼓励广大群众参与扶贫资金项目监督,让广大群众成为维护自身权益、监督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重要力量。同时,要着眼长远,研

陕西会计与审计收费标准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审计厅关于 印发陕西省社会审计、会计咨询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价费调发[1996]16号 各地、市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省社会审计、会计咨询业务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们重新制定的陕西省社会审计、会计咨询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原印发的《陕西省会计师事务所统一业务收费(标准)暂行规定》和《审计事务统一业务收费标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请各执收单位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1、陕西省社会审计、会计咨询业务收费管理办法。 2、陕西省社会审计、会计咨询业务收费标准。 陕西省社会审计、会计咨询业务收费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收费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陕西省境内经省及省以上财政、审计部门批准的会计、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各事务所在承办会计咨询,查证业务,社会审计时,必须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外地来陕执业的事务所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各事务所在办理业务时,必须坚持自愿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各级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强行要求企事单位或个人到本部门的事务所办理咨询、查证业务,更不得将其职责范围内的正常行政公务交给事务所实施有偿服务,否则被查证方有权拒绝交费。 三、各事务所对行政机关委托的审计、会计查证业务,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酌减10-20%收费。 四、各事务所在办理业务时,应同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书(一式两份),并经双方签章,方能生效,同时按收费标准的50%预收,其余在业务完成时一次收取。 根据业务需要赴外地(含市郊区)查证时,应经委托方同意,其派出人员的差旅费用由用委托方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支付。 五、由于委托方不能按期提供有关帐册、凭证、资料等而造成延误工作时间的所需费用委托方应按协议规定予以支付。 六、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委托的咨询验资查证业务,可以在此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 七、各事务所承办业务所出具的报告一般为中文本(一式五份),如需要翻译成外文的应收取翻译费。 八、为了体现“质量第一、信誉第一、服务第一”的宗旨,对国家级、省级明星事务所,办理业务时,收费标准可上浮10-20%。 九、物价、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各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各事务所不得降低标准收费。凡降低标准收费,属于不正当竞争。 十、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2020年度财务审计服务(省苏豪集团审计增补项目)采购公告

2020年度财务审计服务(省苏豪集团审计增补项目)采购公告 江苏省审计厅决定就2020年度财务审计服务(省苏豪集团审计增补项目)进行公开采购,现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投标。 一、采购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2020年度财务审计服务(省苏豪集团审计增补项目) 项目编号:SJFW-2020-015 二、采购项目简要说明 根据审计工作安排,对省苏豪集团审计项目的财务审计服务进行增补采购。 (一)人员需求 2名财务审计人员,其中:执业注册会计师1名。 (二)工作时间 1.项目实施时间:五月上旬至六月中旬,约30个工作日; 2.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审计项目实施时间会进行调整,供应商派出人员将调配使用。最终结算工作时间以双方确认的实际工作天数为准。 (三)工作地点 南京市。 (四)采购预算 1.总预算:10.8万元; 2.日单价最高限额:执业注册会计师每人每天20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600元; 3.南京市外审计时实际发生的食宿、交通费用由省审计厅承担; 投标报价超过政府采购总预算或日单价最高限额的,均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三、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并提供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9年的财务报告或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缴纳税收(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凭据)和社会保障资金(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二)拒绝下述投标人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投标人被“信用中国”网站(略)、“中国政府采购网(略)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投标人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略)、“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略)等渠道查询其信用记录并将相关查询信息放于投标文件中。 (2)投标人拟派出项目组人员未因从事相关工作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投标人自行提供承诺函,放于投标文件中)。 四、采购文件提供信息 采购文件在江苏省审计厅门户网站上免费下载,有关本次采购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江苏省审计厅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更正公告。 五、投标文件接收信息 1.投标文件接收方式:邮寄送达或现场送达。 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投标文件,请在邮寄单上注明项目编号及投标人联系电话且字迹清晰,否则可能造成的投标无效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寄出后请主动、及时与省审计厅联系人联系,且保持投标人联系电话畅通。 2.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20年5月8日15:00整。 3.投标文件接收地点:南京市鼓楼区江苏路178号江苏省审计厅。 4.投标文件接收人:殷丽丽,电话(略)。

2020广东公务员专业科目考试大纲(审计机关)

2020广东公务员专业科目考试大纲(审计机关) 为便于报考者了解、准备和参加广东省审计机关2017年考试录 用公务员专业科目笔试,特制定本大纲,供参考。 一、职位类别 根据国家关于招录审计人员时应当加试审计工作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有关要求,广东省审计机关201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分为 “审计专业一类”和“审计专业二类”两类职位,请考生根据自己 所学专业等情况选择职位类别报考,并记住自己所报考职位的类别。 二、考试方式 广东省审计机关201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科目笔试采用闭卷 考试方式,全部为客观性试题(单项选择题或多项选择题),考试时 限120分钟,满分100分。 三、作答要求 报考者务必携带的考试文具包括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2B 铅笔和橡皮。报考者必须按照自己所报考的职位类别答题,用2B铅 笔在指定位置上填涂准考证号,并根据试题要求在答题卡上作答。 在试题本或其他位置作答一律无效。 四、考试内容 考生应掌握所报考职位类别重点测查的专业知识,并具备审计工作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包括职业素质、专业知识和技能等方面,具体如下。 (一)职业素质。主要测查考生必备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 1.政治素质。包括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 2.职业道德。包括审计职业道德和审计人员核心价值观。 (二)专业知识和技能。

1.“审计专业一类”主要测查考生履行审计职责所需的审计及财政、税收、金融、会计、财务等相关专业知识,以及运用相关知识分析、解决审计实务问题的能力。 2.“审计专业二类”主要测查考生履行审计职责所需的审计基础知识,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去认识和分析审计实务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思路的能力。 五、其他注意事项 本次考试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也不指定任何参考用书和资料。社会上任何以审计专业加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参考资料、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的组织方无关。 广东省审计厅 2017年3月3日

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复习过程

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 内容

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重点环节的确定及主要内容 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实施、竣工验收等阶段。跟踪审计的重点环节应根据项目类别、性质、金额、社会的关注度不同进行确定,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不同阶段重点环节是不一样的,总的来讲,跟踪审计必须注意的重点环节应该包括: (1)工程勘察环节。工程勘察是基本建设的首要环节,搞好工程勘察,特别是前期勘察,可以对建设场地做出详细论证,保证工程的合理进行,促使工程取得最佳的经济、社会与环境效益。工程勘察设计水平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的好坏,工程勘察设计对固定资产投资具有先导和决定性的影响。国家每年的固定资产投资数以万亿计,只要其中一个百分点的固定资产质量有问题,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将是十分巨大的。所以,应根据工程重要程度,还可以分别对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环节进行跟踪审计。 (2)工程设计环节。掌握项目的设计动态,关注设计方案的经济合理性,重点加强对设计概算及施工图预算的审计监督,应从源头上控制工程造价。按工程重要程

度,对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环节进行跟踪审计。 (3)项目拆迁环节。重点关注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补偿安置费用确认程序的合法性。包括:拆迁评估的结果作为拆迁补偿的主要依据,其准确性和合法性是审计关注的重点,审计组应根据土地性质,按照现行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办法,对评估单位出具的评估结果进行全面或抽样审核;重点审查实际补偿费用高出评估价格的补偿金额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审查对疑难问题和特例事项的处理是否合理,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有无书面记录,并及时提出审计建议;审计组应对拆迁实施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账目及时审查,通过走访、调查被拆迁户等方法,抽查拆迁实施单位是否按照拆迁安置协议进行补偿,有无弄虚作假,截留、侵占、挪用拆迁资金,并及时提出审计建议。 (4)工程招投标环节。监督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的确定程序,重点是施工、监理、供货单位的确定;应在工程招投标结束后,及时对招标方式、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工程量清单、信息发布方式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检查招投标及比选结果的合法性,确保合同签订前完成跟踪审计。 (5)合同签订环节。应在合同形成后,及时审查合同具体条款的合理性、合法性、全面性、有效性,对工程款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文件.doc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文件 江苏二师〔2019〕10号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 管理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部门: 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实施办法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 2019年5月21日

附件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审计监督,突出审计重点,抓住关键环节,创新审计机制,做到应审尽审,不断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完善内部控制,层层压实管理责任,消除监督盲区,防止发生腐败及违纪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11号令)、《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41号)、《江苏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审发〔2018〕57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省属高校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的意见》(苏教审〔2019〕1号)等规定(投资审计负面清单见附件),并结合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及学校所属各单位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进行投资的基本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工程,通信网络工程等),以及与其相关的

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及安装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等各阶段业务和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独立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自行实施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 第五条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审计程序,执行审计纪律、依法审计,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结合实际情况,考虑审计资源状况,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地推进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全覆盖。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及时对项目立项、各类变更、索赔、现场签证等事项进行报批,并及时对各类变更、索赔、现场签证和工程结算进行审核确认。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重点围绕项目审批、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关键环节,突出内部控制审计、造价审计、招标审计、付款审计等重点工作,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阶段审计的内容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2113955275.html,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 来源:《现代审计与经济》2015年第05期 近年来,全省各级审计机关不断加大审计监督力度,为维护财经秩序、严肃财经法纪、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为了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服务经济发展、推动改革、健全法治、惩治腐败的作用,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审计的监督和保障作用 (一)加强审计监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把审计监督提升到与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等8大监督的同等地位,同时作出了加强审计工作的重大部署。《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充分发挥审计作用、完善审计工作机制、狠抓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推进审计职业化等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审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地各部门要深刻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审计工作的战略意图,增强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自觉性。 (二)加强审计工作是建设“三个陕西”的重要保障。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以中央精神为指导,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中心,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进一步完善审计工作机制,创新审计方式,提高审计效率,坚持依法审计,充分发挥国家利益捍卫者、公共资金守护者、权力运行“紧箍咒”、反腐利剑和深化改革“催化剂”作用。加强对中省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尤其要在“促改革、促发展、促反腐”上积极主动发挥作用,为“三个陕西”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二、进一步完善审计工作机制 (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不得设置障碍阻扰审计。审计工作所涉及到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业务和管理等资料,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已经制定的应予修订或废止。对不配合、不接受审计,阻扰审计工作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审计机关依法处理,或提请本级政府或者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严肃查处。

广东省202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模板】

附件4 广东省202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一、关于报考资格条件 1.哪些人员可以报考“限应届毕业生报考”的职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报考“限应届毕业生报考”的职位:①国家统一招生的2020年普通高校毕业生,且就读期间个人档案、组织关系保管在就读院校。②国家统一招生的2018、2019年(博士研究生放宽至2015年)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③在2020年7月3日前已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育部门认证,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留学回国人员;④参加服务基层项目前无工作经历,正在参加服务基层项目的人员,或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的人员。 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的择业期为毕业2年内;博士研究生的择业期为毕业5年内。择业期从毕业证书落款日期起算。2018年(博士研究生为2015年)毕业仍在就业择业期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择业期限延长至2020年

12月31日。 2.基层工作经历如何界定?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及参加相关工作的,即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也不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3.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如何界定? 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广东大学生志愿服务山区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到基层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须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报告

.关于东方县消防大队整体搬迁工程 审计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东方县消防大队整体搬迁工程于2010年7月经东方县发展和改革局立项,项目占地1200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976平方米,建设内容为综合办公大楼,宿舍楼、食堂、训练塔等。项目总项资1500万元,资金来源主要来源于工业园区内消防大队办公场所整体置换。经公开招标,于2011年10月与湖南新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书》,现工程项目正在施工中。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东方县建设局违法设置核准、登记事项,排斥潜在的投标人 东方县消防大队整体搬迁工程《资格审查文件》中“投标申请人资格要求……东方县外企业必须按规定在东方县建设局办理预备案登记手续。”,拟投标企业必须向东方县建设协会缴纳30万元的投标押金。查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办理预备案登记”和向建筑协会缴纳押金,属于违法设置核准、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

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第二条“坚决纠正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行为,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取消非法的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手续;”第七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设定的一律予以取消。”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湘政办发[2007]5号)第四条第二款“进一步做好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凡与《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规定和要求,要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并向社会公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设立的一律予以取消,保持招投标制度的统一,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之规定,对于东方县建设局违法设置核准、登记事项应予以取消。 (二)基础设计不当,造成投资增加265万元 东方县消防大队整体搬迁工程合同价1020万元,基础超深增加265万元。如:东方县消防大队整体搬迁工程食堂,

江苏省电力公司审计部

江苏省电力公司审计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与体会》 江苏省电力公司审计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与体会》 一、概述 江苏省电力公司是国家电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要经营、管理、建设江苏省域电网,承担促进全省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的责任。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公司下辖13个市(地级)供电公司、63个县(区)供电公司等分公司,同时还管理与电力有关的设计、施工、修造、 科研等单位。 截止2005年底,公司共有员工52244人,总资产超过千亿元。2005年江苏省全社会用电量2193亿千瓦时,2005年公司实现售电量1700亿千瓦时,实现主营业务收入948亿元, 其中电力销售收入869亿元。 近年来,江苏省电力公司审计工作在江苏省审计厅、国家电网公司的领导下,审计工作努力推进“四个突破”,改革内部审计管理方式,强化审计组织建设,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加强制度建设和专业管理,加快现代审计技术与方法的研究与运用,全面运用审计信息系统进行辅助审计,注重审计调查,加大事前控制力度,思路明确,重点突出,取得了较好的审计效果和良好的经济效益,为江苏电力的改革和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2001年江苏省电力公司被国家审计署表彰为“1999年至2001年度全国内部审计先进单位”;连续多年被华东公司表彰为“华东电力审计工作优胜单位”。2003年被国家电网公司表彰为“国家电网公司审计工作先进单位”。2005年被全国内部审计协会表彰为“2001 年至2004年全国内部审计先进单位”。 江苏电力审计紧紧围绕公司的中心工作,从促管理,创效益出发,以创建一流审计工作活动为主线,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方面卓有成效,始终以促进公司内部管理,明确经营责任,规范企业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宗旨,全面加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工作求精求实,讲质量、求效果,全面强化对所属企业的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和干部考核的监督机制,促进了公司规范化经营,对公司干部人事改革和廉政建设也起到积极的促 进作用。 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外部环境 (一)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力度越来越大。 1999年5月中办、国办联合下发《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2004年8月国资委下发了《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号);2006年元月国资委下发《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国资发评价[2006]7号),对企业领导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提出明确的要求。 2006年2月新修订的《审计法》中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

广东省审计厅办公大楼室内装修工程施工专业承包

广东省审计厅办公大楼室内装修工程施工专业承包 招标答疑纪要 项目编号: 一、潜在投标人提出疑问 、请提供招标控制价的或文件。否则,我们将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根据《关于施行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诚信评价的通知(穗建筑[]号)》中“、没有按规定在发出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及其所规定应公布的构成内容的”规定(按招标文件第八章及市造价站要求,应同时发布招标控制价的明细内容及组成)按“一般不良行为”实行市场行为诚信评价扣分。 答:已提供,请自行在交易中心网上下载。 、投标担保万元,应该采用年度保证金?如果不可,我们存放在交易中心的年度保证金,有何用?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春节放假,做标时间较紧,可否适当延迟交标? 答:否,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进行。 、请提供招标控制价公布函 答:详见本答疑纪要附件 、预算在打包时出现提示:清单项目编码块料楼地面抛光砖*,项目名称错误。请复查清单是否有误。 答:没有错误,请咨询所用软件公司协助处理。 、预算在打包时出现提示:清单项目编码实木复合地板,项目名称错误。请复查清单是否有误。 答:没有错误,请咨询所用软件公司协助处理。 、预算在打包时出现提示:清单项目编码电梯门上墙面钢化清玻璃8mm,项目名称错误。请复查清单是否有误。 答:没有错误,请咨询所用软件公司协助处理。 、预算在打包时出现提示:清单项目编码块料楼地面抛光砖*,项目名称错误。请复查清单是否有误。 答:没有错误,请咨询所用软件公司协助处理。 、预算在打包时出现提示:清单项目编码实木复合地板,项目名称错误。 请复查清单是否有误。 答:没有错误,请咨询所用软件公司协助处理。

、预算在打包时出现提示:清单项目编码电梯鱼肚白石门窗套,项目名称错误。请复查清单是否有误。 答:没有错误,请咨询所用软件公司协助处理。 、预算在打包时出现提示:清单项目编码电梯门上墙面钢化清玻璃8mm,项目名称错误。请复查清单是否有误。 答:没有错误,请咨询所用软件公司协助处理。 、现在版本已经到2.0.06,但公告中需要使用版本?是否版本过低? 答:本项目请使用2.0.06版本。 二、招标人澄清: 无。 附件:招标控制价公布函 招标人:广东省审计厅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四川省审计厅文件

四川省审计厅文件 川审发〔2008〕31号 四川省审计厅关于 制发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聘请外部 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暂行 办法(试行)的通知 厅机关各单位: 四川省审计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审计管理中介组织△通知 抄送:各市、州审计局、各扩权县审计局 四川省审计厅办公室 2008年5月5日印发

四川省审计厅 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聘请外部专业人员 参与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充分履行审计职责,规范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是指省审计厅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委托具有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资产评估、审计、法律的社会中介组织和聘请具有资格的外部专业人员(以下简称受委托方)参与审计工作的行为。 第三条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采用建立备选库,根据需要随机抽取方式进行。备选库分为:社会中介组织备选库和外部专业人员备选库。 第四条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实行诚信承诺制、信用准入制、审计质量责任制和业绩考核制。 第五条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国家建设项目审计;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财务收支审计; (四)国际贷援款项目审计; (五)其他适宜委托的审计或审计调查事项。 经济责任审计、党政机关上级领导批示交办、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一般不得对外委托。 第六条受委托方参与审计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和审计职业道德。 第七条受委托方应当依法履行受委托职责并对工作结果负责,审计厅应当对其工作结果进行复核并对利用其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受委托方不得将其参与审计工作的相关结果用于与所审计事项无关的目的。 第八条受委托方在接受委托期间实施审计工作享有审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权限。 第九条受委托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审计项目或者事项,受委托方应当严格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原则上由社会中介组织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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