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具有内容多、客体广、审计方法灵活和审计贯穿于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特点。下文是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

投入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包括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省重点建设项目由省审计机关审计管辖。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审计职责;计划、经贸、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税务、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协助。

第六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工作,向审计机关提供该项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如实反映情况,按审计机

关的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

法执行职务。

第七条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国家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基本完工、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及时告知审计机关安排审计。审计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下达审计通知书。

第八条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应当编制审计方案。

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具体情况;

(三)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的起讫日期;

(四)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五)编制日期。

第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条下列内容应当作为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内容:

(一)项目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二)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三)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情况;

(四)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五)有关税费计缴情况。

第十一条下列内容应当作为国家建设项目决算审计的内容:

(一)项目投资及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

(二)建设收入情况;

(三)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情况;

(四)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五)尾工工程投资情况;

(六)竣工决算情况;

(七)投资效益情况。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下列与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情况的,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必要时应当协助调查: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摊派或收费行为的;

(三)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四)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五)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六)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因前款各项情况而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协助调查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审计机关查清与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事实。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国家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可以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具体办法由省审计机关制订。

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中介机构提供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

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审计机关经核实后利用的,不再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审计。

第十六条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审计资质、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十七条接受建设单位审计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具体审计内容,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其审计报告,应当报送审计机关。

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中发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违法、违纪情况的,应当向审计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意见书;依法需要给予处理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书。审计机关认为依

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向有关主管

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社会公布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在从事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辞聘,并按省审

计机关制订的管理规范作出其他处理;违反《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

理办法》规定的,同时按其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由其组织和聘请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明确有关

人员的权利义务,对过错、过失人员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接受、使用社会捐赠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

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即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审计机关在安排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审计程

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

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

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资金来源和其他前期工作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征地拆迁

等前期工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建设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发包情况进行审计时,

应当检查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以及工程承发包的合法

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

性和合法性。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设备、材料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概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债权债务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税费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税费计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对建设成本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收入、节余资金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其形成和分配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

价控制的有效性。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交付使用资产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尾工工程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年度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项目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和

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国家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

性和合法性,以及对工程质量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情况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以及实施

的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国家建设项目投资效益进行审计时,应当依据有关经济、技术及社会、环境指标,评价国家建设项

目投资决策的有效性,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因素。

第二十三条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的全过程

进行跟踪审计。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在组织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与使用情况和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倾向性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第二十五条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6年12月17日发布的《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审投发〔1996〕347号)和1996年12月13日发布的《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审投发〔1996〕3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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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程序,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 《审计工作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工程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对公司工程建设项目造价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目的,在于促进工程建设单位加强项目管理,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应区别情况,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一)属于以招投标形式实现的一次性包死的分步、分项工程,财务依据工程承包合同及审计监察办公室出具的结算审核意见书进行结算;如有变更,仅对合同变更部分进行结算审计,对合同变更部分按照审计确认价款进行结算。 (二)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工程,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工程审计报告中审定的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实行 先审计,后结算 的原则。 第二章 审计范围和审计依据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范围,包括公司投资的所有资本性支出项目及各单位的技改、维修工程项目,包括和林生产基地及外埠工程,无论采取何种承建形式、金额大小,均应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为明确职责划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费用,做如下规定: (一)单独交付使用的项目预算在 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第一负责人及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送审,经工程服务中心初审后,向审计监察办公室提出审计申请。 (二)单独交付使用的项目预算在 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第一负责人及工程项目

负责人签字同意送审后,委托当地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出具工程审计报告初稿后报审计监察办公室,由审计监察办公室委托集团公司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复审并出具复审意见书后,方可正式出具工程审计报告,经审计监察办公室备案后生效,并据此进行工程结算。 (三)各建设单位委托当地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所支付的工程审计费按照不超过核减金额的 %或者按照不超过送审金额的 %,以二者孰低的原则计算,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承担 %。 (四)审计监察办公室委托集团公司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复审所支付的审计费按照每份报告 元计算,由各建设单位承担。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依据 (一)国家、工程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二)公司《工程发包及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三)财务投资事业本部《项目投资财务考评体系》有关规定; (四)工程项目立项文件、设计图纸、概(预)算及招投标有关文件、工程承包及设备物资采购合同、协议等。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内容 (一)以招投标形式实现的一次性包死的分步、分项工程审计; (二)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审计。 第九条 以招投标形式实现的一次性包死的分步、分项工程审计 (一)标底的确定是否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流程进行,是否经过财务投资事业本部、工程服务中心第一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核批准;

对国家建设项目投资审计的理解

对国家建设项目投资审计的理解 一、国家建设项目概述: 国家建设项目是以“财政预算投资”、“国债投资”为主或以国有资产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多数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公共建筑工程,道路工程、市政工程、防洪堤坝工程等等。国家建设项目是国家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对国家建设项目加强审计监督,是保障国家建设资金能合理、合法使用,提高投资效益的必要手段,也是各级国家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责。 国家建设项目投资审计作为审计工作的一部分,在当前的经济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投资审计主要是围绕建设投资领域中的重点项目和社会关注的建设工程热点进行,通过对这些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维护财经法纪,防止高估冒算,减少资金损失,提高投资效益,同时促进政府部门及建设单位的廉政建设,加强宏观调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最大限度的保护好国家利益,从而实现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能,当好经济秩序的维护者,经济运行的监控者,经济决策的参谋者,廉政建设的促进者。 国家建设项目投资审计包括工程预算审计、在建项目跟踪审计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投资审计工作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变事后的结算审计为项目审计的前期介入,实施全程跟踪审计,如此势必使我市的工程项目审计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特点、难点、重点及技术分析处理措施 (一)国家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的特点: 1、由政府的相关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开发公司充当“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实施管理; 2、工程投资规模巨大、工期长、相关利益方较多;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都要进行工程“招投标”管理; 4、项目关联着社会公共利益和城市化进程,建成后能发挥巨大的社会效益。 5、建设项目的质量要求高,必须进行专业化的“工程监理”。 由于国家建设项目有以上特点,故必须依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相关规定,在审计机关的监督指导下,合法有序地展开审计工作。工作中严格遵循合法、平等、诚信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国家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查的难点: 1、由于招标文件编制不完善,造成竣工结算存在争议。 2、由于建设单位缺少工程经济及合同管理方面专业人员,造成合同某些实质性内容存在模糊、不明确的情况。 3、由于大部分是事后审计,造成对隐蔽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难以准确判断; 4、由于建设单位缺少工程建设管理经验,签证的材料价往往偏离市场价格; 5、施工过程中有时存在人为因素,造成工程造价偏高,审计难度增大。

项目审计管理办法(修订)

(2014)第29号 签发: 项目建设投资审计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股份公司及各子公司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投资项目的规范管理,提高投资绩效,根据《公司项目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本公司(含集团(股份)及各控制子公司)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所涉项目投资资金可以是公司自有资金、借入资金、合作、合资资金及按规定程序审批使用的募集资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是指公司组织实施的内部审计,公司审计部门是本公司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公司投资项目的制度遵循情况、投资预算执行情况及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集团(股份)公司认证督察、财务、基建工程、设备工程、电气工程、设备采购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审计部开展对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在必要情况下,经集团(股份)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公司审计部门可以组织、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实施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 第四条审计范围:公司审计部门应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及集团内各公司上报的投资建设项目汇总统计情况,确定集团范围内投资建设项目的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范围,同时按各公司项目建设投资的实际完成情况调整审计计划。 本公司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等,依法接受集团内部审计监督。与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支付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建设项目资金的,其真实性、合法性应接受公司审计调查。 第五条审计方式:审计部门对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对建设工期较长或者由多个单项工程构成的投资项目分阶段或者分项目实施审计;对投资额度相对较小的项目实施决(结)算审计;对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完成的审核工作进行抽查审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项目预算、决算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盘点、抽查有关财产物资,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中介机构的审计结论,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 审计所取得的证明材料、工程结算等结果,有关单位应自审计部以书面形式通知核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对完毕,并由有关单位、责任人签名或者盖章。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就核对结果向审计部提出书面意见。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签名、盖章或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六条审计内容:对投资建设项目实施的审计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二)建设项目概算、预算调整的真实性、规范性; (三)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说明书及其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的合规性; (五)各类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六)项目设计、监理、设备物资采购、土建、安装单位确定的招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合规性; (七)建设项目成本的真实性、合规性(包括土建、设备、安装等); (八)建设项目决算或工程价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九)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十)项目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完整性; (十一)是否存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

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20修改)

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09年3月17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根据2017年8月7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十六届六次常务会议《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20年6月2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等25部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建设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黑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以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审计机关是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并负责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和组织实施本办法;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以及上级审计机关授权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监督工作。 各级发展和改革、财政、住建、市场监管、税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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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审计程序,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工作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工程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对公司工程建设项目造价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目的,在于促进工程建设单位加强项目管理,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应区别情况,按照下列原则进行:(一)属于以招投标形式实现的一次性包死的分步、分项工程,财务依据工程承包合同及审计监察办公室出具的结算审核意见书进行结算;如有变更,仅对合同变更部分进行结算审计,对合同变更部分按照审计确认价款进行结算。 (二)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工程,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工程审计报告中审定的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实行“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 第二章审计围和审计依据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围,包括公司投资的所有资本性支出项目及各单位的技改、维修工程项目,包括和林生产基地及外埠工程,无论采取何种承建形式、金额大小,均应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为明确职责划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费用,做如下规定:(一)单独交付使用的项目预算在5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第一负责人及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送审,经工程服务中心初审后,向审计监察办公室提出审计申请。 (二)单独交付使用的项目预算在5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第一负责人及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送审后,委托当地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出具工程审计报告初稿后报审计监察办公室,由审计监察办公室委托集团公司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复审并出具复审意见书后,方可正式出具工程审计报告,经审计监察办公室备案后生效,并据此进行工程结算。 (三)各建设单位委托当地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所支付的工程审计费按照不超过核减金额的10%或者按照不超过送审金额的1%,以二者孰低的原则计算,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承担50%。 (四)审计监察办公室委托集团公司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复审所支付的审计费按照每份报告500-800元计算,由各建设单位承担。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依据 (一)国家、工程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二)公司《工程发包及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三)财务投资事业本部《项目投资财务考评体系》有关规定;(四)工程项目立项文件、设计图纸、概(预)算及招投标有关文件、工程承包及设备物资采购合同、协议等。

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new)

建设工程内部审计管理办法集团公司建设工程项目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建设项目、改造、维修等工程的管理,规范内部审计的内容、程序与方法,根据《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集团各单位(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全资、控股和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 第3条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等审计。改造、维修及零星工程审计以开展工程造价审计为主。 第4条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在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及方法: 1、技术经济审查、项目过程管理审查与财务审计相结合; 2、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3、注意与项目各专业管理部门密切协调、合作参与。 第2章建设项目开工审计 第5条建设项目开工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投资程序执行情况、建设资金的筹措与保障情况等开工前的准备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6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依据:审计署《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前审计暂行办法》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第7条审计内容:

1、审查项目投资程序执行情况 (1)检查项目是否具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调查报告是否经过充分论证;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有关文件的编制、审批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是否符合集团公司关于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完整、科学。 (4)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内控制度等是否建立健全。 - 1 - (5)设计、监理、施工、物资(含设备)供应等承建单位的资质等级、资信能力、技术服务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的要求,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6)土建项目的征地拆迁、施工现场“四通一平”等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已准备就绪。 2、审查建设资金的筹措与保障情况 (1)资金筹措方式是否科学,资金来源是否安全,资金成本是否经济,前期资金 是否到位。 (2)建设资金来源为自筹的部分,审查建设单位的财务报表和建设期间的财务 预算,根据经营和积累情况,测算建设期间可能筹集到的建设资金是否可以满足投资需要。 (3)建设资金来源为贷款的部分,审查是否签订了贷款意向或协议书。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DOC)

湖北工程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工作,规范建设工程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防范经济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以下简称“全过程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结算各阶段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监督、控制和评价活动。包括五个阶段的过程跟踪审计:项目建设前期审计、招投标过程审计、施工合同审计、施工过程审计、竣工结算审计及财务决算审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基建(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及修缮工程项目。学校凡符合建设工程项目单项预算造价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基建工程和30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四条学校审计处是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担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工作。在报请学校领导同意后,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具体按照《湖北工程学院建设项目委托社会审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通过招标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全过程审计,所产生的咨询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五条全过程审计的原则与方法: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独立高效、严谨规范的工作原则,以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将技术经济审查、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将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在审计监督过程中,采取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技术经济活动进行确认、评价与咨询服务,并出具综合审计报告。 第二章全过程审计的内容与要求 第六条工程项目建设前期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立项的决策程序和手续是否合规,投资与建设规模是否适度。 2、项目投资慨算是否合理,是否经过评审,建设资金来源是否落实。 3、监督项目建设全期有关技术经济活动的过程及服务性费用的洽谈。 4、审查勘察、设计招投标文件内容的完整性,招标程序的合规合法性。 5、审查初步设计方案的有效性、合理性,审核设计概算费用构成的准确性、完整性与合理性。 第七条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阶段审计:是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监督、评价。 审计的主要内容与要求包括: 1、资格预审及招标文件审计。审查资格预审程序及评审标准的合理、合法性;审核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等文件内容的完整性、严密性、合规性;审核招标时间、澄清时间、投标有效期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审核投标保证金、履约担保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核计价依据、价款结算与调整办法、合同主要条款等是否明确、合理;监督招标程序的合规、合法性,评标、定标工作的公正、公平性。

工程审计管理规定一

工程审计管理规定一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工程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基本建设工程与维修工程审计工作,强化公司工程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实现工程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本部、各事业部及控股子公司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审计机构、范围和要求 第三条总公司审计稽核部依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法规及有关财务规定,在总经理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能。 第四条审计要求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审计。 审计工作做到四项坚持: 坚持对工程立项到工程竣工的全过程审计,监督检查各项基建程序是否合规合法。 坚持对工程立项、工程设计、工程招标、合同签订、工程施工、工程付款、工程预结算、设备材料采购等实行全方位审计。 坚持以自审、委托审计相结合的多方式审计。 坚持规范各工作环节,完善工作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从严要求、从严管理、依法审计的审计工作方针。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审计内容及工作职责的规定,认真遵守审计工作程序,完善工作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 第五条审计范围 列入公司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公司统一规划或所属事业部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含大中修、装修等)工程项目。 按有关规定由公司确定的其他相关项目。 第三章工程前期审计 第六条工程的立项审计 工程立项审计的基本要求 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需完备、合法,并纳入公司的年度预算计划。 开工前要办理的相关手续(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必须齐全。 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科学、合理,以满足公司的总体发展的需要。 工程立项审计程序及方法 凡公司新建工程,在进行立项时,应有审计人员参加。 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事业部(公司)应将经上级及总公司批准的本年度基建计划和改扩建、大中修工程项目计划抄送总公司审计稽核部。临时调整或补

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复习过程

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 内容

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重点环节的确定及主要内容 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实施、竣工验收等阶段。跟踪审计的重点环节应根据项目类别、性质、金额、社会的关注度不同进行确定,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不同阶段重点环节是不一样的,总的来讲,跟踪审计必须注意的重点环节应该包括: (1)工程勘察环节。工程勘察是基本建设的首要环节,搞好工程勘察,特别是前期勘察,可以对建设场地做出详细论证,保证工程的合理进行,促使工程取得最佳的经济、社会与环境效益。工程勘察设计水平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的好坏,工程勘察设计对固定资产投资具有先导和决定性的影响。国家每年的固定资产投资数以万亿计,只要其中一个百分点的固定资产质量有问题,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将是十分巨大的。所以,应根据工程重要程度,还可以分别对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环节进行跟踪审计。 (2)工程设计环节。掌握项目的设计动态,关注设计方案的经济合理性,重点加强对设计概算及施工图预算的审计监督,应从源头上控制工程造价。按工程重要程

度,对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环节进行跟踪审计。 (3)项目拆迁环节。重点关注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补偿安置费用确认程序的合法性。包括:拆迁评估的结果作为拆迁补偿的主要依据,其准确性和合法性是审计关注的重点,审计组应根据土地性质,按照现行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办法,对评估单位出具的评估结果进行全面或抽样审核;重点审查实际补偿费用高出评估价格的补偿金额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审查对疑难问题和特例事项的处理是否合理,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有无书面记录,并及时提出审计建议;审计组应对拆迁实施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账目及时审查,通过走访、调查被拆迁户等方法,抽查拆迁实施单位是否按照拆迁安置协议进行补偿,有无弄虚作假,截留、侵占、挪用拆迁资金,并及时提出审计建议。 (4)工程招投标环节。监督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的确定程序,重点是施工、监理、供货单位的确定;应在工程招投标结束后,及时对招标方式、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工程量清单、信息发布方式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检查招投标及比选结果的合法性,确保合同签订前完成跟踪审计。 (5)合同签订环节。应在合同形成后,及时审查合同具体条款的合理性、合法性、全面性、有效性,对工程款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京发改[2004]2423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区财政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上级补助投资、债券、由区政府承诺还款的贷款资金,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以及区政府指定审计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区审计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第四条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应对项目的建设程序、招投标、合同、资金来源、资金管理及使用、工程结算、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投资额不 足3000万元,但属于区政府指定或社会特别关注的政府重

点投 -2- 资项目,区审计局实施全程跟踪审计。 第六条区政府各部门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应积极协助配合区审计局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七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计的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规模、总投资批准情况; (二)项目资金来源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项目征地、拆迁费用支出管理情况; (四)供水、供电、供气、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审计的内容: (一)项目概(预)算审批、执行、调整情况; (二)项目招投标、工程承发包、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三)有关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决算审计的内容: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合法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三)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管理制度教程文件

工程竣工接算审计管理制度 为规范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工作程序,确保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有效性、可执行性,使该项工作纳入常态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程决算审计报审资料收集。 1、工程招、投标资料(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书); 2、施工合同或协议(经建设局或招管办备案后的); 3、工程决算(报审稿、报审单位签字、盖章); 4、变更签证单(原件四份、符合我公司签字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要求的方可有效); 5、竣工图(竣工图应反映竣工真实状态,加施工单位竣工图章); 6、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及相关监理资料(经各方签字、单位法人 盖章认可的,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备案); 7、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核定、规费缴纳证明。 二、公司备案。资料收集完毕后,各项目部应将资料上报公司工程部(审计部)审核、备案。 三、项目初审。资料审核后,由公司工程部(审计部)向分管领导汇报,确定初审单位(中介机构)。 四、为保持报审结算书的准确性及减轻审计成本,要求施工单位在报审的同时应签署承诺:报审结算书总额不得高于最终核定额的10%(审计费,由我公司承担),按最终核减额为衡量原则;如超出10%,,超出部分带来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可以在付款时直接从余款价

中扣除。上述审计单位,可以是审计局,也可以是我公司委托的初审单位,但最终以审计局审计结果为准! 五、初审结果出具后,由公司工程部(审计部)向分管领导汇报审计情况及结果,确定是否有县审计局进行终审。初审结果可作为预付工程款依据。 六、县审计局复审结果报告出具后,公司财务部、工程部(档案室)各执一份,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 淮安新港建设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分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分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程序,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和《内部审计规范》,****分公司《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要求,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审计机构从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后,至竣工决算编报之前,对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招标投标情况、工程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概算(预算)调整情况,以及各种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在于促进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应遵循股份公司的要求,以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造价进行招标或结算付款,实行“先审计,后招标”和“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应执行股份公司企业标准《内部审计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操作规范。 第二章审计范围和审计依据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范围,包括公司投资的所有资本性支出项目及各单位的检维修工程项目,无论采取何种承建形式、金额大小,均应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需对外委托审计的项目,由审计监察处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实施项目审计的机构,经主管领导批准,签定委托合同。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依据包括: 1.国家、工程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2.股份公司有关规定; 3.工程项目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概算(预算)及招标投标有关文件、工程承包及设备器材采购合同、协议等。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内容包括: 1.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 2.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审计; 3.工程建设项目财务审计;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 5.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审计。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审查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工程项目计划、资金落实情况,开工条件具备情况,以及施工队伍选定、承包合同签定情况等的合法性、合规性。 1.所建工程是否为经过批准的计划内项目,是否正式列入本单位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企业年度预算内,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有关规定; 2.所建工程是否进行了立项论证,初步设计、概算是否经过有关部门审批,项目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报告

.关于东方县消防大队整体搬迁工程 审计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东方县消防大队整体搬迁工程于2010年7月经东方县发展和改革局立项,项目占地1200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976平方米,建设内容为综合办公大楼,宿舍楼、食堂、训练塔等。项目总项资1500万元,资金来源主要来源于工业园区内消防大队办公场所整体置换。经公开招标,于2011年10月与湖南新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书》,现工程项目正在施工中。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东方县建设局违法设置核准、登记事项,排斥潜在的投标人 东方县消防大队整体搬迁工程《资格审查文件》中“投标申请人资格要求……东方县外企业必须按规定在东方县建设局办理预备案登记手续。”,拟投标企业必须向东方县建设协会缴纳30万元的投标押金。查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办理预备案登记”和向建筑协会缴纳押金,属于违法设置核准、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

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第二条“坚决纠正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行为,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取消非法的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手续;”第七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设定的一律予以取消。”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湘政办发[2007]5号)第四条第二款“进一步做好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凡与《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规定和要求,要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并向社会公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设立的一律予以取消,保持招投标制度的统一,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之规定,对于东方县建设局违法设置核准、登记事项应予以取消。 (二)基础设计不当,造成投资增加265万元 东方县消防大队整体搬迁工程合同价1020万元,基础超深增加265万元。如:东方县消防大队整体搬迁工程食堂,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9号——内部审计质量控制》、《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是指审计处为确保审计项目质量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对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工作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实施后续审计以及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而制定和运用的控制措施与程序。 第三条根据审计项目的数量、时间、经费和人员要求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提供保障。 第四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按计划实施;临时增加的审计项目,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根据审计项目的性质、复杂程度及时间限制,选派具有承担该项目专业胜任能力并与该项目审计内容无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确定审计组组长及成员。 第六条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业务时须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忠于职守,做到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章审计实施方案的质量控制 第七条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前调查,并根据项目特点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八条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下列基本情况: (一)经济性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情况; (二)单位管理职责或企业经营范围;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效果; (四)重大会计政策选用及变动情况; (五)以往接受校内外审计、检查及其整改落实情况; (六)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九条审前调查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三)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报告、批复等资料; (四)审计档案资料; (五)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 (六)其他需要收集的资料。 第十条审前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下列方式: (一)到被审计单位调查了解情况; (二)查阅相关资料; (三)征询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等单位的意见; (四)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审前调查一般在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之前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在送达审计通知书后进行。 第十二条审计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种类和方式; (三)编制依据; (四)预定的审计工作起止时间; (五)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和审计风险的评估; (六)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步骤和方法; (七)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八)编制日期;

海南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海南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LINDA on December 15, 2012.

海南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建设工程的管理和监督,控制投资资金,保证工程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规范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的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园林绿化工程及修缮(装饰)项目。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等。 第三条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工程项目投资活动开始至项目决算全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工程项目审计目的:加强监督、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和效率,防止浪费和腐败行为。 第二章工程项目审计范围 第五条学校及各单位(部门)的工程项目审计范围按以下划分: 1、需审核的工程项目: (1)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预算、合同及结算;

(2)单项维修(装饰)、绿化工程及设备采购造价为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的预算、合同及结算。 2、需备案的工程项目: 单项维修(装饰)、绿化工程及设备采购造价为2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应将工程项目的预算、合同及结算报审计处备案。 3、学校领导要求审计的工程项目。 4、监督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 第三章工程项目审计内容 第六条审核工程项目投资是否已经列入学校预算,建设资金是否落实;工程项目的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上级批准的计划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建设问题。 第七条审核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投标行为;监督招标投标过程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八条审核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环境评估等收费是否合理;审核工程变更签证手续是否真实、完整、合法;工程预算、结算套定额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是否准确、合规。 第九条审核预付工程款是否按进度支付,是否存在提前支付、多付工程款问题。

工程项目决算审计管理规定

山东联盟化工集团有公司 工程项目决算审计管理规定 为加强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程项目决算工作得审计监督 力度,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利益,本着公平、公正、合理得原则,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各公司各类土建工程、安装工程、防腐保温工程、零星维修等工程项目. 二、定额使用 定额使用于山东省建设厅鲁建标发(1994)第11号《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鲁建标发(1995)第10号《山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鲁建标发(2003)第3号《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鲁建标发(2003)第3号《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等。 三、资料报送 建设单位送审资料,要有一套完整得工程预决算书,并附竣工图纸、变更单、工程签证单、材料价格签证单、合同书及与其配套得相关资料,以上资料齐全后,由集团有关公司建设位负责送审计处. 资料要求 1、预决算书:经建设单位与主管部门审核过得概算(含修正概算)与预算、决(结)算书、要有项目施工人员車核后由项目科长、分管项目得经理审

批签字; 2、工程量计算书等:要有项目施工人员审核后由项目科长、分管项目得经理审批签字; 3、工程签证单(采用微机打印):要有两人以上得项目施工人员、分管项目得经理审批签字,重大工程(超过5万元)签证需由公司总经理联签。 4、材料价格签证单:必须跟工程单位名称相吻合,及相关人得签字与物价科得盖章. 公司供材料清单(包括材料采购品种、规格、数量、单价 金额、出入库资料等); 施工单位自行采购得特殊材料得原始发票记录等。 5、合同书:必须跟工程单位名称相一致。 如借用相关合同必须由建设方书面报告,并由总经理签字;超过10万元得工程应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审批。 6、图纸会审纪要、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通知书、施工变更 签证(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小额维修(临时性安排)无正规图纸工程,以简图方式标示。应分别有设计人员、审核人员、校核人员联签。 四、决算审计

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结算审计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结算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及下属各分(子)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合理、合法、有效使用,不断提高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根据重府(1995)44号文《关于加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决算审计的请示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以拨款、贷款、自筹资金等形式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依照公司总部规定对负责范围的投资项目实施开工前、建设期间、竣工结算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审计范围是指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新建、扩建、改建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房屋装修、装饰及零星维修等(以下对上述项目简称基建项目)土建及安装工程。 第五条所有基建项目,投资单位在支付工程价款时,必须按照合同和公司规定留足工程合同造价20%的尾款,经审计后方能支付。凡不按规定和未经审计决算支付工程尾款的,视同违反公司财务制度行为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造价在10万元以上项目(含各子公司、经营实体)必须实行招投标。 第七条审计机构对招投标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内容包括投资项目的标底的制定、竞标、议标、定标等环节是否符合程序;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等涉及到工程投资的经济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的条款是否科学、具体、明确等。 第八条基建项目预算、结算审计主要是审查基建工程预算、结算的合规性、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重点审查: 1.是否执行国家、地方预算定额;是否按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材料价格、调整定额等的文件规定执行; 2.审查是否正确套用定额标准; 3.审查是否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4.审核主要材料价格的真实性; 5.审查是否按施工图及更改资料计算工程工作量,同时审查更改资料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6.是否按国家规定的计费程序操作,有无违反操作程序多计费的问题; 7.施工是否按合同和招标书的要求执行,有无偷工减料,有无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 8.现场签证是否真实、正确; 9.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基建项目预算、结算审计程序: 1.每年年初(或上年底)由基建项目主管部门向**部报送当年(或次年)基建项目投资计划以及当年基建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计划,审计部据此作出基建项目审计计划,报公司总部批准实施。 2.基建项目承办单位将预算、结算审计资料报送审计部。结算资料在竣工项目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特殊情况除外)送审计稽查部。 其资料包括: (1)预算审计 基建项目预算审计资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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