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政策

跨境电子商务政策
跨境电子商务政策

目录

中文摘要 (1)

Abstract (2)

一跨境电子商务政策关于法律方面的问题 (3)

(一)涉外电子合同的概念及其特点 (4)

(二)涉外电子合同法律适用的含义及其特点 (4)

1.涉外电子合同法律适用的含义 (4)

2.涉外电子合同法律适用的特点 (5)

(三)涉外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应继续合同自体法原则 (5)

(四)现有的合同自体法原则存在弊端 (5)

(五)国际及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6)

1.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7)

2.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8)

(六)相关建议 (9)

1.坚持统一论原则 (9)

2.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9)

3.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改进 (10)

二跨境电子商务对传统国际的冲击 (12)

(一)对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的冲击 (14)

(二)对企业的居民身份认定标准的冲击 (14)

(三)对传统的收入定性分类方法的冲击 (15)

三跨境电子商务应对冲击的现实对策 (16)

(一)拓宽“常设机构”概念。使之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 (16)

(二)适当调整对企业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认定标准 (18)

(三)按照功能等同原则对电子商务交易的收入进行分类 (18)

谢辞 (20)

参考文献 (21)

中文摘要

电子商务源于英文ELECTRONIC COMMERCE,简写为EC。顾名思义,其内容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电子方式,二是商贸活动。

要实现完整的电子商务还会涉及到很多方面,除了买家、卖家外,还要有银行或金融机构、政府机构、认证机构、配送中心等机构的加入才行。由于参与电子商务中的各方在物理上是互不谋面的,因此整个电子商务过程并不是物理世界商务活动的翻版,网上银行、在线电子支付等条件和数据加密、电子签名等技术在电子商务中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关键词:电子商务电子合同传统国际应对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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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Electronic Commerce from English Electronic Commerce, abbreviations for EC. As the name implies, its content contains two aspects, one is the electronic means, 2 it is commercial activities.

In order to achieve a complete e-commerce will also involve many aspects, in addition to buyers and sellers, also want to have a bank or financial institution, government agencies, accrediting agency, distribution center, etc to join us. Due to participate in the electronic commerce of all parties are physically met each other, so the whole process of e-commerce is not the counterpart of the physical world business activities, online banking, online electronic payment conditions and data encryption, electronic signature technology in the electronic commerce plays an important indispensable role

Key words: electronic commerce contract traditional international response to sh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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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境电子商务政策关于法律方面的问题

从“2003电子商务崛起”到“2010百团大战”,中国电子商务经营风起云涌,跨境电子商务便是其中一朵奇葩。2009年之前,跨境电子商务只是阿里巴巴那种黄页推广模式的,是无法进行交易的。2009年之后,整合海外推广、交易支持、在线物流、在线支付、售后服务、信用体系和纠纷处理等多项服务内容,已经成为跨境电子商务运作模式的基本术语。经过短短两年,发展到2011年,跨境电子商务又做了进一步分类:有着重批发交易的敦煌网、有从港澳走向世界的百事通自由行网;有仅提供跨境物流服务的出口易、贝法易;有以提第三方支付为突破口的智诺付;还有专门提供购物搜索的一淘网等等。据相关资料显示,截止到2010年12月,我国使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中小企业用户规模已经突破1400万,中国市场日益成为电子商务跨境交易的最大市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跨境电子商务在技术实现上已经没有任何障碍,但在具体的交易流程和环节上,仍然面临诸如市场准入、法律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税费承担、安全和隐私权保护、政府监管等系列法律问题,其中,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适用成了重中之重。

以下,笔者从涉外电子合同的角度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适用原则作初步探讨,期望得到大家的指教。

(一)涉外电子合同的概念及其特点

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交易的核心内容,根据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电子合同可以定义为: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网络为媒介,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发出要约和承诺,并最终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确立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我国合同法已经确认其法律地位,并界定为一种书面形式。

电子合同具有主体广泛化虚拟化、合同内容无纸化标准化、签约方式电子化数据化、合同生效地点不确定等显著特征。

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同样依托电子合同,只是合同中或主体有一方在境外,或交易的标的物在境外,或交易行为在境外。为区别于传统的涉外合同,笔者将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所订立的合同定义为涉外电子合同,涉外电子合同不仅具有电子合同的全部特征,还有交易跨境化、无国界化的特征。

(二)涉外电子合同法律适用的含义及其特点

1.涉外电子合同法律。

合同的法律适用,从广义上来说,是指解决合同的订立、效力及争议处理等全部问题所应适用的法律;在狭义上,仅指确定合同效力的法律。

笔者认为,实践中,合同纠纷可能发生于合同订立的阶段,比如当事人就缔约能力、订立合同的方式、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等可能发生纠纷;同时,对于合同内容本身,包括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条款的解释、合同履行与不履行的后果、无效合同的处理等,也有可能发生纠纷,因此,本文中合同的法律适用是指在合同的订立、效力以及争议处理等各个环节所应适用的法律。

2.涉外电子合同法律适用的特点

在电子商务法尚未单独成为部门法之前,在线电子交易行为仍然受传统的法律框架和体系管辖,因此,虽然电子交易是以网络为媒介在虚拟的“世界里”完成的,但它仍然要适用现实的法律。由于网络具有超地域性和无国界性,使得电子商务尤其是跨境电子商务行为的法律适用和法院管辖成为难题,因此,基于网络环境而引发的法律适用和管辖等特殊问题也就成为电子商务法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涉外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无法简单套用传统的冲突法理论。因为,网络无边无际,世界上任何一个人登陆任何一台电脑,即可以从事网络活动,任何国家都难以实施对网络行为的有效监管。如通过网络缔结的电子合同,往往难以确定合同缔结地;通过网络直接交易和交付使用的无形产品如计算机软件、信息服务、娱乐节目等,也很难确定合同的履行地。

因此,简单适用传统的冲突法规范选择适用涉外电子合同的准据法,极有可能使人无所适从,甚至有可能使相关选择落空。

(三)涉外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应继续合同自体法原则

尽管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突破了传统交易模式的限制,具有电子化、虚拟化、全球化、无国界化的特点,但归根结底还是属于私法自治领域。在电子商务相关法律空白,系列法律问题尚没有完美解决方案的情形下,延续合同自体法原则来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无疑是目前最合适的方式。

合同自体法理论最早是牛津大学的法学教授戴西提出的,它是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结合,即当事人在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时,以意思自治原则为优先,又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补充。

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为优先,核心内容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当事人自由选择适用法律,使当事人能够合理预见相关法律风险和商业利益,无疑最有利于维护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目前不少国家肯定这一原则。例如,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UCITA)法案的109条承认在线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英国法院一般尊重当事人在电子协议中所选择的准据法。

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补充,是指在当事人自治意思不清晰或冲突时可以依据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数个连结点选择适用法律,这一原则为灵活适用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理清相关法律关系提供了便利,适应了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复杂多变的特性,满足了商业交易自由灵活快捷的需求。

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详见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合同自体法原则要求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任意法规范,不能选择适用强制性法律规范;只能是以明示的方式对实体法做出选择,不能选择适用冲突法和程序法。

(四)现有的合同自体法原则存在弊端

跨境电子商务变化多端,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合同自体法原则在某些情形下无法适用。

例如,国内某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提供某国外酒店预订服务,国内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预订某国外的酒店。由于,该平台已经与酒店服务商达成适用该国法律的条款,因此,所有预订的行为均受酒店所在地国家法律的约束,消费者在不知情不了解该国法律的情形下“被适用该国法律”。

此外,电子商务合同普遍采用格式化形式,法律适用条款在当事人选择前已经被格式化,当事人只有选择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根本没有机会表达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电子合同格式化情形下无法体现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自治。

网络属于虚拟世界,最密切联系原则中的客观性连结点如合同缔结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都难以确定,以此作为连结点失去了现实意义,应该根据跨境电子商务的特性,确立新的最密切联系连结点。

网络媒介使得电子商务合同主体之间不再是面对面签订合同,什么主体能签约具有履约能力,各国规定不一,同时,适用合同自体法原则选择法律适用造成多个后果该如何协调?部分国家的相关法律不成熟甚至是空白的,当依据合同自体法原则选择适用该国法律时,却没有相关规定,使得合同准据法的适用落空。

(五)国际及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1.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1)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于1996年6月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也就是通常人们所说的《电子商务示范法》,这个示范法为各国立法者提供了一整套国际电子商务规则。

(2)欧盟分别于1999年和2000年通过了《电子签名指令》和《电子商务指令》,这两部法律规范了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内容,构成了欧盟国家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和基础。随后,通过了系列指令或指南,希望通过制订电子商务政策,努力协调内部关系,并积极将其影响扩展到全球。

(3)美国在电子商务方面制定了《统一商法典》、《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和《电子签名法》等多部法律,其中,《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为美国网上计算机

信息交易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范。《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属于模范法的性质,并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但在合同法律适用方面比如格式合同法律适用等问题,融合了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了电子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现有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合同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等,其中,仅有部分规范性文件涉及电子商务,合同法中关于“电子合同”的内容只有寥寥数条,电子商务交易的许多环节和关系处于法律调整的真空地带,根本无法满足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随着近几年跨境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我国现有国际贸易法律体系也受到严重的冲击,跨境电子商务,更亟需完整的法律体系加以调整和规范。

在法律适用以及冲突调整方面,我国法律作出了相关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26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确定民事主体资格,规定自然人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法人则适用登记地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由此可见,对于涉外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在作出相关限制的同时,我国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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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采取了合同自体法原则。

(六)相关建议

1.坚持统一论原则

涉外电子合同法律适用中有“分割论”理论,即对合同当事人缔约能力、合同形式内容、合同效力以及合同的实体争议等各个方面分别依据不同的冲突规则确定适用数个不同的准据法,比如关于合同的成立问题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律,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适用合同的履行地法律。美国《第二冲突法重述》第188条规定就合同以各个争点来分别决定准据法。《欧共体关于合同债务法律适用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来选择准据法,从而承认分割论[李旺.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所存在的问题.北京:清华大学学.2004年第6期第19卷.第32页]。

笔者认为,为保护交易安全,维持交易秩序,满足电子商务交易的高效率,对于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坚持“统一论”,即通过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或者最密切联系原则所确定的准据法不仅应适用于电子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合同形式、内容以及实质效力,还应适用于电子合同的实体纠纷及争议,因此,合同的解释、履行、解除以及争议的解决都应受同一法律支配。

2.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各国为保护其国家利益和公共秩序,纷纷采取了强行法必须适用的原则。从杜摩兰开始,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就受到强行法的限制,多数法学家都认为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只能在任意性法律中进行,不得违背法律中强行法的规定。强行法也称为“直接适用的法律”,是指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减损的规则。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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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并不能排除强行法的普遍适用性[徐贇倩.论涉外电子合同准据法选择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湖南: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年2月第22卷第1期.第104页]。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此亦有相应的规定[详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第五条]。当然,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并不是所有的强行法均可以适用,只有支配合同法律的强行法才能适用。

我国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出了相应的限制。按照《民法通则》第145条以及其他相关立法的规定,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例外,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合同只应适用中国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消费者合同和不动产合同作了专门的规定。

笔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合同只能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有特殊的历史原因,这一规定直接剥夺了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与国际立法趋势相违背。因此,应该赋予当事人自由选择法律适用的权利,并规定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时可以适用中国法律。

至于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为确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对电子合同中剥夺或排除消费者法律适用选择权的格式化条款,明确立法予以禁止。

3.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改进

根据以往最密切联系原则,与当事人最密切联系的因素通常包括当事人的出生地、经常居所地、住所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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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电子商务交易分为网络在线交易和线下交易两种情形。

对于线下交易,由于最终交易的是有形的商品或服务,因此,可根据“特征性履行”的方法确立不同的连结点以满足当事人的需求,比如,除当事人的住所地、居所地外,还可以增加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连结点。

对于在线交易,由于传统意义的可供选择的物理性连结点在网络空间已经失去了意义。为了减少适用该原则的随意性,有必要确定新的客观性连结点,以保障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保护当事人的合理预期,维护市场秩序。对此实践中,已经有不少的探索值得借鉴:例如,我国《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规定网络服务器所在地可以作为确定法院管辖权的新连结点;有学者认为,可将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的住所地作为新的连结点,由于ISP的住所地是客观存在的,作为新的连结点有一定的合理性;此外,网址具有稳定性、客观性的特征,亦可以作为电子合同法律适用的连结点之一。

此外,为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我国明确规定除非另有选择,否则,消费者合同应该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如选择适用外国法律,则应提供该国法律[详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相关规定]。这些规定有利于高效及时处理纠纷,

排除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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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跨境电子商务对传统国际的冲击

(一)对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的冲击

当前国际上普遍通行的对跨国交易的征税规则是:跨国企业的居民身份所在国对其收入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征收所得税;而跨国交易发生地所在国对交易的所得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电子商务的兴起使得现有国际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定义不再适用。常设机构难以确定的现状,不仅损害了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还引起了居民国和收入来源国在税收管辖权上的争议。

当前国际税收中对常设机构的定义。通常都来源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77年颁布的《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以下简称经合范本)和联合国1979年颁布的《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以下简称联合国范本)。经合范本第五条规定,“常设机构”是“一个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具体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以及持续时间达到一定长度的建筑工地,但不包括专为企业进行“准备性质和辅助性质活动”而设的固定营业场所。另外,若一个不具有独立地位的代理人在一方缔约国中代表另一方的企业活动,拥有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的权力并经常行使之,则此代理人也可构成该企业在该国中的常设机构,联合国范本的规定与经合范本相似,但更多地考虑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某些方面适当扩大了对“常设机构”的认定范围,例如,在对由代理人构成的常设机构的认定中,联合国范本增加了一条认定标准,认为即使没有签订合同的授权,但只要代理人“经常以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保有货物或商品库存,并代表该企业从库存中经常交付货物或商品”也构成常设机构。总的来说,两个范本

对常设机构的定义具有相同的特征,即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必须在收入来源国拥有固定的、在时空上具有一定持续性的场所,二是该场所用于开展实质性的经营活动。

按照该定义,在通过电子商务进行的跨境交易中,商品或服务的提供方(以下简称为供应商)在收入来源国将不存在常设机构,因而也就无需向收入来源国纳税。其原因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跨国电子商务交易通常是通过供应商设在收入来源国的某个服务器上的网站来进行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存放供应商网页的服务器只是用于发布交易信息,而不是用于在线签署合同,符合“准备性质”和“辅助性质”的例外性要求,不能构成常设机构。

其次,即便该网站的功能齐全,能够自动完成所有的交易,符台常设机构定义中“从事营业活动”的要求,但是网站是由电子数据构成的,可以轻易的修改和转移,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物理存在。虽然服务器本身属于物理存在,可是拥有网站的供应商只是单纯地租借收入来源国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的服务器的硬盘空间来存放自己的网站,而并未形成对服务器的实际支配关系,因此并不形成在收入来源国的物理存在,也不构成常设机构。

最后,电信公司与ISP不受拥有网站的供应商支配,无权代表供应商签订合同,也无权代表供应商交付商品,因此不满足代理人的定义,也不能构成常设机构。这种现状危害了税收的中性原则,使得具有相同本质的跨国经营活动因为交易方式的不同而承担了不同的税收成本,形成了对电子商务的隐性税收优惠。这种变相的激励促使跨国企业纷纷将业务转移到互联网上,以逃避对收入来源国本应承担的税收义

务。这也是近年来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原因之一。

(二)对企业的居民身份认定标准的冲击

电子商务的兴起,不仅会对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造成不利影响,也可能对居民身份国的税收管辖权造成不利影响。因为电子商务使得跨国公司的居民身份认定变得困难。跨国公司可以比以往更容易地改变居民身份,以便利用国际避税港或者通过滥用税收协定进行避税。

在各国现行税法中,对于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法人注册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控股权标准、主要营业地标准等。中国税法对居民的认定采用了注册地和总机构所在地双重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但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均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远程办公和在线交易成为可能,物理空间上的集中不再成为公司经营管理上的必需要求。无论是出于实际经营的需要,还是出于避税的需要,跨国公司在全球的分布都趋于分散。集团内部的各个子公司间的业务分工趋向垂直化,子公司表现得越来越像一个单独的业务部门,而不是一个完整的公司。即便分处各国,各公司的管理人员也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远程的实时沟通。在这种背景下,传统的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和主要营业地标准等依赖地理上的特征对法人居民身份进行判断的标准就逐渐失去了其本来存在的意义。电子商务的高效性、匿名性和无纸化的特点使得公司可以轻易地选择交易中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地和劳务活动的提供地,将交易转移到税率较低的收入来源国进行。或者通过调整公司结构的分布,使自己获得本来不应拥有的居民身份,从而享受到某些税收协定中的税收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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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公务员之家

(三)对传统的收入定性分类方法的冲击

电子商务的兴起使传统所得税法中对企业收入的定性分类变得困难。多数国家的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无形财产的使用和劳务的提供都进行了区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

由于现代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等各种有形商品,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等无形商品,以及各种咨询服务都可以被数据化处理并直接通过互联网传送,传统的按照交易标的性质和交易活动的形式来划分交易所得性质的税收规则,对在互联网上交易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难以适用。

由于对电子商务产生的所得难以分类,在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下,对于此类收入应适用何种税率和课税方式就成为各国税务机关面临的问题。有关所得的支付人是否应依照税法的规定在进行电子支付时履行源泉扣缴所得税的法律义务,也变得难以确定。而在税收协定的执行方面,对有关所得的定性识别差异还会引起跨国纳税人与缔约国税务机关之间在适用协定条款上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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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跨境电子商务应对冲击的现实对策

各国政府一直在积极地探讨对电子商务活动征税的可能,希望找到一个能够满足税收中性原则、平衡原则、弹性原则、简易原则的要求下的解决方案,在不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下,使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得到较圆满的解决。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的电子商务交易还不发达。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还将处于电子商务净进口国的地位。因此,由于常设机构无法确定而造成的收入来源国税收损失对我国的影响最大。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在尽可能满足上述四项原则的前提下,努力维护对跨国电子商务所得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应当成为我国在制定协定谈判时考虑的重点。

(一)拓宽“常设机构”概念。使之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

面对电子商务对传统国际税收规则中常设机构概念造成的冲击,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学者们先后提出了多种应对方案。大致归纳起来,可以分为激进和保守两类。部分学者建议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种,以彻底解决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征税问题。这些新税种包括对电子信息的流量征收“比特税”(BitTax)、对网上支付的交易金额征收“交易税”(TransactionTax),对互联网基础设施征收“电讯税”(TelecomsTax)等。这种激进式的解决方案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确实可以有效防止电子商务交易中的逃税行为。但是这种方案却造成了更大的问题。只要采用了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不论是销售商品,还是提供服务,或者是转让许可使用权,不同性质的经营活动都适用相同的税率。而对于相同性质的经营活动,仅仅因为采用了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就要承受与采用传统交易模式不同的税收负担。这违背了税收中性的原则,会给网络通讯增添不应有的负担,为电子商务的发展设置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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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正积极地提倡在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中放弃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转而由居民国行使全部的税收管辖权。美国财政部在1996年公布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税收政策》报告,在强调税收中性原则的同时,该报告提出“在传统的所得来源概念已难以有效适用的情况下,纳税人的居民身份最可能成为确认创造所得的经济活动的发生地国及该国对该所得有权优先征税的方法……因此,美国的税收政策已经认识到,由于传统的来源规则失去其重要性,居民税收管辖可跟进并取代它们的地位。”这一建议已经被经合组织(OECD)下属的税务委员会接受。在2000年12月公布的《电子商务中常设机构定义的适用说明——关于范本第五条注释的修改》中,居民国的税收管辖权得到了进一步确认,而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却被忽视。按照该说明,只有当电子商务的供应商在收入来源国拥有受其直接专门支配的存放电子商务网页的服务器,这种存在才构成常设机构。但这种情况的出现机率微乎其微,按照这个说明,收入来源国基本上不可能从电子商务交易中征到税款。这种保守的解决方法确实可以有效地解决电子商务跨国交易的征税问题,但这是以牺牲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为代价的。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电子商务出口国,美国提倡居民身份税收管辖原则有其自身的利益考虑。但作为电子商务净进口大国的中国,显然不能接受这样的方案。

基于以上分析,我国在签署对跨国电子商务交易征税的国际协定时,应当放弃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中对“固定营业场所”的定义方法,转而根据非居民企业的电子商务活动是否与本国构成了实质上的、持续性的、非“准备性质”和“辅助性质”的经济联系来判断是否应当对其在本国取得的利润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可以采用“功能等同”的原则,按照电子商务供应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网站是否和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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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意义上以物理方式存在的“常设机构”具有相同或近似的功能,来判断该网站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具体而言,如果供应商的电子商务网站具有订立合同、完成交易的功能,并且该供应商经常使用这种功能已实现交易,而不仅仅是向公众简单地进行产品宣传和市场信息的传递,则可认为该供应商在收入来源国构成了实质性的存在。如果这种实质性的存在满足一定的数量上的要求和持续时间上的要求,即可认为这种存在构成了“常设机构”。虽然这种“常设机构”不存在于物理空间之中,但是仍可以将其与传统定义中的常设机构等同看待,对其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二)适当调整对企业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认定标准

我国现有的对企业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认定采用注册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的判定作用受到削弱,有可能会影响我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为解决跨国公司利用现代通讯手段分散机构以逃避居民纳税身份的问题,我国应当适当调整税法中对于法人的居民纳税人身份认定标准。在原有的两种标准之外,增加新的可以体现电子商务供应商的居民身份的标准。例如,可以考虑对电子商务企业适用主要营业地标准,不论跨国公司名义上的总部是否位于中国境内,只要其大部分的经营活动是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就可以认为该公司具有中国的居民身份。或者对电子商务供应商使用控股权标准,只要掌握公司股权达到一定标准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是中国居民,即可认定该公司具有中国居民身份。

(三)按照功能等同原则对电子商务交易的收入进行分类

按照“功能等同”原则,不论商品的交易或者服务的提供采取什么方式,只要对于消费者具有相同的功能,起到了同样的效果,那么这种交易在本质上就是相同的,供应商从这种交易中得到的收入也就具有相同性质。仍以前述购买国外出版的电

跨境电商方案(框架)

跨境电子商务实施方案(框架) 一、跨境电子商务 (2) 1、跨境电子商务的定义 (2) 2、跨境电子商务的模式 (2) 3、跨境电子商务的分类 (2) 二、产品确定 (3) 1、水处理设备 (3) 2、太阳能产品 (3) 三、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中国->非洲) (3) 1、自建平台 (4) 2、第三方平台 (4) 四、非洲电子商务环境 (4) 五、跨境电商的费用、流程、物流、支付平台等 (5) 1、费用 (5) 2、流程 (5) 3、物流 (5) 4、支付平台 (6) 六、目标市场合作伙伴选择 (6) 七、目标市场营销与推广 (7) 八、跨境电商的人员选择 (7) 九、跨境电商的成本核算 (7)

一、跨境电子商务 1、跨境电子商务的定义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2、跨境电子商务的模式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主要分为企业对企业(即B2B)和企业对消费者(即B2C)的贸易模式。B2B模式下,企业运用电子商务以广告和信息发布为主,成交和通关流程基本在线下完成,本质上仍属传统贸易,已纳入海关一般贸易统计。B2C模式下,我国企业直接面对国外消费者,以销售个人消费品为主,物流方面主要采用航空小包、邮寄、快递等方式,其报关主体是邮政或快递公司,目前大多未纳入海关登记。 3、跨境电子商务的分类 跨境电子商务从进出口方向分为: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和进口跨境电子商务。从交易模式分为B2B跨境电子商务和B2C跨境电子商务。 跨境电商零售,简单地说就是通过互联网,从商品展示到买家下单、付款,卖家发货,一些中国出口商借助电子邮件和即时聊天工具与海外买家交流,企业和个人卖家通过网络与海外买家进行小额贸易。

跨境电商税收新政策解读.doc

2018年跨境电商税收新政策解读2018年跨境电商税收新政策解读 新政:最低交税11.9%奶粉等商品价格看涨 3月24日,国家财政部等三部委联合发通知,4月8日起,跨境电商执行税收新政策。受此次税收新政影响,不少进口商品价格看涨,食品、母婴类商品首当其冲。 以进口奶粉为例,按照原来的算法,只要交易额低于500元即可免税,超过500元后按照10%征行邮税。但目前要征收11.9%(传统贸易增值税为17%,17%*70%约11.9%)的增值税。 因为食品、母婴类商品,其单价大部分低于500元,所以整体来看,这类商品税率增加。当然,也有部分商品在税收新政实施后,反而更便宜了,例如原行邮税率较高的3c电器类、个人洗护类商品;再如本身就不用缴纳消费税的进口服饰,过去按照20%征收行邮税,新政后,税率则降低了8.1%。 根据税收新政,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个人年度交易限制为20000元,单次交易限制为2000元,超出限制则按照一般贸易全额征税。虽然在限额内免关税并且税收打折扣,但理论上,海淘一件商品仍需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所以最低得交税11.9%。这意味着原来免税商品彻底消失。 另外,每年20000元交易限制额度,也并不适合所有人。经常海淘的詹女士对中新网表示,因为孩子尚小,她需要经常买

进口奶粉和一些母婴用品,一年20000元的额度明显不够用。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研究中心专家委员唐兴通接受中新网采访时表示,交易额的限制对海淘价值较大的奢侈品带来不利影响,国内这部分的购买力会遭到抑制。 在跨境电商税收新政实施的同时,行邮税也做了调整,分为3档,税率分别为15%、30%、60%。原来为4档税率,分别为10%、20%、30%和50%。 个人代购或难翻身 对于此次跨境电商税改,消费者将有何感受呢?唐兴通认为,对追求品牌信誉度的消费者来说,税收新政对其影响不大,因为他们海淘一个主要动机就是为了保真,只要商品提价不是太明显,他们依然会选择海淘。 不过唐兴通还表示,一些对价格敏感的消费者可能会将视线转回至国内品牌,这对提振国家内需,推动供给侧改革有帮助,同时对国内品牌也是一种保护。 据税收新政显示,不属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所以有分析指出,这对不经过跨境电商的个人代购模式影响不大。 也有观点认为,随着跨境电商税改的落地,一些税率增长较大的商品(如奶粉、零食等),个人代购会卷土重来。 丰趣海淘ceo任晓煜接受中新网采访时表示,个人代购兴起于海淘发展初期,随着跨境电商平台的成长,其受到了打压,“它本来就是小规模的个人行为,其购物体验和信誉度难和平台相比,即便税收新政实施后,个人代购也难死灰复燃。” 唐兴通对此表示,这主要得看个人代购的利润空间,后续

高职跨境电子商务解决方案

高职跨境电子商务解决方案

说明 一、本建议由中国队和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依据商 务部行业标准SB/T 11089-2014 《职业院校商业与贸易类专 业人才培养能力建设与评价规范》(Norms of nurturing competence and evaluation for specialities of trade and commerce at vocational colleges)制定。 二、本建议用于指导高等职业院校物流管理、国际贸易 实务、报关与国际货运、国际商务、商务英语等专业设置跨 境电子商务方向。

目录 一、建设背景 二、指导思想 三、建设理念 四、建设依据 五、专业师资配备建议 六、实训基地建设建议 七、教学模式建议 八、教学评价建议 九、附录(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一、建设背景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已经成为外经贸企业新的 赢利增长点。面对跨境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新趋势,我国传 统的国际贸易实务教学受到巨大的挑战。如何重新制定国际 贸易实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使其培养出来的学生能够掌握 并利用互联网手段进行跨境电子国际贸易 , 现已成为各院校相 关专业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中国对外贸易受市场需求、资源、劳动力成本等多方面 因素影响,中国对外贸易的综合成本不断攀升,而互联网的 跨地域和低成本让跨境电商应需而生。以敦煌网、阿里巴巴 为代表的跨境电商迅速崛起,帮助中国对外贸易进入新时代, 为保持对外贸易稳定持续增长起到了重要作用。与传统外贸 相比,跨境电商可以有效地节约资源和降低对外贸易的综合 成本。电商平台拥有商品智能检索、商品信息公开、消费者 反馈公开、传播速度快、支付便捷等多方面优势,为中小型 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开辟了捷径,也为本土知名品牌提供了提 升国际知名度的良机。 跨境电商作为基于互联网的运营模式,正在重塑中小企 业国际贸易链条。打破了在传统外贸模式下出口商、进口商、批发商、分销商甚至零售商的垄断,使得企业可以直接面对 个体批发商、零售商,甚至是直接的消费者,有效减少了贸

我国跨境电商的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

我国跨境电商的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 摘要:本文在分析跨境电商运营模式的基础上,首先回顾了近几年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及趋势;其次,结合我国政策环境,展望跨境电商发展的前景和机遇;再次,分析了跨境电商的主要模式及其物流运作方案;最后,结合我国现阶段跨境电商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跨境电商;发展现状;对策 随着我们国家“一带一路”政策和全球经济贸易一体化的深度融合,跨境电商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外贸产业发展的一匹“黑马”。相比于传统对外贸易方式而言,在现有经济条件下,跨境电商具有极大的发展潜力。跨境电商在经济贸易过程中不仅具有减少交易环节、降低交易成本、消化产能过剩、增加就业等传统优势,还能够起到重新强化国际社会对我国质优价廉产品的认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激发企业的创新精神,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为企业发展提供新的机遇等作用。 1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跨境电子商务的市场规模 最近几年,以Alibaba、京东商城、苏宁易购等为代表的电子商务企业发展迅猛,商品交易总额屡创新高,电子商务技术和交易模式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应用逐步拓展和深化。现阶段电子商务在线交易正在与传统实体经济全面深度融合,进入了爆发性增长和发展时期,对经济生活及个人购物行为等的影响不断增大。跨境电商作

为电子商务发展的最新领域,已经成为了中国对外贸易增长最新和最快的领域。2008-2014年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额呈逐年快速递增之态势,从2008到2014年跨境电商交易额年均增速接近30%。因此,在经济、信息全球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高度发展,以及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极受欢迎的大背景下,我国的企业应抓住跨境电子商务机遇,促进转型升级。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及机遇 国家电商运营环境的改善和相关扶持政策的相继出台,为跨境电商的发展提供了机遇,未来跨境电商行业非常有望继续保持强劲增长和欣欣向荣的态势。跨境电商的发展将会为跨境电商服务提供商、多式联运经营企业和供应链整合业务服务商带来新的业务增长点。在跨境电商服务提供商方面,仓库经营业、跨境结算者等将从中受益。多式联运方面,船运公司和保税仓储公司将是最大的受益者。 2跨境电子商务运营要素及物流解决方案 交易服务平台 在我国进出口贸易增长放缓,后劲不足的背景下,由政府部门牵头引导运作的跨境电商正如雨后春笋般发展。相关的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如在B2B模式下的敦煌网、大龙网,在B2C模式下的兰亭集势等以及上海“跨境通”:进口商品海外购物平台;海淘首选,原装进口,海外直供;杭州“跨境一步达”网站: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宁波“跨境购”网站:集全球商品导购与跨境电商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网络平台等。

跨境电商方案框架

跨境电子商务实施方案(框架)

一、跨境电子商务 1、跨境电子商务的定义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2、跨境电子商务的模式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主要分为企业对企业(即B2B)和企业对消费者(即B2C)的贸易模式。B2B模式下,企业运用电子商务以广告和信息发布为主,成交和通关流程基本在线下完成,本质上仍属传统贸易,已纳入海关一般贸易统计。B2C模式下,我国企业直接面对国外消费者,以销售个人消费品为主,物流方面主要采用航空小包、邮寄、快递等方式,其报关主体是邮政或快递公司,目前大多未纳入海关登记。 3、跨境电子商务的分类

跨境电子商务从进出口方向分为: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和进口跨境电子商务。从交易模式分为B2B跨境电子商务和B2C跨境电子商务。 零售,简单地说就是通过互联网,从商品展示到买家下单、付款,卖家发货,一些中国出口商借助电子邮件和即时与海外买家交流,企业和个人卖家通过网络与海外买家进行小额贸易。 跨境电商行业当前体现出三个特征:跨境电商交易规模持续扩大,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所占比重越来越高;跨境电商以出口业务为主,出口跨境电商有望延续快速发展态势;跨境电商以B2B业务为主,B2C跨境模式逐渐兴起且有扩大的趋势。同时,国家政策对跨境电商的扶持力度大幅提高,体现出其作为发展催化剂的重要作用,这为跨境电商未来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内生性动力。 二、产品确定 在确定进入跨境电子商务之前,首要的事情是确定公司产品,目前公司的目标产品有两大类:水处理设备和太阳能及周边产品。 1、水处理设备 主要分为工业类和家用类。 2、太阳能产品

中国七大城市跨境电商政策试点大盘点

中国七大城市跨境电商政策试点大盘点 在中国进出口外贸需求趋紧的背景下,由政府部门运作的跨境电商正蓬勃兴起。2013年8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商务部等9个部委《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自2013年10月1日起在已经开展电子商务通关服务试点的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等5个城市展开新政策试点,2013年9月,广州获批成为第六个跨境商务进口服务试点城市,2014年7月,深圳获批成为第七个国家跨境电商进口服务试点城市。跨境电商城市试点政策实施一年多来,各试点城市也逐步探索出了一条路子,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2010年至2013年,中国的海外购物交易额从100多亿元增长到超过800亿元。2013年,中国内地的“海淘族”已达1800万人,预计到2018年将增至3560万人,年消费额达到1万亿元人民币。 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5-2020年中国电子商务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数据显示,2011年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1.6万亿元,同比增长33%;2012年跨境交易额达2.1万亿元,同比增长为33.1,增速远高于同期外贸增速;2013年中国跨境电商进出口交易额达到3.1万亿元,同比增长31.3%;预计2016 年中国跨境电商进出口额将增长至6.5万亿元,年增速超自2013年7月中国跨境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开展以来,截至2014年11月底,出

口、进口额分别为7亿元和7.4亿元人民币,属贸易逆差。目前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已超过5000家,企业超过20万家。 现从七大试点城市来梳理一下2013年以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一、上海“跨境通” 上海跨境电子商务贸易试点模式为网上直购进口模式、网购保税进口模式,一般出口模式,城市跨境电商在于直购和保税进口以及一般出口。目前,上海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简称“跨境通”)自2013年12月28日上线,逐步完善跨境服务三大模式,目前已经形成直邮中国和自贸赚取模式,跨境通销售的产品类别主要是母婴、保健食品、箱包、服装服饰、化妆品五大类产品,集中在快消品领域,商品价格与实体店相比,可优惠30%左右。 截至2014年12月,上海海关直购进口模式成交约2.4万单,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成交约3.2万单,合计货值逾1700万元。同时,上海海关已为55家电商企业、12家物流仓储企业完成跨境电商备案工作,业务地区涉及涵盖美国、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多个跨境网购热点国家,跨境电商品牌集聚规模效应初步显现。 目前,上海在自贸区外,松江区、嘉定区和普陀区均成为开展跨境电商区域。至2014年前三季度,上海市电子商务实现交易额达9066亿元,同比增长28.1%。 二、重庆“e点即成”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报告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国际物流的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势头越来越好,各大外贸企业想要继续占领国际市场,就不得不重视跨境电子商务。因此,本文结合相关数据分析了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跨境电商;现状;对策 跨境电子商务指的是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以或者快递等形式通关,数额小,次数多,速度快的新的国际贸易模式。在中国很多中小企业都在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态势也比较乐观。随着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只有好的发展战略才能帮助企业屹立不倒。而跨境电子商务是一种随时代而生的新事物,在外贸企业发展过程中,不仅会带来成功,更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对于跨境电商发展现状的了解十分必要。 一、跨境电商的发展现状 1.发展态势良好 (1)得到政府有力支持 近年来,我国十分重视跨境电商的发展,一直在用各种政策为跨境电商发展保驾护航。例如国务院已经批复成立跨

境电商实验区,而在、、等多地自贸区的先后挂牌也将在政策上逐步为跨境电商业务松绑。2014年7月,海关总署的《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进一步明确跨境电商的监管框架。2015年5月,国务院接连发布《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和《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都在跨境电商方面做出了重要部署。 (2)交易状况良好 虽然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速度在下降,但跨境电商的发展速度却很快。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5年(上)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2015上半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2万亿,同比增长42.8%,占我国进出口总值的17.3%。而在今年的双十一中,阿里巴巴集团更是以912.17亿的交易额完美收场,其中包括来自美国、欧洲、日本等25个国家及地区的500多个海外品牌,覆盖200多个国家及地区的消费者;唯品会也表示其双十一的交易额是去年同期的三倍之多,尤其是海外产品这一块,到达了业绩的新高度,未来他们还会进一步加大对跨境电商的投入。从各方面的数据显示,都可以发现在市场竞争中跨境电商具有独特的优势,发展势不可挡。 (3)各大电商平台蓬勃发展 2015年一大批全球性电子商务平台越来越成为从事跨

2020跨境电商新政策

2020跨境电商新政策 如何抓住“一带一路”的时代机遇? 因此,跨境电商市场发展潜力巨大,必须在拥抱政策的基础上,借助一带一路,抓住时代机遇,利用好大数据,做好产品与服务,跨境电商将迎来春暖花开新时代。 如何利用好大数据,做好产品服务? 大数据分析技术对电商产品的影响是革命性的。有了大数据分析技术的支持,电商产品可以很容易从海量的数据中分析出消费者的需求,进而推出更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产品或服务,这中间还能够进行针对性的调整和优化,这就是大数据赋予电商产品的新价值。 四个驱动、四个趋势、四个倡导 四个驱动主要是指:个性化(Decentralization)、去中间化(Disintermediary)、分散集成(Distribution)、跨境共享(Dematerialization)。跨境共享可能会颠覆我们现有的生活方式,从全球买到全球用是必然趋势。 四个趋势是指:产业链延伸(Collaboration)、标准定义(Calibration)、竞合共济(Cooptition)、生态圈共赢(Collectivism)。 四个倡导:用四个字“物,情,智,魂”来形象代表。 这三个“四”,给跨境电商的发展新思路是:积极引进高技术设备,实现本地化经营,打造智慧服务,为商户与终端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关于”魂”,魂是至关重要的,抱团联动,多元互惠,实现共赢,才能实现跨境电商生态圈腾飞。 2017会是跨境电商资本爆发元年

内地蕴藏巨大的海外商品进口和中国商品出口机遇,跨境电商凭借其便捷和低成本的竞争优势,正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爆炸性增长态势,利好政策不断释放,资本玩家纷纷入局。 因此,2017年会是跨境电商资本爆发元年,但红利期也就到 2018下半年,在资本快速发展的时期,谁先抓住机遇,谁就先抢占 先机。 相关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22万亿人民币,而在2011-2016年间,跨境电商交易规模的复合增长率高达29.3%; 中国跨境电商零售交易额将超过3.6万亿元,年均增幅约37%, 预计2020年跨境电商零售占比将超过30%。 跨境电商企业该怎么做? 在机遇与挑战同在的时期,跨境电商企业要借助一切力量,实现新升级。 二是,注重外贸型人才的培养,增强外贸流程的专业化,提高效率与效益; 三是,产业结构升级,专注外贸业务发展,引进周边服务提供商与企业对接,充分利用第三方的服务、技术、数据,帮助跨境电商 企业打通跨境产业链中的趋势预测、产品定价、营销策略优化、商 机挖掘、消费行为分析等,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共建互利共赢的跨 境生态圈。 现状一:传统出口贸易遇冷,出口电商逆势高速增长。 2011-2015年,中国出口总值增幅不大,四年内只增长了14.5%,2015、2016年甚至出现负增长。跨境电商一直处在逆势快速增长,2011-2015年共增长接近200%。 现状二:政策红利释放,配套条件日趋完善。 现状三:跨境互联网流量整体处于红利期,有利中国产品输出海外。

[整理]全面解读跨境电商现状、特点、问题及对策

整理:全面解读跨境电商现状、特点、问题及对策 思睿产业发展研究中心 一、我国跨境电商发展现状 在国家“一带一路”及自贸试验区等国家战略背景下,跨境电子商务已成为外贸产业中一匹“黑马”,成为推动中国外贸增长的重要力量。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境内各类平台企业超过5000家,通过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外贸企业超过20万家。B2B、B2C 和C2C交易模式共存互补,市场活跃度持续提升。 1.市场规模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远远领先于全球其他国家和地区,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4.2万亿,同比增长33.3%,而在进出口比例上,跨境电商中出口占比达到85.4%,进口比例14.6%。而据权威机构预测,到“十二五”时期末,我国跨境电商交易额占进出口总值的比例将达到16.9%,2016年预计达到6.5万亿人民币。 2.主要发展形式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不同国别或地区间的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及其相关信息平台将 传统国际贸易加以网络化和电子化,实现在线批发和零售的一种新型国际贸易模式。当前的跨境电子商务主要存在三种发展形式,一是传统制造业、商贸企业、经纪人通过大型跨境电商平台网站发布商品信息,寻找商机,开展网站大额或小额在线支付国际贸易批发业务。二是在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上开设店铺,通过这些平台以在线零售的方式销售商品到国外的企业和全球终端消费者。三是企业建立一个独立的跨境网站,如兰亭集势、大龙网等,以在线零售的方式将商品直接销售到全球终端消费者。 3.通关物流及支付方式 在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中,在线批发多采用传统的通关物流和结算方式,如邮政汇款、银行转账、信用证等,近两年也开始探索线上的大额第三方支付模式。在线零售多以商业快件和个人行邮为主要的通关物流方式,并由此衍生出包裹集中后以百家货方式清关到香港转运以及批量货物海外仓转运的模式;在线零售结算则采取的网络结算方式,包括第三方支付、信用卡支付、邮政汇款、银行转账多种支付方式。 4.检验检疫、结汇与退税情况 在线批发由于在进出口经营者身份备案、国际交易真实性确认、支付结算、检验检疫、通关、物流等方面与传统贸易采取的方式一致,所以结汇和退税遵照传统国际贸易方式进行。在线零售由于是以在线零售订单和第三方支付等方式确认交易合同的真实性,以个人行邮、商业快件等非货物贸易方式通关和运输,同时进出口交易者也不一定进行了进出口经营者备案,所以检验检疫部门无法给予正常贸易方式的检验检疫,海关也无法出具相应的商业贸易通关单,因此企业无法进行正常结汇和退税。 二、目前我国跨境电商特点分析 1.多边化、呈网状结构 传统的国际贸易主要表现为两国之间的双边贸易,即使有多边贸易,也是通过多个双边贸易实现的,呈线状结构。跨境电子商务可以通过一国的交易平台,实现其他国家间的直接贸易,贸易过程相关的信息流、商流、物流、资金流由传统的双边逐步向多边的方向演进,呈现出网状结构,正在重构世界经济新秩序。 2.直接化、效率高 传统的国际贸易主要由一国的进/出口商通过另一国的出/进口商集中进/出口大批量货物,然后通过境内流通企业经过多级分销,最后到达有进/出口需求的企业或者消费者,通常进出口环节多、时间长、成本高。而跨境电子商务可以通过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平台,实现多国企业之间、企业与最终消费者之间的直接交易,进出口环节少、时间短、成本低、效率高。 3.小批量、高频度 跨境电子商务通过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平台,实现多国企业之间、企业与最终消费者之间的直接交易,由于是单个企业之间或单个企业与单个消费者之间的交易,相对于传统贸易而言,大多是小批量,甚至是单件。而且一般是即时按需采购、销售和消费,相对于传统贸易而言,交易的次数和频率高。 4.数字化、监管难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深化应用,数字化产品(如游戏、软件、影视作品等)的品类和贸易量快速增长,且通过跨境电子商务进行销售或消费的趋势日趋明显,而传统应用于实物产品或服务的国际贸易监管模式已经不适用于新型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尤其是数字化产品的跨境贸易更是没有纳入海关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有效监管、统计和关税收缴范围。

跨境电子商务政策

目录 中文摘要 (1) Abstract (2) 一跨境电子商务政策关于法律方面的问题 (3) (一)涉外电子合同的概念及其特点 (4) (二)涉外电子合同法律适用的含义及其特点 (4) 1.涉外电子合同法律适用的含义 (4) 2.涉外电子合同法律适用的特点 (5) (三)涉外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应继续合同自体法原则 (5) (四)现有的合同自体法原则存在弊端 (5) (五)国际及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6) 1.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7) 2.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8) (六)相关建议 (9) 1.坚持统一论原则 (9) 2.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9) 3.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改进 (10) 二跨境电子商务对传统国际的冲击 (12) (一)对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的冲击 (14) (二)对企业的居民身份认定标准的冲击 (14)

(三)对传统的收入定性分类方法的冲击 (15) 三跨境电子商务应对冲击的现实对策 (16) (一)拓宽“常设机构”概念。使之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 (16) (二)适当调整对企业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认定标准 (18) (三)按照功能等同原则对电子商务交易的收入进行分类 (18) 谢辞 (20) 参考文献 (21)

中文摘要 电子商务源于英文ELECTRONIC COMMERCE,简写为EC。顾名思义,其内容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电子方式,二是商贸活动。 要实现完整的电子商务还会涉及到很多方面,除了买家、卖家外,还要有银行或金融机构、政府机构、认证机构、配送中心等机构的加入才行。由于参与电子商务中的各方在物理上是互不谋面的,因此整个电子商务过程并不是物理世界商务活动的翻版,网上银行、在线电子支付等条件和数据加密、电子签名等技术在电子商务中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关键词:电子商务电子合同传统国际应对冲击

跨境电子商务实验室解决方案跨境电商高校教学

跨境电子商务实验室 解 决 方 案 说 明 书

目录 一、项目背景 (5) 1.1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5) 1.2跨境电子商务教学存在的问题 (6) 1.3跨境电子商务实验室建设的目的 (6) 1.3.1专业建设与课程支持 (6) 1.3.2实践与实验教学需要 (6) 1.3.3复合型人才培养 (7) 1.3.4创业和就业能力提升 (7) 二、系统介绍 (7) 2.1系统总体功能架构 (7) 2.2系统详细功能 (9) 2.2.1跨境电子商务模式 (10) 2.2.2跨境电子商务物流设置 (11) 2.2.3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与结算 (14) 2.2.4跨境电子商务监管 (17) 2.3系统特色 (18) 2.3.1趣味性 (19) 2.3.2主动性 (19) 2.3.3引导性 (19) 2.3.4实验性 (19) 2.3.5互动性 (19) 2.3.6智能性 (20)

2.4实验室建设方案特点 (20) 三、软、硬件配置说明 (20)

一、项目背景 1.1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根据艾瑞咨询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 3.1万亿元,增长率为31.3%,占进出口贸易总额的11.9%。 跨境电子商务已成为推动外贸增长的重要力量,为支持这一新型业态发展,海关总署不断改革通关监管模式。针对以快件或邮件方式通关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存在难以快速通关、规范结汇及退税等问题,海关总署组织有关示范城市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先后审批通过郑州、上海、重庆、杭州、宁波5个试点城市和广州、深圳、苏州、青岛、长沙等十几个试点城市。 从2013年7月试点启动以来,截至2014年年底,中国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已突破30亿元人民币,其中出口业务累计约20.4亿元人民币;进口业务,共验放包裹411万余件,价值约10.1亿元。随着国家跨境电商利好政策的先后出台,行业参与者的积极推动及行业产业链的逐渐完善,预计在2017年跨境电商在进出口贸易总额中的渗透率将达到20%左右。 注:数据来源:艾瑞咨询《2014年中国跨境电商行业研究报告》 从2013年中国跨境电商的交易模式看,目前跨境电商B2B交易占比达到93.9%,跨境电商B2B交易占据绝对优势。由于B2B交易量级较大、且订单较为稳定,所以未来跨境电商

近期主要国家跨境电商进口税收政策调整及其影响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2114514788.html, 近期主要国家跨境电商进口税收政策调整及其影响 作者:刘志安陈灏 来源:《商业经济研究》2019年第15期 内容摘要:跨境电商贸易是互联网和经济全球化的产物,伴随着各国后金融危机时代社会经济政策的重新调整,为建立适应全球经济技术和政治生态变化背景下的贸易新均衡,多国近期对跨境电商进口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本文分析了与我国跨境电商贸易密切的国家税收政策变化特点和国际上跨境电商贸易税收政策的发展趋势,就规范优化跨境电商环境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关键词:跨境电商 ; 税收政策 ; 影响 主要电商贸易国进口税收政策调整 (一)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作为电商发展较快的国家,有数据显示,澳大利亚有超过80%的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购买过物品,远超全球平均的51.2%,对跨境电商政策比较看重,较早针对进口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澳大利亚税务主管部门ATO于2017年7月宣布,自2018年7月1日起對向澳 大利亚境内销售商品价值不高于1000澳元的海外商务交易征缴商品及服务税(GST)。这一调整包括以下具体规定: 征税范围的调整,扩大至服务、数字产品以及低价值商品。从2017年7月1日起,向澳大利亚消费者销售的进口服务和数字产品,包括在线观看或下载电影、音乐、应用程序、游戏和电子书、赌博服务和包括建筑或法律服务在内的传统服务。从2018年7月1日起,向消费者销售的进口低价值商品。进口低价值商品为价值不高于1000澳元的实物商品(烟草或含酒精饮料除外),包括服装、电子产品和化妆品等。 纳税人是在12个月内达到GST注册门槛7.5万澳元的企业,主要包括三类:第一,销售服务、数字产品或低价值商品的跨境电商;第二,电商平台运营商,通过在线销售平台允许平台商家跨境销售数字产品、数字服务或低价值商品;第三,物流服务等第三方服务商,这一类第三方服务商帮助跨境销售电商将低价值商品运到澳大利亚消费者手中。 以上三类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确定规则是:第一,如果跨境电商通过在线销售平台销售低价值商品、数字服务或数字产品,通常是平台运营商而非商家负责收取消费者的GST,并缴纳给澳大利亚税务管理部门ATO;第二,只有当在线销售平台运营商或商家不协助将商品运送到澳大利亚,负责转运的物流第三方才负责收取GST并缴纳。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采购流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以兰亭集势外贸网站为例--毕业论文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国际物流与运输学院 报关与国际货运专业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采购流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以兰亭集势外贸网站为例 学生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 专业: 班级: ()年()月

摘要 本文首先介绍了兰亭集势广州采购中心的概况及采购中心的运作流程,然后分析了兰亭集势广州采购中心在备货存在的一些问题,包括缺乏有效的操作机制和合理的管理方法等问题,指出问题发生的几个原因,在此基础上也提出了改进措施,包括加强质检、建立多品种、多批次、小批量的现代化采购模式、建立每天核实、每月退换的统计制度、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等几点措施,然后对方案进行了可行性的分析,最后得出了结论。 关键词:外贸;采购;质检;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可行性

目录 1.案例背景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业务案例分析 (3) 2.1存在问题之一:货不对版 (3) 2.2存在问题之二:未与供应商签订长期稳定的合同 (3) 2.3存在问题之三:退货不及时造成报废 (4) 2.4存在问题之四:关于外贸服装的知识产权问题 (4) 3.改进策略 (5) 3.1改进措施之一:加强质检 (5) 3.2改进措施之二:建立多品种、多批次、小批量的现代化采购模式 . 6 3.3改进措施之三:建立每天核实、每月退换的统计制度 (6) 3.4改进措施之四: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6) 4.改进方案可行性分析 (7) 5结论 (8) 参考文献 (9)

2016年电子商务行业政策分析

2016年电子商务行业政策分析 电子商务在经过了多年的快速发展后,已经几乎把你想买的所有东西都挂到了网上,因此,所有的电商企业也都在思考着未来什么东西比较好卖?笔者认为,阿里巴巴集团资深副总裁、B2B事业群总裁吴敏芝的一句话给出了答案,“现在城市消费人群最想买到的一是海外的进口货,二是乡村里最原汁原味的货。”而就在电商企业纷纷看好“村淘”和“海淘”这两条路的时候,政府方面也相继出台了利好政策,鼓励跨境电商和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 综合试验区“扩编”税收政策调整跨境电商迎来政策利好 据报道,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同意在天津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同意在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合肥市、郑州市、广州市、成都市、大连市、宁波市、青岛市、深圳市、苏州市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这次“扩编”,既可吸引大中小企业聚集,促进新业态成长,又能使外贸更好适应新的形势。更多最新电子商务行业市场分析信息请查阅中国报告大厅发布的《2016-2021年中国电子商务服务产业市场运行暨产业发展趋势研究报告》。 据了解,2015年3月7日,国务院正式批复设立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作为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其目的是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协同发展,着力破解制约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当中深层次问题和体制性难题,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完整的产业链和生态链,逐步形成一套适应和引领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管理制度和规则。 商务部部长助理张骥对此表示,杭州综试区试点中的成功经验成为此次“扩编”的重要依据。综合试点关键是要探索一套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管理制度,能够保证效率和公平,要为诚信守法的企业“开绿灯”,但不能给违法乱纪的企业以可乘之机。要形成适应跨境电商发展的监管服务模式和制度体系。要坚持综合改革、协同发展,加强部门协作和相关政策衔接,推动监管与服务、线上与线下、政府与市场的有机结合。 此外,据《经济参考报》报道称,继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扩围后,在我国跨境电商进口试点城市中实行的跨境电商进口税收政策也将推向全国,相关部门已达成一致,具体政策有望在上半年落地。一是加大对跨境电商的扶持力度,将试点城市的税收政策推向全国,各地都实行统一的税收政策;二是在现在行邮税税率的基础上提高三至五成,既有别于目前的行邮税,又有别于一般贸易税,税率水平介于二者之间,这样既可以减少差异,又可以鼓励传统进口企业向电商转型,对跨境电商起到促进作用。 有分析认为,即使未来行邮税提高,或某些品类进口关税税率降低使得跨境电商与传统贸易税率趋平,压缩了跨境进口电商的一部分价格优势,对跨境进口电商产生一定冲击。但境外商品入境至消费者手中的流程缩短、国外品牌价格地域歧视等因素,使跨境进口电商商品时效和价格上仍优于一般传统进口贸易。而且电商本身就是对传统消费业态的补充,与传统零售形成互补,在消费者消费习惯培养起来后,价格不是进口电商唯一的考量标准。跨境进口电商目前处于跑马圈地状态,未来有两种可能,一种是谁跑得快谁能抢占更多市场份额;一种是弯道超车,谁能粘合一群忠诚度高的用户也能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 国办发布指导意见促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正如吴敏芝所说,未来电商最好卖的东西除了“高大上”的洋货,可能就得算“原汁原味”的“土货”了,所以不少电商企业选择了“下乡”战略,比如阿里巴巴的“村淘”项目,另外,京东开始尝试无人机送货解决农村电商配送难题。对于这些企业,他们正赶上了“一大波”利好政策。 据了解,2015年10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七方面政策措施,每个方面都会实实在在地推动村淘的普及与发展。 一是加强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引导电商企业开辟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特色农产品网上销售平台,与合作社、种养大户等建立直采直供关系。

跨境电商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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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系统开发解决方案 一、跨境电商概述 以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为技术手段,对传统贸易商进行互联网化转换升级。跨境电子商务作为推动经济一体化、贸易全球化的技术基础,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 跨境电子商务不但冲破了国家间的障碍,使国际贸易走向无国界贸易,同时它也正在引起世界经济贸易的巨大变革。对企业来说,跨境电子商务构建的开放、多维、立体的多边经贸合作模式,极大地拓宽了进入国际市场的路径,大大促进了多边资源的优化配置与企业间的互利共赢;对于消费者来说,跨境电子商务使她们非常容易地获取其它国家的信息并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

二、跨境电商行业市场商机 近年来中国跨境电商规模一直以超30%的增速增长,达 4.2万亿元,已成为电商市场的新引擎;同时跨境电商在进出口贸易所占比重逐年大幅度增长,已占比14.5%,引领了进出口贸易的模式变革。 三、跨境电商行业平台运营模式 跨境电子商务主要分为企业对企业(即B2B)和企业对消费者(即B2C)的贸易模式。B2B模式下,企业运用电子商务以广告和信息发布为主,成交和通关流程基本在线下完成。B2C模式下,中国企业直接面对国外消费者,以销售个人消费品为主,物流方面主要采用航空小包、邮寄、快递等方式,其报关主体是邮政或快递公司。 四、跨境电商系统能为商家带来什么好处? 1. 外贸商由传统的贸易模式变化为线上直接销售模式。 2. 为终端用户购买商品提供了方案。 3. 为外贸商提供了直接面向客户,缩短了沟通链条。 4. 外贸商能够直接打造品牌网格化的销售和服务体系,形成良好的服务体验。 5. 形成全流程跨境在线交易,从信息时代到交易时代;从信息流到三流合一;从营销到交易,从支付到物流,以及金融服务,形成一条完整的外贸电商体系。 6. 融合移动平台、大数据平台、多语言平台,引入第三方合

我国跨境电商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 (2)

我国跨境电商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 中文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商务应用而生,近年来,国家多次提出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的利好政策,“跨境电商”一跃成为我国电子商务界最热门的词。虽然发展潜力巨大,但是目前我国的跨境电子商务还处于发展初期,存在着物流障碍、通关不够简便、交易信用不足、专业人才匮乏等诸多方面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相关的单位与企业也加大了相应的投资力度,加强了管理。跨国电子商务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带动电子商务走向更大的舞台。因此,有必要梳理一下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 Abstract: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e-commerce applications, in recent years, the state has put forward good policy about cross-border e-commerce, "cross-border electricity" become China's e-commerce industry's most popular word Although the development potential is huge, but at present our country cross-border e-commerce is still in the early stage of development, there is a logistics barriers, simple and convenient customs clearance is not enough, lack of trade credit, the lack of professional talents, and many other issues, in the face of these problems, the relevant units and enterprises also increase the intensity of the corresponding investment,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electronic commerce to a certain extent,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economy, promoting e-commerce to the larger stage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comb the cross-border electronic commerce development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Suggestions. 关键词:跨境政策物流电子商务 Keywords:cross-border policy logistics The electronic commerce 目录

跨境电商优惠政策材料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优惠政策材料简介 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对于扩大国际市场份额、拓展外贸营销网络、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2014年商务部等部门发布《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为加快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相关支持政策及实施内容如下: 1、税收政策: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称电子商务出口)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三、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由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免税申报。

四、适用本通知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五、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或退税政策。原则上,对于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实行退税政策,对于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免税政策 2、海关政策 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主要用以解决目前零售出口无法办理海关监管统计的问题。目前,电子商务出口大量采用航空小包、邮寄、快递等方式,其报关主体是邮政或快递公司。因此,这部分出口无法纳入海关货物贸易监管与统计。新型监管模式建立以后,海关对经营主体的出口商品进行集中监管,并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降低报关费用。经营主体可在网上提交相关电子文件,并在货物实际出境后,按照外汇和税务部门要求,向海关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同时,将电子商务出口纳入海关统计。 3、质检政策 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主要用以解决电子商务出口无法办理检验检疫的问题。按照现行体制,出口企业应在产地对法检商品进行报检,并交纳一定费用。而电子商务出口的商品具有来源地广泛、批次多、批量小、单件金额低等特点,很难按照要求在产地进行报检。检验监管模式建立后,将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备案或准入管理,利用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安全的合格评定。实行全申报制度,以检疫监管为主,一般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法检。实施集中申报、集中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的便利措施。 4、外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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