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院网上诉讼指南(试行)

浙江法院网上诉讼指南(试行)
浙江法院网上诉讼指南(试行)

浙江法院网上诉讼指南(试行)

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不断提升浙江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水平,总结推广杭州互联网法院试点经验,进一步推行并规范网上诉讼活动,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实践,制定本指南。

一、总则

1.网上诉讼应当遵循依法、公正、高效、公开、便利原则。

人民法院适用网上诉讼,应当在依法保障诉讼参加人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权利的同时,为诉讼参加人和法官提供增量服务。

网上诉讼使用网络信息技术应当注重技术公平,保障数据安全。

2.人民法院应当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充分依托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并积极引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使用网上诉讼平台参加诉讼活动,促进审判执行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3.人民法院全程或部分在线办理民商事案件和执行案件,一般适用本指南。

人民法院认为对其他案件可以适用网上诉讼的,参照本指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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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网上诉讼平台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用于在线办理诉讼案件全部流程或任一流程的各类PC端平台和移动端平台。

5.各方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网上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网上诉讼。

一方当事人不同意适用网上诉讼的,人民法院仍然可以使用网上诉讼平台对其他同意的当事人进行送达、询问、调解等活动。

二、电子送达

6.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网上诉讼平台或其他网络方式(包括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电子送达。

7.电子送达的文书包括受理案件通知、应诉通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告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开庭传票等一般性诉讼文书,也包括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以电子送达。受送达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进行线下送达。

8.当事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接受送达的电子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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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同网上诉讼平台的要求,当事人应当提供的电子送达地址包括有效且使用的手机号、电子邮箱、即时通讯工具账号(如微信号、QQ号、旺旺账号)等其中任意一个或数个。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电子地址。

当事人变更电子送达地址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或在线告知人民法院。

9.电子送达地址以当事人提供为首要来源,以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为补充。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电子送达地址信息依法予以保护。

10.诉前双方签订协议或通过纠纷关联平台注册协议对司法阶段电子送达作了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11.当事人经告知拒不提供电子地址,且未提供合理理由的,以下电子地址可以作为送达地址:

(1)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请书等材料中载明的电子地址;

(2)当事人一年内在其他诉讼、仲裁中提供的电子地址;

无以上情形,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电子地址也可以作为电子送达地址。

12.网上诉讼平台可以与通讯运营商、即时通讯工具系统等对接,检索、调取当事人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即时通讯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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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常用电子地址。

人民法院可以结合电子地址的使用时长、使用频率等因素综合认定是否为当事人经常使用的电子地址。当事人最近连续使用三个月以上,且处于日常活跃状态的,可以认定为常用电子地址。

13.当事人提供多重电子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选择多种或其中一种方式开展电子送达。

14.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相关文书的,文书发送到受送达系统的时间为送达时间。

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时间,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时间,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时间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准。

多种电子地址送达的,先送达到的时间为送达生效时间。

电子地址与线下地址同步送达的,先送达到的时间为送达生效时间。

15.经人民法院告知受送达人进行电子送达,受送达人同意的,或虽拒绝但又不同意其他送达方式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电子送达方式,相关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电子地址即发生效力。

受送达人明确拒绝电子方式送达,但其已通过电子方式知悉送达内容的,该次送达发生效力,可以不重复送达。但受送达人提供线下地址,且该地址确可以实现送达目的的,则后续送达可以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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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地址进行。

16.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经特定机构第三方实名认证、通讯运营商实名认证采集的电子地址送达。进行电子送达后出现以下情形的,表明受送达人已获悉,即视为送达:

(1)受送达人直接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回复,表明其已经收到文书的;

(2)受送达人经送达通知已登录平台并进入到案件页面的;

(3)有其他表明受送达人已经收悉情形的。

17.人民法院可以进行电子公告。电子公告应当在网上诉讼平台、人民法院网站上刊登,公告期满后视为送达。

三、网上立案

18.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使用网上诉讼平台申请网上立案。网上立案的,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先提交证明身份的相应材料,通过网络实名认证、生物特征识别或法院线下认证等方式完成实名身份认证。

法人和其他组织需提交营业执照、机构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19.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按照本指南要求在网上诉讼平台提交起诉(申请)材料,即视为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申请)。

20.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网上立案时,应当通过网上诉讼平台提交起诉状(申请书)、身份信息证明、授权委托书、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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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身份证明、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

材料较多(证据材料在10页以上的)或不便在网上提交的,当事人可以在网上提交起诉状(申请书)、身份信息证明、授权委托书、诉讼代理人身份证明与证据清单,并在网上提交起诉材料之日起3日内向人民法院邮寄或递交纸质起诉(申请)材料。人民法院收到纸质起诉(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扫描生成电子起诉材料。

21.起诉状(申请书)应当记明的事项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22.网上诉讼平台可以通过对接人民法院以外互联网平台的方式,接收其他平台传输的原始数据、资料作为起诉材料。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智能立案系统,对网上诉讼平台的当事人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起诉状内容进行结构化设计,便于当事人选择和提供案件信息。

23.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提出网上起诉(申请)后,立案法官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核。提交的起诉(申请)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立案。

网上起诉时已经提交完整的起诉(申请)材料的,除其他案件当事人对起诉材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外,立案审查阶段一般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交纸质起诉(申请)材料。纸质起诉(申请)材料可以在开庭前或按照承办法官指定的期限提交。

24.网上诉讼平台提交的起诉(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需要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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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内容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且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网上立案申请。当事人可以另行以线下方式进行立案。

25.网上诉讼平台提交的起诉(申请)材料无法确认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或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立案法官可以在网上回复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坚持起诉(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补正,并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纸质起诉材料,不提交的视为撤回网上立案申请。人民法院收到纸质起诉材料后,经审查仍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26.通过网上诉讼平台提交的起诉(申请)材料、电子信息、网上留言中含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并视情对提交者停止提供网上立案服务。

(1)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利益;

(2)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3)恐吓、侮辱、诽谤、诬陷、谩骂和人身攻击;

(4)广告;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27.对网上起诉一般通过网上诉讼平台直接进行网上回复。以电话、传真等其他形式进行回复的,立案法官应当做好记录,并在网上诉讼平台中注明回复时间、方式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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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对网上起诉,人民法院决定登记立案的,应当及时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确认的电子送达方式向当事人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等诉讼文书。

29.案件立案后,原告可以自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通过网上诉讼平台、支付宝、微信、网银等方式在线交纳诉讼费用。

未按规定时间交纳诉讼费的,法官进行核实后按撤诉处理,网上诉讼平台自动生成撤诉裁定书,经审理法官审核无误后,通过网上诉讼平台送达当事人。

30.对非网上立案的案件,人民法院在浙江法院办案管理系统立案后,网上诉讼平台管理系统同时自动生成该案件信息,供该案件其他环节使用。

31.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被告进行网上应诉并通过网上诉讼平台接收案件相关信息。

被告进行网上应诉的,应当在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内通过网上诉讼平台提交答辩意见并积极举证。

被告对案件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在答辩期限内通过网上诉讼平台提出管辖权异议。

32.网上立案后,当事人发生变更的(包括名称变更、原告被告增减、第三人参加诉讼等),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当事人在网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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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平台办理相应手续。

33.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网上诉讼平台、在线矛盾纠纷化解平台等其他平台进行网上调解。

四、网上举证、质证和证据交换

34.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可以通过网上诉讼平台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当事人可以将证据以拍照、扫描或电子证据等方式上传至网上诉讼平台。

网上举证期限与线下案件一致。

35.案件开庭审理前,法官应当充分运用网上诉讼平台,通过以图片、音频、文字、视频等形式组织当事人进行留言、询问、证据交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证据材料较多的,法官可以视情适时、多次组织网上证据交换。

36.法官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和案件客观实际,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原件。

37.当事人庭前在网上发表质证意见,庭审中提出相反的质证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必要时,法官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

38.法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使用网上诉讼平台组织当事人召开庭前会议。

39.法官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通过网上诉讼平台或其他互联网平台,依职权调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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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网上庭审

40.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使用网上诉讼平台,分别在不同地点进行网上庭审。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视案情组织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使用网上诉讼平台,分别在不同地点错时进行网上庭审。

4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商事案件以及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的涉网案件,一般适用网上庭审。

42.网上庭审开始前,人民法院应当完成必要的技术性准备和事务性准备,告知诉讼参加人网上庭审纪律、注意事项,擅自退出网上庭审的法律后果。

43.网上庭审可以参照适用线下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流程。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实体处理当事人均无争议的,可以简化进行。

44.参加网上庭审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庭审纪律:

(1)选择安静的合适场所,确保周围环境不影响庭审正常进行,确保没有其他人员在远程庭审场所干扰庭审,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庭审区域;

(2)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发言、提问需按秩序进行,不得随意发言;

(3)不得在庭审过程中使用过激语言,不得相互指责、谩骂,不得做与案件事实和证据无关的陈述和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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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得随意切断、离开视频画面;

(5)不得做其他妨害法庭审理秩序的行为。

网上庭审全程录音录像。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违反法庭纪律,破坏法庭秩序、妨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庭审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证据。

45.除查明确属技术、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外,庭审中原告擅自退出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擅自退出的,按缺席继续审理。

46.案件需要多次开庭审理,网上庭审结束后,当事人不同意继续适用网上庭审或法官认为有必要转线下审理的,可以转为线下庭审方式进行审理。线下庭审结束后,当事人申请后续庭审网上进行,法官可以视情转为网上庭审。已经进行的庭审依然有效。

六、网上裁判

47.法官可以使用人工智能等技术制作裁判文书,由诉讼平台自动生成文书的部分要素或全部,法官予以完善或修改并最后确认。

48.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实体处理当事人均无争议或争议不大的网上庭审案件,法官可以网上当庭宣判。

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原则上应当当庭宣判。简易程序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普通程序案件,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

七、网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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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具备网上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引导当事人优先申请网上执行,进入网上诉讼平台办理执行案件。

50.当事人可以通过网上诉讼平台向人民法院查询案件进展、提供财产线索等。

51.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网络连通,嵌入相关单位的信息平台,限制被执行人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对被执行人实现智能化信用惩戒。

八、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档案管理

52.网上诉讼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件和通过网上诉讼平台提交的材料等资料应当引入人民法院电子卷宗管理系统。

53.电子卷宗的形成、归档、保存、利用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九、其他

54.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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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现首例请求法院确认国企改制无效案

浙江出现首例请求法院确认国企改制无效案 杭州8月3日电(通讯员吕国成)因为不满“红顶商人”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将资产装进了个人和家族腰包,原浙江黄岩房地产开发总公司11名职工近日将组建该公司的4家行政单位、改制后成立的新公司连同新公司股东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改制无效”。据悉,这是浙江省首例“确认改制无效”案。而导演这场改制的就是当地著名的“红顶商人”,台州市黄岩区国土局原副局长、原浙江黄岩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总经理陈熙。 陈熙,在黄岩是一个举足轻重的人物。1993年,黄岩市(后撤市设区)国土局副局长陈熙被提任市农经委主任,但未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恰逢此时,黄岩市财政局、建设局、国土局和计经委等4家行政机关共同出资成立国有股份合作企业——浙江黄岩房地产开发 总公司。当时的黄岩市委决定陈熙担任这家公司总经理,其国土局副局长职务、公务员身份、工资待遇一切照旧。陈熙成了一名地地道道的“红顶商人”。 由于原黄岩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占尽天时地利,获得了超常规的发展,很快成为台州市最有实力的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几年后,陈熙便开始打起了企业改制的主意。2002年底,黄岩区政府发文同意黄岩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改制:“由41名在册职工出资置换,实行股权重组。”但重组的结果,陈熙与他的亲属获得了改制后的亿嘉房地产开发公司186股股权中的151股,占总股权的81%,其余19%的股份分给了19名职工,另外22名职工则被排斥在改制之外。 原黄岩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职工张文胜、蔡文耀等11人对这一改制结果不服,认为陈熙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非法操作、自卖自买、隐匿资产等一系列“猫腻”,致使几亿元国有资产流失并进了陈熙家族的腰包,遂将黄岩区当初出资的4家行政单位、改制后成立的浙江亿嘉房地产开发公司连同该公司的14名股东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改制无效”。据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改制无效”,这在浙江省还是第一例。 在上述11名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原黄岩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下岗职工也不断向有关部门写信举报陈熙的问题,终于引起了省、市纪检与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继而,揭开了陈熙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为谋取巨大利益而大肆行贿、非法操作的内幕。据了解,陈熙因涉嫌向黄岩区区委原副书记丁连德、原常务副区长池坚刚等行贿,于今年年初被逮捕,目前这些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已于2011年2月25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259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本院研究室。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1年2月25日第2259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若干意见》、《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等要求,建立健全开放、透明、便民、信息化的阳光司法机制,结合浙江法院工作实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制定本标准。 一、立案公开 1.完善立案信访窗口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打造集诉讼引导、立案审查、立案调解、救助服务、查询咨询、材料收转、费用收结退、判后答疑、信访接待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和纠纷分流平台。 (1)设置单独的立案、信访服务窗口,必要时可以设置电子叫号系统; (2)设置导诉台并安排接待人员,告知诉讼风险、查询案件信息、解答诉讼疑问、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 (3)设置宣传栏、公告牌、电子触摸屏或多媒体视频等,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诉讼流程、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和条件、当事人权利义务、服务承诺、管理制度等内容; (4)完善案件信息网上查询系统,内容包括案件的案号、立案日期、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案件流程等,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在法院网站上设立“在线诉讼服务平台”,实行网上立案、案件查询、材料收转、文书送达、联系法官等在线诉讼服务; (5)设置人民调解工作室,公开人民调解员的姓名、照片,以及相关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等,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设置法律志愿者服务窗口。 2.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告知当事人,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须知和廉政监督卡等。对于不予受理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或告知有关权利救济途径。 二、庭审公开 3.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依法允许当事人近亲属、媒体记者和公众旁听;有较多媒体记者旁听的,可以设置媒体席;因审判场所等客观因素所限,可以发放旁听证,并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设立同步庭审视频室,以满足公众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组织代表旁听庭审。 4.按照有关规定,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每年选择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录播。 5.所有证据应当依法在法庭上公开。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逐步提高证人、鉴定人的出庭比率。证人、鉴定人因故不能出庭或者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远程或在相关场所作证、接受询问。 6.依法及时将审判组织的确定、变更等情况告知当事人,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7.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需要延长审限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当事人;案件依法中止诉讼的,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8.实行诉讼档案公开查询制度,方便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按照有关规定查阅和复印相关卷宗档案。推进诉讼档案电子化,建立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询服务平台,逐步实现电子化阅卷。 三、执行公开

浙江法院网上诉讼指南(试行)

浙江法院网上诉讼指南(试行) 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不断提升浙江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水平,总结推广杭州互联网法院试点经验,进一步推行并规范网上诉讼活动,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实践,制定本指南。 一、总则 1.网上诉讼应当遵循依法、公正、高效、公开、便利原则。 人民法院适用网上诉讼,应当在依法保障诉讼参加人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权利的同时,为诉讼参加人和法官提供增量服务。 网上诉讼使用网络信息技术应当注重技术公平,保障数据安全。 2.人民法院应当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充分依托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并积极引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使用网上诉讼平台参加诉讼活动,促进审判执行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3.人民法院全程或部分在线办理民商事案件和执行案件,一般适用本指南。 人民法院认为对其他案件可以适用网上诉讼的,参照本指南执行。 —1 —

4.网上诉讼平台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用于在线办理诉讼案件全部流程或任一流程的各类PC端平台和移动端平台。 5.各方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网上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网上诉讼。 一方当事人不同意适用网上诉讼的,人民法院仍然可以使用网上诉讼平台对其他同意的当事人进行送达、询问、调解等活动。 二、电子送达 6.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网上诉讼平台或其他网络方式(包括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电子送达。 7.电子送达的文书包括受理案件通知、应诉通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告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开庭传票等一般性诉讼文书,也包括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以电子送达。受送达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进行线下送达。 8.当事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接受送达的电子送达地址。 —2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 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文字号】浙高法[2011]5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1.02.26 【实施日期】2011.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的通知 (浙高法〔2011〕56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已于2011年2月25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259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本院研究室。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1年2月25日第2259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若干意见》、《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等要求,建立健全开放、透明、便民、信息化的阳光司法机制,结合浙江法院工作实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制定本标准。 一、立案公开 1.完善立案信访窗口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打造集诉讼引导、立案审查、立案调解、救助服务、查询咨询、材料收转、费用收结退、判后答疑、信访接待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和纠纷分流平台。 (1)设置单独的立案、信访服务窗口,必要时可以设置电子叫号系统; (2)设置导诉台并安排接待人员,告知诉讼风险、查询案件信息、解答诉讼疑问、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 (3)设置宣传栏、公告牌、电子触摸屏或多媒体视频等,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诉讼流程、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和条件、当事人权利义务、服务承诺、管理制度等内容; (4)完善案件信息网上查询系统,内容包括案件的案号、立案日期、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案件流程等,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在法院网站上设立“在线诉讼服务平台”,实行网上立案、案件查询、材料收转、文书送达、联系法官等在线诉讼服务; (5)设置人民调解工作室,公开人民调解员的姓名、照片,以及相关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等,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设置法律志愿者服务窗口。 2.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告知当事人,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须知和廉政监督卡等。对于不予受理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或告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执行公开和告知的规定(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2115097810.html,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s://www.360docs.net/doc/2115097810.html,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执行公开和告知的规定(试行) (2006年7月2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7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权行使的监督,保障执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执行公开和告知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案件执行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或者向执行当事人告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下列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执行费收取依据; (二)执行款专用帐户; (三)法院内部监督执行工作的部门和联系方式; (四)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开的情况。 第三条 下列情况应当在执行开始时告知执行当事人: (一)执行案件案号; (二)承办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三)执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和申请执行权利无法实现的风险; (五)其他需要向执行当事人告知的情况。 第四条 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执行当事人: (一)对被执行人申报、申请执行人举证、社会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核查情况; (二)查找、控制、处分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 (三)委托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的事由,现执行法院及联系方式; (四)对执行当事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告知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口头形式告知的,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或者记录备案。 第六条 执行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告知的,执行人员应向执行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告,并记录备案。 第七条 对执行当事人的询问请求,执行人员应当耐心接待,及时答复,并视情记录备案。 第八条 对应当公开或者告知的情况不予公开或者告知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 https://www.360docs.net/doc/2115097810.html,/fg/detail527697.html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拍卖管理的规定(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拍卖管理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拍卖工作,实现审判、执行与委托拍卖的分离,建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工作机制,确保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外委托的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及破产清算等涉案财产依法决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并监督、配合拍卖机构,将涉案财产以公开竞价方式进行转让的活动。 第三条对外委托拍卖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及时、有效地变价处理涉案财产,实现财产价值的最大化,以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保证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省高级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是对外委托拍卖工作的管理部门;各基层人民法院遵循审判、执行与委托拍卖相分离的原则确定相关职能部门承担对外委托拍卖工作。业务部门与对外委托拍卖管理部门应建立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内部管理机制,并统一接受本院监察室的检查和监督。 上级人民法院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对外委托拍卖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成立对外委托拍卖工作指导小组,由分管院领导任组长,对外委托管理部门、审判庭、执行局、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必要时可邀请有关机关和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参加。指导小组领导、协调对外委托拍卖工作,负责对本院拍卖机构名册的确定和年度审核,处理对外委托拍卖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人民法院与拍卖机构之间建立委托关系,拍卖机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委托要求进行拍卖活动。人民法院应当对拍卖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并及时配合拍卖机构完成拍卖、财产交付等工作。 第七条业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财产权属,查明财产状况和有无瑕疵等; (二)决定拍卖和重新拍卖; (三)提出建议保留价; (四)移送财产权属证明及相关材料; (五)裁定和办理财产交付; (六)与审判、执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对外委托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随机选定或者指定拍卖机构; (二)负责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三)确定保留价; (四)协调、配合拍卖机构开展工作; (五)监督拍卖活动; (六)协助完成财产交付; (七)与拍卖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拍卖机构的入册登记 第九条本规定所指的拍卖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条入册的拍卖机构除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所规定的设立拍卖企业的必备条件外,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开制度

浅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开制度 201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提出了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并制定社会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务院指令由国家发改委和人民银行牵头,建立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已于2013年7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开制度的初步建立,这将在未来的不及时履行法院裁判行为的失信被执行人惩罚和约束加重的实施提供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保障,对我国诚信建设有着重大的意义。 1 制度背景 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的规定,为进一步化解执行难的问题,积极发挥信用体系信息的功能和效果,严格规范和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运用信用惩戒措施,加大失信被执行人的违法成本与代价,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这样的法律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若干规定》这部司法解释,初步建立起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开制度。 近年来,全国各地方法院积极探索对执法案件中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方面的实践,为本制度的出台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如:2006年3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全市第一批50个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个月未结的执行案件信息在信用浙江网上公开;2011年,北京市各级法院集中通过多种媒体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北京法院网开通不履行义务信息专栏,公布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名单;2012年,河南省各级法院集中开展曝光赖账户活动,共公布4638名失信被执行人;2013年以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两批公布30名,全省共公布列入名单的1074名严重失信被执行人。 但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督促了被执行人执行法定的义务,并对其进行一定的惩戒,但缺乏对不同失信被执行人在不同省市之间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监管标准和处理方法,对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效果不明显,迫切需要总结经验,统一标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机构名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机构名册的 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拍卖管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在各中级人民法院上报名册的基础上,本院对外委托拍卖工作指导小组经讨论,批准了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机构名册,现予公布。 建立拍卖机构名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与入册的拍卖机构签订责任书,加强对入册拍卖机构的监督,并建立年度审核制度,发现不符合入册条件的,及时报本院,取消其入册资格。 各中级人民法院应遵循公开、随机的原则选定拍卖机构,根据各地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并将操作规程报我院司法鉴定处备案。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机构名册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43家): 1.浙江恒腾拍卖有限公司;2.浙江佳宝拍卖有限公司;3.浙江大地拍卖有限公司;4.浙江阳光拍卖有限公司;5.浙江中财拍卖行有限公司;6.浙江中兴拍卖有限公司;7.浙江文华拍卖有限公司;8.浙江世贸拍卖中心有限公司;9.浙江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10.浙江华业拍卖有限公司;11.浙江方圆拍卖有限公司;12.浙江天丰拍卖有限公司;13.杭州嘉润拍卖有限公司; 14.浙江三江拍卖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15.浙江天盛拍卖有限公司;16.浙江百士德拍卖有限公司;17.杭州鼎盛拍卖有限公司;18.浙江华鼎拍卖有限公司;19.杭州天正拍卖有限公司;20、浙江永健拍卖有限公司;21.浙江中利拍卖行有限公司;22.浙江永盛拍卖有限公司;23.浙江汇通拍卖有限公司;24.浙江时代拍卖有限公司;25.杭州产权拍卖有限公司;26.浙江嘉成拍卖有限公司;27.浙江一通拍卖有限公司;28.浙江皓翰国际拍卖有限公司;29.浙江光大拍卖有限公司;30、浙江耀江拍卖有限公司;31.浙江国际商品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32.浙江东方泰拍卖有限公司;33.浙江萧然拍卖有限公司;34.杭州康城拍卖有限公司;35.浙江镇远拍卖有限责任公司;36.浙江瑞丰拍卖有限公司;37.杭州嘉成拍卖有限公司;38.浙江华凯拍卖有限公司;39.浙江广润拍卖有限公司;40、浙江天平拍卖有限公司;41.浙江嘉禾拍卖有限公司;42.浙江兴隆盛拍卖有限公司(如无续保,2009年9月25日止);43.杭州永信拍卖行有限公司(如无续保,2008年9月28日止)。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3家): 1.宁波新东方泰拍卖有限公司;2.宁波天诚拍卖有限公司;3.宁波经典拍卖有限公司;4.宁波金诚拍卖有限公司;5.宁波永为拍卖有限公司;6.宁波市商品拍卖有限公司;7.宁波东方拍卖有限公司;8.宁波嘉成拍卖有限公司;9.宁波市万事可拍卖有限公司;10.宁波华诚拍卖有限公司;11.宁波金桥拍卖有限公司;12.宁波华夏拍卖有限公司;13.宁波之江拍卖有限公司;14.宁波佳和拍卖有限公司;15.宁波精华拍卖有限公司;16.宁波亚德拍卖有限公司;17.浙江国际商品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宁海分公司;18.宁波市锦和拍卖有限公司;19.宁波市产权拍卖有限公司;20、浙江三江拍卖有限公司;21.浙江天一拍卖有限公司;22.宁波阳明拍卖有限公司;23.宁波正大拍卖有限公司。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0家): 1.温州拍卖行有限公司;2.温州产权交易拍卖行有限公司;3.温州市汇丰拍卖行;4.温州市佳得拍卖有限公司;5.温州市浙南拍卖有限公司;6.温州市天诚拍卖有限公司;7.温州市恒大拍卖行有限公司;8.温州市华丰拍卖有限公司;9.温州华大拍卖有限公司;10.温州市乐清拍卖有限公司。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9家): 1.浙江新中大拍卖有限公司;2.绍兴市信诚拍卖有限公司;3.绍兴中兴拍卖有限公司;4.绍兴市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5.绍兴市拍卖商行有限责任公司;6.绍兴市世博拍卖有限公司;7.绍兴中国轻

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

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 2010年10月22日公布 为规范全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确保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指司法鉴定的范围包括:法医类、医疗损害;物证类(包括文书、痕迹等);会计审计、工程造价;建筑工程、测绘测量;产品(包括药品、农药、种子等)质量;计算机技术、声像资料;知识产权;文物珠宝、书画作品;其他相关诉讼证据的鉴定。 第二条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名册)。建立鉴定机构名册应当公告,并遵循自愿、择优的原则。 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鉴定应当使用司法行政部门公告的名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人民法院也可从司法行政部门公告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鉴定机构名册内择优建立备选名录。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鉴定机构名册考核评审委员会,决定鉴定机构的入册和对违规鉴定机构的处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是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外委托、协调和监督鉴定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未单独设臵管理部门的人民法院,一般由非审判业务部门行使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职责,并配备相应管理人员。 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中,各相关业务庭与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鉴定机构名册的建立 第五条本细则所指的鉴定机构,是指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具有行业执业资格和相应技能的机构;以及虽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但有能力承担相关专业技术鉴定的机构。 第六条入册鉴定机构的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能独立承担民

各地法院开庭公告查询链接

一.已执行/执行中查询: 全国执行网:https://www.360docs.net/doc/2115097810.html,/search/ 二.开庭信息查询:(部分地区可检索,部分地区为公告;南京、西安、郑州三地未查询到相关页面,该地区同事请尽量结合当地情况及可能的途径获取相关信息) 1.上海: 上海法院网:https://www.360docs.net/doc/2115097810.html,/shfy/gweb/ktgg_search.jsp 2.北京: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https://www.360docs.net/doc/2115097810.html,/ktgg/index.htm 3.河北: 河北法院网:http://121.28.48.74/index.php?controller=board&action=index 石家庄中院:https://www.360docs.net/doc/2115097810.html,/public/more.php?LocationID=1401000000 4.江苏: 江苏法院网:http://218.94.26.135/casequery/KT_index.jsp?fydm=320000%20A00 宿迁中院:https://www.360docs.net/doc/2115097810.html,/article/index/id/MzBONDBIMTAwNCACAAA%3D.shtml 南京中院:无 苏州中院:https://www.360docs.net/doc/2115097810.html,/shenwu.php?sort3=157 无锡法院网:https://www.360docs.net/doc/2115097810.html,/public/more.php?LocationID=1001000000 5.浙江: 浙江法院网:http://111.1.58.104:8080/courtSearch/web/query/ktggjs1.jsp 杭州中院:https://www.360docs.net/doc/2115097810.html,/gonggao/ktgg/20081217/162244653.html 6.湖南: 湖南法院网:https://www.360docs.net/doc/2115097810.html,/fygg/more.php?sub=2 长沙中院:https://www.360docs.net/doc/2115097810.html,/swgk/more.php?LocationID=0901000000 7.湖北: 湖北法院网:https://www.360docs.net/doc/2115097810.html,/public/more.php?LocationID=0415000000 湖北高院网:https://www.360docs.net/doc/2115097810.html,/DocManage/getDocsByFolder?folderNo=0401 武汉中院:https://www.360docs.net/doc/2115097810.html,/DocManage/getDocsByFolder?folderNo=0502 9.陕西: 陕西法院网:https://www.360docs.net/doc/2115097810.html,/public/more.php?LocationID=0801000000 西安中院:无 咸阳中院:https://www.360docs.net/doc/2115097810.html,/article/index/id/M8jJNjAwNjAwMiACAAA%3D.shtml 10.广东: 广东法院网:https://www.360docs.net/doc/2115097810.html,/gdcourt/front/bulletin!list.action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浙司[2011]19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1.07.06 【实施日期】2011.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浙司〔2011〕199号)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要求,我厅组织对2011年6月底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下列8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予以保留。现将《浙江省司法厅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1年6月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浙江省司法厅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1年6月底) 浙江省司法厅 2011年7月6日

附件 浙江省司法厅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2011年6月底) 1浙司发〔1998〕22号 1998-9-2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法 官廉政执法和律师规范执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浙司〔1999〕11号 1999-5-11 关于在全省律师事务所推行事务公开制度的意见 3浙司发〔99〕313号 1999-11-19 浙江省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职责 4浙司发〔2000〕14号 2000-1-19 关于国资律师事务所深化改革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及处 置的指导意见 5浙司〔2002〕73号 2002-3-25 关于在律师行业使用办案质量监督卡的通知 6浙司〔2003〕48号 2003-3-6 浙江省律师执业宣传管理办法 7浙司〔2003〕88号 2003-4-18 关于印发《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等范本的通知 8浙司〔2003〕176号 2003-7-18 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投诉律师、律师事务所案件工作规定 9浙司〔2003〕177号 2003-7-22 浙江省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 10浙司〔2003〕183号 2003-7-29 浙江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浙江省律师助理 证〉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 11浙司〔2003〕189号 2003-8-6 浙江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方案 12浙司〔2003〕266号浙江省执业律师流动管理办法

(完整版)浙江法院数字法庭高清改造技术规范

浙江法院数字法庭高清改造技术规范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保障审判活动公开、高效进行,依据《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基本要求》(法办发[2011]18号)、《人民法院远程视频讯问室建设技术规范》(法[2013]48号)、《浙江省法院系统数字法庭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规范》(浙高法办(2008)17号)、《浙江省法院系统简约型数字法庭系统建设方案》(浙高法〔2008〕29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新建、改建、扩建的审判法庭。已建标清数字法庭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此规范要求,逐步进行升级改造。 一、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处对全省的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制订高清数字法庭的建设规范、确定高清数字法庭系统入围品牌,并在实施过程中负责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 2、经济实用、服务审判 以审判工作为中心,服务审判工作,经济实用、简单易用、便于维护和管理,充分保护现有投资,实现系统应用效益、社会效益和和经济效益的良好效果。 3、遵循标准、无缝对接

遵循国家和最高法院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能够和省内入围的不同品牌的数字法庭系统互联互通,能够和浙江法院数字法庭统一管理平台无缝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二、相关要求 1、总体技术规范 除本规范特别提到的外,高清数字法庭系统其他技术指标应符合最高法院和省高院数字法庭相关规范要求。 2、对接浙江法院数字法庭统一管理平台 各入围品牌的高清数字法庭系统实现与浙江法院数字法庭统一管理平台无缝对接。 3、存储内容 庭审音视频资源除满足《浙江省法院系统数字法庭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规范》(浙高法办(2008)17号)要求外,应同时保存一份独立的AAC/mp3格式庭审音频文件。 4、录像质量 直播或点播的图像,单路视频图像达到高清标准(720P/1080P),图像流畅无明显停顿;音量大小适中,音质清晰。 5、标清数字法庭改造 应遵循保护原有投资,充分利旧的原则进行高清数字法庭改造。标清数字系统中的音频设备(话筒、音频处理器、功放、音箱等)、显示设备(支持高清的电视机、投影机等)、显示器、书记员电脑、打印机、符合清晰度要求的实物展台等等均可保留。符合高清传输要求的原有布线也可继续利

法律人常用信息查询网站汇总

法律人常用信息查询网站汇总 转自公众号:法边社“专业视角、客观态度、通俗语言,解析事件的法理和社会意义” 一、主体信息查询 1、国家工商总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2115097810.html,/ 2014年3月1日正式运行,目前已经能查询全部范围内任一家企业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具体包括公司注册号、法定代表人、类型、注册资本、成立日期、住所地、营业期限、经营范围、登记机关、经营状态、投资人信息、公司主要备案的高管人员名单、分支机构、清算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目前企业公示信息尚未开放查询。 2、各省、市级工商局网站 这些地方性的网站在国家工商总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上线之前,可以说曾发挥巨大的查询作用,这些网站以前提供过信息公示系统所查询的主要信息,如果各位实在在国家级的网站上查不到,说不定到这些地方性的查查也会有所发现。 3、各省、市级信用网 这些网站是地方性主导的,一般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办为主,如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https://www.360docs.net/doc/2115097810.html,/、浙江

企业信用网https://www.360docs.net/doc/2115097810.html,/等,基本信息都有,但如需要更全面的如年检信息、对外投资信息、商标、变更、劳保等信息,则可能需注册会员资格等。本人在实务执业中,发现基本上各个地方都有类似的网站。 4、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2115097810.html,/ 该网可以查询全国范围内所有领取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信息,显示与实体组织机构代码证完全一致。这个网站居然可以打印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扫描件。 5、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2115097810.html,/ 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2115097810.html,/仅适用于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公众公司 该网站无需注册,可查询内容十分丰富,包括该公司就各重大事项发布的公告、分红情况、财务指标、公司年报等。6、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2115097810.html,/ 该等网站与巨潮资讯网信息有所交叉,但侧重点略有不同。 7、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2115097810.html,/ 该等网站与巨潮资讯网信息有所交叉,但侧重点略有不同。 二、涉诉信息查询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杭西知初字第8号原告上海暴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维谦,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陶鑫良、潘娟娟,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译文。 原告上海暴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为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8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陶鑫良、潘娟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译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预言网络游戏软件及预言主题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2008年6月,原告发现有人在被告经营的淘宝网上推销“预言贝贝”和“预言小神童”的月卡、包月卡,且销售页面使用了原告制作的预言主题图美术作品。“预言贝贝”和“预言小神童”是故意避开或破坏原告的预言网络游戏软件著作权之技术保护措施的“外挂”软件。2008年7月,原告二次通知被告,要求被告删除上述销售信息,但被告没有回应。诉请判令:①被告停止侵犯原告《预言online》网络游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与主题图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②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和淘宝网站上向原告赔礼道歉,③被告向原告提供淘宝网上销售“预言贝贝”和“预言小神童”月卡、包月卡的销售商的具体信息,④被告赔偿给原告1元和合理的调查费用10000元,⑤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为证明其上述主张,举证如下: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原告是暴雨预言网络游戏软件(简称预言游戏)的著作权人。 2、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证明原告是预言主题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3、淘宝网页。证明被告经营的淘宝网有“预言贝贝”和“预言小神童”月卡、包月卡的销售信息。 4、通知。证明原告于2008年7月1日通知被告,要求被告删除“预言贝贝”包

浙江省金华市原副市长朱福林案件警示录

一个“专家型”干部的陨落 ——浙江省金华市原副市长朱福林案件警示录 贪腐的官员中,有种“恃才傲物”的:他们自以为手段高明,可以瞒天过海;伪装得很好,可以欺世盗名。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所谓的“高明”,不过是掩耳盗铃;自以为是的“伪装”,不过是自欺欺人。 浙江省金华市原副市长朱福林就是这样的一个典型。熟悉朱福林的人都称,他为人谦和,做事喜欢“动脑子”。 这位做过副教授的贪官,身上有那么一股子书卷气,教育别人时常讲“情怀”:四面湖山归眼底,万家忧乐到心头。 可惜的是,他所谓的“情怀”,不过是贪腐时的伪装;爱动脑子,则用在了贪腐的歪门邪道上。 2014年3月1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朱福林的上诉,以受贿罪判处他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2年,朱福林利用职务之便,在土地开发、人事安排、企业环评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以房产交易、“炒房”、投资收益等名义收受贿赂共计1500余万元。

文质彬彬的教授官员,何以踏上腐败之路?讲究“技术含量”的贪官又如何倒在了自己的贪欲面前?本案给我们留下了无尽 的思考。 朋友圈非富即贵,心理失衡贪欲生 朱福林自认是一名技术型干部。从他的履历来看,也确实如此。曾做过高校地理系副教授的他,首先是作为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被引进到金华市开发区工作的。 从政18年,因为业务能力突出,他一帆风顺,先后担任金华市国土管理规划局局长、婺城区区长、兰溪市委书记、金华市副市长等职,对城建工作尤为了解。 可尽管职务不断晋升,朱福林的思想境界却未有提升。他整天谈的是业务工作,忙的是具体事务,自认为只要业务好了,可以一俊遮百丑。 “我一直把自己定位在技术型领导干部,只注重专业技术方面的学习与积累,对政治学习毫无兴趣。”案发后,朱福林忏悔说,他认为政治学习都是一些陈旧的大道理,是一些“假、大、空”的内容,与时代脱节,多数人没有真学、真信、真用,只是供说教用的,所以完全放松了对世界观的改造。 与此同时,朱福林平时接触和来往的朋友,也在悄然发生变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若干解答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若干解答意见 为正确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统一我省法院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执法尺度,提高我省法院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审判水平,我庭在全面调查总结我省法院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情况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就目前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作如下解答: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1、在何种情形下可以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对于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明确的案件,不能直接以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作为案件管辖联结点。只有在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难以确定时,才能将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2、如何确定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为上传作品提供存储服务的网络服务器放置地点可确定为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直接上传作品的用户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确定为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一般而言,可以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住所地或者经营场所来认定服务器的放置地点,但被告以服务器托管等理由提出异议的,被告应举证证明服务器放置地点。 3、对虚列被告如何处理 原告虽将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或提供链接、搜索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列为共同被告,但对上述能确定管辖联结点的共同被告没有明确诉讼请求,且其他被告以此为由提出管辖权

异议的,经审查属实的,受诉法院应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4、对“先诉后撤”如何处理 原告在起诉时,故意将无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列为共同被告制造管辖联结点,但在法院受理甚至庭审后,又撤回对该当事人的起诉并导致确定管辖的联结点消失,无论其他被告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受诉法院均应依职权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二、原告权利主体的身份证明 5、如何认定匿名、署假名或笔名作品的权利主体身份 对于匿名、署假名或笔名创作的作品,可以通过查看发表作品的IP地址、核对登陆的用户名和密码等方式来确认原告的权利主体身份。但在被告提出异议和相关证据并请求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原告的注册资料等进一步核定。 6、原告是否可以仅提供数字化作品的载体来证明其权利主体身份 一般情况下,原告可以提供涉案电子化作品的载体来作为证明其权利主体身份的初步证据。但当多方当事人或案外人均持有涉案电子化作品的载体时,原告还应提供诸如早于网页资料公开发表的书面载体、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取得权利的合同等证据。 7、是否能仅根据数字化作品创作、发表时间来认定原告的权利主体身份 由于计算机或服务器内的时间可以通过操作系统进行任意编辑和修改,故对原告提供的此类证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严格审查。 8、通过许可方式获得作品著作权的权利主体身份如何认定 原告系通过许可合同等方式取得作品著作权的,其不仅应提供许可合同,还应举证证明作品的许可人系原始著作权人。对于在境外形成的作品,原告仅提供了经公证认证的许可合同,而未对作品的原始著作权情况进行公证认证的,不能证明其为权利人。即使被控侵权人

2019年浙江法院公开网范文

2019年浙江法院公开网范文 篇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执行公开和告知的规定(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执行公开和告知的规定(试行) (20XX年7月2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7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权行使的监督,保障执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执行公开和告知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案件执行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或者向执行当事人告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下列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执行费收取依据; (二)执行款专用帐户; (三)法院内部监督执行工作的部门和联系方式; (四)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开的情况。 第三条下列情况应当在执行开始时告知执行当事人: (一)执行案件案号; (二)承办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三)执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和申请执行权利无法实现的风险; (五)其他需要向执行当事人告知的情况。

第四条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执行当事人: (一)对被执行人申报、申请执行人举证、社会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核查情况; (二)查找、控制、处分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 (三)委托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的事由,现执行法院及联系方式; (四)对执行当事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告知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口头形式告知的,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或者记录备案。 第六条执行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告知的,执行人员应向执行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告,并记录备案。 第七条对执行当事人的询问请求,执行人员应当耐心接待,及时答复,并视情记录备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鉴定相关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鉴定相关工作若干问 题的纪要 (2014年12月15日省高院审判委员会第2565次会议通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严格司法,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要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浙江法院一直致力于阳光司法、规范司法建设,为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公信力不懈努力。此次出台《纪要》旨在对民事诉讼中存在的鉴定顽疾开方用药。《纪要》共22条,通过规范鉴定委托、鉴定意见的审查等行为,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完备司法鉴定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活动,促进民事审判质效,回应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的期盼。《纪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规范诉前鉴定工作,规制“鉴定黄牛”。如前所述,诉前单方委托鉴定公信力不高,诉讼中的采信率较低,而“鉴定黄牛”的介入更严重影响了鉴定的中立性。规范诉前鉴定工作,遏制“鉴定黄牛”的涉足,《纪要》设置了几项内容:一是大力推广道路交通事故调处中心模式。让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就有方便、快捷的救济渠道和纠纷解决机构,使受害人认识到发生交通事故找调处中心就够了,不需要寻求黄牛的帮助,从纠纷源头遏制黄牛的涉足空间。针对道交事故中当事人的鉴定需求,《纪要》允许调处中心可以直接对外委托,并且明确,由调处中心进行对外委托的诉前鉴定具备和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同等的证据效力。调处中心模式最早由杭州市余杭法院实践,现西湖区也成立了调处中心。有关模式已经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殊值推广。二是细化诉前单方委托鉴定的审查内容,强调诉前单方委托鉴定费用应由委托方自行负担。因为诉前单方委托鉴定系当事人自行取证行为,与当事人委托律师调查取证并无二致。民事诉讼中,除了依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的取证费用由对方负担,以及知识产权等几类纠纷案件中依司法解释规定可由对方负担以外,一方当事人的诉前取证费用均自行负担。因此,当事人诉前单方委托鉴定的费用也应由其自行负担。通过明确费用负担方式,可以引导当事人尽量少的选择自行委托的途径,有效遏制鉴定黄牛的介入。第三,《纪要》特别强调调处中心对外委托鉴定时可以借助“浙江法院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以防止调处中心委托环节出现新的漏洞。 (二)增强委托鉴定透明度,确保司法鉴定公开、公平。克服法院委托鉴定中可能存在的暗箱操作,结合司法改革以公开促公正的要求,《纪要》特别强调要充分利用“浙江法院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增强法院委托鉴定的透明度。平台对所有符合资质条件的鉴定机构开放,除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鉴定机构外,法院确定鉴定机构必须通过平台运行,电脑随机确定。该平台目前已经正式上线运行。所有信息外网均可查询,公开透明。平台的推广运用能有效遏制委托司法鉴定层面的暗箱操作问题。 (三)增加双边约束,大力促进鉴定效率。鉴定周期长影响审判效率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陈年痼疾,《纪要》着重从法院和鉴定部门两个方面加强约束,促进涉鉴定案件的审判效率。一是对法院自身的约束。施行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节点管理制度。充分利用现有的审判信息流程管理制度,植入委托鉴定的节点,点与点之间的时间自动计算,各个期间对审判效率的影响清晰可见,相应期间的责任明确可查,使整个委托鉴定流程置于监管之下,督促法院审判业务部门以及委托部门人员自觉加快流程,有效避免人为拖延。二是对鉴定部门的约束。明确要求委托鉴定需确定鉴定期限,鉴定机构超期或延期鉴定的需要说明理由,否则将承受不利后果。《纪要》还对鉴定机构要求补充材料的次数作了限制,防止鉴定机构以补充材料为由拖延鉴定。 (四)增加鉴定人出庭有关内容规定,体现对鉴定专业人员的尊重。鉴定人以其拥有的专业知识为诉讼服务,鉴定意见的质量,鉴定人与法官的衔接、配合,与案件的处理息息相关。然不少鉴定人反映在法庭上得不到应有的尊重,没有独立的鉴定人席,出庭前后在庭外等待时间过长,还可能面临当事人的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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