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新版公司章程(含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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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出资人、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章程系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的法律文件,对于股东、公司、党组织成员、董事、监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根据党章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应为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企业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五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公司名称:X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条公司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章党的组织

第十一条根据党章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设立党组织。

第十二条公司党组织设书记。符合条件的党组织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组织。

第十三条公司党组织书记、委员的职数按电子城集团党委批复设置,经选举产生。电子城集团党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任命党组织书记。

第十四条公司党组织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上级党委的决策部署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围绕产业发展和企业经营开展工作,为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政治、思想和组织保证。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履行党管人才职责,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履行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干部管理权。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保证“三重一大”制度的落实,建立完善支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决策衔接机制,充分听取和提出意见建议,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确保党的工作全覆盖;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公司纪检委员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五)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工作。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股东签字后公司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此条是不设董事会的)

第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编制年终财务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执行董事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

第十九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条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公司经理办公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任命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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