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起源与保险制度的形成

保险的起源与保险制度的形成
保险的起源与保险制度的形成

保险的起源与保险制度的形成

一、古代的保险思想和原始保险形态

人类社会从一开始就面临多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为了弥补这些灾害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使生产得以持续,使生活有所保障,在古代社会就萌生了一些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的保险形态。根据历史资料记载,早期外国的保险思想和做法产生于地中海沿岸的古巴比伦、古埃及、古希腊和古罗马等文明古国之中。

公元前4500年左右,在古埃及修建金字塔的石匠中盛行一种互助基金组织,用参加者缴纳的会费支付会员因意外事故而死亡的丧葬费用。公元前2500年前后,巴比伦国王曾命令僧侣、官员、村长等对其所辖境内居民征收税金,作为火灾及其他天灾救济之用。在公元前3世纪的古罗马军队中,曾有过带有宗教色彩的士兵互助团体,凡加入团体者要缴纳会费,当士兵战死后由该团体向其家属支付一定的抚恤费用;调职时给付旅费;终止服役时退还本金。到了中世纪,在欧洲各国城市中出现了各种行会组织,如工匠行会、商人行会、村落行会、宗教行会等。这些具有互助共济性质的行会的保障范围包括会员的死亡、贫困、疾病。衰老、伤残、盲哑、结婚、丧失家畜、房屋损坏、船舶沉没等人身事件和财产损失。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积谷防饥、防患于未然的思想;各个朝代都有储粮备荒以赈济灾民的传统制度。孔子在《论语》中曾阐述了“耕三余一”的主张,即每年要有1/3的粮食储备起来,连续三年就可以存足一年的粮食以备荒年。从公元前1000多年西周时期的“委积”制度,到西汉时期官办的“常平仓”制度,再到隋、唐时期盛行的官督民办的“义仓”制度,宋、明以后民间自行设立的“社仓”制度等,均属于实物形态的后备制度,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起到互助共济的作用。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民间还产生和发展了长青会、老人会、葬亲会等丧葬互助组织,当会员或其亲属死亡时,其他入会者要分摊一定的丧葬费用。

上述历史长河中的代表性事例说明,受经济基础所限,古人虽有保险需求和思想,但古代社会的保险制度却只能在较小的范围内采取互助保险的形式或实物后备的形式,其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都非常有限。

二、海上保险

(一)共同海损分摊原则是产生海上保险的萌芽

在公元前2000年的地中海地区已有广泛的海上贸易活动。由于当时船舶构造简陋,抵御海上风浪的能力较弱,航海被认为是一种很大的冒险活动。在遇到狂风巨浪等海上风险时,人们采取抛弃部分货物入海的办法以减轻船舶载重而转危为安,为了使被抛弃的货物损失能从其他受益方获得补偿,当时在航海商人中间有一个共同遵循的原则:“一人为众,众为一人。”这个原则在公元前916年被纳入罗地安海商法并规定:“凡因减轻船只载重而投弃入海的货物,为全体利益而损失的,须由全体分摊归还。”虽然共同海损是海上运输中的特殊损失而并非保险制度,但是,由于共同海损分摊原则体现了损失分担这一保险的基本原理,因此后人认为共同海损分摊原则是产生海上保险的萌芽。

(二)船货抵押借款制度是海上保险的雏形

希腊大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前322年)曾将早期的大规模商业活动分为三类:造船、运输和放款。放款即指船货抵押借款,在公元前800~前700年间已很盛行。这种借款制度规定,当船舶在海运途中急需用款时,船东可以船舶或货物为抵押向高利贷者借款,如果船货安全抵达目的地,须还本付息;如果船货中途发生损失,则可免去借款人部分甚至全部债务。船货抵押借款制度是贷款与损失保障的结合,它已具备了保险的基本要素和

特征。借贷双方同时相当于保险当事人,船舶或货物相当于保险标的,一旦船货受损,免去借款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等于用借款预付了赔款。由于贷款人要冒很大的风险,为了保证自身利益,只能采用高利率,利率通常为本金的1/3或1/4。这种利率实际包含两部分,一部分为当时一般借贷利率,另一部分相当于保险费率,即超出一般借贷利息的超额利息相当于保险费,保险费率应与船货损失概率直接相关。

(三)海上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海上保险是最早产生的商业保险。13~14世纪,随着商品经济的逐渐发展,海外贸易、海上运输和国际金融迅速发展,大规模的海外贸易和海上运输,既可带来丰厚的利润,同时也面临比陆上财产更大的风险,船主和货主已不满足于互助保险或船货抵押借款,客观上要求社会化的商业保险制度来保障其物质利益。于是,社会分工的发展使船货抵押借款制度逐渐分解为两个行业——银行业和保险业,保险的商业化和专业化逐步形成。

早期的国际贸易主要在古代东西方交通要冲——地中海沿岸各文明古国之间进行,与之相关的海上运输、金融、保险也以地中海为中心展开。意大利以其在地中海的交通要冲位置使其成为海上保险的发源地。世界上迄今发现最早的保险单是意大利热那亚商人乔治·勒克维伦在1347年10月23日出立的承保从热那亚到马乔卡的船舶保险单。意大利的伦巴第商人曾长期在本国和英国经营海上贸易、金融和保险业务,并且按照商业惯例仲裁保险纠纷,逐渐形成了公平合理的海商法条文,后来成为西方商法的基础。15~16世纪,西欧各国不断在海上探寻和开辟新航线,欧洲商人的贸易范围空前扩大,在美洲新大陆被发现后,海上贸易中心逐渐从地中海区域移至大西洋沿岸,海上保险同时扩展到沿岸国家并得以迅速发展。17世纪中叶发生在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为本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了道路,通过大规模的殖民掠夺,英国逐步发展成为占有世界贸易和航运业垄断优势的殖民帝国,这为英国商人开展世界性的海上保险业务提供了有利条件。18世纪后期,英国终于发展成为世界海上保险的中心,占据了海上保险的统治地位。在英国乃至世界海上保险史上,劳合社占有重要地位。劳合社由英国人爱德华·劳埃德(Edward Loyd)于17世纪80年代首创,由最初在咖啡馆从事保险交易并出版发行《劳埃德新闻》、《劳合动态》报纸供客户参考,到18世纪70年代由众多的保险商组成海上保险团体专营海上保险,后于1871年经议会通过法案承认其为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劳合社以其“分则为保险商,合则为劳合社”的独特的组织结构著称于世,其保险交易须通过经纪人联络投保方式,发展到后来以海上保险为龙头并经营其他各种保险业务,且至今仍在国际保险市场享有盛誉。

在海上保险发展过程中,有关保险的纠纷逐渐增多,需要政府制订有关法律加以管理。1435年,在西班牙的巴塞罗那颁布了世界上最早的海上保险法典,就取缔海上保险弊端、防止欺诈、禁止赌博等做出规定。1523年在佛罗伦萨总结了以往海上保险的做法,制订了一部比较完整的条例并规定了标准保单格式。1556年西班牙国王腓力二世颁布法令对保险经纪人加以管理,规定经纪人不得在保险业务中认占份额,确定了保险经纪人制度。1906年英国国会通过了《海上保险法》,这部法典集多年来海上保险的做法、惯例、案例和司法解释之大成,在世界保险立法方面影响深远。海上保险法规的陆续颁行,推动了海上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并使保险制度趋于成熟和完善。

三、火灾保险

火灾保险是财产保险的前身。冰岛早在13世纪曾有法律规定村民必须参加火灾相互保险。16~17世纪,德国汉堡市的酿造业者自发集资成立了一些火灾保险社以获得重建建筑物的资金。近代火灾保险起源于英国。1666年9月2日晚,伦敦市约翰·法里诺面包店不慎起火,火借风势延续烧了四昼夜,全市85%以上的房屋,13200户遭灾,20多万人无家可归,财产损失达1200多万英镑。空前的伦敦大火成为英国火灾保险发展的动力。1667年,

牙科医生尼古莱·巴蓬率先在伦敦经营房屋火灾保险,到1680年,巴蓬共集资4万英镑成立了合股性质的火灾保险所,并按照房租和房屋的风险等级收取不同的保险费,对木造房屋收取相当于砖瓦结构房屋两倍的保险费。因为使用了差别费率,巴蓬有“现代保险之父”的称号。

18世纪末到19世纪中期,英、法、德、美等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完成了工业革命,大机器生产代替了手工操作,物质财富大量增加和集中,火灾保险也相应得到迅速发展。一是保险标的从过去只承保建筑物扩大到各类动产和不动产;二是承保风险从火灾扩展到雷电、爆炸、地震、风暴、暴动、水灾等,甚至可以承保火灾后的利润损失,从而完成了从火灾保险到财产保险的演变过程。这一时期,欧美的火灾保险公司迅速发展壮大,各保险公司之间竞争激烈,为了防止同业间恶性竞争,保险同业公会相继成立,如1866年美国结成的全国火灾保险事业协会、1871年德国成立的私营火灾保险公司协会,共同协定火灾保险费率。

四、人身保险

商业人身保险的产生与海上保险的发展是分不开的。15世纪,随着海外贸易和海上保险的发展,产生了对所贩运奴隶的人身保险和船员人身保险,到16世纪,开始了对旅客的人身保险。这一时期,人身保险业务中出现了投机性现象,有人以与自己毫不相干的他人为对象投保赌博性人身保险,对此,保险合同中规定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生命具有可保利益,这是人身保险制度进步和完善的一个标志。16~17世纪,欧洲盛行年金制度,尤其以意大利人洛伦佐·佟蒂(Lorenzo Tonti)设计的联合养老保险办法——佟蒂法为代表,这种年金规定认购者一次性向国家缴付一笔资金,由国家对认购者分期支付一定利息直到其死亡为止。佟蒂法的目的是为国家筹集资金,其形式相当于一次缴费分期支付的年金,它未经过科学计算,是一种赌博性年金。

在18世纪中期以前,人身保险费的收缴采用“赋课式”,参加者每人须缴纳等额的保险费,与人的年龄、健康状况无关,结果导致严重的逆选择行为,保险经营极不稳定。17世纪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科学产生之后,随着人们对生命规律的研究,人身保险经营才逐步建立在数理科学基础之上。

(一)生命表和生命年金理论的产生

17世纪初叶,伦敦流行疫病,各教区每周公布死亡人数。英国数学家约翰·格兰特(John Graunt)对各教区公布的死亡人数记录进行研究,于1662年发表了关于生命表思想的论文。荷兰数学家约翰·德·威特(John De Witt)认为以往的年金价格极不合理,他于1671年完成了生命年金的理论研究,并根据人的死亡概率计算出生命年金的现值。1693年,英国著名数学家、天文学家爱德华·哈雷(Edwar Hally)以德国布勒斯劳市(Breslau)1687~1691年间按年龄分类的居民死亡统计资料为依据,编制完成了世界上第一份生命表(死亡表)。它精确地表示了每岁人的死亡率,反映了不同人群的生命风险及其规律。关于生命表和生命年金理论的研究,特别是生命表的编制完成,在人寿保险发展史上是一个里程碑,它为寿险精算技术和现代人寿保险制度奠定了科学的数理基础。

(二)自然保险费与均衡保险费理论的建立

英国在18世纪曾盛行一种福利社团组织,参加者死亡后给付约定的金额,费用由全体成员平均分摊。由于老年人与年轻人死亡几率较大,平均分摊费用的结果使年轻人感觉不公,纷纷退出社团组织。为改变这种不利状况,相差有些社团做了年龄限制。当时有一家叫友爱社(Amicable Society)的福利社团,对新吸收的会员规定年龄在45岁以下。1756年,数学教授詹姆斯·多德森(James Dodson)因年龄已达46岁而被该福利社团拒之门外,多德森先生对此极为不满。他认为,46岁以上的人更需要加入福利社团,不允许加入是由于保险费计算不科学和成员费用负担不合理引起的。他主张依据哈雷的生命表,按照不同年龄不

同死亡率计算出投保人在当年应缴纳的保险费,这种保险费就是“自然保险费”。

自然保险费理论确立了公平的原则,产生了人寿保险总体上收支相等的原理,但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年龄大的人参加保险的实际问题。由于老年人死亡率上升较快,应缴自然保险费逐年增多,而收入可能逐年下降,其结果是使他们可能因无力负担保险费而不得不退保。为解决这一问题,多德森又经过研究提出了“均衡保险费”理论,即把每年更新的定期死亡保险期限改为长期性保险,在自然保险费基础上,加上利息因素,经过精确计算,使某一投保人在整个保险期间每年的保险费保持相同水平,不随年龄的增大而变化,这就是均衡保险费。均衡保险费实际上包含两部分;风险保险费(即自然保险费)和储蓄保险费。风险保险费用作当年死亡分摊费用;储蓄保险费累积形成责任准备金,以备将来给付。这样,均衡保险费在某一年龄时点前大于自然保险费,此后又小于自然保险费,等于将晚期应缴的部分自然保险费提前缴付了,从而有效地解决了老年人晚年付费困难的问题。

詹姆斯·多德森的自然保险费与均衡保险费理论是在哈雷的生命表基础上对于人寿保险的又一重大贡献,这一理论将生命表应用于人寿保险经营,确立了保费负担的公平原则和寿险精算原理,同时解决了各种年龄投保人购买寿险的实际问题。1762年,英国公平人寿保险公司成立,该公司第一次依据生命表,采用均衡保险费理论计算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条款中订有后来寿险条款普遍使用的缴费的宽限期以及保单失效、复效的规定。这家公司的创立被公认为是近代人身保险制度形成的标志。

工业革命以后,机器的使用、火车的发明使人身伤亡事故增多起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也随之发展起来,人身保险逐步发展为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的一大类保险业务。

五、信用保证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建立在信用关系基础之上,随着资本主义商业信用的发展和频繁发生的道德风险而产生。在信用保证保险中,保险人实际上充当了保证人(担保人)的角色,对于债务人的欺诈、不履约或不诚实行为造成债权人的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18~19世纪,英国和美国先后创设保证保险公司开展忠诚保证保险,为财产保险公司对货物的买卖、租赁、工程承包等合同提供信用和保证保险业务。

六、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对无辜受害者提供的一种经济保障,保障范围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工业革命在促进生产力大发展的同时,也使工伤事故大量出现,劳资对立加剧。为了缓和阶级矛盾,资产阶级政府逐步制订了一些法律以保护劳工的利益。按照工厂法规定,厂主要对职工在生产中受到的意外伤害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因此产生了雇主责任险及劳工险;按照公共安全法,对危及第三者的生命与财产损失,肇事者要负法律赔偿责任,因此各种第三者责任保险也发展起来了。由于责任保险具有代替致害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特点,因而曾长期遭受舆论的非议,有人把举办这种保险说成是违反公共道德标准的事,甚至说成是鼓励人们去犯罪,认为举办这种保险弊大利小。直到19世纪,工人阶级为了获得人身和经济保障而不断与资产阶级展开斗争,终于迫使资本主义各国通过立法以保护劳工和受害者利益,从而使人们逐步扭转了对责任保险的偏见,认识到通过责任保险以保证法律的贯彻执行和对无辜受害者给予经济补偿的必要性。20世纪以来,随着各个国家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责任保险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有了空前发展。

七、再保险

由于任何保险公司的承保和赔偿能力都是有限的,为了进一步分散风险,控制责任,以及扩大承保能力,作为保险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再保险也随着保险业务的发展而不断发展。

再保险与直接保险一样是在海上保险中开始萌芽的。初期的再保险是临时的,由一个保险人承保全部业务,而将超过自己承保能力的部分分出去,分出人与分入人不存在稳定的业务联系,只是在需要分保时,具体确定分出分入条件。方式和费用。工业革命的到来,促进了再保险的发展。由于临时再保险手续繁杂,联系松散,已不能适应再保险业务的需要,再保险逐渐转向长期性的合同再保险,即分出人与分入人具有长期稳定的业务联系,通过合同方式确定分保条件、额度、费用等。在合同期间发生的分保业务,无须再具体商谈,自动生效,双方定期结算盈亏。合同再保险极大的提升了分保效率,因而成为一种主要的再保险做法。从再保险双方分担责任的方式来看,首先出现的是比例再保险,即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分保双方约定各自的责任比例,并按此比例确定各自的责任额、分配保费和分担赔款。1885年前后,劳合社的希思首先提出了超额赔款分保的设想,即非比例再保险方式,它是将赔款分为自留额和责任额,对于己发生赔款,分出公司承担自留额以内的责任,分入公司以责任额为限度,承担超过自留额以上的已发生赔款。1906年,美国旧金山发生了强烈地震,美国哈脱福特公司向劳合社希思提出对包括地震等灾害在内的巨灾损失的保障要求,为此,希思设计了非比例再保险之一的巨灾超赔分保方式。由于这种分保方式对巨灾损失的保障作用显著,手续简便,现已成为各种保险业务特别是意外险和责任险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再保险方式。

从再保险的主体讲,先是由各保险公司兼营再保险,19世纪中叶,开始出现专业再保险公司。1852年,世界上第一家独立的专业再保险公司——科隆再保险公司在德国创立;1863年,赫赫有名的瑞士再保险公司成立。瑞士保险市场有限,瑞士再保险公司从创立起,便积极步入国际再保险市场。目前,全世界有专业再保险公司400多家,其中,德国的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多年来一直保持世界领先的位置。

保险的起源及发展历史

精心整理保险公司是专卖店我们是高端定制 保险的起源1、埃及(人身)2、海上保险(意外)3、中国保险的起源同治年间民国中国4、保险中介的产生劳合社5、中国保险的三次改革 意外伤害:普通100-120高管300(新光海航) ??(一)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在各类保险中起源最早。正是海上保险的发展,带动了整个保险业的繁荣与发展。 ??人类在长期的航海实践中逐渐形成了由多数人分摊海上不测事故所致损失的方式——共同海损分摊。在公元前916年罗地安海立法中规定:“为了全体利益,减轻船

只载重而抛弃船上货物,其损失由全体受益方来分摊。”? ??现代海上保险是由古代的巴比伦和腓尼基的船货抵押借款思想逐渐演化而来的。1384年,在佛罗伦萨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份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单。这张保单承保一批货物从法国南部阿尔兹安全运抵意大利的比萨。在这张保单中有明确的保险标的、明确的保险责任,如“海难事故,其中包括船舶破损、搁浅、火灾或沉没造成的损失 ??16 务。 ??(二 ?? 公司——汉堡火灾保险局由几个协会合并宣告成立。但真正意义上的火灾保险是在伦敦大火之后发展起来的。1666年9月2日,伦敦城被大火整整烧了五天,财产损失1200多万英镑,20多万人流离失所,无家可归。在这种状况下,聪明的牙医巴蓬l667年独资设立营业处,办理住宅火险,1705年更名为菲尼克斯即凤凰火灾保险公司。1710年,波凡创立了伦敦保险人公司,后改称太阳保险公司,接受不动产以外

的动产保险,营业范围遍及全国。 ??进入19世纪,在欧洲和美洲,火灾保险公司大量出现,保险公司的形式以股份公司为主,承保能力有很大提高。随着人们的需要,火灾保险所承保的风险也日益扩展,承保责任由单一的火灾扩展到地震、洪水、风暴等非火灾危险,保险标的也从房屋扩大到各种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19世纪后期,随着帝国主义的对外扩张,火 ?? ”,并于 ” 世界各国有关保险的渊源众说纷纭。 据古史文稿的引证和推论,远自奴隶社会起,已有互助救济的群体方法和活动。约在公 元前四五世纪,古埃及的石匠曾采取集体扶助办法,帮助石匠及其亲属解决生活困难。古希 腊也有由宗教信仰相同的人或同行业的工匠集体采取救济受难者的方法。古罗马的丧葬互助 会,以参加者按规定交纳的摊款,支付会死亡后焚尸和坟穴的费用。古马勒斯坦对被盗或被 野兽吞噬的牲口,采取由群体的牲口饲养人共同负担损失的办法。公元前20世纪,古马比 伦(Babylonia)时代,国王曾命令僧侣、法官及市长等,对其所辖镜内居民征收赋金,以备 救济火灾及其他天灾损失之用。公元前10世纪,以色列(Israel)王所罗门(Solomon)对其 国民从事海外贸易者,课征税金,作为补偿遭遇海难者所受损失之用。这类各种为个体和群 体利益所采取的救灾和补偿损失方法,已开始孕育了保险的胚胎。

世界保险起源发展

保险的古老起世界保险起源源及发展 人类社会从开始就面临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在与大自然抗争的过程中,古代人们就萌生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 我国历代王朝都非常重视积谷备荒。春秋时期孔子“耕三余一”的思想就是颇有代表性的见解。孔子认为,每年如能将收获粮食的三分之一积储起来,这样连续积储3年,便可存足1年的粮食,即“余一”。如果不断地积储粮食,经过27年可积存9年的粮食,就可达到太平盛世。 在国外,保险思想和原始的保险雏形在古代也已经产生。据史料记载,公元前2500年,在西亚两河(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流域的古巴比伦王国,国王下令僧侣、法官及村长等对他们所辖境内的居民收取赋金,用以救济遭受火灾及其他天灾的人们。这被公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保险。现代海上保险是由古代巴比伦和腓尼基的船货抵押借款思想逐渐演划而来。火灾保险起源于1118年冰岛设立的Hrepps社,该社对火灾及家畜死亡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保险的起源包含于海上保险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15世纪后期,欧洲的奴隶贩子把运往美洲的非洲奴隶当作货物进行投保,后来船上的船员也可投保;如遇到意外伤害,由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这些应该是人身保险的早期形式。 世界上最古老的保险单:热那亚商人乔治勒克维伦于1347年10月23日出立的船舶航程保单。 第一份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单:1384年,佛罗伦萨开出承保从法国运往意大利比萨的一批货物的保险单,保单中明确规定了保险标的、保险责任等,这是第一份具有现代意义的海上保险保单。 世界上最早的保险法令:为解决保险带来的经济纠纷,防止欺诈行为和给予本国船只优先待遇,1435年巴塞罗那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保险法令。 世界上最早的保险条款:1524年,佛罗伦萨总结以往海上保险的做法,制定了一部比较完整的保险条例,并规定了标准的保单格式,成为世界上最早的保险条款。 世界上最早的保险组织:1688年,劳埃德先生在伦敦塔附近开设了一家以自己名字命名的咖啡馆,这里每天富商满座,保险经济人利用这一时机招揽业务且队伍日益壮大,成为世界上最早的保险组织。 第一部有关海上保险的法律是英国伊丽莎白女王在1601年制定的。 世界上最早的保险公司是美国经营人寿保险和损害保险的埃脱那保险公司。 世界上第一张生命表是1693年由著名天文学家哈雷以西里西亚市的市民死亡统计为基础编制的。

保险学起源及其发展[1]

保险学起源及其发展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是人类生活中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的或然风险。保险就是转移风险、补偿损失的最佳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2条明确了保险的定义:“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根据以上定义可知,首先商业保险行为是一种以保险合同为形式、以经济补偿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同于以国家立法为基础的社会保险;其次投保人必须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交费义务,才可享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索赔权和经济补偿,不同于以单方给予为基础的社会救济;第三,保险人的赔偿给付义务的履行(人寿保险除外)是不确定的,有赖于合同约定的事故(人身保险也称事件)的发生与否,不同于以确定的受益权为基础的储蓄制度。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转移风险、补偿损失,即投保人通过交纳少量保险费,将风险转由保险人承担;一旦发生风险,则进行损失分摊,由众多的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摊少数遭受灾害事故的企业和个人的损失。由于保险具有这一基本职能,因此,对家庭和个人具有不可低估的保障。 1. 国际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保险思想古已有之,据记载,公元前2000年,在西亚两河(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 流域的古巴比伦王国,国王曾下令僧侣、法官及村长等对他们所辖境内的居民收取赋金,用以救济遭受火灾及其他天灾的人们。在其在其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时期颁布的《汉穆拉比法典》中有这样的记载“商队间如有马匹货物等中途被劫或发生其他损害,经当事人宣誓,确无纵容或过失等事情,可免除其个人之债务,而由全体商队补偿之。”即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马匹和货物损失的分摊补偿。在古埃及,大约公元前4世纪,埃及石匠流行着一种互组合作组织,参加者交付的会费,用于会员死后的丧葬费用。我国夏朝的《夏篇》有记载:“天有四殃、水旱饥荒,其至无时,非物集聚,何以备之?”认识到自然灾害何时发生难以预料,必须随时储备粮食以济灾荒。可以说当时就萌生保险思想。我国着重于财产保险方面,古埃及和希腊等着重于人寿保险方面。 关于现代意义上的保险起源,比较一致的认识是:现代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 据德国史学家肖培(Adolf Sehaube)的考证,最早的海上保险发生在14世纪中叶的意大利。世界上最早的保险单是1347年10月23日由意大利热那亚商人乔治〃勒克维伦签发的,承保圣太〃克拉拉船舶的一张保险单。巧世纪初期,海上贸易中心西移,海上保险的中心也随之西移,经历一个世纪多的时间,自意大利经葡萄牙、西班牙各大城市于16世纪初期传入荷兰、英国。17世纪的英国航海业己相当发达,伦敦也已成为世界航海中心与国际贸易中心。当时,经营航运、贸易及保险的商人常以位于塔街(Tower Street)的爱德华〃劳

保险的起源及发展历史

保险公司是专卖店我们是高端定制 保险的起源1、埃及(人身)2、海上保险(意外)3、中国保险的起源同治年间民国中国4、保险中介的产生劳合社5、中国保险的三次改革 意外伤害:普通100-120 高管300 (新光海航) 现代保险起源于意大利也有说是中国首创,在公元前三四千年,中国商人即将风险分散原理运用在货物运输中。由镖局承运货物,收费签发“镖单”。货到目的地,收货人按单验收后,在镖单上签注日期,加盖印章,交护送人带回,以完手续。镖局的这些手续与现代保险的承保手续大致相同。 保险的起源及发展历史 人类社会从开始就面临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在与大自然抗争的过程中,古代人们就萌生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 我国历代王朝都非常重视积谷备荒,春秋时期孔子的“耕三余一”的思想就是颇有代表性的见解。 在国外.保险思想和原始的保险雏形在古代已经产生:在古埃及石匠中曾有一种互助基金组织,该组织向每一成员收取会费以支付个别成员死亡后的丧葬费;还有古罗马军队中的士兵组织,以收取的会费作为士兵阵亡后对其遗属的抚恤费用。 下面是在保险的发展历史中占据重要地位的几种保险: (一)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在各类保险中起源最早。正是海上保险的发展,带动了整个保险业的繁荣与发展。人类在长期的航海实践中逐渐形成了由多数人分摊海上不测事故所致损失的方式——共同海损分摊。在公元前916年罗地安海立法中规定:“为了全体利益,减轻船只载重而抛弃船上货物,其损失由全体受益方来分摊。” 现代海上保险是由古代的巴比伦和腓尼基的船货抵押借款思想逐渐演化而来的。1384年,在佛罗伦萨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份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单。这张保单承保一批货物从法国南部阿尔兹安全运抵意大利的比萨。在这张保单中有明确的保险标的、明确的保险责任,如“海难事故,其中包括船舶破损、搁浅、火灾或沉没造成的损失或伤害事故”。 16世纪时,英国商人从外国商人手里夺回了海外贸易权,积极发展贸易及保险业务。1720年经女王批准,英国的“皇家交易”和“伦敦”两家保险公司正式成为经营海上保险的专业公司。 1688年,爱德华·劳埃德在伦敦塔街附近开设了一家以自己名字命名的咖啡馆。由于这里海事消息灵通,每天富商满座,保险经纪人利用这一时机,将承保便条递给每个饮咖啡的保险商。随海上保险不断发展,劳埃德承保人的队伍日益状大,影响不断扩大。1871年英国议会正式通过一项法案,使它成为一个社团组织—劳合社。到目前为止,劳合社的承保人队伍达到14000人。现今其承保范围已不仅是单纯的海上保险。 (二)火灾保险 火灾保险起源于1118年冰岛设立的Hrepps社,该社对火灾及家畜死亡损失负赔偿责任。17世纪初德国盛行互助性质的火灾救灾协会制度,1676年,第一家公营保险公司——汉堡火灾保险局由几个协会合并宣告成立。但真正意义上的火灾保险是在伦敦大火之后发展起来的。1666年9月2日,伦敦城被大火整整烧了五天,财产损失1200多万英镑,20多万人流离失所,无家可归。在这种状况下,聪明的牙医巴蓬l667年独资设立营业处,办理住宅火险,1705年更名为菲尼克斯即凤凰火灾保险公司。1710年,波凡创立了伦敦保险人公司,

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1.近现代保险的形成与发展 (1)海上保险是一种最古老的保险,近代保险首先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起来的。共同海损的分摊原则是海上保险的萌芽。公元前2000年,地中海一带就有了广泛的海上贸易活动。为使航海船舶免遭倾覆,最有效的解救方法就是抛弃船上货物,以减轻船舶的载重量,而为使被抛弃的货物能从其他收益方获得补偿,当时的航海商就提出一条共同遵循的分摊海上不测事故所致损失的原则:“一人为众,众人为一。”公元前916年在《罗地安海商法》中正式规定:“为了全体利益,减轻船只载重而抛弃船上货物,其损失由全体受益方来分摊。”在罗马法典中也提到共同海损必须在船舶获救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损失分摊。由于该原则最早体现了海上保险的分摊损失、互助共济的要求,因而被视为海上保险的萌芽。 船舶抵押借款是海上保险的低级形式。船舶抵押借款方式最初起源于船舶航行在外急需用款时,船长以船舶和船上的货物向当地商人抵押借款。借款的办法就是:如果船舶安全到达目的地,本利均偿还;如果船舶中途沉没,“债权即告消灭”,意味着借款人所借款项无须偿还,该借款实际上等于海上保险中预先支付的损失赔款;船舶抵押借款利息高于一般借款利息,其高出部分实际上等于海上保险的保险费;此项借款中的借款人、贷款人以及用做抵押的船舶,实质上与海上保险中的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及保险标的物相同。可见,船舶抵押借款是海上保险的初级形式。 现代海上保险是由古代的船货抵押借款思想逐渐演化而来的。1384年,在佛罗伦萨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份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单。这张保单承保一批货物从法国南部阿尔兹安全运抵意大利的比萨。在这张保单中有明确的保险标的,明确的保险责任,如“海难事故,其中包括船舶破损、搁浅、火灾或沉没造成的损失或伤害事故”。在其他责任方面,也列明了“海盗、抛弃、捕捉、报复、突袭”等所带来的船舶及货物的损失。15世纪以后,新航线的开辟使大部分西欧商品不再经过地中海,而是取道大西洋。16世纪时,英国商人从外国商人手里夺回了海外贸易权,积极发展贸易及保险业务。到16世纪下半叶,经英国女王特许在伦敦皇家交易所内建立了保险商会,专门办理保险单的登记事宜。1720年经女王批准,英国的“皇家交易”和“伦敦”两家保险公司正式成为经营海上保险的专业公司。 1871年在英国成立的劳合社,是1688年爱德华·劳埃德先生在伦敦塔街附近开设的咖啡馆演变发展而成的;1691年劳埃德咖啡馆从伦敦塔街迁至伦巴第街,不久成为船舶、货物和海上保险交易中心。劳埃德咖啡馆在1696年出版了每周三次的《劳埃德新闻》,着重报道海事航运消息,并登载了咖啡馆内进行拍卖船舶的广告。随海上保险不断发展,劳埃德承保人的队伍日益壮大,影响不断扩大。1774年,劳合社迁至皇家交易所,但仍沿用劳合社的名称,专门经营海上保险,成为英国海上保险交易中心。19世纪初,劳合社海上保险承保额已占伦敦海上保险市场的90%。1871年,英国国会批准了“劳埃德法案”,使劳合社成了一个正式的团体,从而打破了伦敦保险公司和皇家交易所专营海上保险的格局。1906年,英国国会通过的《海上保险法》规定了一个标准的保单

保险的起源与保险制度的形成

保险的起源与保险制度的形成 一、古代的保险思想和原始保险形态 人类社会从一开始就面临多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为了弥补这些灾害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使生产得以持续,使生活有所保障,在古代社会就萌生了一些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的保险形态。根据历史资料记载,早期外国的保险思想和做法产生于地中海沿岸的古巴比伦、古埃及、古希腊和古罗马等文明古国之中。 公元前4500年左右,在古埃及修建金字塔的石匠中盛行一种互助基金组织,用参加者缴纳的会费支付会员因意外事故而死亡的丧葬费用。公元前2500年前后,巴比伦国王曾命令僧侣、官员、村长等对其所辖境内居民征收税金,作为火灾及其他天灾救济之用。在公元前3世纪的古罗马军队中,曾有过带有宗教色彩的士兵互助团体,凡加入团体者要缴纳会费,当士兵战死后由该团体向其家属支付一定的抚恤费用;调职时给付旅费;终止服役时退还本金。到了中世纪,在欧洲各国城市中出现了各种行会组织,如工匠行会、商人行会、村落行会、宗教行会等。这些具有互助共济性质的行会的保障范围包括会员的死亡、贫困、疾病。衰老、伤残、盲哑、结婚、丧失家畜、房屋损坏、船舶沉没等人身事件和财产损失。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积谷防饥、防患于未然的思想;各个朝代都有储粮备荒以赈济灾民的传统制度。孔子在《论语》中曾阐述了“耕三余一”的主张,即每年要有1/3的粮食储备起来,连续三年就可以存足一年的粮食以备荒年。从公元前1000多年西周时期的“委积”制度,到西汉时期官办的“常平仓”制度,再到隋、唐时期盛行的官督民办的“义仓”制度,宋、明以后民间自行设立的“社仓”制度等,均属于实物形态的后备制度,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起到互助共济的作用。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民间还产生和发展了长青会、老人会、葬亲会等丧葬互助组织,当会员或其亲属死亡时,其他入会者要分摊一定的丧葬费用。 上述历史长河中的代表性事例说明,受经济基础所限,古人虽有保险需求和思想,但古代社会的保险制度却只能在较小的范围内采取互助保险的形式或实物后备的形式,其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都非常有限。 二、海上保险 (一)共同海损分摊原则是产生海上保险的萌芽 在公元前2000年的地中海地区已有广泛的海上贸易活动。由于当时船舶构造简陋,抵御海上风浪的能力较弱,航海被认为是一种很大的冒险活动。在遇到狂风巨浪等海上风险时,人们采取抛弃部分货物入海的办法以减轻船舶载重而转危为安,为了使被抛弃的货物损失能从其他受益方获得补偿,当时在航海商人中间有一个共同遵循的原则:“一人为众,众为一人。”这个原则在公元前916年被纳入罗地安海商法并规定:“凡因减轻船只载重而投弃入海的货物,为全体利益而损失的,须由全体分摊归还。”虽然共同海损是海上运输中的特殊损失而并非保险制度,但是,由于共同海损分摊原则体现了损失分担这一保险的基本原理,因此后人认为共同海损分摊原则是产生海上保险的萌芽。 (二)船货抵押借款制度是海上保险的雏形 希腊大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前322年)曾将早期的大规模商业活动分为三类:造船、运输和放款。放款即指船货抵押借款,在公元前800~前700年间已很盛行。这种借款制度规定,当船舶在海运途中急需用款时,船东可以船舶或货物为抵押向高利贷者借款,如果船货安全抵达目的地,须还本付息;如果船货中途发生损失,则可免去借款人部分甚至全部债务。船货抵押借款制度是贷款与损失保障的结合,它已具备了保险的基本要素和

世界保险起源发展

保险的xx起世界保险起源源及发展 人类社会从开始就面临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在与大自然抗争的过程中,古代人们就萌生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 我国历代王朝都非常重视积谷备荒。春秋时期孔子“耕三余一”的思想就是颇有代表性的见解。孔子认为,每年如能将收获粮食的三分之一积储起来,这样连续积储3年,便可存足1年的粮食,即“余一”。 如果不断地积储粮食,经过27年可积存9年的粮食,就可达到太平盛世。 在国外,保险思想和原始的保险雏形在古代也已经产生。据史料记载,公元前2500年,在西亚两河(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流域的古巴比伦王国,国王下令僧侣、法官及村长等对他们所辖境内的居民收取赋金,用以救济遭受火灾及其他天灾的人们。这被公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保险。现代海上保险是由古代巴比伦和腓尼基的船货抵押借款思想逐渐演划而来。火灾保险起源于1118年冰岛设立的Hrepps社,该社对火灾及家畜死亡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保险的起源包含于海上保险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15世纪后期,欧洲的奴隶贩子把运往美洲的非洲奴隶当作货物进行投保,后来船上的船员也可投保;如遇到意外伤害,由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这些应该是人身保险的早期形式。 世界上最xx的保险单: xx商人xx勒克xx于 1347年10月23日出立的船舶航程保单。 第一份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单:1384年,佛罗伦萨开出承保从法国运往意大利比萨的一批货物的保险单,保单中明确规定了保险标的、保险责任等,这是第一份具有现代意义的海上保险保单。 世界上最早的保险法令: 为解决保险带来的经济纠纷,防止欺诈行为和给予本国船只优先待遇,1435年巴塞罗那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保险法令。

保险在中国的起源

————摘自《保险:为你插上隐形的翅膀》作者:陈冬梅 让我们来简单了解一下保险的发展史。在我国,最早将保险一词引入中国的是清末著名思想家魏源,他把英国的近代保险史向中国读者进行了介绍,并把“Insurance”一词翻译成“担保”。这是中国人第一次接触到“保险”这一新鲜事物。随着西方列强用坚船利炮打开中国的大门,保险这一舶来品同中国人民的生活发生了越来越紧密的联系。所谓保险,简单地说,即依据科学计算收取保险费建立基金,用多数人的集体力量补偿少数社会成员因为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因死亡、伤残给付保险金的一种经济制度。 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府接管各地的官僚资本保险公司,同时整顿改造私营保险公司。1949年10月20日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家国有保险公司。1949年前,外国保险公司凭借政治特权以及自身雄厚的资金实力,控制了中国的保险市场。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废除其特权并加强监管,到1952年底,外国在华保险公司陆续申请停业,退出中国保险市场。50年代初,保险公司主要依靠行政命令开展业务,内部管理比较混乱。在思想认识上,大家认为国家可以通过财政调剂方式对国

有企业各种灾害损失进行补偿,而在农村,人民公社的财力和物力也已具备较大的抗灾能力和补偿能力,保险的历史任务已经完成。因此,在1958年12月召开的全国财政会议上做出“立即停办国内保险业务”的决定。上海、广州、哈尔滨等地的国内保险业务并没有完全停办。但在1966年到1976年十年“文革”期间,国内保险业务彻底停办。 1979年4月,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会议纪要》,做出了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重大决策;1979年11月,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停办20多年的国内保险业务重获新生;1980年底,除西藏以外的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恢复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1982年,香港民安保险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深圳设立了分公司;1987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交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保险部;1988年,深圳蛇口工业区招商局、中国工商银行等单位合资创建了我国第一家股份制企业——一平安保险公司,1992年9月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1992年9月,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经批准在上海设立分公司,标志着我国保险市场跨出了对外开放的第一步;1995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正式实施,我国保

风险管理的起源和发展

风险管理的起源和发展 随着十八世纪工业革命的出现,社会生产力得到了空前发展。新技术、新工艺的诞生及运用,使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社会财富大3:涌现,国际贸易规模不断扩大,新的风险损害也不断增加。尤其是随着社会化生产程度的提高,使得原来最为松散的社会联系变得十分紧密,这又进一步促进了人们安全生产怠识的提高。在现代企业中,安全管理怠识得到了普遍增强。 风险管理最早起源于美国。1931年由美国管理协会保险部最先倡导风险管理。1932年美国纽约儿家大公司组织起纽约保险经纪人协会,该协会定期讨论有关风险管理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后逐渐发展为全美范围的风险研究所和美国保险及风险管理协会。该协会的成立标志着风险管理的兴起。风险管理的产生并非偶然,而有其深刻的背景和原因。 首先,由于社会化生产程度的提岛,国内、国际市场的不断扩火,使得风险损害的范唞扩大了。如20 世纪30年代出现的世界性经济危机,使整个世界的经济遭受了灾难性破坏;1973年一1976年的西方石油危机也给西方工业带来了巨大冲击;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期东欧、苏联解体,使得国际社会发生了动荡。所有这一切,都会带来工厂停产或倒闭、破产,使得亿万劳动大军失业,这就增加了人们的恐惧与忧虑,同时产生了许多社会问题。此外,随着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地发展,高科技的广泛运用,也给人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风险,比如核辐射、核污染、航天飞机失事、海上石油钻井平台倾覆等等。 其次是利润最大化冲动。从长期来看,一个企业是否能取得预期利润,是企业能否生存的根本标志。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的直接冲动在于获得最大利润。然而,无论是高风险还是高技术行业,都同时而临着失败损害的可能。例如,新技术的运用,新产品的开发都可能产生巨额收益,但也可能带来巨大损失。这就迫使人们在做出决策前,要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以克服可能出现的不利后果。

第三章 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第三章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本章共分为三节: 第一节保险产生的基础 第二节世界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第三节我国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第一节保险产生的基础 一、保险产生的自然基础 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的自然基础。(必要性) 二、保险产生的经济基础 物质基础:剩余产品的存在。(可能性) 必要前提:商品经济的发展。(现实性) 第二节世界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本节有两部分内容: 一、世界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历史 二、世界保险业发展的现状与趋势 一、世界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历史 (一)海上保险 1.海上保险的萌芽——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的思想产生于公元前2000年的地中海。 公元前916年在罗得岛上制订的“罗地安海商法”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海商法。 2.海上保险的雏形——船舶和货物抵押借款 3.近代海上保险的发源地——意大利 4.劳合社的产生与发展 1871年在英国伦敦由议会批准设立的“劳合社”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保险

垄断组织之一。 (二)火灾保险 1666年的伦敦大火是火灾保险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直接诱因。 巴蓬的差别费率。 1710年由英国查尔斯·波文创办的“太阳保险公司”是最早的股份公司形式的保险组织。 (三)人身保险 公元前4500年埃及石匠的“互助基金” “冬蒂”方案 1693年哈雷的死亡表(生命表) 1699年英国的孤寡保险社 公平人寿保险公司 二、世界保险业发展的现状与趋势 (一)世界保险业的现状 1.保费收入 2.保险密度 保险密度是指按全国(或地区)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额。 保费总收入 保险密度= —————— 总人口 3.保险深度 保险深度是指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之比,它反映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保费总收入 保险深度= —————— GDP 4.保险险种 (二)世界保险业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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