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工作程序指南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工作程序指南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第25号令); 5、《公布须办理检疫审批的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 (2002年第2号公告); 6、《关于取消部分动植物产品的进境检疫审批的规定》(2004年第111号公告); 7、《关于取消八类植物产品审批的规定》(2003年第43号公告); 8、中国与输出国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含协定、备忘录、检疫议定书); 以上进境植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法规依据由辽宁局食品处定期更新公布。 二、审批条件 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三、受理及审核单位 受理及初审:辽宁检验检疫局 审核批准:国家质检总局 四、初审时限 初审工作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申请单位实施的现场考核及产地检疫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审批不收费。 六、申报程序 第一步网上申请所需硬件的注册开通(首次申请) 自2004年11月起,动植物食品检疫许可证已全面实行网上申请,企业必须具备有网上申请的硬件,才可以登录检疫许可证申请平台进行申请。申请电子密钥的具体事项请登录信城通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218636374.html,查询。 获得电子密钥后,企业将电子密钥交到辽宁局食品处,提交申请资料后进行注册开通,开通之后才可以进行上网申请许可证的操作。 申请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电子密钥相关申请表复印件(企业数字证书申请表、信城通用户登记表)。 第二步上网申请(每一次申请) 网上注册后,企业使用电子密钥进入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系统http://capq.ciq/,在网上申请办理进境植物产品检疫许可证。 网上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填写项目按照实际情况填写,特别说明: *进境检疫物信息:请按顺序选择,先选HS编码大类及名称,再选择“HS 编码及名称”后确定“CIQ编码及名称”。品名是必输项,应为网上公布的进境产品的名称,名称填写必须规范; *数重量:填写净重,一般情况下,计量单位多为“吨”等,避免填写“箱、桶”等不确切的计量单位; *其它境内生产加工单位信息:填货物进境后,在国内加工、仓储或使用单位的名称; *进境口岸: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如大窑湾口岸; *进境日期:至少在申请日期后推1个月左右; *指运地:指进境检疫物在我国办理海关结关手续的地点; *目的地:指进境检疫物的最终到达地。如从大连进境的绿豆在黑龙江加工,则“目的地”填黑龙江; *运输路线:指检疫物离开输出国或地区到目的地的运输路线;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填表须知(水产品)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填表须知(水产品) 请各申报企业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水产品许可证申报: 1、当申请的“品名”“用途”“产地”“进境口岸”“其他境外生产加工单位”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都需要申请新的许可证。 2、申请新许可证时,上一份许可证需有核销量,或者上一份许可证已过期。 一、申请单位信息 该栏信息在电子key注册的时候已经登记在key里,每次使用key时自动会显示该栏目信息,无须再进行登记。 二、进境检疫物信息 1、“HS编码”、“ciq编码”与“品名”(必填项):请参考:参考资料4《授权直属检验检疫局开展进境食品检疫审批的产品目录》在系统选择对应的编码及品名 如果是0度以下储存,填“冷冻**”0-4度储存,填“冰鲜***” 2、“单位”(必填项):填写净重,根据申请的HS编码来确定计量单位。 3、“产地”(必填项):填输出国家名称,如果申请进口日本水产品的,须该栏中注明水产品原料养殖地区所在县名称 三、运输贸易详细信息 1、“输出国家地区”(必填项):填输出国家名称,请不要填省或州(除了日本水产品)。 2“贸易方式”(必填项):填一般贸易,如属于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请填来料加工。 3“是否过境”:如果非过境货物,填否,“过境口岸”与“出境日期”可不填。

4“进境口岸”与“指运地(结关地)”(必填项):请按实际情况填写进境口岸。 5“进境日期”(必填项):填写时间至少在“申报日期”的一个月之后,与进口时间无影响,实际进口以许可证有效期为准。 6“目的地”(必填项):请填确切的目的地到省市,例如广东省广州市、广东省南海市,请不要只是填写广东省。 7“运输方式”(必填项):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空运,江海运输或联合运输。8“用途”(必填项):请填写食用。 9“用途说明”(必填项):与“用途”一栏对应,可填写“食用(自 用)”“食用(销售)”“食用(加工)”“食用(销售、加工)”“加工复 出口”。 10“装载方式”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集装箱、散装或者邮寄。 11“运输路线”出发地与目的地之间用一横线进行联接,例如:美国-香港-广州番禺,请不要填写美国海运香港再车运番禺等。 申请进口日本水产品的,须在该栏目中注明捕捞区域及其联合国 粮农组织渔区编号、加工厂地址、注册号及产品运输路线,日本境内 运输的,须注明途经县名;经海运的,须注明启运港口。 例如: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名称:TSUJI FISHERIES INC.注册号: CN000131地址: 3-1-1sumiyoshi-cho,uwajiam-city,ehime-pref,Japan;境外生产加 工企业名称:TSUJI FISHERIES INC.ASAHI-MACHI PROCESSINGPLANT. 注册号:CN000137,地址:

动植物检验检疫

绪论 第一节动植物检验检疫的概念 1.动植物检验检疫:指借助于立法和法规对来自疫区的可疑动物、动植物产品以及其他应检物品,实行强制性的检查和处理,以防止疫情传播蔓延,从而维护生态平衡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以保证人体健康的活动。 2.缩写 SPS:《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OIE:世界动物卫生组织 3 有害生物定义及其分类 指对人体健康、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有害的生物。 有害生物限定的有害生物包括检疫性有害生物、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非限定的有害生 物 —— 1)非限定的有害生物:普遍分布的有害生物,它们在植物检疫中没有特殊的重要性,签约方不应对这类有害生物采取植物检疫措施。 2)限定的有害生物:指本国或本地区没有的,或者有但没有广泛分布,即没有达到生态学极限或者正在被官方进行管制的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的有害生物。 检疫性有害生物:指对某一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在该地区尚未存在或存在但分布未广并正由官方控制的有害生物。

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指一种在供种植的植物上存在,危及这些植物的原定用途而产生无法接受的经济影响,因而在输入国和地区要受到限制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4.动物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统称为动物疫病。 5.植物:活的植物及其器官,包括种子和种质。 6.植物产品:未经加工的植物产品(包括谷物)或它们加工后的产品,产品本身或在加工它们的过程中可能会增加有害生物的传入和扩散的风险。 7.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等。 8.动物产品: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如生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等。 9.检疫物(限定物):指要求进行检疫措施的任何植物、植物产品、包裹、容器、运输工具、土壤、贮藏地和任何能够隐藏和传播有害生物的微生物、物体和材料,特别是那些涉及国际运输的地方。 第三节动植物检验检疫的特点 1 动植物检验检疫的四个基本特征:预防性、法制性、技术性、国际性。 2 世界各国动植物检验检疫的基本类型: 1)自然环境优越型: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 2)发达国家型:美国、加拿大 3)经济共同体型:欧盟(如法国、意大利、英国等)

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格式

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 各成员: 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采纳或实施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 期望改善各成员的人民健康、动物健康和植物卫生状况; 注意到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通常以双边协议或议定书为基础实施; 期望建立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以指导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制定、采用和实施,从而使其对贸易的消极作用降到最小;承认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可以在该领域能作出重大贡献; 期望进一步推动各成员使用以有关国际组织所制定的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为基础的统一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这些国际组织包括国际营养标准委员会,国际兽疫局,以及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框架下运行的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但不要求各成员改变其合理的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水平; 承认发展中国家成员在遵守进口成员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方面可能遇到特殊的困难,进而在市场准入以及在其制定和实施国内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方面也会遇到困难,期望在这方面给予他们帮助; 期望因此对如何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与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有关的条款,特别是第二十条(b)款的实施制定具体规则; 协议如下: 第一条总则 1.本协议适用于所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这类措施应按照本协议的条款来制定和实施。 2.为本协议之目的,附件1中规定的定义都适用。 3.各附件是本协议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4.对不在本协议范围之内的措施,本协议不应影响各成员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项下所享有的权利。 第二条基本权利和义务 1.各成员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但这类措施不应违背本协议的规定。 2.各成员应确保任何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实施不超过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程度,并以科学原理为依据,如无充分的科学依据则不再实施,但第五条第7款规定的除外。 3.各成员应确保其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不在情形相同或情形相似的成员之间,包括在成员自己境内和其他成员领土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实施不应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 4.符合本协议有关条款规定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应被认为符合各成员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有关采用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义务,特别是第二十条(b)款的规定。 第三条协调一致 1.为尽可能广泛地协调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各成员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应以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为依据,除非本协议,特别是第3款中另有规定。 2.符合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应视为是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并被认为符合本协议和1994年关贸总协定有关条款的规定。 3.各成员可以实施或维持比以有关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为依据的措施所提供的保护水平更高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但要有科学依据,或者一成员根据第五条第1款至第8款中有关条款规定,认为该措施所提供的保护水平是合适的。除上述外,若某措施所产生的动植物卫生保护水平不同于以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为依据制定的措施所提供的保护水平,则一概不可违背本协议中其他任何条款的规定。 4.各成员应尽其所能全面参与有关国际组织及其附属机构,特别是国际营养标准委员会,国际兽疫局,以及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框架下运行的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以便促进在这些组织中对有关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各个方面的标准、

总局第10号令《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1999年第10号 现发布《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随进境植物繁殖材料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农林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各种方式进境的贸易性和非贸易性植物繁殖材料(包括贸易、生产、来料加工、代繁、科研、交换、展览、援助、赠送以及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机构和人员公用或自用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管理。 第三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进境繁殖材料的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植物繁殖材料是植物种子、种苗及其它繁殖材料的统称,指栽培、野生的可供繁殖的植物全株或者部分,如植株、苗木(含试管苗)、果实、种子、砧木、接穗、插条、叶片、芽体、块根、块茎、鳞茎、球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含转基因植物)等。 第五条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管理以有害生物风险评估为基础,按检疫风险高低实行风险分级管理。 各类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风险评估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并公布其结果。

第二章检疫审批 第六条输入植物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在贸易合同中列明检疫审批提出的检疫要求。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由相应部门负责: (一)因科学研究、教学等特殊原因,需从国外引进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 (二)引进非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厅(局)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三)携带或邮寄植物繁殖材料进境的,因特殊原因无法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携带人或邮寄人应当向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补办检疫审批手续。 (四)因特殊原因引进带有土壤或生长介质的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须向国家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输入土壤和生长介质的特许检疫审批手续。 第七条国家检验检疫局在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时,将根据审批物原产地的植物疫情、入境后的用途、使用方式,提出检疫要求,并指定入境口岸。入境口岸或该审批物隔离检疫所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机构对存放、使用或隔离检疫场所的防疫措施和条件进行核查,并根据有关检疫要求进行检疫。 第八条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10--15日,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送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检疫审批单,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可拒绝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章进境检疫 第九条国家检验检疫局根据需要,对向我国输出植物繁殖材料的国外植物繁殖材料种植场(圃)进行检疫注册登记,必要时商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同意后,可派检疫人员进行产地疫情考察和预检。 第十条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7日持经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备案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书、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发票以及其它必要的单证向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受引种单位委托引种的, 报检时还需提供有关的委托协议。

进境植物检疫审批

进境植物检疫审批 第二节植物检疫审批工作程序 1.申请 1.1 申请单位 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的单位。 1.2申请方式 1.2.1 一般审批采用电子申请的方式。申请单位需安装电子申请系统,取得电子申请资格。 1)申请单位向北京信城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办理并取得数字证书(电子智能密钥)IKWY),安装申请平台。或者九城软件开通检疫许可证申请功能。 2)申请单位持数字证书到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注册。 3)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审批企业注册申请表。 1.2.2 办理特许审批的,采用书面申请形式。 1.3 申请单位资格和应提供的初审材料 1.3.1初审材料 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电子页,提交直属局,并提交初审相关的附件材料。初审机构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受理日期自申请企业提交齐全的附件材料之日算起。有关证明材料应包括: 1)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同一申请单位再次申请时,应附上一次《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 3)烟草类、粮谷类、大豆、木薯类、植物源性饲料等,由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对进境加工使用企业的考核报告。 4)第一次进口植物栽培介质的,需提供栽培介质的来源、成分、生产工艺流程等的有关说明材料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实验室提供1.5-2kg检测样品,并在提交电子申请时注明已送样检测。 5)进口玉米、小麦,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复印件。 1.3.2因科学研究需要引进国家禁止进境的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进口禁止进境物的用途、使用方式及管理措施,另外还应提供科研立项报告及相关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及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对进境后保存、使用场所出具的考核报告。 1.4初审机关 1.4.1 大豆、玉米、小麦、大麦、木薯类、水果、冷冻玉米、退运货物的受理机构为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 1.4.2进境烟草类、植物栽培介质、特许审批的受理机构为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 1.4.3烟草类、粮谷类、大豆、木薯类、植物源性饲料等,由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对进境加工使用企业的考核报告,并经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

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中英文)

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SPS) 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 ( SPS协定) SPS协议全称为《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对国际贸易中的动植物检疫提 出了具体的严格的要求,它是WTO协议原则渗透的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产物,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在长达8年之久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一个重要的国际多边协议成果。 Members, 各成员: Reaffirming that no Member should be prevented from adopting or enforcing measures necessary to protect human, animal or plant life or health, subject to the requirement that these measures are not applied in a manner which would constitute a means of arbitrary or unjustifiable discrimination between Members where the same conditions prevail or a disguised restric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采纳或实施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 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 Desiring to improve the human health, animal health and phytosanitary situation in all Members; 期望改善各成员的人民健康、动物健康和植物卫生状况; Noting that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are often applied on the basis of bilateral agreements or protocols; 注意到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通常以双边协议或议定书为基础实施; Desir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a multilateral framework of rules and disciplines to guide the development, adoption and enforcement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in order to minimize their negative effects on trade; 期望建立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以指导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制定、采用和实施, 从而使其对贸易的消极作用降到最小; Recognizing the important contribution that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guidelines and recommendations can make in this regard;

动植物检疫申报与核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特别声明 感谢您购买北京九城口岸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出品的《九城电子申报系统V5.0》软件。 本使用手册与《九城电子申报系统V5.0》软件同时发行。为了您能够更好的使用《九城电子申报系统V5.0》软件,请仔细阅读本使用手册。 北京九城口岸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保留对《九城电子申报系统V5.0》软件和本使用手册的解释和修改权利。 软件名称(中文):《九城电子申报系统V5.0》(《九城单证5.0》) 软件名称(英文):《iDecl》 软件产品登记号:京DGY-2001-0510 软件著作权登记号:2003SR9643 《用户手册版次》:2004年6月第4版

目录 第一章动植物检疫申报与核销 (3) 1 界面 (3) 2 查询标准代码 (4) 3 操作流程 (5) 3.1 许可证电子申报与核销流程图 (5) 3.2 操作步骤 (5) 3.3 系统设置 (7) 3.3.1 设置默认数据 ...................................................................................................... (6) 3.4 数据录入 (8) 3.5 通讯 (9) 3.5.1 通讯流程图 (9) 3.5.2 发送单证信息 (9) 3.5.3 接收回执信息 (9) 3.6 打印 (9)

第一章动植物检疫申报与核销 主要面向所有需要申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它采用现代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简化了许可证申报、审批与核销管理的业务流程,大大缩短了审批时间,减轻了企业和检验检疫人员的负担。 1界面 动植物检疫申报界面如下图: ?标题栏:提示用户当前所处的业务模块。 ?菜单栏:系统设置了『系统』、『文件』、『通讯』、『维护』、『打印』、『帮助』六个功能菜单,下文将做详细介绍。 部分功能项可通过在单证列表区点击右键弹出调用。 ?工具栏:菜单栏下方,系统设置了一些常用命令的快捷图标,方便用户操作。 ?业务模块导航栏:将显示出用户所定制的业务模块,用户可在此进行各个业务模块之间的切换。 ?单证状态导航栏:根据通讯状况,将单证处理状态分类整理,方便用户查询。 ?单证列表:详细记录了每一票单证的信息,包括『录入序号』、『审批流水号』、『录入时间』、『处理状态』、『许可证号』。 ?回执记录区:选中一票单证后,该栏将显示其回执明细。 ?备注:选中列表中的单证时可左键双击打开报检录入窗口(默认操作)和报检核销窗口(仅当处理状态为“已审核单证”且获得许可证时),也可在选中单证后单击右键从弹出菜单中选取相应功能。 动植物检疫核销界面如下图:

动植物检疫答案_题目

选择: 1、检疫性植物有害生物类别不包括(D) A检疫性植物病原物B检疫性动物C检疫性杂草D检疫性林木 2、检疫性甲虫的种类数占进境植物检疫一类检疫性有害生物的___A___ A 70% B 50% C 30 % D 10% 3、下列是进境植物检疫性甲虫一类(C) A、双钩异翅长蠹 B、椰心叶甲 C、棕榈象甲 D、稻水象甲 4、甘薯黑斑病,1937年从日本传入辽宁(c),至1945年该病已蔓延到辽宁、河北、山东,山西、河南、安徽、江苏、陕西等甘薯产区,造成极为严重的损失:这种病害至今仍在各省、市为害。 A沈阳B鞍山C盖平县 D 徐州 5、(A)的成虫把卵产在果实上,幼虫在果实内部取食为害,可引起细菌等感染,造成落果或整个果实腐烂。该虫以其分布和寄主之广,繁殖力之高,危害程度之大而被公认为世界上最具毁灭性的农业害虫之一 A地中海实蝇B菜豆象C稻水象甲D椰心叶甲 5、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英文缩写(c) A、FAO B、IPPC C、PRA D、SPS 6、下列关于动植物检疫的说法,错误的是:(D) A.动植物检疫具有法制性、预防性、国际性、综合性。 B.动植物检疫是卫生检疫中的一种。 C.我国的动植物检疫类型是发展中国家大陆型。 D.检疫会阻碍对外经济贸易。 7、以下不属于检疫对象的是(C) A.赠送给台湾的大熊猫。 B.从俄罗斯运过来的原木。 C.美国进口的玻璃杯。 D.荷兰进口的鲜花。 8、下列不属于动植物检疫基本属性的是(D) A.法制性 B.预防性 C.国际性 D.强制性 9、外来入侵种的入侵过程是(C ) A.传入→潜伏→定殖→扩散→暴发 B.入侵→定殖→潜伏→扩散→暴发 C.传入→定殖→潜伏→扩散→暴发 D.潜伏→定殖→扩散→暴发→衰败 10、下列不属于外来入侵种危害的是(B) A.破坏生态平衡 B.增加物种丰富度 C.加速物种灭绝 D.影响国际贸易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的性质与特点是什么? 1.出入境动植物检疫通过立法手段以制止危险性的有害生物传播、蔓延,它不同于一般的技术防治措施,需要有国家授权的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执行。检疫执法离不开对有害生物鉴定、消毒灭菌、杀虫等科学技术的应用,是高水平高标准的技术行政。 2.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是特殊的预防手段。我国对动植物病虫害实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是针对外来危害严重、在国内未发生(或分布未广)而可能人为传播的疫情,“御疫病于国门之外”。由于防治困难,采取检疫的特殊预防手段。因为是全局性的战略措施,也必须强制执行,不允许只顾局部眼前利益。检疫工作需要有预见,检疫科研性质的疫情监测、有害生物的危险性分析评估、制订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以及应用新技术等。出入境动植物检疫主管行政部门每制定一项检疫措施都带有科学的策略,宽严适度合理,国家支持检疫工作必要的经费开支。 3.出入境检验检疫是口岸检查检验单位之一,在执行国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过程中需要与海关、交通运输、邮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在口岸委、办统一协调下既严格有效把关,又简化手续,方便货主,努力为改革开放多做贡献。 4.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工作在国内需要多部门、地区以至全社会的配合支持;在国际范围的国际合作特别重要,舍此绝难以取得检疫的理想效果。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的主要程序有: 1.检疫审批:凡输入、携带、邮寄动物和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特定的植物产品,货主、物主或代理必须事先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2.报检:输入、输出应检物,货主或代理应按要求填写报检单,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检疫:包括现场检疫、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现场检疫:输入、输出应检物抵达口岸时,检疫人员登机、登轮、登车或到货物停放场所实施检疫;实验室检疫:检疫人员按有关规定或要求对输入、输出的检疫物作动物疫病、植物病害的实验室检测;隔离检疫:动物在入境后或出境前,必须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作隔离检疫(大、中动物45天,小动物30天);入境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需作隔离检疫的,应在指定的隔离圃隔离种植,经过至少一个生长周期的隔离检疫。 4.检疫处理:对经检疫不合格的检疫物,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其代理分别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验检疫许可证

附件1:需要检疫审批的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 需要检疫审批的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包括四大类:动物检疫审批、植物检疫审批、特许审批、过境检疫审批。 1、动物检疫审批 1.1、动物: 1.1.1活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虾、蟹、贝、鱼、蚕、蜂等)。 1.1.2动物繁殖材料: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 1.2、食用性动物产品(动物源性食品):动物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鲜蛋,鲜奶,动物源性中药材,特殊营养食品(如燕窝),动物源性化妆品原料。不包括:水产品、蜂产品、蛋制品(鲜蛋除外)、奶制品(鲜奶除外)、熟制肉类产品(如香肠、火腿、肉类罐头、食用高温炼制动物油脂); 1.3、非食用性动物产品:原毛(包括羽毛),原皮,生的骨、角、蹄,明胶,蚕茧,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鱼粉,肉粉,骨粉,肉骨粉,油脂,血粉,血液等,含有动物成份的有机肥料。 2、植物检疫审批 2.1、果蔬类:新鲜水果、番茄、茄子、辣椒果实。 2.2、烟草类:烟叶及烟草薄片。 2.3、粮谷类: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高粱等。 2.4、豆类: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 2.5、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等。 2.6、饲料类:麦麸、豆饼、豆粕等。 2.7、植物繁殖材料: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 2.7.1一般植物种子、苗木及其他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须办理《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农业种苗,农业检疫部门负责;福建省为农业厅植保植检站)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林业种苗,林业检疫部门负责;福建省为林业厅森林防护站) 2.7.2玉米种子、大豆种子、种用马铃薯、榆属、松属、橡胶属、烟属等的苗及其它繁殖材料(包括试管苗等):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进境前须办理特许审批,具体见“特许审批”。 2.8、植物栽培介质:除土壤外的所有由一种或几种混合的具有储存养分、保存水分、透气良好和固定植物等作用的人工或天然固体物质组成的栽培介质

动植物检验检疫 复习题

动植物检疫旨在防止检疫性动物疫病和植物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和扩散,或确保其官方控制的一起活动。 检疫申报指检疫物输入或输出时由货主或代理人向检疫机关及时声明并申请检疫的法律程序。 A类疫病指超越国界,具有非常快速的传播能力,能引起严重社会经济或公共卫生后果,并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国际贸易具有重大影响的传染病。 B类疫病指国内对社会经济或公共卫生具有影响,并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国际贸易具有明显影响的传染病或寄生虫病。人畜共患病指人类和脊椎动物之间自然传播的疾病,及由共同病原体引起的,在流行病学上有相互关联的人和脊椎动物的疾病,又称人兽共患病。 动植物检疫法规主体与客体主体指从事与动植物检疫相关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并依据法规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者。客体是指动植物检疫法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行为、物和非物质财富。 检疫许可是在输入某些检疫物时,输入单位向检疫机关提前提出申请,检疫机关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输入的法定程序。 风险管理研究风险发生和变化规律,评估风险对社会、经济和生活等可能造成损失的程度,并选择有效的手段,有计划有目的地处理风险,以期用最小的成本代价,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 现场检疫检疫人员在现场环境中对输入或输出的应检物进行检查和抽样,并初步确认是否符合相关检疫要求的法定程序。 隔离检疫是将进出境或国内调运的有关动植物在检疫机关指定的场所内,于隔离条件下进行饲养或种植,并在其生长期间进行检验、检测和处理的一项措施。 产地检疫动植物或动植物产品在国内省(地)间或省(地)内进行调运前,由检疫人员在其生长或生产期间于原产地进行检验、检测,以防止管制性动物疫病或植物有害生物在国内传播或扩散的一项措施。 FAO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建立时间1945 总部所在地意大利罗马 IPPC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是存放于FAO总干事之处的多边条约,同时也被认为是全球协调植物卫生措施的机构。IPPC是通过与区域植物保护组织和国家植物保护组织进行合作来实施的,由设在FAO植物保护局的IPPC秘书处负责管理。 GATT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WTO的前身,是关于规范关税和贸易准则的多边国际协定。最早签署于1947年WTO 世界贸易组织1995 瑞士日内瓦 检疫性植物有害生物包括:检疫性植物有害病原物、检疫性害虫和检疫性杂草。 1.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出口风险分析步骤:危害确认、风险评估(1)释放评估2)接触评估3)后果评估4)风险计 算)、风险管理、风险交流 2.动植物检疫步骤:1)检疫许可2)检疫申报3)现场检验与实验室检测4)检疫处理5)出证放行 3.动植物检疫的现场检查包括:运输及装载工具、货物及存放场所、携带物及邮寄物 4.动植物检疫法规中行政执法的类型:1)行政检查2)行政奖励3)行政许可4)行政处罚5)行政强制执行 5.《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发布,1992年5月13日修订发布施行,包括:1)调运检疫2)产地检疫3) 国外引种检疫4)紧急防治 6.我国规定的禁止进境物有1)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2)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有关动植物、 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3)动物尸体4)土壤 7.动植物检验检疫的主要目的和任务:1)防止危害性动物疫病和植物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及扩散2)保护农、林、 牧、渔业生产安全、人体健康以及生态环境3)促进国际及国内经济贸易的发展。 8.植物性样品的实验室检测的主要方法:比重检测、染色检测、洗涤检测、保湿萌芽检测、分离培养与接种检测、 鉴别寄主接种检测、噬菌体检测、血清学检测。

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

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 ⒈检疫审批 输入动物、动物遗传物质应在签定贸易合同或赠送协议之前,进口商或接收单位应向国家检验检疫机关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国家检验检疫机关根据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及输出国家的动物疫情、我国的有关检疫规定等情况,对同意进境动物、动物遗传物质的发给相关的动物进境检疫许可证。两国之间未签订检疫议定书的,不得引进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⒉报检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动物抵达口岸前,须按规定向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报检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出具动物进境检疫许可证等有关文件,并如实填写报检单。 ⒊现场检验检疫 输入动物、动物遗传物质抵达入境口岸时,动物检验检疫人员须登机、登轮、登车进行现场检疫。现场检验检疫的主要工作是查验出口国政府动物检疫或兽医主管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等有关单证;对动物进行临床检查;对运输工具和动物污染的场地进行防疫消毒处理。对现场检验检疫合格的,口岸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相关单证,将进境动物、动物遗传物质调离到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指定的场所做进一步全面的隔离检疫。 ⒋隔离检疫 进境动物必须在入境口岸进行隔离检疫。隔离检疫期间,口岸动物检疫人员对进境动物进行详细的临床检查,并做好记录;对进境动物、动物遗传物质按有关规定采样,并根据我国与输出国签订的双边检疫议定书或我国的有关规定进行实验室检验。大中动物的隔离期为45天,小动物隔离期为30天,需延期隔离检疫的必须由国家检验检疫机关批准。 ⒌检疫放行和处理检疫工作完毕后,口岸检验检疫机关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遗传物质出具《动物检疫证书》和相关单证,准许入境。检出农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一类病的,全群动物或动物遗传物质禁止入境,做退回或销毁处理;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二类病的阳性动物禁止入境,做退回或销毁处理,同群的其它动物放行,并进行隔离观察;阳性的动物遗传物质禁止入境,做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出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 ⒈报检 当货主或者其代理人输出动物时,应提前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输入国的检疫要求确认,然后货主与输入国签约。货主或其代理人于动物出境前60天向出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⒉产地检疫出境动物检疫需要产地检疫的,可由动物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检疫条款检疫,符合检疫要求的出具产地检疫证书。必要时,离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派检验检疫人员到产地进行疫情调查。 ⒊口岸检疫 产地检疫合格的动物,需要进行隔离检疫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须提供临时隔离检疫场,经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查、批准签发《出入境动物临时隔离场许可证》后隔离待出境的动物。经检疫合格的动物,签发动物检疫证书。 ⒋离境和押运装运动物出境的运输工具、装运场地必须经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消毒处理。必要时,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派员随押运人员一起了解运输途中的有关情况。权利义务:检验检疫人员依法对进出境的动物实施检验检疫,并遵守工作纪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流程。货主或代理人应配合做好检验检疫工作,提供相应资料。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章(进境检疫)《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二章(检疫审批)、第三章(进境检疫)

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中文版精编

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 P S中文版精 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各成员: 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采纳或实施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 期望改善各成员的人民健康、动物健康和植物卫生状况; 注意到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通常以双边协议或议定书为基础实施; 期望建立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以指导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制定、采用和实施,从而使其对贸易的消极作用降到最小;承认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可以在该领域能作出重大贡献; 期望进一步推动各成员使用以有关国际组织所制定的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为基础的统一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这些国际组织包括国际营养标准委员会,国际兽疫局,以及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框架下运行的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但不要求各成员改变其合理的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水平; 承认发展中国家成员在遵守进口成员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方面可能遇到特殊的困难,进而在市场准入以及在

其制定和实施国内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方面也会遇到困难,期望在这方面给予他们帮助; 期望因此对如何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与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有关的条款,特别是第二十条(b)款的实施制定具体规则; 协议如下: 第一条总则 1、本协议适用于所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这类措施应按照本协议的条款来制定和实施。 2、为本协议之目的,附件1中规定的定义都适用。 3、各附件是本协议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4、对不在本协议范围之内的措施,本协议不应影响各成员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项下所享有的权利。 第二条基本权利和义务 1、各成员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但这类措施不应违背本协议的规定。 2、各成员应确保任何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实施不超过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程度,并以科学原理为依据,如无充分的科学依据则不再实施,但第五条第7款规定的除外。

进出境动物产品检验检疫

进出境动物产品检验检疫 检查机构: 上海浦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浦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吴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外高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上海国际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上海闵行开发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南汇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奉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崇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金山办事处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航交所办事处 检查内容: 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如毛类、生皮张、动物水产品、肉类、奶制品、血液、骨、蹄、角等必须实施检验检疫。 检查程序: 一、进境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程序: ⒈输入动物产品,货主或其代理人须事先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⒉动物产品从输出国或地区运抵到达口岸后,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向入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在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未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个人、单位不得将货物卸离运输工具。 ⒊输入的动物产品到达口岸时,检验检疫人员可以到运输工具上或货物现场实施检验检疫,核对货、证是否相符。检查有无腐败变质现象,容器、包装是否完好。符合要求的,允许卸离运输工具。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方可卸离运输工具。根据情况,对运输工具的有关部位及装载动物产品的容器、外表包装、铺垫材料、被污染场地等进行消毒处理。需要实验室检验检疫的,按规定采取样品。对易滋生植物害虫或者混藏杂草种子的动物产品,同时实施植物检疫。 ⒋经现场检疫后的动物产品由口岸检疫机关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蓝湿皮、洗净毛、碳化毛、毛条等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2)对需要调离入境口岸海关管辖区而运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指定地点进行检疫及监督加工、使用、贮存的动物产品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 (3)对上述(1)、(2)规定以外的动物产品根据规定进行采样带回实验室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及《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 ⒌当进境动物产品从入境口岸调往该地以外指定地点进一步检疫、处理及存放、加工的,启运前入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通知被指定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入境动物 产品运抵指定地点后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动物产品的存放、加工单位实施检疫监督制度。存放、加工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法规类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05.29 【实施日期】201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2002年8月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5年11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进境动物(含过境动物)、动植物产品和需要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 海关总署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禁止进境物名录,制定、调整并发布需要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本办法所规定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授权的其他审批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构)负责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各直属海关(以下简称初审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申请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申请 第四条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过境动物的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或者其代理人。 第五条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过境动物在过境前,申请单位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申请表》),需要初审的,由进境口岸初审机构进行初审;加工、使用地不在进境口岸初审机构所辖地区内的货物,必要时还需由使用地初审机构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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