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吴宣恭奖学金”评审办法

厦门大学“吴宣恭奖学金”评审办法
厦门大学“吴宣恭奖学金”评审办法

厦门大学“关心下一代·长青奖学金”评审办法

(2012年11月制订)

为激励广大青年学生勤学好学、刻苦钻研、不断创新,厦门市海沧区大阳慈善会(以下称大阳慈善会)决定在厦门大学设立“关心下一代〃长青奖学金”(以下称长青奖学金)。

一、评奖对象和评选名额

2013至2017年,大阳慈善会每年奖励厦门大学学生20名,每名奖励5000元,奖励总额10万元。其中,面向材料学院、化学化工学院、药学院、生命科学学院和管理学院等5个学院各2名(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各1名),面向其他学院10名(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各5名)。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修养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参评学生学习成绩优秀,应修课程(包括往年应当重修的课程,全校性选修课不计在内)全部合格;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热心环保公益活动;

4.学术思想活跃,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在学科竞赛、科技竞赛、科研创新等方面表现突出;评选年度内,取得以下突出成绩之一的,方可参评:

(1)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或者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2)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活动中获得省级以上名次;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发明人(排名除指导教师外的最前者可视为第一作者)获得发明专利。

5.长青奖学金与除嘉庚、本栋、亚南三大奖之外的其他校级奖学金在一年内不能同时兼得。

三、评审小组

学校成立长青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学校办公室、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校团委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负责长青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学生工作处作为其秘书单位负责长青奖学金评审的具体组织工作。

四、评选程序

1.申报者如实填写有关表格及评奖材料送交所在单位审核;

2.申报者所在单位将申报表格及评奖材料送交学生工作处;

3.学生工作处审核通过后,送交长青奖学金评审小组评定。由长青奖学金评审小组将评审结果向校奖学金评奖委员会报告备案;

4.学校把评定的名单通报设奖单位。

五、奖励办法

学校在校庆期间为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学金,每名奖励5000元。

六、本评选办法由校奖学金评奖委员会秘书组负责解释。

七、本评选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大学绩点计算办法完整版

厦门大学绩点计算办法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附件5:关于试行厦门大学本科课程学分绩点计算办法的通知 (2012)厦大教10号 各学院: 为了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推进学分制改革,提升学校本科教育国际化水平,在参考国内外高校“绩点制”的成熟经验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厦门大学本科课程学分绩点计算办法,现将课程学分绩点计算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课程学分绩点定义 绩点(Grade Point Average 缩写GPA)是对学生各门课程所获学分的加权平均值,是衡量学生学业水平的重要指标。 二、课程学分绩点计算方法 单门课程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成绩绩点 三、课程学分绩点计算的相关说明 1.课程成绩与绩点之间的换算关系按如下对照表计算: 2.原有四级记分制的成绩:优(85-100)、良(70-84)、及格(60-69)、不及格(未达60分为不及格),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对应绩点。

其中“优”对应绩点为,“良”对应绩点为,“及格”对应绩点为 “1.3”,“不及格”对应绩点为“0”。两级记分制(合格、不合格)的课程成绩,不纳入课程学分绩点计算。从2012-2013学年开始,成绩登记将不再采用四级记分制。 3.原有《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厦大教[2005]38号)和《厦门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厦大教[2005]21号)规定的百分制与等级制之间换算标准,如与本办法不一致或有冲突,则以本办法为准。 4.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日试行。 厦门大学教务处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

厦门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厦门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 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2014年6月13日经第九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 审议修改) 厦大研〔2014〕31 号 为进一步规范学位授予工作,配合博士四年制改革,在研究生培养中落实“2011计划”,培养创新型人才,为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研究生寻找感兴趣领域的论文合作者创造宽松环境,现对申请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所需科研成果要求作如下规定。 一、申请博士学位科研成果要求 1. 我校人文社科类(含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艺术学、教育博士等)博士研究生自入学起,在获得博士学位之前,必须在我校文科最优学术刊物或一类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在我校文科二类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3篇学术论文。二类核心要求其中1篇可用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专著、教材或学术著作的译著(本人完成字数专著在3万字以上,教材和译著在5万字以上)来代替。以上学术刊物均不含增刊、专刊、专辑。 2. 我校理学类博士研究生自入学起,在获得博士学位之前,必须发表1篇JCR二区以上的学术论文;或2篇其它SCI收录的学术论文。 3. 我校工学类博士研究生自入学起,在获得博士学位之前,

必须发表1篇JCR二区以上的学术论文;或2篇其它SCI收录的学术论文;或1篇其它SCI收录的学术论文和1篇EI收录的学术论文。 4. 博士学位申请者申请学位发表的学术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内容应与其学位论文相关。“厦门大学”必须为第一署名单位,且申请者为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研究生为第二作者视同第一作者)发表。被SCI、SSCI、EI收录的学术论文有录用函即可,其它学术论文在博士生申请学位时须提交正式出版物。其中,被EI收录的学术论文应是期刊论文。 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成果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1项(研究生排序第一或导师排序第一研究生排序第二,且“厦门大学”为第一申请人),相当于发表1篇JCR四区学术论文。如一人获得多项发明专利,不予累计折算学术论文,只计1篇。 5.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工作小组)应以此规定为基本,根据自身学科特点制定不低于此基本的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的科研成果要求,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公布实施。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来华留学博士生、台港澳博士生申请学位所需科研成果要求,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工作小组)制定、公布实施,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原则上其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应与其它博士生要求一致。 6. 博士研究生应在通过答辩后的六年内完成博士学位的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学位。 二、申请硕士学位科研成果要求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办法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办法 一、总则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平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一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8000元。 第二条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对象均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注:因我院情况较为特殊,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一般为我院在校四年级的学生) 第四条申请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应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综合测评特别优秀。 第五条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三、评选和发放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七条每学年开学后,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部、系(院)提出申请,各班候选人在学工办与监管委成员的统一监督下,按要求计算自己的分数,要求如下: (一)学习成绩:本学年每学期学习成绩,年级第一名加50分,第二名加40分,第三名加35分,第四名加30分,第五名加25分,第六名加20分,第七名加15分,第八名加10分,第九名加5分,第十名不加分,两学期累加求平均分。 (二)综合能力:校学生会职务、护理学院学生分会职务、班级职务等每项加5分,同级别的不可累加。 (三)各项荣誉:本学年所获得的校级荣誉、系级荣誉每项加5分,省级及其以上荣誉每项加10分,可累加。(注:荣誉不包括各种活动得奖情况以及各种奖学金,本处荣誉是指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十佳大学生、军训先进个人、三下乡先进个人等奖项)。 (四)若候选人计算的总成绩相同,相同分数的候选人则以同样的办法计算上一学年的总成绩,以此类推。 (五)若各学年总成绩均相同,则投票推选。 (六)参加评选的各年级候选人总成绩第一者获得国家奖学金,四年级总成绩第二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 (七)获得奖学金的候选人在本日向监管委上交个人证明材料,包括年级成绩单(注:成绩单需要两位班委的签字,以及五名本班同学的签字,班委和签字同学均不能是自己宿舍成员以及相同宿舍成员不超过三人)和各项荣誉证书。

厦门大学本科生派出交流学习学分转换实施办法(修订)

附件6 厦门大学本科生派出交流学习学分转换实施办法(修订)第一条为鼓励优秀本科生积极参与派出交流学习,规范学分认定与转换程序,结合我校近年来本科生派出交流学习实际,现对《厦门大学本科生派出交流学习学分转换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科生派往其它高校交流学习,须由学校或学院选派,前往与签订校际或院际合作交流协议的国内外高等学校。未经学校、学院统一选派,或未经学校、学院事先审批,或个人自行联系行为均不列入学分认定与转换范围。 第三条纳入学分认定和转换的课程包括前往交流学校参加课程学习、毕业设计、或赴国际组织/企业/实验室实习。鼓励各单位选派学生前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企业或具有一流学科专业的机构。 第四条各学院应成立学分认定小组,集体讨论确定学生交流学习的课程学分认定及转换。分管教学院领导担任小组组长,成员由分管教学的院系领导组成,人数不少于3人。 第五条为避免学生盲目外出交流学习,各学院应在学生派出前,对学生在外交流学习进行必要的指导,鼓励学生在完成必修课程、学有余力的前提下,选修对方高校开设的特色课程。 第五条学生返校后,应在收到派往学校的课程成绩单

之后两周内,填写《厦门大学本科交流生学分转换申请表》一式二份,连同成绩单原件一起报送学院教学秘书申请学分认定与转换。 第六条教学秘书根据成绩单原件将学生在外校交流学习的所有课程成绩和学分如实登记到教务管理系统。同时将学生的学分认定与转换申请报送学分认定小组认定。 第七条学分认定小组按照课程学习量对等原则(1学分约等于15学时),把学生在外校修读的课程学分与本校专业教学计划要求修读的课程学分,按“一对一”、“多对一”或“一对多”进行确认转换。具体按如下方式操作:1.凡与专业教学计划相近或相同的某门或某几门课程学分,可相应认定免修本专业教学计划中的某门或某几门课程学分,被认定免修的本校课程的成绩标记“免修”。 2.不能对应于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外校课程学分可以相应减免本校教学计划中非专业的其它全校性选修课学分,由教学秘书在相应学期成绩栏登录免修课程类别及学分数。 3.学生免修课程学分一般不能超过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应修总学分的1/3(校际协议联合培养学生除外)。凡国家规定的必修课程不能申请学分转换。 4.经确认转换的课程,由学分认定小组参照我校本科课程学分绩点计算办法,给予相应的绩点。 第八条教学秘书按照学分认定小组意见,在教务管理

上海电机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

沪电机院学[2008]110号 关于印发《上海电机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系):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及《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沪财教[2008]5号)文件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上海电机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学校2008年第4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电机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的通知》 2.《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申请表》 3.《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 单表》 上海电机学院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 主题词: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通知 上海电机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8年4月14日印发 (共印10份)

附件1: 上海电机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的通知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为激励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及《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沪财教[2008]5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本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申请人上学年应获校一等以上综合奖学金或两次校二等综合奖学金,并在社会实践或志愿者服务或创新能力或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国家奖学金评审的相关程序: 我校按照上级评审工作的相关要求,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完成申请评审工作: 1.每学年开学后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向二级学院(系)递交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2.每年截止9月30日,各二级学院(系)根据学校分配名额进行初审,确定名单并上报校大学生资助中心。上报前名单需公示3个工作日,并填写本学院《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填写完毕后将此表连同学院初审合格学生的《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申请表》交校大学生资助中心; 3.校大学生资助中心组织面试,对初审合格人员进行复审; 4.校大学生资助领导小组进行评审,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5.院长办公会备案,审议通过后将名单公示在学校校园网和学校布告栏,公示

厦门大学绩点计算办法

关于试行厦门大学本科课程学分绩点计算办法的通知 (2012)厦大教10号 各学院: 为了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推进学分制改革,提升学校 本科教育国际化水平,在参考国内外高校“绩点制”的成熟经验基础 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厦门大学本科课程学分绩点计算办法, 现将课程学分绩点计算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课程学分绩点定义 绩点(Grade Point Average 缩写GPA )是对学生各门课程所 获学分的加权平均值,是衡量学生学业水平的重要指标。 二、课程学分绩点计算方法 单门课程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x 成绩绩点 课程总绩点=工 单门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总学分=y 单门课程学分 三、课程学分绩点计算的相关说明 i ?课程成绩与绩点之间的换算关系按如下对照表计算 课程的平均绩点= 谍程总绩点 i 果程总学

2.原有四级记分制的成绩:优(85-100 )、良(70-84 )、及格(60-69 )、不及格(未达60分为不及格),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对应绩点。其中“优”对应绩点为4.0, “良”对应绩点为 3.0,“及格” 对应绩点为“ 1.3 ”,“不及格”对应绩点为“ 0”。两级记分制(合格、不合格)的课程成绩,不纳入课程学分绩点计算。从2012-2013 学年开始,成绩登记将不再采用四级记分制。 3.原有《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厦大教[2005]38号)和《厦门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厦大教[2005]21号)规定的 百分制与等级制之间换算标准,如与本办法不一致或有冲突,则以本办法为准。 4.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日试行。 厦门大学教务处二O—二年四月二十三

大连海事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大连海事大学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为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确保评定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07〕24号)、《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构的通知》(教财厅函〔2007〕4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我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依法进行的原则,确保评定结果的权威性。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学生为大连海事大学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评定应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课外活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第四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诚实守信,评奖年度内未受过学院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二)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秀,评奖学年内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设置的标准课程的学分。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体育综合成绩及格或达标。 (四)热爱集体,关心他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 (五)根据《大连海事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有关规定,综合测评总成绩列专业10%。 第二章国家奖学金的奖励范围和评定条件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设立宗旨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教育部在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人民币。 第七条评定条件 按照申请学生在本专业内的的B项积分名次确定获奖者。同等条件下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者优先考虑。 第三章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厦门大学学分绩点说明

附件6 关于本科生学分绩点的说明 根据2009年校级奖学金评奖委员会决定,从2010年开始,所有校级奖学金评审中,本科生智育分中的成绩分采用学分绩点,现将学分绩点做以下说明: 一、采用学分绩点更有利于比较和评价学生学习情况 计算学分绩点是高校衡量学生学习情况的通行做法。实际操作中各个高校的计算方法有很大不同,主要区别在于取值方法。过去我校在学生评奖评优中采用的方法是将每个学生每门课程的实际成绩(百分制)按学分加权平均。但这种方法在我校以往的评奖评优过程中,不少院系提出异议。主要原因是:1.不同学院、学科学生之间课程差异大,教师评分标准并不统一;2.即使同一学科、同一门课程,由于不同班级、不同教师任课,成绩照样存在差异;3.同一专业学生因兴趣、方向不同选修课程各不相同,很难放在一起进行比较。 因此,在数学科学学院支持下,经过认真研究,提出了一种以学生所参加课程教学班的最高成绩为基准,根据学生在各门课程修读时所取得的成绩与本教学班最高成绩的偏离程度来反映学生课程学习情况的计算方法。本方法使不同学科课程成绩之间更具可比性,更加科学、合理。 二、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每位学生的学分绩点成绩按如下七个步骤获得: 第一步:用每位学生参评的各门课程的实际考试成绩分别减去59分(所获得的差值若为负数,则差值计作0)。

第二步:用每位学生参评的各门课程所在教学班的最高考试成绩分别减去59分。 第三步:将第一步获得的各差值除以第二步获得的相应课程的差值,所获得的商即为各门课程的绩点成绩。 第四步:将每位学生参评的各门课程的绩点成绩分别乘以相应课程的学分然后再求和。 第五步:将参评的各门课程的学分求和计算总学分。 第六步:将第四步所求的和数除以第五步计算的总学分,即可获得每位学生的加权平均绩点成绩。 第七步:将加权平均绩点乘以4即可获得每位学生的学分绩点。 注释之一:对于非百分制课程成绩,本方案作如下规定: 注释之二:对于考查课程(即按合格、不合格登录成绩的)和免修的课程,不参与绩点排名。 注释之三:学分绩点的应用实例,如在校级奖学金本科生评选中,成绩分满分为55分,因此将学分绩点除以4再乘以55,即可得到校级奖学金中的成绩分。 以上方法已利用教务处信息库资料,经过大量的测算,证明其合理性,其成果发表在《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2010第2期)。我校即日起在各项本科生评奖评优工作中试行。

国家奖学金评定规则

国家奖学金评定规则

兰州理工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同时缓解在校生活困难而设立的面向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无偿资助。 为做好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定、管理工作,依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财教[2007]91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文件内容,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 取得我校的本科学籍的全日制普通类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 项规章制度; 3.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活俭朴,无力支付学费和生活费用; 4.学习刻苦努力,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年平均学分绩不低 于80分,且学年内无重修、重考课程; 5.坚持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6.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热爱劳动;

7.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评定资格: 1)无故经常不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政治学习、会 议、各项集体活动; 2)经常缺席早操、晚自习,受到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3)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校外租房住宿; 4)不遵守作息规定,经常通宵上网; 5)破坏公共财物,造成一定损失; 6)不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或通报批评; 7)有吸烟、酗酒和其他不良消费情况; 8)有其它违纪行为,受过两次以上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 分。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人数和资助金额 1.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资助人数依据甘肃省 教育厅每年下拨人数具体分配。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 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1.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 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

西华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西华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为规范国家奖学金的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有序进行,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国家教育部《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财教[2007]24号),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财教[2007]10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领导机构 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校办、纪委、学工、计财、教务、后勤、保卫等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参加。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指导全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为组长、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的具体组织和评审工作。 二、奖励对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四、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度综合排名为本专业前10%,无补考; 5.上一学年度获得校级专业一等奖学金一次; 6.上一学年度获得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中任一荣誉称号;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校级奖学金本科生评审办法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校级奖学金(本科生)评审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校级奖学金评定工作,鼓励学生发扬特长、开拓创新、争创优秀,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人 才,根据《厦门大学校级奖学金(本科生)评审暂行管理办法》 (下称“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院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二年级及以上本科生,均应根据本细则评定校级奖学金。 第三条评定内容由德育素质、学习成绩和综合能力三部分组成,采用百分制的计算办法。总分为100分,其中德育素质20%、 学习成绩55%、综合能力25%。 第四条测评机构 1.学院成立校级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由我院学生工作组成员 构成,负责全院学生校级奖学金的评审和监督。 2.各系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的评审组,负责申报材料的收集、 审核以及民主评议等工作,对申报材料各项内容进行评定, 结果在各系范围内公示。 第二章校级奖学金评审细则 第五条符合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评定条件方可报名参评校级奖学金。

第六条德育素质(20%) 1.民主评议 评审组在班级范围内公示申报者的事迹材料,由班级同学进行民主测评,根据在民主测评中获得的同意推荐率,依据下表所列分值进行加分。 2. 荣誉表彰 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者,经评审组认定,依据下表所列分值 荣誉称号国家 级 省级 校级优秀三好学 生、优秀共产党 员 校级三好学生、 校级优秀学生干 部 校级优秀团支部 书记(优秀团总 支书记)、优秀 团员 得分 6 3 1 3.社会工作 担任学生干部者,由评审组依据下表所列最高分值酌情加分,同 担任职务院学生会主 席团 系团总支学 生会主席团、 各中心 院学生会各部 门、各中心各 部门 各党支部、系学生会部 门、团支部、班级 宿舍舍 长正职副职 正职 (常务) 副职正职副职正职副职、委员 推荐率0%-50% 50%-60% 60-75% 75-90% 90-100% 得分0 5 6 7 8

三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模板】

****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 (二〇一三年修订) 一、评选对象 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在校生中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 二、评选金额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三、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详细评选条件: 1.学习成绩专业内排名在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综测成绩专业内排名在前10%。 2.对于学习成绩和综测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

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四、评选程序 1.宣传动员。评选前期,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评选文件的精神要求对各学院进行评选操作程序培训;各学院成立本学院奖、助学金评选小组,组织辅导老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和政策宣传;辅导老师指导各班级召开主题班会,积极宣传,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细则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细则 补充条例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院推荐面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根据《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细则》(2008年7月20日)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提出本补充条例。 第二条学习成绩计算方法 根据《关于试行厦门大学本科课程学分绩点计算办法的通知》[(2012)厦大教10号]中的方法计算成绩绩点,由学校教务处系统生成后,换算为总分75分。学习成绩包括大一到大三三个学年九个学期所有科目(全校性选修课除外)。 第三条德育加分标准(满分2分) 1. 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遵守学校、院系各项规章制度。无不良记录者,得0.5分;因各种原因被校、院、系通报批评者,该项不得分。 2. 因思想政治表现突出获得市级(含)以上荣誉称号的,如三好生、优秀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支书、优秀党员、优秀党支部书记等,予以加分鼓励。获得市级荣誉称号的,每次加0.3分,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每次加0.5分;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每次加1分;所在集体获得集体荣誉的(优秀班集体除外),按等级标准减半加分。有主要贡献者,按各等级标准的60%计,其余成员减半加分。 3. 担任主要学生干部,任期满一年者,按任期年度计算,依据下

表办法予以加分鼓励。同一阶段担任不同职务不累计,不同阶段担任职务可累计。 5. 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取消遴选资格。 6. 德育加分总计不超过2分。 第四条学术科研、竞赛及社会实践加分标准(满分3分) (一)学术科研加分标准 1. 在各种不同级别的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文章按以下标准加分: 标准(分/篇) 刊物级别 1 全国一类核心刊物 0.5 全国二类核心刊物 0.05 带有CN号的一般刊物 注:(1)全国一类、二类核心学术刊物的认定以厦门大学人事处https://www.360docs.net/doc/222223686.html,/jszwpr/zytz.htm 公布的《厦门大学核心学术刊物目录》最新版本为准。 (2)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CHINA DAILY (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非学术性论文不计为一类核心刊物论文)要求不低于2500字,在其他刊物上发表的及被《新华文摘》转载的学术论文要求不低于4000字。 (3)论文的发表日期截至推免工作第一版名单公布前,须提交刊物封

广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2012年起开始实施,是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有效手段,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是国家面向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为充分发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激励和榜样引领作用,体现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比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性,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在校全日制全脱产研究生,包括: (一)非定向生; (二)自筹经费生; (三)享受“双少生”政策且生源为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 (四)不享受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的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必须提供原单位的相关证明)。 第二条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复查合格并取得广西师范大学正式学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

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六)符合申请学位的基本要求; (七)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班级、学院、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八)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当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有突出表现或成绩优异者由学校评定委员会裁定是否可以参评) (一)当年请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者; (二)当年有补考、重修等现象者; (三)当年休学者(包括当学年内休学又复学者); (四)申请延期毕业者; (五)当年受到违纪处分以及尚在留校察看期内者; (六)其它当年违反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者。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时间根据上级通知确定。由研究生本人亲自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根据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第六条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选等工作。 第七条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

厦门大学法学院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模板】

XX大学法学院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培养法学创新型人才,鼓励我院学生多样性与个性化发展,促进在各方面有优秀表现的学生成长成才、全面发展,根据《XX大学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大学法学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三条奖学金的种类包含学业优秀奖学金、学业进步奖学金、学术创新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志愿服务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和文体优秀奖学金。各奖学金的评选名额由学院根据学校当年下达的指标分配。 第四条第三条列举的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除学业优秀奖学金和学业进步奖学金不可同时兼得外)可以同时申请、同时兼得,但最多只能同时获得两项奖学金。 第五条第三条列举的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级奖学金在同一自然年内不能同时兼得。 第六条奖学金评定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奖学金参评学年度区间为上一学年开学至暑假结束,毕业班的参评年度区间为上一学年开学至当年5月底。 第八条学院成立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分管本科生副书记、副院长、辅导员、教学秘书组成,负责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和评审工作。 第九条各班组成奖学金评议小组,成员由班长、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其他班委和团支委代表,以及10%的普通学生代表共九人组成,组长由班长担任。

普通学生代表由本人提出申请,班级学生投票选出。评议小组在分管辅导员的具体指导下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条申请人须符合《暂行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奖励条件。 申请人须符合班级民主评议条件: (一)参加评议的人数必须达到班级总人数的2/3; (二)申请人需取得实际参加评议人数的1/2以上同意。 第二章评定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应修课程(包括往年应当重修的课程,全校性选修课不计在内)全部合格,课程成绩的计算方法采用教务系统的“学分绩点”; (四)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参评学年度完成至少20个小时的志愿服务(毕业班除外); (五)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集体活动,无故不配合要求参加集体活动达3次以上的,取消参评资格; (六)有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健康的作息规律; (七)符合学校相关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华南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评选暂行办法

华南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和《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19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不含评选当年毕业学生)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8000元(如有变动,以上级主管部门当年公布的资助标准为准)。 第五条同一学年内,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的分配名额原则上按学院学生人数的比例进行分配,适当向师范专业学生倾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负责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推荐工作。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学院党委副书记、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老师、学院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在评审领导小组领导下,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我校国家奖学金组织和评选工作。 第八条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辅导员、教务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章评选条件 第九条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第十条具体条件: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

厦门大学校级奖学金本科生评审办法(试行)

厦门大学校级奖学金本科生评审办法(试行) 厦门大学校级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争优创先,以表彰品学兼优、成绩突出的优秀学生。为规范校级奖学金本科生的申报、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评条件 1、厦门大学注册在校本科生,符合所申请奖学金条例的规定; 2、爱国爱校,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3、勤奋刻苦,成绩优秀; 4、凡有挂科课程(指有不合格的课程尚未重修合格)的学生不能参评。 二、评定办法 评定内容由德育分、智育分和竞赛分三部分组成,采用百分制的计算办法。 (一)德育分 德育分由德育评议分、德育加分两部分组成,满分25分。其中德育评议分满分15分,德育加分满分10分。 1、德育评议分 德育评议分为9~15分,其中优秀14~15分,良好12~13分,合格10~11分,不合格0~9分,评议分为良好以上的方可参评校级奖学金。评议由所在学院组织进行,主要评议学生的政治素质、思想观念、道德品质和身心素质等方面,评议内容为:(1)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3)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 (4)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5)积极进取、乐观向上,具有良好的心理品质。 2、德育加分 德育加分由表彰加分和项目加分两部分组成,其中表彰加分满分6分,项目加分满分4分。

(1)表彰加分 荣誉称号国家级省级校级优秀 三好学生校级三好学生、校 级优秀学生干部 校级优秀团支部书记(优秀 团总支书记)、优秀团员 得分 6 3 1.5 1 0.8 注:①荣誉称号指个人表彰; ②因同一事迹获得不同荣誉称号的,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2)项目加分 项目加分由社会工作分、突出表现分两部分组成,其中社会工作分满分2分,突出表现分满分2分。 ①社会工作分 担任职务校、院、园区学生会、社团等组织的主席团成员、各部正副 部长、学生党支部正副书记,学院、园区团总支正副书记, 班长、团支部书记 其他学生干部 得分1—2 0.5—1 注:①任职满一学期不满一年者,减半加分;不足一学期者,不加分;兼任多项职务的,以最高职务加分,不重复加分; ②根据担任职务的贡献大小酌情加分。 ②突出表现分 项目支教服兵役见义勇为、舍己救 人、捐献骨髓等 扶残助弱、拾金不 昧、义务献血等 得分 2 2 2 1 注:扶残助弱、拾金不昧的事迹必须具有一定影响力;义务献血不累计次数加分。 (二)智育分 智育分由课程成绩分和科研实践成果分两部分组成,满分65分,其中课程成绩分满分55分,科研实践成果分满分10分。 1、课程成绩分 课程成绩分的计算公式为[60~69分门次×(-30)+70~79分门次×0+80~84分门次×30+85~89分门次×40+90~100分门次×55]÷课程总门次。其中成绩为优、优-(良+)、良、良-、及格对应的分数为90~100、85~89、80~84、70~79、60~69;成绩以合格、不合格计分的课程不列入评奖的课程成绩分计算中。

2017年厦门大学各学院硕士研究生复试及录取名单公示

2017年厦门大学各学院硕士研究生复试及录取名单公示 在前不久之前,厦门大学研究生院是有公布完整版的硕士研究生拟录取名单,但是,看不到复试的竞争激烈程度,为帮助考生更好的确定复习目标,了解复试情况,芙蓉厦大考研网特意整理收集了2017年厦门大学硕士研究生复试及录取名单公示,如果考生有其他疑问,可以联系官网右侧的咨询老师。 学院名称复试及录取名单 管理学院2017年厦门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复试及录取名单公示 经济学院2017年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和亚南经济研究院硕士研究生复试拟录取名单 王亚南经济研究院2017年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和亚南经济研究院硕士研究生复试拟录取名单新闻传播学院2017年厦门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复试及录取名单公示 化学化工学院2017年厦门大学化学化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复试及录取名单中文系2017年厦门大学中文系硕士研究复试及录取名单 历史系2017年厦门大学历史系硕士研究生复试及录取名单 人类与民族学系2017年厦门大学人类学与民族学系硕士研究生复试及录取名单外文学院2017年厦门大学外文学院硕士研究生复试及录取名单 教育研究院2017年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硕士研究生复试及录取结果 材料学院2017年厦门大学材料学院硕士研究生复试及录取名单 艺术学院2017年厦门大学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复试及录取名单 医学院2017年厦门大学医学院硕士生招生调剂考生拟录取名单生命科学学院2017年厦门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名单 公共事务学院2017年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硕士研究生录取名单公示 物理与机电工程学院2017年厦门大学厦门大学航空航天学院硕士研究生复试及录取名单数学科学学院2017年厦门大学数学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复试及录取名单 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2017年厦门大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硕士研究生复试及录取名单 海洋与地球学院2017年厦门大学海洋与地球学院硕士研究生复试及录取名单 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2017年厦门大学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复试及录取名单南洋研究院2017年厦门大学南洋研究院硕士研究生复试及录取名单 海外教育学院2017年厦门大学海外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复试及录取名单药学院2017年厦门大学药学院硕士研究生复试及录取名单公示 体育教学部2017年厦门大学体育教学部硕士研究生复试及录取名单

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奖励对象、奖励标准、申请条件、加分条件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思想进步,道德品质优良;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有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勤奋刻苦,本学年考试、考查课平均成绩85分以上(含85分),且无补考科目,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加分条件:为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学生满足申请条件后,依据下列标准加分: (一)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加4分;

(二)省级三好学生、文明学生、励志奖学金等加3分; (三)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加2分; (四)校级活动、比赛获奖加1分。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选,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评选程序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申请及评选程序 (一)学校通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分配的名额,下达国家奖学金评选通知。并通过辅导员和网络等各种渠道宣传,确保将信息传达到每一位学生 (二)个人申请,辅导员指导符合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将个人申请材料,包括本学年学习成绩、各种证书提交给系部,系部进行核实后签字后交学生处。(各种证书只收复印件,不收原件)并对材相的真实性负责。 (三)初评排序。学生处审核学生材料后,按总分排序(总分=平均成绩+合项加分,上不封顶),排名在当年上级分配名额之内的,提交为正式候选入。如遇两名学生总分相同的情况,则平均成绩高的同学优先。 (四) 进行公示。学生处将候选学生名单通过网络、宣传栏公示至少五个工作日。 (五)上级复审,学生处将候选学生名单和材报送上级复审,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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