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网络传销犯罪案件如何侦查取证

分析网络传销犯罪案件如何侦查取证
分析网络传销犯罪案件如何侦查取证

分析网络传销犯罪案件如何侦查取证

【摘要】络传销犯罪案件具有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运作模式新型等特点,侦查取证难度较大。络传销犯罪案件要在全案证据和核心证据、构成要件证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的收集中,紧密围绕构建定案证据体系展开,突出取证重点,紧扣取证核心,缜密开展侦查取证,同时,还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等问题。

【关键词】络传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侦查取证

自《刑法修正案(七)》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司法机关陆续处理了一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但是,从这些案件的判决情况看,受打击的多是采取传统模式的传销犯罪,络传销犯罪很少受到打击,而且大多数案件不同程度存在被告人人数较少、构成要件事实表述不全面、量刑事实不清特别是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不明等问题,法律效果并不理想。为此,笔者结合办理络传销犯罪案件实践,就如何对此类案件开展侦查取证略陈管见。

一、关于全案证据和核心证据的收集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七)》设立的新罪名,对传销犯罪案件特别是络传销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存在一定难度。侦查人员应在准确理解和适用该罪名及深刻把握络传销犯罪案件特点的基础上,开展侦查取证工作。具体而言,在全案证据和核心证据的收集上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尽早固定完善电子证据。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核心特征是以开展经营活动为名,行骗取财物之实。络传销组织往往在站公然宣称无需开店、无需进货、无需做售后服务,只需做推广宣传,且无需投入时间、精力管理,就可从中获取返利,这些都是传销的赤裸裸表述,体现的正是传销活动赚人头费,不开展任何经营活动而完全以发展下线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完全符合该罪法条表述的客观特征。因此,这类络宣传资料证据是定案的最有力证据之一,公安机关要对这些电子证据尽早进行固定,完善规范电子证据取证程序,保证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并在讯问、询问涉案人员时,听取他们对这一问题的辩解。

(二)确保鉴定报告客观真实。络传销犯罪案件司法鉴定报告一般显示,传销组织往往都无任何经营现金流入,90%以上甚至100%都是推广返利,即发展下线的返利。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上交易和消费只是络传销活动的依托和幌子,其主要目的是传销,上经营只是犯罪的掩饰。因此,此类案件定案的关键结论来自

于司法鉴定报告,公安机关要确保鉴定机构不受外界因素干扰,确保鉴定检材的全面、准确、规范、客观,确保鉴定报告客观、准确、科学。

(三)可请工商部门出具认定报告。在《刑法修正案(七)》颁布之前,对传销犯罪的表述是“违反国家传销规定”,即传销是工商部门打击的范围,是否传销工商部门有权作出认定。络传销是一种新型传销模式,具有与传统传销模式不同的新特点,实践中与新型电子商务模式容易出现界限不清。因此,公安机关可以请国家工商总局或省级工商部门正式出具该案是否认定为传销的分析报告。虽然这只是一种专家意见,不作为证据使用,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来就是一个行政犯罪名,该罪名的认定行政色彩浓厚,认定犯罪的前提必须具有行政违法性。因此,由权威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违法的认定,对法院定案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

(四)灵活把握层级结构特征。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标准,高检院、公安部20XX年颁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规定为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国非法传销组织几乎都以“五级三阶制”(简称“五三制”)为组织制度,属典型的“金字塔”推销模式。“五级”即指非法传销组织内部分为五个级别,从低到高分别是:E级(会员)、D级(推广员)、C级(培训员)、B级(代理员)、A级(代理商),“三阶”即加入者晋升的阶段,进阶的条件是发展下线的人数。因此,《立案追诉标准(二)》在确定追诉标准时也参考了这一划分模式,将犯罪主体在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体现为层级在三级以上,即C级以上。但是,“五三制”只是传销组织对于内部人员分工的确认,并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制度,其划分具有相对的随意性。《立案追诉标准(二)》对于层级明确规定为定罪要件并未予具体解释,一旦络传销组织在分工上进行调整而规避“五三制”,则可能导致犯罪分子逃脱刑事追究。因此,公安机关在收集定案证据时,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上述立案标准作出灵活理解和把握,不受犯罪嫌疑人规避等级结构特征的辩解所迷惑,牢牢把握上述立案标准的实质,并围绕立案标准准确收集固定证明传销组织层级结构的证据。

(五)注意收集证明个人犯罪的证据。络传销犯罪案件一般都系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因为根据《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犯罪而成立单位或者成立单位后主要从事犯罪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此类案件司法鉴定报告一般显示,络传销组织往来账目90%以上系推广返利即发展下线的返利,只有不到10%系消费返利,可见此类组织主要是从事传销活动,应以个人犯罪论处。对此,公安机关要同时固定收集证明该案系个人犯罪的相关证据,并注意听取犯罪嫌疑人对相关问题的辩解。

(六)注意收集证明共同犯罪的证据。络传销犯罪案件均系共同犯罪案件,

公安机关要重点围绕以下几方面收集共同犯罪证据:一方面要收集证据证明这些犯罪嫌疑人之间有紧密,彼此间有犯意联络或者有共谋、共同犯罪行为或者协作配合,是一个紧密的犯罪团体或者说犯罪组织;另一方面要收集证明这些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地位的证据,以保证法院最终能够对每一名被告人定罪量刑。

(七)注意收集量刑证据。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不仅要注重收集定罪证据,也要注重收集量刑证据。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二档刑的条件是行为人的行为“情节严重”。实践中何为情节严重,主要从行为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案财物金额、诱骗、发展参与传销人员数量、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数额或者造成其他后果的情况、传销活动影响社会秩序的程度等方面考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敛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所组织、领导传销组织参与人员数特别众多的,或者所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造成大量人员倾家荡产、生活无着的,或者造成参加者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或者所组织、领导的传销组织聚集大量人员发生冲击执法机关等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稳定等情形,都属于“情节严重”。公安机关要围绕上述量刑证据收集相关证据,以保证法院准确量刑。

(八)并发犯罪一并侦查取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实践中常伴生其他犯罪,如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等,这些罪名均不能为该罪包容,也不能形成牵连或吸收关系,应与该罪数罪并罚。因此,在侦查络传销犯罪案中,要注重对各犯罪嫌疑人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实施的其他犯罪的侦查,对其他个罪一并收集充分证据予以证实。

二、关于证明构成要件证据的收集

(一)准确理解和把握各构成要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采取的是叙明罪状模式,罪状表述比较长,但每句表述均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从各个方面规定了此罪的构成要件。侦查人员要深刻领会该罪的构成要件,牢牢把握该罪的要件特征,围绕这些构成要件有针对性地展开证据收集工作,做到每一个构成要件都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特别是该罪最核心的两个客观要件:一是“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二是“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即收取人门费和拉人头,而且这二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要重点围绕证明这两个客观要件收集证据。

(二)注意收集非法牟利目的的证据。该罪的主观方面特征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于经济犯罪中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是牟利性犯罪,主观上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这一点上有别于诈骗、盗窃、抢劫等侵财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特征。公安机关要清晰把握

该罪的主观特征,通过讯问、询问等言词证据,以及收集其他客观方面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的非法牟利之目的。

(三)注意收集证明骗取财物的证据。该罪之所以将骗取财物作为本质特征,是为了区别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团队计酬即多层次直销,但骗取财物并非该罪的核心和主要客观要件。从本质上讲,整个传销活动就是组织、领导者为了谋取自己利益将其他人诱骗到组织中,套取下线钱财,然后以下线的入门费弥补下线的“缺口”,是一种借新债还旧债的诈骗行为。侦查人员要从这个角度理解和把握“骗取财物”这一要件,在侦查络传销犯罪案件中,重点围绕有无真实产品、组织、领导者是通过真实商品销售利差赢利还是坐享其成、受骗参加传销人员是否有退货保障和退出自由、该组织生存与发展是否取决于产品销售业绩和利润等方面收集证据。

(四)注意收集证明层次结构超越性的证据。对于络传销组织的层级结构特征,要收集证据证明传销人员层次结构有无超越性,这是传销犯罪组织区别于直销的重要特点。以拉人头来实现获取收益的非法传销公司,在销售人员结构上往往呈现为“金字塔”式,这样的销售结构导致谁先进来谁在上,同时先参加者从发展下线成员所缴纳的入门费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其后果是先加入者永远领先于后来者。这种不可超越性在直销公司就不存在,在直销中无论参与者加入先后在收益上表现为“多劳多得”。对此,在讯问中也可以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

(五)注意收集证明引诱、胁迫的证据。按照《刑法修正案(七)》规定,该罪客观方面除了要同时具备收取入门费和拉人头这两个主要条件外,还要具备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这一次要条件。因此,还要收集相关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对参加传销人员有引诱或胁迫其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的行为,具体引诱、胁迫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

(六)控制性不是络传销犯罪的必备要件。洗脑是证明传销组织存在引诱、欺骗行为的重要依据,也是大多数传销犯罪中组织、领导者对传销人员形成思想控制的体现,公安机关要注意查明络传销犯罪案件中是否存在洗脑行为。但是,控制性不是所有传销犯罪的必要要素,精神控制方式主要体现在传统传销模式中,络传销一般都会宣传利用“高科技”、“金融投资”、“民间资本运作”等科学时尚的经济口号,借助络平台,构建“金字塔”式的上线下线发展体系,以几何式增长的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销售所谓的股票、基金、期货等金融产品向社会大量募集资金或者以开发政府特批项目等为名向社会高息借贷资金。由于络信息的强大影响和辐射,这些借助络的传销犯罪大多是跨区域甚至是跨国,一切交易在上进行,无须集中居住并接受“洗脑培训”

,不会产生群体性狂热和集体无意识,参与者在精神上没有受到控制,传销活动不再具有传统传销的控制性。因此,络传销犯罪嫌疑人以“没有控制性”为由进行无罪抗辩是不能予以支持的,侦查人员不能受犯罪嫌疑人此类辩解所迷惑,应在讯问中有力揭穿犯罪嫌疑人行为的本质。

(七)查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否合法、属实。络传销犯罪案件中,传销组织与渠道商、代理商或会员之间订立的书面合同往往成为案件争议证据,且很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无罪的理由。对此,要进一步通过讯问、询问相关涉案人员等方式,查证这些合同是否履行?传销组织是否依合同办事?有无发生过合同争议?合同中是否有法律禁止性条款等,揭露其以订立和履行合同为幌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以实现非法牟利的本质。

(八)充分收集书证、物证。络传销犯罪案件往往涉案人员众多,参与传销人员地域遍布广泛,传销时间跨度较大,涉案金额巨大,仅仅依靠言词证据难以查清案件事实。因此,要利用络传销犯罪过程中往往留下大量客观证据的特点,及时、充分收集固定络传销组织账本、申购单、宣传资料等书证、物证,与言词证据构成证据锁链。

三、关于刑事责任主体证据的收集

(一)准确认定组织、领导者。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实践中,组织者、领导者既可能直接出面设立和领导传销组织的活动,也可能在幕后策划、操纵、指使,不直接在传销组织中担任具体职务,而由其代理人出面领导传销组织进行活动,以试图逃避刑事打击。要深挖隐藏在传销组织幕后的组织、领导者,准确、适度把握打击范围,保证案件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注意查明合伙人或公司股东的身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组织者一般只包括合伙人或公司股东,但是,在络传销犯罪案件中,合伙人或公司股东未必实现了分红,也未必都实现了非法牟利。要收集充分证据予以界定,以明确他们在案件中的身份。

(三)划清组织、领导者与管理人员的界限。络传销犯罪案件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领导者指的是在传销组织中实施策划、指挥、布置、协调传销组织行为的人,不仅限于最初的发起人,在传销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认定为领导者。对领导者的认定,应从负责管理的范围、在营销络中的层次、

涉案金额等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判定。

四、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抓住核心问题展开讯问。络传销犯罪案件中,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应紧扣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构成要件,突出重点,抓住核心,有针对性地设计问题。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抓住以下核心问题深入展开:公司(传销组织外在形式)成立时有无实际到位投资?公司成立后有无实际经营活动?经营利润从何而来?公司成立后是否分红?如一直未分红,为何不分红?既然一直亏损为何不清算整顿?络宣传无需开店、无需进货、无需做售后服务,只需做推广宣传,利润从何而来?没有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怎么会产生价值?传销组织宣传无需投入时间精力管理,就可获永续不断的收益,这岂非不劳而获,如何解释等,通过这些针对性讯问,有力揭示传销组织的本质。

(二)针对无罪辩解收集证据。在络传销犯罪案件讯问中,犯罪嫌疑人常常辩解传销组织开展了实际经营行为,会员与组织之间是消费者、投资者与经营者、融资者的关系,组织为消费者提供品种繁多的商品和服务,有的甚至几乎涵盖衣食住行各个方面,并声称任何一个消费者都可以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商品和服务。犯罪嫌疑人的这些辩解往往成为证明其无罪的有力依据,对此,要收集充分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所辩并非属实,揭穿其谎言,堵住其辩解无罪的退路。

(三)重点查证退款保障和退出自由是否属实。络传销犯罪案件中,参与传销人员是否具有退款保障和退出自由往往是能否认定传销的关键事实,对此,传销组织往往在书面材料上写明诸如“保证金可以退还”等内容,有的还设立了所谓的冷静期,参与传销人员享有在冷静期内自由退出的权利,犯罪嫌疑人也往往辩解从未拒绝参与传销人员退还保证金或退出传销活动等,以试图证明传销组织与参与传销人员之间具有平等、自愿、公平的民事关系,否认组织的传销性质。对此,要收集证据,核查上述辩解是否属实?犯罪嫌疑人的这些说法依据何在?

五、关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收集

(一)注意证人的选择和询问方式。络传销犯罪案件中,证人的选择和询问方式也很重要。有的侦查人员在询问一些中间层级的传销人员时,会询问其对组织运作模式的认识,这些中间层级的传销人员往往既是受害者同时又是害人者,他们因为参与时间早并且退出早而牟取了大量利益,因而他们在回答侦查人员询问时,往往违心说此种经营模式很好,利国利民,值得推广等。侦查人员在收集证人证言时,要有所选择,尽量不要选择向那些在传销活动中牟取了非法利益的传销人员取证。同时,在向传销人员取证时,也要避免询问他们这类问题,即只需要让他们对事实作出客观陈述,不要他们对事实作出主观评价。

(二)与其他合法经营站划清界限。络传销犯罪案件中,有的证人可能确实

对传销组织的性质认识不清,比如有的证人在回答侦查人员询问时,将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与淘宝、当当、拉手等当前热门商务站作比较,错误认为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与这些合法商务站差不多,只是具体营利计算方式有别而已。对此,公安机关要收集证据,以证实本案中的络传销组织与淘宝、当当、拉手等合法商务站的本质差别。此外,还要查明全国目前还有没有其他电子商务站与该组织运作模式相同或类似,却在正常经营而未受到查处的,以使传销人员看清络传销组织的本质面目,也避免传销组织混淆视听,给侦查工作制造障碍。

(三)被害人陈述要达到一定证据量。络传销犯罪案件中,被害人陈述这一类证据也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在证据量上不能过于单薄。因为络传销犯罪案件往往涉案金额巨大,被骗取财物的传销人员数量非常多,被害人陈述这一类证据不能达到一定的量,在证明传销组织“骗取财物”这一本质特征上就难有说服力。因此,要选取相当数量且尽可能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被害人进行取证。这些被害人陈述能直接证明传销活动性质,且报案笔录还证明他们被骗取财物,而非双方只是自愿、公平、互利、平等的合同行为,这些都是认定犯罪非常有力的证据。

六、关于笔录制作要注意的问题

(一)笔录表述要避免出现雷同之处。侦查人员在制作笔录时需要注意的是,笔录文字表述不要完全一致,如在唐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中,侦查人员在制作笔录时,就传销人员如何加入到传销活动中来,多名传销人员询问笔录中均记录为“经实地考察,考虑再三,决定加入”,居然一字不差。显然,不同证人作证时,即使陈述同样的事实,其口头表达也不可能完全一致。侦查人员在制作笔录时,既要准确吻合出证人的语意,又要尽可能原汁原味地记录其原始的话语内容,以充分体现笔录制作的真实感。

(二)笔录制作要避免复制、粘贴。由于络传销犯罪案件取证量非常大,公安机关一般都使用电脑制作笔录。这样虽然加快了记录速度,提高了笔录制作效率,但也容易带来笔录制作不真实的问题。实践中,不少案件的辩护律师当庭提出,侦查人员怎么可能在笔录记录的时间内打出这么长的一份笔录?因此,侦查人员在制作笔录时一定要注意避免复制、粘贴,不同犯罪嫌疑人以及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同时间笔录,即使供述内容相同,笔录的文字表述也不应出现雷同之处。

(三)笔录的涂改、增删处要保持原貌。侦查人员在用电脑制作笔录时,还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当事人或证人看过笔录后,对笔录有涂改、增删的,不要为了使笔录清洁好看而在电脑上修改后重新打印一遍,而应该保留原样,并让当事人或证人在涂改、增删处捺印,以充分体现笔录的原始感。在犯罪嫌疑人一旦翻供时,成为证明该笔录已核对过,笔录内容系其自由意愿下的真实意思表达的有力依据,从而排除被告人、辩护人对笔录合法性的质疑。

【注释】

参见程水明、叶劲:《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活动的难题与对策》,载《浙江警官学院学报》20XX年第6期。

参见袁喜丽:《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思考》,载《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XX年第2期。

参见巫腾辉、谢艳珊:《试析适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适用问题与对策—从化解社会矛盾的视角》,载《经济研究导刊》20XX年第31期。

参见郭斐飞、罗开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疑难问题探析》,载《人民检察》20XX年第10期。

参见王小青:《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解析》,载《中国检察官》20XX年第5期。

袁喜丽:《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思考》,载《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XX年第2期。

参见刘晓雪:《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载《法制时空》20XX年第6期。

董文蕙:《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兼解读〈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载《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XX年第4期。

参见雷建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理解与适用》,载《法制建设》20XX年第6期

浅析网络诈骗犯罪现状及预防对策

第1章引言 随着现代信息科技的高速发展,互联网越来越成为人们身边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网络信息的高速发展使得公民的日常生活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它便利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甚至改变了许多人的生活方式,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而网络犯罪问题尤为突出,特别是网络诈骗犯罪近几年呈上升的态势,严重威胁着公民的财产安全,甚至是生命安全。 在我国网民规模及网络普及率保持如此快速增长的同时,相关网络法规和监管却尚不健全,因此在这种状况之下我国发生网络犯罪的压力会越来越大,所以我们必须深入研究网络诈骗犯罪的原因,分析其犯罪构成、管辖及刑事责任与形式,认真剖析网络诈骗犯罪其产生的根源,认识打击网络诈骗犯罪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提出防控对策,而这些对于研究网络诈骗犯罪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社会现实意义。 因此为了应对当前趋势下日益猖獗的网络网络诈骗犯罪,我们必须分析当前形势下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及表现,探寻网络诈骗犯罪的发生原因,并寻找预防和最终控制该类犯罪的方法,大力打击该犯罪现象,以最终达到构建和谐的网络世界的目的。 第2章网络诈骗的概念及特点 2.1网络诈骗犯罪的概念 根据这种诈骗形式的实际内容来看,它主要指那些具备非法意图,充分利用网络公共平台,在对方不了解实情之下诓骗其财产、或者是侵犯其他相应财产的不耻行为。从现实生活来看,诈骗方式当中像是发布虚假中奖信息、以及传播病毒网站等这些比较普遍。 总体而言,我们可以从广义跟狭义两个层面来对网络诈骗犯罪进行认真分析,从广义层面来看,通常说的是凭借因特网以及电信网、还有就是广播电视网这些途径来实施各种违法诈骗行为。狭义层面一般说的

是单纯的通过因特网来实施有关犯罪行为,笔者在下文中决定先围绕狭义层面来针对网络诈骗犯罪展开探讨,今后有机会肯定还会站在广义层面来继续进行认真分析。 2.2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 2.2.1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行为 根据目前网络诈骗的方式来看,跟之前固有的一些诈骗犯罪形式是完全不一样的,而且犯罪团伙与受害者之间是属于非接触性的,因为它主要是充分利用信息、电话以及互联网等这些手段来实施诈骗行为,只要罪犯得手后,他们就会迅速撤离,受害人在意识到受骗后不能提供罪犯的有效信息,通常只能提供罪犯电话号码、汇款的银行账户等这些难以发挥效用的信息,因为犯罪分子通常会选择没有实名制的电话卡、银行卡,或者是大量收购的普通民工的身份所办理的电话卡、银行卡。这些信息对于公安机关来说,能够追踪到线索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此诈骗犯因风险低而屡屡得手,比一般常见的诈骗方式要更加厉害。尤其是现在的诈骗方式由以前的通过短信、电话、以及网络来传播诈骗信息转变到现在直接变成了蔓延到网上银行,因此受害者需要对自己的网上银行信息加以保护,防止泄露出去,否则犯罪分子很有可能神不知鬼不觉的把受害者的资金转移出去。最初的诈骗是发布虚假信息,例如:中奖,消费以及电话欠费等方式,同时冒充相关公司和国家机构人员加强信服度,对受害人说其账户有某些问题,需要接受审查,让受害人把资金转移到他们所说的“安全账户”,然后犯罪分子再对受害人进行威胁,比如法律追究责任等话术,让受害人感到害怕,从而实现诈骗。而这些犯罪分子的诈骗手段之多,次数频繁,让受害者几乎没有办法去加以防范。 2.2.2犯罪黑数大 根据犯罪黑数内容来看,它通常说的是那些真实发生过、可最终却并未呈现于犯罪统计表里面的一个犯罪数,说明这些行为人成功躲过了司法机关的制裁。甚至该特点在经济犯罪活动中同样存在,只不过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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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网络传销犯罪案件如何侦查取证 【摘要】络传销犯罪案件具有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运作模式新型等特点,侦查取证难度较大。络传销犯罪案件要在全案证据和核心证据、构成要件证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的收集中,紧密围绕构建定案证据体系展开,突出取证重点,紧扣取证核心,缜密开展侦查取证,同时,还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等问题。 【关键词】络传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侦查取证 自《刑法修正案(七)》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司法机关陆续处理了一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但是,从这些案件的判决情况看,受打击的多是采取传统模式的传销犯罪,络传销犯罪很少受到打击,而且大多数案件不同程度存在被告人人数较少、构成要件事实表述不全面、量刑事实不清特别是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不明等问题,法律效果并不理想。为此,笔者结合办理络传销犯罪案件实践,就如何对此类案件开展侦查取证略陈管见。 一、关于全案证据和核心证据的收集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七)》设立的新罪名,对传销犯罪案件特别是络传销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存在一定难度。侦查人员应在准确理解和适用该罪名及深刻把握络传销犯罪案件特点的基础上,开展侦查取证工作。具体而言,在全案证据和核心证据的收集上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尽早固定完善电子证据。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核心特征是以开展经营活动为名,行骗取财物之实。络传销组织往往在站公然宣称无需开店、无需进货、无需做售后服务,只需做推广宣传,且无需投入时间、精力管理,就可从中获取返利,这些都是传销的赤裸裸表述,体现的正是传销活动赚人头费,不开展任何经营活动而完全以发展下线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完全符合该罪法条表述的客观特征。因此,这类络宣传资料证据是定案的最有力证据之一,公安机关要对这些电子证据尽早进行固定,完善规范电子证据取证程序,保证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并在讯问、询问涉案人员时,听取他们对这一问题的辩解。 (二)确保鉴定报告客观真实。络传销犯罪案件司法鉴定报告一般显示,传销组织往往都无任何经营现金流入,90%以上甚至100%都是推广返利,即发展下线的返利。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上交易和消费只是络传销活动的依托和幌子,其主要目的是传销,上经营只是犯罪的掩饰。因此,此类案件定案的关键结论来自

基层反映:网络传销违法犯罪现象亟待重视

基层反映:网络传销违法犯罪现象亟待重视 今天,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网络传销违法犯罪现象亟待重视》范文,供各人在撰写下层反应、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所谓网络传销,是指组织者或经营者以网络为载体,以获取暴利为诱饵,由上线发展下线并以下线交纳费用或发展人员数量为依据盘算和给付人为,实现非法图利的违法行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生长,网络传销不停生长和渗入渗出,且较传统传销更具欺骗性、隐蔽性和危害性。对此,工商部门应加强对网络传销重要范畴、蔓延缘故原由及面对困难的阐发,并思考如何采取行之有用的步伐增强打击。 一、当前涉及网络传销的主要领域 一是电子商务范畴。一种是传销组织者以其建立的网络购物和网络会员办理平台或网站为中央,打着“电子商务”、“网购”、“网团”、“网络营销”、“网络直购”等旗号,推销实物产品,并以生长下线会员数目、下线会员购买商品数额等为尺度设定种种嘉奖,鼓励会员生长下线、提高业绩。另一种是组织者打着“资本运作”、“连锁销售”的旗号,以投资一笔资金,即可以在短期内取得大额红利为诱饵,骗取参与者的高额入门费,并以高额的提成回报,鼓励入会者生长下线。如福建平潭一组织打着“直销企业”、“电子商务”和“连锁经营”的旗帜从事传销运动,半年发展“会员”700多人,涉 案金额超百万元。 二是投资理财范畴。组织者使用群众的投资生理,大肆宣

传高投入、高回报,虚拟一个所谓具有庞大投资代价的项目,诱骗群众到场网络投资,并以“返还原始股、回报基金”等措施激励参加职员拉拢其他下线会员。如某3个仅有小学文化水平的农夫,借用网上炒黄金、投资说明会、网上操纵先容等幌子,使上万人中招,其中不乏拥有大学学历者及公务员,涉及全国26个省、市、自治区1万多人,涉案金额逾亿元。 三是网络游戏范畴。通常打着“网游、网赚”、“玩游戏得大奖”、“玩网游送红包”、“私人馈赠的金钱游戏”等旗号,在各游戏论坛、QQ群大打宣传广告,引诱网游玩家在其网站注册会员,赚取各种游戏币继而兑换现金,并按下线会员充值金额返利的情势,鼓励会员推荐其他玩家成为本身的下线会员。如某类似QQ农场游戏的网站——“梦幻庄园”便是以此情势开展网络传销运动,使全国各地不少游戏玩家被骗。 四是兼职招工范畴。组织者打着“在家创业”、“网络创业”、“创业兼职”、“网络加盟”、“网络代理”、“点击广告,有钱赚”等旗号,吸引网民注册会员,从事网站指定的网络储存空间营销、点击网络广告、网络电话卡行销、会员卡优惠卡发行代理等运动并勉励其先容、生长下线会员参加。如网购刷单军团公布勾引告白,由YY公会等构造接办对成员洗脑、专业培训并考核,推荐会员加入获得50%的入会费提成及刷单佣金被管理员抽走30%左右的管理模式,形成一条“附体吸血”的新型网络传销产业链。 二、网络传销迅速蔓延的深层次原因分析 一是组织者转移阵地躲避羁系。近年来,工商部门打击传统传销举动的力度不停加大,经验教训日积月累,使传统传销举动的重要表现形式、聚集场所、漫衍范畴渐渐明朗化,工商部门打击传统传销的举措也更敏捷、更有效、更成功。因此,

简析办理传销犯罪案件的难点及对策探讨

简析办理传销犯罪案件的难点及对策探讨 [论文摘要]传销犯罪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广大群众的经济利益,而且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为了更有效打击传销犯罪,《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在司法实务中,侦办传销犯罪案件仍面临着不少困境,文章通过分析当前经侦部门在办理传销犯罪案件时面临的难题,提出一些应对之策。 [论文关键词]传销犯罪侦查难点对策 传销犯罪作为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具有较强的经济破坏性和思想毒害性,严重威胁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秩序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随着我国打击传销犯罪力度的不断加大,传销犯罪活动已由公开转入地下,不断变化犯罪形式,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大大增加了打击传销犯罪的难度。 一、办理传销犯罪案件难点分析 传销犯罪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经侦部门在侦办传销犯罪案件中主要遇到“五大难题”,即立案难、抓捕难、取证难、追缴难和处理难。 (一)立案难 首先,对传销的主观认识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传销犯罪立案工作的进行:有的地方认为传销牵涉人员众多,查处不利于当地的稳定;有的地方分不清非法传销与合法直销的区别,认为是合法的市场经济活动;有的地方甚至认为传销活动对当地的经济有促进作用,进行地方保护等。其次,传销的犯罪手段多样,多以代理商、加盟店等形式出现,迷惑性强,而前期获取的证据又非常有限,使得经侦部门对某些行为难以定性并及时立案,容易错失最佳打击时机。再次,传销的窝点所在地、网络服务器所在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等通常不一致,并且为了逃避打击,频繁迁移犯罪窝点,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常引发管辖争议。此外,虽然我国已明确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立案标准——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但实际操作中,这两个条件很难界定。 (二)抓捕难 由于传销组织的头目行踪诡秘,多异地、幕后、单线遥控指挥,且经常更换联系方式、居住地和“卡账”账号,反侦查意识强,极易“人间蒸发”。所以,在不少案件中,虽然传销窝点被取缔,传销商品被收缴,但主要犯罪嫌疑人漏网,甚至无迹可寻,被抓获的大部分是“小鱼小虾”。另外,要将传销犯罪人员彻底抓捕归案,也并非易事。有的传销窝点以公司、连锁店等形式作掩护,更多则采取“家庭式”管理,这类窝点多设在城乡结合部等较为偏僻、人口流动量较大的区域,不易引起注意。通常一个传销组织有多个窝点,分布广泛,甚至跨县跨市跨省,且每个窝点都有“家长”,一旦某个窝点被取缔后,其他窝点的人员便会闻风而逃。 (三)取证难 由于传销人员具有来源分散性和异地流动性等特征,涉案人员众多,且被害

网络电信诈骗分析调研报告

网络电信诈骗分析调研报告 近年来,借助电信技术手段进行诈骗犯罪案件呈上升态势,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诈骗金额越来越大,社会影响越来越恶劣,给社会稳定和人民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电信诈骗犯罪进行了重点防治和打击,但是电信诈骗现象并未得到有效抑制,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如何防范、打击电信诈骗已成为政法机关的一个重点和难点课题。 一、电信诈骗的特点 (一)诈骗手段多样化近期犯罪分子以电话为平台实施诈骗的形式多种多样,手段也日益翻新。根据我们所办理的案件及媒体的相关报道来分析,犯罪分子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诈骗:一是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二是冒充电信等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以电信欠费、送话费、送奖品为由进行诈骗;三是冒充被害人的亲属、朋友:编造生急病、发生车祸等意外急需用钱,或称被害人家人被绑架索要赎金为名等事由骗取被害人财物;四是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假称被害人银联卡在某地刷卡消费为名,诱骗被害人转帐实施诈骗等。 (二)集团作案组织化该类案件单打独斗的少,组织化程度高,犯罪分子以诈骗为常业,有固定的诈骗窝点,作案

时分工明确、组织严密,且大都使用假名,呈现明显的集团化、职业化特点。 (三)作案技术科技化犯罪分子首先通过有关手段套取到被害人家庭固定电话的开户资料后,再利用高科技手段使被害人的电话来电显示出拨打过来的电话确实是110或12315或电信10000或等常见的业务电话,或是被害人熟悉的亲友的电话,使被害人相信对方确实是公安、工商或是电信和移动公司的工作人员或是自己的亲友,从而放松警惕。作案手段涉及计算机黑客、网络电话、U盾转帐等技术,并运用了心理学的相关知识控制了被害人的心理后,远程掌控其行为,致使其上当受骗。 (四)作案手段隐蔽化犯罪分子往往只通过电话或短信的方式与被害人进行联系,从不直接和被害人见面,电信诈骗的组织者几乎从来不抛头露面,即使到银行提取或转移诈骗所得的款项也从不出面,而是指使手下的人或是以较高的报酬雇请不明真相的群众去进行转移赃款的活动,使侦查机关即使找到相关线索也很难准确的进行抓捕。 (五)社会危害剧烈化该类案件的诈骗范围广,诈骗数额大,动辄就是几十上百万,使受害人蒙受巨大财产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相对于普通诈骗中“一对一”或者“一对多”的诈骗,电信诈骗表现出来的是面对整个电话用户或者特定户群体的诈骗,其诈骗行为的实施并不是特意针

网络诈骗犯罪浅析

网络诈骗犯罪浅析 作者:李轩 [内容提要]: 依托于网络的发展,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生活正经历一场史无前例的变革,而形形色色的 网络犯罪给这场变革提出了全方位,不容忽视的挑战。本文仅仅针对利用网络进行诈骗犯罪的新特 征,种类,犯罪构成,未完成形态及危害结果等方面立足于刑法学的立场。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 有用于刑法理论的研究,有用于司法实践。 [关键字]: 网络诈骗诈骗罪网络犯罪 [正文]: 计算机网络无疑是当今世界最为激动人心的高新技术之一。它的出现和快速的发展,尤其是国际互 联网的日益推进和迅猛发展,为全人类建构起一个快捷、便利的虚拟世界。在这个空间里也有它的 黑暗的一面,网络诈骗犯罪正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 一.形形色色的网络诈骗犯罪 网络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 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正是由于网络诈骗犯罪可以不亲临现场的间接性特点,表现出形式多样的 网络诈骗犯罪。 1.利用网上拍卖实施的诈骗犯罪 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今日公布的《扫荡网络诈骗》报告中,调查数千宗网

络投诉案件中,其中网 上[拍卖名列榜首,占总数的78%之多。受害人大多中付款后或收不到商品或收到的商品不如卖主 所承诺的那样值钱,或者干脆一文不值。 2.利用Modem拨叫国际长途的诈骗犯罪 犯罪行为人诱使上网者下载一个“浏览工具”或者“拨号器”,以便免费登陆成人网站。而所谓 “拨号器”就会悄悄切断Modem的当前连接,转而通过拨通一个国际长途号码连接上互联网。这 样,用户会在不知不觉中损失一大笔电话费。 3.利用互联网骗取信用卡的诈骗犯罪 有的网站允许你免费在线浏览成人图片,不过你必须提供信用卡号码以证明你已经满18岁。然而, 当你打开它却有一大堆你意想不到的东西是套收费的。《环球时报》XXXX年3月20日报道了美国新 月出版社集团利用旗下的网站,以免费浏览做幌子,骗去网民1.88亿美元。而主要用的行为就是 骗取网民的信用卡号进行诈骗。 4.利用互联网提供特许权的诈骗犯罪 犯罪行为人在向投资者提供经营特许权时,有意隐瞒相关情况进行诈骗。通常以其中商业机会和特 许产品展览做诱饵。譬如说,有的提出低价出售数以百万计的电子邮件地址名单,而有的则提供收 信人的代理服务器号码,但实际中:提供代理服务器的号码是违反网络规定的,而所谓的电子邮件 地址不是失效的就是错误的。 5.利用互联网进行多层次销售和传销的诈骗犯罪 种类诈骗花样更是五花八门,有的利用网络电话兜售一些非法或欺骗性的投资产品;有的则把定价 过高的为房地产提供保证底风险债券作为风险普通的一般债券来推销;也有的在网络上刊登启事要 求应征者花大笔的钱买回某种生产资料,生产出商品后,公司负责回收,却又以“质量不达标”等 这样那样的理由拒绝回收,从而使许多投资者损失惨重。 而所谓的多层次销售一般宣称“你可以通过自己以及你所发展的下线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来赚 钱”。其实商品或服务不过买给了和你一样的销售者。那么,你通过什么来赚钱呢? 6.利用互联网提供的旅游休假以及医疗保健商品及服务的诈骗犯罪 犯罪行为人宣称“你可以参加一次豪华旅游,并提供许多打折的附加服务”。实际上这全是谎言, 就算成行的话,你也得因为那些“附加服务”损失不少钱。 而所谓“一般药店没有的东西,可以包治百病”的医疗保健商品。你相信吗?不过对于那些身患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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