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3)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3)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3)

目录

考点一物的概念和种类

考点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考点三物权变动

考点四拾得遗失物的处理规则

考点五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考点六共有制度

考点七用益物权

考点八担保权概述

考点九抵押权

考点十质押权

考点十一留置权

考点一物的概念和种类

一、物的概念

物是物权的客体。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的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单选题】(2019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物权法上的物的是()。

A.太阳

B.星星

C.月亮

D.海域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法上的物。物权法上的物具有如下特点: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体之外。选项ABC因不能为人力所支配而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多选题】(2013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A.土地

B.月球表面

C.药品

D.存有计算机程序的光盘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的客体。物权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点: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体之外。月球表面,不具有可支配性,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二、物的种类

(一)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1)大多数动产以及不动产中的房屋,均属于流通物。

(2)文物、黄金、药品等属于限制流通物。

(3)法律禁止流通之物,属于禁止流通物。

(二)动产与不动产

(1)不动产须登记,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2)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物,以交付为原则。

(三)主物与从物

(1)主物和从物在物理实体上都独立存在,从物不是主物的组成部分。

(2)在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物一致。

【提示】旅馆设置的家具、房间的钥匙、书的封套、汽车后备箱中的备用胎、机器的维修工具等,均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四)可替代物(种类物)与不可替代物(特定物)

该分类仅限于动产。

(1)可替代物。交易上依数量、容量或重量而确定的物,如书、粮食等。

(2)不可替代物。具有唯一性、不可被他物替代,如梵高的画作等。不可替代物一旦发生损害,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五)消费(耗)物与非消费(耗)物

该分类仅限于动产。

(1)消费物。依其性质只能“一次性”使用或让与之物,如粮食、货币、汽油等。

(2)非消费物。依其性质可以“多次”使用或让与之物,如汽车、手机、冰箱、电视机等。

【提示】消费物的使用行为=处分行为。

(六)原物与孳息

根据两物之间存在的原有物产生新物的关系,分为原物与孳息物。

(1)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为独立物。

(2)天然孳息。由自然规律形成。由原物的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3)法定孳息。依托法律关系产生。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单选题】(2018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动产的是()。

A.房屋

B.林木

C.海域

D.船舶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种类。选项ABC属于不动产。

三、物权的特征与种类

【提示1】由物的概念所引申出的物权,是指特定主体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具有支配性、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

(1)支配性强调一种对物的支配力,即无须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权利人即可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可简单概括为“人与物”;

(2)排他性强调一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即“一物一权”,权利人可排除他人以同样方式支配物的权利,可简单概括为“人与人”;

(3)绝对性也称为“对世性”,强调物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人是特定的,而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公众,即任何人均有义务尊重特定权利人对物享有的财产权(物权),可简单概括为“一对多”。

【提示2】物权的种类如下图,此学习阶段大家可作简要了解。待学习完本章后,我们会对这些理论内容有更加透彻的理解。

考点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一)种类法定

当事人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如增加居住权、优先购买权为物权种类因违反种类法定而无效。

(二)内容法定

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如设立质权可以不转移占有因违反内容法定而无效。

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

1.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2.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所有权人,如共有;

3.一物之上可以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

【提示】债权具有兼容性,同一标的物上成立双重买卖,两项买卖合同均可依法有效,不相互排斥。

三、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以法定方式公之于外,称公示原则。

(1)物权是一种绝对权,除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都是义务人,依照统一的法定方式公示(公之于众),是成本最低,最有效率的。

(2)原则上,动产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手段,不动产则以登记为公示手段。

(一)物权推定效力

为法定公示方式所彰显的权利人,推定为合法权利人。

(1)动产占有人被推定为动产所有人;不动产登记薄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其所享有的权利被推定为真实,即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权属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二)物权移转效力

1.动产物权移转

通常以“交付移转”动产的占有为标志。

2.不动产的物权移转

通常以“登记变更”登记权利人为标志。

按照“登记”对物权是否直接产生设立、变更和消灭的效力来划分,可分为“登记生效”与“登记对抗”两种原则。

(三)公信效力(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

法定公示方式为权利变动与享有的法律表征,第三人有理由对其表示信赖,因而公示能够产生公信力。

【多选题】(2015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有()。

A.物权相对原则

B.物权法定原则

C.物权公示原则

D.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

考点三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概念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一)发生

如,取得所有权或设立抵押权等他物权等。

(二)变更

如,转让所有权、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三)消灭

如,所有权的消灭。

二、物权变动原因

物权变动的原因包括:

(1)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物权变动直接发生)。包括:事实行为、法律规定和公法行为。

(2)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包括:有权处分(需要交付或者登记)、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制度)。

(一)非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1.基于事实行为

《物权法》:“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

效力。”

【提示】获得物权的主体若“再处分”的,需要公示。

2.基于法律规定

《物权法》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基于公法的规定

《物权法》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二)有权处分的变动方式(基于合同的变动)

类别概念说明

债权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例如,签订合同

①合同一般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②物权并不必然因为签订合同而生效

物权行为直接导致物权变化,如买卖合同签

订之后交付或登记

如果合同生效,但当事人一方违约不办理交付或登

记,此时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

【举例】2019年3月1日,张三出售一套房屋给李四,当天依法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张三应在2019年4月24日办理过户手续,后该买卖合同顺利履行完毕。

【问题1】合同何时生效?

【问题2】房屋所有权何时转移?

【分析1】2019年3月1日生效,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分析2】2019年4月24日发生转移。不动产物权转移以“登记”为生效条件。

1.动产物权公示方式——交付

所有权: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质权:以动产设定质押的,质权自“交付”时设立。

(1)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如承租、借用),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合同法中有专门规定)

【示例1】张三的电脑借给李四用,李四用的爱不释手,于是向张三买下该电脑,张三电脑“所有权”自双方“合同生效”时发生转移的效力。

(2)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示例2】张三的电脑出租给王五,李四要买下,张三与李四达成买卖合同后告知电脑在王五处,于是又在合同中补充约定:“向王五要电脑的权利归李四”,该补充条款“生效时”物权发生变动。

(3)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示例3】张三的电脑卖给李四,张三对李四说:“电脑现在是你的了,但是再借我三天,我要备份些资料”,李四同意。张三与李四之间达成两份协议,一是买卖合同;二是占有改定协议(借用合同),物权自第二份协议“借用合同”生效时移转。

【归纳】三种动产交付替代方式总结

交付种类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判断方式买卖合同生效前“买受人”

已占有动产

买卖合同生效前“第三

方”占有动产

买卖合同生效后“出卖人”

继续占有动产

涉及当事人①出卖人;

②买受人(占有人)

①出卖人;

②买受人;

③第三人(占有人)

①出卖人(占有人);

②买受人

动产转移时间买卖合同生效转让返还请求权合意生

占有改定协议生效

占有与取得物权的顺序占有在先

物权在后

物权在先

占有在后

物权在先

占有在后

2.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公示方式——登记

(1)登记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举例】甲将自己的一间私房作价2万元转让给乙,乙略加修缮后,居住一年后以4万元的价格转

让给丙,丙居住一年后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以上几次转让都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在丁居住期间,该房屋价格涨至20万元,甲、乙、丙、丁就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

【问题】该房屋所有权应属于谁?

【分析】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本案例中的几次转让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所以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2)不动产的登记对抗效力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

②地役权。

(3)更正登记VS异议登记

《物权法》第19条:不动产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物权法》第19条:不动产异议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更正登记的程序】

【异议登记的程序】

(4)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解释】预告登记并非对不动产正式进行权属登记,而仅仅是一项对于债权人的物权保护措施,其可以对尚未开发建设完毕的房屋进行预告登记,属于将债权物权化的特殊规定。

预告登记的情形:

具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①预购商品房;

②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③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归纳】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的归纳

【考题·单选题】(2015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提起更正登记之前,须先提起异议登记

B.更正登记的申请人可以是权利人,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

C.异议登记之日起10日内申请人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D.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登记机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选项B正确。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因此一般是先更正登记,得不到实现的才异议登记;选项A错误。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选项C错误。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选项D错误。

(三)无权处分下的物权变动——善意取得制度

1.适用范围(一般规定)

(1)从财产形式来看,既适用于动产,又适用于不动产。

(2)从物权种类来看,既可以善意取得“所有权”,也可以善意取得“他物权”(如担保物权)。

2.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受让动产”那一刹那权的

要件4

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

(基于合同、共有关系等而占有)

占有脱离物

(遗失物、盗窃物等)要件5

合理的价格转让

【提示】买卖合同中订明的价款合理即可。

在确认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时,一般不以“已

支付”为条件

——

要件6 物已交付

占有改定不能满足善意取得的“交付”

要件7 转让合同有效

①合同无效;

②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被撤销

【举例】张三将李四委托其保管的相机以5000元价格出售给王五,王五对张三与李四的保管事宜并不知情,并依约向张三支付了全部款项,付款当天,张三将相机交付给王五。

3.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提示】标识“★”的要件,与动产要件的细节不同,请考生朋友注意辨别。

要件规定例外

要件1 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事实行为、公法行为

要件2 转让人无处分权

①无权代理;

②经过真权利人追认的无权处分行为;

③出租他人的物

要件3★受让人善意

①登记簿上存在异议登记;

②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权利人同意;

③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

限制不动产权利的事项;

④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

误;

⑤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

权;

⑥真权利人有证据证明

要件4★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登记人与真权利人为同一人,未分离

的物(登记人与真权利人分离)

要件5 合理的价格转让

原则上无须支付

——

要件6★已办理登记——

要件7 转让合同有效①合同无效;

②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被撤销

【举例】 2019年1月1日,李四的父亲病逝,按照其父的遗嘱,李四获得一套住房作为遗产,后李四准备将该房屋对外出售给王五。

【问题1】李四何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问题2】李四对外转让该房屋需要履行何种程序?

【分析1】李四1月1日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获得该房屋所有权。

【分析2】李四在处分该房屋之前,应先登记在自己名下后,才能通过法律行为方式处分给王五。

【举例】贾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贾某名下;后因二人感情不合。法院判决贾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2013年2月1日判决书生效,但是二人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4月1日,贾某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贾

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4月15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分析】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贾某自2月1日起已经丧失该房屋的所有权,李某自2月1日起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张某未经登记,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4月1日贾某将该房屋卖给王某,属于无权处分,但王某有权主张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4.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直接法律效果

所有权发生转移。

(2)间接法律效果

真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之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1)乙与丙的买卖合同——有效

(2)甲的损失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1)乙与丙的买卖合同——有效;

(2)甲有权要求丙返还原物;

(3)甲向乙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保管合同);

(4)丙向乙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买卖合同)。

【考题·单选题】(2016年)甲、乙、丙三兄弟共同继承一幅古董字画,由甲保管。甲擅自将该画以市场价出卖于丁并已交付,丁对该画的共有权属关系并不知情。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经乙和丙中一人追认,丁即可取得该画所有权

B.无论乙和丙追认与否,丁均可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C.丁取得该画的所有权,但须以乙和丙均追认为前提

D.无论乙和丙追认与否,丁均不能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善意取得制度。根据法律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丁是善意的、支付合理对价、标的物已经交付的买受人,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无论其他共有人是否追认,丁都取得所有权。

【2019年案例题节选●善意取得】

……

甲、丙口头约定甲将挖掘机出租于丙,租期7个月,双方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未作约定。9月20日,挖掘机出现故障,无法正常工作。丙要求甲维修,甲拒绝。丙遂自行维修,花去维修费3万元。丙要求甲支付该笔维修费,未果。

11月2日,甲电话通知丙解除租赁合同,要求丙在15日内返还,但未给出任何理由,丙拒绝。11月5日,丙将挖掘机售于丁,丁不知丙并非挖掘机所有人。同日,丁向丙支付100万元,双方约定11月16日交付挖掘机。

……

11月15日,丁得知挖掘机的所有权人是甲,并且甲不知自己与丙的交易。当晚,丁在未通知甲、丙的情况下,自行将挖掘机开走。11月16日,丁将挖掘机以110万元售于戊,当日戊付款,丁交付挖掘机,戊不了解挖掘机之前的交易情况,亦不知道丁并非挖掘机所有权人。11月17日,甲要求丙返还挖掘机,发现挖掘机已至戊手,甲请求戊返还挖掘机。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

(7)甲是否有权请求戊返还挖掘机?并说明理由。

【解答】甲无权请求戊返还挖掘机。根据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题目中,承租人丙将挖掘机卖给丁,丁在“受让动产时”知道丙是无权处分,不是善意第三人,不构成善意取得。丁再将挖掘机卖给戊,仍是无权处分,但戊善意、价格合理、已经交付,构成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挖掘机所有权,因此甲无权请求戊返还挖掘机。

考点四拾得遗失物的处理规则

一、概念

发现他人遗失之物而实施占有。

二、涉及的主体

三、处理规则

(一)拾得人“拾金不昧”

1.返还权利人的具体措施。

(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2)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3)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4)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2.拾得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2)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二)拾得人将遗失物转让给第三人(拾金而卖)

(1)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2)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3)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举例】甲在上班途中遗失手机一部,被乙拾得。甲发布悬赏广告称,愿向归还手机者支付现金1000元作为酬谢。

【分析】

(1)乙未将手机转让,也未送交公安机关

返还手机是乙的法定义务。甲承诺向归还手机的拾得人支付1000元酬金有法律效力,乙有权请求甲支付该酬金,还有权要求甲支付因返还手机而发生的必要费用。

(2)乙未将手机转让,而是送交公安机关

甲未于公安机关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认领,则国家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

(3)手机已经被乙以3000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

甲有权要求丙返还手机。并且无须向丙支付相应对价。丙返还给甲手机后,有权要求乙返还对价。

(4)丙是通过具有手机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手中购买

甲依然可以要求丙返还手机,但应当支付给丙对价,否则丙有权拒绝返还。甲买回自己手机后,有权向乙(拾得人)进行追偿。根据规定,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遗失物,真权利人要求其返还时,应向受让人支付相应对价,否则受让人有权拒绝返还。真权利人买回后,有权向无权处分的转让人追偿。

【多选题】(2019年)乙拾得甲丢失的手机,以市场价500元卖给不知情的旧手机经销商丙。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乙拾得手机后,甲即失去手机所有权

B.甲有权请求乙给予损害赔偿

C.甲有权请求丙返还手机,但应向丙支付500元

D.乙将手机出让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拾得遗失物处理规则。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选项A 错误)。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选项B正确),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题目中是拾得人乙直接卖给丙,甲请求丙返还时无需支付500元,选项C错误)。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拾得人乙无所有权,因此是无权处分行为(选项D正确)。

考点五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一、国家所有权

全部属于国家所有部分属于国家所有

①城市的土地;

②矿藏、水流、海域;

③无线电频谱资源;

④国防资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

①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

②自然资源;

③野生动植物资源;

④文物;

⑤基础设施

参考记忆口诀:国防无线电,海水土矿藏

二、集体所有权

(一)一般范围

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二)集体土地用于商业开发

原则上,农村集体物权将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作商业开发,若有开发需求,须由国家先将土地征归国有,然后再由国家以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进入市场进行商业开发。

但“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提示】《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对此有修改,2020教材此处未进行调整。

三、私人所有权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此处的“私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企业法人。

考点六共有制度

一、共有形态

【说明】按份共有是将一个共有物的所有权划分为若干份,每个共有人各按其应有部分的份额享有同一所有权;共同共有是共有人对一个共有物不分份额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一)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是对“同一个所有权”作量上分割的共有形态,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

(1)出资额确定;

(2)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二)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三)共同形态推定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提示】按份共有为原则,共同共有为例外

简要了解:

家庭关系中的共有为共同共有,主要包括:

(1)《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2)《继承法》上的遗产;

(3)《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家庭承包财产;

(4)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中的财产。

【说明】共有人对共有物可分为管理行为与处分行为。理论上,管理行为包括对共有物的保存、利用和改良。处分行为包括事实处分与法律处分。

【举例1】甲、乙、丙三人各出资10万元购买了一辆汽车,约定为按份共有,除此之外没有作任何约定。

【分析】甲、乙、丙三人没有约定按份共有的份额,此时按照出资额确定份额比例为1:1:1。

二、共有物管理

(一)基本规定

1.有约定、按约定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二)共有物管理中的费用负担

共同共有按份共有

①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下分别处理

共同负担按“份额”负担

【举例2】沿用举例1,该汽车在甲驾驶过程中,消耗汽油价格300元。达到保养公里数,甲自行送去保养花费600元。

【分析】由于没有对管理费用负担作出约定,因此甲、乙、丙各自按照份额承担汽油费用300元和车辆保养费用600元。

(三)共有物涉及的对外债权、债务

【举例3】沿用举例1,该汽车在乙驾驶过程中与一辆奔驰轿车出现剐蹭,事故认定乙全责,对外欠债15000元。

【分析】

(1)对外关系上,债权人有权要求甲、乙、丙任何一人或数人承担修车费用15000元。

(2)内部关系上,由于没有约定承担份额,因此甲、乙、丙按照1:1:1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份额部分。

(3)假设乙清偿了15000元,其有权向甲与丙各追偿5000元。

(四)对“共有物”处分或重大修缮

【提示】若未经同意即转让给第三人的,为无权处分,涉及“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的判断。

【举例4】沿用举例1,若将该汽车处分转让给丁,应该如何处理?

【分析】应经按份共有人2人以上(份额2/3以上)同意。若未经同意即处分,属于无权处分,丁若为善意,且符合动产善意取得的其他条件,丁可以获得该车辆的所有权。

【举例5】沿用举例1,若将共有物桑塔纳汽车花费100万元改装成超级跑车,应该如何处理?

【分析】此改装行为属于“重大修缮”,即改装行为对共有物的经济功能和共有人的权利影响较大,因此应经按份共有人2人以上(份额2/3以上)同意。

三、共有物分割

【举例6】沿用举例1,丙因移民国外,提出分割该汽车以退出共有关系;甲因乙出事故赔钱一直耿耿于怀,也提出分割财产,乙则以不存在约定为由,拒绝财产分割。

【分析】

(1)按份共有中,即便没有约定,任何的共有人依然可以随时提出分割请求。

(2)甲、丙分割汽车造成乙损失的,应当赔偿乙的损失。

【归纳】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单选题】(2017年)朋友6人共同出资购买一辆小汽车,未约定共有形式,且每人的出资额也不能确定。部分共有人欲对外转让该车。为避免该转让成为无权处分,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同意转让的共有人至少应当达到的人数是()。

A.4人

B.3人

C.6人

D.5人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可以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按份共有中,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朋友6人等额享有该汽车,故同意转让的共有人至少应当达到的人数是6×2/3=4人。

【多选题】(2015年)甲、乙、丙、丁、戊、庚六人对一台挖掘机按份共有。甲的份额是2/3,其余五人的份额各为1/15。根据物权法制度的规定,没有特别约定时,下列转让挖掘机的行为中,有效的有()。

A.甲将挖掘机转让给辛,乙、丙、丁、戊、庚均表示反对

B.甲、乙将挖掘机转让给辛,丙、丁、戊、庚均表示反对

C.乙、丁、戊、庚将挖掘机转让给辛,甲、乙均表示反对

D.丙、丁、戊、庚将挖掘机转让给辛,甲、乙均表示反对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共有中的按份共有的处置问题。法律规定,未满2/3份额却转让共有物者,构成无权处分。对于选项AB,同意处置的份额占到2/3及以上,处置有效。

【单选题】(2012年修改)甲、乙系多年同窗,二人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甲出资90万元,乙出资60万元,双方未约定共有类型。一年后,甲、乙请丙装修公司对房屋进行重大修缮,拖欠修缮装饰费用未清偿。后乙欲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丁。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乙对该套房屋形成共同共有关系

B.对房屋进行重大修缮的,由一方自行决定即可

C.乙转让房屋所有权,须征得甲的同意

D.对于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乙有权拒绝清偿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共有制度。(1)根据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因此选项A的表述错误;(2)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因此选项B的说法错误;(3)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因此选项D的说法错误。

四、按份共有中共有“份额”转让

(一)一般规定

【提示】按份共有人对其享有的份额有处分自由。

(1)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不动产或动产份额。

(2)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份额,其他共有人有权依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共有份额。

(二)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要点内容

转让对象需为共有人与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之间

以交易为前提不含继承、遗赠等非交易方式发生转让

同等条件

其他共有人增加转让人负担的,优先购买权不

受支持

行使期限共有人有约定

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遵循

通知程序处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二讲:物权法律制度(王利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二讲:物权法律制度 王利明 (2001-9-18) / 已阅15556次 一、物权的概念和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 物权主要是大陆法系民法所采纳的概念,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的财产权利。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帮助,就能够依据自己的意志依法直接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的支配方式。如房屋所有人有权占有、使用其房屋,并有权将房屋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使用土地,或转让其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和使用权人在依法行使其权利时,一般不需要取得义务人的同意,也不需要义务人的辅助,就可以实现其权利。这就是所谓的直接支配,这一点和合同债权是不同的,合同债权必须要通过债务人履行债务才能实现。 物权一般分为三类,即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等。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担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在民法中,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权利,这两种权利是市场经济社会两项基本的财产权利。我们通常讲的产权,是指财产权,其中就包括物权、债权和其他财产权(如知识产权等)。所以,产权既包括物权,但也不限于物权。 物权和债权尽管都属于财产权的范畴,但和债权相比较,物权具有自身的特点,表现在:第一,物权与债权的内容不同。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例如,买卖合同中规定,出卖人应于某年某月交货,在交货期到来之前,买受人只是享有请求出卖人在履行期到来后,交付货物的权利,而不能实际支配出卖人的货物。也就是说,只享有债权而不享有物权。只有在交货期到来后出卖人实际向买受人交付了财产,买受人占有了财产,便能够对该物享受实际的物权。 第二,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如,某一债务人欠多个债权人的债务,在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时,享有担保物权的人比普通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物权的优先性还表现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例如,甲有一栋房产,价值5000万元,甲在乙银行借款2000万元,以该房产抵押,然后又在丙银行借2000万元,也以该房产做抵押,这样在同一物之上设立了两个抵押权。这两个抵押权经过登记以后,都是合法有效的。在抵押权实现时,乙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丙银行的抵押权得到实现。如果由于房屋价值的降低或者其他原因,该房产只能满足乙银行的抵押权,丙银行的抵押权即不能得到实现,而债权则有所不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债权相互之间不存在优先效力问题。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不管设立时间的先后和数额的差别,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偿时都是平等的。

第三章物权法习题及答案171013

第三章物权法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各项中,属于物权法上的物的是( D )。 A.权利 B.智力成果 C.行为 D. 脱离人身体的人体器官 [解析]物权法上的物是有体物,所以无体物权利、行为、智力成果等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2.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的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 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C ) A .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当缔约过失责任 B.合同无效,甲应返回所受领的价款 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 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 [解析] 本例中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双方都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甲反悔是想毁约,而乙起诉甲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在甲履行合同是可能的情况下,法院应该判决甲继续履行合同。 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的是( D )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其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解析] A中善意第三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B和C中债权人或不知情的第三人分别善意取得质权。D中不能善意取得是因为该行为是无偿的赠与行为,不适用善意取得。 4.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并以所持乙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质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权设立的时间是( D ) A.借款合同签订之日 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D.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解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上市公司股份作质押担保应该到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5. 下列关于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区别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C )。 A.用益物权注重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 B.担保物权则既可以在不动产,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 C.担保物权除地役权以外,均为主物权;而用益物权则都是从物权 D.建设用地属于用益物权;抵押权、质权等属于担保物权 [解析] C的错误之处在于地役权不属于担保物权,而且它是从物权。该句话的正确说法应是“用益物权除地役权以外,均为主物权;而担保物权则都是从物权”。ABD说法都是正确的。 6. 某航空公司以正在建造中的大型客机设定抵押向银行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下列说法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是( D )。 A.建造中的大型客机不得设定抵押 B.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无效 C.因未办理抵押登记,主合同无效 D.因未办理抵押登记,银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律制度doc22

物权法律制度 一、物权的概念和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 物权主要是大陆法系民法所采纳的概念,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的财产权利。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帮助,就能够依据自己的意志依法直接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的支配方式。如房屋所有人有权占有、使用其房屋,并有权将房屋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使用土地,或转让其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和使用权人在依法行使其权利时,一般不需要取得义务人的同意,也不需要义务人的辅助,就可以实现其权利。这就是所谓的直接支配,这一点和合同债权是不同的,合同债权必须要通过债务人履行债务才能实现。 物权一般分为三类,即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等。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担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在民法中,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权利,这两种权利是市场经济社会两项基本的财产权利。我们通常讲的产权,是指财产权,其中就包括物权、债权和其他财产权(如知识产权等)。所以,产权既包括物权,但也不限于物权。

物权和债权尽管都属于财产权的畴,但和债权相比较,物权具有自身的特点,表现在: 第一,物权与债权的容不同。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例如,买卖合同中规定,出卖人应于某年某月交货,在交货期到来之前,买受人只是享有请求出卖人在履行期到来后,交付货物的权利,而不能实际支配出卖人的货物。也就是说,只享有债权而不享有物权。只有在交货期到来后出卖人实际向买受人交付了财产,买受人占有了财产,便能够对该物享受实际的物权。 第二,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如,某一债务人欠多个债权人的债务,在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时,享有担保物权的人比普通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物权的优先性还表现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例如,甲有一栋房产,价值5000万元,甲在乙银行借款2000万元,以该房产抵押,然后又在丙银行借2000万元,也以该房产做抵押,这样在同一物之上设立了两个抵押权。这两个抵押权经过登记以后,都是合法有效的。在抵押权实现时,乙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丙银行的抵押权得到实现。如果由于房屋价值的降低或者其他原因,该房产只能满足乙银行的抵押权,丙银行的抵押权即不能得到实现,而债权

注会经济法(2016) 第03章 物权法律制度 课后作业

经济法(2016)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课后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 B.一项行为只能处分一物 C.债权的客体是当事人的给付行为,并不直接存在于物 D.物权尚未确定、甚至不存在,相应的债权合同无效 2. 2013年12月2日,张某将自己的电脑出租给李某使用,租期1年。2014年4月1日,李某向张某提出购买该电脑,张某过经考虑,于2014年6月1日与李某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将该电脑以5000元的价格卖与李某。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李某取得该电脑所有权的时间为()。 A.2013年12月2日 B.2014年4月1日 C.2014年6月1日 D.2014年12月2日 3. 林某与邵某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由邵某将自己的路虎车出质给林某。但邵某并未将路虎车如约交付给林某,而是把该车卖给了沈某。沈某取得该车后,与林某因该车的权利归属发生纠纷。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车权利归属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沈某不能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因为该车已质押给林某 B.沈某能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但林某可向沈某主张质权 C.沈某能否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取决于林某同意与否 D.沈某能取得该车的所有权,林某不能要求沈某返还该车 4.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共有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B.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及其他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C.除另有约定外,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在按份共有中,应当经占份额1/2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D.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的,视为等额享有 5. 甲、乙各按30%和70%的份额共有一艘货船,二人将该货船出租给丙。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购买权优先于丙的购买权 B.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丙的购买权优先于乙的购买权 C.乙无优先购买权,丙有优先购买权 D.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无优先购买权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3)

目录 考点一物的概念和种类 考点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考点三物权变动 考点四拾得遗失物的处理规则 考点五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考点六共有制度 考点七用益物权 考点八担保权概述 考点九抵押权 考点十质押权 考点十一留置权 考点一物的概念和种类 一、物的概念 物是物权的客体。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的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单选题】(2019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物权法上的物的是()。 A.太阳 B.星星 C.月亮 D.海域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法上的物。物权法上的物具有如下特点: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体之外。选项ABC因不能为人力所支配而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多选题】(2013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A.土地 B.月球表面 C.药品 D.存有计算机程序的光盘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的客体。物权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点: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体之外。月球表面,不具有可支配性,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二、物的种类

(一)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1)大多数动产以及不动产中的房屋,均属于流通物。 (2)文物、黄金、药品等属于限制流通物。 (3)法律禁止流通之物,属于禁止流通物。 (二)动产与不动产 (1)不动产须登记,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2)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物,以交付为原则。 (三)主物与从物 (1)主物和从物在物理实体上都独立存在,从物不是主物的组成部分。 (2)在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物一致。 【提示】旅馆设置的家具、房间的钥匙、书的封套、汽车后备箱中的备用胎、机器的维修工具等,均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四)可替代物(种类物)与不可替代物(特定物) 该分类仅限于动产。 (1)可替代物。交易上依数量、容量或重量而确定的物,如书、粮食等。 (2)不可替代物。具有唯一性、不可被他物替代,如梵高的画作等。不可替代物一旦发生损害,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五)消费(耗)物与非消费(耗)物 该分类仅限于动产。 (1)消费物。依其性质只能“一次性”使用或让与之物,如粮食、货币、汽油等。 (2)非消费物。依其性质可以“多次”使用或让与之物,如汽车、手机、冰箱、电视机等。 【提示】消费物的使用行为=处分行为。 (六)原物与孳息 根据两物之间存在的原有物产生新物的关系,分为原物与孳息物。 (1)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为独立物。 (2)天然孳息。由自然规律形成。由原物的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3)法定孳息。依托法律关系产生。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单选题】(2018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动产的是()。 A.房屋 B.林木 C.海域 D.船舶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种类。选项ABC属于不动产。 三、物权的特征与种类 【提示1】由物的概念所引申出的物权,是指特定主体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具有支配性、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 (1)支配性强调一种对物的支配力,即无须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权利人即可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可简单概括为“人与物”; (2)排他性强调一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即“一物一权”,权利人可排除他人以同样方式支配物的权利,可简单概括为“人与人”;

经济法(2017)章节练习_第3章 物权法律制度

章节练习_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 B、一项行为只能处分一物 C、债权的客体是当事人的给付行为,并不直接存在于物 D、物权尚未确定、甚至不存在,相应的债权合同无效 2、2016年12月2日,张某将自己的电脑出租给李某使用,租期1年。2017年4月1日,李某向张某提出购买该电脑,张某经过考虑,于2017年6月1日与李某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将该电脑以5000元的价格卖与李某。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李某取得该电脑所有权的时间为()。 A、2016年12月2日 B、2017年4月1日 C、2017年6月1日 D、2017年12月2日 3、2014年3月1日,高某、刘某夫妻二人共同购买一房屋,但房屋登记在高某的名下。2017年2月1日,刘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高某离婚。4月1日,人民法院判决高某、刘某离婚,并将该房屋判归刘某一人所有,判决当日生效。高某、刘某二人于4月2日领取了判决书,刘某于4月6日凭判决书向登记机关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刘某一人所有的时间是()。 A、2017年2月1日 B、2017年4月1日 C、2017年4月2日 D、2017年4月6日 4、画家王某在举办个人画展期间,其所画的一幅山水图被孙某看中,双方约定价款为100万元,而该山水图仍需展览至画展结束方可交付给孙某。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王某、孙某约定的交付方式是()。 A、现实交付 B、简易交付 C、指示交付 D、占有改定 5、甲、乙各按30%和70%的份额共有一艘货船,二人将该货船出租给丙。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购买权优先于丙的购买权 B、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丙的购买权优先于乙的购买权 C、乙无优先购买权,丙有优先购买权 D、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无优先购买权 6、 甲、乙按20%和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经过二人同意将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乙、丙均没有优先购买权

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一、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一)物的种类 1、动产与不动产。①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原则,不动产则须登记。②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如可口可乐)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如齐白石的字画)一旦发生损害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3、主物和从物。再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物一致。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害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B为从物。 4、原物与孳息。孳息是独立于原物的物,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因此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 ①天然孳息。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孙悟空(所有权人)将自己在花果山中的一片桃树林承包给猪八戒(用益物权人)摘下的桃子归谁所有?如果当事人事先约定60%的桃子归孙悟空,按照合同约定。如果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100%归猪八戒(用益物权所有)。 ②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根据《合同法》规定,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 1、物权的概念。所谓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以下特点: ①支配性。物权是对于标的物具有直接支配力的财产权,物权人有权仅以自己的意志实现权利,无需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属于支配权。债权则属于请求权,其实现有赖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 ②、排他性。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债权则具有兼容性,同一标的物上成立双重买卖,两项买卖合同均可有效,并不相互排斥。 ③绝对性。无权是对抗所有人的财产权,排除任何他人的干涉,其他人有义务予以尊重,故为绝对权或称对世权。债权则仅对特定的债务人存在,属于相对权或称对人权。 物权属于财产权,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债权属于财产权,请求权,相对权,对人权。 2、物权的种类。 ①自物权和他物权。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中所有权属于自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属于他物权。 ②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属限制物权。以使用他人之物为目的的物权,为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为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用益物权针对的是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则针对物的交换价值。 ③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是设定在动产之上的物权,如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等;不动产物权则是设定于不动产之上的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质权和留置权不得设定于不动产之上。 4、独立物权与从物权。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为独立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属于其他权利,不能独立存在的物权为从物权,如担保物权,地役权。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设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一是种类法定,即不的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二是内容法定,即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行为人违反“种类规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案例1、某叔侄约定;侄子若将祖宅出售,叔父有优先购买权,否则叔父有权宣告房屋买卖无效。在本案中,叔父欲以优先购买权排除他人购买,实际上是想创设一种具有排他权利的物权。但《物权法》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物权种类,因此这一约定因违法“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如果侄子违法约定将祖宅售与他人,叔父无权主张房屋买卖无效,也物权要求买受人返还房屋。不过约定在《合同法》上仍然有效,因此,叔父有权请求违反约定的侄子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2、根据《物权法》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的占有为前提。当甲以其手表向乙设定质押时,如果甲乙之间有约定手表仍存放于甲处,则该质权设定行为因违反“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只是质权未生效。并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 2、一物一权原则 ①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有多个所有权。 ②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所有权人”可以使多人(如夫妻共有)。 ③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可以设定多个物权(但不能相互冲突) 甲(所有权人)将其手表抵押给乙(乙对该手表享有抵押权),因抵押不转移占有,甲又将手表质押给丙(丙对该手表享有质权),丙在修理该手表时由于不支付修理费而被丁留置(丁对该手表享有留置权)但,既然甲已经将手表质押给丙了,那就不能再质押给戍(无法交付)。因此,对动产而言,一物之上,所有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可以并存,但质权跟质权不能并存。 甲(所有权人)将自己的房屋先出租给乙(用益物权人),后又抵押给了丙(抵押权人)。 3、物权公示原则。 ①公示原则。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②公信力。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实际存在瑕疵,为保护交易安全,对信赖该公示物权并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公信力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 案例;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但房产证上及房产局的登记薄上均只记载甲一人的名字,现甲乙正闹离婚。一日,甲背着乙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丙将放宽交与甲,并与甲一起办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几个月后,乙得知此事,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丙返还房屋。在本案中:①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得到了该房产的所有权;②乙物权要求丙返还房屋,但可以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二、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一)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 1、登记生效。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①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有效。

第三章物权法练习题

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练习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 1、物权是基于物而产生的权利,下列属于民法上物的是()。 A、冬天里的第一场雪 B、镶在嘴里的金牙 C、注册的商标 D、佩戴的耳环 2、根据物的分类标准,下列物中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是()。 A、台灯与桌子 B、上衣与裤子 C、杯子与杯盖 D、牛头与牛尾 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所有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 B、用益物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 C、一间房屋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 D、一间房屋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抵押权 4、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中州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B、中州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C、中州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D、中州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5、甲在乙的画展上看中一幅画,并提出购买,双方以5万元成交。甲同意待画展结束后,再将属于自己的画取走。此种交付方式属于()。 A、现实交付 B、简易交付 C、指示交付 D、占有改定 6、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乙得知此事,当晚诱使甲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 A、甲 B、乙 C、丙 D、丁 7、甲将其所有的一本小说卖给乙,双方约定,乙先向甲支付购书款,甲在7日内将此书阅读完毕后再交付给乙,阅读期间为甲借阅乙所有的书,这种情况下,乙取得所有权的时间为()。 A、乙自甲阅读完成后取得所有权 B、乙自约定生效之日起取得所有权 C、乙自支付购书款时取得所有权 D、乙自甲实际交付该书时取得所有权 8、甲将自己的一间私房作价2万元转让给乙,乙略加修缮后,居住1年后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丙居住1年后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以上几次转让都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均未办理过户手续。在丁居住期间,该房屋价格涨至20万元,甲、乙、丙、丁就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该房屋所有权应属于()。 A、甲 B、乙 C、丙 D、丁 9、甲与乙公司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对房屋买卖进行了预告登记。后乙公司未经甲同意,又将该房屋卖给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可以主张丙的所有权无效 B、甲无权主张丙的所有权无效 C、甲和乙之间的预告登记失效 D、丙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10、甲、乙、丙三人各出资3 万元,购买一辆汽车跑出租,由丙驾驶,收入各按1/3 比例分配。一次丙开出租车撞伤路人丁。之后甲、乙决定将车出租给戊。根据《物权法》的规

经济法CPA(2013年)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课后作业(下载版)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开发商正合法建造一栋房屋。2010年8月20日乙找到开发商甲,与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同年,9月1日乙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了预告登记。2010年11月12日该房屋建造完工。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B.2010年9月1日乙取得房屋所有权 C.预告登记期间,未经乙同意,甲不得处分该房屋 D.甲、乙应在2011年2月12日之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否则甲有权将该房屋卖与第三人 2.王某将自己的电视机卖给谢某,双方约定电脑卖给谢某后仍然由王某使用一个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谢某取得电视机所有权的交付方式属于()。 A.现实交付 B.占有改定 C.指示交付 D.简易交付 3.2011年12月2日,张某将自己的电脑出租给李某使用,租期1年。2012年4月1日,李某向张某提出购买该电脑;经考虑,2012年6月1日,张某与李某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将该电脑以3000元的价格卖与李某。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李某取得该电脑所有权的时间为()。 A.2011年12月2日 B.2012年4月1日 C.2012年6月1日 D.2012年12月2日 4.2010年9月9日,赵某在饭店用餐时丢失一块手表,饭店工作人员谢某拾得后,卖给二手市场的钱某。10月20日孙某以1000元从钱某手中购得该手表,并将手表送给女友郑某做生日礼物。12月25日赵某发现郑某戴的手表就是自己丢失的手表。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谢某没有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B.2010年12月25日,该手表的所有权人是赵某 C.郑某并不当然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D.赵某应该在2011年12月25日之前请求郑某返还原物 5.甲有一台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将电脑卖给不知情的丙,丙又赠与女友丁,后戊将电脑从丁处偷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该电脑享有所有权的是()。 A.甲 B.乙 C.丁 D.戊 6.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B.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

第三十四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十四章物权法律制度 1、关于物权与债权区别的说法,错误的是()。(7.69 分) A 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B 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C 物权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 ?D 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债权只有追及力 正确答案:D 2、若同一不动产上先后设立了两个登记的抵押权,则二者的受偿顺序为()。(7.69 分) ?A 登记在先的优先受清偿 B 登记在后的优先受清偿 C 二者按照比例受偿 D 当事人协商确定 正确答案:A 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7.69 分) A 所有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 B 用益物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 ?C 一个房屋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

D 一个房屋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抵押权 正确答案:C 4、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这是对下列()原则的体现。(7.69 分) ?A 物权公示 B 物权法定 C 物权公平 D 物权平等 正确答案:A 5、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和变动均应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的原则是()。(7.69 分) A 诚实信用原则 B 物权法定原则 C 一物一权原则 ?D 物权公示原则 正确答案:D 6、不动产物权的具体内容发生变化时进行的登记是()。(7.69 分) A 首次登记 B 转移登记 ?C 变更登记

D 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正确答案:C 7、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9条规定,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7.69 分) A 5.0 B 10.0 ?C 15.0 D 20.0 正确答案:C 二、多选题 1、下列有关物权的说法正确的有()。(7.69 分) A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B 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 C 物权是相对权 D 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 E 物权的标的是物而不是行为 正确答案:A B D E 2、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下列说法正确的有()。(7.69 分) A 当事人可以创设新类型的物权

34、物权法律制度测试题及答案

中级经济师基础知识 第 1题:单选题(本题1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列权利凭证中,可以用于质押的是( )。 A、房产证 B、土地使用权证 C、债券 D、财产保险单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 第 2题:多选题(本题2分) 下列关于物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B、一物一权原则是物权的基本原则之一 C、物权的客体是人 D、从设立目的的角度可以将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E、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正确答案】:ABE 【答案解析】: 物权的客体是物,故选项C错误。从设立目的的角度,物权可以被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根据物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可以将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故选项D 也错误。 第 3题:多选题(本题2分) 下列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中,因物权首次产生而获得所有权的是( )。 A、生产 B、先占 C、国有化 D、孳息 E、互易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 原始取得是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因物权首次产生而获得的所有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生产和孳息。

第 4题:多选题(本题2分) 下列财产可以用作抵押的是( )。 A、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B、抵押人所有的房屋 C、土地所有权 D、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E、抵押人所有的机器 【正确答案】:ABE 【答案解析】: 土地所有权和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第 5题:单选题(本题1分) 下面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 B、物权属于支配权 C、物权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 D、物权是相对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 绝对权是与相对权相对的概念,是指权利的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为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的权利,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火所享有的物权的义务。故物权是绝对权,本题应选D。 第 6题:单选题(本题1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列物品中,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是( )。 A、黄金 B、房屋 C、货币 D、不记名证券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 考核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例如,枪支弹药、黄金、麻醉品等。货币和不记名证券是一种特殊的动产,谁持有就成为其权利主体,因此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 7题:多选题(本题2分)

经济基础知识 章节练习题库 第34章 物权法律制度

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 1.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的说法,错误的是()。 A.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订立可以采取出让和划拨的方式 B.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是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有期限的限制 C.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D.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应当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答案: B 解析:本题考查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建设用地使用人的行为。划拨土地没有期限限制,选项B错误。 2.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所有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 B.用益物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 C.一个房屋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 D.—个房屋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抵押权 答案: C 解析:本题考查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不相矛盾的物权。例如,所有权与他物权同时并存;在同一物之上设定数个不相矛盾的担保权等。 3.物权的种类按照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可以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下列属于自物权的是()。 A.所有权 B.用益物权 C.担保物权 D.抵押权 答案: A 解析:本题考查物权的种类。自物权即所有权,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4.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的方式称为()。

B.继受取得 C.原始取得 D.非法取得 答案: B 解析:本题考查所有权的取得。继受取得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这种取得方式须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 5.不动产物权的具体内容发生变化时进行的登记是()。 A.首次登记 B.转移登记 C.变更登记 D.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答案: C 解析:本题考查物权公示原则。变更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的具体内容发生变化时进行的登记。 6.(2015年)下列财产中,禁止抵押的是()。 A.社会公益设施 B.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C.交通运输工具 D.生产设备 答案: A 解析:本题考查抵押权。《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了禁止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7.下列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A.质权 B.留置权

2020年经济法考试闯关复习精讲:第三章_物权法律制度 共50页

2020年经济法考试复习指导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最近5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合计 卷 1 1 题 1分 1 题 1.5分3/7 题 7分9.5 分 2019 年 卷 2 2 题 2分 2 题 3分7/7 题 17分22 分 卷 1 1 题 1分 1 题 1.5分1/6 题 3分 5.5 分 2018 年 卷 2 1 题 1分 1 题 1.5分1/7 题 3分 5.5 分 卷 1 2 题 2分——1/7 题 2.5分 4.5 分 2017 年 卷 2 3 题 3分 1 题 1.5分—— 4.5 分 卷 1 1 题 1分 1 题 1.5分1/6 题 3分 5.5 分 2016 年 卷 2 1 题 1分 1 题 1.5分1/7 题 2分 4.5 分 卷 1 1 题 1分 1 题 1.5分1/6 题 3分 5.5 分 2015 年 卷 2 1 题 1分 1 题 1.5分3/6 题 8.5分11 分 本章教材主要变化 2020 年本章教材删除了“除另有规定外,集体土地的建设利用应先征归国有”的有关内容。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1单元物权法概述 本单元考点框架

考点1:《物权法》上“物”的概念(★)(P41)1. 有体 性 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权利、行为、智力成果等均不是物权法上的物;但权利在特殊情况下,经法律规定可成为物权客体(如以股权质押)。 2. 可支配性 不能为人力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如汽车尾气),因其不具有交易价值而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 在人的身体之外 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但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以成为物。 【例题·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物权法上物的是()。(2019年) A. 太阳 B. 海域 C. 月亮 D. 星星 【答案】 B 【解析】( 1)选项 ACD:不具有可支配性,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2)选项 B:属于不动产。考点2:物的种类(★)(P41) 分类典型例子法律意义 流通物绝大多数的动产、房屋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练习试题:第三章物权法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练习试题:第三章物权法 导语: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下面和小编来看看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练习试题:第三章物权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适用先占取得所有权的是( )。 A.遗失的手表 B.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 C.房屋 D.所有人抛弃的动产 2、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甲享有留置权的是( )。 A.甲为乙修理汽车,乙拒付修理费,待乙前来提车时,甲将该汽车扣留 B.甲为了迫使丙偿还欠款,强行将丙的一辆汽车拉走 C.甲为丁有偿保管某物,保管期满,丁取走保管物却未付保管费。于是,甲谎称丁取走的保管物有误,要求丁送回调换。待丁送回该物,甲即予以扣留,要求丁支付保管费 D.甲为了确保对戊的一项未到期债权能够顺利实现,扣留戊交其保管的某物不还 3、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的是( )。 A.甲通过遗嘱继承其父房屋一间 B.乙的100万元储蓄存款获得的利息5万元 C.丙以购来的木材制成椅子一把 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 4、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10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10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10年6月5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丙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丙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 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 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未设立 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未设立 5、甲、乙外出游玩,向丙借相机一部,用毕甲将相机带回家。丁到甲家见此相机,执意要以3000元买下,甲见此价高于市价,便隐瞒实情表示同意并将相机交付与丁。不久,丁因手头拮据又向乙以2000元兜售该相机。乙见此相机眼熟,便向丁询问,丁如实相告,乙遂将之买下。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此时,相机应当归( )所有。 A.甲 B.乙 C.丙 D.丁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物权变动中,以登记为变动要件的有( )。 A.甲公司将一幅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 B.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订立合同,在甲的土地上设定地役权 C.甲公司将一架飞机的所有权转让给乙公司 D.自然人丙将其继承的房屋转让给丁,该房屋尚登记在其去世的父亲名下 2、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有关理论,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意义上孳息的有( )。

中级经济基础-物权法律制度(精选试题)

中级经济基础-物权法律制度 1、我国目前已经开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的不动产登记工作。 A.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B.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C.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D.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2、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可以设定抵押权的有()。 A.某医院院长配备的小轿车 B.建设用地使用权 C.土地所有权 D.某工厂的原材料 3、关于抵押的说法,错误的是()。 A.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B.在同一抵押物上先成立的抵押权优先于后成立的抵押权 C.所有的抵押都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D.抵押财产必须是可以转让的 4、关于共有,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共有是有多个所有权 B.共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所有一物 C.共有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形式 D.共有是同种或不同种类的所有权的联合 5、甲、乙、丙、丁4人按份共有一艘轮船,甲占该船70%份额。现甲欲用该船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如各共有人事先对此事项未作约定,则甲的抵押行为()。 A.须经乙、丙、丁一致同意 B.无须经乙、丙、丁同意 C.须经乙、丙、丁中份额最大的一人同意 D.须经乙、丙、丁中的两人同意 6、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这在民法理论上称为()。 A.合并 B.继受所得 C.添附 D.提存 7、下列不属于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的是()。 A.受让人须是善意的

B.以协商一致的价格转让 C.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价款 D.受让人已经占有了该财产 8、关于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物权是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的一定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B.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 C.物权客体的物可以是独立物和有体物,也可以是行为 D.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9、关于物权与债权区别的说法,错误的是()。 A.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B.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C.物权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 D.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债权只有追及力 10、根据物权有无从属性可以将物权区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下列不属于从物权的是()。 A.所有权 B.抵押权 C.地役权

经济法(2014)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单元测试(下载版)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单元测试 一、单项选择题 1.2013年12月2日,张某将自己的电脑出租给李某使用,租期1年。2014年4月1日,李某向张某提出购买该电脑,张某过经考虑,于2014年6月1日与李某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将该电脑以5000元的价格卖与李某。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李某取得该电脑所有权的时间为()。 A.2013年12月2日 B.2014年4月1日 C.2014年6月1日 D.2014年12月2日 2.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共有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B.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及其他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C.除另有约定外,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在按份共有中,应当经占份额1/2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D.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的,视为等额享有 3.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是基于体现公信原则的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的是()。 A.宋某在垃圾堆拾取他人抛弃的旧物 B.刘某从市场上以正常价格买到的赃物 C.于某从所有权人孙某处买得一架钢琴 D.陈某误将孙某所有的房子登记为自己的房子,之后陈某以合理价款将此房转让给不知情的钱某,并且陈某、钱某之间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4.王某购买刘某的一辆二手车,付款后直接将车开走,双方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第二天王某驾驶该车到于某的汽车修理厂进行改装。改装完成并付清款项后,王某驾车离开。途中,王某刹车失灵发生车祸。经有关部门认定,因于某在改装该车时零件没有安装齐全,导致刹车失灵而发生车祸。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王某和刘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未生效,因为双方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B.王某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因为动产所有权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C.王某不能向于某请求损害赔偿,因为该车转让没有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D.王某不能向于某请求损害赔偿,因为王某不是该车的所有权人 5.2014年2月2日,孙某在某餐厅用餐时丢失了自己的婚戒,被服务员陈某拾得。2月20日,程某以5000元从陈某手中购得该戒指,并将戒指送给女友王某做订婚礼物。2月25日,孙某发现并有证据证明王某戴的戒指就是自己丢失的戒指。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程某取得了该戒指的所有权 B.王某并不当然取得该戒指的所有权 C.2014年2月25日,该戒指的所有权人仍是孙某 D.孙某应该在2016年2月25日之前请求王某返还戒指 6.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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