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保护条款草案

外交保护条款草案
外交保护条款草案

浅析国际法中的外交保护制度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225538109.html, 浅析国际法中的外交保护制度 作者:玛柯芭莉·夏里甫汗 来源:《大经贸》2018年第03期 【摘要】国家对外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保护本国国民,而外交保护是国家履行这一职能最重要的法律手段之一。外交保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律制度,也是主权国家作为国际行为体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应享有的权利。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属人管辖原则,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有权通过本国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侨民或公民提供保护,特别是本国侨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在外国受到侵犯时,国籍国有权对该侵权国提起国际诉讼或进行其他外交交涉,并对有关损害要求赔偿,这就是外交保护权。中国的国际地位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和中国国际影响力的扩大在提升,外交保护制度对于中国有着更为特殊的意义,认真研究外交保护制度对于保护中国公民在海外的合法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外交保护国际法海外利益中国 1 外交保护的概念辨析 1.1 外交保护的政治渊源 外交保护(Diplomatic Protectior)作为国家保护本国国民的手段之一,是现代国际法重要的组成部分。然而,就发展历史而言,“外交保护,相比海洋法和领土法,在国际法中是一个年轻的事物。尽管该制度被确信在瓦特尔于1758年发表的论著中已被提及,然而就文献显示,在18世纪后期和19世纪早期之前没有被记录下来的相关例子。“瓦特尔是第一个将注意力投向保护外国人及其财产利益的国际法经典学者。他在某种程度上是该制度的精神之父,因为他第一个为该制度提供了一种可以被接受的理论基础,即瓦特尔拟制。”作为一种文明的和相对完善的保护手段,外交保护在现代社会得以继续发展和进步,国际社会一直以来并没有制定过关于外交保护的国际条约。鉴于此,联合国大会在1995年同意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就外交保护问题进行长期研究,并编纂条款草案。经过不懈的努力,国际法委员会最终在2006年第58届会议上二度通过了《外交保护条款草案》。 1.2 外交保护的定义与弊端 外交保护是国际法上主权国家保护本国公民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但长期以来围绕外交保护完整、全面定义的条件尚不成熟,外交保护的基本概念和主要手段,目前为止在国际社会与学术界都存在比较大的分歧。目前该领域最权威的国际法文件《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的“准定义”已经是非常全面和完整了,这是因为它体现了外交保护的大部分形式要素:第一,外交保护的问责主体和责任主体都是国家;第二,外交保护的保护对象是属于本国国民的自然人或法人;第三,外交保护的手段是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虽然在传统国际法中,“国家责任”只能由“国际不法行为”导致,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新型的“国家责任”也能由“国际法不加禁止

国际经济法习题标准答案

国际经济法习题答案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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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国际投资法习题 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B 2. C 3. C 4. B 5. D 6. A 7. C 8. B 9. D 10. C 11. B 12. D 二、多项选择题 1.CD 2. ABCDE 3. ABCDE 4. ABCDE 5. BC 6. ABD 7. BE 8. ABCD 9. ABCDE 10. ABCD 三、名词解释 1.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投资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它的主要组成部分包含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涉外投资法和对外投资法、涉及跨国投资问题的各类双边性国际条约、区域性国际条约和全球性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政府间机构制定的有关跨国投资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2.《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于1993年11月1日正式生效,这标志着作为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欧共体”开始向政治、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欧洲联盟”过渡。 3. “中心”可以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华盛顿公约》中所称“他国国民”一般是指具有东道国以外的其他缔约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外双方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并享受收益的企业。 5. 补偿贸易是指一方(设备出口方)向另一方(设备进口方)提供先进的机器设备或技术,另一方以一定期限内的使用该设备或技术而生产的产品或收益偿还设备价款或技术使用费的一种贸易方式。 6. 国际BOT是指“建设—经营—移交”,它是国际私人资本直接投资于基础设施或公共工程的一种综合性国际投资方式。 7.直接投资是投资者跨越国界,通过掌握和控制国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从而谋取利润的一类投资活动。伴有对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 8.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又称“国际商业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它是指一国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范本(草案)

编号:HL202038788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范本(草案) The content of this contract is only a reference for both parties. You must read the listed terms carefully when using it. The content of the contract will be adjusted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both parties and should not be directly applied.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草案) (方案一,适用于合资举办制造厂项目) 目 录 序言 第一章合营公司的组成 第二章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 第三章投资总额,投资比例及资本转让 第四章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 第五章合营期限及终止合同 第六章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七章董事会 第八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章劳动管理 第十一章设备、原材料和配件的采购 第十二章纳税

第十三章保险 第十四章违约责任 第十五章不可抗力 第十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十七章适用法律 第十八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十九章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中国.北京.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和 国 市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 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合营公司的组成 11本合同的合营各方为: 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北京市注册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国北京市西郊二里沟,法定代表:姓名 职务 国籍 ; 国

浅谈对于我国著作权制度的认识

浅谈我国著作权制度发展历程及现状 姓名井煜 学号040100543 学院商学院 班别知识产权实务2班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我国,著作权主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制度开始于欧洲, 18世纪英国通过了被认为是第一部现代意义的版权法,即《安娜法》,此法的颁布目的在于:“给予印本的作者和买主以一定期限的印本权,以鼓励创作活动。”确认了作者对作品享有首先印刷的权利,结束了文书商对出版的垄断。之后其他欧洲国家也相继制定了本国的著作权法。 西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天赋人权思想确立。天赋人权思想体系里,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著作权是私有财产,西方发达国家一直将保护私有财产作为著作权立法思想和理论基础。经过两个多世纪的发展,西方国家已经发展了一套成熟的著作权制度体系,虽然有欧洲大陆国家著作权制度和英美国家著作权制度两大体系, 但是其保护著作权的宗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打击盗版活动的态度等方面并没有本质的差别。 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是1910年清政府制定的《大清著作权律》。当时清政府预备立宪,引进资产阶级法律体系与原则制定了一些专门的法律,《大清著作权律》就是其中之一,该法5章55条,该法规定:“凡称著作物而专有重制之利益者,曰著作权。称著作物者,文艺、图画、帖本、照片、雕刻、模型等

是。”对著作权的定义出了书面作品外,还包括雕刻、模型等立体作品。该法确定著作权(版权)为作者专有权利,并通过6条“禁例”对作者的权利予以保护。但作者的专有权利并不是作品完成后自行产生,而是必须通过呈报注册手续,由民政部批准发给执照才能取得权利。对于转让和继承版权也需要履行呈报手续。该法还明确规定了版权归作者终生享有,作者死亡或死亡后发表,其继承人可以继续享受30年。如果是以法人团体名义发表的作品版权保护期亦为30年。保护期限从民政部注册颁发执照之日起计算。该法还明确规定了一些不适用于侵犯版权行为的合理使用,如节选成书供教科书及参考用,或节录引用供自己著作考证注释,或仿图画为雕刻模型,或仿雕刻模型为图画。但这些行为的前提都要有注明原著出处。该法也规定了持照享有版权的作品,如果受到侵犯,版权所有者可以诉诸法律,向“审判衙门”呈诉。对侵权者的惩罚有罚款、责令赔偿作者损失、没收制作假冒作品的器具。通过对比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可以看出这部法律的内容已经非常完整。辛亥革命胜利后,此法因为“尚无与民国国体抵触之规定”,而沿用下来,直到后来北洋政府在此基础上制定颁布《著作权法》,国民政府颁布制定的《著作权法》和《出版法》。《大清著作权律》对后来中国历次著作权立法都有深远影响,对今天的版权立法也是极具参考价值的。 解放后,我国没有专门的有关著作权的法律,只有关于出版和

外交保护

浅谈外交保护制度——从《外交保护条款草案》分析

浅谈外交保护制度 ——从《外交保护条款草案》分析【摘要】: 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密切,越来越多的国人和民族企业走出国门,如何保障我国公民、法人在他国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我国的合法权利便成为一个重要课题。而基于国家主权和国家责任的外交保护制度,在国际舞台上发挥愈加重要的作用。通过对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编纂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进行分析,可以更透彻地认识外交保护制度并运用到实践中去。 【关键词】:外交保护属人管辖国籍用尽当地救济 外国公民及法人在进入一国的领土后仍然在他们本国的保护之下,这种保护的权力源于本国拥有的属人管辖权。一个国家保护其在国外的国民的权利,它可以要求其他国家按照某些法律规则和原则对在其领土内的外国人给予待遇的义务,如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差别待遇原则、互惠和对等待遇原则、公平与合理待遇原则等。无论该国适用何种原则,都有其对待外国人的底线,一个国家不按照其国际义务对在其领土内的外国人给予待遇,将引起该国的国际责任,此时,本国有权行使外交保护权利,一方面维护本国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也是对国家利益的维护。可以说,外交保护是国家主权和国家责任的结合,是权力与义务的结合,是一个国家对外树立的形象。 一、外交保护的定义和性质 关于外交保护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第一条便指出:外交保护是指一国对于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给属于本国国民的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损害,通过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援引另一国的责任,以期使该国责任得到履行。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大致可以归纳出以下几点性质: (一)外交保护针对的是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同时,这种不法行为必须造成损害。也就是说合理的审判、裁决是不适用外交保护制度的,; (二)国家的外交保护权就是从国家主权派生出来的权利,是国家主权行为对私力的救济,是主权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草案》第三条:有权行使外交保护的国家是国籍国。 (三)外交保护的实质是属人管辖权。属人管辖是国际法上确定管辖权的一个原则,是指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国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实行管辖。至于国际法上的属人管辖中“人”的界定在后文会具体谈到。属人管辖权有助于扩大本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但同时,它使各国就同一个客体的管辖权不可避免地产生冲突。

合同条款补充说明

合同条款补充说明 1、本工程承包价格包含以下工程内容 外墙:外墙砌筑改造、外墙涂料、外墙窗边防水处理、外墙落水管、空调外机滴水管、垃圾清运、 室内:地面铲除、地面整体抬高、地面找平、天棚拆除、垃圾清运、墙体工程、油漆涂料工程、吊顶工程、卫生间地面砖、卫生间墙面砖、客房地面砖、客房床位下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压光防潮处理、走廊地毯、楼梯间抛光砖、玻璃工程、内外窗工程、五金洁具灯具门窗浴帘窗帘、家具电气设备安装及管理、大堂整体装修、门头制作、设备房,楼梯间防火门、布草间,监控室,仓库,工作间装修,布草间储藏柜,水槽,拖把池等制作安装, 水电工程:从市政给水点接入自来水、总电源、屋面水箱接入旅馆用水系统、客房冷热水系统、全部客房排水接入化粪池、旅馆所有用电设备电源及控制开关插座、客房及大厅走道电脑电视电话系统、公共区域照明、插座、强电配电箱及带漏电保护的开关、带消防脱扣断路器、弱电分线箱,直饮水系统,监控布线。 暖通工程:风管、风口、金属软管、风机的制作安装,电气连接。 2、本工程的客房家具、空调、热水器、家电、监控、消防工程、 广告牌、电梯,饮水机(过滤器及管线机)由甲方提供,但由乙方进行全面管理。除客房家具、空调、热水器、家电、监控、消防工程、广告牌、电梯以外的工程施工所需的一切材料都由

乙方严格按甲方要求采购,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指定产品及供应商),其中包括电梯、广告等电缆、空调内外机滴水管道、外墙落水管、防火门、等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3、工程合同承包价款已包含:甲乙双方所有材料及设备的运输、 装卸、二次转运、材料损耗,安全施工措施费,从开工到开业的水电费,工程结算总价的税金费用,协调组织甲方外包工程的管理费用及相应工程结构装修修补费用,图纸晒图及盖章费用。

著作权管理制度

著作权管理制度 2014--03--01发布 2014--03--01实施宁波南方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发布 1 目的 为规范企业著作权管理,保护企业著作权专用权,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3 职责 3.1 办公室职责 (1)办公室负责著作权的登记及管理;

(2)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企业著作权管理的规章制度; (3)办公室负责著作权台账的管理; (4)办公室负责当著作权侵权及著作权纠纷案的解决。 3.2 财务部 负责著作权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 3.3 总经理 负责著作权使用许可和转让的批准。 3.4 知识产权部 (1)负责审查著作权的内容; (2)负责本公司著作权的使用许可和转让的审核及办理; (3)向本公司有关人员提供著作权专业知识咨询与培训; (4)指导或参与解决本公司著作权被侵权及纠纷案工作; (5)指导和监督本公司各部门著作权使用工作。 4 管理细则 4.1 著作权的登记 4.1.1著作权是指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文化娱乐、广告设计、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网络信息等作品所拥有的专有权益。 4.1.2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完成的著作,员工可以拥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归公司所有。 4.1.3 著作权的登记由办公室负责,知识产权部负责审查需登记的著作权的内容,经知识产权主管批准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4.2著作权的使用 4.2.1著作权的使用应事先报知识产权部进行审核,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4.2.2知识产权部负责对著作权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并形成有效的使用记录。 4.2.3公司员工未经许可,不许以任何方式使用公司著作权,一经发现,由知识产权部对其行为造成的影响程度,按规定予以处罚。 4.3 著作权使用许可和转让 我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擅自许可他人使用公司著作权。 4.3.1任何其他公司使用我公司著作须经我公司许可并签订许可合同方可使用,由知识产权部处理对外著作权许可的具体事宜,由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使用。 4.3.2我公司转让著作权给其他公司,需签署著作权转让合同,其具体事项由知识产权部负责完成,由最高管理者批准方可转让。 4.4 著作权保护 4.4.1我公司依法保护本公司的著作权不受侵犯,公司员工发现侵害公司著作权行为或现象时,应及时向办公室和知识产权部报告。

论国际法上的外交保护

Vol.8No.4 2011年4月 第8卷第4期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Apr.20111.外交保护需满足的条件 外交保护制度是一项古老的国际法律制度。国家对于不在本国境内的国民的合法权益行使保护权,是国家属人管辖权的主要内容之一,该权利的行使是否合乎国际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和程序,是直接关涉行使保护权国家的国家行为,行使不当,有可能引起不必要的国际纠纷,引起国际法律责任的承担。因此,国家在适用外交保护制度、行使外交保护权,对受损害的国民所在国政府提出正式抗议或要求赔偿时,原则上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1损害事实的存在 本国国民的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确实因所在国的国家不法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基本前提,这种损害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臆造的。同时,造成损害事实的侵权行为必须是可归因于国家的国家不法行为,换言之,该侵权行为是国家或者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的不法行为,或者虽然是普通的私人侵权行为,但其本国的有关机关对此疏于防范、制止或惩治,甚至加以鼓励或明示认可,则国家就应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受侵权的侨民所属国即可据此索赔。 1.2符合“国籍持续原则”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是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联系,也是国家实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依据。因此,受害人的本国有权代表其本人与侵权国交涉甚至提起诉讼的依据便是国籍。1955年国际法院在“诺特包姆案”中否定了列支敦士登对诺特包姆的外交保护权,原因就是诺特包姆不具有列支敦士登的有效国籍。因此,依照国际法,一国无权为他国国民提供外交保护,同理,也无权对无国籍人提供外交保护。 1.3必须“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用尽当地救济”是公认的国际法规则,是指当外国人在他国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必须采用当地法律所规定的一切救济方法和程序以获得补救,在用尽所在国国内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办法而仍未获得补偿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抗议或求偿。这是由国家主权原则、属地管辖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决定的。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在本国行使其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对于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事享有管辖权(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除外),外国人在他国境内负有遵守他国法律、法令和规章的义务,这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外国人一旦遭到侵害,其国籍国必须给加害国政府按其正常方式对受害人提供司法机会,以便补救,这样也可以避免各种不必要的国际纠纷。只有当外国人寻求司法补救而无任何结果,产生了拒绝司法,外交保护权的行使方为正当。 2.外交保护制度对我国具有特别的意义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数量最多的国家,因此,在世界范围内,华人华侨遍布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由于历史等各方面的原因,华人在外国往往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尽管伴随着中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的提升,这种情况有所改变,但华人在其他国家所受到的歧视待遇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所以外交保护制度对于中国来说有着十分特别的的意义。中国游客、海外公民和华人华侨的尊严如何保护?中国的外交保护制度、外交政策正面对着全新的“挑战”。当前我国外交保护制度的不健全以及公民对外交保护制度认识的误区都使中国公民都无庇护权。由此,认真探究我国的外交保护,具体存在以下问题: 2.1外交保护制度的不健全 我国的外交保护制度并不是十分健全,具体表现在:从事外交保护工作的专业人员相对匮乏、对外交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不足、缺乏专项基金等保护手段、法律保障不够完善。除此之外,中国公民对“外交领事保护”的认识存三大误区,首先表现为中国公民把中国驻外使领馆当成“中国公民理所当然的庇护所”,其次认为“外交保护是万能的”,再者就是认为使领馆提供的外交保护未达到其预期效果,可以起诉有关领事官员。 2.2近年来我国在外交保护的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完善了 各项保护机制 在认清了我国外交保护制度存在的相关问题后,接下来的任务便是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外交保护制度进一步进行完善,具体说来,完善我国的外交保护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首先应当建立应急机制和协调机制。外交保护应急机制在发 论国际法上的外交保护 黄维彬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 摘 要: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属人管辖原则,任何一个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均有权通过本国的外交机关 对在国外的本国侨民提供各种保护,特别是本国侨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在外国受到非法侵犯时,国籍国有权对该侵权国提起国际诉讼或进行其他外交交涉,并对有关损害要求赔偿,这就是外交保护权。外交保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律制度,也是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应享有的权利。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外交保护制度对于中国有着更为特殊的意义,正确认识、掌握和适用这一制度,对于保护中国公民在海外的合法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外交保护;发展趋势;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中国公民 72··

国际法

1.简述国家承认的性质: (一)国家承认的概念: 国家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行为。 (二)国家承认的性质: 关于国家承认的性质,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认识和理解,就既存国家是否承认新国家来讲,承认是国家单方面的政治行为。既存国家一旦表示承认新国家,它的这种行为就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就会产生法律后果。 从承认对新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影响来认识国家承认的性质,西方国家学者提出了两种学说: (1)构成说 一些学者认为,新国家作为国家的存在不需要承认,别国不承认并不影响它的存在,承认的必要在于使国家成为一个国际人格者,成为国际社会的成员。 另一些学者认为,国家作为一个法律事实的存在必须经过既存国家的确定,经过承认,被承认国与承认国之间就发生了依附于国家资格的国家权利和义务,因此承认是具有构成性的。承认具有创造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性质。 (2)宣告说 承认只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存在的事实给予确认或宣告而已,并不具有创造国际人格的作用。新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取决于其成为国家的事实。 2.简述沿海国的领海主权 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领海属于国家领土。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这一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水域及海床和底土。外国船舶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基于领海主权,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人和事享有管辖权。沿海国可在领海内行使的权利主要有: (1)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 (2)海上航行和空中飞行管辖权 (3)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权 (4)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管辖权 (5)国防保卫权 3.简述外交保护的条件 (一)保护国的国民或受该国保护的其他人(无国籍人和难民)的权利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 (二)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或经常居住在该国 1.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 2.一个以上国籍人的外交保护涉及其国籍国之间可否进行外交保护和第三国如何接受其国籍国的求偿问题,也应遵循受害人持续持续具有保护国实际国籍的条件。 3.无国籍人和难民外交保护的非国籍条件,对无国籍人和难民的外交保护不要求国籍条件,只要求这类受害人长期居住在保护国,证明其在受损害之日和正式提出求偿之日都在该国经常居住或有惯常居所。 (三)用尽当地救济 用尽当地救济的含义: 用尽当地救济是指国家在进行外交保护前,要求受害人寻求并用完加害国提供的救济办法及

合同草案

贵州江口梵净山藤茶 区域代理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代理级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为促进甲乙双方的商务合作,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乙方代理销售甲方生产的“梵净山”藤茶系列产品为区域总代理商事宜,现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义务、区域和代理期限、权限: 1)、代理区域:甲方授权乙方为:区域代理商,负责甲方的梵净山野生藤茶系列产品销售以及在该区域的所有业务。在乙方遵守本协议各项条款销售万/年的前提下,甲方不得在该区域设立同类或类似的代理商,甲方已设立的经销商必须移交乙方统一管理。2)、甲方授权乙方代理甲方的产品:贵州梵锦茶叶有限公司的康茶系列产品。代理费(品牌保证金)为:人民币万元。 3)、乙方代理销售的时效期限:从合同签定之日内月内,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4)、乙方代理销售的区域为:贵阳市及周边县镇。A、在该区域内发展分销商或服务商,或自行建立销售网络;B、销售甲方规定的藤茶系列产品。

5)、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工作(销售、市场、广告、服务、质量等)作出评价和投诉。 6)、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乙方销售区域内的终端意向客户的询价等重要信息。 7)、甲方严格控制跨区域窜货,维护乙方代理商的利益. 8)、乙方须积极开拓甲方产品在当地的市场,并逐步提高甲方产品在该地区的市场占有率。 9)、乙方应及时同甲方结清货款,甲方按照乙方要求及时供货给乙方,并保质保量。 10)、乙方不得跨区窜货,甲方会及时通告乙方区域范围的代理商情况,避免窜货。否则甲方有权中止代理合同,并取消乙方区域代理权。11)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乙方应忠实于甲方提供的各种资料,保证各种宣传准确无误,不得任意夸大和捏造,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和市场形象,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二:甲方的职责和义务: 1)、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企业以及产品的各种证书,例如: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书(副本)、QS认证、以及其他认证证书复印件等作为备份文件,并对以上证件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确保为乙方提供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 2)、在代理区域内,则甲方不再在该区域设立第二家代理商,只帮助乙方在当地设立次级分销渠道。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Diplomatic protection 外交保护

Diplomatic Protection P ART O NE G ENERAL P ROVISIONS Article 1 Definition and scope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draft articles, diplomatic protection consists of the invocation by a State, through diplomatic action or other means of peaceful settlement, of the responsibility of another State for an injury caused by an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 of that State to a natural or legal person that is a national of the former State with a view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such responsibility. Article 2 Right to exercise diplomatic protection A State has the right to exercise diplomatic protec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esent draft articles. P ART T WO N ATIONALITY C HAPTER I G ENERAL P RINCIPLES Article 3 Protection by the State of nationality 1. The State entitled to exercise diplomatic protection is the State of nationality. 2. Notwithstanding paragraph 1, diplomatic protection may be exercised by a State in respect of a person that is not its national in accordance with draft article 8. C HAPTER II N ATURAL P ERSONS Article 4 State of nationality of a natural person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diplomatic protection of a natural person, a State of nationality means a State whose nationality that person has acquir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f that State, by birth, descent, naturalization, succession of States or in any other manner, not inconsistent with international law. Article 5 Continuous nationality of a natural person 1. A State is entitled to exercise diplomatic protection in respect of a person who was a national of that State continuously from the date of injury to the date of the official presentation of the claim. Continuity is presumed if that nationality existed at both these dates.

论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论

论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摘要]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随着因特网在我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而引起人们 越来越多的关注。由丁?网络的全球化、虚拟化和非中心化使得网络著作权侵权 的形式多样化,侵权的方式更隐蔽,其责任难以认定。在网络条件下,确立侵 权责任归责原则是切实保护著作权的先决条件。我国学界对此问题尚有争议。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的目的归根到底是平衡和协调两个相互冲突的权利一 一创作者和使用者的权利。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应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是指在网络条件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向公众 传播或载到网上供他人使用其作品,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网络著 作权侵权行为的具体模式,根据主体身份不同,可分为终端用户的侵权和网络 服务提供商侵权。由丁网络的虚拟性使侵权责任的认定成为著作权保护法面临 的时代挑战。而实际上网络著作权责任认定的目的和归属是平衡和协调两个相 互冲突的权利。在网络条件下,著作权侵权主体的确认问题、管辖权问题等都 显得颇为棘手。其中确定归责原则乃是解决这诸多问题的先决条件。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理论纷争 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目前,学界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过错责任原则。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第一,依据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对于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采用以过错原则为主,以无过错原则为辅的二元归责体系,并且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和推定过错责任必须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形:它们一般都是高度危险作业或环境污染等情形。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并非高度危险行为,没有将其特殊化的必要。有学者认为从技术角度来看,发生在互联网上的任何一次侵权行为,都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网络服务,从理论来说,网络服务提供商对每一次侵权行为都有客观上的参与, 具备了追究其责任的客观要件,所缺的只是主观要件,即适用过错原则来追究其侵权责任。同时,网络服务商也正是通过搜集大量的信息来丰富自己的网站,吸引更多的访问量,以获得更多的广告收入,要求其对所使用的每一项信息都进行权利审核,对每个使用者的行为都进行监督,在实践中是根本行不通的。此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合法权益也应受到保护,所以仍应考察其主观意识状态,适用过错原则。第二,因特网在我国仍处于发展时期,尚未普及,是构建信息高速公路的重要基石。交互、公开、高速恰恰是网络灵魂之所在,若对网络信息的使用采取严格限制,仅以造成损害的客观事实作为依据,而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否应受到非难完全不予考虑,势必会“束缚”行为人的手脚, 造成阻碍网络发展的严重后果;第三,适用过错原则符合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归责的目的,不仅仅是要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更重要的是惩罚教育侵权人,向社会表明立法对著作权保护的立场。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其理由如下:第一,网络著作权是一种无体财产,

国际投资领域法人外交保护的特别问题_殷敏

国际投资领域法人外交保护的特别问题 殷敏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上海 200336) [收稿日期]2009-06-05 [基金项目]上海市教委第五期重点学科成果(J51204) [作者简介]殷敏(1979-),女,江苏常州人,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讲师,博士。 [摘要] 在国际投资领域,由于法人国籍国和法人的股东国籍国往往不是同一个国家,因此,法人的外交保护问题一般来说更为复杂。考虑到外交保护中公司国籍的确定标准和公司的持续国籍等问题,结合典型案例和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拟订的 外交保护条款草案 ,对股东的保护主要由公司国籍国行使,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能由股东国籍国行使。 [关键词] 公司国籍 持续国籍 外交保护条款草案 股东国籍国 [中图分类号] DF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917(2009)09-0053-04 根据传统国际习惯法规则,一国境内外国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所在国不法侵害且用尽当地救济而不能获得合理补偿的情况下,该外国人的国籍国可向其所在国提出国际求偿。这一国际习惯法规则同样适用于法人。但在国际投资领域,由于法人国籍国和法人的股东国籍国往往不是同一个国 家,因此,法人的外交保护问题一般来说更为复杂。本文试对国际投资领域法人外交保护的特别问题加以探讨。 一、外交保护中公司国籍的确立 根据国际实践,当国籍把个人与赋予国籍国的密切联系转变为法律关系时,才使该国有权行使外交保护。1955年国际法院在!诺特鲍姆案?(Notte bohm case)中确立的!真实有效国籍原则?(the real and effective nationality)即是一个明证[1] 。而法人与 国家的联系远没有自然人这么密切。国际法院的判例实践也表明,虽然国籍同样表示它与所属国的一种法律关系,反映它与其国籍国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从国际法上,其国籍国对它同样有保护的权利,所在国同样有保护的义务,但国际法并不像要求个人一样对法人也适用实际国籍的理论[2]。詹宁斯、瓦茨修订的 奥本海国际法 指出,至于一个国家对于一 个虽具有它的国籍但其中的重大利益由非国民拥有的公司的保护,巴塞罗那电车公司案似乎表明,作为一般规则,该公司的本国仍可保护它。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有效联系概念究竟可以达到多大程度的作用尚不清楚[3]。 根据国际法院对巴塞罗那电车公司案的判决, 1970年国际法院报告书 将公司实体的外交保护权 授予公司按照其法律成立并在其领土内拥有注册的办事处的国家。为了外交保护的目的,公司获得国籍应具备两项条件:(1)在该国成立;(2)在该国设有注册公司办事处。事实上,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按照其法律成立的公司都须在其境内设有注册的办事处。因此,要求注册办事处这一项额外规定也许看来是多余的。尽管如此,国际法院还是要求,两项条件都必须满足。 1970年国际法院报告书 指出:!长期实践和众多国际文书已经确认了这两项标准。?可能国际法院认为,提出关于注册办事处的要求,就是承认国家与公司之间必须有某种实际可见的联系,不论这种联系多么微弱。以下事实证实了这一点:国际法院强调,巴塞罗那电车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在加拿大,这一点同其他因素一道形成了加拿大同巴塞罗那电车公司之间的密切和永久的联系。 2009年第9期(总第171期) 广西社会科学 GUANGXI SHEHU I KEXU E NO.9,2009(Cumulatively,NO.171)

合同草案范本

创作编号: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 创作者: 凤呜大王* 静脉用药调配中心 共建项目合作协议书 甲方 :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 电话 : _ _ 传真: _ __ 邮编: 乙方 :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 电话 : 传真: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相互 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决定由乙方出资在甲方新建院址建 造静脉用药调配中心(以下简称PIV AS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特订立本协议书,以兹共同遵照履行。 一、合同主要内容 1.1 双方同意根据本协议书约定的条款和条件,由乙方出资为甲方建造 PIV AS ,并由乙方承担工程设计、净化工程施工、设备采购、软件安装 实施及相关从业人员技能人员培训等,并保证所建PIV AS 符合卫办医政 发〔2010〕62号文件《静脉药物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中相关规定。 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安徽双鹤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2008年1月16日

项目总投资预计为万元,以满足甲方使用条件和通过相关检测标准为基础。 1.2甲方承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根据临床工作需要,连续?年对华润双 鹤药业及所属公司软袋系列输液实行独家采购(价格详见附件一),并优先采购华润双鹤药业其他可供产品。 1.4 建成后的PIV AS在双方合作期满后产权归甲方所有,但不包含PIV AS 管理软件知识产权。 二、甲方责任 2.1 甲方提供合适的施工场地(地面找平、墙面抹平)、提供三相380伏 总电源箱和220伏照明用电电源接点、进水和排水接口,医院大楼通风管道对接接口、电话、网络接口、净化空调机组市内和室外机摆放位置以及人流、物流通道等合作条件,调配中心内消防系统由甲方安装。 2.2 甲方同意不因本意向书的签署而获得PIV AS管理软件及相关文件的 知识产权(无论是全部或部分),PIV AS管理软件的知识产权仍归其开发商所有。甲方拥有永久使用权,但不得进行盗版活动,不得复制、转让给他人。 2.3 甲乙双方用药合作关系终止后,乙方拥有续签下一轮用药协议的优先 权。 2.4 甲方药品若被托管(集中配送),必须保证乙方提供输液产品不在托管 范围。 2.5 甲方负责与大楼施工各方及院内各科室协调,确保乙方施工的正常进 行。施工期间,乙方不承担临时用电费用及总包方收取的任何费用。 2.6 甲方负责与医院HIS供应商协调,必须留出与乙方提供PIV AS管理软 件对接的端口,若接口产生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乙方责任 3.1 乙方应按照PIV AS设计和流程规范,结合甲方实际情况,按照甲方要 求优化图纸设计,组织专门施工安装队伍,施工中与甲方有关基建工程施工密切配合,不得损坏原建筑物的基本结构,不得妨碍现场其他

论境外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论境外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摘要 我国政府大力推行文化强国战略,文化产业不断得到政府的扶持。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各类影视作品已经逐渐深入社会各个领域,对我们的生活和工作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作为文化发展的重要一环,著作权制度的完善越来越受到重视。经济全球化带来更多的版权贸易,其中影视作品的交易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某些“非法”进入我国的境外影视作品造成了行业秩序的混乱。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关于境外影视作品的规定和国际法中“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存在冲突。“二元承认与保护理论”,即王利民教授在国内首次提出的著作权保护理论,对境外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比较完善的理论依据。该观点顺应了影视作品保护的国际化趋势,同时填补了相关理论研究空白。本文在分析、研究“二元承认与保护理论”的基础上,探究和构建我国境外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制度。本文主要阐述在该理论下,结合我国国情,如何构建二元保护制度,并构造出境外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制度体系。 关键字:境外影视作品;二元保护模式;版权保护制度

引言 2007年4月10日,美国政府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就我国相关知识产权规定进行磋商的请求。该请求主要包括: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违反了TRIPS协定以及《伯尔尼公约》的规定。《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在该法条规定下,未经过事先审查的境外作品的著作权在中国得不到承认和保护,这与《伯尔尼公约》第5 (1)条存在冲突。最终,专家组对美方的请求给予了支持。对此,我国立法机关对《著作权法》着手修正。将《著作权法》第4条改为“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修改后的第4条语义模糊不清,缺乏相关解释。国家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并不明确,没有具体规定。面对《著作权法》存在的漏洞与不足,我们应当正确面对法律关于境外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上确实存在疏漏的难题,并找出解决方法,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弥补法律漏洞。

试析外交保护制度中的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试析外交保护制度中的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院国际法程燕龙 摘要:作为国际法领域一项重要的制度,外交保护在国际法律实践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正是认识到了规范外交保护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经过多年研究,于2004 年起草了《外交保护条款草案》(以下称“草案”)交付联合国大会讨论,并在2004 年和2006 年分别一读和二读通过了该草案,并且将外交保护的议题也列入了2010 年65 届会议议程。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了外交保护制度中必不可缺少的一项条件,这一国际习惯法规则的产生和发展有着深刻的国际法理论基础,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一致认可,实践中也存在诸多判决支持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但是这一原则现今仍旧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本文正是从研究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理论基础出发,对其适用进行具体分析。 关键字:外交保护用尽当地救济适用例外 一、外交保护 外交保护制度是指一国对海外的本国侨民利益保护,当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来自国际不法行为的侵犯,国籍国可采取措施进行干预,对国民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或就其所受的损害提起国际求偿。外交保护是将国家与私人之间的事情转化为两个国家之间的事情,外交保护本质上是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制度,但它起因于属人管辖权。(一)外交保护的性质 1、属人管辖权的重要体现; 2、外交保护本质上是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制度; 3、无论本国公民是否作出请求,国家都可以自行作出保护或拒绝保护的决定。(二)外交保护的条件 1、本国人权利受损是外国国家的不当行为所致,不管这种不当行为是直接还是间接伤害了本国人的合法利益。 2、国籍连续原则:即自受害行为发生时起直到外交保护结束,受害人必须持续拥有保护国国籍。有的国家还主张“国籍实际联系原则”,即要求受害人和其国籍国之间具有实际的真正联系。 3、“用尽当地救济”,即受害人必须在用尽当地所有行政的、司法的救济手段之后仍未得到合理救济时,本国方可进行外交保护。 由于篇幅的原因和主题限制,我在此只就上述外交保护适用条件的第三点,即用尽当地救济,做出进一步分析。 二、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内涵与理论基础 (一)用尽当地救济的基本含义 用尽当地救济,历来都被视为是国家为其在外国受到损害的国民提供外交保护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其内涵是“当一个国家对它的领土内的外国人的待遇不符合它的国际义务,但仍可通过以后的行动为该外国人获取它的义务所要求的待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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