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矿管理办法

露天煤矿管理办法
露天煤矿管理办法

阿拉善盟露天煤矿管理办法

2013-1-22 16:53:0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有序开采煤炭资源,降低露天煤矿和其它煤田(煤矿)露天工程建设项目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和污染,预防和减少地质灾害,确保安全生产,依据《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招标投标法》、《环境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露天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煤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煤田火灾灭火规范》等,结合阿盟实际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阿拉善盟行政管辖范围内的所有露天煤矿建设项目。

第二条露天煤矿是指在全盟范围内所有露天开采煤矿和煤田(煤矿)防灭火工程、煤田(煤矿)采空区治理工程以及其它以露天剥离方式进行的煤田(煤矿)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包含露天地面辅助工程及其它配套设施的建设(以下简称:“露天工程”)。有探矿权的露天工程按照无矿权露天工程管理。

第三条露天工程的日常管理由属地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第四条盟直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工程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一)经信委(煤炭工业局)负责露天工程的总协调工作,负责露天工程总体规划的编制和露天工程专项设计及开工审批;负责露天工程进展月报,掌握和汇总各露天工程进展情况,对露天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

(二)国土资源局负责煤矿露天工程开采范围的监管和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及验收工作;负责监督露天工程的回填复垦;负责打击借露天工程名义进行偷挖盗采和超越界施工等违法行为。

(三)环保局负责露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治理验收标准的审查和验收工作。负责露天工程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的全程监管。

(四)公安局负责露天工程爆破火工品的审批、审查及日常使用安全管理,保证火工品的安全使用。

(五)电业局负责露天工程的电力供应和日常供电安全监督检查。

(六)林业局负责自然保护区内露天工程的相关审查和施工监管工作。

(七)水务局负责露天工程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八)监察局负责监督露天工程中行政行为的依法合规性,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九)财政局负责自治区专项资金的拨付,负责筹措和拨付盟配套资金,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十)审计局负责露天工程资金和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十一)发改、人社、安监和工商部门协助做好露天工程工作。

第二章设计要求

第五条露天工程项目设计单位的选择须符合自治区的相关要求,设计单位应具备与工程设计规模相应的资质。

第六条露天工程设计对环保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程,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露天工程初步设计应有近期实测的地形图和必要的工程地质、水文及气象资料。水源供给工程应有经过审批的水源详查勘查资料,确保露天工程施工作业的防尘水源供给可靠。

第七条露天工程设计应采取分段采掘施工、逐步内排回填的方式,按照煤层走向分段设置采区或治理区,明确开采及恢复治理顺序,尽可能减少排土场占用自然草场。

第八条排土场设计应通过现场勘查,首选内排土。确需外排时,应符合环境和资源保护及天然河道行洪的要求,不应设在主要工业厂区、居住区及交通干线1000m范围内和

村镇生活水源的上游,排土场设计必须包括土地复垦和恢复良好生态系统的工程措施。

第九条露天工程初步设计中洒水车的配备数量必须严格依照工程施工范围、储煤场用水量、生活用水量、生产用水量、矿区蒸发量和其他用水量综合考虑、合理取值后计算确定,确保满足矿区环保和生产施工的需要。

第三章申报审批

第十条露天工程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初审通过后,报盟行署审查,盟行署按管理权限批复或报自治区审查批复。

第十一条露天煤矿或其他露天工程应编制以下资料并通过评审取得批复文件:

一、露天煤矿:

(一)露天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井田地质勘查报告

(三)开发利用方案

(四)露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五)工程初步设计

(六)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七)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八)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九)矿区总体规划

(十)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地处山区、河谷的露天项目须具备)

(十一)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十二)土地复垦方案

二、其它露天工程:

(一)工程详细勘察报告

(二)工程初步设计

(三)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四)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五)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六)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地处山区、河谷的露天项目须具备)

(七)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八)土地复垦方案

第四章开工管理

第十二条露天工程实施企业将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料和批复文件报盟、旗煤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申请开工。

第十三条露天工程施工企业应制定和完善极端天气条件下生产安全事故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等综合应急救援预案。在露天工程开工前,由旗(区)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报盟煤炭工业局备案。

第十四条无矿权的或有矿权无施工资质的露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依照《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公开招投标。未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的露天工程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招标结果和施工合同及中标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监理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许可、企业法人身份证明材料、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投标文件、业绩证明等材料报各旗(区)煤炭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露天工程施工单位须向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足额缴纳各项保证金,保证金应专户存储,不得挪用。工程结束并通过竣工验收后,及时全额返还施工单位。

(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实行保证金管理制度,保证金缴存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保证金的缴存数额,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的费用。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计算出的保证金缴存数额低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预算经费的,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预算经费缴存保证金。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可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分期缴存。

(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露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以下标准在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1.小型项目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2.中型项目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3.大型项目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露天煤矿规模划分标准

其它煤矿露天工程规模划分标准

改变开采方式的煤矿以往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可直接转为本企业露天煤矿生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不足部分按照要求进行补交。

(三)履约保证金

无矿权的露天工程,中标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向所在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足额缴纳工程履约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合同约定或设计投资金额的10%。

第十六条露天工程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由监理单位对工程实行全程监理。

(一)露天煤矿由项目建设单位公开招投标确定工程监理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全面监督。

(二)其它露天工程由旗(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招投标确定工程监理单位,委托中标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全面监督。

(三)监理单位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对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造价、进度等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

第五章施工管理

第十七条露天工程应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或专项设计等方案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改变建设规模、首采区及拉沟位置、排土场、开采工艺及露天矿总布置方案等主要技术方案。确需对技术方案进行优化和重大调整的,应由原设计部门进行修改后,经旗(区)主管部门上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露天工程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由矿长(项目经理)、安全副矿长(项目安全副经理)、生产副矿长(项目生产副经理)、总工程师、机电设备副矿长(项目机电设备副经理)等组成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管理机构组成人员相互之间不得交叉兼职。管理

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取得安全资格等相关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露天工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露天工程须按照分段剥挖和内排回填的原则施工,严禁大范围一次性开挖施工和生产,一个工作面具备倒坑复垦条件时,必须实行内排。一个露天工程一次只准开掘一个工作面,在第一个工作面剥挖工程结束前一个月,由施工单位向旗(区)主管部门申请并获验收批准后,方可开掘第二个工作面,将第一个工作面的剥挖坑作为第二个工作面的外排土场,以此类推。

第二十一条露天工程对矿区总平面布置、采掘场、排土场、道路运输系统、输配电系统、防排水系统等进行定期测绘,并绘制图纸报旗(区)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一)按月绘制1:1000或1:2000采剥工程平面图,1:500或1:1000的横剖面图和1:2000的纵剖面图,剖面图间距根据开采条件确定,宜为100m、150m或200m;按月绘制1:2000的排土场平面图和1:1000或1:2000的剖面图。

(二)按季度绘制运输系统图、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

(三)开工前或输配电系统发生变更后,须绘制输配电系统图。

(四)每年雨季前及防排水系统和设备发生变化时,须及时填绘、修改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五)开工前,须绘制井工采空区、塌陷区与露天工程平面对照图。

(六)开工前及开工后每半年,须绘制一次矿区总平面布置图。

第二十二条露天工程施工企业应做好大雨、大雾、大风、大雪、雷电、高温、冰冻等极端天气条件下的安全生产工作,强化演练,确保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露天工程项目采掘场、排土场或地面设施受洪水威胁时,必须设置防洪工程。

第二十四条露天工程存在采空区、塌陷区以及高温异常区的,应制定采空区、塌陷区及高温异常区作业专项安全措施或作业规程,须对露天工程范围内的采空区、塌陷区和高温异常区进行勘察、设立警示标志并进行安全监测,对可疑地点加强检查和勘测。在生产中如发现情况异常,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撤出人员和设备。

第二十五条施工企业应健全边坡安全防治管理机构及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按期进行边坡观

测,及时记录观测数据,按月做出边坡监测分析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防治。

第二十六条露天工程须在剥离施工范围外5—10米处设置安全防护围栏或者设置不低于1米的防护土堤,并设立明显的警戒标志说明。应加强对排土场边坡防护管理,设置拦截沟或挡墙,防止滚石对周围人员及车辆造成损伤,排土场滚石区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七条未经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任何施工单位不得转让露天工程施工资格。

无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露天工程应委托有爆破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露天煤矿因经营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须经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后报盟行署批准。

第二十八条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成立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加强对露天工程施工的日常监管,重点整治施工单位拒不履行规程规范、设计要求和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责任和义务的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偷逃税费、隐瞒生产安全事故、倒买倒卖采矿权和治理权、非法转包和分包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露天工程实行旗(区)监管部门派驻矿区安全员制度,所有露天工程均应安排驻矿安全员,承担日常

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纠正和制止违规作业行为,监督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相邻的露天工程建设项目爆破、运输、排弃作业时,企业相互间应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并报旗(区)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三十条露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范围及影响范围内涉及当地农牧民及城镇居民生产和生活补偿问题的,建设及施工单位必须在当地苏木镇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照自治区有关征占草原和房屋拆迁及征地补偿的规定进行妥善解决,避免产生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六章环境保护及监测

第三十一条各旗(区)环保部门应定期对露天工程的粉尘、噪音等危害情况进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露天工程施工企业应设置环境保护及监测管理机构,配足专职管理人员,专职环保人员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第三十三条每个露天工程只准设置一个固定的储煤场,储煤场必须建设防风抑尘网。

第三十四条距居民区或公路500米范围以内的露天工程作业场地外围必须建设防风抑尘网。

第三十五条露天工程作业应及时对矿区运输道路、采掘场进行洒水降尘。保持剥采工作面、储煤场装卸点、主要

运输道路及排土场卸载区等环节和部位降尘达标。加强大风天气的防尘工作,遇有6级以上大风和沙尘暴天气时,必须停止施工作业,并采取必要的降尘措施。

第三十六条露天工程建设项目钻孔设备必须采用具备干式捕尘或湿式除尘的设备,严禁使用无任何除尘装置的设备进行穿孔作业。矿区内运输及作业车辆的排气筒应改为向上排气。

第三十七条施工企业生活和办公区域地面应进行固化和绿化,达到整洁卫生。生产、生活垃圾必须在指定地点集中分类处理,严禁乱堆、乱扔或混入排土场排弃,占用草地,污染环境。

第七章复垦及绿化

第三十八条严格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开展露天工程复垦绿化工作。有采矿权的,由矿权企业负责。无采矿权的,由中标施工单位负责。

第三十九条煤矿露天工程矿区表土必须单独剥离、单独存放,并采取临时苫盖或表面压实等防护措施,工程结束时用于表层复垦覆盖,严禁将表土和剥离渣石混合排弃。渣石回填前必须对物料进行温度检测。

第四十条露天工程回填复垦要求:

(一)回填高度不得低于设计的回填复垦标高(山区)或原始地貌的自然标高(丘陵及平地),并预留一定的沉降高度,形成泄流坡度。

(二)表面覆土厚度要达到自然沉实土壤0.5m以上,土壤极度缺乏地区不得少于0.3m。

(三)覆土后场地用作林业、牧业时,坡度不超过25度。

第四十一条排土场复垦要求:

(一)排土场最终坡度应与土地利用要求相适应,一般不得大于28度,机械作业区坡度应小于20度。

(二)永久性的排土场应充分利用工程施工前期收集的表土予以覆盖。

(三)复垦后用于牧业场地,边坡坡度不大于30度,覆土厚度不得小于0.4-0.6m。

(四)位于主要公路两侧排土场,坡底应砌筑石料挡土墙,坡面由水泥条石格构或空心砖固化,坡顶、坡面必须进行绿化。

第四十二条露天工程闭坑后,须对矿区废弃道路及其它临时用地进行平整绿化。

(一)除必须保留的区域性交通运输道路外,其它临时道路、排土运输道路、储煤场地、设备停放场地、临时建筑场地均属于绿化的范围。

(二)矿区范围内所有临时搭建的房屋以及其它生产、生活设施必须全部进行拆除和清理,集中统一处理建筑垃圾等废弃物,依照要求进行复垦,恢复原始地表地貌。

(三)上述地区的地表覆土厚度不得低于0.5m。

第四十三条因矿区表土缺乏无法达到上述覆土厚度标准的露天工程,应向属地国土主管部门申请外部取土,得到许可和指定取土地点并缴纳相关费用后可外调土方进行覆土,取土地点的复垦工作由取土单位负责。

第四十四条露天工程绿化应选择适应本地区自然环境的抗旱、抗盐碱、抗贫瘠的优良草种和树种。

第八章验收管理

第四十五条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根据工程进度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并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对露天工程建设质量、工程进度、安全设施建设、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工作进行阶段性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存档。

第四十六条露天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并通过各专项验收后,企业应向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综合验收申请,旗区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初设有关要求进行初验,由盟煤炭工业局审核后报自治区申请验收。

第四十七条其它露天工程竣工后,企业应向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综合验收申请,旗(区)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初验通过后报盟行署,由盟行署根据

管理权限组织综合验收或由盟行署审核通过后报自治区申请综合验收。

第四十八条露天煤矿闭坑后,企业应向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闭坑竣工验收申请,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通过后,由盟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申请综合验收。

第九章罚则

第四十九条露天工程施工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停工整改,直至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一)矿区环境经监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二)矿区生产作业洒水车辆配备不足的;

(三)不按规定设置固定储煤场,随意储煤的;

(四)靠近居民区及道路的露天采掘场或储煤场不按规定设置防风抑尘网的;

(五)排弃作业不按设计要求在指定区域堆放,乱堆、乱弃影响环境、挤占和影响天然行洪河道的;

(六)阶段性验收不达标的。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机械设备租赁费、工程款等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的,责令停工整改直至妥善处理解决。妥善解决后,须重新申请复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施工单位涉嫌恶意欠薪的,有关部门可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倒卖、转包、分包行为无效,依照《矿产资源法》和《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吊销采矿许可证或取消施工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倒卖、转包或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一)倒卖采矿权或施工资格的;

(二)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三)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第五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露天施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积极妥善处理的,工程所在地的旗区煤炭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可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先行处理,责令企业停工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露天工程施工企业未达到设计要求的质量或未按期完成工程任务目标的,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

第五十五条露天工程责任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没收其缴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复垦保证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没收的各项

保证金全部用于土地复垦,有矿权的露天工程不予延续采矿权。

第五十六条露天工程未按照规定将表土进行单独剥离、单独存放的,依照《土地复垦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超越批准范围剥挖的,依据《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貌,没收超越范围剥挖取得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视情节及环境破坏程度处50-200万元罚款;拒不执行处罚,或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和施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盟经信委(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

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集团公司经营管理体系,强化经营管理工作,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确保全司经营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xxx集团公司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必需守法经营,认真贯彻执行政府的法令规章,依法从事建筑市场的各类经营活动,服从集团公司的统一协调和管理,维护并执行本办法之规定。 第二章经营管理体系 第三条集团公司对所属各子、分公司实行全面市场化、内外一体化、抵押承包化的经营管理模式;各子、分公司是集团公司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第四条集团公司市场发展部是全司经营工作管理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能是负责建筑市场信息的收集、重大工程

的洽谈与攻关;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工程任务的协调平衡、工程合同的管理等。 第五条集团公司与各子、分公司经营工作实行上下互动,两条腿走路的方式,面向市场承揽工程业务。在业务洽谈上,内部遵循谁先参与谁优先的原则(遇有矛盾或特殊情况时,集团公司有权做出裁决)。 第六条凡在本市(即市行政区域内)范围内洽谈的工程业务,由市场发展部负责管理;本市范围以外洽谈的工程业务,由外出施工管理部负责管理。 第三章工程任务的洽谈与分配 第七条集团公司鼓励各子、分公司全面走向市场,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对各子、分公司自行接洽的工程项目,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和配合,并指导、帮助具体运作。 第八条对外洽谈工程业务应向业主或招标部门出示集团公司的介绍信。同一工程项目,集团只开具一张介绍信,明确一个单位主谈。若出现同一工程项目多头介绍、多头联系的情况,在本埠的,应服从市场发展部的协调和裁决;在外埠的,应服从外出施工管理部的协调和裁决。 第九条关于工程介绍信的管理。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在本埠联系洽谈工程,应先到市场发展部登记,经市场发展部同意后开具介绍信签批单,报集团公司分管经营工作的

煤矿外委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 某某煤炭有限公司 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管理程序,确保外委队伍安全生产,结合公司相关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度。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六条公司为施工单位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场所;施工单位对承担的项目工程负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公司对施工单位所承担的项目工程负安全管理监管责任。 第七条施工单位承包的项目工程必须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协议中要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划分、工程质量及其他相关具体要求,协议必须经双方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双方企业印章。 第八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对承担的项目工程负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二)对承担的项目工程应成立项目部,项目部负责项目工程的安全 第九条公司安全管理职责: (一)对施工单位所承担的项目工程安全管理负监管责任。 (二)向施工单位提供上级公司及公司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等,便于施工单位遵照执行。 (三)按照隐患处理“五落实”的原则,监督施工单位解决在安全生

产中出现的问题和隐患。 (四)向公司及时如实汇报项目工程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并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五)在项目工程开工前,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完整记录。 (二)施工单位对招收的新职工必须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如:《安全管理“红线”》、《重大隐患及“三违”辨识标准》等一系列安全管理规定,并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公司有权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得进行违法、违章等作业。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承揽工程范围内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工程 作业”命令,并责令撤出作业人员。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发生事故时,按公司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执行;施工单位的事故统计由公司负责,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入井前必须参加安全监督部和人力资源部组织的入井前培训和考试(不少于72学时),考试合格后,由安全监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汇编(DOC 160页)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汇编(DOC 160页)

第一章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通过组织、计划、指挥、协调与控制等职能,预防和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物和环境处于安全状态,实现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二、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必须明确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和要求和各级负责人、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三、煤矿法人、矿属各部门或各职能单位的全部安全生产责任必须逐项分解,并层层签定责任状,逐级落实到各岗位人员。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编制工作由矿长负责牵头,由法人代表、各分管副矿长、总工、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组成编制小组。编制小组下设具体的工作的办公室,办公室的组成人员由安全矿长选定;编制小组提出编制的原则、内容交由编制办公室完成编制,报编制小组审查。 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内容必须符合七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以及有关法律、规则的要求。 六、通过审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交由矿综合办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进行发布,并确保其能够约束涉及到的部门和人员。 七、煤矿综合办必须安排档案室对所发布的所有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归档、备案、备查。矿井地处高寒地区,每年元月份凝冻较为严重,对交通、通讯、供电影响较大。 第二节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一、为了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及时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二、依照本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煤矿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如传达

煤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新版)

煤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refers to ensuring the smooth and effective progres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production on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social and personal safety.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

煤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新版) 1总则 1.1本制度规定了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本煤矿工程项目的设计、设备制作、工程施工(包括矿建、土建、安装)、调试全过程质量管理工作。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察哈素煤矿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 1.3工程建设必须坚决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当质量与工期、质量与成本发生矛盾时必须把质量放在首位。 1.4公司察哈素煤矿项目工程部全面负责本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对本工程项目的质量负责。工程参建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

的质量标准和目标履行自己的义务,对其所承担的工程质量负责。 1.5公司和有关承包该工程的监理、设计、设备制造、施工、检测、调试、试生产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MT5009-94《煤矿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MT5010-95《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J213-1990《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并确保体系在本工程各项活动中有效运行,接受国家、地方管理部门和上级机关的指导、检查。 1.6工程监理、设计、设备制造、施工、检测、调试、承包商均必须依法通过招标择优确定。 2工程目标 2.1工程施工质量目标 井巷单项工程优良率100%,井巷分部工程优良率95%, 井巷分项工程合格率100%,井巷分项工程优良率95%,

公司经营管理办法两篇

公司经营管理办法两篇 篇一:公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集团公司经营管理体系,强化经营管理工作,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确保全司经营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xxx集团公司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必需守法经营,认真贯彻执行政府的法令规章,依法从事建筑市场的各类经营活动,服从集团公司的统一协调和管理,维护并执行本办法之规定。 第二章经营管理体系 第三条集团公司对所属各子、分公司实行全面市场化、内外一体化、抵押承包化的经营管理模式;各子、分公司是集团公司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第四条集团公司市场发展部是全司经营工作管理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能是负责建筑市场信息的收集、重大工程的洽谈与攻关;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工程任务的协调平衡、工程合同的管理等。 第五条集团公司与各子、分公司经营工作实行上下互动,两条腿走路的方式,面向市场承揽工程业务。在业务洽谈上,内部遵循谁先参与谁优先的原则(遇有矛盾或特殊情况时,集团公司有权做出裁决)。

第六条凡在本市(即市行政区域内)范围内洽谈的工程业务,由市场发展部负责管理;本市范围以外洽谈的工程业务,由外出施工管理部负责管理。 第三章工程任务的洽谈与分配 第七条集团公司鼓励各子、分公司全面走向市场,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对各子、分公司自行接洽的工程项目,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和配合,并指导、帮助具体运作。 第八条对外洽谈工程业务应向业主或招标部门出示集团公司的介绍信。同一工程项目,集团只开具一张介绍信,明确一个单位主谈。若出现同一工程项目多头介绍、多头联系的情况,在本埠的,应服从市场发展部的协调和裁决;在外埠的,应服从外出施工管理部的协调和裁决。 第九条关于工程介绍信的管理。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在本埠联系洽谈工程,应先到市场发展部登记,经市场发展部同意后开具介绍信签批单,报集团公司分管经营工作的副总经理签字批准后,到集团公司办公室开具;在外埠洽谈工程,应先到外施部登记,经外施部同意后,开具介绍信签批单,报分管外施工作的副总经理签字批准后,到集团公司办公室开具。 第十条市场发展部、外施部不得重复签发使用介绍信审批单,应对签批的介绍信逐一登记,并跟踪检查洽谈进展情况,每月分析汇总后向总经理室汇报一次情况。 第十一条当同一工程项目出现集团公司内部几家单位同时联系时,由市场发展部根据各子、分公司专业、能力、任务等情况推荐一家报集团公司分管经营工作的副总经理批准后,由该单位负责具体洽谈。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直接承接的工程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

煤矿信息化管理制度汇编

xx煤矿信息化建设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实现生产自动化、管理信息化,打造现代化数字矿山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信息化建设是指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或根据生产经营管理实际对已经上线应用的信息管理系统所进行的变更、改进完善项目以及运行中的运维管理。 第三条信息化建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章制度,符合xx煤矿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需要,统一规划、资源共享,避免信息孤岛和重复建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煤矿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五条xx煤矿信息化建设工作由矿长牵头,总工负责,调度室信息中心实施建设,其他相关单位全力协助配合信息中心完善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信息中心作为信息化建设工作的主要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xx煤矿信息化建设方案、年度计划的制定、执行、监督和考核。 (二)负责xx煤矿计算机网络系统、信息管理系统、矿井安

全生产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技术管理工作。 (三)了解、研究、掌握信息化建设的新发展、新应用、新技术,为xx煤矿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对xx煤矿信息化建设的整体技术把关负责。 (四)全面负责xx煤矿信息应用系统的整合、建设、管理及运行服务。 (五)负责和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联络工作,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业务指导。 (六)负责xx煤矿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资产的管理工作。 (七)制定和修订xx煤矿信息化建设工作管理制度和各应用系统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各科室连队是信息化建设使用的基层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积极参加各类新技术、新建应用的培训,结合xx煤矿实际提出合理性建议。 (二)熟练掌握信息化建设工作中的各种应用系统的操作,按要求上报系统应用报告。 (三)属于本部门的信息化系统,要制定部门内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考核。 第八条及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三章信息系统运维管理 第九条计算机网络系统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汇编(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管理制度汇编(2009版) * * 矿务局 二 0 0 九年

第一部分安全生产责任制

返回目录**矿务局关于建立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安全生产法》、《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以制度形式,明确每一位员工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它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最基本、最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矿务局所属各单位必须建立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部门的业务保安责任制和各工种的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各个岗位的职工在安全生产中应负的职责,分级管理,层层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要装订成册,安全责任制度要上墙。 三、安全责任制应根据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各职能部门和各岗位人员中的职责范围,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将单位或部门的全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逐级分解、逐级落实到各岗和人员。 四、原煤生产单位要按(**矿务局)《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执行。其它各单位要分别制定各工种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工种、岗位对操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操作顺序和标准,明确违反操作程序和标准可能导致的危险和危害;操作规程要涵盖从进入作业现场、操作准备、操作结束和离开操作现场全过程的各个操作环节。做到有什么工种,就应该有该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贯彻落实到位。 五、安全生产责任等制度要不断修改和完善,以达到更具有针对性和

可操作性。每位员工都必须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努力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和谐发展。 六、矿务局各级安监(检)部门要加强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监督管理,指导基层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制度。在实施安全监察时,若发现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或者制度内容不符合要求、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矿务局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按失职予以处罚。

长兴煤矿井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长兴煤矿井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各单位、科室: 为加强井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保障矿井有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实现安全生产,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特制定《长兴煤矿井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组织机构 为保证井下文明施工管理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矿成立井下文明施工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经营矿长 成员:副总工程师、地测副总、采掘队长、调度室主任、机电队长、皮带队长、工厂厂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安全科科长兼办公室主任,对井下文明施工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二、文明施工管理职责划分 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单位负责其施工(或工作)地点所属区域的文明施工日常管理。安全科牵头,矿质量标准化各专业组共同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文明施工日常监督管理。 三、井下文明施工责任划分及施工标准

(一)采煤队 1、责任区域: 从工作面交接完毕后,由回采单位负责采煤工作面、两顺槽及车场、联络巷、硐室等管辖范围内的文明施工管理,当其设备、材料或使用车辆存放在大巷时,存放地点前后5米范围内的文明施工管理属该采煤队负责。 2、施工标准及处罚规定: (1)责任区域内无积水、淤泥、淤煤(积水、淤泥、淤煤长度不超过1米,深度不超过0.1米),发现一处不合格罚款100元。 (2)责任区域内巷道地面平整清洁卫生无杂物,发现有塑料袋、饮料瓶、火腿肠皮、鸡蛋皮、咸菜袋等杂物,罚款10元/个。 (3)轨顺及车场无撒落的煤矸碎块,浮煤(矸)不超过轨枕上平面,皮顺撒落的煤矸要及时清理,行人侧不得有浮煤,不得有超过30mm的矸石,皮带下积煤不得超过100mm,非行人侧不得有超过300mm以上的大块煤矸,发现一处不合格罚款50元。 (4)责任区内水沟畅通无淤泥、无堵塞、无杂物,水流畅通不外溢,发现一处不合格罚款100元。 (5)料场和专用材料硐室及设备列车前段内的材料、配件码放整齐并有标志牌,巷道其它地点不得存放各类材料及物品、备件,回收的材料要集中分类存放够一车时必须及时运出,发现一处不合格罚款50元。

资产经营管理办法年

资产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不断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青岛海创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行使所有者权利。作为出资者对投入各公司的国有资产运作情况实行全面监督,并按照投入的资本份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条总公司作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主体,其所有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接受李沧区人民政府和国资委的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总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遵循的原则和途径,是自觉运用价值规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控股、参股和股权交易等手段,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第二章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范围 第五条总公司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包括: (一)总公司直接占有的国有资产;? (二)所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 (三)所属进行股份制改组后控股或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

(四)所属集体企业中的国有资产;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界定 第六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国有企业中下列资产为国有资产: (一)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政部门或国家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的实物、货币和所有权应属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 (二)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核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三)由国有企业担保,完全由国内外借入资金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 (四)国有企业以企业法人财产兼并,购买其它企业、单位所取得的产权和权益。 (五)国有企业用集资和筹资形式形成的资产,凡实行还本付息的,其资产所有权应属国家所有。 (六)国有企业将企业法人财产租赁给集体或个人经营,但不能改变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归属。 (七)国有企业因接受馈赠或其它收益形成的各项帐外资产。? (八)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使用的财产,除以个人缴纳的党费、团费、会费结余购建的资产外,均应视为国有资产。 第七条国有企业中下列资产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20XX煤矿制度管理办法修改

关于印发《宁夏宁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任家庄煤矿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 现将《宁夏宁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任家庄煤矿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1. 宁夏宁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任家庄煤矿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2.制度管理框架业务领域说明 3.标准制度模板 4.制度编写规范 5.制度管理工作评价标准 任家庄煤矿 二〇一三年元月十六日

专业资料 宁夏宁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任家庄煤矿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矿制度管理体系,提升制度管理水平,依据《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神宁办〔2011〕28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制度”,是指我矿为完成组织目标、 维系组织稳定,针对生产经营及管理活动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性、反复使用性、权利义务并存的行为准则。 本办法所称“制度管理体系”是指我矿为实现制度管理规范化、体系化目标,保证制度对业务运行的有效支撑而搭建的一系列管理内容、方法及工具,包括制度管理的组织体系、管理框架、管理制度与流程、制度模板等。 第三条制度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系化原则:各项制度层级、边界清晰,相互协调,有机统一; (二)规范化原则:严格遵循制度管理流程、履行制度管理

职责; (三)标准化原则:统一应用制度管理框架、制度模板及其他相关规范。 专业资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矿属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制度管理组织体系包括我矿的制度管理决策者、制度管理归口部门、制度主责部门。 第六条制度决策者包括矿党委会、矿长办公室、其他联席会议,以及矿领导。制度管理决策者负责制度管理工作的决策及制度的审批。 第七条经营科是矿制度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矿制度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矿制度管理年度计划的编制、实施与总结;(二)负责督促矿相关业务领域制度的起草、专业性、规范性审核与培训; (三)负责制度管理规范化、信息化工具的应用与反馈;(四)协助集团公司开展本行业和相关业务领域制度的建设与优化; (五)协助集团公司制度管理体系的建设与优化工作,并贯彻应用; (六)负责矿其他制度管理日常工作。

煤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920 煤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煤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 总则 1.1 本制度规定了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本煤矿工程项目的设计、设备制作、工程施工(包括矿建、土建、安装)、调试全过程质量管理工作。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察哈素煤矿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 1.3 工程建设必须坚决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当质量与工期、质量与成本发生矛盾时必须把质量放在首位。 1.4 公司察哈素煤矿项目工程部全面负责本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对本工程项目的质量负责。工程参建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目标履行自己的义务,对其所承担的工程质量负责。 1.5 公司和有关承包该工程的监理、设计、设备制造、施工、检测、调试、试生产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适应市场的发展,结 合有关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生产经营 一.项目部的设立。项目部组成必须由不少于2人的公司在职员工设立,要明确项目部负责人,由项目部负责人直接对公司负责人负责,公司负责人对法人直接负责。对于以前未加明确的项目合伙人,可在此文件下发后向办公室提交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负管理与经济总责。公司对项目收取的相应比例的管理费用。 项目部在上缴公司管理费的同时还应完成本项目部成员的年度支出,该笔费用按照有关文件计算后从进款中直接扣除。 二.合同的签订。对于各项目部承担的工程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必须按照合同签订的相关规定,由公司领导逐一审批,经评审合格后才能签订合同。 材料、劳务等项目内采购合同,不得以公司名义进行签署,也不得印盖公司印鉴。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三.项目费用的管理。进账资金统一进到公司账户上,然后由院财务在扣除管理费及税金后拨付给公司各项目部账户,各项目部按国家税务制度提供相应的票据给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负责

项目财务管理。 四.各项目部承接的工程,由各项目部负责人统一组织实施,并负责其相对应的职责。 第二条:项目管理 一. 公司的日常业务管理部门为公司办公室。所有公司印鉴及证件、仪器均由办公室负责管理,使用时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不得未经容许私自制作、刻印公司印鉴、证书。 二.实行项目备用金制度,针对不同的项目及付款情况,由项目 部负责人提出项目用款计划及还款时间表,报请公司及院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 三.分包工程款的支付,分包工程款的支付必须要等工程款进账后由项目负责人分期分批支付。原则上要先结算后付款。 四.资料整理。工程完工后,工程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特别是工程决算资料要及时交回公司财务,否则财务有权拒绝余款的支付。 五.项目资料审批流程。 1、勘察项目实施前,项目负责人应先提出勘察方案报送公司总工审批后实施,完成勘察任务后工程技术负责人提出书面工程技术报告,报告签字人为:经理、审定人、审核人、工程技术负责人(现场技术负责签字); 2、设计项目由工程负责人将图纸和计算书提交审核,审核后方可盖章。图纸签字人为:工程负责人、制图、校对、审核、审定,图纸会签必须由本人签字,不得代签,并在完成盖章后向办公室归档图

煤矿管理制度汇编

队干部分工管理制度 1、队长:是全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全队的各项管理工作。 2、书记:全面负责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及时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并进行正确引导,贯彻党的基本方针、政策。全面负责全队党、政、工、团各项工作,负责井上地面的综合治理与管理,协助队长搞好职工安全生产工作及职工思想工作。 3、安全副队长:全面负责全队的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工程质量、隐患、标准化等工作及井下各工作地点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全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与考核,协助全队搞好职业安全健康一体化管理体系的运行工作。 4、生产副队长:全面负责各生产班的生产、标准化及工程质量,负责验收员的日常管理与考核,追查处理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5、机电副队长:全面负责全队机电工作,负责全队所有机电设备的日常管理,负责追查落实处理重大机电检修事故,严格落实机电设备包机制,负责全队日常机电设备备品备件的日常管理,分管检修班人员的日常管理,并督促涉及机电方面一体化工作的标准化,认真搞好机电质量标准化和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 6、工会主席:全面负责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掌握职工思想状况,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做好职工思想工作。 7、技术员:负责日常规程措施的编制、贯彻学习、存档。负责全队职业安全健康一体化工作的日常管理。负责全队日常资料的撰写与保送。 8、办事员:协助队长搞好日常经营与管理,努力为全队节约成本,抓好成本管理,控制好全队的超支。负责全队的环境卫生工作,办公及劳保用品的领取和发放,工分的核算与报表的制定、工资的核算、领取和发放,日常工作的落实。 9、材料员:负责全队施工所用材料、设备、配件的支领,督促回收、修理。 10、班长:当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全面负责当班的安全工作和生产工作,隐患的排查处理。 11、网员、青监岗员:监督井下的安全、隐患的排查监督工作。

煤矿安全信息化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4827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煤矿安全信息化管理制 度标准版本

煤矿安全信息化管理制度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化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煤矿信息系统与网络资源在可控范围内安全稳定的运行,保护现有的网络、数据信息的安全,特制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通过制定本制度形成一个动态以预防为主的信息安全管理方式,通过实时的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系统潜在的安全问题和风险,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避免问题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事件带来的风险和损失,保证信息系统的使用安全。 第三条通过安全管理不但能够保障己有的安全

系统得到正确、有效的使用,而且能够实际检验安全策略的使用情况,及时提出新的安全需求,以便及时进行升级改进或实行新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四条广泛开展信息安全教育,进行信息、安全检查,保证系统安全运行。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本制定适用于煤矿信息网络的各种软、硬件设备的综合安全管理,对安全管理中的各项具体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管理对象: 1.硬件设备:包括计算机主机及外设、网络设备、存储设备以及其它辅助设备。 2.物理环境:包括机房场地环境、设备维修、存储环境等 3.通信线路:包括专用的通讯线路、网络布线、

用于数据通讯的电话线等。 4.软件系统:包括网络设备的配置、操作系统、应用软件以及其它各相关的应用系统等。 5.文档资料:包括设备及系统的使用说明及操作指南、参数配置表、运行操作记录、故障维护处理记录、电子数据及文档等。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信息中心负责煤矿信息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保障煤矿信息系统安全运行,负责业务数据及其它重要数据的备份管理,向上级部门上报信息、系统运行安全报告。 第九条负责安全产品的使用、维护、升级,所有安全产品的使用,必须符合公司的审批和授权,不得擅自采购和私自试用,负责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和安

煤矿采掘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 2

煤矿采掘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采掘工程管理,明确和规范质量检查验收责任,严格工程竣工验收,提高采掘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工程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验收规定 1、采掘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验收由班组长及以上区队管理人员、质检员、安监员、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共同负责,通过班自检、互检、班评估、日常检查验收、矿组织的月度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等方式进行。 2、为了及时监督、掌握、和促进采掘工程质量,在矿组织的每周一次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中均要严格依据《采掘工作面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进行验收评级,其中掘进工作面每月前3次的安全工程质量检查范围以一周内的施工工程质量为主,月底的一次检查要对当月施工的巷道进行全面的安全工程质量验收和评定等级。 3、检查人员要对检查结果负责,每次检查必须填写巷道检查位置范围并签名,以备核查。 4、为了便于检查,各区队要作好检查准备工作: (1)巷道每30米有一组准确的中腰线、(锚喷巷道要有检查孔),区队延线标注要与测量所放中、腰线有明显区别。 (2)准备好检查工具:线绳、尺子、锚杆拉力计、压力表等; (3)有专人陪检; 二、掘进工程的竣工验收规定 1、掘进巷道或其它单位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要先进行自检,认为符合竣工移交条件后,向调度中心及生产技术中心提出书面竣工验收申请,详见《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单》,由调度中心平衡时间,组织生产技术中心、机电动力中心、调度室、安监处、通风队、施工队、企划、劳资以及接收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验收; 2、矿组织竣工验收时,要根据对口专业对验收项目分工负责,生产技术中心主要负责巷道工程质量,机电动力中心主要负责轨道、运输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以及运输设备基础的验收,调度室主要负责文明生产、遗留工程的平衡处理,安监处负责安全设施、安全隐患的检查,通风队以及使用单位负责交接验收,测量组负责工程量验收; 3、检查组成员共同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进行检查验收,现场提出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和接受单位共同签字,认为符合移交条件,现场进行移交。如不符合移交条件,由施工单位再次按检查意见彻底处理后,接收单位验收同意接收后,签字移交。 4、竣工记录由生产技术中心负责完成,送调度、劳资、计划、企划、接收单位。移交单由调度室负责,送接收单位、生产技术中心、机电动力中心等相关单位各一份。 5、对工程量较大的掘进工程或需移交其它单位施工的掘进工程,可根据需要组织中间验收,中间验收按竣工验收相关规定执行。 三、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考核办法 (一)采煤工作面安全工程质量考核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状况逐步好转。促进煤矿企业合法、安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和国家446号令,及其它相关煤矿管理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1、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办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生产”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点遏制瓦斯、水害、火灾、顶板等事故。 2、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企业负责,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行安全生产法人负责和投资决策人负责制相统一的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及法人是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和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对煤矿安全生产承担法律责任。 3、转变思想,与时俱进,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性,同时将各种制度贯彻到平时的安全生产工作中。

二、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提升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 4、完善矿井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矿井设立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同时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并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同时每班必须配备一名有责任心的跟班管理干部,实行8小时跟班作业。煤矿企业还必须配齐持有有效特种作业资格证的瓦检员、放炮员、电工、绞车工、安检员、瓦斯监控员。 5、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必须明确企业法人、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岗位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包括“一通三防”防治水、防灭火等管理机构,管理措施,明确责任人,人员至少4人以上。 7、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年度生产方案和各项工程的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 8、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各矿应设立专职安全检查机构,且人员不少于5人,并确保每旬集中检查一次,排查隐患,督促各项措施的

煤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6580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煤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详 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煤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1 总则 1.1 本制度规定了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本煤矿工程项目的设计、设备制作、工程施工(包括矿建、土建、安装)、调试全过程质量管理工作。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察哈素煤矿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 1.3 工程建设必须坚决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当质量与工期、质量与成本发生矛盾时必须把质量放在首位。 1.4 公司察哈素煤矿项目工程部全面负责本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对本工程项目的质量负责。工程

参建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目标履行自己的义务,对其所承担的工程质量负责。 1.5 公司和有关承包该工程的监理、设计、设备制造、施工、检测、调试、试生产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MT5009-94《煤矿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MT5010-95《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J213-1990《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并确保体系在本工程各项活动中有效运行,接受国家、地方管理部门和上级机关的指导、检查。

集团经营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

**集团经营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推进**集团的稳健发展,整合集团资源,拓展集团业务,完善集团及各公司的管理制度,储备优秀的管理人才,解决集团及各公司现存及潜在问题,设立**集团经营管理委员会。 第二条性质 经营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是经营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委员都须遵照执行的指导性经营管理规范。 第二章委员会会议 第三条委员会制度 委员会是公司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表现形式,是公司规范管理,发掘和储备优秀人才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委员会全体会议 委员会全体会议是公司每年实施集体管理和集体决策的重要形式,也是寻找各公司高效管理模式的有益探索。 第五条委员会常务会议 委员会常务会议是委员会的具体议事机构,负责集团日常管理事务的决策和执行。由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设置宗旨 设立经营管理委员会,通过集体管理与集体决策的方式对公司目标、方针政策、战略规划、干部选拔等重大经营事项进行集体审议,提高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升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培养和建立管理人员的责任感、归属感;培养优秀的管理人才,为公司的发展注入新鲜血液。 第七条职能 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确定公司经营管理的目标、方针政策、战略规划、干部选拔等重大经营事项,常务会议负责推动目标的实现,组织与调动人力、物力资源,把全体会议上的决议贯彻落实,最终转化为公司的生产力。 第八条会议时间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常务会议每年不定期召开,均由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议事规则及会议主题 委员会会议的研究、讨论和审议活动实行集体决议,必须依据以下规则进行。 1、每个委员必须就议题作简短发言,阐明自己的观点。然后展开讨论活动。 2、与会者只要不脱离议题,可以自由发表自己的观点、建议和意见。但出于会议时间的考虑,主持人可中断发言或采取限时发言的方式。

煤矿煤质管理办法

煤矿劣质煤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我矿煤炭质量的管理,争取市场优势,提升产品的竞争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根据公司煤质管理的要求,结合我矿煤质管理现状,特制定本措施。 一、设立管理机构 (一)矿煤质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冯彦荣 副组长:刘德威冯海军 成员:靳宝珠陈建亮王崇葛强强 (二)煤质管理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调度室 主任:靳宝珠(负责煤炭质量管理) (三)设专职煤质检查员一名:由葛强强负责 (四)煤质管理领导组责任 负责全矿井的煤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并及时予以修订,指导监督各队组的煤质管理工作,推广煤质管理新技术、新方法,制定适应现场煤炭质量管理措施,不断提高煤炭质量。 二、明确各部门煤质管理职责 (一)煤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三、煤质管理细则 (1)采、掘工作面控制质量措施 1、对生产的毛煤质量负直接责任,对采煤工序中影响煤质的因素,要及时解决。 2、遇到地质变化必须坚持煤、矸分流。 3、工作面遇断层、薄煤带时,必须控制采高,做到分采、分运,并采取措施防止顶板冒落或破碎矸石进入煤流中。 4、采、掘过程中遇到断层时,要对煤岩分装、分运、分储;采取措施,减少伪顶脱落。因特殊原因不能实现分装、分运或分储的,要制定保证煤质的措施。 5、工作面运煤巷遇到顶板淋水、底板涌水、采空区出水时,必须采取措施,架设挡水棚或挖水仓引水,将水分离到煤流之外,防止淋水进入煤流。

6、井下排水严禁使用溜煤眼,更不准用水冲刷溜煤眼,否则,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7、因管理不善,造成水进入煤仓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2)装运原煤控制质量措施 1、对原煤要仔细鉴别,严禁不经挑拣矸石进行装车,加强运输转载环节手工除杂、拣矸力度,确保原煤无杂物。 2、机电队要加强现场管理,发现煤矸混装应落实责任单位并及时报调度室、煤质办。 3、及时清理矿车中的杂物及厚车底。 4、在工作面装煤时,不能有超过100㎜的矸石。 (3)煤场管理职责 1、煤场管理人员经常巡视煤场,发现煤堆周围有木头、矸石块等杂物要及时清拣,出现积水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2、严把煤炭质量关卡,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对质量不达要求的坚决进行扣质扣量的处罚。 四、煤质要求 1、含矸粒度、矸石在原煤中的粒度不能大于10cm。 2、含矸率≤10% 3、水分≤5% 4、灰分≤30% 五、安泰煤矿煤质管理处罚条例 (1)有下列情况者罚100元 1、采掘工作面顶板淋水、底板涌水、采空区出水,无采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目标治理制度 1、公司各矿、部门,在安全上实行安全目标治理与考核,公司全年安全目标:矿井无工亡,重伤不超过一人,轻伤不超过9人。 2、每年年初前由公司(业主)和矿长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结合下年度生产打算安排制定全年安全目标,并组织不同季节、不同采掘区域的灾难程度制定相应的安全目标治理重点。 3、矿的安全目标确定后,各部门围绕矿的安全目标制定和分解本部门的安全目标。安全治理上实行部门、单位的自我治理和自我操纵。 4、各部门依照自己的安全目标,下达各工种、各岗位的全年、季、月安全目标,发挥全体职工的安全治理积极性与主动性。 5、矿依照上级治理部门要求或矿在一定时期内的专门情况,开展一定时期内的安全生产竞争活动,同时制定该时期内的安全目标,但这种短期目标不得与矿年、季、月安全目标相抵触。 6、在安全目标实施过程中,矿、部门、岗位要进行细致的治理与严格操纵,如有发觉偏离目标的现象,相互之间应进行有效的关心和指导,同时加以必要的协调和操纵。 7、实行安全目标成果评价。每月对各岗位的安全目标成果进行评价,每月、每季对矿、部门安全目标成果进行评价,每月、季、年对矿安全目标成果进行评价。 8、通过安全目标成果评价,找出安全目标治理过程中的潜在

问题、限制因素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9、安全目标成果考核与工资、奖金挂钩,各工种岗位逐月考核,各部门分不按月、季度考核,矿分不按月、季度、年度考核。 10、安全目标成果考核必须依据安全生产责任制、矿奖惩条例及安全目标治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掺杂照顾情绪或平衡关系因素。

“一通三防”治理制度 1、通风瓦斯治理制度 (1)实行分区通风,及时调节,合理分配风量,杜绝不合理的串联风和无风、微风作业。 (2)加强对采区回风巷和采掘工作面回风巷的维护治理,保证风流畅通,断面达到要求。 (3)井下各掘进工作面严禁随意停、开局扇和减少风量,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 (4)局扇选型、安装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加强局部通风治理,风筒吊挂平直,不得拐死弯,风筒出风口距的工作面距离不得超过5m,加强风筒破口粘补,尽量减少漏风,保证作业面所需风量。 (5)不得任意损坏风门、密闭、风窗、风桥等通风设施,以免造成风流短路。 (6)矿井要紧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 (7)巷道在贯穿相距20米前,由技术部按规定要求将贯彻通知单下发相关部门,随时掌握好情况,贯穿当班由通风员派人进行现场贯穿系统调整。 (8)建立测风制度。由生产技术部每10天进行一次全矿井,作业地点测风。 (9)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认真收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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