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审查细则分析

规范性文件审查细则分析
规范性文件审查细则分析

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政府办公厅(室)转送或者部门直接报送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制部门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在20 日内办结,并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第16条)

部门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按照本规范进行前置审查。

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按照本规范第二部分材料审查和第三部分内容审查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第一部分规范性文件的界定

一、判断一个文件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主要从文件实体内容上去判断。凡是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的,需要公众知晓并遵照执行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文件,都属于规范性文件,不论这种影响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是负面的还是正面的。

判断规范性文件应注意以下常见情形:

(一)名称和形式不能作为判断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标准。规范性文件目前没有专门、固定的名称和形式,只要按照国务院《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文种制发的文件,其内容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影响,不论采用何种名称,也不论采用条文式还是段落式,都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机关转发上级规范性文件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的,也属于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为实施特定行政管理事项制定的工作规程、办事流程、办事指南等,其内容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具备的条件、遵守的程序、提交的材料等事项的,属于规范性文件。(四)行政机关针对规范性文件适用问题作出的批复、解释或者处理意见等,其内容和形式具有普遍适用规则特征的,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机关制定的以下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除市政府转办外,不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一)对行政机关或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方面事项制定的文件;(二)适用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执法考评、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

(三)为明确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文件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等内部工作制度的文件;(四)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五)为实施专项行动明确有关部门职责的实施方案。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名称为“实施方案”、“工作方案”的文件,若其内容除明确部门职责和任务分配外,还涉及创设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内容,应当在出具意见时指出“实施方案”、“工作方案”的内容不具有对外效力,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部分内容应当另行出文,并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第二部分材料审查

审查报送材料是否提交了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起草说明及相关法律依据,其中,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出台的必要性、依据、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及理由等内容。同时,还应当审查下列程序性材料:

一、是否征求各相关单位或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的意见

部门代政府草拟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如涉及其他有关部门职权,或者法人、公民或组织利益的,应当征求相关主体的意见,并采纳合理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意见,应当进行协调沟通。对于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予以反映;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1条、第14条)

二、是否经部门法制科室合法性审查

部门代政府草拟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首先经过起草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科室的合法性审查,起草部门报送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的材料中应当体现已经过本部门法制科室合法性审查的材料。(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13条)

三、是否经过集体讨论

部门代市政府草拟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首先经过起草部门集体讨论通过后方可提交合法性审查或者政府审议,起草部门对规范性文件文本已经集体讨论的情况应当在其提交的起草说明或其他材料中予以体现。(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13条)四、属于重大决策事项的,是否经过风险评估

对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若同时属于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公共安全的重大决策事项的,还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作出评判,并制定应对措施。在合法性审查阶段将风险评估相关材料一并提交。

如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起草部门补充材料;如缺少上述起草程序性材料,应办文退回起草单位,补充完善程序后再报审。

第三部分内容审查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要求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事项尚未专门作出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依据与该行政管理事项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5条)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性表述。但是,规范性文件作出操作性、具体性规定时,可以对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相应的原则性条文规定进行引用表述。(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6条)

(三)规范性文件不能以解释性表述对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条文、相关定义、适用范围等的内涵进行规定,也不能采取其他表述做出扩大化或缩小化的规定。(依据:《立法法》第42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21条等有关解释权的规定)

二、制定主体

(一)制定主体的范围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以及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都无权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二)在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和制定权限的范围内制定

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不能自行设定。制定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管理事项必须在其法定职权内,既不能对未经法律授权的管理事项进行规范,也不能超出法律授权的范围对管理事项进行规范。因此,规范性文件中有以下内容的,应予删除或者修改:

1、涉及立法法规定的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保留事项;

2、超越制定机关的级别权限,对不具有隶属关系的部门提出工作要求、将属于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作为本机关的职责或规范事项范畴;

3、超越地域权限,内容跨越了本市管辖的范围;

4、规定了属于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或者行业组织自律范围内的事项。

三、重点审查的内容

(一)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和行政收费事项,必须有上位法依据,不得无上位法依据而新设定相关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4-17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8-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9-13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7条、第16条):

1、行政处罚方面,包括设定、变更或废除行政处罚;扩大行政处罚的幅度、范围、对象;在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冠以“依法”二字变相设定行政处罚;其他不符合行政处罚法、单行法律、法规及《广西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规定的内容。

2、行政许可方面,包括采用审批、核准、登记、资质(资格)认定或授予、事前备案等名目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将取得某部门审批作为另一项许可的前置条件;违反行政许可程序和期限;扩大或者缩小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范围;设定定期检验;其他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南宁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等规定的内容。

3、行政强制方面,包括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如隔离、查封、扣押、冻结等;设定行政强制执行,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拆除、代履行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执行罚,强行划拨存款、汇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变卖或折价处理等;违反行政强制程序;扩大行政强制幅度、范围、对象;延长行政强制期限;其他违反《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内容。

4、行政征收方面,包括:设定对土地、房屋、税费、社会抚养费、社会保险费等的行政征收,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征收内容。

5、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包括:设定、变更或取消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对象;延长收费期限;其他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内容。

6、其他限制公民权利的强制性规定,包括:增设办理登记、年审等审批手续的条件;设置地方保护、行业保护;限制投标资格;限制交易权利;指定、限制购买或使用特定商品、服务或指定经营者;设定强制性培训、考试等。

(二)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等内容,设定的义务是否公平、合理(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7条)。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为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规范性文件草案中有涉及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内容的,应当要求起草部门提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直接依据。

(三)违反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规则的内容。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包括违反无歧视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市场准入原则、互惠原则等,以及其他违反WTO规则的内容。

四、与制定依据的衔接

(一)是否有制定的空间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文件都可以是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制定依据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再作重复规定,因此,在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应当注意审查该文件在已有上位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是否还有制定空间。制定依据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或者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或者上位法律依据授权制定时,可以考虑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5、6条)

如果大量引用、简单重复上位法或者上位阶文件的,考虑建议不出台。(参看本部分第一点)(二)是否符合制定依据

规范性文件不应与上位法相冲突,应当与上位阶文件保持一致。(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3条、第16条)

1、对上位法、上位阶文件的引用,其名称、顺序等表述应当准确,全名称引用。引用的上位法律依据应当是与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直接联系、密切相关。

若规范性文件就规定事项,大量引用上位法、上位阶文件的,应予删除,或者综合该文中的其他内容简化表述,予以修改。

2、内容与上位法律依据冲突,即内容与上位法律依据相悖,最直接表现为:规定允许某项上位法律依据明令禁止的事项,或者超越制定权限的内容等,应予修改;

内容与上位法律依据不一致的,需要分析不一致的情形及其原因,这里所说的不一致是指规范性文件在规范的行政处理流程、时限等方式方法与上位法律依据有所不同,若属于减化程序,提高效率、授惠于民等有利于管理相对人的,可以考虑保留,如果违背上位法律依据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的,建议修改。

3、注意文件与平级相关文件之间的衔接,要注意文件所规范的某个管理领域规范性文件的配套性、连续性。(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16条)

4、规范性文件对平级文件的引用,尽量不直接引用文件名称,避免因所引文件修改、废止而导致本规范性文件无法执行的情形。

五、新旧文件衔接的问题

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社会发展的需要每两年进行一次清理。但应当注意新旧文件衔接时可能存在的问题:

1、修改和调整涉及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时,建议废止原有的规范性文件,重新颁布实施;涉及部分内容的修改的,根据修改的数量和程度修改原规范性文件并予以重新公布,尽量减少采用“补充通知”、“补充规定”等形式。

2、已有同级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进行规定的,在起草新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在条文中明确废止原有的规范性文件。

3、关于新旧文件交替的溯及力问题,原则上新文件生效后的行为适用新文件,之前发生的行为适用旧文件,但是当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或者情形较为复杂的事项,应当在新文件中明确适用新政策的时间、情形,或者旧政策停止实施的时间、情形。

第四部分技术规范

一、名称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有其效力范围、规范事项和类别名称,用语应当简明、准确、规范,类别名称有“办法”、“规定”、“决定”、“规则”、“通告”、“通知”、“意见”等,但不得称“条例”。

规范性文件名称原则上不使用“暂行”、“试行”的表述,若确有必要使用的,应当在文件中明确暂行、试行的期限。

二、结构

(一)层次设置,规范性文件结构设置条文较少、内容层次简单,在三十条以内的,一般不分章;条文较多内容层次复杂的,可以分章。规范性文件不再设节。

(二)采用条文式排序的,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章、条在整件规范性文件中统一编号,依序排列;项、目则仅在其所属的各章、条、款、项下分别编号;

2、一条中有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内容设款,款以自然段划分,不使用任何序数编码;

3、一条或者一款中有两个以上并列内容的设项,项以汉字加括号来表示;

4、目以阿拉伯数字来划分。

5、项、目内不再分自然段。

(三)采用段落式排序的,应当按照“一、(一)、1、……”的序数格式进行。

(四)条文内容根据需要而定,可依次规定制定依据、部门职责、管理规范、法律责任等内

容。

(五)附则,出现在分章节的规范性文件结构中,一般是规范性文件的附属部分,主要对实施日期、有关专门术语以及与旧规范的关系等内容作出规定,一般不对权利与义务作出规定。

三、适用范围

1、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适用范围,该内容一般规定在制定目的和依据之后。

适用范围涉及对象、行为以及空间,对适用范围的表述应当明确、恰当。特别要注意明确文件适用的行政区域,对于行政区域的表述应当准确,适用范围涉及六县六城区的,使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概念;仅涉及六城区的,使用“本市市区范围内”或者“城市规划区内”;六城区又排除农村的,使用“城市建成区”概念,表述时还应当要考虑适用范围是否需要包括东盟开发区的管理区域。

有关空间的适用范围有以下概念: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区包括六城区,不包括六县。

市区,一种含义是指城市法定边界(行政区划)内的地域,另一种含义是城市辖区内地理景观具有城市特征的地域。前者即本市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后者应为建成区或者为中心城。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内容选择其一。

城市建成区,指市区范围内经过征收的土地和实际建设发展起来的非农业生产建设地段,它包括市区集中连片的部分以及分散在近郊区与城市有着密切联系,具有基本完善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城市建设用地(如机场、铁路编组站、污水处理厂、通讯电台等)。城市近郊的一些建成地段,尽管未同市区联成一片,但同市区的联系十分密切,已成为城市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可视作城市建成区。

行政区域:是国家为实行分级管理而划分并设立相应国家机关的区域,就南宁市行政区域而言,包括六城区、六县的行政区域以及所辖乡镇的行政区域。

2、注意规范对象的范围,如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就不应当出现规范党委、人大、政协等内容。

四、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明确所规范事项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该部门应当是依法能够履行职权的部门,而不能以某部门的内设机构作为管理主体。

同时,规范性文件在明确管理主体时不能出现增设机构的内容,法律法规才能对编制机构事项作出具体规定,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机构、人员编制事项的,必须征求编制部门意见。(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

定化关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的问题,五、法律责任

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处罚,一般也不对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内容做出规定,但可以在法定的法律责任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对法律责任内容做出具体规定,且应明确指引有关机关在追究法律责任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六、解释性条款

根据谁制定谁解释的原则,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主体是制定机关,解释权的效力等同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在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中将解释权授予有关部门的,不妥当,同时,解释性条款也非规范性文件的必备条款,因此,不需赘述,应当建议删除。

考虑到执行部门在具体运用中往往存在需要应对的问题,因此,在确有必要明确解释权时,可以表述为“本XXX的具体应用问题由XXX(执行部门)进行解释”。

七、实施日期与废止事项

(一)施行日期。规范性文件从何时开始生效,应当根据该项文件的性质和实际需要来决定,规范性文件公布即生效,一般表述为“本XXX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布一段时间后才生效,一般表述为“本XXX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

规范性文件有实施期限的,同时应当明确有效期限,并考虑溯及力的问题。

(二)废止事项。制定新规范性文件凡是需要废止原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附则中明确表述,一般紧跟在施行日期之后表述为“本XXX自……起施行。《XXXX》(文号)同时废止”。八、发文主体

对于涉及全局性工作或重大改革,或者对社会影响重大、涉及面广、牵涉多个部门共同配合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提请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对于政府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内容涉及面窄、影响较小、专业性较强,仅作具体操作性规定或者仅涉及起草部门行政管理领域的,原则上由部门自行发布,不以市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的名义发布。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事项,可以由相关的几个部门联合发布。涉及多部门的重大事项,可以由政府发布。

九、附件

附件是对规范性文件内容的进一步阐述,附件可以为表格、图解。具有实体内容的条款不应作为附件,若规范性文件草案附件为一个或多个同样具有规范性文件特征、效力的其他文件,且这些文件不能被作为主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所涵盖的,为避免因为主文被废止而使这些文件丧失法律效力的情形出现,可以提出建议将这些文件以单独的文号予以出台。

第五部分注意事项

一、审核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对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行性进行综合研究。

二、必要时,就文件设定的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的可行性、必要性等,征求各方面意见,会同起草部门开展实地调查研究;就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举行听证会,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就文件涉及的管理体制、权限分工、主要措施等问题进行协调;会同起草部门对文件送审稿进行协商修改,形成文件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

三、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存在合法性问题的,提出审核意见时,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尽可能提出解决办法。

对于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存在的合理性、可行性问题,可以提出斟酌修改的建议,是否采纳,由制定机关决定。

四、对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是对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一般不作修改性审查。

五、部门规范性文件存在可行性、适当性问题的,可以向制定机关阐明并提出斟酌修改建议,由制定机关决定是否修改。制定机关认为无修改必要的,应当尊重制定机关的意见,不能以此为由不予通过审查。

六、经过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政府所属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仍属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报送政府批准之前,送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七、重大决策的审查程序和审查重点可以参照本文执行。

第六部分合法性审查意见的书写

对于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积极与起草部门沟通、协商。提出合法性审查结论的基本要求:

一、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和内容合法,与相关规范性文件衔接、协调,用语规范的,提出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律规范无抵触的审查结论。

二、合法性审查意见不要简单地作出否定的结论,应说明意见和建议的理由,并可以对与合法性要求不相符合之处提出具体修改、完善的意见。

(一)有以下情况的,视具体情形提出不予制定、修改完善或者删除有关内容的意见: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上位阶文件或者有关政策的;

2、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或者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限制权利和增加义务的;

3、制定机关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制定的;

4、国家或者自治区已在制定或者修改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有关政策正在进行重大、实质性调整等制定的时机不合适的事项;

5、内容涉及面窄、影响较小、专业性较强,仅作具体操作性规定或者仅涉及起草部门行政管理领域的,可以建议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

(二)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但存在以下问题的,视具体情形提出修改斟酌的意见:

1、语言不规范、存在法律常识性错误的;

2、涉及公平性、合理性、科学性问题的,应当审慎处理,提出思路清晰的理由,以及如何达到公平、合理的建议。

(三)存在程序上的瑕疵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起草单位没有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或者虽征求有关单位意见但未对有关单位意见进行协调处理的,或者缺少其他必要程序的,可以提出要求起草单位补充征求意见并对有关意见进行协调处理后再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对于回复征求意见、咨询意见等非合法性审查来函的意见,应当在书面回复意见中注明“本意见不属于合法性审查意见”。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最新)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保障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X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X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执行。 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依据国家和省、市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定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处理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的规定; (二)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切实保护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权责一致、程序规范、精简高效、民主公开、便民利民; (四)内容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可以对外独立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部门管理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制定和公布 第七条下列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市、县区、镇人民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

淳安县财政地税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制度

淳安县财政(地税)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维护财税法制和政令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机关工作效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淳安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 1、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本局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财政、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行政文件。 下列情况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机关规定由本局制定具体规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机关的规定比较原则,在本县实际行政管理中需要具体化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机关没有涉及,面本县的实际财税行政管理经常遇到,迫切需要作出规定,且属本局职权范围内的。

2、本局原文转发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局内部不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工作管理制度,向上级机关报送请示或报告,以及针对特定管理相对人的特定事项作出的批复、决定等,不适用本制度。 3、本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临时性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1、规范性文件一般由业务主管科室起草,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由局领导指定牵头起草科室。 2、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的科室,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应当充分征求本局内部相关科室、基层单位、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征求意见;文件内容涉及相关专业问题的,应召集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咨询、论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网上公示等多种形式,对听取的意见应当记录并形成文字材料。 3、规范性文件定稿后,起草科室应写出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以及有关方面不同意见、协调情况等内容的起草说明书,连同规范性文件草稿一并送法规科审查。 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要求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汇报

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在全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 作会议上的经验交流材料之一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汇报 各位领导: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监督和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手段。2004年《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实施以来,我区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进一步加大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力度,凡规范性文件均按照规定及时向省政府报送备案,对下级行政机关认真履行审查监督职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有效地保证了法律法规在我区的正确贯彻执行,维护了法制统一。 一、主要做法和体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和机制建设是关键。我区注重从制度机制建设入手,积极探索备案审查工作的新路子、新办法,强化措施,加大力度,努力提高备案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了行政层级监督职能。2008年制定了《毕节地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行署规范性文件制定规程》、《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等文件,对规范性文件的规划、调研、起草、社会参与、论证、审查、备案等每个环节都作了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日益制度化、规范化、有效化。去年以来,行署向省政府共报备规范

性文件6件,审查下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340件,清理和撤销19件。 (一)加强制度建设,努力构建上下联动,各方配合的工作机制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为政府层级监督的重要内容,是维护法制统一,防止部门利益形成的重要措施。行署对此非常重视,把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和报送备案工作写进了《行署常务会议规则》,凡出台规范性文件,牵头起草部门要先送行署法制办进行审查,没有经过法制办前置审查且出具书面意见的,不上会研究。为确保备案审查制度落实到位,我们进一步理顺了各方面关系,加强了与有关方面的衔接与配合。一是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明确为行署法制办的一项工作职责,确定专人负责,细化工作职责和岗位职责。二是明确操作程序,理顺行署法制部门与相关部门,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对规范性文件的启动、调研、草拟、征求意见、公众参与、讨论决定、公布实施、上报备案等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相关部门的职责都进行了规范。三是注重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追踪,对其社会效果及时掌握了解,适时改进。四是突出行署法制办在制发规范性文件中的作用,要求法制办全程参与行署重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各部门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公布执行前必须经法制办审核把关。同时要求法制办牵头组织对行署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对废止、失效以及与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相适应的文件及时清理或修改。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规则的程序设计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规则的程序设计 摘要:新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解释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方式为附带性审查。要求法院对被认定为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采取一种非判决式的处理方式,以期从源头上防止基于不合法规范性文件而产生的行政行为失序现象的出现。但具体的适用规则是制度能否落地生根的必要条件,规范性文件审查必须有具体的规则进行全方位的思考。 关键词:规范性附带审查规则程序 尽管面临着各种质疑与争议,新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还是初步勾勒出了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框架:附带式审查、个案中不予适用、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等制度设计,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立法意图与现实要求。当然,无论是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设计还是规则的改变,都会与过往的理论认识和审判经验存在差距。可以预见的是,在制度运作过程中,对于制度设计初衷的实现程度以及具体适用规则的合理性怀疑会时刻萦绕在每个法官心中。但是,对于大多数法官而言,以下问题可能更为紧迫:新的审查制度设计与过往的审判经验,究竟有何区别?到底怎样实现制度设计的初衷?具体的适用规则,究竟是怎样的?又是否具有现实可操作性? 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制度设计,可谓是一位“熟悉的陌生人”,熟悉是因为以往有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司法经验,陌生是因为从理论上将其作为一项制度创新的设想。因为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具有的这样

特点,为了尽量避免制度运行初期可能出现的种种

“排斥反应”,无论是从立法上还是司法解释上,都不宜作出过于具体、过于严格的适用规定,留足制度运行所必要的“纠错空间”。但是,从司法审判的实践需要出发,对制度中涉及的审查主体设置、提起诉讼的方式、审查的内容和强度、裁判的种类及执行等实务问题,应尽可能地作出具体合理的回应。同时,需要强调的是,具体适用规则,是制度能否落地生根的必要条件,无论规则怎样设计,不能背离制度设计的初衷以及制度追求的价值目标。本着这样的原则,我们尝试对规范性文件审查所必要的具体规则进行全方位的思考。 一、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功能定位 构造目的是规则的先行,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应根据其多重目的定位设计相对应的具体规则,忽视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多重目标,将可能导致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在构造上缺乏一以贯之的标准,规则设计难以实现预设的的诉讼目标。 新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解释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方式为 附带性审查。所谓附带审查,又称具体审查,主要是指依附于具体案件的审查方式,即法院在解决具体行政争议的过程中,附带的对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因此,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只是必要的手段,其目的是实质性的解决具体行政争议。与附带审查相对的,是抽象审查,其不依附于具体行政争议而可以直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附带审查与抽象审查这两种审查模式,在审查主体、程序、权限以及目的等方面有很大不同。附带审查的目的在于保护行政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属于私权保护性审查,而抽象审查的目的在于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情况通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备案审查的部门(以下简称备案审查部门)可以与党委、人大、司法机关的有关工作机构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衔接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制定 第七条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各级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1).

乡镇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乡镇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乡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乡镇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乡政府原文转发上级行政部门的文件,制定规范平田乡政府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不适用本制度。 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和“实施细则”。 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乡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乡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 六、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部门应当乡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三)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七、乡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三)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 (五)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

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8-10-30 11:19:49 ?字号:小大 ?打印本页 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目录 一、徐云英诉山东省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不予报销医疗费用案 二、方才女诉浙江省淳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 三、袁西北诉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政府物价行政征收一案 四、大昌三昶(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诉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五、郑晓琴诉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准案 六、上海苏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资质行政许可案 七、孙桂花诉原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环保行政许可案 八、成都金牌天使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省成都市科学技术局科技项目资助行政许可案 九、毛爱梅、祝洪兴诉浙江省江山市贺村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 一、徐云英诉山东省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不予报销医疗费用案 (一)基本案情 徐云英的丈夫刘焕喜患肺癌晚期并发脑转移,先后于2014年4月8日、2014年6 月3日两次入住淄博万杰肿瘤医院治疗,2014年7月8日医治无效去世。在淄博万杰肿 瘤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用105014.48元。2014年7月21日,徐云英申请五 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给予办理新农合医疗费用报销。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关于对申请人徐云英合作医疗报销申请的书面答复》(以下简称《书面答复》),依据五莲县卫生局、五莲县财政局莲卫字〔2014〕2号《2014年五莲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 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认为刘焕喜就诊的医疗机构不属于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 决定不予报销。徐云英认为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不予报销所依据的政策规定不符合省、市相应政策规定的精神,侵犯其合法权益,为此向五莲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五莲县人民政府认为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的《书面答复》符合规定,于2015年4 月13日作出莲政复决字〔2015〕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作出 的《书面答复》。徐云英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作出的《书面

决策后评估制度

牡丹江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后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规范我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和《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决策后评估是指负责评估的机构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施行过程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决策执行后的效果作出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室是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决策建议、执行部门(以下称评估机关)具体负责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履行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审查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可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后评估。 第四条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要以有利于检验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决定决策的循环使用为目的。 第六条开展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应当全面调查了解政府决策的实施情况,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作出跟踪反馈、评估。

跟踪反馈、评估机关、受委托评估机构不得预设评估结论,不得按照评估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偏好取舍信息资料。 第七条参加跟踪反馈、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开展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的权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网上发表意见等方式,向跟踪反馈、评估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有关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收集有关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执法、行政管理、行政服务的信息资料,及时进行分类整理,逐步建立健全评估信息收集系统,为开展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积累资料。 第十条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跟踪反馈、评估机关的要求,提供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协助做好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跟踪反馈、后评估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是指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根据其制定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价,并提出跟踪反馈、评估意见的制度。 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跟踪反馈、后评估:(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较多意见的;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神农架林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管理,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林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乡镇政府、林区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其他上位法(包括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区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和奖惩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林区政府法制办主管全区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与备案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和报送

林区政府备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林区政府所属部门的法规科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工作。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从实际出发,依法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改革精神,有利于依法规范行政行为,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符合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六)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办法”(暂行办法)、“规定”(暂行规定)、“决定”、“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意见”、“通告”等。

规范性文件审查细则

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政府办公厅(室)转送或者部门直接报送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制部门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在20 日内办结,并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第16条) 部门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按照本规范进行前置审查。 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按照本规范第二部分材料审查和第三部分内容审查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第一部分规范性文件的界定 一、判断一个文件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主要从文件实体内容上去判断。凡是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的,需要公众知晓并遵照执行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文件,都属于规范性文件,不论这种影响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是负面的还是正面的。 判断规范性文件应注意以下常见情形: (一)名称和形式不能作为判断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标准。规范性文件目前没有专门、固定的名称和形式,只要按照国务院《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文种制发的文件,其内容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影响,不论采用何种名称,也不论采用条文式还是段落式,都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机关转发上级规范性文件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的,也属于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为实施特定行政管理事项制定的工作规程、办事流程、办事指南等,其内容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具备的条件、遵守的程序、提交的材料等事项的,属于规范性文件。(四)行政机关针对规范性文件适用问题作出的批复、解释或者处理意见等,其内容和形式具有普遍适用规则特征的,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机关制定的以下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除市政府转办外,不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一)对行政机关或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方面事项制定的文件;(二)适用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执法考评、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 (三)为明确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文件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等内部工作制度的文件;(四)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五)为实施专项行动明确有关部门职责的实施方案。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名称为“实施方案”、“工作方案”的文件,若其内容除明确部门职责和任务分配外,还涉及创设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内容,应当在出具意见时指出“实施方案”、“工作方案”的内容不具有对外效力,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部分内容应当另行出文,并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第二部分材料审查 审查报送材料是否提交了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起草说明及相关法律依据,其中,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出台的必要性、依据、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及理由等内容。同时,还应当审查下列程序性材料: 一、是否征求各相关单位或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的意见 部门代政府草拟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如涉及其他有关部门职权,或者法人、公民或组织利益的,应当征求相关主体的意见,并采纳合理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意见,应当进行协调沟通。对于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予以反映;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1条、第14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促进依法行政,使本办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办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 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办制定或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行政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作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字样发布,根据内容使用“规定”、“办法”、“细则”、“规则”、“通告”、“命令”、“决定”等规范的名称。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适应人防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本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起草调整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工作; (三)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解释; (四)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第六条下列事项,本办可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和方案,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的; (二)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程序,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确定的; (三)调整本办机关对外的行政行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由办公室拟定项目建议书后提交主任批准。 第八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注重本区的实际情况。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起草专业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有关机构及专家的意见。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其他部门工作关系紧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进行会签,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起草。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草案在主任审批通过后,上报区政府法制办,由区政府法制办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规范制定程序,维护法制统一, 确保政令畅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9〕93号)和《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 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定机关制定发布的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就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备案、 解释、清理、评估、修改、废止以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市政府(含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以政府部门名义制发的规范性

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修改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起草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编号,组织发布; (三)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解释、清理; (四)编辑规范性文件汇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权机关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四)其他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七条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临时性机构; (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 (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 (四)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机构; (五)议事协调机构。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办法”、“决定”、“实施

讲话稿:在“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在“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部署,今年我们在全省选择一个设区市、两个省级机关和两个县级市作为试点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其中海门市是国务院法制办的试点单位。刚才,试点单位介绍了情况、交流了经验,听后很受启发。应该说,各单位对这次试点工作高度重视,推进比较扎实,取得成效也十分明显。下面,我就试点工作基本情况及成效、目前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全面推动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设想等讲几点意见 一、积极探索实践,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部署。国务院法制办按照中央深改组的要求,于去年底专门在云南召开会议,部署开展试点工作。

省办借此契机,同步开展了省内试点工作。各试点单位按照试点方案部署,利用10个月的时间,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了相应的试点任务,呈现出四个方面的工作特点:一是高度重视、准备充分。省办试点方案下发后,各试点单位都向政府或部门领导进行了汇报,相关领导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省财政厅、省海洋渔业局专门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试点方案,扬州市由市政府办公室出台试点意见,海门市成立了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成员涵盖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推进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宜兴市分管市长对试点工作进行了专门批示。各单位认真研究相关文件规定,特别是对一些新精神新要求进行了系统梳理,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了细化的实施方案,有的还学习借鉴了外省的做法,这些扎实的准备工作为试点顺利推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是着眼问题、注重实效。按照国务院法制办试点方案的部署,这次试点主要在“界定审查范围”、“明确审查标准”、“规范审查流程”、“创新审查方式”以及“强化审查力量”等五个方面探索出行之有效的机制。各试点单位紧紧抓住试点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逐项破解难题,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扬州市带着问题找答案,专

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科学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确保规范性文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以局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管理,均按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罗平县农业局在实施农业行政管理工作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等文件的总称。 第四条对农业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进行部分或全面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称“规定”;对农业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某一项具体事务做出比较具体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称“办法”;对法规、规章进行细化和延伸并具有实施性质的规范性文件称“细则”。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与其抵触; (二)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从农业行政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实事求是; (四)不得自行设置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 (五)不得自行设定行政处罚; (六)不得与其他同级规范性文件重复或矛盾。 第六条局法规科负责全局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向上级部门的备案工作。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规范性文件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二)规范性文件是否同国家、省、市的现行方针、政策相违背; (三)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 (四)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 (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第七条局机关各科室负责本科室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局发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科室业务的,由局长指定主办科室,并组成各相关科室参加的起草小组进行起草工作。 第八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包括文件草案和起草说明两部分。 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制定依据和宗旨、

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

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根据《X县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制度》(X政办发〔X〕13X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现就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有关事项实施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合法、公开、及时、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X县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制度》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通过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检验规范性文件内容和程序规定的合理性、可行性,发现规范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的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制度设计和应对措施,进一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重点评估文件 县民政局:《X县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X政办发〔X〕7X号)县财政局:《X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X政发〔X〕X号)县政府其它部门、事业机构对本部门、单位起草制定的以县政府或部门名义实施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照《X县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制度》相关规定,积极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

三、评估主体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是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评估主体,负责开展评估工作,包括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实施评估和撰写评估报告等相关工作。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开展评估工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评估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供与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协助做好相关具体工作。县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 四、评估内容 (一)文件的执行效果。主要评估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目的;规范性文件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管理成本;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执法人员和社会公众的评价和反应。 (二)文件的合法性。主要评估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制定依据相一致,依据的上位法废止或修订后,是否需要及时修订;与政府制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冲突,各项制度是否协调、衔接。 (三)文件的合理性。主要评估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是否相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否相对应;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必要、可行。

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模板】

XX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XX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XX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结合XX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规则等行政公文。 本办法所称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制定并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办法所称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是指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制定并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上述两种情形。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登记、编号、公布等制定程序和备案、评估、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应急预案、请示和报告的批复类文件、单纯的调价或调

整标准文件,以及不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文件和其他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依程序制定,严禁以行政机关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经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后方可实施。公布后应按时报送市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经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本部门相关会议集体研究(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还应按程序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后方可实施。公布后应按时报送区司法局备案。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得再重复制发规范性文件或者再作重复性规定。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

2020年关于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和执行效率的几点思考(精编文档).docx

精品范文,下载后可编辑 关于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和执行效率的几点思考摘要: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是法律法规内容的直接体现和具体细化。财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对于制定财政政策、管理预算资金以及行使财政管理职能起着更为直接、更为具体的作用。提高规范性文件执行效率,直接关系到财政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关键词:财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执行效率 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以外,由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工作实践中常见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包括规定财政管理体制、税收政策、非税收入征收及使用管理、财政重大项目、民生工程和社会事业支出管理等方面的文件。财政规范性文件是财政管理的重要依据,是财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各项政策的主要载体。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规范,直接关系到财政管理行为的合法性。 一、当前规范性文件制定及执行现状 2011年至2017年,**共制定并公布规范性文件43件,其中,规定专项资金管理类规范性文件20件。近年来,**从源头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从过程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和执行,有效预防了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发生,为推进

法治财政标准化管理、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严格程序管控,突出规范性文件源头管理。制定出台《**县财政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打造规范性文件全方位、全过程管理;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由各业务科室负责起草,送交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发布规范性文件,需经局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发,20日内向社会公开发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每年年初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明确规定未列入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局法制科原则上不予审查。 (二)坚持扎口管理,保障规范性文件执行效力。建立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所有规范性文件实行扎口管理,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编制“宝财规”文号,并由办公室统一对外公布。同时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机制,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修改、废止,对有效、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确认。2011年以来,**共开展4次定期集中清理,清理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35件,清理废止3件,需要修改5件,进一步摸清了现行规范性文件的底数,保证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能有效适用。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

精心创作,质量一流,排版规范。【下载后可任意复制修改】 通用精品文稿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2) 第一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6) 第二节区政府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11) 第三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12) 第四章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和清理 (15) 第五章监督管理 (16) 第六章附则 (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X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X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及X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审议决定、公布、备案、评估、清理及其监督管理,按照上述规定及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区行政机关制定的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党工委)。 第四条本区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备案、清理等相关管理工作应通过全市统一的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进行,以实现对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五条本区行政机关应当通过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开展必要性论证等方式,对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加强统筹、综合;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归并后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数量原则上应当逐年减少。 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明确的制度、措施和程序等实质内容,不得制定没有实质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者本市政策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且仍然适用的,不得制定内容重复的规范性文件。 区政府工作部门通过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满足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府办)制定或者转发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本区下列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区政府; (二)区政府的工作部门; (三)街道办事处。 区府办负责编制本区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经区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以外的单位,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逻辑结构严密,表述简洁准确,语言文字规范。 第八条禁止规范性文件规定下列内容: (一)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常州市教育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常州市教育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附件: 常州市教育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制定规范性文件行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确保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法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的总称。 第三条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设置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限制其权力。 第四条以教育行政部门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操作程序为: (一)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由各部门提出,经分管领导批准,交教育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汇总。经领导办公会议讨论后,上报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批准后下达执行?因特殊情况未列入年度计划,而实际工作中又迫切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项目,需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专题报告,经政府法制部门研究后,报政府决定。 (二)规范性文件由主管职能处室负责草拟,其他有关处室应予以配合。起草文件的职能处室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

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广泛听取相关机关、组织、公民和专家的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稿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主管职能处室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机关职责或者与其他机关关系密切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与协调,充分听取有关机关的意见。 (三)规范性文件由教育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合法,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合理可行,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是否协调一致等。审查时,起草部门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2)制定依据。规章以下依据需同时提供原件或复印件; (3)起草说明。包括制定必要性、起草过程、征求意见的情况、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等; (4)解读文件; (5)其他有关材料。包括汇总的各方意见、听证会笔录或网络听证记录、调研报告、有关参考资料等。 (四)由教育行政部门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核稿。规范性文件应当逻辑严密,内容相互协调,条文顺序安排合理,条文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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