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管理指南

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管理指南
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管理指南

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管理指南

第一章总则

临床试验用药物作为临床试验的核心,对试验结果的可靠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保证临床试验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保障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规范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生产、使用和管理的全过程,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参照国际规范,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所定义的临床试验用药物,是指用于临床试验中的试验药物、对照药品或安慰剂(GCP)。包括各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的研究药物(GCP),以及一个已上市药品以不同于所批准的方式适用或组合(制剂或包装),或用于一个未经批准的适应证,或用于收集一个已批准用法的更多资料。(ICHGCP)

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生产、使用和管理是药物临床试验的重要环节。一方面,临床试验用药物的质量与稳定性直接决定着临床试验结果的可靠性;另一方面,与上市销售的药品相比,临床试验用药物给受试者带来的潜在风险更大。(药物临床试验与GCP指南,GCP)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生产、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按照GMP条件生产,保证试验用药的质量和稳定性,避免生产过程中的交叉污染;(2)确保试验用药物在运输、分发、储存、使用过程中不变质、不受污染,过期药物要及时更换;(3)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包装和标识,明显与上市药物相区分,避免误用;(4)包装和标识符合盲法、随机等试验设计的要求;(5)仅用于参加试验的受试者,不得买卖或赠送其他人员;(6)在试验过程中要严格遵循试验方案规定的给药方案分发和用药;(7)建立试验用药物的接收、分发、使用、冋收、销毁记录和计数制度并做好记录。(药物临床试验与GCP指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其临床试验用药物(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的生产、使用和管理均须遵循本指南,并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临床试验用药物管理各方的职责要求

第一节申办者的职责

申办者是临床试验的发起者和管理者,负责临床试验用药物的准备和提供,申办者对临床试验用药物的质量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ICHGCP)

(1)在开展临床试验之前,申办者应当保证关于临床试验用药物有足够的非临床研究和/或临床研究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支持所开展的临床试验。

(2)申办者应当保证试验用药物(包括活性对照品和安慰剂)具有适合产品开发阶段的特性,按照适用的GMP生产、处理和储存,并保证试验用药物在整个试验开展期间的质量和稳定性。

(3)申办者应当按试验方案的要求对试验用药物进行适当的包装,试验用药物的包装应当能防止在运输和储存期间受污染和不可接受的变质。包装和标签还应符合盲法、随机等试验设计的要求和相关法规的要求。

(4)申办者负责向研究者/研究机构提供试验用药物,以及向研究者/研究机构提供如何安全接收、处理、储存、分发、从受试者处回收未使用药物以及将未使用药物返回申办者的书面操作程序。

(5)申办者应建立试验用药物在生产、检验、包装、贴签、发运、供应、发放、使用、回收、销毁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和记录系统。

(6)申办者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对临床试验用药物管理的全过程负责,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

第二节研究机构/研究者的职责(药物临床试验与GCP实用指南、ICHGCP)试验用药物在提供给研究机构/研究者后,试验用药物的储存、使用和计数管理是研究机构/研究者的职责,主要包括:

(1)研究机构/研究者从申办者处接收试验药物时,应委派专人对试验药物进行清点、检查并做好记录。

(2)研究机构/研究者应严格按申办者的说明和相关的管理要求储存试验药物,并对储存场所或设施(如冰箱)做好监控和记录。

(3)研究机构/研究者应保证所有试验用药物仅用于该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其剂量与用法应遵照试验方案。不得将试验药物提供给任何其他除受试者之外的人员。

(4)研究机构/研究者指定的人,应当向每一位受试者解释试验用药物的正确用法,并保留试验用药物分发、受试者使用及回收的详细记录。

(5)试验用药物的计数是研究机构/研究者管理的重要内容,应做到试验用药物的收、发、余、退在数量上保持平衡,如果不一致时,应及时查找、分析和记录原因。

(6)研究机构/研究者或其指派的药师或其他合格人员,应妥善保存有关试验用药物的接收记录、试验用药物分发、保管记录、每一位受试者使用记录以及未用药物返还申办者或另法处置的记录。

第三节合同研究组织(CRO)

CRO在临床试验用药物管理中的职责主要是根据与申办者的书面协议约定的,CRO可以接受申办者的委托,负责部分试验药物管理有关的责任和任务。但申办者不能将临床试验用药物的质量责任转移给CRO。

申办者转移给CRO的或由CRO承担的任何与临床试验用药物管理有关的责任和职能应当有书面说明,没有明确转移给CRO或由CRO承担的有关责任和职能仍然由申办者承担。

CRO在承担与临床试验用药物管理的相应责任和职能时,应当建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如同CRO已经承担了申办者的相关责任和职能。

第四节监查员(药物临床试验方法学)

由申办者或CRO委派的监查员对研究机构在试验项目进行中的临床试验药物管理负有监管责任,其主要职责体现在以下方面:

(1)确认试验药物的储存环境和条件符合试验方案的要求,在整个试验期间供应充足;

(2)确认试验药物只按试验方案规定剂量提供给合适的受试者,确认受试者按试验方案的要求服用试验药物;

(3)确认研究机构人员已向受试者提供正确使用、处理、储存和归还试验用药品的说明;

(4)确认研究机构人员按照程序要求分发、使用,清点和回收试验药物;

(5)确认未用完或未用试验药物退还和销毁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和申办者要求,并有完整的记录。

(6)确认过期药物及时从研究机构转移处理。

第三章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生产质量管理

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生产应符合GMP的相关规定,同时还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其他相关指导原则的规定,生产过程可以根据研究的进展进行适当的调整,以适应研发阶段的需要。

本章临床试验药物的生产质量管理原则旨在保证受试者不暴露于风险中,并且使临床试验的结果不受安全性不足及不良的生产条件引起的质量和有效性问题的影响。以及确保临床用药批次间用在相同或者不同临床试验中的一致性,以及在研发过程中试验用药生产的改变有相应的记录和证明。

申办者对临床试验用药物的质量负最终责任。

第一节质量管理

1.生产企业应根据GMP规范和相关指导原则,建立临床试验用药物的质量管理系统,同时建立完整的文件体系,以保证系统有效运行。(GMP)

2.生产企业须委派专门人员从事独立监控职责,以确保只有安全有效和符合规范标准的临床试验药物被提供给临床试验使用。包括1)质检/质控人员有权批准或拒绝临床试验药物的放行、包装和标签。2)质检人员起草、批准和执行临床试验药物生产程序。(药物临床试验方法学)(还是不是很明白这段话)

第二节人员

与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质量有关的所有人员应接受过相关的教育、经验(应是具备相关的经验)和培训,从而具备执行所分配任务的能力。

第三节厂房和设备

1.原则

临床试验用药物的毒性、活性和致敏作用可能尚未被人们完全认识,因此,应强化控制所有交叉污染的风险,并将强化措施贯彻到设备和厂房的设计、检查/测试方法和清洁可接受的标准中去。用于生产临床试验用药物的厂房应具有下面描述的工作区域和相应的生产设备:(1)足够的空间、洁净的环境、适当的生产建筑

(2)合适的光照、通风和加热系统

(3)合适的冷却、管道设备、清洗和消毒设施

(4)合适的空气处理系统来维持某个区域具有适合进行生产操作的空气洁净度。以帮助预防研究药物发生污染和交叉污染。

(4)不会污染研究药物或与研究药物发生反应、粘附或吸收现象的适当设备。

要确保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过程发生交叉污染的可能性最低,须做到以下几点:

(1)采用阶段性生产方式时,应十分注意交叉污染的风险。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做到分隔或指定区域进行不同工序的操作。

(2)对每个区域进行分别清洁和有序管理,清洁剂的选择应考虑产品的溶解性。

(3)监控生产环境以满足临床试验药物生产所要求的空气质量、湿度和温度的要求。(4)按照书面操作规程,以适当间隔时间对设备进行适当维护、校准、清洁和消毒。(5)建立所有设备的认证程序,即在某种设备要被用于生产临床试验用药物前,必须确认该设备的规格和设定参数符合使用要求。

(6)有专人进行常规维护,生产车间或实验室的工作人员都有责任确保设备运转正常。

2、关于生产车间GMP资质的建议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在符合GMP的车间制备,制备过程应严格遵循GMP的要求。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对尚未取得GMP认证证书的车间是否符合GMP要求难以确认,不同生产企业和个人的理解有偏差,考虑到创新药早期临床试验的制备规模较小,建议对创新药早期临床试验药物和其他阶段临床试验用药物制备车间的GMP资质要求分类管理:

不同注册类别及研究阶段

临床试验用药物

生产车间GMP资质要求

创新药Ⅰ期、Ⅱ期临床试验

至少在符合GMP条件的车间制备

创新药Ⅲ期及其他新药注册类别的确证期临床试验

1)在取得GMP认证证书的生产车间制备;

2)新开办企业、新建车间和新建生产线的,可在符合GMP条件的生产车间制备。

仿制药、普通改剂型品种的临床试验

在取得GMP认证证书的生产车间制备;

Ⅳ期临床试验及上市后临床评价

在取得GMP认证证书的生产车间制备;

进口注册临床试验

生产车间符合生产商所在国的GMP要求。

第四节物料管理(FDA2003,欧盟GMP)

1. 生产企业应制定书面操作规程以描述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中所使用物料(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处理、鉴别、取样、检验和贮存。

2. 生产企业应以预防产品发生降解或污染的方式对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中所使用材料进行处理和贮藏,并清晰标识,直至验收或检测合格,然后再放行用于生产中。

3. 用于临床试验药物生产所使用的全部材料,生产企业至少应记录所有材料的以下相关性信息:接收日期、运送数量、生产商/供应商名字、材料批号、贮藏条件和相应的有效期。

4. 生产企业应制定每种材料规定属性的验收标准,对于某些材料,在产品早期开发阶段,所有相关属性或验收标准可能尚不可知。但是,应根据科学知识和经验选择属性和验收标准以进行评估,然后再放行用于生产中。随着有效数据的不断完善,产品属性和验收标准应趋于具体和统一。在研发的各个阶段所用的标准应有完整记录,在申报注册申请资料中对材料属性和验收标准须有综述评估。

5. 生产企业应检查每批材料的检验报告书和/或其它记录,以保证其符合对规定属性制定的验收标准。对于某些材料(如人和动物组织的来源材料),应包括来源信息和/或相关外来因子检测结果方面的记录。如果某种材料未填写某种规定属性的记录,那么建议对材料未填写的规定属性进行检测。

第五节文件管理

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生产要建立和保存下列文件:

(1) 质量标准和操作指南

应制订质量标准、生产处方、加工及包装操作指南。这些文件应尽可能全面地体现已掌握的产品知识。在产品的不同阶段应定期对这些文件进行评估,并在必要时更新。新版文件应综合考虑产品最新的数据、所采用的技术标准及药典的要求,并可追溯以前的文件资料。任何变更都应根据书面规程进行,在书面规程应当阐述变更对质量(如稳定性和生物等效性)的影响;应记录变更的理由,并有相应的文件记录并研究和记录这些变更对产品质量和即将进行的临床试验的影响。

委托生产文件

委托生产文件应当包括委托生产合同,应注明委托产品的数量、生产工艺、包装和/或装运方式,产品质量标准等,必要时注明相关临床试验方案。以及受托方资质证明等文件。

(3) 产品质量标准文件

产品质量标准文件应当随着产品的开发过程不断地更新,并保证对以前版本的追溯性。应当包括或注明下列文件:

?起始原料、内包装材料、中间体及成品的质量标准和分析方法;

?生产方法;

?中间体检验和成品检验方法;

?批准的标签副本;

?相关临床试验方案和随机编码(适用时);

?和委托方的相关技术协议(适用时);

?稳定性数据;

?储存和运输条件。

上述清单并非完整无缺,其内容将随着产品和开发的不同而变化。上述信息是产品放行人放行批产品的评价依据,因此应当允许他们查阅。当不同的生产步骤在不同的生产地点进行时,根据不同产品放行人的职责范围,可以分别地保存相关生产点生产活动的相关信息的文件部分。

(4) 生产处方和操作指令

生产的每项操作或原料供应均应当有清晰、完整的书面处方和操作指令并做好记录。

应当采用产品质量标准文件中的信息来制订详尽的生产、包装、质量检验、储存和运输的操作指令。

(5) 包装指令

临床试验用药物一般按照临床试验中每一受试者单独包装。包装的数量包括必要的质检用量和留样用量,应当在包装前确定。为了保证每一产品在每一阶段的数量正确无误,应当做好物料平衡计算。

(6) 生产、检验和包装批记录

批记录应当按照准确确定的操作顺序,保存足够详细的批记录。

这些批记录应当含有所有采用的操作程序和所作变更的证明性内容,以及随着对产品了解的加深,改进生产操作的记录。

(7)记录保存时限(FDA2003)

与临床试验用药物批次相关的生产和控制记录应至少保存至相应的药品上市申请批准后两年,或至少保存至相应的注册申请停止日或完成日后两年。

第六节生产管理

(一)生产操作

1.每批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和包装均应按照相关责任人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有相关记录,以确保药物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符合临床试验的要求。

2.在生产过程中,应系统的采用操作控制方法促进有序的生产,帮助预防污染、交叉污染和产品混杂。如尽量做到分隔或指定区域进行不同工序的操作,每道工序完成后必须完成清洁步骤,每一批生产的药物都应该分别存放,每批药物的包装标签必须清晰和规范等。(FDA2003)

3.在开发过程中,应确定关键的参数,并对生产过程进行过程控制。主要的关键参数和过程控制可从过去的经验,包括前期开发工作中得到。关键人员应当认真考虑以形成必要的指导并将其持续地纳入生产经验中。确定的参数和控制指标应当客观地基于当时已获得的知识。随着研发达到不同的阶段需制定更多具体的书面规程,生产处方和工艺控制的变更过程均应详细的记录下来。EUGMP附录,(《FDA新药临床试验用样品制备技术指导原则》)

4.生产临床试验用药物的方法不必完全期望与常规生产一样程度地被验证,但是生产条件和设备应当被验证。对无菌产品,灭菌过程的验证应当和上市产品持同一标准。相似地,当需要时,病毒灭活或去除及其他生物来源的杂质的去除应当按照本领域规定的科学原理和技术规程进行验证,以确保生物技术来源的产品的安全性。(EUGMP)

(三)安慰剂(《中药新药临床研究一般原则》)

1.生产企业应在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证书的车间制备安慰剂,建立安慰剂的质量标准,检验合格方可用于临床试验。(与第6页的表第一、二条“至少在符合GMP 条件的车间制备”相矛盾,试验样品可在符合GMP条件的车间制备,安慰剂却不行?)2.安慰剂在颜色、气味、味道、形状、质感等特征上均应与试验药物/阳性药物相似,或使临床试验参与者难以判断出试验药物/阳性药物与安慰剂。需采用合理的方法对其相似性和适用性进行判断和评价(可借鉴食品或化妆品等的感官评价方法),并提供相关研究资料。3.安慰剂所用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给药途径的质量要求,应明确安慰剂处方用原辅料的种类及用量;尽可能少加可能对试验药物安全性及有效性产生干扰的物质。安慰剂用辅料应尽可能与试验药物相同。

4.安慰剂的规格、外观、包装、标签、标识等应与试验药物一致。

5.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安慰剂也可采用已上市的药品(如生理盐水等),但应符合上述要求。(四)阳性对照药

1.临床试验的阳性对照药应当是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应该有合法的采购途径,并保留相关的购买凭证以供溯源。特殊情况下需从国外或港澳台地区采购阳性对照药品的,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获得一次性进口药品批件方能用于临床试验。

出于设盲的需要,涉及到对照药品的相关改变均应当有数据,例如稳定性、崩解度、生物利用度等来证实该药品的原质量特性没有明显的改变。

对照药需要重新进行分装的,须在符合GMP要求的车间进行,分装后按照要求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书。

4.对于那些重新包装在不同包装容器中的对照药品,其原包装盒上标注的有效期可能不再适用,因为新的包装容器对该药品提供的保护效果可能与原包装容器不同或不匹配。申办者应根据该药品的性质、包装容器的特性以及将要暴露的保存条件确定新的效期。该效期应当被验证而且不超过原包装的效期,而且与临床试验周期还应匹配。(EUGMP)(还是认为对照药品的效期需进行验证不合理,不太可行,对照药需重新包装的情况应较常见,要做稳定性去验证新的效期?)

设盲操作

应当建立临床试验用药物设盲用随机编码的生成、保密、分发、处理和保留程序以及解码方法,并保留必要的记录。

设盲操作过程应由不涉及临床试验项目的招募管理、操作和监督的人员参加,整个设盲过程须有人监督和质控,并保留完整的设盲记录。

在设盲完成后,随机编码密码信封须随同试验用药物一同交给研究机构/研究者保存,以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识别已“设盲”的产品,包括产品的批号。

包装

临床试验用药物的包装和贴签比普通上市药物更为复杂,也更容易出错,尤其在设盲后试验用药物和对照品外观非常相似时。因此,要通过合适的程序和对员工的认真培训来降低不同产品“混装”和“误标”的风险,如包装线清场、标签核对、过程控制等。

临床试验用药物的包装还应根据临床试验方案中访视时间和访视次数的要求,如中盒的数量与受试者在试验期间访视(就诊)次数相等。每个受试者的全部试验药物应包装在一个大盒中。经检验合格的临床研究用药物,根据临床试验方案要求分装于最小包装中。

所用包装在试验用药物的运输以及不同试验场所的储存过程中应不发生变质。在运输过程中的任何开启或外包装的撤除行为应当很容易被识别。

标签

标签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用药物的法规要求,标签文本设计通常需要和试验药物包装结合在一起。一般来说,标签上应当包含下列信息(可以减免的情况除外,例如采用中央随机系统):( 1 ) 申办者、合同研究组织或者研究者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药品相关信息、临床试验信息和紧急破盲时的主要联系人);

( 2 ) 剂型、给药途径、数量以及在开放试验中药品的名称、标识符和规格或效价;盲法试验中不能直接标出药品名称,但可以按以下形式表达,如“XXX/YYY”或“XXX/安慰剂”或“XXX 试验用药物”。

( 3 ) 用于鉴别内容物和包装操作的批号或者药物编码;

( 4 ) 其他地方未给出时,识别临床试验、试验中心、研究者和申办者的试验编码;

( 5 ) 受试者识别码以及相关的随访次数(该信息可以要求研究机构人员在发放试验药物给受试者前填写完成);

( 6 ) 用法说明(可附使用说明书或其他提供给受试者的书面说明)

( 7 ) “仅用于临床试验”或类似字样;

( 8 ) 储存条件;

( 9 ) 使用周期(使用期限日期、失效日期或再检验日期),以年/月/日格式或其他避免混淆的格式;

( 10 ) “远离儿童”字样,除非该药物不允许患者将其带回家中时。

一般内外包装盒上都应当印刷全部上述内容,下列两种情况可例外:

其一,如果试验用药物在提供给受试者或医嘱者时,既包括外包装也包括内包装,而且两者必须一起保存,在外包装上印有上述信息时,内包装上可以只印刷下列内容:

( 1 ) 申办者、合同研究组织或者研究者的名称和24小时的紧急联络电话号码;

( 2 ) 剂型、给药途径(口服固体制剂可除外)、数量以及在开放试验中药品的名称、标识符和规格或效价;

( 3 ) 用于鉴别内容物和包装操作的批号或者药物编码;

( 4 ) 其他地方未给出时,识别临床试验、试验中心、研究者和申办者的试验编码;

( 5 ) 受试者识别码以及相关的随访次数。

其二,如果内包装容器为水泡眼包装或安瓿类的小包装形式,上述( 1) 至(10) 的详细内容无法在其上面标注,则在外包装上印出全部内容;同时,内包装上必须印刷下列内容:( 1 ) 申办者、合同研究组织或者研究者的名称;

( 2 ) 给药途径(口服固体制剂可除外)、数量以及在开放试验中药品的名称、标识符和规格或效价;

( 3 ) 用于鉴别内容物和包装操作的批号或者药物编码;

( 4 ) 其他地方未给出时,识别临床试验、试验中心、研究者和申办者的试验编码;

( 5 ) 受试者识别码以及相关的随访次数。

上述某些信息可采用一些符号或者图标做辅助说明,还可添加如警告和/或搬运指导等信息。

此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标签,必须印有国家规定的特殊标志。

第七节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一)检验监控

由于试验用药物的生产工艺可能尚未标准化或经全面的验证,因此质量检验在保证每批试验药物符合质量标准方面显得更加重要。所使用的检验或化验程序须满足行业标准,按所制订的标准操作程序来控制检测药物样品的取样过程,所有检测过程均按照质量标准和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

临床试验用药物可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审定的药品标准自行检验,也可委托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CFDA确定的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但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应当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

(二)留样

每批临床试验用药物的原料及药物制剂,包括设盲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留样,留样存放地应由专人控制和管理,留样是供将来可能的确定产品身份和质量评估之用的,而不是为稳定性试验所准备的。

留样时间:

建议对试验用药物相应批次活性原料药样品推荐使用下述的留样时间,以出现的先后为准:(1)相关的注册申请或临床研究停止或完成后两年;(2)相关的上市申请批准日期后两年;(3)在含有该活性原料药物质的最后一批药物制剂失效期后一年。

建议对试验用药物的制剂样品使用下述留样时间,以出现的先后为准:(1)相关的注册申请或临床研究停止或完成后两年;(2)相关的上市申请批准日期后两年;(3)该药物制剂失效期后一年。

(三)放行

试验用药物只有在合格放行人签发了放行合格证后才能放行,不同批次的试验用药物应当单独予以放行。当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生产和包装为不同地点,应由不同的放行责任人进行放行。每批产品放行前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批记录,包括控制记录、过程检验报告以及放行报告,表明产品已符合质量标准文件、委托生产合同、实验方案和随机编码。这些记录应当包括所有的偏差和计划的变化,以及附加检查和测试的结果,而且经授权人员按照质量体系的要求完成操作并签名。

?生产的条件

?设施设备、工艺和方法的验证状态

?成品包装的检验

?稳定性报告

?储存和运输条件的验证和来源

?生产商质量体系的稽查报告

?与对照药品有关的文件,如上市许可、采购凭证、检验报告书等。

?生产试验用药物所采用的GMP标准以及企业符合任何官方GMP标准的证明性文件

?药品放行责任人了解到的所有其他与批记录质量相关的因素。

(四)稳定性考察

1.应对不同批次临床试验用药物进行稳定性考察,以观察其质量、纯度和含量的变化。

考察时间从生产日期开始至少截止到最后一次给药日期结束。

2.根据稳定性考察的数据,监测临床试验期间研究样品的质量,一旦发现研究样品存在质量和安全性方面的隐患,应及时对研究药物进行评估和召回。

(五)变更控制

在临床试验的不同阶段,必须保留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工艺变更控制的完整记录并可溯源,任何变更都应有书面记录,应记录变更的理由,并研究和记录这些变更对产品质量和即将进行的临床试验的影响。

委托生产

申办者不具备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生产条件时,可以将临床试验用药物委托给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生产企业生产。(不提仿制药和普通改剂型的原因)(仿制药申办者应已具备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生产条件,还要委托生产的确不合理)

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责任、委托加工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委托方对临床试验用药物的质量负责。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加工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状况进行详细考查,应当向受托方提供委托生产临床试验药物的技术和质量文件,对加工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受托方应当具备与委托生产的临床试验用药物剂型相适应的生产车间,并且应当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受托方应当严格按照委托方的工艺规程和技术要求制备临床试验用药物,制备过程应当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并按照规定保存所有受托生产文件和记录。

不同研究阶段的临床试验用药物委托不同的生产企业进行生产时,还应开展不同生产场地之间的工艺和质量可比性研究(风险高,难度很大,建议不要提),相关变更和研究要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指导原则的要求。

血液制品、疫苗制品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药品不得委托生产。特殊药物的委托生产还应符合国家相关的管理规定。

第四章临床试验用药物的供应和使用管理

第一节临床试验用药物的供应

申办者应保证及时将试验用药物送至研究者或研究机构处。但申办者在获得所要求的文件(如机构审査委员会或独立伦理委员会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或同意)之前,不应向研究者或研究机构提供试验用药物。如果采用中央随机系统来管理药物供应,申办者只有在激活相应研究机构的中央随机系统账号,完成中央随机系统注册程序的条件下,才能按照试验方案规定的试验药物供应规则向研究机构发放试验药物。

试验药物的供应应当伴随着药检报告、GMP认证证书或符合GMP保证声明、运送清单和供研究机构人员用的确认接收单。如果试验项目没有采用中央随机系统的话,申办者还应当同时提供随机编码密码信封。

申办者应向研究者/研究机构提供如何安全接收、处理、储存、分发、从受试者处回收未使用药物以及将未使用药物返回申办者的书面操作程序(或其他替代的处置办法,但此替代方法须经申办者授权并应遵从现行管理法规) 。

申办者应采取步骤以确保试验用药物在未使用期间性质稳定,监督临床试验用药物供应的有效期,并在药物过期的至少3个月前通知研究者/研究机构。

生物利用度及生物等效性研究中试验样品的提供和管理参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相关指导原则执行。

第二节临床试验用药物的运输

1. 运输全过程需按照标签标示的条件处置试验药物,以保持产品的质量,每个不同批次试验药物的发送记录必须足够详细以保证可溯源性,以便于在需要时召回试验药物时使用,

发运记录内容应当包括:试验药物名称或代码(注意双盲试验不应该破坏盲态要求)、规格、批号或药物编码、数量、接收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发运日期、运输方式、过程中的温度监控措施等。

2. 在运输需要冷冻和冷藏的试验药物时,应注意试验药物不得直接接触冰袋、冰排等冷媒物质,防止对药品质量造成影响。在冷藏、冷冻药物运输途中,应当实时监测并记录冷藏车和车载冷藏或保温设备内的温度数据。

3.麻醉药物、精神药物、放射性药物、细胞毒药物等特殊药物的运输过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节临床试验用药物的接收

第四节临床试验用药物的保存

第五节临床试验用药物的分发与使用

第六节临床试验用药物的计数和记录

第七节临床试验用药物的转运、回收/召回和销毁

1.转运(药物临床试验方法学)

转运是指临床试验用药物在研究机构之间相互转移的过程,这种转移过程必须得到申办者的项目经理批准,必要时还应当获得申办者质量监管人员的许可,并在监查员的监督下进行。研究机构之间的试验药物转移只能在同一个国家和地区中进行,并要求应当具有一些合理的前提条件和操作规程:

申办者书面同意这种转运的发生和转运后的试验药物再使用。

(2)被转运的试验药物具有充分的有效期供继续使用。

(3)被转运的试验药物不需要进行包装标签的修改或改变(研究机构专属性标签除外。研究机构专属性标签必须在转运前除去。新的覆盖标签已经被批准和完成)

(4)没有迹象显示试验药物在研究机构提供方被不适当地储存和保管。

(5)只有完整无缺的试验药物原包装才可以被转移。

(6)对于随机试验来说,研究机构之间的试验药物的转移应当以随机板块为单位转移试验药物。

(7)转运过程应当严格按标签标示的储存条件处置临床试验用药物,并保留完整的转运记录。

2.回收/召回

2.1回收

2.2召回

申办者应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临床试验用药物实施主动召回,召回试验用药物的程序和相关记录程序应当经申办者、生产企业或进口企业( 在与申办者不同时)同意。

研究者和监查员应当明确各自在召回中的责任,研究者应及时从受试者处回收未用的试验用药物,并对剩余未发放的试验用药物进行清点、检查和隔离封存。监查员应监督和协助这一过程。

申办者应当保证任何对照药品或其他临床试验中用到的药物的供货商能够在供应的药品需要召回时与申办者存在通讯的渠道。

召回的过程应当有记录,并有最终报告,试验用药物的发运数量、已召回数量及数量平衡情况应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3.销毁

未使用的和/或退回的试验用药物的销毁是整个试验药物管理的最后一个步骤。试验药物的销毁可以由研究机构人员完成,也可以由申办者或其指定的专业服务公司完成。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销毁试验药物,申办者都应当预先制定和批准试验药物销毁程序。

研究者和监查员应清点和检查待销毁试验药物,对于试验用药物的收、发、余、退上任何的数量差额,应进行调査并得到合理的解释、核对和记录,并将待销毁试验药物隔离封存在适当控制的专用区域,避免与正常使用的试验用药物混淆。完成待销毁药物的最后清点核查后,密封包装并转送给销毁服务公司或就地销毁,或按照批准销毁程序由研究机构销毁试验药物,或按照试验药物退还程序转运待销毁药物给申办者的药物销毁部门。

销毁的过程应当认真记录,保证可以追溯到批号和/或病人的编号以及实际销毁的数量。销毁记录由申办者保存。

药物临床试验运行管理制度和流程

药物(注册)临床实验运行管理制度和流程首都医科大学附属胸科医院药物临床实验机构,遵照中国及要求,参照国、外开展药物(注册)临床实验的经验,结合我机构专业特点,制定临床实验研究过程管理流程。 步骤一:申请者递交临床实验申请材料 申办者若有意在我院开展药物(注册)临床实验,首先按照机构办公室要求进行商洽,按照药物(注册)临床实验资料列表要求准备报送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本机构办公室秘书(婧,)登记备案。经秘书清点文件齐全后,开具回执。步骤二:项目立项审核 .机构主任\办公室主任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室秘书递交药物临床实验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查; .由临床实验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审评会议; .临床实验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审核意见表,机构和申办者与临床科室共同商定主要研究者(),由办公室秘书将审核意见表转送; .同意提出研究小组成员,研究小组成员必须有相关培训证书。 步骤三:伦理委员会审核 .本单位为项目组长单位,由项目负责任()申办者研究组织()按照报送临床实验资料列表要求,将伦理申报材料递交给伦理办公室秘书,秘书审核资料齐全后,转交伦理委员会进行伦理评审,最终将“审批意见”交伦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存档(彤群,:); .若本单位为项目参加单位,申办者将组长单位的伦理委员会批件交至机构办公室秘书备案;同时按照报送临床实验资料列表要求将伦理申报材料递交给机构办公室秘书,转交伦理委员会评审,最终将“审批意见”交伦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存档。 步骤四:通知审评结果 由医院伦理委员会秘书将伦理评审结果批件下达申办单位并报机构办公室备案。 步骤五:通过的临床审评项目签署协议或合同

机构办公室与通过临床审评的申办单位、按照合同模版拟定容,拟订经费预算,各方确定容无误后机构秘书递交机构主任签署协议书或合同书(一式四份,申办方二份,一份,机构办一份归档),协议正式签署后,方能开始启动临床实验项目。 步骤六:主持或召开研究者启动会议 .由申办者负责召集、主持本研究单位现场项目启动会,对等法规、实验方案及相关进行培训。该项目的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均应参加; .若本单位为该项目的组长单位,主持召开研究者会议;若为参加单位,主要研究者应参加研究者会议。 步骤七:临床实验材料及药品的交接 申请者应配合项目研究小组尽快将临床实验用药品交机构药物管理人员(药物管理员:芃,),药品管理参照本机构“药物的接收、保存、分发、回收、退还的”,临床实验用药品的使用由研究者派专人按规定要求定期负责领取、保管、分发、回收和退还。 步骤八:项目实施 1.项目管理实施负责制。对研究质量、进度、协调负全责; 2.研究者遵照规、实验方案及相关实施临床实验; 3.申办者负责派出合格的、研究者所接受的监查员; . 机构将对实验项目质量、项目进度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研究者予以整改并给予书面答复;对违背方案并造成严重后果者,机构办公室将与相关部门协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 在实验过程中,若发生,研究者按照相关的积极处理,并及时通报监查员和本院伦理委员会(:联系人:彤群); .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管理部门或申办方发出稽查通知,本项目的应积极配合,做好准备接受稽查,并将稽察结果交机构备案; .申请人对本实验的涉及的伦理,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研究小组进行数据收集、分析,撰写总结报告。临床实验进行超过年以上,申办者须向伦理委员会和机构办公室递交年度总结报告。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资料保存明细

临床试验保存文件 一、临床试验准备阶段 临床试验保存文件研究者申办者1研究者手册保存保存 2试验方案及其修正案(已签名)保存原件保存 3病例报告表(样表)保存保存 4知情同意书保存原件保存 5财务规定保存保存 6多方协议(已签名)(研究者、申办者、合同研究组织)保存保存 7伦理委员会批件保存原件保存 8伦理委员会成员表保存原件保存 9临床试验申请表保存原件10临床前实验室资料保存原件1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件保存原件12研究者履历及相关文件保存保存原件13临床试验有关的实验室检测正常值范围保存保存14医学或实验室操作的质控证明保存原件保存15试验用药品的标签保存原件 临床试验保存文件研究者申办者16试验用药品与试验相关物资的运货单保存保存17试验药物的药检证明保存原件18设盲试验的破盲规程保存原件19总随机表保存原件20监查报告保存原件 二、临床试验进行阶段 临床试验保存文件研究者申办者21研究者手册更新件保存保存22其他文件(方案、病例报告表、知情同意书、书面情况通知)的更新保存保存23新研究者的履历保存保存原件24医学、实验室检查的正常值范围更新保存保存25试验用药品与试验相关物资的运货单保存保存26新批号试验药物的药检证明保存原件

27监查员访视报告保存原件28已签名的知情同意书保存原件 29原始医疗文件保存原件 30病例报告表(已填写,签名,注明日期)保存副本保存原件31研究者致申办者的严重不良事件报告保存原件保存 临床试验保存文件研究者申办者32申办者致药品监督管理局、伦理委员会的严重不良事件报告保存保存原件33中期或年度报告保存保存34受试者鉴认代码表保存原件 35受试者筛选表与入选表保存保存36试验用药品登记表保存保存37研究者签名样张保存保存 三、临床试验完成后 临床试验保存文件研究者申办者38试验药物销毁证明保存保存 39完成试验受试者编码目录保存保存 40稽查证明件保存原件41最终监查报告保存原件42治疗分配与破盲证明保存原件43试验完成报告(致伦理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存原件44总结报告保存保存原件

药物临床试验运行管理制度和流程

药物临床试验是指任何在人体(病人或健康志愿者)进行的药物的系统性研究,以证实或发现试验药物的临床、药理和/或其他药效学方面的作用、不良反应和/或吸收、分布、代及排泄,目的是确定试验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遵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及ICH GCP要求,参照国外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经验,制定本制度与流程。 1.步骤一:立项准备 1.1.申办者/CRO与机构共同商定主要研究者(PI)。 1.2.PI提出研究小组成员,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并参照如下人员组成组 建研究团队:⑴临床医师;⑵病区护士;(3)研究护士;(4)药物管理人 员;(5)药代研究人员(如必要);(6)相关科室人员(如必要)。 1.3.研究人员的资质:⑴研究团队成员必须经GCP培训并获取证书;⑵ 临床医务人员必须为本院在职在岗人员。 1.4.如需机构派出研究护士的项目,请递交《研究护士申请》(附件6)。 1.5.若本中心为组长单位,申办方/CRO协助PI主持召开研究者会议,机 构应派人参议;若为参加单位,PI等研究人员参加研究者会议。 1.6.申办者/CRO按照附件1准备申请临床试验的相关材料,由监查员交 机构办公室秘书(5)进行形式审查,正式受理后通知PI。 2.步骤二:立项审核 机构对送审材料及研究小组成员资质进行审核、立项。(具体事项可参考《立项审核的SOP》)。 3.步骤三:伦理审核

3.1 申办者按伦理委员会的要求准备材料,将申报材料交伦理委员会进 行伦理审评。 3.2 最终的“伦理委员会审批件”交机构办公室秘书存档。 4.步骤四:合同审核 4.1申办者/CRO与PI拟订合同/经费预算,按《临床试验合同签订SOP》的 要求,递交机构办公室秘书。 4.2经费管理小组审核合同/经费预算,通过后由机构办公室秘书交主管院长 签字盖章生效。 4.3协议正式签署后,方能开始临床试验。 5.步骤五:项目实施 5.1申办者/CRO应尽快将临床试验材料交研究小组。 5.2申办者/CRO按照《药物的接收、保存、分发、回收、退还的SOP》将药 物交予药学部临床试验药房(药物管理员,7)。如有特殊保管需求的,需报机构办公室和药学部。 5.3申办者/CRO协助PI主持项目启动会,具体事宜可参照《药物临床试验 项目启动的SOP》。 5.4项目管理实行PI负责制。PI对受试者安全、研究质量、进度负全责。 5.5研究者遵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及ICH-GCP、试验方案及相关 SOP,实施临床试验。涉及知情同意、医疗判断、医嘱等环节,须由本院注册的,经PI授权的临床医生负责执行;临床试验相关医疗病历、文书的书写,需由PI授权的临床医生签名确认。 5.6试验过程中,若发生AE,参照《不良事件及严重不良事件处理与记录 的标准操作规程》;如判断为SAE,按照《药物临床试验SAE报告的标准操作规程》及时上报,并同时报告机构SAE专员(:6)。 6.步骤六:质量管理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

附件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是指符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和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等要求,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能力的机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以注册为目的的药物临床试验,以及开展药物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生物等效性试验,应当在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中进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凡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医学研究机构和医药高等学校及社会力量投资设立的临床试验机构均可备案,仅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相关的生物样本等分析,不实行备案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建立“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备案平台,网址:***)。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各自部门职责负责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条件 第五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项目应当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诊疗科目相一致; (二)具有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诊疗技术能力; (三)具有与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独立的工作场所、临床试验用药房、资料室,以及必要的设备设施; (四)具有掌握药物临床试验技术与相关法规,能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研究人员,主要研究者具有高级职称,参与过3个以上药物临床试验; (五)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专业具有与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床位数和/或门急诊量; (六)具有急危重病症抢救的设施设备、人员与处置能力; (七)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组织管理机构; (八)具有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医技科室; (九)具有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 (十)具有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十一)具有防范和处理药物临床试验中突发事件的管理机制与措施; —2 —

药物临床试验构管理规定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是指资格认定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要求认定的,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药物临床试验专业(简称“试验专业”)是指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中通过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定的专业。 第三条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简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的药物临床试验,须在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中进行。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认定、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定期评估和现场检查等。 第二章资格认定 第五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简称“资格认定”)是指资格认定管理部门对申请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所具备的药物临床试验条件,包括药物临床试验的组织管理、研究人员、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标准操作规程等进行系统评价,作出其是否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资格决定的过

程。 第六条申请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二)具有与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诊疗技术能力; (三)具有急危重症诊疗的设施设备、人员配备与处置能力; (四)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组织管理机构和人员; (五)具有与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独立的办公场所、临床试验用药房、资料室及必要的设备设施; (六)具有与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医技科室; (七)具有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八)具有防范和处理药物临床试验中突发事件的管理机制和措施; (九)具有经过药物临床试验技术与相关法规的培训、能够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研究人员; (十)申请资格认定的专业近三年按照GCP要求开展过上市后药品的临床研究,具有与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床位数和受试者人数; (十一)具有能够承担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任务的伦理委员会。 第七条申请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应根据所具备的药物临床试验的条件和专业特长,结合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实

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管理指南

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管理指南 第一章总则 临床试验用药物作为临床试验的核心,对试验结果的可靠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保证临床试验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保障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规范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生产、使用和管理的全过程,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参照国际规范,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所定义的临床试验用药物,是指用于临床试验中的试验药物、对照药品或安慰剂(GCP)。包括各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的研究药物(GCP),以及一个已上市药品以不同于所批准的方式适用或组合(制剂或包装),或用于一个未经批准的适应证,或用于收集一个已批准用法的更多资料。(ICHGCP) 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生产、使用和管理是药物临床试验的重要环节。一方面,临床试验用药物的质量与稳定性直接决定着临床试验结果的可靠性;另一方面,与上市销售的药品相比,临床试验用药物给受试者带来的潜在风险更大。(药物临床试验与GCP指南,GCP)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生产、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按照GMP条件生产,保证试验用药的质量和稳定性,避免生产过程中的交叉污染;(2)确保试验用药物在运输、分发、储存、使用过程中不变质、不受污染,过期药物要及时更换;(3)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包装和标识,明显与上市药物相区分,避免误用;(4)包装和标识符合盲法、随机等试验设计的要求;(5)仅用于参加试验的受试者,不得买卖或赠送其他人员;(6)在试验过程中要严格遵循试验方案规定的给药方案分发和用药;(7)建立试验用药物的接收、分发、使用、冋收、销毁记录和计数制度并做好记录。(药物临床试验与GCP指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其临床试验用药物(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的生产、使用和管理均须遵循本指南,并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临床试验用药物管理各方的职责要求 第一节申办者的职责 申办者是临床试验的发起者和管理者,负责临床试验用药物的准备和提供,申办者对临床试验用药物的质量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ICHGCP) (1)在开展临床试验之前,申办者应当保证关于临床试验用药物有足够的非临床研究和/或临床研究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支持所开展的临床试验。 (2)申办者应当保证试验用药物(包括活性对照品和安慰剂)具有适合产品开发阶段的特性,按照适用的GMP生产、处理和储存,并保证试验用药物在整个试验开展期间的质量和稳定性。 (3)申办者应当按试验方案的要求对试验用药物进行适当的包装,试验用药物的包装应当能防止在运输和储存期间受污染和不可接受的变质。包装和标签还应符合盲法、随机等试验设计的要求和相关法规的要求。 (4)申办者负责向研究者/研究机构提供试验用药物,以及向研究者/研究机构提供如何安全接收、处理、储存、分发、从受试者处回收未使用药物以及将未使用药物返回申办者的书面操作程序。 (5)申办者应建立试验用药物在生产、检验、包装、贴签、发运、供应、发放、使用、回收、销毁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和记录系统。 (6)申办者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对临床试验用药物管理的全过程负责,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

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保证与资料管理

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保证与资料管理 田少雷 一、临床试验质量 (一)临床试验质量的两个宗旨:一是保护受试者的安全、权益。 二是保护试验数据的科学性、可靠性、准确性、完整性。(二)三个原则:伦理原则、科学原则(必须遵循统计学、随机、盲法)及法规。 (三)四方人员:需对受试者负责,分别为伦理委员会、监督管理部门、申办者、(其中稽查员、监查员又要对申办者负责,而统计人员、档案管理人员要直接对临床试验负责)研究者。 研究者需要有实验室、护士和药师对研究者负责。 二、GXP软硬件之比较 GXP占49%;GLP占26%;GCP占3% 三、临床试验质量 (一)五个环节:准备、批准、实施记录、数据处理、总结报告。(二)六个方面: 1、有关人员的资格和职责:包括申办者、研究者、伦理委员会、Monitor 2、临床试验的条件、程序及方案 3、试验资料的记录、报告(不只是有效性,还有不良反应事件)处理、存档制度。 4、试验用药的准备、分发和回收。 5、制定并遵循sop 6、多环节的质量保证体系。 四、有关人员的职责 1、申办者/ 监查员

2、研究者 3、伦理委员会(EC) 4、监管部门(RA) 五、申办者的资格 1、是发起临床试验并对试验的启动、管理、资金和质量负责的公司、机构或组织 2、必须是我国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3、国外公司则必须有一个在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代表案中国法规履行规定的责任 六、申办者的职责: 1、准备试验材料 2、得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3、选择合适的试验者并签署试验合同 4、制定试验方案并得到研究者的同意 5、确保研究方案及其他资料经伦理委员会批准 6、提供研究者手册并及时更新 7、提供按GMP标准生产、包装和标准的试验用药。 8、保存双盲试验的随机代码。 9、向药品管理监督部门和委员会报告严重不良事件或反应。 10、建立独立的质量保证系统,委派合格人员对临床试验进行监查和稽查。 11、准备符合GCP和有关法规的总结报告并得到研究者的同意。 12、中止临床试验必须及时通知有关各方。 13、为受试者提供保险,为受伤害或死亡的受试者提供治疗和经济,为研究者提供责任损失保险。 14、按规定保存临床试验的有关资料等。 七、研究者的资格。 1、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中具有任职行医资格(PI)。

药物临床试验运行管理制度和流程-

药物临床试验就是指任何在人体(病人或健康志愿者)进行得药物得系统性研究,以证实或发现试验药物得临床、药理与/或其她药效学方面得作用、不良反应与/或吸收、分布、代谢及排泄,目得就是确定试验药物得安全性与有效性。遵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及ICH GCP要求,参照国内外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得经验,制定本制度与流程。 1.步骤一:立项准备 1.1.申办者/CRO与机构共同商定主要研究者(PI)。 1.2.PI提出研究小组成员,根据项目得具体情况并参照如下人员组成组建 研究团队:⑴临床医师;⑵病区护士;(3)研究护士;(4)药物管理人员;(5) 药代研究人员(如必要);(6)相关科室人员(如必要)。 1.3.研究人员得资质:⑴研究团队成员必须经GCP培训并获取证书;⑵临 床医务人员必须为本院在职在岗人员。 1.4.如需机构派出研究护士得项目,请递交《研究护士申请》(附件6)。 1.5.若本中心为组长单位,申办方/CRO协助PI主持召开研究者会议,机 构应派人参议;若为参加单位,PI等研究人员参加研究者会议。 1.6.申办者/CRO按照附件1准备申请临床试验得相关材料,由监查员交机 构办公室秘书(电话)进行形式审查,正式受理后通知PI。 2.步骤二:立项审核 机构对送审材料及研究小组成员资质进行审核、立项。(具体事项可参考《立项审核得SOP》)。 3.步骤三:伦理审核 3.1 申办者按伦理委员会得要求准备材料,将申报材料交伦理委员会进行 伦理审评。 3.2 最终得“伦理委员会审批件”交机构办公室秘书存档。

4.步骤四:合同审核 4.1申办者/CRO与PI拟订合同/经费预算,按《临床试验合同签订SOP》得要 求,递交机构办公室秘书。 4.2经费管理小组审核合同/经费预算,通过后由机构办公室秘书交主管院长 签字盖章生效。 4.3协议正式签署后,方能开始临床试验。 5.步骤五:项目实施 5.1申办者/CRO应尽快将临床试验材料交研究小组。 5.2申办者/CRO按照《药物得接收、保存、分发、回收、退还得SOP》将药 物交予药学部临床试验药房(药物管理员,电话)。如有特殊保管需求得, 需报机构办公室与药学部。 5.3申办者/CRO协助PI主持项目启动会,具体事宜可参照《药物临床试验 项目启动得SOP》。 5.4项目管理实行PI负责制。PI对受试者安全、研究质量、进度负全责。 5.5研究者遵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及ICH-GCP、试验方案及相 关SOP,实施临床试验。涉及知情同意、医疗判断、医嘱等环节,须由本院注册得,经PI授权得临床医生负责执行;临床试验相关医疗病历、文书得书写,需由PI授权得临床医生签名确认。 5.6试验过程中,若发生AE,参照《不良事件及严重不良事件处理与记录得 标准操作规程》;如判断为SAE,按照《药物临床试验SAE报告得标准操作规程》及时上报,并同时报告机构SAE专员(电话:)。 6.步骤六:质量管理 6.1.申办者派出合格得、为研究者所接受得监查员,参照GCP要求对整个试验 过程进行监查。 6.2.机构质量管理员对试验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对存在得问题提出书面整改 意见,研究者予以整改并给予书面答复。具体要求可参考《临床研究质量检查得SOP》与《临床研究得问题分级与处理SOP》。对违背方案并造成严重后果者,机构办公室将与相关部门协商,采取相应得处理措施。具体措施可参考《临床研究缺陷管理办法》。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考核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考核题库 一.单选题 1 .实施临床试验并对临床试验的质量和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的负责者。 A.研究者 B .协调研究者 C.申办者 D.监查员 2 .在多中心临床试验中负责协调各参加中心的研究者的工作的一名研究者。 A .协调研究者 B.监查员 C.研究者 D.申办者 3 .伦理委员会应成立在 A .申办者单位 B .医疗机构 C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D .监督检查部 4 .下列哪一类人员不必熟悉和严格遵守《赫尔辛基宣言》? A .临床试验研究者 B .临床试验药品管理者 C .临床试验实验室人员 D .非临床试验人员 5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何时开始施行? A . 1998.3 B . 1998.6 C . 1996.12

D . 2003.9 6 .下列哪一项不是申办者在临床试验前必须准备和提供的? A .试验用药品 B .该药临床研究资料 C .该药的质量检验结果 D .该药的稳定性试验结果 7 .以下哪一项不是研究者具备的条件? A .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 B .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资格 C .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所需的人员配备 D .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组织能力 8 .任何在人体进行的药品的系统性研究,以证实或揭示试验用药品 的作用、不良反应及 / 或研究药品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目的是 确定试验用药品的疗效和安全性。 A .临床试验 B .临床前试验 C .伦理委员会 D .不良事件 9 .关于知情同意书内容的要求,下列哪项不正确? A .须写明试验目的 B .须使用受试者能理解的语言 C .不必告知受试者可能被分配到试验的不同组别 D .须写明可能的风险和受益 10 .病人或临床试验受试者接受一种药品后出现的不良反应事件,但不一定与治疗有因果关系。 A .不良事件

临床试验用药物管理制度

临床试验用药物管理制度 1.中医风湿内科专业所有临床试验用药品不得销售,且只能 用于该临床试验的受试者,研究者不得把试验用药品转交任何非临床试验参加者。 2.申办者负责对临床试验用药品作适当的包装与标签,并标 明为临床试验专用。在双盲临床试验中,试验药物与对照药品或安慰剂在外形、气味、包装、标签和其他特征上均应一致。 3.本专业设有试验用药药房,所有药物指定专人负责,做好 试验用药品的使用记录,记录药品入库时间,药物的有效期,存放注意事项;药品的领取数量和日期,并签名。 4.试验用药品的剂量与用法应遵照试验方案及研究者手册。 5.对受试者给药时,应制订服药说明书,说明书中的语言要 简单明了,便于受试者理解,其中应包括:用法和剂量、服药时间、记录方式、服药注意事项、与研究者/发药者的联系方式、要求受试者归还剩余试验药品等内容。 6.试验用药品的使用记录应包括数量、装运、递送、接受、 分配、应用后剩余药物的回收与销毁等方面的信息。同时

对于受试者试验用药的丢失、散落、误用等情况应该说明。 7.剩余的试验用药品应退回申办者,并记录在案。 8.所有试验用药品的供给、使用、储藏及剩余药物的处理过 程应接受相关人员的检查。 临床试验相关设备管理制度 中医风湿内科专业须具备临床试验所必须的试验设备,并制订试验用仪器设备使用的SOP。对非本专业所有但药物临床试验所需的仪器设备,与相关科室协调,按时进行药物临床试验所需的检查(如X线、CT、ECT等)。 设专人管理各项试验设备,做好设备的使用登记、检修维护等工作,保证其在试验中始终处于最佳状态。 所有试验用设备的放置、使用及维护应接受相关人员的检查及校准。

临床试验数据管理工作技术指南的通告(2016年第112号)

附件 临床试验数据管理工作技术指南 一、概述 临床试验数据质量是评价临床试验结果的基础。为了确保临床试验结果的准确可靠、科学可信,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规定和指导原则,用以规范临床试验数据管理的整个流程。同时,现代新药临床试验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特别是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又为临床试验及其数据管理的规范化提供了新的技术支持,也推动了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积极探索临床试验及数据管理新的规范化模式。 (一)国内临床试验数据管理现状 我国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GCP)对临床试验数据管理提出了一些原则要求,但关于具体的数据管理操作的法规和技术规定目前还处于空白。由于缺乏配套的技术指导原则,我国在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管理方面的规范化程度不高,临床试验数据管理质量良莠不齐,进而影响到新药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客观科学评价。此外,国内临床试验中电子化数据管理系统的开发和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临床试验的数据管理模式大多基于纸质病例报告表(Case Report Form,CRF)的数据采集阶段,电子化数据采集与数据管理系统应用有待推广和普及。同时,由于缺乏国家数据标准,同类研究的数据库之间难以做到信息共享。

(二)国际临床试验数据管理简介 国际上,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议的药物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ICH E6 GCP)对临床试验数据管理有着原则性要求。对开展临床试验的研究者、研制厂商的职责以及有关试验过程的记录、源数据、数据核查等都直接或间接地提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以保证临床试验中获得的各类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靠。 各国也颁布了相应的法规和指导原则,为临床试验数据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提供具体的依据和指导。如:美国21号联邦法规第11部分(21 CFR Part 11)对临床试验数据的电子记录和电子签名的规定(1997年),使得电子记录、电子签名与传统的手写记录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从而使得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能够接受电子化临床研究材料。据此,美国FDA 于2003年8月发布了相应的技术指导原则,对Part 11的规定作了具体阐释,并在计算机系统的验证、稽查轨迹,以及文件记录的复制等方面提出明确的要求。 2007年5月,美国FDA颁布的《临床试验中使用的计算机化系统的指导原则》(Guidance for Industry: Computerized Systems Used in Clinical Investigations)为临床试验中计算机系统的开发和使用提供了基本的参照标准。 而且由国际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临床试验数据管理学会(Society of Clinical Data Management, SCDM)还形成了一部《良好的临床数据管理规范》(Good Clinical Data Management Practice,GCDMP),该文件为临床试验数据管理工作的每个关键环节都规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临床试验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管理制度 Ⅰ目的:为建立本机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保障受试者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确保试验记录和报告数据准确、完整可信,特制订此制度。 Ⅱ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机构所有药物临床试验质量控制的管理。 Ⅲ制度: 1. 本机构采取机构、专业组、项目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及受试者的安全。 2.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为三级质量控制的负责部门,由机构指定相关人员负责,对承担的药物临床试验的重要环节,包括试验方案、总结报告等实施终审和核查。 3. 药物临床试验专业组为二级质量保证的负责单位。由专业组负责人指定与承担临床试验项目无关的具有一定药物临床试验经验、熟悉药物临床试验GCP规范要求的人员负责,对药物临床研究的各个环节,包括试验前、中、后期实施质量控制与监督。 4. 药物临床试验项目组为一级质量控制的负责单位,药物临床研究的主要研究者指定质控员对药物临床试验的全过程实施质量控制与监

督。 5. 机构和专业应有合格的研究人员、良好的试验设施、相应的管理制度和SOP确保临床试验顺利开展。 6. 专业和项目组质控:专业质控员和项目质控员应严格执行GCP及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试验方案进行质控,并保证有充分时间对临床试验全过程进行质控。其主要职责为:对临床试验全过程进行质控,掌握临床试验的进度和试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专业负责人和机构办公室报告,以便及时改进;严格按试验方案的要求对每一例病例的纳入标准、临床检验检查、临床用药等的记录及疗效判定等进行审查和核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研究人员取得联系并指导她们解决;审核知情同意书是否按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签署;核对受试者的门诊或住院病历记录以确认研究者记录的源文件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核对源文件与CRF的一致性,确认CRF上的数据来源于源文件并与源文件一致。 7. 机构质控:根据临床试验特点,机构办公室实行按项目管理全过程负责制。其主要职责为:试验开始前协助专业负责人对研究者培训、考核、授权;临床试验进行中负责不定期巡查项目进展情况,记录存在的主要问题,通报给专业负责人并协调解决;核对研究者的药物发放、使用、登记是否符合规程,是否按试验方案进行,是否与病例报告表记录相符,检查药物管理员是否按GCP规范管理试验用药物;检查专业负责人审核后的病例报告表,抽查病例报告表上的数据是否能够溯源,是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3号) 2003年08月06日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3号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于2003年6月4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规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八月六日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凡进行各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均须按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所有以人为对象的研究必须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附录1),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 第二章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 第五条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在进行人体试验前,必须周密考虑该试验的目的及要解决的问题,应权衡对受试者和公众健康预期的受益及风险,预期的受益应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选择临床试验方法必须符合科学和伦理要求。 第六条临床试验用药品由申办者准备和提供。进行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必须提供试验药物的临床前研究资料,包括处方组成、制造工艺和质量检验结果。所提供的临床前资料必须符合进行相应各期临床试验的要求,同时还应提供试验药物已完成和其它地区正在进行与临床试验有关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资料。临床试验药物的制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七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设施与条件应满足安全有效地进行临床试验的需要。所有研究者都应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并经过培训。临床试验开始前,研究者和申办者应就试验方案、试验的监查、稽查和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试验中的职责分工等达成书面协议。 第三章受试者的权益保障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信息平台操作手册及填报详情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平台 系统操作手册 (版) 厦门市南方科宇科技有限公司 2019 年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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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系统总体说明 (1) 1.系统功能综述 (1) 1.2系统角色划分 (1) 1.3系统主要流程 (2) 第二章注册与登录 (3) 注册 (3) 统一注册平台 (3) 新用户 (5) 老用户 (15) 登录 (20) 系统登录 (20) 首页 (25) 第三章机构注册管理 (27) 待核对 (27) 已核对 (29) 第四章药物机构备案管理 (31) 机构信息维护(机构填报人) (31) 基本信息 (32) 组织管理机构 (34) 备案专业 (36) 伦理委员会 (39) 年度总结 (40) 4.16接受境外药监部门检查情况报告表 (40) 4.17提交备案内部审核 (42) 第五章咨询单位联系方式 (44)

第一章系统总体说明 1.1系统功能综 述 本系统采用 JAVA 开发语言,使用 B/S 架构。为了达到更好的使用效果,建议使用 Windows7 及以上版本的操作系统;及以上的浏览器,如使用 360 浏览器,请使用极速模式;屏幕分辨率建议设置为 1366*768 及以上。 表功能模块表 表角色划分表

角色角色说明 请。查询监督检查信息。 系统管理员拥有系统所有权限。 图系统主要流程图

第二章注册与登录 通过网址,进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至少完成法人账号 和一个个人账号的注册。 1.新用户:首次使用本系统的临床试验机构,账号注册成功后,需要在本系统中补充资料,并等待监管部门核对,补充资料核对通过后,才能登录系统。 2.老用户:之前已在本系统成功注册的临床试验机构,需要完成新注册的法人账号和一个个人账号,与本系统之前注册的内审和填报账户之间的绑定。 无论是新用户还是老用户,最终法人账号应绑定为系统的内审账户,个人账 号应绑定为系统的填报账户。 2019 年12 月1 日,随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升级为“药物和医疗器械临 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开放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功能,原来已经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账号申请的,并且已经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完成账号绑定的,可直接选择子系统进行后续操作;如果 没有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完成账号绑定的,按照老用户进行后续操作。如果原来没有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系统” 中完成账号申请的,按照新用户进行后续操作。 2.1注册 2.1.1统一注册平台 A.机构用户点击网址,进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至少完成一个机构法人账号和一个个人账号的注册,注册方法见网页右侧“帮助”—“注册”。如图和所示。

医院《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定》

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药物临床试验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药物临床试验质量和研究水平,确保试验结果科学可靠,充分保障受试者的权益及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和《药物研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医院临床药理基地、药物临床试验相关专业科室、实验室及辅助科室。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药物临床试验包括药物临床Ⅰ、Ⅱ、Ⅲ、Ⅳ期和生物等效性临床试验研究。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医院临床药理基地(以下简称为基地)在医教部领导下,负责承接药物临床试验,组织、指导相关专业科室临床试验项目的实施,对药物临床试验项目进行审查、监督和管理,并审定药物临床试验总结报告。 第五条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负责药物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评价、监督和严重不良事件的处理。 第六条各药物临床试验专业科室具体负责本专业药物临床试验的设计、实施、管理和总结,并接受基地及上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基地专家委员会负责对部分涉及面广、复杂性强的药物临床试验的具体试验方案进行审查、指导和评价。 第三章试验流程 第八条药物临床试验项目由基地办公室统一承接 并严格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后报基地主任审批并登记备案。 第九条承接试验项目后,由基地办公室与相关临床专业科室协调,共同确定承担专业、承担类型(负责或协作)及其项目负责人和联系人。 第十条试验承担专业科室应积极参与临床试验文 件的制定和/或讨论。 (一)作为项目研究负责单位,试验承担专业科室应指定人员(副高以上职称研究者)协助申办者制定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等临床试验文件,并会同申办者召集基地及各临床试验协作单位召开项目实施协调会,讨论通过临床试验文件。 (二)作为项目研究协作单位,试验承担专业科室和基地应派代表参加由研究负责单位组织的项目实施协调会,并参与讨论。 第十一条所有药物临床试验项目必须经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药物临床试验运行管理制度与工作流程

药物临床试验运行管理制度与工作流程 Ⅰ.概念: 药物临床试验是指任何在人体(病人或健康受试者)进行的药物的系统性研究,以证实或发现试验药物的临床、药理和/或其他药效学方面的作用、不良反应和/或吸收、分布、代谢及排泄,目的是确定试验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Ⅱ.管理部门: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对我院药物临床试验实行管理。 Ⅲ.工作程序: 1.立项准备 1.1.申办者(合同研究者组织)联系机构办、意向科室共同确定主要研究者。提交“药物临床 试验立项申请表”(附件1),并按照“药物临床试验报送资料目录”(附件2)准备临床试验相关完整材料一份,交机构办公室。 1.2.提出研究小组成员,填写“主要研究者履历”(附件3)“项目研究团队成员表”(附件4), 由连同试验资料一起递交机构办公室。 研究小组人员的资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研究团队成员必须经培训并获取证书; ?主要研究者组建研究团队,包括:①临床医师;②病区护士;③研究护士;④药物管理人员;⑤药物代谢研究人员(如需要);⑥其他相关科室人员(如需要) 1.3. 一页均为文件目录,每项文件中间用带数字标识的隔页纸分隔。请按文件目录所列文件顺序排列各项文件,文件夹中不包括的文件无需列入目录。文件多的项目请准备多个“机构文件夹”,编号“①,②,③……”。 2.受理立项 机构对送审材料及研究小组成员资质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同意立项。若同意,则向伦理委员会发出“临床试验审批受理通知”(附件5)。 3.伦理审核 3.1.申请者持“临床试验审批受理通知”(附件5)按照伦理委员会要求准备材料,将申报材料 交伦理委员会进行伦理评审。

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研究与分析

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研究与分析 摘要临床试验是新药研究开发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对新药上市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评价起到关键性的作用。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数据库管理技术在医疗卫生行业领域得到广泛应用,药物临床试验的数据信息化管理也在不断进步。本文通过探讨信息化管理系统在药物临床试验中的应用,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要求,明确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管理标准和原则,研究适用于局域网络环境下的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化管理系统。 关键词临床试验;信息化;管理系统 1 国内外研究现状 目前,国际上比较成熟的电子化数据管理系统有甲骨文公司的Oracle Clinical(OC)、Medidata Solutions 公司的RA VE、赛仕软件公司的SAS? Clinical Data Integratio 和JMP/SAS Clinical、Study Builder 公司的Study Builder、Clinical,Phase Forward 公司的Clin Trial,Nextphase 公司的CT Series,Clinsource 公司的Trial XS等等。国内一些临床试验机构和企业开发并应用了相关的临床试验信息管理系统,如南京海泰公司的临床试验数据采集与管理系统、中国中医科学院临床评价中心研制的Clin Research、宏能软件公司开发的Magnsoft GL Padmin、博奥生物有限公司开发的GCP-DMS(Good Clinical Practice Data Man-agement System)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制的DataFax等[1]。 国外开发的临床试验数据管理系统虽然功能比较齐全,操作方便,但是价格却非常昂贵,且操作界面都为英文,对于国内用户而言却实用性不强。以甲骨文公司的产品为例,该公司的OracleClinical系统最初价格为200万至250万人民币,而且每年还需支付20%的使用费,即40万至50万人民币,一般国内企业无法承担这样的费用。国内的一些软件开发公司开发的临床试验数据管理系统,一般都采用中文界面,但功能相对较少,在应用过程中或多或少存在一些缺陷,而且稳定性不够,如数据的录入过程不方便、用户界面的美化程度不够、系统的可扩展性和兼容性不佳等。而且,目前国内科研机构引入EDC的不多,实际使用中价格不菲,需求分析过于烦琐,不适用我国临床研究的实际情况。 2 系统业务流程分析 2.1 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化管理系统项目结构 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化管理系统(简称系统)是一款基于网络操作的规范化、集成化的项目综合数据管理平台,为实现药监监管部门及药品临床试验研究机构对药品临床试验项目及数据的基于GCP的标准规定,建立全程性、安全性、时效性和权威性强的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化管理信息平台来改进传统管理方式,从而提高监管信息传递的数量和质量,提高试验过程监管的水平与力度,而管理信息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控制管理制度01 (质量控制体系分三级管理模式,包括药物临床试验项目接洽的审批手续和相关记录、项目进度、质量监督检查记录、抽查结果的反馈意见及整改记录、项目资料各级审核和归档的登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报告的登记等内容,具体操作规程见SOP) 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系统的实施,确保药物临床试验遵循临床试验方案,采用标准操作规程,保证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确保试验记录和报告数据准确、完整可信,特制定《药物临床试验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1.建立和完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质量控制管理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质量控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利于强化质量控制管理和保证试验质量。 2.机构实行三级质量控制管理模式,成立质量控制管理小组,负责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管理,确保药物临床试验的科学、规范、有序。一级质量控制:由专业组质控员认真履行其职责,负责临床试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并向专业负责人负责,保证临床严格按照临床试验方案和SOP执行。二级质量控制:由专业负责人认真履行其职责,领导专业组质控员质量控制工作,并向机构质控组长负责,在试验前、中、后期负责检查、监督和把关。三级质量控制:医院机构质控组长认真履行其职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临床试验方案和临床试验标准操作规程(SOP)执行情况。 3.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组织建立完善的、符合GCP的管理文件,包括工作制度和职责,试验规范和标准操作规程(SOP)。并严格按照管理文件执行。 4.药物临床试验保证在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专业(以下简称专业)中进行;研究人员必须按照《人员培训制度》培训合格方能开展药物临床研究;专业组仪器设备必须按照《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管理,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作。 5.药物临床试验严格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运行管理制度》运行,保证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符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标准规定。 6.药物临床试验前应严格按照《机构办公室形式审查的SOP》、《药物临床试验立项申请审核SOP》、《伦理委员会伦理审查标准操作规程》要求对临床试验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立项审核、伦理审查。 7.药物临床试验中所有观察结果和发现都应及时、如实记录,并加以核实,保证将数据正确、完整、清晰、及时地载入CRF。 8.不良事件应及时、如实记录,严重不良事件在24小时内向主要研究者、机构办公室、申办者、伦理委员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所有相关的临床试验文件应完整保存,并随时接受检查。 9.药物临床试验中试验用药品的验收、存放、保管、领发、回收、退还应严格按照《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试验用药品管理制度》、《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试验用药物管理的SOP》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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