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支付清算平台业务规范1.0.0

统一支付清算平台业务规范1.0.0
统一支付清算平台业务规范1.0.0

中国移动通信企业标准 统一支付清算平台 业务规范 C M C C M o b i l e W e a t h e r F o r e c a s t S e r v i c e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版本号:1.0.0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发布

╳╳╳╳-╳╳-╳╳发布 ╳╳╳╳-╳╳-╳╳实施 QB-╳╳-╳╳╳-╳╳╳╳

目录

前言 ............................................................................................................................................ I II 1范围. (4)

2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4)

3.1.术语、定义 (4)

3.2.缩略语 (5)

4业务概述 (5)

4.1.业务概念 (5)

4.2.业务开放范围 (5)

5业务特征 (5)

5.1.概述 (5)

5.1.1.业务功能 (5)

5.2.业务功能 (7)

5.2.1.平台及商户接入 (7)

5.2.2.商户合同管理功能 (7)

5.2.3.统一支付功能 (7)

5.2.4.支付对账功能 (7)

5.2.5.支付对账差异调整功能 (7)

5.2.6.验证对账功能 (7)

5.2.7.业务稽核功能 (8)

5.2.8.统一清分处理 (8)

5.2.9.统一计费处理 (8)

5.2.10.统一结算功能 (8)

5.2.11.结算报账功能 (8)

5.2.12.风控管理 (8)

5.2.13.其他功能 (8)

6业务流程 (9)

6.1.典型业务流程 (9)

6.1.1.商户接入及审核流程 (9)

6.1.2.统一支付业务流程 (10)

6.1.3.资金源对账处理流程 (11)

6.1.4.业务稽核流程 (12)

6.1.5.验证对账流程 (13)

6.1.6.统一清结算流程 (14)

6.1.7.结算报账流程 (15)

7业务管理要求 (15)

7.1.商户资料管理 (15)

7.1.1.商户分类 (15)

7.1.2.商户资料管理要求 (16)

7.1.3.商户资料审核要求 (16)

7.2.商户合同管理 (16)

7.2.1.商户合同管理要求 (16)

7.2.2.商户合同审核要求 (16)

7.3.统一支付管理 (17)

7.3.1.统一支付接入要求 (17)

7.4.统一清算管理 (17)

7.4.1.统一清算业务要求 (17)

7.5.业务运营管理 (17)

8统一支付清算业务风险控制及管理 (17)

8.1.用户黑名单管理 (18)

8.2.用户白名单管理 (18)

8.3.商户黑名单管理 (18)

8.4.商户白名单管理 (18)

8.5.用户交易限额管理 (18)

8.6.商户交易限额管理 (18)

9统计分析 (18)

10编制历史 (19)

前言

本标准对统一支付清算业务提出业务要求,为开展全网移动商盟业务提供统一支付清算的支撑。

本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业务概述、业务特征、业务流程、业务管理等。

本标准是统一支付清算业务系列标准之一,该系列标准的结构、名称或预计的名称如下:

本标准由中移号文件印发。

本标准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数据部提出,集团公司技术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1范围

本标准是统一支付清算业务规范。供中国移动内部和厂商共同使用,是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开展移动商盟全网业务实现统一支付清算的依据。适用于GSM/GPRS/EGPRS/TD-SCDMA 网络环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3.1. 术语、定义

下列术语、定义和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

3.2. 缩略语

4业务概述

4.1. 业务概念

统一支付清算平台为所接入的商户提供统一支付与统一清结算服务。

统一支付即负责为所接入的商户处理支付环节功能,本平台可提供多种资金源支付,比如手机支付、支付宝、商城币/积分、话费等。商户一站式接入后即可使用统一支付平台的各种支付方式。

统一清算即负责为所接入的商户及各地市公司提供统一的清分、结算服务,为财务资金结算提供依据。

4.2. 业务开放范围

(1)面向用户群

该业务面向全球通、神州行和动感地带的所有中国移动用户及移动商盟业务平台注册用户、统一认证互联网用户。

(2)开放地域

此业务为全国业务。

5业务特征

5.1. 概述

5.1.1.业务功能

表0-1 业务功能表

5.2. 业务功能

5.2.1.平台及商户接入

电商业务平台或商户,在使用统一支付清算平台输出的支付、清算的能力,需进行平台信息及下属商户基本资料、结算资料、费率资料等信息的同步。统一支付清算平台用户接入的UI管理功能及商户信息增、删、改、查的接口管理功能。

5.2.2.商户合同管理功能

电商业务平台要进行商户合同影印件的同步,便于为财务结算提供依据。统一支付清算平台提供合同信息增、删、改、查及审核的接口管理功能。

5.2.3.统一支付功能

统一支付清算平台为所接入的业务平台、商户提供商城币、积分、话费等无密无协议的支付功能;并封装手机支付和支付宝等现金账户支付、网关支付,商城币支付,积分支付等支付能力,统一WWW、WAP收银台的功能。

5.2.4.支付对账功能

统一支付清算平台根据资金接入的渠道,实现与手机支付、支付宝、江苏省BOSS等资金源交易对账,确保交易与资金源扣款信息一致。

5.2.5.支付对账差异调整功能

统一支付清算平台根据与资金渠道的交易对账,对于出现的差异账,根据具体的差错展示形态,提供补单、撤单及人工审核的功能。

5.2.

6.验证对账功能

对于电子码类的商品,因为清结算依据,是以电子码实际验证的情况进行的。

因此统一支付清算平台根据业务交易的商品类型,对于验证商品,实现与对应条码平台的验证对账功能。

5.2.7.业务稽核功能

统一支付清算平台根据与资金渠道的对账结果,按所接入的电商业务平台,生成对应的业务稽核文件,供业务平台进行相应的差异调整。

5.2.8.统一清分处理

统一支付清算平台根据与资金渠道的对账结果,其中对于实物类商品订单对账成功及验证类商品订单验证成功的商户,进行统一的清分处理,标记商户订单状态。

5.2.9.统一计费处理

统一支付清算平台根据清分状态的商户订单及对应商户的费率资料,进行相应的计费处理,计算出该商户的交易服务费及实际应结算的金额。

5.2.10.统一结算功能

统一支付清算平台依据商户的结算资料,对于符合结算的商户进行统一的结算处理,按商户分资金类型出具商户结算单。

5.2.11.结算报账功能

统一支付清算平台对于出具的商户结算单,提供三级审核的机制,确保结算数据无误。

对于审核通过的商户报账单,由清结算运营人员发起向财务报账系统或银企互联系统的结算报账申请。

5.2.12.风控管理

统一支付清算平台根据业务交易情况及风险控制的要求,提供用户黑白名单、商户黑白名单、交易限额、交易资金源等参数的配置管理功能。

5.2.13.其他功能

为满足财务稽核的需求及防范系统交易风险,实现商城币进销存管理及现金账户应收、实收平衡稽核的功能。

6业务流程

6.1. 典型业务流程

6.1.1.商户接入及审核流程

流程说明:

1)业务平台通过统一支付清算平台提供的增、删、改、查的接口功能,进行下属商户

基本资料、结算资料、费率资料的同步;

2)初次同步的商户信息,在统一支付清算平台标记为待审核状态;

3)清结算运营人员依据商户合同进行商户信息的审核,并审核通过;

4)商户资料生效。

6.1.2.统一支付业务流程

流程说明:

1)用户登录电商业务平台,选购商品并选择支付方式;

2)电商业务平台根据商户的交易申请,生成商户订单,并向统一支付清算平台发起支付申

请;

3)统一支付清算平台根据业务平台的支付请求,提供普通接口、收银台支付等形式,并对

用户的支付请求进行处理及转发;

4)资金源平台根据统一支付清算平台的支付申请,进行支付处理,并返回支付结果;

5)统一支付清算平台根据资金源平台返回的支付结果,更新订单状态,并将结果透传返回

给业务平台;

6)业务平台将支付结果展示给用户。

6.1.3.资金源对账处理流程

流程说明:

1)每日资金源平台生成上日的交易对账文件;

2)统一支付清算平台通过FTP或查询的方式,获取资金源平台的交易对账文件,并同

本平台待对账的交易流水文件,进行对账处理;

3)根据对账处理的情况,输出交易对账结果(对账成功、对账存疑、对账差异)。

流程说明:

1)统一支付清算平台根据资金源的交易对账文件,进行对账处理,生成交易对账结果文件;

2)对于出现的差异账,由清结算运营人员根据具体的差错形态,进行相应的差异调整;

3)更新交易订单状态及对账结果文件;

4)T+2日电商业务平台通过ftp方式获取交易对账结果文件,并同商户订单进行相应的稽核

处理。

流程说明:

1)条码平台根据条码验证的情况,每天生成上一日的验证对账文件;

2)统一支付清算平台通过ftp的方式获取验证对账文件,并同验证商品的交易对账成

功订单,进行验证对账处理;

3)根据对账结果,标识交易订单状态为验证对账成功。

流程说明:

1)统一支付清算平台根据实物类商品交易对账成功的订单、验证类商品交易验证对账

成功的订单及对应的商户费率资料,进行统一清结算处理;

2)计算商户交易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及商户应结金额,输出清分报表。

流程说明:

1)统一支付清算平台依据商户的结算资料,生成对账的结算报账单;

2)清结算运营人员根据系统生成的商户结算报账单,发起结算报账申请;

3)统一支付清算平台提供结算报账三级审核的机制;

4)完成三级审核后,提交至财务报账系统;

5)财务报账系统依据统一支付清算平台提交的报账单,进行报账处理,并完成最终的银行

付款,

7业务管理要求

7.1. 商户资料管理

电商业务平台需严格按照商户合作协议及统一支付清算平台的接口规范,进行商户信息的梳理及同步,并具备增、删、改、查的接口能力,确保计费及结算信息的完整。

7.1.1.商户分类

根据不同的业务类型及省市归属,对接入同步的商户按远程、现场及总分店等进行归类,以满足后续的业务统计要求。

7.1.2.商户资料管理要求

电商业务平台需按照商户合同及统一支付清算平台商户信息管理的接口要求,进行商户信息的同步。

1)确保商户中文名称与商户合同信息保持一致;

2)商户归属地的信息要填写准确。

3)根据商户合同信息,明确结算模式(作扣或收支两条线)及固化商户结算周期(按

月);

4)确保商户的结算银行、开户行信息、银行账号、银行户名等信息完整无误且与商户

合同保持一致。

5)明确各资金类型(现金、商城币、积分)的费率信息及清分周期(按月);

6)明确费用计算依据(按金额、笔数)及收费方式(金额百分比、固定金额)等信息;

7)同一清分周期不允许出现多个商户费率资料。

7.1.3.商户资料审核要求

统一支付清算平台提供商户信息审核的机制,对于电商业务平台同步的商户,要进行人工审核,审核通过后,商户生效才能进行相应的交易。

7.2. 商户合同管理

统一支付清算平台根据财务结算的要求,提供商户合同信息增、删、改、查的接口管理功能。

7.2.1.商户合同管理要求

电商业务平台根据接口规范,进行对应商户合同影印件的同步维护。

7.2.2.商户合同审核要求

统一支付清算平台提供商户合同两级审核的管理机制,确保商户合同信息与同步维护的商户信息,保持一致。

7.3. 统一支付管理

统一支付清算平台为所接入的商户提供普通支付、收银台支付的产品。

7.3.1.统一支付接入要求

电商业务平台根据统一支付清算平台的支付接口规范,明确支付的资金类型、订单金额、商品类型等信息,确保支付的传值与维护商户的对应信息保持一致。

7.4. 统一清算管理

统一支付清算平台依据审核无误的商户费率、结算信息,到相应的计费周期或结算周期,进行清分及结算处理。

7.4.1.统一清算业务要求

电商业务平台商户在进行统一清算时,需确保商户费率、结算信息及合同资料的完备,以保证结算数据的正常、准确出具。

7.5. 业务运营管理

因统一支付清算业务涉及到支付交易、资金对账、资金结算、业务稽核的处理,因此需确保每天要进行日常的运营检查。

7.5.1.日终对账监控

清结算运营人员每天需登录统一支付清算后台UI,进行上日交易日终对账的检查。确保与手机支付、支付宝、省BOSS的交易对账批次正常处理,对于出现批次处理停滞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后续的跟踪处理。

7.5.2.资金源对账检查

清结算运营人员每日登陆统一支付清算后台UI,对现金、商城币、积分交易对账的结果,进行检查。

8统一支付清算业务风险控制及管理

统一支付清算平台根据业务运营及风险管控的要求,提供用户、商户黑白名单及交易限额控制的管理功能。

8.1. 用户黑名单管理

统一支付清算平台提供用户黑名单信息管理,对于已维护黑名单的用户则不可进行任何交易。

8.2. 用户白名单管理

统一支付清算平台提供用户白名单信息管理,对于已维护白名单的用户,则不受交易限额的控制。

8.3. 商户黑名单管理

统一支付清算平台提供商户黑名单信息管理,对于已维护黑名单的商户则不可进行任何交易。

8.4. 商户白名单管理

统一支付清算平台提供商户白名单信息管理,对于已维护白名单的商户,则不受交易限额的控制。

8.5. 用户交易限额管理

针对用户的交易风险管控,统一支付清算平台提供单笔最小交易限额、单笔最大交易限额、日交易限额、日交易最大次数、月交易限额、月交易最大次数等风控参数的配置管理功能。

8.6. 商户交易限额管理

针对商户的交易风险管控,统一支付清算平台提供单笔最小交易限额、单笔最大交易限额、日交易限额、日交易最大次数、月交易限额、月交易最大次数等风控参数的配置管理功能。

9统计分析

针对统一支付清算平台的接入业务,提供交易数据分业务、分省市;结算数据分商户、分省市;交易服务费数据分商户、分省市等不同维度的统计分析报表。

10编制历史

人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业务,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且付款人电子设备不与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交互,由支付机构为收付款人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是指专门用于交易收款,在交易过程中与支付机构业务系统交互并参与生成、传输、处理支付指令的电子设备。

第三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主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基于客户的银行账户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支付账户,是指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的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客户凭以发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 支付账户不得透支,不得出借、出租、出售,不得利用支付账户从事或者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第四条支付机构基于银行卡为客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应当执行银行卡业务相关监管规定和银行卡行业规范。 支付机构对特约商户的拓展与管理、业务与风险管理应当执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公布)等相关规定。 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服务涉及跨境人民币结算和外汇支付的,应当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 支付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五条支付机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接受分类评价,并执行相应的分类监管措施。

国库集中支付章程制度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共同构成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指政府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拔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是整个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和主要内容。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分类 国库单一帐户由五类帐户体系构成:一是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存款帐户;二是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帐;三是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帐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清算;四是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用于财权授权支付和清算;五是经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特殊性资金专户。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涵义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财政资金支出管理模式,由于各国的实际情况不同,其具体形式也有差异。在我国,这还是一个新的课题,对国库集中支付的概念尚无一个规范的表述。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涵义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认识: 首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组成部分。 其次,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相对于现行的财政国库资金分散支付而言的。现行的财政资金拨付,是由单位按照预算级次层层上报用款计划,再由财政按下达的预算,将资金从国库拨付到一级单位,一级单位按照预算级次层层下拨到基层单位,基层单位再根据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购买商品或支付劳务款项,形成财政资金实际支出。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就是改变现行的财政资

金层层拨付程序,由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在指定银行开设国库集中支付专户,将资金直接从集中支付专户支付给收款人。 再次,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以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为基础的,是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产物。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主要控制目标和依据是财政预算指标,没有功能强大、快速的财政预算管理和信息反馈系统是无法实现的。另外,还要求有一个准确、及时的银行结算系统作保障。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的普及,2012年已完全能够满足这一改革的需要。 综上所述,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改变现行的财政资金层层拨付程序,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依托,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目的,由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在指定银行开设国库集中支付专户,将所有财政资金存入国库集中支付专户,单位在需要购买商品或支付劳务款项时提出申请,经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审核后,将资金直接从集中支付专户支付给收款人的国库资金管理制度。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基本内容 改革现行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首先要改革财政部门现行的机构设置和现行的财政核算体系,建立国库支付中心、会计核算中心、政府采购部门有机结合的支付体系,确立预算审核、资金支付、监督管理为一体的预算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 改进资金管理方式 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国外经验,应当建立单一账户和分类账户相结合的账户体系,实现集中资金、集中核算、集中支付。现阶段我国应在坚持资金使用权和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取消各预算单位原来的一切

(完整版)统一支付清算平台业务规范1.0.0

中国移动通信企业标准 QB-╳╳-╳╳╳-╳╳╳╳ 统一支付清算平台 业务规范 C M C C M o b i l e W e a t h e r F o r e c a s t S e r v i c e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版本号:1.0.0 ╳╳╳╳-╳╳-╳╳发布╳╳╳╳-╳╳-╳╳实施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发布

目录 前言 ............................................................................................................................................ I II 1范围. (4) 2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4) 3.1.术语、定义 (4) 3.2.缩略语 (5) 4业务概述 (5) 4.1.业务概念 (5) 4.2.业务开放范围 (5) 5业务特征 (5) 5.1.概述 (5) 5.1.1.业务功能 (5) 5.2.业务功能 (7) 5.2.1.平台及商户接入 (7) 5.2.2.商户合同管理功能 (7) 5.2.3.统一支付功能 (7) 5.2.4.支付对账功能 (7) 5.2.5.支付对账差异调整功能 (7) 5.2.6.验证对账功能 (7) 5.2.7.业务稽核功能 (8) 5.2.8.统一清分处理 (8) 5.2.9.统一计费处理 (8) 5.2.10.统一结算功能 (8) 5.2.11.结算报账功能 (8) 5.2.12.风控管理 (8) 5.2.13.其他功能 (8) 6业务流程 (9) 6.1.典型业务流程 (9) 6.1.1.商户接入及审核流程 (9) 6.1.2.统一支付业务流程 (10) 6.1.3.资金源对账处理流程 (11) 6.1.4.业务稽核流程 (12) 6.1.5.验证对账流程 (13) 6.1.6.统一清结算流程 (14) 6.1.7.结算报账流程 (15) 7业务管理要求 (15) 7.1.商户资料管理 (15) 7.1.1.商户分类 (15) 7.1.2.商户资料管理要求 (16) 7.1.3.商户资料审核要求 (16) 7.2.商户合同管理 (16) 7.2.1.商户合同管理要求 (16)

现金采购管理制度

现金采购管理制度 为理顺现金采购流程,加强采购资金管理,提高采购资金效益,防范采购资金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1、本制度只适用于除水果、蔬菜及活鲜产品以外的现金采购业务。 水果、蔬菜及活鲜产品的现金自采规定将另行制定。 2、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现金采购。 ⑴、与供应商有长期合作关系,但供应商只同意采用现款结算方式。 ⑵、为补充经营品种,不确定供应商的现金采购。 ⑶、供应商断货,且商品畅销、有顾客急需,临时性现款采购补充库存。 ⑷、超低价商品促销。 二、采购计划与报批 1、采购部制订采购计划经采购部负责人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2、采购部根据批准后的计划组织商品采购,拟定《采购目录》经采购部负责人审核。 《采购目录》应包含商品名称、计量单位、最低单价、预算金额及合计等信息。 3、采购部制定采购线路,填制《采购费用申请表》经采购部负责人审核。 《费用申请表》应包含采购人数、采购工具名称及数量、采购所需时间及费用预算等信息。 4、采购部将采购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的《采购目录》和《采购费用

申请表》送财务部进行审核后交总经理同意报董事长审批。 三、资金申请与跟单 1、采购部将经批准的《采购目录》和《采购费用申请表》交财务部申请采购资金借款。 2、采购部根据情况指定一名跟单员报财务部备案,由跟单员写出借支凭证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后转账支付到其银行卡内。 指定的跟单员原则上应报董事长同意,可以是财务或采购人员,也可以是公司其他员工,其产生的费用包含在采购费用预算内。 跟单员负责保管采购资金,现场监督采购货物信息,收取采购发票(附货物清单)和供应商信息、支付货款和采购费用以及办理报账平账手续等。 供应商信息应包含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四、货物验收与平账 1、采购货物到公司后,仓库或门店收货人按正常的收货流程办理收货业务和签字手续。 2、跟单员收取手续齐全的《入库单》与采购货物和费用发票等单据一起交采购部负责人签字后送财务部审核。 采购货物和费用发票必须由采购人员和跟单员签字确认。 3、财务部审核后填写支付单交总经理提出意见,在最近的费用报账日经董事长批准后按多退少补原则报销平账。

网上银行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网上银行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明确公司办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的职责分工,加强内部牵制,规范业务流程,确保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银行支付业务的操作人员分为经办员和审核员,具体职责和权限明确如下: 经办员为公司网上银行账户货币资金管理专责,由出纳担任,具体负责资金划转、账户查询、账户管理等,无审核的权限。 审核员为公司网上银行账户审核专责,由财务部指定专人担任,具体负责资金划转审审核、账户查询等,无经办的权限。 第三条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网上银行支付业务业务指南,熟练帐务系统使用方法和操作流程,防止出现差错。 第四条网上银行支付系统投入使用前必须报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 第五条经过批准,由公司财务部向相应网银业务金融机构提交办理业务的全部操作员名单和相应权限,并由金融机构对密码、密钥等认证工具进行初始设置。 第六条财务部领取密钥并向各操作员发放后,各操作员应立即对初始密码进行更改。

第七条用于网上银行支付系统的密码、密钥等认证方式视同单位银行预留印鉴管理,确保安全使用和保管。 第八条严禁使用无线上网设备或者在公共场场所办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 第九条办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的计算机要每日进行病毒扫描,及时更新病毒库、安装补丁;设置开机密码和用户密码,禁止匿名用户登录和远程访问计算机,设置屏幕保护,下班后必须关闭计算机电源,避免他人对计算机进行操作。 第十条操作人员发现或得知网上银行支付系统出现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止使用网上银行支付系统并通知财务部负责人,资金支付方式改为使用传统方式到金融机构网点办理业务,待金融机构明确通知系统达到安全工作要求并经财务部负责人批准后,再行开通使用网上银行支付系统。 第十一条操作和办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完成后,要立即从系统中退出,并将密钥等从计算机拔出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外出办理与网上银行支付无关的业务时,不得携带密钥。 第十三条网上银行操作人员要为操作系统设定复杂密码,不得使用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生日、房间号等作为密码,不得设置单纯由数字或字母组成的密码,不得使用排列有明显规律的密码;定期或不定期对密码进行更改,间隔期间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资金支付分级管控办法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资金支付分级管控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资金支付管理,合理规划和引导各层级资金正向流动,提高全集团资金管控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支付分级管控是指集团公司、子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含工附业及经费单位)所有资金支付统一纳入集团公司财务共享管理平台,按照层级、预算、平衡、重要、例外管控原则,以资金计划、信息化为手段分级管控资金支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层级会计核算单位或部门。 第二章资金计划管理 第四条项目全周期资金收支预算。项目财务部根据项目管理策划书编制要求,依据业主合同约定的工期、计价频次、预付款和进度款支付比例等条款,结合所属子分公司具体要求,对项目整体资金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并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形成项目全周期资金收支预算(见附件1),并经项目工程、成本管理、物资设备等部门会签,由项目党政会签后,上报子分公司审批。项目全周期资金收支预算修偏时间与项目预算编制时间一致,遇重大变更或内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时,随时修偏,修偏后按原渠道报批。 工期在6个月之内且合同金额在1亿元以内的项目,可不编制全周期资金收支预算,执行项目月度资金收支计划。 第五条项目资金支出规划建议书。子分公司财务部依据业主资金支付比例和项目劳务费、机械费、材料费等设置的统一付款控制比例及其他相关资金资料,组织机关本部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全周期资金收支预算进行评审,审批项目全周期资金收支预算并形成项目资金支出规划建议书(见附件2),经子分公司总会计师审核、党政主要领导会签后,下发项目经理部、机关相关职能部门作为组织招议标时明确劳务、材料及机械费等资源要素的付款比例条件,同时抄报集团公司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共享中心)备案。 第六条项目月度资金收支计划。项目财务部应根据子分公司审批的项目全周期资金收支预算,每月前5个工作日完成项目本月的月度资金收支计划编制(见附件3)。若资金计划不能实现收支平衡,需要子分公司融资支持时,则需上报子分公司财务部审核、总会计师审批后执行,审批工作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若完成上缴款后收支实现平衡,则上报子分公司备案。所有经子分公司审批或备案的项目资金计划,均由子分公司财务部于每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下午5点前抄报集团公司共享中心备案。工附业及经费单位比照项目月度资金收支计划执行。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经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条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办法

广州市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穗府[2001]21号 发布日期:2001-4-3 执行日期:2001-5-1 一、为适应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制度的需要,减少拨付环节,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0〕41号)精神,结合市本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集中支付资金)是指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并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具体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二)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国债专项资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外国政府贷款资金按照财政部规定和贷款协议进行管理。 三、集中支付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市计委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含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 四、集中支付资金的支付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概(预)算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以及项目资本金投资。 五、集中支付资金的拨付必须经过审核,并以审核结论为依据。市财政局根据《关于加强财政性建设工程项目预决算审核工作的通知》(穗财基〔2000〕287号)的规定,组织对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结算进行审核,经审核的工程预算和结算作为集中支付拨款的依据,并在审定的财政性资金投资总额内办理拨付。 六、纳入集中支付的新建项目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不经过招标的工程项目,市财政局不予拨付资金。 七、对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市财政局要切实加强对配套资金的管理,督促项目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配套资金特别是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的到位进度不得低于财政性资金到位的比例。建设单位必须向市财政局提供年度配套资金计划及资金到位凭证,配套资金不落实或者长期不能到位的,市财政局有权缓拨或者停拨集中支付资金。 八、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项目承建单位或者设备供应商、代理商;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按照法定义务与责任原则,由市财政局拨给建设单位,再由建

采购与付款管理制度

采购付款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采购付款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行为,防范采购与付款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采购付款,主要是指企业外购商品并支付价款的行为。企业外购劳务并支付价款的控制,可以参照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部分采购审核与批准 第三条采购计划范围内金额在×万元以内的采购项目合同,由财务部审核后交采购部签订购货合同即可。 采购计划范围内金额在×万元—××万元的采购项目合同,须交财务部审核、财务总监审批后交采购部签订购货合同。 采购计划范围内金额在××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合同,经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审批后交采购部签订合同。 第三部分付款结算控制 第四条付款审核 财务部门应当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和企业内控规定中的货币资金相关管理规定办理采购付款业务,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和报告。 第五条应付账款在×万元以内的,由财务总监审批;应付账款在××-—-××万元的,由总经理审批。

预付款与定金在×万元以内的,财务部负责人审批即可,应付账款在××-—-××万元的,报财务总监审批,在××万元以上的,由总裁审批。 审核无误后交财务部应收账款会计开具付款凭证,交出纳办理货款支付,并通知采购员联系供应商。 第六条财会部门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以及采购发票、结算凭证、检验报告、计量报告和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 ⒈真实性审核 应付账款会计应确定原始凭证是否虚假,是否存在伪造或者涂改等情况。审核实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发生过,是否反映了经济业务事项的本质等。 ⒉完整性审核。 根据原始凭证所反映的基本内容的要求,审核原始凭证的内容是否完整,手续是否齐备,应填写的项目是否齐全,填写方式、填写形式是否正确,有关签章是否具备等。 ⒊合法性审核。 审核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等。 ⒋合规性审核 审核原始凭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如是否符合预算,是否符合有关合同,是否符合有关审批权限和手续,以及是否符合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有无违章乱纪、弄虚作假现象等。 ⒌除对上述⒈⒉⒊⒋条审核外,还应对原始凭证的正确性进行审核,即审核原始凭证的摘要和数字是否填写清楚、正确,数量、单价、金额的计算有无错误,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审核物资采购是否按照经批准的物资采购计划,合同或协议进行;审核入库物资收料凭证,检查是否有采购员、交料人、验收人、收料人的签章,内容填制是否完整,并与采购计划、合同或协议及原始凭证相核对;审核付款是否符合审批权限 会计人员对不符合规定的物资采购业务、不得办理采购结算,并报告财会总监。财会总监对严重违反规定采购物资计划的 应当及时向总经理汇报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一条 (4) 第二条 (4) 第三条 (4) 第四条 (4) 第五条 (4) 第二章客户管理 (5) 第六条 (5) 第七条 (5) 第八条 (5) 第九条 (5) 第十条 (6) 第十一条 (6) 第十二条 (6) 第三章业务管理 (6) 第十三条 (6) 第十四条 (6) 第十五条 (6) 第十六条 (7) 第十七条 (7) 第十八条 (7) 第十九条 (8) 第二十条 (8) 第二十一条 (8) 第二十二条 (8) 第四章风险管理与客户权益保护 (8) 第二十三条 (8) 第二十四条 (8) 第二十五条 (9) 第二十六条 (9) 第二十七条 (9) 第二十八条 (9) 第二十九条 (9) 第三十条 (10) 第三十一条 (10) 第三十二条 (10) 第三十三条 (10) 第三十四条 (10) 第三十五条 (10)

第三十六条 (10) 第三十七条 (11) 第三十八条 (11) 第三十九条 (11) 第四十条 (11) 第四十一条 (11) 第四十二条 (11) 第四十三条 (12) 第四十四条 (12) 第四十五条 (12) 第四十六条 (12) 第四十七条 (12) 第五章监督管理 (12) 第四十八条 (12) 第四十九条 (12) 第五十条 (12) 第五十一条 (12) 第六章法律责任 (13) 第五十二条 (13) 第五十三条 (13) 第五十四条 (14) 第七章附则 (14) 第五十五条 (14) 第五十六条 (14) 第五十七条 (14)

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学校的国库集中支付行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教育部《关于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库集中支付是指财政性拨款资金不再拨付到学校,而是通过财政部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代理银行(由财政部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设立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学校只能依据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办理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下达我校的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基本建设经费及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其他经费的支付管理。 第四条国库集中支付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学校按照财政部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财务处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学校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学校国库集中支付方面的规章制度、操作流程;负责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 作; 负责学校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负责根据教育部批复的预算控制数,确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具体项目; 负责组织、指导有关职能部门编制“校内各预算项目分月用款计划”,审核并汇总编制“学校分月用款计划”,按时上报教育部; 负责根据教育部批复的额度,及时拨付并通知经费主管部门及用款单位; 负责监督、检查各预算项目年度、季度分月用款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国库集中支付额度的执行情况; 负责办理国库集中支付项目资金的归垫事宜;负责与财政部、教育部、财政专员办的联系工作,负责与教育部、财政部和银行进行对账; 负责办理与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经费主管部门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制所管经费的分月用款计划并按时报送财务处;负责提供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七条预算项目负责人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按项目进度及时编制、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严格按批复的计划执行; 负责提供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三章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零余额账户是财政部为预算单位开设的、用于反映、核销预算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用款额度的收入和支出的专用银行账户。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由代理银行垫付,当日营业终了前代理银行与国库进行清算,清算后该账户存款余额为零。 第九条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我校的相应账户划转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及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款项,除此之外,不得违反规定向我校其他账户、上级主管单位账户和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转资金。 第四章分月用款计划的编制和用款额度的拨付、使用

网络支付与结算考试知识点归纳

问卷调查Research Report Questionnaire 条码支付Barcode Pay 网上支付Internet Payment 电子支付系统Electronic Payment System POS系统Point Of Sales 支付网关Payment Gateway 微支付Micro Payment 防火墙Fire Wall 安全套接层协议SSL ,Secure Sockets Layer Protocol 安全电子交易协议SET ,Secu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 信用卡Credit Card 电子钱包electronic wallet或E-Wallet 智能卡smart card 电子支票electronic check,E-Check 网上银行E-Bank(electronic bank) 保险insurance 网上支付也称网络支付,它指以金融电子化网络为基础,以商用电子工具和各类交易卡为媒介,采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作为手段,通过计算机网络特别是Internet,以电子信息传递形式来实现资金的流通和支付。 网上支付与结算的特征 (1)数字化 (2)网络化 (3)方便、快捷、高效、经济 (4)轻便性、低成本性 (5)安全性、一致性 (6)提高资金管理水平 网上支付的基本功能 (1)能够通过数字签名和数字证书等实现对网上商务各方的认证,以防止支付欺诈。(2)利用较为尖端的技术加密,对相关支付信息流进行加密。 (3)能够使用数字摘要(数字指纹)算法确认支付信息的真实性,防止伪造、假冒等欺骗行为。 (4)当网上交易双方出现纠纷,(特别是有关支付结算的纠纷时,)系统能够保证对相关行为或业务的不可否认性。 (5)能够处理网上贸易业务的多边支付问题。 (6)整个网上支付结算过程对网上贸易各方,特别对客户来讲,应该是方便易用的,手续与过程不能太繁琐,大多数支付过程对客户与商家来讲是透明的。 (7)能够保证网络支付结算的速度,(即应该让商家与客户感到快捷,这样才能体现电子商务的效率,发挥网络支付结算的优点)。 网上支付方式分类P15 1.按支付数据流的内容性质分类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预算管理,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廉政建设,日前我市出台了《徐州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执行和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管理,着力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发展。 该《办法》建立了政府采购预算审核、执行和资金支付“三位一体”的崭新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模式,实现了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所有业务工作的扎口管理,形成了相互制约、相互依靠、相互监督的管理机制。 一是建立规范的预算审核机制。徐州市财政局把政府采购预算的集中审核职能调整到政府采购处来实施。各预算单位在“二上”阶段对专项经费进一步细化,形成完整的政府采购预算后,由政府采购处进行集中审核,形成完整严格的政府采购部门预算。 二是建立严格的预算执行机制。部门预算经市人大批复后,该局将政府采购预算整块切出来,交由政府采购处单独进行管理。采购单位必须根据政府采购预算的内容来实施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将被拒绝,同时编入政府采购部门预算的项目,包括资金用途、项目内容等不得随意调整,确保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到位。并且通过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考察来评价部门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三是建立有效的资金支付机制。在政府采购资金一律实施国库直接支付的基础上,该局启用了“徐州市财政预算执行系统——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模块”,采购人有采购需求时,根据政府采购部门预算,直接向政府采购处申报用款计划,同时将用款计划与采购计划合二为一,减少采购人的手续;在付款环节,将采购人的验收报告和支付申请合二为一,即将采购人验收无误之后开具的验收报告视同为同意办理支付手续,由政府采购处直接开具“支付令”,通过财政支付中心实施直接支付。工作环节虽然减少了,却促使整个工作体系更加科学、紧凑,从而通过科学合理的程序设计确保了采购预算的执行力和工作效率。 在对政府采购预算实施扎口管理的同时,该局基于“事权”与“财权”相分离的理念,在该《办法》中建立了全新的政府采购资金管理体制。 第一,政府采购资金必须严格批准预算执行。这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列入部门预算;二是政府采购资金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三是采购项目不得超过预算定额。也就是说,政府采购预算是采购项目的资金保障,没有资金保障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预算提供的资金保障是用于完成某一项工作、某一件“事”的,而不是简单地安排“钱”,采购人不能用“打酱油”钱来买“醋”;还有就是有多少钱干多少事。同时,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实施项目论证制度,凡项目支出一律要有专家论证意见或项目可行性报告,否则项目支出审核不予通过。通过这一系列措施,有效地解决了采购人采购什么、采购多少和为何采购的问题,有利于最大化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益。 第二,预算内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由财政收回。政府采购实际支付额与政府采购预算的差额,按资金来源比例分配,预算内节余资金由财政收回。这项规定一方面通过政府采购为财政留下了“真金白银”,充分体现出政府采购规模采购的优势,切实发挥出政府采购在加强支出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促使采购人在年初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在年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确保了部门预算的严肃性,形成预算单位事权和财权的初步分离。财政

银行支付系统信息类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支付系统信息类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支付系统信息类业务处理,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及《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规定了支付系统信息类业务的操作流程和控制要点,旨在规范查询查复、退回申请及应答和止付申请及应答的业务处理。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银行加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和全国支票影像系统的各级机构,业务性质为支付系统信息类业务,包括查询查复、退回申请及应答和止付申请及应答的业务处理。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 第四条信息类业务是指支付系统参与者间相互发起和接收的,不需要进行资金清算的信息数据,包括查询查复、退回申请及应答、止付申请及应答、业务撤销和业务状态查询。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查询查复、退回申请及应答和止付申请及应答三种业务类型。 第五条查询查复 支付系统参与者对发起或接收的支付业务有疑问,可以向对方行发出查询书,被查询行收到查询书,根据业务人员的确认或更正信息组成查复书发送查询行。全国支票影像系

统参与者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业务应及时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办理查询。我行的查询查复业务包括支付业务查询查复、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和支票影像查询查复。 第六条退回申请及应答 发起人或发起行发现支付业务发生差错需要退回的,发起行可向接收行发送退回申请,请求接收行退回该笔支付业务。接收行收到退回申请信息后,根据实际业务处理情况发出同意退回或拒绝退回的应答信息即退回应答。包括单笔、部分和整包退回申请及应答。 第七条止付申请及应答 收款清算行对已发出的借记(普通借记和定期借记)业务,可以向付款清算行发出借记业务止付申请,办理业务止付。止付应答是付款清算行是否同意业务止付的回复。包括单笔、部分和整包止付申请及应答。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支付系统信息类业务实行岗位责任制。各分支机构应分别设置支付系统信息类业务专岗和主管责任人,并设置A、B角,保证工作日岗位责任明确。 (一)信息类业务经办行/录入岗 负责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格式发起和回复信息类业务的具体操作。 (二)信息类业务经办行/复核岗 对录入岗的录入信息进行审核。 (三)分行监督岗

项目资金集中支付

湖南建工集团项目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2015年4月

为了提高公司对项目的管控水平,通过项目资金全面集中、计划管理,推动项目财务预算管理的目的,特制定项目资金集中管理办法。本办法从银行账户集中管理、资金计划集中管理、资金审批集中管理、资金收入集中管理、资金支付集中管理五个方面的集中进行管理。实行由项目提出支付计划,分公司审批和提交申请,公司财务部门通过资金管理系统进行核实和支付的三级管理模式,要求所有资金支付必须有计划、有完整的审批流程,才能支付资金。项目部只有提出支付计划的权利,没有直接支付的权利。 本办法适用于包括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股份合作制管理的所有项目。为了使制度规范有效执行,本办法设计了项目资金集中管理的流程图和有关表格。

1总则 (1) 2银行账户集中管理 (1) 3资金计划集中管理 (1) 4资金审批集中管理 (2) 5资金收入集中管理 (3) 6资金支付集中管理 (3) 7附件 (5)

1总则 1.1 项目资金是指纳入项目预算管理,并用于项目施工的全部生产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向甲方收取的工程款,公司投入资金(内部借款),项目筹集的股本资金(实行股份制的),分包单位的保证金、押金、配合费等。 1.2 项目资金必须实行集中管理。资金集中管理的内容包括:银行账户集中管理,资金计划集中管理,资金审批集中管理,资金收入集中管理,资金支付集中管理。 1.3 公司各级财务管理部门分级对项目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项目账户的开户审批、账户纳入资金管理系统工作,监控账户资金使用情况、核实资金支付计划审批流程;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支付计划的审批、支付工作;各项目财务人员负责项目各项资金的收取入账、具体组织资金支付的审核会签、原始单据的收集、资金支付计划的编制及项目部的材料费用、设备费用、人员费用、其他各项费用的对账工作。 1.4 项目资金集中管理必须遵循国家《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集团《财务管理制度》、公司(指一、二、三、四、五、六、安及总公司本部等一级法人单位)《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1.5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项目。 2银行账户集中管理 2.1所有项目银行账户必须进入资金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开立资金管理系统内的项目银行账户须由项目提出申请,分公司同意后经公司财务资产部审查,报公司总会计师批准;开立资金管理系统外银行账户必须经公司法人或授权委托人批准。所有项目账户必须落实账户管理责任人,并签订《账户管理责任书》,账户管理责任人负责对账户的日常管理。账户不需使用时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严禁出现久悬账户,否则将追究账户管理责任人及项目代表人的责任。 3资金计划集中管理 项目一切资金收支均应编制资金计划,纳入计划管理。项目责任人应安排专

统一支付清算平台业务规范1.0.0

中国移动通信企业标准 统一支付清算平台 业务规范 C M C C M o b i l e W e a t h e r F o r e c a s t S e r v i c e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版本号:1.0.0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发布 ╳╳╳╳-╳╳-╳╳发布 ╳╳╳╳-╳╳-╳╳实施 QB-╳╳-╳╳╳-╳╳╳╳

目录 前言 ............................................................................................................................................ I II 1范围. (4) 2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4) 3.1.术语、定义 (4) 3.2.缩略语 (5) 4业务概述 (5) 4.1.业务概念 (5) 4.2.业务开放范围 (5) 5业务特征 (5) 5.1.概述 (5) 5.1.1.业务功能 (5) 5.2.业务功能 (7) 5.2.1.平台及商户接入 (7) 5.2.2.商户合同管理功能 (7) 5.2.3.统一支付功能 (7) 5.2.4.支付对账功能 (7) 5.2.5.支付对账差异调整功能 (7) 5.2.6.验证对账功能 (7) 5.2.7.业务稽核功能 (8) 5.2.8.统一清分处理 (8) 5.2.9.统一计费处理 (8) 5.2.10.统一结算功能 (8) 5.2.11.结算报账功能 (8) 5.2.12.风控管理 (8) 5.2.13.其他功能 (8) 6业务流程 (9) 6.1.典型业务流程 (9) 6.1.1.商户接入及审核流程 (9) 6.1.2.统一支付业务流程 (10) 6.1.3.资金源对账处理流程 (11) 6.1.4.业务稽核流程 (12) 6.1.5.验证对账流程 (13) 6.1.6.统一清结算流程 (14) 6.1.7.结算报账流程 (15) 7业务管理要求 (15) 7.1.商户资料管理 (15) 7.1.1.商户分类 (15) 7.1.2.商户资料管理要求 (16) 7.1.3.商户资料审核要求 (16) 7.2.商户合同管理 (16) 7.2.1.商户合同管理要求 (16)

银行支付机构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支付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业务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及其实施细则、《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客户备付金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等法律规定,结合Ⅹ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ⅩⅩ从事银行卡收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网络支付等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机构,适用本办法。包括:(一)已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拟在ⅩⅩ或跨省开展支付业务的地方法人支付机构; (二)已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拟在ⅩⅩ开展支付业务的全国性支付机构分支机构。 第三条支付机构应严格按照核准业务类型和范围开展支付业务,不得超范围、跨地区开展支付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出租、出借、转让支付业务资质。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ⅩⅩ分行及其ⅩⅩ内分支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对各支付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全国性支付机构拟在ⅩⅩ内、地方法人支付机构拟在ⅩⅩ外开展支付业务的,应设立分公司,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和固定经营场所,不得以“办事处”、“代理处”等形式从事支付业务。 第六条全国性支付机构拟在ⅩⅩ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在设立分支机构前向中国人民银行ⅩⅩ分行登记备案,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报告,应列明机构名称、营业场所、组织结构(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运营、市场、财务部门或岗位设置情况)、业务开展状况、备付金存管情况、法人机构情况、请示事由、市场拓展思路等内容。 (二)《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分支机构拟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学历、技术职称相关证明文件。 (四)支付业务开展情况说明。拟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应说明业务转接模式、业务处理流程等;拟从事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的,应提供预付卡章程、业务处理流程、卡样,并说明其功能、适用领域、发行和受理方式等;拟从事网络支付的,应提供业务处理流程、会计处理等说明材料。 (五)支付服务协议样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六)因业务需要在ⅩⅩ开立备付金账户的,应提交相应的

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确保中央财政资金运行安全、高效,规范选择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的招投标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统一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评标、中标等),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的法规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负责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资格进行认证。 第五条财政部国库部门在认定具备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资格的银行范围内开展招投标组织实施工作,并确认招标结果。 第二章 银行代理资格标准 第六条申请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投标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年检合格。 (二)资金实力雄厚,资产状况良好,申请前三年内无重大金融、财经违法行为,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三)能够满足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需要的经营网点规模。 (四)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清算系统,保证本行系统同城转账实时、异地转账两小时内到账。 (五)具备先进的信息反馈系统,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所代理的财政支付业务信息。 (六)能够保证资金汇划系统和内部网络的安全性,并承担自身网络安全问题方面的有关责任。

(七)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 (八)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七条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的招投标工作,由财政部国库部门委托在财政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进行。 第八条代理机构根据财政部委托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工作方案,报财政部国库部门。经财政部国库部门审批后,送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并向具有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投标资格的商业银行以投标邀请书方式发售招标文件。 第九条参加投标的商业银行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准备投标文件和相关附件。 第十条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接受商业银行的投标。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代理机构接受商业银行投标文件后,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程序举行开标大会,各投标商业银行应按抽签顺序进行投标方案陈述,并由代理机构宣布中标基本条件、评标有关事项及评标安排。 第四章 评标中标 第十二条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招投标的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有关规定组成,并遵循科学、择优、公正、公平的原则和事先确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评标工作应当体现服务、效率、权威的宗旨。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由5位以上单数评委组成。评标委员会由代理机构和财政部各1人、不得少于2人的专家委员及不得少于1人的服务对象组成。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应由代理机构商财政部国库部门提出候选人名单范围,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随机抽取。 第十五条评标原则上采取综合评分办法。评标办法主要由有关指标和相应的评分标准两部分构成。根据管理要求,有关指标主要包括:资产质量与经营状况、银行信用等级、服务水平、信息系统、网点分布、风险控制等。 第十六条评标原则应当在评标开始前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