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及全社会用电量指标分解编制说明

湖南省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及全社会用电量指标分解编制说明
湖南省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及全社会用电量指标分解编制说明

污染防治措施分析及总量控制指标.

洛钢集团一轧有限公司(钢铁有限公司) 40万t/a生铁异地配套技改工程 环境影响整改计划 我公司遵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承担企业应尽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40万t/a生铁异地配套工程将于2004年年底建成投产。我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污染控制措施、建议以及省环保局提出的整改计划要求。现对我公司投产后,生产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措施,列整改计划如下: 一、废气污染防治整改计划 废气为钢铁行业的主要污染源,其废气的排放可分为三类:一为烧结、冶炼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二为燃料在炉、窑中燃烧产生的烟气;三是原料、燃料运输、装卸、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并具有以下特征: (1)烟气量大,吨钢废气产生量约2~3万m3。 (2)烟尘颗粒细,冶炼过程中排放的多为氧化铁烟尘,多数粒径小于10um。 (3)烟气温度高,约1/3为高温烟气(400~1000℃),治理难度大。 (4)烟气多为阵发性,且随冶炼过程的不同,其烟气的散发量波动较大。 (5)氧化铁尘粒、高炉转炉煤气具有较高的回收价值。

因此采用先进可靠、经济可行的废气治理措施,是工程营运后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关键,本公司对其污染防治措施如下:(一)原料运输、贮料场扬尘 大宗原料、燃料及成品由铁路运输,其它辅助材料由汽车运输。为防止运输及卸载时产生扬尘,我们将对可能散发粉尘的物料采取覆盖或洒水等防护措施,并避免野蛮装卸,尽量降低高度,以减少粉尘的散发。 原料准备系统的贮料场,堆取料机为露天作业,难以密闭集气,采用喷雾洒水抑尘措施。 (二)烧结烟气 烧结机在抽风烧结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含有烟尘和SO2的烟气,烟气含尘浓度高(机头2~6g/m3、机尾5~15g/m3),目前国内外对烧结机烟气治理常用旋风除尘器和电除尘器,旋风除尘器具有结构简单、设备造价低、耐高温等优点,缺点为除尘效率低(80~90%)、难以捕集微细粉尘(5um以下),不能满足排放标准要求。电除尘器具有除尘效率高(98%以上)、运行稳定、适合于不同粒径粉尘、能耗低、耐高温等优点,目前国内大型烧结机广泛采用电除尘器,其烟尘排放浓度均低于100mg/m3,达标排放。 本工程选用先进、成熟、可靠的电除尘器对烧结机头(尾)烟气进行净化处理,处理后的废气分别经60m、40m高排气筒排放,烟(粉)尘排放浓度分别为95 mg/Nm3、60 mg/Nm3达标排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分析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分析

8.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分析 8.1.总量控制原则 总量控制是我国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而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它不仅是促进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根本性转变的有力措施,同时也是促进工业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做到环保与经济的相互促进。根据环境保护的要求,因地制宜,以区域环境容量为基础,目标总量为手段,实施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严格控制排放标准,规范化设置排污口,达到环境功能标准要求。此外,根据本项目性质、周边环境质量要求、环境目标及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的要求,本项目总量控制既要为城市和工业经济发展提供可利用的环境容量,又要保证环境质量要求,进而实现保护资源、保护环境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 8.2.总量控制因子 根据新颁布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结合本项目污染物排放特征,确定本项目总量控制因子为:废水:COD、氨氮; 废气:SO2、NOx、烟粉尘、TVOC(苯酚+VOC+甲醇); 8.3.拟建项目污染物总量指标核算 8.3.1.本环评核算的污染物排放总量 本项目所需蒸汽来自天华公司动力车间,根据天华及富邦公司目前实际蒸汽消耗量(约为204t/h),目前天华动力车间仅开了1台220t/h燃煤锅炉和一台75t/h循环流化床锅炉。待本项目建成投产后,天华动力车间需同时启动原环评批复的2台220t/h 燃煤锅炉,可满足本项目所用蒸汽(218t/h)的需要。鉴于本项目启用的1台220t/h燃煤锅炉产生的SO2和烟尘排放量已在《四川天华股份有限公司利用清洁生产技术3×220t/h锅炉节能扩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见附件21)中下达了污染物总量指标,故本次环评不考虑锅炉SO2和烟尘排放总量,仅将锅炉NOx的排放量纳入本

湖南省消耗量定额统一解释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印发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湘建价计…2008?3 1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 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 及统一解释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为了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使消耗量标准更真实、准确地反映社会平均水平,为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提供科学依据,根据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06?33O号)中关于对工程消耗量标准实行适时动态管理的要求,我站发出了“关于开展工程计价调研和收集消耗量标准水平调整意见的通知”(湘建价计…2008?10号),对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要求对我省现行计价办法和有关消耗量标准执行以来,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新工艺、新材料需要补充的项目、对消耗量标准偏高或偏低需要调整水平的项目、以及需要作统一解释的问题等及时报送我站。根据广大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反馈意见和要

求,我们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统一了解释,对水平偏高偏低的项目进行了动态调整,对缺项部分予以补充,同时,对消耗量标准错漏之处予以勘误和完善,现将《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印发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已办理工程结算的不予调整。前期解释与本解释有出入的以本解释为准。为便于社会使用,我们已将该通知上网,查询或下载请登陆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236548795.html,)。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抄报:省建设厅

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74814

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保障全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 第四条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以供定需的原则,统筹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地下水,合理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并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应当与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用水总量控制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用水总量控制实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应当对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量分别予以明确。

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每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每年下达一次。 第九条设区的市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或者省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县(市、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内,结合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第十条设区的市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根据区域现状水资源开发利用量、水功能区水质、地下水采补平衡监测结果和用水效率考核结果综合确定后,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 县(市、区)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确定并下达。 第十一条跨设区的市的河流、水库、湖泊水量分配方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 跨设区的市的河流、水库、湖泊的水量调度和监督管理工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设立的水利流域管理机构统一负责。第十二条鼓励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区域之间可以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水量交易。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及农业节水灌溉率等指标未达到国家和省考核标准的,应当相应核减其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设区的市、县(市、区)通过调整结构、采取工程措施、应用节水技术节约的水量,可以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新增项目用水,其节约的水量,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确认。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限制或者禁止开采超采区地下水。 造成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降低或者水文地质环境恶化的,应当相应核减责任区域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完整word版)湖南省建设工程定额计价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定额计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107号部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均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包括《湖南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以下简称清单计价)和《湖南省建设工程定额计价办法》(以下简称定额计价)。采用清单计价或定额计价,由发包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采用工程量清单项目及相应的综合单价计价为主的办法。本办法所称定额计价是指采用单位工程估价表或单位工程基价表及相关取费标准计价的办法。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 (一)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依据本办法统一规定编制的拟建工程项目的明细清单。 (二)工程量清单由总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组成。 (三)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的依据,是签订工程合同、拨付工程价款和办理工程结算的基础。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编制 (一)工程量清单必须由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二)工程量清单依据本办法、招标范围的有关要求、设计文件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三)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量规则如有缺项,可作补充,并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计价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本办法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工程合同价款和办理工程结算计价的活动。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等综合考虑。 (三)标底必须由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依据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结合施工现场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按照省建设厅发布的现行定额和市场价格进行编制。 (四)投标报价由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结合施工现场情况,自行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照企业定额或参照省建设厅发布的现行定额以及市场价格自主报价。 (五)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清单项目所必须的全部费用。 (六)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造价,由工程清单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不可竞争费用、税金组成。 工程造价表

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最新)

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工作部署,全面完成全市“十三五”时期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推动我市能源发展转型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统筹兼顾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能源利用水平的地区差异,坚持市场机制与政府调控相衔接,建立以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机制,优化配置能源资源,保障合理用能,拓展清洁用能,激励节约用能,限制过度用能,淘汰落后用能,确保民生用能,提高用能效益和全社会用能管理水平,实现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我市能源发展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政府制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落实机制,强化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形成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有效机制。 保障供给和合理控制相结合。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用能需求,尤其要重点保障关乎民生的重点领域、基础产业和公共服

务单位等方面的能源供应;同时,要引导和控制能源消费,多渠道多层面限制各领域不合理用能,综合提升用能水平。 合理配置和兼顾效益相结合。统筹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性和能源利用效益水平,合理配置能源资源,优化布局全市能源基础设施,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优化能源生产利用方式,大力增加清洁低碳能源供给,提高能源利用整体效益。 (三)工作目标。 “十三五”期末,全市能源消费总量年均增长2.28%。到X年,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约1339万吨标准煤以内,较X年增加142.6万吨标准煤。 按照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综合考虑各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特征、能源消费水平、能源利用技术和区域发展定位,将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各县(市、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见表1。 二、主要任务 1.优化产业布局、结构。优化发展布局、鼓励资本运作、加大政策支持,不断提升工业经济发展质态。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推动传统制造业加快向附加值高的产业链环节延伸,推动低能耗产业加快发展。制定适应不同主体功能区的重点产业节能准入机制,实施差别化产业政策,科学引导全市产业合理发展和布局。 2.淘汰落后产能。依据国家相关产业和环保政策要求,以电力、石化、钢铁、水泥、陶瓷、玻璃、造纸等高耗能行业为重点,引导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枣政发[2010]57号 【发布部门】枣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24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政发[2010]5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枣庄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合理开发水资源,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 本办法所称用水户,是指依法办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节约保护、以供定需和水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统筹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地下水,合理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市、区(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并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与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六条市、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5、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一)环境违法行为: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三)适用罚则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上一年应缴纳排污费总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达到国家规定规模的畜 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上一年应缴纳排污费总额两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处罚裁量权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 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内 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至三倍的罚款 2.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 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50%以上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四倍至五倍的罚款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 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上一年应缴纳排污费总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50%以内的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上一年应缴纳排污费总额2倍至3倍的罚款 2、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50%以上的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上一年应缴纳排污费总额3倍至5倍的罚款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达到国家规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 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上一年应缴纳排污费总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内的 责令限期治理, 处上一年应缴纳排污费 总额2倍至3倍的罚款 2、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上的 责令限期治理,处上一年应缴纳排污费总额3倍至5倍的罚款

6污染物总量控制分析

污染物总量控制分析 排污总量控制对象 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其总量控制因子和总量考核因子如下: ()大气:; ()废水:、氨氮; ()固体废物:无。 排污总量控制分析 我公司总量控制因子产生量和排放量情况见表。 总量控制平衡途径及完成分析 ()废水污染物 我公司废水排入徐州市三八河污水处理厂,废水接管量,其中:、:,在徐州市三八河污水处理厂范围内平衡。 ()废气 我公司排放(含甲苯、二甲苯):,其中甲苯:、二甲苯:,向云龙区环保局申请总量平衡途径。 ()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均得到妥善处置,不申请总量。

环境风险评估 风险评价指导思想 环境风险评价的目的是分析和预测建设项目存在的潜在危险、有害因素,建设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件或事故(一般不包括人为破坏和自然灾害),引起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等物质泄漏所造成的人身安全与环境影响和损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防范、应急与减缓措施,以使建设项目事故率、损失和环境影响达到可接受水平。 根据《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国环发[]号),本次风险评价拟按照“风险评价导则”的要求,通过分析项目中主要物料的危险性、毒性和储存使用量,确定评价等级,识别潜在危险,并就最大可信事故的概率和发生后果进行影响预测。本风险评价着重评价事故引起厂界外人群的伤害、环境质量的恶化及对生态系统影响的预测和防护。 环境风险评价的目的和重点 根据《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号)的要求,风险评价需识别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消除环境风险隐患,防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及次生事故的发生。评价重点为分析主要风险源、确定最大可信事故、预测事故造成的污染影响、风险预防和应急措施。 评价工作程序 本次评价结合本项目自身的特点,将技术工作程序大体分为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后果计算、风险评价、风险管理和防范措施及应急计划等几部分内容。 评价工作程序见图。

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2014)

湖南省建筑工程计价消耗量标准(2014) 总说明 一、《湖南省建筑工程计价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简称“计价规范”)的规定,以建设部1995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为基础,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编制的。 二、本标准作用: 1.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的依据; 2.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和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3.编制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指标)、估算指标的基础; 4.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三、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四、本标准是根据正常施工条件和目前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并结合合理的工期、工艺、劳动组织编制的;是依据现行的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等国家标准编制的。本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时间的推移,实际消耗量与本标准如有差异,经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批准,可以调整。 五、本标准中规定机械操作的项目,实际采用人工操作时也不换算。工作内容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在本标准中已经考虑。 六、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其中基本用工,以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计算,缺项部分参考现行定额及实际调查资料计算。

七、人工工资单价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价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八、建筑材料的消耗量均按合格产品编制。 九、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材料预算价格系指材料由来源地到达工地仓库(或工地材料堆放地)的全部费用之和。 十、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消耗量包括了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现场堆放损耗、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十一、因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造成材料或小型构件地面水平运距超过80m者,或发生二次转运者,其费用依据表1规定计算,并对运距计算作以下规定: 1.其超运距按场内材料实际运距减去80m计算; 2.实际运距计算,以取料中心点为起点,以建筑物外围地面使用点、建筑物入口处或材料堆放中心为终点(有垂直运输者,以斜道口或机械吊处为终点)。 表1 材料或小型构件场内二次搬运用工及运输损耗

精品—市委新增能源消费总量控制通知

精品—市委新增能源消费总量控制通知 市委新增能源消费总量控制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萌山风景旅游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区各大企业:为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强化新增能源消费源头控制,根据全市新增能源消费总量预告预警制度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新增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通知如下:一、实行区域新增能源消费总量预警制度(一)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预警:1、半年新增能耗总量超过能耗总量控制指标60%的;2、预计新增能耗超过年度能耗总量控制指标的;3、其它需要预警的情况。(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预警:1、季度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值能耗)比上季度不降反升的;2、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的;3、能耗增长速度与同期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之比大于0.7的;4、其它需要预警的情况。(三)预警条件成立时,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统计局通知有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及企业,实施以下预警响应:1、被预警单位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计划分别报送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统计局; 2、整改计划实施后,每月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3、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统计局对预警单位整改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汇报。(四)被预警单位整改措施落实后,可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提出解除预警申请,经核实后符合条件的解除预警。 二、对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用能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年全区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工业企业共有58家,其能耗约占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能耗的49.6%。各有关企业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节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健全能源计量、监测管理制度,全面提高能耗指标数据质量,确保能耗数据客观、真实、准确。从6月份开始,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实行月报制度,于每月初6号前将上月能源消费情况经企业法人签字后报区统计局,企业用电情况由供电部负责提供,并按时报区统计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统计局、供电部要加强对企业每月(季、年)能耗数据的分析,确保能耗总量增幅与经济指标增幅相协调。三、加强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是加强区域新增能源消费源头控制工作的重要抓手,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项目审核管理,切实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组织领导,严把新建、改建、扩建和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能评关,严禁“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上马。对年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项目实行严格的节能审查,从今年6月份开始,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准建设。对违规在建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四、切实强化保障措施(一)按照《区节能降耗工作预警调控方案》的要求,充分发挥区节能降耗预警调控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区发改、经济和信息化、统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及预警调控工作。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要会同区统计局、供电部定期组织召开预警调控联席会议,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研究处理意见,确保落实各项调控措施。(二)将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区有关部门及企业执行区域新增能源消费预告、预警制度情况纳入年度节能目标考核,对受到预警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企业,在年度节能目标考核中每预警一次扣1分,对部门违规审批

计量经济学能源消费总量

能源消费总量和构成结果分析 一、研究意义 能源是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物质基础,做好能源消费总量和构成的分析, 为能源规划及政策的制订提供科学的依据,对于保持我国国民经济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十一五”期间,我国能源强度未能实现下降20%的目标,能源总量也没有得到控制。“十二五”开局之年,各地方政府制定的“十二五”期间经济增长目标都明显高于中央7%的目标,这势必加大对能源消费需求的压力。分析能源结构,表明我国能源消费总量和结构所面临的形势都比较严峻,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实现目标的建议。本案例通过对我国历年来煤炭、石油占我国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进行了检验。关键词:能源消费总量能源消费结构计量分析 二、计量模型分析 能源消费需求总量主要由煤炭、石油、天然气、水电、核电、风电等构成。为此,我收集了中国能源消费标准煤总量、煤炭、石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1990——2012年的统计数据。 数据如下: 年份Y X1 X2 1991 10378376.117.1 1992 10917075.717.5 1993 11599374.718.2 1994 12273775.017.4

1995 13117674.617.5 1996 13519273.518.7 1997 13590971.420.4 1998 13618470.920.8 1999 14056970.621.5 2000 14553169.222.2 2001 15040668.321.8 2002 15943168.022.3 2003 18379269.821.2 2004 21345669.521.3 2005 23599770.819.8 2006 25867671.119.3 2007 28050871.118.8 2008 29144870.318.3 2009 30664770.417.9 2010 32493968.019.0 2011 34800268.418.6 2012 36173266.618.8 (一)数据描述

加快建立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切实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20(精)

水利部召开水量分配工作会,胡四一强调 加快建立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切实落实最严格水资 源管理制度 2011年5月6日水利部召开水量分配工作会议。水利部副部长胡四一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水量分配工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抓手,要统一思想,深化认识,明确要求,加快推进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的建立,加快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 胡四一指出,开展水量分配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实现水资源宏观调控的基本要求,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现实需要,是预防水事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求,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基础工作。水量分配对于确立用水总量控制红线,规范水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胡四一强调,要准确把握水量分配工作的目标任务:一是明确一个总体目标。开展水量分配工作,就是要通过制定主要江河水量分配方案,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规范水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协调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流域资源承载能力之间、以及不同行政区用水之间的关系,从而实现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这一总体目标。二是要抓好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方案的制定工作和主要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工作两大基本任务。三是处理好流域和区域、现状和未来以及公平和效率三方面重要关系。四是把握好基础准备、方案的编制、方案的协调和方案实施的后续管理等四个基本环节。

胡四一对加快推进水量分配工作提出四点具体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水量分配工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基础性工作,是当前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各有关部门和流域机构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明确各方责任,精心组织安排。部相关司局要按照职能和分工要求,积极配合和参与相关工作;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提供相关基础资料,配合参与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制定等相关技术工作。 二是充分论证,科学合理。水量分配工作是一项高技术含量的工作,为切实提高方案的科学性,要重视方案编制过程中的技术控制和技术管理。首先,要切实统一技术基础,规范技术要求,要以水资源综合规划的配置成果作为水量分配工作的技术基础,并科学编制水量分配工作的技术大纲,统一工作口径和技术要求;其二,在实施过程中一方面要严格按照技术大纲的要求和口径开展方案编制,同时鼓励流域结合实际,充分吸收已有的水量分配的先进经验,提出科学依据充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法,并与相关的流域规划和技术标准相衔接;其三,要建立技术方案的科学论证机制,在不同的控制节点上,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切实保障技术方案的科学合理。在此过程中,还要加强横向的技术沟通交流,及时推广水量分配工作过程中取得的好经验与好做法。 三是因地制宜,切实可行。开展水量分配工作,要紧密结合流域和区域实际,其中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工作中,要将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型的重要抓手,强化水资源管理的社会调控职能,发挥总量控制对于规范水资源开发利用行为的宏观调控作用,同时也要尊重不同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现状

湖南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湖南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建筑工程总说明 一、《湖南省建筑工程计价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消耗量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简称"计价规范")规定要求,以建设部一九九五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为基础,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编制的。 二、消耗量标准作用: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指标)、估算指标的基础。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三、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四、消耗量标准是根据正常施工条件和目前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是依据现行有关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消耗量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时间的推移,实际消耗量与消耗量标准将有差异,经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批准,可以调整。 五、消耗量标准中规定机械操作的项目,实际采用人工操作时也不换算。工作内容说明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在消耗量标准中已考虑。 六、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其中基本用工,以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计算,缺项部分参考现行定额及实际调查资料计算。 七、人工工资单价包括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及工资性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和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八、建筑材料的消耗量均按合格的标准规格产品编的。 九、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基价系指材料由来源地到达施工工地仓库或工地堆放材料地的全部费用之和。 十、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消耗量包括了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现场堆放损耗、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 十一、因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造成原材料(不含半成品、成品和周转材料)地面水平运距超过150m者,或发生二次转运者,其费用计算规定如下:其超运距按场内运距材料实际运距减去150m计算。实际运距计算,以取料中心点为起点,以建筑物外围地面使用点,建筑物入口处或材料堆放中心为终点(有垂直运输者,以斜道口或机械吊处为终点) 表一:材料场内二次搬运用工及运输损耗 序号材料名称单位二次搬运工(工日)二次运损(%)运距(m) 1 红(青)砖千块0.39 0.06 0.40 2 粘土平瓦、水泥瓦千块0.44 0.06 0.40 3 砼(煤渣)空心砌块M 0.12 0.02 0.40 4 石棉小波瓦100张0.38 0.03 0.40 5 大波瓦100张0.81 0.0 6 0.40 6 水泥吨0.14 0.03 0.40 7 石灰吨0.27 0.04 0.50 8 石灰膏M 0.45 0.03 0.50 9 砂M 0.16 0.04 0.50 10 碎(砾)石M 0.21 0.04 0.50 11 毛石、块石M 0.20 0.05 0.40 12 木材M 0.111 0.01 -

如何实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

如何实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 最近,国家能源局提出,“十二五”我国能源战略已经从保供给为主,向控制能源消费总量转变。这对于我国传统的能源思维模式是一次革命,也是一个挑战。 我国的能源发展无法超越阶段性的经济增长和能源需求特征,现阶段我国经济的主要特征一方面是速度高、经济结构粗放,而经济粗放说明节能的空间比较大;另一方面,经济快速增长要求能源成本不能大幅度增加,现实中我们也看到了政府调高电价的难度。相比之下,节能比较便宜可行。因此,我国经济发展和能源战略转型路径应当是节能为主,发展清洁能源为辅。 国家发改委在全国能源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十二五”期间要把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作为低碳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除了将低能源强度和碳排放强度作为约束性指标,还将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 具体说,政府认为“十二五”期间要将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42亿吨标准煤以内,才能实现政府提出的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达到15%左右、单位GDP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目标。这样,“十二五”规划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作为能源工作的重大战略,其中重点工作是控制煤炭消费量的过快增长,压缩不合理的消费需求,淘汰落后产能。在“十二五”末,争取非化石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达到11.4%。

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将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将影响GDP 增长速度、能源结构、能源价格、GDP产业结构,乃至耗能产业迁移。比如说,对某个省份的能源消费总量限定可能迫使这个省份的钢铁厂迁移到其他省份。所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影响将是广泛和长期的。具体到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内容,最终将是主要体现为控制煤炭消费总量,除了目前煤炭在能源消费总量中份额比较大以外,更重要的是,由于我国低碳转型的总体战略,减少碳排放意味着煤炭消费总量需要得到有效控制。 虽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但是如果要使控制达到较好的效果,还需要重点研究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研究如何确定能源总量控制的目标。能源是支持经济增长的重要保障,同时经济增长需要以一定数量的能源来支持。要维持现阶段比较高的经济增长,能源供应的总量将随之增长,需要研究阶段性能源增长与GDP之间的关系。制定一个既能保证一定经济增长速度,又能较好实现能源总量控制的目标,十分重要。 第二,研究能源总量控制目标的分配问题。能源总量控制要求各个省份控制甚至减少能源消费数量,这相当于给地方经济增长加了一个紧箍咒。地方政府出于对经济发展的担忧,可能在能源总量控制目标的分配上斤斤计较。需要根据各地情况,在经济增长和能源消费之间寻找平衡,合理制定能源总量控制目标。 第三,研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对能源总量控制的意义。与“十一五”不同,“十二五”的节能需要改变经济发展方式。各地政府以节

2019年区县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2019年区县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全区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X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X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水总量控制管理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控制、量化到户、动态管理的原则,统筹利用外调水、地表水、地下水,协调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优化用水结构,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水总量是指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取用水户用水总量是指用水户年度内取、用水的最大量。 第四条区政府对全区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执行工作。 第五条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用水总量控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用水总量控制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区域用水总量控制

第六条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估水资源总量和可利用量,作为下达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依据。 第七条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为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各镇(街道)规划期内的用水控制指标,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内,结合当地水资源状况确定并下达。 第八条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在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的指导下,按下列程序确定并下达: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和国民经济发展年度计划等,提出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计划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计划应包括取用当地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和跨区域河流、水库水的计划指标; (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在市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根据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量、水功能区水质、地下水采补平衡监测结果和用水效率考核结果等研究论证后,确定各镇(街道)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报区政府研究; (三)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

水环境污染物总量控制研究现状探析

水环境污染物总量控制研究现状探析 随着环境管理工作的深入,环保部门逐步认识到仅对污染源实行排放浓度控制,很难达到改善环境质量的目的。在对污染物实行排放浓度控制的同时,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控制,才能有效地控制和消除水污染。文章主要就水环境污染物总量控制进行了相关的研究,以供参考。 标签:污染物排放;环境污染;总量控制 1 引言 随着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逐渐深入,已有的针对点源进行严格管理控制的环境管理体制逐渐暴露了一些缺点。诸多弊端促使各国相继引入了一种新型的环境管理思想—“总量控制”,而把总量控制应用于水污染管理上则提出了水污染总量控制。 2 水污染总量控制的概念 所谓水污染总量控制,是一种比较先进的水环境保护管理方法,是指在水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流域)内,或可能成为严重污染的地区(流域),或是必须重点保护的地区(流域)内,根据该地区(流域)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该地区(流域)的经济发展水平,从质与量二个方面,认真评估该地区(流域)的水资源现状,科学合理的提出该地区(流域)的水环境目标,计算出该地区(流域)水体按此环境目标所允许的各类污染物的最大年排放量,通过对污染源治污能力的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和排污控制优化方案的比较,将这些总量指标分别加以分解,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分配到各排污单位,作为法定排污指标。其核心内容是研究规划区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排放规律和保护资金的需求与经济、人口发展的协调关系,以便从客观上定量地把握经济、人口发展对水资源的影响。提出保护对策,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采用水环境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可以有效的克服多年来我国一直实行的水污染物浓度控制遗留的弊端。从宏观上把握水污染情势,确保环境质量得到逐步改善和提高。 3 水环境污染物总量控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3.1 水环境污染物总量控制存在的问题 ①我国只对十二种污染物实施了总量控制,而没有对引起水体富营养化的氮、磷实施总量控制,国外已对水体的总磷、总氮、叶绿素A和杀虫剂等实施总量控制。 ②我国目前实行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是目标总量控制制度,虽然具有便于操作和分解落实等特点,但要真正起到保护水环境质量的作用,必须实行与区域水环境质量和水环境承载力相协调的容量总量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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