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对企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对企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对企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对企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一)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全会和全国中小企业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59号),加大对我市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推动各种所有制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政府的重要职责

(一)中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劳动就业,保持社会稳定,吸引民间投资和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全社会的重要事业,是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营造适合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环境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

科学规划、分类指导、扶优扶强,重点推进中小企业进入与退出市场的通道建设、技术创新机制建设、投融资机制建设、服务体系建设和管理体制建设,力争用5至10年时间,使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环境建设有突破性进展,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能力有明显提高。

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创业

(二)建立宽松的中小企业市场准入机制。

放宽设立中小企业的条件。除国家明令禁止、限制经营的行业和商品外,凡中小企业能够从事的行业和商品,在进行登记注册时,在不违背基本登记条件和登记法规的前提下,对其投资方式、经营规模、企业形式、经营范围不予限制。降低设立企业的门槛,鼓励各类资本在我市投资、参(控)股发展中小企业。

清理前置审批条件。对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审批条件,由市政府法制局进行重新认定,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外,不得设置前置审批条件;对无需前置审批但需行

业监管的,实行登记备案,由备案部门实施跟踪管理;对依法需前置审批的,按法规规定执行,但前置审批单位必须按政务承诺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审批手续。

降低投资成本。新办中小企业或现有中小企业增加投资进行技术改造,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属政府行政服务内容的,免收费用,属服务性收费项目的,减半收取。中小企业在申办许可、资格(质)确认时,只收取证照工本费。对新办中小集体企业安置城镇待(失)业人员达到60%的,按规定享受劳服企业优惠政策。

(三)鼓励外商及港澳台客商独资或参股、控股(国家规定不允许投资控股的行业除外)创办中小企业,享受内资企业扶持政策。

三、积极推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

(四)大力推进产权结构调整。国有、集体中小企业实施国有(集体)资本退出,吸纳社会、职工等民间投资占企业股本金50%以上,且接收原企业全部职工的,可申请担保、贴息资金给予扶持。

企业经营者可用个人资金、实物、股票、期权期股等以抵押或质押方式融资持有企业股份,参与企业改制。

(五)各类投资主体收购、兼并、控股亏损国有、集体中小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即:优势企业兼并(收购、控股)亏损企业,被兼并或被收购企业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被兼并或被收购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期限剩余期限内,由兼并或收购企业逐年延续弥补;被兼并或被收购、被控股企业仍符合纳税人条件的,应分别用各企业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各自以前年度亏损。

(六)实行分类扶持政策。按照鼓励先进,淘汰落后的原则,在发展方向上,重点扶持科技型、都市就业型、出口创汇型、商贸物流型和社区服务型及生产、开发“专、精、特、新”产品的中小企业。在企业运营状况和经济实力上,重点扶持产品、服务、经营有特色,市场广阔,经营和效益稳定增长,有再投资能力和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对上述中小企业,优先列入高新技

术企业评定范围,被确定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可优先安排高新技术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高新技术创新资金、技改贷款、贴息贷款、贷款担保、智力引进及各项重点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支持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使其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迅速发展壮大,成为我市新的经济支撑点。对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中小企业,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关闭。

(七)发挥优秀企业家、优势企业和名优产品的带动作用,对吸纳相关中小企业形成企业集群、产业集群和区域集群,成为全市经济新支撑点的核心企业,当地政府应在规划、用地及服务等方面提供支持,享受本意见第六条的各项扶持政策;企业领导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优先作为市级及市级以上级别的劳模和优秀企业家的评选对象。

(八)加大对外开放工作力度,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对外引内联工作成绩显着的中小企业、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中小企

业利用外资进行嫁接改造,对安置职工和归还中方股本金贷款负担较重的,经批准,可给予担保、贴息资金扶持。

(九)实行风险预警和歇业督促制度,依法推进中小企业破产工作。市企业改革与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经营情况进行监控。当中小企业经营困难或负债率达到一定比例时,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歇业申请。对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企业,要依法进行破产,以保护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企业,要认真分析企业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破产。企业在破产前,须征求债权银行的意见。

四、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十)改善信贷环境。改进和完善信贷发放审批制度,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建立一套科学、有效、适应于中小企业的贷款审核体系,开发多种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培植一批中小企业成为新的信贷增长点。

(十一)拓宽直接投融资渠道。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的培育推荐机制,在鼓励发展的中小企业中,培植一批上市企业资源和发行债券企业资源。经批准,允许符合条件的各类所有制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或发行企业债券。提倡和鼓励中小企业向担保机构投资入股。建立和完善青岛工业投资市场,大力引进和推动国内外的投资商、项目商与我市中小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培育和发展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体系,为中小企业资本合理流动建立便捷、有效的进退渠道,实现资本项目的融资和转让。加快研究制定鼓励发展风险投资的有关政策,营造有利于风险投资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培育风险投资主体,鼓励企业、个人和外商等各类投资者参与风险投资。

(十二)逐步完善我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体制,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支持。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研究建立适应市场机制的贷款担保体制和担保资金补偿机制。逐步建立多种形式参与、多种资金来源、多层次结构

的贷款担保体系。充分发挥现有担保资金的作用,扩大担保范围,提高使用效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和运营贷款担保机构。鼓励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和股东担保。

五、鼓励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十三)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精神,充分发挥技术创新试点城市的有利条件,科委、财政、税务等部门要以中小企业为对象,积极探讨、制定鼓励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的政策。对在建立技术创新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开发新产品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中小企业,优先给予高新技术创新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扶持。

积极推进科研机构转制,给予专项政策扶持。科研机构转制时,其全部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转作企业资产,全部资产减去负债作为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土地资产在依法办理土地处置手续后转为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

(十四)中小企业在科技成果引进、转

化及生产过程中,技术开发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对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工艺改造传统产业、传统产品和国有、集体企业取得重大贡献的技术人员、营销人员和企业经营者,可按企业净资产增值的一定比例给予股份奖励,国有企业须经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具体操作按《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企业实行股权激励的试行意见和关于企业实行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试行意见的通知》(青政发[2000]114号)办理。对我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国家级科技合作项目、开发和推动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指导或传授国际先进技术、中外联合培养科技人才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经推荐审批,可获“青岛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促进奖”。

六、做好中小企业服务工作

(十五)按照国家经贸委批准的《青岛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内容,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建好服务体系。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要在青岛市中小企业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中小企工委)的

领导下,面向全市不同经济成分的中小企业,实行市场化运行、规范化服务、严细化管理,使中小企业进入服务体系就能得到满意服务。对在为中小企业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十六)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坚持和完善“两证一簿制”(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缴费登记簿),禁止一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不得恢复中央和地方已经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仍在执行的要坚决停止;禁止各种摊派行为,在对中小企业开展的书籍征订、报刊征刊及拉赞助等活动中,必须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摊派;禁止以任何借口让企业无偿出资、出物、出工和强行以资代劳;禁止对中小企业进行重复、多头评比检查,对中小企业进行评比检查,须经市中小企工委批准。

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取消城市供电增容费。对供电工程贴费,待20XX年底国家批准的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基本完成后停止征收。对取消县(市)国有、集

体中小企业上交管理费以及城市供水、供气增容费的规定,有关部门要尽快提出落实意见。今后,本市各部门制定涉及中小企业收费的政策意见,事前应征求市中小企工委的意见。

(十七)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工作制度。实行公示制、限时服务制、主办部门负责制和公开评议制及投诉制。所有涉及中小企业工作的政府部门和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事业单位,不论是进行管理、监督、审批,还是提供服务,必须公开管理(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审批条件、收费依据和标准、申报文件的内容及要求、办事地点、主办人员姓名,并承诺办理时限。主办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主动与相关部门协调,在规定时限内解决问题或作出答复。每年由各级政府组织中小企业对所有与中小企业有关的管理、服务部门及单位进行公开评议,对评议结果差且投诉多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并限期进行整改。对投诉多且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将依照法规给予行

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为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市政府成立青岛市中小企业工作指导委员会,领导全市中小企业工作,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试点工作。建立中小企业工作机构,由市中小企工委领导,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综合研究、组织协调和具体指导工作。各级政府分管领导要定期组织研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帮助中小企业解决投资前、投资中和投资后遇到的各种问题。要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的工会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依靠职工办好企业。

(十九)各级政府要安排一定的资金,重点用于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科技成果产业化、技术进步贴息。

(二十)政府各部门要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和工作上的帮助。市中小企工委要认真研究解决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服务体系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税务、工

商、银行等单位要加强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政策研究工作,为优秀服务单位在工商管理费和融资等有关政策上给予扶持。有关部门要用足用好现有的担保、贴息、补助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投入,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和服务体系建设。宣传部门要做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宣传报导工作,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发展营造良好氛围。统计部门要结合我市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建立中小企业经济指标统计分析体系,提供准确、快捷的信息数据和资料,为指导中小企业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二十一)本意见适用于我市城乡国有、集体、股份合作制、合伙制、外商投资、私营和个人独资等各类中小企业。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做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快中小企业发展步伐。

对企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二)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正处在关键时期,中小企业的发展不仅对经济稳定增长具有重大作用,而且对

缓解日益增长的就业压力,保持社会稳定更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为此,今年8月28日,我院在京召开“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体制与政策”专家座谈会,11月6—7日,又在海口召开“中小企业政策战略国际比较及中欧中小企业合作”国际研讨会。根据我院的研究,并参考中外专家的观点,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理念需要在五个方面有实质性转变

中小企业的发展与政府的作用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尤其是在我国经济转轨时期,中小企业的发展既面临着机遇,也面临着挑战。支持和帮助中小企业充分利用这个难得的机遇,同时有效地应对挑战,是政府的重要任务之一。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已经超过全国企业总数的99%。20XX年中小企业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占全国的56%,提供的就业占42%,实现的出口额占62%,上缴的税收占46%。我国专利的65%、新产品的80%是由中小企业发明和开发的。从当前的情况看,进一步发展中小企业,重要

的是各级政府对待中小企业的基本理念要有重要转变。

1、从单纯追求GDP的发展观向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转变。从现实的情况看,政府往往是从税收总量和地方财政收入等方面来考虑对待不同企业的政策。由此,政府对发展工业企业,特别是争取大项目、发展大企业有很强的偏好。这就涉及到一个很大的问题:政府是以富民政策还是以财政收入作为自己的基本出发点。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矛盾比较突出,就业压力巨大。在这样特定的经济社会背景下,中小企业的发展会对解决经济社会失衡问题发挥重要作用。例如,发展服务类中小企业对优化产业和消费结构,改善经济增长方式和人民生活具有重要作用;发展社区中小企业有利于扩大就业,缓解社会生活压力和矛盾。因此,政府应当自觉地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和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2、从减员增效向扩大就业和再就业转变。90年代中期,为支持大型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我们曾经提出减员增效的口号。

实践使我们看到,政府应当把就业和再就业作为自己的重要工作。近两年来,政府组织就业和再就业工程,并为此出台了许多政策。国内外的经验都表明,发展中小企业是解决就业问题的主要途径。今后,我国城镇增加就业、解决城镇失业和下岗问题,要靠发展中小企业;我国农村最终解决农业冗员问题,转移农村劳动力,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村扶贫,也要靠发展中小企业。

3、从重视大企业的发展战略向大企业发展战略和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并重转变,把“抓大放小”转变为“放大扶小”。如果大企业是代表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砖头石料”,那么中小企业的发展则是代表一个国家体制活力的“水泥砂浆”。国家的竞争力不仅体现在大企业也体现在中小企业身上,两者功能互补,缺一不可。发展与大企业配套服务的中小企业是提升大企业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保证,大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中小企业的帮助。中小企业的发展战略同大企业的发展战略同等重要。建议国家将“抓大放小”的企业发展政策调整为“放大扶小”,

也就是在体制上进一步为大企业“松绑”,在资金、资源、政策等方面则给中小企业更多的扶持。

4、由某些不合理的、歧视性的政策向平等、公平的政策转变。改革开放以来,为吸引外资,促进大企业的发展,曾采取很多特殊的优惠政策,这在历史上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不平等的政策环境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发展中小企业的根本措施是提供平等、公平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是通过改革消除某些不合理的制度歧视,减少对中小企业的不正当干预和不正当收费。法律和法规相对滞后,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不尽人意,是目前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原因。

5、由控制和管理向服务和支持转变。在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中,我们对中小企业的认识是不断变化的。过去,对于中小企业主体——民私营经济的发展,我们曾有多种疑虑,并采取了某些限制性措施。当确定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后,应当自觉地对中小企业的

发展给予更多鼓励和更多支持,在创业指导、技术开发、信息咨询、员工培训等方面,提供有益的服务。

二、在加快市场化改革中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时期,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着各种问题,例如准入问题、融资问题、产权制度问题等。实践证明,解决这些问题,根本的措施是市场化改革,由此,将会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相当关键的作用。

6、企业家精神的培育和保护机制十分重要。中小企业发展的前提是大批企业家的涌现,而企业家不断涌现的前提是企业家精神能够获得政府和社会的认同。从客观要求来看,我国的企业家精神和企业家制度远不适应中小企业的发展。我们要从多方面创造适合企业家生存的制度环境、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企业家是企业创新的灵魂,是企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政府要承认和正确评估企业家价值,要承认和保护企业家的人力资本产权,要培养、弘扬和褒奖创新进取、诚信负责的企业家精神。

7、针对实际情况,建议在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的中小企业中,试行确立经营者产权的制度。对经营者总收入中的股权收入部分实施税收减免政策,鼓励企业家产权制度的形成和确立。

8、要从制度上解决农民办中小企业的问题。80年代,我国通过发展乡镇企业,促进了农村的发展。90年代,农民工成为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但是,近10年来,农村民营、私营和个体经济没能得到较快的发展,农民创业办企业还存在某些制度上的障碍。从制度上解决农民办企业的问题,要像支持下岗职工办企业一样,支持农民在城镇办企业;要像支持土地承包一样,支持农民在农村办企业,特别是支持农民兴办各种服务类的中小企业。

9、为增加农民创业的资金来源,鼓励农民发展中小企业,建议赋予农民土地的抵押权利。最近讨论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农民的宅基地和耕地不能单独作为物权抵押,这是不合理的。因为,农民宅基地和耕地的抵押可以解决农民创业的一部分资金

需求,有利于农民办企业。还应该审慎地考虑进一步扩大农民手中可抵押物的范围,逐步拓宽农民融资的渠道。

10、建议在有条件的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率先为农民工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为稳定农民工队伍,进而保证广大中小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建议在我国经济发达地区抓紧建立一套可执行的、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减少农民工和城镇职工之间的社保差距。要充分考虑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在农民工打工集中地区之间建立社保账户可转存的制度。

11、要加快推进金融改革,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个好的、有效的金融制度。一是建立多层次的银行体系,发展让民间资本进入的城乡中小商业银行,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零售方面的服务;二是允许和引导民间各种“草根”金融的发展,将规范民间金融行为,防范民间金融风险的任务纳入监管范围,同时,鼓励保险机构参与分散民间金融风险的活动;三是推动中小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发展自治自律性互保组织,完善中小企业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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