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建立特留份制度的分析与构想

关于我国建立特留份制度的分析与构想
关于我国建立特留份制度的分析与构想

关于我国建立特留份制度的分析与构想

[摘要]特留份制度是各国保护继承人权利,限制当事人遗嘱自由的一项重要制度。然而我国《继承法》缺乏这一制度的规定。文章通过对《继承法》的分析为视角,指出《继承法》立法中的欠缺,对构建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进行论述,同时,参照各国立法,提出对特留份制度具体的立法构想。

[关键词]继承法;必继份;特留份

我国《继承法》已颁布实施二十多年,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继承法》中关于遗产继承的缺陷和漏洞也日益明显。尤其是在对当事人遗嘱自由的限制,仅在《继承法》第19条的规定中p

关于这一制度,在我国司法解释中还有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中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继承法》第19条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均是对遗嘱自由的限制,然而这些条文无论是对于被保护继承人资格的限制还是具体操作运用,均有其局限性。首先,必继份制度保护对象资格限制十分严格。被保护者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立法上固然能够考虑到为保护弱势群体而为其争取继承遗产的权利,然而这一范围的确定未免过于狭窄,而会导致其他不属于这一范围的父母、子女等亲属本该享有的继承权利得不到保护,引起遗产的不公平分配。其次,司法解释中对于该条的具体运用含糊其辞,其表示“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而定”,缺乏明确性、可操作性,给当事人、法官留下了过大的余地和空间,这种模糊的计算方式在立法上是不可取的。

二、我国设立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

(一)关于特留份制度

特留份又称“保留份”、“必留份”,是指法律规定为一定范围内的法定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取消。特留份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发展于日耳曼法,是为限制遗嘱自由而设立的。当然,此时的遗嘱自由并非由于个人主义的观点,而是家长通过遗嘱自由地指定继承人,以防止家产的分散,维护家庭的完整。同时,特留份制度的设立也在于限制立遗嘱人自由地处分遗产,而使家庭成员在遗嘱人死后得到一定份额的财产,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

而我国的必继份制度并不同于特留份制度,必继份带有一定的救济性质,一旦必继份权利人经济状况好转即可能丧失必继份的权利,而特留份制度旨在保护家庭成员的继承权、财产权。因此,在我国的继承法体制中并没无特留份制度的存在。

河北省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 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若干措施

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 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若干措施 为不断创新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推进绿色建造方式,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 品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 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精神,制定如下措施。 一、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各方参建主体均须签署工程 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人授权书,建立工程质量信息档案,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工程项 目建设过程中,实施质量责任标识制度,现场公示各方参建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息,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时须设立 永久性工程质量标牌,在交付使用前须设立质量保修责任单位信息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二、严格落实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责任。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应加强工程建 设全过程质量管理,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不得违法违规发包工程, 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建设单位与各方主体签订工程合同时,应考虑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 停工对工期和造价的影响,并在合同中约定。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应完善现场质量管 理体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推行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和建筑工人实 名制管理,加强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管理,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并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 和建筑工人工伤保险责任,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强化勘察、 设计、监理、检测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 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三、强化工程招投标管理。完善招标人决策机制,进一步落实招标人自主权,在评标定 标环节探索建立能够更好满足项目需求的制度机制。简化招标投标程序,取消不合理的投标 报名等环节,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和异地远程评标,严格评标专家管理,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标 后评价工作,建立健全评标专家信用评价机制。强化招投标各方主体责任追溯,严厉打击围标、串标和虚假招标等违法行为。强化标后合同履约监管,进一步完善合同履约跟踪管理, 建立合同履约联合监管机制。(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 负责) 四、强化工程设计源头把控。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促进建筑设 计理念的融合和升华。设计单位要从设计源头把控工程质量水平,精心设计方案、精选建筑 做法、优选建筑材料。鼓励建筑师向城市设计、前期策划和后期项目管理“两端”延伸服务, 确保设计意图在项目实施中得到充分实现。严禁政府投资项目超标准建设。严格控制超限高 层建筑建设,加强超限高层建筑抗震、消防、节能等管理,强化超限高层建筑抗震专项审查,落实抗震设防标准,推广应用减震隔震技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强化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机制。加强全省建筑市场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筑市场监管公 共服务平台和建筑工人实名制、分账制管理平台建设,加强信息归集,将人员、企业、项目 和信用信息联通,并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实现数据互联共享,加强施工现场数字化 监管。健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制度,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扩大信用信息在招标 投标环节的应用范围,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将工程质量违法违规等记录作

样品留样管理制度

文件名称:样品留样管理制度 起草人:日期:批准人:日期: 审核人:日期:执行日 期: 受控部门:生产管理部、质量保证部颁发部门:质量保证部 1.目的 提供和规范本公司留样样品管理方法。 2.范围 本公司留样样品的使用和管理。 质量保证部负责人、检定人员、留样观察样品管理人员。 3.内容 3.1质量保证部设置产品留样观察室,室内有必要的样品存放条件和温湿度测试设 施。指派专人负责留样观察工作。 3.2留样观察人员接收样品时,检查封口是否完好、外标签是否完好、清楚,合格 后双方填写《留样样品接收台帐》,包括名称、日期、批号、规格、数量、厂家、 送样人、收样人。 3.3留样数量: 3.3.1物料(主要物料):全检量的3倍; 3.3.2中间产品:全检量的2倍; 3.3.3成品:全检量的8倍; 3.3.4稳定性试验考察:全检量的2倍。 3.4留样包装应与市售一致,贮存场所的环境温度、湿度与产品标签所述一致。 3.5每批留样均应贴上留样证,注明:品名、规格、留样数量、批号、留样日期、 抽样人等。 3.6样品管理人员将留样观察的样品按要求分类、整齐存放于指定条件的地点。 3.7样品存放间温湿度应符合要求,温度应不高于30℃,湿度应保持在45%~65%, 且有温、湿度计与照明、排风设施。 3.8所有样品均应保存至规定的留样期限,一般药品留样保存期限为有效期后一 年,如未制定效期,则保存期限为四年。 3.8.1原辅料留样时间至有效期后一年; 3.8.2包材留样时间至版本更换后最后一批包材有效期后一年; 3.8.3中间产品留样时间至产品放行; 3.8.4成品留样时间至产品的有效期后一年。

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和质量自检组织机构(一)、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保证体系附图 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框图 (二)、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由项目经理牵头,由项目质量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项目经理部各部门负责人、各工程队队长及质检员、项目经理部的有关业务人员参加组成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形成内外贯通、纵横到位的质量管理组织体系。组织机构见《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框图》。(三)、质量自检组织机构

质量自检组织机构由项目经理部质检负责人和安保部与技术部、试验室负责人组成。质检负责人全面负责质量检查和监督工作,在质量把关方面直接对法人代表负责,在质量管理方面有一票否决权。组织机构见《质量自检组织机构框图》 二、强化全员创精品意识 贯彻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对全体参建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宣传教育,牢固树立“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的观念,强化创精品意识,以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高速度的“四高”主导思想和精密组织、精细管理、精工细作、精湛工艺的“四精”措施组织施工,做到一次达优、一次验收交工。 质量自检组织机构框图 。 三、建立创优组织和质量管理网络 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负责的创优领导小组和以总工程师负责的技术质量管理体系,编制创优项目规划与措施,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

班组、个人;建立项目部、施工队、工班三级质量管理网络,实行岗位责任制;项目部设试验室、精测组,配足测试人员,配备先进的测试仪器。 四、加强施工技术指导,加大监控力度,配足各专业工程师、技术员与测试、质管人员,定岗定责。 认真做好设计图纸自审与会审,各专业、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严密的施工技术方案逐级进行技术交底。严格按设计图、相关的技术规范及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施工。技术人员深入现场精心指导,测试与质管人员准确检测,严格把关。强化工序、工艺质量控制,设置质量管理点,开展QC小组活动。实行以质量论奖罚的政策,“优品计价,劣质重罚”。与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密切合作,尊重并服从他们的监督监控,“四位一体”联手创优。 五、落实各种规章制度 结合本标工程实际,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学习相关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使全员明确标准,全方位有章可循,全过程措施到位。严格执行优质优价制、安全质量事故处罚制、质量否决制、标准试验室制、重要岗位易人审批制度等规定。落实开(竣)工报告、隐蔽工程签证、设计变更、质量验评程序与奖罚、验工计量与计价质量签证、测量换手复测、材料复试、质量事故报告、施工机械与人员进退场报验,以及工序自检、互检、交接检的“三检制”、与工班初检、工程队复检、项目部终检的“三检制”等制度。 质量检验流程见图

产品留样管理制度

产品留样管理制度 1、目的 为确保公司产品质量,便于对每批产品质量状况的可追溯性和处理客户投诉的质量问题提供客观依据,为规范留样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范围 2.1 本制度适应于有留样必要的原料、包材、耗材及胶体金成品的留样管理; 2.2 本制度规定了产品留样频次、数量,期限及记录的管理办法和要求。 3、职责 质量部质检员负责抽取、存放样品,质量部主管负责对留样及留样记录的监督、检查。所有样品都是极为重要的实物档案,不得随意动用,只有在出现质量投诉和市场抽检及其他形式检查出现质量问题,需对其质量进行检验时方可使用。取出时需在《留样登记表》上记录,部门主管签字后方可取出。 4、程序 4.1 来料留样 4.1.1对于新到货的包材、耗材,经主管及仓储人员认为有留样必要的,质量部应进行登记并留样。 4.1.2对于重要的原辅料,适当时进行留样(如新材料或者新供方)。 4.2 产品留样 4.2.1 对于新生产的胶体金成品需逐批留样。对于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在未得到妥善处理以及处置结果未得到充分评估之前,也必须留样。 4.3取样方法、数量 4.3.1质检员在成品检验取样时,同时进行留样产品的取样。取样时应随机抽取。 4.3.2胶体金卡留样数量一般是30条左右,特殊情况不得低于10条;胶体金试纸条留样数量一般是2桶×8条。 4.3.4取样时应详细记录产品名称、批号、取样数量、取样时间;来料还应记录厂家。 4.4留样条件

4.4.1留样室内必须通风良好,保持清洁,温度波动不大,避免阳光直射。 4.4.2对于胶体金卡应储存在阴凉干燥,有效期为1年;对于部分胶体金试纸条应储存在2-8℃,有效期为1年。 4.4.3保管人员应定期对样品进行检查,发现有漏气或其他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频率为每月一次。 4.5保存时间 4.5.1原料、包材及耗材:如无特殊要求,存放两年即可。 4.5.2成品:如无特殊要求,存放到有效期后再存放一个月。 4.6留样产品的到期报废处理,按产品的不同种类每年集中处理一次,并在《留样登记表》填写处理记录。 4.8 所有留样的留样记录、检验原始记录均应真实、清晰、规范、妥善保存。

关于我国建立特留份制度的分析与构想

关于我国建立特留份制度的分析与构想 [摘要]特留份制度是各国保护继承人权利,限制当事人遗嘱自由的一项重要制度。然而我国《继承法》缺乏这一制度的规定。文章通过对《继承法》的分析为视角,指出《继承法》立法中的欠缺,对构建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进行论述,同时,参照各国立法,提出对特留份制度具体的立法构想。 [关键词]继承法;必继份;特留份 我国《继承法》已颁布实施二十多年,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继承法》中关于遗产继承的缺陷和漏洞也日益明显。尤其是在对当事人遗嘱自由的限制,仅在《继承法》第19条的规定中p 关于这一制度,在我国司法解释中还有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中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继承法》第19条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均是对遗嘱自由的限制,然而这些条文无论是对于被保护继承人资格的限制还是具体操作运用,均有其局限性。首先,必继份制度保护对象资格限制十分严格。被保护者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立法上固然能够考虑到为保护弱势群体而为其争取继承遗产的权利,然而这一范围的确定未免过于狭窄,而会导致其他不属于这一范围的父母、子女等亲属本该享有的继承权利得不到保护,引起遗产的不公平分配。其次,司法解释中对于该条的具体运用含糊其辞,其表示“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而定”,缺乏明确性、可操作性,给当事人、法官留下了过大的余地和空间,这种模糊的计算方式在立法上是不可取的。 二、我国设立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 (一)关于特留份制度 特留份又称“保留份”、“必留份”,是指法律规定为一定范围内的法定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取消。特留份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发展于日耳曼法,是为限制遗嘱自由而设立的。当然,此时的遗嘱自由并非由于个人主义的观点,而是家长通过遗嘱自由地指定继承人,以防止家产的分散,维护家庭的完整。同时,特留份制度的设立也在于限制立遗嘱人自由地处分遗产,而使家庭成员在遗嘱人死后得到一定份额的财产,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 而我国的必继份制度并不同于特留份制度,必继份带有一定的救济性质,一旦必继份权利人经济状况好转即可能丧失必继份的权利,而特留份制度旨在保护家庭成员的继承权、财产权。因此,在我国的继承法体制中并没无特留份制度的存在。

质量保证体系建立

1.本工程严格按照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要求,将工程按照施工流水段划分检 验批,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体系机构图见附图) 2.制定项目部人员质量责任 。 2.1项目经理质量责任 2.1.1对本项施工的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2.1.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方针政策和上级质量管理规章制度,负责贯彻落实企业制订的工程质量责任制,负责对项目全体员工进行质量意识的教育,特别重视各级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全体员工数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 想 。 2.1.3确定本工程的质量方针目标,定期组织质量的检查,掌握工程质量状况, 经常对项目部施工的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2.1.4负责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配备称职的人员,有计划地对质量检查人员进行 培训,指定质量奖惩办法,定期召开质量工作会议,表彰奖励质量管理工作做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批评处罚忽视质量的部门和个人,对质量事故按“三不放过” 的原则进行处理,组织创建优质工程,制订创优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和奖励措施, 组织签订落实各级创优工程考核。 2.1.5推行项目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全面质量管理机构,支持QC小组活动,逐步实现标准化、现代化管理。 2.2技术负责人质量责任 2.2.1对本项施工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协助项目经理搞好本单位质量管理工 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方针政策、规范、规程、标准以及企业制订的质 量、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2.2.2负责本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的质量管理与技术培训。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学习施工验收规范,分项工程工艺标准,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并负责实 施。 2.2.3负责制订本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如季节性施工措施中应有保证工作质量的技术措施,并负责实施。 2.2.4组织单位工程技术、质量交底,编制新工艺、新技术的质量保证措施,组 织对新工艺、新材料的“样板”工程质量作出鉴定。 2.2.5参加质量的检查,指导质检部工作,支持质检部门贯彻执行“三检制”。

浅析继承法中特留份制度

浅析继承法中特留份制度 一、特留份制度概述 特留份制度就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依法应将一定遗产特留给法定继承人,换句话说,就是被继承人不能任意处分其一定范围之遗产,即为民法上所谓特留份。特留份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该制度特留份制度是遗嘱继承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最初起源于罗马法上的义务份制度,义务份对遗嘱自由加以限制,这种做法为后世的继承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我国继承法中必留份与特留份之比较 特留份是对遗嘱自由限制的主要制度,对于遗嘱自由有两种主张,绝对的遗嘱自由主义,和相对的遗嘱自由主义。我国继承法坚持遗嘱自由主义,但也对遗嘱自由进行了限制。《继承法》规定“: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条是我国遗嘱自由限制最主要的条款,此条确认的制度在我国被学者称为“必留份”。也就是说,只有法定继承人中既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下,遗嘱人所立遗嘱才会受到“必要的遗产份额”限制。从该条款来看,在我国只有很小部分受到遗嘱限制,并且“必要的遗产份额”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极其狭小。尽管如此,我国的必留份规定和国外的特留份制度是不一样的。它们之间还是存在区别的,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适用的主体范围不同。必留份制度必留份权利人的标准比较苛刻,仅仅要求遗嘱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没有来源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而对于其他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在法律上并没有给予保护。如果继承人有劳动能力但因失业或其他原因而没有生活来源,或者虽无劳动能力但却有其他人、社会组织、团体等为他提供一定得生活来源,遗嘱人都完全没有义务为他们遗留一定的财产份额,并可以通过立遗嘱的形式把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予以剥夺,因为在我国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由此可见,这种规定的不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享有必留份的权利主体要比外国法规定享有特留份权利的主体范围小很多。而特留份制度所规定的主体即特留份享有者是相对宽泛的,父母、配偶、子女甚至兄弟姐妹都享有特留份权利。表面上看,国外立法基本上对继承人都平等地给予特留份权,而对各继承人的实际劳动能力和生活状况是不加区别的。 第二,遗产份额有无确定性不同。从遗产份额的分配上看,必留份制度的规定具有不确定性。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都没有对”必要的遗产份额”给予明确的规定。这使遗嘱人处置遗产的权限更大,保护了遗嘱人的遗嘱自由权。而在世界各国的特留份制度中都对特留份份额作出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规定:“不问生前赠与或遗赠,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仅遗有一个子女,其赠与或遗赠不得超过其遗产的半数;如果遗有两个子女,其赠与或遗赠不得超过其遗产的三分之一;如果遗有子女三人以上,不得超过四分之一。”

质量保证监督体系

北京******工程 质量管理体系 编制 审核 批准 中铁++++++工程 123456789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目录 一、质量组织机构........................................................ - 0 - 二、质量保证体系框图.................................................... - 1 - 三、质量保证措施....................................................... - 2 - 1. 思想保证......................................................... - 2 - 2. 组织保证......................................................... - 3 - 3、技术保证......................................................... - 4 - 4、施工保证......................................................... - 5 - 5.制度保证.......................................................... - 5 - 四、质量生产检查监督体系................................................ - 6 - (一)质量领导小组.................................................. - 6 - (二)质量检查监督人员职责.......................................... - 7 - (三)质量监督体系.................................................. - 8 -

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制度(精)

公司将该工程列为重点工程,按照GB/T19001:2000标准质量保证体系组织实施,确保其质量目标为:获得成都市“天府杯”,同时满足本工程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及图纸要求,使各分项工程优良率为90%以上,竣工验收一次合格率为100%。 一、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公司及项目质量保证体系 建立健全公司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各级人员的积极性,切实做好本职工作,使施工质量达到规范质量的要求。岗位责任制内容应明确具体,使责任人时刻把握住“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一建立公司质量保证体系 (二)建立项目质量检查保证体系 项目质量保证体系详见下图: 施工员 (三)工程质量检查监督体系如下图: 项目副经理(土建) 2、建立质量管理制度

(一)公司总部对项目的服务控制 (1)、工程前期质量工作的交底与指导 为了保证本工程质量有一个良好的开端,保障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运作,在项目开工之初且项目管理人员基本配备齐全后,公司质量保证部对项目进行交底和指导;包括质量计划的编写指导和如何运行实施、创四川省“天府杯”的程序及要求、质量资料、台帐的建立及要求等。 返修处理 (2)、工程质量考核 质量管理部每季度组织一次工程质量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工程实体质量、资料台帐情况等,在施工现场对检查情况进行讲评,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并跟踪整改,形成质量通报。依据检查情况进行季度、阶段考核及半年一次的项目综合管理竞赛评比。

(3、编制创优工程的指导实施文件 为更好的指导本项目质量管理及创优工作,公司质量管理部将总结编制的《质量内控标准》(涵盖了结构工程、防水工程、装修工程等)、《过程精品控制要点》、《质量计划编制指南》、《成都市长城杯检查要点及检查问题集》等多项指导性文件下发给本项目,指导项目施工。 (4、促进项目进行交流 公司经常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到其他样板工地参观学习,定期组织项目总结交流,使项目学习相互先进经验,借鉴其好的做法,对照找出差距,使本工程的质量更上一层楼。 (二质量预控 (1、项目开工之初,编制项目策划、创优计划、质量检验计划等。 (2、加强对图纸、规范的学习 项目将定期组织技术人员、现场施工管理人员以及分包的主要有关人员进行图纸和规范的学习,做到熟悉图纸和规范要求,严格按图纸和规范施工。同时也给图纸多把一道关,在学习过程中对图存在的问题及时找出,并将信息及时反馈给设计院。

产品留样管理制度食品

1.目的:建立食品的留样观察管理制度,为食品质量追溯或调查提供样品。 2.范围:适用于食品原料、成品的留样管理。 3.责任:留样管理员、检验员负责实施。 4.内容: 4.1留样定义 企业按规定保存的、用于食品质量追溯或调查的原料、产品样品为留样。 4.2质量保证部设专人担任留样管理员,负责留样样品管理工作。留样管理员要具有一定的 专业知识,了解样品的性质和贮存方法。

4.3留样要求 每批食品均要有留样;如果一批食品分成数次进行包装,则每次包装至少要保留一件最小市售包装的成品。 留样的包装形式要与食品市售包装形式相同。 每批食品的留样数量一般至少能够确保按照注册批准的质量标准完成两次全检。 食品生产用每批原辅料和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均要有留样。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如成品已有留样,可不必单独留样。 物料的留样量要至少满足鉴别的需要。

留样室内要配有温湿度仪与排风设施,温湿度要符合各品种项下规定的贮存要求。常温库10-30℃,阴凉库不超过20℃,冷库2-10℃,45%≤湿度≤75%(有特殊要求的产品除外)。 4.4留样程序 4.5留样观察 留样管理员每半年对留样成品进行目检观察一次,并做好留样观察记录;如发现异常,要及时报告质量保证部领导,进行彻底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4.6留样年限

成品留样按照注册批准的贮存条件保存至食品有效期后一年;物料除稳定性较差的原辅料外,用于食品生产的原辅料(不包括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溶剂、气体或制药用水)和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的留样要保存至产品放行后二年。 4.7每年整理留样样品,列出报废清单,经总经理批准执行。 4.8每年年底对成品留样观察总结一次;某个批次的样品留样观察结束后总结一次,作为 资料长期保存。 4.9成品的留样数量 -01-00-F-01 4.10附件:成品留样样品登记表HAH-Q 8 -01-00-F-02 成品留样观察记录表HAH-Q 8 -01-00-F-04 留样室温湿度记录表HAH-Q 8 物料留样样品登记表HAH-Q -01-00-F-05 8 4.11变更记录

浅析特留份制度

浅析特留份制度 [摘要]遗嘱继承是继承的一种重要方式,其意义在于保护被继承人自由处分其财产的权利,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价值观念。但自由都是有限制的,现代许多国家所采用的特留份制度就是为防止遗嘱人对遗嘱权自由权利的滥用而制定的。文章通过诠释《继承法》第19条对特留份的规定,浅析了新的《继承法修改议案》对第19条关于必留份制度做出的补充,通过比较分析,肯定了新的《继承法修正议案》补充规定,及其对维护社会的基本伦理关系,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维护家庭的和谐,维护社会的和谐所起的作用。 [关键词]继承法;必留份;特留份;权利人;份额 随着个人价值观的转变和部分人财富的迅速膨胀,不免会使得少部分道德缺乏、家庭观念淡薄的被继承人利用现行法律的漏洞,滥用其遗嘱自由的权利,无视近亲之间的亲情和家庭义务,严重侵害其法定继承人的权益,使个人财产完全游离于家庭之外,并将维持其他法定继承人生活的义务转嫁给社会,增加了社会负担。这就令遗产继承中的特留份问题凸显得较为突出。我国《继承法》应该以明确的规则去规制人们的遗嘱行为,而不是一些模糊的“社会公德”、“必要的份额”之类的标准。只有在继承法中明确规定特留份的权利人,特留份的份额标准以及特留份丧失的情形,才能更好地维护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大限度地实现遗嘱自由和社会公正。 一、特留份的权利人的范围 我国《继承法》没有对特留份制度进行规定,仅在第19条规定了必遗份制度。即“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我国现行《继承法》对“必要的遗产份额”主体限定在“双无人员”中,权利主体看似宽泛,但实际上享有“必要的遗产份额”的主体范围非常小,从而导致该项制度的实际效果并不大。因此对于特留份的权利主体仅限定在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中。基于目前我国法官队伍素质的考虑,有可能出现随意裁判的情形。对于“必要的遗产份额”有学者认为应当以“使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能够获得足够的生活条件”①为标准,但类似的标准仍然不明确。 我国《继承法》第19条就特留份继承主体范围不明确而且过于狭窄。一方面,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享有“必要的遗产份额”的人必须是“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一”但是对于什么是“缺乏劳动能力”什么是“没有生活来源”,《继承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在实践中只能是法官发挥自由裁量权依据实际情况决定,作出不同的判决也在所难免。同时《高法意见》第37条规定“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这实际上就要求遗嘱人要对将来的事情有所预判,这是不合理的。此外,如果是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又成为“双无人员”,法律也未作出规定。这既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睦,也没有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这也是呼吁我国建立特留份制度的主要原因。

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

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 一、质量保证体系 1.质量管理宗旨:通过制度和规章的建立,加强管理,创造广惠高速公路A段第三合同段优质工程; 2.质量保证体系:本项目实行“政府监督、业主监控、社会监理、施工自检”的多级质量保证体系; 3.质量保证体系框图:

(1)项目经理部:成立“质量管理小组”,实行TQC管理。“质量管理小组”组织机构: (2)现场施工: 本合同段共分3个路基施工队,2个桥梁施工队,3个涵洞(通道)施工队及2个综合施工队,各施工中队设专职质检员1名,各施工点设兼职质检员1名,专(兼)职质检员在施工前落实到位。 二、质量责任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严格履行合同,服从业主、监理对施工质量的管理、监督; 2.加强(完善)质保体系的建设,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制度,加强寻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教育,配备足够、称职的质职人员、试验人员,明确各岗位和机构的质量责任并签订质量保证书; 3.编制详细可行的工程施工质量计划,明确工程质量考核指标项目,各项计划必须落实到部门、班组、个人、开展劳动竞赛、评比、考核、奖励等活动。 4.明确各施工中队对其所承担的施工任务负有工程质量直接责任,主动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对其工作的监督,并教育员工自觉、主动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工作; 5.认真组织开展施工前的基础试验工作,及时提交各种配合比设计、

实验报告,严格履行开工报告制度; 6.加强对原材料采购,成品及半成品外购的检测、验收、申报工作,所有购货合同签订前均应对货源、规格、数量进行认真考察,检测及进场验收、检测,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 7.施工过程中落实各种质量管理制度,加强施工工序管理,坚持施工前报批,施工中自检,施工后检测验收的原则; 8.把好内业关,切实做到内业指导外业和把好试验关,切实做到实验指导施工。做好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的填写、申报、保管工作,保证资料的真实性; 9.参与、组织对工程质量问题(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谨料学的原则; 10.收集、保留好各种工程资料,向业主部门等提交交工、竣工验收资料。 三、质量奖罚制度 1.严格执行国务院、交通部、省交通厅及广惠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关于质量年活动的有关文件精神; 2.各施工中队,施工点负责人应根据质量事故申报程序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对有意隐瞒不报者视情节进行通报批评,并可一并处以100到10000元的罚款; 3.工程质量隐患,除按规定返工(返工后要达到质量标准)外,并按如下标准处以罚款: (1)路基的压实度:30元/m3 (2)浆砌工程:400元/m3 (3)桩基工程:3500元/m3 (4)混凝土工程:600元/m3 (5)构造物台背回填:150元/m3 (6)桥面铺装:350元/m3 4.施工过程中有如下情况: (1)浇注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实事求是地实地取样作砼试件;

留样管理制度.doc

8.留样管理制度1 产品留样管理制度 1.目的: 为确保公司产品质量,便于对每批产品质量状况的可追溯性提供客观依据2.范围: 适用于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留样管理。 3. 职责: 检验员收集、考察样品,留样管理员管理样品,质量主管负责对留样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4. 正文: 4.1 人员要求 4.1.1 留样管理员负责留样品的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了解样品的性质和贮存方法。 4.2 样品分类 4.2.1 常规留样:成品均需每批作常规留样,原辅料首次进货(包括改版后的首次进货)必须留样;半成品生产过程中产生人为不合格而又满足于销售样品的留样,常规留样为留样备查品,作为样品检验出现异常、产品在贮存期间或销售过程中出现异常时复检用样。 4.2.2 长期留样

4.2.2.1 首次生产品种的前三批作长期留样,其余正常生产品种不同规格每年留三批作长期留样。 4.2.2.2 生产工艺、方法变动或更换原辅料、内包装材料的供应商时,作长期留样 4.2.2.3 更新设备或任何变动可能引起内在质量变化时,作长期留样 4.2.2.4 长期留样检验周期及项目 4.2.2.4.1 一般按0、12、24、36、48个月的检验周期全检观察,直到产品有效期后一年。 4.2.2.4.2 检验项目:按产品要求的物理性能、化学性能、环氧乙烷残留量、生物性能 4.3 留样数量与环境要求 4.3.1 留样数量:常规留样一般应不低于一次全检量的1倍;长期留样根据样品 性质和留样时间确定,一般不低于一次全检量的5倍;特殊情况下根据各品种不同、采购量少而另外制定。 4.3.2 环境要求 4.3.2.1 留样柜存放于通风、干燥、避光处,条件与库房基本一致(相对湿度为45~75%,温度为20℃以下),室内有温湿度计与排风设施。 4.3.2.2 留样管理员每天上、下午检查温湿度,并作好《留样室温湿度表》记录(休息日除外)。

b、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1\这部分是质量保证体系里面的内容 b、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一、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为保证本项目质量,本项目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机构,开展全员、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活动,建立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二、项目质量保证制度 (一)质量控制体系

(二)项目质量责任制 为加强项目质量控制,建立健全一系列项目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本项目的质量目标。其中主要的项目管理制度有: 1、按照有关规定推行项目经理质量终身责任制,明确各分项项目直接责任人。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总工为副组长的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实施全面质量管理。 2、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明确岗位责任制及考核办法。 3、认真执行图纸会审制度,组织项目管理人员认真进行图纸会审工作,吃透设计意图,及时发现图纸中的错、漏,即时上报,避免由于图纸错误而产生的返工,保证施工进度。 4、落实施工质量自检工作,实施质量奖罚制度项目质量的优劣与奖金挂钩。 5、建立施工任务书制度,在收到分项项目开工令后,由总工起草,项目经理签发分项项目施工任务书,书面明确施工质量要求、控制要点、完成时间。 6、实行中间检查制度,坚持各工序自检合格才报工程师验收进行下一道工序,确保项目质量。 三、项目质量保证技术措施 (一)项目质量保证技术措施 1、组织严密完善的职能管理机构,按照我公司保证质量体系正常运转的要求,依据分工负责,相互协调的管理原则,层层落实职能、责任、风险和利益,保证在整个项目施工生产的过程中,质量保证体系的正常动作和发挥保障作用。 2、施工前,组织技术人员认真会审设计文件和图纸,切实了解和掌握项目的要求和施工的技术标准,理解业主的需要和要求,如有不清楚或是不明确之处,及时向业主或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报告。 3、根据项目的要求和特点,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编写具体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并落实配备租用的实施设备,施工过程控制手段、检验设备、辅助装置、资源(包括人力)以达到规定的质量,并根据项目施工的需要和技术要求,针对特殊和重要工序,分部分项地制定详尽的施工方案,以保证该部项目的质量达到要求。若项目施工情况因客观原因发生变化时,及时对已制定的施工方案和有关程序进行修

特留份制度研究

特留份制度研究 我国现行立法与特留份制度 ·我国立法现状 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高法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除。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第61条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我国继承法必留份制度的立法缺失 如前所述,我国《继承法》对继承中的必留份做出了以上规定,但是这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特留份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约束和限制遗嘱自由的作用,对于一些特殊权利人的继承利益给予了法律保护,但是我们也应当清楚地看到我国《继承法》这方面的规定还是有比较明显的缺陷和不完善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国的必留份制度在立法体例的设计和安排上存在着不合理的地方。我国《继承法》关于特留份制度的规定集中体现于第19条和第28条这两个法条之中。其中,对“必要的遗产份额”做出规定的第19条是处在遗嘱继承和遗赠这一章的内容之中;而关于胎儿继承份额的第28条则是处在第四章遗产的处理这一部分中。这就将处于同一体例的两个规定分散在不同的章节里面,显得不够系统和完整,同时,这种将特留份制度的内容拆开放在继承法的一些专门章节中进行规定的体例模式,大大降低了特留份制度在继承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使得特留份制度丧失了其应当具有的独立性。其次,我国特留份权利主体的范围过于狭窄。在国外尤其是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中能够享有特留份的人基本上都包含了大部分甚至是全部的法定继承人。而我国《继承法》中第19条和第28条这两条规定中的特留份权利的主体仅仅限于于那些既缺乏劳动能力同时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以及胎儿。这种规定是极为不合理的,由于在实际生活中,符合双缺条件的人数量极少,导致了被继承人

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

汇报材料 一、工程概况 NH-NJ1合同段起于南京高桥门附近(桩号为K0+000),途经南京秦淮区红花街道、白下区石门坎街道、跨越南京绕城公路及桥西里河,止于江宁上坊街道南圩村附近(桩号K2+700)。本合同段全长2.7公里,总体呈西北东南走向。 本合同段所经地区地势低平,大部分地段处于软土地基和弱膨胀土地段,由于本标段具有城市出入口功能,主线路基采用内侧预留八车道高速公路标准,路基全宽42m,本标段设枢纽互通1处,主线大桥1座,主线中桥2座,总长980.52米,匝道桥6座,总长1826.5米,通道7座,涵洞19座, 湿喷桩139万延米,路基土石方109.46万立方米。 本标段合同总价25500万元。 二、目前工程进展情况 2005年8月29日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公司总部领导对本项目非常重视,立即组织了骨干力量进驻现场,开展项目的前期工作。现将前期工作汇报如下: 1、驻地建设 本项目处于秦淮、白下、江宁三区交汇地界,沟塘纵横,民居密集。经过多次仔细踏勘现场,附近无适合地点新建项目部,通过比选,我们将位于K2+100右侧300m处的一幢局部4层新建楼房租用作为项目驻地,经申报同意后,进行了装修完善,并于2005年9月20日进

驻。目前项目部办公桌椅等用品配备齐全,电话、传真、宽带已开通,规章制度全部上墙,已顺利办公。 2、试验室建设 项目部试验室位于办公大楼后一个300 m2的厂房内,在其内新建7间彩钢板房。分为①土工室、②集料室、③化学室、④水泥室、⑤水泥砼室、⑥力学室、⑦养护室。各室仪器配备齐全,水电安装全部到位,按要求装备了空调。2005年11月8日南京市计量局对所有试验仪器进行了标定,2005年11月25日通过省交通工程质监站的验收。 3、技术准备情况 ◆项目部对已到的施工图纸、变更图纸及相关文件组织了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了仔细阅读,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汇总上报。同时根据现有施工图纸已编制了实施性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于2006年2月21日通过了专家审查会。 ◆软基处理的湿喷桩试桩工作已经结束,试桩检测综合评定均为优。 ◆积极开展测量、试验的准备工作。前期完成了导线点、水准点的联测和加密工作,成果已上报;试验室完成了原地面标准击实试验市高指已验证批准;取土坑标准击实试验已报市高指验证;C20、25混凝土试配已通过市高指批准,C30、C40混凝土试配已通过监理组验证,正上报市高指验证。

食堂留样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为加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单位就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第一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第二条从业人员患上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时,应立即离开原岗位。病愈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三条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洗衣服、勤换工作衣帽等。 第四条从业人员进入经营场所应当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头发不得露于帽外,不得吸烟及及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第五条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第六条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主动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第一条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经营场所应做到清洁、整齐,不准乱堆、乱放杂物,不得乱扔、乱倒垃圾,保持地面、天花板的清洁,不积尘、不积水;商品陈列有序,分类分架、离地离墙摆放,不与有毒有害或者其他不洁物品混放。仓储的食品做到先进先出,由专人定期检查,严防食品过期变质。食品贮存区应采取防鼠、防虫、防潮、通风等措施,确保存放的储物保持干燥清洁,整齐有序。 第二条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三条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条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主动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索证索票制度 第一条本单位采购食品,应当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索证档案。

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最新版

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 (一)、质量保证体系 1、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一个企业尤其是建筑施工企业,如果工程质量不过关,后果将不堪设想。“质量第一,用户至上”是我们对本工程的行动宗旨,不论工程大小始终把工程质量放在首位。我们对本工程的质量总体目标是创优质、争样板,让用户满意。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我们在施工准备工作、施工测量、执行新规范、质量教育、质量检查与评比、原材料检验与试验、计量控制、技术措施及岗位责任制方面将继续按照ISO9001标准质量体系中《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所规定的规章进行本工程项目施工、控制与运转。 2、本工程将建立以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的领导控制、专业工程师基层检查、作业层的操作质量管理三级质量管理系统。推行专业工程师和质量工程师责任制,对施工全过程工程质量进行监控。形成一个横向从安装、装饰及各分包项目;纵向从项目经理到作业班组的质量管理网络。使质量保证体系延伸到最基层,保证质量目标予以实现。建立高度灵敏的质量信息反馈系统,以试验、技术管理、质量检查为信息中心,负责搜集、传递质量信息,给决策机构对异常情况迅速做出反映,并将新的指令信息传递到执行机构,调整施工部署,纠正质量偏差,确保优良目标的实现。 3、进行质量意识教育,增强工人的职业责任感,树立主人翁的态度,提高企业素质,重点从三个方面做好这一工作:

⑴提高职工专业技术水平,分别针对干部、技术人员、工人等各自不同的特点,进行重点、系统学习操作和工序管理。 ⑵以质量和工期为重点内容,组织好劳动竞赛,在工程项目之间、施工队之间、各种工种之间及各班组之间开展工程质量的评比工作,使项目内部形成一种创优争先的良好局面。 4、全面推行标准化工作,把生产和施工过程中各项活动、技术要求、经营管理等都纳入规范,形成制度,促进工程建设的优质、高速、低消耗完成。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开展这项工作: ⑴工程质量的检查及验收评定标准执行GBJ88新颁发国家标准和本公司的质量管理制度。 ⑵安全检查评比标准执行JGJ59-88,JGJ46-88,JGJ80-91,JGJ88-92新颁布“一标三规范”。 ⑶文明施工管理标准执行本单位制定的《文明施工管理检查考核表》。 第二节质量管理岗位职责 根据质量保证体系图,建立岗位责任制和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分工职责,落实到人,保证体系高效地运转,按既定的质量目标圆满地完成施工任务。 1、项目经理 (1)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管理全面负责,保证项目质量达到创优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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