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业务操作指引

诉讼财产保全业务操作指引
诉讼财产保全业务操作指引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业务操作指引

一、业务简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经济纠纷案件增多,诉讼已成为解决个人、企业之间经济纠纷的主要方式。但是恶意当事人往往在诉讼期间转移、藏匿或以其他隐秘的方式处置财产,权利人胜诉后也难以实现其合法权益,法院的裁判成为一纸空文,因此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已成为律师和当事人的必然选择。诉讼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诉前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发生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神情,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诉讼保全: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另一当事人的原因,其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变卖、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法院间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而采取的保护措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当事人对该项财产的支配、处分权。诉讼保全是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能顺利实施,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二、受理条件

财产保全担保的对象为进行民事、经济诉讼或仲裁的当事人。包括:

1.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法院提出申请;

2.诉讼请求合法且有法律依据;是给付之诉。

3.证据来源清楚且能证明案件的事实;

4.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标的物确为被申请人所有(如土地使用权)

或由其享有收益;

5.企业、个人信用良好,具有偿还能力;

6.有本公司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

7.我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人条件

诉前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付;

2.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3.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

4.申请人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担保。

财产保全担保是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保证对因财产保全不当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

四、担保额度及标底物的范围

担保额度

最低要求标底物价值在30万以上。标底金额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由风险管理部审批,高于100万元的担保保函须经风险管理部审核后,并申报主管副总经理;高于500万元须经风险管理部审核并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高于1000万须总经理审核并报董事会。

标底物范围及定义

各类帐户。是保全工作者们的最爱。存款帐户、资金帐户、证券帐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已于2005年1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1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等,是具有明显财产特征的债权,诉讼保全通过银行或证券公司协助进行,具有操作简便、可靠性强的特点。(附1-8)动产。传统意义上的动产,就是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办公用品等等,只要是转移占有不会损坏其价值的有体物,都可以归入动产范围,实践中还查封过大树、整个鱼塘里的鱼等。动产的保全一直是一大难题,主要因为保全的方式(除了扣押)不可靠,保管财产的责任难以界定。

特定动产。航空器、船舶、车辆的保全有法律上特别的规定,传统民法又往往将其归入不动产一类,因此将其从其他动产中划分出来。(附9)不动产。2004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实施以后,关于不动产的保全就较为详尽明晰了,不管是办了产权证的还是尚未办产权证的房产、土地,都有相应的途径办理查封。(附10)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其中专利权、商标权的诉讼保全需要在专利局、商标局登记查封,最高院有相应的司法解释。至于著作权的保全,是指对其中财产权部分的保全,由于没有法律规定要在专门部门进行登记查封,其保全的方法是一个值得研究的大课题。著作权的范围较为广泛,早期主要限于文学艺术作品,后来扩及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汇编作品等,除了图书、软件的专有出版权归版权局管理外,其他作品没有专门管理机构,靠著作权人自行提起救济。笔者认为对著作权的诉讼保全,可以参考冻结债权的方式(当然著作权与债权完全是两回事),以裁定书的方式,限定著作权的转让。(附11、12)

债权。这里的债权作较为狭义的理解,仅指合同双方之间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最高院对民诉法解释若干意见及案件答复对到期债权的诉讼保全,规定应当采用裁定书的形式。(附13)

租金。租金也是债权,实践中可参照保全到期债权的方式,裁定冻结应付租金。另外,租金有连续支付的特点,因此裁定冻结对于未到期的租金也具有法律效力。

有价证券。《证券法》规定了股票及债券两种有价证券,并有专门法规规定了其管理机构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上海两个公司,因此其诉

讼保全的方式明确单一,采取登记查封。(附14)

股权。指《公司法》上的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是一种典型的综合性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查封;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则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其登记部门,另外股权具有收益性,股权公司可能会按月、按季或按年派发收益,因此也应当通知股权公司协助冻结。(附15、16)

保险金。《保险法》规定了财产保险合同及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是具有或然性的财产,即不一定发生给付保险金的事故。《担保法》解释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这里的保险金是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的债权,因而可予保全的保险金应当是已然状态下的保险金。特别要提到的是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单现金价值退还的情况,如上所述也是或然性财产,只有在已然状态下的保险单现金价值,才具有可保全性。(附17)

域名。域名作为一种有价值的权利并无多大的争议,但是不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却还没有定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涉及纷案件的案由,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并在其前冠以计算机网络域名,对于法律关系的性质难以确定的,可以通称为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可见有将域名作为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趋势。笔者认为对域名的保全应当通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协助完成。(附18)网络虚拟财产。围绕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不断有纠纷发生。由于虚拟财产有庞大的买方市场,其经济价值是不言而喻的。作为财产来看,对其属于知识产权还是债权有不同之看法,又无法律定论,暂时将其作为其他财产。与域名的保全不同,笔者认为应当通过网络游戏公司协助查封。

交易席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帐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规定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席位系该机构向证券交易所申购的用以参加交易的权利,是一种无形财产。人民法院对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席位进行财产保全或执行时,应依法裁定其不得自行转让该交易席位,但不能停止该交易席位的使用。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转让该交易席位时,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转让给有资格受让席位的法人。(附19)

专营权。实践中曾经查封过加油站、收购厂的各种油料专营权,管理机关是经济贸易委员会。由于专营权是限制转让的一种权利,而且一般要通过行政许可达成,因此其经济利益已经越来越不显著。

不宜作为保全标的的财产(附20-29):1、生活必需品;2、具有人格专属性的财产,如继承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转让,排污指标具有企业专属性,不得转让;3、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不能单独让与;4、法律及司法解释限制查封冻结的资金帐户,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证券公司在存管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中属于所有客户共有的资金、证券公司缴存在登记结算公司的客户结算备付金、新股发行验资专用帐户中的资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等。

5、具有公益性或反映社会进步性的财产,如医院学校的公益设施,如未发表的著作;

6、军事设施;

7、银行专用财产,如押款车。

五、担保期限

1.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是分为诉前、诉中和执行保全的,不同阶段的保

全措施,期限和终止是不同的。

2. 对于诉前和诉送中的财产保全,一般是没有期限的,其效力一直维持到

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是为止,在诉讼过程中,如果需要终止的,需要做

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上级法院决定解除,除此之外,不存在终止的情

况。

3. 对于执行中采取的保全措施,以及诉前和诉送中的财产保全到了执行阶

段,保全措施就有期限了。对于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不得超过6个月,

动产不得超过1年,不动产不得超过2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延长的期

限不得超过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根据上述规定,房产及车辆的保全期

最长是2年。

4. 如果房产及车辆在诉讼中保全的,是没有期限的,一直到诉讼结束,除

非法院主动解除保全,这种情况一般是在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法院就

会解除保全措施的,如果没有提供担保,法院一般不会解除保全。在达

成调解书后,财产保全措施仍然是有效的,如果对方不执行的话,可以

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开始执行后,保全措施才失去效力。

六、项目调查工作流程

所需提交资料

申请人为自然人应提交的资料:

(1)财产保全担保申请书;

(2)身份证及复印件;

(3)起诉书(经过一审的,还应提交一审判决书);

(4)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5)案件基本证据材料;

(6)被保全财产的权属证明;

(7)反担保标的物的权属证明;

(8)案件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为法人的除应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的资料:

(1)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任职证明;

(4)公司章程;

(5)税务登记证;

(6)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

(7)法人授权经办人员的委托书。

项目审批

1、项目经理完成调查后,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填写贷款聚盛诉讼保全保函业务审批表,并写明缺少的客户资信材料,便于客户来公司签约时补齐。项目经理将完成的审批报告交给内勤人员,由其根据公司的规定,按审批程序逐级签批;

2、业务部经理负责审核项目经理提交的审批报告,并批注意见,如发现项目经理的审批报告存在有关问题,要批注处理意见;

3、风险管理部有关人员对业务部经理批注过意见的审批报告进行风险控制审核,如发现审批报告存在问题,要批注处理意见;

4、审批报告经风险管理部审核后,由各位公司领导审批,并批注处理意见。

报告审批过程中,发现审批报告存在问题的,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审批过程中,涉及签字审批的领导不在,为提高工作效率,由经办人电话联系,确定事后补签或授权他人代为审批签字审批责任人要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不得流于形式。

审批完成后,内勤人员应将资料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落实有关审批意见

后,在备注栏注明落实情况并签名。内勤人员必须跟踪申请担保资料的调查、稽核及审核、审批的进程,负责公司内外的一切查询工作。

(四)、项目稽核

项目稽核由风险管理部负责。标底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风险管理部稽核人员参与项目调查并出具独立的稽核调查意见。

核查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核实工商信息查询单的准确性。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

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愿做被担保人的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你院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做如下担保:

一、担保人负担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所需全部费用;

二、如被担保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担保人愿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三、将担保人定期(存折,现金ΧΧ万元)交你院作抵押,可从中支付一、二项所需费用。

此致人民法院

担保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申请人所需提供资料列表

关于财产保全保险的几个重要问题及典型案例分析

关于财产保全保险的几个重要问题及典型案例分析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附录:28个典型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案例分享(裁判文书均附有链接,点开即可查看裁判文书原文),请到陈特的公共邮箱下载 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背景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诉讼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实践中,法院极少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此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实践中,法院对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是否要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金额要求较严,在诉前财产保全中很少不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且担保物的价值必须与被担保物的价值相当,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客观上造成部分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无法启动财产保全司法程序,造成诉讼权利难以有效保障,致使当事人的诉讼目的落空。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相关法律关系如下图所示: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创新,即当申请人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不仅具有“财产保全担保规则”的作用,而且能打破“担保规则”的局限性,这一既担保又担责的特点是普通的担保保函所不具备的,有利于降低诉讼双方当事人及法院的保全风险,有利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特点和优势 目前,全国各级法院能够接受的诉讼保全担保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申请人个人财产担保、银行担保以及担保公司担保。但是,上述三种担保方式均存在缺陷和不足:首先,法院接受的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标的种类较为严苛,一般只

担保公司的诉讼保全担保

担保公司的诉讼保全担保 诉讼保全担保的形式总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财产担保和信用担保 财产担保主要是以资金、动产或者可以提存的不动产作为保证担保,信用担保包括人保和保函担保。 担保公司在诉讼保全中的担保是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为诉讼保全申请人提供的,对因诉讼保全错误的,对被申请人提供连带赔偿责任的保证担保。 一、担保公司的类型[1] 目前,我国的担保公司主要有三个类型,融资性担保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一般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受益人融资提供的本息偿还担保,基本就是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承担未来兜底债务的担保机构。其特点是获得了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书,和银行等机构有授信合作等。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就是没有取得融资担保许可证书,同时在开展联合担保、诉讼担保、工程担保等为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担保的担保机构。特点是获得了非融资性担保资质等级证书、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融资性担保机构有联合担保协议、有建委入围证书证明、有法院入围证明等有效资质等 一般担保公司:就是名称中带有担保字样,同时获得了工商执照,但很少开展融资担保和诉讼担保、工程担保、联合担保等担保业务的机构,更多的是开展所谓担保理财、民间借贷担保等机构,特点是注册资本很低,基本是5000万以下,没有取得融资担保许可证书和非融资性担保资质等级证书、团队基本上是做民间借贷或者高利贷、公司装修非常豪华、对外都是买的好车等。 二、担保公司的诉讼保全担保方式 目前,诉讼保全担保归类于非融资性担保,担保公司的出保方式多为信用担保即保函的形式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以财产担保为辅。以重庆恒融担保公司为例[2]该公司为一家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个亿,可以从事全国范围内的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其营业执照所覆盖的非融资性范围是迄今为止全国最为广泛的。 三、担保公司在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的收费 担保公司对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收费一般按照标的额的百分比收取服务费用,担保公司的诉讼保全担保主要以保函为主,财产担保为辅,但是在费用收取上,保函形式的担保收费较其他而言较低,以财产形式提供的担保费用收取较高,而且一般不采取财产担保的形式。

诉讼财产保全需要注意的问题

诉讼财产保全需要注意的问题 进行民事诉讼为何需要进行财产保全? 答: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证将来生效民事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或者为及时、有效避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法律的规定,由债权人提出申请,法院依法采取的限制有关债务人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由于某些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诉讼与执行的行为非常普遍,特别是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发生后,如不立即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债务人可能会迅速转移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可能会遭受严重的、甚至是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如果保全了债务人的主要财产后,债务人便可能被迫应诉,或者主动与债权人就归还债务进行谈判。因此,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的权利保障措施。 财产保全的种类有哪些? 答:财产保全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诉讼保全,是指在法院受理起诉后、审理完毕之前,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诉讼保全在财产保全的数量中占大多数。另一类是诉前保全,是指在向法院起诉前,申请人即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最主要的差别是提出保全申请的时间是在起诉之前。但法院内部对诉前保全掌握较严,一般要根据具体情况审核,是否不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诉前保全必须报经法院相关领导批准。另外,债权人必须在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十五天内向法院起诉,如果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诉前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答: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是: 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庭立案后,申请人即可向法院提出书面的要求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实务中,越早提交申请,对申请人越有利。通常在起诉时就直接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二、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费用和适当的担保。财产保全费用由法院审核确定,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有些法院可能还会要求申请人预交一定数额的外地出差差旅费。同时,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交适当的担保,如果是房产担保,保全金额高于房屋登记价格的,需要进行评估。而且有些法院对于评估报告有特别规定。申请保全前,最好先打电话到法院进行咨询,以便有效解决问题。 三、法院立案庭作出进行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将有关保全材料移交保全部门。 四、申请人应及时与保全部门负责本案保全工作的法官联系,并向其提交已掌握的与被告相关的财产线索及证明材料。 五、根据保全法官的日程安排,及时配合其完成财产保全工作。 六、保全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及时签收保全相关财产的清单和保全告知书。 对法院来说,采取保全措施有一定的时限。法院接受保全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但“立即”如何理解,并未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现实情况,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具体主要有:

诉讼保全担保承诺书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 担保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 被担保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担保人愿为被担保人向贵院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做如下担 保: 担保人以自己所有的作为被担保人 对提起的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 此致 贺兰县人民法院 担保人(签字): 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篇二:诉讼保全担保人承诺书 承诺书 承诺人:xxx(身份证:510228xxxxxx)、xxx(身份证:51022819xxxxx)愿以自己所有的位于xxxx00号00幢0-0-0的住房(000房地证2000字第00007号)为xxx对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承诺人承担。 承诺人: xxx年x月x日篇三:个人担保承诺书 个人担保承诺书 编号(出借人): 年月担保向你借款元(大写),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编号:),本人已经对相关的借款合同文书作了全部了解,并知悉了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本人及财产共有人自愿用全部自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汽车、有价证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债权)为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向你提供担保,并作如下担保承诺: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出借人的合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律师费、实现债权的各项追偿费用、法院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全部合同债权。 3、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 4、无论是否另有他人提供担保,我在担保范围内无条件地、独立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自愿放弃法定的一切抗辩权利。 5、对你的债权,无论是否有任何人提供了物的担保,我的保证担保责任不以该物的担保优先受偿为前提,更不得以此作为拒绝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抗辩理由,仍应无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责任。 6、本承诺为无条件的和不可撤销的承诺书。借款人不能按约定履行偿还义务的,我接到你书面通知后3日内履行全部清偿责任。否则出借人依据《借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合同》所享有的包含追偿权在内的一切合同权利可以一并向我行使,我自愿无条件接受。 7、本承诺具有独立性,无论借款合同或合同其他条款是否有效,均不影响本承诺书的有效性,同时也不受借款合同其他担保方式的影响。 8、如有多人提供担保的,每个人的责任也是连带的、不分份额的,任一人对所担保的全部债权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人有权选择其中一人、数人或全部作为追偿对象并有权要求其承担全部清偿责任。我对此追偿方式无异议。 本人的担保承诺已取得了财产共有人或配偶的同意。如遇重大资产变动的情况,本人将

政策法规|最高院首次表态认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政策法规|最高院首次表态认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编者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针对于民事商诉讼活动中的财产保全而言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依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另一方当事人处分的一种强制措施。目前保险公司推出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与传统的担保方式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发现其具有明显的优势: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8条明确表示,“申请保全人可以与保险公司订立诉讼保全责任险合同作为保全担保。”实际上,2015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牢固树立科学理念准确把握形势任务深入扎实做好各项执行工作》的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建立执行工作与财产保全衔接配合机制,加大诉前、诉中保全适用力度,探索实行财产保全保险担保制度。”2016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报告也指出:“各地法院在探索完善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委托审计调查、发放律师调查令、悬赏举报、推行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等制度措施,积极创新财产发现机制。”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为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的身份证明、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申请财产保全的事实与理由;(三)争议标的或者请求事项;(四)具体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五)保全担保财产证明或者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保全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记明的事项。第二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书应当通过仲裁机构提出。仲裁机构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及时提交人民法院,并附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委托保全函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或驳回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仲裁机构。第三条人民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进行财产保全的,由人民法院审判部门作出裁定后,移送执行部门实施。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对非紧急情况的,应当在接受申请后5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5日内执行。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方法都有哪些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方法都有哪些题要 几乎在绝大多数的民事纠纷当中都会有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而且有些特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必须要申请法院对另一方的财产进行保全的,否则对方就有可能在诉讼的过程当中通过一些人为操作影响到自己的财产权益。法院财产保全当然是有着相应的措施的,那么,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方法都有哪些? 几乎在绝大多数的民事纠纷当中都会有民事赔偿的诉 讼请求,而且有些特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必须要申请法院对另一方的财产进行保全的,否则对方就有可能在诉讼的过程当中通过一些人为操作影响到自己的财产权益。法院财产保全当然是有着相应的措施的,那么,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方法都有哪些? ▲一、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方法都有哪些? 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

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2、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3、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于被申请人能够正常经营。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作为等等,也属于财产保全的方式。 4、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二、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以防止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保障未来生效判决得以执行。诉讼财产保全包括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申请人,是指因上述申请而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具体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本保险合同,并按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的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同意,但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直接经济损失,经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没有予以赔偿的,保险人按照其向法院出具的保单和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确有实际损失的存在; (二) 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的出现与被保险人的诉讼保全申请错误有因果关系; (三)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经法院判决确认具体损失金额。 因财产保全侵权责任纠纷,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起诉讼,由法院确定的申请人的侵权赔偿责任,保险人应不可抗辩向被申请人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限额的10%。 责任免除

诉讼保全担保申请书

申请人: 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号。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 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号。身份证号: 申请事项: 请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位于楼别墅一栋(房产证号2 ) 申请理由: 为防止诉讼期间被申请人恶意转移财产,将该房屋再出售给他人,造成判决得出以后, 无法得到履行。 此致 ****市人民法院 附:请求保全的财产线索和证明材料 申请人: 年月日 申请人: 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号。身份证号:。 担保方式: 申请人自愿用以下财产: 1、房产一处:区12号楼5号营业房(房产证号:权证城区字第0 号); 2、奔驰轿车一辆:车牌号: 3、宝马轿车一辆:车牌号:。 4、房产一处:善国路,(房产证号:证城区字第号)。担保物的价值:300 万 担保责任的承担:申请人于讼诉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担保 人应当承担因保全财产所造成的被申请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此致 ****市人民法院 担保人: 年月日篇二:诉前保全申请书及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本)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时间)年月日, (籍贯),住址;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日,(籍贯),住址;联系电 话:。 申请保全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所属下列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 施: ;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纠纷一案,现被申请人意图转移财产,且情况紧 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也会导致人民法 院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之规定,申请人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的上述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特此申请。 富源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诉讼保全担保书 担保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时间)年月日,(籍贯),住址; 联系电话:。 被担保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时间)年月日,(籍贯),住址; 联系电话:。 担保人自愿为被担保人向你院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如下财产担保: 担保人以自己所有的作为被担保人申请诉讼保全的担保财产,如被担保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导致被申请人损失,担保人愿以担保财产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此致 富源县人民法院 担保人: 年月日 附: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担保财产权属证件复印件;篇三:诉讼担保申请书模版 诉讼担保申请书 贵院受理公司诉公司安徽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现公司向贵院提出万元诉讼保全申请,为此,我公司同意以提供诉讼担保,并愿意承担因诉讼担保导致的法律后果。 此致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诉讼担保申请人: 2013年月日篇四:财产保全担保申请书 财产保全担保申请书篇五:保全担保申请书 保全担保申请书 担保人:男/女,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码:。 担保事项 担保人以自有提供保全担保。 事实与理由 担保人与被告一案,贵院已经立案受理,且担保人向贵院提出了保全查封申请。现担保人以自提供保全担保,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诉讼财产保全业务操作指引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业务操作指引 一、业务简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经济纠纷案件增多,诉讼已成为解决个人、企业之间经济纠纷的主要方式。但是恶意当事人往往在诉讼期间转移、藏匿或以其他隐秘的方式处置财产,权利人胜诉后也难以实现其合法权益,法院的裁判成为一纸空文,因此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已成为律师和当事人的必然选择。诉讼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诉前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发生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神情,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诉讼保全: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另一当事人的原因,其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变卖、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法院间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而采取的保护措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当事人对该项财产的支配、处分权。诉讼保全是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能顺利实施,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二、受理条件 财产保全担保的对象为进行民事、经济诉讼或仲裁的当事人。包括: 1.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法院提出申请; 2.诉讼请求合法且有法律依据;是给付之诉。 3.证据来源清楚且能证明案件的事实; 4.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标的物确为被申请人所有(如土地使用权) 或由其享有收益; 5.企业、个人信用良好,具有偿还能力; 6.有本公司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 7.我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人条件 诉前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付; 2.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3.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 4.申请人提供担保;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文 诉讼财产保全流程5篇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文诉讼财产保全流程5篇 Litigation property preservation procedure 编订:JinTai College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文诉讼财产保全流程5篇 前言: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本文档根据担保书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文诉讼财产保全流程 2、篇章2: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文 3、篇章3: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文 4、篇章4: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文 5、篇章5: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文 篇章1: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文诉讼财产保全流程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是怎样的?包括哪些内容?下面由小泰为您整理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本,希望对您有帮助。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

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愿做被担保人的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你院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做如下担保: 一、担保人负担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所需全部费用; 二、如被担保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担保人愿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三、将担保人定期(存折,现金ΧΧ万元)交你院作抵押,可从中支付 一、二项所需费用。 此致 人民法院担保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诉讼财产保全流程 一、诉讼保全的目的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

诉讼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 可编辑可打印,也可以直接使用,欢迎您的下载 诉讼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因王某诉B公司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贵院于2019年1月2019日下发(2019)某民初字第20192019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将申请人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9)某民初字第20192019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3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上述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的原告王某和被告B公司都从来没有过业务往来,申请人不是上述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的当事人。另外,经贵院通知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出庭的北京市A公司与申请人亦为不同的民事主体,产权各自独立、财务也各自独立核算(见申请人营业执照)申请人作为上述案件的案外人,贵院(2019)某民初字第20192019号《民事裁定书》将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显属错误。现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19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特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9)某民初字第20192019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3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年月日责任编辑: _______________琪

诉讼保全担保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诉讼保全担保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一、诉讼保全担保产品简介: 1、简介:诉讼保全担保业务是指在民事、经济诉讼活动中,法院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但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我司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向法院出具担保的行为。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申请有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我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诉讼保全担保分为诉前财产担保和诉讼财产担保,诉讼保全与诉前保全在申请时间、申请条件、办理程序方面有一些区别,但就担保而言,二者并无本质区别,操作流程及保函格式上也相似,为表述方便,下面内容中未特别注明的,诉前财产担保和诉讼财产担保统称为诉讼保全担保。 2、担保事项:对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提供担保,但应限定保全的标的物和保全的方式(查封、冻结、扣押)。 3、保函有效期限: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保函时间上有一些不确定性,因案件的进展情况而异,但针对不同的保全对象应设定一个最长的有效期间。一般可表述为:“自保函出具之日起至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之日后30个工作日” 4、保额:因损失无法事前确定,因此应在保函中设定一个最高额。 5、保证责任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诉讼保全、诉前保全介绍 (一)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有关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变卖、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决定,而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保护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当事人对该项财产的支配、处分权,为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提供可能。诉讼保全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能顺利实施,人民

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诉讼保全具备的条件: 1.一般情况下,案件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特殊情况下,确权之诉和证据保全也会涉及到对财产的保全); 2.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3.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4.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二)诉前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发生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诉前保全的实质条件是在利害关系人与他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处于情况紧急的状态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不可弥补的现实危险。 诉前保全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三)诉讼保全的操作程序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裁定解除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核心内容: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感谢您的关注。 【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第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区别】 第一,申请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申请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

诉讼保全担保书范文

诉讼保全担保书范文 讼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司法实践表明,诉讼保全制度的运行往往取决于当事人提供的担保。下面橙子为大家精心整理了诉讼保全担保书范文,仅供参考。 诉讼保全担保书范文篇一: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__纠纷,于年月日向你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人即将提起诉讼)。由于被申请人有的可能,特申请给予财产保全强制措施。 请求事项: (写明要求保全的财产) 事实和理由: (写明要求保全的财物情况,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与要求保全财物的关系及财物名称、数量、质量、形状、花色、品种、所在地点及现状等。申请的理由主要写明需要保全的财物遭受侵害情况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重要性及紧迫性及在判决执行中的意义)。 证据和证据来源: 写明能够证明申请请求的证据的名称、件数和证据来源。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若证据在申请人手里,应随同申请书一并递交法院;若证据不在申请人手里,应向法院提供证据线索) 此致 __市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诉讼保全担保书范文篇二: 诉讼保全担保书 (担保函) 担保人:张xx,男,1982年xx月xx日出生,马来西亚人,身份证号码820321-12-xxxx。 担保人就本人诉潘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对本人所提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担保内容如下: 担保人自愿以本人在交通银行银行存款人民币壹佰伍拾捌万元(账号:xxxxxxxxxxxxxxxxxx,开户行:交通银行第十三行路支行)为本人所提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现金担保。如担保人诉讼保全申请错误,担保人愿意赔偿被保全人因诉讼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并承担有关的费用。 此致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担保人(签名): 日期:XXX年8月12日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 一、概念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是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时,向法院提供保证,对因财产保全不当而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 二、种类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包括诉前保全担保和诉讼中保全担保两种,这两种担保在我公司之前的业务实践中都具体操作过。 1、诉前保全担保 指诉讼发生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为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申请人的要求,由担保人为其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诉前保全 (1)定义:指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诉前保全条件 1. 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讼。 2.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申请诉前保全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被申请人有财产上的权利。 3.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4. 必须在诉讼前申请。 5.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6.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诉讼中保全担保 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债权人的要求由担保人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担保。 补充: 诉讼保全 (1)定义: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2)条件:审判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民事案件都可以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要申请诉讼保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提出诉讼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或者包含给付之诉的合并,即提起诉讼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因为诉讼保全的对象是双方争执的标的物,或者与争议有关的财物,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案件在判决后能得到切实执行。而民事执行必须是给付之诉,即必须有给付内容。因此,如果申请人将不具有财产给付内容,采取保全措施也就失去了意义。单纯的确认之诉、变更之诉,都不具有给付内容,不适用诉讼保全。 B、必须具备诉讼保全的前提。必须是有可能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国家、人民财产的进一步损失,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和造成无法挽回的遗患后果。 (3)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担保主要采用财物担保的形式,提供担保的财物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金额,担保能在审理过程

关于诉讼财产保全错误索赔的问题(探讨)

关于诉讼财产保全错误索赔的问题(探讨) 邬辉林律师引:有关诉讼财产保全错误后,被申请人或损害方如果要追索申请人,在民事诉讼法中有法律依据。但是,落实在具体证据的举证,以及起诉思路,还有对方可能形成的抗辩理由的应对,都是需要考虑全面。这方面,因为本人目前代理的一起案件在大连海事法院正在审理,尚不好透露案情。而无论从办案体会来说,我很想向大家推荐我们上海同行蔡律师的大作,个人认为他的论述比较客观和全面,对我们代理这类案件颇具参考价值。同时附上相关一些案例和资料,供大家参考: 蔡绍辉律师有关诉讼财产保全错误损失索赔的观点和论述: 摘要:申请财产保全作为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在审判实践中对于顺利执行判决结果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也不鲜见。所以对财产保全错误进行分析并对相应责任的承担进行研究,必将对实务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关键词:财产保全错误损失认定赔偿责任 先看一件关于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案例:本案原告方徐某是另一已判案件中的被告,在该案中,徐某作为被告,被该案原告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将徐某在某证券公司的账户内的资金和股票全部冻结,后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就是原告败诉了 , 于是财产保全被解除,但是股票在被保全期间曾经有较大的涨幅,因为被冻结的原因未能及时卖出,到解除保全后卖出时股票价格下跌 , 因而造成损失 40 多万元。本案中徐某作为原告起诉前案中的原告某公司,请求法院判决其赔偿因申请保全错误而导致的损失40 多万元。 但是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是不支持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是: ( 1 )被告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是“属于依法行使诉权的范畴,没有不当之处,故不属于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情形。” ( 2 )被告在申请财产保全的时候将原告的资金账户提供给法院的行为也并无不当,同时其依法履行了提交申请、提供担保、提供财产线索等义务,因而被告无过错。 ( 3 )股票的价格和交易受诸多因素影响,虽然原告持有股票在查封期间曾达到过较高价值,但并非意味着原告必然会在该价位将股票卖出,鉴于股票交易的特殊性,难以确定原告的损失,因而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那么在这个案子当中,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有: ( 1 )如何认定财产保全申请的错误与否? ( 2 )财产保全错误的情形有哪些? ( 3 )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如何确认并救济 ? 财产保全错误概述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前或在诉讼中,为了防止将来做出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于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有关财产所采取的具有强制性的安全防范措施。其具有如下特点: ( 1 )申请人总是原告或者即将处于原告地位的利害关系人。 ( 2 )申请保全的时间只能是在起诉前或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做出判决之前。 ( 3 )财产保全的范围只能是限于当事人请求的范围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而且申请人要对自己申请保全的范围负责,不得超出自己的权利范围。

诉讼保全业务策划书

诉讼保全业务策划书 (一)市场状况分析: 1、什么是诉讼保全,为什么需要担保公司:诉讼保全担保为司法类担保。其是指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需要查封财产时,起诉人需要提供相同额度的资金或者资产作为担保。当起诉人没有相同额度的资金或者资产做担保时,起诉人寻求担保公司给予担保。 2、产品在市场来说主要适用于民事诉讼案件,在2线城市市民与企业的法律知识越来越全面的时代。产品的前景也会越来好。 3、我公司现在在赣州市是第二家从事诉讼保全业务的担保公司。相比另外加担保公司更加有经验,有全面的资料。(金盛源担保有限公司将从事诉讼保全担保) 4、适用于: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机动车事故纠纷、股权纠纷等 5、比其他竞争者的优势,我们做的更加市场化,有明确的收费标准,不同于其他公司我们做的更加多小型案件。 6、销售渠道主要有:律师推荐、法院推荐、当事人(起诉人)、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等 (二)策划正文: (1)公司的主要政策:本人在拟定企划案之前,与公司的最高领导层就公司未来新业务沟通,公司领导对未来业务高度支持和认可。所以本人以文本形式进行更加深入和细节上的说明。

收费标准,因为市场的空白,认为价格不宜过低,同样因为政策问题也不宜过高。所以初步选择价格:最低收费1200、50万以下收费1. 4%、50万—200万之间1.3%、200万以上1.2%(收据价格,发票上调0.1%)。 公关活动的重点与原则。所有销售项目不予任何回扣,公司员工以底价报给客户及介绍者。介绍者如需要求收入,介绍者可在底价基础上报价给当事人(起诉人),公司及于配合。上诉说法及能保证介绍者的积极性又能维护公司利益。 (2)成员配置: 团队经理一名(销售目标的制定、与上级领导的沟通、业务审批、风险控制、业务流程教学等) 文员一名(整理保后资料、文本盖章、保后存档) 业务员若干(业务的开展、法院立案指诉讼保全) 法律顾问(复杂业务的质询) 销售主管和职员、销售计划、推销员的挑选与训练、激励推销员、推销员的薪酬制度(工资与奖金)尤唯重要。 (3)推广计划

民事起诉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民事起诉状 原告: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 住所 地:________ 省 ________ 市 ________ 区________ 路_________ 号________ 座_________ 层 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 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 _________ ,民 族________ ,________ 年 _______ 月_________ 日出生,住 址:________ 省 ________ 市 ________ 区________ 路_________ 小区 _______ 号楼 ________ 单 元________ 室,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 。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停运损失 __________ 元,鉴定费用 _________ 元; 二、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 年 ________ 月________ 日 _______ 时_______ 分许,被告驾驶___________________ 小型普通客车沿220国道自东向西行驶时,与原告行驶的振动压路机追 尾。_________ 年 ________ 月 ________ 日被告向 _________ 市 ________ 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当日_________ 市 ________ 人民法院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 字 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停放在的被申请人所有的德工牌振动压路机予以查圭寸,扣押至 ________________ 停车场。 之后_________ 市 ________ 区人民法院(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民初字 第________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期间原告向申请人及保全法院要求解除 保全,降低损失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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