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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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规范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产保全担保是指民事纠纷当事人一方拟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向我公司申请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我公司审查同意提供担保,该担保申请人向我司提供有效反担保的担保业务。

第二章财产保全担保的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财产保全担保的对象为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原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或法人;

2、有固定的住所或办公场所;

3、法人必须具有可以自主支配的财产;

4、无不良信用记录,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三章担保金额、期限和费率

第四条单笔财产保全担保金额不低于5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担保金额视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申请人提供的有效反担

保价值,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五条担保期限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法院要求确定。

第六条担保费在正式出具担保函前按照担保费计算表计算的担保费金额的200%一次性预收,担保责任解除后多退少补。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担保费计算表。

第四章业务办理程序

第七条担保申请人可通过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合法途径向我公司申请担保业务。我公司不受理除律师事务所以外的盈利性中介机构介绍的业务。第八条客户咨询及受理审查

1、由部门工作人员(项目经理及以上)负责接待。

2、向客户介绍公司的基本情况、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的受理条件及基本工作程序等。

3、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基本案由、拟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及标的物情况、以及申请担保的原因,引导符合受理条件的客户进入业务受理阶段,并在《财产保全担保业务(流水)登记表》上进行业务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婉拒,并在《财产保全担保业务(流水)登记表》上登记终止办理原因(不符合受理条件)。

4、填写《财产保全担保业务受理表》,并即时报请部门负责人(副经理及以上)一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该客户的担保申请并通知客户。第九条业务受理经过批准受理的担保业务,由部门工作人员(项目经理及以上)负责,指引客户填写《财产保全担保委托申请书》,并要求

担保申请人按《财产保全担保委托申请书》中的资料清单内容提供担保申请资料。

第十条担保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

1、企业法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身份证明书、章程、股东或投资者的身份或资格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承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或投资者可提供反担保。

2、企业法人以外的其他法人:提供法人登记证书、章程、负责人身份证,成立批文等材料的复印件,承诺负责人及其上级机关可提供反担保。

3、自然人:已婚者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承诺其配偶可提供反担保;未婚者提供本人和家庭全部成员的身份证及户口本等材料的复印件,承诺其家庭成员可提供反担保。

4、申请人能提供其诉讼活动的相关材料,包括:起诉状、支持其诉讼主张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等材料的复印件。

5、申请人能提供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标的物的基本情况。

6、申请人拟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拟提供的反担保物基本情况。第十一条业务调查

1、由项目主办和协办人员(2人或以上)共同负责,应于2日内完成调查工作;

2、调查了解担保申请人基本情况;

3、调查了解该案件案由、诉讼请求、诉讼理由、案件证据及相关材料、财产保全要求及保全方式、财产保全标的物情况;

4、调查了解法院对担保条件的要求并与法院进行沟通;

5、根据调查情况写出《财产保全担保调查报告书》,作出初步的风险判断,并提交部门负责人(副经理及以上)于1日内签署初步审核意见,同意的转风险控制部,不同意的于《财产保全担保业务(流水)登记表》上登记终止办理原因并及时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反担保情况

1、以下主体不得作为我公司的反担保人:(1)国家机关

(2)以公益为目的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内部职能部门,经企业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除外。2、以下财产不得作为我司的反担保:(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担保法》另有规定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和我司规定不得抵押、质押的财产。第十三条计算收费及征询客户付费意愿1、由项目主办或协办人员负责;

2、根据《财产保全担保收费计算表》计算该项目的收费金额,征询客户是否同意支付该费用,并向客户征求对《财产保全担保协议书》的补充意见。

3、如客户同意则进入业务审查和审批阶段;如不同意则终止该业务,并在《财产保全担保业务(流水)登记表》上登记终止办理原因。第十四条业务审查和审批

1、项目主办出具《财产保全担保业务审批表》,并将《财产保全担保调查报告书》及相关材料送部门经理审核。

2、部门经理根据调查人员的调查及判断,核实相关资料于1日内签署意见后送风险控制部审核。

3、风险控制部视情况决定是否召开项目评审会议,于1日内签署意见后送总经理助理审核。

4、总经理助理审核后,根据审批权限按顺序送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审批,并请董事长在该项目审批通过的同时在《财产保全担保协议书》上签名。

5、项目主办或协办人员跟进上述审核审批过程,如审批通过则向人事行政部办理《财产保全担保协议书》及《财产保全担保书》的盖章手续,并进入下一阶段业务程序;如不通过则终止该业务,并在《财产保全担保业务(流水)登记表》上登记终止办理原因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6、整个业务审查与审批应于1周内完成,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可以延长。第十五条办理担保事项

对于经审批同意担保的项目,由项目主办或协办人员负责下列事宜联:1、络客户签订《财产保全担保协议书》。

2、通知客户及反担保人携有效证明文件上门签署反担保文件。

3、向客户收取担保费预收款。

4、在完成反担保文件签署及收取担保预收款后,向客户提供《财产保全担保书》。

第五章保后管理

第十六条由项目主办或协办人员负责,办理以下工作:

1、建立项目档案,填写《财产保全担保项目档案目录》,登记《财产保全担保台帐》等事务性工作。

2、案材料整理完毕,向行政人事部移交档案。

3、月末编制《财产保全担保在保项目月报表》。

第十七条项目主办应定期与法院联系,了解财产保全具体情况,发现异常应及时拟定处理方案,送交总经理审批后,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章解除担保

第十八条由项目主办或协办人员负责,办理以下工作:

1、根据法院提供的解除担保有关法律文件编制《财产保全担保费结算表》。

2、根据财务管理规定办理结算审批手续,通知客户上门办理结算手续。

3、编写《申请涂销抵押、质押备案登记报告》,参照业务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后,交客户办理抵押或质押反担保物的涂销登记手续。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修改权归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附件:财产保全担保收费计算表

年月日币种:人民币受理序号基本收费速算风险与收费增幅计算担保申请人申请担保金额□50万元及以下的基本收费(固定):10000.00元;□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基本收费速算:申请担保金额×1.5%+2500.00=元;□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基本收费速算:申请担保金额×1%+7500.00=元;□1000万元以上的基本收费速算:申请担保金额×0.5%+57500.00=元。财产保全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机会极微(收费增幅为0)□有可能(收费增幅为50%)□极可能(收费增幅为100%)对该项目可能造成经济损失风险的收费增幅计算:基本收费×%(收费增幅)=元。诉讼结果的可能性:□胜诉可能性极大(收费增幅为0)财产保全措施经济损失诉讼结果预测与担保条件要求与收费增幅计算□胜诉/败诉可能性各半(收费增幅为50%)□败诉可能性极大(收费增幅为100%)对该项目诉讼结果预测影响的收费增幅计算:基本收费×%(收费增幅)=元。□受理法院接受银达公司提供的信誉保证担保,不加收费。□受理法院只接受物权担保,按基本收费加收100%,加收金额为元。收费增幅计算以上收费合计元让保责任与收费折物权承担部分担申请人首先提供□申请人提供10%申请担保额度物权首先担保的,按以上收费合计的

3/4计收,即元。□申请人提供20%申请担保额度物权首先担保

的,按以上收费合计的1/2计收,即元。□申请人提供40%申请担保额度物权首先担保的,按以上收费合计的1/4计收,即元。预收担保费(200%)本项目基本担保期(不超过90天)的担保费制表人(签名):复核人(签名):部门经理意见:签名:扩展阅读:财产保全担保业务法律风险控制

财产保全担保业务法律风险控制

由于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担保的法律风险与一般担保业务的法律风险近似,因而风险控制也使用一般担保业务操作流程。对于申请诉讼保全担保而言,因增加了对诉讼争议进行审查的必要程序,代偿风险可以控制在更小的范围,而反担保措施对于求偿权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代偿风险控制

在前期审查阶段,首先要审查企业营业执照、起诉状及其相关的证据材料或能够证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的其他文书材料、诉讼保全申请书、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和被申请人营业执照等基本资料。如果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还须对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通知及其他诉讼文书进行审查,重点在于查明:

①是否存在诉讼争议,且争议的解决是否具有财产给付之内容;

②是否具备诉讼保全的理由,如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③申请人是否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

④诉讼请求是否适当以及证据材料是否确实、充分;⑤被申请人是否为适格的被告,以及申请保全的财产权属是否明确。

须指出的是,因为担保公司审查争议的目的在于防范代偿风险,而不是代替人民法院解决争议,所以前期审查主要是书面、单方审查,这和人民法院通过质证和言辞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肯定是有些出入的。诉讼保全担保之所以不同于一般担保,很重要的一点在于申请人一般不能从财产保全中骗取收益,只要不是恶意争诉或者重大误判,其财产保全申请发生错误的几率应该是不难判明的。(二)求偿风险的控制

在前期审查中,仍不可忽略一般担保业务的常规审查项目,如申请人的资产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履约信用等情况,目的主要在于确保求偿权能得以实现。前期审查通过后,担保公司应及时安排业务人员对企业提供的情况进行实地核实,并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原件。调查人员根据对企业的资格审查情况,汇总所有原始资料及信用评价结果出具详细的评审报告。经担保公司内部审批通过后,还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反担保,既可以由第三方提供保证反担保、也可以用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用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提供抵押、质押反担保。在担保人和申请人签订担保服务合同的同时或者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承诺之前,反担保人须和担保人签订书面反担保合同,如为物的反担保,还须移交担保物的权属证书和其他有关资料或办理物的担保法定登记手续。(三)保后管理

出具财产保全担保之后的担保管理是风险控制全过程的重要阶段,包括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到案件审理并执行终结时止的各个环节的保后管理活动。保后管理的目的是监督谨慎采取诉讼策略和遵守担保服务合同义务,减少担保公司风险。保后担保管理应实行分工负责与部门合作制度,并建立相应的责任机制。担保公司应与被担保方在担保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被担保方应将所有与诉讼阶段有关的诉讼文书和资料及时提交担保人,并及时通报诉讼中出现的一切可能影响诉讼进程的特殊情况。当出现担保服务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正常解除、约定的担保服务合同解除条件就、被担保方重大违约等情况,担保人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预测、评估和化解担保风险。

财产保全担保业务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

目前不少担保公司都已把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纳入本公司的业务范围,并制定出全套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规范,但真正落实到具体操作层面的恐怕还为数不多。究其原因,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财产保全担保,但偏重于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下,要求提供担保和审查担保是否合格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提供的担保无权提出异议或者加以干涉,并且相关法律并没有对财产保全担保的程序、方式等作出相应的规定,导致财产保全担保要么流入形式,要么条件极为苛刻,担保公司提供的诉讼保全担保业务发挥作用的空间还有待扩展;另一方面,担保公司及其业务人员对于诉讼保全的认识往往只是停留

在一个十分肤浅的层面,容易将诉讼保全担保风险等同于诉讼风险,或者对诉讼保全担保风险与其他担保业务风险不加区分,常常制定较为严格的审查条件和较高的收费标准,将大多数潜在客户拒之门外。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担保公司欲拓展业务渠道,提高竞争能力并有效防范控制业务风险,必须对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法律风险有一个清晰的了解。

一、财产保全和财产保全担保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有争议的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使其处于人民法院的有效监控之下的司法行为。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依当事人一方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保全措施。采取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不能随意处保全财产,如果生效判决确定被申请人负有给付义务且被申请人不依判决履行,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所保全的财产,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上述法律还规定,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申请;对于诉讼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责令提供担保而未能提

供的,同样应当驳回其申请,除非诉讼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之所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是因为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有可能影响被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会导致一定的损失,为防止诉讼权利滥用和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利益,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有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因此,人民法院在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绝大多数情况下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当于申请保全的财产等值的经济担保,以保证申请人能够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由于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防止被申请人在生效判决执行前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拒绝履行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如果不存在申请财产保全的以上前提,财产保全也就失去意义。因而,法律还规定,财产保全作出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由此可见,财产保全担保有两种,一是申请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保证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二是被申请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保证履行将来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担保。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方式,可以用所有的财产,如现金、土地使用权、房产或法院认可的其他财产抵押或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也可以由法院认可的其他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现实中,不少当事人由于没有足够的财产提供担保,或者由于资金要用于日常经营周转,寻找第三方提

供保证担保也有不少困难,并且第三方的资信状况也可能受到法院的质疑而不被接受,而诉讼和强制执行都不得不进行,此时对诉讼保全担保服务的需求无疑是客观存在的。目前,我国的人民法院和民事诉讼制度正在向着现代化、规范化和更为公正的方向发展,伴随而来的是社会、经济的发达程度不断提高,民事经济案件争议的数量和财产保全担保需求必然会不断增长,财产保全担保业务有望成为担保公司发展壮大的另一重要支柱。

二、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法律风险分析

与一般担保业务如综合授信担保、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担保、进口开证担保等相比,相似之处在于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法律风险主要也是代偿风险和追偿权不能实现的风险,不同之处在于担保的当事人、担保的主债权、担保的范围和担保期限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并且,申请诉讼保全担保和解除诉讼保全担保的法律风险也大不相同。

首先,一般担保业务的当事人为债务人、债权人和担保公司(担保人),其操作模式一般是债务人先与债权人商定某项合同或者项目,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债务人应债权人的要求找到担保公司,请求担保公司为该合同或者项目下的义务履行提供担保。担保公司经审查同意后,先后与债务人和债权人签订担保服务合同、担保合同,前者主要是约定担保公司享有的收取担保费用以及代偿、追偿等权利,后者则主要约定了担保公司对债权人的担保义务。而诉讼保全担保的目的虽然也是为了避免对方的利益遭

受损失,但担保提供的对象不是对方当事人而是人民法院。按照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诉讼保全担保中,涉诉的双方当事人不像一般担保中那样享有自主参与和决定担保合同内容的地位,人民法院则起到至关重要的决定作用,也即说担保数额、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等全部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很少有自由选择的余地。由此见,诉讼保全担保不同于我国担保法上的合同担保,其实质上是提供担保的一方为了申请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扣押另一方的财产后者为了解除对自己财产的司法查封、冻结、扣押而将自己同等价值的财产对等地于人民法院的监控之下,二者只是在最终目的上有相似之处而已。

其次,诉讼保全担保的主债务与主合同约定的债务联系十分密切,但二者并不完全等同。按照担保法原理,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诉讼保全担保则不尽然,诉讼保全担保的前提并不是主合同,而是涉及财产纠纷的民事争议发生并且一方当事人欲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或者解除财产保全,其担保的主债权也不是主合同债务,而是申请错误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和生效判决可能确定的债权数额。因而,主合同债务数额可能成为双方争议的标的额,主合同的存在与争议发生也可能有着必然的联系,但主合同的存在与否对诉讼保全担保的成立和担保范围不起决定意义。据此不难得出,诉讼保全担保业务可能面临的代偿风险有两种:第一,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不当并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担保公司代申请人偿付被申请人相应的损

失;第二,被申请人通过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解除诉讼保全,后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担保公司代其履行。显而易见,后一风险大于前一风险。再次,因为主合同一般都有约定的履行期限,一般担保的担保期限是比较容易确定的,即使出现当事人因为各种原因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无效等情况,担保法也作了一些补漏性的规定。而在诉讼保全担保中,虽然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处分自己的权利来影响诉讼进程,但担保期限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受到人民法院审理期限的影响。一般而言,只要案件没有通过审理和执行两个阶段,诉讼保全担保责任就不能解除。而关于审理和执行的期限,我国《民事诉讼法》只作了一些最长期限的限制性规定,实践中还常常出现超期审理、久拖不决的情况。并且,二审终审制也常常因为审判监督程序的设而被架空,诉讼也会因此而变得遥遥无期。这些对于担保公司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时确定担保期限、预测担保风险和确定担保费用等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最后,由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只有当担保公司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解除财产保全时,担保业务的风险才与一般担保业务风险相近,而对于需求量更大的申请财产保全担保,其风险小于一般担保业务风险,因而可以降低一些业务门槛和担保费用。如前所述,申请财产保全担保的主债权是被申请人因申请人申请不当而遭受的损失,故对担保公司而言,发生风险的前提有二:一是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不当;二是被申请人因此而遭受损失,二者缺

一不可。第一前提不仅可以通过事前对申请人的资质、信用审查,而且可以通过对诉讼争议的审核加以控制和防范,而后一前提受到法定范围的限制,而不能是无限损失。而一般担保的风险多是信用风险,即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而发生的代偿风险,主要是通过对债务人的资信审查加以控制和防范,并且现实中这类风险发生的概率明显更大一些。

三、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法律风险控制

由于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担保的法律风险与一般担保业务的法律风险近似,因而风险控制也使用一般担保业务操作流程。对于申请诉讼保全担保而言,因增加了对诉讼争议进行审查的必要程序,代偿风险可以控制在更小的范围,而反担保措施对于求偿权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前期审查阶段,首先要审查企业营业执照、起诉状及其相关的证据材料或能够证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的其他文书材料、诉讼保全申请书、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和被申请人营业执照等基本资料。如果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还须对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通知及其他诉讼文书进行审查,重点在于查明:①是否存在诉讼争议,且争议的解决是否具有财产给付之内容;②是否具备诉讼保全的理由,如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③申请人是否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④诉讼请求是否适当以及证据材料是否确实、充分;⑤被申请人是否为适格的被告,以及申请保全的财产

权属是否明确。须指出的是,因为担保公司审查争议的目的在于防范代偿风险,而不是代替人民法院解决争议,所以前期审查主要是书面、单方审查,这和人民法院通过质证和言辞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肯定是有些出入的。诉讼保全担保之所以不同于一般担保,很重要的一点在于申请人一般不能从财产保全中骗取收益,只要不是恶意争诉或者重大误判,其财产保全申请发生错误的几率应该是不难判明的。

(二)求偿风险的控制

在前期审查中,仍不可忽略一般担保业务的常规审查项目,如申请人的资产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履约信用等情况,目的主要在于确保求偿权能得以实现。前期审查通过后,担保公司应及时安排业务人员对企业提供的情况进行实地核实,并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原件。调查人员根据对企业的资格审查情况,汇总所有原始资料及信用评价结果出具详细的评审报告。经担保公司内部审批通过后,还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反担保,既可以由第三方提供保证反担保、也可以用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用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提供抵押、质押反担保。在担保人和申请人签订担保服务合同的同时或者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承诺之前,反担保人须和担保人签订书面反担保合同,如为物的反担保,还须移交担保物的权属证书和其他有关资料或办理物的担保法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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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彩--三鼎控股—三鼎控股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三鼎控股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三鼎控股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2006年 5 月 目录 第一■章 ........................................................... 总贝U 1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审批权限 (1) 第三章决策与操作程序控制 (2) 第四章担保履行控制 (4) 第五章监督检查 (5) 第六章附则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三鼎控股及其下属子集团对担保业务的管理,规避企业或有负债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一基 本规范》等法律法规,以及三鼎控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主要包括:三鼎控股及其下属子集团出于各种原因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承担被担保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连带偿付责任,其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三鼎控股及其下属子集团。 第四条三鼎控股总部完全掌握担保决策权,下属子集团仅仅是提出担保需求并配合担保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目前三鼎控股及其下属子集团的担保业务均需经总裁审批决定。 第六条三鼎控股各子集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担保业务内部会计控制程序,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担保业务的内部会计控制重点主要包括: 1)建立担保决策程序和责任制度,明确担保原则,严格限定担保权限;加强对被担保单位资信情况和经营状况的调查了解; 2)强化对担保审批管理,注意担保合同的订立和推敲; 3)重视对被担保单位的即时监控监督和担保业务执行控制。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审批权限 第八条各子集团应当建立担保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九条担保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包括: 1)担保业务的申请和审核; 2)对被担保企业调查和审批; 3)担保合同拟订与复核; 4)合同订立、履行担保责任垫付款项审批与付款;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_____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担保行为,保证融资担保业务的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业务风险,促进公司所属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公司所属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公司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所属担保公司是指公司直接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担保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司监管部门是指负责监督管理担保公司的公司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业务是指《公司所属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经公司许可并且由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第五条担保公司在开展担保业务中,从被担保人提出担保申请开始到担保业务相关权利义务终结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包括项目初审、项目评审、担保方案落实、风险监督与防范、风险化解与处置。

第六条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应当以审慎客观、风险分散、审核独立为操作原则,建立规范有效的担保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第二章担保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担保公司的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固定经营场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2.行业符合国家政策、产业规划,不涉及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 3.获得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认可,有充分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4.公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对以下担保对象原则上不接受担保委托: 1、企业成立时间不到一年; 2、有资信不良记录者; 3、法定代表人或控股大股东有犯罪记录; 4、企业主要股东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担保的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款的企业法人可直接向我公司或由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推荐提出书面担保申请。 第十条企业申请担保应按照担保公司要求填写《委托担保申请书》,同时应根据《融资担保业务资料清单》的标准提供以下类型文件,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1、企业和股东法律类型文件 2、企业和关联企业经营类型文件

招商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8页精选文档

招商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信贷业务担保的管理,提高信贷业务担保的可靠性、安全性、合法性,规范担保法律手续,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贷款通则》及有关金融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商银行信贷业务可接受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及保证金(仅适用于承兑、保函、信用证业务)。在办理具体业务过程中,可采取其中一种方式,也可多种方式并用。 第三条无论选取何种担保方式,必须注重申请人的第一还款来源,应把担保条件作为防范风险的措施,而不应作为还款的主要来源,也不能作为吸收存款的手段。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招行各类贷款、商业票据承兑及其它业务中的担保与反担保,但境外企业提供担保和我行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业务不在此限。 第二章保证方式的管理 第五条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信贷业务的保证方式分为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两种方式,我行只接受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第七条信贷业务保证责任的范围与期限: 1、保证范围包括主债务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各种费用。 2、保证期限为保证合同签署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另加两年。 第八条保证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企业法人、非公益性的事业法人。具备清偿能力的法人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应取得法人书面授权; 2、具有较强的资产实力,净资产减或有负债的金额不低于担保金额; 3、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且具有比较稳定的发展前景,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合理,资信评价结果能够达到我行要求; 4、商业与银行信誉良好,无不良借款记录; 5、按照我行要求提供必须的经济技术资料和有关法律文件。 第九条优先接受的信贷业务保证单位包括: 1、国有商业银行地级以上城市的分支机构、非国有商业银行省会和原计划单列城市的分支机构;国际著名的商业银行在华分支机构; 2、省部级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的总部; 3、经同业银行部认可的、总行给予授信额度的国外银行出具的备用信用证; 4、具较强担保能力的大型优质企业。 第十条除《担保法》第八、九、十条规定的主体不能作为担保主体外,下列单位也不得作为我行信贷业务的保证人: 1、借款人为上市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自然人的,不得接受该上市公司提供的保证; 2、为开发具体的投资项目而设立的项目公司; 3、《招商银行信贷业务投向的若干规定》中禁止支持的企业。 第十一条信贷业务保证手续的办理程序。

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草案)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草案)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在各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一般应以公司信用作保证。重合同,讲信用,维护公司形象。需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慎重选择担保人,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批准后办理。 二、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三、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四、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被担保人应属于与公司在生产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状况、盈利能力水平、偿债能力高低、银行信誉等级大体相当的企业。一般为三类企业: 1、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 2、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 3、与本企业有密切经济利益的企业。 五、公司应慎重审查担保合同。对债权主体、种类、数额、债务人履约期限、保证方式、担保范围及其他事项均应逐项审核。掌握债务人资信状况,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六、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批对外担保。 七、公司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议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投资担保公司担保 业务操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确保融资担保业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防范和控制融资担保风险,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融资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融资担保业务程序 第三条融资担保业务程序 1、申请受理:项目推荐人(项目责任人)推荐 填写《融资担保项目申请受理表》 通知企业按照公司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项目初审:确定第一调查人(项目负责人)、第二调查人(项目协办人) 确定项目初审基本内容 实地调查 撰写《融资担保项目初审报告》 3、项目评审:融资部审核填写《项目评审表》第一部分 评审会成员评审填写《项目评审表》第二部分 依据权限分别由董事长、总经理审批签字 4、签订合同:准备空白合同文本(委托担保合同、抵(质)押担保合同) 填写空白合同文本 经审核后正式签订合同 5、抵押登记:准备抵押登记资料(委托担保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其他资料) 他项权力证书或抵押登记表(登记机关签章) 6、担保收费:按照公司规定的担保费收费 按照担保协议收费 7、发放贷款:通知理财部安排出资人放款 借款借据原件交出资人复印件留底 8、保后管理:日常检查、保后检查,填写《融资担保项目检查表》 于到期日前一周内填写《融资担保到期通知函》 融资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 9、代偿追偿:代偿和追偿方案 提起法律诉讼 10、担保终结:注销抵押登记

退还质押物、代管原件 融资担保业务档案归档 第四条反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应提供的材料为: 1、抵押物、质押物清单; 2、抵押物、质押物权力凭证; 3、抵押物、质押物评估资料; 4、保险单; 5、所有人(公司)董事会同意抵押、质押的决议; 6、抵押物、质押物为共有的,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抵押、质押的声明; 7、抵押物、质押物为海关监管的,提供海关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8、抵押物、质押物所有人为国有企业,提供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9、其他有关资料。 受理反担保注意事项 1、提供的材料除复印件外,同时应提供原件备验; 2、提供的材料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3、法人代表授权委托需法人代表亲笔签字授权; 4、公司受理人可根据融资担保项目和企业实际情况对资料、审核项目进行删除和添加。 第五条公司融资部客服人员负责项目受理,核实顾客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符合担保条件的项目正式受理,建立顾客档案及档案编号,将受理意见填入《担保项目申请受理表》,按公司的资料清单索取担保申请人材料、反担保人材料及其他材料,经融资部项目推荐人、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进入下一个流程。 第三章融资担保受理条件 第六条融资担保受理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已通过年检; 2、依法经营,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政策; 3、基本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并能提供抵押物、质押物或反担保措施; 4、单个企业融资项目金额不能超过我公司实收资本的10%; 5、申请融资金额不超过该企业有效净资产的60%; 6、该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第四章融资担保项目初审和实地调查 第七条每个项目都应由融资部人员作为项目推荐人,项目推荐人为该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融资部根据人员和业务量实际情况,确定第一调查人、第二调查人。第一调查人为项目负责人,负主要调查责任;

集团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WORD13页)

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0 目的 为了加强对****集团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的管理,本着统一管理、降低费用,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原则,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内各成员单位。集团公司原则上不对集团外单位提供担保业务,集团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也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业务。 2 引用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金融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3 术语与缩写 3.1 担保: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及定金等,反担保适用于担保规定。集团公司对集团内单位原则上不使用质押、留置及定金方式。 3.2 保函:分为投标保函、开工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等。 3.3 资信证明:分为银行类和非银行类两种,前者包括信贷证明、银行存款证明、账户查询许可证和银行信用等级证书;后者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证明材料、

集团公司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资料。 4 职责 4.1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银行信贷额度的申请和担保业务的归口管理,审核申请人的担保用途、担保额度、企业信誉、履约能力等方面的情况,并根据集团公司领导的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涉及到与开发有关的资信证明及银行保函,应与经营开发中心分工协作、共同管理。 4.2 集团公司经营开发中心负责审核申办保函及资信证明项目的可行性、申办项目填写内容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4.3 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审核担保事项和有关文件的合法性。 4.4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其最大额度累计不得超出集团公司对该被投资单位投资额的50%。 4.5 如果因申请人的原因导致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申请人需全额赔偿集团公司的损失,赔付前集团公司将暂停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新担保、保函申请。 4.6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解释、修改及监督执行。 4.7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本管理办法的实施。 5 管理内容与控制要求 5.1 担保 5.1.1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体办理程序如

1、融资担保担保业务管理制度(标准模板)

融资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加强担保业务管理,明确担保业务审批权限,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本制度中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 第五条本制度中的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六条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能综述 第七条公司设立担保风险管理部和评审委员会。前者是公司担保业务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机构;后者是公司担保业务的评估审批机构。两者按各自独立的工作规则行使职权。 第八条公司设立担保业务部,负责公司的担保业务的具体管理和本规定的实施。 第九条公司担保业务主要包括: 贷款担保; 票据承兑担保; 贸易融资担保; 项目融资担保; 信用证担保; 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条担保范围分为部分担保和全额担保两种。具体操作与贷款金融机构根据双方合作协议以及被担保人资信等级、担保金额等情况协商决定。 第十一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采取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方式的一种或三种方式的任意组合,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为追偿的快捷实施,反担保的相关合同须在公证机关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履约公证手续。 第十二条为规避企业重复抵(质)押,应事先向金融机构、工商、土地和房产管理等部门进行查询,获取真实的征信信息和公共信息。 第三章业务人员素质和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担保业务部业务人员的素质关系到公司的直接效益。在招聘业务人员时必须严格按公司相关规定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全体业务人员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如下: 1 、对公司、对业务、对自已充满信心。 2 、认真执行公司“劳动纪律”和“员工守则”,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行为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公司所有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的各项工作制度,并对执行情况加强检查; (二)负责制定并审议本年度的担保计划和方案; (三)负责对外担保的决策并承担由担保行为产生的风险责任;

(四)审议对外担保的相关议案并作出相应决议,授权法定代表人签发对外担保合同,责成公司具体部门履约执行,并加强检查和日常跟踪、管理。 第五条公司财务审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担保业务相关材料,具体办理对外担保相关手续; (二)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质押的物品、权利和其他相关事项,定期监测、统计、分析、报告。 (三)建立完善的担保风险预警机制,适时监控被担保资金的使用状况、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责任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启动预警机制,采取应对措施。 第六条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要求,协助财务审计部同做好担保业务的审查和全过程监控工作。 第三章担保对象 第七条公司担保对象包括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对没有产权关系、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的企业,原则上不得提供担保,确实需要担保的,在担保前报杭州市国资委审批。 第八条公司为所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提供担保,以被担保企业的效益和偿债能力为主要依据确定对各企业的担保额度。对连续两年亏损、扭亏无望或资不抵债的全资、控股企业原则上不予担保。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专注主业、审慎经营,确保融资担保公司保持充足代偿能力,优先保障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营管理各级资产。本办法中的资产比例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非合并财务报表计算。 第三条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对融资担保公司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产分级 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资产按照形态分为Ⅰ、Ⅱ、Ⅲ级。第五条Ⅰ级资产包括: (一)现金; (二)银行存款; (三)存出保证金; (四)货币市场基金; (五)国债、金融债券; (六)可随时赎回或三个月到期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七)债券信用评级AAA级的债券;

(八)其他货币资金。 第六条Ⅱ级资产包括: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含第五条第六项); (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AA+级的债券; (三)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或再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四)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20%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 (五)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的委托贷款40%部分; (六)不超过净资产30%的自用型房产。 第七条Ⅲ级资产包括: (一)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80%部分以及其他股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 (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以下或无债券信用评级的债券;(三)投资购买的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产品、资产支持证券等; (四)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的委托贷款60%部分,以及其他委托贷款; (五)非自用型房产; (六)自用型房产超出净资产30%的部分; (七)其他应收款。 第三章资产比例管理

担保公司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XX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一、总则 目的 为防范担保业务风险,规范担保业务的开展,明确有关各岗位职责,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担保有限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原则 本办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开展业务往来。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担保人,系指本公司。本办法所称借款人,系指经过本公司担保而取得借款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公司担保是指本公司与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时,由本公司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

任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的开展。 二、基本流程 担保业务流程的五大阶段 担保业务基本流程包含五大阶段,即“申请受理”、“调查评价”、“审查审批”、“签约及担保费收取”和“保后管理”等五大阶段。 1.申请受理:客户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对客户进行资格审核。 2.调查评价:对受理的担保项目,主要从客户评价(资信情况)、业务评价(业务及经营状况)和反担保评价(反担保措施)等方面进行实地调研和风险评价。 3.审查审批:由项目评审委员会审批担保项目是否同意受理。 4.签约及担保费收取:经审批同意受理的项目,与客户、银行间签订一系列的担保合同,并完成反担保登记、担保收费等。 5.保后管理:包括对担保项目的检查、资金回收、代偿和追偿、担保终结等内容,在该项目终结后,完成相关档案整理、归档。担保业务流程的11个活动环节 担保业务的五大阶段,可具体细化为11个活动环节。 11个活动环节由“企业申请”、“担保受理”、“项目初

公司担保业务执行管理制度

文档序号:XXGS-AQSC-001 文档编号:AQSC-20XX-001 XXX(单位)公司 担保业务执行管理制度 编制科室:知丁 日期:年月日

担保业务执行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为准确掌握担保业务的进展情况,及时化解担保风险或尽量减少担保风险给企业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的所有担保业务。 第2章建立担保事项台账 第3条担保业务实行过程中,担保经办人负责设置担保业务事项台账,对担保相关事项进行详细全面的记录。 第4条担保业务记录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被担保人的名称。 2.担保业务的类型、时间、金额及期限。 3.用于抵押财产的名称、金额。 4.担保合同的事项、编号及内容。 5.反担保事项。 6.担保事项的变更。 7.担保信息的披露。 第3章担保业务监督检查 第5条担保经办人员负责对担保项目的执行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和监督。 第6条监督检查时限。 1.担保期限在××年以内的,担保风险在××级以上的

担保项目,担保经办人员需每1个月进行一次跟踪检查。 2.担保期限在××年以上的担保项目,担保经办人员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第7条监督检查项目。 1.担保项目进度是否按照计划进行。 2.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是否正常。 3.被担保人的资金是否按照担保项目书的规定使用,有无挪用现象等。 4.被担保人的资金周转是否正常等。 第8条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和问题,应本着“早发现、早预警、早报告”的原则及时上报担保项目负责人,属于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企业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 第4章合同协议管理 第9条担保业务经总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权限范围内批准后,应当与被担保人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或协议。 第10条订立担保合同或协议,企业法律顾问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严格审核各项义务性条款,以保证企业的权益。 第11条合同档案管理人员专门保管担保合同协议、与担保合同协议有关的主合同协议、反担保合同协议等。 第12条合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有关担保及反担保财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担保 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担保业务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监管企业进一步加强担保业务管理,规范担保行 为,防范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 项报告管理办法》(津国资法规〔200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 关规定,结合天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 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 (包括所属各级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担保 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业务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担 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以下简称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 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本办法所称担保 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按照担保对象的不同,担保业务分为对内担保和对外担保。对内担 保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之间进行的担保业务。对外担保是指所 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为其参股企业、无产权关系企业进行的担保业 务。 第四条 担保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二)依法担保,规范运作原则; (三)量力而行、风险可控原则。 第二章 担保条件 第五条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业务资格; (二)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良 好的资信及代为偿债能力; (三)担保责任额要与自身的经营规模、盈利能力等财务承受能力 相适应,累计担保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应超过企业净资产; (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担保权限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3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8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XX安泰集团股份XX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X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加强担保业务管理,明确担保业务审批权限,有效防X对外担保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XX国公司法》、《中华人民XX 国担保法》、《关于规X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以及《XX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XX安泰集团股份XX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X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XX安泰集团股份XX(以下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本制度中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

第五条本制度中的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 第六条公司对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公司应就对外担保适宜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认真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被担保人应满足以下标准: (一)管理规X,运营正常,资产优良; (二)近三年连续盈利,现金流稳定,并能提供外部审计审定的报告;

(三)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四)资信状况良好,银行评定信用等级应不低于A级; (五)近一年内无因担保问题引起的诉讼或未决诉讼。 1被担保人不满足上述标准中的任一一条标准的,该等担保事项需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若公司认为需要,被担保人需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八条对被担保人的资信审查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财务负责人可以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如下资料: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担保业务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有效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确保担保业务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业务是指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银行与公民、银行与企业之间等借款、融资活动中,所需要公司提供担保的业务。担保责任是指本公司作为担保人应与借贷双方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 第三条本公司办理担保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严谨、平等自愿、诚信经营”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坚持以合法性、风险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的审慎经营模式。 第二章担保业务范围 第五条公司担保业务主要范围是:借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兼营: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民间借贷;尾付款如约偿还担保等业务。

第三章担保业务受理条件 第六条担保业务应遵守的基本规定 担保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必需是合法、真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项目等。不准从事下列活动:不得吸收存款;不得发放贷款;不得受托投资;不得从事未经政府金融办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担保客户应具备的条件 一、公司类客户应具备的条件 1、企业依法设立。 2、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借款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还款能力强;出借人资金来源合法。 4、企业申请担保的资金用途明确合法。 5、在指定的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现金流量充足。 6、能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靠的担保。 二、个人类客户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力能力。 2、依法经营,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政策。 3、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相对稳定的从业人员,本人具有固定的住所。 4、有具体的生产、经营、项目,用途合法明确。

(完整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加强对融资 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以下简称“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 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于2010年3月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 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要求,由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 部际联席会议在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的,主要规范对象是公 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即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 份有限公司),分为:总则,设立、变更和终止,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 控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54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 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 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 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 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 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 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定稿)

xxxx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2007 年9 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审批权限 (1) 第三章决策与操作程序控制 (3) 第四章担保履行控制 (5)

第五章监督检查 (6) 第六章附则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xx 及其下属子集团对担保业务的管理,规避企业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以及xxxx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主要包括:xxxx 及其下属子集团出于各种原因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承担被担保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连带偿付责任,其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xxxx 及其下属子集团。 第四条xxxx 总部完全掌握担保决策权,下属子集团仅仅是提出担保需求并配合担保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目前xxxx 及其下属子集团的担保业务均需经集团总裁审批决定。 第六条xxxx 各子集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担保业务内部会计控制程序,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担保业务的内部会计控制重点主要包括: 1) 建立担保决策程序和责任制度,明确担保原则,严格限定担保权限;加强对被担保单位 资信情况和经营状况的调查了解; 2) 强化对担保审批管理,注意担保合同的订立和推敲; 3) 重视对被担保单位的即时监控监督和担保业务执行控制。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审批权限 第八条各子集团或各子公司应当建立担保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融资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河南国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担保业务风险,提高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操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人,系指本公司。本办法所称借款人,系指通过本公司担保而取得借款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公司担保是指本公司与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时,由本公司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本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 第四条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范围及反担保 第五条本公司可以经营下列融资性担保业务:(一)贷款担保。(二)票据承兑担保。(三)贸易融资担保。(四)项目融资担保。(五)信用证担保。(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六条本公司可以兼营下列业务:(一)诉讼保全担保。(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

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本公司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包括: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企业或个人的保证反担保、保证金反担保等。根据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金额大小等实际情况确定采用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方式。 第三章基本流程 第八条担保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包括受理、调查评价、审查审批、签约及担保费收取、保后管理五大阶段。 第九条受理。自客户向本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就进入受理阶段。在此阶段,对客户进行资格审查,要求客户提交有关材料,对客户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等。受理客户申请时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对未作过客户评价的客户和已作过客户评价的客户要区别对待;二是对不同的担保业务类型,要求客户提交的有关材料应有所区别。 客户受理阶段由业务拓展部负责。 第十条调查评价。受理客户申请后,经初步审查合格进入调查评价阶段。调查评价包括: 一、客户评价,指对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对客户的偿债能力作出全面的评价; 二、业务评价,指对客户申请的该单业务的风险点和成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补充规定

银保监发〔2018〕1号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以下简称四项配套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于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地方金融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工作完成以后实施。 二、《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保本基金担保业务,存量业务可不计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但应向监督管理部门单独列示报告。 三、各地可根据《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出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符合《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的规定和原则,且只严不松。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将本通知发至辖内有关单位和融资担保公司,请各银监局将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式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填写说明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8年4月2日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监督管理部门对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促进融资担保公司依法经营,维护融资担保市场秩序,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特许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法律文件。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换发、吊销、注销等由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

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作行为,有效防范融资担保业务风险,促进我行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及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担保贷款,是指我行办理的由担保公司提供不可撤销担保的法人以及自然人贸易融资、项目融资、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业务。 第三条我行与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应遵循“平等自愿、积极审慎、诚实守信、审贷自主、合作共赢”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经营单位和总行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一、总行信贷管理部是我行担保业务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担保公司准入的受理与调查,《合作协议》与《资本金托管协议书》的订立,担保基金的监督管理与融资性担保贷款的额度控制,担保贷款的检查及担保公司的评估,向监管机关报送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统计报表和资料。 对于初次申请与我行建立合作关系的担保公司,应对公司的成立时间、资质证照、经营范围、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信用情况、公司财务状况、目前与他行合作情况和在保业务的金额等情况进行调查。 二、总行风险管理部是我行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担保公司准入条件的风险审查、合作协议的法律审查及担保贷款的风险审查等。 对于初次申请与我行建立合作关系的担保公司,应在受理调查的基础上对资料完整性、担保公司准入主体资格、担保公司履约能力、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水平和担保实力等进行风险审查。 三、风险审查通过的提交经营层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经审议同意合作的,将合作协议提交行长审签,并报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核准。 四、经营层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与我行合作的担保公司准入和协议续签审议。 五、各经营单位负责担保贷款的受理、发放和贷后管理等具体工作。经营单位在受理融资担保贷款后应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部书面(含电子邮件)报告担保贷款额度核准申请书,经信贷管理部核准并下达核准通知书后,方可进入调查审查的环节,未经总行报备核准同意,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发放融资担保贷款。 第五条异地分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作按本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办理,并负责托管基金、担保基金、保证金的监督管理、担保公司信用额度和贷款总量的控制,担保贷款的检查与管理、担保业务的统计分析和报表报送。其合作条件经受理调查后报总行审批签订合作协议。 第三章合作准入条件 第六条凡愿与我行合作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具备(不限于)以下条件: 一、持有年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融资性导报机构经营许可证》等经营许可证明; 二、在地(市)级范围内经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在省内经营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000万元;跨省经营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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