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的适用

试谈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的适用
试谈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的适用

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关系是一项重要内容。夫妻财产制则是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表现形式,从立法形式上,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当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并存的情况下,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在这里,我们主要就约定财产制进行一下探讨:

一、约定财产制

1、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对他们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加以约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在我国,1950年的《婚姻法》未对夫妻财产约定做出明确规定,1980年的第二部《婚姻法》只是在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在第一条进行了弥补,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异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无效,”进一步明确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约定方式可以书面形式,如果双方无争议的,也可以口头形式作出,以及如果规避法律的约定是无效的情形,解决了当时司法实践中遇到一些实践问题。但并未写入《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对《婚姻法》的修改,修改后的《婚姻法》以的形式对夫妻约定财产制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的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做清偿。

2、对以上规定,我们可以从约定的内容,形式和效力三个方面理解:

1)约定的内容,约定的内容包含两个方面,其一,对夫妻一方或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可以约定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其二,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可以约定归夫妻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约定的形式,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从中外立法看:约定形式有两种,一是需要夫妻双方当事人订立书面契约,即对夫妻双方具有拘束力。协议主体中的“夫妻”是指在处理财产为夫妻,而非在财产约定时为夫妻;二是夫妻财产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且经一定公示程序才产生法律效力。婚姻当事人双方定理采用书面形式,应有公示程序要求,且以公证为准。夫妻财产约定应以公证形式确定,公证应由夫妻双方后一方住所地或协议地签订公证机构管辖。应当注意的是,夫妻在订了约定财产制的协议之后,如果要变更或撤消此协议,则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方可。夫妻约定制并无时间上的限制,夫妻在婚前,结婚登记时以及婚后的任何时间,均可对财产的归属问题做出约定。夫妻在订立约定财产制的协议时,应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无效,并且该协议反映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如果一方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双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下订立的协议,视为无效。

3)约定的效力:就对内效力而言,夫妻之间依法达成的有关夫妻财产制

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这体现在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协议:对于协议,夫妻双方均应认真遵守,如约履行;夫妻离婚时,应按照协议的内容来认定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就对外效力而言,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

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至于知道的途径,则在所不同。

4)夫妻约定财产制中的约定,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达成要件,才产

生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第56条,第58条之规定合法约定必须符合以下4个要件:

①必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当事人订立,他人不得代理;

②约定必须自愿,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等情况下作出的约定无效;

③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超越当事人双方有权支配的财产X围,不得规避养老育幼等法律义务,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④约定应有合法的形式,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并经过公证。对口头约定,如双方承认,或有可靠证据证明,应承认其效力。

也就是说,夫妻对于财产的约定在具备上述所有条件后,才会产生法律效力。

二、由一宗离婚案看约定财产制的适用

案情:汪某某大学毕业自办了一家工厂,对外负无限责任,其收入也颇丰。1994年他与兰某某结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在婚后的几年时间里,凭着其能力,家里攒了很多钱。可是1999年3月,由于决策上的失误,加上刚愎自用,生产上出现了巨大的亏损。汪某某为了维持经营,挽回损失,他到处借钱,结果收效甚微,不仅原来的缺损未能弥补,而且还欠下了更多的债。他不想妻子和孩子受影响,于是与妻子商量,决定一旦债权人追债,两人就离婚。在离婚之前,他们于2000年搞了一个家庭财产协议,协议中规定:家庭财产中,房子和家用设施归妻子所有,家庭存款中90%以上归妻子所有。汪某某工厂出现巨额亏损的事终于被一些债权人知道了,他们纷纷找他要钱,并有些人将他告上了法庭。汪某某夫妇一看,于该年10月兰某某以汪某某不顾家,夫妻两人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汪某某也同意离婚,于是法院判决他们离婚。

对于兰某某主X按双方约定分割财产时,法院经调查认为,他们当初缔结夫妻财产协议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判决他们的协议无效,汪某某欠债是在经营家庭工厂过程中所为,他经营工厂的主要收入是供家庭成员的生活,为家庭共同财产,因此他所欠的债务也是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对外承担债务。

由上述汪某某离婚案我们不难看出,本案的处理是与夫妻约定财产协议的效力直接相关的。汪某某是2000年1月与兰某某签的协议,是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了约定,在一般情况下是合法有效的,离婚时应该按此约定办理。但此案中,作为汪某某债权人的第三人是不知道该约定的,且汪某某夫妇订立财产协议的目的就是为了逃避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

条规定,“夫妻双方对双方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因此,法院判定他们的协议无效,汪某某所欠的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可以看出,法院的判定是基于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做出的,维护了他们的权益。

三、约定财产制在我国适用的模式分类

目前国际上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类型方面,大致有两种模式:一是限制式的约定财产制,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有德国,瑞士等国,它的立法模式的基本特点是:在民法上设置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制,由当事人从中选择一种作为其相互间实行的财产制,而不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规定之外的夫妻财产制。二是任意式的约定财产制,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有英国,日本,

波兰等国。主要特点是:不规定夫妻财产制的形式,在程序上也没有特别的要求,在不违反法律一般规定或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对约定的内容,允许当事人自行创造。

我国是采用限制式的约定财产制的国家,新《婚姻法》规定了约定财产制的三个类型: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和限制共同制,当事人只能在上述三个类型中作出选择。

1.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

和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且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夫妻财产制度。这起源于罗马法后期的“无夫权婚姻”,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独立人格,是夫妻别体主义的产物,也是现代许多国家特别是普通法传统的国家或地区所采用。在我国,适用于那些夫妻双方经济水平较高较独立的地方,X围相对较小。

2.一般共同制: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亦称一般共同财产制。在我国是传统家庭一直治用并采用的,且为绝大多数人所愿意接受。

3.部分共同制又叫限制共同制,是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一定X围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有X围外的财产归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制度。夫妻双方可以约定财产实行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公共利益,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前面汪某某离婚案中,他们实行的约定财产制类型即为此种。现实生活中,我国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家庭大多选择此类型。

四、我国约定财产制的适用现状

在西方国家,实行夫妻约定财产制早已相当普遍。而在中国,特别是90年代以前,夫妻间订立财产协议简直是冒天下之大不韪。即便是现在,大多数人也认为是对婚姻的亵渎,是为日后的感情破裂埋下伏笔。最近,在我国妇联对10个省、自治区、市的4000名群众进行的“婚前双方财产是否有必要公证”的大型民意调查后,显示:中国人对婚前财产公证的意见分歧很大,持支持态度的占42.6%,持反对意见的占57.4%,由此也可见人们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困惑。

笔者是赞同夫妻约定财产制这种形式的。传统观念讲,此举似乎有悖国情,不合常理,但从经济法律的角度,发展的眼光来讲,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一项积极、明智的预见性制度。因为它不仅体现了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而且它也确实为解决今后婚姻财产纠纷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这有些类似于我们中国的一名俗语:“先小人,后君子,”约定协议在这里就起着一个有效预防的合同作用。在近几年的离婚案件中,最令法官头痛的就是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法官们将大量的时间都用在了财产的调查上,既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又往往给当事人造成累诉,并且案件还迟迟结不了。随着夫妻约定财产制在《婚姻法》中的正确规定,夫妻财产协议的出现,给此类难题带来了转机,据“婚姻与人口学会”提供的一部分统计数据表明,在对一万对离婚夫妇进行调查后发现,因没有实行约定财产制的离异夫妇中,发生财产分割争执的占59%,反之,进行约定财产制的离异夫妇,发生财产争执矛盾占8.9%,由此可见,约定财产制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何其重要。

实际上,一个国家采用何种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模式,受制约因素很多,但究其最重要一点是这个国家中居民或婚姻当事人对约定财产制的需要是什么,也就是说需要约定财产制的什么功能为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服务。笔者当然不希望,财产协议的订立影响了婚姻当事人建立良好,和谐婚姻关系而是真心希望每一个家庭都能能够“健康长寿”,使这份协议永无用武之地。

五、在约定财产制适用问题上的几点探析:

1)夫妻约定财产制与第三人的关系问题。

在前面汪某某离婚案中,债权人是此案的第三人。关于夫妻之间约定财产制是否对第三人生效,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XX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对此做了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所称‘第三人该知道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可见,如果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间有财产约定制的,则该财产约定对其发生效力,而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夫妻之间曾经对其财产作过约定,而与其中一人签定合同导致纠纷,则该第三人即为善意第三人,夫妻之间财产的约定不对他发生效力,举证责任归夫妻一方。

若夫妻约定对第三人产生效力,则应采取正当的手段,使第三人知道,途径可以是当夫妻一方举债时,三方都在场且有证人见证或公证机关参与,也可以采取公开的方法,明确自己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以示便第三人了解清楚。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债务不是自己欠的,夫妻有约定而不承担该债务。夫妻中未借债一方只要不能证明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知道该财产约定的,均得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先行对第三人清偿债务,清债后,夫妻中不负债的一方再向另一方追债。

2)诚信与夫妻约定财产制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要诚实、守信。而现今我国《婚姻法》并没有规定实行财产登记,只是规定约定财产制应采用书面形式,这就有可能造成夫妻一方或双方隐瞒自己的财产或收入在约定时只提供或明确少量财产的行为。这样做不仅违背了法律对于夫妻约定财产规定的初衷,也违背了婚姻的实质性质。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一方隐瞒收入,以欺达到分割财产是受益最大化,恶意虚报、假报在此类案件中是占有一定比例的。婚姻是男女双方在深厚感情的基础上,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而结合在一起的,夫妻双方应该互相信任和互相依赖,若起初动机就不纯,这样的婚姻又有何存在价值呢?

中国人向来就有含蕴内敛、重义轻利的传统底蕴,但这并不与约定财产发生冲突。“既来之,则安之。”既然夫妻生活在一起,有必要订立财产协议,就应该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将约定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的做一必要的限制和约定,使当事人双方正确行使权利,避免以后的纠纷。

3)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对其财产所做的约定,是一种协议,契约。这种约定可以是对夫妻双方财产的约定,也可以是在婚姻关于持续期间所做的约定,可以是对婚前财产的约定,也可以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约定,约定的财产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在我国合同法中,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财产约定主要由《婚姻法》调整,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在其订立、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也要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夫妻约定财产体现了婚姻当事人之间的契约自由,而且是在特定身份关系下的契约自由。国家法律对夫妻约定财产制所定的契约做了补充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使得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合法的基础上更加合理化,更富人情味,更易让人接受。

六、结束语

新《婚姻法》的实行,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很大程度的完善和具体化,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婚姻法修订公布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5日公布了关于适用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的基本生活单位。优秀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关系到能否建立起协调,良好、秩序的婚姻家庭关系,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任何时期的婚姻家庭制度都体现了哪个特定时期的历史风貌。

笔者深信:随着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完善和规X,婚姻当事人科学,理智地完善约定财产,对于家庭,社会来讲必能起到稳定,调整的积极意义,而且也更能使婚姻当事人建立良好,和谐的婚姻关系提供一条新的思路,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资料目录

1、X杰、董新忠《婚姻家庭法学》南海出版公司 2001年

2、马厚《新婚姻法案例评析》人民法院 2002年

3、深书文黄志东《婚姻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

院 2001年

4、蒋月《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法律 2001年

5、王家福《民法债权》法律 1991年

6、马忆南《婚姻法修改中几个争议问题的探讨》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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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新实用 版 提示:该协议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甲方(男方):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现住: 身份证号码: 系女方______之夫。 乙方(女方):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现住: 身份证号码: 系男方______之妻。 甲方、乙方双方与______年______月 ______日在______区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现

双方为合法夫妻。甲乙双方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现有所有权归属 1、位于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______号______幢______单元______号(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 ______)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女方所有。 2、位于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______号______幢______单元______号(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 ______)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男方所有。 3、男方在本协议签订之后承诺自愿继续为

论夫妻财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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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随着人们的权利和自主意识日益提高,投资和理财观念也发生了极大地变化,夫妻双方或一方对外的经济交往也日益普遍,由此引发的夫妻财产纠纷以及与第三人的债权和债务纠纷在现实生活中日益增多。因此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关系到夫妻婚姻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转和夫妻财产权益的有效保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一概述 (一)夫妻财产制的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度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和离婚时财产的清算等,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人格的平等为近代民主法制的基石,男女平等更是婚姻法上一个基本的原则。婚姻是男女两性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缔结婚姻实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每个人皆为权利义务的归属主体,而非他人支配的客体,得以平等地位从事法律生活。马克思主义认为,婚姻本质上是一种伦理关系。①那么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也应具有一定的伦理性。因这一伦理性的存在,就决定了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不完全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关系,即使双方对家庭提供的物质供给相差悬殊,双方对夫妻财产也应有平等的权利。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夫妻有平等的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夫妻对家庭事务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财产法上的男女平

等,是法律承认男女双方在、生理上的差异和家庭分工的不同,肯定夫妻各依其所长对家庭的贡献,赋予夫妻双方对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协力创造的财富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管理权。② 2.契约自由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是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的按照自己的意思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为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③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夫妻契约的内容,只限于纯粹的夫妻财产关系。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契约自由原则,主要体现在对约定财产制的有关规定,包括夫妻双方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约定财产制的类型,自由确立、变更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内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约定变更法定财产权利内容等。契约自由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亲属法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国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也贯彻了契约自由原则。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虽然在我国由于历史传统和家庭观念的影响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只占少数比例,但随着观念的转变、法律意识与经济实力的增强,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的比例必然加大,契约自由原则也必然成为指导司法实践的重要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婚姻双方可以不顾他人的利益,只依自己的意志订立夫妻财产制契约。在某种意义和程序上,当事人之间的任何法律交易,只要涉及对法律上得到保障的控制权的处置,都会影响到其他人。当这种影响达到一定程度时,法律必须予以制止,以保障第三者的利益。

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一)

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一) 论文摘要: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是在1980年《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基础上加以补充和完善形成的,其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即在私法领域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笔者认为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同时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在本质上又是合同,在契约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增多的同时出现的经济纠纷的增多,实行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渐成趋势,立法上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可取的。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契约自由诚实信用合同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 周卫亭(一)导言 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夫妻间财产制度出现了约定财产制,并且在我国新修改的《婚姻法》中被确立,《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有些人认为《婚姻法》的修改是成功的,把夫妻约定财产制明确到法律上,有法可依;有些人则认为在中国特别是在农村,女方婚前大部分没有什么财产,一般是嫁出去并以此为生,约定财产制是否符合国情,还需要研究。笔者认为:新《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同时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在本质上是合同,在约定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增多的同时出现的经济纠纷也日益增多,实行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渐成趋势,立法上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可取的,这实际上是在私法领域给予了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二)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 我国《婚姻法》着眼中国具体实际,本着约定先于法定、夫妻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平等、保护弱者利益、保障夫妻合法的财产权益和维护第三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了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两种夫妻财产制度。 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就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在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而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以协议、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做出约定,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或所做的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出现并在立法中予以确立,有其客观的必要性和越来越重要的现实意义:适应我国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使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各方财产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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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男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系女方之夫。 乙方(女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系男方之妻。 甲乙双方系夫妻关系,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登记结婚。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对相关合法拥有的财产归属约定如下: 第一条、房屋所有权归属 1.位于省市区街号幢单元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女方所有。 2.位于省市区街号幢单元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男方所有。 3.男方在本协议签订之后承诺自愿继续为女方以上房屋无偿偿还贷款。

第二条、汽车归属 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汽车(车牌号)一辆归方所有。 第三条、存款、股权 1.夫妻共同存款万元归方所有,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日内将其名下的万元存款转移到方名下。此后,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如无共同存款,此条划线作废) 2.以男方名义持有的公司%的股权全部归男方所有。男方作为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股东因为此公司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和女方无关。 第五条、债权债务 1.本协议生效以前所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全部由男方承担。 2.本协议生效后以各自名义所欠债务归各自承担。 3.本协议生效前的共同债权全归方所有;本协议生效后,在各自名下的债权归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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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内容摘要] 夫妻财产关系作为社会微观的最基层的财产关系,以及家庭职能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其构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不容忽视。本文主要针对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以及满足个人特殊经济需要的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三个方面来进行阐述,并就一些争议的问题在实际运用中所体现出来的不足进行探讨和思考,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同时要加强立法保护及完善,最终维护婚姻的巩固和家庭的和睦。 [关键词] 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立法完善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的基本生活单位,承担着物质生产、生活消费、人口生产、养老育幼等多种社会职能。夫妻财产关系又成为夫妻关系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它涉及到男女结婚后对各自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和处分等问题。因此,面对这些现实问题,我们要正确处理夫妻财产关系,要本着自愿、平等、公平的理念去把握夫妻财产关系,并将它正确运用于婚姻家庭生活当中。 中国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深刻地影响着夫妻财产制度。1950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方面,排斥夫妻财产约定的适用,在法律上规定了单一的夫妻财产制,即规定夫妻双方所有财产不分婚前、婚后一律属夫妻共同所有。1980年的《婚姻法》可以说是一部承前启后《婚姻法》,表现在仍以夫妻法定财产制度为主,但改一般共同共有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并开始允许夫妻之间就财产做出约定,夫妻关系的双方对于财产的权属有了选择的自由。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婚姻法》,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做出了重大修改和完善,形成了以夫妻法定财产制为主,夫

试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No.22009 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之间以契约的形式商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1]。我国历史上虽然早有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制度,但由于当时社会条件的制约,实际生活中个人财产极少,所以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精神也很难体现。1980年《婚姻法》第13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自此,夫妻财产约定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确定下来。2001年《婚姻法》进一步发展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赋予了约定财产制优先适用法定财产制的法律地位,明确婚姻当事人可以以契约方式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2]。 一、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现实意义 第一,约定财产制适应了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宪法的立法精神,尊重了当事人个体的财产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公民的私有财产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社会财富掌握和控制在私人手中。为此,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而在私有财产中,夫妻财产所占的比例不断提高,夫妻间的财产结构变得更为复杂,财富在婚姻中所占的砝码加大,约定财产制的规定符合了宪法的立法精神,符合民法的自愿原则,充分尊重了当事人对权益的处分权,是立法的进步。 第二,约定财产制体现了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如一方看上对方的钱财,企图通过结婚、离婚的方式来分割对方的财产,若实行这一制度,他的目的就不可能达到[3]。同时,这一制度适合了多种多样的婚姻形式,由于各种原因,再婚现象越来越多,在再婚时用约定的办法,对双方婚前、婚后的财产进行约定,有利于再婚的双方妥善处理其财产问题。在涉外婚姻中,允许夫妻双方对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照顾这方面的各种复杂情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约定财产制也是今后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约定财产制使公民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夫妻财产的意识得到强化,既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财产分割的难度,又能更好地调整人们的家庭财产关系,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的所有权[4]。 二、约定财产制及其主要内容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方式将其财产的归属予以确定的制度。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前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于是,夫妻约定财产的范围可以是:(1)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2)将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约定婚后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个人所有;(3)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特有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部分所有或个人部分所有;(4)将一方特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或部分为另一方所有。夫妻约定财产时间可以是婚前,也可以是婚后,夫妻对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适用共同财产的规定,属于法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适用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关于分别财产制的约定,原则上只拘束夫妻双方,与第三人发生债务纠纷时,夫妻一方不能以“另一方单独所负债务,应由本人偿还”作为抗辩理由,而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夫或妻在与第三人发生债务的法律关系时,明确告知对方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并能证明第三人知道约定的,非借债方可以拒绝第三人的偿债请求。 三、婚姻法关于约定夫妻财产制规定的不足 婚姻法对约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表明了约定优先。但是,对约定的时间、内容、形式和效力等均未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9条对夫妻约定财产作了规定,但是,从总体上看,婚姻法的上述规定仍过于简单,没有形成制度化和体系化。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 第一,没有明确约定的时间。约定财产制适用于夫妻之间,但在理论探讨中,又主张“约定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如果允许男女双方在婚前约定,不符合主体资格的要求,因为双方的身份还不是“夫妻”。同时,还存在以下弊端:一是将婚姻关系财产化,容易导致有婚姻基础的双方因财产 试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范丰丽 摘要:探讨了我国新婚姻法新增设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积极意义,分析了存在的不足。提出要严格规定约定的效力、明确具体的成立要件、建立具有公示性的相关配套制度、规定约定财产制的财产范围和明确财产协议变更程序等完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新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999(2009)02-0090-02 作者简介:范丰丽(1981-),女,山东日照人,洛阳理工学院(河南洛阳471023)社会科学系助教,韩国Kumoh国立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 收稿日期:2008-07-17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浅析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法律系法学专业 00000000000 ***** 指导老师 **** 【摘要】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是随着物质生活提高而发展的,体现了夫妻之间越来越多元化、复杂化财产关系的要求。夫妻约定财产制不仅能够妥善处理夫妻之间的财产归属及对财产行使相关权利的资格,而且能够减少婚姻关系终止时由于财产引起的纠纷,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保证诉讼的高效率,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虽然婚姻法的修改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因为我国的文化观念以及经济基础等先天性条件的制约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实践中还是有诸多缺陷。本文主要是介绍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指出该制度主要的缺陷以及对相应问题提出几点立法建议。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法完善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概述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的形式确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双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等事宜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被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所肯定,在法律效力上也具有优先性,其优先性在法律条文中体现为,只有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或者夫妻之间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但这种制度并不当然适用于所有国家,它也被推崇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苏联等国家的立法所排斥。 立法方面,在国外主要有两种方式:自由式约定和选择性约定。前者是指立法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限制较少,对财产关系的范围和内容都没有严格的限制,甚至在程序上的要求也很少,如英国的立法。后者则相反,立法对于夫妻双方的约定限制较多,对于约定财产的范围,通过法条限定了财产制的种类;对于约定的内容也有一些强制性的规定;在程序上要求夫妻双方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协议,如法国、德国的立法。[1]二者相比,前者灵活、简便,但是未经公示,很难在实践中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后者相对不灵活,但是符合物权公示原则,有利于保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在此制度上的立法,首先从本国的基本情况出发,同时考虑人民群众对该制度的了解和接受程度,选择性地借鉴相关国家的经验。从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可知,我国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中的财产制种类在立法上并未给予夫妻双方绝对自由,即夫妻双方在约定时只能在一般共同制、部分共同制、分别财产制三种财产制中选择其中一种,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一般共同制是指当事人双方将其在婚前和婚后所得的全部财产所有权约定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又可称为一般共同财产制。我国在普遍认同和采取的就是一般共同制。部分共同制又称为限制共同制,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确定一部分的财产所有权归夫妻双方共有,另一部分未作约定的财产所有权归夫妻一方各自所有的财产制种类。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将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全部约定归夫妻一方各自所有,并且约定一方对于自己的财产享有独立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财产制度。 在实践方面,夫妻约定财产制在西方司空见惯,在美国人们认为这是对个人财产和生活方式的一种自我保护。在英国,夫妻间的财产协议被称为是有钱人的结婚必需品,英国伦敦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婚姻家庭律师马克哈波指出:“有较多财产的夫妻如果不签订夫妻财产协议,那么一定是脑子有问题。”而在中国,特别是前些年,夫妻间订立财产协议简直被视为是在亵渎婚姻。即使是现在,大多数人也认为是对婚姻、对爱情的亵渎,是为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不足与对策(一)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不足与对策(一) 论文摘要:夫妻约定财产制是一项重要的夫妻财产制度,其确立充实完善了夫妻财产关系,但制度本身仍存在一些弊端和理解上的分歧,需进一步从立法和制度上去完善。下面笔者就此种制度,谈几点自己的认识。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 在我国,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共有两种,即法定夫妻财产关系和约定夫妻财产关系。夫妻约定财产制正是基于夫妻约定财产关系产生的,是夫妻以契约、协议的方式决定婚前和婚后财产归属、管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无效时,法律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来析产。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 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1.财产约定的内容。夫妻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的内容十分广泛,双方既可以对婚后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婚前财产进行约定,既可以对已经取得的财产进行约定,还可以对可能取得的财产进行约定。财产的形式种类也相当多样,包括房产、车辆、贵重金属、货币、股票、债

券、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甚至包括债权,等等。 2.财产关系的约定。夫妻可以对部分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全部财产进行约定,可以约定为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为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涉及法律中的原则。一是自由原则。夫妻在约定财产内容时,任何人不得强迫其订立契约,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提出的约定内容,夫妻财产约定必须是夫妻双方自己真实的意愿。二是公平原则。禁止一方借签订夫妻财产约定之机,侵占另一方权益,剥夺对方权利,免除自己义务,违背公平原则。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夫妻财产约定内容公平原则的适用,应注重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得签订歧视妇女、侵害妇女财产权益的财产约定。三是合法原则。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的公序良俗。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有效要件 夫妻或准夫妻的当事人订立财产约定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1.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婚姻法对双方年龄的要求规定。夫妻之间订立财产约定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权约定。同时,要求当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指当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确认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相一致的状态。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基本类型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基本类型 摘要: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之间可以通过订立相关协议的方式,来对夫妻的财产进行一个相关的约定,但是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基本类型有哪些呢?为了解答您心中的疑惑,律伴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定义和基本类型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基本类型 1、一般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婚后的全部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 2、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处分和收益权的夫妻财产制度。 3、限定共同财产制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有范围外的财产均归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制度。 二、协议范本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范本 甲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身份证号码:×××,系乙方xx之夫。 乙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身份证号码:×××,系甲方xx之妻。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之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协议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双方登记结婚之前的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登记在谁的名下则有谁承担。 1、甲方婚前个人财产包括:住房(位置、房产证号)、存款(金额,银行)、股票(名称、号码)、股权(持有××公司××%的股份)、车辆(××牌轿车一辆,牌照号为××××)以及其它财产(应一一说明,注明财产所有者的名字)。

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范本

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范本 甲方(男方):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现住: 身份证号码: 系女方______之夫。 乙方(女方):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现住: 身份证号码: 系男方______之妻。 甲方、乙方双方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区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现双方为合法夫妻。甲乙双方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现有所有权归属 1、位于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______号______幢______单元______号(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______)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女方所有。 2、位于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______号______幢______单元______号(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

为:______)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男方所有。 3、男方在本协议签订之后承诺自愿继续为女方以上房屋无偿偿还贷款。 第二条、汽车归属 登记在男方名下的______汽车(车牌号______)一辆归______方所有。 第三条、存款、股权 1、夫妻共同存款______万元归______方所有,______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______日内将其名下的______万元存款转移到______方名下。此后,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如无共同存款,此条划线作废) 2、以男方名义持有的______公司______%的股权全部归男方所有。男方作为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股东因为此公司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和女方无关。 第五条、债权债务 1、本协议生效以前所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全部由男方承担。 2、本协议生效后以各自名义所欠债务归各自承担。 3、本协议生效前的共同债权全归______方所有;本协议生效后,在各自名下的债权归各自所有。 第六条、生活支出 1、在本协议生效后,各自购买的物品归各自所有;共同购置物品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前言 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为了适应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及与国际社会接轨,修改后的婚姻法确立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反映了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符合世界各国民事法律发展的潮流,顺应了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物质内容和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化的要求。 在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反映了对民事权利主体意愿的尊重,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符合私法基本原则。在夫妻约定财产制下,夫妻双方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夫妻财产,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意志的尊重,一方面满足了夫妻婚后仍享有自主处理财产问题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对减少因财产问题而引发的矛盾和冲突做出贡献。 我国有关夫妻约定财产方面的规定已日益完善,这是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但该制度仍存在一些缺陷,为了近一步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我国应在借鉴别国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实际出发建立起一整套符合中国国情的,既科学、规范、明确、具体,又具有操作性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本文拟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建议作一些粗浅的探讨和分析。

目录 摘要 (1) 1.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概述 (1) 1 .1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沿革 (2) 1 .2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内容 (3) 1 .2 .1 .关于约定的主体立法的规定 (3) 1 .2 .2 .关于对约定标的的规定 (3) 1 .2 .3 .关于夫妻对财产约定的效力 (4) 1 .2 .4 .约定的方式要求采用书面形式 (4) 1 .2 .5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种类 (4) 2.国外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5) 2 .1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5) 2 .1 .1 .德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6) 2 .1 .2 .法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6) 2 .2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6) 2 .2 .1 .英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7) 2 .2 .2 .美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7) 3.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存在的缺陷 (7) 3 .1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限制了当事人约定的自由度 (8) 3 .2 .对约定的对外效力规定不严谨,缺乏约定的公示程序 (8) 3 .3 .缺乏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撤销程序的规定 (9) 4.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建议 (9) 4 .1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类型应明确采用开放式的模式 (9) 4 .2 .增设夫妻约定财产的公示制度 (10) 4 .3 .增设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撤销的规定 (11) 结语 (12) 注释 (13) 参考文献 (14) 致谢 (15)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3.doc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3) 一些国家规定在夫妻约定财产以后,不得变更或撤销。如《日本民法典》第758规定:夫妻的财产关系,于婚姻申报后,不得变更。夫妻财产约定既为契约性质,自应允许变更或撤销,但应有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我国立法没有这种规定,原则上应准许变更或撤销,但又没有规定变更或撤销的条件和程序。笔者认为,夫妻财产契约在订立生效后可以变更或撤销,但变更或撤销必须经夫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方可为之,没有变更或撤销的一致表示,夫妻财产契约不能变更或撤销,继续发生效力。 (三) 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立法并没有解决公示问题 现行婚姻法只要求婚姻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约定,而没有规定以某种法律形式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对外效力上,法律要求夫妻约定财产为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在对外经济活动中有告知的义务,并承担举证责任,并在法律以此对抗第三人,否则按以共同债务承担清偿义务,这无异损害约定另一方的正当财产权益。我对此认为法律应当如何平衡解决善意第三人和夫妻一方的财产利益问题,使其夫妻财产约定公示制度比例为最好的选择,国外已有较多先例。当然,公示制度的建立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我认为它需要社会进步,科学的发展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五、如何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一) 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申报登记制度 夫妻财产约定须经申报登记程序确认才具有对外效力,未经登记者,不发生对外效力。我国立法对此没有规定,司法解释关于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的但书规定,即无规避法律的夫妻财产约定具有对外效力,规避法律的夫妻财产约定无对外效力。婚姻关系当事人为逃避债务等原因,采取夫妻财产约定的方法规避法律,当然为无效。但仅仅依据这一标准,尚不足以确定约定的对外效力。笔者以为,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申报登记制度,依据公示方式进行登记,确认约定的对外效力,可以有效地防止上述规避法律的行为,更有利于保护与约定财产的夫妻进行民事活动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也应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经登记方产生对外效力,未经合法登记则不产生对外效力。各国规定这一要件,有两种方式。 (1)公证方式,以德国为代表,规定夫妻财产契约须在法院前或公证人前订立,并由当事人签字。 (2)登记方式,以日本为代表,规定夫妻财产契约应于婚姻申

略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略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双方)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它不仅是调节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涉及交易安全的问题。当代多数国家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时都是兼采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如法国、日本、德国、瑞士等),只有少数国家不采用约定财产制,实行单一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如前苏联、罗马尼亚、波兰等)。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不断更新,在夫妻财产关系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逐渐被人们所认同。 一、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有较长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三十年代。《中华民国民法典》第4编《亲属》第4节《夫妻财产制》第1004条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就本法所定之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其夫妻财产制”,第1007条规定:“夫妻财产制契约之订立、变更或废止,应以书面为之”。这应视为我国历史上正式有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 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XX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未对夫妻财产约定作出明文规定。但是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XX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指出,婚姻法“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约定方法来解决,这也正是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的另一具体表现”。这里的家庭财产约定应当包括:①允许夫妻双方就财产问题进行约定;②夫妻财产约定必须遵循自由、自愿、平等的原则;③夫妻财产约定的对象是家庭财产;④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涉及所有权、管理权等。由于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所作的立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可以说我国1950年的《婚姻法》实质是允许实行夫妻财产约定的。但是,由于受社会条件的制约,加之实际生活中个人财产极少,以至夫妻财产约定这一立法精神很难体现。 中华人民XX国成立30年后,我国经济有了较快发展,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有了一定

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及其完善模板

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及其完善

论中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及其完善 引言 夫妻财产约定制是关于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 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 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中国《婚姻法》着眼中国具体实际, 本着约定先于法定、夫妻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平等、保护弱者利益、保障夫妻合法的财产权益和维护第三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确定了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两种夫妻财产制度。其中夫妻财产约定制不但是调节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依据, 同时也是涉及交易安全的问题。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 人们的观念不断更新, 在夫妻财产关系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也逐渐被人们所认同。 一、夫妻财产约定制概述 (一)什么是夫妻财产约定制 所谓夫妻财产约定制, 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她们在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 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以协议、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 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 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做出约定, 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 或所做的约定无效时, 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在平等的基础上, 经过约定自愿

决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夫妻对财产权利民主行使的结果, 也是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当前, 世界各国大多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 (二)中国现行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种类及特点 1.中国现行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种类 《婚姻法》(修正案)第19条规定: ”夫妻能够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适用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据此, 《婚姻法》(修正案)确定的约定财产制有三种: 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或称部分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 2.中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特点 (1)从夫妻财产约定的成立及生效必须具备的要件来看 夫妻财产约定的行为作为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夫妻财产约定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依中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合同法》相关规定以及夫妻财产约定的身份特点, 夫妻财产约定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包括: ①当事人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夫妻财产约定不适用代理制度;②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③约定不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④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合法夫妻。夫妻财产的约定是要式法律行为, 依《婚姻法》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探其原因: 其一是夫妻财产的约定事关婚姻本身, 不可等闲视之;其二是夫妻财产约定一般存续时间长, 若不为书面形式则容易发生争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缺陷

目录 论文摘要 (1) 一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 (2) 二夫妻约定财产 (3) 三个人特有财产 (5) 四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的几点思考 (7) 五我国夫妻财产制有待进一步探讨 (9) 六注释 (10) 七参考文献 (11) 论文摘要 婚姻法主要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是婚姻法调整的重要内容。本文从我国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三个方面包含的内容进行了释义和简要论述。 本文通过对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的分析,认为,修订后的婚姻法进一步完善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内容,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制的方式,对保障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和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固,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基本上适应了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本文还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提出了几点思考。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多元化、复杂化,对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和分割带来许多新的课题和新的挑战,财产的处分关系到了家庭、社会的稳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关于夫妻财产关系需要探讨的问题还很多,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也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和完善。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财产关系共同财产约定财产个人财产 只要存在婚姻关系,就必然存在夫妻间的财产法律关系,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1980年婚姻法规定了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并提到了约定财产制度,实施20多年来,适应了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和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作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完善了原有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范围和方式,对一方特有财产进行了界定,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立法理念和思路。 一、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和修订前的婚姻法相比,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法定财产制规定的更具体,可操作性更强①。修订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修订后的婚姻法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上沿用了修订前婚姻法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并且进一步对法定财产制的内容进行了细化,使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得到比较清晰的界定,在当事人双方出现婚姻纠纷时有利于共同财产的合理分割,有利于保护在财产分割时弱势一方的利益。

试谈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的适用

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关系是一项重要内容。夫妻财产制则是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表现形式,从立法形式上,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当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并存的情况下,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在这里,我们主要就约定财产制进行一下探讨: 一、约定财产制 1、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对他们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加以约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在我国,1950年的《婚姻法》未对夫妻财产约定做出明确规定,1980年的第二部《婚姻法》只是在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在第一条进行了弥补,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异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无效,”进一步明确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约定方式可以书面形式,如果双方无争议的,也可以口头形式作出,以及如果规避法律的约定是无效的情形,解决了当时司法实践中遇到一些实践问题。但并未写入《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对《婚姻法》的修改,修改后的《婚姻法》以的形式对夫妻约定财产制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的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做清偿。 2、对以上规定,我们可以从约定的内容,形式和效力三个方面理解: 1)约定的内容,约定的内容包含两个方面,其一,对夫妻一方或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可以约定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其二,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可以约定归夫妻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约定的形式,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从中外立法看:约定形式有两种,一是需要夫妻双方当事人订立书面契约,即对夫妻双方具有拘束力。协议主体中的“夫妻”是指在处理财产为夫妻,而非在财产约定时为夫妻;二是夫妻财产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且经一定公示程序才产生法律效力。婚姻当事人双方定理采用书面形式,应有公示程序要求,且以公证为准。夫妻财产约定应以公证形式确定,公证应由夫妻双方后一方住所地或协议地签订公证机构管辖。应当注意的是,夫妻在订了约定财产制的协议之后,如果要变更或撤消此协议,则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方可。夫妻约定制并无时间上的限制,夫妻在婚前,结婚登记时以及婚后的任何时间,均可对财产的归属问题做出约定。夫妻在订立约定财产制的协议时,应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无效,并且该协议反映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如果一方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双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下订立的协议,视为无效。 3)约定的效力:就对内效力而言,夫妻之间依法达成的有关夫妻财产制 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这体现在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协议:对于协议,夫妻双方均应认真遵守,如约履行;夫妻离婚时,应按照协议的内容来认定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就对外效力而言,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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